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风险产生原因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4-05-23 17:42:47

护理风险产生原因

护理风险产生原因篇1

一、妇产科护理风险产生的原因

1.患者方面。现代生活节奏越来越紧张,妇产科患者所存在的医疗危险也随之增加,同时也加大了医疗难度,但孕妇的家人对分娩的危险性没有充分重视,认为分娩是人生必经阶段,是自然现象,没有必要过于担心。

2.护士方面。现在医院的工作量越来越大,长期繁忙的工作,使护理人员身心疲惫,厌倦心理由此而生,孕产妇在分娩过程中难免会因疼痛而挣扎,大叫,有的护理人员会表现出不耐烦,这会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导火索;如果夜班护士不认真进行产程观察,可能会导致产妇在无人护理的情况下在病床上或厕所分娩,直接危及产妇的生命安全;护理人员不按操作规范给新生儿护理,容易给婴儿造成伤害,这些都是引发纠纷的原因。

3.医疗护理技术。由于年轻护理人员对护理技术认识有局限性,加上护理经验不足,往往不能及时察觉一些新生儿的病症,耽误了治疗时间;对重症妊高征患者的观察护理不到位,严重时会使患者发生子痫;护理人员在助产过程中,配合不当造成会阴裂伤。这些都有可能给孕产妇带来生命危险。

妇产科护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患者母子的生命安全,特别是产妇出现产后出血、羊水栓塞等症状时,如果没有及时将医疗设备、相应药物准备妥当,或者对病情的处理判断和医疗技术发挥不当极易导致纠纷发生。

4.药物性因素。产妇用药十分关键,用药不慎可能会给产妇带来无法挽回的危险。如妇产科用的催产素,要熟悉掌握该药的适应证,在催产时,如不准确调整液体的速度,不仔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宫颈坚硬,宫缩过强,都有可能引发宫缩不稳定,严重时还会导致子宫破裂。

5.消毒隔离方面。患者的会阴切口要严格消毒,否则会导致会阴切口愈合不良,甚至感染。为新生儿洗澡也要仔细消毒,避免新生儿脐部、眼部的交叉感染。紫外线消毒时,应告知产妇要防范的问题,并为婴儿遮盖身体,以免造成产妇和婴儿的皮肤损害。

二、风险控制方法

1.服务意识教育。服务要做到以人为本。现在的护士群体偏向年轻化,社会经验不足,服务意识有待提高,这是护理工作中问题最突出的一点,应加强对护士的业务培训工作,聘请有丰富妇产科护理经验的护理人员做讲解,并教授与患者及患者家属沟通交流的技巧,让年轻护士在思想态度上加强服务意识,做到以人为本,时刻谨记患者的健康才是自己的幸福。

2.加强医疗设备、用物的清查制度。医护人员要随时检查医疗设备是否完好无损,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否随时待命,同时要严格监管药物的使用情况,对使用的药物做好记录备案,还要保证药品的充足,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使用。为了保证医疗操作准确,可以制订必要的医疗操作守则,方便医护人员查看。

3.完善业务能力。护理是一份技术性工作,护理人员的护理水平应保持不断进步的状态,加强培训实践,减少因业务技术问题引发的护理纠纷。按时书写护理文书,随时掌握新型护理技巧,同时改正以前不当的护理行为,还要完整记录急救孕产妇的急救时间,基本情况和操作过程,内容要清楚详细,不得随意更改。对危重患者要严密检查,随时观察其生命体征,做好详细记录,是减少纠纷的证据保障。

三、人性化管理

1.热心接待。新产妇人院后,责任护士要在30min内与产妇进行沟通,尽量满足产妇的正常需要,这是培养良好关系的第一步;在检查中遇到已临产的产妇应立刻送进产房检查;离临产还有一段时间的产妇,护理人员应与其多进行沟通,缓解待产的紧张情绪。

2.细心计划。产妇出院时,护理人员最好给产妇一些祝福的话语,拉近与产妇的距离,并告知产后恢复应注意的各种问题。对已经分娩的产妇,护士要在分娩当日告知饮食计划,健侧卧位。讲解产后2h小便的意义及注意事项,伤口疼痛的原因和防止感染的方法;护士应在产后及时询问产妇的睡眠、饮食情况以及伤el疼痛的情况,向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以及的保健和卫生;在产后2d,向产妇询问乳汁分泌的情况,观察新生儿是否有黄疸现象或脐部感染,对乳汁分泌障碍的产妇进行协助挤奶;产后第3天教会产妇保持乳腺管通畅的方法。全方位的护理不仅保证了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还让他们感受到了人性化的服务,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耐心治疗。孕妇进病房后,护士要在5个方面进行护理和沟通,即1个要求(安全、同情、关心、尊重),2个重点(拥有娴熟的护理技巧,保证护理丁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与产妇的沟通,缓解紧张害怕的情绪),3个满足(照料好产妇的日常生活,帮助行动困难的产妇上厕所,饮食;面对产妇的提问要耐心回答,解答产妇心中的疑惑,使其保持平稳的心态;满足特殊要求,温馨待产),4个留意(留意产妇的心理变化;家属的意见和困难;待产期间的言行举止有何不妥;身体疼痛的情况),3个避免(避免对产妇用激烈的语调;避免使用产妇难以理解的语言进行疑难解答;避免压抑对方的情绪。新晨

4.嗳心沟通。产妇出院时,护理人员应协助产妇办理出院手续,并告知出院后应注意的问题,以及解决突发问题的方法;向产妇发放注意事项的手册,以便产妇可以随时了解自己的身体情况。

小结

人性化管理让年轻一代的护士明白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将从前墨守成规的医疗操作变成实实在在的人性化服务,不仅满足广大孕产妇的需要,还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建宏.整体护理在妇产科中的应用价值探讨.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09。7(2):19.23.

[2]季宏波,赵莉,董艳红,等.妇产科护理纠纷的常见原因及对策.中国病案。2008,9(10):44—51.

[3]吴慧群,胡杰,张明英.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及对策.中国医药导报,2008.5(10):1.2.

[4]刘培燕,刘岩.妇产科护理工作中的风险和管理.现代医院管理,2007,5(3):25-40.

护理风险产生原因篇2

关键词:护理风险管理;妇产科;急诊;临床效果

护理风险管理即在护理工作中,对潜在或存在的风险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价,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减少风险事件的产生,同时减少护患纠纷[1]。妇产科急诊患者病情危急,且病房流动性大、风险高,护理人员稍有不慎,便可引发医疗事故,因此应加强护理风险管理,提高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2]。本研究就护理风险管理在妇产科急诊中的应用进行观察,探讨临床效果,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资料来源于我院妇产科于2011年10月~2012年10月收治的急诊患者102例,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其中观察组51例,年龄21~47岁,平均(35.03±2.67)岁;就诊原因:正常临产29例,胎膜早破10例,流产7例,盆腔炎5例。对照组51例,年龄20~46岁,平均(35.12±2.71)岁;就诊原因:正常临产30例,胎膜早破9例,流产8例,盆腔炎4例。两组患者在年龄及就诊原因等一般资料上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实施常规护理,包括对病情的严密观察、实施常规健康教育、给予心理干预以及基本生活护理等;观察组在此基础上实施护理风险管理,措施如下:

1.2.1制定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常见风险的管理流程与护理风险负责制,使每位护理人员明确自身担负的风险职责,制定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学习与训练,使其可独立应对护理风险,将护理风险事件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3]。

1.2.2创设风险管理小组 建立护理风险管理小组,以护士长为组长,妇产科骨干护理人员作为小组成员,管理组长根据护理工作计划合理制定风险检查项目,安排专门的小组成员实施检查,分析检查项目的潜在风险,经全面分析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与处理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理。

1.2.3强化护理风险意识 组织护理人员参与护理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法制健康教育,为其分析妇产科存在或潜在的风险事件,提高其对于护理风险管理的认识;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安全意识,规范其护理操作流程,提高专业操作技术,减少护理差错的发生。

1.3观察项目与指标 ①风险事件及投诉发生情况:对两组风险事件(包括护理差错、医疗事故等)及投诉发生率进行观察、比较;②护理满意度:采用本院自制的问卷调查表对两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进行调查,评价指标包括满意、基本满意与不满意,护理满意度=(满意 基本满意)/总例数*100%。

1.4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16.0系统软件统计分析资料,其中计数资料用χ2检验,且p

2 结果

2.1两组风险事件及投诉发生情况对比 观察组的风险事件发生率为3.92%,投诉率为0;对照组的风险事件发生率为17.65%,投诉率为15.69%。观察组在风险事件发生率及投诉率上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

2.2两组护理满意度对比 观察组护理满意度为98.04%,对照组的护理满意度为72.55%,在护理满意度上,观察组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

3 讨论

在妇产科急诊护理工作中,常因直接或间接因素导致护理风险的发生,不仅威胁患者的安全,而且易引发护患纠纷。护理风险管理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明确其护理职责,在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的同时,保证患者的安全,有效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4]。本研究对102例急诊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并对常规护理(对照组)与常规护理 护理风险管理(观察组)对患者的临床效果进行对比,结果显示观察组的风险事件发生率及投诉率均明显低于对照组,且在护理满意度上明显高于对照组,p

研究表明,对妇产科急诊患者实施护理风险管理,可有效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降低投诉率,在保证护理质量的基础上,对和谐护患关系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

参考文献:

[1]丘红梅.风险管理在妇产科护理中的应用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3,09(03):689-690.

[2]王金红.妇产科护理风险因素及措施探讨[j].中国医药科学,2013,11(05):177-178,180.

[3]朱艳侠.妇产科急诊接诊过程中的护理风险及防范措施[j].安徽医学,2011,06(07):1023-1024.

