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2-05-19 16:14:38 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声明

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范文篇1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西藏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

保险中介范文篇2

价值链理论认为,企业要赢得和维持竞争优势不仅是取决于其内部的价值链,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在一个更大的价值系统(即产业价值链)中企业的内部价值链同其供应商、销售商以及顾客价值链之间的联接。保险中介作为保险市场主体的中介方,保险市场的需求和供给方面都离不开保险中介的参与,保险中介已成为保险产业价值链经营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价值功能主要由其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及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优势体现。

(一)提高保险市场的交易效率

保险中介能有效地减少保险市场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使交易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既降低了供需交易成本,又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效率。首先,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相关信息了解不足,易使风险大的投保人更倾向于投保,出现“高风险客户驱逐低风险客户”的状况,危及保险人的利益和经营安全。例如,一些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使处在信息劣势的保险人经营上受到欺编。为此,保险公司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收集有关信息,防范投保人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其次,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附和性、复杂性等特征,投保方很难准确把握保险合同条款,加上投保方对保险公司信誉、承保能力、保障程度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往往使投保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投保人的消费效用未能到达最大化。此外,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容易出现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欺骗保户或对保户进行误导、诱导,使投保人蒙受损失。尤其在理赔环节上,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易出现不公平的惜赔现象。例如,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身份,在理赔数额上往往易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分歧,造成不合理的赔付。保险中介的活动,包括公布保险费率、核定和评估风险等能减少保险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能够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有助于保险交易双方降低成本,促进更有效地交易活动。例如,保险人拥有大量信息和销售渠道优势,能在更大范围内拓展业务,扩大交易规模,降低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而保险人能通过保险人对市场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不断完善各项条款和经营策略,节约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保险公估人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和“专家”地位,在理赔过程中更具有公信力,能避免惜赔、滥赔、错赔等现象发生,减少理赔纠纷,节省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同样,保险经纪人以其风险咨询管理的专业技术特长及对保险市场的信息优势,能改善投保人的弱势地位,为投保人设计最适宜的投保方案和选择最佳的保险公司,使其获得最佳的保险效用。总之,从投保人角度看,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可以节约其认知风险的成本、搜寻保险产品的成本、对比保险产品价格的成本、理赔时的谈判成本等交易成本;从保险人角度看,保险中介机构可以为其节约保险产品信息的推广成本、理赔成本和相关的管理成本。因此,保险中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能给保险市场交易双方带来价值效用。

(二)有利于保险市场资源配置

保险市场“产销一体化”模式易导致整个行业效率低下,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而“产销分离”模式却能带来效率和价值。保险中介带来的“产销分离模式”,可以帮助保险公司优化经营成本,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如利用中介机构的渠道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等),实现较低的能耗和较高的产能,使资源集中到核心业务层面,强化核心竞争能力。因此,保险企业应将保险理赔、险种销售等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保险中介,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成熟的营销网络、销售人才及专业技能等优势,获取更多的业务来源和中介服务,通过定位的转化,将经营重心放在保险产品开发、核保核赔、资金运作等核心环节的经营,这样不但能提升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包括产品设计优势、风险分摊的机制设计、资产管理等优势),还能优化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总之,“产销分离”不仅能实现保险业上下游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还能在市场上形成专业化的销售体系和专业化的资产损失评估体系,为保险市场交易双方提供更多、更专业的中介服务,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实现整个保险产业链的和谐发展。

(三)有利于拓展保险业务

保险市场的扩张和成熟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保险中介这个“加速器”来实现。一是,保险中介能有效挖掘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可依托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地延伸服务网络,扩大业务规模,尤其是保险人直接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为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知识及保险产品的宣传、鼓动,有利于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提升,将潜在的保险需求变为现实有效的需求,促进保险业务的拓展。二是,保险中介有利于保险供给能力的提高。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市场调查和专业技能等优势,对保险企业现有的保险产品与服务能提出有效的改进或创新建议,促使保险人不断开发或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改善经营策略,有利于保险供给能力的提高。三是,保险中介能促进保险服务机制的优化。保险中介机构客观公允地评判保险产品、保险企业及保险损失,并具有贴近客户、信息灵通、专业技术强的特点,能够为客户提供保险价值链中的多种增值服务,使投保人得到更多更好更专业化的服务。

二、保险中介价值难以发挥的原因

(一)中介市场环境不成熟

一是,保险中介发展的空间狭窄。我国保险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建立起从展业、承保到理赔各个环节的较为完备的经营体系,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专属的保险销售队伍,制约了保险中介的发展空间。有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业务规模从2005年底的3596.7亿元发展至2010年底的10991.1亿元,年均增长41.2%,为保险业发展最快的子行业之一,但市场的份额仍不足5%,“大保险小中介”的市场格局使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中介在夹缝中艰难地生存。二是,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我国各大保险公司的险种条款大同小异,且保险市场费率受统一管制,单一化的保险条款和固定的保险费率制,这不仅使保险中介的专业优势难以体现,发展空间受阻,也使投保人不需要依赖或无法利用中介服务来满足自身多样化、个性化、层次化的保险需求,导致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需求大幅降低。此外,保险市场粗放的发展模式也导致保险中介市场鱼龙混杂,中介业务不规范现象层出不穷,使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信任度不足,制约了中介市场的有效需求。

(二)保险中介产业结构不合理

一是,保险中介市场结构失衡。中介市场上,保险个人人和兼业人得到了超常规发展,个人业务、银行业务如火如荼,而真正代表保险中介发展方向的专业中介机构市场贡献率低下,未能起主流作用,导致保险中介行业专业服务能力供给不足,成为影响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隐患。二是,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公司和经纪公司的市场份额多集中于财产保险市场,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多属于业务资源型,且业务结构单一,利润主要来源于车险、意外险等财产险业务,公估及寿险业务未能得到有效发展。

