人寿保险管理办法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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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管理办法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篇1

始于2004年的河南新乡、洛阳两地医保商业化改革,一直受到政、学两界高度关注。新医改棋入中盘之际,这一模式或将再度发酵。

“8・20”背后

相关的研讨会,已经不是第一次召开。上一次,是在2009年8月20日。

当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办的“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研讨会”在洛阳召开。洛阳市委书记连维良与会发言;医改四大核心部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全部到场;参会的保险公司超过130家,包括了国寿、人保、平安、太保等保险业巨头。

连维良是河南医保商业化的始作俑者。他的发言,主要谈到了三个方面:一、医保经办业务的专业性很强,因此需要专业化的管理队伍,而保险公司正具有这方面的优势;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必须转变,这种转变的方向就是政府购买服务;三、社会保障必须走管办分离的道路,政府职能最适宜做监管的角色,而保险公司最适宜承担经办业务。

他还表示:目前医保体制处于初创时期,在政府没有背上体制性包袱之时,正是保险业介入医保经办的最佳时期。

2004年,时任新乡市委书记的连维良,将新乡8个县区338万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服务委托给新乡国寿经办。当时,他算过一笔账:如果不移交,新乡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共有544人,每年需要经费千万元以上;移交给新乡国寿之后,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减少到soa,所需财政经费不过150万元。

2007年,当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未覆盖的5县7区推广时,市委书记连维良试图将“新乡模式”引入洛阳。但市领导中超过半数的人并不赞成,因为在当时国家的医保纲领性文件中,均未提及商保机构入局基本医疗保险。

洛阳医保商业化的推行,让洛阳国寿业务量比2007年经办新农台大了许多。公司专门辟出涧东路30号一栋5层楼作为健康保险部的办公地点,新农合部、居民部、职工部也相继成立,位于大楼的2层、4层和5层。大楼的一层,则是医保大厅,专司对外接洽。

但在“8・20”之后,专司对外接洽的医保大厅功能,不得不做“减法”。

2009年8月底,洛阳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局长王亚伟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保厅副厅长韩志奎被召至北京,人保部的医疗保险司司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等7个司级官员、10余位处级官员联合出面与之谈话。

基金司司长陈良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管理权、终审权和支付权必须拿回来。在这位司长看来,把大笔社保资金置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之手,“多了一个环节,就多了一道风险”!

王亚伟他们不得不妥协,主要的原因是“养老保险方面,如果地方财力不足,中央财政会兜底”。

进入9月,洛阳市社保局收回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基金管理、费用终审、费用支付权,留给洛阳国寿的,只剩下了信息管理和费用初审权。“居民医保上,我现在只是一个数据库而已,给政府打工。”洛阳国寿副总经理毛新喜说。

尽管被做了“减法”,但新洛之举却符合新医改方针。2009年1月8日,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会议上表示,要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引入商保机构。

的这一思路,见诸于3个月后正式公布的医改方案。其中写道: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我们当时觉得这或许是保险业的叉一个春天。”洛阳国寿副总经理毛新喜说。

中国保监会随即于2009年5月27日《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吹响了进军医疗保险业的号角。

在洛阳市社保局局长王亚伟赴京的那一次面谈中,人保部社保中心副主任吴光把商保公司入局医保比作“推开多米诺骨牌”。

几乎就在昊光说这番话的同时,多米诺骨牌推到了新乡市。8月底,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来到新乡,向新乡市医保局提出全部或部分经办新农合、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要约。新乡市医保局一位工作人员称,河南平安的服务包胜过新乡国寿,并且价格更低。

最终,新乡市委、市政府决定,维持河南国寿的经办地位不变。“在河南,国寿的实力最强,网点也最多,在新农合方面有很大的优势。”新乡市医保局工作人员说。

第三方的正反两面

2007年8月,陈勇出任新乡医保局长。之前不懂医的他别无他法,只好每天去医院蹲点。

彼时,新乡的医院仍然按项目付费,医院有足够的动力“上新项目,做更贵的检查,进更好的药,挣更多的钱”。医保局的3个审核科,每天都陷入具体的经办审核业务中,“想抬头都不容易”。

陈勇就凭医保监督科的五六杆枪,监督几十万张保单,无异于天方夜谭。“放手了,大家都自在。”陈勇说。

洛阳市社保局局长王亚伟也总是趁周末之机,蹲在医院调查,得出的结论,和陈勇一样。

待到国寿入局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之后,两位局长发现,审核科的工作量骤减,“甚至一个礼拜抽屉都打开不了几次”。

此消彼长,国寿的业务量因此骤增。

洛阳国寿驻院代表昊苏海和王凤鸽9月3目的工作日志显示:上午10时10分,步入一五医院肿瘤一科病房,开始向83床医保病人、洛阳一拖职工何晓彬核实他“腹腔肿瘤术”后的详细治疗、护理情况。

作为驻院代表,到医院病房走访,核实医保病人身份 查阅病历,了解重大检查项目,解释医保政策是吴苏海和王凤鸽每天的例行工作,而医疗费用的审核,则是两人工作的重点。这一天,两人总计检查科室3个,探望基本医疗病人17名,大额补充保险病人8名,商业险病人4名。

与此同时,在距离一五医院9公里外的洛阳国寿健康险部s楼审核科内,一位转投国寿的某医院护士长正在带领数名有医学学历的年轻人对电子病历、纸质病例逐一审核,当天“待审核”文件柜里(即初审存在多申领情况)的病历已堆了数十份之多。随后,新农合部、职工部和居民部的主任还将“终审”。

“业务量有多大?我告诉你,洛阳人口有650万,国寿负责430万人医保费用的审核工作。”洛阳国寿副总经理毛新喜说。

驻院代表部成立之初的2006年,洛阳国寿新农合部主任董伟平发现,各家医院内普遍存在领导干部家属“挂床”的现象(即白天治疗,晚上回家睡觉;或者压根不住院,空领医保)。很快,这一现象在驻院代表每一天每个病床走访的压力之下几乎绝迹。

时至今日,面对一些国寿扣减的费用,当一些医生试图以专业知识说服国寿不扣城费用之时,国寿往往先通过驻院代表的专业知识予以反驳;如 果还不行,重金礼聘的医疗专家就将披挂上阵。

“这一点非常有效,很多医生可能都是国寿聘请的大专家的学生辈。”洛阳市社保局局长王亚伟说。

但一些人也在担心商保机构的运营能力。人保部社保中心副主任吴光就曾表示,目前中国有能力经办医保的商保机构尚嫌太少。而于2010年1月亲赴新洛两地调研的人保部社保所医保室副主任董剃晖表示,人保部和保监会的当务之急是设立准入门槛,制定经办医保机构的资质、标准。

2009年11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听在《保险研究》上发表文章称,目前,中国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办了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但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数量少得可怜,仅有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等4家,而且其规模和市场份额都不大。2008年,这4家健康险公司收入分别为137.8亿元、0.3亿元、0.2亿元、24亿元,只有人保健康稍成规模。

“如果健康险都办不好,就很难说你有经办基本医保的资质。”顾听说。

而在这一背景下,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商保竞争机制也只能暂时束之高阁。“连(维良)书记怎么会不知道竞争的好处?但只有国寿的网点最多,遍布城乡。”新乡市医保局的工作人员说。

