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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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

财政转移范文篇1

例如在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地区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6月11日,财政部、民政部下拨灾后重建补助资金300亿元。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要求地震灾区有关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统筹安排,做好倒损房屋农户的住房重建工作,并对重灾区给予重点安排。但在自然灾害中,财政转移支付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一套由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的、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主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近年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转移支付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但是,由于受到一些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转移支付结构本身制约了制度的发展。

(一)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由1994年的99.38亿元提高到4731.97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1.6%提高到51.8%,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三)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2006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已由1994年的36137亿元增加到441158亿元,年均增长23.2%。专项转移支付的总量呈上升趋势并非好事,因为,在三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

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客观上降低了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抑制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此,笔者认为,有以下两方面工作亟待落实:

(一)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我国应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如《财政法》、《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加以规范。特别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应制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统一规定。

(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

进一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与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消解非规范化的税收返还等补助形式,将转移支付的重心由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向一般性转移支付。

1.税收返还。逐步缩小税收返还规模,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取消税收返还,是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然方向。可以保持现行税收返还运行方式不变,每年从对各地的税收返还额中分割一定的比例,结合中央部分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或者保持税收返还基数不变,不再实行基数法运算的逐年滚动。这样可以获得一部分资金并结合中央的增量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2.财力性转移支付。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乡奖补转移支付、退耕还林转移支付都是特定改革和政策措施下增加的转移支付,具有专项用途,将其归入专项转移支付中去更为确切;如果不能并入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考虑按因素法计算确定,将其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同时,应适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可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占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与增长速度,并制定一个中长期的增长目标和资金来源扩展计划,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

财政转移范文篇2

关键词:财力分配;失衡;均衡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突出表现为“两个比重”继续稳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但现行财政体制侧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收入的“集中”划分,忽视省以下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加之非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政府间纵向财力失衡和区域间政府横向财力失衡问题严重,基层财政和落后地区财政困难的状况堪忧。而转移支付制度是有效平衡政府间财力差异的重要手段。因此,积极探讨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解决我国政府间的财力失衡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间财力分配差异状况及转移支付的作用

(一)现行财政体制下我国财力分配差异较大。我国区域间政府财力分配明显失衡。一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逐渐拉大。按总人口计算,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比为2.30:1.29:1,到2005年扩大为2.54:1.40: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收入7972元,是最低的西藏自治区的18.36倍。二是区域间人均可支配财力的差异日趋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财力比为1.71:0.86:1,到2005年扩大为1.91:0.87: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可支配财力9106元,是最低的湖南省的9.56倍。三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支出的差异进一步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比为1.64:1.13:1,到2005年为1.56:0.85: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支出9259元,是最低的安徽省的7.94倍。不难看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政府间财力分配能力差异明显。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的作用。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国家制定了税收返还政策。即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分税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地方,以后给予一定的增长返还。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率挂钩,每年递增返还。关于税收返还的递增率,规定按当年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不久,为更充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将税收返还的递增率改为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这种税收返还政策属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同时,我国为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保留改革前结算补助等转移支付项目的同时,建立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现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两类:一类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另一类是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实行专款专用,包括一般预算专项拨款、国债补助等。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增量为26288亿元。其中,东部2707亿元、中部11438亿元、西部12143亿元。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达7341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5.9倍,年均增长28.6%。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381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3529亿元。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政府的财力差异。若以基尼系数测算,考虑税收返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有所下降,按照“1:0.3”计算的“两税”返还对缩小省、市、区收入差距也有所贡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明显下降,基尼系数已下降到0.4以下。1999年后,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缩小省、市、区间收入差异程度的贡献率逐步扩大,到2005年,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基尼系数减少了0.105。可以说,一般预算收入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考虑税收返还,人均收入基尼系数则下降到0.457,说明考虑税收返还后地方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有所缓解。若再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基尼系数则下降为0.351,比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了0.12,省、市、区间财力性转移支付均等化相对较明显。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我国当前政府间财力差异明显。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其财力集中能力也存在显著不同。虽然中央财政部门一直关注这种地方财力差异并采取了转移支付的办法来缓解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问题,但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因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而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认为应建立以地区财力均衡为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政府间财力的相对均等。

二、建立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均衡的转移支付应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解决财政纵向非均衡和横向非均衡问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纵向财政失衡实质是上下级政府间的自有财政收入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对称出现的财政缺口。横向财政缺口是不同辖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不能达到最低标准,某些地区与其他地区相比自然资源较为贫乏、税源较少、财政能力也相对较弱,有些地区支出需求相对较大,需要支出许多额外费用。这些地方政府不可控制的因素,会造成一些地区在同样的税制下无法提供与其他地区相同的公共服务项目,这就需要转移支付来解决。第二,解决地区间的外溢性问题。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往往存在外溢性,某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不可能被仅仅限定于地方政府的辖区内,如污染控制、跨地区的公路铁路、教育等。地方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提供,往往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这就需要中央的转移支付来调节。第三,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在没有矫正机制的情况下,劳动力和资源倾向于流入那些税收负担较低而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这会造成不公平。通过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可解决这一问题。

按照上述目标,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为:一是公平性。在制定转移支付政策时,要考虑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均等化,实现公平目标。二是效率性。要体现出地区间组织收入的努力程度和支出效率,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三是客观性。在设计转移支付制度时,应尽可能使所选因素及数据具有客观性,减少人为操作,且在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中,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目标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四是稳定性。新的转移支付制度应尽可能公式化、公开化,使每个地区都可对其所得的转移支付额度有较准确的估计,以利于其制定预算,同时也可避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杜绝“跑部钱进”现象的发生。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如三至五年,便于各级政府制定较为长期的计划。五是法制化。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结构、数量、规模、运行方式、计算方法、监督管理等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制定相应的转移支付法来加以规范,使其具有高度的法制约束性和法制保障性。

三、建立我国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在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并不一定要求地方政府完全用自己的收入来弥补支出,通常是中央和上一级财政的收入大于支出,地方或下级财政的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由中央和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予以弥补。目前,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固然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关,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身的缺陷才是其重要原因。针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存在“转移支付制度总体设计存在缺陷,形式过多,结构不合理”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我国均衡转移支付的目标,应彻底取消税收返还等不规范的形式,将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为三个基本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及政策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均等化作用最为明显。在我国地区差距过大,中西部地区公共服务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政策性转移支付为必要补充的复合性制度。

(一)逐步将税收返还并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中。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税收返还成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甚至唯一的形式。但在财政部门所列的转移支付中,却找不到税收返还这一形式。按分税制的规定,这部分收入理应归中央所有和支配,但为了保护改革前的地方利益,才将这部分收入以税收返还形式转让给地方。很明显,其性质属于转移支付。当时采取税收返还形式,维护地方利益,是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推行,这是必要的。但应看到,由于税收返还的数量大,又属于非均等化转移,它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悖。因此,不能将其永久化和固定化,甚至扩大化。目前已具备了弱化税收返还的条件,为减少阻力,还可规定一个过渡期(比如3~5年),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然后将其纳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中,这必然会使财政均等化功能大大加强。(二)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一要科学界定专项转移项目的标准。要明确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列为专项转移支付。通常看,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应是具有外溢性、突发性、特殊性、非固定性等特征的项目。如,跨地区的江河治理,防护林带的建设,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的救治,特困县的脱贫救济,中央委托地方的项目。二要控制规模。专项转移支付只能是次要的、辅助的形式。因此,规模不能过大。当然,如果把准入的条件限制在具有上述特征的项目内,其规模必然不可能过大。三要将列入专项转移的项目经过科学论证和一定的审批程序。四要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防止被截留、挪用,提高其使用效率。

(三)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现阶段,我国地区间财力差距较大,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具备了横向转移支付的能力。我国可仿照德国的做法,建立“均等化基金”,使较落后的地区能从中获得拨款。构建我国横向平衡的基本框架,应将各地区的人均财力与全国人均财力进行比较,如果一地区的人均财力大于全国人均财力,则需向“均等化基金”中缴款,相反则得到补助。“均等化基金”的聚集应采用循序渐进的办法,初期可将人均财力水平以上的部分按10%的比例计提,若为全国人均财力的2倍,则按30%的比例计提。对受补助地区,人均财力低于全国人均财力的部分则按40%的比例从中提取。

(四)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应明确定位于外溢性项目和上级政府的委托项目。我国规范性的转移支付应在整合现行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构造。首先,应明确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三类,一是中央与地方共同拥有的,由中央按自己负担的份额拨给地方。二是由中央委托地方承办的事务,中央向地方拨付项目的全部支出。三是中央对地方兴办的事项认为有必要给予奖励和资助而拨给地方一定数目的资金。其余则不再安排专项拨款。将目前几乎覆盖所有领域预算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合并整合,主要集中于教育、基础设施、三农等,从而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率。其次,在转移支付中,应采用配套拨款和不配套拨款相结合的方式。配套比率的确定或中央政府的补助,应根据溢出的规模和中央政府对受援项目的偏好强度来确定,溢出规模越大、强度越高,配套比率就越高。同时,配套比率应根据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全国采用一个配套比率就意味着对贫困地区的歧视。因此,我国应对中、东、西部地区制定不同的配套比率。对于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应有较高的配套比率,即对地方的配套资金要求比例降低,尤其是对西部一些地区,配套比率应予以取消,也就是采用非配套的专项拨款形式。

(五)稳步实施政策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应明确定位于增进国家的内聚力,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地区的稳定性显得尤为重要。地区间差距的扩大,必然会影响到国家的内聚力。因此,国家必须对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进行额外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但其所占比例不应过大。由于中央政府对政策性转移支付的具体执行有极大的“相机抉择权”,因此,决策过程必须有透明度。

财政转移范文篇3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一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其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该办法通过测算各地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决定财政资金分配。二是税收返还,返还额以1993年的税收收入为基数逐年递增,具体测算方法是,以1993年为基期年,对按照分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总额(消费税 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如数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当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30%确定。三是专项补助,主要用于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四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上解。

转移支付的实质是一种补助,具有矫正均衡功能。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转移支付在平衡各级政府财政能力、弥补地方政府缺口、提供均等化公共产品、优化各地区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乡镇政府而言,要完全担负起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任务,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便如“雪中送炭”。要达到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产品和基本设施建设均等化的基本目标,就要求对各地区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进行调整。

二、我国现行转移支付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在当前的转移支付体系中,税收返还占据最大的份额,但我国税收返还计算方法不尽合理,税收返还额的确定明显是以承认各地区政府既得利益为特征的,采用的是基数法,这种基数法有利于调动高财政收入地区的积极性,但是却固化了财政包干制下所形成的财力不均问题,容易导致“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按照这个返还标准,东部发达地区得到了较多的税收返还,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则返还较少,从而造成了地区间财力分配差距的扩大,转移支付的平衡功能被削弱了,不发达地区从省级一定程度上将财政困难向下层层转嫁,到乡镇一级则无法再转嫁,只好成为改革后果的最终承受者。此外,现行转移支付主要只体现在中央对省级政府的资金划拨,省以下地方政府的相关制度几乎没有建立起来,这也使转移支付制度在缩小政府间财力差距上的作用受到限制。从这两个角度看,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我国乡镇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

