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制度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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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制度范文篇1
(一)日本的保险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人制度采取保险店的形式。保险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承销合同”关系。按日本的传统,店主要应用于非寿险业务,但近几年在寿险上也大量开始采用店制度。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店分为不同形式:按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个人店和法人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数量,可分为专用店和独立店;按营业项目,可分为专业店和兼业店。
为鼓励保险人更好地行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职能,1951年日本首次规定了火灾保险人按保费的多少划分等级的制度。随着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在内的非水险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进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1980年10月新的非寿险人制度出台,保险人被分为普通人(有等级)和专门人(无等级)。普通人制度又分为个人资格等级和机构等级。个人资格是指在保险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必须通过日本保险协会的考试才能取得的资格。个人资格等级主要根据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考试成绩等,分为特级、上等级、普通级和初级4个等级。而机构等级也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店、上等级店、普通级店和初级店。机构的等级主要根据保费收入、取得保险人相应资格的人数量、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等划分。
保险店展业前必须向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登记。不同等级的保险店获得的授权不同,手续费也不同,级别越高,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越大,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越高。此外,保险店使用的保险单、邮资费由保险公司支付,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则由保险店自己解决,保险店还必须自己纳税。
(二)日本的保险经纪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市场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很大,保险公司大多沿袭历史,采取自我推销的方式,在观念上较为排斥保险经纪人;同时,日本的保险业多实行连锁经营方式,保险公司的数量不多,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有限,因此,日本的法律长期以来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近年来,日本开始放开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限制,重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及发展,1996年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有了自己的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制度开始形成。
日本新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由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或损害保险协会组织实施的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交存保证金;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中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应参加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必须遵守诚实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等。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日本的再保险业务和直接业务以前都是由伦敦的保险经纪人安排的,现在已有一部分业务由美国保险经纪人代为安排。
(三)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是由日本损害保险协会认定的一种资格制度。日本的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建筑物或动产的保险价值计算、事故原因及状况调查、损失额的鉴定等业务,通过损害保险协会的资格考试并在该协会注册的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的资格为损害保险协会实施和认定的资格,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损害保险协会每年组织保险公估人的三级考试。参加考试者只能从第三级公估人考试开始,以后逐级参加第二级、第一级考试,不能越级。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考试相对应的技能级别,并办理注册登记。
在日本的保险市场上有大量的个人保险公估人,他们一般受聘为保险公司的顾问,还有一定数量的机构保险公估人,如保险公估事务所。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责是估损和价值评估。估损是指对建筑物及其室内物品、商品等保险财产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测算,即保险公估人在接到保险公司的委派后,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对遭遇风险的保险财产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估测,然后以损失报告的形式将理赔金额告知保险公司。估损有火灾估损、复杂估损、巨灾估损和责任估损等形式。火灾估损是在建筑工程保险等领域进行的估损;巨灾估损是对台风、洪水和地震等巨灾进行估测;责任估损是对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损失进行估测。2006年起,日本保险公估人的服务领域正逐渐将估损向损失控制方面扩展。而价值评估则是指保险公估人对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保险公估人的费用体系经历了从行业统一的公估费用体系到各保险公司自己确定费用的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费用体系一般都包括标准报酬、各项经费、日工费等项目。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原本属于封闭型的资格制度,该制度限制了保险公估人的“报考资格”和“注册资格”,以防止外部人员的参与,保护和培育保险公估人和公估事务所。1997年以来,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日本根据个人主义和自由化的原则,对原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外部人员也被允许加入保险公估人行列,保险公估人制度开始打破封闭,走向开放。
(四)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的特点
日本保险市场主要依靠外勤人员和制度,经纪人的力量不大。其中,外勤人员活跃于人寿保险市场,店制度则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市场,业务量约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店在性质上是兼业,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登记制度。可以说,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模式是保险人为主,同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并以公估人制度为有力支撑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险法修改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为保险人.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市场开放和保险主题的增加,也引进了经纪人制度,但经纪人目前在日本保险市场上作用非常有限。日本的中介制度已开始受英美模式影响,但在严格监管方面明显区别后两者。主要表现在:日本在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其管理机构在大藏省,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监管机关批准,监管较严。
二、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对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启示
(一)根据我国的保险营销环境科学发展保险中介人制度
虽然日本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英美国家中介人制度的影响,但最终依本国国情进行了不断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不同模式。在日本,由于政府重视民族保险事业发展,对国内市场采取长期保护政策,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少,加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建立了外勤职员与店的营销体系。
概括地说,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指一切影响或制约保险企业营销活动的最普通因素,其中影响中介人模式的主要因素是:
1.国民保险意识和经济发展水平。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需求类型,这主要是指由于传统的价值观或习惯,人民接受保险的愿意程度。当一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弱,即避免甚至拒绝保险时,宜优先发展人;反之,应发展经纪人。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国民的保险意识。
2.保险监管类型。保险监管内容决定了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若一国强调偿付能力,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如英国;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尤其是费率、险种等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小,应以发展人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监管内容以上两者并重,可同时发展人和经纪人。
3.保险公司状况。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数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中介人的展业空间。在由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市场上,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空间小,发展人较为适宜。日本正是在较为封闭的市场环境下大量发展人。
4.国际发展趋势。日本在国际开发保险市场的背景下,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丰富市场主体,实行费率自由化,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开始建立了保险经纪人制度,改变中介人的结构,实现制度安排的优化。
(二)健全中介人组织的内控制度是微观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的中介人组织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从用工制度、培训制度、企业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这无疑是从微观上加强了对中介人的管理,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有效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介人制度良好发展的必备条件