摸石头过河之困

新乡市卫生局局长贸共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农合医保资金放在卫生系统,方能令农民参合利益最大化;而放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国寿手中,有不少弊端,例如2009年,新乡市卫生局叫停了新乡国寿搭车兜售新农合大额补充医疗商业险的行为。他认为,在数字化卫生局工程完成之后(卫生部推动),“直补”(医保患者缴纳费用时,医院将直接补贴医保费用,患者只需支付自付比例的费用即可)将在新乡成为现实,“就不再需要第三方了”。

而记者在新乡采访期间,也从包括新乡市医保局局长陈勇等多个渠道得到确切消息,新任社保局长和副局长对新乡国寿颇有微词。

卫生局掌管新农合,社保局掌管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两个政府部门的不满,无疑给当地医保商业化的未来蒙一层阴影。

2004年4月,新乡市政府与新乡国寿签署为期3年的新农合医保委托管理协议之时,管理费用为保险费的1%。而这1%,并不从专款专用的新农合医保资金中摊出,而由新乡财政负担。彼时,338万的参合人共计融资(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个人)约1亿元。新乡人寿依靠这百万元的启动资金,加之总公司的两百万奖励,为138个乡镇卫生院配置了电脑和办公用品,总计花费远超300万元。

有鉴于此,2007年双方签署第二个3年协议之时,管理费用上升为2%。但就在洛阳国寿也在同一年入局新农合之后,新乡市卫生局发现,国寿的管理成本实际上并没有那么高。这是因为,新洛两地国寿均已成功开发医保补助报销结算系统,管理成本大为降低。特别是听说洛阳国寿的管理费用不过为1%,后来通过补充协议管理费用还有所下降之后,新乡的卫生和社保系统官员普遍感到有些难以接受。

但在和新乡国寿沟通之后,新乡国寿坚持按照协议执行。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新乡市卫生局一位负责人试图在办公电脑上了解一位医保患者的住院信息时,竟未能如愿,遂向新乡国寿发出要约,要求新乡国寿解决问题。新乡国寿总经理李宏向回复称:新乡国寿已经自主开发了医保信息系统,但医院管理系统(hosipital intormation system,简称his)属于医院内部系统,与己无关,且协议未加注明应由国寿开发,国寿无法接受此要约。

在接受采访时,李宏向几次喊冤:我们是做保险的,对报销结算在行,但对his系统并不在行,“每天如何治疗、用药、护理、检查,非我所长!”

甲方与乙方的工作积怨开始向深水区迈进。2009年夏末,新乡市社保局领导班子调整,两位新局长到任,恰逢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扩面”进入攻坚阶段。社保局要求新乡国寿每天派出60a配合工作,新乡国寿虽不情愿,但也口头答应。但结果却是,时而40a,时而30a。新任局长发现“扩面”进展不力,方得知新乡国寿派人“偷工减料”。“不过,这部分内容,在委托协议里也没有。”新乡市医保局局长陈勇说。

种种磨合难题,终归耍有出口。春节前,陈勇告诉李宏向,2009年的费用,节后再给。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监管;内部控制评价;风险防范;分类监管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性以及对法规的遵循性的过程。内部控制监管则是指政府监管机构以强化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为目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的立法、指导、检查、评估和处罚等一系列监管活动。

寿险是金融业中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寿险公司的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寿险业风险的识别、预警、防范化解是一项系统而且十分艰巨的任务。而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风险防范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随着我国寿险业的恢复和迅速发展,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逐步完善。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还远不能适应发展形势的需要,制约着寿险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造成这种局面既有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建设滞后的原因,又有外部监管压力不足的原因。如何通过外部监管来督促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是国际国内政府监管机构广泛关注和致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强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必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寿险公司基本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确保经营效率、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内部控制建设意识淡薄。一些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认识误区,对内部控制问题不能够及时处理和整改。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其次,执行力度层层衰减。目前,内部控制执行问题远比健全问题突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和执行力度上层层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滞后,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第三,内部稽核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内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稽核部门建设滞后,人员老化,缺乏独立性,职能发挥不畅,致使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长期存在。鉴于目前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公司自我修整能力较差,亟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二)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寿险业风险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与保险监管机构相比,公司更能够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是保险监管机构履行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证。随着保险监管机构将监管重点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实际上,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仅仅是清除“水面的污垢”,而针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制度上杜绝违规问题的发生,才能真正实现“治理水质”;同时,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必然导致大量的业务财务数据失真,那么以财务业务数据为基础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将成为一种“数字游戏”,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三)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内在要求。以往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多采取大规模整顿方式,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专项整治。这种专项整治虽然迅速改善了市场秩序,暂时规范了经营行为,但是难以根本解决违规问题,容易形成整治、规范、混乱、再整治的恶性循环。并且监管成本较大,监管效率低下。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实施监管,作为一种监管手段,其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各项违规行为和偿付能力风险都可以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追根溯源”。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管机构找准了内部控制薄弱的重点监管公司以及容易出现风险问题的重点监管领域,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堵塞各种内部控制漏洞,就解决了风险管控的根本问题,提高了监管有效性。同时,又节约了监管成本,监管效率将大为提高。

二、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的发展回顾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法规,各寿险公司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自身风险防范的需要,不断推进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纵观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980年—1996年)

自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产、寿险混业经营,寿险业务发展缓慢,在1992年之前没有专门的寿险经营主体。监管机构也没有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缺乏了解和认识,只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制定了部分管理制度,而且制度内部缺乏必要的联系。这一阶段,内部控制对于我国寿险公司而言还比较陌生,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几乎是空白。

(二)起步阶段(1997年-1998年)

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提出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含义,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而且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加强各种准备金管理、保险条款管理、再保险管理和内部稽核部门建设等规范性要求。《原则》的出台引起了各寿险公司的高度重视,由此开始认识并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也进入了起步阶段。

(三)初步发展阶段(1999年-2003年)

1999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特别强调了内部控制执行,提出了内部控制建设的系统性要求。面对严格的外部监管,各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内部控制设计的系统性、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落实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管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四)重点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加重视和关注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风险防范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推进。即逐步建立以公司内部控制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出台和实施了《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13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监管法规,整体上督促和促进了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近两年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寿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监管措施:一是出台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结合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借鉴coso报告的内部控制框架和国际经验,制定了寿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标准和评价规程;二是开展了2005年度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工作。组织各寿险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完成了2005年度寿险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三是开展了内部控制专项检查。首次对中国人寿全系统进行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对该公司内控机制的健全、合理、有效性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四是研究探索内审责任人制度。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内审责任人的任职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性要求。通过以上创新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路和手段。但是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仍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部分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认识不够、评价水平不高,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细化;在内部控制专项检查中,需要准确地切入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环节以及跟踪落实整改;在内审责任人的管理中,需要客观评价内审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切实维护其独立性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三、深入推进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建立一整套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评价、监督、检查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作用,进而提高公司自我管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摆在保险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强化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从国际保险监管趋势上看,内部控制监管逐渐成为国内外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监管内容。从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状况看,在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和“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中,保险监管机构仍然担当“主体”责任,大部分的监管资源集中在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和财务业务合规性监管方面,大部分的监管力量倾注于发现和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但却使监管陷入了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的“怪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最终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形成上述不良局面的根源在于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和内部控制失效。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应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合理优化和配置监管资源,要把监管落脚点放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升自我管控意识和能力上来,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外部监管压力,不断推进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通过法制建设强化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

