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教育申报方式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4-05-23 17:42:56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篇1
现今,世界各国均把教育作为谋求发展的重要战略。除了采取支持教育发展的政府财政拨款外,纷纷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与竞争力,实现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的目的。税收优惠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一种政府行为方式,在引导社会各领域的资源流动以及发展国家教育事业进程中具有较强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其中,英美等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规在其法规制定以及实施方面较为完善,特别是在教师税收优惠方面具有许多独到之处,学习和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教育税收优惠先进经验,对于我国教育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英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扶持某一特定行业的发展或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税收抵免、税收扣除等。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法规定的优惠称之为税收优惠;对于政府来说,税收优惠作为财政支出被称作税式支出。
美英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规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法体系,美国和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结合综合所得税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教师的具体减免税政策和费用扣除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对从事教育的教师个人以及家庭在不同环节提供多种优惠,从而使教师适用更低的税率或者获得更多的退税。美英两国虽然对综合所得税制有着不同的内容形式规定,比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由申报的基本税制模式:而英国则是将各种类型的所得置于不同的分类中,各项所得在经过各种扣除之后被汇总成为应税所得进行计征,但两国个人所得税都属于综合所得税制范畴,这为各行业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便利。
为了提高教师的待遇,美英两国制定了庞杂而又极具针对性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教师应纳税额度,降低应税税率。例如:在美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相对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一直不高,因此,美国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那些在k-12学校服务900个小时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在英国,国家对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出台了一整套详尽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英国各大教师工会均为其教师会员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扣减内容。
根据美国与英国国家税务局公布的信息,两国在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两国的税务部门均对诸如教师培训费、各类工会和专业协会费用、教师工作交通费和教师工作制服费等大类进行了规定,但所涉及的细节有所不同。美国对教师培训费的税收减免额进行了上限规定,每年可从应税收入中最高减免2000美元;英国则是对可以申请税收减免的培训项目进行了规定,只有在教师参加为期四周以上且与所教课程有紧密关系,并确定为提高教学质量所必需的培训,其所引起的花费才可申请退税。在工会、专业协会费用方面,英国只允许hmrc认可的专业协会或者学术团体的法定费用以及资料订阅费用。可申请税收减免。在教师工作制服费方面,美国规定只有印有学校标志衣物的购置费用以及学校实验室的保护性装置等才可申请税收扣减:英国在这方面的税收优惠则相对宽松,凡实验室的工作服、防护服以及教师在上课中或校外参加体育活动时需要的运动服装和设备的购买和维护费用均可申请税收减免。在教师工作交通费方面,美英两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只要是参加与教学相关的会议、培训、讲座等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均可以申请退税。除此之外,教师在多所学校任教所产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可以申请退税,但教师日常通勤费用不可申请减免税。
除了上述规定外,两国对各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均有着特殊的规定。例如美国设定了“班级教学支出”项目,规定只有与教学活动严格相关的经费才可申请减税(如课堂使用的书籍、文具用品、教学设备和其他辅助材料等)。对于健康和教育课程中使用的教学用品,只有当他们认定为竞技体育用品时方可申请税收减免,且最高限额为250美元/年/人。如果申报人的年度教学支出超过250美元或者职位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也可申请超过其调整后总收入2%之上的“教学杂项支出”减免额。此外,教师出于慈善目的向学校捐献教学用具和仪器所使用的个人资金,可以申请部分税收返还;教师用于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所购置的相关学习书籍可申请此类购书款中的税费返还。更为人性化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在薄弱学校任教的教师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如“教师减税法案”规定:对在薄弱学校任教的教师每年可以获得高达400美元的减税,美国政府在2003-2008年间提供了5.77亿美元的经费专门用于教师减税。
相比于美国,英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条目则更为细致。英国国家税务局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规定可以申请税收减免的项目和适用情况,其中又特别对“家庭办公支出费用”、“教学用书购置费用”和“购买教学仪器的费用”等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家庭办公支出费用”项目规定,如果教师需要在家备课、批改作业、撰写学生成绩报告,则教师不能就这些家庭办公费用申请税款减免;即使教师在家里专门开辟场所进行办公,家庭办公场所的总开销也不属于必要工作性支出,不能申请税收扣减。在“教学用书购置费用”方面,只有用于英国普通中等教育证书(gcse)、英国高中课程考试(a-level)、奖学金课程的教学辅导书可申请退税,其他各类教学辅导书则只能尝试申请退税。同时,在退税时教师必须证实所购书籍为教学必需品且学校无法提供,还需保留所购书籍的付款单据。在“购买教学仪器的费用”方面,教师个人在购买学校没有提供的教学仪器(如电脑、传真机等)时,不可申请税收扣减。但如果教师从事教学研究或者学术研究时需要一些专门的办公设备,则可申请税收扣减。
总之,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美英两国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详尽而又有很强的灵活性。这些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相互配合,避免了政策目标的模糊性和调节对象的单一性,较好地实现了减轻教师纳税负担的既定目标。反观我国的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相关政策法规明显不足,在优惠范围、优惠程度、优惠方式上与这些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在充分考虑自身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美英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惯例,使教师切实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不仅有利于完善教师的待遇保障制度,也有利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
二、美英两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积极借鉴美英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理念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这种税制模式有利于简化税额的计算。适应源泉课税的要求,但对于特殊行业(如教师)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较少涉及其他应税所得项目,所以教师很难享受到分类征收、分享扣除的费用扣除优惠。即使教师绝对收入有所增加。但相比于其他领域而言,教师所缴纳税款也会提高,导致教师相对收入并未得到大幅提升。
而美英两国在个人所得税中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模式,通过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同来源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在公平税负和个人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因此,我国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借鉴综合所得税模式的理念,将教师所得收入减去可扣除标准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或者对教师等特殊职业提高其免征额,这样则既可以实现提高教师待遇的目的,又可以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2.制定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教研用书、设备和辅助材料等方面,教师自掏腰包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中小学设立多所分校,或教师走教,其间的交通费往往需教师自己承担,教师家访活动中所涉及的费用通常也由老师预先支付……诸如此类的这些费用虽有可能会在总收入中给予补偿,但从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教师应纳税收入,所缴税款增加,降低了补偿的效果。
事实上,与针对教育供给者进行税收优惠相比,直接针对受教育者个人进行税收优惠,能够使社会更切实地体会到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在管理上也更有利于避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因此,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税收优惠主要针对的是个人,而我国高等教育税收优惠以流转税为主体,主要针对的是高等教育机构,面向受教育者个人的不多。现行税法对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没有特殊的减免措施,加上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导致教师无法真正享受现有税收制度的优惠措施,国家对教育和教师的重视在税法上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