(三)保险中介市场定位不准

一是,保险中介机构由于职能定位不清晰,专业能力难以充分发挥,导致市场供需双方都无法正视保险中介机构的价值。例如,保险经纪公司没能有效发挥出其风险管理顾问的作用,而是和保险公司争抢业务,将经纪业务做成业务,强销售、弱服务,其经纪的价值难以获得市场认可。二是,保险中介没有明确自己在保险产业链上的定位,将盈利建立在不规范的市场竞争和不规范的操作基础之上,在利益驱动下,很容易诱使他们产生“寻租”行为,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损,信誉下降,阻碍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

(四)保险中介专业化水平不足

一是,保险中介专业技术人才匮乏。我国保险中介还属新兴行业,中介人才来源成份比较复杂,许多是从保险行业改行或跳槽的,因此在职业特征、职业水准、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等方面还亟待提高。此外,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相关的教育培训机制尚未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内部人才培训系统也不健全,导致无论是人才存量还是增量都极度缺乏。二是,由于角色错位,管理缺失,中介机构的技术含量低下,在保险市场中缺少作为,保险中介实际上形成了与保险公司竞争和替代的关系,而非中介服务职能,导致其竞争优势不大,经济价值难以体现。此外,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主体数量非常有限,其市场竞争不是在各中介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而是在与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上,保险中介市场缺少有效的竞争机制,不利于中介主体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提高。

三、保险中介价值有效发挥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是,改善保险中介政策环境。通过不断完善监管规章制度,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之间、保险中介各种主体之间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同时不断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二是,加大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增加保险市场主体的数量,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使保险市场尽快成为高度市场化,运作规范,公平竞争,高效率配置保险资源的市场,为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2]。三是,注重对保险中介意识的培养。加强社会媒体宣传力度,通过舆论、政策的正确引导,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保险中介氛围,由政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自身三方的力量共同发掘保险中介市场潜力,改善保险中介市场生存的市场环境[3]。

(二)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集中度

我国保险中介产业具有低市场集中度特点,过低的市场集中度导致我国保险中介机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狭窄,业务量小,不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利于保险中介产业的发展。因此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形成跨国保险中介集团的经验,在现有的基础上,鼓励中介企业实行资产重组,通过大企业间的强强联合,着力培养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在较短的时期内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保险中介集团,为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集中度创造最基本的条件。其次,应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律,使更多的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从而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集中度。最后,走产销分离模式。产销分离是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的推手,是中介机构凸现专业服务的基础。产销分离能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集约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提升保险中介竞争力。保险中介机构只有走专业化、职业化、规划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才能有效提升专业化水准,以产销分离带动细化分工,提升市场集中度。

(三)加大对保险中介市场监管力度

一是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保险中介公司依法进行合理竞争,让长期经营不善、不能适应市场竞争规则的保险中介机构逐出、淘汰出市场,形成进出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格局,推动保险中介市场的协调发展。二是针对在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监管真空问题,加紧出台相关监管法规,提高监管效能,通过法律法规防止保险中介机构对被保险人的利益的恶意侵害,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充分发挥正常引导作用。政府及保险监管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各行业、各阶层积极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参与保险,享受专业化、特色化的保险保障和服务。此外,应鼓励保险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防止个人中介人因自我约束能力弱而对委托方造成损失,消除投保人对保险中介人的担忧。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一方面,积极建立行业服务标准,不断制定和完善中介行业自律条例,充分发挥保险中介行业组织的“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的职能作用,促进保险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加以约束,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监管的适时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可通过建立保险中介人投诉制度,增加社会大众对保险中介人的信任感,提升保险中介的专业水平和保险中介人的整体形象,为中介市场运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保险中介范文篇3

关键词:农业保险中介;监管力度;人才培养;专业化经营;中介创新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西藏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

保险中介范文篇4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营销;教学探讨;互动学习;就业选择

一、思考初衷

(一)现实的纷纷扰扰

2021年2月,中国人寿前员工网络实名举报嫩江支公司造假,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举报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存在虚挂中介业务套取佣金、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未经批准变更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人员受到顶格处分。此次举报事件,连带整个保险行业都经受质疑,还诱发“退保”风险隐患不断增加。举报视频和相关内容被利用,微博和抖音上出现了大量怂恿、诱导消费者委托其“全额退保”的内容,多家保险公司遭遇退保风险。而受此影响的退保者大多来自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地区且恰恰是对保险需求最多的群体,甚至出现退保一周后遭受意外而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的极端案例。抖音也因非法讲解保险业务,曲解保险,误导大众,被浙江银保监局罚款97.67万元。可见,我们身边有个专业靠谱的保险中介人,很有必要。这几年来,也有不少法科毕业生在从事保险中介工作,他们从保险营销开始,有的做到了团队负责人,也有的后来专职做了保险律师。域外有个很普遍的共识,即企业应该有三个顾问: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保险顾问,法科学生显然更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现实中,却存在明显的学习误区。

