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农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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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

财政支农范文篇1

我国的国情及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政府始终是农业投入的重要渠道,而财政对农业的支出则是政府支农的主要手段,这不仅在古代,即使在现代也尚且如此。因此,强化政府支农职能作用,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就成为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从而实现国家的农业发展目标的必要条件。然而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支农的发展变化,虽然支农支出的绝对量有所增长,但其所占财政支出比重却呈现出了下降回升下降的态势。这当然不能将责任全部归结为政府不重视农业,如果我们拓宽视野,从国民经济宏观全局进行分析,则不难发现,其根结在于国家对农业资金分配政策所进行的调整(即农产品提价和减少支农支出)。国家对农产品收购价提高了,而粮油食品销价曾经长期维持原来的低价水平,国家财政承担了购销价格倒挂产生的差价补贴;为了不影响居民的生活,随着80年代末部分粮油食品销价的放开,国家增加了对居民的价格补贴。如此一来,财政的农产品价格补贴数额逐年上升,成为财政的一个沉重包袱,加大了财政支出压力,成为影响财政支农支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保持农业持续丰收,实现农业发展目标,中央要求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不动摇。而这与中国历代财政改革中的农业财政政策根本取向是不谋而合的。笔者认为,加大农业投入力度才是真正“视农为先”政策的重要体现。因此,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家、社会财力状况,在适当调整农产品价格补贴的同时,要求各级财政用法律的手段来保证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赤字和负债情况,近期财政宏观分配格局要有保有压,腾出一部分资金优先安排农业。“七五”和“八五”期间安排的一些中短期支农专款,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基金、支持农业产业化专项基金等也应继续保留,以突出农业的优先地位。从现行管理体制和社会财力分布的情况看,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存量一时难以变动,但投入的增量必须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进行结构性调整,今后中央财政支农资金要逐步向粮棉油倾斜。

要积极探索增加农业投入的新形式。一要完善贴息制度、配套投人机制和以奖代补办法,通过有效的贴息方式增加农业政策信贷资金投入,把国家继续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的货币政策用活用好;二要通过制定较优惠的农业投资政策,调动和引导各投资主体增加农业投入,加大农业利用外资、股份集资和行业内部融资的力度;三要探索农业资源开发和资本营运的有效形式,支持工商业投资农业项目,逐步建立多渠道的农业投入体系。力争在2001年一2010年,使财政支农支出比重达到18%的水平。

二、明确投资重点,逐步加大以农田水利为主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比重“

水利基础设施居农业基础产业地位,水利建设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发展的超前性。水利事业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定的比例,对其投资的比重应当长期稳定地增加,并保持超前发展速度。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水利设施和农田基础设施严重老化、失修;加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直接削弱了农业抗灾能力,投入不足同保护和开发农业要素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些都已日渐成为影响农业发展的“瓶颈”。由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往往超过单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范围,而且所需资金量大,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低,即使由多个农业生产者联合也很难有较大的进展。这就要求国家财政从战略高度着眼,在政策上予以安排。当前至为关键的是要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新增的投资有序地投入到一些重大或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上,包括一些大型水源工程,重点河流的堤防建设和重点地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大中型重点病险以及大型灌区的更新改造工程,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同时,要继续搞好水土保持和农田防护林体系等的建设,加强农业生态保护,为农业发展创造优质的环境条件。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还要搞好为农业基础建设的科学规划,使项目选择具有科学性。使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类农业基本建设得到全面协调发展,并确保战略重点项目优先集中投资,优先建设,同时保证规划实施的持续性。因此,必须对中央、地方、集体及农户按其职能对农业基本建设范围、责任和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按时分期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搞好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机制,统筹兼顾、重点突破,从而保证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农业基本建设规划,提高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

三、重视农业科技,加大农业科研投入和技术推广力度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越来越被众多的事实所证明。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份额一般在60%左右,有的高达80%,而我国现阶段仅有39%,农业科技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总体差距为15年一20年,这与我国过去长期以来政府低水平的农业科技投入密切相关。由于农业生产是利用光、热、水、土等要素进行的生命、生物再生产,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因此,农业科技进步比工业等产业的科技进步更困难、更复杂,更需要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大量的资金投入。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作为科技兴国的纲领性文件,把农业科技进步摆在了十分重要和突出的位置。这个决定不仅要求切实加强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业经济全面发展,而且特别强调要“始终把科技进步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优先地位,把农业科技摆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这不仅是农业内涵扩大再生产的基本手段,也是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客观要求。为此,要大力强化政府财政农业支出中的科技投入,力争使这一比重由目前的11%上升到2010年的20%.

财政支农范文篇2

一、规模:不断扩大但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1、从自身规模看,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规模激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农的具体情况见图1(本文所有图表的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7)》,《中国财政年鉴(2007)》,相关数据由此计算而得)。1950—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总共投入23691.35亿元,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规模激增。2006年的财政支农规模是1980年的21.15倍,是1990年的10.31倍,是1996年的4.53倍,是2000年的2.58倍,是2003年的1.81倍。财政支农从1978年的150.7亿元增加到200亿元用了10年时间,1988才达到214.1亿元;又用了五年达到400亿元,1993年为440.5亿元;突破1000亿元大关从1978年算起用了20年,1998年达1154.8亿元;而突破2000亿元大关用了6年,2004年达2337.6亿元;突破3000亿元大关只用2年,2006年达3173亿元。同时,从2000年的1232.5亿元激增到2006年的3173亿元,2004年净增值为583.1亿元,比1995年574.9亿元的规模还大;2006年净增值为722.7亿元,比1996年700.4亿元的规模还大。

2、从稳定性来看,增长速度经常大幅波动,财政支农稳定性比较差

从图2可知,总体上我国财政支农增长速度常有大幅波动,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进。依据波动幅度的大小,我国财政支农的变化趋势可大致分为三阶段:1978—1982年的急剧波动时期,与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政策多变有关;1982—1995年的相对稳定时期,与该期间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和经济政策相对稳定有关;1996—2006年的较大波动时期,该期间农村经济发展面临各种困难和压力,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就某年具体的波动幅度而言,在1978—2006年的29年中,有7年的波动幅度大于20%,其中有3年大于30%:1978年为39.3%、1997年为37.98%、2004年为33.23%。其中,2006年也接近30%,为29.45%。波动幅度为10%~20%的有10年,幅度绝对值低于5%的只有2005年(为4.82%)。其中有2年是负增长:1981年竟为-26.53%,1999年为-5.98%。最大的波动幅度差距为65.8%(1978年39.7%与1981年-26.53%的差额)。

3、占财政总支出比例呈下降趋势且波动较大,近几年有止跌上升趋势

从图3可以看出,财政支农占财政总支出比例的变化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5年急剧下降阶段,从1979年的13.6%降到1985年的7.7%。这一时期由于农村普遍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持续大发展,国家减少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第二阶段:1985—1991年缓慢上升阶段,1991年达到10.26%。第三阶段:1991—2006年缓慢下降阶段,除1998年和2004年的小幅增加外,大致呈下降趋势。1998年的上升是由于1997年以来东南亚金融危机和1998年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大洪水泛滥,国家发行国债加大对长江和淮河的投资。2004年的上升是由于农业连续多年滑坡,国家重视“三农问题”。

4、从合法合规性来看,相关支农要求常得不到有效落实

从国内的法律来看,《农业法》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落实。1993年《农业法》施行以来的有关情况见图1和图4。从图4可知,实施《农业法》以来,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总体水平的法律要求基本实现,只有1999年例外。1993—2006年的14年中,有9年是财政支农的增长幅度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特别是1999年财政支农增长幅度为负,所占比例竟高达64.3%;只有5年达到法定要求,所占比例仅为35.7%。1996—1998年3年是在非正常状态下实现财政支农的增长幅度的:由于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长江与淮河流域洪水泛滥的特殊情况,国家通过发行大量国债大幅提高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对长江和淮河治理的投资;2004年国家提出建设新农村;2006年是2005年超低反弹,且财政支农增长幅度的稳定性也差一些。总体来看,《农业法》的一部分要求落实较好,而另外一部分要求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从国际惯例来看,我国的财政支农措施远远没有达到wto协议的规定。在wto协议框架下,“黄箱”的支持比例可以达到农业总产值的8.5%,而我们国家不到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没有很好利用“黄箱政策”的条款,更没有充分有效利用“绿箱政策”。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如对农业科技、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投资,由于其不会对农产品的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因而协议根本不限制“绿箱政策”。因此,我国的财政支农政策完全不用担心与国际规则相矛盾,应大胆根据我国的农业实际需要和财力来安排支农资金。

