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11-01 17: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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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
第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列车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
(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第二十五条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方便乘客、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书报亭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改进,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及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企业加收票款的监督。
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由轨道交通企业在车站内予以张贴。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企业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企业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七条 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企业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轨道交通企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企业制定安全保护区作业方案技术审查规定,根据作业区域与作业类别的不同明确技术审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同时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对作业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设施加强监护监测。
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或者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轨道、路基等设施和隧道、高架、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干扰机电设备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动态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安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对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运营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当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而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等紧急情况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等措施后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停止轨道交通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采取限制客流量、停运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第四十五条 发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排查事故原因;经查清原因、消除妨碍后,在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和处理,公布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抢救人员,妥善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维护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或者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者工作人员未规范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设置区域内设置商业网点或者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移交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
违反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轨道交通企业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轨道交通试运营认定的;
(二)违法实施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许可的;
(三)未履行安全检查、安全评价等安全监管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磁浮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准时性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在专用行车道上运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不产生线路堵塞现象并且不受气候影响,是全天候的交通工具,列车能按运行图运行,具有可信赖的准时性。
速达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行车道上,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车辆有较高的运行速度,有较高的启、制动加速度,多数采用高站台,列车停站时间短,上下车迅速方便,而且换乘方便,从而可以使乘客较快地到达目的地,缩短了出行时间。
舒适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的线路上,城市轨道车辆具有较好的运行特性,车辆、车站等装有空调、引导装置、自动售票等直接为乘客服务的设备,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较好的乘车条件,其舒适性优于公共 电车、公共汽车。
安全性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轨道上,没有平交道口,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并且有先进的通讯信号设备,极少发生交通事故。
充分利用空间
大城市地面拥挤、土地费用昂贵。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充分利用了地下和地上空间的开发,不占用地面街道,能有效缓解由于汽车大量发展而造成道路拥挤、堵塞,有利于城市空间合理利用,特别有利于缓解大城市中心区过于拥挤的状态,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并能改善城市景观。
运营费用较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主要采用电气牵引,而且轮轨摩擦阻力较小,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相比节省能源,运营费用较低。
篇2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是经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于2003年11月由北京市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担负北京轨道交通新线的建设管理任务。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职能定位,轨道公司作为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专业公司,具体负责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的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施工队伍、车辆设备的招标、评标和决标;组织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的土建结构、建筑装修、设备安装工程及相应市政配套工程的实施;组织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的系统调试、开通、验收直至交付试运营全过程的建设管理。
十几年来,轨道公司秉承“发展轨道交通,建设精品工程”的理念,按照“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功能”五统一的建设方针,相继建成通车轨道交通线路15条,运营里程达到554 km。
轨道交通工程特点
工程特点
轨道交通工程呈线性分布,穿越城市繁华地区,工程施工点多、线长、面广、工程周边环境复杂、施工工法多、作业场地狭小、多工种交叉作业。
管理特点
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对参建单位安全质量进行管理;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建单位多,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侧重点不m相同。
建立隐患排查系统
基于轨道交通工程特点和管理特点,北京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大数据态势分析,设立了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督查、建设单位抽查的全员参与、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方式(见图1)。
新的管理方式通过系统信息推送,增强了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机制;系统内置隐患排查要点,分级分类管理,使参建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精细化、标准化;实现了隐患排查工作从被动搜索到主动推送的转变,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闭环留痕,极大缩短了隐患治理周期;通过系统大数据态势分析,为建设方安全质量管理决策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隐患排查系统良好的架构设计确保其具有高度可扩展性,预留与政府部门以及公司其他系统的接口,实现建设方内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数据整合。
自2011年,北京轨道交通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与信息系统开始应用,已在10条线路、85个施工标段、40个总监办使用,共有55家施工监理单位、1 467人参与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使各方隐患管理责任得到落实,安全管理意识和重视程度得到提高,加强了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掌控力度,基本杜绝了安全检查形式化、隐患整改无人负责等现象。