(二)相关的学习误区

1.忽略保险法的学习。保险法是法学专业课程,也是司法考试涵盖的内容之一,虽然应用性很强,但在很多学生眼里是小众的,认为:保险法学习性价比低,在司法考试中分值少,不必过多关注;对保险法不感兴趣,因为不符合自己的选择专业方向,立志民法、刑法、宪法等方向考研;不是自己的就业选择,意义不大,针对性不强。加之保险法设置在大三下学期,学生为了应对司法考试和考研,所以不选,不学,或者就是混学分。另外也和保险法讲授有一定关系。同行对该课程教学的体系、内容取舍差异很大,法学老师,大多没有学过数学、会计、金融等知识,对于保险业知识欠缺,绝大多数对涉及保险中介相关内容一带而过或者直接回避。2.对保险中介行业和职业认知偏差。很多法科学生认为,保险中介不过就是卖保险,很低端,甚至认为卖保险就是传销,对此必须厘清:(1)保险中介不仅仅卖保险。它是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促成双方达成合同或协助履行保险合同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中介是成熟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而将保险销售交给保险人或经纪人完成,理赔交给保险公估人处理,降低经营成本以提高经营效益。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多样,根据保险中介人的不同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主要包括:1)保险人,即代表保险人招揽、推销保险业务并提供各种辅助服务的单位或个人;2)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产品,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3)保险公估人,即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以事独立、客观的保险查勘、理赔估损的保险公证人。依其执行业务的性质或服务范围与专业技术,又可以细分为:理算人、勘验人、评估人、核赔人、评定人、调查人、资料收集人、定价人等;4)其他中介人。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2)保险中介不是传销。传销通常是鼓励拉人头拿提成,甚至是不劳而获的层层剥利模式,以暴利敛财为目的,没有实体产品,或者通过将多层级的销售费用加价到低端商品中,导致价格严重偏离其价值和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利润是其成本的数倍之多。保险营销体制也是金字塔架构型,这个机制本身没问题,只是,有人把保险做成了传销,比如保险营销战术不当,佣金太高了等等。2021年4月8号,银保监会就通知,决定组织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乱象治理专项工作。其中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是治理的重点。总之,保险中介是一种服务,所推销保险的价格由保险企业制定,报经银保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向市场推广;中介从业者的资格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培训以及考试,方能取得;保险中介收入按照约定获取,其行为有银保监会监管。

二、法学本科的山重水复与保险中介的柳暗花明

(一)法学本科专业困境与就业现状

1.连续10余年位居红牌专业。红牌专业指的是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薪资和就业满意度综合较低的专业。这与相关专业毕业生供需矛盾有关。红绿牌专业反映的是全国总体情况,各省区、各高校情况可能会有差别。根据《202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数据,情况不太乐观。法学本科连续三年排名“红牌”专业前三。该就业报告还显示,更多毕业生选择读研,为了改善就业前景,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攻读更高的学位。十年前,当法学本科进入专业就业红牌警告榜中,笔者就探讨过对法学本科生的就业指引。然而,尽管被亮起红灯,似乎是难学、发展不好、就业不顺的专业,但奇怪的是,该专业的录取分依旧非常高,甚至有些大学录取分不降反升,每年报考的学生同样也没有降低。截至2021年5月底,我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总共约618所,综合型大学基本都有法学院。理工农医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加上不学数学,更是文科生的热选,还屡屡被当作理工学生进行调剂专业。法学男女比例约为4∶6,看起来也比较适合女生选择。每年法学本科毕业生超过10万人。2.法学本科生的专业就业要求大幅度提高。在世界经济发达体国家,法务一直被被称为“金领”行业,收入颇丰、社会地位高。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加之“依法治国”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整个社会对法科学生需求广泛,就业渠道不少:(1)立法、行政、检察、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2)企业、公司主管法律顾问与法务专员;(3)高校或研究所做相关法学研究及辅助工作;(4)其他部门、社会团体供职;(5)从社会需求看,中国执业律师已超过40万。然而,公检法司以及政府部门对学历和工作能力的要求不是普通法学本科生能够达到的。他们每年容纳有限。(全国有三千多个基层法院,按每个基层法院提供两个就业岗位计算,每年约能接收六千多名毕业生。再加上中级法院,也就吸纳8千人,检察院系统每年情况大体如此)。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同时,政府部门往往要求最好能具备硕士以上学历。律师行业虽不像公务员那样难进,但却是经验型行业,严格的准入制度,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也将很多人拦在门外。显然,留给法学本科生的专业求职,所剩无几。法学本科生不好就业的原因不是法学本身有什么问题,也不是法学人才过于饱和,而在于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更好地符合”涉法”等单位的实际需求。因为相关“法”部门无法接受这样大批的学生涌入,不少人只能转行。

(二)保险中介业发展与就业宽口径

1.保险中介快速发展对法学人才有较大需求。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精细分工的结果。保险中介行业的存在价值一是提供专业性的服务;二是降低成本。保险中介的出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使保险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减少了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既满足了被保险人的需求,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又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保险中介渠道是我国保险行业的主要渠道,特别是寿险行业。我国寿险公司以个人和银行邮政为主,财产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是、经纪和直销三大渠道为主,其中渠道包括专业公司、兼业和个人。截至2021年1月31日,保险中介机构一共有3054家,其中国内保险公司1760家,保险经纪公司496家,保险公估公司798家。上述机构皆设有法务部。另外还有保险兼业机构超过22万家。目前有32家专业中介机构已经上市(其中31家均在新三板上市)。2020年,国内就业人口总数约7.7亿,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达到1300万,占比高达1.5%,而其中人数量增至910万人,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据。2020年我国保费总收入4.53万亿元,由保险中介渠道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超过80%。从保险中介保费收入与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变化趋势来看,两者均实现了收入的逐年上涨趋势,呈现较强的正相关性,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保险中介保费收入的增长促进了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增长,而保险公司保费的增长和保险产品的不断丰富和优化又扩张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规模,佣金、等中介收入随之上升,保险中介在保险行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2.保险营销员是我国保险中介的中坚力量。当前,保费贡献程度最高的依然是保险公司营销员渠道,个代渠道2020年占57%。其次是兼业机构,最后为专业中介机构。2019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税预扣规则,保险营销员的个税税率最低可从20%下降到3%。2015年人资格考试取消,人渠道急速扩张,超过910万。根据保险文化《2020保险营销员生存状况调查》和2020年版的《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生态白皮书》统计表明:女性占53%;年龄25-35,占25%;学历大专以上超过70%;薪资1万至两万,占比45%。因此,可以为女生较多的法学本科生提供一些参考。

