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建议范文 -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4-05-29 10:26:38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税务管理建议,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税务管理建议

篇1

一、转让定价概述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本来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如今,关联企业主要利用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甚至是逃税的目的。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划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具体的做法一般包括: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使跨国企业最大限度的减轻其自身的税负。

转让定价行为有利有弊,但是总的来说是弊大于利,首先,会损害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减少经营所在国的财政收入;其次,扰乱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后,还会降低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现状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来说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出台了一系列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法规的制定方面,以及实践管理的经验、效果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自此后,我国的反避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其次,《预约定价协议》的逐步推行、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颁布及实行,也使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用得到了推广;最后,在与国外的交流实践中,相关部门的涉外税务审计能力也不断提高,我国的转让定价管理初见成效。

尽管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征管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还有一些明显的问题。首先,与国外相比,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过于粗陋,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其次,我国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尚不健全,专业审计人员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最后,缺乏顺利实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外部环境,而且相关信息资料来源渠道狭窄,与国外相关部门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及时性还不够。

三、加强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总的来说,我国已经有了相对较为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渐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上述几方面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最大限度的消除转让定价避税带来的危害,维护我国税收利益,针对上述几个问题,特别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要改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首先要从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制度上面着手,使日常的税务管理活动能够有法可依。

1.1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对各种调整方法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正常交易价格的计算和确定;积极研究和完善预约定价制度,加强国际合作,以节约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和方便纳税人。

1.2完善反避税法规。尽快完善关于转让定价案件处理方法、程序方面的法规政策,减少由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不对称性带来的损失,增强反避税工作的可操作性。

1.3完善有关纳税人报告及举证义务的规定。将报告、举证义务转移给纳税人,使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处于主动地位。在法律中对本方面内容要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1.4加大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税法中的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可以增加一些相对来说较为严厉的处罚手段,比如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手段。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应当实施全方位的制裁,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物质手段;此外还可以借助于媒体等手段对企业形成舆论压力。

2.加强部门合作、扩大审计范围。反避税除了制定完善的法规之外,还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团结协作,互相配合。

2.1加强与工商、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税务机关应注意与工商、外汇管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堵塞税收漏洞,在与外资企业管理有关的业务方面,要保证妥善的协调和衔接,建立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体系。

2.2扩大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选择一些大企业和外资企业较为集中的省、市,建立健全专业的反避税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的工作力度。另外,在重点加强大企业的管理的同时,也不要忽略对中小企业的审计与管理。

3.加强税法宣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宣传税法的力度,选择合理的宣传方式,强化宣传效果,深化人们对引进外资与反避税工作的认识,让人们了解到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税务机关和广大的税务干部要严格对自身的要求,依法治税、科学征管,以自己的优化服务影响纳税人,减少反避税工作的阻力。此外,要协调好税务机关同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增强政府工作人员对税法的了解,尽量防止由于盲目的招商引资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现象的出现。

4.建立企业信息资料收集系统。加强转让定价管理要掌握企业关联交易的情况,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基础资料信息库,并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形成税务、工商、海关、商检部门等多方协调一致的信息监控系统。同时要建立期全方位的税源监控体系,规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

篇2

(一)对于税收原则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对于各税种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ⅳ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对于税收征管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这样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帐本本身就是数据库,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及数据库,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收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

(四)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常设机构”是收入来源国用来判断是否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标准。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

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似化、隐匿化和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

(五)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荷兰国家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是指以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容易。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无纸化操作及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作出税务调整。

、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据统计,美国仅2000年的电子商务营业额已超过5400亿美元,而我国只有8亿人民币。从电子商务指数推算的结果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只有美国的0.23%。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应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发展构成阻力。

(2)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3)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和保护国家利益。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基本概念。

(1)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oecd税收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说明中提到: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而存储该网址的服务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经营活动时,可以构成固定营业地点,从而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2)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是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广泛使用属地原则确立来源地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开发新的电子技术,开创新的征税手段,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1)加快税收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及交易内容、数量的确认问题,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税、逃税现象。(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3)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核,对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决了。

4.加强网上控制。

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拨号上网、虚拟主机形式上网和专线上网。这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6.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7.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8.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政策,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

电子贸易能够为企业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应当鼓励和扶持,适当给予税收优惠。为便于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申报是否真实,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进行的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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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一)以查促管,积极促进征管基础精细化管理

1、建立征管建议制度。税务稽查的根本目的是”外查内促”,针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建议税务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指导,相互制约的格局。为此,我局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定了《征管建议作业指导书》,要求检查人员对查处的案件都要进行认真剖析,发现税收征管特别是行业税收管理上的一些薄弱环节,以及征管部门平常不易发现的一些深层次的潜在问题,及时通过《征管建议书》或重大案情通报等形式向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征管措施的稽查建议,促进管理部门加强税源控管。比如,针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存在漏洞,提出了加强项目管理和以票控税的稽查建议,针对金融保险行业建议管理部门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等,管理部门采纳建议后,通过完善征管措施,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从而充分发挥了税务稽查对税源精细化管理的促进作用。

2、健全征、管、查协调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每季一次)召开由分管领导、稽查、征收、管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上季案件查处情况,存在的税收问题、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等多方面的稽查信息;以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建立”征、管、查”信息资料传递制度,设置了统一的信息传递程序,使纳税申报资料、税收征管资料、税务稽查资料在各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真正保证了税务稽查与各环节的衔接,更好地发挥了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和谐发展。

3、认真落实涉税案件公告制度。近几年,我局加大涉税案件公告公示工作的力度,对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产生震摄效果,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如对申庄房地产公司偷税案、五建公司偷税案、红太阳超市偷税案等大要案处理、处罚情况进行公告,对进一步宣传稽查成果,树立地税稽查形象,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纳税人的税法自觉遵从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加强查后的跟踪管理。一是对每户企业实施检查后,检查人员都要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制作《征求意见书》,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查单位,辅导企业及时调整账务,并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存在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利企业改进工作。二是实行稽查回访,查后上门回访听意见,广泛征求纳税人对稽查执法服务中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和沟通,融洽了稽查和纳税人的关系,营造良好和谐的纳税秩序。

5、加大专顶检查工作力度。根据省局专顶检查工作安排,我局有针对性选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等征管薄弱的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同时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具有一定普遍性及规律性,涉税违法行为及征管问题、政策缺陷,及时反馈给税政、征管等部门,总结归纳出规律性、典型性问题,编写行业检查指南提供给稽查和税源管理部门作为工作参考,增强稽查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由点及面,对行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分类召开行业税案分析会、解决行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高整治效果,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标本兼治,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以查促查,努力提高稽查工作效能

1、重视案例分析工作,提高检查人员的稽查技巧。定期组织大要案分析会,重点研究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进行偷逃税以及制售假发票等案件的新手法、新动向,认真汇总、深入分析涉税违法行为手段、规律和特点,总结办案经验、技巧,形成查处方法指导办案;不断探索涉税违法犯罪的规律、作案的特点,同时剖析我们征收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发现疏漏,举一反三,研讨新形势下的偷漏税新动向,对检查中暴露出带普遍性的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稽查人员的敏感性,同时研究发案的规律和作案手段,总结案件查处中的力量组织、办案策略、案情动态、政策处理等方面的稽查思路新方法和新突破,努力提高稽查工作水平。

2、开展稽查案件复查工作,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水平。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稽查中执法不当或者违法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每年都要组织人员对全市的稽查案件进行复查和案卷评审工作,对实施稽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定性处理及其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案卷归档管理是否规范等内容进行认真复查和评审,将复查情况在全市通报并列入绩效管理考核。通过开展稽查案件复查和案卷的相互评审工作,有利于发现并纠正案件查处过程中不足的地方,使全市稽查案件在程序上、实体上更加合法,档案管理更加规范,从而切实提高了稽查人员的办案水平。

3、坚持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性准确。税务稽查的审理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审理工作,使案件查处能够做到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执法程序、统一稽查文书、统一工作标准。因此,我局严格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案件及时移送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通过集体审理,确保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得当,促进稽查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全年稽查案件不出现败诉的案例。

4、强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一是通过全面运行规范化文本,严格按照《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职责进行操作,统一使用规范化的表证单书,从而使税务稽查程序更加规范,实体更加规范,档案管理更加规范,稽查质量有显著的提高,稽查工作过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强化稽查系统内部考核机制,根椐市局和省局稽查局目标考核内容,完善、健全以考核稽查质量、程序和实体规范为重点的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加强对各县(市)稽查局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巩固稽查成果。我局高度重视案件执行工作,办案人员从案件查处开始,就要求密切关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涉案人员转移资金和财产,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电话催缴、上门催缴、欠税公告、停发发票等方法,加大清欠力度,同时,充分运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务处理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提高入库率。近二年入库率都达到了97%以上,并压缩老欠80余万元,从而切实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

6、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稽查人员综合素质。一流目标的实现要以一流的技能为基础。我局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的业务技能。一是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在学习中采取集中学与自学、”请进来”与”走出去”、稽查案例分析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的形式,对干部进行了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大力培养稽查复合型人才。5月份举办了一期稽查局长、业务骨干参加的稽查模块上线培训,8月份分别举办了稽查业务培训班和案例分析会,9月份在杨州举办了一期包括各县(市)分管领导、稽查局长和业务骨干参加的稽查业务培训班,通过学习,进一步开阔了稽查人员的工作思路,更新了知识,掌握了查帐和办案技巧,增强了做好新时期税务稽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从而使文明执法的能力得到了加强。

