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管理规章制度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04 06:49:13

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篇1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现行资料实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重点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招待费用的管理。明确执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实行统一管理,从严控制支出。因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承办处室应事先征得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填写“来客就餐接待单”(包括接待事由、就餐地点、就餐时间、标准、陪客人数、经办人等),经主任审批后安排就餐。来客接待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的规定,并及时结算,将“来客就餐接待单”作为招待费支出发票的附件。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费用的管理。招商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必需、节约”的原则,支出要与招商成果相挂钩。对招商引资方面的支出要单独核算,严格把好费用开支关,支出发票要合法、真实、具体,做到支出手续齐备、用途清楚、经手人、证明人签字齐全。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发放奖金福利。对专项经费的核算,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车辆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支出不得报支。加强车辆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派车核准制度,按照里程油耗进行考核,单位职工因私用车经批准需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办公用品及耗材的管理。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及耗材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办理;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行公开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要有人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第五章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必须报经财政局、人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及时划转账户余额,不得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内容使用资金。

第六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规范资产的核算,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帐,保证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卡片、台账。

第二十三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费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出租资产要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或竞争性谈判,并及时、足额收取租金,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五条加强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不得“白条抵库”。

第七章附则

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篇2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篇3

关键词 企业 规章制度 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5.9 文献标识码:a

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并形成体系,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相悖为原则,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为依据,以保证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顺利、有效运转为目的。一套好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实现的剂,并具有助推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作用。

一、规章制度范畴

规章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度,用于某个专业方面业务管理活动,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将这些规则以文字表述,经专门的程序审批,并以书面形式,即成为企业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以表达形式进行分类,分别包括:制度、规定、办法、条例、程序、细则,通称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或统称制度。

从广义概念分类,规章制度还包括企业的定员和定编,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岗位职责、质量标准(如iso9000、api)、管理标准(如hse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规程等。

从更宽泛的范围分类,规章制度还包括命令、决定、决议、通告,虽然这些文件具有临时性,但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将在后续实施或执行过程逐渐形成规章。规章制度甚至还包括生产线上的工艺文件,如工艺指导书等,这些文件是规章制度的派生性规则,是企业规章制度外延表现形式,具有强烈的严肃性和不二的执行性。

就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而言,还可按职能管理范围来对规章制度进行划分,如本单位的行政事务(xz)、党群工作(dq)、经营企划(jq)、人力资源(rl)、计划财务(jc)、市场营销(sx)、生产安全(sr)等若干大类的规章制度。

二、规章制度地

企业规章制度产生或建立,必须因事而立、因岗而立、因责而立、因权而立。应该有严格的程序,包括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制订、会签、审批和印发。

(一)规章制度立项。

规章制度订立立项就是要解决为什么要订立该项制度的问题。

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章制度的产生和建立基本上“因事而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因事设岗,因岗生责,因责衍权,或者在现有岗位之下因事生责、因责生权。就“事”而言,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工作任务或业务事项,该事项具有长期性、可重复性和规律性,所以,必须对该事项进行规范管理,因此就有了为此订立规章制度的意义。只有订立针对于该事项的规章制度,就能解决为什么要做此“事”、谁去做此“事”、什么时间去做此“事”、在什么地方去做此“事”、怎样做此“事”的问题,俗称“5w”(why、who、when、where、what),即五个为什么。

建立规章制度订立立项制度,就是为了保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怎样为规章制度订立进行立项,实际上就是要用书面回答“5w”问题,让该项规章制度的订立具有充分的理由,即解决好必要性的问题,能够让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审批人信服,然后批准制订并该项规章制度。

(二)规章制度制订。

经过规章制度立项程序后,订立规章制度就有了合法的依据,事务部门据此拟订规章制度草案。起草人在拟稿之前,应该深入基层或现场进行调研,研究在该项制度立项宗旨的前提下,具体要解决哪些问题,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应采取什么措施予以应对,赋予哪些具体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等等。

经过调研后形成该项规章制度的腹稿,然后围绕“为什么(目的)、干什么(管理对象)、谁去干(责任单位和职责)、怎么干(方法和程序)、何时干(完成期限)、干到什么程度(工作标准)、如何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如何处置(反馈完善)”等八个方面编写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基本模式如下:

(1)导言:制订本制度的目的和依据;(2)本制度适用范围;(3)本制度主要责任单位和职权;(4)本制度管理方法、规定或执行程序(包含什么情况下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5)本制度实施的检查和考核;(6)本制度说明: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或矛盾回避、解释权、修订时态、废止和保密;(7)本制度起草、审核、批准;(8)本制度日期和生效日期。

规章制度文本格式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章”、“条”、“款”。有的规章制度文本的“款”,不用数字列序表述,直接重置一个段落即可。当“款”下的内容或层次过多时,则可以直接将此“款”拟订为单独的“条”。