与分税制改革前相比,均衡性转移支付从无到有,比重不断提高,显示中央财政的均衡性调控能力不断增强。但是,与公共产品均等化的基本目标相比,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规范性程度和比重仍然偏低,从省以下地方基层财政来看,大多数还缺乏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办法,相当一部分转移支付是通过纵向单一的专项补助形式进行的,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2000年全国县级财政获得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1181亿元中,专项转移支付达566亿元,占48%.虽然根据国际经验,专项转移支付对于实施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发挥中央财政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地方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使用方向明确、见效快、便于监督等特点。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影响了专项转移支付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而补助量的多少没有明确严格的事权界限和合理规范的测算标准为依据,拨款的随意性随时都在发生,最终导致一些县乡政府将过多的精力用于跑关系要钱方面,依赖补助过日子。而另一些地方县乡政府则由于转移支付不公平,挖潜增收勤俭理财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从而使得县乡财政困难状况不断加剧。

而且,有限的转移支付资金还存在不到位和使用浪费现象。我国有五级政府,从政府职能上看中央和省级政府具有收入再分配职能,而中央与省级政府的收入再分配又无法直接针对乡镇财政进行,财力分配权与转移支付权都高高在上,这就使得基层财政既无法从财政体制本身的财力分配上获取足够多的收入,也无法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获取足够多的收入。在多级政府的情况下,即使中央或省级政府有足够多的转移支付规模,在各级政府“财政自利”的影响下,也会造成更多的收入“渗漏”,资金往往在下拨过程中受到肢解。一笔专项资金拨下来之后,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主持资金的运作,还要配备专门人员、办公地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结果最终到达乡镇政府的资金所剩无几的地步。一些财政困难的乡镇政府,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开支和政府的其他支出需要,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比较多,从而使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发生变化。据调查,1997-1999年上半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向全国592个贫困县投入的总共488亿扶贫资金中,竟有4343亿元的资金被不法挤占挪用。[6]

纵观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对转移支付中的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转移支付规模、结算办法、甚至计算转移支付的一些技术性比例等等都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而我国对几千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却只有一个由财政部制定的行政色彩非常浓厚的部门规章性质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缺乏科学确定转移支付的规定,支付的自由性和随意性非常大。

三、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在转移支付的目标选择上,要因支付对象的不同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政策目标。从现实情况看,当前时期,我国建立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应以纵向平衡为主并与均等化相结合。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县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应主要用于弥补主体税收收入不足以提供基本公共产品时的财政收支缺口,而且要保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县乡和不同收入阶层在享受基本公共产品方面达到均等。在税制结构没有大的变动的情况下,仅靠乡镇政府自身,并不能完全改变乡镇财政困境的局面,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财力支持,因此纵向平衡是首当其冲的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而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地理环境与经济发展程度落差大,均等化目标也应该是政府的必然选择。

(一)规范纵向转移支付

1.建立规模适度、稳定可靠的转移支付基金

为转移支付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改变目前转移支付资金结构,改变非均等化资金占主体的状况,形成稳定的转移支付制度。许多国家规定某些税种收入用作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使其具有“专税专用”的性质。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为转移支付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首先,各级政府要建立本级转移支付基金,此基金原则上由本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专款专用。中央可以考虑将取消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量返还后的资金作为对下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省级政府除接受来自中央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还可以选择将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一定比例,作为对下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其次,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除少数确需下达指定地区或项目的专项资金外,其余绝大多数应该在使用范围原则上与上级财政所指示的方向一致的基础上,归集建立上级拨付转移支付基金,并与本级转移支付基金合并一起使用。

2.缩减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增加一般转移支付

与专项转移支付相比,一般转移支付没有给地方政府规定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只是政府财力的补充,下级政府对之拥有较大的使用自主权,主要目的是用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区基本开支的需要,因而更能体现公平原则,计算方法也更科学,可以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避免了专项转移支付的随意性。纵观世界发达分税制国家,一般都是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限定在具有明显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成本的某些基础项目和公益事业上。而我国目前专项转移支付范围过宽,许多专项资金的支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费用分摊标准和专项资金在各地之间分配也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因此,应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大幅度增加一般转移支付,建立以一般转移支付为重点、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的复合体系。一般性转移支付,一方面平衡财政收入,一方面均等各县乡的公共产品供给;至于专项转移支付,则作为中央和省调控县乡经济发展、解决特殊情况的工具。

3.对一般转移支付,舍弃“基数法”,改用“因素法”

基数法弱化了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功能,导致“富者越富,穷者越穷”。因此,应当舍弃“基数法”,改用“因素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测算核定公式:

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1)=(该地方政府的标准支出(2)-该地方政府的标准收入(3)-该地方政府得到的其他转移支付(4))×调整系数(5)

其中,(1)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计算结果为正数,就是该地区应该得到的一般转移支付数额;计算结果为负数,就是该地区财政实力较强,不需要转移支付拨款。(2)该地方政府的标准支出,是根据该地方政府的各类支出的标准单位成本和受益者数量以及调整系数加总得出。(3)该地方政府的标准收入,是根据该地区的gdp、居民总收入、商品零售额、地方税税基和平均税率等因素计算得出。(4)该地方政府得到的其他转移支付,是该地方政府得到的包括专项转移支付等在内的其他非一般转移支付之和。(5)调整系数,是根据该地区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密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程度、人均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等确定,该地区条件越差,系数相应越高,以达到均等化目标。

(二)建立横向转移支付

社会公平是公共财政的主要目的,也是转移支付的最终目标。社会公平,不仅是指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公平,而且包括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方面的平等权利。而仅靠本地财力和纵向转移支付,不发达地区仍然很难达到公共产品提供均等化的目标,这就要以横向转移支付为补充。通过横向转移支付,可以实现地区间相互支持,协调发展,共同富裕,从而在全国范围内盘活均衡机制,使不同地区间公共产品提供大致均等,从而最终实现社会公平的战略目标。

纵观世界各国,经济状况、国体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以及集权和分权的程度各有不同,各国的转移支付模式也随之有所不同,但大体都能够体现均等化的意图,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根据我国国情,目前比较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是,在纵向转移支付间接实现横向财力转移的基础上,借鉴纵向转移支付的标准,在省、市级实现其管辖范围内的各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帮助不发达地区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的目标。

(三)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专门的《政府转移支付法(条例)》,对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形式、资金的用途等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要使转移支付和各级政府的预算同步,从而把转移支付纳入各级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其项目要详细列出,并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改变中央转移支付多头管理的情况,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转移支付管理职能归并,交给一个专门的中央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各级财政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引入惩罚激励机制和有偿使用机制,充分调动下级政府开源节流的积极性,消除下级政府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增强其财政自求平衡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臧朋朋。解决乡镇财政困难,推进农村税费改革[z].打印稿。天津财经学院,2005(6)。

[2]李汉文。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困难及治理研究[z].打印稿。西南财经大学,2003(4)。

[3]徐旭川。乡镇财政制度分析———以江西为例[z].打印稿。江西财经大学,2004(9)。

[4]阎坤。转移支付制度与县乡财政体制构建[j].财贸经济,2004(8)。

财政转移范文篇4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

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于1999年6月,而它真正发展于2000年。西部地区在7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本文以西部大开发以来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简写为“转移支付”为研究对象,探询转移支付在西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一)解决各级政府间财力纵向不平衡,是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

税收和债务工具划分给中央政府集中了较大部分收入。在分税制改革之初的1994年,中央财政自给能力达166%,2000年中央财政经历改革后最艰难的时期,自给比例降到127%,此后,中央财力得到了稳定增长,2004年的184%是改革以来的最高水平。与之相伴,地方财力自给水平稳定在较底的水平,始终徘徊在50%、60%的水平,2004年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仅为59%。由此可见,地方财力的收不抵支现象只能依赖于中央较为充裕的财力支持。

(二)解决地方政府间财力横向不均衡,是转移支付的另一个原因

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表现出了多个层次,支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地区之间的分配也存在较大区别。以2004年为例来说明。中央财政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平均补助为724元,在西部的12省市区中,广西只有621元,四川为619元,贵州恰为724元,可见西部部分地区的补助还处于较低水平。而当年上海市的人均财政补助高达2257元,浙江省也达到了773元。此外,图1还告诉我们东、中、西省市地区之间在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上存在巨大差异,地区之间东多西少的局面明显。这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初衷显然不符,财政转移补助支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二、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现状

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当前,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专项转移支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三种形式。随着中央财力的不断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并且这一增加的趋势依旧十分明确。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达到7330亿元,相当于1994年497亿元的14.7倍年均增长27.7%。西部大开发政策出台以来,中央逐年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规模。依据转移支付的不同形式可以总结如下:

(一)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当年中央财政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全额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期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200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4379.1亿元,其中西部地区占20%,中部地区占23%,东部地区占57%。2005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也达到4143.71亿元。

(二)专项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是财政转移支付中能够体现国家政策意愿的一种方式,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的基本因素包括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一是人员支出因素;二是经济发展因素;三是社会发展因素;四是其他政策因素。专项转移支付能够解决西部发展过程中的“瓶颈”,诸如交通、通讯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兴建问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的规模效应,一定程度上能把财政资金对西部地区的“输血”变为“造血”。2004年中央专项补助为3423.2亿元,其中东、中、西依次所占比例为14%、52%、34%。

(三)财力性转移支付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均衡地方财政能力的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200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达到3812.72亿元,比2004年增长46.4%,其中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比例高达90%以上。它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此处着重谈到两种形式:

1.一般性转移支付

1995年中央财政开始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过渡时期转移支付改名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就全国而言,从1995年的21亿元增加到2004年745亿元;就西部而言,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逐年增加,从2000年的5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369.94亿元。

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从2000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众所周知,西部地区很多地方本身便是民族地区的聚集地,因此,一直以来西部广大民族地区得到了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断增加,2000年25.5亿元,2001年33亿元,2002年39亿元,2003年55亿元,2004年达76.9亿元。

此外,还有“三奖一补”机制、取消农业税后的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形式,也在地区财力均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在西部大开发的实践中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将西部地区开发推向深入的进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由于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当前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略显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与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单一

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下移和财权的上移形成了一对矛盾,转轨时期西部地区庞大的事权和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表现十分明显。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职责大大增加了,直接后果就是行政费用的支出增加。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分税制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的实行几乎把地方政府的财源剥蚀殆尽。地方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恰好能反映出来这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状况。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从12.7%提高到29.3%。其中西部地区更是由12.5%提高到51.1%,2005年以来依赖程度较高的省份是青海、西藏、宁夏、甘肃、新疆,而他们恰好又都是西部的省份。