护理风险产生原因篇3

【摘要】目的 探讨风险管理方法在产后出血护理中的运用。方法 根据风险管理方法的程序,找出产后出血常见的风险种类,制定护理标准和制度。结果与结论 风险管理方法在产后出血护理中非常重要,可确保患者的安全,减少医疗纠纷。

【关键词】风险管理方法;产后出血;护理

医疗风险管理是指对患者、医务人员、医疗护理技术、药物、环境、设备、医疗护理制度与程序等风险因素进行管理的活动。目的是使医疗风险系数降低到最低程度,保证患者与医务人员的安全[1]。产后出血是指胎儿娩出后24小时内失血量超过500ml[2]。全世界每年约有125000例妇女死于产后出血,在美国的孕产妇死亡中,产后出血占30%,而在我国,产后出血是产妇四大死亡原因之首。产后出血发病突然,来势凶险,如处理不当,可使产妇在短时间内死亡。为此我科找出产后出血常见的风险种类,制定护理标准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在我院分娩中出现产后出血的产妇100例。其中剖宫产48例(48%),胎吸助产2例(2%),自然分娩50例(50%)。年龄17~39岁,平均年龄23.6岁,平均妊娠次数为2次,出血量最多为1600ml,最少为500ml。此100例作为对照组(a组),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观察产后出血120例,此120例作为观察组(b组)。

1.2 方法找出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a组)产后出血的病例,根据风险管理方法的程序,列出风险原因种类并制定相应措施,组织全科人员学习并对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b组120例产后出血实施风险管理办法。

2 风险种类和控制方法

2.1 休克休克多发生在子宫出血量多时,产妇血容量急剧下降而发生低血容量性休克。因此要控制好休克的风险就必须及时准确地判断产后出血的原因,从而针对其原因进行有效地控制。常见出血原因有以下四种:一是子宫收缩乏力是产后出血最主要的原因。有研究报道产后出血中由宫缩乏力引起的60%~95%[3]。针对此情况我们要准确评估:产妇的心理是否紧张恐惧;产程的时间和产妇体力消耗的情况;子宫肌纤维伸展及受损情况。通过对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及时解除继续引起出血的原因,从而阻止休克的发生。二是胎盘因素引起的出血。针对此因素护士要正确地判断胎盘是滞留、粘连植入还是部分残留,通过找出原因及时处理,从而减少出血。三是软产道损伤。通过及时行阴道检查发现损伤的部位,进行缝合从而达到有效止血。四是凝血功能障碍引起。产妇入院时要认真询问病史,和查看有关的化验结果从而了解有无血液系统方面的疾病,以做好预防。因此在临床中一旦发现产后出血,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寻找到原因,立即建立静脉通道,做好针对原因的处理措施,针分夺秒,防止进一步出血,减少休克的风险。

2.2 感染产后出血后产妇免疫力下降,加上子宫复旧不良,而成为产褥感染的诱因。产褥感染是产妇四大死亡原因之一。因此做好产后出血后引起感染危险因素的控制非常重要。针对产后出血的病人要加强营养增强全身抵抗力,及时按压宫底,清除宫腔残留物,保持会清洁,垫消毒的卫生垫,勤换内衣,防止逆行感染,同时及早应用抗生素。

2.3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时母血呈高凝状态,大量出血时,消耗了大量凝血因子及纤维蛋白原,出现难以控制的全身广泛性出血,典型的特征是出血不凝,全身皮肤黏膜有出血。此风险重在早期控制,一旦发生后果严重。对于产后出血要及时发现原因及时处理,正确处理产程,提高预见性,防止dic的发生。

3 结 果

产后出血常见风险发生率比较,经统计学x2检验,两组比较,p

表1常见风险发生率 例(%)

组别 休克 感染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a组(100例) 8(8.00) 7(7.00)3(3.00)

b组(120例) 2 (1.67)2(1.67)0 (0.00)

p

4 讨 论

产后出血虽然是产科急症之一,但愈后跟医务人员的抢救是否及时、措施是否得当、程序是否规范有密切的关系。以往我们在抢救及护理产后出血时只注重争分夺秒,做好医生的助手,而很少考虑到病人日后的生活质量。自从我科开展风险管理方法,对产后出血的风险有全面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真正实现了在紧急情况下仍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考虑病人预后,减少并发症的原则。休克、感染、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是产后出血常见的风险,降低三者的发生率能提高产妇的生活质量。

产后出血的原因虽然有四个大的方面,但在临床中往往不是一层不变,或不是单一出现,有时多种原因同时存在,因此要想降低产后出血的风险,必须减少产后出血的量,及时找出出血的原因,快速止血。在处理产后出血的病人时,一定要做到认真评估,准确测量出血量,严格执行风险管理的程序。

本研究显示,风险管理方法降低了产后出血的风险,同时提高了护士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安全隐患的发生率大大降低,此方法值得在临床中运用和推广。

【参考文献】

[1] 蔡学联.护理务实―风险管理[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3,5.

护理风险产生原因篇4

[关键词] 风险管理;妇产科;药品管理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4)07(a)-0123-05

风险是指发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在临床医疗护理中对患者可能损坏称为临床风险,这种风险最终可能出现不发生、侥幸脱险和出现临床风险事件三种情况。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安全,直接影响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医院功能的直接发挥及医护人员的自身安全。由于产科护理风险高,尤其是涉及产科用药和早产儿围生期护理,药物治疗是产科临床护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对护理质量要求很高,如何保证产科护理人员承受最小的治疗风险而使产妇获得最大的治疗效果是当前产科护理管理的重点。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2013年我国与用药安全相关的缺陷占所有护理缺陷的30%左右,其中造成缺陷的原因中,50%是可以提前预防和规避风险的。本研究以2011~2013年引入风险管理后,在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我院”)产科就诊的孕妇生产用药情况为调查内容,通过比较风险管理前后产科护理及药品管理中出现问题的频次和效果,以消除患者隐患,防范用药差错,提高护理人员对风险的识别能力,提出完善相关管理的建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2012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产科护理药品风险管理制度,在产科护理的各个环节中均设有风险管理方案及预防措施。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选择2010年1月~2013年12月在我院产科就诊的孕产妇600例,其中,实施风险管理前(2010年1月~2011年12月)300例,实施风险管理后(2012年1月~2013年12月)300例;年龄21~41岁,平均(28.23±4.27)岁;学历:初中以下21例,初中60例,高中/中专学历415例,大专及以上104例,所有受访者资料及心理均无异常。参与本研究的我院产科护理人员27人,年龄20~46岁,平均(27.59±5.14)岁;学历:大专10人,本科14人,研究生3人;职称:护士3人,护师15人,主管护师7人,副主任护师2人。

1.2 方法

主要采用回顾性分析法,对2010年1月~2013年12月入住我院产科的孕产妇护理用药不良事件18例,即在按规定剂量正常应用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而非所期望的、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的反应,主要是事先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和解释导致;用药隐患61例进行分析,即在孕产妇诊疗和护理中发生药物配伍不当、用药时间不当、药物保存不当、医嘱处理不当、药物副作用未告知等情况,若处理不及时增加诊疗风险引起医患纠纷。

2 结果

查阅2010年1月~2013年12月入住我院产科的600例孕产妇护理档案,发现用药不良事件18例,用药隐患61例;其中,2010年1月~2011年12月300例孕产妇护理档案中发现用药不良事件14例,用药隐患52例。产科护理通过引入风险管理后,用药不良事件从实施风险管理前的4.67%下降至1.33%;用药隐患由17.33%下降至3.00%。见表1。

3 讨论

3.1 产科护理用药不安全因素分析

3.1.1 药物配伍不当 在实施产科护理风险管理前的300例产科护理档案中,研究者发现药物配伍不当有10例,占抽查档案总数的3.33%,其主要原因是护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注意力分散,未按照药物使用前消毒和配伍程序进行操作,造成部分药品受污染或发生配伍禁忌;部分护理人员浪费药品现象比较突出,导致用药剂量不足,影响孕产妇和婴儿康复时间和效果。实施风险管理后,药物配伍不当事件发生率明显下降,说明实施风险管理有助于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减少护理差错的发生。

3.1.2 用药时间不当 部分护理人员提前30 min以上配制注射类药品或针剂,影响药物效价;部分护理人员未向孕产妇或新生儿监护人交代清楚准确的用药时间;部分护理人员未严格按照静脉滴注要求掌控滴注速度,导致患者不适临床反应加剧。

3.1.3 药物保存不当 部分护理人员未对药物的储存方式引起重视,如将需要冷藏使用的婴儿使用的疫苗暴露在常温或者高温环境下,导致注射后药效明显降低或者无效;部分护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极个别过期或者失效的药品,导致临床中存在威胁患者生命的风险。

3.1.4 医嘱处理不当 部分护理人员因医护间沟通不畅,导致护理人员在执行中遗漏;部分护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未检查出医生开立医嘱中可能存在的药物配伍等问题,或存在疑问但仍然执行等。其主要原因是护理人员对医嘱认识模糊,或对药物诊疗知识欠缺,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导致护理差错或过失,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实施风险管理后,护理人员明显加强了对临床用药知识的学习,提升了医嘱执行力,遇到疑问也会及时与医生或患者沟通,减少医护矛盾和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

3.1.5 药物副作用未告知 部分孕产妇在生产前服用部分助产药品或生产后服务缓解宫缩等症状的药品会引起身体不适,护理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患者及其家属产生误解或不信任,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3.1.6 用药不良反应 部分药品出现患者不良反应后,护理人员未及时向医生反馈和参与替换药物,未耐心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相关原因,导致医患矛盾升级。

3.2 产科护理用药不安全原因

3.2.1 产科护理人员药物安全使用等相关法律意识淡薄 产科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应该始终将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尤其是针对分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急症或急救等工作进行严格训练,忽略了对孕产妇及其家属的知情权等相关法律问题重视不够,容易造成医(护)患纠纷和孕产妇个人隐私泄露。由于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用药和护理工作压力大,容易产生烦躁情绪。当护理人员服务意识不足、耐心解释不够、服务预见性差,患者及其家属容易产生不信任感或者不配合,若沟通不够、态度生硬,则极其容易产生纠纷。

3.2.2 产科护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 产科护理相比较其他临床科室复杂,对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若在护理过程中对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观察不仔细不及时,病情进展掌握不够的话,极容易给诊疗和临床护理工作带来风险。产科诊疗技术发展速度较快,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药物的临床应用日益增多,这对护理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若对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药物的使用与不良反应认识不够,则极易引发医疗风险和纠纷。