规章制度起草完毕后,起草单位应将规章制度草案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由职能管理进行初审,初审内容:有无立项依据、文本模式和格式是否规范、方法程序是否合理、与其他规章制度有无冲突或矛盾等等。初审的同时,职能管理部门还应针对此规章制度草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搜集修改建议或不同看法,然后形成修改意见,将规章制度草案返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三)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地过程由文稿会签、领导审批、办公室核稿、文件印发、学习宣传等程序组成。规章制度过程既是规章制度取得合法身份的过程,也是规章制度能否正常出台的过程;既是规章制度宣传造势的过程,也是规章制度顺利实施的铺垫过程。规章制度拟稿责任部门应在立项、调研、拟稿的基础上,将规章制度立项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文稿会签过程。

经相关职能部门再审合格后的规章制度文本,应按规定的公文程序进行会签,由拟稿责任部门负责申办会签事宜。参与文稿会签的职能部门,或者是规章制度内容所牵涉到的职能部门,或者是前置或后置管理部门。规章制度文稿经职能部门会签完成后,按文件层级管理程序和要求,报领导审批。

领导审批同意后,拟稿责任部门应该将文稿会签资料的电子文本一并送厂长(经理)办公室,由厂长(经理)办公室按文件程序挂号、行文、排版、付印、发文。

发文可以有两种形式进行,一是由厂长(经理)办公室按公文管理规定直接向有关单位发文,另一种是由拟稿责任部门,也就是由相关职能部门代为发文,但事前必须与厂长(经理)办公室进行沟通,取得厂长(经理)办公室地授权,职能部门文的签收资料应在事后反馈给厂长(经理)办公室保存。

三、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实施规章制度管理,就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规章制度拟订的目标,追求规章制度管理的最佳效果,使企业以尽可能少的管理资源,尽可能多地完成预期的生产经营目标。规章制度管理由一系列管理过程组成,分别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由企业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如有的企业由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也有的由厂长(经理)办公室负责。不论是哪个部门负责,都应该主导企业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协调和平衡。

(一)规章制度的计划管理。

规章制度的计划管理是对规章制度未来的发展进行规划和安排。

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实施前,首先要确定一定时期内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目标,其次要对规章制度管理现状和环境进行分析,然后拟订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方案,最后形成规章制度管理计划,以指导一定时间内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一般于年初时,向所有职能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规章制度管理要求,征集各职能部门本年度管理意见,搜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差异,针对现有规章制度实施差异有什么纠正规划。除此外,还要了解各职能部门所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实施环境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增补、删减、修订、废止,是否需要建立新的规章制度等等。

(二)规章制度的组织管理。

本文所指的组织是指在归口职能管理权限内,依权限安排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和活动,并在其中起牵头、引导、指挥、协调的作用,一般表意为动词。

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应在规章制度计划基础上,按计划的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有步骤地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对应管理。如规章制度实施情况检查、规章制度执行环境检讨、规章制度差异修订、新规章制度立项和等等。保证管理程序正义并顺畅。

规章制度组织管理者的角色,处于该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管理者的目的是要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是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运行。规章制度组织管理者负责为达到组织目标,对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进行必需的组合分类,授予其实施检查、调整、修订的工作职责,协调规章制度所牵涉到的各方关系,确定规章制度管理的时间要求和工作责任,并进行督导检查,促进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顺利完成。

(三)规章制度的指挥管理。

这里的指挥是指基于规章制度管理职责所获得的管理权限,在此权限范围内,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有指挥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权力。虽然不能像上级对下级那样具有发号施令、调兵遣将的绝对权力,但是,依据管理职责和职权,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是可以对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明确安排、提出要求、进行指导、相互沟通、解决冲突,以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规章制度的指挥管理者,如同棋局中人,真正的高手既在局中而又在局外,所谓在局中,是指与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神韵相合,能够随着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节奏而起舞,而在局外是指必须站在更高的角度来看待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能够看到并看清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的一切状况,并对这些状况进行分析诊断,合理“用药”。

(四)规章制度的协调管理。

规章制度的协调管理就是通过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地上下左右沟通、通气、疏通、调理,使得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达到动作协调、和谐一致的标准。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作为规章制度管理的主导部门,其协调作用就是正确处理规章制度体系内的各种关系,为规章制度体系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规章制度管理目标实现。

规章制度的协调管理,是规章制度管理过程中带有综合性、整体性的一种职能,其功能是保证规章制度所调整和规范的内容之间,以及规章制度对应职能部门之间的各项工作内容不发生矛盾、不重叠冲突,以建立规章制度之间和对应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默契配合和谐、保持整体平衡。

(五)规章制度的控制管理。

规章制度的控制管理就是按规章制度管理既定的目标和标准,对规章制度体系的运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反馈、考核、纠偏(组织制订防止再发生措施),使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能按计划顺利进行。规章制度的控制管理处于规章制度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能够反映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计划是否合理,能够反映规章制度订立是否合理,能够反映规章制度执行实施是否顺利,能够反映对应的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是否正常,所以规章制度的控制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管理环节。

