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4-05-22 17:28:25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篇1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更好的抓好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特成立安全领导组,组长:殷惠建,副组长:殷慧军,成员:顾建良、於建峰、张文明,并明确小组职责。
二、排查整治工作范围
所有在建建筑施工工地。
三、排查治理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及从业人员的劳保用品配戴及工伤,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2、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高空、高温作业等高危项目登记建档、监控管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及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
第一:对xx年度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清理,进一步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
1、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实行定人、定时、定措施、定目标地完成整治任务。
2、对个别治理难度大,资金投入多和技术要求高的突出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认真研究对策,集中力量功关治理。
第三:督促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工作长效机制,并总结和查找薄弱环节,从而形成长效监管体系。
五、工作要求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篇2
11月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继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和“补课”工作,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整治力度,认真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着力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
一、总体情况
到11月末,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内,有2761523家企业和单位共累计自查隐患4871284项,已自改4553137项,整改率93.5%。其中:自大隐患82907项,已自改69990项,重大隐患整改率84.4%;累计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15921项,落实资金1481553万元,制定应急预案12525项,采取监控措施13073项。在2761523家企业和单位中,工矿商贸企业1470309家,累计自查隐患3425915项,已自改隐患3212824项,整改率93.8%;自大隐患58046项,已自改重大隐患50261项,整改率86.6%。1291214家交通运输重点行业企业和单位累计自查隐患1445369项,已自改隐患1340313项,整改率92.7%。其中自大隐患24861项,已自改重大隐患19729项,重大隐患整改率79.4%。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中,全国共检大基础设施210071处,查出安全隐患156564项,已整改127723项,整改率81.6%。其中查出重大隐患4690项,已整改2248项,重大隐患整改率47.9%;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2563项,落实资金458129万元,制定应急预案1611项,采取监控措施1872项。
全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结案490起。2006年以来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已结案2538起,追究和处罚责任人员10166人。其中:移交司法机关2067人(已判决1009人);受党政纪处分3784人;受行政处罚4315人。
全国已掌握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单位156187个,已取缔129919个,其余正在打击过程中。其中煤矿:已掌握37561个,已取缔36485个,正在打击1076个。
二、主要特点
从11月份的工作情况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认真部署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印发了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的通知,对“回头看”进行再部署,并严格进行督查。山东省抽调厅级领导干部带队包地市,对本省所有地市进行督查。河南除省政府组织督查外,还组织市级督查组82个、县级督查组439个、部门督查组790个,共查出隐患17867项,整改率93%。河北省在“回头看”阶段,省、市、县三级组织682个执法队、2800余名执法人员,同时邀请1100余名专家对企业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了复查,发现安全隐患2008项,下达各类执法文书799份,罚款1123万元。福建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进行了督查,督促企业加快隐患整改步伐,目前全省417家非金属地下矿山中已有401家经过整改实行了机械通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对部分隐患整改进度慢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进行了查处,暂扣了7家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铁道部组织了3个督查组,对铁路桥梁、轮船渡口、安全运营等进行了检查。水利部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大型水库、病险水库、拦水闸、泵站等进行了检查。公安部、建设部、民航总局、电监会等部门也组织督查组,对本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的情况进行了督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组织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对2家重点核设施单位进行了核与辐射安全专项检查。
(二)深入开展“三类重点对象”“补课”活动
各地区对重点行业领域范围内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前一阶段隐患排查申报为零的企业以及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方和企业(以下统称“三类重点对象”),认真排查梳理,逐一落实责任,步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补课”工作的开展。天津市对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和没有参加第一阶段自查自改的企业全部进行了“补课”,逐级落实区县、乡镇和村委会以及企业“补课”责任,各区县政府分别与所属乡镇街道签订了隐患排查治理“补课”责任书。黑龙江省督促13757家企业、单位进行了“补课”,查出各类安全隐患49165项,已整改49023项,整改率99%;省政府安委会还专门下发通知,将督查组与省政府交换意见时的讲话印发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中铁工四局宜万n13标项目部汲取“11.20”高阳寨隧道进口岩崩事故教训,决定将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延续到2008年一季度末。
(三)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各地区对隐患整改采取挂牌督办、公告监督、加大投入等措施,强力推进重大隐患整改、销号。上海市对33家市级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促整改,目前已有25家提前整改完毕,其他单位也正按照计划积极落实整改。甘肃省对全省列入治理计划的176项重大隐患进行了公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定期通报进展情况。云南省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中,查出隐患2116项,已整改2009项,整改率91.4%。其中,重大隐患66项,已整改38项;尚未整改完毕的28项重大隐患已列入治理计划,落实资金35440万元,采取了监控措施。交通部针对隐患排查治理中排查出的隐患,制订了危桥三年改造规划,已落实了17座危桥的整改工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对部分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制定了整改计划和安全规范措施,实施重点监控。
(四)打击“三非”态度坚决,成效显著
11月份,各地区进一步加大打击“三非”工作力度。贵州省取缔非法建设的采煤窝点1159处(次)、非煤矿山417处(次);取缔非法生产的采煤窝点2595处(次)、非煤矿山1529处(次)、烟花爆竹企业29家;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经销点234个。天津市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1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1起,刑事拘留2人、治安拘留9人。河北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收缴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折合黑火药1770公斤、烟火药2500公斤,处理相关人员133人,其中逮捕12人、刑事拘留26人、劳动教养2人、治安拘留77人。山西省太原市在完成关井指标的基础上,依法又多关闭了10座矿井;晋中市人民政府在打击非法采矿成果突出的灵石县举行打黑除恶斗争及整治私挖滥采行动公处大会,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处理。