此外,当前我国均衡财力主要是中央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这一种方式,略显单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均衡地方财力需要中央政府付出越来越大的成本,且这一支出有着较为明显的刚性特点,这就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风险和支出压力。其实,西方发达国家在均衡地方之间财力状况方面,还存在省际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这种形式,某种程度上它的运行状况相当良好。

(二)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规模过大

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是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税收返还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期年,制定税收返还基数的时候,实质上已经默认了东南沿海省市和中西部省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之间财政实力的差异。因此,采用税收返还方式进行转移支付,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因历史、自然原因而形成的地区间财力差异问题和各地区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差异问题。

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重变化,可通过我国1999-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的细项分类加以说明。从图2可知税收返还比例自1999年以来虽成下降之势,但最低时还保持在35%之上,仍然处于转移支付各细项分类之首。专项转移支付也始终能够处于30%之上的水平。两者之和虽说已从1999年87.2%的水平降到2004年的60.4%,可谓降幅巨大,但依旧占据转移支付中的绝对多数。而有利于地区财力均衡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才处于28%的水平,还不到总量的1/3。

(三)财力性转移支付有待进一步完善

财力性转移支付在均衡地区财力能发挥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我们采用基数法确定对不同地区的补助金额,这一方法直接导致了转移支付制度的失效。1995年我国初次采用因素法这种方式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它被称为“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法”。主要内容有:核定各省级地区的标准支出数,将其与1994年实有财力进行比较,凡财力不足而出现收支差额者,将其列入转移支付对象。

这种办法虽然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上的一大突破,为转移支付制度克服人为因素干扰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它是两个不同体制的产物,在确定这一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既得利益,因而这一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采用因素法的转移支付力度有限,其占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太小,同时在技术方法、影响因素的选择和权数的分配上还不是很完善。

(四)转移支付缺乏法律支撑和监管机制制约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为法律基础的。这两部规范性文件均不是针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定的专门法,充其量是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确认。实践中多是以行政规章作为指导依据,与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

同时我们在实施转移支付的形式、原则,组成转移支付制度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各自的实施目标、资金的分配方法和拨付程序上依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主体还不十分明确。

四、对完善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政策的思考

(一)明晰财权与事权的划分,探索新形势下的转移支付模式

财权与事权的不一致是分税制以后的突出问题。为了使地方政府不会因为缺乏财力而使事权得不到有效落实,需要思考如何丰富地方财源。地方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税收体系,可以通过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适当增加地方政府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上的一些权利。西部地区解决这一问题任务更为繁重,可以给予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更多的政策优惠,如赋予地方政府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其比例的权利等。进一步完善共享的增值税、所得税相关事宜,保证地方财力有一个稳定的来源。

探索创新省级之间横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德国政府采用了一种为世人称道的成熟的横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在国际上有着广泛的影响,我们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学习德国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横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也许囿于体制的原因或者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一时间无法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横向转移支付,至少我们多了一种使各方财政平衡的不同思路,待经济进一步发展,条件成熟后完全可以尝试一下这种支付形式。

(二)减少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的比重

降低税收返还等在转移支付中的比例有利于地区财力的均衡。税收返还的数额巨大,每年有3000多亿元,建议将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而不是按地方基数方法分配。这样可以减小税收返还所带来的扩大地区财力效果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平衡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财力状况。

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财政补助中成功的经验,降低专项补助的规模,当中央提供专项资金时,明确方向,但要减少地方的配套资金提供的比例和范围,不使专项资金流向富裕的地区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三)规范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方式

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采用公式法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应成为主流方式,使它在均衡地区财力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因素法”在转移支付中的使用。根据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实际,用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转移支付,应更多地考虑地区差异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大体归为三类:一是自然因素,包括各地区的面积、人口、种族和气候等条件;二是经济发展水平,包括各省区人均gdp,人均财力、投资占gdp比率等变量;三是公共服务水平因素,例如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供给水平。

(四)加强转移支付的法律支持和监督机制完善

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监督任何资金的基础。转移支付资金也不例外。首先,应进一步修订《预算法》,明确转移支付在预算中的地位、作用及表现形式;其次,应制定《政府间转移支付法》,明确实施转移支付的形式、原则,资金的分配方法和拨付程序,以及违反时进行处罚的标准等;再次,可以考虑在即将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法》中明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的优惠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照顾。

同时,要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倡多部门的共同监督,构建起由各级人大、审计部门、财政内部监督部门和社会所组成的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李萍.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图解[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0-94.

[2]马拴友,于红霞.转移支付与地区经济收敛[j].经济研究,2003(3):26-33.

[3]霍克,丁伟.我国地方财政收支收敛性检验与实证分析[j].财政研究,2005(9):32-34.

[4]黄解宇,常云昆.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模型分析[j].财经研究,2005(8):111-122.

[5]宋超.发挥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制度作用的对策分析[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6(11):12-16.

[6]罗荆,唐红军.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思考[j].新疆财经,2006(2):48-52.

上有着广泛的影响,我们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学习德国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横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也许囿于体制的原因或者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一时间无法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横向转移支付,至少我们多了一种使各方财政平衡的不同思路,待经济进一步发展,条件成熟后完全可以尝试一下这种支付形式。

(二)减少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的比重

降低税收返还等在转移支付中的比例有利于地区财力的均衡。税收返还的数额巨大,每年有3000多亿元,建议将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而不是按地方基数方法分配。这样可以减小税收返还所带来的扩大地区财力效果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平衡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财力状况。

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财政补助中成功的经验,降低专项补助的规模,当中央提供专项资金时,明确方向,但要减少地方的配套资金提供的比例和范围,不使专项资金流向富裕的地区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三)规范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方式

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采用公式法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应成为主流方式,使它在均衡地区财力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因素法”在转移支付中的使用。根据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实际,用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转移支付,应更多地考虑地区差异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大体归为三类:一是自然因素,包括各地区的面积、人口、种族和气候等条件;二是经济发展水平,包括各省区人均gdp,人均财力、投资占gdp比率等变量;三是公共服务水平因素,例如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供给水平。

(四)加强转移支付的法律支持和监督机制完善

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监督任何资金的基础。转移支付资金也不例外。首先,应进一步修订《预算法》,明确转移支付在预算中的地位、作用及表现形式;其次,应制定《政府间转移支付法》,明确实施转移支付的形式、原则,资金的分配方法和拨付程序,以及违反时进行处罚的标准等;再次,可以考虑在即将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法》中明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的优惠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照顾。

同时,要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倡多部门的共同监督,构建起由各级人大、审计部门、财政内部监督部门和社会所组成的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李萍.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图解[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0-94.

[2]马拴友,于红霞.转移支付与地区经济收敛[j].经济研究,2003(3):26-33.

[3]霍克,丁伟.我国地方财政收支收敛性检验与实证分析[j].财政研究,2005(9):32-34.

[4]黄解宇,常云昆.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模型分析[j].财经研究,2005(8):111-122.

财政转移范文篇5

一、*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情况

*市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建立并在近几年逐步得到完善的。财政体制改革时,湖北省在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了原有的财政包干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形式,建立了省政府对*市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制度,初步形成了以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近几年,为配合中央其他政策的实施,又相继建立了诸如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的转移支付。

(一)*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运行情况

转移支付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即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业税免征和取消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表

1、税收返还

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实施税收返还,将中央通过调整收入分享办法集中的地方收入存量部分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目前中央、省对*市的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

“两税”返还是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将原属于地方税源的上划给中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一定计算方法确定后,按来源地原则返还给地方政府。“两税”返还额以1993年中央增值税与消费税为基数,从1994年起对比上年增加部分按1:0.3的系数返还地方。

所得税基数返还为固定数额,省对*市所得税返还基数为16.7亿。对企业所得税基数的核算办法,市级以2000年实际完成数乘以2001年1-9月增幅或者1999年、2000年两年平均增幅为基数。

2、一般性转移支付

根据所依据的政策、测算时所考虑的因素以及政策目标和资金功能的不同,省对*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为激励性(一般)转移支付和政策性(一般)转移支付两种形式。激励性(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在保持已形成的市财力基数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存量不变的基础上,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增量中的一部分作为激励性(一般)转移支付,鼓励地方进一步发展经济,壮大财政收入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做小财政供养系数;政策性(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重大政策在*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对两类转移支付补助的具体分配和测算,按照规范化与透明化的要求,采用因素法,实行公式化计算,纳入省及县(市)两级预算管理。

(1)激励性转移支付

激励性转移支付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社会保障等公共支出、偿还政府债务以及支持经济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市州本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财政改革与管理量化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和烟草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组成。

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为计算依据,主要考核市一般预算收入的完成情况。某地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达到一定的水平,省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具体计算办法用公式表示为:

mi=[(fi-f)/∑(fi-f)]*m

其中:

mi为某地享受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

fi为某地一般预算收入可比增长率

f为全省同类地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平均增长率;

∑(fi-f)为全省县(市)(fi-f)为正数之和,当某地(fi-f)<0时,该地不享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激励性转移支付;当某地fi<0时,该地下一年度fi按两年平均数计算。

m为全省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激励性转移支付总额。

②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

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以工商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长为计算依据,主要考核地方工商四税的完成情况。其主要计算指标为按财政供养人员计算的人均工商四税增长幅度和工商四税增长绝对额。

对*市,工商四税增幅超过16个市(州)的平均增长水平,根据其省级工商四税增收绝对额,省财政按省分成当年增量的5%给予奖励。

③市州本级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

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后,省政府为了进一步调动市(州)政府帮助和支持所辖县市大力发展县城经济的积极性,对*按照其所辖县市财政收入增长享受的省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额(含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和市对所辖县市财政补助增加额,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市本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该市所辖县市享受省收入激励性转移支付之和 该市本级对所辖县市财政补助增加额]×省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④财政改革与管理激励性转移支付

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四大改革,是建立在公共财政的基础,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是市场经济机制对财政运行的客观要求。为了促进各市积极推进财政改革与管理,省财政专设财政改革与管理激励性转移支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按*市财政改革与管理工作的考核结果确定。财政改革与管理激励性转移支付,50%作为市财力,50%用于财政系统推进四项改革工作的人员培训、宣传发动、必要的设备购置等支出,并接受审计监督使用。

⑤烟草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

为了支持我省烟草工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对各市支持烟草行业发展、完成烟草年度销售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通过转移支付实施奖惩。

烟草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的考核以省烟草公司下达各市(州)支持烟草公司销量计划和卷烟年销售收入计划为责任目标,并适当考虑卷烟销量比上年实际销量增减的因素,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州卷烟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某市州年销售卷烟实际完成数-某市州年销售计划指标数)/全省各市州销售卷烟超计划之和×50% (某市州省产烟年销售收入实际完成数-某市州省产烟年销售计划完成数)/全省各市州省产烟销售收入实际完成超计划之和×35% (某市州年销售卷烟实际完成数-某市州上年卷烟销售实际完成数)/全省各市州卷烟销量超上年之和×15%]×省对市州烟草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之和