因此,我国应借鉴美英两国做法。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扩大我国教师减免税范围,转变教育税收征收模式,从而有效降低教师的应税收入水平。此外,对我国贫困边远地区而言,教师收入水平低,教师数量难以满足学校教学要求,为吸引和稳定教师,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倾斜力度就更显得重要了。因此对于对偏远地区国家应制定特殊的减免税政策,由政府提供专项经费用于此部分教师减税。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篇2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对11项所得独立计算纳税,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弱的首要原因。分类课征模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导致收入总量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同,违背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其次,在分类所得课税制度下,对未列举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国家一些奖励、津贴、补贴等福利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某些垄断行业以支付个人费用的方式将其垄断利润转化为个人福利等也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第三,由于分类课征,在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上采用分享扣除方法,容易导致收入水平相同的人收入来源越多,扣除的项目费用越多,收入来源越少的人费用扣除越少。因此,要将分类课征逐步过渡为综合课征制度。在综合课征模式下,个人所得税能够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课税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我国个人所得税宜采用分类综合课征模式。从税务实践来看,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又分为两种:一是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二是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由于综合所得税和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两种课征模式,征管都比较复杂,对纳税人的要求比较高,我国采用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即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但是,鉴于综合所得税最符合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财务会计的健全和税收管理能力的提升,从长期来看,应逐步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过渡到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最终实现综合所得税。第一阶段,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这三项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课征;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以及其他各项所得等非经常性收入实行分项课征。待征管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第二阶段,即: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合并征收,综合设计累进税率。其原因在于,这些项目都需要费用扣除,且它们中大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性质类似。其他类别的所得,如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这些项目均不需要进行费用扣除,且大多数具有投资性质,对它们采取分项征收的方式,有利于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进行调控。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改革方面,申报单位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个人申报制,即以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为申报单位,具体又分为未婚者单独申报和已婚者单独申报。二是家庭申报制,即以夫妻或整个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具体分为以一对夫妻为一个申报单位的已婚者联合申报和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的户主申报。个人申报制以个人为基础的方法难以做到按纳税能力负担税收,取得相同收入的不同纳税人,会因其赡养人口数量不等、家庭负担不同而具有不相同的纳税能力,但税收负担相同,显然有违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从公平性的角度来看,允许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更符合横向公平原则。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角度来说,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最为显著的优势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激励个人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有利于综合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更能体现财产家庭共有的性质,可解决家庭财产所得的归属分割问题,有利于同后文中的费用扣除规定有机结合,激励对子女抚养、教育等人力资本的投资。第二,更能够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通过根据纳税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费用扣除,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税收,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因此,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应在纳税申报环节实现家庭计税。
二、所得额扣除标准的确立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调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百姓仍觉得偏低。据此,许多学者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给高收入群体带来更多的税收好处,并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免征额取决于税基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额度。本文认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利于收入差距缩小,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设置不合理,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缺乏公平性、合理性。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要经过三种扣除。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个人免税扣除,三是家庭生计扣除。鉴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验不足,征管能力有限,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尽量简单化,并使规模和构成各异的家庭纳税义务人趋向于平等。本文选择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允许夫妻联合申报,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联合申报模式,因此,可以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简化为三类: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生计扣除;三是抚养和教育扣除。
(一)成本费用扣除在上述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下,综合在一起的各项所得有必要在综合前进行一定的成本费用扣除。如上文所述,新的综合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关于工资薪金的必要费用扣除,就我国的现有状况也没有必要进行扣除。因为就个人而言,工作单位一般都有工作期间发生的车船费、通讯费的报销,如果在计算税额时再进行抵扣,就会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就劳务报酬而言,在新制度设计上,应当按照“为所获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的定义,仅对其获得劳务报酬发生的车费、住宿费等进行据实扣除,然后再纳入综合项目进行汇总。就生产经营所得而言,可以沿用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设计时可以将其成本费用在规定的一定比率内据实扣除。就承包、租赁所得而言,可以参考生产经营所得的设计办法,也是规定一个比率,在规定的比率内据实扣除。就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言,难以评估著作权人在写作中和转让特许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因此,可以规定一个比率来进行扣除。就财产租赁所得而言,其设计思路与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额一样,仅对在财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维修费用据实扣除,然后再纳入综合项目汇总。
(二)生计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覆盖范围放在中等收入家庭以上。根据《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每一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为1.94,并且收入越低,负担的人数越多。因此,生计费用考虑家庭人口负担是很有必要的。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户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11309.73元/年,通过参照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情况的人口负担数(约等于2),则可以算出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为1885元/月。如前文所述,新制度下以一对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对于一个家庭有两对夫妇以上的采用拆分的方法。假设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人数为2,根据测算,具体申报单位的扣除标准见表3-1。