二、结构:明显不尽合理,亟需较大改善

1、从内部结构来看,一级结构及二级结构明显不合理

目前财政支农一级结构及二级结构都明显不合理,2000—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结构的基本情况见图5。

财政支农最大的一项是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为68%,所占比例太高。而其两个部分结构也极不合理,由于机构膨胀、行政经费支出刚性等原因,用于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比重大,增长速度很快;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如农业事业专项经费及为农业事业发展提供保护和服务的专项经费等支出比重较小,增长缓慢。

财政支农第二大项是农业建设基本支出,占24%,所占比例不高,其中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又占绝大多数,而用于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投资非常少,所占财政支农比例大致为10%。“七五”时期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占59.6%,“八五”时期为63.1%,“九五”时期为63.4%,实际上这些投资是全社会都收益,与农业直接生产关系不大。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绝对数额很小,所占比例过低。2000—2006年是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增长最快的七年,只有99.30亿元,此期间农村人均每年科技三项费用仅为0.26元,剔除物价上涨的因素会更少。据有关资料,我国目前每年对农业的科研投入约占农业总产值的0.25%,而发达国家平均为2.3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7%~1%。现在发达国家科技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一般是60%~80%,而我国目前不足40%。要促进农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必须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及其成果的推广支持力度。

2、从变化趋势来看,财政支农结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完善

我国财政支农的结构变化见表1。从表1可知,我国支援农村支出及事业费规模急剧扩大,但其比例增加更为迅速,从50年代的35%一直增加到80年代的68%,增加了近一倍,之后如此高比例继续稳定,1950—2006年的平均值高达66%。但农业建设基本支出比例却从50年代的49%减少到80年代的23%,之后基本保持此低比例,1950—2006年的平均值仅为26%。值得注意的是,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却逐步上升,从“六五”时期的53.8%上升到“九五”时期的63.4%,上升幅度惊人。而与农业直接相关的投入比例以更大的幅度下降,与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农村实际的需要背道而驰。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基本演变是:1950—1962年没有,1963—1967年有一点,而1968—1970年又取消,之后逐渐增多,1950—2006年总共才171.49亿元,所占比例仅为1%。1950—1980年期间,由于我国的贫困人口数目较大、比例较高,农村救济费用规模增大但是比例减少,1984—2005年则没有,2006年突增330.88亿元。总之,从纵向的各个时期相比,财政支农结构并未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虽然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大,但是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同时,财政支农的结构性问题容易被规模不断增大所掩盖,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引起人们和国家的足够重视,这恰恰是严重影响财政支农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

1、继续扩大财政支农规模,充分发挥其积极推动作用

一方面,依照《农业法》的要求,应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应结合国际惯例,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在国家财力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支农幅度并保证支农资金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应依据市场原则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采用补助、贴息、担保、税收减免等手段,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效应、杠杆效应、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形成支农资金多元化、多渠道的新格局。

财政支农范文篇3

前不久,我们针对中国加入wto以后的三农问题开了会,研讨一旦加入wto,我们的农民问题会怎么样,农村和农业经济怎么应对。那个会是请国家各部门搞政策研究的人参加,几乎未请院校搞规范研究的人参加。因为纯粹搞理论的研究人员容易把现实问题的讨论意识形态化。

从99年4月份中美加入wto谈判以来,理论界关于wto的讨论似乎很难深入下去,人们想当然的将wto和改革开放划了等号,由于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被二十年发展过程证明为高度正确。因此,在这种具有“政治正确”的话语之下,谁要是提出不同意见,谁似乎就有反对改革开放的嫌疑。所以关于wto问题讨论很难深入下去,学术界谈了两年,似乎都在谈利呀弊呀,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其实,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农村、农业在国际化大背景下,普遍受到冲击、挑战,农村经济凋敝,小农破产、大量流离失所,是形成城市贫民窟的主要来源,已经被近十多年的国际经验所充分证明。人们之所以不愿意说,是受制约于这种话语:加入wto是改革开放,认为利大于弊,机遇大于挑战,就是赞成改革开放;如果认为加入wto弊大于利,挑战大于机遇,可能就有政治上不正确的嫌疑。

有鉴于此,希望今天讨论财政支农这么具体的话题,能够避免这个不良倾向,不要把本来复杂的现实问题意识形态化,意识形态化实际就是简单化,简单化地讨论社会主义、到底姓资姓社,或者改革还是不改革,这些一旦意识形态化以后,讨论就很难深入。所以在我发表意见以前,要强调我们讨论的问题是个现实问题,跟意识形态没有关系,跟政治问题没有关系,也跟院校的教授们的理论没有关系,我们关注的就是现实问题。

二、什么叫财政支农?

一般而言,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品领域,那么财政投资公共品能否对应投入农业,就要看农业本身是否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这个道理是清楚的。

对我国而言,农业是否具有公共品性质呢?按一般农业经济科学而言,农业是一个产业,农业生产的当然不是公共物品。但事实上,中国是个农村人口占70%,小农经济遍地,并且长期以来一直是在以农业为工业、以乡村为城市积聚资本的积累过程中。因此,客观地说,我们应该看到农业本身在相当大程度上具有公共品的性质,为什么呢?

第一,农业与生态、环境的保护高度相关,特别是郊区农业具有明显的生态和环境作用。这与国外没有差别。

第二,农村社会基本的资源就是土地,土地并不仅仅是一般经济学意义上的生产资料,而更主要的是农民生存保障的基础,特别地在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结构社会这样基本体制条件下,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不向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天然的就把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寄托在土地上,中国出现的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并且新中国三代领导人都强调这种分配是不变的。比如时强调不变(当然后来变了),大包干说十五年不变,现在说30年不变。不管怎么改变提法,新中国50年历史上三次土地分配都是按人为分配依据的,当年曾经设想过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实行大拉平,但是实际上也做不到,因为哪个村也不愿意别人占有自己的土地,所以基本上是按社区内部人口分配土地,这样土地事实上以社区为边界、天然就具有对社区成员农民的生存保障,因此就具有了社会职能。又由于任何政府,无论是中国政府或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都不可能与这样9亿农民人口(实际8亿8千万)交易,不可能对这么庞大的人口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中国的农村土地承载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制度将是长期的普遍现象。我们测算到2030年至少不会变化。因此从2001年算起,至少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土地承担农民社会保障这个基本功能,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政府不可能承担8亿多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也是不可逆的制度条件,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土地定义为生产资料,而要把土地首先定义为社会保障资料。

由于农业最基本的资源——土地不能被认为是纯粹的一个产业里的生产资料,这与国外的差别是本质性的。因此土地、农业中的主要资源天然具有保障功能,具有社会职能;农业便因此具有了公共品的性质。

三、关于农村的社会开支

在所有发达国家,社会开支毫无例外,都是由政府财政保障的。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政府财政不能管、或者管不起的。于是农村社会事业开支,也要寄托于农村经济自身进行的收益分配调节。也就是说,在农村社区组织中,客观上也发生了类似于财政的功能,即二次分配,因此村社经济,曾有人专门研究县级政府与县级财政以下的非正规财政、即村社财政,研究乡村组织有无二次分配功能。比如说修桥补路,鳏寡孤独、照顾生老病死的事,几千年来都是由社区承担的。虽然现代制度下的政府以财政二次分配来承担修桥补路,鳏寡孤独这些公共职能,但这不过是近几十年才有的事,也就是现代中国才有的。而长期看,哪怕二十世纪历史看,实际上财政上所能承担的农村的社会功能也是极其有限的,农村社会开支由财政负担几乎是天方夜谭。而村社本身就具有二次分配的公共职能。村社经济和村社社会本身结合为一体,其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公共品性质。所以三农问题本身就具有中国特色,绝对不可以简单地归类于微观的农业经济领域,或是简单的农业微观产业的领域。因此,与财政投资有关系的是三农。

所以,要想说清财政支农,首先要把概念搞清,财政支农不是指农业,而是指三农。

四、以往财政支农的演变过程

现在,再看国家财政支农到底是什么状况?自从80年代中期,全国范围推进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这样一种农村基本制度后,国家财政基本上不再承担对农民、农村、农业的支撑,所谓历年财政用于农业的开支或支农资金,实际上主要是部门开支,农业各部门如水、电、供销、粮食、农业技术等相关部门,其实是部门在财政的盘子里分配的所谓支农资金。