体系特点
信息化平台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设计采用四层结构,自底层至顶层分别是基础设施层、数据中心层、系统接入层以及业务应用层。此种设计有利于系统的功能拓展,能够实现信息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整合,实现系统功能的可移植性。
排查要点标准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历年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和常见的安全质量管理问题,轨道公司用时2年,历经多次讨论,反复论证,针对隐患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将隐患分为四级进行管理,共编制出39类1 746项隐患排查要点,在排查要点中梳理出日、周、月必查项目16类795项,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精简,总结出462项常见及重要隐患。
全流程闭环留痕
公司层、项目中心层、施工单位层、建立单位层分别按照相应的关键岗位制定了隐患排查频率,并系统记录留痕。
隐患排查信息系统会根据权限,显示用户完成与未完成排查任务提示,对于已经完成的排查任务,系统会自动形成历史记录,留痕。
隐患治理规定根据隐患的级别,各参建单位的各岗位人员要按隐患治理响应时限、整改时限、核准时限以及消除时限的要求开展隐患治理与消除工作。根据用户的角色身份,系统自动推送该用户需要响应、整改、消除申请、核准以及消除的工作任务,系统记录不同参建方协同处置过程记录。
绩效考核
轨道公司实行内部考核,每半年开展一次。对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公司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通过记分、警告、约谈、通报批评等手段,在追究责任单位违约责任的同时,扣除其相应违约金。按单位、部门、岗位与人员四个层次考核;系统按不同的违规项记分,并自动汇总与排序;可查询记分项的违约事项,违规人员、违规时间等。
大数据统计分析
态势分析
隐患排查系统能够按隐患类型、隐患等级、线路工点等信息自动生成统计报表以及各类图表,直观立体展现施工现场隐患总体态势,为领导层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还可以在任意时间段内按隐患类型、级别,按线路、工点,按部门、岗位,进行数据分析与统计,也可以完成项目管理中心隐患对比、明细统计。
考核管理
隐患排查系统能够依据未排查、响应超时、消除超时等8种违约情况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自动记分考评。
同时,轨道公司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面考核,通过警告、通报、约谈以及违约责任追究等处罚手段,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
自动生成报告
轨道公司根据参建单位需求,利用大数据技术生成周报、月报以及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理通知单等报表。
手机客户端
轨道公司还研发了手机客户端软件,方便实时在手机上查阅隐患信息、治理情况,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跟踪。如图2所示。
应用成果
大数据技术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结合,实现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轨道公司依托隐患管理平台及强大的综合动态数据库,使隐患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篇3
本文从火灾灾害因素、发生的原因等分析了城市轨道交通整个系统的人员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的对象、环境的影响,其人事管理缺陷等都可以引发事故的原因。本文通过分析、预防火灾事故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典型事故;地铁系统;预防措施
一、国内外地铁火灾事故的统计分析
世界地铁发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我国的地铁发展只有四十年,因此,通过国内外地铁火灾事故案例的统计分析,可以归纳总结出地铁火灾的发生原因分析图。(详见表3-1)
二、城市轨道交通火灾事故的预防
1、严格管理制度,分解管理职责
地下铁道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应该轮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安全防范措施。管理部门应该将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各个部门和人员,并且有检查监督机构和奖罚制度。为了防止爆炸和纵火等罪犯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内应有严格的监控措施。在各站入口处、车厢内、过道处和隧道壁上设置自动监测、检查和记录设备,以便能及时发现上述罪犯,并由警方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应受到严格的安全技术、医护急救和消防知识培外,每年还要接受定期训练,以便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安全、医护急救和消防,使之能在灾难面前沉着冷静,协助消防人员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2、研究并推广地铁安全设计
在进行地下铁道设计时,应该充分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结合常规设计方法,进行地铁安全设计。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绝大多数是由烟雾中的有毒气体熏倒、中毒或窒息所致,因此,有效的排烟已成为地铁火灾时救援的重要措施。故在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火灾情况下的通风条件。目前我国地下建筑最深已达十几层,这对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是不利的。应该加强工程材料内部结构的不燃化。主体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5分钟,地铁内的广告牌均采用不燃材料。机车和车辆及装饰品也都采用不燃材料。
3、设置火灾控制系统
设置火灾控制系统时应尽可能将消防控制室与变配电室设置在地面建筑内;火灾控制系统应具备接受火警,指挥安全疏散,开启消防泵,固定灭火装置及防、排烟设备,关闭防火门,关闭电源等功能。各防火区的防火卷帘应与自动喷淋系统联动。大型中心车站应设置感温、感烟报警器和自动喷淋装置。城市轨道交通内应设置事故电话和人工报警按扭。在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专用门,内装室内消防栓、通讯插座、移动式照明电缆设备,作为地铁工程专用水枪应具有直流、喷雾、开花的功能。在疏散通道明显部位,还应配置呼吸器。由于地铁内空气对流差,湿度大,因此,电器设备和线路应具有防潮、防霉性能。对隧道内的电缆管线应用搪瓷板、石棉纤维板隔热防火。变、配电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配备卤代烷灭火器。疏散指示灯的电源应采用15伏,并有备用电源。
4、改善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通风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的环境为完全封闭的地下隧道以及地铁车厢构造的特殊性,城市轨道交通的通风就尤为重要。国外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室通风系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离心式风机集中风源、管路送风等方式。例如,上海地铁由德国进口的地铁列车在通风设计上将各节车厢贯通,使列车在速度变化时利用空气的惯性增加了乘客的风感。夏季进入客室的空气首先经过空调降温再被进风机送人客室,完成换气和降温的任务。另一种是采用离心式风机分散风源。例如,莫斯科地铁无空调,采用了安装在座位下的分散离心式风机进风、车顶引流式排风的方案。由于强迫通风与气体自然流动的方向一致,气流组织较合理,列车通风系统温度负荷很小,通风效果也较好。进风不直接吹向旅客,客室内舒适度良好。一般的地铁列车没有空调系统,宜采用分散式通风方式。
6、其他应对措施
(1)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火灾应尽可能驶向前方车站,利用车站站台疏散乘客,利用车站隧道防排烟系统排除烟气,如果列车停在区间,隧道通风系统根据多数乘客疏散相反方向送风,送风的强度和时间长短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掌握。
(2)当同一区间的其中一条隧道发生火灾时,另一条隧道也应立即停止正常行车。
(3)防排烟系统的火灾运行模式应经过多次实地试验,确定最佳组合。
(4)火灾安全疏散程序应经常进行模拟演练,不断检查各部门、各工种的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以及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安全疏散能力和综合救援能力。
(5)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内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并做到五查:查站内用电设施、查登记、点部位(站内仓库、储物间等)、查硬件设施设备情况、查贯彻落实使之能保持最佳工作状态和延长使用寿命。
(6)加强城市轨道交通防火知识的经常性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
三、我国在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火灾方面的几点建议
1、严格控制可燃材料
2、加强消防安全设施
a.报警监控系统
b.自动灭火系统
c.应急照明系统
d.消防通信系统
3、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的通风排烟
a. 合理划分防烟区分。
b. 明确防排烟方式。
c. 提高排烟设备的耐热能力。
d .设置移动排烟机用的排烟口。
e .设置隧道紧急自然排烟口,在区间隧道宜每隔400m左右设置直通地面的排烟口,以利于隧道的应急排烟。
4、做好安全疏散工作
a .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的安全疏散
b. 列车在区间隧道内发生火灾的安全疏散
四、小结
安全运营是地铁运输的首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安全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因素主要有人、车辆、轨道、社会灾害等。建立科学安全的管理途径及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提高我国轨道交通的安全率。
学习先进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对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
(2)装备先进的设备及其检测系统
(3)建立监视及报警系统
(4)事故发生后要注意乘客的紧急疏散
参考文献:
[1]张国宝.《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4
[2]周允基.《铁路火警问题的预防及处理紧急事故的措施》,2004. 1~6