为了规范中介人的行为,日本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与行为准则。有关中介人的法律法规一般包括了全面具体的执业管理规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保险中介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的界定、健全的中介人培训制度、完善的中介人手续费和佣金制度。例如日本现行法律中以保险业法、日本商法及劳动标准法三者共同约束中介人,法律赋予了大藏省制定规定、守则的主要权力,大藏省广泛使用不成文准则来实施对中介人的控制。另外,日本的保险中介法规体系呈现以下的特征:经纪人、人、公估人的法规分立;法律和行业公约紧密结合;对有等级的中介人实施等级的立法。显然,这有利于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进行规范和约束。
[摘要]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必然需要一个较为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尚不成熟。在日本保险市场,中介人的作用功不可没。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分析得到一些构建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有益借鉴。
[关键词]中介人;制度模式;营销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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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制度范文篇2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概况
(一)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
美国对保险中介制度的约束主要通过各州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体现。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等。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
州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对保险中介人的直接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保险制
保险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目前拥有100多万人,他们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保险人的资格确立。保险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人、事故及健康险人和财产责任险人之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通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cplu)或clu专业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
保险人的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在纽约州,个人领取执照以通过保险总监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或获取clu和cplu专业资格为条件。申请执照,应送检保险公司的委任证书连同其他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人的执照必须每两年续延一次,续延时须提交续延申请和执照费。
按保险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人与独立人之分。独立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业务。专业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业务。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人,他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处获取佣金。
教育培训是确保保险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手段。在纽约州,专业人的发展途径历经从合同前人→代表→人→主人→高级主人五个阶段。每一阶段都要接受为时90天到两年不等的系统课程培训,培训内容随等级的上升而有所区别,包括职业介绍、销售程序、业务规划、财产规划、目标市场规划、保险经销等。
保险人必须承担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因此保险人会发出各种通告来使人全面了解其权力和责任,同时通过合同宋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在美国,保险人对于人的管理可采用总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管理方式。总制是保险公司仅与总人签订合同,授权总人在一定地区代表保险公司。总人的职责是任用人或雇佣支薪的推销人员或是自己招揽业务,总制在人寿和非人寿领域都得以广泛使用。分公司制是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直接委派,依照总公司的命令处理日常事务。人虽直接与总公司订立契约,但受各分公司管辖,实际上是由分公司经理所指派,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分公司制也应用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般经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多采用这种制度。直接报告制下,保险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须与各地人保持大量的接触及提供更多的服务,而地方人通常保持其营业区的独占权力,在其区域内,一方面为公司承接业务,有如保险经纪人,以及提供续期收费、保单贷款、变更等服务;
一方面,则为公司积极拓展业务
保险人的罚则。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在纽约州,人若有下列行为,将被吊销、中止执照,或被拒绝延续执照的时效:当人以执照持有人或分执照持有人的身份从事交易时违反保险法或其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申请执照时作虚假陈述;参与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达不到执照或分执照持有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吊销执照前,保险总监会先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对处罚进行复审。在人执照未被撤销前而正在听证阶段,人若具有被罚款的事由,则保险总监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三)保险经纪制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人”称为经济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毋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
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
1、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美国采取以保险人、经纪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
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服务的巨大偏好,为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用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作出了巨大贡献。为保证制的有效运动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人的总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的合同,实行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人行为的规范化。
2、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美国松散的社会结构使得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通过各州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来对中介制加以规范。尽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约束性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从注册登记、资格保证、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及客户保护上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人必须遵守。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的配合上是协调且顺畅的,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对中介人行为的具体控制,而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则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业自律,用较为温和的手段来管理中介人、它们共同保证了中介制度运行的高效性。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借鉴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得当,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效用。因此,美国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模式。如保险经纪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业务上,尤其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而保险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但不同的制度也存在选择运用的问题。如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用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独立制。制度在寿险与非寿险中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保险中介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美国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美国的培训体制也是相当完善,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资助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中介人才,各保险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中介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通过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对保户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保险中介制度范文篇3