由于86年前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人们很难在原来的经济框架内找到它的地位,因此给它赋予特殊职能,乡镇企业应该承担以工支农,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这些国家不再承担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交给乡镇企业了;国家不再承担农村基层村以下行政性开支,也交给乡镇企业了;国家也不再承担农村的社会保障开支,还是交给乡镇企业了。因此乡镇企业去补,去建,去支,国家允许税前列支1%,所有支农、建农、补农资金是可以税前列支的;还允许税前还贷。也就是说,当国家给乡镇企业赋予这些公共职能时,政策上是可以税前支付这种开支,保证企业替代国家财政职能可以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

但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为了实行公平竞争原则而把这些优惠取消了。从那以后,全国范围内乡镇企业开始大规模私有化,包括北京地区在内。原来,各地长期以来一直以为北京是以集体经济为主。

财政支农范文篇4

一、引言

《汉书•郦食其传》有云: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衣食足则知荣辱,仓廪足则知礼节。可见,自古以来我国就已经意识到农业的重要性。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非常重视“三农”问题,提出了“让公共财政照耀农村”的新理念,不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多渠道、多种方式着力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广西农村居民收入也不断增加。2011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的意见》,对未来5年广西农村家庭和农民平均纯收入水平提出了明确目标,并就如何达到这一目标规划提出路径,即“到2015年,全区农村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农户平均户纯收入比2010年增加1万元以上,其中45%以上农户增收2万元以上;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7650元,力争达8000元,排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在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广西农民增收必将达到预期目标。农民增收离不开财政支持。国内不少学者研究了财政支农对农民增收的作用,但所得结论不尽相同。杜玉红,黄小舟(2006)[1]以及杨林娟,戴亨钊(2008)[2]研究发现,财政支农对农民增收具有正面效应。缪小林,姚永秀(2007)[3]以及李普亮,贾卫丽(2010)[4]的研究则得出相反结论。对于广西来说,广西财政支农以及农民增收的现状如何?财政支农对农民增收具有怎样的效应?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以财政农业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化分别反映财政支农和农民增收进行研究。

二、广西财政支农及农民增收的现状

1.财政支农状况。改革开放以来,广西财政支出规模不断增加,财政支出规模从1978年的20.78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2545.70亿元,增加了121.48倍。同期,财政农业支出规模则从1978年的2.25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310.9亿元,增加了137.05倍,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此外,财政农业支出占农业产值的比重也从1978年的56.19%增加到2011年的155.14%,表明广西不断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力度。2.农民增收状况。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农村居民收入在不断增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980年的173元增加到2011年的5231元,增长了29.16倍(见表2),广西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较快。3.财政支农与农民增收变化。广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财政农业支出增长率的变化表现出密切关系。1989年之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表现出“下降—上升—下降—上升”的变动特点,而财政农业支出增长率则表现出“上升—下降—上升”的变动特点。1990-199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和财政农业支出增长率的变动都表现为“下降—上升—下降”,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的变动幅度更大。1999-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表现出“上升—下降—上升—下降”的特点,而财政农业支出增长率则先下降后上升,二者变动形成较大差异。2006年之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的变动表现出先上升后下降,而财政农业支出增长率则“下降—上升—下降”。可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和财政农业支出增长率二者表现出比较密切的关系。总之,改革开放以来,广西财政支农力度不断加大,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增长,财政支农与农民增收二者之间表现出比较密切的关系。

三、广西财政支农与农民增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财政支农力度仍然较弱。广西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保持相对稳定,基本上保持在10%左右,表明财政农业支出的相对规模增速缓慢(见表1)。相比之下广西的产业结构越来越合理,但也表明广西农业产值增长相对较慢,这与巨大的财政农业支持形成鲜明对比。可见,广西财政支农力度仍然较弱,导致农民增收相对缓慢。其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广西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拉大源于农民增收相对缓慢,而这又是由于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度造成。二元户籍制度使大量农民长期束缚在土地上而不能自由流动,严重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苏现凤,梅峻,2009)。[5]这种不合理的制度性因素阻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使农民增收缺乏宏观制度的外在推动力(陈锡文,2007)。[6]最后,广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结构不理想。从2010年的收入结构来看(见表3),广西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当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7.6%,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5个百分点。农村家庭经营纯收入为2510.2元,占农民纯收入的55.2%,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3个百分点。此外,广西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差额占农民人均纯收入差额的52.6%,远高于其他项目所占比例。可见,广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结构不理想,收入来源相对单一。

财政支农范文篇5

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这是因为,没有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就无法让农民生活宽裕,就难以促进乡风文明的进步;同时,在经济发展中处理不好人和自然的和谐关系、只看当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由于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不同,城市与乡村成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难以割舍又相互区别的两大组成部分,二者既在各种状况下相互对立和矛盾,又相互补充和结合。从经济发展实践来看,在工业化初期,世界各国普遍以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后,各国又都采取了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战略。

新农村建设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我们要全面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搞好农田水利、农地整治等农业基本建设,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抓好粮食生产,保持粮食价格稳定。其次,要进一步加大促进农民增收的力度,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完善粮食生产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措施,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第三,要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逐步使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地区,切实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第四,要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改造治理力度,建立人和自然的和谐关系,维护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让农业生产保持低消耗、低污染的良性循环。

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支农政策扶持

在我国农业进入新阶段之后,我们应该本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原则,改进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1.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财政投入倾向农业和农村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政府始终是农业投入的重要渠道,而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则是政府支农的主要手段。我们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考虑到农村经济的现状和农村发展的需要,今后农业财政支持政策的一个基本取向是: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两个“反哺”的原则,逐步提高财政支农支出的总量,体现财政投入对农业和农村的倾斜。转贴于中

2.明确财政支农重点,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环境治理等的投资

从国外农业发达国家的经验看,都十分注重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这是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我国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农村,也要从基础抓起。在现阶段,结合农业和农村的基本情况,财政支农在坚持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的交通、水电、文化、卫生等生活基础设施的投资,以降低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成本,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还要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保护农业资源、发展生态农业、维护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区别各地区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支持方式和力度

由于自然资源禀赋、经济基础、区位优势的差异,各地区农业生产状况不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不平衡。发达地区的自然条件对于经济的发展显然具有比较优势。相对来说,欠发达地区不是没有资源优势,就是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同时,任何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都受制于原有的经济基础,欠发达地区要赶上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总量规模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必须以高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政策上要区别对待,实现地区间农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以实现各地区的协调发展。

4.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农业投入中的事权范围

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在农业投入中的事权范围是确保农业投入稳定增长和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条件。根据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结合农业财政投入的特点,各级政府财政农业投入的范围应各有侧重。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农业投入中的事权范围,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对农业的转移支付制度,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把财政支农资金用到实处。

5.发挥农业财政支持政策的导向功能,拉动社会资金投入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是各国政府投资和保护的重点产业,但并不是对农业的全部投入都属于公共财政的范围,都要由国家来投资。尽管我国已经进入支持、保护农业的新阶段,但不意味着农村全部公共事业都由国家和政府揽起,不能把建设新农村理解为由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业财政支持政策的运用,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直接增加农业投入,还在于吸引和带动全社会的农业投入。要注意调整和优化农业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农业基础性投入,为社会投资主体增加农业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在税收、补贴、贴息等方面对农业投资给予优惠和奖励,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和农村。

6.大力推进农村税费、农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的福祉

农民负担问题与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产生活条件息息相关。现阶段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除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产品相对过剩、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负担沉重。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摊派和集资项目,以保证农民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农业生产,有富余的资金改善生活条件。

选择适当时机,改革现行的农地制度,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活其经营权,让农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这对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都具有现实意义。

7.发扬民主,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分配运行的监控

随着财政支农力度的加大,对财政支农资金分配运行的监控成为农村经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农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支农资金的预算立项、使用过程、事后效益进行全面的监管。既要有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中介机构等的参与和密切配合,还要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对支农资金的监督作用,落实和完善村民的民主监督机制,促进农村的民主管理。

财政支农范文篇6

关键词:财政支农规模结构对策建议

2006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粮价的持续攀升引发了全球性通货膨胀,导致30多个国家出现粮食危机,并引起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而对于用不到世界9%的耕地来养活世界近22%人口的中国,粮食问题始终倍受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注。中国能否主要依靠自己生产的粮食养活自己?中国的粮食安全有保障吗?诸如此类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空前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重视农业问题,近年来提出“工业反哺农业”的新思路,并不断增加财政支农力度。本文认为,非常有必要对财政支农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对策。