企业是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知、态度和责任直接决定着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状况。从国际经验来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政府监管机构必须通过内部控制立法来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如美国《反国外贿赂法》、《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香港《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等均对企业内部控制作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因此,在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整体设计中,必须把强化管理层的责任作为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通过立法明确管理层对建立、维护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负有的责任,建立和落实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机制。

1.研究建立内部控制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内部控制建设不重视、存在重大失误并负有责任的人员,要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内部控制管理责任。

2.建立寿险公司内审责任制度。出台《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明确内审责任人的职责,赋予内审责任人及内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享有的权利,建立问责机制,改变内审部门在公司内部被边缘化的现状,促进内审责任人和内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3.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议在《保险法》修订中,增加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规定,明确董事会在内部控制建设、维护和确保有效运行方面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罚则。

(三)完善和落实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科学评价机制

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科学评价是保险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监管的前提,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已出台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必须建立配套措施,切实增强《办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力,并在运行中不断加以完善。

1.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认真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办法》。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手册》,对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分规则、缺陷认定及描述等进行细化,为寿险公司和各级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操作指南。

2.加强对公司自我评估的监督。加强对各寿险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专项检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及改善程度,将缺陷整改工作作为内部控制监管的重点,督促各公司对评估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整改。

3.适当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部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水平较低、报告质量较差的寿险公司可以尝试引入中介机构的力量,要求相关公司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鉴证。

(四)在开展内部控制监管过程中实施分类监管

伴随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实施分类监管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高监管效能的必要途径。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则是实施分类监管的主要分类标准。因此,要结合实施分类监管的整体要求,依据《办法》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内部控制评级,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一方面,要结合评级结果划分内部控制风险等级。对于评价较好的公司,在分支机构批设、产品报备、投资渠道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对于评价较差的,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真正实现扶优限劣。另一方面,将评价结果与高管人员、分支机构、产品服务等市场准人挂钩。要将公司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建设重大失误等问题,作为对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要件。针对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存在较大漏洞与执行不力的公司,对于高风险产品审批与分支机构审批要予以限制和约束。

(五)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和交流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理念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上参差不齐,少数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深刻认识,并按照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理念,积极进行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个别公司还进行了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遵循工作。但绝大多数公司依然停留在片面强调业务发展上,内部控制理念和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建设整体滞后。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聚集行业力量,加强对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与交流。一方面,要修改完善内部控制指导性文件。1999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指导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现代内部控制理念和国际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出台《指导原则》;另一方面,推动全行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在全行业总结和推广内部控制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推动各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召开国际国内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管方面的研讨会,共同研究当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问题,增进行业内外、国内外的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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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管理办法篇3

为全面检验宁夏分公司市县机构的筹备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保监发〔201*〕10号、保监寿险〔201*〕1125号文件的精神,现拟定《中邮人**夏分公司(筹)分支机构验收方案》,对宁夏分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验收。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规范、发展、管理”为主题,以符合监管要求为前提,以搭建组织架构为基础,以健康持续发展为要务,以加强规范管理为保障,以打造专业队伍为支撑,推动中邮人寿实现扎实、特色、可持续发展。

二、验收原则

(一)成熟一家、开办一家的原则。市、县邮政保险局建设工作要确保筹建质量,在机构、人员、设备等配套建设到位前提下开展业务,不可盲目追求扩张,以免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开业运营,产生业务隐患。

(二)精简高效、逐步健全的原则。市、县邮政保险局各项设施配备以满足基本运营需要为原则,节约成本,合理配置。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规模等情况,逐步完善专业化建设,做到功能全面、职责细分。

(三)符合规章、管控到位的原则。市、县邮政保险局验收工作要积极做好与监管部门汇报沟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认真履行有关手续与程序。验收过程中,将内控体系建设情况作为验收重点,确保中邮人寿业务的健康、稳定运行。

三、验收内容

(一)组织架构建设。**市、**市、**市、**市、**市成立邮政保险局,**市**县、**市**区、**市惠农区、**市**区成立邮政保险局。作为受托管理中邮人寿非核心业务管理职责的具体责任单位,应明确岗位职责,负责中邮人寿保险业务在各市(县)及市所辖县一级中邮人寿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

(二)规章制度建设。市、县邮政保险局应当在业务管理、客户服务、单证印鉴管理、营销管理、反洗钱与风险管理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内部管控制度,严格遵守中邮人**夏分公司(筹)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员工队伍建设。在各市设立邮政保险局,设立的邮政保险局与保险局或金融保险局(金融业务局)可以合理兼职,市局保险局局长或金融局副局长兼任邮政保险局局长,初期根据业务发展的规模必须设置专职岗位。在**市邮政保险局配备专职人员5名,其他市局邮政保险局配备专职人员2名。

部分业务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县局设立邮政保险局,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负责中邮人寿的业务管理经营工作。

员工在上岗前要接受中邮人**夏分公司(筹)举办的业务培训,包括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教育、内控制度、反洗钱、业务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36小时。其中,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四)办公职场建设。市、县邮政保险局要有稳定的办公职场,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满足日常办公和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

(五)信息技术建设。市、县邮政保险局要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兼职技术维护人员,满足日常运营管理需要。软、硬件系统应具有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网络建设做到与中邮人寿核心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安全稳定运行。

(六)风险合规管理。市邮政保险局局长担任合规稽核岗,县局邮政保险局要配备兼职人员加强风险管理。邮政保险局局长、兼职人员上岗前要参加相应的风险与合规管理知识培训,接受反洗钱知识教育。

每个营业网点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获同企业上一级机构的授权。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七)市场营销管理。市、县邮政保险局业务人员要熟练掌握公司产品条款,具有保险销售资格的网点营业人员要接受产品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加强道德自律,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八)业务管理。市、县邮政保险局要熟练掌握中邮人寿核心业务系统操作技能,各类单证、印鉴齐全到位,并取得中邮人寿总公司业务授权。建设安全、规范的单证档案室,市邮政保险局单证档案室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县邮政保险局单证档案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九)安全防范建设。市、县邮政保险局要具备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办公场所安全、单证档案室安全,确保信息系统软硬件安全。

四、验收程序

中邮人**夏分公司(筹)组成验收组对市、县邮政保险局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流程如下:

(一)听取市、县邮政保险局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和员工配置情况、上岗培训情况、办公职场建设、内控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等内容。

(二)查看办公设备、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办公设备的配置、办公场地、单证档案室建设情况、对中邮人寿核心业务系统的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功能进行模拟操作的情况,具有单证印鉴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三)访谈岗位人员。对岗位人员重点考察业务操作技能、合规经营意识、业务管理能力等;

(四)反馈机构开业验收意见。验收组对现场验收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后续工作

现场验收完成后,中邮人**夏分公司(筹)指导市、县邮政保险局在本地区内开展中邮人寿保险产品销售工作和提供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篇4

随着“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在我国的确立,作为“第二支柱”的年金,其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不但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减轻人口老龄化压力的必要手段;也是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从而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硬件设施。截至2002年底,我国有17000多家企业的650多万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积累的资金已达500亿元。但总体来看,企业年金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有极大的发展空间。根据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预测,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启动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规模将达到每年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面对这样一个新兴的市场,各机构都在厉兵秣马,争取在这个潜力极大的市场上分一杯羹。如何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拓企业年金市场是需要各家商业寿险公司通盘考虑,认真准备的新课题。