三、存在问题
一是一些地区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仍然存在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抓的不实、工作不力的问题。个别地方只是转发上级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的文件,没有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没有深入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补课”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死角和漏洞的情况不清楚、不掌握,责任和工作不落实。
二是部分地区和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11月份,全国烟花爆竹行业较大以上事故频繁发生,其中发生3起重大事故、死亡35人,5起较大事故、死亡20人。暴露出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开展了近半年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存在走过场的问题。
三是一些地区和单位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市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缓慢,关闭的矿井未达到关闭标准;瓦斯治理在一些煤矿企业还不到位,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管用,事故隐患仍很突出。
四是参加自查自改面不宽,重大隐患整改率不高。十一月份参加自查自改的工矿商贸企业只比上月增加248627家,平均每家企业排查出隐患不到2项;一些地区重大隐患整改率仍然很低,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中的重大隐患整改率还不足50%。
五是部分地区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重视不够。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分析研究不深,没有把好的做法固化为制度,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动作不快、力度不大。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贯彻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的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巩固专项行动已取得成果并力争取得更大成效。需要“补课”的要继续“补课”,需要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要继续进行“回头看”检查,没有完成整改的要按计划继续整改,隐患整改工作达不到“五落实”要求的,要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整改不完不得销号。要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隐患得不到整改引发事故的,在事故调查时要调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期间有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失职、失察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要突出重点,以专项行动为抓手,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做好年末岁首的安全生产工作
近期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警觉,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今年以来发生事故的教训,突击抓好重点高危行业、事故多发地区、问题积累严重的企业;各行业和企业要通过对事故的综合分析,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环节和工序;深入排查治理重大隐患,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范较大、重大、特大事故。
(三)要继续保持打击“三非”的高压态势
年底市场需求旺盛,“三非”现象将会有所抬头。各地区要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加强对相关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严防“三非”现象蔓延。要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三非”行为。对因“三非”导致事故的,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下企业数量多、条件差、隐患多等问题,以及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深入研究,采取对策,建立有效机制,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自觉参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篇3
检查计划规范化
电厂严格按照国家、华能集团及澜沧江公司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规定,以“厂级每月查、部门每周查、班组每日查”为原则,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患排查、专项隐患排查、季节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6类33项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同时按照“全覆盖”的要求,按区域制定下发了12项月度厂级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区域、组织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等要求,确保每项检查均有侧重点。从源头全面规范检查类别、检点、检查周期等管理要求,杜绝盲目检查导致的检查走过场、走形式等问题。检查责任网格化结合“一厂三站”点多面广等实际问题,电厂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要求,按照电厂设备设施管理责任划分及设备设施所属专业岗位情况,明确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安全检查整改责任部门,对应分管领导同时履行安全检查整改领导责任。厂级安全检查均根据电厂领导分管业务实际情况,按照由对应分管厂领导作为安全检查组组长,带领相关部门人员开展自查整改,主管厂领导带队复查的方式分阶段开展检查整改工作;部门级安全检查均由对应分管厂领导牵头组织开展相关设备设施专项安全检查等整改工作;班组级安全检查均由对应设备设施所属专业岗位全面负责相关设备设施日常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安全监督体系突出对各类各级安全检查整改情况及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厂建立并完善了“电厂—部门—岗位”三级安全检查责任网和“岗位自查、部门周查、电厂不定期抽查”的安全检查机制,实现“一级抓一级”“横向共同担责,纵向逐级负责”的立体安全检查责任网格,促进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安全检查实现全覆盖并取得实效。
检查项目清单化
为了确保各类各级检查内容全覆盖、检查项目不漏项,电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季节性安全检查、“两票”执行情况检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防洪度汛安全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危险作业安全检查、外包工程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物管理情况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检查等31个629项专项安全检查标准化清单。安全检查清单对照了《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等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dl5027—2015《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gb/t2893.5—2020《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39480—2020《钢丝绳吊索使用和维护》等标准规范,以及华能集团出台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澜沧江公司出台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两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安全检查清单明确了检查的具体内容、方法、标准、依据,以及问题记录、整改措施制定等要求,为安全检查人员提供对照检查,实现安全检查清单化管理。同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有效避免人为原因导致的安全检查不全面、难以发现或不愿发现问题的现象,提升安全检查依法依规水平。
检查人员差异化