一、规模:不断扩大但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1、从自身规模看,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规模激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农的具体情况见图1(本文所有图表的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7)》,《中国财政年鉴(2007)》,相关数据由此计算而得)。1950—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总共投入23691.35亿元,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规模激增。2006年的财政支农规模是1980年的21.15倍,是1990年的10.31倍,是1996年的4.53倍,是2000年的2.58倍,是2003年的1.81倍。财政支农从1978年的150.7亿元增加到200亿元用了10年时间,1988才达到214.1亿元;又用了五年达到400亿元,1993年为440.5亿元;突破1000亿元大关从1978年算起用了20年,1998年达1154.8亿元;而突破2000亿元大关用了6年,2004年达2337.6亿元;突破3000亿元大关只用2年,2006年达3173亿元。同时,从2000年的1232.5亿元激增到2006年的3173亿元,2004年净增值为583.1亿元,比1995年574.9亿元的规模还大;2006年净增值为722.7亿元,比1996年700.4亿元的规模还大。

2、从稳定性来看,增长速度经常大幅波动,财政支农稳定性比较差从图2可知,总体上我国财政支农增长速度常有大幅波动,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进。依据波动幅度的大小,我国财政支农的变化趋势可大致分为三阶段:1978—1982年的急剧波动时期,与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政策多变有关;1982—1995年的相对稳定时期,与该期间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和经济政策相对稳定有关;1996—2006年的较大波动时期,该期间农村经济发展面临各种困难和压力,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就某年具体的波动幅度而言,在1978—2006年的29年中,有7年的波动幅度大于20%,其中有3年大于30%:1978年为39.3%、1997年为37.98%、2004年为33.23%.其中,2006年也接近30%,为29.45%.波动幅度为10%~20%的有10年,幅度绝对值低于5%的只有2005年(为4.82%)。其中有2年是负增长:1981年竟为-26.53%,1999年为-5.98%.最大的波动幅度差距为65.8%(1978年39.7%与1981年-26.53%的差额)。

3、占财政总支出比例呈下降趋势且波动较大,近几年有止跌上升趋势从图3可以看出,财政支农占财政总支出比例的变化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5年急剧下降阶段,从1979年的13.6%降到1985年的7.7%.这一时期由于农村普遍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持续大发展,国家减少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第二阶段:1985—1991年缓慢上升阶段,1991年达到10.26%.第三阶段:1991—2006年缓慢下降阶段,除1998年和2004年的小幅增加外,大致呈下降趋势。1998年的上升是由于1997年以来东南亚金融危机和1998年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大洪水泛滥,国家发行国债加大对长江和淮河的投资。2004年的上升是由于农业连续多年滑坡,国家重视“三农问题”。

4、从合法合规性来看,相关支农要求常得不到有效落实从国内的法律来看,《农业法》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落实。1993年《农业法》施行以来的有关情况见图1和图4.从图4可知,实施《农业法》以来,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总体水平的法律要求基本实现,只有1999年例外。1993—2006年的14年中,有9年是财政支农的增长幅度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特别是1999年财政支农增长幅度为负,所占比例竟高达64.3%;只有5年达到法定要求,所占比例仅为35.7%.1996—1998年3年是在非正常状态下实现财政支农的增长幅度的:由于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长江与淮河流域洪水泛滥的特殊情况,国家通过发行大量国债大幅提高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对长江和淮河治理的投资;2004年国家提出建设新农村;2006年是2005年超低反弹,且财政支农增长幅度的稳定性也差一些。总体来看,《农业法》的一部分要求落实较好,而另外一部分要求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从国际惯例来看,我国的财政支农措施远远没有达到wto协议的规定。在wto协议框架下,“黄箱”的支持比例可以达到农业总产值的8.5%,而我们国家不到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没有很好利用“黄箱政策”的条款,更没有充分有效利用“绿箱政策”。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如对农业科技、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投资,由于其不会对农产品的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因而协议根本不限制“绿箱政策”。因此,我国的财政支农政策完全不用担心与国际规则相矛盾,应大胆根据我国的农业实际需要和财力来安排支农资金。

二、结构:明显不尽合理,亟需较大改善

1、从内部结构来看,一级结构及二级结构明显不合理目前财政支农一级结构及二级结构都明显不合理,2000—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结构的基本情况见图5.财政支农最大的一项是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为68%,所占比例太高。而其两个部分结构也极不合理,由于机构膨胀、行政经费支出刚性等原因,用于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比重大,增长速度很快;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如农业事业专项经费及为农业事业发展提供保护和服务的专项经费等支出比重较小,增长缓慢。

财政支农第二大项是农业建设基本支出,占24%,所占比例不高,其中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又占绝大多数,而用于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投资非常少,所占财政支农比例大致为10%.“七五”时期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占59.6%,“八五”时期为63.1%,“九五”时期为63.4%,实际上这些投资是全社会都收益,与农业直接生产关系不大。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绝对数额很小,所占比例过低。2000—2006年是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增长最快的七年,只有99.30亿元,此期间农村人均每年科技三项费用仅为0.26元,剔除物价上涨的因素会更少。据有关资料,我国目前每年对农业的科研投入约占农业总产值的0.25%,而发达国家平均为2.3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7%~1%.现在发达国家科技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一般是60%~80%,而我国目前不足40%.要促进农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必须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及其成果的推广支持力度。

2、从变化趋势来看,财政支农结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完善我国财政支农的结构变化见表1.从表1可知,我国支援农村支出及事业费规模急剧扩大,但其比例增加更为迅速,从50年代的35%一直增加到80年代的68%,增加了近一倍,之后如此高比例继续稳定,1950—2006年的平均值高达66%.但农业建设基本支出比例却从50年代的49%减少到80年代的23%,之后基本保持此低比例,1950—2006年的平均值仅为26%.值得注意的是,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却逐步上升,从“六五”时期的53.8%上升到“九五”时期的63.4%,上升幅度惊人。而与农业直接相关的投入比例以更大的幅度下降,与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农村实际的需要背道而驰。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基本演变是:1950—1962年没有,1963—1967年有一点,而1968—1970年又取消,之后逐渐增多,1950—2006年总共才171.49亿元,所占比例仅为1%.1950—1980年期间,由于我国的贫困人口数目较大、比例较高,农村救济费用规模增大但是比例减少,1984—2005年则没有,2006年突增330.88亿元。总之,从纵向的各个时期相比,财政支农结构并未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虽然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大,但是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同时,财政支农的结构性问题容易被规模不断增大所掩盖,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引起人们和国家的足够重视,这恰恰是严重影响财政支农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

1、继续扩大财政支农规模,充分发挥其积极推动作用一方面,依照《农业法》的要求,应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应结合国际惯例,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在国家财力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支农幅度并保证支农资金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应依据市场原则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采用补助、贴息、担保、税收减免等手段,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效应、杠杆效应、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形成支农资金多元化、多渠道的新格局。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农结构首先,扭转支援农村生产中农林水利等部门的事业费过高现象。如果扣除这些部门的行政事业费,直接用于支农支出资金所占财政支农支出总额比例是很低的,这些部门的事业费过高导致支农支出资金严重不足,严重阻碍了农业较快发展。建议把这些部门的行政事业费从财政支农支出中划出去,使项目含义名副其实,更为科学合理。其次,加大与农业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变带有全社会普遍受益性质的水利工程、林业生态等建设占比重较大而直接用于农业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占比重较小的局面。最后,尽快增加农业科技的投入。财政长期对农业科技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农业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宋乃公、王大用、国鲁来等:如何让资金高效流入新农村[j].人民论坛,2006(5)。

[2]财政部农业司课题组:创新财政支农机制促进新农村建设[j].中国财政,2006(9)。

财政支农范文篇7

【关键词】财政支农规模结构对策建议

2006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粮价的持续攀升引发了全球性通货膨胀,导致30多个国家出现粮食危机,并引起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而对于用不到世界9%的耕地来养活世界近22%人口的中国,粮食问题始终倍受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注。中国能否主要依靠自己生产的粮食养活自己?中国的粮食安全有保障吗?诸如此类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空前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重视农业问题,近年来提出“工业反哺农业”的新思路,并不断增加财政支农力度。本文认为,非常有必要对财政支农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对策。