(三)抚养和教育扣除鉴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部分,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应予以充分考量。我国在抚养和教育扣除方面,可以在将各类所得汇总后,视纳税人的子女教育抚育情况进行费用扣除。可简单分为抚养费用扣除和教育费用扣除两个方面。抚养费用即家庭所抚养的未满18周岁子女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这部分支出已经作为生计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可以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经费标准予以扣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国家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鼓励公民加大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资本价值。如:丹麦于2001年4月对税收法案做出增补,为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从事研发,提出25%的税收减免计划,即从事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在前三年可减免25%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地位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优惠政策尚不健全的问题将逐渐突出,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阻碍我国人力资本投资增加的重要因素。因此,围绕提高劳动者素质、激励人力资本投资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当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免税法、减税法或者归集抵免法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叠征收的问题,加大鼓励家庭教育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人才以及促进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
三、综合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级距的设计
(一)税率的档次“减少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适当调低税率”是学界普遍的看法,本文也支持这一观点。特别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模式之后,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的计算方式依然比较复杂,减少级次的方式调低税负会使个人所得税更加简便。就国际比较而言,我国的税率档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多。自1995年以来,各类型国家税率档次的平均数量一直维持在4—6个。2005年,大约有23%的国家设置1—3个税率档次,32%的国家设置4—5个税率档次。因此,我国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不宜过多,以4—6个税率档次为宜。
(二)税率的设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为3%,仅从税率的角度来说,我国中低收入阶层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并不高。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中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也处于中低水平。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模式后,最低税率仍可以保持在3%。我国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处于国际高水平行列,最高边际税率为45%。据刘佐(2009)收集的169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资料显示,139个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不超过40%,占82.2%。尽管我国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很高,但是由于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高收入者没有真正的负担更高的税率,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力军。从提升高收入者税收遵从的角度考量,应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以提升高收入群体的自行申报遵从度。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业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35%。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差较大,容易形成税收漏洞。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累进程度,在边际税率为30%时,平均税率为24.39%,与企业所得税最为接近。也就是说,按照当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的设计,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定为30%较为合理。
(三)累进税率的级距设计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重最高,影响也最大。按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进行计算,将每一级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最高值(级距限)除以人均国民总收入(以2009年人均国民总收入25575元进行计算),我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最低级次,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超过6000元的部分,级距上限相当于人均国民总收入的0.23。那么,从最低边际税率级次到最高边际税率级次,每一级应税所得额上限与人均国民总收入的比值区间为0.23-46.92。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篇3
督促这些单位料理税务登记。符合政策规定,各地要将辖区内各类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全面纳入税务管理。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各类学历教育机构也应全面纳入管理,料理税务登记。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辖区内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学历教育机构提供免税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进行全面清理。
二、规范教育机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
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规范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逾越规定收费规范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逾越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必需料理减免税手续。对教育机构免税实行资格审定制度。申请免征营业税资格的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各类教育机构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1.教育机构设立批准证书或办学许可证;
2.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教育机构的国家学历授予权证明资料;
4.提供教育劳务收费项目、依据。
5.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及书面申请资料。
先由各县(区)分局负责审核后,有关享受免征营业税资格审定工作。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局审批。
三、规范教育机构纳税申报工作
经地税机关批准,对于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可实行收费集中期的学期开学后次月申报,每年申报两次,即每年的 月 日前和 月 日前各申报一次。对教育机构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劳务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实行按月申报,即每月10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和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的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置。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教育机构纳税申报的督促和检查工作。
四、加强教育劳务的发票使用管理
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和规范,对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应征营业税的收入项目(如赞助费、择校费等)应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的文化体育业发票;对各类教育机构提供的除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发票使用情况。切实纳入地税发票的统一管理。
五、加强部门沟通协调。
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的数量、类型,要加强与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协调。收费的项目、规范的动态信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送和沟通机制。要加大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力度,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特别是对学历教育机构,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取得其理解和支持。要适时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协调,减少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难,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认真组织开展对教育机构的调查。