(2)政策性转移支付

政策性转移支付包括: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义务教育、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保证教师、公检法司干部工资的正常发放和机构的正常运转;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用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和支持市域经济发展。

①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

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着力于提高地方财政基本保障能力,支持其经济的发展。具体为:省财政对*市20*—20*年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增量财力,给予全额返还。用公式表示为:

某税种省集中增量财力=(该年该税种完成数-2003年该税种完成数)×(现行财政体制省分享比重-2002年体制调整前省分享比重)

当省集中某税种财力为负值时视为零值,不与省集中其他税种增量财力相抵。

②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

近几年来,由于我省部分县(市)行政区划变更,新洲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这些原属县(市)管理的农村中小学划入*市城市区管理,为体现均衡性,将这些城区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范围,总的原则是按学生数进行分配,同时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财力进行补助系数调整。

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包括义务教育经费财务困难补助、缺编人员经费补助、超编人员经费补助、奖励补助。用公式表示如下:

某地义务教育政策性专项转移支付=该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财力困难补助 该市义务教育缺编(或超编)人员经费补助 该市义务教育奖励补助

③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

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弥补公检法司部门基本运转经费不足,通过转移支付,切实提高政法部门基本经费保障能力。主要根据政法标准人员经费需求、标准公用经费需求、政法标准政法人员、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测算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县(市、区)政法需求缺口转移支付=该县(市、区)政法经费需求缺口×政法需求缺口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

某县(市、区)政法需求缺口=该县(市、区)公检法司标准需求-该县(市、区)政府公检法司标准财政投入

政法需求缺口转移支付系数为100%

3、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主要由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与农业税免征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组成。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应不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应安排10%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

4、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

为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结合实际情况,我省从20*年起增加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具体是省对市实行“两奖一补”。

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

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其目标是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以减轻产粮大县财政压力。

对乡镇撤并工作给予奖励

为精简政府机构,提高行政效率,推动各县(市、区)的乡镇撤并,对各地1999年—20*年乡镇撤并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一个乡镇奖励50万元。

对补缴乡镇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为了促进县乡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鼓励乡镇事业单位积极转制,与财政解除供养关系,20*年省财政对补缴乡镇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资金缺口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计算公式为:

某市补缴乡镇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补助

=[该市乡镇事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求额-省对该市“两奖一补”之和]×省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人均补助水平偏低调增补助

地方补缴乡镇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求额

=该市乡镇事业人员数的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平标准

5、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的目标是通过中央对地方的适当补助,缓解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由于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而形成的财政支出压力,促进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1999年—2003年,中央四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出台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和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中央对地方四次调资转移支付,每次补助地方的数额确定后,以后年度均作为基数定额补助。

6、专项转移支付

与财力性转移支付不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时即指定了使用方向,其使用必须依照相应的要求,除专款专用外,还包括事先确定好具体的项目和所需资金,以及拨款的对象和拨款的时间,有时还必需配套相应资金等。我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公共支出、地区均衡发展等方面的支付比重较大,大多用于国家要求重点保证的支出项目,如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医疗、支农、粮食风险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等生态环境建设等公共领域。

(二)20*年至20*年*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总量情况

1、财力情况

20*至20*年期间,*市财力呈稳步上升趋势,按同比例计算,全市财政收入以年均28.13%的比率增长,同时全市财政支出以年均28%的比率递增。我市全市财政收入由三部分构成: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上划省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20*年*全市财政收入288.59亿,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29.21亿,而全市财政支出163.85亿。20*年,*市全市财政收入达到389.35亿,地方财政收入达170.43亿,全市财政支出2*.9亿。20*年,全市财政收入达502.3亿,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31.8亿元,全市财政支出为298.2亿。20*,20*,20*三年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市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为:78.85%,83.17%和77.73%。

2、转移支付总量情况及分析

为支持*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央、省①对*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在不断加大。按宽口径计算(将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计入全部转移支付)②,中央、省对*市转移支付总量20*年为74.*亿,到20*年增加到84.82亿,20*年则达到1*.09亿。

具体上,从财力性转移支付来看,省对*市的税收返还(包括“两税”返还与所得税基数返还,其中所得税基数返还为16.7亿)在数量上始终占据我市转移支付总额的绝对多数,从20*年的55.76亿上升到20*年59.93亿,占省对*市转移支付总额的比例有所下降,从20*年的75.3%降至57%,这主要是由于省对*的一般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加大;省对*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20*年数额为1.2亿,20*年增加至10.67亿,翻了近九番,占总额比从1.62%上升到10.15%;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略有降低,从20*年的6870万元减至61*万元,占比从0.93%降至0.58%;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从20*年的6683万元增至20*年的10311万元,占比从0.788%增至0.98%。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小幅上涨,从20*年的5.1亿增加至20*年的9.77亿,占比从6.89%上升到9.3%;其他转移支付略有增加,从20*年的5.1亿到20*年的8.2亿,占比从6.89%到7.8%。

专项转移支付金额也逐年上升,20*年为3.66亿,20*年为7.8亿,20*年则达到12.89亿,占比从20*年的4.95%上升到20*年的12.26%。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作用及效果

(一)对地方财力的弥补

数据显示,中央、省对我市的转移支付已构成*市地方可用财力的一项重要来源。按宽口径计算,从转移支付总额占全市财政支出的比例来看,20*年为35.24%,20*年为41.39%,20*年为45.18%。

从市本级情况来看,20*至20*三年市本级转移支付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25%,58.69%,67.86%;转移支付与市本级总支出之比分别为36.44%,34.1%,36%。可见,转移支付资金为我市地方财政提供了额外的收入来源,弥补收支差额,增强了地方财政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能力。

(二)对政策目标的贯彻

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确保了政策目标的落实与贯彻。

以社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例,社保资金的常规项目有50多个,广泛分布于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与其他专项多个方面。

充分利用社保资金,*市近年来不断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20*年,*市筹措就业再就业、养老、抚恤救济、城乡低保等资金35.13亿,开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和“4555”人员社保援助,支持与全面落实新一轮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安排资金21.3亿元,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标政策;拨付资金6.15亿元,支持开展城乡低保、大病医疗统筹、残疾人救助、“5个5”救助、鳏寡孤独及乞讨流浪人员救助等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筹措资金5.14亿元,做好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军转干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涉及民生事项的政策落实。

此外,20*年,*市还拨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2.8亿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需要和乡镇机构正常运转;对“三农”投入20.85亿元,重点支持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公路、小城镇建设,发展农村教育及文体事业,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落实各项惠农政策。

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近年来,上级部门非常重视*市的经济发展,每年安排大量的转移支付资金,*市社会事业和经济建设都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分税制已实施十多年,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弊端。

(一)转移支付确定方法不科学

“基数法”即“存量不变,增量调整”。从一般性转移支付来看,“基数法”限制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作用。此外,省级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仍贯用按“基数法”确定,专项拨款有不少也采用“基数法”分配,只能增不能减。“基数”未能具体考虑我市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的发展等因素影响,忽视了不同地方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差异,缺乏合理的客观标准,导致了不规范的分配模式。不但不能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各地区财力不均问题,而且使现行的地方转移支会制度依旧保持原体制的分配格局,起不到平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

(二)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

现行的省以下财政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有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等,种类过多,错综复杂,政策指向不明确,多年沿袭的财政体制利益交错,得不到良好的解决。转移支付形式种类繁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缺乏统一、严密的制度,资金分配的标准或依据尚不够科学,造成专款的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零星分散,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这种多形式转移支付制度,不可避免地使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划分不稳定,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与其财力不匹配。

从专项补助来说,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涉及基础建设、教育科技、农村农民、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较多方面,有的专项过多,如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几近巧立名目,杂乱无章;有的专项太少,如基础教育、科研、环保等方面,资金零星分散,难以重点突出。同时,上级专项补助地方支出的项目几乎涵盖所有预算科目,有的项目设置依据不足,失去政策导向作用;有的分类不科学,交叉重复,改变了原意;有的用途不明,事权界限模糊等等。并且,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分配方法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容易发生“寻租行为”。

(三)影响地方预算的完整性

目前由于上级政府在安排补助下级专项补助资金时的预算不细化、用途较模糊,而且预算管理不透明、资金分配随意性较大,致使下级政府无法全面掌握上级补助地方支出的规模和种类,在年初的预算安排中也无法准确编入上级补助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对于地方来说,每年的转移支付是不可预测的,年初不能知道转移支付的数量,无法和地方自主财力一起统筹考虑使用。同时,不稳定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下级财政对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难以准确预测,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无法纳入当年的财力安排,影响了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此外,中央有些属于自身职能范围的支出政策,中央只通过转移支付安排一部分资金,其他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由于地方的财力年初预算已经有所安排,如果安排配套资金,对地方预算将造成较大冲击。

(四)增加地方政府利息负担

再者就是转移支付的拨付不及时,地方不得不靠银行贷款使资金按时到位,由此背上沉重的债务和利息负担,更增加了地方的财力紧张程度。如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由于地方自身社保基金收不抵支,和自由财力不足,必须依靠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来提供保障,如果上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及时到位,下级为按时兑现落实政策,除财政拿出一部分进行补助外,大部分基金缺口需向银行贷款解决,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和利息负担,更为为严重的是,地方财政并未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因此债务负担自然也就成为地方财政的无形缺口,当勉强维持政府运转的地方财政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必然挤占用来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资金,甚至诱发专项资金的违规和错位,严重侵蚀财政的根基。

四、创新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建议

创新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首先要实现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复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纵向或横向平衡财政。但是,中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的这种作用并不明显:财政转移支付的的趋势是向财力发达地区集中,转移支付资金中真正用于均等化的不多,没有起到保证最低社会公共服务的作用。产生此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转移支付的规定和做法杂乱无序,很不规范。因此,要调整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使转移支付制度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规范化要求。

(一)短期思路:调整规范,合并相类似的项目,将已固化的专项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简化转移支付种类,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形式,首先应分类处理,将具有一般目的转移支付性质的资金纳入过渡期转移支付,以确保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对具有专项转移支付性质的资金,应纳入专项拨款的范围,根据成本补偿或其他原则,针对特殊政策目标进行分配。同样,决算补助也要根据情况,能进体制基数的进基数,对其中具有财力补助性质的资金要纳入过渡期转移支付中。