经济学中竞争性模型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是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在保险经济模型一般的分析中,我们隐含的假设前提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之间有充分了解,双方都是理性的、善意的。然而在现实中,这些假设很难成立。第一,信息不对称是绝对,买卖双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的底细。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清楚自己面临哪些危险,危险程度如何,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而保险人在这方面的信息劣势是绝对的。第二,虽然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投保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其做事以自身经济利益为标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来为自己牟利。因此,投保人必然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隐瞒自己真实危险状况,使保险人相信自己是低危险的投保人,从而达到交纳较少的保费转移较大危险损失的目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之前,是合同前的机会主义,对市场的影响是导致“次品”驱逐“良品”,信息经济学将这种情况称为“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于保险市场中。现在假设市场上只存在两类投保人,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假定为h;另一类是后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假定为h。如果保险人清楚地知道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他将对两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实际上保险人很难清楚地了解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无法区分h和h,那么他将按照平均水平收取保险费,这介于应向h收取的高额保险费和应向h收取的不足额保险费之间,实际上是h补贴了h。显然,h乐于接受这一水平的保险费而h可能灰拒绝,最终可能会出现只有h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易。保险公司在知道了h可能放弃投保后,自然会提高保险费。而保险费提高后也可能失去部分“中危险者“参保的机会。显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
与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相反,道德危险发生在交易之后。所谓的道德危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其行为发生变化的倾向,其后果是导致双方收益的减少。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存在道德危险的倾向。
对于投保人而言,道德危险有包括事前道德危险和事后道德危险。事前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在防损方面行为产生背离。
当然道德危险也会出现在保险人身上。譬如保险公司可能会滥用保险基金进行投机性活动,是保险基金受损的可能性增大。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不负责的行为都可以被看成道德危险问题。
从上文分析中不难看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特定行为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特定行为的存在既可能增加了风险损失程度又降低了福利水平。而保险中介制度的引入,尤其是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
二、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性分析
1.有利于沟通信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专业技术服务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
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
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
2.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市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产生,从而起到抑制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的作用。譬如保险人,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大量投保人的信息,对投保人加以筛选,从而减少逆向选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险经纪人,通过其为投保人所提供保险咨询、设计投保方案、宣传保险知识等服务,既能够使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更加科学,使其保险利益得到维护,又能够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而保险公估人,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客观地对事故发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评判,以及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进行计算和确定,并出具保险公估书,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这样就可以杜绝“滥赔”、“少赔”等现象的发生。
可见,保险中介制度,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缩短理赔时间,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投保人而言,由第三者参与理赔活动,既公正客观,又准确及时。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信誉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信誉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尽管影响保险公司信誉的因素有诸多,但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对其信誉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因为,保险人通常代表着保险公司的形象,而规范、完善的人制度可以使保险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无形之中可以在人们心中树立良好的保险公司形象;而保险经纪人,则通过自己手中掌握的大量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为保户做出最优化的选择决策,这种通过对保险公司资本实力、产品价格以及服务质量的优选,给保险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市场压力,使保险公司处于被选择的境地;保险公估人的参与,使得保险事故核实、理赔等客观又及时,也会提高保险公司的可信度。
由此可见,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不仅促使保险公司极力提高自己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增强竞争实力;而且,也为那些服务质量好、可信度高的保险公司向市场发出信号,为其树立良好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
三、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量分析
1.从保险公司角度分析
假设在一般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由于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加盟所获得的收益为r;由于保险中介机构存在而使得保险公司管理费用的减少为m;保险公司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少而给获得的赔偿损失的减少为s(这个损失包括核赔、理赔等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由于改善经营管理等因素所带来的收益为t;由于保险费率下降而导致保险公司收入的下降为r;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为f。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r=m s t-r-f。在该公式,我们可以发现收益r的大小取决于m、s、t与r、f的比较。若前三个数值m、s、t数值越大,同时后两个数值r、f越小,则r就会越大。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介入,承保费率降低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下降(公式中的r),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公式中的f)则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在保险市场比较完善的上海,由于保险中介的存在,使一般财产保险产品的费率都下降了40%~60%,而同期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比率一般为10%~20%。在保险中介发展的实践过程中,r可能有正有负。也就是说,仅就这方面的收益来说,具有不确定性。但加上t这个因素来看,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客观上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
2.从投保人角度分析
从投保人角度看,其直接的收益就是保险费率下降,所缴保费的减少(公式中的r)。北京某卷烟厂,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每年财产保险所交保费约1300万元。现在该厂经过保险经纪人的投保设计后,保费支出下降了60%,近乎同样的保险保障保险费却只需约600万元,少了一半。由此可知,投保人收益甚多。另外,由于投保人保险意识逐步的增强,保险事故的发生率大大降低,以及避免了不必要的索赔,从而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获得精神上的效用(公式中的s)。
3.从整个社会角度分析
假如保险公司的人员分流到保险中介机构,则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f可以补偿这部分人的劳动,保险公司由于人员减少而节约的费用可能高于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所以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m的降低对社会而言就是净收益;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减少,一些事故的发生就可以避免,减少了损失s,相对而言这也是一种净收益;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下降与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减少相互抵消,对整个社会而言收益可以看为零。此外,投保人获得的精神上的效用s和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带来的收益t,这是都潜在的效用。因而,整个社会从这里所获的收益为m s t,用这些收益去增加人们的福利,就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总之,保险中介是保险产业分工与保险组织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产物,是保险人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客观上能够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保险中介制度引入到保险市场之中,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代价问题,而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则是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摘要]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保险中介普遍存在于发达保险市场之中,这有利于交易双方和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本文从分析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保险代价问题入手,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探讨分析了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代价中介制度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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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制度范文篇4