[3]李耀明.《谈地下建筑火灾的特点及预防措施》,武警学院学报:2005.12
[4]李启荣,黎少奇.《地铁火灾保障研究》,香港.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5]陈鼎榕.《火灾事故下的安全疏散》,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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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产品;生产力;资源配置
轨道交通由于具有快速、环保、运能大等特点,已成为各大城市发展公共交通优先考虑的项目。据统计,我国现有20多个城市正在建设或规划建设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在建线路总长度超过390公里,有1500公里线路正在规划建设中。轨道交通在给人们带来便捷舒适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于人、车辆、机电以及社会灾害等因素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轨道交通的安全性,对城市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有必要从经济学角度对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作出一些思考。
1轨道交通安全的“公共产品”特性思考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非竞争性是指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就是同一单位的公共产品可以供许多人共同消费,某些人对该产品的享用,并不影响他人的享用;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一旦提供给公众,不论何人都可以享用,任何人不得加以排斥。
安全属于社会秩序的范畴,是对人、对财产、对环境保护类的无形产品。轨道交通安全具有“公共产品特性”,表现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不会因一些人的“消费”而影响其他人的“消费”。但是,会因某个人或某一些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安全这一公共产品的隐性短缺或显性短缺。例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在没有形成事故以前,个人是“免费”消费着他人所制造的“安全”这一产品。但若个别人不遵守安全规程甚至违法犯罪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将会危及无辜,不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同时会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今年7月份英国伦敦地铁爆炸;1995年3月日本东京地铁毒气;2003年2月韩国大邱地铁纵火;2004年2月莫斯科地铁爆炸、大火等案件,伤亡惨重,损失、影响巨大。
地铁公司作为企业,其力量毕竟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担这类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市场取向的改革带来了发展和繁荣已被实践证明,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导致市场失灵,使政府调节成为必要。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交通安全问题,单个企业无力承担起全部义务,政府应当作为公共产品来供给。
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公共产品是指政府通过微观参与提供生产性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的投资与建设可由政府部门负责,授权地铁运营公司以经营权,并将基础设施以租赁形式租赁给地铁运营公司,象征性地收取租赁费。由于轨道交通安全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完成相关任务。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比任何个人更有全局观念,更关注社会的均衡发展与民众的利益,能够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相对而言,非国有市场主体往往更注重经济效益,不愿意为承担社会责任而承受利益损失。因此,从轨道交通安全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出发,经营轨道交通产业一般仍应以国有经济为主,有条件地允许一部分非国有经济的介入。
广义的公共产品除了基础设施外,还包括立法执法、反恐防暴、公共政策、各项制度安排等。针对地铁运营中可能发生的灾害性事故,需要政府向社会提供防治这些社会性灾害的公共产品。为保证轨道交通运行的安全,越来越需要政府提供如公共政策、政府规制等广义的公共产品。公共政策是政府实施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可以为轨道交通各经营主体提供行为规范、基本准则和行动指南,并为广大乘客制定安全乘车的行为依据。政府规制作为政府的一种治理工具,意味着政府通过制定特定规则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就是要约束因为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的过分膨胀而导致他人与社会公众安全利益受损。
在保证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上,政府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加强,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不断推进政策创新,保证公共产品供给的安全性。
2轨道交通安全的生产力特性思考
安全不仅仅是一种技术物态和条件,还是一种具有经济效益的活动,是通过对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合理组织、控制和调整,以减少事故和降低事故损失,达到人、技术、环境的最佳结合,间接促进了经济增值的一种活动。安全活动既具有自然属性,又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进行的有目的的活动,它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同时,还受到社会生产关系的影响,因此,安全具有生产力的特性。
生产力是生产能满足人类需要的有用物品的能力。轨道交通安全具有生产力特性,一方面是指它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属性,由于轨道交通安全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已成为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轨道交通安全状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从一定程度上讲,轨道交通安全程度是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
生产力是由人的要素和一系列物的要素结合而成的有机体系,轨道交通安全也是受到人、车辆、机电等人的和物的因素的作用。近年来,国内外轨道交通事故分析证明,这些因素是导致轨道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从人的因素看,既有因乘客未遵守安全乘车规则所导致的事故,也有因为工作人员职责疏忽而引发的险性事故。从物的因素看,车辆、轨道、供电、信号等故障都可导致事故的发生。
生产力反映的是人类的劳动能力,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类劳动能力的发展,是人类科学知识、实践经验、操作技能和社会结合能力不断累积和提高的结果,因而人是生产力中的首要因素。
统计表明,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与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有关,所以抓运行安全首先要抓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包括法制教育,技术教育,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工作人员牢记“安全第一”的运营准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和麻痹大意。
迅速的反应和正确的措施是处理紧急事故和灾害的关键,只有增强员工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才能把事故与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了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除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还必须进行事故应急处理模拟演练,逐步提高各有关专业和工种工作人员的应变能力、协同配合能力和对事故的综合救援能力,
达到锻炼员工队伍的目的。
为了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和运输效能,提高生产力水平,还必须抓住其他车辆、轨道、供电、信号设备等一系列物的因素,因为这些因素都直接关联到列车的安全运行,必须引起建设和运营企业的高度重视,采取相应对策。
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的能力的发展,而人的能力的发展又归根结底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通过革新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扩展新的劳动对象、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管理的科学化等多种途径,被运用于生产过程,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取决于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取决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上的应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的作用渗透于轨道交通安全的每一个要素,离开了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应用,安全运营就不可能得到强有力的保证。首先要用科学技术促进人员素质提高,用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思想观念教育广大员工,使他们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工作方法,掌握岗位所需的科学知识和技能。其次要提高车辆等装备的科技含量,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运营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其中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安全性能好的系统设备,是提高运营系统安全性的重要基础。现代城市中,地铁是人流最为密集的公共场所之一,其可靠运行是地铁安全运营的前提条件。把这些机电设备纳入统一的智能化的管理,通过自动化系统对这些设备进行科学高效的监控管理,是确保地铁内安全的关键因素。
3轨道交通安全的资源配置特性思考