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对辖区内所有提供教育劳务的各类机构进行全面调查,以县(区)分局为单位。分别依照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建立档案(幼儿园、托儿所也要纳入调查摸底和建档范围)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机构,依照高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分类,分别按公办、民办性质进行统计。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篇4
【论文关键词】财经专业税收课程教学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高职院校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在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根据不同专业岗位能力分析的结果设置课程,同时对税收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一直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掌握一定的税收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税收法规制度,正确进行各种税费的计算与申报,对涉税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乃至采用合法手段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等,是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财经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通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税收知识的相对欠缺是很多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通病。近年来,各高职院校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在财经类专业中增开了税收方面的课程,继《税法》或《国家税收》之外,《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纳税理论与实务》等也屡屡被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之中。然而,这些课程无论是在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安排,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一、课程设置
据笔者了解,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二)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如,各税种的计算既是《国家税收》课程里的主要内容,又在《税务会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两门课程同时开设则必然造成学生相同的知识学两遍;“所得税会计”是许多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或《高级会计》教材中的重点章节,而《税务会计》教材中往往也有大量篇幅介绍,税务会计老师通常都会把暂时性差异的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等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造成两门课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又如,税法教师在讲解相关税种的计算时,由于受课时限制,会将某些内容省略,认为学生在《税务会计》课程里还会学到;而税务会计教师则认为各税种的计算是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无须重复讲授,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相关税收知识欠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深刻反思当前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准确定位各专业所面向岗位群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进行相应的职业能力分解,重新构架各专业所需要的税收知识体系,据此为各专业设置相关课程,既要避免开课不足、应有知识的欠缺,又避免了盲目贪多求全,更避免了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应有所不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有别于会计专业。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也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并要严格区分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课程特色,力求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来源于/
二、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排税收类课程内容体系时,同样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在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开发课程标准,依据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税务筹划》等课程内容应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编排方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的方式。比如《税务会计》课程,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可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起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起来。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如《税务筹划》,分税种讲授税务筹划的技巧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或许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而分制造类企业、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大类讲授税务筹划的方法可能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会计处理或筹划,在很多院校税收课教学中都被忽略了,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很少深入讲解,有的甚至完全遗漏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程序、退税的计算与申报及会计处理或出口退税筹划同样应是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人员要具备的重要岗位能力。
三、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
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除实践课教学以外,税收类课程在理论课教学中同样应注意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避免空洞的理论讲授,应大量采用学生乐于接受也易于接受的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教师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精心选择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案例,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直至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抽象的理论知识简单化、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实现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的平稳过渡。
总之,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而税收类课程又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牢牢把握两者特色并实现有机结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市场对财经专业学生税收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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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鲜葵.对《税务会计》教学的几点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21):242-243.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篇5
一、教学内容和教材分析
本学期我任教学科是《电子报税模拟教学平台软件》,是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学生的一门实践操作类课程,本课程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中等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特色,将学生的全面素质教育和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并贯穿于始终。
本课程是在学生学习了财会、税务等相关专业课程之后的一门实验。通过本实验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税务征收、管理、纳税申报的整个涉税操作。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学生通过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等各种涉税业务的实训,实现学与练,实践与理论的有机结合。使之真正掌握各种税种的申报技能,为学生即将从事的工作(如办税员等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成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专业人才。
二、学生分析
本学期任教的年级为2020级财会1、2、3班,经过高一上学期税收基础的学习后,学生有了一定的知识基础,并且适应了职业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模式,但中职学生基础差底子薄的现实情况也不能忽略,并且,从班级的总体情况看,3个班学生有一定的差别,财会1班的学生学习积极性较高,财会2班的课堂纪律较好,财会3班学生活跃,但自制力有待提高,所以在教学中应注意分层次教学,并且多贴近现实生活,联系学生身边的实事来讲授知识,这样才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教学目的及要求