其次,应根据我国的情况,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形式。转移支付形式的选择主要依据两条原则:一是在近期如何有利于新旧体制的衔接;二是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的转移支付可分为如下四种类型:1、税收返还。为了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不对地方财政情况造成剧烈的冲击,从目前的情况看,还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留税收返还这种形式,等它的比重逐渐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再予以取消。2、一般性的转移支付或称均等化拨款。在分配方法上,采用因素法,根据各地的客观差异,确定不同的参数变量,再按照有关法定公式对各地区的补助额进行测算。在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规模,逐渐完善计算方法的基础上,以之为主体形成我国的均等化拨款。3、专项拨款。应该大力规模现有的专项拨款,使之成为国家在环保、产业等各个方面对地方政府加以引导,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4、分类拨款。建议设立分类拨款来贯彻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主要是对地方的农业开发、交通运输、通信、能源、原材料和教育、科技等方面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特定项目进行补助。

再次是应结合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转变管理机制的要求,清理现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使项目的设置更科学、合理。该项工作的重点为:规范政府行为,取消不合理的专款项目,如用于支持生产性企业的科技三项费用等;将部分具有财力补助性质、宏观调控作用不明显的专项补助改为一般财力补助,作为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时考虑的调整因素。具体上,可将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分为取消类、整合类、固定数额类、保留类等四种类别,并分别处理。对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以及按照新形势不需要设立的项目,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一致、可以进行归并的项目予以整合;对每年数额固定,且分配到各省数额固定的项目,调整列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符合新形势需要的项目继续予以保留。目前中央财政加大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关乎民生的社会事业投入力度大多采取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这是符合当前政策和管理方式需要的。从长远看,管理制度完善后,一些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自然形成地方支出基数,相当于财力性转移支付。

(二)长期思路:纳入到整个财政体制的完善中考虑,通过体制完善促使转移支付功能复位

1、改革现有行政体制

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结构是分税制最基本的体制要素,这样可以保持各级政府在财力上的相对独立性,较好发挥激励约束的作用提高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水平。从我国目前财政体制看,五级政府、五级财政造成基层财政困难、主体税种缺乏、难以进一步推进分税制改革等问题,需要首先简化财政管理级次。这样做会使财政级次与政府级次出现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的不对应,但从长远看是应该最终对应起来的。简化财政级次之后,乡级政府随着事权的大量减少,一般应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市级政府由于其事权与财权同县级政府趋于一致,也需要改变原来的上下级关系,成为平级政府。同时,要做好精简政府人员工作,使财政供养人口同扁平化后的政府级次相适应,减轻财政负担。

2、改革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在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要求必须按公共物品的层次性来规范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范围。即全国性的公共物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性的公共物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这是划分政府间事权的最基本的原则。对于财权的划分,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即凡是对流动性生产要素所课征的税,使用累进税率的、具有再分配功能和经济稳定功能的税收归入中央税;属于地方税的则是一些对不流动的生产要素所征收的税收和在经济循环中比较稳定的税收;受益税和使用税则可根据受益范围分属于各级政府。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地方转移支付的范围。二是合理划分税收收入,建立和扩充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现在地方主体税种只有营业税,应进一步发展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只有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才能真正完善起来。

3、统一转移支付标准额度

转移支付的最终目标是消除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这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的。因此,在设计目标时,笼统地提出财力均衡或社会公平是远远不够的。转移支付目标的确定,应立足长期发展,针对地区间存在的财力差距,通过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从而消除地区间贫富差距。

用公式核定转移支付标准额度是规范化转移支付的主要标志,是世界各国经过多年探索得出的共同经验,当然也是我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首要步骤和改革关键,为了更好地优化转移支付政策的目标与运行,必须逐步由基数法向因素法过渡。采用“因素法”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科学、准确地找出影响和决定各级政府收支的基本因素,主要有基础因素(包括人口、土地、自然环境、行政机构等)、社会因素(包括市政建设、教育、卫生等)、经济因素(包括人均gdp、价格差异、通货膨胀等)。在此基础上,按照各因素对地方财政收支影响程度的大小确定统计标准,并以此作为测定地方政府潜在税收能力与支出需求的宏观依据;然后根据地方的税源、税种以及税基、税率等测算出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论收入;最后根据上述二者的差距推算出转移支付的额度。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政府转移支付的额度较为公平合理,避免“基数法”模式下的利益冲突与磨擦,增加转移支付制度的科学性与透明度,而且可以有效解决基数法中存在的区域不均、目标模糊、效率低下等问题,从而大大提高有限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财政转移范文篇6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国务院委托,我着重就规范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请予审议。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非常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全国人大对此十分重视,积极给予指导并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转移支付体系不断完善,转移支付管理不断加强,转移支付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但受一些因素制约,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逐步加以规范。

一、财政转移支付基本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实施税收返还,将中央通过调整收入分享办法集中的地方收入存量部分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目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按1∶0.3增长比率计算,所得税基数返还为固定数额。中央财政并不拥有税收返还的分配权、使用权,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是地方财政可自主安排使用的收入,在预算执行中通过资金划解直接留给地方。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3930.22亿元。这部分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计算,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8%;如果将其视同地方财政收入,则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2.6%。

目前,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由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

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不需地方财政配套。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

二是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9143.55亿元,比1994年增加8682.8亿元,增长18.8倍,年均增长28.3%。1994-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从11.4%提高到30%。其中,中部地区由14.7%提高到47.2%;西部地区由12.3%提高到52.5%。

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不断完善,尤其是财力性转移支付的确立和完善,改变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一对一”谈判、“讨价还价”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增强了财政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合理性,减少了中央对地方补助数额确定过程中的随意性。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增加,支持了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财力性转移支付体系,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

一是1995年建立中央对地方过渡期转移支付,根据各地区总人口、gdp等客观因素,按照统一的公式计算其标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对存在财政收支缺口的地区按一定系数给予补助,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系数越高。这种分配制度和办法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并得到地方的广泛认可。2002年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央财政因改革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建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2006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达到1529.85亿元,比2001年增加1391.69亿元。

二是2000年为配合西部大开发,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增值税环比增量的80%转移支付给地方,同时中央另外安排资金并与中央增值税增长率挂钩,2006年共155.63亿元。

三是1999年、2001年、2003年和2006年中央多次出台调整工资政策。对因调资增加的支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考虑各地区困难程度实施调整工资转移支付。2006年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为1723.56亿元。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根据政策要求和地方的承受能力测算实施,促进了相关政策的平稳出台和社会安定。

四是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实施农村税费改革造成的净减收,中央财政考虑各地区困难程度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为751.3亿元。

五是2005年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中央财政出台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政策,对各地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给予奖励和补助,2006年为234.55亿元。其中,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资金为84.55亿元,平均每个县800多万元。2003年全国财力不够保工资和运转的困难县为791个,由于实施该项转移支付,至2006年县乡政府“保工资、保运转”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由1994年的99.8亿元提高到4731.97亿元,年均增长38%,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1.6%提高到51.8%。财力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大大提升了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水平。2006年,如果将东部地区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作为100(约等于人均一般预算支出),中西部地区仅为32。在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实施地区间收入再分配后,中、西部地区人均一般预算支出分别上升到55、63,与东部地区的差距明显缩小。

(三)增加专项转移支付,重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2006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由1994年的36137亿元增加到4411.58亿元,年均增长23.2%。新增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农、教科文卫、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领域的支出,体现了公共财政的要求。

一是在支农方面中央财政实行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深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由2002年的260.92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551.49亿元,年均增长20.6%,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10.9%提高到2006年的12.%。

二是在教育方面2006年全部免除了西部地区和部分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200万名学生的学杂费,为37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780万名寄宿生补助生活费;2006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150亿元和211亿元,并对部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学校,平均每学年每个小学生减负140元、初中生减负180元。中央财政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由2002年的48.69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167.97亿元,年均增长36.3%,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2%提高到3.8%。

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42.7亿元,全国50.7%的县(市、区)进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参合农民4.1亿人,从制度和机制上缓解了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中央财政卫生专项转移支付由2002年的10.07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113.8亿元,年均增长83.3%,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0.4%提高到2006年的2.6%。

四是社会保障方面在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增加8个省份开展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扶持对象达2288万人。中央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由2002年的754.73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1666.82亿元,年均增长21.9%,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31.4%提高到2006年的37.8%。

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增加,并大力投向事关民生的领域,落实了中央政策,引导了地方政府资金投向,大大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过程中更多地考虑与政策相关的人口、粮食产量等因素,公共财政阳光照耀到了政策涉及的所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目前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共计213项。根据职能分工,有的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比较多,有的部门比较少或者没有。如民政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补助优抚对象经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等项目。又如教育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等项目。

(四)加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一是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和分配办法。在财力性转移支付方面,不断改进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数等测算方法,引入激励约束机制,转移支付办法、数据来源与测算结果公开。在专项转移支付方面,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在工作中参照这一办法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申请和审批、分配和使用、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提出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大多数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采取“因素法”与“基数法”相结合、以“因素法”为主的分配方法,并补充修订了相关的专项管理办法。

二是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将一些原列入部门预算、执行中下划地方的项目,如车辆购置税项目,在年初时列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规范了相关财政资金的拨付渠道和管理程序。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安全有效,财政部于2007年在全国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通过多项措施防止支农资金违规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还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是逐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国务院高度重视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全额列入省级总预算,同时在省级总预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预决算的监督”。2005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报本级人大预算草案的内容和格式;2006年又印发了《关于地方政府向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地将上级政府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补助,全额列入本级预算。各级政府向人大报送预算的程序更趋规范,内容更趋完整。需要说明的是,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众多,情况不同,有的在年初可以确定数额,有的在执行中需要进行项目审批,有的如救灾、救济只能根据执行中出现的情况确定使用对象。

四是努力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合工作,提高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效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合工作涉及相关政策协调、机构职能配合,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整合工作的推进路径有两种选择:一是自上而下,从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制定入手进行整合,这样做有利于从源头上根治,但涉及大量的政策、职能调整,难度很大;二是自下而上,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最终使用层面着手整合,这样做也会遇到审批权限等机制性问题,需要探索解决。近几年财政部门选择从支农专项资金整合入手,自下而上地大力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合工作。2006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通过支农资金整合,形成了政策、资金合力效应,发挥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促进农民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地方财政部门也大力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合工作。河北省在2003年出台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云南省自2004年起在3个县开展“省级专款切块到县”改革试点,2005年推广到16个县。

五是积极开展专项转移支付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有效解决资金挪用和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从2003年开始,中央财政选择了部分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如对免费教科书、流动舞台车、送书下乡、贫困地区公安装备实行了政府采购。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负担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经费从2006年7月1日起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中央财政实行动态监控。