针对各类各级安全检查,电厂均结合各级人员岗位、专业、知识储备、工作经验等实际情况,按照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应急管理、交通及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教育培训)、运行管理、检修管理、设备设施(包括机械、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监控自动化、水库水工)、作业安全(包括安全防护、安全标志、作业环境、作业行为、职业危害)进行专业分类,择优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对应安全检查。在确保各级人员的安全检查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提升安全检查专业化的同时,全面提升安全检查人员的针对性,实现了安全检查人员差异化管理,促使建立完善全员参与查风险、辨隐患、反违章的良好安全检查机制。
问题整改绩效化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篇4
第二条 __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和分级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统筹、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建立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能职责规定,协同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相关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第七条 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或__安全生产举报电话8183906,对查实的举报,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 隐患排查
(一)安全隐患日常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实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车间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企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日志制度,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作为一项日常工作。
(二)安全隐患定期排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的建立落实情况;
2.应急(救援)机构人员配备、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3.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4.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5.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
7.从业人员接受安
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8.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
(三)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
1.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公布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3.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4.相关方进入、撤出;
5.发生事故;
6.重大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7.其他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形。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二条 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治理。
对一般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明确安全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四)落实治理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对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安全隐患的产生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第十三条 监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监控保障措施。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必要时应当派人员值守。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治理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治理结果确认工作机制,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或评估(评价);对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检查或督办牵头单位和县安办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隐患信息台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时间;
(二)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六)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责任人;
(七)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十六条 隐患信息报送
隐患执行分级层层筛选报送,实行挂牌督办。将安全隐患按照企业自改隐患、镇级重大隐患、县级重大隐患进行定级,特别重大的隐患上报省、市确定为省级、市级重大隐患。隐患定级采取“一把手”审核制度,需上报为上一级别的隐患,必须由下一级政府(或企业)“一把手”签字确认上报,每月28日上报。县级部门需申报为县级重大隐患的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定。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具有下列情形的隐患可申报并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列为县级重大隐患:
(一)由县委县政府及县领导转办或督办的隐患;
(二)需要提升到县委县政府层面才能治理的隐患;
(三)三年以上未消除的隐患;
(四)镇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列为县级重大隐患的其它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简称“系统”),并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月度报表(直接在“系统”内生成)和企业无法自改的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本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27日前向县安办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月度报表和本级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凡在全县行业系统内能协调解决的隐患,不再通过各级政府上报。相关重大火灾隐患直接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
各镇安办要牵头组织好各镇重点隐患的收集、汇总、筛选、上报工作,定期将隐患整治任务分解下达到镇属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并督促落实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隐患督办和整治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并督促落实整改,各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分解落实情况及时互相抄告。县经开区企业和泸州医药产业园区企业的隐患分别由县经开区管委会和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办,并及时抄告相关镇予以配合(分解表见__安委〔__〕21号文件附件二)。县安办督促各镇与行业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重点隐患落实整改,并按时上报市级重点隐患督办整改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十七条 相关方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的,应对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责任;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治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奖惩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瞒报安全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整改不落实而导致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对所在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和__安全生产举报电话8183906,对查实的举报,按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九条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并专款专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需求超出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各镇财政所年初要安排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级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及移送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单位)和重点内容,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信息台账并存档。