(一)教学目标包括:
1.全面掌握税局、企业以及报税平台之间的相互关系,全面了解我国现行申报体系。
2.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技能(通过独立企业端平台申报)。
3. 掌握增值税防伪开票系统的开票、抄税报税操作技能。
4.巩固税法的相关知识。
(二)动手能力培养目标包括:
1. 具备根据相关资料正确申报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能力。
2.具备根据相关资料正确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能力。
3. 具备根据相关资料正确申报消费税的能力。
4. 具备根据相关资料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能力。
5. 具备根据相关资料正确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能力。
四、教学方法及措施
针对这门学科的特点我将采用“先学后教,点拨训练”的教学法,使学生在合作学习,分组探究中获得知识的增长,充分体现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原则,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让学生亲自体会知识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体验到学习的乐趣,并且学会自主学习。除此之外我还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研究大纲和软件
以大纲为导向,紧紧抓住软件。对掌握、理解和了解的内容分别做了不同的要求,并对重点章节,重点题目进行重点讲授;注重从“细”上下功夫。
(二)、有计划、有实施、有检查、有总结。
每授完一个模块,都要进行综合考核。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每个月度对教育教学的情况进行大范围的概括和总结 。也就是继承和抛弃的问题。对好的做法继承下来,有差距的地方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认真的备课、授课和作业批改。
1.对学生进行认真的分析,做到备学生和备教材相结合。
2.进行分层次教学,真正做到人人吃的饱,人人吃的好,注重本科生苗子的培养和发展,抓重点,重点抓。
3.走出去,引进来,加强和兄弟学校信息的沟通。多渠道地收集资料和信息,进行强化训练。
4.抓学生的薄弱环节,力争使每位学生均衡发展,进行目标管理和承包责任制。
5、重视课后作业的检查,及时的让学生查漏补缺,保证学习的效果。
五、教学进度安排
课题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课时数
周次
税收基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纳税知识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2
1—3
国税模块
流程示例介绍(视频)——企业资料——具体税种——综合申报——回执查询。
具体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三大国税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三大国税税种具体操作。
30
4—13
地税模块
企业资料——税务登记及变更——具体税种——综合申报——回执查询。
具体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需企业申报的地方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12
14—18
考试
复习
复习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篇6
关键词:高职院校;税计算与申报;课程改革;实践
在高职院校办学开展过程当中,最主要的就是对教学质量进行提升,因此为了能够达到这一目标,需要针对现如今的学生学习特点来进行教育模式的改革。对于学生的培养需要,既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状况,又能够使学生拥有极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企业之间进行快速对接。税费计算与申报这一课程在高职院校教育过程当中,属于会计专业所开设的一门核心课程,根据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任务而设置的一门课程。在本文中,笔者就将对高职院校开展这门课程进行的改革进行论述研究。
一、税费计算与申报课程改革内容
在课程改革过程中,主要是需要加强能力培养,同时提升实践教学水平,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当中,需要进行模块化教学,以模块化教学内容为中心进行课程体系的全面建设,改变传统教学的纯理论授课模式,通过企业真实案例教程以及行动过程为导向的全新教学模式进行课程开展。
(一)根据工作岗位目标对学习目标进行设计
在企业财会部门中,报税员在进行此项工作,或者是由其他代理事务所来进行该项工作时,对于工作岗位的相关需求,就是我们在进行相应课程开展时对学生的学习目标。因此需要引领学生走入企业进行现场参观,对报税员的现场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流程和模式等进行了解,使职业项目分析更加典型,更加职业。因此需要首先对相应课程开展时的学习目标和课程任务进行确定,通过模块化的教学方式将课程工作过程系统化处理。在课程理论教学过程中,要使学生对于税收以及税费计算和申报,具有理论知识的深刻掌握,同时对于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以及团队精神和团队沟通能力的培养,也不能够忽视。
(二)根据工作岗位任务对项目任务进行设计
因为税费计算与申报主要是面向报社员的业务岗位,或者是从事代理的相关事务所工作岗位,项目任务的设计需要同这些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相结合,在这些工作岗位中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作为项目任务设计框架。有实际课程内容的设计时,需要对内容进行全面的整合,并且通过任务的形式将课程内容进行展开,通过任务驱动将学与做进行一体化教学。同样的方式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结合,既能够使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得到培养,又能够使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得到提升。税费计算涉及到多个税种,因此实际项目任务的设计师需要针对不同的税种来进行相应的计算以及申报项目任务设计,在不同税种的项目任务中,都能够体现出报税工作全过程。不同的项目任务,其实现过程不变,但是具体的请求内容需要不断进行改变。
二、将工作岗位内容变为学习内容
在税费计算与申报工作过程中,具体流程是对企业资料与纳税人身份进行确定,然后计算相应的税款数额,随后进行申报工作。进行相应课程内容的学习,是教师也应当以此为基础引导学生们进行深入学习,并且通过循环学习加强对知识的理解以及掌握同时加强训练。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实际开展时,需要选取能够与实践进行紧密结合的理论知识,这样既能够使学生的职业能力得到培养,又不会脱离实际。所以要加强校企合作,利用现有的教学环境以及教学资源和媒体,学生们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使学生的整体学习质量及素质能够在更广阔的环境下得到锻炼和提升。
三、实践教学开展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需要进行课内与课外结合,同时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相结,能够使学生对企业工作环境进行全面充分的了解,并且对工作流程进行掌握,能够在毕业之后立即胜任工作。
(一)实践教学开展前准备
在进行实践教学开展工作之前,需要对相关的理论资料进行充分的准备,主要资料包括税费的计算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范手册,同时对于相应的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也要进行准备,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以及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等等。
(二)虚拟企业纳税申报
在过去的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所存在的难点就在于不能够对办税业务进行真实的模拟。改革过后,可以将报税方式分为手工与电子两种,其他更多的选择性变化,主要体现在虚拟仿真过程中。在实际的仿真过程中,可以根据企业真实数据来进行其他的经济业务以及原始记录数据的生成,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可以对该项目进行模拟,对两种报税方式进行练习。这两种报税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一种可以在课堂上通过习题的形式由教师出题,然后学生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最后编辑报表,出具纳税申报表。而另一种方式则能够通过网上报税系统软件来进行网上纳税申报工作。两种方法都进行清晰明确的掌握,就能够对企业办税的设计流程进行全面掌握,达到了实践教学的工作目的。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篇7
关键词:半二元所得税制;外国经验借鉴;税制改革建议
一、前言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始征收,1980年正式出台了法律进行规范,到2016年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了我国第四大税种。然而我国由于征管简便等历史原因,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大体模式一直没有突破,而改革一直围绕着工资薪金类的起征点进行调整,范围过小,改革效果不如预期。到2015年3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开始提出“改税制,而非一味提高工资薪金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想法,并且在2015年下半年提交了部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除了调整税率结构之外,其中非常突破性的改动就是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分类与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为个人所得税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当中,大部分都是实行二元、半二元、半综合、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并且也分别有采用家庭和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国家。由于西方国家主要采用混合型个人所得税,无论经济发展水平、征管水平还是实施历史和经验,都对中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大分类、小综合的半二元所得税制应该是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以下选择同样实行半二元所得税制但采用不同纳税单位的国家——日本(个人)和法国(家庭),进行对比分析,为中国未来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提供指导。
二、以个人为单位征收的国家经验——日本
