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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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范文篇1
一、财政专户整顿规范的总体要求
按照“规范、统一、高效、精简”及每家商业银行只能一个网点开设财政专户财政业务的原则,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确保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是唯一持有和管理财政专户的职能部门。
二、财政专户整顿规范的具体方案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要求开设的“预算内清算备用金专户”、“其他资金专户”,4家国库集中支付银行分别各开设一个。
(二)将“政策性住房资金专户”、“社保预缴专户”“国资专户”予以撤销,归并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明细核算。选择在5家银行分别开设一个非税收入专户。
(三)将核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大集体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再就业资金”、“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城乡特困群众大病救助基金”、“降消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寿补贴资金”等各项社保资金专户,归并为一个“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基金种类分账明细核算。选择在5家银行分别开设一个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四)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将“国债转贷专户”归并到“促进发展资金专户”。选择在4家银行分别开设一个促进发展资金专户。
(五)将“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省级专项资金”“教育基础设施改造专户”、“成品油改革补贴资金专户”、“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支农专户”,归并为一个“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实行分账明细核算。
(六)将“开发银行贷款专户”、“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专户”、“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归并为一个“资产融资管理专户”,实行分账明细核算。
(七)将“退耕还林资金专户”归并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明细核算。
(八)将“农村危房改造专户”归并到“社会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明细核算。
(九)针对政府外债资金管理特点,国际农发基金、农村合作基金、结核病资金归并为“外资专户”,实行分账明细核算。
(十)为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两种制度有效结合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保留2个账户。
(十一)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开设“财政周转金”“采购专户”“惠农一卡通专户”“工资统发专户”账户。
三、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一)规范财政专户审批制度。财政专户统一由财政国库管理,财政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严格执行账户审批管理制度,新增财政专户一律依据省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统一由财政国库办理。
(二)完善开户银行选择制度。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实行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并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三)建立财政专户档案管理制度。财政国库部门建立财政专户档案资料保管制度,财政专户新增、变更后上报上级财政备案,实行对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每年报告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四、落实财政专户管理责任
一要明确职责。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这次财政专户整顿规范工作,执行整顿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规定;县监察局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肃查处财政专户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财政专户范文篇2
一、财政专户归口统一管理
对财政各类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管理,即将本局各财政专户收归国库股统一管理,财政专户资金的支配使用权和管理权属于各业务股室,国库股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工作。财政专户归口管理从2012年月日起执行。
二、财政专户交接程序
各业务股室严格交接手续,规范移交程序。各财政专户业务股室务必在结清年度账务的基础上办理账户移交,并由移交方编制移交清单,移交内容应包括总帐科目余额汇总表、银行存款明细余额表、银行对账单、重要空白凭证等相关资料;交接双方需在局内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认真清点移交资料,双方确认无误后,与监交人三方签章、各自留存移交清单。年度以前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相关业务股室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管。
三、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
1、国库股负责管理财政专项资金账户、收支核算及资金拨付等业务,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和出纳,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为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及时准确核算,国库股根据会计原始凭证和专项资金调度单等有关材料,及时编制会计分录,登记帐簿,并按资金性质进行收支和债权债务、银行存款明细核算。
2、财政专户资金坚持按项目、按预算、按进度、按指定用途的原则拨款。各业务股室使用财政专户资金时提出意见,填报《财政专户资金调度单》(一式两份),注明支付资金的收款单位名称、金额、账号、开户行名称、用途等要素,经分管领导、局长审核签字,再根据已批复的调度单在财务软件上开具拨款单后,同时将相关拨款资料提交国库股审核支付。
3、国库股在接到各业务股室提交的《财政专户资金调度单》等资料时,应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及时按要求进行拨付,并将《财政专户资金调度单》回执一份交由业务股室备查。同时,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
4、国库股要及时编制各种专项资金的收入凭证,收入摘要应含银行进帐单的日期、项目和金额。各业务股室应根据自身业务分资金性质设置台帐。
5、财政专户资金的各种专项业务报表及单项决算,由各业务股室负责编报。
6、每月初国库股及时与银行对账,并将各财政专户资金资产负债表提供给各业务股室进行对账,并履行签字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反馈。
7、外债业务中以外币核算的,由外债股根据上级要求或有关文件规定换算后书面通知国库股进行帐务处理。
8、社保及其他资金的保值增值业务(包括到期定期存款的处理)由业务股室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报领导审批后交国库股办理。
9、由于各种专项资金的存款利息的处置有各自的文件规定,年末时,各业务股室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对利息的处置提出意见(上缴金库或转入基金、结余等)报领导审批后交国库股办理。
财政专户范文篇3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清查。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对各自管理的财政专户进行自查并对每个财政专户管理环节逐一进行清理排查。局里将组织专门人员对清理结果进行全面核查。
(二)明确责任。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三)彻底整改。在清查中如发现有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运行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四)规范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建立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逐步将各类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到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目标
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凡是没有有效文件依据开立的财政专户,要全部撤销;凡是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要坚决合并;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要立即销户。对分散在各科室及局属单位管理的专户,于2011年底前全部归口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预算科,具体负责全局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
四、清理整顿的范围