3.2.3 药物不良反应损伤 产科用药对医护人员要求较高,若药物剂型剂量使用不当,未按照医嘱用药,用药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反馈给医生,或者发生配伍禁忌处理不及时,容易产生药物副作用、毒性反应、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和致畸作用,从而产生药物不良反应损伤,甚至发生延误临床治疗和患者病情,引发医疗纠纷和矛盾。

3.2.4 孕产妇自身体质和心理原因 孕产妇属于特殊群体,一般病情较复杂,且涉及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和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初产妇和经产妇的心理状态是存在明显差异的。若孕产妇自身体质不佳且心理承受能力不足,则容易在分娩、康复和治疗过程中出现相对复杂的情况,甚至加重病情和临床护理的难度,因此,护理人员必须在孕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减轻心理压力,消除心理负担,指导孕产妇做好产后康复和护理工作。

3.2.5 产科护理管理及其规范执行不到位 医院制订的产科护理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规范“上墙”但是没有“入心”,且很多涉及护理安全的规范未能及时更新和补充,不能及时指导临床护理人员;部分护理人员对临床护理规范不重视,不严格遵照执行,尤其是涉及无菌操作部分,往往以方便为由;针对用药环节的“三查七对”工作,有时候护理人员也因为工作繁忙而忽略核查,对护理记录内容也保存不完整,使得产科护理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本研究调查中发现,个别产科护理人员在交接班时过于简单,未能及时掌握不同患者的病情进展情况,在配药时延误时间和配错计量;部分护理人员未认真查对孕产妇病情而在使用药物时发生差错,导致医生未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患者病情,从而延误诊疗的最佳时机,从而引起患者诸多不适,造成不良后果。

3.3 建议

3.3.1 应强化护理人员安全用药管理意识 产科护理包括产前保健、正常分娩、妊娠期合并症等护理,其护理工作强度大、风险高,为保证产科护理的质量,应强化护理人员安全用药行为,实行弹性制度,及时调整护理人员的休息时间,调动护士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避免因护士疲劳而发生用药差错。同时,应加强护士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自我管理意识,避免用药错误后出现缓报和瞒报的情况。由于产科护理涉及孕产妇及其胎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在使用药物进行护理过程中,要加强专业知识和药理学知识,尤其是产科常用药的商品名、通用名、剂型、用法及不良反应等[2]。应完善药品储存和保养制度,及时改善升级药房、药库的硬件设施,注意库房内温度、湿度及通风,并按药品的性质分类储存,防止药品霉变、虫蛀、过期。在安全用药方面,避免因药物使用不当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怀孕期间用药,许多药物能通过胎盘对胎儿造成不同程度的先天性损害,严重者可致胎儿畸形、流产或死胎,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精神和经济负担,因此安全合理用药备受关注。在使用药物前,要弄清楚病情,了解患者有没有对药物的过敏史以及近期的用药情况,做到对症用药。在用药前,应注意了解药物的性能、作用、副作用、使用禁忌证等。要掌握药物的剂量和用法。通常在药物的说明书中,都说明了用药的极量,极量是指药物治疗的剂量限制,即安全用药的极限,超出了这个极量,便会中毒。按常规剂量用药既能发挥药物的治疗作用,又能减少和避免出现副作用,必须严格遵守。在用药前,检查药品是否过期,对于过期或失效以及无法确定的药品千万不能使用。有些药物可产生打瞌睡、困倦、头痛、头昏等副作用,服药后不能做集中注意力或有危险的工作,如驾车、开机床、登高作业等。用药不能凭经验,药物一般都是对某一症状有效果,既不能凭感觉吃药,也不要把药物随便推荐给别人使用,避免发生危险[3]。由于药物之间产生物理吸附或化学络合作用形成配位化合物,联合用药不当时会影响药物的疗效,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亦随之增高。例如部分抗生素与钙、镁、铝等无机盐类抗酸药或含铁的抗贫血药合用,会生成配位化合物,影响药物的吸收,降低抗菌效果;因而在服用抗菌素期间,应暂停服用钙片等药品。

3.3.2 应提高护理人员安全用药水平 首先,产科护理人员一定要遵循按时服药的原则,根据药物的性质、患者的病情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用药。例如,某药4 h服用1次,是因为该药在血液中维持有效治疗浓度的时间只有4 h,超过这一时间,药效会降低。另外,有些对胃肠道刺激性较强的药物及助消化药,应在饭后服用。其次,护理人员要合理掌握剂量,不管以哪一种方式服药,药物进入血液后必须达到“有效血药浓度”才有治疗效果。与此同时,药物的毒副作用也会随着血药浓度的升高而逐渐增加。第三,护理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缓急、用药目的以及药物本身的性质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如果口服疗效好,应首先采用口服。若遇到容易被胃肠道中的液体破坏和有强烈刺激性的药物,则不宜口服。如果肌内注射和静脉滴注能获得同样的疗效,宜采用肌内注射。静脉滴注的缺点是易产生输液反应,另外,药液如果漏出血管时还有可能引起静脉炎,严重者可引起局部组织坏死。第四,在护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孕产妇和新生儿忌服过期药品。例如,贮存了12个月的维生素c片会发生变质,其药效将减少50%,而且会分解产生出能引起糖尿病和肾结石的多种化学物质。第五,孕产妇不要长期服用解热镇痛药。长期服用解热镇痛药易导致人体对药物的依赖,并可损害人体的肾功能,特别是复方止痛药,其毒性比用单剂所产生的毒性更为严重。国内已有因长期服用去痛片、复方阿司匹林而引起肾脏受损的病例。第六,孕产妇和新生儿避免多种药物同时服用。新生儿用药品种应尽量减少,能用一种药物治疗的,就不用两种或更多的药,一般合用药品种以不超过3~4种为宜。

3.3.3 应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基本制度 产科医院要通过医院信息系统(his系统)建立适合医护人员用药特点和安全的用药工作流程与制度。建立一整套由临床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共同构建的安全给药及其排查系统。同时在患者使用药品时告知其种类、数量、服用方法、时间、注意事项等。临床护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三查七对”制度,依照医嘱准确掌握不同患者的用药剂量、浓度、方法、时间、注意事项、常用剂量、适应证、禁忌证,及时掌握不同药物的不良反应和配伍禁忌,密切观察孕产妇和新生儿在使用药物后的药效及不良反应,如发现有过敏、不适、中毒或其他不良反应,应该及时停用该药,并上报医生,做好相关护理记录。根据临床护理的需要,尽量减少联合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及时向患者说明药物使用及安全用药的相关知识,做好宣教和观察。同时医院还要成立产科静脉治疗小组,建立静脉治疗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定期梳理常用的高危药物,确保临床用药和护理的安全[4]。

新生儿护理用药也应该慎重选择,不可简单地参照成人用药品直接减量服用,宜选用新生儿或者小儿专用药品。例如在使用解热镇痛药时,成人用的去痛片中部分成分易使儿童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紫癜;新生儿使用阿司匹林易在胃内形成黏膜糜烂;感冒通可能造成儿童血尿。再比如12岁以下的小儿尤其要注意禁用或慎用的抗生素:四环素可引起牙釉质发育不良和牙齿着色变黄;诺氟沙星可引起负重骨关节组织的损伤,抑制骨骼生长;庆大霉素可致儿童永久性耳聋及肾脏损害;新生儿使用氯霉素和磺胺类可引起灰婴综合征和溶血。

3.3.4 应强化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实施风险管理有助于护理人员的风险危机意识提高,有助于提高产科护理药品管理质量。通过每月例会、护理差错事故教育,强化护理人员风险意识,强调各项护理操作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护理态度严谨,避免侥幸心理。组织全院护士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护士管理办法》、各种规章制度;邀请法律专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解典型案例,增强护士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护士的行为;制订新入院人员专科护理安全培训等制度,提高护士防范风险的意识[5]。通过产科护理大小查房、护理病例讨论,尤其是参与产科医生的巡查,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对日常护理操作中的易发风险具有预见性,有效提高护理质量。根据产科护理特点及存在的风险隐患,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培养树立正确的医疗风险意识,最大限度地控制护理风险[3]。在遵守规范制度的同时,建立常见风险告知制度,护理操作中高风险的项目如吸痰、导尿、特殊用药、重症患者压疮的防治、抑郁患者的防自杀等相关护理项目的注意事项、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及家属,取得理解和配合。通过加强护理风险的管理,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护理人员自律学习和掌握风险处理预案的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及自律性,避免潜在的护理风险,减少护理纠纷与差错的发生[6]。

3.3.5 应强化安全预防与管理干预 首先要严格产科护理用药“三查七对”制度,药物使用前要认真辨认药品是否存在沉淀、浑浊、变质或标签不清;其次,使用药品前应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查看有无过敏记录和皮试结果;再次,使用毒麻限制药品时,要经过反复核对,若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最后,若是患者体腔内用药,需要稀释浓度的,要按照正确的配置方式、比例、给药方法进行操作[4]。制订护理差错事故的防范措施以及意外事故紧急状态时的护理应急程序、住院患者紧急状态时的护理应急程序、重要护理操作前后的告知程序等[5]。总之,护理人员应详细阅读药物的使用方法、副作用、用药禁忌等,并与患者反复进行沟通协调。

3.3.6 应强化患者的用药安全教育 应使产科护理对象了解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健康饮食等基本常识,提高患者的食品药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营造全员参与、健康安全的饮食用药环境。要使孕妇认识到可能受到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部分药物可能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损害胎儿的生长发育[6-7]。若孕产妇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发现药物性质发生改变,患者及其家属容易对护理人员的工作产生质疑,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向患者及其家属讲解用药基本常识和健康教育[8]。

[参考文献]

[1] 何红燕,吴婉梅,梁伟平,等.安全文化建设在临床护理用药管理中的实践与探索[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10, 16(4):1776-1779.

[2] 朱伟梁,丁禄霞,李莉,等.品管圈活动在降低我院门诊药房发药差错率中的应用[j].中国药房,2012,23(13):31-33.