二、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以查促管的工作理念。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从上到下对税务稽查都侧重在惩处职能上,却对税务稽查的监督和教育职能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考核指标的确定上,一般都注重稽查案件件数,查补税款数额及对查补税款(罚款)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移送率等几率的考核,但真正使稽查工作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税收征管,切实发挥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作用还没有完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主要表现在没有相关的考核措施和目标,以查促管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要把稽查工作放在地税的整体工作中去考虑,使稽查工作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税收征管,要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以查促管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具体操作的目的、程序、具体内容、实施步骤、量化指标、组织领导、考核办法等等,形成制度化。

(二)要进一步落实稽查建议制度。虽然稽查建议制度已经实行,但还不够细化,在部门配合、建议内容、建议形式和要求、文书格式、反馈方式和时限,传递程序、限改期限等方面缺少详细的规定,深度广度还不够,还应加以完善。

篇4

论文摘要:修订《税收征管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行税收征管 法律 制度对于欠税管理、提前征收、延期纳税、税务搜查权、税务检查过程中的强制执行、税收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种种问题,有待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重新修订,予以完善。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 企业 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 法律 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 考试 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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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法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秩序保持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使得税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1] (p38)税法的技术性特征导致涉税诉讼也呈现出对专业技术性的要求。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实践中一直有忽视税法和税收诉讼专业技术性要求的倾向,这反映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即体现为没有实现税收司法机关的专门化。在缺少专门税收司法机关的情况下,普通法院经常会因难以达到处理税收诉讼的专业技术要求而求助于税务部门,这不由得引发人们对税务机关垄断税法解释从而影响纳税人权利救济的担忧。[2] (p556-557)

一段时间以来,学界就税收司法的独立性问题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建立专门税务司法机关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对于建立何种形式的专门税务司法机关,大家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人建议效仿美国、加拿大等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有人主张效仿法国、瑞典等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也有人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单独设立税务法院比较困难,故应先在人民法院系统内设置税务法庭作为过渡,或者干脆主张以税务法庭取代税务法院的设置。现在看来,设立税务法庭的主张似乎占了上风。该说认为,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和大量性、实现依法治税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使得设立税务法庭极为必要,现行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的人才状况也使得设立税务法庭成为可能。[3] (p98-99)但笔者主张,我国应尝试在现行的普通法院系统之外,逐步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而不仅仅是税务法庭。

随着税收法治的推进,涉税诉讼案件数量则将大幅攀升。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设立相应的税务审判庭”, [3] (p99)不利于税收司法改革根据实践的需要逐渐推进,很难起到税务法庭所谓的改革“过渡”作用。相比之下,根据涉税诉讼案件的发生分布情况,首先选定若干个涉税案件相对较多的区域,设立一定数量、合理审级的税务法院,相对集中地解决涉税诉讼,并且随着税务法院制度的成熟、涉税案件数量的增加再逐步地推广税务法院的设立,进而构建完整的税务法院系统的方案更为合理。一则这种方案有利于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加强涉税诉讼案件多发地区的案件处理,凸显税收司法改革的实效性,二则这种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风险较小,成本较低,灵活性强,更有利于改革方案紧贴实践,稳步推进。因此,较之税务法庭,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更有利于现阶段税收司法案件的处理,更有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更有利于税收司法独立的保障,也更有利于全国税收司法的统一。

二、我国税务法院的建制

(一)税务法院应该隶属于司法系统

各国设立的税收司法机关,在管理上有两种模式。有的隶属于行政系统,比如财政部。如,丹麦、韩国;有的隶属于司法系统,世界上多数国家即是采用这种模式。在我国,关于税务法院(庭)的设置也有不同的意见,有人建议税务法院(庭)应隶属国家税务总局或者财政部,但更多的学者则认为税收司法机关应该隶属于司法系统。笔者认为,税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理所当然应隶属于司法系统,应该根据司法机关特有的组织管理要求对其进行设置和管理。从国际趋势上看,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税务法院皆有从行政系统向司法系统转变的实践。比如美国联邦税务法院的前身即为创立于1924年的税收上诉委员会,属于行政系统的一个分支。1942年,税收上诉委员会改名为税务法院,但其实质还是政府行政分支机构。1969年,税务法院最终被纳入司法体系,更名为联邦税务法院,从而建立了今天我们所看到的联邦税务法院系统。[4] ( p52)加拿大建立税收司法机关的尝试始于1918年,当时加拿大所得税法颁布刚过一年,税收征纳方面出现了较多的纠纷,联邦遂成立了一个“临时审判团”,专门审理所得税案件。1948年,“临时审判团”改为“审理委员会”,归财政部管辖。1971年,“审理委员会”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公正性得到加强,但仍隶属于行政系统。1983年,加拿大联邦决定成立税务法院,作为司法审判体系的一部分,开始独立地行使职权。[5] ( p36-37)从以上的介绍中不难看出,美国、加拿大的税务审判机关皆有一个从行政系统向司法系统转变的过程。应该说,这种转变反映了现代司法和税收法治的要求,体现了税收司法的潮流和趋势,我国在建立税务法院时,理应借鉴学习。尤其在我国司法机关尚不独立的情况下,如果将税务法院划归行政部门管辖,其独立性势必更加阙如,最终必将沦为行政部门的附庸。因此,为了保证税务法院的独立,发挥税务司法机关的应有职能和作用,税务法院应该隶属于司法系统,属于国家司法审判体系的重要部分。至于其性质,则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专门法院。

(二)应该按照经济区域设立税务法院和确定管辖

前已述及,我们应该尝试不同于普通法院的管理和管辖体制,即应根据经济区域合理组建税务法院系统并确定管辖。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重合而带来弊端,避免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其提供保障,从而保障税收司法的独立。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涉税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衡和财政能力、设立税务法院资金保障存在地区差别的特点,有利于有针对、有重点、逐步地、系统地设立税务法院。具体说来,可以根据各地涉税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以及财政能力,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大区,分别设立税务法院,再于其下根据具体情况设立更低一级的税务法院或者税务法庭。这种做法与发达国家税务法院的设置是一致的,比如加拿大联邦税务法院即根据需要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税务法庭,如多伦多市设有三个税务法庭,温哥华设二个,渥太华设一个,一般地区的税务法庭则与普通法院一起办公。[6] (p152)这种模式充分考虑了地区经济、案源情况,反映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不失为一种较有效率的选择,完全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当然,在设立税务法院时,除了主要依据经济区域之外,也应适当考虑民族、法治程度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区域要求。在受理案件时,各税务法院应该根据各自所在的区域确定管辖,其范围与其设立时划分的司法区域是一致的。

同时,我们应当建立税务法院垂直管理系统,并应充分考虑税收司法的审级要求。我国普通法院采用的是四级两审制度,专门法院如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一般采用三级两审制,且其第二审法院一般为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且均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与此不同的是,加拿大的税务法院与联邦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是一种平行结构,彼此之间不 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5](p37)而在美国,纳税人对于区法院的判决,可向上诉法院;对于巡回法院的判决,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于税务法院的判决,则可向上诉法院。对于上诉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则可向最高法院, [7] (p352)因而其税务法院系统和一般法院系统是一种交叉关系。在笔者看来,从保证司法统一和维护最高法院权威的角度看,最高法院领导专门法院并对案件享有终审权,是比较合理的,我们并不需要效仿加拿大那样强调税务法院对于联邦最高法院的绝对独立。但是,为了避免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进而保障司法独立,不应赋予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审查、监督税务法院审理的案件的权力。而对于当事人选择向普通法院(前已述及)的案件,在符合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制度要求的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则有权审理。

(三)税务法院巡回审理制度

采用三级两审的税务法院制度,则税务法院在数量上必然相对精简,分布上也不如普通法院那样覆盖普遍、全面。而我国现阶段涉税诉讼虽然不多,但也有一两千件,从长远看更会大量增加;分布上虽然比较集中,但也有大量零散性案件存在。那么,在税务法院的分布存在区域差别、一审税务法院管辖范围比较大的情况下,这些零散性案件的审理无疑就比较困难,让每一个当事人都长途跋涉到相应的管辖法院去或者干脆放弃向税务法院的权利而向当地的普通法院无疑不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应当之举。而巡回审理制度则可以比较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等国家很早就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巡回审判制度,加拿大联邦税务法院的法官也有权独立代表税务法院行使职权,在全国各地巡回审理案件。[6] (p153)可惜的是,我国并没有建立系统的巡回审判制度,各地以往所设的所谓“交通巡回法庭”、“卫生巡回法庭”、“水利巡回法庭”以致“农机巡回法庭”等往往成为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水利部门、农机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执法的附庸,其所谓“巡回法庭”也不是经常到各地审理案件,其作为“派出法庭”的特征倒更加明显。这样的“巡回法庭”和发达国家的“巡回法庭”、“巡回法院”、“巡回审理”在根本上是不同质的东西。在关于设立税收司法机构的方案中,也有人就提出了建立巡回税务法庭的设想。不过在他们的建议中,巡回税务法庭是作为一种替代税务法院(庭)的临时性的存在,其主要审理第一审税务案件,二审则都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巡回税务法庭同时要受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8] (p49)这种设置一则不具有救济的稳定性,二则会使最高法院不堪诉累,三则有悖司法独立的要求,因而是不具有可行性的。但是,这种设想看到了税务案件发生、分布上的特点和普遍建立税务法院的难处,在某些方面反映了实践的要求。如果将其加以改造,建立一种作为司法体系框架内的、辅助税务法院审理案件的、长期的稳定的巡回审理制度,则对于税收司法机关体系的合理建立和税收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对于税务案件的解决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都将起到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四)税务法官选任和管理制度