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是规章制度控制的行为主体,规章制度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与实施是控制对象。规章制度地执行与实施需要对应的职能部门的控制管理力度,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调整对象的自觉性,但由于管理者和执行者的差异性,一些规章制度往往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这就要求规章制度地监督有实效、检查有保障、反馈能及时、考核更合理、纠偏要到位,如此即能保证达到规章制度控制管理的目的。

规章制度的有效控制管理,除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之外,还应该有相应的控制工具,如制度文本编号、监督检查表格、检查反馈报告、考核公告、纠偏措施等等都要形成相对固定的格式,建立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控制管理模式,实行规章制度控制的统一管理。

企业规章制度门类多,数量大,条目杂,不是每个人都能了然于胸,要想快速了解本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规章制度检索工具。现在计算机基本普及,为快速了解规章制度内容奠定了坚实的硬件基础,所以,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一套规章制度检索软件,保证规章制度的控制管理。

由于企业规章制度数量多,且不是所有规章制度在一个时间内订立完成,往往都是单项。从实用性角度出发,规章制度职能管理部门应建立单项规章制度归集制度,根据时间或单项规章制度的数量,组织将单项规章制度汇编集结成册,这样即方便管理,不易丢失,而且还利于查阅,随时翻看。

四、规章制度完善管理

规章制度从立项、起草、会签、的过程是规章制度的前期管理活动,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反馈、考核、纠偏为规章制度的后期管理,通过规章制度的后期管理,再对规章制度进行检讨、修订、调整,是规章制度的完善管理,

规章制度地检讨即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也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当发现问题后,规章制度职能部门应该分析这些问题:即是规章制度本身的问题、实施环境的问题,还是执行人的问题。检讨规章制度的问题,就是为促进规章制度更新、完善,更有实用性。

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篇4

一、转变人力资源管理方式

面对我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同的解除制度,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要逐步实现三个转变。转变一:对劳动者从压力式管理转向激励式管理。过去,一些用人单位在提高劳动者积极性方面手段不多,一味地“胡罗卜加大棒”,依赖“高压政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更多地需要通过感情激励、待遇激励、事业激励等人性化管理手段,使工人从“要”,变成“我要干”。转变二:不平等管理转向平等管理。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同工不同酬”,特别是福利和社保待遇上。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法实施后,在初次分配中更多地体现公平。转变三:粗放式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粗放式人力资源管理无法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岗位要求更加专业化,从工人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或终止,到整个生产经营管理,都要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必须转型,由原来的“消极、被动、事后、缺位”管理转向“积极、主动、事前、到位”的管理。这一转型的具体体现就是用人单位要有一套适合自身实际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和规则来约束、激励、管理劳动者。

二、重构劳动合同解除管理体系

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离职全过程予以审视,重构劳动合同解除管理体系。

(一)解雇理由管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大大提高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成本,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评估解雇风险。解雇理由是解雇保护中最严格的部分,也是离职管理最重要的部分。在具体操作上要对辞职性离职和解雇性离职加以区别管理。加强解雇证据的管理。对于解雇性离职,法律设立了严格的解雇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进行解雇评估。对符合解除法定条件,但证据不足的,应按不符合解雇条件处理。此时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收集证据或仅就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进行处理。为降低解雇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适当采取变通措施,尽可能采用协商解除,劝说员工辞职等方式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做好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的考核评估工作,以保留期满终止的权利。由于《劳动合同法》加大了非法解雇责任,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更加谨慎,避免非法解雇。对离职条件应当严格评估,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及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离职交接。发生劳动争议后由专业人员处理,对难以胜诉案件应及时息讼。

(二)解雇程序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离职时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分析不同离职类型对离职程序的不同要求,灵活加以运用。用人单位在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选择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也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两种程序各有适用范围,一般说来双方解除时比较平和的可适用“提前三十日通知”,双方比较抵触的可适用“代通金”。提前30日通知的,在最后30日内,劳动者仍然要为用人单位工作,有利于工作平稳过渡,其弊端在于如果劳动者存在抵触心理,可能会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如果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患病的,用人单位还需要给予其法定的医疗期。如果使用“代通金”,则劳动者虽然没有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仍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成本略有增加,但其优点在于劳动合同立即解除,不会产生后续纠纷。至于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无提前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有严重过失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时效,应当根据劳动者收到解除通知的时间来确定劳动争议发生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要求劳动者签收,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以及通知的时间。实践中常常出现劳动者拒绝签收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当加以预防,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通讯地址和通知方式。如劳动者拒绝签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发出通知,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留邮寄凭证。