[3] 张红娟.安全强化在临床护理药品管理中的作用[j].海峡药学,2011,23(4):229-231.

[4] 温旭东,黎爱军.风险教育与分级管理在医疗风险管理中的作用[j].医学与社会,2010,23(12):56-58.

[5] 赵锦秀,邓晓杨,赵秀梅.我院妇产科护理纠纷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5(2):6975.

[6] 钟惠芬.护士压力因素及应对措施[j].广州医药,2011, 42(3):79-80.

[7] 张春梅.儿科护士心理压力的缓解与应对[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1,24(10):1239-1240.

护理风险产生原因篇5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工作;安全风险;防范对策;分析研究

在妇产科护理过程中,由于专业性较强,患者出现各种风险的几率较多,因此对产科护士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应急能力等要求都会相对提高。尤其是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医疗安全问题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妇产科中由于存在各种不稳定因素,使得妇产科风险居高不下。加上近些年疾患关系较为紧张,妇产科已经沉稳给医患纠纷发生率较高的科室。因此,只有不断提高妇产科护理水平,才能保证避免出现意外。

1现阶段我国妇产科护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1.1妇产科患者及其家属本身意识存在问题

现代医学的发展使得当前妇产科在对一些疾病进行治疗过程中的复杂程度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就是相关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对于孕妇在进行分娩以及运气护理过程中会存在各种风险。但是在传统观念上认为,妇女分娩就是一种正常的过程中,不需要过多的重视。这种病患家属本身意识的不足是造成意外的重要原因之一。没有风险防范意识,不能积极配合治疗,这就是的各项风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1.2医护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护理工作由于涉及到的范围较广,因此对责任心的要求较高。因此,护理人员在对产科患者进行护理过程中不仅要有较好的业务水平,同时要求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在进行护理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强化各种操作技能,实现护理工作效果的提高。同时在进行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一些护理人员存在擅离职守的情况。因此医院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保证将产科护理中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

1.3同患者缺乏及时沟通,造成医患关系紧张

在进行夫产科护理过程中,护士是同患者相处的时间较长,产生的交集也较多。一些护理人员由于同患者缺乏共同,同时服务态度较为冷漠。使得患者在进行治疗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由于没有及时进行沟通,医护人员无法了解到病人感受,在对病人进行治疗时无法确定病人病情的发展状况,造成在治疗效果大大降低。

2降低妇产科护理中存在风险的相关对策

2.1加强宣传,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意识

在对患者进行护理过程中要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风险告知。将护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让患者及其家属知晓。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一些护理知识的宣讲,使患者及其家属产生一定的风险意识,强化对护理工作的重视。同时护理工作人员要及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危险到来之前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防范,避免发生较为严重的意外情况。

2.2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一方面,要加强有人员的理论学习。由于护理工作专业性较强,因此必须有足够的理论支撑才能实现护理效果的提高。因此要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能够妥善处理,避免意外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首先,通过组织医护人员学习医院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在制度上实现对医护人员的约束,实现对护理风险的防范。其次要通过组织各种活动,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从思想上提升保证对护理风险的防范。

2.3强化医患沟通,创造和谐医患关系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医患关系始终处于相对紧张的态势。这种紧张的状态一方面不利于患者的病情恢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因此在开展护理工作过程中,护理人员要加强同患者及其家属的共同工作。了解病人病情的发展情况,同时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告知家属。在进行沟通过程中,,医护人员还可以对患者进行一定的心理辅导,使得患者在对自身病情有所了解的基础上消除心理压力,以一种积极的心态面对疾病,配合医生治疗,尽快恢复健康。

2.4强化监督,保证妇产科护理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良好的监督机制时保证措施得到落实的重要基础。因此,在进行夫产科护理过程中,医院必须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护理过程中的各个缓解能够进行有效监督。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消除。同时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存在问题的科室和相关人员要进行一定的处罚,对于表现良好的科室和人员要进行奖励。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风险问题的解决。

护理风险产生原因篇6

关键词: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生物多样性

一、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概念界定

(一)外来物种入侵及其危害

1.外来物种入侵的含义: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国际社会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不断关注与重视,外来物种入侵成为关注的热点与重点。其实,所谓的外来物种入侵就是兼具外来物种与入侵性两个特点。也就是说,所研究或指向的物种并非一国或一地区本土化的产物,在此基础上该物种通过自然力的作用或人为因素的干预从原有的生态环境进入到另外一个全新的生态环境的过程的总和。由于该外来物种在全新的生态环境中不断的进行繁殖与扩散,使得原有的当地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并对当地的生物的多样性形成直接或间接的排挤、压制等不良影响的状态。究其实质而言,即物种突破了自己原有的自然分布范围和分布位置,加入到另一自然分布区域的生态环境的过程。

2.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环境危害:我国地大物博,受外来物种入侵的影响,对于环境会产生重大的危害,具体来讲,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外来物种的入侵破坏了原始生态环境的自然性和完整性。原始生态环境的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外来物种入侵势必会对这种原本的相对稳定造成很大影响,其本身具备的自然性和完整性也难以维系。其次,外来物种的入侵对于整个的生态系统形成了挑战。外来物种的入侵,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其不断地对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的占用,加剧了生态系统的可承受度。再次,外来物种的入侵使动植物的多样性受到危害,严重影响并阻碍了物种间多样性的遗传。同时,外来物种还具有改变和破坏本地物种生物进化的潜在威胁。

(二)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界定

1.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内涵: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又被称作环境风险评价制度,通过对外来物种传入到造成不确定影响、结果的过程中对不特定事件所进行的识别认证、评估预测、突发处理等,以最低的成本将外来物种入侵的不利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由于外来物种入侵是一个复杂漫长的链式发展过程,从风险评估制度的初衷来讲,在外来物种传入、定居、繁殖、潜伏、异变、扩散等不同阶段的发展过程时间段确立不同的外来物种检疫控制阶段,在最大程度和最大范围内形成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识别、防范、预警,甚至是直接采取对应的解决措施。简单来说,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是当前解决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风险程序启动、产生危害识别、具体风险评价、应对风险管理等重要环节。

2.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必要性:结合当前外来物种入侵的现状,总的来讲,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具体来讲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大家对于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现有专家学者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意识,避免由于不合理的集体行为或个人偏好影响甚至破坏既有的生物生存系统。其次,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是对外来物种进行检验检疫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执行依据,是屏蔽或抵御不可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风险产生的必要制度建设。最后,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是我们保护本土生物、定居、繁殖和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屏障,是当地生态环境可控、生物多样性与遗传多样性维系的保障。

二、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缺乏完善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立法

1.立法存在漏洞,现行规定不完整:尽管我国现存有一些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也多见于动植物卫生检疫、环境资源保护等相关规范中,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讲,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并未形成很好的控制效果,究其实质而言,是由于目前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尚不存在专门针对和有效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规范性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也仅停留在1992年修订的《植物检疫条例》、1995年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版年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这些法律规范形成时间相对久远,对新近这些年出现的外来物种入侵鲜有涉及。另外,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规范中,也只限于1993年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7年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9年版《海洋环境保护法》、2006年版《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就其规范内容而言也不够完整。

2.立法原则未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目前我国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动植物卫生检疫、环境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尚不存在专门的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规范,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立法依据就更加无从谈起。故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原则尚不明确。就前述动植物卫生检疫、环境资源保护等相关规范的立法原则而言,通常注重在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层面进行原则设立,不可否认这些原则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原则确实存在影响,但基于我国尚未建立对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的机制建设、综合管理机制建设、追踪检测机制建设等配套的其他机制建设。因此,对于主张损害原则为主的立法原则存在不完善的设计,在未来构建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项法律规范制度中加以明确风险预防原则,以确保日后具体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制运行得以实现。

3.引种责任不明确,处罚制度未健全:就当前我国现存的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规制多由《植物检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加以保障实施。这些法律中涉及到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相关责任并没有被具体定位化,所以因涉及外来物种入侵所引起的侵害后果主张相关人员或相关单位的责任的时候,引入的责任不明确。同时,正是由于该外来物种入侵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因此,由此规则产生的处罚制度同样没有明确的划分,具体的处罚也尚未得到健全的制度,这样就难以保障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原有生态环境破坏而主张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和保障。

(二)缺乏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

1.风险评估机构不明确:按照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来讲,对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影响所产生的可预测性的事件对人身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或损害评估后提出预测、应急和减缓的措施,在整个过程中,由国家专门的环境负责机构进行评估。而早在2004年,我国已建立了由农业部牵头,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科技部、海关总署、国家海洋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国外来生物防治协作组,成立了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农业部也成立了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为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提供组织和技术保障。但这种“九龙治水”式的多部门共同管辖,各自在管辖领域工作,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各部门之间存在“缝隙”,覆盖面有重复、有遗漏。但是至今仍未有一个确定的专门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构,此问题亟待解决。

2.风险评估机构组织体系不完善:由于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构尚不明确,对于现有法律规制制度下的风险评估机构组织体系也难以清晰的界定。目前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组织机构相对分散,与之管理最接近的组织体系建设是环境资源保护风险评估制度的组织体系,由于外来物种入侵是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其具有自身风险评估的特点,直接将环境保护风险评估制度的组织体系加以适用显然不妥,而当前我国对于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构的组织体系建设需要加快速度。

三、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立法

1.以风险预防原则为立法原则: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立法,对完善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具有指导意义。相对一般环境风险事件的产生和发展,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更大,需要将以风险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加以确定,同时辅助原始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信用原则等相关的基础原则建设。如此,对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构建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就具有立法的指导意义。

2.制定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结合国外其他国家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规范而言,我国很有必要建立国家层面上的专门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立法。这部专门性的立法规范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它是我们将外来物种风险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实践结合的重要成果,也是未来处理外来物种风险的有效执行依据。

3.明确引入责任,建立奖惩制度:明确引入外来物种风险责任,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建立对外来物种入侵的奖惩制度是落实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外来物种入侵固然存在造成当地生态环境破坏的可能,但也存在有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可能性。所以,对于外来物种的入侵所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效果,因此,在制定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时候分别制定不同标准的奖惩制度。

(二)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制度立法

1.建立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机构:建立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机构是保障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制度立法的重要实现途径,只有具备了相对应的管理机构,才能保证外来物种入侵法律制度得以有效践行。具体来讲,可以参照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的设计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结合外来物种入侵风险有效管控的自身特点进行,不能盲目复制。

2.明确风险评估机构的系统组成、责任范围:结合我国行政体系和实际国情,明确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构的系统组成与责任范围,是有效落实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由于经济全球化发展,各国相互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为了保障风险评估机构职能的有效实现,对于该机构建设的系统构成要有明确的划分,同时确立对应的责任范围,防止对于外来物种风险事件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相互争取现象出现,有效保证机构间对于外来物种风险防范、评估与治理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汪劲.抵御外来物种入侵:我国立法模式的合理选择——基于国际社会与外国法律规制模式的比较分析.现代法学.2007,29(2).

