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范文 -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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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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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产业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控制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控制区。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适应线网建设及运营的需求,预留必要的空间、结构等建设和运营条件,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换乘条件,与周边互连互通,促进各线路之间及与周边交通、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末站、分期建设起点站、有条件的中间站应当配套相应的公交、社会停车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控制范围,出具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地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节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并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的技术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

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了解管线设施情况。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应当提供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管线综合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实施管线迁改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测量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线等档案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做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桥梁、管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内进行调查、监测、鉴定的,应当事先向业主、实际使用人发出通知,业主、实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并在必要路段进行物理隔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禁止其他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平面交叉路口设置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的标志、设施。相关交通信号灯应当在保障平面交叉路口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要求设置。

第三节 综合开发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上盖)与周边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城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

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发布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定安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四)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铁、轻轨管理范围以车站出入口边沿为界,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对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内的范围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秩序维护义务。

地铁、轻轨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外和有轨电车开放式车站区域的畅通及秩序维护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并可以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或者维护作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节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

(四)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方式告知乘客。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四十一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照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举报,公安机关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因故延误或者中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四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运营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停止全线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电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第五十条 下列区域为有轨电车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面线路轨行区,含轨行区上方供电接触网范围内;

(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第五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打井、降水、基坑开挖、锚杆及锚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积堆载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地面载荷的;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设、埋设、架设管线、沟渠、线杆、隧道或者设置跨线、架空作业等;

(六)在过江(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七)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八)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人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通道工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并已经取得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许可手续时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当报经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论证会应当邀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参加。

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未经运营单位同意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运营单位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会同公交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接驳预案,报市应急、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应急系统,配置建设、运营应急救援基地,配备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六十条 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迅速处理,相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积极配合。

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事故双方应当记录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社会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二)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的;

(三)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发生运行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未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八)停止运营,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

(九)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和换乘指示的;

(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二)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一百万乘客人次超过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三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

(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铁,是指适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闭线路上运行的大运量或者高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二)轻轨,是指适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三)有轨电车,是指适用于地面(有独立路权)、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篇2

鉴于城市轨道交通的优越性,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开始兴建或快速扩建城市轨道交通。以北京市为例,1969年10月1日第一条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运营,2015年北京轨道交通将超过560公里,市民在三环路内平均每步行一公里便可到达一座地铁站。但是,我国目前快速发展的轨道交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其中有五个方面最为突出:

一是城市轨道交通的工程质量问题。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在大力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甚至要走一条超常规发展之路,最终导致施工中出现塌陷事件或建成运营后的站台漏水渗水、顾客“踏空”、屏蔽门伤人等问题。因此,从城市轨道设计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施工的质量保证等源头上确保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二是城市轨道交通的社会安全问题。目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自然因素不多,而且发生概率极小。从国外来看,地铁内发生人为的爆炸事件、恐怖袭击、纵火事件、放毒事件、跳下地铁站台自杀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最多,所以,综合研究国外地铁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经验教训,是提升地铁内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捷径之一,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的重点应该放在社会安全事件方面。从国内来看,目前要特别注意乘客大量滞留导致踩踏事件、火灾事件。把城市轨道交通按照高危行业的标准对待,强化重点地域的安检措施,全时段加强城市轨道监控能力,合理布局自动报警系统,完善地铁突发事件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疏散演练,编制和发放地铁紧急安全指南,帮助乘客了解地铁的安全设施、安全知识,提供保护乘客的安全预案,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时产生恐慌行为和衍生事件。

三是城市轨道交通故障快速抢修能力问题。从总体上看,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是难以避免的,其安全保证还在于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还必须有故障快速抢修能力。但是就目前来看,效果不是很理想,急需改进的空间很大。在城市轨道交通内部管理上,不断强化和提升故障快速抢修能力是其常态性的核心工作之一,有针对性地强化大停电导致停运、意外脱轨、地铁车祸等事故的应对,避免因技术性或偶然性事故造成“大瘫痪”,重点开展地铁脱轨救援演练、突发性停电演练,提高先进科技的运用水平,同时强化电力保障措施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能力。

四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制问题。例如北京市有的地铁线路已经运行多年,乘客的手机在运行过程中没有信号,对此乘客怨言很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信号盲区的溢出效应就会迅速放大,影响恶劣。手机信号盲区的长期存在暴露了我国目前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体制不顺的弊端,因此,理顺管理体制,推进综合监管,实现无障碍接听手机等是今后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篇3

关键词 中国 城市轨道交通 调查 问题 政策 措施

keywords: china; urban rail transit; questionnaire; problems; policy; measures.

1调查问卷设计 调查问卷关注以下主要内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序与建设时机的主要依据;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最需要出台的政策;适宜的票价水平和政策;一些运营线路的客流强度低的症结;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经济定位;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政策;城市轨道交通的财务效益评价的指标;政府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优惠政策;城市轨道交通的工程造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许经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体制;新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技术创新;如何防范投融资风险等。

问卷发放对象为业内专家、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设计、施工、运营等相关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共发放问卷80份,收回50份,回收率为62.5%。

通过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大家一致认同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40年的成就巨大,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起到重要 影响 。同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应尽快解决和应引起思考的问题。

2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40年的建设成就显著

2.1 运营线路初具规模2.2 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目前,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批有15个城市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照城市轨道交通全寿命周期的各阶段,参与的单位除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外,包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设备生产供应等企事业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的产业化初具规模,形成了几个特色产业基地,如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基地基本形成,除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外,还逐步拓展到海外市场。重庆将花5年时间打造轻轨设备产业链,上海的城市轨道交通产业也初具规模。

2.3 人才积累初具规模

40年的发展、近20年的建设积累以及8年的高速发展进程,为行业积累了一批老专家和中青年骨干。

2.4技术积累初具规模

40年的发展,在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在评选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技术”中,有综合类技术9项,土建类技术11项,运营与设备技术13项。有些技术如前期投融资、安全远程监控预警技术、土建施工技术等都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新型交通系统方面,由单一的传统轮轨模式发展成多种制式并存,目前已在建和准备实施的制式已达6种:大运量地铁、中运量轻轨、跨座式单轨、城际快速铁路、磁悬浮、直线电机系统等。

形成了建设和运营的自有技术体系系列。

2.5 骨干作用日益显现

1) 引导城市布局调整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附近的房地产被极大地激活,城市轨道交通对城市人口产生出巨大的吸引力,大量人口逐步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集聚。

2)节约土地资源

在动态情况下,平均每位旅客占用的道路面积:轻轨和城市铁路为0.2平方米,公共电汽车、私人小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分别是它的4.6倍、115倍、100和50倍。城市轨道交通使得以上住宅、办公、商业用地的内部凝聚力大大增加,它为各个中心之间的相互交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3)环境友好

城市轨道交通对大气污染的影响程度远远低于其他交通方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对我国环境保护战略的实施具有积极意义。

4)节约能源

“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城市交通节能任务十分艰巨。据统计,每百公里的人均能耗,地铁是小汽车的5%。城市轨道交通是一种节约能源的交通方式,符合我国调整能源结构,节约能源的战略。

5)解决居民出行

对一些大城市而言,机动车增长过快只能造成交通拥堵,而发展公共交通又不可能无限扩大道路面积,发展轨道交通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轨道交通的服务水平会优于常规的公交,上班族和居民出行乘坐的舒适度会有很大提高,而且乘坐轨道交通在时间和效率方面与其他公交方式相比都有优势。

6)促进产业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相关产业带动作用和拉动内需的作用也非常明显,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中,土建工程一般可占到40%左右,巨大的工程投资为工程施工 企业 带来巨大的市场。机电设备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40%左右,为机电设备制造厂商带来了新的市场。在设备国产化政策引导下,我国企业在车辆、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系统、环境控制、自动售检票系统、信息服务等领域已有了较快的发展。