截至2010年底,各科室及局属单位在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财政专户(不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
五、清理整顿的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418号)要求,结合我局情况,对以下内容进行清理整顿:
(一)是否存在财政专户资金账实不符。
(二)是否制定了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财政专户开立、撤销、变更、档案管理、定期报告、定期检查等制度。
(三)是否存在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擅自设立财政专户的。
(四)是否存在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开设多个财政专户的,是否进行了归并。
(五)除“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和“消化粮食挂账资金财政专户”外,其他粮食资金专户是否存在开设多个财政专户的,是否归并为一个“国家储备粮油资金财政专户”。
(六)除外汇管理政策和协议要求外,是否存在开设多个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专户。
(七)是否存在设立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财政专户的。
(八)是否存在为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本付息资金设立多个还本付息财政专户,是否实现按币种进行归并。
(九)是否实现为核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开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再就业资金”等社保资金专户归并为一个“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十)是否实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十一)是否存在财政专户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十二)是否存在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未能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
(十三)是否存在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或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
(十四)是否存在违规将应存放国库的预算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进行投资理财的。
(十五)是否对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进行了排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是否将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十七)是否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十八)是否定期检查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十九)是否做到对财政专户相关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二十)在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是否严格履行了规范的审批程序。
(二十一)开户前是否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资质条件进行了综合考量。
(二十二)是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
(二十三)除上述清查内容外,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清理整顿的方法及步骤
清理整顿财政专户,采取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自查与清查组全面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2月中旬—2月底)。各科室及局属单位对所管理的财政专户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分账户、分项目填写《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附件1),编制现行专户资金拨付流程说明,报送财政专户自查情况总结,经科室或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预算科统一汇总。
(二)组织核查阶段(3月中旬前)。局里组织有关人员对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三)彻底整改阶段(3月下旬—4月下旬)。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省财政厅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及建议,同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及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的审批管理程序,财政专户转归国库部门管理统一管理后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制度,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管理制度,财政专户资金运行内控管理,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管制度,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检查制度等。
(四)总结上报阶段(5月上旬—5月中旬)。预算科会同监督科对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总结,连同填写完整的《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附件1)、《财政专户汇总统计表》(附件2)、《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表》(附件3)、《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附件4)以及《行政级次信息》,于5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和省财政厅国库处、监督检查局。
七、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的,将追究相关科室及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责任。
(二)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要切实增强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财政专户范文篇4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专项支出专户开设过多、过乱。有的地方依据已经废止或失效的中央文件开设专户;有的地方依据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正式有效文件开设专户,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相关专项资金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国库统一核算;有的地方以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作为开户依据,无正式有效文件,不符合设置财政专户规定;有的地方省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市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超越权限发文要求开设财政专户;有的地方尚未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就先行开设偿债准备金专户。
(二)违规开设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专户。有的地方在无专项用途情况下将库款调出国库,直接存入地方商业银行;有的地方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有的地方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为企业提供贷款质押;有的地方为争取银行贷款,在异地开设财政专户;有的地方违规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三)社会保险基金多头、重复开户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为每个险种分别开设一个专户,来按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进行归并,实行分账核算;有的地方同一险种开设多个专户。
(四)非税收入专户管理亟待加强。有的地方违规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开设多个非税收入专户;有的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10日)及时将财政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足额缴入国库。
(五)财政专户归口管理不彻底。有的地方仍未将财政专户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有的地方未按要求制定将所有财政专户于2011年底前全部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的工作计划;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归口管理工作计划,但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地方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后,财政国库部门与财政业务部门管理职责至今划分不清晰。