[2]刘文燕、荆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4,1(中).

[3]刘欣庆、李景明、孙玉芳.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研究.农业科技管理.2012,31(6).

[4]于辉、王旭静.浅谈外来物种入侵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防护林科技.2014(8).

[5]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浅议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及其防治对策.生物安全学报.2012(21).

[6]王丰年.外来物种入侵的历史、影响及对策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21(1).

[7]姜涵.风险预防原则在预防外来物种入侵中的法律适用.东方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远见.2012年2月.

护理风险产生原因篇7

资料与方法

2008~2009年收治孕产妇3125例,2008年1523例产妇作为对照组,2009年1502例产妇作为干预组。

研究方法:采用历史对照研究。回顾以往风险事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风险管理模式。干预组实施产科护理风险管理:⑴建立风险控制组织:建立产科护理风险控制组,组长1名,安全员2名,顾问若干名,每月在质量跟踪、评析基础上,针对产科护理风险提出防范措施,进行实时监控。⑵识别护理风险:护理风险的识别是对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护理风险进行系统的连续的识别和归类,并分析原因的过程。⑶制定产科护理风险管理措施:①创建安全文化:鼓励护士及时上报护理缺陷,建立不良事件上报激励机制,重分享、轻处罚,寻找护理活动中的隐患和缺陷,提出优化意见和改革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和典型案例评析,强化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②健全规章制度:针对高危因素,全面修订产房制度和常规,落实安全措施,实行风险防范。⑷优化环境设施:产房内环境规范、安全。器械设备严格执行消毒灭菌规范,常处于应急备用状态。

结 果

两组产妇的产后情况干预组有12例产妇发生第2产程延长。对照组有19例。

两组产妇护理缺陷、意外事件发生:干预组有1例产妇发生护理缺陷;对照组有5例产妇发生护理缺陷。干预组1例发生意外事件,未发生医疗纠纷;对照组1产妇意外跌倒,有3例产妇发生纠纷。

两组孕产妇的满意度:干预组参与孕产妇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的有996人,满意率98.5%,对照组参与调查人数886人,满意率94.6%。实施护理干预后,产妇对护士的满意度有了提高。

讨 论

产房护理风险管理效果分析:①护理缺陷及意外事件减少:大多数医疗差错非为技术水平所致。本研究以消除系统缺陷为策略,对风险实现主动管理,结果显示干预组护理缺陷及意外事件各发生1例与对照组引相比减少。干预组寻找护理风险发生高危因素,并针对高危因索从护理常规、操作流程及管理方法上制定相应于预措施,有效防范护理缺陷、意外事件的发生[2]。②孕产妇满意度提高:护患沟通不足是影响孕产妇满意度的主要因素之一。本研究显示干预组满意率达98.5%,较对照组有所上升。对照组发生3例沟通不当所致纠纷。干预组强化护理人员沟通的培训,促进建立和谐信任的护患关系,有效提高了孕产妇的满意度。③产科质量明显提高:传统观点认为护理风险是在护理过程中发生的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医疗意外造成的患者机体损伤。本研究将产科并发症纳入干预后效果评价指标,结果显示第二产程延长、新生儿窒息发生率下降。干预组在风险识别及危险性评估基础上,强化了助产士产程观察处理的培训,使护士对风险及并发症发生有一定预见性,并能及时运用熟练的护理技术于预,有效提高了产科近期质量。

风险管理模式实施要点:①风险控制组织是基本保证:有报道建立护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来专门研究现实的和潜在的护理风险,同时建立相关的消除或减少风险和教育培训,以预防护理风险确保护理质量的提高[3]。本研究显示实行风险管理前即成立风险控制组织,其对护理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讨论制定并组织落实干预措施,是风险管理成功的保证。②提高对风险的认识:只有提高对护理风险的认识才是减少护理风险的前提。如果掌握存在于各个环节的风险所在,那么风险发生率会大大下降。本组通过使护士对潜在的风险其有警觉性,管理者制定详细、周密的风险管理制度,实施系统、全面的管理控制[4]。③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干预重点:风险评估是在明确可能出现的风险后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性进行的估计。明确了事先干预的重点,将有限的人力和物力集中解决危险性较高的因素,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5]。

医疗护理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医学界共识,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风险的发生。本组探索了产房护理风险的管理模式,尝试构建相应的风险评价体系及管理机制,取得一定成效。具有普及推广性。但如何进一步开展定性、定量的调查研究,创建完整的产房风险评价标准和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 李淳.突行风险管理提高服务质量[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5,2(10):953-954.

2 郑红,张红虹.脑外科病房常见护理风险因素分析及对策[j].天津护瑾,2006,14(1):42-43.

3 戴青梅,陈丽英,徐雪艳,等.护理风险管理研究进展[j].中国护理管理,2006,6(8):36-38.

护理风险产生原因篇8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心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1]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破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方“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2]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确认具有里程碑意义。《里约宣言》第15条专门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同时,作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两个重要成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都把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实现自身目标的重要原则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在序言中指出:

“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

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从序言到具体条款都始终贯穿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将转基因生物体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防范法律原则基础之上。该议定书的序言第四段重申了《里约宣言》的第十五项原则,正文第1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综上所述,预先防范原则自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扩展到包括了保护臭氧层、气候变化、有毒有害废物处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生物安全等环境保护的所有领域,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的确立和发展。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先进的国家已在其国内法中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用以防范环境风险。例如,在宪法层次上,2005年2月法国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认可了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基本法层次上,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言中规定“……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风险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明确地把风险预防和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并列地规定为环境法的4个基本原则。法国1998年制定的《环境法典》在第110条第1款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指出“根据这一原则,不允许以缺乏足够的科学技术知识因而无把握为借口延误时机,在费用可接受的范围内,不对可能给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法避免的可预见灾害及时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3]在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层次上,德国《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丹麦《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瑞典《化学品法令》与《化学物质排放法令》多处规定了预防的准则,并把预防环境风险和人体健康风险的要求融入到所有条文之中。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构成要素。

(一)启动时点:遇有无法接受的危险。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将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这种环境风险所带来的威胁达到何种程度时才予以适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启动时点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严格,如《里约宣言》规定的是“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则规定“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如199年《巴马科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对人类或者环境导致危害”;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的是“潜在不利影响”。虽然这些条款规定的标准有所差异,但其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包含了承载价值的语言,表达了对可接受损害程度的道德判断。

威胁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以上列举的环境法律文件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实际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发展的程度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对环境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上肯定存在差异,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各国对环境风险威胁的严重性程度的判断,制定一个统一的严重性标准显然也是不现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预防原则”的启动时点规定为“道德上无法接受的损害”,它包括“威胁到人类的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严重和有效地无法挽回的损害;对当代或后代不公平的损害;未有充分地考虑那些受影响者的人权而实施的损害。”这为各国的立法者提供了较为权威的参考。

(二)科学的不确定性。这是指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

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说明当科学上对损害的因果关系、规模、可能性和性质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时,“预防原则”仍然可以发挥作用。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区别于以往的环境保护原则的最明显的特点。大部分国际环境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要求不需等到有确定的科学证据,但是至少也应该有合理的根据,这说明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基于人们的对风险的焦虑认识或情感原因,而是建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旨在指导人们面临潜在的巨大环境风险时作出明智的决定。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只能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即某种形式科学分析是必需的,而若仅仅是幻想或凭空推想不能引发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4]

(三)成本与效益的评估。风险预防原则的这个要素是指其适用应当在总体的社会、经济影响上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为了避免因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而付出过高的社会代价,国际社会采纳了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即运用比例原则评估风险预防措施是否符合相称性:一项依据风险预防原则而采取的措施,不但要有制定的必要性,同时需要具有法理上与经济成本上的合理性,并且要使风险预防措施与风险管理之间具有适当的联系。[5]

(四)适当的预防措施的采用。预防措施应当与所选定的保护级别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大小相对应,即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常用的预防措施包括:禁止性措施、暂停或延缓性措施、使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寻找替代方法和进一步研究并搜集更多信息等。

三、关于我国环境法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思考(一)我国国内法中尚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因为时代的局限,作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1989年《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适用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没有规定和体现风险预防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中现有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已经包含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没有必要再专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确认,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解释是不妥当的。因为从立法的时间来看,《环境保护法》是早在1989年就获得通过,而当时风险预防原则还根本没有传入我国,因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意图中不可能含有对该原则的考虑。此外,从立法内容上看,风险预防原则和我们平时所说的“预防为主”的原则是不同的两个原则,认为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在少数环境领域实施了风险预防原则,如《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45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风险预防原则在其他环境领域是缺乏立法规范的。

(二)我国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分析1.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的客观需要。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只注重经济增长,忽略环境保护,而这种经济增长是以大量消耗、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的是我国的环境危机也空前加剧了,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而目前在我国经济转型期,一些急功近利的项目使得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日趋严重,对社会构成了巨大威胁。[6]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问题十分严重,环境风险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环境法对于含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尚缺乏规制,但是这类特殊的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会使我们付出很大代价。

2.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污染防治。我国环境保护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新需求。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能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话,将对于整个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虽然我国已加入了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但从国内立法的态度上看,我国在对待风险预防原则问题上是比较谨慎的,还未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能与我国在对外关系中有关该问题的立场相一致,并给世界各国树立一个有信必守、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国应在国内法上积极承认风险预防原则并予以贯彻。

(三)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建议1.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从国际环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来看,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对于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损害,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开展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工作,我们应利用这个时机在我国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并以其指导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只有把风险预防原则上升为环境基本法所确认的基本准则,才能使其发挥协调其他环境立法、指导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的作用,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全面构筑起一道道预防重大环境风险的制度防线。

2.在重要环境保护领域积极落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主要涉及到人类、动植物健康领域和生物安全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应加入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规定或具体制度,例如我国应当在规范转基因生物、危险化学品专门性法律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3.建立健全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法律制度。风险预防原则的真正实现,除了确立其基本原则的地位,还需要具体的法律机制和法律制度的配合。目前,我国法律中已经包含了部分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清洁生产制度、标签制度、许可证制度和一定程度的风险性活动实施者责任制度等,但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笔者建议应增强清洁生产制度的强制执行效力,增加风险性活动实施者的有关保证责任和监测过程中的经济责任的规定,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注:

①vorsorge在德语中意为“事先的考虑和担忧”。

参考文献:

[1][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美]托马斯·伯根索尔和肖恩·d·墨菲,著。黎作恒,译。国际公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see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published in2005,p13.