2 开拓企业年金市场的环境

2.1 政策环境

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进一步明确了对发展企业年金的支持态度。至此,企业年金的发展逐步升温。虽然我国还缺乏统一规范的企业年金法规和明确的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外部环境也有待进一步健全,但是政府已经明确鼓励保险行业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中坚力量,在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之下,有关企业年金的相关立法工作相信不久就可以完成。

2.2 企业年金市场的供需环境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结构调整的目标,基本养老预期保障水平的减少将会增强个人老年风险自保意识,从而为其他补充形式的保障模式释放较大的需求空间。同时,企业制度的普遍确立使企业认识到发展企业年金是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员工劳动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着手建立自己的企业年金计划。根据2001年太平人寿对企业年金需求市场的调研显示,目前对企业年金计划有需求或潜在需求的企业团体主要有四大类:第一类是以电力、电信、石化、银行等行业部门为代表的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第二类是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第三类是受国外母公司的跨国企业和三资企业;第四类是成熟的大中型民营企业。

但由于和制度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年金产品,企业年金计划主要由寿险公司和国家社保管理机构来提供。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企业年金计划应主要由寿险公司、私人行业管理机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和银行)来管理,或者直接由企业建立并经营。国家社保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年金,国家必须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最后支付承担责任。国家由后台走向前台,加重了国家的保障负担,也有悖于世界社会保障私有化管理的潮流。企业自行管理则可能因为缺乏相应的投资管理经验而使基金受损。因此二者都不能代表企业年金的发展方向。企业年金应由包括寿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管理。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寿险公司所提供的企业年金计划实质上大多是一些具有养老保险机能的团体分红/投资连结保险,同时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方面还有较大差距。

2.3 寿险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环境

我国的寿险业务自恢复以来一直呈高速度增长态势。近些年来由于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寿险公司的业务量增幅有所减少。时下一直热销的银行保险由于银行拿走了大部分利润分额,寿险公司实际获得的利润十分有限。同时,我国低技术含量的银行保险还随时都有被银行长期存款业务所取代的风险。加入wto后,寿险公司还要面临外国同行的竞争压力。因此,寿险公司开拓传统业务的难度将越来越大。传统业务资源在不久的将来就要被开发殆尽。而企业年金业务却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开发占领该市场,就能顺利实现寿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迎来寿险业务的第二次高速发展时期。

2.4 寿险公司的比较优势和竞争环境

一般认为,寿险公司在进入企业年金市场方面具有如下优势:雄厚的精算技术力量;强大的销售能力;能够提供多样化的年金产品;具有管理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匹配的能力;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年金计划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世界各国职业(私人)年金计划的发展经验也说明:寿险公司往往是年金基金的首选经办机构。结合我国实际可以看出,自1999年以来,国内寿险公司加大了产品创新的力度,投资联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相继出现。这些寿险产品的设计更加注重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寿险公司对客户个人帐户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费率和年金领取金额相对灵活。这些条件使寿险公司在管理dc型企业年金计划时具有天然的竞争优势。

在开拓企业年金业务方面,寿险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来自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外国寿险公司。由于对银行混业经营的限制,目前银行还仅以基金保管人的身份涉足企业年金市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总体上还没有发育到自由和成熟的阶段,证券投资基金尚处于试点之中,基金公司发挥的作用有限。在对风险的规避与对高回报率的追求方面,安全性显得更为重要。因此企业年金基金目前还不能通过二级金融中介机构大举进入资本市场。选择寿险公司来经办应该是时下比较稳妥可行的办法。但是从长远来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也将是企业年金的理想经办机构。

3 商业寿险公司开拓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途径

国外寿险业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介入企业年金领域。 1996年,美国私人管理的养老金计划总资产的25%投资于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安信保险金融集团是美国最大的401(k)计划提供机构,该集团在美国管理的雇员退休计划超过300万计划成员。2000年加拿大寿险总保费的25%来自于年金产品,达到 253亿加元。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寿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的方案设计,筹资、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以及养老金给付等几个价段都可以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寿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参与企业年金市场。

3.1 保险合同模式

企业年金发起人可以直接同保险公司签定合同,由企业和职工定期向寿险公司缴费或由企业直接为员工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型产品的方式为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途径。寿险公司所提供的养老型保险产品主要是传统团体寿险和眼下正在热销的万能保险、投资连结团体寿险。后者是寿险产品的创新,兼有保险和证券投资的特点。它可以让客户获得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的投资帐户的投资收益,同时也可以为客户提供权益报告,多种途径帐户查询、变更、投资转换等服务,特别适合于中小型企业和dc型养老金计划。但传统寿险业务也不能忽视,该产品不强调个人帐户管理,为受益人提供统一的定额养老金,比较适合大型企业的db型养老金计划。

3.2 帐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是资本密集型的工作,它要求管理者能够提高客户化的信息,高效率的服务和低管理成本。同时在信息,帐户管理对于机和管理信息系统的依赖性愈加突显。这些要求都远非一般企业年金计划发起企业所能承担的。寿险公司近年来经营投资连结产品,积累了个人帐户管理经验。许多保险公司还拥有高效率的年金管理信息系统甚至自身的计算机网络体系。这些条件为保险公司提供帐户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日后提高能够全面的捆绑式股务提供了良好的依托平台。

3.3投资管理人

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年金运作的关键,它主要通过基金的投资管理来实现。寿险公司在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可以为发起企业提供投资建议,具体负责资产的投资组合策略,从而弥补发起企业投资知识匮乏的不足,更好地完成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3.4 受托人

,英美等国家的企业年金计划大都采用养老信托基金的方式来管理。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和个人缴费所形成的资产交由受托人管理,收益人为养老金的给付对象。信托方式具有管理成本低,形式灵活的特点。商业寿险公司一旦成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就可以为发起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既可以直接负责行政管理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来代行其职。

根据我国现行,寿险公司未被允许作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参与该领域的投资。因此,寿险公司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身份承担相应的委托管理业务尚存在法律障碍。但随着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对混业经营的逐渐放宽,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寿险公司就可以涉足上述领域。为此,寿险公司应早做准备,提高自身的金融服务质量。

4 对寿险公司开拓企业年金市场的措施建议

4.1 强化产品开发设计,提高产品的灵活性

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型寿险产品同构率较高,产品设计的灵活度较差。在年金产品的设计方面,必须顾及到不同企业的需求千差万别,同一计划中的个人风险偏好也不尽相同。寿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应不断适应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为企业“量身度做”年金产品的能力。以美国安信保险为例。该公司为香港强积金提供信托、行政和投资管理服务时,根据不同企业的需求,提供不同系列极具灵活性的分类计划,包括安信强积金200系列、 600系列和800系列等。其中 800系列是适合大型企业的,由 12个基金组成,分别属于保本、保证、保守、平稳和进取的投资组合。国内寿险公司在企业年金产品的灵活性开发方面应在如下方面下工夫:

(1)为客户提供尽可能多的投资组合选择。

(2)增强个人帐户的可携带性,方便人才的合理流动。

(3)为进入年金受领期的员工提供多种给付方式。

(4)为db型计划增加抗通贷膨胀的设计。

4.2 加速自身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

目前国内对于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方案还未出台,但毫无疑问的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金融企业才最有可能获得经办资格认定。国内寿险公司按照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的要求,加速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和监督稽核机制,更好地完成企业年金经办人的工作。