经济学中竞争性模型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是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在保险经济模型一般的分析中,我们隐含的假设前提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之间有充分了解,双方都是理性的、善意的。然而在现实中,这些假设很难成立。第一,信息不对称是绝对,买卖双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的底细。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清楚自己面临哪些危险,危险程度如何,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而保险人在这方面的信息劣势是绝对的。第二,虽然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投保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其做事以自身经济利益为标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来为自己牟利。因此,投保人必然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隐瞒自己真实危险状况,使保险人相信自己是低危险的投保人,从而达到交纳较少的保费转移较大危险损失的目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之前,是合同前的机会主义,对市场的影响是导致“次品”驱逐“良品”,信息经济学将这种情况称为“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于保险市场中。现在假设市场上只存在两类投保人,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假定为h;另一类是后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假定为h。如果保险人清楚地知道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他将对两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实际上保险人很难清楚地了解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无法区分h和h,那么他将按照平均水平收取保险费,这介于应向h收取的高额保险费和应向h收取的不足额保险费之间,实际上是h补贴了h。显然,h乐于接受这一水平的保险费而h可能灰拒绝,最终可能会出现只有h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易。保险公司在知道了h可能放弃投保后,自然会提高保险费。而保险费提高后也可能失去部分“中危险者“参保的机会。显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
与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相反,道德危险发生在交易之后。所谓的道德危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其行为发生变化的倾向,其后果是导致双方收益的减少。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存在道德危险的倾向。
对于投保人而言,道德危险有包括事前道德危险和事后道德危险。事前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在防损方面行为产生背离。
当然道德危险也会出现在保险人身上。譬如保险公司可能会滥用保险基金进行投机性活动,是保险基金受损的可能性增大。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不负责的行为都可以被看成道德危险问题。
从上文分析中不难看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特定行为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特定行为的存在既可能增加了风险损失程度又降低了福利水平。而保险中介制度的引入,尤其是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
二、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性分析
1.有利于沟通信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专业技术服务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
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
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
2.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市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产生,从而起到抑制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的作用。譬如保险人,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大量投保人的信息,对投保人加以筛选,从而减少逆向选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险经纪人,通过其为投保人所提供保险咨询、设计投保方案、宣传保险知识等服务,既能够使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更加科学,使其保险利益得到维护,又能够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而保险公估人,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客观地对事故发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评判,以及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进行计算和确定,并出具保险公估书,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这样就可以杜绝“滥赔”、“少赔”等现象的发生。
可见,保险中介制度,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缩短理赔时间,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投保人而言,由第三者参与理赔活动,既公正客观,又准确及时。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信誉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信誉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尽管影响保险公司信誉的因素有诸多,但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对其信誉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因为,保险人通常代表着保险公司的形象,而规范、完善的人制度可以使保险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无形之中可以在人们心中树立良好的保险公司形象;而保险经纪人,则通过自己手中掌握的大量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为保户做出最优化的选择决策,这种通过对保险公司资本实力、产品价格以及服务质量的优选,给保险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市场压力,使保险公司处于被选择的境地;保险公估人的参与,使得保险事故核实、理赔等客观又及时,也会提高保险公司的可信度。
由此可见,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不仅促使保险公司极力提高自己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增强竞争实力;而且,也为那些服务质量好、可信度高的保险公司向市场发出信号,为其树立良好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
三、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量分析
1.从保险公司角度分析
假设在一般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由于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加盟所获得的收益为r;由于保险中介机构存在而使得保险公司管理费用的减少为m;保险公司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少而给获得的赔偿损失的减少为s(这个损失包括核赔、理赔等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由于改善经营管理等因素所带来的收益为t;由于保险费率下降而导致保险公司收入的下降为r;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为f。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r=m s t-r-f。在该公式,我们可以发现收益r的大小取决于m、s、t与r、f的比较。若前三个数值m、s、t数值越大,同时后两个数值r、f越小,则r就会越大。
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介入,承保费率降低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下降(公式中的r),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公式中的f)则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在保险市场比较完善的上海,由于保险中介的存在,使一般财产保险产品的费率都下降了40%~60%,而同期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比率一般为10%~20%。在保险中介发展的实践过程中,r可能有正有负。也就是说,仅就这方面的收益来说,具有不确定性。但加上t这个因素来看,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客观上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
2.从投保人角度分析
从投保人角度看,其直接的收益就是保险费率下降,所缴保费的减少(公式中的r)。北京某卷烟厂,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每年财产保险所交保费约1300万元。现在该厂经过保险经纪人的投保设计后,保费支出下降了60%,近乎同样的保险保障保险费却只需约600万元,少了一半。由此可知,投保人收益甚多。另外,由于投保人保险意识逐步的增强,保险事故的发生率大大降低,以及避免了不必要的索赔,从而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获得精神上的效用(公式中的s)。
3.从整个社会角度分析
假如保险公司的人员分流到保险中介机构,则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f可以补偿这部分人的劳动,保险公司由于人员减少而节约的费用可能高于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所以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m的降低对社会而言就是净收益;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减少,一些事故的发生就可以避免,减少了损失s,相对而言这也是一种净收益;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下降与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减少相互抵消,对整个社会而言收益可以看为零。此外,投保人获得的精神上的效用s和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带来的收益t,这是都潜在的效用。因而,整个社会从这里所获的收益为m s t,用这些收益去增加人们的福利,就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总之,保险中介是保险产业分工与保险组织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产物,是保险人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客观上能够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保险中介制度引入到保险市场之中,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代价问题,而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则是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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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1979-2003)[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6.