(三)解雇依据管理

1.制定规章制度要合法。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主体要适格。为保证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应是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由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颁布实施。用人单位的某一个部门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只能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活动。因此,用人单位某个部门制定并以部门名义的规章制度存在着法律效力风险。二是内容要合法、合理。不得与一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衡量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条件。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如果这个规章制度被一个用人单位的大多数职工认同了,那么就是合理的;如果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有问题,也就失去了“合理性”。如“洗碗女工留剩菜被开除”事件中,洗碗工李红留下了客人吃剩的一些废弃食物,却被以盗窃酒店财物为由开除。法律认为李红拿的是客人已经付过钱的剩余食品而非酒店财产,这种行为即使有不妥之处,毕竟谈不上是什么盗窃,这个规定不合理,所以酒店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程序要合法。尽可能通过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以避免规章制度无效。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通过职工充分讨论的制度必然更有利于执行。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必惧怕劳动者参与,关键在引导。在程序上,还需提醒一点,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2012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四)》的征求意见稿第13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程序性规定未征求工会意见的,直接判定程序违法,解除无效。

2.注意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不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用人单位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是依照“劳动者请求”。如果劳动者选择的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由于个别约定通常会优于普遍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都会选择以劳动合同为准。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将一些“方便”自我管理但又不便写入劳动合同的条款另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完善”。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公司的管理制度往往会不断修改、完善,但往往却忽视了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同步完善。一旦新的制度与旧的劳动合同条款“打架”,依法制定的制度也就容易“败倒”在劳动合同面前。因此,应避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规定抵触,注意二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印证以及相互补充,而不应出现相互“拆台”的局面。

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篇5

当前,许多酒店,特别是星级酒店都制定了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如管理方案、员工手册、服务规程等,对促进酒店的经营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北京兆龙饭店、广东小天鹅宾馆等对酒店规章制度还装订成册,员工人手一份。国家旅游局曾专门发文在全国星级酒店推广他们的做法。但是,不少酒店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规章制度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些规章制度缺乏整体观,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念,常常存在“按下葫芦瓢起来”的现象,有些规章制度过于简单、不够规范,有些规章制度之间缺乏协调性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酒店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体现“四性”。

1、合法性

酒店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酒店得以贯彻落实的基础,酒店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才是有效的。要做到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首先要做到管理权限合法,酒店规章制度是酒店的管理措施,反映酒店的管理权利,这种权利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之内。如果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超越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其规章制度就是违法无效的。如国家法律规定,只有司法机关具有依法对个人进行搜查的权力,但有的单位在制订《行政督察条例》时却规定,对外出带包的员工,值班保安有权进行搜查,显然,这超越了自身的权限,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条无效。

其次,要做到管理内容合法,酒店管理内容的很多方面,国家都有法律规定,如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劳动管理、食品卫生、消防管理、环境保护等。酒店制定的这些方面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出现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如有的单位《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部门临时用工如司炉工、洗碗工等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纳社会保险金等内容,就不符合《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再次,要做到管理手段合法,管理手段的合法性是使管理内容得以实现的保证。现在,不少酒店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处罚,如有的单位《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新录用员工试用期间违反酒店有关规定的,除扣发当月奖金外,延长试用期6个月,就与《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相悖。

2、实用性

酒店制定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管理好酒店以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所以酒店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酒店的实际情况,能够执行且有利于酒店的发展。

从内容上看,制度的实用性一方面要求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有利于酒店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推动酒店发展。另一方面,也要与酒店内部实际情况相符,在促进酒店加强科学管理的前提下,做到实事求是,可以执行。如有的单位为强化内部监督,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了《酒店内部审计条例》,由于后续改革和配套规章没有跟上,虽是一个好制度却无法执行,相反,却损害了制度的严肃性。

3、规范性

酒店规章制度要做到形式规范统一,文字明确具体,表述简明扼要,体例保持统一性。可采用序言、主体、附则式,也可采用总则、分则、附则式或条目式。每项规章制度都应有具体执行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和违规监督部门。如有的单位在制订《关于外欠管理的几项规定》时,只有执行部门,没有违规监督部门,虽然制订了制度,却因不规范,造成没有检查、没有落实,形同虚设。

4、协调性

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篇6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以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为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及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基金及其他资金)。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科学设置岗位。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和“授权批准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分工,审核、拨款、账务、印章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必须分离设置、科学授权,不得相互交叉和实行兼管。

第四条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强化岗位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实行定期轮岗。对掌握资金安排、拨付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有计划的轮换交流。

第三章资金收付管理

第六条完善资金收付制度。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健全用款计划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批制度,将用款计划审批作为预算执行的核心环节,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加强授权支付审批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项目进度,严格审批授权支付额度,逐步缩小授权支付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和现金支出在授权支付中所占比例。

第九条强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积极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用途、金额和支付对象的审核。

第十条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财政各科室要严格审核有关支付凭证,对不规范的支付凭证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及时清算资金。对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各项财政资金的支付办法。

(一)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预算单位按部门预算上报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按月拨付。