7)促进经济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的影响不仅是出行,同时还是房地产、商业飞速发展的助推手,城市轨道交通提升了建成区域的价值。

3 可持续发展应着力解决的问题——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本文对调查问卷的21个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归纳出以下几个问题:

3.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问卷问题为意见收集类调研,调查得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次是:

(1)审批周期长;

(2)审批程序复杂;

(3)缺乏规范的审批标准;

(4)审批对城市整体规划、城市实际需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得不充分;

(5)审批过程中领导主观意识比较浓,专家意见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6)审批执行不力,工程已经建设完成,项目还没有审批完成,或批了不建的现象比较多。

建议对策:重视专家意见,制定规范合理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标准。

3.2 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序与建设时机的主要依据

本题为多因素排序选择,经统计根据调查对象选择比例和重要性比例如图1所示。

调查结果及建议对策:可见满足客流需求是确定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序与建设时机的最主要的依据,因此应在充分调查分析客流需求的基础上,以满足出行要求为首要目标,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来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顺序与建设时机。

3.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最需要出台的政策

本题为收集意见类调研,调查得出最需出台的政策为:

(1)行业技术标准体系;

(2)政府监管体系的建立;

(3)根据国情,参考国内外成功经验,制定投融资相关政策;

(4)运营模式选择相关的规定、政策;

(5)土地征用、沿线商业开发相关政策;

(6)设备国产化相关政策;

(7)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培养机制。

3.4 城市轨道交通某些运营线路的客流强度低的原因

本题为多因素排序选择,经统计调查对象选择比例和重要性比例如图2所示。

调查结果及建议对策: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某些运营线路的客流强度低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城市轨道交通 网络 未成规模,其次客流预测偏差大和城市轨道交通与其它交通方式衔接不合理因,因此应尽快形成轨道交通网络, 科学 的预测客流,合理规划,方便乘客换乘。

3.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经济定位

本题为单项选择题,根据调查对象的选择比例如图3所示。

调查结果: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

3.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融资来源及风险规避

多数专家坚持建设资金来源应该以政府出资和银行贷款为主,可以在此前提下考虑引进其他资本;同时许多专家都强调认真解剖 学习 香港地铁案例,根据国情吸取其中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关于投融资的建议:

(1)以政府投资为主;

(2)完善相关 法律 、法规体系的建设;

(3)学习香港地铁经验,尝试一体化运作模式;

(4)尝试其他投融资模式。

防范投融资风险的建议:

(1)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只有在城市有足够的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才能批准项目建设,防止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不足的现象发生;

(2)量力而行,注意建设发展节奏;

(3)避免各城市在建设标准上的互相攀比,制定建设标准;

(4)加强监管,形成有效的监管、担保和保障制度,运用风险管理的 方法 和模式进行项目管理,建设科学、合理、专业的管理机制;

(5)全程线网规划、适时投入建设,政府政策支持,建设运营严格管理;

(6)应对线网规划给予高度重视,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力量,政府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尽可能利用因地铁建设衍生的一切资源和利润,积极探索城轨项目投融资商业化经营模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3.7 城市轨道交通的财务效益评价的指标

根据调查对象的选择比例如图4所示。

调查结果及建议对策: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在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应以经济效益评价为主。但也有36.1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适当控制财务指标。

3.8 城市轨道交通适宜的票价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作为其客流吸引的一个重要的、较敏感的指标,对于适宜的票价水平,调查对象的选择比例如图5所示。

调查结果及建议对策:56%的被调查者认为票价水平应保持在公交票价1.5~3倍水平范围内,在发挥大容量快速疏散功能的同时,适当体现城市轨道交通比传统公交带来的快捷服务优势。

3.9 政府支持城市轨道 交通 工程 发展 的优惠政策

政府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展,应提供进一步的政策优惠,经统计根据调查对象选择比例和重要性比例如图6所示。

调查结果及建议对策:可见调查对象认为“给予一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沿线物业开发权”是政府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展,首先可以进一步提供的政策优惠。

3.10 地方政府为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展出台的政策和文件

本题为收集意见类调研,调查得出的各城市出台并准备出台的政策和文件有:

上海:上海市政府是国内支持地铁建设力度最大的城市,尤其是在征地拆迁方面力度很大。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出台《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深圳:准备出台afc技术标准;导向标志的技术标准。

广州:地方税费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例如:免受市政配套设施费、弃土费减半等。出台《地铁经营管理办法》。

北京:发布《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重庆:出台《重庆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已将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作为市十大支柱产业优先发展。

3.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水平

本题为单项选择题,根据调查对象的选择比例如图7所示。

调查结果及建议对策: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 目前 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水平偏高或基本适当,认为造价偏高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前期规划设计工作做的不到位,经常变更修改设计,造成工期延误费用增加,车站建筑过大装修豪华等造成费用偏高;少部分被调查者认为造价水平偏低,因为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低价中标的政策,由于市场竞争大,施工单位尽可能压低报价,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3.12 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的措施

本题为多因素排序选择,经统计根据调查对象选择比例和重要性比例如图8所示。 调查结果及建议对策:调查对象认为上述几项都应该是政府在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方面,应重点抓好的工作,比较而言“合理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被认为是最应该重点抓好的工作。

3.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许经营

本题为单项选择,根据调查对象的选择比例如图9所示。

调查结果及建议对策:绝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许经营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而不应该简单的支持或是反对。

3.1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存在的 问题

本题为多因素排序选择,经统计根据调查对象选择比例和重要性比例如图10所示。

调查结果及建议对策:可见上述几项都是我国目前城市轨道交通中存在的问题,相比而言,被调查者认为“工程规模偏大、建设标准偏高”、“各阶段工作周期短”和“线网规划问题”这几项问题更突出。专家建议应合理规划,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速度,分期建设,确保 科学 合理的建设工期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降低造价,各城市不应相互攀比,尤其装修不要过度豪华,提高运营效率。

3.15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体制

本题为单项选择,根据调查对象的选择比例如图11所示。

调查结果及建议对策:可见8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体制应采取投资、建设、运营统一管理制。

大部分专家都认为在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中需要引入专业的管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工作。

3.16 新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 应用 前景

本题为单项选择,根据调查对象的选择比例如图12所示。

调查结果及建议对策: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100%低地板车轻轨系统”和“直线电机系统”有应用前景,并感兴趣,而对“单轨系统”感兴趣的人较少。

3.17 国外地铁咨询公司的作用

本题为意见收集类调研,调查得出的主要意见是:

(1) 参考 作用;

(2)特殊技术问题的咨询;

(3)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

(4)线网整体规划的咨询工作。

3.18 城市轨道交通的技术创新

本题为意见收集类调研,调查得出的主要建议是:

(1)建立鼓励创新的机制;

(2)专业化人才的培养;

(3)设备国产化的 研究 工作;

(4)创新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主,明确创新目的,避免浪费;

(5)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

轨道交通作为为大众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大容量、准时快捷、安全高效的优势,对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出行,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构建 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清楚的了解业内人士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看法和建议非常有意义,也希望此项工作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 文献 [2] 施仲衡,冯爱军.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发展战略探讨[j].都市快轨交通,2004,17(4).

[3] 超前规划 适时建设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轨道交通—— 中国 工程院院士施仲衡专访[j].都市快轨交通,2006,19(3).