保险中介制度范文篇5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
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
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型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
七、“应收账款一代垫费用”科目应描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5存出营业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有的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日“,贷记“锸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2121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
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181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保险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佣金收入”明纽科目进行核算。
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
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保险公司中介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
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
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
保险中介制度范文篇6
[关键词]中介人;制度模式;营销环境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也迅速发展起来。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后,从1975年起,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1999年总保费收入达494885百万美元,排世界第二;保险深度为11.17%,排世界第五。如此快速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的保险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人制度采取保险店的形式。保险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承销合同”关系。按日本的传统,店主要应用于非寿险业务,但近几年在寿险上也大量开始采用店制度。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店分为不同形式:按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个人店和法人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数量,可分为专用店和独立店;按营业项目,可分为专业店和兼业店。
为鼓励保险人更好地行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职能,1951年日本首次规定了火灾保险人按保费的多少划分等级的制度。随着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在内的非水险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进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1980年10月新的非寿险人制度出台,保险人被分为普通人(有等级)和专门人(无等级)。普通人制度又分为个人资格等级和机构等级。个人资格是指在保险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必须通过日本保险协会的考试才能取得的资格。个人资格等级主要根据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考试成绩等,分为特级、上等级、普通级和初级4个等级。而机构等级也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店、上等级店、普通级店和初级店。机构的等级主要根据保费收入、取得保险人相应资格的人数量、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等划分。
保险店展业前必须向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登记。不同等级的保险店获得的授权不同,手续费也不同,级别越高,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越大,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越高。此外,保险店使用的保险单、邮资费由保险公司支付,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则由保险店自己解决,保险店还必须自己纳税。
(二)日本的保险经纪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市场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很大,保险公司大多沿袭历史,采取自我推销的方式,在观念上较为排斥保险经纪人;同时,日本的保险业多实行连锁经营方式,保险公司的数量不多,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有限,因此,日本的法律长期以来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近年来,日本开始放开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限制,重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及发展,1996年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有了自己的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制度开始形成。
日本新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由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或损害保险协会组织实施的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交存保证金;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中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应参加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必须遵守诚实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等。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日本的再保险业务和直接业务以前都是由伦敦的保险经纪人安排的,现在已有一部分业务由美国保险经纪人代为安排。
(三)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是由日本损害保险协会认定的一种资格制度。日本的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建筑物或动产的保险价值计算、事故原因及状况调查、损失额的鉴定等业务,通过损害保险协会的资格考试并在该协会注册的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的资格为损害保险协会实施和认定的资格,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损害保险协会每年组织保险公估人的三级考试。参加考试者只能从第三级公估人考试开始,以后逐级参加第二级、第一级考试,不能越级。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考试相对应的技能级别,并办理注册登记。
在日本的保险市场上有大量的个人保险公估人,他们一般受聘为保险公司的顾问,还有一定数量的机构保险公估人,如保险公估事务所。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责是估损和价值评估。估损是指对建筑物及其室内物品、商品等保险财产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测算,即保险公估人在接到保险公司的委派后,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对遭遇风险的保险财产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估测,然后以损失报告的形式将理赔金额告知保险公司。估损有火灾估损、复杂估损、巨灾估损和责任估损等形式。火灾估损是在建筑工程保险等领域进行的估损;巨灾估损是对台风、洪水和地震等巨灾进行估测;责任估损是对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损失进行估测。2006年起,日本保险公估人的服务领域正逐渐将估损向损失控制方面扩展。而价值评估则是指保险公估人对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保险公估人的费用体系经历了从行业统一的公估费用体系到各保险公司自己确定费用的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费用体系一般都包括标准报酬、各项经费、日工费等项目。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原本属于封闭型的资格制度,该制度限制了保险公估人的“报考资格”和“注册资格”,以防止外部人员的参与,保护和培育保险公估人和公估事务所。1997年以来,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日本根据个人主义和自由化的原则,对原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外部人员也被允许加入保险公估人行列,保险公估人制度开始打破封闭,走向开放。
(四)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的特点
日本保险市场主要依靠外勤人员和制度,经纪人的力量不大。其中,外勤人员活跃于人寿保险市场,店制度则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市场,业务量约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店在性质上是兼业,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登记制度。可以说,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模式是保险人为主,同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并以公估人制度为有力支撑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险法修改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为保险人.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市场开放和保险主题的增加,也引进了经纪人制度,但经纪人目前在日本保险市场上作用非常有限。日本的中介制度已开始受英美模式影响,但在严格监管方面明显区别后两者。主要表现在:日本在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其管理机构在大藏省,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监管机关批准,监管较严。