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可分为“自由物品”和“经济物品”。“自由物品”是指人类无需通过努力就能取用的物品,如阳光、空气等,它的数量是无限的;“经济物品”是指人类必须付出代价方可得到的物品,即必须借助生产资源通过人类加工出来的物品。相对于人的无穷无尽的欲望而言,“经济物品”或者说生产这些物品的资源是不足的,稀缺的。从经济资源稀缺性的事实出发,就产生了资源配置的问题。
轨道交通安全属于“经济物品”,它是通过政府、企业、乘客和车辆、轨道、控制系统等一系列因素相结合而生产出来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社会对安全的投入受到客观经济水平的限制,它的数量不是无限的,如何在有限的安全投入下,获得最大的安全效益?这使轨道交通安全具有了资源配置的特性,即必须在现有的条件下,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增进轨道交通的安全,实现最优化。
安全资源配置是安全活动与安全产品生产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和安全活动各环节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问题。可以这样认为,轨道交通的设计和建设属于安全产品的生产,而轨道交通的运营则属于安全活动。
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可控资源是一定的,这些资源一部分配置在产品生产上,另一部分配置在安全活动上。产品生产与安全活动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决定着生产与安全之间能否协调统一,决定着轨道交通安全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所以,在安全资源配置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安全资源配置问题首先要解决多少资源配置在产品生产上、多少配置在安全活动上,安全资源配置应该以最优化作为配置效率的标准,以实现安全产品生产与安全活动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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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9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轨道交通系统是一个独立的、封闭的系统,有自己的信号指挥系统,比其它的公共交通工具更加安全。但是由于轨道交通运量大,设施设备的科技含量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形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所以,安全管理对于轨道交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发生了严重的地铁纵火案,造成133人死亡、300多人失踪,财产损失高达460亿韩元。大邱市的地铁火灾给各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提出了警示,我们有必要审视一下我国目前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便提高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水平。1.1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
在硬件方面要突出预防为主的概念。例如,车箱使用阻燃材料,电缆电线也是阻燃的。如果燃烧起来,也只能是冒烟,不能着火。站区间工程均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属一级耐火建筑。在管理方面,2002 年11 月1 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此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理所当然也适用于交通部门,包括轨道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随着上海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1999年12月成立了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该部门是上海市交通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前期专业规划管理等具体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管理处通过制定规章,通过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的综合作用来实现轨道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指导并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制度的建立、实施;通过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反馈信息,对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法规做出修改;合理配置安全设施资源,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协调各职能部门,妥善解决安全管理的问题。
1.2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韩国大邱市地铁事故原因主要是人为造成的火灾。但是火灾发生后,当时有很多安全管理措施不得力,包括指挥调度不当、司机失职、乘客缺乏逃生知识等,造成了灾害后果的扩大。从硬件设备上来看,我国轨道交通都把安全问题放在了第一位,在设计时都考虑到了防和救的结合。但是从管理角度看,如何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却还存在一些问题。从1999年和2000年两年中上海轨道交通1、2号线发生的各类事故的分类统计看,轨道交通中一般性事故与险性事故的比例为5∶4。从事故原因来看,一般性事故多是由于乘客没有遵守安全乘车规则造成的;而险性事故多是由于工作人员职责疏忽引发的。此外还存在借车运营产生事故隐患的问题。
从以上轨道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中可以发现, 存在于安全管理中的一些问题:(1)随着体制的改革,城市轨道交通部门安全监管的范围、人员、规章制度也都在变,这样就容易形成管理上的漏洞,出现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安全考核和相关措施不到位的情况。(2)轨道交通安全监管缺乏必要的手段,使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实施。(3)虽然硬件设施较为完善,但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管理人员防灾意识有待提高。(4)对乘客的安全宣传力度不够大,乘客缺乏发生事故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有关知识。
二、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若干因素分析
从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来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因素主要是人、车辆、线路以及法律等因素。(1)人的因素
城市轨道交通要以人为本,轨道安全管理也要以人为本。应充分考虑乘客的因素,保障广大乘客的安全。由于乘客的素质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很大的影响,很多事故都是由于乘客没有遵守乘车规则造成的,所以应加强对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减少由于乘客拥挤造成对轨道交通安全的威胁。另一方面,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疏忽引发事故的比例也较大,而且后果严重。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与工作人员的失职有关系。据韩国专家和媒体分析,导致大邱地铁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导致了火灾发生后司机失职行为。(2)车辆因素地铁中虽然车站上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自动淋水灭火装置,但是车厢内为了防止触电均没有安装这种装置;此外,车厢虽然使用的是耐燃材料,但在燃烧后会散发大量的有毒气体。因此车辆所使用的阻燃材料是否合格、安全装置是否充足有效,对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车辆是否符合运行要求、车辆技术状况好与坏,会直接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行安全。(3)线路因素
通是一个封闭式的交通系统,线路是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故的产生与线路情况有一定的关系。如地面轨道交通平面交叉口的密度较大、区间隧道内的照明条件差、缺少信号标志等都会影响交通安全。(4)法律因素在韩国,现行的《消防法》只注重固定建筑和设备,而忽略了交通工具的安全法律政策。同样,在我国现有的轨道交通政策法规中,对安全管理虽有原则的、定性的要求,但缺少具体的管理条文及定量的衡量标准,也缺少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政策。三、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手段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化城市的快速交通工具,安全状况是其管理水平和各种质量的综合反映。“安全第一”是乘客的根本需求和首要标准。轨道交通的安全包括消防安全、行车安全、综合治理安全等诸多方面。除了一些突发性事故外,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有前兆的。为了更好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从以下各方面着手来做好安全预防工作。(1)加大对工作人员培训力度
作为轨道交通的管理者,应建立和完善设备运行状况计量检测体系,确保设备运作的安全度; 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增强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给职工营造一个良好舒适的工作环境,并结合人体疲劳周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应经常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使工作人员掌握危险时保护乘客减少伤害的技能,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地组织乘客疏散。
(2)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
作为乘客,应该增加有关安全、文明使用轨道交通的知识。例如,在车厢内发生意外的事故时,处于第一现场的乘客应该及时阻止事故的恶化;在事故发生后应听从地铁广播和工作人员指挥,紧张有序地离开事故现场;平时应多注意站厅站台上的各种安全标识。
(3)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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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建地铁 既有线 风险控制