篇4

关键词 轨道交通 科学发展观 bdot 模式 探讨

轨道交通以其安全舒适、快捷高效、节能环保而成为大城市交通系统的骨干[1]。发展轨道交通是一种“战略节约”[2],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大,服务年限长,可以说是百年大计,其规划、建设与运营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根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深圳市规划远景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由15条线路组成,总长365km。深圳轨道交通一期工程正线总长为21.8km,总投资115.53亿元,由1号线的东段和4号线的南段组成。一期工程于1998年5月获国家正式批准立项。1998年12月底,一期工程试验段动工建设,2001年3月全线开工,于2004年年底建成通车。在2004年底完成轨道交通一期工程的基础上,近中期(至2010年)即轨道交通二期工程将建设1号线续建工程、2号线、3号线、4号线续建工程、11号线5条线路。线路全长120.7km,总投资370亿元左右[3]。

1 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科学发展观

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科学发展观可用一个“人”的结构来描述(如图1所示)。“科学发展观”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头脑”和主导思想,指导轨道交通的系统决策、规划、建设和运营;其“躯干”和主体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通过科学的谈判、策划和管理,提高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效益;其“双手”和工具是采用科学的建设项目决策程序、设计思想和建设管理方法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开发工作,采用系统和完善的组织和手段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监管和移交工作。其“双脚”和落脚点是“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带动城市发展的规划理念”和“在深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中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的思想。

城市轨道交通可以视为一个城市的血脉系统,对城市运行和拓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深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其大流量、便利、准时、快捷、安全的运输服务特点本身就体现了以人为中心,为深圳市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市民服务的思想。笔者以4号线为例,探讨bdot融资和建设模式在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2 bdot融资建设模式

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采用了bdot(建设-开发-运营-移交)融资和建设模式,在其运作过程将分阶段深化科学发展观的思想。

2.1 bdot的特点

采用bdot(build,建设—development,开发—operate,营运—transfer,移交)项目融资模式建设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其优点在于:

(1)引进外资,提高深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效益。深圳市轨道交通二期工程总投资数百亿,仅依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政府财政将不堪重负。港铁承担4号线建设的全部投资,包括前期的土地征用和场地清理费用、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用,并负责前30年的运营工作,这有利于加快二期轨道交通系统的建设,减少政府财政压力,探索轨道交通系统多元化投资的新模式。

(2)引入城市规划新理念,以轨道交通引导城市新区发展。4号线与1号线有不同的定位:1号线一期工程主要沿深圳市深南大道布置,沿线开发程度很高,其建设目的是以缓解交通压力为主;4号线将从皇岗口岸起直至龙华新城中心,沿线尚有较多的土地可供进一步开发。引入香港地铁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一定范围内高密度开发的经验,采用“珠链式”城市开发模式,将轨道交通的站点发展成为地区中心和交通枢纽,引导和加快龙华城市次中心区的开发。

(3)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沿线土地集约开发结合,促进深圳效益实现的目的。在许多城市,由于轨道交通规划后于城市规划,其土地增值效益往往为沿线土地开发商所有,政府难以得到该部分的效益,而且,有时在建设中还需要向沿线物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支付不菲的补偿。4号线在策划、投资机会研究和谈判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效益深圳”为核心,注意并贯彻了“三同步”的思想:实现了城市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同步;引入战略投资者与轨道交通前期准备工作同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移交规划与监管方案同步。将轨道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紧密结合,促进二者间内在效益的实现。

(4)引入香港地铁,保持深圳轨道交通运营商的适当竞争。bdot除了具备其他融资模式的优点外,更重要的是将轨道交通建设与土地利用和物业开发相结合,对探索城市和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2 bdot的运作

(1)建设阶段(b) 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是由香港地铁公司(港铁)负责组织建设的。港铁拥有数十年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开发经验,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有赢利能力的轨道交通开发和运营商。引进港铁建设深圳4号线,为我们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学习机会,也符合“效益深圳”的思想。

①港铁国际化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和建设管理模式,将为深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供许多有价值的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等方法,为提高系统建设效率提供一本活的“参考书”。

②港铁的引入为深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引入了“代建”竞争机制,竞争者的出现对深圳地铁公司的运营也将是有力的促进。

③香港地铁在城市轨道交通的设计和建设的许多细微之处都显示了人本设计的特征,比如说明确的指示路牌、便捷的交通通道、良好的站点

设计等,将这些设计理念引入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可以为深圳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④深圳政府通过参与和督促港铁在4号线设计中体现全寿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即在保证运输服务品质不降低的前提下,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动态综合建造、设备购置、运营、维护、保养和资产移交标准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使轨道交通4号线在10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综合费用最低,创造出更高的效益。

(2)开发阶段(d) 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bdot融资模式的最大亮点,体现在“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引导和带动城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土地开发的捆绑进行、良性互动”两个方面。

①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引导和带动城市发展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科学发展观的落脚点。轨道交通建设,有疏解城市交通压力和引导城市建设双重功能,后一功能港铁在香港新兴城市片区的建设上已有成熟的经验。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的建设,将以轨道交通周边站点相对高密度的开发来带动沿线相对不发达地区的城市建设,促进龙华片区的快速城市化。

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属于非赢利性基础设施项目,其建设和运营将给深圳市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引入港铁采用bdot模式建设4号线,将实现深圳市政府和香港地铁的双赢。首先,深圳市政府和香港地铁采用地价分成模式开发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的土地,在4号线项目建设上不但不需要投入建设费用和2010年到2040年的运营费用,而且还可以得到一笔不菲的土地开发财政收入;其次,香港地铁将以土地开发的收入支持4号线的建设和30年运营。预计香港轨道交通公司将通过4号线与香港地铁系统进行无缝衔接,利用深港两地巨大的房地产价格落差,实现其赢利目标。这样一来,势必引入许多港人来深圳置业和消费,进而促进龙华片区和深圳整体经济的发展。

(3)运营阶段(o) 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前30年由港铁负责运营。在此期间深圳市政府应注重对其运作模式和提供服务品质的监督管理。深圳政府应组成适当的管理机构,对深圳城市轨道交通进行系统性的监管。考虑港铁的外商企业性质,深圳政府应通过立法程序明确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监管的义务、内容、目标、方法等。通过监管,一方面可保证轨道交通4号线提供运输服务的优良品质和合理价格,落实以乘客为本的思想;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在轨道交通4号线移交之前得到适当的维护和保养,使其轨道系统、机车和站点性能都处于政府事先制定的运营管理标准的可控制的范围。

(4)移交阶段(t) 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移交工作是bdot模式的最后一个阶段。深圳市政府应以全寿命周期管理思想为指导,研究确定轨道交通4号线的移交内容、标准和方法。由于采用bdot模式建设轨道交通项目没有先例,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如何制定合理合法的移交标准,并将其贯穿于对轨道交通4号线运营和移交管理的整个过程,将成为bdot模式是否成功的核心问题。

①移交涉及到4个问题:第一是移交的内容。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公司管理的所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系统。有形资产包括轨道交通4号线沿线所涉及的建筑、构筑物、设备以及应包括的运营软件系统;无形资产是轨道交通4号线整体移交所涉及的公司管理软件、运营服务软件等。其中,后一部分内容可能涉及香港地铁的无形资产,即技术诀窍,该部分可能是轨道交通4号线顺利移交的难点和关键问题;第二是移交资产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该部分内容必须在移交前以合同的形式与香港地铁有明确的约定。其中,质量标准需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和学者进行研究和确定;第三是移交资产的时间和程序。为了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应在移交前进行周密、细致的组织和研究工作;第四是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员工问题,包括工资标准的确定、人员的重新组织和安排等,尽量避免由移交工作带来的社会问题。

②移交应遵循4条原则:第一,无障碍对接运营原则。地铁在移交过程中,对乘客的运输服务应基本没有影响;第二,政府支出最小化原则。应通过周密的研究和安排,在法律框架下,与香港地铁签署合理的移交合同并约定恰当的移交程序,减少政府的移交成本;第三,移交的资产质量良好。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作为非赢利基础设施项目的移交,前无先例。保证移交资产的整体性和良好的资产状态,是移交后所有工作顺利展开的基础;第四,平稳过渡原则。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移交工作会涉及大量的原项目公司员工安排问题。政府应事先确定公平合理的工作和薪酬计划,减少社会问题,做到平稳过渡。

3 结语

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核心问题是筹集资金,bot是一种用于大型项目筹融的方式。用bot来建设轨道交通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尚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还存在许多问题。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建设项目将土地开发与bot相结合,运用bdot融资模式对建设非赢利性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作出了一种有益的探索,这一模式对于我国类似项目的开发建设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京元,王 炜,程 琳,等.轨道交通建设筹资的筹措[j].现代城市研究,2004,20(10):55-58.