护理风险产生原因篇9

风险是指发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在临床医疗护理中对患者可能损坏称为临床风险,这种风险最终可能出现不发生、侥幸脱险和出现临床风险事件三种情况。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安全,直接影响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医院功能的直接发挥及医护人员的自身安全。由于产科护理风险高,尤其是涉及产科用药和早产儿围生期护理,药物治疗是产科临床护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对护理质量要求很高,如何保证产科护理人员承受最小的治疗风险而使产妇获得最大的治疗效果是当前产科护理管理的重点。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2013年我国与用药安全相关的缺陷占所有护理缺陷的30%左右,其中造成缺陷的原因中,50%是可以提前预防和规避风险的。本研究以2011~2013年引入风险管理后,在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我院”)产科就诊的孕妇生产用药情况为调查内容,通过比较风险管理前后产科护理及药品管理中出现问题的频次和效果,以消除患者隐患,防范用药差错,提高护理人员对风险的识别能力,提出完善相关管理的建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2012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产科护理药品风险管理制度,在产科护理的各个环节中均设有风险管理方案及预防措施。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选择2010年1月~2013年12月在我院产科就诊的孕产妇600例,其中,实施风险管理前(2010年1月~2011年12月)300例,实施风险管理后(2012年1月~2013年12月)300例;年龄21~41岁,平均(28.23±4.27)岁;学历:初中以下21例,初中60例,高中/中专学历415例,大专及以上104例,所有受访者资料及心理均无异常。参与本研究的我院产科护理人员27人,年龄20~46岁,平均(27.59±5.14)岁;学历:大专10人,本科14人,研究生3人;职称:护士3人,护师15人,主管护师7人,副主任护师2人。

1.2 方法

主要采用回顾性分析法,对2010年1月~2013年12月入住我院产科的孕产妇护理用药不良事件18例,即在按规定剂量正常应用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而非所期望的、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的反应,主要是事先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和解释导致;用药隐患61例进行分析,即在孕产妇诊疗和护理中发生药物配伍不当、用药时间不当、药物保存不当、医嘱处理不当、药物副作用未告知等情况,若处理不及时增加诊疗风险引起医患纠纷。

2 结果

查阅2010年1月~2013年12月入住我院产科的600例孕产妇护理档案,发现用药不良事件18例,用药隐患61例;其中,2010年1月~2011年12月300例孕产妇护理档案中发现用药不良事件14例,用药隐患52例。产科护理通过引入风险管理后,用药不良事件从实施风险管理前的4.67%下降至1.33%;用药隐患由17.33%下降至3.00%。见表1。

3 讨论

3.1 产科护理用药不安全因素分析

3.1.1 药物配伍不当 在实施产科护理风险管理前的300例产科护理档案中,研究者发现药物配伍不当有10例,占抽查档案总数的3.33%,其主要原因是护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注意力分散,未按照药物使用前消毒和配伍程序进行操作,造成部分药品受污染或发生配伍禁忌;部分护理人员浪费药品现象比较突出,导致用药剂量不足,影响孕产妇和婴儿康复时间和效果。实施风险管理后,药物配伍不当事件发生率明显下降,说明实施风险管理有助于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减少护理差错的发生。

3.1.2 用药时间不当 部分护理人员提前30 min以上配制注射类药品或针剂,影响药物效价;部分护理人员未向孕产妇或新生儿监护人交代清楚准确的用药时间;部分护理人员未严格按照静脉滴注要求掌控滴注速度,导致患者不适临床反应加剧。

3.1.3 药物保存不当 部分护理人员未对药物的储存方式引起重视,如将需要冷藏使用的婴儿使用的疫苗暴露在常温或者高温环境下,导致注射后药效明显降低或者无效;部分护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极个别过期或者失效的药品,导致临床中存在威胁患者生命的风险。

3.1.4 医嘱处理不当 部分护理人员因医护间沟通不畅,导致护理人员在执行中遗漏;部分护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未检查出医生开立医嘱中可能存在的药物配伍等问题,或存在疑问但仍然执行等。其主要原因是护理人员对医嘱认识模糊,或对药物诊疗知识欠缺,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导致护理差错或过失,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实施风险管理后,护理人员明显加强了对临床用药知识的学习,提升了医嘱执行力,遇到疑问也会及时与医生或患者沟通,减少医护矛盾和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

3.1.5 药物副作用未告知 部分孕产妇在生产前服用部分助产药品或生产后服务缓解宫缩等症状的药品会引起身体不适,护理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患者及其家属产生误解或不信任,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3.1.6 用药不良反应 部分药品出现患者不良反应后,护理人员未及时向医生反馈和参与替换药物,未耐心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相关原因,导致医患矛盾升级。

3.2 产科护理用药不安全原因

3.2.1 产科护理人员药物安全使用等相关法律意识淡薄 产科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应该始终将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尤其是针对分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急症或急救等工作进行严格训练,忽略了对孕产妇及其家属的知情权等相关法律问题重视不够,容易造成医(护)患纠纷和孕产妇个人隐私泄露。由于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用药和护理工作压力大,容易产生烦躁情绪。当护理人员服务意识不足、耐心解释不够、服务预见性差,患者及其家属容易产生不信任感或者不配合,若沟通不够、态度生硬,则极其容易产生纠纷。

3.2.2 产科护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 产科护理相比较其他临床科室复杂,对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若在护理过程中对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观察不仔细不及时,病情进展掌握不够的话,极容易给诊疗和临床护理工作带来风险。产科诊疗技术发展速度较快,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药物的临床应用日益增多,这对护理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若对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药物的使用与不良反应认识不够,则极易引发医疗风险和纠纷。

3.2.3 药物不良反应损伤 产科用药对医护人员要求较高,若药物剂型剂量使用不当,未按照医嘱用药,用药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反馈给医生,或者发生配伍禁忌处理不及时,容易产生药物副作用、毒性反应、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和致畸作用,从而产生药物不良反应损伤,甚至发生延误临床治疗和患者病情,引发医疗纠纷和矛盾。

3.2.4 孕产妇自身体质和心理原因 孕产妇属于特殊群体,一般病情较复杂,且涉及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和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初产妇和经产妇的心理状态是存在明显差异的。若孕产妇自身体质不佳且心理承受能力不足,则容易在分娩、康复和治疗过程中出现相对复杂的情况,甚至加重病情和临床护理的难度,因此,护理人员必须在孕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减轻心理压力,消除心理负担,指导孕产妇做好产后康复和护理工作。

3.2.5 产科护理管理及其规范执行不到位 医院制订的产科护理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规范“上墙”但是没有“入心”,且很多涉及护理安全的规范未能及时更新和补充,不能及时指导临床护理人员;部分护理人员对临床护理规范不重视,不严格遵照执行,尤其是涉及无菌操作部分,往往以方便为由;针对用药环节的“三查七对”工作,有时候护理人员也因为工作繁忙而忽略核查,对护理记录内容也保存不完整,使得产科护理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本研究调查中发现,个别产科护理人员在交接班时过于简单,未能及时掌握不同患者的病情进展情况,在配药时延误时间和配错计量;部分护理人员未认真查对孕产妇病情而在使用药物时发生差错,导致医生未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患者病情,从而延误诊疗的最佳时机,从而引起患者诸多不适,造成不良后果。

3.3 建议

3.3.1 应强化护理人员安全用药管理意识 产科护理包括产前保健、正常分娩、妊娠期合并症等护理,其护理工作强度大、风险高,为保证产科护理的质量,应强化护理人员安全用药行为,实行弹性制度,及时调整护理人员的休息时间,调动护士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避免因护士疲劳而发生用药差错。同时,应加强护士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自我管理意识,避免用药错误后出现缓报和瞒报的情况。由于产科护理涉及孕产妇及其胎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在使用药物进行护理过程中,要加强专业知识和药理学知识,尤其是产科常用药的商品名、通用名、剂型、用法及不良反应等[2]。应完善药品储存和保养制度,及时改善升级药房、药库的硬件设施,注意库房内温度、湿度及通风,并按药品的性质分类储存,防止药品霉变、虫蛀、过期。在安全用药方面,避免因药物使用不当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怀孕期间用药,许多药物能通过胎盘对胎儿造成不同程度的先天性损害,严重者可致胎儿畸形、流产或死胎,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精神和经济负担,因此安全合理用药备受关注。在使用药物前,要弄清楚病情,了解患者有没有对药物的过敏史以及近期的用药情况,做到对症用药。在用药前,应注意了解药物的性能、作用、副作用、使用禁忌证等。要掌握药物的剂量和用法。通常在药物的说明书中,都说明了用药的极量,极量是指药物治疗的剂量限制,即安全用药的极限,超出了这个极量,便会中毒。按常规剂量用药既能发挥药物的治疗作用,又能减少和避免出现副作用,必须严格遵守。在用药前,检查药品是否过期,对于过期或失效以及无法确定的药品千万不能使用。有些药物可产生打瞌睡、困倦、头痛、头昏等副作用,服药后不能做集中注意力或有危险的工作,如驾车、开机床、登高作业等。用药不能凭经验,药物一般都是对某一症状有效果,既不能凭感觉吃药,也不要把药物随便推荐给别人使用,避免发生危险[3]。由于药物之间产生物理吸附或化学络合作用形成配位化合物,联合用药不当时会影响药物的疗效,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亦随之增高。例如部分抗生素与钙、镁、铝等无机盐类抗酸药或含铁的抗贫血药合用,会生成配位化合物,影响药物的吸收,降低抗菌效果;因而在服用抗菌素期间,应暂停服用钙片等药品。