财政转移支付不断规范的同时,在管理方面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受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间支出责任不清晰等体制性因素制约造成的,如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造成部分地方多头申请、重复要钱;部分项目计划与地方实际需要脱节,地方政府又无法结合实际作必要调整和统筹安排,造成转移支付效率不高和资金损失。有的是制度设计不周密造成的,如分配办法不合理,过多考虑地方具体事务支出缺口,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资金安排产生“挤出效应”;专项转移支付配套对地方财政形成较大压力,有的地方临时挪用其他资金或借债配套,配套资金并未真正落实;省对下转移支付不尽规范,部分地方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不明显。有的受决策程序时间所限,如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当年拨付时间较晚,形成大量结余结转,影响使用效益。有的是执行制度不严,如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使用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挤占挪用现象。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提高认识、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督逐步认真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思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战略目标,对现有转移支付进行必要的清理整合,提高转移支付的公开性、合理性与有效性,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主要措施是:

(一)加快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同时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二是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具有跨地区“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分清主次责任,由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争取在若干关系民生的重大领域支出责任划分上取得突破。三是在维持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结合下一步税制改革和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调整情况,按照“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

(二)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财力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多高合适,需要从宏观调控的目标和转移支付的政策意图来判断,要由现实的财政体系来支撑。目前有些地方存在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同时专项转移支付配套压力较大的现象,有些地方又存在地方自有资金安排重点支出不足同时大量安排楼堂馆所等一般性支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要实现政策意图和管理要求,需要专项转移支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合理搭配。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一方面继续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等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推动民生的改善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可直接设立;中央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求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严格控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再实施。二是结合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转变管理机制的要求,清理现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中央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分为取消类、整合类、固定数额类、保留类等四种类别,并分别处理。对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以及按照新形势不需要设立的项目,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一致、可以进行归并的项目予以整合;对每年数额固定,且分配到各省数额固定的项目,调整列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符合新形势需要的项目继续予以保留。目前中央财政加大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关乎民生的社会事业投入力度大多采取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这是符合当前政策和管理方式需要的。从长远看,管理制度完善后,一些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自然形成地方支出基数,相当于财力性转移支付。

(四)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制度。每一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审批和分配,要做到有合理明确的分配依据、有操作规程,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则。除要求保密的外,适时公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做到公开透明。要做到按制度管理,减少随意性。下一步我们将总结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透明度方面的经验,推进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改革。

(五)研究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明确的“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保留的专项拨款,一律不得要求地方予以资金配套”的规定,严格执行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规范配套政策出台程序,将地方配套的总体负担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今后对属于中央事权的项目,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不再要求地方配套;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分别研究确定配套政策,区别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配套政策;对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为了鼓励地方推进工作,可采取按地方实绩予以奖励或适当补助的办法。

(六)积极研究创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方式。

一是尽可能多地采用因素法、公式法或以奖代补方法分配资金。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使积极采取措施的地方受益,避免“鞭打快牛”,避免地方形成依赖心理。对部分补助地方项目可以考虑由中央确定使用方向、按因素法分配,具体项目由地方确定,由现行的项目审批制改为项目备案制。

二是研究改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流程,提前编制预算。将数额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指标通知地方,并要求地方编入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以有利于人大监督。针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上年同期下达数额以内,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适当授权的方式,提前预拨资金。专项转移支付执行中加强管理、加快审核,均衡资金拨付进度。

三是继续选择符合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随着金财工程建设的推进,研究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信息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动态监控。

四是研究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在中央财政加大重点领域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的同时,注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追踪问效,研究建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体系。采取措施切实取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受益人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预算程序中来。

(七)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体系。

《转移支付法》已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目前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转移支付立法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作为过渡措施,要抓紧拟订办法,以国务院条例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增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的约束,理顺专项转移支付的决策、协调、分配、监管等工作机制和程序。

(八)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规范省对下转移支付。

在确保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有效实施的同时,兼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以提高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为目标,重点研究建立地区间财力差异控制机制,强化省级政府均衡行政区域内财力差异职责,将县市间财力差异水平控制在限定的幅度之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大力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减少财政管理层次。研究探索有效措施,规范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并引导省级政府加大对基层财政的支持力度,促进省内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转移范文篇7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立法建议

要改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推进立法是当务之急。在公共财政的各个重要环节中,我国已对预决算和政府采购进行了立法规范,然而财政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任何制度在缺乏相关制度配合的情况下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由于转移支付立法的缺失,当前我国财政运行中“敞口预算、预决算两张皮”等混乱现象成为始终难以克服的症结,也使《预算法》难以得到很好的遵守,这种局面的长期存在是不可想象的。

一、当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从1994年起,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开始逐步进行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之初,采取了与原包干体制双轨并行逐步过渡的方法,转移支付的主要方式有:一般性补助范畴,体制补助与上解;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补助与上解。从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这套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一种新老体制同时并存的混合型分税制财政体制,这种方式是不够科学、不够规范的,主要表现在:

(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去向安排缺乏监督。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资金拨付到各部委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当前大量存在着挤占、挪用、截留、沉淀现象,其共同的特点是让国家受损害而使部门获利。可以说,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去向的现象,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二)一般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合理,均等化作用有限。一般转移支付是无条件的拨款,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我国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都具有一般补助的性质。但是,它们的作用与国际公认的财政学意义上的一般转移支付在政策目标上几乎完全背道而驰。一般转移支付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大致均衡,即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而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却是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伴随财政体制的调整而逐渐构建起来的,因而在其政策目标的选择与定位上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诸多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际上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虽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总方针相对一致,但与转移支付的根本目标相悖。其表现如下:首先,税收返还按收入来源正相关递增,照顾的是原“包干制”下各地区的既得利益,结果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均等化目标毫无联系,客观上延续与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不仅没有均等化功能,反而扩大了地区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其次,原体制补助与结算补助实际上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流动的财力转移,其补助或上解数额都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没有科学依据,并且体制上解地区同时得到大量税收返还,明显有失公平。

(三)专项转移支付拨付随意性大,使用缺乏监督。专项转移支付是有条件的拨款,与政府在某一时期的政策取向、宏观调控政策、处置自然或社会突发事件需要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常常依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当前我国专项转移支付远远未臻完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有些项目重复设置,存在多头审批现象。这种做法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并造成一些地方多头申请,重复要钱。(2)有些资金分配超范围,对本系统安排资金偏宽。如财政部一些司局利用职权向地方财政对口处室安排资金的做法由来已久,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种做法,违背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政策弊端十分明显。(3)有些资金的分配与实际情况脱节。我国目前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既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测算办法,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尤其是目前的县乡财政赤字较大,大部分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财政预算缺口,而且,有时资金规模相当庞大。

二、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的主要原因

(一)中央财政规模偏小,国家财力分散。拥有较为集中的可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与使用的财力是建立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基础。财力的集中程度,将直接制约转移支付的规模,也决定着中央均衡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总是占大头,各国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多在55%—65%之间,而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35%—45%,而且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与此相比,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在财政收入的分配中,我国又是一个具有强烈地方倾向的国家。据估计,全国每年的财政预算外资金都在几千亿元,相当于中国财政总收入的1/3以上。如果把各种难以统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都集中起来,中国财政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资金大约为1:1。撇开预算外资金无法准确统计的因素,在有据可查的财政收入中,中央财政收入1995年也只占52%。但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承担着大量的重要的管理责任,按照财权和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中央政府集中的财政收入至少应占全国收入的60%以上。与财政规模偏小同时存在的是财力分散,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4/5属于无条件拨款性质,有条件的拨款不到1/4。在无条件拨款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又占80%左右。这种格局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为财政均等化进行转移支付的空间已经十分有限。中央政府实际上已经基本丧失了自主调整的余地,也丧失了有效监管和评估的现实可能性和实践意义。财政均等能力的不足使西部许多地区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专项转移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被用来平衡地方财政,成为这些地区一种长期存在的从实际情况来看情有可原的普遍现象。至于转移支付职能的实现,就更无从谈起了。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统一。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带来了一些不利后果。首先,上级政府出政策,下级政府出钱,打乱了地方原有的预算。如许多转移支付项目都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使地方预算无法围绕自己的工作重点编制和执行。而且往往越是需要扶持的贫困地区就越拿不出配套资金,结果有可能是得不到财政转移支付,加剧了地区间财政的不平衡,使转移支付偏离了其本来的政策方向。其次,一些基础项目的事权不清,支出上由谁负责不明确,各级政府对是否应该负担、何时负担、负担多少均无章可循,完全处于随意状态。一切都有赖于讨价还价,或者是下级政府的攻关能力,甚至决策者之间的私交,为权力寻租打开了方便之门。再次,一些上级政府或部门直接安排的本属于下级政府或部门事权项目的转移支付,虽然列入上级的预算,但由下级执行。上级财政预算没有分地区、分项目,致使资金分配下去后,上级监督机构很难对其具体去向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测评。同时,由于分配的公开透明度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额度下级财政不知道,能够获得多少转移支付下级政府不能预见,不可能准确地将其编入本级预算,也就不在地方人大的监督范围之内。目前,对转移支付尤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尤其是市县普遍存在“这是争取来的资金,谁能争来谁来用”的思想,管理十分混乱。

(三)转移支付的法律及其责任的规定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作为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安排,是中央政府在分权性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实施制衡的重要财政手段,其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涉及到一些重大的国家政策目标。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大多散见于不同时期的部门规章之中,在立法层次和完善性方面都存在很多欠缺。首先,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使来自于不同口径不同名目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的实现难以保证。其次,财政转移支付的决定与支付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使支付对象、资金数额、支付时间、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带有太多随意性和人为因素,上下级之间讨价还价,决策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对转移支付的使用过程和最终效果缺乏监督和评估规定,使其在实际运用中处于失控状态,截留、浪费、改变用途甚至中饱私囊的现象难以杜绝。第四,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欠缺全面而明确的规定,使许多违规行为找不到从法律上予以处罚的依据,有的不了了之,有的以轻描淡写的“内部处理”了事,造成了一些部门一些人对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视若无物,严重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

三、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建议

(一)设置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安排管理。可以考虑在人大财经委中设立一个专门的“拨款委员会”,该机构与财政部无关,负责审批财政部转移支付的申请,监督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有权对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移送司法部门予以查处。这样可以确保财政转移支付目标明确、结构合理、程序严谨、政策效果有保障。

(二)归并改造现有的无条件支付项目,建立合理的一般转移支付制度。将现行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或上解等多种转移支付形式,通过结构转换归并为以均等化为中心任务的一般转移支付。具体思路如下:第二,取消税收返还制度。从上文表述过的税收返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返还定额原则、在财政转移支付中所占巨大比例可知,税收返还制度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目标无法实现的最根本的症结。税收返还制度一日不取消,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一日无法建立。为给地方政府以调整时间,确保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目前较为妥当的方法是在税收返还运作方式不变的前提下,每年从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中切出一定比例,结合中央拿出的部分资金,一起纳入到按因素法计算的均等化拨款中。切块的比例不宜过于保守,可以设定为每年20%—30%,以尽快将其彻底取消,保证新出台的《转移支付法》不存在任何政策障碍。第二,将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改变为“中央与地方预算调整基金”,用于消除因中央某项政府变化而对地方预算产生的影响。例如,税收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某些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为了减轻中央制定的有关政策对地方预算的影响,中央财政有必要对地方进行特殊补助。