篇5

关键词 轨道交通 科学发展观 bdot 模式 探讨

根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深圳市规划远景城市轨道交通 网络 由15条线路组成,总长365km。深圳轨道交通一期工程正线总长为21.8km,总投资115.53亿元,由1号线的东段和4号线的南段组成。一期工程于1998年5月获国家正式批准立项。1998年12月底,一期工程试验段动工建设,2001年3月全线开工,于2004年年底建成通车。在2004年底完成轨道交通一期工程的基础上,近中期(至2010年)即轨道交通二期工程将建设1号线续建工程、2号线、3号线、4号线续建工程、11号线5条线路。线路全长120.7km,总投资370亿元左右[3]。

1 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科学发展观

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科学发展观可用一个“人”的结构来描述(如图1所示)。“科学发展观”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头脑”和主导思想,指导轨道交通的系统决策、规划、建设和运营;其“躯干”和主体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通过科学的谈判、策划和管理,提高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效益;其“双手”和工具是采用科学的建设项目决策程序、设计思想和建设管理 方法 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开发工作,采用系统和完善的组织和手段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监管和移交工作。其“双脚”和落脚点是“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带动城市发展的规划理念”和“在深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中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的思想。

城市轨道交通可以视为一个城市的血脉系统,对城市运行和拓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深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其大流量、便利、准时、快捷、安全的运输服务特点本身就体现了以人为中心,为深圳市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市民服务的思想。笔者以4号线为例,探讨bdot融资和建设模式在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2 bdot融资建设模式

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采用了bdot(建设-开发-运营-移交)融资和建设模式,在其运作过程将分阶段深化科学发展观的思想。

2.1 bdot的特点

采用bdot(build,建设—development,开发—operate,营运—transfer,移交)项目融资模式建设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其优点在于:

(1)引进外资,提高深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效益。深圳市轨道交通二期工程总投资数百亿,仅依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政府财政将不堪重负。港铁承担4号线建设的全部投资,包括前期的土地征用和场地清理费用、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用,并负责前30年的运营工作,这有利于加快二期轨道交通系统的建设,减少政府财政压力,探索轨道交通系统多元化投资的新模式。

(2)引入城市规划新理念,以轨道交通引导城市新区发展。4号线与1号线有不同的定位:1号线一期工程主要沿深圳市深南大道布置,沿线开发程度很高,其建设目的是以缓解交通压力为主;4号线将从皇岗口岸起直至龙华新城中心,沿线尚有较多的土地可供进一步开发。引入香港地铁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一定范围内高密度开发的经验,采用“珠链式”城市开发模式,将轨道交通的站点发展成为地区中心和交通枢纽,引导和加快龙华城市次中心区的开发。

(3)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沿线土地集约开发结合,促进深圳效益实现的目的。在许多城市,由于轨道交通规划后于城市规划,其土地增值效益往往为沿线土地开发商所有,政府难以得到该部分的效益,而且,有时在建设中还需要向沿线物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支付不菲的补偿。4号线在策划、投资机会 研究 和谈判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效益深圳”为核心,注意并贯彻了“三同步”的思想:实现了城市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同步;引入战略投资者与轨道交通前期准备工作同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移交规划与监管方案同步。将轨道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紧密结合,促进二者间内在效益的实现。

(4)引入香港地铁,保持深圳轨道交通运营商的适当竞争。bdot除了具备其他融资模式的优点外,更重要的是将轨道交通建设与土地利用和物业开发相结合,对探索城市和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2 bdot的运作

(1)建设阶段(b) 深圳轨道 交通 4号线是由香港地铁公司(港铁)负责组织建设的。港铁拥有数十年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开发经验,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有赢利能力的轨道交通开发和运营商。引进港铁建设深圳4号线,为我们提供了不可多得的 学习 机会,也符合“效益深圳”的思想。

①港铁国际化的可行性 研究 、设计、招标和建设管理模式,将为深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供许多有价值的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等 方法 ,为提高系统建设效率提供一本活的“ 参考 书”。

②港铁的引入为深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引入了“代建”竞争机制,竞争者的出现对深圳地铁公司的运营也将是有力的促进。

③香港地铁在城市轨道交通的设计和建设的许多细微之处都显示了人本设计的特征,比如说明确的指示路牌、便捷的交通通道、良好的站点

设计等,将这些设计理念引入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可以为深圳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④深圳政府通过参与和督促港铁在4号线设计中体现全寿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即在保证运输服务品质不降低的前提下,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动态综合建造、设备购置、运营、维护、保养和资产移交标准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使轨道交通4号线在10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综合费用最低,创造出更高的效益。

(2)开发阶段(d) 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bdot融资模式的最大亮点,体现在“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引导和带动城市 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土地开发的捆绑进行、良性互动”两个方面。

①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引导和带动城市发展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科学 发展观的落脚点。轨道交通建设,有疏解城市交通压力和引导城市建设双重功能,后一功能港铁在香港新兴城市片区的建设上已有成熟的经验。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的建设,将以轨道交通周边站点相对高密度的开发来带动沿线相对不发达地区的城市建设,促进龙华片区的快速城市化。 (3)运营阶段(o) 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前30年由港铁负责运营。在此期间深圳市政府应注重对其运作模式和提供服务品质的监督管理。深圳政府应组成适当的管理机构,对深圳城市轨道交通进行系统性的监管。考虑港铁的外商 企业 性质,深圳政府应通过立法程序明确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监管的义务、 内容 、目标、方法等。通过监管,一方面可保证轨道交通4号线提供运输服务的优良品质和合理价格,落实以乘客为本的思想;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在轨道交通4号线移交之前得到适当的维护和保养,使其轨道系统、机车和站点性能都处于政府事先制定的运营管理标准的可控制的范围。

(4)移交阶段(t) 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移交工作是bdot模式的最后一个阶段。深圳市政府应以全寿命周期管理思想为指导,研究确定轨道交通4号线的移交内容、标准和方法。由于采用bdot模式建设轨道交通项目没有先例,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如何制定合理合法的移交标准,并将其贯穿于对轨道交通4号线运营和移交管理的整个过程,将成为bdot模式是否成功的核心 问题 。

①移交涉及到4个问题:第一是移交的内容。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公司管理的所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系统。有形资产包括轨道交通4号线沿线所涉及的建筑、构筑物、设备以及应包括的运营软件系统;无形资产是轨道交通4号线整体移交所涉及的公司管理软件、运营服务软件等。其中,后一部分内容可能涉及香港地铁的无形资产,即技术诀窍,该部分可能是轨道交通4号线顺利移交的难点和关键问题;第二是移交资产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该部分内容必须在移交前以合同的形式与香港地铁有明确的约定。其中,质量标准需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和学者进行研究和确定;第三是移交资产的时间和程序。为了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应在移交前进行周密、细致的组织和研究工作;第四是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员工问题,包括工资标准的确定、人员的重新组织和安排等,尽量避免由移交工作带来的 社会 问题。