二、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对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启示
(一)根据我国的保险营销环境科学发展保险中介人制度
虽然日本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英美国家中介人制度的影响,但最终依本国国情进行了不断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不同模式。在日本,由于政府重视民族保险事业发展,对国内市场采取长期保护政策,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少,加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建立了外勤职员与店的营销体系。
概括地说,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指一切影响或制约保险企业营销活动的最普通因素,其中影响中介人模式的主要因素是:
1.国民保险意识和经济发展水平。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需求类型,这主要是指由于传统的价值观或习惯,人民接受保险的愿意程度。当一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弱,即避免甚至拒绝保险时,宜优先发展人;反之,应发展经纪人。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国民的保险意识。
2.保险监管类型。保险监管内容决定了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若一国强调偿付能力,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如英国;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尤其是费率、险种等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小,应以发展人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监管内容以上两者并重,可同时发展人和经纪人。
3.保险公司状况。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数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中介人的展业空间。在由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市场上,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空间小,发展人较为适宜。日本正是在较为封闭的市场环境下大量发展人。
4.国际发展趋势。日本在国际开发保险市场的背景下,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丰富市场主体,实行费率自由化,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开始建立了保险经纪人制度,改变中介人的结构,实现制度安排的优化。
(二)健全中介人组织的内控制度是微观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的中介人组织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从用工制度、培训制度、企业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这无疑是从微观上加强了对中介人的管理,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有效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介人制度良好发展的必备条件
为了规范中介人的行为,日本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与行为准则。有关中介人的法律法规一般包括了全面具体的执业管理规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保险中介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的界定、健全的中介人培训制度、完善的中介人手续费和佣金制度。例如日本现行法律中以保险业法、日本商法及劳动标准法三者共同约束中介人,法律赋予了大藏省制定规定、守则的主要权力,大藏省广泛使用不成文准则来实施对中介人的控制。另外,日本的保险中介法规体系呈现以下的特征:经纪人、人、公估人的法规分立;法律和行业公约紧密结合;对有等级的中介人实施等级的立法。显然,这有利于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进行规范和约束。
主要参考文献
[1]孙蓉主编.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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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h.a.l科可雷尔,埃德温·格林著.英国保险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保险中介制度范文篇7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代价中介制度社会福利
一、保险代价——“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
经济学中竞争性模型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是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在保险经济模型一般的分析中,我们隐含的假设前提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之间有充分了解,双方都是理性的、善意的。然而在现实中,这些假设很难成立。第一,信息不对称是绝对,买卖双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的底细。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清楚自己面临哪些危险,危险程度如何,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而保险人在这方面的信息劣势是绝对的。第二,虽然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投保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其做事以自身经济利益为标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来为自己牟利。因此,投保人必然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隐瞒自己真实危险状况,使保险人相信自己是低危险的投保人,从而达到交纳较少的保费转移较大危险损失的目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之前,是合同前的机会主义,对市场的影响是导致“次品”驱逐“良品”,信息经济学将这种情况称为“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于保险市场中。现在假设市场上只存在两类投保人,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假定为h;另一类是后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假定为h。如果保险人清楚地知道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他将对两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实际上保险人很难清楚地了解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无法区分h和h,那么他将按照平均水平收取保险费,这介于应向h收取的高额保险费和应向h收取的不足额保险费之间,实际上是h补贴了h。显然,h乐于接受这一水平的保险费而h可能灰拒绝,最终可能会出现只有h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易。保险公司在知道了h可能放弃投保后,自然会提高保险费。而保险费提高后也可能失去部分“中危险者“参保的机会。显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
与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相反,道德危险发生在交易之后。所谓的道德危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其行为发生变化的倾向,其后果是导致双方收益的减少。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存在道德危险的倾向。
对于投保人而言,道德危险有包括事前道德危险和事后道德危险。事前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在防损方面行为产生背离。
当然道德危险也会出现在保险人身上。譬如保险公司可能会滥用保险基金进行投机性活动,是保险基金受损的可能性增大。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不负责的行为都可以被看成道德危险问题。
从上文分析中不难看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特定行为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特定行为的存在既可能增加了风险损失程度又降低了福利水平。而保险中介制度的引入,尤其是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
二、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性分析
1.有利于沟通信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专业技术服务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
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
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
2.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市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产生,从而起到抑制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的作用。譬如保险人,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大量投保人的信息,对投保人加以筛选,从而减少逆向选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险经纪人,通过其为投保人所提供保险咨询、设计投保方案、宣传保险知识等服务,既能够使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更加科学,使其保险利益得到维护,又能够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而保险公估人,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客观地对事故发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评判,以及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进行计算和确定,并出具保险公估书,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这样就可以杜绝“滥赔”、“少赔”等现象的发生。