(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缺乏规范性。有的地方开户银行选择程序不规范,仅报主管领导批准即可,有的甚至只需处(科)室领导批准;有的地方末对开户银行的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考核,未建立科学的选择机制;有的地方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规定不全面,责任界定不明确;有的地方缺乏对开户银行的日常管理。
(七)将国库资金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调入财政专户,影响预算执行信息的真实性。有的地方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同时列支出,虚增预算执行进度。
(八)财政专户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有的地方缺乏内部岗位制衡机制,财政专户有关资金拨付、拨付审核、会计记账、记账复核,档案管理等岗位存在违规混岗现象,职责划分不明确;有的地方专户资金支付申请、审核,开具支付凭证、记账等环节全部手工处理;有的地方对账机制不健全,未建立规范的定期对账机制,缺乏严密的核查程序;有的地方专户管理的有关重要资料保管不够严密。
二、整改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省、市、县三级财政专户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关于专项支出专户开设过多、过乱问题。一是凡无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2012午3月底前一律撤销。二是中央文件已废止或政策已不执行,但省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文件仍保留的专户,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政府采购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消化粗食挂账资金,国家储备粮油资金专户,2012年3月底前一律撤销。三是在具备有效文件依据的专项支出专户中,除国务院规定开设的专户,以及财政部规定开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特设专户暂时予以保留外,其他专项支出专户2012年6月底前压缩50%,并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深化,分步全部撤销。四是己开设偿债准备金专户的,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2012年6月底前仍未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的,要取消偿债准备金专户;未开设偿债准备金专户的,如需开设偿债准备金专户,要首先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撤并专户内的资金根据规范的资金管理程序上缴国库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二)关于违规开设不符合基本条件专户的问题。一是制定撤并此类专户的计划,最迟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撤并工作,专户资金按原渠道归还。二是抓紧解决冻结资金问题。对于担保期未到的,采取措施解除担保责任;担保期已到但企业仍未偿还贷款资金的,要督促企业立即还款,企业拒不偿还的,要履行必要法律程序,予以追回。
(三)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多头、重复开户问题。一是省、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设置在5个以上的,2012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5个;县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设置在3个以上的,2012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3个,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按政策规定计息。商一家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保基金专户。今后随着社保省级统筹工作的推进,进一步精简专户数量。二是目前开设社保基金专户在上述规定个数以下的,不再增加专户数量。
(四)关于非税收入专户管理问题。一是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开设多个非税收入专户的,2012年6月底前一律归并为1个。二是对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国库,不得拖延、滞后。上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核查下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情况,对延迟上缴单位要予以通报。三是升级、完善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减少因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非税收入上缴时滞。
(五)关于财政专户归口管理问题。一是未实现归口管理的各类专户,必须在2011年底前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二是明确归口管理后各部门职责分工,业务部门继续负责并加强相关业务管理,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专户资金及核算管理,形成财政内部“管事”与“管钱”分离的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三是建立健全业务管理部门与国库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完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等方式推进专户信息共享,保证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后业务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
(六)关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规范性的问题。一是选择因素上,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二是选择程序上,要具备透明度。具备条件的,应实行招投标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应建立集体决策机制。三是必须与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尚未签订的应限期补签,协议内容要全面、职责界定要清晰。四是加强对开户银行的日常管理,对出现运营风险、内控风险或无法提供分账核算等服务的银行,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更换。
(七)关于将国库资金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调入财政专户的问题。一是除财政补助社保基金的资金,以及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专项支出资金外,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不得列财政支出。二是加强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不得在总预算会计层面擅自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三是不得超越专户核算管理范围,将非专户管理的资金调入财政专户。
(八)关于财政专户管理基础工作问题。一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岗位,并足额配备会计人员,保证不相容岗位严格分离,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二是继续完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尽快将所有财政专户资金收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三是建立全面对账制度。财政部门内部预算、国库机构要分别与业务管理机构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上下级财政部门要核对资金往来账,财政部门要与本级各预算单位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核对资金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通过后台对账的方式核对专户资金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核对专户余额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四是加强专户印鉴、凭证、开户文件等的保管。
对财政部在重点抽查阶段发现的其他问题,按照检查组与地方的交换意见进行整改。
三、有关要求
(一)全面进行整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整改意见全面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整改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抓好地(市)、县(区)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二)按时上报整改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要于2012年7月底前,将全省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情况报告,连同填写完整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表》(附件1)、《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汇总表》(附件2)、《撤销财政专户情况表》(附件3)、《保留财政专户情况表》(附件4),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时通过财政部内网邮件系统报送电子文档。