②移交应遵循4条原则:第一,无障碍对接运营原则。地铁在移交过程中,对乘客的运输服务应基本没有 影响 ;第二,政府支出最小化原则。应通过周密的研究和安排,在 法律 框架下,与香港地铁签署合理的移交合同并约定恰当的移交程序,减少政府的移交成本;第三,移交的资产质量良好。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作为非赢利基础设施项目的移交,前无先例。保证移交资产的整体性和良好的资产状态,是移交后所有工作顺利展开的基础;第四,平稳过渡原则。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移交工作会涉及大量的原项目公司员工安排问题。政府应事先确定公平合理的工作和薪酬计划,减少社会问题,做到平稳过渡。

3 结语

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核心问题是筹集资金,bot是一种用于大型项目筹融的方式。用bot来建设轨道交通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尚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还存在许多问题。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建设项目将土地开发与bot相结合,运用bdot融资模式对建设非赢利性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作出了一种有益的探索,这一模式对于我国类似项目的开发建设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篇6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单位组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建议

一、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概况

1、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必要性

     我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是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数量最多的国家。据统计,我国近期城市数量已达668个;其中百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已达37个,而300万以上人口的特大城市也已有15个。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人口与机动车数量急剧增长,人员出行和物资交流日益频繁,在我国大城市及特大城市,普遍存在着交通道路阻塞、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交通污染严重等问题。

     尽管近10多年来,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各个城市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进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但大城市的交通拥挤状况仍然比较突出,交通供需矛盾依然比较严重。

关于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各方面已形成共识,即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的交通运输体系,在大城市发展大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成为必然选择。这是因为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运量大、快捷舒适、安全节能、污染轻、占地少等特点。国内外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概况

     截至目前,全国已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个城市建成了144km地铁线路。2001年底,长春14.6km的轻轨线路也已经开通。另外2002年底,线路长度为40.7km的北京城市铁路及线路长度为46.7km的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也将开通。除上述已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外,目前全国有20多个城市提出建设30多条地铁或轻轨线路;预计在未来20年内,全国将建成约850km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而在最近的5年内,全国将在10多个城市建成近20条约400公里线路,总投资达数千亿。国家在“十五计划”关于交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指出:在城市交通方面,要发展大城市轨道交通。可以说,我国的城市轨道事业已进入了全面发展时期。

3、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主要因素

     尽管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前景广阔,但是目前我国人均城市轨道交通的拥有量仅是发达国家的1/12,大城市轨道交通承担的客运量占城市客运量的比例也较小(北京约占15%左右),离50%的目标数字还相差很大。造成我国这种落后现状的原因是缓慢的建设速度,而在影响我国城市轨道建设速度的诸多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是“高昂的工程造价”。

     最近,上海、广州新建成通车的地铁线路,其每公里综合造价大约为7~8亿人民币,如此高的造价,多数大城市的经济是难以承受的,这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不解决城市轨道交通的造价问题,不把其工程造价将下来,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计划就难以实现,大城市的交通问题也就难以解决。

篇7

关键词:建设投资,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仅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高,而且投资巨大,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城市轨道交通的 发展 。近几年,随着地铁建设和设备国产化水平的提高,造价降到了4亿元/km~5亿元/km,但是整体造价依然偏高,如此高的造价不仅严重束缚了地铁的建设和发展,而且还直接妨碍 社会 和经济的发展。

轨道交通线路成本发生在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四个阶段,而就其成本发生量而言,主要在建设阶段。国内外许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践表明,合理进行轨道交通规划和设计是能够有效减少其建设投资的。

1 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

轨道交通线网规模主要是指轨道交通线路的总长度,是一项宏观控制指标,直接关系到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投资。2 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

在选择轨道交通线路走向时,应考虑沿线地面建筑物的情况,注意保护重要的 历史 文物古迹和环境;必须考虑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和重要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还必须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做好近、远期规划,并结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合理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并进行规划用地控制。从而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工程难度、避免重复建设等无效投入,以达到减少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投资的目的。

3 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4 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间距

在轨道交通线路上,特别是在郊区上下客流不大的地方,适当减少一些车站,加大站点间距,对于减少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投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轨道交通全线运营也是十分有利的。城市轨道交通的服务对象主要为中、远距离的乘客,平均站点间距加大后,乘客从出发地到车站和从车站到达目的地的时间虽然增加,但站间距加大可以提高轨道交通的平均运营速度,甚至有可能会缩短中、远距离乘客的总出行时间。同时,还可以提高列车周转率,减少车辆购置数量,并相应缩小车辆段停车场的规模。

5 合理设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

由于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断面比地下隧道断面大的多,结构也复杂得多,每米长的地下车站工程量是每米长地下隧道工程量的10倍左右,所以,地下车站的建设投资比地下隧道的建设投资大得多。而且,地下车站体量加大以后,还会增加防护维修费用支出和耗电量。因此,对地下车站的体量控制,是降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投资的关键之一。为此,在地下车站内要少设或不设次要的功能设施,要降低轨道交通的造价,就要淡化轨道交通车站的“景观功能”和“商业功能”,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适当减小车站建设规模。另外,据研究得知,从乘客进出地铁、灾害情况下人员疏散以及车站管理等方面比较,单层车站的使用功能不低于双层车站。而采用单层车站后,由于埋设较浅,一座车站及相应的1000m区间可降低造价约3000万元。

6 合理布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为了合理用地,提高设备利用率,有利组织列车运行,现阶段根据几个主要修程的任务性质和工作量大小对轨道交通线网的车辆基地进行分类,主要分成综合检修基地、车辆段和停车场三种类型。这些基地占地面积较大,在寸土寸金的大城市里,规划设计时一定要注意节约用地,并要充分考虑利用基地上方的空间,结合城市规划做好综合开发规划。

每条城市轨道 交通 线路,根据运营功能要求,需要设置1个车辆段和停车场,其投资一般约占该条线路总投资的6%,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对整个城市来讲,如果每条城市轨道交通线都设置1个车辆段和停车场,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就明显造成浪费。因此,以整个轨道交通网为基础,通过设置建设标准与能力相当的联络线,做到多条线协调共享车辆段和停车场资源,统一配备车辆运营检测设施,减少车辆段规模,以达到资源共享、节省综合投资的效果。

7 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用地控制

随着城市建设的 发展 ,如不控制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用地,容易造成施工前的大量拆迁工作,而拆迁费用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在已批准路网规划的基础上,规划部门应尽快确定具体线路、站点、停车场、车辆段以及检修基地等的位置和控制范围,并进行有效的规划用地控制,避免将来项目建设时的大量拆迁,从而减少拆迁费用,降低项目建设投资。

8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与城市改造计划相结合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城市道路的破坏,地下管线的迁移以及沿线建筑物的拆迁,而城市改造项目往往也需要拓宽道路,改建或拆迁地下管线和房屋。因此,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时应尽可能与城市的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结合进行,以保证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实施的可能性和连续性以及工程技术上和 经济 上的合理性,降低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总投资。需要说明的是所需工程费用应合理分担,不应全部列入轨道交通的投资。

9 结语

目前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正出于蓬勃发展的时期,如何降低其建设投资,已经成为大规模建设轨道交通的一个关键 问题 。因此,文中从轨道交通线网规模、线路走向、线路敷设方式、站点间距、车站设计、车辆基地布置、规划用地控制以及与城市改造的结合这八个方面进行了减少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投资的 分析 研究 。但是,应本着“安全、可靠、适用、经济”的原则降低其建设投资。

当然,要降低整个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期间的各项费用,以及取得良好的经济和 社会 效益,还必须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引进新的地铁运营系统, 应用 先进的 科学 技术,提高轨道交通设备的国产化,改变地铁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体制、经营理念等。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的不断减少,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提高,我国各大城市将保质保量地建好适合自己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参考 文献 :[2]邱志明,周晓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m].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3]陆化普,朱 军,王建伟.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研究与实践[m].北京: 中国 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篇8

迎来发展春天

《新经济导刊》:近年来,以地铁为主的城市轨道交通,在我国一些大城市得到了快速发展,很多二三线城市也提出要上地铁等轨道项目,您作为铁道工程建设专家,请问您怎样看待这种现象?