4.3 加速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加强对企业年金的工作。

企业年金由于为老年生活提供保障,因此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产品。经办企业年金业务需要保障,证券投资,个人帐户管理,保险精算等多方面的知识。而目前国内的寿险公司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还比较匮乏。同时,寿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市场和商业年金市场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应有针对性地培养企业年金管理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对现有人员进行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以有效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客户。

5 利用现有客户资源,打造公司品牌

企业年金不同于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员工有充分的自由选择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为了更多地吸引客户,商业寿险公司应着力提升自身的品牌价值。为此不但要制定实施长期,系统的竞争战略,依靠产品、服务、人才、技术的综合实力来赢得客户;更重要的是在公众面前竖立起具有社会亲和力的企业品牌形象。鉴于养老产品对基金安全性的倚重,在力的品牌应该给公众一种“稳妥可靠”的印象,而不仅仅是“不断创新”“业绩优秀”的广告式说词。寿险公司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巩固现有的客户资源和团体寿险的市场地位;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加大管理透明度;降低管理费用等方面。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篇5

自恢复办理国内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原人保公司在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规定了计提方法,年度决算时按照规定计算提留,专项管理。但是,从当瓣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情况看,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而寿险责任准备锪积累却未能与之同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不相适应。如中保寿险系统自机构分设以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下降,1997年该项指标为负数,而这几年中保寿险业务却突飞猛进地发展。1996年保费收入212.9亿元(人民币,下同),较上年增长40%;1997年保费收入迅速增加到389亿元,较上年净增长176.1亿元;1998年保费收入达到53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34.3%.业务扩大,保险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增加,而用于给付的奢险责任准备金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上,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的,因此,寿险责任准备金在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寿卫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的、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寿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的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寿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痢疾,大都挤用了寿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风险资产,收加难度大。前几年,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放投资。这些资金运用项目多由寿险责任准备投主,也成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受寿险业务核算特殊性的影响。由于寿险核算规定,寿险利润年终全部转为特种责任准备金,因此,中保分业经营后,寿险公司购置房屋、业务用车、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正常渠道解决。从费用上看,保险条款除营销业务外预定费用率都偏低,如,养老金保险、地方性险种条款预定费用率为6.6%、5.5%,手续费仅1.5%,实际开支费用大大超过预定费用,超支费用也无法解决,这些最终都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减少。这就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以往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很她解决,而新的占用却有所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难以随着业务发展而扩大积累。

具体操作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目前计算寿全责任准备金的基础资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级汇总完成,由于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分险种、按承保年限逐单逐笔计算,内容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错误,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误;二是一些公司对此项工作缺乏认真态度,计算中未按规定执行,人为造成的错误。这些往往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必然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准确,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问题。

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寿险资金绝大多数存入银行,银行利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寿险资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连续六次下计,同时取消了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特定利率,寿队公司因此减少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寿险条款预定利率普遍偏高,多为8.8%复利,相比之下,两项悬殊太大,寿险公司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无法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解决问题的对策

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执行《保险法》,维护保户利益。加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首先,要林思想上入手,认真学习、执行《保险法》。世界上各国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极为重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管。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足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不断提高承保质量和资金效益,切实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树立保户第一的观念,树立局总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观念,管好用好寿险责任准备金,以最大可能去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要通过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以增加寿全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尝试改革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在完善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基础上,对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可试行利润核算,即半目前寿险核算中“死差、费差、利差”作为单独考核。通过利润核算,从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解决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出路问题。对分业后占用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尽可能地通过逐年消化,加以填补。

加大考核和监管力度。一是试行对省级机构偿付能力考核。可参照一级法人的做法,由总公司向中省下拨资金作为资本金管理,对资本金和寿全责任准备金等实行指标考核,进行偿付能力管理,与经济利益挂钩,发挥省级分公司积极性。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通过报表信处掌握动态,预测各面准备金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能力。建立预警制度,对达不到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时发出警告,采取措施。

扩大业务发展,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资产比重。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业务,增加保费收入的途径提高资产总量。在增加资产总量的同时要十分注意防止新的风险资产的出现,确保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要下大力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减少资产损失。随着这项工作不断深入,难度也在加大,只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使清收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 寿险;销售风险;管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28-01

一、寿险销售风险的起源、特点及危害性

寿险销售风险是指销售人员在其职业行为中,因违反法律、规章和寿险公司管理制度而使寿险公司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可能性。寿险销售风险是一种人为风险,主要源自寿险公司基层,源自销售一线,发生于在保单销售和服务的过程中。寿险销售风险的特点是分散性和不确定性,销售人员每天行走市场,何时、何地误导客户,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利用假保单、假发票诈骗客户资金,是不确定性的。寿险销售风险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危害寿险公司的经营稳定。实践证明,一些寿险公司发生销售人员侵占、诈骗案件,都会造成这些寿险公司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都会有一批寿险公司管理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寿险公司的销售团队受到破坏性影响。在案件危机的阴影下,这些寿险公司业务发展往往走向低迷。二是破坏行业形象。随着寿险业发展,销售人员误导、侵占、诈骗行为对公众的保险消费造成了一定的心理障碍,销售人员宣传保险的行为越来越不受欢迎,寿险销售难度越来越大。三是危害社会稳定。实践证明,一些销售人员诈骗案,受害人往往是弱势受害群体,如果处理不当,在他们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往往组织群访事件,控制不好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和恶性,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终演变成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

二、寿险销售风险的成因

寿险销售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结可以为两类:一是违法风险;二是违规风险。违法风险主要是销售人员利用从事保险销售的平台实施集资诈骗或利用寿险公司的管理漏洞侵占保费、保险金,构成犯罪;违规风险主要是销售人员在保单销售过程中为了促成签约而误导客户、代签名、不如实告知、客户资料不实等违反寿险公司规章制度或行业监管规定的行为,造成寿险公司、客户经济利益受损和寿险公司、行业形象受损。

(一)销售人员违法风险的成因

销售人员违法犯罪有其个人原因,也有寿险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社会环境上的原因:

1.销售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或求富心切,知法犯法是销售人员违法风险的主要成因。在已往发生的案件中,有的案犯沉迷欠下赌债;有的案犯生活堕落收入不敷支出;有的案犯喜好风险投资急需大量资金;有的案犯投资亏损,债务缠身;有的案犯品行低劣,心术不正,有违法前科;等。案犯法纪观念、法律意识淡薄,或虽知法懂法,但为了暴富,以身试法,不惜铤而走险,是已往案件的共同特点。

2.寿险公司管理上的疏漏使案犯有机可乘。常见的被案犯利用的管理漏洞有以下环节:一是招募甄选管理缺失。寿险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断扩大销售队伍,需要不断招募新的销售人员。实践中,有的寿险公司为保证队伍增长规模,放低招募门槛,只求数量不顾质量,品行不佳甚至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也混迹其中。二是单证管理缺失。单证是销售人员必备的展业工具,也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的作案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单证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寿险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回访监督缺失。对销售人员名下新保单、失效保单、退保保单、满期保单、抵押借款保单等进行客户回访是对销售人员行为监督的有效手段,在实践中,寿险公司回访监督不彻底、回访成功率低的问题始终存在,以致仍存在销售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情况。四是委托代办管理缺失。销售人员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办理保单退保、满期领取、保单借款等业务,按规定,客服前台要审核客户委托的真实性。但实践中,仍存在前台审核不严、回访不到位致客户委托真实性未确认,销售人员通过虚假委托实施诈骗、侵占的情况。五是收付费管理缺失。为了规避销售人员侵占风险,保监会要求各寿险寿险公司加强收付费相关环节管理,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费,寿险公司也出台了相关规定,限制销售人员接触现金保费、保险金。但实践中,销售人员接触现金保费、保险金的情况并不能避免。六是销售人员解约管理缺失。销售人员提出解约申请后,寿险公司应收回其领用的单证,收回其合同和展业证,通知其名下保单的客户变更保单服务人员,防止其解约后继续以寿险公司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继续收取其名下保单的续期保费。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解约销售人员利用客户不知情和利用有关凭证、单证实施保险诈骗得逞的情况。