(三)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和基础性工作规范,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的审批管理程序,财政专户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后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制度,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管理制度,财政专户资金运行内控管理,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管制度,财政专户管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等。
财政专户范文篇5
一、清理整顿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整顿范围
截年月底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组,县财政局各相关财政科室保留的所有财政专户。
三、清理整顿任务
全面清理检查单位财政专户情况,对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财政专户管理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
四、清理整顿内容
对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规定的清理整顿工作任务,本次财政专户自查和清理整顿内容包括:开立财政专户的文件依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是否开立多个财政专户;是否存在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或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应存放国库的预算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进行投资理财行为;财政专户中是否存有应缴库未缴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设、变更是否经国库部门核准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办理;财政专户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资金管理中是否存在安全漏洞和隐患等。
五、组织方式
成立永嘉县财政局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县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库科。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局财政专户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并指导、督促各乡镇的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六、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各乡镇财政组和县局各相关科室对照清理整顿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如实填报《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附件1)、《财政专户自查情况表》(附件2),随同财政专户的开户依据,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年月的预算内资金资产负债表及暂存、暂付款明细表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落实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各单位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属撤销的账户,在规定时间内,将账户资金余额按有关规定划解相关账户,并做好会计核算衔接工作和账户撤销备案工作,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整改落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清理总结。
(三)完善制度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针对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情况,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和基础性工作规范,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财政专户范文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目前还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础教育的专项资金。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支付流程仍按《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省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6〕8号)执行。
第三条陕西省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必须分解到县级,由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基础教育专项资金原则上都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以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入县级财政开设的省级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县级特设专户)。确因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部分资金,可通过基础教育资金专户,以专户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入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第五条省财政厅支出中央及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省级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中、省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六条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分担的基础教育经费配套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财政直接支付的形式,将专项资金从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拨付到县级特设专户,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国库单一账户或市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县级特设专户或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第七条县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在县级特设专户中单独建帐,专门用于办理和核算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以外的所有涉及基础教育的专项资金的支付业务。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央安排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以及省级安排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特设专户;暂时无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部分资金,通过省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以专户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入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第九条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在收到应当直接支付到县级特设专户的中央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预算指标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报送的支付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在收到批准支付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银行;由省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资金,由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录入预算指标和专户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打印《预算拨款凭证》,送省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开户行。