张国华:目前中国铁路建设尤其是高铁的建设,受资金链的影响,速度明显放缓,很多项目受到了影响。但是,我们欣喜地看到,目前各大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北京、上海的地铁、轻轨建设已经在全国取得了迅猛的发展,领跑着中国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城市的各个行业。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对刺激经济发展,增加劳动就业,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非常赞成达到标准的大城市积极发展城市轨道交通。

对于很多二三线城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热情,这种急迫心情,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切忌盲目上马,要因地制宜地发展。

《新经济导刊》:您作为长期从事铁路建设的专家,对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有何看法?

张国华:城市轨道交通为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目前,从事轨道交通建设的单位有中国铁建、中国中铁、北京城建、北京建工等企业,这些单位主要从事基础开挖、隧道掘进、铺路架桥等重难点项目,是轨道交通的前期工作和重中之重。在高铁建设步伐放缓的今天,对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来说,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中,我认为最好的最大的经验,就是要把安全与质量放在第一位。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一件事情,我们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抓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新经济导刊》: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将为其他很多行业带来发展良机,请问您是如何看待的?

张国华:不错,城市轨道交通将为社会提供很多发展机遇。除了建设和运营企业外,具体来说还有其他一些方面。

一是为轨道交通相关设备制造与服务提供商创造了机遇。生产车身的企业,如中国南车、中国北车;主营通信信号的企业,如全路通信、中国铁通、上海贝尔、华为等;提供机械设备的企业如三一重工、山推股份;还有特种钢材、特种水泥、电力设备、仪器仪表、专用空调、安防监控等众多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它们都能从蓬勃发展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中受益。

二是为餐饮、旅游、商贸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城市地铁站,基本都形成了一个比较集中的人流、物流集散中心,而人口是决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高密度的人口集散地,自然会吸引餐饮、商业集中发展,同时也吸引了外地游客观光,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三是为当地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这几年,房地产业发展得非常迅速。在一线城市,房价飞涨,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是有一定关系的。好的路段,性价比自然就高。同样,现在有些城市还没有地铁,房价还不是很高。如果通了地铁和轻轨后,地铁沿线的房价,就会迅速攀升。北京通州、大兴、昌平等郊区的房价快速上涨,很大程度上与地铁的带动是分不开的。

勇于面对挑战

《新经济导刊》:您认为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会遇到什么难题?您又怎样处理?

张国华:在不同的城市,我们会遇到不同的问题。这里面有政策方面的问题,如涉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拆迁补偿等;有地方习惯和风俗方面的问题,如下穿建筑、坟址迁移等;有气候与地质条件方面的问题,如超浅埋、地下渗水、寒冻土、河水倒灌等。像这样的问题,会在很多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中遇到。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而是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科学、合理地来破解。要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

《新经济导刊》:有人认为,在我国城市轨道建设与运营中,个别地方出了一些事故,有些地方还存在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您是如何看的?

张国华: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方面,我们国家曾出现过一些问题,国外其他地方其实也出现过一些问题,这是所有轨道建设与运营方都应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城市轨道交通,是在人口和建筑群密集的地方建设,对安全和质量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这有别于其他交通项目建设。通过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案例来看,人为因素、设备因素、自然气候因素是引起事故的三大原因。因此,对这三大因素的综合考虑,是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部门的一项长期课题。

《新经济导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费用极为高昂,您认为城市应该如何使用这些资金?

张国华:国家现在高铁建设速度放缓,在一定程度上与资金紧张有关系。现在城市地下轨道交通,每公里成本在5亿元左右。按照这样的投入,很多城市是承担不起这么巨大费用的。如果启动城市轨道交通,那么融资就成为关键性的环节。融资成功后,还要管好用好资金,使其发挥最大价值。如何管好用好资金?首先,要有一套健康的财务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要做到有章可循;第二,要统筹规划,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运转效率,不断降低生产与运营成本;第三,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和审计力度,启动阳光工程,杜绝各种管理漏洞,确保资金链健康运转。

《新经济导刊》:有人说,我们国家的轨道交通建设在技术创新方面缺乏很多原创性的、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您是如何看待的?

张国华: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我们的城市轨道交通,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是很快的,也取得了很多原创性的、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我们曾经在世界海拔最高的地方建设了青藏铁路,现在在建的哈齐客专也是世界第一条高寒高湿高铁。我们的轨道交通技术在世界上应该说是处于领先地位的。

在技术创新方面,就拿在哈尔滨市的轨道交通建设来说吧。中国铁建二十二局在哈尔滨松花江上原滨洲线铁路桥下游50米的距离,还要建一座铁路大桥,新大桥将是承担哈尔滨到满洲里、哈尔滨到齐齐哈尔的四线铁路大桥,而原大桥上的铁路,初步规划供哈尔滨市用作城市轻轨交通。新大桥面临的难题和技术要求,都是没有先例的,这要求建设者们不断创新。在城市轨道交通中,还有很多技术,如低碳节能技术、电传动技术、网络控制技术、降噪技术等等,都要求相关单位不断研究创新。

篇9

在介绍我国地铁车辆标准化管理概况的基础上,论述标准化管理对地铁车辆检修维护质量、运转效率和运行安全等方面的重要性。从推进地铁车辆标准制修订、创新地铁车辆标准化管理、创建标准化移动信息管理平台等方面,提出加强地铁车辆标准化管理的思路。

关键词:

地铁动车组;标准化管理;探讨

0引言

当前,以地铁为代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在我国呈现高速发展态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26座城市建成轨道交通线路116条,运营总里程达3612km;有40座城市正在建设轨道交通线路126条,新建里程将超过3000km。事实证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迅猛发展,能明显缓解城市发展带来的交通压力,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地铁车辆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最关键、最复杂的主要技术装备之一,对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的效能和安全至关重要。地铁车辆运用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车辆的检修质量、故障几率和使用寿命。不言而喻,标准是地铁车辆运用管理的重要依据,标准化工作是地铁车辆运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是地铁车辆运用管理工作实施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地铁车辆运用高水平管理的基础保障。因此,加强地铁车辆运用管理标准化工作,完善地铁车辆运用标准体系及其实施方法,对提高地铁车辆运转效能、保障列车安全运行和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我国地铁车辆标准化管理概况

1969年,我国第1条地铁线路在北京建成通车,地铁车辆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在之后的30多年里,以长春客车股份为主生产的国产地铁车辆仅有数百辆。20世纪后期,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进入发展阶段,由于受到国产地铁车辆产能和性能的制约,绝大多数城市釆用进口地铁车辆。直到21世纪初,我国才逐步形成以长春、大连、唐山、浦镇等轨道客车有限公司为核心的地铁车辆生产基地。经过10多年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扩能增效,我国地铁车辆生产能力与制造水平已经能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迅猛发展的需求。但由于地铁车辆国产化发展历史较短,加之地铁车辆的种类和数量急剧增长等因素,地铁车辆标准化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1.1地铁车辆及其相关标准数量相对短缺

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内的地铁车辆现行标准有29个,其中涉及地铁车辆维修保养内容的标准相对较少。具有代表性的标准有gb/t14894—2005《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7928—2003《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50490—2009《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157—2013《地铁设计规范》、cj/t301—2009《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t5021—1995《轻轨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21562.3—2015《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第3部分:机车车辆ram的应用指南》等。显而易见,与铁路系统机车车辆标准相比较,地铁车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数量上差距较大,有待于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和规划。