3.部分客户缺乏对寿险认知和风险意识淡薄使案犯有可乘之机。从以往的案件看,案犯之所以得逞,往往是利用了客户对寿险对无知,有的客户不知道投保流程,不索要保单文本,只凭口头承诺或一纸白条即将保费交给案犯。同时,一些客户盲目相信案犯的高回报谎言,在求富心切的心理驱动下产生的盲目投机行为,也使案犯屡屡得手。

(二)销售人员违规风险的成因

1.寿险公司的商业特性决定着寿险公司管理层特别是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层对违规风险的偏好。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毕竟以销售为中心,以完成年度销售任务为工作目标,对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层来说,不能如期完成销售目标是其最大的风险。当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销售目标一致时,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层对违规风险的就表现出相当的容忍度。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篇7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进展及面临的挑战

1984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实行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试点,建立了职工退休养老基金。1986年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多次颁发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4%,最终个人缴费目标是本人工资的8%。1996年,企业平均缴费比例为20.33%,个人平均缴费比例为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71.76亿元(人民币,下同),支出1031.87亿元,累计滚存结余578.56亿元。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并将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劳动者。

经过10多年改革,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具雏形。但是,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1.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愈来愈重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化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世界银行的统计,1990年6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亚洲平均为6.8%,我国为8.9%。我国已进入老龄化时期,2000年和2010年这一比重将分别达到10.2%和12%,到2026年这一比重将达18%,届时全世界将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国。而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方式采用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这种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

2.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仍试图由政府包办养老保险,制定了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替代率,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部分参与者无力负担,同时也挤掉了商业性人寿保险发展的空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替代率为90%左右,而国际上一般为45-50%。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保险费交纳标准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5%以上,若按退休职工人数平均增长2.9%,退休金每年增长8.8%测算,我国退休金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将在2025年达到并超过国际公认的29%的极限,此后将继续上升并一直延续到2080年。如超过29%的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势必会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和国民经济危机。因此,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收入分配变动的趋势不相适应。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一直呈现向个人倾斜的趋势,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1980年到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为10.9%。与此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迅速。按当年价格计算,1978年至1995年间,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长,城市居民存款余额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长,由154.9亿元增加到23466.7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社会养老费用仍然由国家和企业承担。

二、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在我国深化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鼓励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依据国际保险专家提倡的三支柱养老保险结构理论(三支柱为政府举办的基本年金、企业和行业举办的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年金)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重新进行构造。在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寿险公司将成为一支非常活跃和举足轻重的力量,不仅仅作为第三支柱的举办主体,而且在第二支柱的资金运用和基金管理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人寿保险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以合同形式建立的一种较高水平的商业性保障,而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养老保险,二者合理分工,密切配合,保障人们的晚年生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将人寿保险的市场机制引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具有以下方面的积极作用:

1.寿险公司是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力所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虽覆盖一定范围,但还未达到覆盖全社会的程度,而寿险公司则在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大有可为。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有一定限制,收入水平较高的阶层可通过寿险公司来确保富裕的晚年生活。

2.寿险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资金利用率,使养老基金作出最佳投资策略,从而使养老基金产生最佳的资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资回报率。世界银行政策研究部一位经济学家曾指出,政府并不是最好的投资者,许多国家的公积金结余很少,而且在整个80年代大多出现了亏损。在竞争性体制下,寿险公司开办的积累式养老金方案更有可能将基金投资于公债、公司债、股票和不动产的组合,并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经营费用,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3.寿险公司的养老基金积累方式比较适应我国未来人口快速老龄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符合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方式向基金积累方式改革的趋势,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相适应。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相似的智利等拉美国家曾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实行完全的基金积累制度,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育以及保险和银行机构的成长。

4.由寿险公司承担一部分养老基金的管理,可促进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寿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可以增加市场的机构竞争主体,减少资本市场的过度波动。数量庞大的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将对我国规模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5.寿险公司之所以在许多国家养老保险中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还在于其拥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

(1)寿险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准确厘订交费标准和给付水平,根据谨慎的精算原理保证养老金的稳健运用和给付安全。

(2)寿险公司拥有众多的投资和理财专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寿险公司会制订最佳的投资组合,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证养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时,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尽力降低经营成本,为养老金所有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寿险公司承诺的养老金给付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寿险公司的经营接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密监管,促使寿险公司进行稳健经营,提取足够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充足的偿付力和流动性。

(4)商业寿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符合国际惯例。无论在养老保险体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养老保险体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国家,寿险公司均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美国,其团体退休金计划一般由雇主发起,但雇主一般并不将养老基金直接进行投资,而通常是由寿险公司、银行、投资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来提供投资服务。寿险公司提供的基金积累工具主要包括团体延期年金、存款管理合同、退休金专用基金投资保险合同。而美国个人退休金储蓄计划(包括个人退休金帐户和自营者退休金计划)均由寿险公司、银行、相互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主办。瑞士严格规定团体养老金计划必须由寿险公司经营管理。英国政府养老保险为现收现付制,职业和个人年金为完全积累,而后两者基金的绝大部分由寿险公司进行运作和管理。而众所周知的以智利为代表的拉丁美洲国家,对其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私有化,不仅促进了其经济的发展,也推进了金融市场、保险和银行机构的发育和成长。

三、寿险公司开办养老保险业务应得到的政策支持

寿险公司开办养老保险业务,能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使广大年老者能够老有所养。由于养老金业务的经营目的显著区别于其他寿险业务,故政府应在税收、投资等方面给予寿险公司的养老金保险业务以政策支持,同时寿险公司将继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以促进养老基金运行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1.税收方面。参照西方国家经验,对企业和个人合格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免征所得税,即税前支付养老保险费。同时,为充分保障养老金领取人年老时领取到足够的养老金,应将基金的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和资本增值税。雇主通过向养老保险计划缴费,使其在有生之年平均分配收入。在超额累进所得税体制下,缴费可使其收入从较高收入期间推迟到较低收入期间,使其实际税负得以大大减轻。投资收益的免税可使养老基金含投资毛收益在养老保险计划中滚动,最后在支付养老金时再交纳税金,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对养老金领取人的税收优惠待遇,鼓励企业和个人为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做出贡献。当然国家也要制定措施。防止企业和个人滥用税收优惠。

另外,各国对于寿险公司养老金的给付,也赋予某些税收优惠待遇。如英国规定,批准养老保险计划下信托人同意支付的死亡趸领养老金,可以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退休时一次性给付的现金也可享受免税待遇。为充分保障人们的晚年生活,促进社会安定,西方国家还鼓励个人参加寿险公司开办的养老保险,并给予税收优惠和税收补贴。如瑞士规定,一对夫妇购买人身保险用于养老,每年可得到大约5000瑞士法郎的税收补贴。