可见,保险中介制度,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缩短理赔时间,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投保人而言,由第三者参与理赔活动,既公正客观,又准确及时。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信誉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信誉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尽管影响保险公司信誉的因素有诸多,但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对其信誉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因为,保险人通常代表着保险公司的形象,而规范、完善的人制度可以使保险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无形之中可以在人们心中树立良好的保险公司形象;而保险经纪人,则通过自己手中掌握的大量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为保户做出最优化的选择决策,这种通过对保险公司资本实力、产品价格以及服务质量的优选,给保险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市场压力,使保险公司处于被选择的境地;保险公估人的参与,使得保险事故核实、理赔等客观又及时,也会提高保险公司的可信度。
由此可见,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不仅促使保险公司极力提高自己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增强竞争实力;而且,也为那些服务质量好、可信度高的保险公司向市场发出信号,为其树立良好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
三、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量分析
1.从保险公司角度分析
假设在一般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由于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加盟所获得的收益为r;由于保险中介机构存在而使得保险公司管理费用的减少为m;保险公司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少而给获得的赔偿损失的减少为s(这个损失包括核赔、理赔等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由于改善经营管理等因素所带来的收益为t;由于保险费率下降而导致保险公司收入的下降为r;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为f。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r=m s t-r-f。在该公式,我们可以发现收益r的大小取决于m、s、t与r、f的比较。若前三个数值m、s、t数值越大,同时后两个数值r、f越小,则r就会越大。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介入,承保费率降低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下降(公式中的r),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公式中的f)则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在保险市场比较完善的上海,由于保险中介的存在,使一般财产保险产品的费率都下降了40%~60%,而同期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比率一般为10%~20%。在保险中介发展的实践过程中,r可能有正有负。也就是说,仅就这方面的收益来说,具有不确定性。但加上t这个因素来看,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客观上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
2.从投保人角度分析
从投保人角度看,其直接的收益就是保险费率下降,所缴保费的减少(公式中的r)。北京某卷烟厂,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每年财产保险所交保费约1300万元。现在该厂经过保险经纪人的投保设计后,保费支出下降了60%,近乎同样的保险保障保险费却只需约600万元,少了一半。由此可知,投保人收益甚多。另外,由于投保人保险意识逐步的增强,保险事故的发生率大大降低,以及避免了不必要的索赔,从而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获得精神上的效用(公式中的s)。
3.从整个社会角度分析
假如保险公司的人员分流到保险中介机构,则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f可以补偿这部分人的劳动,保险公司由于人员减少而节约的费用可能高于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所以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m的降低对社会而言就是净收益;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减少,一些事故的发生就可以避免,减少了损失s,相对而言这也是一种净收益;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下降与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减少相互抵消,对整个社会而言收益可以看为零。此外,投保人获得的精神上的效用s和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带来的收益t,这是都潜在的效用。因而,整个社会从这里所获的收益为m s t,用这些收益去增加人们的福利,就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公务员之家
总之,保险中介是保险产业分工与保险组织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产物,是保险人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客观上能够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保险中介制度引入到保险市场之中,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代价问题,而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则是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参考文献:
[1]唐运祥.保险中介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王德印.保险[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
[4]马鸣家.中国保险市场[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
保险中介制度范文篇8
(一)日本的保险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人制度采取保险店的形式。保险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承销合同”关系。按日本的传统,店主要应用于非寿险业务,但近几年在寿险上也大量开始采用店制度。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店分为不同形式:按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个人店和法人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数量,可分为专用店和独立店;按营业项目,可分为专业店和兼业店。
为鼓励保险人更好地行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职能,1951年日本首次规定了火灾保险人按保费的多少划分等级的制度。随着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在内的非水险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进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1980年10月新的非寿险人制度出台,保险人被分为普通人(有等级)和专门人(无等级)。普通人制度又分为个人资格等级和机构等级。个人资格是指在保险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必须通过日本保险协会的考试才能取得的资格。个人资格等级主要根据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考试成绩等,分为特级、上等级、普通级和初级4个等级。而机构等级也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店、上等级店、普通级店和初级店。机构的等级主要根据保费收入、取得保险人相应资格的人数量、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等划分。
保险店展业前必须向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登记。不同等级的保险店获得的授权不同,手续费也不同,级别越高,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越大,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越高。此外,保险店使用的保险单、邮资费由保险公司支付,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则由保险店自己解决,保险店还必须自己纳税。
(二)日本的保险经纪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市场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很大,保险公司大多沿袭历史,采取自我推销的方式,在观念上较为排斥保险经纪人;同时,日本的保险业多实行连锁经营方式,保险公司的数量不多,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有限,因此,日本的法律长期以来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近年来,日本开始放开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限制,重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及发展,1996年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有了自己的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制度开始形成。