一、规模:不断扩大但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1、从自身规模看,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规模激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农的具体情况见图1(本文所有图表的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7)》,《中国财政年鉴(2007)》,相关数据由此计算而得)。1950—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总共投入23691.35亿元,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规模激增。2006年的财政支农规模是1980年的21.15倍,是1990年的10.31倍,是1996年的4.53倍,是2000年的2.58倍,是2003年的1.81倍。财政支农从1978年的150.7亿元增加到200亿元用了10年时间,1988才达到214.1亿元;又用了五年达到400亿元,1993年为440.5亿元;突破1000亿元大关从1978年算起用了20年,1998年达1154.8亿元;而突破2000亿元大关用了6年,2004年达2337.6亿元;突破3000亿元大关只用2年,2006年达3173亿元。同时,从2000年的1232.5亿元激增到2006年的3173亿元,2004年净增值为583.1亿元,比1995年574.9亿元的规模还大;2006年净增值为722.7亿元,比1996年700.4亿元的规模还大。

2、从稳定性来看,增长速度经常大幅波动,财政支农稳定性比较差

从图2可知,总体上我国财政支农增长速度常有大幅波动,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进。依据波动幅度的大小,我国财政支农的变化趋势可大致分为三阶段:1978—1982年的急剧波动时期,与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政策多变有关;1982—1995年的相对稳定时期,与该期间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和经济政策相对稳定有关;1996—2006年的较大波动时期,该期间农村经济发展面临各种困难和压力,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就某年具体的波动幅度而言,在1978—2006年的29年中,有7年的波动幅度大于20%,其中有3年大于30%:1978年为39.3%、1997年为37.98%、2004年为33.23%。其中,2006年也接近30%,为29.45%。波动幅度为10%~20%的有10年,幅度绝对值低于5%的只有2005年(为4.82%)。其中有2年是负增长:1981年竟为-26.53%,1999年为-5.98%。最大的波动幅度差距为65.8%(1978年39.7%与1981年-26.53%的差额)。

3、占财政总支出比例呈下降趋势且波动较大,近几年有止跌上升趋势

从图3可以看出,财政支农占财政总支出比例的变化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5年急剧下降阶段,从1979年的13.6%降到1985年的7.7%。这一时期由于农村普遍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持续大发展,国家减少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第二阶段:1985—1991年缓慢上升阶段,1991年达到10.26%。第三阶段:1991—2006年缓慢下降阶段,除1998年和2004年的小幅增加外,大致呈下降趋势。1998年的上升是由于1997年以来东南亚金融危机和1998年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大洪水泛滥,国家发行国债加大对长江和淮河的投资。2004年的上升是由于农业连续多年滑坡,国家重视“三农问题”。

4、从合法合规性来看,相关支农要求常得不到有效落实

从国内的法律来看,《农业法》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落实。1993年《农业法》施行以来的有关情况见图1和图4。从图4可知,实施《农业法》以来,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总体水平的法律要求基本实现,只有1999年例外。1993—2006年的14年中,有9年是财政支农的增长幅度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特别是1999年财政支农增长幅度为负,所占比例竟高达64.3%;只有5年达到法定要求,所占比例仅为35.7%。1996—1998年3年是在非正常状态下实现财政支农的增长幅度的:由于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长江与淮河流域洪水泛滥的特殊情况,国家通过发行大量国债大幅提高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对长江和淮河治理的投资;2004年国家提出建设新农村;2006年是2005年超低反弹,且财政支农增长幅度的稳定性也差一些。总体来看,《农业法》的一部分要求落实较好,而另外一部分要求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从国际惯例来看,我国的财政支农措施远远没有达到wto协议的规定。在wto协议框架下,“黄箱”的支持比例可以达到农业总产值的8.5%,而我们国家不到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没有很好利用“黄箱政策”的条款,更没有充分有效利用“绿箱政策”。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如对农业科技、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投资,由于其不会对农产品的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因而协议根本不限制“绿箱政策”。因此,我国的财政支农政策完全不用担心与国际规则相矛盾,应大胆根据我国的农业实际需要和财力来安排支农资金。

二、结构:明显不尽合理,亟需较大改善

1、从内部结构来看,一级结构及二级结构明显不合理

目前财政支农一级结构及二级结构都明显不合理,2000—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结构的基本情况见图5。

财政支农最大的一项是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为68%,所占比例太高。而其两个部分结构也极不合理,由于机构膨胀、行政经费支出刚性等原因,用于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比重大,增长速度很快;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如农业事业专项经费及为农业事业发展提供保护和服务的专项经费等支出比重较小,增长缓慢。

财政支农第二大项是农业建设基本支出,占24%,所占比例不高,其中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又占绝大多数,而用于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投资非常少,所占财政支农比例大致为10%。“七五”时期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占59.6%,“八五”时期为63.1%,“九五”时期为63.4%,实际上这些投资是全社会都收益,与农业直接生产关系不大。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绝对数额很小,所占比例过低。2000—2006年是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增长最快的七年,只有99.30亿元,此期间农村人均每年科技三项费用仅为0.26元,剔除物价上涨的因素会更少。据有关资料,我国目前每年对农业的科研投入约占农业总产值的0.25%,而发达国家平均为2.3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7%~1%。现在发达国家科技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一般是60%~80%,而我国目前不足40%。要促进农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必须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及其成果的推广支持力度。

2、从变化趋势来看,财政支农结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完善

我国财政支农的结构变化见表1。从表1可知,我国支援农村支出及事业费规模急剧扩大,但其比例增加更为迅速,从50年代的35%一直增加到80年代的68%,增加了近一倍,之后如此高比例继续稳定,1950—2006年的平均值高达66%。但农业建设基本支出比例却从50年代的49%减少到80年代的23%,之后基本保持此低比例,1950—2006年的平均值仅为26%。值得注意的是,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却逐步上升,从“六五”时期的53.8%上升到“九五”时期的63.4%,上升幅度惊人。而与农业直接相关的投入比例以更大的幅度下降,与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农村实际的需要背道而驰。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基本演变是:1950—1962年没有,1963—1967年有一点,而1968—1970年又取消,之后逐渐增多,1950—2006年总共才171.49亿元,所占比例仅为1%。1950—1980年期间,由于我国的贫困人口数目较大、比例较高,农村救济费用规模增大但是比例减少,1984—2005年则没有,2006年突增330.88亿元。总之,从纵向的各个时期相比,财政支农结构并未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虽然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大,但是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同时,财政支农的结构性问题容易被规模不断增大所掩盖,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引起人们和国家的足够重视,这恰恰是严重影响财政支农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

1、继续扩大财政支农规模,充分发挥其积极推动作用

一方面,依照《农业法》的要求,应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应结合国际惯例,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在国家财力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支农幅度并保证支农资金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应依据市场原则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采用补助、贴息、担保、税收减免等手段,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效应、杠杆效应、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形成支农资金多元化、多渠道的新格局。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农结构

首先,扭转支援农村生产中农林水利等部门的事业费过高现象。如果扣除这些部门的行政事业费,直接用于支农支出资金所占财政支农支出总额比例是很低的,这些部门的事业费过高导致支农支出资金严重不足,严重阻碍了农业较快发展。建议把这些部门的行政事业费从财政支农支出中划出去,使项目含义名副其实,更为科学合理。其次,加大与农业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变带有全社会普遍受益性质的水利工程、林业生态等建设占比重较大而直接用于农业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占比重较小的局面。最后,尽快增加农业科技的投入。财政长期对农业科技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农业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宋乃公、王大用、国鲁来等:如何让资金高效流入新农村[j].人民论坛,2006(5).

[2]财政部农业司课题组:创新财政支农机制促进新农村建设[j].中国财政,2006(9).

财政支农范文篇8

前不久,我们针对中国加入wto以后的三农问题开了会,研讨一旦加入wto,我们的农民问题会怎么样,农村和农业经济怎么应对。那个会是请国家各部门搞政策研究的人参加,几乎未请院校搞规范研究的人参加。因为纯粹搞理论的研究人员容易把现实问题的讨论意识形态化。

从99年4月份中美加入wto谈判以来,理论界关于wto的讨论似乎很难深入下去,人们想当然的将wto和改革开放划了等号,由于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被二十年发展过程证明为高度正确。因此,在这种具有“政治正确”的话语之下,谁要是提出不同意见,谁似乎就有反对改革开放的嫌疑。所以关于wto问题讨论很难深入下去,学术界谈了两年,似乎都在谈利呀弊呀,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其实,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农村、农业在国际化大背景下,普遍受到冲击、挑战,农村经济凋敝,小农破产、大量流离失所,是形成城市贫民窟的主要来源,已经被近十多年的国际经验所充分证明。人们之所以不愿意说,是受制约于这种话语:加入wto是改革开放,认为利大于弊,机遇大于挑战,就是赞成改革开放;如果认为加入wto弊大于利,挑战大于机遇,可能就有政治上不正确的嫌疑。

有鉴于此,希望今天讨论财政支农这么具体的话题,能够避免这个不良倾向,不要把本来复杂的现实问题意识形态化,意识形态化实际就是简单化,简单化地讨论社会主义、到底姓资姓社,或者改革还是不改革,这些一旦意识形态化以后,讨论就很难深入。所以在我发表意见以前,要强调我们讨论的问题是个现实问题,跟意识形态没有关系,跟政治问题没有关系,也跟院校的教授们的理论没有关系,我们关注的就是现实问题。

二、什么叫财政支农?