三、强化保险中介内容的教与学探讨

(一)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从保险中介实务角度讲解相关条文

例如关于第125条,“个人保险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险人的委托。”通过对业务员“卖单”“撕单”行为分析,加深学生的理解。并结合具体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卖单”行为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费率存在差异,虽然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但与保险公司因为恶性竞争而率性提高费率不无关系。“撕单”行为的存在,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严。从而增强学生对投保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教育以及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考,也契合当前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要求。

(二)调整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增强学生学习热情

以前,都是让学生自己收集案例,但是,受学生知识面的制约,或者资料太陈旧,或者案例较简单。现在,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安排学生对围绕知识点进行课前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问题进行较深入的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通过构建合理的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引导学生的学习热情。

(三)强化学生参与,提升学习效果

本课程仅有34课时,理论与实务内容多,课程采用老师课堂讲授为主的方式,同时要求学生参与互动。我在教学中,专门安排了《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评价》角度来讨论分析。惊喜地发现,学生很感兴趣,做的ppt将很多相关知识进行串联,他们探讨了保险中介的理论知识,将民法典相关内容纳入,多角度分析保险中介的法律性质,保险中介的差异,保险与保险经纪的区别,选择热点案例和事件,充分客观探究,并能找出解决之道。进而剖析保险中介的法律困境、发展前景。尤其是每个小组都在积极收集最新资料,制作图表,知识点清晰明确,论证充分,避免分析流于形式,泛泛而谈,并为法考奠定复习的基础。

(四)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最近几年,随着保险业拓展,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考核重点要求学生既掌握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也要熟悉和理解相关原理和规范。目前该课程的考核以试卷的形式以理论考核为主,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60%。而平时成绩以考勤、作业、讨论等构成。考核评价过程中,力求每一位学生都参与进来。包括学习小组的专题讨论成果展示,以及布置不少于五个主题并要求每个同学必须完成小论文形式的作业,训练其文献检索、资料查询、逻辑思辨和写作能力。引导学生重在平时的学习,不断提高自我。考试以开卷方式,着重强化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应变能力,让评价结果更加真实、客观。

四、已经并可以继续实现的目标

作为双师型教师,长期从事保险法的讲授与研究,主编两本保险法专业教材,有律师资格证,有保险公司工作经历,做过保险公司兼职讲师,经常到保险机构调研。取得保险人资格证,并有保险营销、保险理赔、索赔、诉讼出庭等保险与保险法律实务经验。因此,我对保险业务和法务操作比较熟悉,对保险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比较清晰。这些,可以在课程讲述中做到得心应手。这几年里,我能够发挥上述优势,已经并可以继续实现的目标:

(一)指导学生完成科研项目

我曾经指导学生完成了《汉正街布匹批发市场保险覆盖与拓展研究———基于财产保险的视角》。由金融、法学、市场营销三个不同的专业学生,通过研究拓展汉正街布匹市场的保险业务,很好地将课堂中所学的知识运用在实践中,并提升在学科交叉地带以及跨专业领域的交流与应用能力。

(二)设计模拟法庭

我校本科生自开设模拟法庭课程以来,保险法案例选用极少,深感遗憾。除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倾向以外,教师的引导不够。希望以后可以通过模拟法庭,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给出比较复杂、典型的涉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具有可辩性的案例,既结合所学理论知识,还要充分贴近生活,让学生全面介入到模拟诉讼活动,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充分发挥能力,施展个人才华。

(三)指导毕业生撰写相关保险法论文

以往,学生毕业论文选题研究保险法的不多,因为感觉难不好写。在今年的课程教学改革中,加大了小论文写作的力度,围绕保险法以及其他金融法规的内容,进行练笔,已经引起了部分同学兴趣,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有助于后续毕业论文的写作。

(四)助力考研

曾经帮助本科生考入名校金融法方向研究生,通过辅导学生提升金融保险法律知识,有利于避免去挤刑法、民法等热门专业,也为法学本科生获得深造机会增加一个选择途径。

(五)应对司法考试

从最近五年的司法考试来看,学生都达到了相关金融保险法律内容不失分的效果。从相关理论与实务角度,来解析保险法知识,有利于学生理解和记忆,顺利通过司考。

(六)拓展就业选择

除了公检法司等涉“法”机构,社会各领域仍需要大量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保险中介机构也如此。保险中介正在与时俱进,从传统的模式升级到创新型的保险中介。即运用科技,扩展服务领域,提升专业水准,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预见,将来保险公司除“收取保费、承担风险”的主业外,其他环节都可以外包,如产品开发、条款开发、销售、数据分析、储存、理赔等,这都是保险中介可以从事的领域,其发展前景颇为广阔而乐观。

五、结语

法学专业“外热内冷”,呈现“就业要求高”的特性。实际上法学专业是很特殊的存在,其实力不是就业率可以反映和表达出来的。法科学生要求博闻强记,逻辑思维缜密,表达能力强,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与行业的知识融合,并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域外有个很普遍的共识,即企业应该有三个顾问: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保险顾问。法科学生的综合素养,决定了可以理论性、专业性、适用性、实务性并重,具备得天独厚优势,可以兼具法律顾问与保险顾问,无论进一步深造,还是学以致用都能够成为受社会欢迎的应用性人才。

参考文献:

[1]任泽平,曹志楠.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报告2021[r].北京:泽平宏观,2021,(3):12-14.