税务法官既应具有法官的任职资格,也必须具有相关的税务知识。选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法院中对审理税务案件比较有经验的法官充任税务法院法官;二是通过司法考试从社会中挑选出的合格的税务法官。[3] (p99)我国不存在兼职法官,但在某些国家则还有兼职法官的制度,如加拿大税务法院就聘有一些兼职法官,兼职法官由大法官任命,享有同正式法官相同的权力。现阶段我国同时满足法官任职条件和税务专业条件的法官数量比较有限,随着税收法治的发展,涉税案件势必大量攀升,税务法院对专业人才的需求量也会不断增长,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这方面人才的培养,以期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人才充实到税务法院中去。在法官的管理上,应当在组织人事等方面避免行政机关的干预,也应避免法院对法官独立审判具体案件的不当限制。如美国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加拿大联邦税务法院的法官一经任命即终身任职。除了职业保障之外,税务法官还应有生活保障、学习进修机会保障等多方面的保护,以期独立、专业的进行税收司法活动。

三、我国税务法院的运作

  (一)税务法院的受案范围

目前税务刑事诉讼面临的问题不象行政诉讼那样突出,设立税务法院的主要作用在于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具体说来,税务法院应主要审理税务机关在执行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时与纳税人所发生的纠纷,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税务法院也是如此。但随着税务法院的发展和税收法治的推进,根据税务刑事案件的发生情况和特征,以及税务法院的审理能力,我们也可以考虑将税务刑事诉讼纳入税务法院的受案范围之中,以期实现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协调、统一。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立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两个限制,一是排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均不在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之列;二是司法审查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这两种限制如今已经饱受争议,加强司法审查的呼声日渐高涨。这种限制体现在税收司法的领域,其弊端尤其明显。如前所述,在当今税收立法不完善、立法层次较低的情况下,在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法院对税务行政机关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就显得特别必要。而鉴于税法专业技术性的特征和当事人对税收诉讼专业性的要求,仅仅对税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对税款计算方式选择、弹性政策优惠等专业技术性内容进行合理性审查,则不符合纳税人合理避税和权利保护的要求,很难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和税收司法作用的充分发挥。当然,建立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牵涉到国家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系统工程,这和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的提高、法治观念的更新等密不可分,我们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这一宏伟的目

标。但在税务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审查首先排除内部规章、红头文件等规范性较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一些文件的法律适用效果,则是可能的,也是很有必要的。对于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判断的权力,也应该在改革中予以确认。

(二)税收司法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协调

在税收司法实践中,应该避免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过于夸大税收司法的作用,盲目 否认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这是很不恰当的。因为,追求纳税人权利保护途径的多元化,充分有效的利用行政资源、避免滥用司法资源应当是我们对纳税人进行救济时应该遵循的理念。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复议制度,即便在司法系统高度发达,并专门设立了税务法院的美国,其在涉税纠纷的处理上仍然实行“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其成立了专门的上诉部来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并通过种种制度设计诱导当事人先行选择行政复议救济。直接的诱导手段是规定纳税人不先行复议,即使胜诉也不能由败诉方承担。间接的诱导手段是,如果纳税人未经上诉部而直接诉至税务法院,税务法院也会提请上诉部提出判案的参考意见。他们虽然不在法律上规定行政复议的前置地位,仍然通过上述诱导手段和简便高效的行政复议程序、公正无偏私的结构设计吸引了大量的涉税纠纷在行政系统内部先行解决。[9] (287-288)如前所述,同样建立了税务法院系统的加拿大每年涉税争议的85%也都在行政系统内部通过复议、协商解决。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尚且如此强调发挥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在我国司法系统不发达、司法制度不尽完善的国情下,就更有必要充分发挥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当然,我国的复议制度尚不完善,复议机构不够独立,复议程序也不够简便高效,这些问题都要在以后的改革中予以解决,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

另一个误区则是过分强调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将税收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绝对化。这个问题在我国当前的税收法律中体现的很明显。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一、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可见,除了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可以直接向法院外,对作为涉税争议常态的“纳税上的争议”均采用复议前置主义。而且,在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之前,对于税款和滞纳金则又要求“执行前置”。这种“双重前置”的模式体现了行政权力优越性的观念,而违背了税收征管的平等要求和程序正义的理念,甚至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侵权越严重,越不易被制裁;纳税主体被侵害得越严重,越不易获得救济”的情形发生, [9] (p274)从根本上讲,不利于纳税人诉权的保护和实体权利的救济,因而是违背现代税收法治的要求的。

综上,对于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有必要进行反思与重构。在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上,应把税收行政复议的制度功能定位在赋予税收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上。[10] (p298)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应改革现行的限制当事人诉权行使而进行复议前置的做法,转而寻求保障行政机关复议的公正性,利用复议制度本身的优越性来吸引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并在诉讼费、滞纳金的分摊和承担等方面设计合理的制度以限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税务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并非不能并存或者必须先经其一,理应在受理、期限、当事人、审理依据等方面予以衔接协调。[11] (p302-318)

(三)小额涉税纠纷解决机制

实践中,除少数案件争议额度较大之外,绝大多数税收案件涉及的金额并不太大。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对于税务司法的程序要求并不非常严格,其需要的是案件的简便高效的解决和其权利的快捷救济。对于这类案件,法律上应该为其设计出一套简便易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美国,税务法院设立有小的申诉法庭,对于欠税或多缴数额加上罚款总额不超过1万美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小的申诉法庭。在加拿大,针对小额涉税纠纷的大量存在,也设计有一套非正式程序对其进行审理。但是,按美国、加拿大的税务司法实践,纳税人一旦选用了这种简便程序,就失去了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小额涉税诉讼耗费过多的司法资源。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小额税收纠纷解决机制,但很多学者已经在倡导这一制度,我国现行诉讼法中亦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为了使为数不多的税务法院、税务法官免遭大量小额涉税案件的讼累,实现纳税人权利快捷高效的救济,我们应当完善我国诉讼法上的简易程序,并效仿发达国家建立小额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说来,在税务法院内部设置上,可以设立类似美国小额申诉法庭的特别机构以专门审理小额涉税案件;在案件受理制度上,可以降低对书面化的要求和立案的标准,采用方便当事人和参加诉讼的管辖标准和程序;在案件的审理上,对举证、质证、辩论和庭前程序等方面予以适度简化;在宣判上则尽可能做到当庭宣判,可能的情况下,也可当庭执行;同时,可效仿发达国家赋予税务法官以相对充分的权力和独立的地位的做法,以充分利用巡回审判制度解决纠纷,为小额涉税诉讼的快捷、高效审理留下空间。当然,小额涉税纠纷审理机构和程序并非当事人所必须选择的,其也可以选择普通机构和程序进行诉讼,当事人有权根据其对自身权利的更加充分、深入保护和快捷高效救济之间的权衡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作出选择。对当事人选择小额涉税纠纷审理机构和程序也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尤其在上诉制度上,为了避免当事人利用该机制进行滥诉行为,不应允许其再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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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税收收入管理机制,顺利实现组织收入“双过半”任务

今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健全税收计划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税源分析和管理,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由计划管理向质量管理转变。上半年,在全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各项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全系统共组织各项收入307.48亿元,同比增长26.85%;其中税收收入实现206.9亿元,同比增长29.02%,完成省局下达年度计划的60.13%;省级税收实现8.91亿元,同比增长14.68%,完成省局下达年度计划的54.55%;市县级税收实现197.98亿元,同比增长29.74%,完成省局下达年度计划的60.4%;剔除成品油收入,市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实现150.18亿元,同比增长31.25%,完成政府下达年度计划的56.25%;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实现27.77亿元,同比增长53.27%,完成政府下达年度计划的66.91%;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实现122.42亿元,同比增长27.1%;同时,上半年还组织入库契税3.50亿元,耕地占用税6921万元,征收社保费83.24亿元,同比增长14.71%。

一是完善收入管理工作机制。科学分解收入计划,建立健全税收计划修正机制、经济税源调查和预测分析机制、税收计划后续监督管理机制、“四位一体”运行机制,修订完善收入管理质量考核办法,不断提升组织收入工作质量与效能。二是积极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开展房地产、建筑等重点行业税收分析、石化产业和钢铁产业专题调研分析与税收收入景气指数调查分析,开展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有效发挥税收分析在税源监控、效能评估和决策参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扩大重点税源监控面,提高数据采集质量,深化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应用,做好全市205户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及市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分析预测报告。四是加强社保费征缴和基金费管理。加强与各委托部门的沟通协调,社保费征管效率进一步提高,其它基金费管理进一步加强,上半年征收预算外基金1.85亿元。

二、深入推进“主动型税政”建设,全力服务“三个发展”