(三)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的决定支付机制和使用监督机制。建立规范的、以服务特定政策目标为宗旨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当务之急是按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清理现行各项专项拨款,根据其不同性质合理分类,重新界定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项目范围。第一类,对属于中央事权,但出于效率考虑委托给地方具体承办的项目,中央给予承办地方政府委托补助金,原则上中央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项目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承担。第二类,对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范围内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受益范围的大小确定中央与地方分摊比例,以此确定中央对地方的对称性专项补助。并要将目前由国家计委安排的部分地方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纳入这项拨款计划中。第三类,对于某些属于地方事权范围,但中央政府出于其政府目标考虑,需要给予一定鼓励和支持的项目,由中央根据某些特殊因素考虑给予非对称性专项拨款。取消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的做法。其中,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地方性生产性基础建设拨款以及由人民银行安排的“以工代赈”项目财政贴息,也应纳入这类专项补助计划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要达到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首先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及对象确定原则和发放程序,规范财政部和其他相关部门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其次应该规定专项转移支付计划在接受转移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年度预算编定之前下达,地方政府或部门必须将其如实编入年度预算。规范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财政转移支付行为。

财政转移范文篇8

【关键词】“以钱养事”转移支付农村公共服务

自2002年开始在全国农村推行税费改革以来,一方面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基层财政“空心化”的趋势,使政府在广大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职能缺位现象更为严重。在这种形势和背景下,湖北省率先进行了农村公共服务“以钱养事”的体制改革,开始对以乡、镇、站、所为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根本性的改造,推行了以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新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然而,湖北省在“以钱养事”的转移支付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将有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一、现行“以钱养事”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转移支付制度不仅是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解决地区公共服务不均衡所采取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也是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和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必要途径之一。但目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的转移支付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1、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如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应的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定,使得转移支付制度在施行的过程中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

2、支农资金支付形式的不确定性

在“以钱养事”这一机制中,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用于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资金,以及上级拨付的其他农村公益性服务专项资金作为“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重要的资金来源,这种把本身就因为支农项目的不确定性并具有波动性的“农村公益性服务专项资金”作为“以钱养事”的资金来源,对资金的数额、支付的时间及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以钱养事”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稳定性和波动性。

3、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

根据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有效率的转移支付一般采取的是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转移支付体制,而我国一直采用单一的纵向逐级传递式模式,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几乎没有,更不要说城市对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这种单一的横向缺失的转移支付模式不仅不利于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而且因为资金来源的有限,也不利于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4、转移支付中支农资金流经的渠道过长

我国目前有五级政府,是世界上主要国家中政府层级最多的。这种层级过多的政府结构增加了财权事权划分的难度,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而且,我国转移支付的支农资金从中央划拨开始,要流经每一级政府,每一级政府都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办事委员会来分析决策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这样,每一环节的办公费用都会消耗一部分资金。同时资金流经的渠道过长,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资金在拨付流通过程中缺失现象严重,大大增加了资金流动的成本。

5、资金划拨方式不合理

湖北省政府规定,农村公益性服务的项目经费应该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间、工作进度拨付,财政部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将经费直达给承担服务的主体,保证专款专用。但是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不少乡镇却将拨付到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由“拨付制”改为“报账制”。而且不少县级财政部门不按政策规定将服务经费直接拨给服务主体,而是将服务经费拨付到乡镇财政,再由乡镇财政发给承担服务的主体,这样不仅造成乱报账,而且使农村公共服务的资金到位不及时,甚至被挪用、挤占。

6、资金管理主体错位,管理过程不透明

我国现行的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十分混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主体错位。转移支付资金是村级组织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而镇级农经中心是集体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由农经中心编制或农财共同编制,报市农经、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这样才能避免应属财政列支的费用转嫁成为农村负担。但是,在转移支付的资金到达地方的时候,很多乡镇把已分配给村级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仍视作财政资金直接交由乡镇财政所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运行,乃至于资金的分配、使用、核算等与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基本不沾边。二是管理不透明。在很多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原则、分配额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一直实行内部操作,公众乃至下级管理主体都一概不知。特别是有的地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者与所有者分离。具体落实到一个村,对于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分配多少,实际分配了多少,分配下来的资金用了多少,用在了哪些项目上,最后是结余还是透支等等问题村民乃至村委会都一概不知,根本无法监管。

二、与“以钱养事”相配套的转移支付制度要求

1、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的本质要求

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分配关系、实现财力均衡的基本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与财政体制的公平与效率。特别在农业税取消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不仅是保障村级工作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更是保证当前农村公共服务得以实现的重要支柱。所以,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体制是我国财政体制的本质要求。

2、“以钱养事”要求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按照“以钱养事”中“钱随费走,费随事留”的新理念要求,将原来按“七站八所”的人头数所拨付的资金改为按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项目的多少来拨付经费。这样,“钱”就成了这一新机制成败的关键。按湖北省政府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用于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资金以及上级拨付的其他农村公益性服务专项资金是“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时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每年筹措一亿元资金,对实行以“钱养事新”的乡镇“以奖代补”,通过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乡镇公益性事业发展。由此可见,转移支付资金是“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的重要资金来源,完善转移支付体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是“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的客观需求。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这一新机制实施的成败。因此,从理论上探讨提高“以钱养事”中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措施,追求两者之间的最佳状态,对于“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的推广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高“以钱养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的主要措施

根据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在转移支付体制中的经验,要有效地发挥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率,不仅需要建立关于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体系,还要确定适合本国国情的资金来源方式、拨付渠道、管理方式以及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

1、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证

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转移支付本来就关系到国家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流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分配形式。具体到“以钱养事”这一涉及项目众多、管理主体复杂的措施的落实上,规范化、法制化就成为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等环节加以规范和协调,用法律把公共财政体制中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原则、资金划拨形式、划拨标准等明文规定下来,从制度上保证资金的使用,才能避免这一机制在运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人为性,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2、资金的来源、流通和实施环节是关键

(1)明确多方面的资金来源。目前中央财政负担过大,我国工业已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只有在纵向转移支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城市地区对农村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体制,才能在不增加中央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加大对“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资金投入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落实,使城市和农村相互支持、协调发展。

(2)适度合理的资金拨付层次。据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转移支付的资金在拨付的过程中,经过的层次越少,越能防止资金在拨付过程中的流失,保证资金最后足额落实到“事”上。

(3)采取账户直达的“拨付制”的资金划拨方式。目前在公共财政体制里,比较常用的资金划拨方式有两种,报账制和拨付制。前者是提供服务的主体在实施完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后,凭相关的发票等有效证明领取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后者是服务主体在项目开始时就被给予了相应的资金。在公共服务的这一特殊领域,采取账户直达的拨付制的资金划拨方式,不仅能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而且能有效的避免在报账过程中的寻租现象。因次,在拨付公共服务项目经费时,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预算标准将项目实施所需一定比例的资金用账户直达的方式,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服务人员个人账户上,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资金管理主体明确、过程透明。转移支付的资金要落实到具体的支农项目中,只有明确管理主体,并把使用资金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环节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才能做到既让农村公共服务的主客体放心,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别是在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使用两个方面要公开透明,同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把资金总额、拨付标准向社会公开,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资金无截留和挪用,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四、构建“以钱养事”转移支付制度的路径选择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结合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人为因素影响大,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等现实情况,本文认为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上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一是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的转移支付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收入权利,在此基础上确定转移支付的规模、责任主体、转移支付的具体形式、支付渠道等;二是地方政府应制定关于地方专门的转移支付法规,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主体、支付形式等加以明确规定,保证转移支付制度在地方的实施。

2、逐步建立城市对农村的转移支付体制

由于受历史、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影响,我国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而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转移支付的资金都是单一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中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单一。在这方面,本文认为应该采取纵横并举的转移支付的方式,特别是在我国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和城市工业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水平而农村发展滞后、两者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我国应在逐步建立东部对西部、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转移支付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城市对农村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从而在不增加中央财政压力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

3、减少转移支付中支农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

中间环节过多,项目资金层层延压,最终实际到达村里的资金所剩无几。因此对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转移支付的资金,应由中央按照相关比例要求直接拨付到各省,再由省到县,由县根据项目使用要求,采取账户直达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服务主体个人账户,缩短中间拨付渠道,防止被挤占、挪用和代扣现象的发生。

4、建立“拨付制”的资金拨付方式

为保证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转移支付的资金足额、及时拨付给服务主体,应加强对乡镇政府把转移支付资金由“拨付制”改为“报账制”现象的整治。公共服务资金的管理主体应在项目审批确定后,按预算要求,在项目开始时就用账户直达拨付相应的资金给服务主体,确保农村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到位,有效防止乱报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建立明确而透明的资金管理体制

(1)明确管理主体,搞好分工协作。可采用由专门独立的机构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管理的方法,对转移支付中的支农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建立专户按照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将转移支付的资金拨付给乡镇农经部门,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作为管理主体,设立转移支付的核算专页,单独核算,而乡镇政府的其他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不得参与资金的管理,只赋予其相应的监督权。

(2)建立支农资金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将支农资金的分配原则及分配方式向各级政府及公众公开,让地方明白应该分配多少资金、按什么标准分配,方便地方主体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实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对分配下来的转移支付的资金金额、用途等,都应向村委会和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保证资金的使用方向。

【参考文献】

[1]张敏: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分析[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5月第24卷第3期.

[2]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试行意见.鄂办发[2006]14号文件.