日本将劳动经营所得先分类后综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而资本利得单独征税,与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制框架大体相似;在此模式下,日本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仍然体现了“家庭”的思想,对我国有以下借鉴之处。第一,在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方面,考虑家庭生计扣除。生计扣除从人和事的角度都考虑到了纳税人的需求和负担,例如个人纳税人口扣除配偶费用、抚养赡养老小的费用(根据被赡养抚养者的年龄,扣除额不同);以及看病医疗费、社会保险费、捐赠费等等。形式上虽然规定配偶单独申报,但实质上人性化地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以及亏损额度。具体的项目扣除额。可以看出最高扣除额是抚养19-22岁子女,体现了日本对高等教育和人才的重视;同时70岁以上的双亲或单亲父母,扣除额也相对较高,与日本老龄化严重以及尊老、敬老的文化有.第二,“大综合”自行申报与“小分类”源泉扣缴结合,辅以颜色区分奖励。10类劳动、经营所得主要采用个人自行申报的方式,用颜色区分——白色申报表用于一般情况的纳税人,蓝色申报表可用于及时正确纳税、纳税信誉高的纳税人,以后纳税可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而对于一些小规模的资本利得采用,由于数额小且来源较为明确,因此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
三、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国家经验——法国
法国中央政府行政权力较高,民众收入渠道广、工农商产业结构完整,增值税体系成熟;且将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分为三类(资本所得、劳动与资本混合所得、劳动所得),与未来中国改革有许多相似之处,可提供许多指导。第一,费用扣除多样化且选择性强,且每年动态微调。法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全方位集中在教育、医疗、就业方面——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高等教育抚养费,医疗、健康费用,因公费用、单位工作福利等。同时,法国在费用扣除上赋予纳税家庭以一定的自,即纳税人可以选择按费用的实际额扣除,也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例如法国规定在本国居住六年以上的居民抚养18岁以下子女,前两个孩子有2500欧元左右的扣除额度,但最高限额不超过每月家庭联合收入的一半。工资所得可按取得收入的实际费用或者总所得的十分之一进行扣除。另外,法国政府也会根据每年通货膨胀的差异对费用扣除进行动态微调,确保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实质公平。第二,收入分割制与家庭商数法结合。如果简单地实行家庭收入加总后统一按照累进税率征税,虽然能实现收入相同家庭间的税收公平,但忽略家庭内部成员的差距(如成员收入差距、抚养子女数量等)又会带来实质性的不公平。因此,法国实行的“收入分割制”是将家庭总收入加总后平均分摊到人头上,平均分摊后的所得额再对应税率征税,这样就消除了家庭成员间收入差距的影响。同时,考虑到抚养子女数量不同带来的负担差异,法国采用家庭商数法,设计了抚养扣除折算规则,如下表。将家庭纳税形式分为已婚、丧偶、离婚以及单身者,其分别抚养子女数量有不同的折算系数(为家庭商数)。例如,若一对已婚夫妇每月所得加总为6000欧元,抚养2个子女,折算系数为3(夫妇二人数 子女数的一半),则不考虑扣除的情况下,收入分割后分别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欧元÷3=2000欧元,再按照2000欧元对应税率表的税率纳税,其他情况以此类推。第三,公共会计局与税务总局协作,申报纳税与协商纳税结合。法国不仅有税务总局(税务机关)来负责税基管理和税务稽核,同时还设立了独立于税务总局的公共会计局专门负责税款征收,此举不仅减轻了税务总局征税压力,同时也加强了税收制衡、减少了税收腐败。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汇总储存纳税人唯一的纳税登记号并预先填明收入,由纳税人按月、按季或按年上网预填报税单并核对数字缴税,多退少补。对于不能或难以正确申报收入的纳税人,可采用协商纳税,即他们只需定期提供自己的房产、车辆、雇员等信息,由税务检察官核定后纳税。四、总结和建议综合来看,日本虽然法律上依然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申报,但是在扣除额上充分考虑家庭赡养抚养、教育等因素;同时日本自主申报广泛,与国民纳税意识强、监督体系完善有关。法国采用的收入分割制、家庭商数法与费用扣除虽然增加了家庭申报的复杂性,但也更趋向于公平;公共会计局与税务机关的协作,以及纳税人自由申报与协商纳税的可选择性,赋予了个人所得税征纳双方较大的灵活与效率。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借鉴半二元所得税制经验,以家庭为单位,明确核心家庭范围,合理扣除家庭费用,同时完善家庭自主申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税收监督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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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教育申报方式篇8
一、实践教学改革方向
高职院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立足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改变以理论知识为中心的传统课程模式,换之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来设计课程内容,充分强调教学过程的开放性、实践性和职业性,以此来提升会计专业学生的专业核心技能。在实践中,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都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有着较强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对会计、税收的理论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对会计和税收的实务操作也能得心应手,这便对会计专业学生的实际应用技能有了更高的要求。规范的税务实践教学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的涉税业务技能,而涉税业务的处理能力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职业能力之一。纳税申报课程作为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培养学生从学习税收知识到完成涉税工作任务的技能,因此在纳税申报课程中贯彻“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会计工作所需税收知识和技能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模式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纳税申报课程的教学实践总体来说较为偏重于各个税种的计算及申报表的手工填写,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缺乏系统性,这就导致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培养的人才很难达到会计应用技能的要求。如何将会计专业核心职业能力的培养作为该课程教学的根本导向,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从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角度,针对纳税申报课程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探寻纳税申报课程实践教学的改革之路。
二、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关于税收方面的相关课程经过近几年的教学改革,在教学理念、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实践教学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以提高纳税申报课程的教学质量。
(一)教材建设缺乏时效性、层次性
纳税申报是一门时效性很强的课程,只要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律发生了变化,那么纳税课程也必须随之发生变化,法律中的变化必须体现在课程的教学当中。在实践教学中,由于各个学校在纳税课程的实践教学体系和课程标准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都必须依靠自己的校本教材[1]。2011年至今,我国税收的法律法规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如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近两年营改增政策的出台等,使得教材内容与实践相比显得较为滞后。另外由于缺乏专门的纳税实训教材,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只能编造出一个虚构的企业和一些缺乏客观依据的业务来进行实务操作,与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目标相去甚远。同时目前的纳税申报教材从内容上看缺乏层次感,不能很好地应付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
(二)教学硬件设施相对滞后
纳税申报课程的最终目标是要锻炼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让学生较快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完成从所学知识到动手操作的过渡,从而消除社会上对毕业生能力与企业需求脱节的质疑,因此纳税申报课程要求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都存在教学硬件设施相对滞后的问题,无法满足纳税申报课程实践教学的要求,只有少数的高职院校为会计专业配备专门的纳税仿真实训室,但也存在实训室的软硬件条件相对滞后的问题,特别是一整套专门的模拟仿真纳税申报软件更是大多数院校都缺少的。因此,实训室远没有达到仿真的要求,无法真正满足实训的需求。
(三)教学手段和方法相对单一
目前纳税申报课程教学仍旧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在讲授过程中主要使用ppt进行教学,在教会学生相关的原理之后,进行各个税种的计算及申报表的手工填写。这样的教学方式导致在整个授课过程中忽略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同时,由于教师主要是教导学生进行申报表的手工填写,在实际工作时,学生对电子报税软件相当陌生,无从下手,最终结果就是学生对知识的吸收较差,实际操作能力也异常薄弱。
(四)课程考核方式单一
纳税申报作为一门实践性和时效性较强的课程,不仅教学过程强调实践性,课程考核也应当注重实践。而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考核的方式较为单一,以闭卷考试为主,基本都是教材知识点,并没有很好地体现课程本身实践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导致学生无论是平时学习还是期末备考,都存在“死读书、读死书”的现象。
三、加强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对高职院校的学生而言,学习的最终目的是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去,纳税申报本身就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税收原理又要重视实践性和应用性。如何将课程教学与实践更好的结合,提高课程的实践教学效果,成为现阶段教学改革的重点。