1.2地铁车辆技术标准体系有待完善

地铁车辆产品升级换代速度较快,目前我国不仅有a型车、b型车和c型车,而且其转向架、车门、控制系统和机电装备等关键零部件的结构及性能也在不断变化。此外,进口车辆以及依据庞巴迪、阿尔斯通等国外技术生产的国产化车辆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业蓬勃发展,《中国制造业发展纲要2015—2025》中提出的转型升级目标,轨道交通制造赫然在列。基于此,地铁车辆行业标准体系必将进行调整和完善,地铁车辆的运用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在原有地铁车辆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加以充实将成为当务之急。2015年底,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有关部门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的评估指出,我国现行的城市轨道交通国家标准仅有60多项,还未形成完整的地铁行业车辆标准体系。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刚完成的地铁车辆行业标准体系研究报告表明,目前地铁车辆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对滞后,基础标准不够完善,关键设备和产品标准尚未系列化。因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铁车辆行业标准体系是一项紧迫的重要工作。

1.3地铁车辆标准的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改进

从地铁车辆标准部门看,既有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有地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标准的起草单位、归口单位和管理部门也各不相同,其中绝大多数部门的标准制定计划、标准内容和实施范围更多地考虑的是本部门的管理职责。尽管有针对地铁车辆的设计制造、日常运行管理、检修维护等标准,但各部门之间因缺乏有效沟通,协调统一性较差,造成标准内容零散、适用范围有限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理顺和改进地铁车辆标准计划、制定、和实施的管理机制。

2标准化管理对地铁车辆运用的重要性

2.1对地铁车辆检修维护质量的影响

如今,诸如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城市的轨道交通系统,已从最初单一的地铁线路发展成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运营的车辆已达千辆级规模,地铁车辆的检修维护已成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车辆运用的一项极其重要工作。通常,地铁车辆的维修模式主要有定期修、状态维和事后修3种,包括有计划的事前预防性维修项目,也包括临时的事后非预防性维修项目。目前,我国的地铁车辆检修维护工作主要在车辆段和停车场内实施,绝大多数地铁车辆部门维修依据是车辆出厂文件资料,或是根据经验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检修规范、作业指导书和手册等,这往往会造成不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对地铁车辆的列检、月修、定修、架修等检修内容和作业方式的不统一,与标准化管理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从而影响到地铁车辆检修维护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2.2对提升地铁车辆运转效率的作用

目前,越来越多的乘客选择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出行方式,大客流已成为城市轨道交通的特有现象。大客流需要地铁车辆高强度运行,增加地铁车辆运行时间和频率,使得地铁车辆检修维护时间减少,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严峻挑战。标准化是企业实施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企业生产技术活动高效、统一和协调的重要手段。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实际管理情况表明,大多数地铁车辆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及其工作内容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例如,面对客流高峰时段正常运行班列运能不足的局面,如果只是增加备用车辆数量,并非是唯一、最好的解决办法,如果借助标准化管理手段,运用标准化结构优化等原理来提高地铁车辆的运转效率,也能缓解运能不足的问题。最近,上海地铁7号线在客流高峰时段,釆用在上大路至龙华中路区段加密列次的优化运行方式便是很好的例证。这个做法经过进一步完善及总结经验后,将形成一个车辆运行标准化管理方案。

2.3对地铁车辆运行安全的影响

在目前地铁车辆检修维护标准化工作尚未完全到位的前提下,地铁车辆检修维护时间的不断压缩,地铁车辆数量、种类的不断增加,使车辆检修维护工作将面临各种新的挑战,给检修人员安排、检修装备使用和规章制度的执行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安全作为轨道交通发展的一个永恒主题,对于地铁车辆运行也不例外。因此,目前地铁车辆检修维护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将车辆转向架、车门、受电弓、车钩缓冲装置、信号设备、屏蔽门、牵引电机和调度系统等关键部件的检修、运行和考核纳入安全标准化工作,可进一步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地铁车辆运行安全。

3加强地铁车辆标准化管理的思路

3.1进一步推进地铁车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针对目前地铁车辆标准数量少、标准陈旧的现状,应大力推进地铁车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紧跟当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猛发展的形势,为强化地铁车辆标准化管理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首先,交通部、住建部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尽快厘清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的管理体系,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分工和职责,构建一个自上而下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清査现有与地铁车辆相关的标准,结合目前运行地铁车辆现状和发展趋势,釆取修订和新制定并重、轻重缓急有别的原则,短期内出台一批为地铁车辆及其检修维护提供有效支持的标准。其次,要积极发挥各级地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积极性,针对管辖范围内地铁车辆标准化工作现状,围绕地铁车辆检修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的放矢地制定一批与实际相符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以解当前标准短缺、陈旧的燃眉之急。再之,要充分利用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和科研单位的各种资源,发挥其人才、组织及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到各层次地铁车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之中,为多快好省地制修订地铁车辆标准创造有利条件。

3.2进一步创新地铁车辆标准化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进入崭新的历史发展期,创新地铁车辆标准化管理机制是个大好机遇。2015年以来,我国出台一系列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其中,国务院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明确要求在原有标准化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构建以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为核心的新型标准化管理机制。毫无疑问,这给新时期城市轨道交通业标准制定模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团体标准的构建,将以自主制定、自由选择和自愿采用的市场主导为原则,充分利用社会标准化资源,通过利益相关方共同协商、共同遵守和求同存异的方式,高效低耗地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由此可见,这种新机制,一方面能弥补当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标准制修订缺乏人、财、物和时间的现状;另一方面也可为今后诸如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等城市圈内轨道交通系统相互对接创造有利条件。

3.3创建标准化移动信息管理平台

如今,在地铁车辆检修维护任务日益复杂、繁重的情况下,依靠原有标准化管理手段,已很难保证对各种标准实施的有效监控,也无法获得车辆检修维护的实时动态和信息反馈。这是因为现有的逐级管理模式,虽然也利用了诸如计算机等技术手段,但存储在计算机内的各种标准资料和文档都是静态的、孤立的,即使是现场车辆检修维护的数据记录也靠事后人工输入,这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之间无法在第一时间沟通,对车辆检修维护状况作出反应,导致不利于车辆检修质量和标准执行的把关。因此,利用互联网 大数据和云技术,通过wi-fi等无线移动通信方式,开发车辆检修维护标准化应用软件,建立标准化移动信息管理平台,可以迅速提升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车辆检修维护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在这个平台系统中,无论是企业车辆及其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还是车辆维修人员,都可以通过诸如智能手机、ipad等随身携带的无线终端,随时随地接收和上传各种数据、照片等信息,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在第一时间获得由大数据技术分析得出的重要信息,并对车辆检修作业及时做出判断处理;对于车辆段和停车场内作业的检修人员,不仅可以及时将检修结果录入平台系统,而且还可以相互沟通交流,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标准化移动信息管理平台,使标准化管理从静态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动态成为可能。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迅猛发展的城市轨道交通业,给地铁车辆运行、检修和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地铁车辆高密度、大客流和长时间运营的需求,建立一个科学合理、高效完善的地铁车辆标准体系,以及配套、先进的标准化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从而提高地铁车辆的检修质量和检修效率,为地铁车辆安全运行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提高地铁车辆运用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万山林 单位: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高爽.地铁车辆构造与维修管理[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3.

[2]李经东,张红艳,王大伟.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造业标准化工作的思考[j].铁道技术监督,2015,43(7):12-14.

[3]马玄,王大伟.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j].铁道技术监督,2015,43(3):1-3.

[4]国林.卷首语[j].世界轨道交通,2016(3).