一是积极为“三个发展”提供政策服务。结合“三个发展”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梳理出五个方面100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营业税减免税操作指南》,完成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相关地方税收政策编写,为“三个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政策保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税收实际制订了26个系统调研课题,开展税收专题调研,提供针对性政策参考;对特大工程项目深化贴近式服务,积极落实优惠政策,加强减免税宣传培训,为企业发展助力,上半年共办理减免税22.66亿元。二是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机制。认真落实《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税收政策的收集、调研、、解读和服务;组织政策执行评审,查找税源控管和政策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政策执行效果的跟踪监测。三是强化主体税种管理。继续推进服务业从工业企业中剥离工作,规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启动非营利组织认定工作,做好企业所得税新办户认定,加强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强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信息化管理和省局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全市共有52417名个人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2101万元,做好自行申报后续管理工作。探索制定自然人投资者管理办法,加强高收入个人、非劳动说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管。四是加强对地方税种收入的监控。应用总局“两税”比对软件组织开展城建税数据比对工作,严密城建税征管;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力度,提高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上半年完成清算项目30个,清算补征税款1.4亿元;向市政府建议简并全市应税土地等级,提高平均税额标准;调整江宁、浦口、六合三区的城建税税率;深化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

三、加强税收征管,税收征管质效和信息化水平有效提高

一是着力规范税收秩序。开展跨区征管户的清查,调整27户跨区变更和交叉管户;对建筑业营业税全面实施属地管理。完善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上半年全市共计清理非正常户142户,清理税款、罚款共计4.92万元。加强纳税评估管理,上半年共评估3214户,评估入库税款2.88亿元。二是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加强发票管理,推广网上开票,建立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管理,加大欠税清理力度,上半年清理陈欠878万元,陈欠清欠率5.71%。三是深化纳税人分类管理。继续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增强重点税源对组织收入的贡献度;探索中小企业管理办法,做好在餐饮业、娱乐业中推行核定征收有关工作;加强纳税人辅导,提升纳税人办税能力。四是完善综合治税体系。继续拓展国地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制定下发《2010年进一步加强联合征管的工作意见》和《关于开展2010年非正常户清理工作的通知》;改进代征系统软件,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全市委托代征组织税收收入14.91亿元,同比增长27%。五是深化涉外税收管理。着力抓好情报交换工作,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和3.0付汇系统测试与应用,强化对外国企业提供商标使用权收费的管理。六是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创新运维手段和工具,优化省级大集中系统运维机制,保障大集中系统稳定运行;梳理已建在用软件、拟建软件及申领省局软件情况,强化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广应用体现信息管税个性化数据信息应用管理要求的综合信息平台,推广大集中数据审计软件;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加强技术支撑手段的应用,强化数据安全体系建设。

四、着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依法治税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深入开展依法治税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召开依法治税示范单位创建经验现场交流会,充分发挥已授牌单位的示范效应,从人员素质、执法行为、纳税服务、执法监督和工作业绩等方面引导分县局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探索建立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制发《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管理制度(试行)》,建立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构建“依法防范、突出重点、动态管理、齐抓共管”的风险管理模式,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编印《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手册》,为税收执法人员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有效化解风险提供基本的操作指南和行为规范。强化税务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细化管理标准,明确管理要求,同时承担全省规范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流程细化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制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开展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税务执法案卷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强化执法监督,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机制,推行电子化阅卷、会议式预审等方式提升审理效能,对首犯不罚等自由裁量行为开展了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做好听证复议诉讼工作,上半年全系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1起、行政复议2起、行政诉讼2起,积极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二是强化稽查职责履行。全面开展房地产专项治理,做好股份减持收益税收专项检查,在医药制造、建筑、交通运输业、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等行业和重点税源户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改进分级分类稽查的组织方式和实施办法,明确分级分类税务稽查任务,加强分级分类稽查与专项检查、专项治理、日常检查的结合,确保分级分类税务稽查质效;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统筹管理,完善大要案专报、督办、联办机制,提升检查效能,上半年全系统查处100万元以上大要案35件,同比增长337.5%;着力打击涉税发票违法行为,上半年全市共破获各类发票犯罪案件4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5名、摧毁职业犯罪团伙5个、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17个、缴获假发票37万份。上半年全系统共检查526户,查补入库各项收入3.66亿元,同比增长110%,稽查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

五、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打造纳税服务品牌

一是加强纳税服务统筹策划。强化工作统筹,制定年度纳税服务工作计划,强化纳税服务项目跟踪、督查、推进、落实力度,健全纳税服务评估考核机制,推进纳税服务责任制试点工作。二是组织好总局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组织各单位积极开展满意度自查,对照纳税服务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制度落实,切实优化服务,广泛征求意见,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积极响应,持续改进服务,促进迎查工作取得实效。三是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优化办税厅窗口设置,稳步推进“一窗式”服务,强化导税服务;引入外部优秀服务企业师资,组织全系统纳税服务骨干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编制包含113个办税服务案例的《办税服务实践手册》,制作视频电教片,提高基层一线服务水平;有序推进全市办税服务厅标识的规范化管理;巩固完善“免填单”服务,上半年提供免填单9万多户次,累计达14万余户次;有序推进退税无纸化工作,逐步实现“三区两县”与城郊区的跨地域无差别管理;巩固节假日预约服务,上半年提供预约服务15户次;加大ca推广面,上半年有12万户纳税人通过ca方式进行申报,ca应用率达到91.76%。四是加强税收宣传服务。整合优化固定宣传阵地,加强网站建设,做好税收文化教育基地新馆建设工作。上半年,共播出电视专栏11期、税务专版25期、电台专栏52期,网站访问量突破3350万人次,税收文化教育基地接待参观1.3万人次。五是拓展纳税咨询服务。立足打造权威专业咨询服务品牌,加强人力资源保障,不断提高热线接通率;拓展服务方式,全系统统一开设“纳税人学堂”,上半年开办200余期;运用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发送短信提醒33.9万条;推广腾迅通外联,开通网上在线咨询,启动邮箱服务工作,完善12366知识库建设,增加12366发票兑奖功能,切实提高咨询服务水平;开展网送税法订餐式服务,向300多人次提供税收政策定制服务,满足纳税人个性化需求。上半年,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总量达44.4万人次。六是加强纳税人维权服务。进一步明确维权服务工作目标和定位,开展涉税专题座谈会、个体定额沟通会等民主评税活动,充实“纳税人之家”工作内容,建立省内首家政府网上“纳税人之家”,快速处理纳税人意见建议,深入推进维权工作的开展。上半年成立纳税人之家20个,全市达165个,开展活动337次。

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干部队伍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分三个批次组织全系统处(县局)级以上干部赴上海财经大学学习,推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以“五好班子”建设为引领,优化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班子促收履责的日常考核和结果运用,加大对领导班子监督管理力度;加强领导干部能力培训,以提高领导“三个一流”建设的能力、加强创新力和执行力的培养为重点,积极运用外部培训资源,组织干部参加了市委“干部在线学习中心”活动和常长宁联合培训班。二是创新干部管理机制。加大对干部管理制度的创新研究,对后备干部积分制选拔、干部交流换岗等管理办法提出优化建议;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完善落实干部考核奖励办法和休假管理规定,上半年系统干部休假率达到64%,组织实施处、科两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共选拔晋升副调研员12人,科级非领导职务105人。三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做好57名交通养路费人员岗前制式培训和分配工作;妥善完成42名“两税”人员的接收工作,抽调相关人员充实到“两税”部门,确保了“两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运行;积极开展公务员招录和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结合养路费、“两税”人员的划转接收,进一步提高各单位人力资源配置的均衡度;启动科以下干部轮中能级申报评定工作。四是推进机构改革工作。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下设机构改革办公室和征管机制调整办公室,积极做好机构改革前期准备工作。五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开展春训工作,确定了“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比技能、争一流”的春训主题和切合工作实际的春训内容;加强系统骨干培训,举办专业岗位人员培训班5期213人次;开展行政类、政工类岗位技能达标测试,参与测试的人员全部通过;丰富系统网络教育,网络教育培训平台累计登陆逾2.2万人次。六是深化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参加省市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争创,市局系统被评为市文明行业,雨花台分局等8家单位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市局机关团委被团中央评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加强岗位先进典型的挖掘和宣传,树立解成龙、佘凤琴等一批岗位先进典型人物,其中佘凤琴在中央文明办举办的“中国好人”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中国好人”;翟景等四人被评为“好市民”。七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从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创建工作、组织文化建设三个方面入手制定《2010年度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要点》,开展以“服务发展争一流,勇当地税排头兵”的主题教育系列活动。

七、以党风促作风行风,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深入

一是强化党建作用。继续开展“先锋行动”,动员党组织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凝心聚力、争创一流”的总体要求,确立打造“学习型、民主型、创新型、先进型、廉洁型、服务型”的党建工作目标,积极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作用;积极探索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推进党员议事会制度的实施,在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分别建立了4个议事会组织;开展“牵手行动”,对六合146户困难户进行了慰问帮扶,帮扶金额4.38万元。二是推进作风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由全系统干部职工参加的作风行风建设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明确作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政宣传,开设“廉政教育大讲堂”,积极推进“清风税廉”廉政文化品牌建设;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规定,着力提高制度建设水平,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强化对基建项目等重点领域、重点权力点的监督管理;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制定并实施为纳税人、为基层办实事计划28项;坚持机关作风建设责任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联动督查、定期讲评”办法,切实做到作风行风建设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妇委会、工会积极动员全体女同志参与以“三百”(即评选百名“行动使者”、征集百篇征文、做百件好事)为主要内容的庆百年“三八、“康乃馨行动”主题月系列活动;工会推进“阳光家园”品牌创建,成立了5个俱乐部;开展“送温暖”走访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家庭短期休养。