[2]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中心和保险行销集团保险资讯研究发展中心.2020年版的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生态白皮书[eb/ol].

[3]保险文化.2020保险营销员生存状况调查[eb/ol].

[4]马颖.保险法教学对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指引[j].武汉:湖北经济学院,2013,(10).

保险中介范文篇5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西藏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

农业保险中介创新可以从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是保险中介业务深度和广度的创新。农业保险中介人不仅要做好保险、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三大传统业务,还应该在风险管理、理财顾问、职业培训等方面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为农业保险公司当好助手;服务创新,为了了解和认识保险产品,投保人对于保险单的设计者——保险公司和保险单的销售者——保险中介人所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依赖性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应不断地改进和提高保险中介人的服务质量,进行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在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市场日益科技化的今天,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已经成为决定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保险中介领域的技术创新内容包括管理技术、包装技术、营销技术等,所有这些技术的变化,都会推动保险中介市场的创新。

总之,为了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发挥其在农业风险防范的主导作用,必须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在已有经营者和险种的前提下,必须大力发展中介行业,以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深入地、可持续地发展

保险中介范文篇6

(一)日本的保险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人制度采取保险店的形式。保险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承销合同”关系。按日本的传统,店主要应用于非寿险业务,但近几年在寿险上也大量开始采用店制度。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店分为不同形式:按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个人店和法人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数量,可分为专用店和独立店;按营业项目,可分为专业店和兼业店。

为鼓励保险人更好地行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职能,1951年日本首次规定了火灾保险人按保费的多少划分等级的制度。随着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在内的非水险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进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1980年10月新的非寿险人制度出台,保险人被分为普通人(有等级)和专门人(无等级)。普通人制度又分为个人资格等级和机构等级。个人资格是指在保险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必须通过日本保险协会的考试才能取得的资格。个人资格等级主要根据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考试成绩等,分为特级、上等级、普通级和初级4个等级。而机构等级也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店、上等级店、普通级店和初级店。机构的等级主要根据保费收入、取得保险人相应资格的人数量、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等划分。

保险店展业前必须向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登记。不同等级的保险店获得的授权不同,手续费也不同,级别越高,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越大,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越高。此外,保险店使用的保险单、邮资费由保险公司支付,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则由保险店自己解决,保险店还必须自己纳税。

(二)日本的保险经纪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市场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很大,保险公司大多沿袭历史,采取自我推销的方式,在观念上较为排斥保险经纪人;同时,日本的保险业多实行连锁经营方式,保险公司的数量不多,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有限,因此,日本的法律长期以来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近年来,日本开始放开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限制,重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及发展,1996年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有了自己的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制度开始形成。

日本新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由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或损害保险协会组织实施的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交存保证金;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中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应参加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必须遵守诚实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等。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日本的再保险业务和直接业务以前都是由伦敦的保险经纪人安排的,现在已有一部分业务由美国保险经纪人代为安排。

(三)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是由日本损害保险协会认定的一种资格制度。日本的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建筑物或动产的保险价值计算、事故原因及状况调查、损失额的鉴定等业务,通过损害保险协会的资格考试并在该协会注册的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的资格为损害保险协会实施和认定的资格,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损害保险协会每年组织保险公估人的三级考试。参加考试者只能从第三级公估人考试开始,以后逐级参加第二级、第一级考试,不能越级。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考试相对应的技能级别,并办理注册登记。

在日本的保险市场上有大量的个人保险公估人,他们一般受聘为保险公司的顾问,还有一定数量的机构保险公估人,如保险公估事务所。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责是估损和价值评估。估损是指对建筑物及其室内物品、商品等保险财产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测算,即保险公估人在接到保险公司的委派后,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对遭遇风险的保险财产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估测,然后以损失报告的形式将理赔金额告知保险公司。估损有火灾估损、复杂估损、巨灾估损和责任估损等形式。火灾估损是在建筑工程保险等领域进行的估损;巨灾估损是对台风、洪水和地震等巨灾进行估测;责任估损是对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损失进行估测。2006年起,日本保险公估人的服务领域正逐渐将估损向损失控制方面扩展。而价值评估则是指保险公估人对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保险公估人的费用体系经历了从行业统一的公估费用体系到各保险公司自己确定费用的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费用体系一般都包括标准报酬、各项经费、日工费等项目。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原本属于封闭型的资格制度,该制度限制了保险公估人的“报考资格”和“注册资格”,以防止外部人员的参与,保护和培育保险公估人和公估事务所。1997年以来,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日本根据个人主义和自由化的原则,对原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外部人员也被允许加入保险公估人行列,保险公估人制度开始打破封闭,走向开放。

(四)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的特点

日本保险市场主要依靠外勤人员和制度,经纪人的力量不大。其中,外勤人员活跃于人寿保险市场,店制度则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市场,业务量约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店在性质上是兼业,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登记制度。可以说,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模式是保险人为主,同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并以公估人制度为有力支撑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险法修改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为保险人.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市场开放和保险主题的增加,也引进了经纪人制度,但经纪人目前在日本保险市场上作用非常有限。日本的中介制度已开始受英美模式影响,但在严格监管方面明显区别后两者。主要表现在:日本在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其管理机构在大藏省,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监管机关批准,监管较严。

二、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对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启示