2.投资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持续而稳定的长期交费,养老保险的给付责任为养老保险计划的长期负债,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资金运用也应为长期投资,以屏蔽通货膨胀,获得稳定的较高收益,避免短期投资造成的再投资风险。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寿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0)03-0080-02

一、寿险公司与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末,全国有3.35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179万人;企业年金基金总规模为2533亿元。其中,交付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的为1975亿元。

寿险公司是我国企业年金的主要管理部门之一,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年金管理业务”。到2009年末,我国各养老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分别为638亿元和480亿元,分别占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总规模和投资运营总规模的25.18%和24.3%。

虽然我国企业年金近年来发展较快,但仍存在地区和行业间的发展不平衡、资金规模有限、覆盖范围小、投资渠道狭窄等问题。为了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企业年金市场中主要运行主体之一的寿险公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企业年金也是寿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拓展的业务领域。

二、当前影响我国寿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

1.企业年金的总体规模小,业务空间有限。我国的企业年金总体规模小与政府支持企业年金的力度不足有很大关系。企业年金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政府应给予必要、充分的支持,这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普遍共识。例如,美国对于企业提供的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允许相关费用在税前列支.而且对于员工退休时领取的补充年金予以免税或延迟缴税的待遇。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不够具体细致,政策界限比较模糊,尤其是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对企业缺乏吸引力。

2.同业竞争激烈。当前我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还包括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很多非寿险金融机构,其中许多非寿险金融机构进入企业年金市场早于寿险公司,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目标客户的渗透工作做得早、深、细,在企业形成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尤其是银行业。银行具有信贷客户资源和对大型企业授信贷款优势,对企业影响相当大,企业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会满足银行担任企业年金管理人的要求。另外,由于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对企业的资金动向比寿险公司了解得要早,能在第一时间了解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方面的意愿,并借助与企业长期服务建立起来的密切关系,抢先与企业签订意向协议,占领客户资源。

3.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企业年金类产品同构率较高,产品设计的灵活度较差。在年金产品的设计中,不仅要考虑到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还要考虑到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个人风险偏好的不同。所以,寿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产品开发要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为不同的企业“量身定做”适合其需求的年金产品。以美国安信保险为例,该公司为香港强积金提供信托、行政和投资管理服务时,根据不同企业的需求,提供不同系列极具灵活性的分类计划,包括安信强积金200系列、600系列和800系列等。其中800系列是适合大型企业的,由12个基金组成,分别属于保本、保证、保守、平稳和进取的投资组合。

4.运营管理体制效率较低。寿险公司在企业年金运营管理体制上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市场拓展能力较弱,拓展手段少。企业年金业务是一项系统性的业务,需要把它当作一个项目来进行运作,在展业环节中,需要和企业一把手、各部门主管领导打交道,因此需要在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展开拓展策略二是规划能力不足。很多寿险公司没有充分利用公司通过多年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形成的品牌、技术、客产、网络等优势资源;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构建“高起点、高要求、离标准”的企业年金服务体系。三是缺乏相应的人才储备。经营企业年金业务,需要证券投资、社会保障、精算和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经验和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大部分寿险公司对此方面缺乏重视

三、完善寿险公司企业年金发展的建议

1.加大政府对企业年金的支持力度。首先,政府应进一步提高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幅度.并且结合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实际水平来确定合适的企业年金免税率,各地要有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年会的社会化程度,以满足更多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障需求其次,政府应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明确.努力建立科学、完整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同时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快速发展,从而为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提供强有力法律保障。

2.利用优势资源。企业年金与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企业和员工有充分的自由选择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所以,为了更多地吸引新客户和留住老客户,寿险公司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巩固发展现有的团体寿险客户资源上面,以寿险公司现有的品牌、技术、客户、网络等优势资源为基础,以不断提升自身价值为目标,通过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系统的竞争战略来赢得客户。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篇9

2005年,中国寿险业在发展的主旋律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消化和解决高速增长时期出现的问题,保持了平稳发展的势头,各项经营数据的同比指标都普遍好于去年,整个市场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寿险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2005年,政府加大了制度建设的力度,立足保障和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科学发展,将制度建设作为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工作。首先,推进保单标准化是2005年保险业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年初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行保单标准化,促进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更加规范。为此,保监会结合投诉中反映的诸多问题,研究发达国家的有关做法,参考所有寿险公司不同产品的合同样本,分别就合同基本构成、分红产品、投连产品、万能产品、健康险及意外险产品、银邮及电话直销渠道产品等开展保单标准化的起草工作,正式形成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该《指引》旨在通过标准化工作,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从而提升保险行业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为了规范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并且开始就两部《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启动了社会关注的规范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运营的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在我国人寿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明确的管理办法,致使这两项市场需求很大,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作用的保险产品出现供需失衡和纠纷增加的不正常现象。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缓解市场供需矛盾,实现规范管理和运营,而且对于规范其他人身保险产品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再次,中国保监会从2003年8月开始启动了我国寿险业第二张生命表的编制工作,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目前已编制出《生命表》。《生命表》的编制工作是第一次在全行业范围内进行经验死亡率调查,参调公司为国内经营时间较长、数据量较大的六家公司,所用保单数据1亿多条,占行业数据量的98%以上。新的《生命表》客观地反映了寿险业经验死亡率,将为保险公司厘定费率、准备金评估以及死亡率的研究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是保险业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建设。

最后,市场风险警示工作逐步进入制度化。今年前三季度,上海16家寿险公司的万能寿险保费收入呈现井喷之势,但销售火爆背后存在一些保险人误导投保人的情况。上海保监局及时了投保提示,要求消费者购买该险种时,一定要弄明白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意义,搞清楚投资收益并非来自所有保费而是仅仅由投资账户资金产生。保险监管机关建立的对于市场风险警示工作相关制度,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种福音,对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是一种福音。

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保监会定期保险中介机构退出或违规的公告制度,也反映了监管机关在防范市场风险和引导社会、投保人和保险客户关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工作已经形成制度化。寿险市场运行趋于理性和规范

2004年人寿保险市场出现的问题和业务收入下滑的惯性导致2005年第一季度的市场运行状态非常不理想,退保率上升、投诉率上升、保险业务收入下降、保险营销员增员数量下降等非正常现象,促使业界开始理性思考问题。

第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做好做大做强的原则。其中,做好是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引导和培育行业和市场运行要恪守理性和规范,从社会公民的角度学会如何做一个真正的“人”,如果缺乏成为一个合格“人”的基本素质,越大可能问题越多,越强可能浮肿越重。因此,整个行业开始从做好起步,重视业务经营的内含价值和企业运行的市场形象,理性地认识保险产品的本质功能,规范地组织企业运行和市场拓展,注重保险业务收入质量和保险产品本身对于建立和谐社会的贡献。正是全行业开始真正认识到做好做大做强之间的辩证关系,整个市场的运行秩序好于往年。