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做好移送记录备查。
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受理举报核实安全隐患或接受其他单位移送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各
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报告镇安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一条 重大安全隐患核查。
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治理方案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并按规定每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月度统计分析报表。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运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督办计划的实施。
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督办计划确定的目标、措施和时限,实施安全隐患治理。
各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进展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指导、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治理项目完成后,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 员、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治理目标的,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达到治理目标的,应当解除督办并通报;未达到治理目标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行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改正或者整改指令。未经解除督办,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治理目标的,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在隐患整改期满前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和调整后的治理计划。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同意延期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参与监督管理,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隐患治理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在企业内醒目场所公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
各镇各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县上主流媒体每季度按县政府安办提供的名单曝光一批领导不重视、隐患排查走过场、整改不落实等情况,逐步形成安全生产高压态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表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未 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篇5
今年来,销售**分公司公司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销售企业油库“达标创优”活动考评细则,在**油库扎实开展“达标创优”活动,促进了油库的基础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发动员工排查事故隐患。一方面由公司组织专班到油库开展大规模、全方位的排查;另一方面发动油库员工自查身边的隐患和问题,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对查出的58条问题进行了分类整理,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落实到人。经过半年多的整改,经公司半年安全检查复查,已整改47项。
二是集中资金及时治理隐患。公司高度重视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多次专题研究治理和防范的措施,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的要求,积极落实治理责任、计划、资金和防范措施,编制隐患治理月报,定期进行检查。公司机关停止增添设备,压缩一般费用支出,积极筹措整改资金116万元,对查出的18处隐患和23个问题进行了有效治理和整改,隐患整改率达到92%。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篇6
关键词:关口前移、防控风险,防范事故
引言
双重预防机制包含两个工作机制,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关键是推动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将目前的安全管理关口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前移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关键是确定风险源,煤矿风险源一般分为系统性风险源和岗位风险源,煤矿井下系统性风险源一般包括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隐蔽致灾地质因素、采掘工艺设计、通风系统、机运系统、设备配套等;地面系统性风险源一般包括设施布局、消防系统、采空塌陷区、矸石山、超过存储临界量的危险物品等;岗位风险源一般指生产岗位和作业场所潜在的对作业人员有直接危害的人、机(物)、环、管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
一、南山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创建
南山煤矿于2017 年4 月,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全面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通过建立责任体系、规范工作流程、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严抓现场管理等工作真正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二、双重预防机制应用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工作机制:
(1 )制定各项制度: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制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治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警销警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考核制度。
内容涵盖了矿级领导、职能部门、区(科)队、班组及岗位人员责任制37 个、安全风险辨识方法、评估方法、管控措施、教育培训等9 大类25 项内容。
使我矿干部、职工明确了指导思想、职责分工、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公告警示、信息管理、安全培训、考核管理等内容。
(2 )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南山煤矿成立了矿长和党委书记担任组长,专业负责人为副组长,职能科室为成员的“双重预防机制”领导组织机构。
明确了矿长、分管负责人、职能科室、区(科)级管理人员职责,做到“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管控落实”。
领导机构下设双重预防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机构的协调联络、会议召集、落实督办等日常管理工作。
(3 )成立专家工作组:南山煤矿成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专家工作组,成员由专业负责人和专业部室技术负责人担任,对本专业安全风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管控措施并进行落实监督。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主要分五类:工作机制、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治理和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1.工作机制: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事故隐患分级治理制度、事故隐患资金保障制度、事故隐患日常检查制度、事故隐患考核制度、事故隐患监督监管制度。
2.事故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重组成分,我们始终把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来抓。