(一)根据我国的保险营销环境科学发展保险中介人制度

虽然日本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英美国家中介人制度的影响,但最终依本国国情进行了不断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不同模式。在日本,由于政府重视民族保险事业发展,对国内市场采取长期保护政策,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少,加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建立了外勤职员与店的营销体系。

概括地说,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指一切影响或制约保险企业营销活动的最普通因素,其中影响中介人模式的主要因素是:

1.国民保险意识和经济发展水平。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需求类型,这主要是指由于传统的价值观或习惯,人民接受保险的愿意程度。当一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弱,即避免甚至拒绝保险时,宜优先发展人;反之,应发展经纪人。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国民的保险意识。

2.保险监管类型。保险监管内容决定了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若一国强调偿付能力,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如英国;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尤其是费率、险种等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小,应以发展人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监管内容以上两者并重,可同时发展人和经纪人。

3.保险公司状况。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数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中介人的展业空间。在由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市场上,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空间小,发展人较为适宜。日本正是在较为封闭的市场环境下大量发展人。

4.国际发展趋势。日本在国际开发保险市场的背景下,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丰富市场主体,实行费率自由化,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开始建立了保险经纪人制度,改变中介人的结构,实现制度安排的优化。

(二)健全中介人组织的内控制度是微观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的中介人组织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从用工制度、培训制度、企业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这无疑是从微观上加强了对中介人的管理,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有效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介人制度良好发展的必备条件

为了规范中介人的行为,日本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与行为准则。有关中介人的法律法规一般包括了全面具体的执业管理规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保险中介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的界定、健全的中介人培训制度、完善的中介人手续费和佣金制度。例如日本现行法律中以保险业法、日本商法及劳动标准法三者共同约束中介人,法律赋予了大藏省制定规定、守则的主要权力,大藏省广泛使用不成文准则来实施对中介人的控制。另外,日本的保险中介法规体系呈现以下的特征:经纪人、人、公估人的法规分立;法律和行业公约紧密结合;对有等级的中介人实施等级的立法。显然,这有利于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进行规范和约束。

[摘要]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必然需要一个较为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尚不成熟。在日本保险市场,中介人的作用功不可没。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分析得到一些构建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有益借鉴。

[关键词]中介人;制度模式;营销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孙蓉主编.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祁祥等.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3][英]h.a.l科可雷尔,埃德温·格林著.英国保险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保险中介范文篇7

经济学中竞争性模型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是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在保险经济模型一般的分析中,我们隐含的假设前提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之间有充分了解,双方都是理性的、善意的。然而在现实中,这些假设很难成立。第一,信息不对称是绝对,买卖双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的底细。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清楚自己面临哪些危险,危险程度如何,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而保险人在这方面的信息劣势是绝对的。第二,虽然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投保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其做事以自身经济利益为标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来为自己牟利。因此,投保人必然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隐瞒自己真实危险状况,使保险人相信自己是低危险的投保人,从而达到交纳较少的保费转移较大危险损失的目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之前,是合同前的机会主义,对市场的影响是导致“次品”驱逐“良品”,信息经济学将这种情况称为“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于保险市场中。现在假设市场上只存在两类投保人,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假定为h;另一类是后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假定为h。如果保险人清楚地知道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他将对两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实际上保险人很难清楚地了解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无法区分h和h,那么他将按照平均水平收取保险费,这介于应向h收取的高额保险费和应向h收取的不足额保险费之间,实际上是h补贴了h。显然,h乐于接受这一水平的保险费而h可能灰拒绝,最终可能会出现只有h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易。保险公司在知道了h可能放弃投保后,自然会提高保险费。而保险费提高后也可能失去部分“中危险者“参保的机会。显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

与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相反,道德危险发生在交易之后。所谓的道德危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其行为发生变化的倾向,其后果是导致双方收益的减少。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存在道德危险的倾向。

对于投保人而言,道德危险有包括事前道德危险和事后道德危险。事前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在防损方面行为产生背离。

当然道德危险也会出现在保险人身上。譬如保险公司可能会滥用保险基金进行投机性活动,是保险基金受损的可能性增大。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不负责的行为都可以被看成道德危险问题。

从上文分析中不难看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特定行为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特定行为的存在既可能增加了风险损失程度又降低了福利水平。而保险中介制度的引入,尤其是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

二、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性分析

1.有利于沟通信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专业技术服务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

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

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

2.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市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产生,从而起到抑制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的作用。譬如保险人,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大量投保人的信息,对投保人加以筛选,从而减少逆向选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险经纪人,通过其为投保人所提供保险咨询、设计投保方案、宣传保险知识等服务,既能够使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更加科学,使其保险利益得到维护,又能够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而保险公估人,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客观地对事故发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评判,以及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进行计算和确定,并出具保险公估书,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这样就可以杜绝“滥赔”、“少赔”等现象的发生。

可见,保险中介制度,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缩短理赔时间,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投保人而言,由第三者参与理赔活动,既公正客观,又准确及时。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信誉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信誉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尽管影响保险公司信誉的因素有诸多,但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对其信誉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因为,保险人通常代表着保险公司的形象,而规范、完善的人制度可以使保险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无形之中可以在人们心中树立良好的保险公司形象;而保险经纪人,则通过自己手中掌握的大量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为保户做出最优化的选择决策,这种通过对保险公司资本实力、产品价格以及服务质量的优选,给保险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市场压力,使保险公司处于被选择的境地;保险公估人的参与,使得保险事故核实、理赔等客观又及时,也会提高保险公司的可信度。

由此可见,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不仅促使保险公司极力提高自己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增强竞争实力;而且,也为那些服务质量好、可信度高的保险公司向市场发出信号,为其树立良好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