第十条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在下达应当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开设的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录入预算指标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资金拨付流程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应包括以下信息:中、省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用途、预算科目等。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确定的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银行或省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开户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预算拨款凭证》后,于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将资金支付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预算拨款凭证》载明的县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或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银行还应及时办理与省级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业务。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后,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等凭证反馈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并分别向有关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发出《省级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市级财政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原始凭证,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据此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专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后,于当日将《预算拨款凭证》回单等凭证反馈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并分别向有关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发出《省级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市级财政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原始凭证,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据此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县级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分担的基础教育经费配套资金,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程序同第九、十、十一条。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支出基础教育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中省关于基础教育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中、省专项资金支付业务,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县级安排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国库)部门将资金从相关账户转入县级特设专户或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省、市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会同县级教育部门将各级安排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到学校,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区分中、省、市、县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县级特设专户或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办理资金支付。其中:
(一)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品和服务采购等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二)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第十九条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县级特设专户或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办理支付业务时,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以下信息:中、省、市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用途、预算科目等。
财政专户范文篇7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县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区县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区县,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月末全部划入财政专户。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资金,应于每年1月底前全部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乡镇财政资助资金,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拨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各区县应于每年年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风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章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门诊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用款申请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各区县每月用款申请要与预算执行相挂钩,当月申报支出异常增加或减少时,主管部门要在用款申请说明文件中进行单独说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户存款余额额度,避免支出户结余过大,造成实际支出与财政专户支出偏差过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是指新农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新农合基金历年结余;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存款利息实行按季度根据新农合基金占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总额比重分配的办法。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收入户的区县,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条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三条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每年3月底前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专用收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印制数量,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票样附后),套印*市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九条自2009年起,各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和接受社会扶持、捐赠的新农合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并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
第四十条专用收据采用统一编号,每50份为一本,每份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款部门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收据实行限量领用制度,各使用单位根据上报的使用数量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的管理,由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相应账目。
收款单位已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需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应建立专用收据稽查制度,对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定期不定期检查。财政部门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使用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将专用收据管理工作纳入新农合基金规范化管理,并列入市级新农合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工本费用统一纳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一)截留、挤占、挪用、借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财政专户范文篇8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总要求,强化县乡两级财政的预算约束力,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增大依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保证各项正常支出需要,逐步缓解乡级财政困难,杜绝新债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县乡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变。县乡两级财政所得利益仍按县政府《关于调整县乡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足府发[2004]67号)文执行。