八、优化行政运作机制,政务事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抓好计划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作统筹;修订《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议事规程》;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政令畅通的工作效果进一步提升;运行新档案管理软件,正式起用江宁系统核心库,首次将业务档案正式纳入年度归档范畴并通过软件进行归档操作。二是做好领导辅助决策服务。制定下发加强全系统税收宣传工作意见,加大信息调研工作力度,上半年被上级采用信息稿件216条,其中被中共中央办公厅采用1条,实现了近五年政务信息工作的突破,获得全省地税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及市委、市政府信息工作一等奖;编发28期《税情直报》,为局领导掌握情况、决策分析提供有力支撑;制订年度税收调研课题,确定了9个系统重点调研课题和17个基层调研课题。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加强策划、精心组织,举办了“税收助力青奥会”等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三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严格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对需要对外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积极打造“阳光税务”服务品牌,召开了四场“阳光税务•与您同行”品牌建设专题研讨会,“阳光税务”品牌知名度进一步提升,品牌内涵进一步丰富。四是规范系统财务管理。完善税收会统基础工作,提升税收会计和税收统计质量;规范预算编制口径,提升预算审核科学性,建立常态化分析制度,引入预算管理软件,实现预算和决算的自动化,提高预算管理效能;优化财务互审的方式,强化财务日常稽核,加大财务管理力度;启用项目库管理系统,修订《财务重大开支合议制度》,完善重大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五是加强事务管理服务保障。认真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效落实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举措;落实新《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完善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基建工程过程监控,基本完成税收文化教育基地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用车管理、食堂管理和接待管理,做好各项重要活动的服务保障,上半年共接待52批58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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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夯实基础,确保纠风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

我局党组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为做好全年工作,3月份,我局召开了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深入研究部署反腐败纠风工作的具体方法、事项及要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重新调整了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工,规范和明确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要求,强化了各级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一岗两责”意识,把纠风工作纳入日常税收业务工作之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一是按照各业务部门的工作特点分解任务,层层签订《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了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目标,把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头上,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

二是把《纠风目标责任书》的落实作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工作任务的变化重新修订 了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标准,结合一年两次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从而真正把目标责任书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个人头上,努力构建符合本系统和本部门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勤政廉政,狠抓领导干部的作风转变

上半年,我局党组以“大教育、大培训”为契机,把反腐倡廉理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重要论述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艰苦奋斗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切实做勤政廉政的表率。班子成员团结一致,时刻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要求自己,凡是上级明文规定的,自己首先执行;凡是上级明令禁止的,自己首先不做,处处以身作则,在民主生活会、干部考核述廉述职中,把党风廉政建设及纠风工作情况作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全局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有效地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起到了以领导班子的作风转变促进了干部队伍的作风转变、以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带动整个队伍的良好形象的作用。根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我局于3月30日前组织系统内全体副科以上干部65人、后备干部25人对xx年至今的个人相关情况,如婚姻变化、购房、购车等全面、完整地填报了一次。此举进一步增强了国税系统各级干部的监督意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基础信息得到了充实。

三、强化治本,加强预防治理及反腐倡廉教育

继续坚持每周三、五学习、每月一次党组中心组的学习,通过“廉政学习日”、“廉政教育月”、“专题警示教育”、“节假日教育”等传统教育结合电化教育的手段,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广大税务干部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一)以节前廉政教育和“述廉、评廉”活动为主要内容,认真传达学习自治区国税局和地区纪检委关于加强节前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针对节假日特殊时期开展提醒教育,强化干部自我防范、约束能力。

(二)围绕“大教育”主题,认真落实总局五天以上(含五天)的各类培训班必须有半天以上的廉政教育课程的规定,坚持开展基础理论和党纪条规学习教育,上半年,我局以深入学习领会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自治区纪委七届三次全会、全国税务系统、全区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和地委、行署党廉相关会议的精神为主要内容,组织学习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不断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观念。

(三)开展了以“勤奋学习、提高效能”为主题的作风整顿活动,通过作风整顿活动,使广大国税干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在认识上达到新的高度,切实从思想上解决提高学习力和工作效能的问题,在去年政风行风重点评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国税系统和国税干部的作风建设。该项活动历时一个月,通过扎实开展动员部署、学习提高、查找不足、整改总结等四个阶段工作,做到边学习、边提高、边改进,使国税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队伍建设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加强日常廉政教育。大力宣传系统内、外的先进典型事迹,如开展了向抗灾英雄李彬同志的学习,同时,经常性地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在廉政建设页面上开辟了作风建设有奖征文的学习板块,大力倡导干部“多读书、读好书、好读书”,教育干部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惩前毖后,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共3页,当前第1页1

(五)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优势,开展信息化、电化廉政教育。为了充分发挥廉政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奠定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地区国税局进一步加大廉政教育的资金投入,订购全年《廉政中国》电子期刊等光碟定期进行播放,继续充实和完善地区国税廉政建设网页,及时更新相关工作内容,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随时进行学习观看,确保了廉政教育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坚持以各种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为载体,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进机关、到基层、入家庭各项活动,结合实际,制定了《地区国税局廉政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及时向全系统提出了开展14项活动的国税系统廉政文化活动实施意见,把税务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今年纪检监察工作乃至全局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积极鼓励和引导基层国税机关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进一步丰富国税文化建设内涵。春节前,我局首次开展了手机廉政短信发送活动,全地区国税系统共49名科级干部、45名科级干部家属、293名一般干部和33名老干部共计420人都收到了节前廉政祝福。

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地区国税系统各族干部从思想认识到工作作风、精神面貌、廉洁自律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拒腐防变意识明显增强。今年上半年,地区国税系统共拒吃请20余人次,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认真开展行风评议“回头看”,不断提高全系统行风建设质量

今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国税系统、地区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和地委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精神,巩固和扩大去年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成果,地区国税系统根据实际,及时制定《关于做好政风行风评议“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对政风行风“回头看”工作分阶段、分步骤做出了全面安排部署:

(一)   政风行风评议“回头看”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

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关注民生、促进和谐,以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为目标,强化地区各级国税机关的法治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巩固国税系统“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良好行业形象。

(二)成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成立地区国税局政风行风评议“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抽调部分人员为工作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和指导国税系统继续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研究解决政风行风评议“回头看”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政风行风评议“回头看”工作的内容:针对去年政风行风评议员对本系统重点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分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清正廉洁、优化服务、硬件建设、强化监督等六个方面,对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回头看”,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检查要求和工作时限,逐项全面的认真对照检查。并选择了吐鲁番市国税局作为重点跟踪抓巩固提高的单位,对各局政风行风评议“回头看”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调研督导。

(四)政风行风评议“回头看”工作阶段步骤:分为学习宣传、自查自评和查访反馈、整改复查、总结评议四个阶段进行。一是学习宣传阶段(3月25日至4月20日),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努力营造政风行风评议的舆论氛围;二是自查自评和查访反馈阶段(4月20日至7月10日),要求各局要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和查访反馈,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三是整改复查阶段(7月10日至10月31日),结合去年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对虽已整改,但效果不够好的问题,要强化整改措施,进一步抓好落实;对尚未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四是总结评议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认真总结政风行风评议“回头看”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探讨新思路、提出新措施,形成有价值的总结报告。

目前,各局已经完成了“回头看”学习宣传阶段的工作任务,正在深入进行自查自评和查访反馈。

五、加强“两权”监督,不断促进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

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是党政机关形象的重要表现。规范税收执法,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生产经营环境。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促进建立和谐有序的征纳关系。自去年地区行风评议员反馈国税部门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来,地区国税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评议与整改同步进行、共同促进的要求,特别是在地区政风行风评议大会结束后,地区局党组一班人深入各局调查研究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近一年来,我系统在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规范税收执法方面:

1.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集中人力和时间,深入基层国税部门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征管岗责体系及配套制度。优化了业务流程,制定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考核评价体系,合理调整和设置了四个基层税务分局等征管机构和职能,将原来的户籍管理岗、发票管理岗和评估监控岗合并为税源管理岗,使岗位职责由原来多人承担的专业化单一性职责转变为一人承担的系统化综合性职责,改善了纳税人多次找人、多方签字办理涉税事宜的情况,同时合理细化了日常管理检查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为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创造了条件,纳税人对于调整后的征管体制比较满意,减少了办税时间,提高了办税效率。共3页,当前第2页2

2.推行应用《个体工商业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将手工定税改进为“电子定税”,此项工作目前已完成了个体经济情况摸底调查、基础数据采集阶段的工作任务,正处在基本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阶段,将于7月份正式运行。应用这一系统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计算机这一科技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及其税收定额情况的管理,使个体定税更加客观、公平、公正,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维护公平经营的个体经济发展环境,和公正高效的税收执法环境。