(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后拨付。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项目用款进度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后支付。

(四)补助下级财政的资金,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核定的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将款项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临时调度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五)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项目用款进度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后拨付。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项目用款进度等填制财政资金请拨单,经财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四章会计对账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三方对账制度。财政、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预算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定期核对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资金账务。

第十四条加强财政内部对账。财政内部各科室(单位)要加强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实际拨付资金的对账,确保预算执行数据的关联性、一致性、完整性。

第十五条实行对账单三人审签制度。每月银行对账单要由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核签字,保证银行对账单与资金账务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户。

第十七条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资金专户,实行财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建立财政资金“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一口支付”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慎重选择财政资金开户银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原则上应在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账户,并从经营资信、资金安全、管理服务等方面,审慎选择和严格把关。

第六章印章与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印章、票据三人管理制度。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票据,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印章、票据。印章、票据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确保凭证传递安全。对财政资金付款凭证应有专人负责与银行交接传递,并按传递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妥善保管凭证。办理资金支付的相关原始凭单及报表要作为会计凭证妥善保管,应转交记账人员的凭单要及时转交。

第二十二条加强凭证归档移交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建立档案,及时归档。如需移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并制定规范的移交清册。

第七章银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规范选择银行。与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利事项,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第二十四条与银行业务往来的相关凭证、票据、报表等,要由专人交接签字、及时送取。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对银行进行考核。根据银行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提供服务的情况,对银行进行季度或年度考核。

第八章财政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逐步将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资金纳入财政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明确管理员岗位职责。财政信息系统技术维护工作要求专人专岗,并且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规范维护流程。技术维护人员严格按照书面维护单对财政信息系统进行维护,禁止擅自使用管理员权限对系统内单位、人员、科目、资金、账户、流程、权限等业务数据进行更改。

第二十九条加强身份认证。建立密码、密钥等身份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根据岗位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在信息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权限,关键环节设置密码、密钥登陆管理,所有操作环节实行实名记录,日志信息要求长期保存。

第九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和重大资金的支付使用,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财政监督部门要对付款单的财政记账联定期进行抽查,对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技术性、基础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实行动态监控管理,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章附则

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篇7

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是非经营性质,以公益事业服务为目的,处于社会直接生产经营过程之外,属于纯公益性质的国有资产。这几年来,出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等各种原因,绝大部分事业单位都开展了创收活动。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也由纯公益性质逐步分化成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俱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加了局限性,缩小了概念的内涵。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事业单位的完全出资人,事业单位的资产就是国有资产。用国家的钱办国家应该办的事,要办事,就得向国家申请要钱、要物,至于产权的归属、如何管理则无人过问,长期以来形成了只注重需求而忽视管理的局面,使人们对国有资产在事业单位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及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紧张,一般事业单位都没有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或多部门管理,或由使用者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由于国有资产的分散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使用者大多是重使用而轻管理,使已有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难以得到真正落实,管理工作表面化。

(二)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在宏观管理层面上,有些地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有些地区则是国资部门;与此同时,部分地方省、市(地)、县三级之间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宏观管理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这种不平等的机构设置不利于资产的宏观管理。在微观管理方面,在省级,大部门省级设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级行政机关的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在省级以下,许多地方设有事务管理局,特别是在县级,绝大部分都没有设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另外,一些机关事务管理局本身只能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而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国有资产无法管理。在微观管理方面,许多单位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人。

(三)国有资产的潜在流失正在发生

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不明晰,已经导致了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潜在流失。如在与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合作时,对投入的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的产权不明确,形成他人对国有资产的无偿占用,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些单位只知道有固定资产,对无形资产(如科研成果、单位名称等) 的存在和作用没有足够的认识,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相脱节

一些事业单位业务上实行“条条管理”,而财务又实行“块块管理”,这种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脱节造成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导致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此外,一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还存在着较为普遍的资金管理和财物管理相脱节现象,部分地区资金管理属于财政部门,而财物管理属于国资部门,且国资部门与财政部门在业务上是相对独立的,从而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约束手段,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国有资产监督不到位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处置等活动中普遍存在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国家管理部门审批,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工作,而多半是双方协商,私下交易,使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脱离了国家监督,私自低价转让、出售、变卖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中国家权益被侵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