三、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量分析

1.从保险公司角度分析

假设在一般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由于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加盟所获得的收益为r;由于保险中介机构存在而使得保险公司管理费用的减少为m;保险公司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少而给获得的赔偿损失的减少为s(这个损失包括核赔、理赔等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由于改善经营管理等因素所带来的收益为t;由于保险费率下降而导致保险公司收入的下降为r;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为f。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r=m s t-r-f。在该公式,我们可以发现收益r的大小取决于m、s、t与r、f的比较。若前三个数值m、s、t数值越大,同时后两个数值r、f越小,则r就会越大。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介入,承保费率降低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下降(公式中的r),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公式中的f)则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在保险市场比较完善的上海,由于保险中介的存在,使一般财产保险产品的费率都下降了40%~60%,而同期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比率一般为10%~20%。在保险中介发展的实践过程中,r可能有正有负。也就是说,仅就这方面的收益来说,具有不确定性。但加上t这个因素来看,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客观上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

2.从投保人角度分析

从投保人角度看,其直接的收益就是保险费率下降,所缴保费的减少(公式中的r)。北京某卷烟厂,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每年财产保险所交保费约1300万元。现在该厂经过保险经纪人的投保设计后,保费支出下降了60%,近乎同样的保险保障保险费却只需约600万元,少了一半。由此可知,投保人收益甚多。另外,由于投保人保险意识逐步的增强,保险事故的发生率大大降低,以及避免了不必要的索赔,从而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获得精神上的效用(公式中的s)。

3.从整个社会角度分析

假如保险公司的人员分流到保险中介机构,则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f可以补偿这部分人的劳动,保险公司由于人员减少而节约的费用可能高于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所以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m的降低对社会而言就是净收益;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减少,一些事故的发生就可以避免,减少了损失s,相对而言这也是一种净收益;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下降与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减少相互抵消,对整个社会而言收益可以看为零。此外,投保人获得的精神上的效用s和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带来的收益t,这是都潜在的效用。因而,整个社会从这里所获的收益为m s t,用这些收益去增加人们的福利,就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总之,保险中介是保险产业分工与保险组织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产物,是保险人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客观上能够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保险中介制度引入到保险市场之中,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代价问题,而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则是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摘要]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保险中介普遍存在于发达保险市场之中,这有利于交易双方和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本文从分析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保险代价问题入手,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探讨分析了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代价中介制度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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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范文篇8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概况

(一)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

美国对保险中介制度的约束主要通过各州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体现。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等。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

州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对保险中介人的直接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保险制

保险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目前拥有100多万人,他们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保险人的资格确立。保险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人、事故及健康险人和财产责任险人之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通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cplu)或clu专业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

保险人的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在纽约州,个人领取执照以通过保险总监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或获取clu和cplu专业资格为条件。申请执照,应送检保险公司的委任证书连同其他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人的执照必须每两年续延一次,续延时须提交续延申请和执照费。

按保险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人与独立人之分。独立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业务。专业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业务。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人,他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处获取佣金。

教育培训是确保保险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手段。在纽约州,专业人的发展途径历经从合同前人→代表→人→主人→高级主人五个阶段。每一阶段都要接受为时90天到两年不等的系统课程培训,培训内容随等级的上升而有所区别,包括职业介绍、销售程序、业务规划、财产规划、目标市场规划、保险经销等。

保险人必须承担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因此保险人会发出各种通告来使人全面了解其权力和责任,同时通过合同宋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在美国,保险人对于人的管理可采用总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管理方式。总制是保险公司仅与总人签订合同,授权总人在一定地区代表保险公司。总人的职责是任用人或雇佣支薪的推销人员或是自己招揽业务,总制在人寿和非人寿领域都得以广泛使用。分公司制是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直接委派,依照总公司的命令处理日常事务。人虽直接与总公司订立契约,但受各分公司管辖,实际上是由分公司经理所指派,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分公司制也应用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般经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多采用这种制度。直接报告制下,保险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须与各地人保持大量的接触及提供更多的服务,而地方人通常保持其营业区的独占权力,在其区域内,一方面为公司承接业务,有如保险经纪人,以及提供续期收费、保单贷款、变更等服务;

一方面,则为公司积极拓展业务

保险人的罚则。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在纽约州,人若有下列行为,将被吊销、中止执照,或被拒绝延续执照的时效:当人以执照持有人或分执照持有人的身份从事交易时违反保险法或其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申请执照时作虚假陈述;参与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达不到执照或分执照持有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吊销执照前,保险总监会先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对处罚进行复审。在人执照未被撤销前而正在听证阶段,人若具有被罚款的事由,则保险总监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三)保险经纪制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人”称为经济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毋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

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

1、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美国采取以保险人、经纪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

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服务的巨大偏好,为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用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作出了巨大贡献。为保证制的有效运动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人的总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的合同,实行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人行为的规范化。

2、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美国松散的社会结构使得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通过各州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来对中介制加以规范。尽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约束性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从注册登记、资格保证、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及客户保护上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人必须遵守。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的配合上是协调且顺畅的,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对中介人行为的具体控制,而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则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业自律,用较为温和的手段来管理中介人、它们共同保证了中介制度运行的高效性。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借鉴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得当,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效用。因此,美国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模式。如保险经纪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业务上,尤其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而保险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但不同的制度也存在选择运用的问题。如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用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独立制。制度在寿险与非寿险中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保险中介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美国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美国的培训体制也是相当完善,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资助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中介人才,各保险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中介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通过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对保户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保险中介范文篇9