3.组织73余名税务干部于去年12月份和今年5月份参加了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使税收人员基本执法资格与全国标准看齐,有全国统一的执法资格证书,才能有执法的资格,强化了税务干部规范执法意识,促进了基层税务干部学习规范执法基本知识和岗位技能,打牢了税务干部规范执法的基础,有利于提高执法质量。

4.积极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工作。作为全疆第二批上线单位之一,我们结合实际,抓紧时间,比区局规定的9月1日的上线时间,提前两个月将7月1日将正式上线试运行,通过积极做好各项初始化模版设置、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得到了良好保证,以实现机器对人的监督制约,由传统的“人盯人、人管人”转变为“机器管人”,并最终实现“人机结合”,从而使“两权监督”手段发生质的飞跃,真正实现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的规范运作。

(二)优化纳税服务方面

1.全面推行“一窗通办、全程服务”,对纳税人的各项涉税受理业务在一个窗口通办,并积极推行网上纳税申报,避免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的多个服务窗口,和国税机关不同科室之间来回奔波、排队,减少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较好解决了排队拥挤的问题。“一窗通办、全程服务”,是要求所有的窗口都能办理涉税业务,要求办税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能够操作所有的服务软件,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对窗口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岗位技能要求。

2.针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税务干部执法风险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我们加强了调查研究,充分征求了基层国税部门的意见建议,制定了《一案双查工作制度》、《税收违法案件“三个移送”工作制度》,于今年选择地区局稽查局、鄯善县国税局开展了试点工作,进一步增强了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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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省国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新治税理念,推进依法治税,在深化税源联动管理、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创新干部教育管理上求得新突破,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江苏国税事业创新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根据总体要求,主要抓好七方面工作:一、深化税源联动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确保国税收入随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增长

1、完善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增强联动管理整体效能。进一步深化“横向”与“纵向”联动工作机制。横向上要抓好联动工作制度落实,整合扎口部门工作重点,提高信息准确性,进一步提高部门间协同运作能力;纵向上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向上接收、反馈机制和对下整合机制。2、明确税源联动管理重点,形成税源税基控管合力。运用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理论,积极开展对税收风险点的分析、识别、排序和应对,深化税收分析工作;推进税源监控方式的转变,强化税源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各级重要税源监控标准、范围及要求;提高纳税评估专业化水平和联动效应,加强分级专业化评估,丰富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和行业模型;认真落实稽查建议制度和案例分析制度,发挥税务稽查“以案促查、以查促管”的作用。3、抓好税源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夯实税源联动管理基础。加强户籍管理与各税种管理、国际税收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的衔接配合;做好红字发票开票系统的推广工作,深化普通发票省内逆查机制,遏制普通发票虚开现象;充分利用社会协税护税资源,拓展国、地税联合办税领域和事项;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积极拓展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渠道。

p;二、完善征管运行机制,深化数据增值应用,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4、持续改进优化征管流程,确保流程管理系统应用到位。优化整合各类关联流程,清理简并纳税人依申请报送和税务机关依职权采集及内部流转的各种报表资料,整合简并审批环节和层级和各类调查、核查活动,形成流程运行路径更简捷、资料更简化、审批环节更少、调查、核查更集中的流程管理新机制。5、全面推广应用监控决策系统,进一步深化数据增值应用。进一步增强监控决策系统的数据分析应用、税源监控功能,规范报表处理,整合批件管理;开发完成管理层与操作层接轨的税收管理员平台,全方位支撑税源管理;运用省级集中的征管信息,加强对各地征管质量和收入质量的考评分析。6、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切实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数据质量检测制度和办法,加强基础数据质量管理;加强以省局为主导的三级网络化运维体系建设,重视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三、认真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正确贯彻税收政策调整,确保税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7、认真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健全所得税管理新机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业务培训,搞好新旧税法衔接工作;创新管理模式,按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征收方式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以省、市两级为主体实施分层管理,强化所得税与流转税、国际税收的联合评估,形成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机制和体制。8、完善国际税收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跨国税源管理。合理划分所得税管理与国际税收管理的职责,保持国际税收管理机构、职能和人员稳定;完善省、市、县(区)各有侧重、优势互补的国际税收分层管理体制;完善企业申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日常控管与反避税融为一体的跨国税源管理机制。9、积极推进完善税收制度,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调整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各项税制改革和

税收政策调整的学习研究,结合实际主动研究具体贯彻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税收政策执行、调研、分析、反馈机制,促进税收政策更好地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四、强化执法监督,优化税收秩序,深入推进依法治税10、全面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努力促进执法规范。加强分级分类培训辅导,确保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2.0版1月底前全面上线。加强执法责任分析,寻找执法风险点,合理调整现行考核办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做到考核科学、追究合理。11、改进完善参数化执法检查,及时防范执法风险。逐步建立科学、准确、高效的参数化指标体系,推动各地参数化执法检查日常化;省局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抽查,及时提出防范和降低执法风险的有效措施。12、加强税务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有效化解税收行政争议。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注重运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化解争议,以税务行政复议个案促进有关税收政策完善。13、完善稽查体制机制,深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推进分级分类稽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和基础管理;加强区域协作、税警协作,把税收专项检查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提高专项检查效能;狠抓大要案查处,加强省局直接查办案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稽查威慑力。五、深化品牌创建,优化税收服务,建设高效诚信的服务型国税机关14、着力深化服务品牌内涵,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推进服务品牌建设。着力抓好四个规范:一是服务标识规范;二是服务制度规范;三是优质办税规范;四是服务行为规范。15、积极主动落实税收优惠,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善民生

、节能减排,主动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实现税收聚财功能与调节功能的有机统一。16、深化文明行业创建,进一步提升国税形象。以全省国税系统四度荣膺江苏省文明行业榜首为契机,总结成果和经验,排查差距和不足;创新活动载体,广泛开展“迎奥运、树新风,学先进、促和谐”主题实践活动,培育和树立一批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六、坚持“人才兴税”战略,构建和谐基层,努力建设高素质国税干部队伍17、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好处级以上干部十七大精神学习轮训、科(处)级干部和党员的培训;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6个省辖市局班子和部分县局班子的巡视考核;制定《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建设的工作意见》,组织对县级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党规党纪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健全干部选拔和管理机制,充实调整省辖市局后备干部,举办后备干部培训班,做好新一轮副科级分局长竞争上岗工作。18、以党的先进性建设为主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学习贯彻新,加强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认真落实省局制定的党建工作十项制度,适时召开党建工作汇报交流会,切实加强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共产党员示范岗”活动,发挥党员示范和表率作用。19、以专业化队伍建设为目标,扎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抓好分级分类全员培训,举办两期所得税管理进修班;继续组织专业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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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税”一体化征管模式

(一)总体设想:在完善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和源税联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整合与配置征管资源,以信息化管税为支撑,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税、依法征收,建立健全横向互动、上下联动、内外协作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两税”整体征管效能。

(二)管理目标:以“两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强化以票管税,实现专业化管税与部门协税有机结合。

(三)主要内容:具体概括为一办法、二图、二台帐、二表、三单。

1、一办法:由县局结合“两税”征管和特点,制定和完善一个行之有效的“两税”征管办法。

2、二图:一是土地规划图,由土管部门提供并录入系统;二是税源分布图,由属地分局根据年初税源调查和预测情况制作并录入系统。

3、二台帐:一是户籍管理台帐,由属地分局按纳税人分级分户建立并录入系统;二是税源监控台帐,由属地分局按税源分类分户建立并录入系统。

4、二表:一份为纳税申报表,适用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一份为减免税申请表,适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后,方可减免相关的地方税收。

5、三单:一是已税证明单,凭此单可到房管、土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二是“两税”完税证或减免税证明单,凭此单可到房管、土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三是行政事项审批单(简称一单清),凡涉税事项需审批(核)的,均使用行政事项审批“一单清”。

(四)“两税”征管一体化管理流程化。

纳税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申报审批手续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制定的“两税”征管一体化流程图办理申报、核实、审批、发证手续。

(五)健全协调机制:分内部、外部二个方面。

1、内部征管协调,是指征收、管理、稽查三个部门在日管工作中,存在交叉且相互难以协调的问题时,先由征管股收集汇总征、管、查三个部门存在的焦点问题与具体建议,再由县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征、管、查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出可行的征管协调措施,会后以便函在内网下发执行。在重大事项上仍存在争议,则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后以纪要在内网下发执行。

2、外部征管协调,是指税务部门在日管工作中,在接受建设、房产、土管部门等涉税信息以及需要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存在问题,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在每季度召开一次房地产征管联席会议,通过情况反馈后,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政府办形成税收征管协调函抄送相关部门执行,同时报送税收联防领导小组备案。对于协调会上部门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则由税务部门汇集整理,以书面形式按期上报税收联防领导小组,在房地产联席会上一并商议解决,会后由县政府办下发文件执行。

二、操作运行

(一)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信息化管税。

1、县政府成立房地产税收征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局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正职为成员,并由若干联席会成员单位组成,下设税收联席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政府办副主任任主任,负责牵头定期召开税收联席例会。

2、制定税收联席工作实施办法,具体掌握涉及税收事项信息,由各联席会成员单位指定信息交换员,分别在每月上旬末、下旬末汇总(分单位、个人),并通过政务网传送至税务部门信息中心,由其分发给征管股经筛选后,再按征管范围从征管系统下传属地分局。