一般而言,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品领域,那么财政投资公共品能否对应投入农业,就要看农业本身是否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这个道理是清楚的。

对我国而言,农业是否具有公共品性质呢?按一般农业经济科学而言,农业是一个产业,农业生产的当然不是公共物品。但事实上,中国是个农村人口占70%,小农经济遍地,并且长期以来一直是在以农业为工业、以乡村为城市积聚资本的积累过程中。因此,客观地说,我们应该看到农业本身在相当大程度上具有公共品的性质,为什么呢?

第一,农业与生态、环境的保护高度相关,特别是郊区农业具有明显的生态和环境作用。这与国外没有差别。

第二,农村社会基本的资源就是土地,土地并不仅仅是一般经济学意义上的生产资料,而更主要的是农民生存保障的基础,特别地在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结构社会这样基本体制条件下,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不向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天然的就把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寄托在土地上,中国出现的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并且新中国三代领导人都强调这种分配是不变的。比如时强调不变(当然后来变了),大包干说十五年不变,现在说30年不变。不管怎么改变提法,新中国50年历史上三次土地分配都是按人为分配依据的,当年曾经设想过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实行大拉平,但是实际上也做不到,因为哪个村也不愿意别人占有自己的土地,所以基本上是按社区内部人口分配土地,这样土地事实上以社区为边界、天然就具有对社区成员农民的生存保障,因此就具有了社会职能。又由于任何政府,无论是中国政府或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都不可能与这样9亿农民人口(实际8亿8千万)交易,不可能对这么庞大的人口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中国的农村土地承载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制度将是长期的普遍现象。我们测算到2030年至少不会变化。因此从2001年算起,至少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土地承担农民社会保障这个基本功能,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政府不可能承担8亿多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也是不可逆的制度条件,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土地定义为生产资料,而要把土地首先定义为社会保障资料。

由于农业最基本的资源——土地不能被认为是纯粹的一个产业里的生产资料,这与国外的差别是本质性的。因此土地、农业中的主要资源天然具有保障功能,具有社会职能;农业便因此具有了公共品的性质。

三、关于农村的社会开支

在所有发达国家,社会开支毫无例外,都是由政府财政保障的。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政府财政不能管、或者管不起的。于是农村社会事业开支,也要寄托于农村经济自身进行的收益分配调节。也就是说,在农村社区组织中,客观上也发生了类似于财政的功能,即二次分配,因此村社经济,曾有人专门研究县级政府与县级财政以下的非正规财政、即村社财政,研究乡村组织有无二次分配功能。比如说修桥补路,鳏寡孤独、照顾生老病死的事,几千年来都是由社区承担的。虽然现代制度下的政府以财政二次分配来承担修桥补路,鳏寡孤独这些公共职能,但这不过是近几十年才有的事,也就是现代中国才有的。而长期看,哪怕二十世纪历史看,实际上财政上所能承担的农村的社会功能也是极其有限的,农村社会开支由财政负担几乎是天方夜谭。而村社本身就具有二次分配的公共职能。村社经济和村社社会本身结合为一体,其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公共品性质。所以三农问题本身就具有中国特色,绝对不可以简单地归类于微观的农业经济领域,或是简单的农业微观产业的领域。因此,与财政投资有关系的是三农。

所以,要想说清财政支农,首先要把概念搞清,财政支农不是指农业,而是指三农。

四、以往财政支农的演变过程

现在,再看国家财政支农到底是什么状况?自从80年代中期,全国范围推进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这样一种农村基本制度后,国家财政基本上不再承担对农民、农村、农业的支撑,所谓历年财政用于农业的开支或支农资金,实际上主要是部门开支,农业各部门如水、电、供销、粮食、农业技术等相关部门,其实是部门在财政的盘子里分配的所谓支农资金。

由于86年前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人们很难在原来的经济框架内找到它的地位,因此给它赋予特殊职能,乡镇企业应该承担以工支农,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这些国家不再承担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交给乡镇企业了;国家不再承担农村基层村以下行政性开支,也交给乡镇企业了;国家也不再承担农村的社会保障开支,还是交给乡镇企业了。因此乡镇企业去补,去建,去支,国家允许税前列支1%,所有支农、建农、补农资金是可以税前列支的;还允许税前还贷。也就是说,当国家给乡镇企业赋予这些公共职能时,政策上是可以税前支付这种开支,保证企业替代国家财政职能可以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

但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为了实行公平竞争原则而把这些优惠取消了。从那以后,全国范围内乡镇企业开始大规模私有化,包括北京地区在内。原来,各地长期以来一直以为北京是以集体经济为主。

假说政府放弃了农村、农民、农业这些公共品开支的责任,已经把它交给乡镇企业了,而到90年代中期有些部门照搬西方制度,强调所有的企业应该是一条起跑线,税收拉平。这本来可以是好政策,如果税收拉平了,就应该请国家重新承担9亿农民的社会保障,把原来让乡镇企业替代职能,让政府财政再承担起来。可实际上相应的安排没有作。于是乎,一方面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另一方面金融系统商业化改革以后不再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尤其不再给乡村以下的小型乡镇企业提供贷款,从90年代中期开始,乡镇企业得到的贷款算起来下降到不到原来的1/3。可见,乡镇企业的支农职能丧失了,三农问题才越来越严重。

比如说现在今年的自然灾害,已经导致了有的地区的人民弃耕撂荒,甚至个别的流离失所。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个现象?不要忘记,中国农业做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它的地位是相当薄弱的。过去,50年代到70年代,尽管大量从农业提取积累,但国家用于农业的投入,从财政算大帐看是逐年增加的,由于大江大河的治理,国家财政支农投资增加,农民的无偿劳动增加,导致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有了根本变化,从南粮北调改成北粮南运,北方的基础设施得到了大面积的改善,整个农业生产能力得到稳定的提高。中国从此不再是因灾就减产,因为北方水利设施改善了,灌溉面积增加了,再大的灾荒都不怕了,还造成从南粮北调改成北粮南运。从七十年代后期以来,再没有因为自然灾害导致过全国性的粮食供给不足。而80年代大包干后连续20年,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基本上表现为部门投资,部门投资又被大量挪用于楼堂馆所建设,这些问题有的已是审计部门查处过了。

最近我刚从西部各地调查回来。人们到贵阳、重庆,到所有西部省份的省会,城市的繁华绝对不亚于北京,高楼林立,大量未完工房地产项目正在上马,这些都是西部开发资金,财政发国债投资仍然先上城市建设项目,基本上还是在重演着过去的故事。

因此,应该说近二十年财政支农这四个字可以得到几个印象:第一,实际上是部门在分配财政资金,在养人,而没有真正用于支农;有些投入可能转化为乡村债务和农民负担。第二,财政税收政策的改变,实际上使乡镇企业放弃了对原来就有公共品性质的“三农”的基本保障的职能。因为大多数中西部地方财政不可能保证农村社会开支,才导致了那里的农村出现一系列问题,才使得三农问题越演越烈。

五、wto条件下财政支农的问题

上述讨论中,第一个是澄清概念,第二个是指明问题在哪?进一步要讨论的是,既然最近二十年的问题是清楚的,那么在wto条件下,中国财政支农如何搞?