1 引言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得到迅猛发展。近年内北京将修建300km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2050年规划建设完成近1000km,逐步形成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网。全国近期将修建约1500km的城市轨道交通,投资数千亿元。而在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网的建设中必然遇到众多的节点车站,这样也必然存在车站及区间隧道的相互穿越的工程问题,如目前正在施工的地铁五号线在崇文门和东单分别下穿和上穿地铁环线和复八线,以及正在建设的地铁四号线宣武门车站和西单站、十号线芍药居站和国贸站、机场线东直门站等。在既有线正常运营的情况下顺利地完成施工,并确保运营和施工的安全是该类工程所面临的重要技术难题。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交通规划的多变性以及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前期建设中没有预留新线的接口,或者预留接口工程的标准和条件不能满足要求,则必然造成新建线路在既有地铁构筑物附近施工的实际问题。事实上,新建地铁施工与既有地铁结构之间是相互影响的,既有结构的存在影响到新建工程的施工和安全;而新线施工则又必然对既有结构产生影响。这样,在新线工程施工中不仅要保证工程自身的安全,同时还要保证不致于对既有结构造成破坏性的影响,这是穿越既有线施工的主要技术难题。本文从施工程序和管理角度来探讨如何进行新建地铁穿越既有轨道交通线路工程中,对既有线的安全风险控制。
2 既有轨道交通线路常见安全风险项目
既有轨道交通线路常见的安全风险包括既有线结构和轨道的破坏,主要项目如下:
(1)既有线结构(底板、侧墙)沉降超标;
(2)既有线结构变形缝沉降超标;
(3)既有线结构变形缝差异沉降超标;
(4)既有线结构变形缝胀缩超标;
(5)既有线轨道差异沉降超标;
(6)既有线轨道中心线平顺性(竖向、水平)变形超标;
(7)既有线轨道轨距变形超标;
(8)既有线轨道纵向变形超标;
(9)既有线轨道水平位移超标;
(10)既有线道床与结构的剥离;
(11)既有线结构裂缝宽度、长度较大;
(12)既有线结构渗漏水情况严重。
3 北京地铁过既有轨道交通线路管理和控制程序
(1)过轨工程施工前的相关工作
① 对新建轨道交通工程穿越既有线影响范围内的既有线洞体结构、洞内道床、线路、设备设施、限界等进行现状勘查、现状评估,并形成既有线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应明确结构沉降、道床沉降、列车安全行车速度等安全控制指标。
② 依据评估报告和过轨工程对既有线影响程度,完成既有线的防护设计。防护设计原则为:确保既有线运营安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既有线列车正常运营的影响。
③ 对过轨工程的设计文件、现状勘查报告、既有线评估报告、既有线洞内的防护设计、第三方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含新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既有线影响的预测分析、洞外加固处理和防护方案、施工监测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等组织专家评审。
④ 按防护设计实施既有线洞内的防护措施。
⑤ 第三方监测单位按照地铁运营管理单位要求,与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的配合单位签定安全协议,由具体实施配合单位办理第三方监测布点进洞计划和相关监护等工作。
⑥ 组织过轨工程施工前的协调会,正式启动穿越工程的实施。
(2)过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① 在既有线洞内实施第三方监测,要求第三方监测单位将监测结果按照协调机制,及时报送相关监管单位。
如监测结果接近预警值时,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同时发出警报,施工单位应立即暂停过轨工程施工。同时建设单位应高度关注既有线沉降以及沉降对既有线运营造成的危害和相关影响情况,及时组织专家专题研究沉降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既有线安全运营的影响。
② 过轨工程施工中地铁运营管理单位除加强对既有线的巡查并负责必要的配合工作外,对巡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既有线运营安全。
(3)过轨工程施工结束后的相关工作
① 对既有线进行相应的后评估并形成后评估报告。
② 依据后评估报告,进一步完成既有线洞内外的恢复设计。
③ 对后评估报告和既有线洞内外的恢复设计组织专家评审。
④ 按恢复设计实施既有线洞内外的恢复。
4 工程实例
地铁五号线崇文门站位于崇文门路口下,采用“暗挖法”施工。车站与既有地铁二号线崇文门站东端喇叭口式过渡段区间立交,并从其下方穿过。五号线崇文门车站结构为双柱三跨岛式暗挖车站,车站两端为双层结构(地下一层为站厅层,地下二层为站台层),中间为单层结构(系站台层),车站总长度208.9m,总宽度24.2m,站台宽度14m。车站顶板覆土:双层结构为8~9.3m,单层结构为13.5m。车站共设置四个出入口,两条换乘通道,两座风道,其中北换乘通道增设了一条紧急疏散通道。既有线地铁区间自环线崇文门站到北京站之间,由分体双洞单线隧道过渡成联体双洞单线隧道,隧道结构为c30钢筋混凝土方形框架结构,底板和侧墙厚度为0.7m,顶板厚度为0.8m,每18m设置一条变形缝,单个隧道的断面尺寸为5.9m×5.9m。
崇文门车站施工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新建车站近距离(净距1.98m)暗挖下穿既有地铁环线区间,设计要求的结构允许最大沉降值为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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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专门从事北京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的建设管理任务,包括从初步设汁、施工设计、上建结构、建筑装修、系统设计、开通,直至交付运营全过程的管理。本次记者走访轨道公司,对北京市地铁飞速建设成就背后的档案管理模式作些许了解,与广夫读者分享。
为首都交通动脉注入新的活力
这次开通运营的地铁线路中,亦庄线、大兴线、昌平线和房山线都是由轨道公司组织建设的。亦庄线,是首条国产信号系统cbtc(communication-basedtrain control,基于无线通信的列车自动控制系统)示范线,部分采用bt(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投融资建设模式。实现了北京市唯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市轨道交通网的无缝对接。大兴线,部分车站采用地上、地下空间及交通衔接一体化设计,提升了车站使用功能和土地利用价值,体现了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方向。昌平线的车辆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控制系统和自动系统,信号采用全国产的自主研发系统,实现了列车车门与屏蔽门联动功能
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地铁线路里程达到336公里,在全国处于领先行列。轨道公司成立6年来,秉承“发展轨道交通、建设精品工程”的企业宗旨,确保地铁新线按时建成通车,创国内同行业最好成绩,实现了首都交通建设水平的新突破。
一条线路四套档案
和其他类科技档案相同,地铁工程档案也具有种类繁杂、专业性强等普遍特性。而北京地铁工程档案又因地铁建设、管理模式的特殊性,呈现出―定地域特点。
一是工程资料门类多、数量大。北京地铁的投资、建设、运营采用相互独立的“一分为三”模式,三家公司对工程档案都有大量的需求。北京投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代表市政府的资产管理方,接收一套档案原件;轨道公司作为建设管理方,接收一套档案满足工程审计等需求;地铁线路运营商接收两套档案满足线路运营、维护等需求。以2007年开通运营的5号线为例,暂不包含可行性调研、商务、招投标等阶段的大量档案,一套完整的施工资料及竣工图档案,包括土建、人防、机电、通信、电梯、信号、轨道等不同门类,就有4121卷(册),四套算下来就是数以万计卷(册)的档案。
二是专业性强。在整个地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阶段中,工程资料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四大专业门类,其中前三个门类分别下设8个子级。以基建文件为例,它下面的子级工程资料分别涉及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查、测绘、设计文件,工程招投标及承包合同文件,工程开工文件,商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及其他文件,在这8个子级下面还有4-13个不等的类目,其类别之多、专业性之强,是显而易见的。
三是执行标准多。近些年全国地铁建设进度不断加快,涌现出了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代表的一些领头城市,但由于地铁建设发展时间较短,相应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并不完备,在这方面轨道公司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2006年开始,他们在参照相关地方性标准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地铁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会同北京市住建委、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等单位共同编写了企业标准《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于2008年5月1日正式下发并推广使用。这一企业标准对于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编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适用性较强,系强化内部档案管理的创新之举,去年开通的4条新城线路就是全部严格按照该标准形成工程档案的。
精品工程源于优质档案
在多年的实践探索中,轨道公司对档案管理工作有着自己的经验之谈,他们认为档案质量和工程质量紧密相关,只有过程控制得严格,竣工交付资料的水平才会高,工程质量才有保障。具体说,可以总结出3个有效控制阶段。
(一)前端控制。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会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工程师、实验人员、物资人员、资料人员和监理工程师,而档案管理人员要做的就是核实相关资料人员是否具备整理相关项目建设资料的经验,做好人员进场控制。其次是每年紧抓地铁新线的人员前期培训工作,宣贯建设形势、建设任务、执行标准、配套软件的使用、档案移交标准及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力求做到人员工作意识到位。截至目前,轨道公司已举办过5期工程资料培训班,培训人数达1000多人次。
(二)过程控制。轨道公司下发了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涵盖许多门类,并且每月或每季度都有档案人员进场查看相关施工资料的形成和收集工作是否与工程进度匹配,是否达到同步形成的标准。具体说,可以从施工资料的6个分类解读它们各自的管理特点:
1.施工管理资料。以《施工日志》为例,施工单位应将每天完成的工程量,投入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内容记录在册,为项目成本、施工进度等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所以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查看《施工日志》是一种基础而有效的检查手段。
2.施工技术资料。轨道公司要求各方通过形成《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资料将设计工作思路、设计未能明确说明的问题通过这种书面形式传递给施工人员。在地铁工程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会遇到设计图纸与现场环境不匹配的情况,需要进行变更或洽商,这时候施工技术资料就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了。
3.施工测量及监控量测记录。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是建设管理的首位任务,其中一个举措就是全面落实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很多地铁线路都有地下暗挖、明挖工程,为杜绝结构坍塌和因结构施工产生沉降所引发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等问题的发生,轨道公司对相关监测数据都形成了详细的日监测记录,并配备专门的风险监测人员,每天定时收集相关电子信息,录人数据库,做好对风险源的辨识、评估和等级排定工作。一旦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就会进行预警并启动响应机制。
4.施工物资资料。物资的进场报验工作和物资资料的配套检查,是日常检查的重点把控对象。按照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
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在地铁施工中大量使用的防水材料、混凝土试块等物资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在日常资料检查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就会格外关注各施工单位是否能保证齐全完整且有效的见证试验报告。
5.施工记录。施工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各种检查、记录的统称,是工程竣工后查找故障原因、制定维修方案的依据之一。所以,对于施工记录的形成、填报工作,也是轨道公司日常管理、把控的重点内容。比如根据施工记录,可以对照检查一台设备安装的安装记录、预检记录、报检资料等全套资料,使各项资料能够有机地联系起来。
6.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试验记录是根据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试验,记录原始数据和计算结果,并得出试验结论的资料的集合。举例说,昌平线基本是地上桥梁工程,其基础形式都采用了桩基工程,必须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确保桩基工程的安全。所以在检查桥梁工程试验记录时,《桩基检测报告》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三)竣工控制。在整个竣工验收阶段,包括检验批、分项目、分部(或子分部)、单位工程这几项验收内容。一个完整的车站竣工报验时,应包含车站的土建工程、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建筑设备与监控工程、附属工程等多个分部工程。按照竣工报验工作流程,施工单位应对上述专业工程全部自查合格后,申报由监理单位完成预验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报验文件,如《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等。全部合格后,方能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在这个阶段,涉及到的工程资料不仅覆盖面广,而且涵盖了各专业工程的全过程资料。从整个档案组织管理工作来讲,除了需要参与并协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以外,还要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分别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完成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的工作。基本上,这三大类工程资料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才能说一条完整的地铁线路的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全部完毕。
篇8
作为世界上第一条实际投入商业运行的磁悬浮列车,上海浦东机场至龙阳路于2002年12月31日正式开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让我们措手不及,磁悬浮列车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它是由行政法还是由民法来进行调整?如果对于以上的问题能有一个清晰的回答,将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利用现代化所带给我们的便利。
一、上海磁悬浮概况
对于世界上磁悬浮的情况,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因此,本文主要论述上海磁悬浮的情况。但是,限于资料的不足,笔者只能从现有的报纸中对上海磁悬浮列车的情况作一个说明。
目前,官方对于上海磁悬浮示范运营线的说法如下:是“十五”期间上海市交通发展的重大项目,也是世界上第一条投入商业化运营的磁浮示范线,具有交通、展示、旅游观光等多重功能。上海磁浮示范运营线,西起上海地铁2号线龙阳路站,东到浦东国际机场,主要解决连接浦东机场和市区的大运量高速交通需求。线路正线全长约30公里,双线上下折返运行,设计最高运行速度为每小时430公里,单线运行时间约8分钟。
2003年1月16日《新闻晨报》的报道:上海磁浮车票遭暴炒 150元车票被炒至1000元。目前上海磁浮列车示范运营线所售车票均为往返车票,即:由龙阳路车站上车,运行至浦东机场站稍作停留后返回龙阳路车站,浦东机场站不上不下客。上海磁浮列车示范运营线参观券的票价为:贵宾席往返300元/人次,普通席往返150元/人次。每位成人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足80cm的儿童一名,身高超过80cm的儿童需购买全额车票;身高1.2cm以下的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2003年08月29日 的《新闻晚报》报道:像公交车一样方便,上海磁悬浮列车21分钟一班。国庆前后的开班日期如下:9/20、9/21、10/1、10/2、10/3、10/4、10/5、10/6、10/7每天9:30--17:30,每班间隔20分钟。票价:150、300(vip) 。9月1日起,磁浮列车龙阳路票务中心及各票务代销点接受预订。参观票票价仍为:普通券150元,贵宾券300元,乘客还可免费参观磁浮列车科技展示厅。需要提醒乘客的是,磁浮列车发车前5分钟停止检票,乘客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检票口。
2003年09月12日《新闻晚报》的报道:黄金周乘磁悬浮车享“个性化” 把照片做在磁浮车票上。磁浮列车近20分钟的零高度飞行让不少乘客感到意犹未尽。不过,记者昨天从上海磁悬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了解到,“十一”黄金周期间,凡乘坐磁浮列车的游客还能参加“个性化车票”销售活动,即拍上一张照片,制作一张个性化的磁浮车票,获得一本磁浮纪念册。
2003年10月1日某报报道:上海磁浮列车黄金周添新热点。记者30日从上海磁悬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获悉,享有盛名的德国monteverdi-chor唱诗班今天上午将登陆上海,在磁浮列车站南广场亮相。
2003年10月15日某报报道:上海磁悬浮浦东机场站开放,可乘磁悬浮赶飞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磁浮列车站十一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开放,并实现在浦东国际机场上下客的单程运行。这一新的运行模式,使上海磁浮列车具有了从龙阳路站到浦东国际机场的交通运行功能,让乘客“乘磁浮赶飞机”变成了可能。
2003年10月28日的 《新闻晚报》报道:上海磁悬浮明年有望“天天运营、10分钟一班” 磁浮列车今年最后两个月的运营计划正在紧锣密鼓地安排之中,开放时间和运行班次原则上都不会少于10月份,如果一切顺利,明年元旦起有望投入正式运营,实现“天天运营、10分钟一班”的计划。这是记者昨天从磁悬浮发展有限公司获得的最新信息。目前的乘客还是以观光客为绝大多数,作为通往浦东国际机场的交通功能尚未完全体现出来。近日磁浮公司与德方技术人员开足马力,每天工作16个小时,为实现天天运行作最后的调试。同时与机场和酒店积极联手,开发到机场指挥坪观看飞机起降、从机场乘磁浮直达浦东几家大酒店等旅游项目。有关人士透露,磁浮列车天天开行后,在运行班次上将根据飞机航班作适当调整,特别是早晚高峰时段的班次将加密,系统设计的最短行车间隔可达到10分钟一班,但票价将仍维持原价不变,即单程为75元。
二、磁悬浮的法律性质:从旅游设施向公众交通设施的转变
上海磁悬浮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是旅游设施还是公众交通设施?其实,我们从上文中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看法,目前,官方的说法是城市的展示、旅游和交通的功能。但笔者以为,上海磁悬浮列车的法律性质是由一个旅游设施向公众交通设施过渡的过程,当然,笔者并不否认磁悬浮列车具有展示功能,但究其实质,主要功能还是旅游和交通设施,因此,在下文的论述中对于磁悬浮列车的展示功能将省略。
根据媒体的报道,笔者以为对上海磁悬浮法律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旅游阶段、旅游与交通阶段、交通阶段。
旅游阶段:从2003年1月1日——2003年10月14日。这一时间段内磁悬浮的主要功能是旅游,我们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一是车票遭暴炒,150元炒到1000元;二是国庆期间每天9:30--17:30,每班间隔20分钟运行,票价:150、300(vip);三是乘磁浮车可把照片做在磁浮车票上;四是德国monteverdi-chord唱诗班登陆磁浮列车站南广场。以上这些措施充分证明了上海磁悬浮列车的旅游功能,因为正常的交通设施是不可能有以上的现象的。这一阶段主要由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上海磁悬浮列车主要由《上海市旅游条例(草案)》进行参照管理。
旅游与交通阶段:从2003年10月15日——2004年1月1日(预计)。这一时间段内磁悬浮列车的主要功能是旅游与交通并存。因为说到底,磁悬浮在上海的出现最主要的功能是交通,要不然根本无需从龙阳路修到浦东机场,直接像嘉年华那样,既可以省钱,又可以省力。研究磁悬浮的初衷就是为了缓解城市的交通问题。从媒体的报道我们也可以看到旅游与交通阶段的并存:一是实现在浦东国际机场上下客的单程运行,即可以从龙阳路乘坐磁悬浮至浦东机场;二是明年有望“天天运营、10分钟一班” 。
交通设施阶段: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由于笔者只是对上海磁悬浮列车做的一个预测,因此在这部分就不做详细论述,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从轨道交通的历史可以看到这一点。
我们把上海磁悬浮列车运行的法律性质分为三个阶段,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后两个分阶段中有时是相互渗透的,比如在第三阶段,也会有消费者是为了旅游的目的去坐磁悬浮的。
三、磁悬浮列车的调整范围:行政法抑或民法?