篇10

关键词: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居住区配套设施

城市交通拥堵既给城市居民和外来者带来不便,同时也严重影响着城市功能的发挥。解决这些问题,国际上百余年来的城市发展史给了我们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如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规模,积极建设各类公共交通设施,加强道路交通系统管理等。但在当今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期,面临着许多特殊问题,必须自己找到解决办法。

1 积极推动各类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

在现代化的大城市中,轨道交通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公共交通的轨道化程度甚至已成为一个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轨道交通的发展水平,无论与国外同样规模城市的拥有量相比,还是相对于小汽车的迅速发展,都很落后。因此,为解决中国城市交通问题,只能未雨绸缪,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确切地说应该是高速便捷的地上地下轨道交通与网线公交的有机整合。

国外的大城市中,轨道交通是最主要的交通工具。比如日本东京的轨道交通占城市交通的比例为81%,在面积只有210000hm2的东京,密布着包括12条地铁线路在内的大约50多条各种电力机车线路,每列电车都有准确的行车时间,人们无须为堵车塞车而焦急,“以人为本”的交通环境为世人称赞。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城市公共交通的范畴,轨道交通在行驶过程中,不受其它交通工具的干扰,更不会受路口堵塞等因素的影响,可以始终保持准确、快捷、高速的行驶状态。而城市一般公共交通受城市道路条件的限制,与各种车辆混行,其运力远不如轨道交通。一般公共交通的运力,小时单向运输能力在1万人次左右,而轨道交通小时单向运输能力最高可达5万—6万人次。据资料显示,轨道交通在世界上任何发达城市都是解决交通拥堵的最好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发展轨道交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客运交通规划,认真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路网的规划与设计。轨道交通不仅要投入巨额资金,而且轨道交通的道路、车站等设施是永久的、固定的,一旦建成,拆除、变动都极其困难。

2)轨道交通道路网的规划要有预见性,线路的走向、站点的设置、设施的使用等,都要适应城市的发展。轨道交通道路网建成后,要能适应城市未来的商业、旅游、娱乐设施及科教文化等功能区域的布局需要,为城市的发展留有余地。

3)轨道交通道路网的覆盖区域,应将城市主要客运出行纳入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网络,使轨道交通与其它交通有机地融为一体,轨道交通规划应在对公共交通体系进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完成。因为在城市客运需求比较大的主干道上修建轨道交通,如果没有其它公共交通辅助运行,轨道交通也不会发挥出最大的效益,轨道交通只有与其它公共交通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其骨干作用,因此,城市交通形态应以轨道交通走廊的各个主要交通枢纽为中心,形成交叉连接的网络格局,主要轨道站点布置要与城市主要公交换乘枢纽紧密衔接,同时做到换乘系统的简便、安全、立体。

2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管理包括建设智能交通系统以及采用各种政策调节交通工具种类的使用比例,主要是限制私人汽车,发展公共交通,如规划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征收小轿车消费税等。

2.1智能交通

智能交通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它是指将先进的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数据通信技术、传感器技术、电子控制技术、自动控制理论、运筹学、人工智能等有效地综合运用于整个交通服务、管理与控制,从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大范围、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运输综合管理系统。

智能交通是交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it技术的高速发展,智能交通的概念正在向管理和服务一体化的方向演变,交通需求管理、公共交通服务以及道路交通管理,都将由信息化、网络化而形成一体化。无论是在家里、办公室、路上、车中,居民都将适时得到全方位的交通信息服务,从而选择最佳的交通方式、出行时间和路线。居民的出行质量将因此得到显著改善,各种交通设施也将大幅度提高其使用效率。由此可见,智能交通的最大优势在于,它将信息与通信技术应用于交通运输领域,可以通过适时传递的交通信息,如公交服务信息、路线引导信息、停车场信息等,人们可随时了解整个城市的交通状态。

智能交通的优越性显而易见,但发展智能交通的难度同样是显见的。除了技术上的障碍,智能交通的投资巨大成为一大桎梏。其控制系统必须建立在信息与网络平台上,比如日本的vics交通信息处理系统,开发投入了33亿日元,交通信息的采集与发布设施投资370亿日元,数目相当庞大。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巨大同时社会效益非常显著的特点。中国加入了wto以后,国外金融机构对我国的投资有了更高的积极性,现在已经有美国、日本等一批外资机构对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应该抓住机遇,把我国的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尽快建立起来。

转贴于 2.2 公交优先

在智能交通尚未建立起来之际,避免交通拥堵最好的管理方法就是公交优先政策,在所有的高速公路和普通道路上设立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从政策上鼓励各类公共交通的利用,限制小汽车的使用。公共汽车作为一种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具有容量大、载人多等特点。比如在3.7m宽的车道上,小汽车每小时最多能运载3600人通行;公共汽车半饱和状态下,每小时可运载6万人,是小汽车的17倍[1]。

以北京为例,其交通的拥挤很大程度上是小汽车的过度使用造成的。其实在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大城市,私家车拥有量比北京高5—10倍,但交通却很顺畅,原因就是他们的日常出行75%以上使用公共交通方式,而北京有车族的日常出行基本上是使用自己的汽车,公共交通出行率不到30%。因此,加强管理已迫在眉睫。

可以借鉴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比如英国伦敦市政府为进一步缓解交通压力,从2003年2月起实行向驶入市中心的车辆每天收取5英镑“拥挤费”的政策,还在“要道”安装了230个监视器,以防止漏缴停车费,以用路收费的办法来解决堵车问题。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也曾提出“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二战后,法国政府采取鼓励私人交通发展的政策,私家车急剧发展,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城市交通几近瘫痪。于是,法国政府开始下力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如今,在巴黎城市道路上,全部或部分时间禁止其它车辆使用的公共汽车专用道路有480条,市区交通非常畅通。现在世界各国人口高密度的城市都采用高征税、高收费的办法来限制使用小汽车的交通模式,向公共交通运行模式倾斜。北京私人汽车的使用率之所以远远高于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就是因为私人汽车的使用成本太低。

3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

除了城市主要交通道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之外,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也对城市交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城市内的居住区,在用地上既是城市功能用地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具有相对独立的居住组团,在居住区内须设置为居住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如今,许多城市居民搬迁到了宽敞、明亮的大房子里,但由于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不完善,不但造成居民生活的不便,同时也增加了城市交通的负担。在许多发达国家,开发商在开发住宅小区之前,首先要把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方案提交上去,得到规划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始建住宅楼,同时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完成后,才允许卖房子。而我国住宅建设普遍缺乏这一环节。

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建筑师西萨·佩里就提出“邻里单位”的概念,试图以邻里单位作为组织居住区的基本形式和构成城市的“细胞”,从而改变城市中原有居住区组织形式的缺陷。佩里[2]认为,城市交通由于汽车的迅速增长,对居住环境带来了严重干扰,区内应有足够的生活服务设施,以活跃居民的公共生活,利于社会交往,密切邻里关系。就是说如果在居住区内没有设置齐全的公共服务设施,儿童上学和居民采购日常生活必需品就不得不乘车或步行穿越交通频繁的城市干道,给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一般城市居民出行量所占比例中,工作出行约占60%,购物出行约占35%。工作出行由于特定条件不能减少,而购物出行却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实施。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城市中心地带将越来越多地作为商业区、工作区,而居住区逐渐搬迁到城市边缘。如今许多住宅小区在远离工作及购物地点的城市边缘鳞次栉比地出现,但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给城市交通带来了极大的负担。

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区是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而且规范中还明确规定:居住区配套公建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在规划布置时,为便于居民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即:800—1000m。

因此,如果城市居住区在开发建设的时候,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办事,由于居住地远离市中心所造成的日常购物出行量就可以大大减少,这样也就减轻了城市交通的负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使我国的住宅开发建设能与国际接轨,进入一个良好状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