[关键词]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信用评价

一当前保险中介的现状分析

保险中介作为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已从过去单一的保险业务扩展到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在保险市场中起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桥梁作用当前,保险中介已在保险产品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为保险产品信息的沟通保险产品的供求双方撮合成交均发挥着积极的中介作用,成为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中间环节随着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加快,保险中介服务的内容与范围也迅速更新,以不断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中介服务的多方面需求,保险中介的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工作随之也越来越重要

伴随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保险中介规模尽管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正在逐步提高,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保险中介服务投诉率存在着上升趋势,在内部管理上保险中介也暴露了许多问题例如,有的保险人在推销过程中片面追求个人的业绩,仅凭嘴皮功夫拉保险,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误导在办理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一些重要的责任条款一笔带过或者模糊解释;有的保险经纪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还有极个别保险经纪人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保险合同上代当事人签字;有的保险公估人在提出保险公估报告时,缺乏一个公开公正公平和合理的理念,偏袒了某一方当事人等,这些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对保险中介自身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然而,在以前的保险业务中,消费者比较重视对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也就是在如何选择一个信用水平较高的保险公司上多多比较,而往往忽视了对保险中介的信用评级工作应该看到,今天即使选择到了一家优质的保险公司,但当起着桥梁作用的保险中介信用较差时,同样会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开展保险中介信用评级工作,是推进整个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它不仅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的信用水平,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全面健康深入发展

二构建保险中介信用评价考核体系

1.保险中介的业务质量这是反映保险中介信用程度最重要的方面,业务质量内容考核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中介能否认真执行我国《保险法》中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2)在办理保险中介业务动中,保险中介是否存在着违规行为等

保险中介若多次违反上述监管规定,表明业务质量不高,信用等级较低因此,业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中介的信用等级

2.保险中介的履约能力这是衡量保险中介经营诚信程度内在主观的重要内容一个诚信程度评价较高的保险中介,其履约能力必然也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险人保险经纪人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办事,不散布虚假的保险信息

(2)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签约前没有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签约后也不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费率适中且不变

(3)保险公估人能按照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保险标的进行公正的评估,提出一个完整的公平的保险公估报告,不无故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实事求是地确定责任归属,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合理定损

3.保险中介的业务规模业务规模是保险中介的外在客观方面的反映,考核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段时期内参与投保的数量投保人的数量越多,表明该保险中介比较受到欢迎

(2)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与内容保险中介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越广与业务内容越多,表明该保险中介所经菅的保险产品越丰富

(3)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中介的业务规模当然,这里要注意避免人浮于事的现象发生

(4)合法收支情况显然,保险中介的合法收支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中介的业务规模大小

一般来看,具备一定业务规模的保险中介,其可信程度相对业务规模较小的要高一些当然,也并非业务规模大的保险中介其可信程度就一定高

4.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是保险中介信用的基础,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中介的信用才会有保证可以说,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较好的保险中介,其从业人员能够比较主动上门与客户沟通,在服务上尽量做到细致与贴心,因而其信用程度必然也较高

这里考核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1)在从业人员中是否存在着欺骗唆使误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正当行为

(2)从业人员中是否真正基于投保人或被保人的利益,提供优质保险中介服务合法收取佣金等

三保险中介信用评价模式分析

1.二层综合评价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上面建立的保险中介信用评价考核体系为基础,采用二层综合评价,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一种方法,分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首先,对保险中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下层包括的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评价

例如,在第一个方面“保险中介的业务质量”中又包括了两个考核内容在这两个考核内容评价得分的基础上,采用对“指标”加权的方法得到对第一个方面的综合评价类似可以得到对其它三个方面的综合评价

其次,在每个方面综合评价得分的基础上,再采用对“方面”加权的方法得到上层保险中介信用总体评价的分值

最后,由保险中介信用总体评价的分值,依据一定的标准分值范围得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这里,考核内容中属于定性分析类型的评价得分麻烦些,因为量化比较困难,投入的时间人力等要多些,故考核成本一般稍高一些

2.多方参与型信用评价模式这种模式也是一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采用保险监管部门评价保险公司评价保险中介自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代表评价和同业互评5种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划分为信用等级最高较高一般较差最差这五级信用档次;然后,设定这五级信用档次相应的分值;最后,对参与评价的5方分值以加权平均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再返回到相应的信用档次上

在上述多方参与型信用评价模式中,保险监管部门应该根据较长一段时期内监管工作记录对保险中介进行客观评价,重点是评价保险中介的业务质量;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代表评价和同业互评可以采用问卷打分的方式进行评价,以评价保险中介的履约能力方面为重点;保险中介自评部分则以自身的财务业务数据为基础,着重对保险中介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进行自我评价

当前,二层综合评价与多方参与型评价两种模式,均可以通过构建保险中介信用评级系统软件,在网络上实施,评级结果将由系统自动生成,这样大大提高了保险中介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

四提高保险中介信用水平的几项监管措施

首先,要对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进行严格监管,完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堵住保险中介服务的投诉这里主要是指保险中介的设立以及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均要接受其资格审查例如,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要求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保险公估人更有严格的资格限制,除了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以外,还必须缴存一定数额的职业责任保险等

其次,提高对保险中介业务进行过程监管的力度,具体落实在对每个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业务的监管上他们从事的每项保险中介业务都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按照相应的《保险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分别规定的范围,合法从事各项保险中介业务活动

最后,要逐步建立起保险中介市场的退出机制为切实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对于信用等级多次评价为极差的保险中介,特别是一段时期内屡次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保险中介,应该加以整顿甚至取销其业务资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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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范文篇10

关键词:农业保险中介;监管力度;人才培养;专业化经营;中介创新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西藏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