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审查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5 03:48:46
保密审查范文篇1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按照部门管理、统一的要求,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把关、一把手总负责制。
第四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或指定机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细化本机关可以公开、不得公开的具体信息;
(三)负责本机关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申报公开政府信息中的不明确事项;
(五)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二)指导行政机关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三)受理并答复行政机关关于公开政府信息中保密事项的申请;
(四)督促行政机关落实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五)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机关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公开政府信息中出现的泄密事件,并协助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查处。
第二章保密审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拟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和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由提供信息部门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先行自审并签署意见,一般信息交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核后,重大、敏感信息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
第八条机关公开采集的未公开信息,应征得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
未经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公开上级或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因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直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由需公开信息单位送上级机关保密审查机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接到申请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可以公开的批复。特殊情况需延期批复,延长批复的时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保密审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实行审批领导责任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有保密审查审批记录,审查审批记录可以与拟文封面同步设置;对拟公开但因未通过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
保密审查审批记录应集中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机关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保密审查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由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审查范文篇2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按照部门管理、统一的要求,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把关、一把手总负责制。
第四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或指定机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细化本机关可以公开、不得公开的具体信息;
(三)负责本机关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申报公开政府信息中的不明确事项;
(五)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二)指导行政机关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三)受理并答复行政机关关于公开政府信息中保密事项的申请;
(四)督促行政机关落实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五)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机关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公开政府信息中出现的泄密事件,并协助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查处。
第二章保密审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拟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和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由提供信息部门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先行自审并签署意见,一般信息交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核后,重大、敏感信息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
第八条机关公开采集的未公开信息,应征得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
未经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公开上级或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因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直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由需公开信息单位送上级机关保密审查机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接到申请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可以公开的批复。特殊情况需延期批复,延长批复的时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保密审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实行审批领导责任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有保密审查审批记录,审查审批记录可以与拟文封面同步设置;对拟公开但因未通过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
保密审查审批记录应集中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机关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保密审查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由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信息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审查范文篇3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按照部门管理、统一的要求,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把关、一把手总负责制。
第四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或指定机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细化本机关可以公开、不得公开的具体信息;
(三)负责本机关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申报公开政府信息中的不明确事项;
(五)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二)指导行政机关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三)受理并答复行政机关关于公开政府信息中保密事项的申请;
(四)督促行政机关落实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五)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机关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公开政府信息中出现的泄密事件,并协助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查处。
第二章保密审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拟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和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由提供信息部门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先行自审并签署意见,一般信息交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核后,重大、敏感信息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
第八条机关公开采集的未公开信息,应征得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
未经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公开上级或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因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直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由需公开信息单位送上级机关保密审查机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接到申请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可以公开的批复。特殊情况需延期批复,延长批复的时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保密审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实行审批领导责任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有保密审查审批记录,审查审批记录可以与拟文封面同步设置;对拟公开但因未通过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
保密审查审批记录应集中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机关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保密审查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由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信息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审查范文篇4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浙委办〔2008〕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必要前提和保障。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做到该公开的坚决公开,该保密的坚决保密;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公开、依法保密。自《条例》5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总体情况良好。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单位和人员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不够强,对涉密信息审查把关不够严,造成安全隐患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1.明确保密审查工作职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定密责任人是具体责任人。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负责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机构,要细化职责,完善程序,理顺机制,明确责任,并配备既懂业务又懂保密的专门人员负责。
2.依法做好定密工作。定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源头性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确定1—2名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报批工作。要根据《保密法》、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省级主管部门拟定的具体定密范围,制定本单位《定密范围细则一览表》,做到定密有据、科学定密,不断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3.严格保密审查程序。首先是一般审查程序,即由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其次是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即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报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同时听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再次是特殊情况处理程序,即拟公开上级或者同级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对于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首先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之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方可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仍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三、切实加强对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保密审查范文篇5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网络公共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网络公共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各科室主动公开的公共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经本科室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统一由信息中心校对上传。
(二)机关依申请公开的公共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信息中心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内设机构。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即可由信息中心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
各科室在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公共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送缴一份由本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纸质文档于信息中心,以做备案。
第五条信息中心积极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并负责对本局网络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和检查。
第六条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第七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九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公开。
第十条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市密局确定。在报审时,应具体指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交由本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上级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所有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的签名、日期;
(六)本局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在公共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五条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保密审查范文篇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要性的认识
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必要前提和基本保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班专人负责。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知识培训,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不断提高保密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信息程序结合起来,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地各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本地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危害家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的涉密信息;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涉密信息;
3损害国家对外活动中政治、经济利益的涉密信息;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5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6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涉密信息。
下列事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
1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信息,如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2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酝酿、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须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管理机构要建立政府信息登记制度。在各自门户网站上政府信息,要建立保密审查台账,由相关负责同志审批后;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府信息,要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台账》,并有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保密审查范文篇7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本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单位、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业务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保密审查工作小组审查批准。
第八条本机关联合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本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本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第七条本机关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的同时,要在公文审签单上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本机关保密审查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保密审查范文篇8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秘密在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需要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关、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公开。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遵循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做到既能够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依法做好规范定密工作,建立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信息单位应确定1名主管领导负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或人员具体组织实施保密审查。
第六条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业务指导。
第七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以有关保密范围作为审查依据。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申请机关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不能确定的原因、理由的公文;
(二)记载被审查信息的载体;
(三)对被审查信息公开或予以保密的审查意见;
(四)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五)保密工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将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审查的主管领导、机构和人员情况于本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国家秘密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保密审查范文篇9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保密审查范文篇10
一、网站的各类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的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二、加强对网站信息的更新。根据网站栏目内容设置,网站信息分随时更新和定期更新两大类,由各个栏目相关单位负责报送。随时更新要做到当天更新,定期更新的按时间要求及时更新(信息更新责任分工另行制定)。特别是“要闻中心”的栏目内容,由秦栏镇信息中心负责采集、整理、,要加快更新速度,做到当天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当天撰写稿件,当天。
三、建立信息审核制度。由镇信息中心负责的栏目内容,由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负责采集、整理,主管人员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对外。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的栏目内容,本着“谁报送、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确定采集、编辑、审核和上报的程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送镇信息中心。
四、镇信息中心对网站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
五、所有部门、单位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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