(1 )编制年度隐患排查计划和月份隐患排查方案。
每年年底前,由矿长组织分管专业负责人、业务科室、区队相关人员根据采掘生产接续计划、灾害类型、季节变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上年度隐患统计分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编制并下发年度隐患排查计划,明确了工作目标、排查方法、排查范围和工作重点,做到覆盖所有作业场所。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编制分管范围内月度隐患排查工作方案,落实排查人员,细化排查工作内容和排查重点,经双重预防机制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全矿月度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2 )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业务科室、区队,按照年度隐患排查计划开展一次全覆盖生产系统、采区、工作面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分管负责人按照月度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每旬开展1 次全覆盖的事故隐患排查;业务科室对井下本系统作业场所进行全覆盖日常排查;区队每天对本区队所有作业场所开展全覆盖检查;班组每班对本班作业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岗位人员随时对作业环境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3.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1 )对矿排查的隐患和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根据分类、分级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治理档案,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实现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2 )对上级部门检查或挂牌督办的隐患,由安全监察处负责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检查或挂牌督办部门。重大事故隐患,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限期完成治理。
(3 )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监督。在治理过程中我们严格落实信息上报、挂牌督办、公示监督、工作报告等管理制度,隐患治理完成后,组织分级验收并签字,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并将督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纸质信息归档立卷,分类保存。
4.保障措施
(1 )采用“三位一体”信息平台,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预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2 )是强化专项培训。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理念,坚持依法培训、按需培训,把提高员工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做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
每年组织技术人员对冲击地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等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采取班前、易课堂等多种方式宣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将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中,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灵活性、实效性的培训,提高了全员专业技能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三、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定期对双重管控进行考核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各业务科室对管控过程实施跟踪指导,双重预防机制办公室进行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行动迟缓,未按计划开展工作,达不到效果要求的,纳入过程监控,并与安全绩效挂钩考核。发生因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被公司和矿安全监察部门经济处罚的,一律从严问责,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结语
由于南山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存在灾害较多,包括瓦斯、水、火、顶板、冲击地压等,只有完善的双重预防机制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对煤矿区域和各风险单元的辨识评估以及危险性评价,按分级管控,矿长管控重大风险,分管专业管控较大风险以上风险、区队管控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对煤矿实现安全生产和提高生产效益有很大的推进作用,使煤矿远离事故,取得无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极为重要的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安委办《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 〕11 号)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篇7
一、双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1、体系建设
在公司安全生产中心的指导下,我项目部成立了由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安全、技术、质量、材料等管理人员为成员的项目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小组。
2、教育培训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细则》,2019年3月份完成项目部管理人员全员培训。对风险管控中的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与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分级管控、风险告知以及隐患排查中的隐患分级与分类、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治理等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对培训人员进行了双体系考试评测。评测效果良好。
3、风险管控
针对现场项目风险点的排查和确认(包括动态和静态风险),制定了项目《风险清单》;组织开展了项目风险评价,确定了项目风险管控层级,落实责任人员,制定了《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同时项目施工现场绘制了分部分项作业安全风险柱状比较图、四色分布图,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制定了《岗位安全风险明白卡》、《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向作业人员发放《风险管控告知卡》并向作业人员告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风险的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隐患排查
根据双体系建立工作计划要求,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了隐患排查计划,进行了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按照要求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隐患治理工作台账。
5、信息管理
公司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平台,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上传危险源和风险点的分布情况及风险等级情况。同时项目部充分应用bim技术、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实现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信息数据集成、传递和应用。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篇8
【关键词】安全;隐患;闭环;管理
一、管理目标描述
1.管理理念或策略
濮阳公司在对每一处安全隐患按照“一患、一档、一照片”的管理基础上,完善补充了“隐患督办卡”、“隐患整改卡”、“隐患整改照片取证”和“隐患验收表”,确保安全隐患闭环治理。
2.管理范围和目标
2.1管理范围是各专业职能部室和班组。
2.2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符合濮阳公司实际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有效发现和及时消除电网、设备和人员行为中的安全隐患。
3.管理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3.1管理指标体系:按照局隐患管理制度和上级隐患治理工作要求,建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工作机制和流程管理,及时整治电网、设备和人员行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2管理指标目标值