3、税收联席会领导小组每季后召开一次例会,先由税务部门通报本季各联席会成员单位交换信息质量情况与存在问题,以及在外部征管协调会上有争议的问题,一并提出需改进或完善的建议;再由与会人员针对存在的问题等事项进行商议解决,达成共识;最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会议小结,会后形成纪要下发执行。

(二)加强两税控管,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1、建立网上税源分布图与监控台帐。一是由土管部门将当地政府近二十年土地规划图(含各乡镇)拷录到征管系统,掌握全县土地基本状况及态势变化;二是将土管部门传送的土地征用信息(如拍卖、转让、收购等)及时在税源分布图上反映;三是将建设部门传送的项目规划信息(如经营用房、商品房、新农村建设等)及时在税源监控台帐登记;四是将房管部门传送的建房进度信息(如在建、停建、竣工等)及时在税源监控台帐登记;五是将房管、土管部门传送的房产、土地变化信息(如转让、拍卖、收购、出售等)及时在税源监控台帐登记。

2、实行与规范分类分级标准化管理。一是将税源分为三类:重点税源为一类、一般税源为二类、小型税源为三类;二是将纳税人分为四级:年纳地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为a级,年纳地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b级,年纳地方税收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c级,年纳地方税收在20万元以下为d级;三是属地分局根据税收管理员素质差异,有效配置征管力量,设立多个管理小组:重点税源管理小组(分管a、b级纳税人)、一般税源管理小组(分管c级纳税人)、小型税源管理小组(含个体、零散税收,分管d级纳税人);四是按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分为三类:查账征收户为一类,实行自行核算、自行申报、自行缴库,并可申请开具房地产发票,每半年上户进行核查;核定征收户为二类,应先自行申报、自行缴库、报送审核后,方可申请开具房地产发票;临商征收户为三类,应先将纳税资料与相关证件报送审核后,再办理纳税申报缴库,方可申请开具房地产发票。

3、扎实有效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一是制定纳税人分类、分行业、分税种管理指南,完善遵从引导和遵从管控机制,帮助纳税人自觉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二是实行“一岗双责”,将税源管理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细化到人,强化分类监控管理;三是积极创新税源管理方式,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逐步提高税收管理员税收执法、税源管理、纳税服务、廉能管理综合技能和水平。

(三)抓好户籍管理,力求监控常态化。

1、建立网上户籍管理台帐。对全县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户进行调查摸底,按管理行业、注册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经营状况,分户在网上户籍管理台帐登记。

2、实行三级巡查巡管制度。为了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经营动态,使户籍台帐真实可靠,管理落到实处,须实行三级巡查巡管制度:属地分局税源管理小组上户核查为一级巡查巡管;属地分局组成巡查组上户核查为二级巡查巡管;县地税局组成巡查组上户核查为三级巡查巡管。

3、加强户籍台帐信息管理。一是登记管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注销,应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手续,税收管理员要按规定与程序办理,并按期登记或更新户籍台帐信息;二是日常管理,一级巡查巡管发现的问题与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由税源管理小组组长拟定处理意见,报送分局负责人审核后,按期更新户籍台帐信息。二级巡查巡管发现的问题或其它情况,或经核查一级巡查巡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则提交分局集体研究,再按决定的处理意见按期更新户籍台帐信息。三级巡查巡管发现的问题或其它情况,或经核查二级巡查巡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先由征管股拟定处理意见,再报送县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期更新户籍台帐信息;如还有争议,则提交县局局务会研究,应按决定的处理意见按期更新户籍台帐信息。

(四)强化征管措施,提升质量和效率。

1、大力强化和创新征管措施。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借鉴财政部门及周边好的做法与经验,根据现行的“两税”管理办法,切实制定出流程简化、操作可行、执法规范、办事高效的征管措施,及时在媒体或办税场所予以公示,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尽快建立分工明晰、职责明确、运行高效、协调有序的标准化的税收管理体系。

2、调整与简化涉税业务流程。本着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办税效率的原则,征收部门要因地制宜调整与简化涉税业务流程,真正发挥“高效、准确、文明、规范”的功能。尽量把需审批(核)的行政事项在“一单清”上办结;除单位按批或多项需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单位单项或个人的可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3、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夯实征管基础、强化征管措施的前提下,关键是如何把税源最大程度地转化为税收,管理部门要勇于创新征管办法,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分析应用工作,查找和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源监控能力,规范税收日常管理执法行为,有效推进征管标准化,力求“两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4、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在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下,大力推行“阳光稽查”,稽查部门应加强纳税信息比对、分析,根据“两税”征管差异,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采取分级分类稽查方式,重点查处税收违法案例,提高稽查信息化水平,及时加强稽查与征管的衔接,充分发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

5、构建新型的综合治税环境。一是建立和健全县、乡(镇)、村三级护税协税网络,县一级护税协税网络覆盖县城区、郊区、工业园;乡(镇)二级护税协税网络覆盖乡、镇政府行政规划区内;村三级护税协税网络覆盖本行政村、自然村。二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发建立集采集、交换、分析、处理为一体的网络平台,成员单位可凭密码登陆网站了解政策动态,及时更新和报送信息。三是积极开展和科学指导护税协税工作,税务部门应定期进行业务辅导,并加强税收代征工作日常监管,使综合治税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