3.3.2 应提高护理人员安全用药水平 首先,产科护理人员一定要遵循按时服药的原则,根据药物的性质、患者的病情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用药。例如,某药4 h服用1次,是因为该药在血液中维持有效治疗浓度的时间只有4 h,超过这一时间,药效会降低。另外,有些对胃肠道刺激性较强的药物及助消化药,应在饭后服用。其次,护理人员要合理掌握剂量,不管以哪一种方式服药,药物进入血液后必须达到“有效血药浓度”才有治疗效果。与此同时,药物的毒副作用也会随着血药浓度的升高而逐渐增加。第三,护理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缓急、用药目的以及药物本身的性质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如果口服疗效好,应首先采用口服。若遇到容易被胃肠道中的液体破坏和有强烈刺激性的药物,则不宜口服。如果肌内注射和静脉滴注能获得同样的疗效,宜采用肌内注射。静脉滴注的缺点是易产生输液反应,另外,药液如果漏出血管时还有可能引起静脉炎,严重者可引起局部组织坏死。第四,在护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孕产妇和新生儿忌服过期药品。例如,贮存了12个月的维生素c片会发生变质,其药效将减少50%,而且会分解产生出能引起糖尿病和肾结石的多种化学物质。第五,孕产妇不要长期服用解热镇痛药。长期服用解热镇痛药易导致人体对药物的依赖,并可损害人体的肾功能,特别是复方止痛药,其毒性比用单剂所产生的毒性更为严重。国内已有因长期服用去痛片、复方阿司匹林而引起肾脏受损的病例。第六,孕产妇和新生儿避免多种药物同时服用。新生儿用药品种应尽量减少,能用一种药物治疗的,就不用两种或更多的药,一般合用药品种以不超过3~4种为宜。

3.3.3 应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基本制度 产科医院要通过医院信息系统(his系统)建立适合医护人员用药特点和安全的用药工作流程与制度。建立一整套由临床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共同构建的安全给药及其排查系统。同时在患者使用药品时告知其种类、数量、服用方法、时间、注意事项等。临床护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三查七对”制度,依照医嘱准确掌握不同患者的用药剂量、浓度、方法、时间、注意事项、常用剂量、适应证、禁忌证,及时掌握不同药物的不良反应和配伍禁忌,密切观察孕产妇和新生儿在使用药物后的药效及不良反应,如发现有过敏、不适、中毒或其他不良反应,应该及时停用该药,并上报医生,做好相关护理记录。根据临床护理的需要,尽量减少联合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及时向患者说明药物使用及安全用药的相关知识,做好宣教和观察。同时医院还要成立产科静脉治疗小组,建立静脉治疗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定期梳理常用的高危药物,确保临床用药和护理的安全[4]。

新生儿护理用药也应该慎重选择,不可简单地参照成人用药品直接减量服用,宜选用新生儿或者小儿专用药品。例如在使用解热镇痛药时,成人用的去痛片中部分成分易使儿童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紫癜;新生儿使用阿司匹林易在胃内形成黏膜糜烂;感冒通可能造成儿童血尿。再比如12岁以下的小儿尤其要注意禁用或慎用的抗生素:四环素可引起牙釉质发育不良和牙齿着色变黄;诺氟沙星可引起负重骨关节组织的损伤,抑制骨骼生长;庆大霉素可致儿童永久性耳聋及肾脏损害;新生儿使用氯霉素和磺胺类可引起灰婴综合征和溶血。

3.3.4 应强化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实施风险管理有助于护理人员的风险危机意识提高,有助于提高产科护理药品管理质量。通过每月例会、护理差错事故教育,强化护理人员风险意识,强调各项护理操作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护理态度严谨,避免侥幸心理。组织全院护士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护士管理办法》、各种规章制度;邀请法律专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解典型案例,增强护士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护士的行为;制订新入院人员专科护理安全培训等制度,提高护士防范风险的意识[5]。通过产科护理大小查房、护理病例讨论,尤其是参与产科医生的巡查,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对日常护理操作中的易发风险具有预见性,有效提高护理质量。根据产科护理特点及存在的风险隐患,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培养树立正确的医疗风险意识,最大限度地控制护理风险[3]。在遵守规范制度的同时,建立常见风险告知制度,护理操作中高风险的项目如吸痰、导尿、特殊用药、重症患者压疮的防治、抑郁患者的防自杀等相关护理项目的注意事项、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及家属,取得理解和配合。通过加强护理风险的管理,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护理人员自律学习和掌握风险处理预案的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及自律性,避免潜在的护理风险,减少护理纠纷与差错的发生[6]。

护理风险产生原因篇10

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从我国刑法近年来的发展进程看,我国刑法的发展也呈现出由传统刑法到风险刑法、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的趋势,以此应对在民生领域出现的风险。例如,1997年《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具体危险犯,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则取消了上述要件。《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规定,行为人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构成犯罪,从而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具体危险犯修改为抽象危险犯。虽然只是对极少数犯罪的形态进行了修改,但上述刑法条文的修改确实能够印证我国刑法从结果本位主义向行为本位主义转变的一种趋势。不可否认,推动这种转变的因素与强化风险控制的力度直接相关。再如,《刑法修正案(八)》将飙车行为、醉酒驾车行为犯罪化,同样也体现了“风险刑法”理论的主张。显然,刑事立法透露出的新动向客观上起到了为“风险刑法”理论提供实践依据的效果,这也是风险刑法理论目前在我国支持者甚众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风险刑法的界定

(一)主观要素

传统刑法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知与主观故意或过失作为归责要素,即坚持主观过错责任原则。伴随着当代社会进入风险社会,越来越多的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和不可控制性。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可能对于危害结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如果仅仅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就对其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不进行惩罚,那必将不利于有效防控风险、维持社会秩序。因此,风险刑法在主观要素上不同于传统刑法,不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认识作为归责要素,而是采用客观归责原则,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某一具有引发危害结果的抽象危险性的行为,就可以针对此危险行为进行处罚。④相较于传统刑法的主观过错责任原则,风险刑法的客观归责原则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防控社会风险的功能,而且节省了刑事司法领域分析行为人主观认识过错的成本。

(二)行为要素

风险刑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范围扩张化、前置化的方式来更有力地应对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秩序,因此,风险刑法以行为而非结果作为惩处核心。风险刑法区别于传统刑法,不以行为人的行为所引发的具体危害结果作为归责要素,而以行为人实施的具有足以引发危害结果的抽象危险性的行为作为归责要素,也就是从结果本位主义到行为本位主义的过渡。①由以结果为规制核心到以行为为规制核心,这一转变在根本上区别于传统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风险刑法的独有特色。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传统刑法理论犯罪构成的重要一环,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地引发了危害结果时行为人的行为才具备可罚性。而在风险社会下,往往会出现诸多行为交互引发某危害结果的情况,很难分析某一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某一行为可能单独抽出来,与危害结果间并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但却极有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草”。②基于此,风险刑法不以因果关系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而是只要行为人的某行为具备了阻止安全状态发生的危险时就对此行为进行处罚,将因果关系从犯罪构成要件中抽离。

三、风险刑法的价值分析

有关于刑法的价值刑法学家们有不同的说法,但毋庸置疑的是,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是刑法所必须具备的两种基本价值,或者说是必须具备的两项功能。任何国家的刑法在设立之初都是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而被采纳的,就其作为社会规范的属性而言,秩序价值必定是刑法的基本价值之一。而单纯具有秩序价值的刑法,往往会成为国家压迫公民个人权利的工具,甚至是成为独裁者、君王实现个人独裁统治的工具。在强大的国家权利面前,公民个人是渺小的,若刑法作为社会规范只能成为国家压迫个人的最严厉的工具的话,或许公民会更愿意选择回到茹毛饮血的时代。因此,刑法作为社会规范中最为严厉的一环,必须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保障个人不受来自国家权力的随意侵犯,保障公民个人可以在满足安全感、享受良好社会秩序的同时行使其作为法律上独立个体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说,也只有具备了这两项价值,刑法才可以称其为刑法。风险刑法作为风险社会下刑法发展的时代产物,其价值也当然体现在秩序与自由这两方面。然而,风险刑法在秩序与自由这两方面的价值定位上存在价值矛盾:在秩序价值方面,风险刑法所展现的是正面价值,风险刑法以其法益保护抽象化、前置化、普遍化的特征,更好地实现了其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的价值,在切实实现风险防控、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同时,有效缓解了传统刑法理论所引发的信任危机,促进了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然而在自由价值方面,也正是由于风险刑法主张刑罚范围普遍化、前置化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与刑法的核心理念,也即刑法谦抑主义背离。③

(一)风险刑法理论基础之价值分析

风险刑法产生的舞台是风险社会,风险刑法理论是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产生的,可以说,风险刑法正是刑法适应时展需求而产生的。在风险社会下诞生的风险刑法,相较于传统刑法,无论是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在实践背景上都更符合当代社会风险防控的需求。风险刑法的产生,究其根源在于风险社会人类群体对于“秩序”的更多需求,可以说,这一刑法体系的出现正是基于人们对于刑法的秩序价值的呼唤,正是刑法的秩序价值催生了风险刑法。