(一)加强教材建设
首先,实训教材的建设应注重时效性。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往往会体现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改变而进行相应的调整,纳税申报实训教材也应紧跟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时更新、及时调整。其次,实训教材的建设应注重层次性。在教材的编写上,可将教材的难度分成单项技能训练和综合技能训练两个层次[2]。从单项技能训练入手,先让学生掌握税务登记、税收缴款书的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相应税种会计处理和涉税报表编制等基础涉税业务的处理,进而进行综合技能训练,利用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各个税种及会计处理进行综合性训练,由浅入深,更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最后,实训教材的建设应注重实践性。在教材的编写上,可以将传统的以不同税种知识为主线改为面向企业办税员的角度,以工作任务为主线,体现“岗位性”的要求,在介绍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将重点放在具体税种的报税工作上。可在教材上提供一家公司一个月的经济业务,设计十余个税种,让学生了解企业在实践过程中的各种税务相关票据、相关财务资料、纳税申报表之后,完成记账凭证、试算平衡表、日记账、总账、明细账、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实际操作,掌握企业涉税业务和会计业务的处理流程,提升岗位工作能力,体现“做中学”的理念,实现理论知识到工作技能的转化。
(二)加强教学硬件设施的建设
为了能够更好地提高纳税申报课程的教学硬件条件,应当加强校内和校外两个层面的建设。在校内实训条件的建设上,可从学校的硬件方面模拟企业办税场景设计相应的实训教学环境及实训室,进行情景化教学,同时为企业办税实训室配备专门的仿真办税软件,让学生在仿真实训室中了解不同纳税人和不同涉税业务的处理,通过动手操作各类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等业务,模拟不同的角色进行相关涉税业务的操作,从场景到工作内容都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体验。在校外实训条件的建设上,利用学校的认识性实习、专项实训、顶岗实习等机会,结合校外的实训基地进行专项的实训教学,加大校企合作的力度,将学生输送到不同的企业进行顶岗学习,在工作中边学边做,让学生能够较快较好地实现知识向工作岗位的转变,真正实现工学结合[3]。
(三)丰富教学方法
在纳税申报课程的教学中,最常见的是利用ppt演示进行课堂教学讲解,这种模式很难调动学生的兴趣也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吸收。笔者认为,可以引入基于微课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所谓的微课,是以阐释某一知识点为主导,以短小精悍的在线视频为表现形式,具有鲜明的主题,以学习或教学应用为目的的视音频类学习资源,其通常被用作辅助面授教学或混合式教学,帮助学生理解一些关键概念和要求掌握的技能。这种微缩型的课程教学模式,可以分为单播式微课和互动式微课。从实用的角度看,有利于将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某一主题上,提高学生的注意力;从使用方法上,若是采用互动式微课,那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将自赋予学生,让学生根据意愿和具体的情况随时观看和学习。若将基于微课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具体应用在纳税申报课程中,可以将课程中的重难点,特别是实践操作技能训练,运用信息技术选取一种或多种技术方法,制作成短小精悍的微课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点解决使用传统教学方法费时费力或是无法展示的教学内容,如网上报税业务。同时,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交互式网络教学平台,支持学生自主学习,由先教后学改变为先学后教、教学结合,通过多环节、多层次的教学实践共同完成。这种教学模式能够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课堂的参与度和实践动手能力,从而很好地解决传统教学手段带来的教学模式单一、实训效果不佳等问题。在授课过程中将相关的税收知识及涉税业务的处理流程通过微课的方式进行展示,利用现代的信息化教学手段,让学生有更直观的认识,提升学生的兴趣及对相关知识的吸收和掌握[4]。
(四)考核方法体现实践性、灵活性
鉴于纳税申报课程的特点,改变传统课程考核仅采取期末闭卷考试的“重结果、轻过程”的单一考核方式,真正从岗位出发,强调理论与实践结合、实践为重的原则,将本课程必备的理论知识、纳税申报的项目和操作技能的考核标准融入考试当中。在理论考核方面,可根据本课程的必备理论知识汇总形成题库,学生在考核的过程中根据随机抽取的试题完成理论知识的考核,形成理论部分的成绩;在实践操作考核方面,突显平时过程性实践考核和期末结论性实践考核相结合的特色,充分利用税务实训平台中税局端和企业端的实训系统,包括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网上抄报税系统、消费税网上申报系统、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地税其他税种网上申报系统等,对学生按要求完成的开票、抄税、纳税申报等实训项目进行管理和成绩评定,对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进行综合性的考核。通过税务实训平台上的相关记录对学生的平时表现和作业进行考核,形成过程性实践考核成绩,然后结合期末考试中学生对每个纳税实践项目任务的操作,按照综合得分评出学生期末结论性实践操作部分的成绩,最终结合理论部分的考核形成该门课程的最后得分(如表1)。这样的考核方式既能体现课程的实践性和灵活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考核方式的不足,有利于全面真实地考核学生在纳税申报实训项目上的综合实践素质。
四、结束语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篇9
一 、企业基本情况:
自查单位: xxx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注册地址:西安市 小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室内装修;房屋中介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建筑材料销售。
经营情况:正常经营
从业人数:6人
主管税务机关:长安韦曲征收局
二、各税、费、基金检查情况
20xx年度各税、费、基金检查情况如下:
(一)、营业税
20xx年末 “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为建房借入的款项为235,500,000元,故应计征的营业税的数据为:
应缴纳营业税:235,500,000×5%=11,77500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77500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775,000×7%=82425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5000元
(三)、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1,775,000×3%=35325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00元
(四)、水利建设基金
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35,500,000×0.08%=188,40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75000元
(五)、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55556100×0.03%=16666.83元
账簿印花税:2本×5=1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16676.83元。
(六)、土地使用税
该企业2006年度拥有土地一块:长安区土地面积153.87亩。土地税每平米 元
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409.194×10元/平方米=124091.94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24091.94元。
(七)、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20xx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20960.53元 ;
经检查已按期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960.53。该企业年收入12万元以上没有,税款已按期申报并缴纳,暂未发现其他问题。
(八)企业所得税(如在国税缴纳,请注明成立日期,不填写以下具体内容)
因该企业正处在建设当中,未取得预售证,也没有取得任何销售收入,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代扣代缴税金
营业税:151061005×3%=4531830.15
城建税:4531830.15×7%=317228.12
教育费附加: 4531830.15×3%=135954.91
水利基金:151061005×0.08%=120848.8
印花税:151061005×0.03%=51654.37
印花税实际扣缴比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多出6336.07元,原因是多扣缴施工单位的。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
(十)、发票
在地税局领取、使用、留存,发票按规定使用,缴销;情况正常。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篇10
一、税收课程设计的基本思路
课程是针对某一特定工作领域而形成的学习领域,课程是基于工作体系的教学过程的规范化、系统化。会计类专业的主要工作岗位之一是企业办税员岗位。办税员岗位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个:一是办理以纳税申报为目的的会计核算,是从原始凭证开始的基础核算环节;二是依法处理纳税人与国家的经济关系,是以纳税申报表为主要载体的关键环节;三是依法保证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是对涉税事项进行全面设计的提升环节。这三项工作任务决定了“税务会计”、“税收实务”和“纳税筹划”三门课程有其各自不同的学习领域。税收实务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根据纳税筹划的目的来依法处理好与税务部门的经济关系。
办税员岗位“处理与税务部门的经济关系”的具体工作任务有三个:一是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明确税收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按时缴纳税款,办理税款结算,具体履行纳税义务;三是办理为申报缴纳服务的相关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分析这三项任务不难发现:办理税款缴纳只是一笔简单的转账结算,相关的程序性和事务性的工作又主要是为纳税申报服务的,因此,核心的工作任务就是:纳税申报。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是税收课程的核心。