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来看,预算软化是我国目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随意性强、资产闲置、使用效率不高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经验来看,预算管理是合理配置政府资产的基本手段。据此,我们必须制定完整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并严格按预算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个单位,需要购置什么资产,如何配置增量资产和处置存量资产,应该充分分析这个单位的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并将两者进行科学的匹配,最后得出决策方案。这个匹配的过程就是编制资产预算的过程 。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可以有效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可以为细化部门预算提供直接依据,还能够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因此,我们必须非常重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制定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和条件。是解决目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随意性强、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制定配置标准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考虑灵活性。在事业单位这一共性下,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各单位工作性质的差别和不同,确保标准的人性化原则,但对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提供同一性质的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其资产配置标准应当统一。使每一单位都在确定的标准下既不导致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又能保证公共管理需要,实行高效运转。(2)要考虑人平标准、单位标准和结构标准三大因素。与此同时要抓住重点,要特别对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和现代办公设备等重要规定资产制定具体细致的标准。(3)以实物标准为主,价值标准为辅。在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时,能够制定实物标准的,应尽量使用实物标准。对于一些变化大、型号品种过于复杂而难以采取实物标准的,可采取价值标准,但在实施时应考虑通货膨胀与地区物价差异等因素。(4)资产配置标准经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颁发后,应具有强制性。其适用范围内的事业单位都必须照章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与此同时,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同时出台相应的违规惩罚及考察监督措施等。(5)要坚持动态性标准。动态性是指由于经济、技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职责与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手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因而其配置标准不是长期固定不变的,应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调整。这种调整不是随意的,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进行的。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使之发挥更大效益的重要保证。1995 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有些办法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还普遍不足,使这些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在提高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健全的规章制度,可以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责任明确,管理规范;领导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都能自觉地依照规章制度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同时,健全的规章制度,也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四)完善产权登记制度

当前需要迫切进行的一项工作是,尽快开展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完备的产权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为深入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为科学分配预算、准确评估单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基础数据。清产核资工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要较好地实行新模式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现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清查需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以实物为依据,采取自下而上、自查为主的方法,通过回忆、座谈等方式,按购置或调入时间、现状、用途全面盘点,并登记列入财务账,从而使账面价值真实反映实物。通过清查盘点,在弄清资产家底的基础上,要完善产权登记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目的,在于明确国家和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其意义在于:一是明晰了国家享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享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改变了过去那种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混为一谈的模糊概念;二是明确了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三是可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前清后乱,从而可有效防止资产的流失,同时又能做到物尽其用,保证可以充分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所占有、使用的财产去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

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篇8

(一)完善了专用基金的管理新制度的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明确提出专用基金应当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由于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取消了原来的医疗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要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

(二)加强了对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新制度对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在建工程。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标准和分类进行了调整,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提高到1000元以上(旧制度是5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的单位价值提高到1500元以上(旧制度是800元以上),新制度固定资产的六类分类与旧制度固定资产的六类分类也有部分不同。为了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新制度明确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且按照科学事业单位的特点,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方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折旧额和摊销额不计入科学事业单位的当期支出但要冲减科学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这一处理方法既有利于真实地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又不影响科学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也为内部成本费用的核算奠定了基础。新制度对科学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进行了严格地限制,特别强调不得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对股票、基金、期货及企业债券等投资行为也加以了严格限制。新制度明确提出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要求单位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弱化了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在坚持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性的思想指导下,新制度不再强调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了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科学事业单位的核心业务之一是以承担科研课题为主的科学研究,旧制度缺少对事业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系统性要求。新制度在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和第九章《内部成本费用管理》中都增加了对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的规定。在新制度中,明确了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是科学事业单位,而不是科研项目负责人,这一规定强化了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责任,而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协助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一定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项目经费预算要按规定进行公开,执行过程中调整预算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新制度明确规定了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科研项目的合同要求,科学事业单位不得作出截留、挪用、挤占、违反规定转拨资金、虚列支出和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等等的错误行为。不但如此,新制度还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结转和结余作出了相应的规范。特别强调实施内部成本管理要以科研项目为基本核算对象,而不再以旧制度中的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等为核算对象。新制度中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内部成本核算管理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内部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提高了对项目的管理能力。

(四)强化了财务监督《财务监督》一章是新制度增设的。体现了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的制度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明确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要求科学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包括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等各种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并接受外部监督。财务监督贯穿于资金流动全过程,财务监督为财务管理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二、新制度给财务工作带来的影响

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篇9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是对《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于1990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于1988年11月24日颁布实施。这两个暂行规定这些年来对加强报刊管理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应报刊出版业改革、发展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要求,必须予以修订。新闻出版总署党组十分重视两个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纳入了今年总署的工作重点,同时又作为党组先进性教育活动重点整改措施之一。在这几年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报刊司和政策法规司开展了大量调研活动,广泛征求、认真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深入细致地研究各层面的问题。为做好这项重要立法工作,根据总署领导的指示,我们确定、遵循了四个原则:一是贯彻中央关于对出版活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完善规范、创新制度、强化监管;二是紧密结合报刊行业实际,认真总结报刊出版管理的有益经验,实事求是、立足管理,重点突出报刊内容和导向的管理;三是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与其他有关规章相衔接;四是区别法律与政策的不同作用,讲究立法策略,不宜在规章中体现的内容不写或者淡化处理,为政策留下规范空间。按照这四个原则,《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对原《暂行规定》做出了较大幅度修改,增加了条文、完善了结构,但最大的变化是内容上的修改和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总结经验、创新制度,明确规定了报刊出版管理的四项重要制度:报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刊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报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第一次以规章形式予以其明确的法律地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读、主管单位审读和报刊出版单位阅评三个层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使审读成为一种有效力的管理手段。