其一,我们不可能象发达国家那样搞财政支农。如美国这个最典型的发达国家,政府以财政保护农业,我们根本学不了,因为美国农业人口仅仅2%。东亚工业化国家中,日本的经验我们学不了,日本农业人口8%;再如我国的台湾省农村人口10%,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仅40万,法定农业投资折合人民币大约每年300亿,这样的支农政策我们也照搬不了。我们中国农村人口9亿,因此很难完全按发达国家、地区的模式来搞我国的农业保护。

其二,中国缺乏操作绿箱政策的基础条件。当人们谈绿箱政策时,应该研究操作绿箱政策的基础条件。我们农村没有发达国家那种基本生产单位作为绿箱政策的承接载体。因为,我们强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定三十年不变是对的,可大多数地方意识形态化地片面理解这个政策,认为只要维持小农经济分散经营就可以长治久安,不再强调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性。这可能是他们不太了解大包干以来农村政策的演变过程。对此,请注意以下关于农村改革的政策沿革:

在20年前中央强调十五年不变的时候,曾经提出放开城市农产品市场,让农民进城,当时的政策意图就是要打破城市二元关系。这要靠先放开城里的农产品市场,因此,当年有了“倒蛋”大军,有了“百万雄鸡下江南”等被炒作过的事件。但因为城市的农产品供给是和流通部门从财政拿补贴高度相关的(比如,当时(80年代)北京大白菜一项补贴3800万)。如果允许农民放开鲜活农产品进城,意味着财政补贴就白瞎了。因为,假如鲜活的猪肉可以进城,谁愿意吃冻猪肉呢?如果没有人要国有流通部门的冻猪肉,财政就得增加库存和亏损的补贴、银行给的贷款也收不回来。

于是,1985年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提出第二步农村改革,试图以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为突破口,打破城乡二元关系,就遇到了极大障碍。1986年我到沈阳调查,那里只开放了二十几天的农产品市场,沈阳市财政就受不了,因为商业、供销,这些国营流通部门一概向上告急,在城市经济体制没有跟上农村改革的制约下,正常的经济流程被打乱了,财政作为政府经济的核心部门客观上也承受不起增加的亏损,所以只放开了20多天。

接着,1986年国家体改委提出:农村第二步改革要从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入手。但问题是谁拿钱建社会化服务体系?面对千家万户、分散的小农经济,国家这些支农部门怎么服务?依靠现有的农机站、种子站、供销社、粮站、信用社、电管所、车管所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呀,拿钱来。可当时国家没钱。1986年正好是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财政赤字增加,财政拿不出钱来。

有鉴于此,农村第二步改革以市场为突破口,没有突得过;以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突破口,财政没钱。从那开始,事实上农村第二步改革就停了,没能够再走下去。以后,虽然还有提法,例如,1993年我们在农村试验区提出以税费改革为突破口,1995年提出以城镇化为突破口等,但由于都涉及整个体制的制约,都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

15年过去,对我们很短暂,但对农村来说,累积矛盾到现在,问题就复杂化了。比如贫困问题,上个世纪末完成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但据有关研究又新增了1亿贫困人口,尤其是95年以后,据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1995年农村人均现金收入在零值以下的只有1%,到2000年农民人均现金纯收入在零值或者负值的占46%。

15年前农村第二步改革没有财政支持走不下去,破解不了财政全额补贴城市开支这样的难题,到最后,财政自己也走不下去了。90年代中期开始,不仅是农村不保,城市也不保了,不仅是一般生活消费不保,连基本的社会保障不是也保不了吗?在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不能打破的情况下,在农业人口仍然占绝对比重的情况下,要求财政支农,或者给生产补贴,都是不可能的。当年第二步改革没有走下去,是有财政的缘故,现在财政连城市都保不了,再让它支农?还是现实一点谈问题,千万不要把现实问题意识形态化。

在加入wto以后的约束条件下,我们按发达国家财政支农的路子走不了,但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一般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可能解决三农问题,即使财政有钱,农村微观主体十几年累积的矛盾,到现在不是所谓接近爆发的临界点,而是在很多地方已经爆发了。再继续我们的小农经济分散经营可能也走不下去了;在wto条件下,分散的小农经济不可能成为绿箱政策的载体。至少现在,人们承认实在找不到办法来解决。

比如我们已经认识到乡村替代国家承担公共品的责任,最近人们重视乡村负债问题,其实就是这种替代的结果。6月去贵州调查,随便走访一个中上等水平的镇,镇级政府负债500多万元,预计明年负债会增加到600多万元。为什么?因为现在“十五小”还未关完,一旦这一两年内“十五小”都关完了,乡村负债还得大幅度增加。因为当年“十五小”有利可图,都是乡镇政府投资利用当地资源上了一批小企业,如小煤窑、小水泥、小采石场、小冶金。现在“十五小”要全关闭,原来的投资基本上拿不回来,就会转成乡村债务。

从农村基层情况看,以前的乡镇企业投资亏损已经转成乡村债务了,以前的农民合作基金会被关闭也已经转成债务了,以前有些加强农村工作的政策,如双基教育、普九达标,这些任务在没有钱的地方大部分是债务。其实,所有上级下达的任务,包括纪念建党、建国、建市多少周年,在农村基层搞活动谁给钱?只有负债。基层干部说,债多了不愁,虱子多了不咬,后任不理前任帐。结果债务越累计越多。

多少下几次乡,孬好了解些基层情况就会明白,历年的财政支农资金实际上很大程度上被相关部门分配以后,到基层转化为要求一比一配套,转化为基层负债,最后转化为农民负担。比如说修水库,典型的例子是最近调查的一个水利设施建设,水库未弄好,漏水,成了废库,债务却不能瞎了,只能往各村摊。增强农村基础设施,按目前财政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还能支农吗?支哪个农?且不说财政分盘子这样的做法支不了农,最后有些只能转化成债务负担,转化为农民负担。即使有充分的善良愿望,大家都特别廉政,没有谁为自己争一分钱的利益,当你真从财政拿一笔钱时,是支张三呢?还是李四?还是王二麻子?面对2亿4千万农户,支谁,不支谁?大部分财政资金,包括扶贫资金,根据过去监测调查,结果支的是乡村干部或者干部亲属,一般的有各种名义,这是党的活动积极分子,那是团员青年带头人,其实是他的老伴和闺女,支他们了,他们再雇两工,然后就致富了,然后就脱贫了,然后就各级干部带你去看,咱贫困家庭锅里有肉了,都挺好的。

这里有个交易费用的经济学道理,现在讲财政支农时,注意没注意农村已经分户经营了,集体经济已基本上解体了,北京郊区维持了多少年,最后也没维持住,差不多也就那样了。一旦分户经营成为一种制度现实时,你会发现任何自上而下的与农民的交易无法进行,因为交易对象太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目前一盘散沙,支农支谁?凭什么要支他们?有人能审查这人吗?该支王二麻子,说他最好,可是不给张三,有没有道理?财政怎么考核?按照现行制度,只好分盘子,维持原状。因此,目前的财政体制——分盘子体制,基本上和原来计划体制一样,也就是说,农村第二步改革未推进得了,当年面对这样庞大的城市补贴体系,无法推进,这个体系延续到今天,15年过去了,政府财政面对分散小农经济怎么支农?结果,小农经济的分散经营反而成了财政支农最大的体制障碍。

六、怎样真正做到财政支农

一般而言,要真正做到财政支农,有招没招呢?在概念、判断、分析后,应该说还是有招。其实北京市在过去无论如何在这些方面有相当多的成功的经验,以我这些年对北京有限的了解,北京市过去在维持社区经济,在形成农村可作投资载体的单位上本来是有经验的。

我们以近邻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为例,很多人都去看过,我也去考查过,政府财政支农资金并不分配到各户,即使他们农户少,农村人口少,那也是做不到的。台湾只有40万农民,与我国8亿多农民不能比,但台湾40万农民也不是说每个人都得到财政支持。政府只是确定每年支农资金是多少?法定的这块支农资金不能挪作它用,现在台湾每年几百亿台币的支农资金在台湾岛小小范围内实在是已经支无可支了。但它有些经验可取,具体如下:

第一,政府财政支农资金可以用于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的保险机制。农民的合作金融建在乡镇一级农协,不仅可以吸收农民的存款,而且可以吸收整个社区范围内的居民存款;对外可以公平竞争,和所有银行的营业所一样,但是没有税,就象我们这里原来合作基金会不承担八种税费一样,就是为了让合作金融产生利润,但是利益的60%定向返还给社区范围内的所有农民。返还的方式可通过绿色证书培训、通过社会事业支出,整修道路、办敬老院、办广播、办各种公益活动,把60%的收益定向返还到社区,这就替代政府财政解决了农村社会开支。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通过建立中央农林金库给予保障,这是第一种。