(二)风险刑法归责要素之价值分析

风险刑法采客观归责原则,主张行为本位主义理念,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具有足以产生危害结果的抽象危险性的行为,无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否认知,是否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也不论危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都对该破坏安全状态、具有一般危险性的行为进行处罚。1.风险刑法归责要素之秩序价值分析。在风险社会下,传统刑法所主张的结果本位主义的核心理念已经无法适应风险防控的需求。有些危害行为,如果只能等到危害结果发生才可以对其进行刑法惩处的话所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而且依照传统刑法理念,主观上严格要求行为人的认识要素,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不现实的。因为行为人很可能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不具有清醒的认识,仅因此就断定其可以免于刑罚处罚无疑是过于简单化了。另一方面,风险刑法将因果关系从犯罪构成理论中抽离,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在以风险为主要特征的当代社会,刑法理应更有效地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及安全的功能。刑法保护法益理应普遍化、前置化,针对具有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性的行为,只要其符合可能造成一般危险性的程度就对其进行处罚,从而达到预防、威慑的效果。①从理论上来看也是对刑法理论的改进,缓解传统刑法所引发的信任危机。2.风险刑法归责要素之自由价值分析。“现代刑法的思想体系,由刑法谦抑主义的基本理念出发而发展出三项具体的刑法准则,即罪刑法定主义、法益保护主义与责任主义,而与这三项刑法准则相对应的是刑法的三个基本机能,即保障机能、保护机能、规制机能。”②风险刑法主张针对行为人的危险性而不是行为的可归责性进行惩处,主张刑法必须要走出罪责刑法的界限,对一些特定的情况施加一些并非依据罪责的反映。这种反应针对的仅仅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不是它的责任,由此可以明显看出,风险刑法的基本准则与责任主义是相违背的,而刑法的扩张也必将导致对个体权利的限制及对个人自由空间的压缩,与法益保护的准则也是相违背的。③由此可见,风险刑法的归责要素与传统刑法理念相悖,若不加取舍地广泛推广,必将有害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另一方面,风险刑法理论存在“全面风险化”的危险性,即不仅对居于风险刑法理论核心的危险犯进行处罚,对传统刑法理论所规范的实害犯也提倡进行风险分析(例如、杀人等典型自然犯),最终实现对刑法中几乎所有犯罪提前处罚。风险刑法理论的触角延伸到刑法的所有犯罪之中,无疑会演变为一种反法治化现象。

(三)风险刑法保护利益之价值分析

传统刑法推崇结果本位主义,即以行为侵害具体法益的危害结果作为归责要素。传统刑法所主要规范的是自然犯,自然犯所侵害的法益从性质上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具体的,例如生命权、身体权、性自由权等;第二,是个人的,即使是集体性犯罪,其侵犯的法益也多表现为个人法益的集体性被侵害;第三,是人本的,所谓人本是指这些法益多归属于个人,是刑法规定中自然人所当然享有的权利,因而总体上来说,传统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侧重于具体、个人、人本性的法益。与之相对,风险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侧重于抽象、超个人、非人本。主要原因在于,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整体联系日益密切,有些问题一旦产生可能就是世界性问题,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食品安全公害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等,这些事件一旦爆发,侵害的绝不仅仅是某个人或是某几个人的某项具体法益,往往会对事件所在地的整个社会秩序都产生极大的冲击,其侵犯的是社会利益或者说是国家利益。因此,风险刑法不再以具体客观的侵害对象的存在为前提,而是以一般危险性和预防必要性作为可罚性界线,从而从源头上杜绝这种可能带来巨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实现对于传统刑法保护能力较弱的抽象、超个人、非人本法益的社会性法益的保护。1.风险刑法保护法益之秩序价值分析。风险刑法相对于传统刑法,其保护法益集中于抽象、超个人、非人本的社会性法益。主要目的在于有效解决风险社会下产生的集体不负责任现象,相较于传统刑法的严格归责标准和结果主义理念,风险刑法可以充分缓解当代社会民众的集体性焦虑现象,有效解决传统刑法所引发的信任危机。从功能上来看是切实实现了刑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的功能。2.风险刑法保护法益之自由价值分析。当代社会虽然存在许多传统刑法所不能规制的危险行为,但相对于抽象性的社会性法益,刑法所应该主要保护的还是个体或者说是自然人的具体法益。风险刑法的理念只能作为传统刑法理念的补充或者说是辅作用而存在。如果贸然全面采用风险刑法,会导致出现这样的局面———刑罚范围扩张了,人人自危,但社会秩序却没有得到改善,刑法作为社会规范的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风险刑法所谓的抽象、超个人、非人本的社会性法益在概念上也很难确定,存在概念模糊的弊端,到底哪些领域的哪些法益是属于社会法益,这个问题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而界定不清往往就会造成刑法范围的过于扩张而威胁个人自由空间,侵犯个人权利。④

四、风险刑法的适用

刑法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当人类社会生活方式随着科技文明的进步而产生巨大变化时,刑法自然也应当着眼实践,主动调整其理论去适应社会变革。当传统刑法责任主义已经不能应对风险社会公害犯罪,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时,立法者就应当迅速对该理论进行修正①。风险刑法理论的产生,从某种角度来说是刑法发展顺应时代需求的产物。当然,不可否认,这一理论也确实存在刑法价值上的价值矛盾问题,犯罪圈的过于扩张也隐含着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弱化的危险性。在面对风险刑法理论时,我们既不能因其自身存在弊端就对其全盘否定,固守传统刑法体系,这样只会使刑法理论停滞不前,因不能适应时代需求而被质疑;也不能简单盲目推行,盲目推行的后果最终必将会导致刑法体系的混乱,甚至会引发人权危机。风险刑法在犯罪构成要件上鲜明区别于传统刑法,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也应如此。风险刑法理论并不能取代传统刑法理论,风险刑法也不会取代传统刑法的核心地位,这两者应当是主体与辅助、原则与例外的关系。究其原因在于,刑法的核心价值无论到什么时候都应当是人权保障,即便在当今社会强烈呼吁秩序维护及社会安全的背景下也是如此。而且,作为刑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刑法谦抑主义、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等核心理念经实践长期证明,是刑法理论存在及不断发展的根基,即使是在当代社会,刑法的核心价值及核心理念都是不能动摇的,而作为这一价值及理念载体的传统刑法也是应当居于主体地位的。在此之外,风险刑法作为刑法理念发展的时代产物,应当居于辅地位。只有在传统刑法无法有效保障社会秩序的领域内或者问题上,风险刑法才能现身并发挥其作用,只有在凭借传统刑法原则无法归责、无法惩处的例外情况下,风险刑法才可以作为例外性规范而被认可。针对风险刑法的适用,我们要持深思和慎用的态度,明确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及其与传统刑法理论的适用关系,允许例外,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限制例外,以保障人权。坚持目的正当性原则,唯有存在急需保护的压倒性的、紧迫性的公共利益时才可适用风险刑法②;坚持手段必要性原则,即除风险刑法外没有合理的替代手段;坚持比例性原则,即除风险刑法不足以保护此公共利益或保护成本过于高昂。通过具体立法手段的设计将风险刑法理论融入现行刑法体系,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优势,规避其弊端。

(一)风险刑法的适用原则

风险刑法究其本质来说还是刑法的一种,而刑法每一次的应用都必然会相应地带来公民自由、权利的限缩。因此,在强调刑法预防机能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它的适用的有效性,以避免矫枉过正③。笔者认为,风险刑法的适用原则应包含以下三点:1.目的正当性原则。刑法作为社会规范最为严厉的一环,每次发动,必然伴随着某个或某些社会成员的自由或权利的限制,因此,发动刑法,施加刑罚,必须要首先符合目的正当性这一原则,就风险刑法来说也不例外。正如前文一再提到的,风险刑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范围的扩张实现法益保护前置,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及安全。具体到实践中来说,目的正当性原则进一步引申出手段正当性的要求,也即风险刑法的发动必要满足通过正当手段实现正当目的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对风险刑法的应用领域进行了限制。风险刑法侧重保护的是抽象、非个人、非人本的社会性法益,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体现为公共利益或者说是公共法益,这就要求风险刑法的实行领域要严格限制在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领域中来。具体来说诸如环境犯罪、食品药品犯罪、计算机犯罪、基因医学犯罪等领域,在这些领域内进行早期化介入的风险刑法才是正当的。在这些领域之外,可以说是没有唯风险刑法不能保护的迫切法益保护需求,也就没有风险刑法适用的土壤。2.手段必要性原则。手段必要性原则,也即最小侵害原则。可以说,最小侵害的判断标准暗示着只有唯一的手段才能符合手段必要性的要求,也即这一手段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必要性。刑法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护墙,采用其他手段足以解决的问题不可以适用刑法。而风险刑法作为区别于传统刑法的采用客观归责理论的更为严格的刑法理论体系,其适用就更要符合手段必要性原则,通俗一点说,就是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适用。就必要性来说,笔者认为,为了追求安全目的而进行制裁手段选择时,选择对犯罪人侵害最小的手段才是具有必要性的。一些属于附属刑法类型的犯罪,对其风险的防范第一措施应当是行政手段,可以说行政法上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等都是针对风险防范而创制的。刑法作为行政法的补充,只有在其不能有效发挥预防功能时,刑罚的适用才是符合手段必要性要求的,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刑法谦抑主义的具体体现。就这一原则,我们可以对风险刑法进行定位:即行政法可以解决的问题,风险刑法不适用;传统刑法可以解决的问题,风险刑法不适用,只有在行政法和传统刑法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风险刑法才具有适用空间,风险刑法下刑罚的施加才具备合法性。3.比例性原则。这里所说比例性原则是指风险刑法下刑罚的比例性原则,也称“罪行相适应原则”,它是指应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这一原则作为传统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风险刑法也样同适用。而且,我们看到,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不同之处在于其处罚核心不是“实害犯”,而是“危险犯”,也就是针对具有抽象危险性但暂没有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其目的是在于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来防范未来的风险,杜绝危害的发生。从这一点来看,如果采用过于严厉的刑法措施来惩罚尚不具有现实危害的行为,结果会导致在损害与刑罚之间产生明显的不对称,这既与制度设计初衷相悖,也不符合比例性原则。因此,风险刑法在适用中应当追求的是“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不是通过制定严厉的刑罚措施来防范风险,而是采取必要的、可行的防止风险发生的刑罚,从而实现威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风险刑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