(二)报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报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管理措施。

(三)报刊出版年度核验制度: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报刊出版年度核验的内容、条件、程序以及缓验、不予通过及催告制度,使年度核验成为比较完整的报刊出版管理法律制度。

(四)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近些年来的实践,对报刊出版从业人员和社长、总编辑的从业资格、任职条件、岗位培训等,从多个层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加强对报刊出版内容、导向和过程的管理,对中央重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报刊出版管理在制度上更加完整、手段上更加有力

(一)强化对报刊出版内容的管理,明确规定报刊不得刊载法律禁止的内容,报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刊载的内容合法;报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期刊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登载作者真实姓名;实行报刊更正、答辩制度,并且进一步规定: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期刊刊载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刊出版单位更正。

(二)对报刊出版中存在的一号多版、出卖刊号等问题做了更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刊;报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出版许可证;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并且报纸所有版页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并对报纸赠期、出版“号外”,期刊增刊、出版合订本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鉴于报刊出版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经常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规定:报刊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报刊出版单位广告时应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禁止刊登有害、虚假等违法广告。同时针对近年出现的广告经营者向报刊出版领域渗透的现象,进一步规定:报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业务,禁止广告经营者参与报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四)对报刊有偿新闻和摊派发行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报刊出版单位不得在其报刊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期刊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维护正常的报刊发行秩序,禁止报刊出版单位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报刊出版单位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

三、落实中央指示、明确规范制度,对报刊出版退出机制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为休刊制度、出版质量评估制度和年度核验制度

(一)休刊制度:报纸休刊超过180日、期刊休刊超过一年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二)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三)年度核验制度: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办该报刊;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四、明确界定了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概念,修改、完善了报刊出版许可制度

(一)根据报刊出版管理的实际情况,重新界定了报纸、期刊的含义,明确界定了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概念,同时规定报刊由依法设立的报刊出版单位出版,报刊出版单位出版报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出版许可证。这样规定可以区分合法报刊与非法报刊,为认定和查处非法报刊、打击报刊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修改、完善了报刊出版许可制度。首先,在报刊创办的审批项目中增加对设立报刊出版单位审批的内容,把报刊创办和设立报刊出版单位的审批融为一体,明确了报刊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兼顾了与《出版管理条例》的一致和报刊管理的实际情况,解决了与工商注册登记的衔接问题,这有利于报刊出版管理和深化报刊业改革。其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报刊出版管理的实践,把主管单位实质上同意和主办单位程序上申请结合起来,明确了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刊、设立报刊出版单位,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人民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再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完善了申请创办报刊、设立报刊出版单位的条件、程序以及提交的材料,调整了报刊、报刊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事项,使得报刊出版行政许可制度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

五、明确规定报刊出版管理的属地原则,完善报刊出版管理的行政措施,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强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报刊出版管理效能

(一)总结这些年来报刊出版管理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了报刊出版管理的属地原则:在“总则”一章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出版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在“监督管理”一章明确规定报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并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出版单位及其报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报刊出版管理的属地原则在各章规定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二)基于强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报刊出版管理效能的考虑,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创新、完善了报刊管理的行政措施。首先将“违规通知单”改为“警示通知书”,使之与现行法律制度协调,也更加突出其预警作用;其次将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和责成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监督报刊出版单位整改等予以明确规定,赋予其合法性;再次是明确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刊、责令收回报刊等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篇10

【关键词】行政单位 财务管理 资产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改革的持续深入以及依法理财要求的日益提高,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责任越来越重。近年来,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如财务管理意识不高、财务规章制度不完善、财务机构不健全、不重视资产管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

一、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意识薄弱

经费保障是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财务管理是规范行政单位经费保障和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行政单位不核算成本,不追求经济效益,以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为目标,导致单位领导对财务工作的认识局限在日常财务收支概念中,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忽视财务管理工作的必要性。随着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推进,目前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

财务管理制度是行政单位实施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如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则无从谈起财务管理。行政单位普遍存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规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行政单位虽然多数都已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但陈旧过时,不适用于实际工作,不能反映客观实际需求,不仅不能发挥其促进单位科学发展的作用,还会阻碍单位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各部委相继出台了多项财务管理制度,如不及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则无法满足单位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好的制度得不到执行就是空制度。行政单位存在有制度不执行、执行力度不到位的现象。使原本好的制度,因得不到有效执行而荒废。个别领导忽略制度的存在,甚至凌驾于制度之上,导致制度形同虚设,不能起到规范监督作用。