第二,用于市场建设。这个市场建设,当然不是哪个大户,不是哪个私营企业家,而是仍然由农民合作组织搞。政府只对农民合作免税地放开所有的和农业相关的经营,无论是生产资料供给,还是农产品销售,无论是联购分销、分购联销,无论你是什么方式?无论是批发、还是专业市场,这些市场允许农民合作组织免税进入,同时政府投资定向用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市场建设上,以保证农民以最低的经营成本来占领最大的市场份额。如果不这样做,这些东亚社会都是小农经济,必然因为成本高而导致农产品没有竞争力,日本农民能干得过美国吗?韩国能干得过美国吗?都绝对干不过。但他们的农民协会办的超市顾客盈门,人们宁可买他们提供的高价食品。为什么呢?就因为他们经过多年的宣传,已经使国民形成一种共识,这是我们农民生产的东西,我们要支撑自己的东西。因此尽管有时候日本的大米比美国加利福利亚大米要高20多倍,台湾、韩国大米都比美国加利福利亚大米要高多少倍,为什么仍然有国内市场?背后有政府以财政支农资金撑着他们。农民办市场免税,而且可以凭获得的收益补充你的亏损,如果纯粹讲市场经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地区就不能保得住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我认为这第二个重要的财政投资领域实际上是定向投入合作社进入的涉农经济,特别是购销、批发、专业市场。让农户联合起来,成立合作社,财政支农资金只对这些农户联合的合作社,不对个人。

财政支农范文篇9

关键词:财政支农;税收;农村社会保障

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支农政策的存在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重要性,这已被大家所共识但是,现行的支农政策以及实施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现象,没有形成一个全面化长期化的支农政策体系因此,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迫在眉睫但是,这一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现有的政策体系并积极创建新的政策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整合这些政策,区分其主次和先后顺序,统筹安排这些政策,使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最终实现政策框架的整体目标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

(一)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1.要确保国家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每年以1500亿元~2000亿元的幅度递增,据初步预测,这一增长势头在“十一五”期间仍会保持下去建议国家财政每年新增财力分配要切出10%~15%的份额用于农业,这是强化农业投入的一条重要渠道。

2.财政投入要依法进行

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必须建立在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同时,各级对农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资金匹配额都应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以分清责任,强化对农业的投入。

3.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集体农民和其他有关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如投资大的项目,采取比例投入分级负担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收益高收效快的项目,采取利用社会资金按股投资按股分红的办法;对资金回收期长见效慢且不易管理的项目,采取谁投资谁受益以及拍卖的办法等。

(二)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1.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

根据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和财政收支状况,可先考虑制定农业基本建设补贴条例农业科学研究与科技推广补贴规定农业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补贴条例等,然后逐步形成规范的《农业补贴法》,算是对《农业法》的补充与细化。

2.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

要改变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在补贴方式上,首先改暗补为明补,减少对间接的中间环节的补贴,直接补贴农产品保护价及与之相关联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等方面,补贴国家需要支持与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其次要改补“硬件”为补“软硬件”并重即由过去补农药化肥农膜等物资为主转向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补贴。

3.突出补贴重点

重点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和农产品出口的补贴同时,还应注意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鼓励粮食出口,以减少粮食积压和过剩。

(三)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补贴方式,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配合的一种形式,它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它是在市场基础上维持有效率的农业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贴息主要用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贴息但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全部政策性贷款的需要,故还有必要对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财政通过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到农业上,以解决当前农业投资整体资金不够的问题但应注意的是,按照wto规则,财政贴息是属于应予减让的政策,这一数额不宜过大。

(四)整合农业税收政策

wto规则下,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都是受到限制的政策,因此利用税收杠杆发展农业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当前,我国农业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建立新的农业税制

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安徽起步迅速推进到全国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称得上是农村地区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不过到目前为止,这次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来农业税制的内在缺陷,也没触及城乡分治的问题今后,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制度再创新,通过引入新的农业税制,将改革推向新阶段从长期来看新的农业税制应体现轻税发展和城乡统一的原则其基本方案是:在近期彻底取消农业“两税”,给予农民休养生息的机会;中期基本实行城乡统一税制,直接对农业生产者征收土地资源税和农产品增值税;从长期看,要逐步有选择地对农业征收收益所得税。

2.做好新农业税制试点的配套改革

一是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实行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通过财政改革来促进机构改革二是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结合农业土地资源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

(五)加强财政扶贫开发的力度

1.突出资金投入的四个重点

第一,以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为目标,加强对贫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第二,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移民开发力度第三,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第四,支持贫困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2.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区域经济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关系就扶贫开发而言,解决当前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应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开发式扶贫与救助式扶贫关系当前,扶贫开发要根据贫困的成因特点,以开发式扶贫为主随着扶贫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贫困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考虑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或者通过直接补助资金给予救助第三,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当前,财政扶贫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从长远看,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是要发展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同时,要把扶贫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第四,政府扶贫与社会扶贫的关系关键是协调好政府扶贫的计划性和社会扶贫的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健全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证

目前应主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等等二是抓好地方性的法规建设政府除了建立一套立法体系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2.加强政府投入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适当的财政支持,尤其是一些基本性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养老医疗等项目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一方面体现政府对农村居民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公平同时,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投入农村社会保障,构筑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整合

以上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并不是孤立的,彼此毫无关系的,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这些政策之间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分,层次之分构建新的支农政策框架要求我们整合这些政策,协调其关系,对其作连续动态安排,发挥其整体功能。

(一)协调政策间的关系

第一,就财政贴息政策而言,其内容可以归入到补贴政策中因为,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代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银行贷款利息,是财政对企业生产成本的补偿因此,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间接的补贴政策另一方面,从财政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财政农业补贴是通过直接的财政投资,吸引社会资金的大量投入,而财政贴息更侧重发挥金融信贷资金的优势因此,无论从本质上还是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两者都是一种包含的关系。

第二,农业投入政策与农业补贴政策是并列的关系,两者可统一内涵于农业投资政策中,在很多情况下两者的内容也是相通的但是,两者的作用目标和原理又有些区别农业投入政策侧重于农业综合生产力的提高,而农业补贴政策更侧重于直接提高农民的收益水平在当前我国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农业投入和补贴都应尽快向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支持”转移,并有效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农业投资政策与农村税收政策两者无论是对农业还是农民都是一种“取”与“予”的关系,两者必须协调好,否则就会事半功倍比如,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投入和农民收入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的税费负担也居高不下,结果国家财政支出不少,农民的收益却不见提高,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加剧了矛盾因此,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要处理好“取”和“予”的关系国外的经验表明,要保护农业,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就必须对农业实行多予少取或不取的政策,我国亦应如此。

第四,财政扶贫政策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建立主要是针对农民增收和稳定农村经济而言的这两个政策的实施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收入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扶贫工作要求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配套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包括建立低保制度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和开办农村养老保险等业务,又可以切断农民致贫和返贫的根源,有助于发展和巩固扶贫成果从某一角度而言,建立扶贫开发新机制也是完善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因此,这两个政策间应相互搭配,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农业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宏观经济政策要适当偏向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包括增加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增加信贷资金的规模和通过优惠财税政策引导各种经济成分到贫困地区开发等措施。

财政支农范文篇10

第一,做好监督前准备工作。一是检查方案的设计。好的检查方案是检查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方案要切合实际,详细务实。要采取按拨付路径,自上而下的检查措施;涉农补贴检查时应进行抽查,每个县(区)必须对乡镇、村小组、个户人家作抽样调查。二是要认真研读国家支农各项政策;掌握国家财政支农政策支出的重点;准确掌握被查单位运行机制;掌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主要业务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审计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做出的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涉及建设工程的还应掌握相应的基本建设施工理论,熟悉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使用说明、相关的定额解释等。

第二,做好跟踪监督检查。首先,做好前期调查,包括项目报批、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招投标情况、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一致,有无擅自转包或者变更标段、工程量,有无工程招投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等。其次,要在施工准备阶段把握好项目法人质量控制、监理工作。项目法人质量控制是否通过资质审查;是否按程序选择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有效,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质量责任制考核机制。监理单位及所派监理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是否对施工单位图纸进行了审核;是否对施工单位组织设计和设计措施进行审查。最后,支农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督检查要把握好重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的代表是否按规定到位,各个部门的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工程的分包手续是否合法,责权利是否明确;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关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设计变更是否按程序办理,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降低质量等问题。

第三,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跟踪问效检查,在熟悉文件资料后,必须到现场取样、询价,与施工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工人进行交流,准确掌握工程实施的具体状况,以便更快地熟悉工程的结构。主要查核内容有:剩余物资和设备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财政资金是否按原渠道上缴主管财政部门,是否对贪污盗窃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做出处理;项目全线贯通后,是否按设计的规范要求组织试运行,对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缺陷问题,是否进行返工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项目资料的归档是否有专人按要求系统地分类整理了各种资料;验收程序是否规范,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质检部门、管理运行单位等专业人员是否参与,反馈意见建议是否落实,问题是否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