在涉及上海磁悬浮列车的法律调整范围,笔者认为主要有两部法律进行调整,一是《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二是《合同法》。前者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调整,而后者主要是从民法的角度进行调整的,这就使得上海磁悬浮列车的法律调整显得较为复杂。
问题一:行政法的调整——《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是上海市人大于2002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对于磁悬浮有着直接的规定,因为当时上海磁悬浮列车正在建造之中。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磁悬浮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从这一条,我们就可以看出,上海磁悬浮目前还是以《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为调整的法规。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主要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进行规定的,我们从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禁止拦阻列车,禁止进入轨道或隧道、攀爬或跨越围墙栅栏、旋转闸,禁止强行上下车、随地吐痰、携带猫狗、擅自设摊、乞讨等;第四十三条关于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以及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的规定都可以看出这是一部行政法规在规范磁悬浮的运作管理。上海磁悬浮的主管行政机关是上海市交通局,由《条例》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轨道交通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
问题二:民法的调整——《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磁悬浮列车主要涉及两方主体:一是具体的管理公司,即上海市磁悬浮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乘客。这两者从法律上来说是平等的主体,因此,他们是受《合同法》的调整,具体来说,是受《合同法》中运输合同规定的调整,即第293条至303条的规定。上海市磁悬浮有限责任公司是承运人,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其实在《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对于运输合同也有规定,规定运营单位要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时间,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当发生故障影响运营时,运营单位要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的,应组织乘客疏散或换乘。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按原票价退款。
但是,笔者认为《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还是有冲突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而《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越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以上这两条应该说是相互冲突的,即遇到无票乘车的该如何处理?笔者以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乘车人是有钱而故意逃票,可以罚款,但如果乘车人是无钱无物的,则应该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按照《立法法》第87条规定,应该认定《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四、结束语
篇9
根据集团 “沪地铁建【2019】72号<关于开展2019年轨道交通区域安全风险大排查和风险动态管控的通知>”文件的具体要求,十五号项目公司统一思想、迅速行动,自3月份以来立即开展相关工作,现将小结如下:
一、 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及时部署狠抓落实
1、项目公司充分利用每周一上午办公例会、下午项目管理例会、每周五工程例会三个平台,由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亲自部署工程风险的排查、管控要求,强调如何贯彻集团领导指示及72号文件核心内容、对每一项致命性风险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实时跟踪管理动态的情况,认真分析下阶段的风险管理重点。
2、根据“沪地铁建【2019】72号”要求,制定《上海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以行文的方式向集团报送,并立即下发至各在建工地现场项目部及监理组。
3、15号线在建项目已经全部完成“致命性风险开工令”的会签手续,确保了处于高风险的地下土建施工项目在管理程序上符合集团管理规定。
4、认真落实历次集团督察组工作会议、旬讲评会、月讲评会议要求,并落实了以下工作:
(1)钢套箱无论在推进盾构还是未出洞盾构全部加装,在⑤号土和⑦号土地层进洞盾尾全部割除。(2)区间隧道工程安装两门固定电话,安装wifi网络设备。(3)现场配备聚氨酯及米字支撑50根、注浆泵2台、熟练工2人。(4)旁通道开孔和封孔按“沪地铁建【2019】86号”文件执行。(5)落实《轨道交通盾构区间隧道管片预留注浆孔设计与施工管理技术要求》
5、每周五上午在工程例会上总结本周风险排查和动态管理工作的情况,总结不足,当场宣布对相关标段违约处理的决定,并完成每周风险管控周报,向集团报送。
二、彻底梳理工程风险,及时处置工程险情
1、项目公司为落实好集团风险防控督查组的检查要求,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十三五”建设致命性风险管控办法》(沪地铁建(2017)364号文),结合2019年度十五号线生产建设任务,项目公司共排摸出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150项,(含基坑开挖15个,盾构进出洞62次,旁通道34座,穿越重要管线、居民房屋、高架及轨道交通等39项),其中致命性风险78个(含基坑开挖9个,盾构进出洞38次,旁通道3座,穿越重要管线、居民房屋、高架及轨道交通等28项)。在此基础上,项目公司将进一步对涉及⑦层不良地质的项目进行深度排摸,预估出可能出现的各种险情。
2、2019年3月5日上年9时30分,值班人员发现22标锦秋路站~锦顾中间风井区间下行线洞门一点钟位置有少量混合水泥浆液流出,压力较小,立即上报。项目部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应急抢险设备及抢险材料,准备抢险,并向项目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报告,项目公司组织管理人员赶赴现场并向集团领导汇报。上午11时30分在洞门+3环处经过聚氨酯(1.5桶)注入,洞门渗漏现象已经消除,然后进行双液浆注入进行后续填充注浆。中午12时30分项目部会同监测人员对隧道沉降及收敛变形情况进行测量,数据正常;对地表沉降情况进行监测,数据正常。
2019年3月10日21点30分,长风公园站2号出入口基坑正处于南侧土方收底状态,基坑南侧1条桩缝(封堵墙区域)以及东侧原三轴搅排区域1条桩缝,出现轻微滲漏,渗漏基本为清水,带少量细砂。这两条桩缝年前第一次开挖到底过程中无渗漏,初步判断是基坑长时间浸泡造成止水帷幕局部形成渗漏通道,项目部现场判断后,立即上报项目公司,并组织人员进行封堵及引流,并于3月10日晚23点开启位于b区基坑内的1#应急疏干井及2号观测井(兼应急疏干井),3月10日23点30分堵漏完成,渗漏点得到控制。因开启东侧2#观测井(兼应急疏干井),致使周边潜水水位下降,其中sw13本次水位下降33.5cm、sw14本次水位下降67.6cm。
2019年4月19日13:15分,轨道交通15号线12标桂林公园站~桂林路站现场进行上行线盾构始发洞门凿除施工时,洞门外排钢筋剖除完成,地下连续墙外排钢筋与内排钢筋之间混凝土由上往下凿除1/2时,上部洞门内排钢筋及内排混凝土保护层凿开处“1点、10点”处突发渗漏水情况,水流适中有压力,内排钢筋出现鼓包变形情况。现场立刻停止洞门凿除施工,项目公司领导接报后立即上报集团领导。
14:15分,隧道股份及机施集团应急抢险队到达现场,项目部应急抢险队对现场情况已做先期处置。根据现场情况,经各方领导商讨决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1、对内排钢筋中间鼓包处进行钢板焊接加固,现场“1点、11点”处焊接钢板各2块,防止地墙内排钢筋崩断;2、对内排钢筋及混凝土面漏水处进行引流措施,打设引流管2根,以保证渗漏水集中外流;3、对内排钢筋及混凝土面漏水处进行聚氨酯注入堵漏,后快干水泥抹平,确保混凝土基面无漏水点;4、洞门上部已凿除部分,支木模板浇筑40cm厚混凝土,中间20cm处设置钢筋网片,保证洞门结构稳定。2019年4月20日9时许,桂林公园站上行线洞门已凿除部分混凝土填充浇筑完成,现场事态得到有效控制,5月下旬,盾构顺利始发。
以上三次工程险情,项目公司严格按照集团规定及时上报、及时组织应急抢险工作,使险情在较短的时间得到了控制。
三、不断加大检查力度,铁腕处理违约行为
1、根据《上海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项目公司建立了领导巡视检查、质安部及工程部每周例行检查、督导队每周全覆盖检查的三级安全检查网络,截止3月31日,共开出安全质量隐患整改单38张,涉及各类安全质量问题78个。项目公司领导共参加对工程的巡视48次。
2、项目公司针对查出的各类现场工程风险、安全生产隐患,依据“沪地铁建【2019】72号”要求,及时签发违约处罚单,截止到3月31日,共签发违约单8份,处罚总金额12万元。处罚对象及原因已在周报中汇报。
四、明确今后管理重点,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2019年度第二季度是15号线风险进一步集聚的关键阶段,大量的区间隧道施工集中在普陀、长宁、徐汇的中心区域,致命性风险预计达到40个,其中基坑开挖10个、盾构始发8个、盾构接收11个、穿越民房4个、穿越地铁4个、旁通道3个。项目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集团各项规定狠抓现场落实。此外,针对铺轨施工引发的轨行区管理安全问题、11号线陈翔路站既有线保护问题我们将严按照最严格的管理要求、最强硬的检查力度和处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特此汇报!