(三)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财务管理工作离不开人,所有的工作最终都需要人来完成,而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财务人员配备不足。有的单位没有明确的财务机构,财务职能由几个非财务部门承担;有的虽设有财务机构,但人员较少,仅能完成日常收支核算工作;有的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报账制,机构被撤销,单位不设会计机构,不保留财务人员,只设报账员,且多数为兼职人员,不懂财务,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现代的财务管理要求财务人员具备专业性、综合性,而实际上,单位财务人员配备不足,领导不重视财务人员培训工作,导致仅有的财务人员,疲于应付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工作,无暇顾及财务管理工作,即便人员充足也因能力有限而不能胜任财务管理工作。

(四)忽视资产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行政单位不核算成本,不计提折旧,导致不重视资产管理,普遍存在重采购、轻管理,重资金管理,轻资产管理的问题。没有固定资产台账,没有专人管理,购买资产不及时入账,不准确入账,人员调离、岗位调整时未及时清点资产办理交接手续,导致账目混乱、账账不符、账实不符,未按要求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盘点,更不能按规定如期报废核销使用年限届满的资产,使这笔烂账越滚越多,越滚越乱,最终只能打包核销。家底不清,导致资产闲置浪费,不能有效利用现有资产,重复购买现象严重。基建工程往来款项,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账务处理不及时,未及时结转决算,导致长期大量挂账,导致账面资产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行政单位重资金数量、轻使用效益,在乎要钱花钱,却不管怎么花,花在哪儿。财务预算作为财务管理的起点和重点,在行政单位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预算编制前期准备不足,时间紧、任务重,编制方法不科学、预算编制流于形式,导致财务预算不合理、不科学,未能准确反映实际需求。

大量往来款项的存在,使行政单位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大量资金趴在账上不动,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缺乏监督考核机制

行政单位内部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预算执行部门与预算编制部门脱离,预算结果未与预算执行部门业绩挂钩导致预算执行难度大,效率低,不均衡,效益不高。财政部门项目绩效评估流于形式,缺乏有力的奖惩机制,无法调动行政单位的积极性,不能引起行政单位重视,导致对其敷衍了事,未能起到监督作用。社会监督作用发挥有限,行政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已全面公开,但因公开不充分、公众看不懂而导致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监督效果有限。

二、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强化财务管理意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不能停留在过去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应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以部门预算为核心,领导要注重财经政策和财经理论的学习,规范单位财务行为,职工要充分理解、大力支持财务管理工作,以遵守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为荣,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同时加强创新管理理念,推进财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管理模式的转变,以适应发展需要。

(二)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执行监督,以制度促廉洁,促发展。财务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工作中每个程序和岗位的职责范围及监督保障措施,实现以制度管事管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形成完善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保证财务管理的各环节和业务处理程序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为创建安全、高效的财务运转机制打下良好基础。制度要与时俱进,应认真研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对财务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清理,使财务规章制度与实际工作相适应。实现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的目标。同时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一视同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中“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及“不相容会计岗位不得兼任、替换”的要求健全财务机构、充实财务人员,使财务机构设置与其所负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与应发挥的职能作用相适应,有利于提高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报账员应由专职财务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符合单位工作实际需要的辅助账。

现代财务管理工作不应只停留在财务核算上,应通过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客观的财务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提出重要参考,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此需要财务人员有过硬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以适应发展需要。加强财务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组织开展财务培训、专题研讨和综合调研等活动,努力提高财务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财务人员要树立追求卓越的意识,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我,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发挥潜能,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单位的新要求。建立财务人员定期培训和轮训制度,提升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行政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发展的物质基础。有效地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效对促进行政单位各项工作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一套涵盖固定资产采购、登记、调配、维护、处置等的制度,以制度促管理。固定资产由专人管理,负责资产的登记、盘点,报损报废等工作,权责明确,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实相符。资产配置时坚持合理配置原则,不超标准,杜绝攀比,防止奢侈浪费,资产使用时,杜绝重购置、轻管理,重买入、轻使用的现象。采购前通过固定资产台账核实现有资产情况,结合本单位资产情况统筹安排,尽量内部调剂使用,确需购买的,严格按照标准采购,避免重复购置,超标购置,资产闲置浪费现象。

树立成本意识、效益意识、学习借鉴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增强科学理财能力,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提高执行效率,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的满足职能需要,提高财务管理效能。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支出,避免铺张浪费,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同时加大往来款项清理力度,避免旧账不清,新账又设,如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的情况蔓延。

(五)加强预算管理执行与考核

预算执行监督作为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行政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得到批复后,应该严格按照依据预算批复来执行,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并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价,将预算项目按职责细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预算执行结果与责任部门绩效挂钩,提高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应健全财政绩效评价体系,完善奖惩机制,充分利用评价结果,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的考核机制,调动行政单位加强预算管理的积极性。

另外,加强公众社会监督意识、扩大行政单位信息公开范围、提高公开透明度,使公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有利于提高行政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率和预算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张远慧.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管理视野,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