(五)大力宣传税法,增强纳税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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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__网站建设的指导思想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的飞快发展,特别是internet的普及应用,人们传统的行为、观念和管理模式正在经受着强烈的冲击。面对信息多元化、网络化浪潮的挑战,我们感到__国税旧的网络站点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信息交流需求和对高效率网络化办公体系的需要。此时,我们提出重新建设__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设想,力图通过构建一个高技术含量、美观实用的全新网站及时、有力地推动__市国税局的信息化进程。在省局网站办和市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局从信息中心抽调人员,成立与省局网站办相对应的网站管理办公室,以建设一流政府门户网站为目标,以充分发挥网站的税收宣传作用、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税和税务系统日常办公为目的,对市局内外网站进行了全面改版。二、__网站建设的目标__市国税局网站是__国税对内对外宣传、交流的窗口,网站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把网站建设成为“宣传的窗口、工作的助手、办税的场所”。内网网站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为系统内部进行税务信息的,提供有关政府政策、法规、新闻、政务公开等政务方面的信息,以及税务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和系统内部服务管理等;二是实现税务人员网上业务查询、办理涉税业务及网上处理日常工作的功能。外网网站主要提供税务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服务项目、办税程序、相关政策、税事活动等内容,使社会各界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政府职能;税务部门的采购、招标信息;为公众和企业提供丰富的行业和经济信息,提供办税公告及办理各项税收业务的登陆;提供办税查询和咨询;介绍办税流程,税收文书和申报资料下载等。三、__网站建设基本情况(一)网站设计网站栏目的设置网站欧洲杯买球平台首页界面如上图所示。网站预定设置十二个一级栏目,各一级栏目下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的二级栏目。1、欧洲杯买球平台首页频道:包括子栏目——头条新闻、时事报道、市局动态、公文速递、县区税讯、滚动快讯、市局通知、天气预报,其中市局动态和县区税讯内容从工作动态中对应栏目提取,天气预报内容每日更新;2、国税概况:包括子栏目——领导致辞、局情介绍、市局领导、机构设置、办公电话;3、工作动态:包括子栏目——国税公告、国税信息、市局动态、县区税讯;4、国税风采:包括子栏目——市局荣誉、县区风采、税官风采、国税文化;5、政务公开:包括子栏目——市局政务、县区政务、财务公开、人事动态、招标公告;6、党的建设:包括子栏目——作风建设、群团活动、制度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员教育;7、新闻快递:包括子栏目——国际新闻、国内新闻、财经新闻、文体新闻。8、税收研究:包括子栏目——工作调研、他山之石、理论探讨9、在线教育:包括子栏目——在线图书、考试加油站、视频课件10、走进__:包括子栏目——__概况、城市风采、风景名胜、__史话11、机关服务:包括子栏目——健康与卫生、幽你一默、每周菜谱、实用查询12、廉政经纬:是省局监查室委托__国税进行开发设计的栏目,是__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一个重要频道,共设置12个子栏目,另设专门频道举报电话等监督信息:(1)子栏目内容:廉政动态:内容反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省市委、省市纪委及省国税局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动态信息;全省各市廉政建设工作动态信息;政风建设:其它部门或单位政风建设工作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省局、各市县局的政风建设和政风评议工作情况;两权监督: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方面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两权监督的要求,两权监督的工作经验介绍等;勤廉风采:勤政廉政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全省国税系统树立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方面的情况;案件聚焦:介绍司法部门、纪委监察部门查处的一些腐败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税务系统典型腐败案例;警钟长鸣:报道国税部门或其它部门一些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例;党纪条规:纪检监察法规,党纪政纪条例,廉政规定文件;领导论述:国家领导、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关于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理 论文章;纪检论坛:推荐一些系统内外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工作研究、调研报告;廉政文化:廉政文化建设动态、文学作品、纪实报告文学、书刊文摘;读书思廉: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知识问答和相关测试练习;警言漫画:内容包括一些反腐倡廉漫画、警句、格言。(2)举报监督举报电话:公开省、市、县国税部门纪检监察举报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话方式或者信件方式举报或对廉政纪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举报指南:《条例》相关内容和举报方面的常识和注意事项。(3)内容维护与更新为提高《廉政经纬》的可读性和保证较高的点击率,必须对《廉政经纬》的内容做到及时更新。市局监察室全面负责网页的维护和及时更新,原则上,各栏目内容的一个星期更新不少于一次。更新频率可以根据各栏目的性质加以时间上的区分:如廉政动态、案件聚焦、警钟长鸣等栏目更新频率要相对较高;党纪条规、两权监督等则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更新来更新。《廉政经纬》的内容的来源: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本系统的有关文章或图片、从报刊杂志、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下载一些栏目的相关内容。(二)站点的美工设计站点的整体美工设计力求体现__及__国税特色,我局收集并整理大量相关的图片作为素材,站点中恰当应用flash设计,实现整个版面优美流畅的动态效果。每个一级频道均设计有自己独立的美工设计模板,同一个一级频道下的二级频道共用一个概览模板。(三)特定频道的ip控制访问功能网站中政务公开频道只能被局域网内指定的ip段用户所访问,我们使用jsp语言设计出具有ip控制访问功能的功能页,嵌入模板并调试成功。例如:政务公开中财务公开栏目只有__市局的79.32.16.*及79.32.17.*和省局的79.16.16.*及79.16.17.*地址段可以查看,其他地市不能浏览。(四)网站的权限系统网站的权限系统分为两个部分,其中网站的内容权限为基于trswcm系统所提供的用户权限系统;另外,我们又针对网上办公系统单独开发了一套权限系统,对所有使用网上办公系统的用户按照不同级别的权限进行分组管理。四、建立健全网站信息机制(一)信息员制度__国税网站信息按“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各有特色”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的综合管理,信息中心负责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县区局、市局各科室、中心应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赋予不同的权限,信息员要求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县区局、市局各科室、中心信息员在信息的同时,将信息上报市局信息中心备案。(二)信息内容的分级管理办法建立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对信息实行分类管理。网站信息按内容区分为一般性信息、综合性信息和外部网站信息。一般性信息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综合性信息由办公室审核,重要信息的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或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领导审批。对是否涉及保密事项的问题,必须经市局保密委员会确认未后,才能上网,涉及人事、财务等内容的,严格按有关人事、财务制度办理。涉及国税机关领导和全市国税系统等综合信息应放在公告信息栏目。程序为:县区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提供信息初稿,市局办公室初审,由分管领导复审,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涉及日常办公、业务指导、税收政策、涉税辅导、省局网站“在线咨询”等内容的一般性信息。程序为:县区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提供信息内容,县区局、市局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提供信息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中心自行。外部网站相关栏目信息程序:县区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提供,市局办公室初审,上报市局主要领导或由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信息中心统一对外。对转载内容、一般介绍和表达个人观点和学习情况交流等内容的信息。程序:由县区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或作者个人自行在内网,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监控。五、拓展网站应用功能(一)设置政务公开专门频道、强化公开功能该频道分别设置了市局政务、县区政务、财务公开、人事动态、招标公告5个栏目,其中的市局政务、县区政务、人事动态三个栏目列表显示,招标公告栏目滚动显示,具体内容为:市局政务——是将每周市局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进行及时的公开;县区政务——主要由各县区局将所属单位的政务信息进行公开;财务公开——包括“市局财务公开”和“县区局财务公开”两个子栏目,是将全局各单位的财务信息进行定期公开;人事动态——是将局属各单位的人事变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公开;招标公告——是将全局纳入政府采购的招标信息进行及时的公开。以上各项公开的内容均做到完全、准确、及时,将我局的政务透明化,接受各单位广大干部的监督!(二)完善局长信箱功能在省局网站办的指导下,我们将省局局长信箱进行二次开发,建立了一套可以推广到所有市局应用的功能更加完备的局长信箱。我们将单一的市局局长信箱改造成为市局每位局领导具有各自的信箱。留言者可以在留言时选择是所有浏览者都可以查看还是只有局长可以浏览,即选择是在公开信箱或是在非公开信箱留言。(三)车辆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界面如上图所示。市局各科室、中心需要用车办理公务时,登陆此系统,进入车辆申请,填写申请理由并提交后,由分管局领导进行车辆安排,车辆安排结束之后由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员具体派车。各科室、中心均可通过车辆查询来查询派车情况。(四)会议管理系统会议管理系统界面如上图所示。市局各科室、中心以及县区局有议题需要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时,登陆此系统,进入议题申请,填写议题及具体申请内容;确认之后由科室负责人登陆并进入申请提交,将议题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市局办公室将此议题交由局长办公会研究。议题研究结束后,要求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员填写会议纪要 并将议题及纪要存档,市局各科室、中心人员可以在会议查询中查询到已经结束的会议内容。(五)报表查询系统市局各科室及县区局登陆报表查询系统,将需要上报或提交局领导查阅的报表进行上传,上传时可以选择哪些人员有权限查看,然后由局领导及相关人员根据自己的权限登陆进行报表的查看,无相关权限人员登陆之后无法查看。将税务系统所有上报报表进行集中分类管理和备份,解决了以往各类报表上传混乱,查询不便等问题。(六)电子申报实时查询系统电子申报实时查询界面如上图所示。仅限申报期内查询。此系统中可以进行纳税人基础信息、已申报信息、已申报未划款信息及未申报信息的实时查询。方便各县、区局在申报期内及时掌握纳税人申报信息,强化催报催缴工作。(七)电子申报导入导出失败查询系统通过该查询,可以反映出月底导出到电子申报平台失败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也可以在申报期查询到每天导入ctais失败的纳税人信息。可以帮助税务管理人员更好的监控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解决以前税务管理人员对导入导出纳税人电子申报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八)网上业务系统文书和在线咨询提示为方便税干及时有效地获知网上办税及纳税人在线咨询等信息,进入__市局网站后,在欧洲杯买球平台首页弹出在线系统提示。该提示分“网上业务系统文书提示”和“在线咨询系统提醒”两个部分。在网上业务系统数据库的相关表中按检索出纳税人提交__国税的未处理涉税文书,并将检索结果按分局统计。将统计结果,即各县区局有多少文书未审批记录在网站上给出提示,便于县区局及时对网上业务系统的文书进行处理,并转入ctais进行流转审批,从而使纳税人及时得到回馈信息,提高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在线咨询系统数据库的相关表中检索出所有纳税人提交__国税的未解答问题,并在欧洲杯买球平台首页中对这些问题进行提醒,便于市局相关科室及时进行解答,提高了我局广大税干的工作效率。六、__网站的未来发展规划__网站的建设需要省局网站办的大力支持和兄弟市局的协同互助,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力量,我们计划完善和拓展以下功能:(一)完善网站应用功能。根据实际需求,修改和完善现在网上办公中的“网上会议系统”、“网上派车管理”、“网上报表管理系统”和“财务公开系统”的程序设计,确保这些系统能顺利运用于我局的实际工作。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需求,对网上办公系统进行拓展开发,在依托现有网站功能的同时,充分挖掘现有网站的潜力。(二)建立数据交换平台。利用网站为依托,建立对外部门的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地税部门、公安部门等实现最大范围内的数据共享,包括新办工商注册登记户、技术监督局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新办纳税人信息、身份证号码等,在信息交换平台基础工作做好后,实现信息比对、统计等应用,为进一步做好税源管理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实现可以与相关部门通过专线在税务内部网站建立交换平台,或在外部网站建立与外部门交换渠道。(三)增设视频播放系统。在线教育频道建立在线视频播放系统,将系统内部重要会议、培训、文体活动等视频文件放在网站上,供广大税干在线点播;建立在线考试系统,通过建立题库等方式,使广大税干通过该系统学习法律、计算机、税收业务等知识,同时可以将对分局的相关培训迁移到网上,利用在线讲解的模式,替换以前传统的需要集中人员进行培训的方式。(四)创建影像资料档案系统。建立资料影像档案查询系统,将业务和行政方面的资料,如征管资料、固定资产、外单位交换文件、各类报表等通过数码摄像等采集方式,在网站进行分类编号存储,通过资料影像档案查询系统,可以方便快捷的进行检索查阅,解决现在档案资料查询不便,不宜长时间保存等问题。(五)整合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在省局集中电子申报平台基础上,与__地税局协调合作,整合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实现__市纳税人网上一次登陆可以同时进行国税和地税的网上申报纳税,为下一步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打下基础。七、加强管理促进网站健康发展(一)继续完善。网站的初期建设已基本结束,今后,我们进一步完善__市国家税务局内网的网站建设,落实网站信息办法,确保内网模板的维护和内容的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充实并完善内外网内容,力争在内外部网站更多实用的信息,为树立国税形象,加强内部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及时的信息来源等方面做好服务。(二)加强培训。鉴于省局目前各项业务系统均向网络化转移,我局将在新的一年里,加强内部人员的计算机网络操作培训,使所有基层人员能够更加快捷有效的使用浏览器处理各项业务。(三)强化管理。要建设成为一流的税务网站并将其推广应用,我们必须通过学习成熟的网站建设和管理经验,培养一批网站建设和管理的人才队伍。同时加大对广大税干的网站普及教育,使大家认识到,网站建设不光是网站部门的人员来建设和维护,每个人都有义务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使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使网站办的更好,真正成为税务部门的宣传阵地,工作平台,与纳税人交流的快速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