序号 指 标 名 称 指标目标值
1 输电事故率 ≤0.2次/百千米·年
2 变电事故率 ≤0.01次/台·年
3 配电事故率 ≤0.5次/百千米·年
4 隐患上报率 100%
5 重大隐患消除率 100%
6 一般隐患消除率 ≥90%
二、管理的主要做法
濮阳公司按照不同季节及上级要求,开展各种安全隐患专项检查,从任务安排上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濮阳供电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督促各部门,各班组按照方案要求,如实上报隐患,及时整改隐患,做到每一处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消除”,确保隐患治理形成闭环管理,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积极结合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总结经验教训、强化措施落实,确保电网设备安全、健康、可靠运行。
1.管理工作流程图
2.主要流程说明
濮阳供电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排查-建档-督办-整改-验收-销号-归档”的闭环管理工作流程实施。
2.1制定管理制度。为发动全体员工开展隐患排查,鼓励基层和一线人员“多发现、多整改”安全隐患,从而使隐患排查不留疏漏和工作死角,濮阳公司下发了《濮阳供电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隐患排查的日常巡视、隐患治理、隐患归档等作了详细规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有效激励,对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2.2通过各种方式排查隐患。以日常巡视、月度排查、检修预试为主,各类专项隐患排查、春秋季安全检查为突破点,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并上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而使隐患排查实现周期化和动态化相结合。安质部对隐患上报次数、排查次数的数据上报准确性进行考核。
2.3各责任单位上报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按照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安质部,汇报隐患名称、隐患地点、发现隐患时间、发现隐患人员及隐患照片取证。隐患所在单位对隐患进行预评估,确定等级。
2.4安质部现场核实、建立档案。安质部接到隐患报告后,对隐患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复评,按归口专业及发现顺序编号对隐患进行归档编号,建立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包括:“隐患档案(含隐患取证照片)”“隐患整改督办卡”、“隐患整改卡(含整改结束后照片取证)”、“隐患验收表”。
2.5对责任单位下发“隐患督办卡”。安质部根据《濮阳供电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中隐患整改期限规定,对责任单位下发隐患整改卡,要求隐患责任单位出具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并经生技部审核通过。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重大隐患还应做出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6主管局长审核隐患整改措施。安质部将隐患责任单位回复的“隐患整改督办卡”交由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对隐患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所需资金投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隐患责任单位按照“隐患整改督办卡”各项要求进行隐患整改,审批不通过的,返回责任单位重新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对于隐患专项排查及各类安全大检查所排查隐患较多、隐患类型集中的安全隐患,集合相关部室、班组召开隐患排查协调会,制定整改计划、措施及方案。
2.7隐患督办。安质部将通过领导审核的“隐患整改督办卡”整理汇总,下发至隐患整改责任单位,由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隐患整改措施方案及期限进行整改。责任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2.8督导落实整改。安质部牵头,结合生技部及相关部室,成立隐患督导小组,指定专人督导,严格执行督办机制,深入隐患整改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隐患方案实施情况,及时掌握隐患整改信息,安质部每周对各级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梳理,核查事故隐患等级有无遗漏,核定每个事故隐患定级是否准确,梳理统计新增事故隐患和已有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掌握未完成事故隐患现状,使事故隐患的管理做得全面、准确、有效。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2.9责任单位回复“隐患整改卡”。隐患整改后,责任单位向安质部回复“隐患整改卡”,对具体整改措施的实施、整改后设备(线路)状况等进行详细描述,要求责任单位对隐患整改情况照片取证,保证取证照片的清晰完整及真实性,确认隐患整改到位。
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2.10隐患整改验收。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整改单位向安质部报告隐患整改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在提出申请后三日内由安质部、生技部及相关部门组织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单位填写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验收部门确认隐患整改合格,安质部整理归档。
如未能通过验收,则根据是否超过治理周期,确定其继续治理完善或进行隐患再评估,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2.11整理归档。安质部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兼)责,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按月度将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至“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协调解决整改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隐患开展情况分析,在月度、季度安委会会议上通报。
2.12制定改进措施。安质部每月将安全隐患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防范措施。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针对于现场作业对人身安全影响较大的隐患,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排查治理。每年综合评价隐患情况,总结梳理工作典型,引导促进各单位进一步深化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确保流程正常运行的人力资源保证
3.1领导职责:局长对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局长对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3.2部门职责:人资、安质、运维、发策、调度、基建、营销等专业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体系,是本部门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专业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安质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主要开展督办、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3.3班组职责:负责隐患的排查和上报,开展隐患控制,确保工作现场安全。
4.保证流程正常运行的绩效考核与控制手段
4.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考核由安全监察部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对考核期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评价。
4.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专业职能部室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范围。
4.3在年度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扬奖励。
4.4制定下发《濮阳供电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对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人身伤亡,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发生者给予奖励。发现相应避免重大及以上事故,奖励10000元,并增加荣誉系数0.5执行12个月;发现相应避免较大事故,奖励6000元,并增加荣誉系数0.5执行6个月;发现相应避免一般事故,奖励2000元,并增加荣誉系数0.2执行6个月;发现相应缺陷避免一类障碍者,奖励500元。