怎样学会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第一步是要对税法进行认知和辨析。例如:自己所任职的单位是不是属于某税种的纳税人,如果是,计税依据是什么,缴纳的比例有多大,有无优惠等,这是办理纳税申报的基础。第二步是对税法各要素的综合运用,得出应纳税额的多少,明确经济利益关系。例如:知道自己所在的单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如何把各相关税法要素中关于收入、扣除、抵免、优惠等熟练地结合起来,则是正确申报纳税的核心。第三步是将认知、辨析和综合运用税法的结果通过法定的程序以法定的形式明确下来,这就是纳税申报,是办税程序的关键操作环节。基于这种从“认知”到“运用”到“操作”三步走的思路,本课程根据工作过程的性质按照不同税种分别设定学习项目。在每一个学习项目中对相应税种内容的编排顺序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通常是税种的“含义和内容”,通过这一部分的学习使学生认知和辨析该税种的主要税法要素,即认知和辨析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减免税等;第二部分通常是“应纳税额的计算”,通过这一部分内容的学习使学生学会税法要素的综合运用,得出该税种的应纳税额;第三部分通常是“申报和缴纳”,通过这一部分的学习学会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操作程序,最终完成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二、税收课程内容的选取
课程设计要考虑的内容包括为什么要开设这门课、这门课教什么、怎样教、谁来教、用什么来教以及要达到什么目标等内容。这些内容涉及到课程定位、内容选取、内容组织、表现形式、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资源、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评价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教什么是课程的核心,决定着课程的其他方面。本课程在内容取舍上主要考虑了如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税务机关对企业办税人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为保证企业办税员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对办税员岗位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是确定课程内容的重要依据。1999年7月1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始实施《广州市国税办税员管理办法》,2000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也出台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随后东莞、佛山等城市也都了类似的管理办法。为适应这一需要,学院在选定课程内容时,参考了全国各地特别是周边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等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对办税员的要求,根据办税员的职责范围和能力要求来精选教学内容。
(二)根据行业企业对办税人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办税员毕竟是企业工作人员,必须代表企业利益,其教学内容的选定必须符合企业对办税员的要求。由于税收差错和税收违法都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对基本的法定程序的掌握必然是代表企业利益的重要内容。从减少企业开支的角度看,应该为毕业生在办理纳税业务的同时做好节税工作打下基础,因而有关征免界限的职业判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也是课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便于毕业生依法代表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在办理纳税业务的过程中维护企业权益,本课程的内容不再是简单的对税法条文的理解,而是以税法条文逐项落实到会计数据上为核心,教学内容的选定重点考虑了法律与会计的衔接。
(三)根据学生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学内容
学生在刚毕业的时候可能从事办税员工作,但从长远看学生必然向往会计实务界顶尖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必考课程之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家在确定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课程大纲的时候充分考虑了注册会计师办税业务的需要,这一考试大纲的初衷也是面向税法的应用。本课程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基本涵盖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课程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为学生将来参加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考试打下基础,为学生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做好知识、素质和能力准备。此外,课程内容的确定也兼顾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的需要。
三、税收课程内容的组织
课程内容如何组织决定了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从行业岗位的实际情况看,各税种的办税业务是办税员最重要的工作项目,这些工作项目具有工作顺序上的先后继起性,每一个项目中各个具体工作内容按照这一个项目本身的工作步骤也有完成顺序的先后,在考虑工作顺序的同时应适当考虑按照教学规律的要求对知识讲授、学生操作等活动进行组织与安排。
(一)按照工作项目的顺序安排和组织教学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工作项目的完成依赖于其他工作项目的结果,在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前置项目的基础就会出现后续项目的空中楼阁状态。企业所得税在申报之前,必须列支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结果,因此,在各个项目的顺序安排上按照实际工作中会计工作的内在逻辑将商品劳务税类别的几个办税业务项目放在企业所得税办税业务项目之前。在各个项目的办税业务中,由于最终的办税业务成果都是依赖于对纳税人、征税范围以及对应的经济业务的职业判断,因此,其教学步骤的设计依据实际工作的步骤,从对经济业务的判断开始,通过必要的核算归纳,然后作出纳税申报表。
(二)按照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融合来安排和组织教学内容
税收理论都是通过各个税种的法律规范来体现的,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先讲理论后讲实践,学生由于没有感性认识,很难深入理解这些理论。如果将实践技能全部学完再讲理论,则学生在做实践项目时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本院的做法是将相关理论教学的内容嵌入各个相关工作项目中,穿插到企业办税业务的操作过程中。
(三)按照真实工作任务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实现课程与工作一体化
办税员的工作任务从总体上讲是将税法应用到具体的企业,这种税法的应用显然不同于刑法、民法等法律在法官和律师岗位的应用。刑法和民法的任务是以对事件的定性为主,而税法的应用是以应纳税额的量的确定为主。因此,办税员将税法应用到具体的企业工作是与会计核算的量的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其工作任务就是通过回答是否应该交税、应该由谁来交税、交什么税,最终确定交多少税和怎样交税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到相关的教学内容上就是相应的学习性工作任务:即如何确定纳税人、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征税范围、如何确定应纳税额、如何完成缴纳程序等问题。这些任务再细化到各个步骤,就形成了每个学习模块的任务驱动的内容。
四、税收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
教学内容改革需要教学模式创新的配套,要达到课程设计的目的必须重视学生在校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
(一)采用任务驱动的方法主导教学过程,实现课堂与实训室的一体化
在课堂教学的组织过程中,课程改革之前的课堂教学的推进和引导力量主要是老师的讲授,通过老师的讲授带领学生进入未知领域。课程改革后,学生需要面对的是每一个工作项目,是完成工作项目的工作任务,课堂推进的主导力量是学生对完成工作任务方法的寻求,教师只是学生的引导者和课堂的组织者,是导演而不是主演。对每一个具体项目,老师只作基本的讲解,给定与实际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任务,指出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过程和思路,给定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由学生判断该项业务是否纳税以及如何申报纳税,最终要求学生拿出根据原始凭证通过核算得出的纳税申报表,教学过程与实际工作中的账务处理流程一致。这种教学处理使学生从抽象的数据处理回到了真实的会计核算流程中。
由于教学的过程也就是做的过程,课堂上需要大量的会计工作用品用具和耗材,需要完成工作的设备和软件,尤其是在网上申报纳税已经得到大面积推广的今天,计算机和纳税申报软件、网上银行软件是课程教学必备的基本设施,这就决定了这门课程不太可能在普通教室完成,因此,教室与实训室的一体化是实现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条件。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是教学改革的必要支撑。
(二)通过模拟项目与真实项目之间、社会实践和税法课程教学之间、具体工作与不同税收课程之间的工学交替,实现教学向工作岗位的迁移
虽然在本课程的边学边练中,每一节课的教学都会有学习知识与完成工作项目的不断交替,但是,在整体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工学交替主要不是体现在某一节课的工作与学习的交替进行上。工学交替的教学模式更多的是体现在三年的学习周期中多门课程和实习项目的交替。为实现本课程教学中的工学交替,本课程安排在两个学期完成教学任务,工学交替主要通过如下方式实现:一是通过学生参加暑期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实现。当课程学习到一半时,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开始,学生带着学过一半的税法课程走上社会实践岗位,体验和实践办税员工作;暑假完毕,回到学校继续税法课程课堂学习。二是通过模拟的税法项目课程、真实的办税员业务项目操作、半年的顶岗实习、税务以及纳税筹划等课程之间的交替,实现课程教学与真实工作项目的交替和行业岗位工作与不同税收课程的交替。
(三)按照“假项目假做、真项目假做、真项目真做”的逻辑顺序实现教学向岗位的迁移
这里的假是指“模拟”或者“仿真”,这里的真是指真实的实际工作。
假项目假做是指在以实训室为课堂进行的课程教学中,办税业务的学习内容是以仿真或者虚拟的工作项目为基础来进行学习的,学生学习的内容是工作项目而不是知识体系。通过给定某个工作项目所涉及的经济业务的仿真的原始凭证,由学生根据原始凭证运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来对照税法确定相应的业务处理方法。这里的教学内容不再是对观念的教学,而是对工作项目的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