第二、为了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稳健运行,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从6月份开始了持续半年的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紧紧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坚持整规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抓住重点,务求实效,为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良好基础。这次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在狠抓财务业务管理、专项治理“理赔难”、大力整治欺诈误导、加大对中介市场的检查力度和完善资金运用的机制建设方面作为重点,对于保险行业的理性和规范经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2005年,整个寿险业在解决好效益、诚信和规范经营三个突出问题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诚信建设为根本,以规范经营为标准成为行业的共识。效益是保险经营的中心,没有效益就没有发展的能力,不以效益为中心,本身就是对投保人和投资人最大的不负责任。没有效益的发展只会破坏保险资源,危害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相互信任的问题,只有时刻把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放在心上,才能赢得社会大众的信任。规范经营是做好做大做强保险业的根本要求,其本质就是要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合理开发保险资源。因此,从市场现象来看,趸交业务占比下降,期交业务占比上升,银行保险业务手续费趋向合理,粗放经营模式得到有效抑制;同时,诚信教育活动和规范经营的各项制度建设成为监管机关、行业组织和各公司在2005年的工作重点。寿险经营主体向多极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由于中国人寿和平安集团的上市和太平洋人寿引进美国凯雷参股工作的完成,名列中国人寿保险市场前三位的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到增强,在做好做大做强的原则下,这三家寿险公司的“寡头垄断”地位愈加牢固,事实上正在加大与市场第二阶梯的新华、泰康、生命和太平人寿的距离。这种表面上可能不利于市场竞争主体相互制衡的现象对于占有金融资产总量不足4%的中国保险业而言,毕竟可能产生代表行业与银行业制衡的力量。同时,人保寿险、人保健康险公司的成立,以及其他寿险公司和专业化保险公司成为市场新的主体,对于整个中国寿险业的发展存在积极意义。

第一、中国保险业需要有能力在金融行业具有话语权和有资格走出去的经营主体,三大寿险公司的强大在加大与其他寿险公司距离的同时,也为中国其他寿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榜样,更重要的是这三家公司规范化和国际化的稳健经营,对于平衡中国人寿保险业的过度竞争和非理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寿和平安人寿在2005年的市场表现中那些可圈可点的稳健动作足以证明这一点。正是这三家寿险公司市场地位的不可撼动,致使二线、三线及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必须思考合理和科学的市场细分和定位问题,通过战略规划和科学决策,制定与三家“寡头”不同的发展策略,这种策略一旦真正形成,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的服务具有推进作用,从而使得中国人寿保险市场的产品和服务更加多样化。

第二、在三大公司走规模经营道路的同时,必然催生专业化、个性化和区域化的保险公司,通过有特点的业务运行,促进市场的繁荣。2005年,人保健康保险公司的成立,以及其他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公司的出现,要求行业必须在发展专注专业化、个性化和区域化的保险经营主体方面予以倾斜。尽管这种倾斜在2005年并没有出现,但这种专业化、个性化和区域化的运行平台的形成,必然要求政府和社会考虑这种类型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并且揭示多极化和专业化是一个行业和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行业分工差异化的直接受益者一定是国家、社会和民众。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篇10

摘 要 受国内保险市场需求变化、行业薪酬结构调整等诸多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中国的人寿保险行业已进入行业结构与发展模式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寿险销售队伍是影响寿险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自然也存在适应变革调整的需要。

通过文献研究与论文写作,在参考以往的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探讨了国内主要寿险业主体某省级分公司培训体系存在的问题。中国人保寿险是大型国有保险企业,因自身发展策略的定位,其企业发展形态区别于承载中国保险历史形态的中国人寿,而更为接近现代股份制寿险公司,某公司是其具备市场运营管理职能的省级分公司,对其现行培训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保险公司 培训体系 问题

寿险企业的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行业内销售人员的流动过于频繁,竞争主体愈来愈多,且新进入寿险行业的中小险企在股东的融资需求下,纷纷放弃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采用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方式恶性挖角,导致寿险营销队伍流失现象尤为突出。由于过于频繁的流动,企业难以培养自己的营销中坚,企业只重视人员引进不重视人员培养,只重视阶段性方案型推动使用重视长期性人员培养,寿险销售人员利益导向化明显,不注重自身专业技能的提升。目前r公司分为业务管理和后援管理两大部门集群。业务部门分为个人保险部、银行保险部、团险保险部、互动保险部。各业务部门设独立的人员管理、渠道管理、销售支持等处室。现对r公司培训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一、员工培训需求的收集渠道单一

r公司运营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基本法》等内部制定文件,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都是依据该办法,培训的开展也不例外。各业务部门培训岗根据各自渠道的考核内容制定本渠道的培训计划,其中,个险渠道安排期交产品培训、农村网点建设培训、组织裂变发展培训;银保渠道安排银行网点沙龙、产品说明会操办培训,团险渠道安排职场营销、养老保险政策解析,互动渠道安排财产险主营产品,法人客户联合展业等绩效考核办法中列明的考核分录。每年的培训内容大同小异,未向基层公司和销售系列的员工征集需求建议。培训的组织管理者与受训对象在对培训需求的确定过程中存在对接缺位。

二、培训计划对市场变化的应变性不足

寿险市场环境是非常容易收到外界影响而变化的,寿险产品的消费者会因为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而改变自身的选择、购买行为。例如,股市行情的好转会对计划选择养老年金、教育储蓄等资金型产品的个人保险客户产生购买行为延滞或取消的影响,银行加息、民间借贷的兴起会对银行保险客户的选择产生影响。而r公司各业务渠道仅仅停留在对培训计划简单执行的阶段,业务渠道的培训管理工作缺乏统一行动以适应变化。而国企的运营机制也让培训岗位的负责人存在按计划执行的求稳心里,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培训安排会导致“做的多、错的多”,自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三、培训过程中的机构与渠道间衔接不充分

各地市公司在培训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是信息的传递者、人员的召集者,培训安排的组织者,省公司培训指令的执行者。在培训工作中的参与多是被动参与,究其原因,主要是地市公司培训负责人多为兼任,本身对培训工作开展的关注程度、认识程度和参与程度都与专职培训管理者有较大的差距。此外,地市公司在r公司经营节点的定位是销售中心,当地经营管理者的主要工作关注度是销售指标的完成,没有或较少考虑到人员主动培训与产能释放的关系,因此与省分公司业务渠道的联系多在于业务推动,而忽视了一线销售人员的实际培训需求。

四、培训效果评估手段单一

在r公司现行的培训体系中,各业务渠道销售系列员工培训结束后均会有培训结果反馈的内容,包含学员对课程内容的满意度、对讲师讲授情况的满意度、对下次培训开展的建议等,但这个环节反馈出的信息更多地是象征性的,表达公司对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未来培训工作中改善培训班举办的细节性内容,如时间安排、讲师调配等内容,并没有对参训学员培训后,个人销售技能提升、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在进入市场后运用的效进行反馈。

五、培训没有与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结合

从r公司实际的经营过程来看, 销售系列员工职业生涯的发展规划普遍存在于各业务渠道的《销售员工基本管理办法》中,但公司在业务发展中,仅仅将职涯规划看做不同档次薪酬的代名词,一切向钱看,忽视了在培训工作中结合销售员工的职涯规划以实现企业经营策略的作用。

六、培训没有与员工绩效考核相结合

培训管理工作开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对寿险行业的销售员工来说,个人提升的最直接体现便是绩效,而好的绩效则带来的是加薪、晋升的机会。

而当前的r公司,员工培训是不与绩效挂钩的,培训是为了提升员工的能力,而培训不与绩效挂钩,培训就不存在意义。培训是最好的员工福利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员工并不会因此忽略最直接的薪酬收入,培训的组织者没有因为增加工作内容而获得更多的回报,培训的学员也没有因为参加培训而直接获得加薪。

以上是培训体系较为完整的r公司存在的明显的几项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安.保险中国200年.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