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未发现或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管理办法从严处罚。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成员和相关专责扣发2个月综合奖。
4.5公司安质部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发策部、人资部、财务部负责综合奖的核算、扣缴和发放工作;行政惩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评估与改进
1.管理评估方法。安质部在月度安全生产例会上通报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年终统一考评。
2.存在的问题
1)电力设施保护宣传不到位,线路及设备遭受外力破坏现象仍有发生;2)基层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缺乏,大多人员学历较低,知识掌握不够,导致个别隐患不能及时发现上报处理。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篇9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四个《指导意见》,掌握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促进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工作
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在组织、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隐患自查自改和搞好政府自身工作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汇总。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从6月到9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于每月30日或31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e-mail:**)。
(一)各地要按要求认真填报表1、表2、表3、表4,并报文字说明。
报表中“隐患”是指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四个《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矿井、区、队等)掌握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各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企业。
各地报送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专项行动的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政府查改的情况);专项行动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二)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除由地方按行业上报外,中央企业总部每月要单独汇总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总部只填报表1、表2、表3,报送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下属单位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
三、调度统计的范围
包括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管理主要是报送各地和中央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查处或落实查处的情况。
四、其他要求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篇10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取实现全区安全生产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安委〔2009〕1号)和《湖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湖安委〔2009〕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区”战略,落实“情系企业、安全发展”系列活动,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着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安全发展上见成效,在科学发展上上台阶,确保事故总量进一步减少,推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养殖、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临水危险路段及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商场、市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发改经贸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建筑施工领域、城市公用设施(含城市燃气)、区公共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查处非法建设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供电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农机、养殖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农林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质监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查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由区工商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打击“三非”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概念:“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2日前向镇(开发区)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区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区政府已明确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2009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镇(开发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并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理。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帐建设。各镇(开发区)政府要建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9年3月25日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础上,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各镇(开发区)要按照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镇(开发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25日前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下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事故多发、不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主动排查隐患和整改隐患的地方和部门,区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专家和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和暗访抽查,并向当地政府和社会通报相关情况。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镇(开发区)应组织由安全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等。请各镇(开发区)于11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将组织由区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下旬对各地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措施落实、工作进展迅速、效果明显。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集中攻坚整改,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分级分类管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四)大力宣教,强化监督。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每个从业人员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要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和鼓励;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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