(二)预算管理权不变。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乡财政所在县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调整预算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乡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乡所有,资金结余归乡用,县财政不集中、不平调。
(四)财务审批权不变。乡级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债权债务主体不变。乡本级原有债权债务仍由乡享有和承担,不得放松债权管理,不得推诿债务偿还。
三、主要内容
县对乡实行“机构统管、预算共编、帐户统设、集中收付、购卖统办”的管理方式,县财政局管理并监督乡财政收支。
(一)机构统管。乡财政所的人、财、物上划县财政局,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县财政局负责乡财政所岗位设置、业务考核和文明创建等工作,人员安排征求乡党委政府意见。
(二)预算共编。县财政局根据乡财力情况,按照“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于每年11月份下达乡次年财政收支预算控制数,乡财政所根据控制数,按照“一保吃饭、二保运转、三保还债、四保建设”的原则和顺序,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乡编制的财政收支预算、部门预算以及年度调整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代会批准,乡组织实施。
(三)帐户统设。取消乡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原开设的一切帐户,由县财政局在乡金融机构统一开设“结算专户”、“工资专户”、“村级资金专户”、“支出户”。四个帐户所有权归县财政局,使用权归乡,县财政不平调。
(四)集中收付。县财政局具体负责乡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集中收付工作。
1、收入管理程序。乡工商税收入由国、地税部门征收直接缴入县财政金库,其他所有收入(包括征收的预算内外税费收入)一律缴入乡“结算专户”。其中属预算内的收入由乡财政所填制缴款书直接上划县财政金库;属预算外按规定应上交县级的资金,由财政所直接从“结算专户”上划到县财政相关专户;属乡本级的收入留在“结算专户”中。
2、支出管理程序。县财政调度的资金直接汇入“结算专户”。乡根据“结算专户”中资金存量,按照规定的支出原则和顺序,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审核后,属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部分的,资金划拨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属村经费支出的,资金划拨到“村级经费资金专户”;属于运转、偿债和建设经费支出的,资金划拨到“支出户”,按照计划支付。“工资专户”、“村级资金专户”、“支出户”不得接收除“结算专户”以外的其他任何资金。
(五)购卖统办。乡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提前一个月填制《**县政府采购申请表》,乡财政所初审,由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采购资金从乡“支出户”划拨到政府采购中心,用于支付采购货款。
乡变卖处置财产物资,须报经县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再组织资产评估。评估完成后由县国资管理部门组织处置变现,所得资金缴入乡“结算专户”,按批准用途使用。
四、改革配套措施
(一)做好“四清”工作。要对乡债权债务作进一步清理,登记造册,报县财政局备案;要对乡帐户、财政所机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对各种票据进行清理和核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做好机构、人员调整工作。县编办要根据乡财政所机构和人员的清理情况,报县编委同意后,重新调整编制。
(三)做好人员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乡财县管乡用管理办法的实施,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县财政局要对财政所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工作量大,县财政局要争取市财政的支持,安排必要的资金,加快网络信息建设,提供信息网络技术作支撑。
(四)严明纪律,确保乡财县管乡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街镇乡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准私分集体资产、滥发财物,一经发现,全部没收上交县财政,并追究街镇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不准使用非规定收据、私设小金库、擅自开设帐户、收入坐支和体外循环,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专户范文篇9
二、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帐户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结合我县实际,分别在建行、工行、中行、农行设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失业保险基金、行政事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统一由县财政局社保股管理,并按专户及基金种类分别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开设基金征缴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我县各经办机构根据各基金项目性质分别设立了各基金的收入户和支出户。如社保局在工行、中行、农行、建行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户;在工行、农行、建行建立了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户;在农行、中行、工行建立了养老、工伤、医疗支出户等。
四、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终了后的7日内将基金收入户中的基金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除缴存财政专户外不能坐支,缴存时收入户中不得留有余额,财政部门应将缴入专户的基金及时登记入账,并在每月终了的10日内财政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征集、缴存、财政补贴等基金收入,财政须提供对账通知书。
五、资金拨付。各经办机构于每月上旬向县财政局填报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同时,附上月末支出户余额对帐单,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项基金专户余额及单位用款所需审核无误后,于当月中旬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如遇特殊情况,经办机构可按需要随时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情立即办理,有关经办行应根据财政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划拨手续。
六、监督与检查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2、县人民银行和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收支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按时划转基金收入和划拨基金支出,故意压票的,按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帐户。
3、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地对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基金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根据赣财社字*号文件精神要求,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预算工作。对超计划完成基金收缴任务的给予更大的经费支持。
财政专户范文篇10
根据举报,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县公证处有关收费情况开展稽查,发现2002年至2004年,该公证处收取的合计51.39万元的公证费,没有依法申报缴纳税费,共少缴营业税2.57万元,各种附加税费0.23万元。对公证处这种行为,税务机关除依法追缴税款和计征滞纳金外,处予1.71万元的罚款。
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纳税人提出,他们所收取的公证费,已经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是否可以不予征收营业税?
显然,他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营业税应该具备的条件不是很清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规定: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营业税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分中央和省级名单);二是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两个必须同时具备,才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就应依法申报纳税。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后几个文件中,就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营业税两个条件如何适用,有专门的解释:
财政专户范文
时间:2022-04-30 23:02:02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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