篇10
[关键词] 城市 轨道交通 土建工程 风险管理
引言
随着经济的稳健、快速发展,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在不断提高,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大城市交通堵塞问题日益严重,大城市的交通堵塞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 基于大运量、高效率、低污染等优势,城市轨道交通被公认为是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的首要选择,也是引领城市可持续发展、迈向国际先进大都市行列的主要途径。
我国各大城市都在积极建设或规划轨道交通,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里程已经达到422.52公里(地铁187.52公里、轻轨235公里),已规划的2050年全国轨道交通通车里程达5000km之多。由此可见我国的轨道交通建设正处于大发展的初期阶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一项巨大的市政工程,根据建设特点可以划分为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部分,其中土建工程具有以下特点:1)地理位置特殊;2)质量和安全要求高;3)涉及工程专业多;4)工程量巨大;5)地下和露天作业多;6)工程与周边环境关系密切;7)生产的流动性;8)生产的单件性;9)生产周期长等。这些特点决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多、损失重。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是高风险项目,在建设之初对工程进行彻底的安全风险分析,对重点风险采取预防措施,施工中加强措施落实和动态风险管理特别重要。
一、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特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一项巨大的市政工程,其土建工程施工与一般的工业生产过程相比,也有许多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是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构筑物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具有许多特点,其中对施工过程具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有:产品的体形庞大、复杂多变、整体难分、不能移动。这些特点又使得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产品的生产(即施工过程)具有与一般工业生产不同的特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生产的流动性、生产的单件性、生产周期长、地下和露天作业多、地理位置特殊、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要求高以及与地质环境关系密切等。
(1)生产的流动性
生产的流动性是由于土建产品固着于地上不能移动和整体难分所造成的。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包括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等)随着建筑物或构筑物坐落位置的变化而整个地转移生产地点;二足在一个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施工人员和机具等要随着施工部位的改变而沿着施工对象上下左右流动,不断地转移操作场所。
(2)生产周期长
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周期长这个特点的形成是与产品体形庞大、复杂多样、各不相同并且整体难分的特点分不开的。一条线的土建工程施工期限一般可长达数年。建工程不仅生产时间长,而且由于其所需要的人员和工种众多,所用物资和设备种类繁杂,为了进行准备也需要税费许多时间。为了克服这种缺点,争取生产对时间,人们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充分地利用了轨道交通工程产品体形庞大这个特点所提供的广阔作业面,在同一施工对象的上下、左右、前后不同空间位置实行立体交叉作业和平行施工,同时进行同工种或不同工种的多种工作,同时完成不同部位的建筑构造部分,以加快工程施工进度,这种组织施工的方法在一般工业生产中是很少有的。
(3)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要求高
城市轨道交通是公益性事业,与城市全体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在设计寿命周期内的质量和安全方面较一般建设工程有更高的要求。从而给土建工程施工以更大的压力和要求。
(4)地理位置特殊
大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处于大城市市区,周边环境特殊,区间和车站经常在大型建筑物基础中通过或与他们靠近,施工过程中小小的失误,可能造成大的灾难,所以施工难度有时特别大。
二、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施工中的安全风险
由于上述的特点,或者说是不利之处,使得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与其他生产工业相比,成为一个高风险的产业。此外,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构筑物结构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还处于最软弱的状态,荷载承受能力最低,任何不利的作用和预料之外的荷载都将给构筑物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同程度的损坏或破坏,或者引起该构筑物周围其他财产的损失、人员伤亡等。
如前所述,风险的产生和存在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些原因可统称为风险源,而风险源又可以分为自然的原因和人为的原因。自然能原因有地震及地震引起的海啸,滑坡、山崩、泥石流、洪水等水文地质灾窖,台风、龙卷风和飓风、暴风雪、严寒、醚热等气象灾害。人为的原因有设计的错误,施工管理上的问题和错误,施工操作的错误等。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建设工程的保险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我国工程保险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益扩大,技术复杂程度逐步提高,土建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也相应增加。另外,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深入和涉外工程的广泛开展,国际惯例逐渐融入到我国的工程建设中,工程保险逐渐被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所重视,其作用也日益明显。2003年7月份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和中国人保等4家保险公司为上海轨道交通四号线透水事故理赔56亿元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西方发达国家工程保险在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中已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工程保险业务只是转移了风险,并没有从源头上削弱风险。引进工程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如何发挥其在土建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把整个±建工程施工过程,根据其技术特点分解为若干个小过程并进行分析判断,找出施工过程的薄弱环节(即典型风险),这样,可以事先采取预防措施,将意外事故出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这就是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的思想。
在我国,工程保险的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中,工程保险才作为为建设项管理的国际惯例被引入。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程保险在我国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保险业的差距如下表内容所示:
表1:国内外工程保险业务比较
由上表比较可知,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工程保险的作用,阻碍了工程保险业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保证施工安全和大型土建工程顺利进行的需求出发,为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和施工企业科学管理施工安全风险的积极性,探索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模式显得尤其重要。
四、基于工程保险的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模式
4.1基本思想
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特点,基于工程保险的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充分利用土建工程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险公司为主体进行工程旖工安全风险管理,工程保险业务中,施工企业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则利用科学先进的安全风险管理方法和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向施工企业提供优质的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服务。
4.2管理流程及实施
首先,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请求、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工程资料,然后,保险公司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企业提交的资料和工程现场考察结论对投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得到项目的总风险度和所有施工项目中安全风险较大的薄弱环节(即典型风险),根据项目总风险度,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投保和厘定保费。在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认可的条件下进行签单承保,同时保险公司组织专家对所有的典型风险进行逐个分析,找出防范控制措施,向施工企业递交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报告,根据报告保险公司可以把对施工企业安全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写进保险合同。
4.3实施建议
在我国如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等大型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成功实施这一模式,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按照国际惯例,建议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和人身事故险作为强制性保险纳入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
2.规范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主体,因为保险标底与施工过程直接相关,为便于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建议由施工企业直接投保,而非建设单位投保,保费应纳入工程预算当中;
3.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建议把拥有向施工企业提供有效的安全风险管理服务的能力作为保险公司开展工程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把有保险公司担保为其承保作为施工企业可以进行工程投标的基本条件,以促进保险公司和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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