日本新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由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或损害保险协会组织实施的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交存保证金;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中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应参加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必须遵守诚实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等。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日本的再保险业务和直接业务以前都是由伦敦的保险经纪人安排的,现在已有一部分业务由美国保险经纪人代为安排。
(三)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是由日本损害保险协会认定的一种资格制度。日本的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建筑物或动产的保险价值计算、事故原因及状况调查、损失额的鉴定等业务,通过损害保险协会的资格考试并在该协会注册的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的资格为损害保险协会实施和认定的资格,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损害保险协会每年组织保险公估人的三级考试。参加考试者只能从第三级公估人考试开始,以后逐级参加第二级、第一级考试,不能越级。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考试相对应的技能级别,并办理注册登记。
在日本的保险市场上有大量的个人保险公估人,他们一般受聘为保险公司的顾问,还有一定数量的机构保险公估人,如保险公估事务所。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责是估损和价值评估。估损是指对建筑物及其室内物品、商品等保险财产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测算,即保险公估人在接到保险公司的委派后,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对遭遇风险的保险财产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估测,然后以损失报告的形式将理赔金额告知保险公司。估损有火灾估损、复杂估损、巨灾估损和责任估损等形式。火灾估损是在建筑工程保险等领域进行的估损;巨灾估损是对台风、洪水和地震等巨灾进行估测;责任估损是对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损失进行估测。2006年起,日本保险公估人的服务领域正逐渐将估损向损失控制方面扩展。而价值评估则是指保险公估人对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保险公估人的费用体系经历了从行业统一的公估费用体系到各保险公司自己确定费用的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费用体系一般都包括标准报酬、各项经费、日工费等项目。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原本属于封闭型的资格制度,该制度限制了保险公估人的“报考资格”和“注册资格”,以防止外部人员的参与,保护和培育保险公估人和公估事务所。1997年以来,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日本根据个人主义和自由化的原则,对原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外部人员也被允许加入保险公估人行列,保险公估人制度开始打破封闭,走向开放。
(四)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的特点
日本保险市场主要依靠外勤人员和制度,经纪人的力量不大。其中,外勤人员活跃于人寿保险市场,店制度则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市场,业务量约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店在性质上是兼业,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登记制度。可以说,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模式是保险人为主,同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并以公估人制度为有力支撑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险法修改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为保险人.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市场开放和保险主题的增加,也引进了经纪人制度,但经纪人目前在日本保险市场上作用非常有限。日本的中介制度已开始受英美模式影响,但在严格监管方面明显区别后两者。主要表现在:日本在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其管理机构在大藏省,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监管机关批准,监管较严。
二、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对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启示
(一)根据我国的保险营销环境科学发展保险中介人制度
虽然日本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英美国家中介人制度的影响,但最终依本国国情进行了不断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不同模式。在日本,由于政府重视民族保险事业发展,对国内市场采取长期保护政策,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少,加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建立了外勤职员与店的营销体系。
概括地说,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指一切影响或制约保险企业营销活动的最普通因素,其中影响中介人模式的主要因素是:
1.国民保险意识和经济发展水平。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需求类型,这主要是指由于传统的价值观或习惯,人民接受保险的愿意程度。当一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弱,即避免甚至拒绝保险时,宜优先发展人;反之,应发展经纪人。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国民的保险意识。
2.保险监管类型。保险监管内容决定了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若一国强调偿付能力,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如英国;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尤其是费率、险种等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小,应以发展人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监管内容以上两者并重,可同时发展人和经纪人。
3.保险公司状况。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数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中介人的展业空间。在由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市场上,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空间小,发展人较为适宜。日本正是在较为封闭的市场环境下大量发展人。
4.国际发展趋势。日本在国际开发保险市场的背景下,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丰富市场主体,实行费率自由化,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开始建立了保险经纪人制度,改变中介人的结构,实现制度安排的优化。
(二)健全中介人组织的内控制度是微观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的中介人组织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从用工制度、培训制度、企业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这无疑是从微观上加强了对中介人的管理,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有效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介人制度良好发展的必备条件
为了规范中介人的行为,日本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与行为准则。有关中介人的法律法规一般包括了全面具体的执业管理规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保险中介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的界定、健全的中介人培训制度、完善的中介人手续费和佣金制度。例如日本现行法律中以保险业法、日本商法及劳动标准法三者共同约束中介人,法律赋予了大藏省制定规定、守则的主要权力,大藏省广泛使用不成文准则来实施对中介人的控制。另外,日本的保险中介法规体系呈现以下的特征:经纪人、人、公估人的法规分立;法律和行业公约紧密结合;对有等级的中介人实施等级的立法。显然,这有利于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进行规范和约束。
主要参考文献
[1]孙蓉主编.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祁祥等.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3][英]h.a.l科可雷尔,埃德温·格林著.英国保险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保险中介制度范文篇9
关键词:农业保险中介;监管力度;人才培养;专业化经营;中介创新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西藏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
保险中介制度范文篇10
关键词:农业保险中介;监管力度;人才培养;专业化经营;中介创新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西藏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公务员之家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
保险中介制度范文
时间:2022-05-14 09:43:54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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