财政转移范文篇9

关键词:所得;所得课税;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潜在所得

abstract:with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governmentscannotdowithouttheincometaxeffectivemeansofmacroeconomiccontrol.thestudyofassessmentmustbeclear---themostbasicpremiseofthetheoryderivedfromthemeaningoftheconcept.china''''sincometaxonthestudyofthemeaningofthedefinitionofincomeandlessfragmentation.inthisarticlefromhomeandabroadonthebasisofresearchresultswillbeobtainedisdefinedas:acertainperiodoftimeonbehalfofallitsowner''''sabilitytopayfromavarietyofchannelstoobtainthevariousformsofincomeandproperty.thedefinitionofboththeoreticalvalueandpracticalsignificance.

keywords:income;incometax;flowofincome;proceedsofthestock;thepotentialproceeds

前言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所得课税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怎样的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的深度如何确定及在纳税人个体和诸税种间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都是亟需我国税收理论界及实践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研究所得课税离不开所得概念的界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规模和体系,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国国情所得定义,既是理论上的必践的必要。

一、国外所得定义及评析

国外学者所得课税研究较国内早且成果颇丰,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较发达,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及采用对个人所得课税手段加以调控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关。

对于西方所得定义的研究,学术界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源泉说。它是古时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学说。所谓所得源泉说,就是认为连续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产的转让等临时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按照这种观点,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产生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但就财产的转让而言,例如a把财产转让给b,虽然a对于超过其取得价值部分也得到收入,但就国民经济观点而言,只不过是a的财产和b的货币相交换而已,并无新的社会生产物,并未创造出价值。对财产转让不能视为发生所得,只能视为对其利益进行分配。所以说对财产课税,也就是等于对资本课税。而对资本课税会伤及再生产,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所得源泉的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税制中有很长一段期间对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所得、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资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课征所得税。源泉说的代表人物有弗里茨。纽马克、塞尔泽等。弗里茨。纽马克就将“所得”表达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1]

二是净资产增加说。与上述所得源泉说相对立,净资产增加说认为,不论所得发生的原因为何,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依此观点,每年连续不断取得的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带来的财产增加,或资本性财产的销售利益、所领取的人寿保险金等都是所得。净资产增加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经济学家范尚茨。他认为: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即应税总所得包括三部分:(1)在一定时期内从其他人那里收到的总额,不仅包括现金收入,还包括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劳务或资本资产而得到的实物所得,以及不需纳税人做出相应付出而得到的转移所得,如社会保障福利。(2)在该时期内本人享受的消费活动的价值。这些价值不包括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收入或者货币或者商品。当纳税人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其消费者,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纳税人这样消费的价值等于他在市场上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所需支出的货币价值,故称“推定所得”。(3)在该时期内所拥有的财产的增值。[2]在现行税制中,英国的所得税制长期以来以所得源泉说为基础,而美国的所得税制早就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此后,其他学者对尚茨定义进行改进,美国的黑格与西蒙斯,提出黑—西定义或称黑—西标准。该标准是指:收入是指在一段时期内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部分的货币价值。这等于该期中的实际消费额加上财富的净增额。财富的净增额—储蓄,也必须包括在收入中,因为它们代表着潜在消费能力的增加。

必须强调指出,黑—西标准要求,在收入中把所有来源的消费潜力的增加都包括进去,而不论实际消费是否发生,也不考虑消费的形式。同时,黑—西标准要求,任何个人消费潜力的减少,也应在确定收入时扣去。例如,如果在获取收入时必须花掉一定费用,就应将这些费用扣去。

总之,按黑—西观点,无论收到的是货币,还是物品或劳务,都是收入。[3]

三是消费支出学说。该学说认为所得的客观性与现实性最终应表现在消费上,消费是经济关系的逻辑终点,因而所谓的所得应是以货币衡量的从消费得来的满足,具体说所得应包括消费开支与本期消耗掉的耐用消费品的价值之和。这种观点是消费支出税或称支出税的理论依据。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艾温。费雪以及尼古拉斯。卡尔多。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三种“消费支出学说”是近年随着所得课税问题的产生而兴起的一种学说。由于其征管等各方面的要求,至今未被各国实践所接受,仍处于理论争论中,故在此对此种观点不作更多介绍述评。而对立比较激烈持久的,是第一种“源泉说”和第二种“净资产增加说”。实践中美国是净资产增加说的代表,英国是源泉说的典型,但被理论和实践普遍接受的是“净资产增加说”。原因在于:首先,它使人们感到这种做法更公正。因为横向公平的传统定义是收入同等的人应该纳同等的税。这种观点内含这个意思:所有来源的收入应该包括在税基中,否则,支付能力相同的人们最终应纳税额不同。其次,它有中性的优点。它把各种收入都看作是相同的,因此,不会扭曲经济活动的格局。据此,在其他情况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不对房主自住房屋的推定房租征税,就会导致对于建房的过度投资。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确定税制,但与净资产增加说也并不完全相同。尽管“源泉说”因其范畴太窄,而不被人们看好,“净资产增加说”范畴较宽泛,被许多人青睐,但仍未将所得存量—财产纳入视野,换言之,所得存量的课税未在所得课税中予以考虑。这是不妥的,不符合所得课税公平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下文将在此基础上予以补充。

二、本文的定义

本文认为,所得应是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该定义的核心是以支付能力为切入点,以征税期为依托,只要一定时期内(通常指各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间内)能表明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各种所得和财产均应作为所得,它反映了所得课税量能负税的本质要求。与上文介绍的三种学说在内容上的区别是:在“净资产增加说”基础之上,增加了存量财产的内容,使所得的内含外延,不仅包括财产转让增值(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财产自然增值(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还包括拥有的财产本身。因为财产也代表了其拥有者的购买能力和负税能力,而且它本质上就是所得的累积,是所得的一种表现形式。与我国传统所得涵义的区别在于:“各种形式”和“各种渠道获得”的收益和财产。

关于上述所得定义,还需要进一步做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主要是指以货币形式、实物形式、提供劳务形式、自制自用物品以及自我提供劳务的形式获得的收益和财产。例如:现实生活中雇主为雇员提供的某些食、宿、交通便利;相互交换为对方免费提供劳务(换工);自有住宅自己居住以及自己料理家务,照看小孩等。不包括荣誉性、心理性、体质性等方面获得的收益和满足。

第二,“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指的是采用各种手段从各种渠道所获得的收益和财产,在这里没有强调一定是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合法收益和财产,这一点主要对我国具有现实理论意义。纵观国内外个人收入在理论上的演变状况,“个人收入在完整的理论意义上就是指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货币性和实物性收入的总和”。[4]可见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都未将非法所得排除在个人收入所得范围之外。在美国贪官大盗一旦定罪,国税局亦可插一脚,诉讼逃税。由此可见,我国以合法所得为应税所得,范围过于狭窄,与普遍征税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相悖。同时易导致有些所得项目无法征税,税源流失。例如:如果坚持合法收入才能征税,那么税务机关对存款所得就可能存在着无法征税的问题。因为,纳税人的每一笔存款是否属于合法来源所得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对其所得的利息也就不能够肯定是合法所得。未确定其合法性的所得,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征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类似的来源性质不明确的个人所得将会越来越多,如果还一味坚持合法所得才能征税的理论及道德规范,必然产生类似因所得的性质无法确定而导致税源流失的问题。本人认为,采用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收益和财产”的所得定义后,“如果纳税人有非法所得,并能够确定其所得确实属于不合法,那么就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取缔没收。没收非法所得后,纳税人收入总额中也就不包括这部分所得;在有关部门取缔没收所得之前,税务机关可有充分理由法律依据进行征税。避免‘合法’与‘非法’之争,避免税源的流失。”[5]

第三,“所得”不等于“应税所得”。“所得”是指理论上的所得,更具有理论意义,“应税所得”是实践层面上的概念,是各国税法实践中对课税范围的限定。区别这两个概念能够明确,“所得”可以是宽泛的、全面的,将所有包括的所得内容都应归入此类,涵盖进来;但“应税所得”的尽可能全面、宽泛还要受许多因素制约。比如各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还必须考虑征管的难易程度,如对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许多国家就不征税;对实物形式的所得许多国家也都作不同的征税规定;对作为应税范围的财产的选择各国更是不同,有的选择土地、房屋,有的选择房屋、车船等。但这两个概念又是密切相关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指导服务于实践,如果理论概念就是含糊不清的,在实践中就难以清晰有效地界定“应税所得”。另外,“应税所得”的边界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所得”的边界范围。

三、理论和现实意义

采用广义“所得”概念,将所得课税体系界定为流量所得、潜在所得、所得的存量课征的税种的集合,可以构建统一的所得课税框架。众所周知,“流量”和“存量”是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常用的两个概念。“流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变量变动的数值,存量是指一定时点上存在的变量的数值。两者都是变量,它们的区别在于存量有时间维度,而流量没有时间维度。”[6]本文并没有完全按上述思路将所得区分为“流量所得”和“存量所得”,而是借用“流量”的含义,将“所得”划分为“流量所得”和“所得存量”,即将“存量的所得”也归为“流量所得”。比如,王某月工资收入3000元,拥有一幢价值20万元的房产。这里3000元收入为流量所得,价值20万元的房产是多年所得的累积,为所得的存量,分别对其课税,则称为流量所得课税和所得存量课税。如果王某将20万元的房产作价25万元卖掉,对其增值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征税,则将其归为流量所得课税范畴。当然,并不是对所有的所得存量都课税,对哪些所得存量课税,各国是有选择的,比如,对存量的现金就不征税。“潜在所得课税”特指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课税。例如:李某多年前在郊区购买价值5万元的房产,现在现值估价20万元,但李某没有将房产转让,没有取得现值20万元,则李某有未实现的推定所得15万元,对该15万元征税,就称其为“潜在所得课税”。即:流量所得是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所得变动的数值,既包括营业、投资、劳务等的所得,也包括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潜在所得是指一定时期内未实现的推定所得,既包括资本利得中的未实现的所得,也包括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消费者时的推定所得;所得存量是指所得的沉淀物。本文讲的所得课税是指流量所得课税、潜在所得课税及所得存量课税。

广义“所得”概念,可对不同所得课税进行不同功能定位,以利于更好发挥所得课税整体功效。所得存量课税的作用有一定局限性。对所得存量课税有着悠久的历史。所得存量课税产生以后,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几个不同的社会制度。课税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不动产以外,还有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课征的范围不断拓展,税种也日渐增多。但由于一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存在着不能完全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存在着计税基数确定困难、难以普及到无形资产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促进消费,对整个社会资本的增加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等问题和不足,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所得存量课税不再成为世界各国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或取消其在税收体系中的辅助地位和公平财富的作用。

在西方经济学家看来,一般财产课税与流量所得课税的对象虽然不同,但它们都具有明显的“对人课税”的性质。流量所得总是一定人的所得,流量所得课税总是以人为法定纳税人的。财产总是有其“主人”,对财产课税虽不一定就是以其“主人”为纳税人,但总与这个所有者有着密切联系。正因为如此,这两种课税的负担归宿和影响,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在于,作为流量所得课税对象的所得额是一个时期劳动或经营的净成果。而作为财产课税对象的财产额则是在某一时点上对财富的占有量。前者不容易掌握,而后者却容易确定。这也正是一般财产课税的实行早于流量所得课税的原因所在。

流量所得课税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流量所得课税值得特别注意,因为在多数发达国家中,流量所得税税收收入在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此外,从税基的角度看,收入是特别适合于课税的,因为它是个人的支付能力最好的衡量标准。从下面的资料可以看出流量所得课税在几个主要发达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美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资本或净财富税、累积盈余税、环境税、奢侈消费税等。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综合统计,1993年美国税收收入总额为1.73482万亿美元,占当年gdp的27.6%,而各类所得课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是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44.8%) 社会保障税(25.1%) 财产税(12%)-公司所得税(6.79%),其结果是个人所得课税共占当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75.11%.英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国民保险税、公司所得税、石油收入税、营业税、地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1993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为2087.05亿英镑,占当年gdp的33.1%,各类税收中所得课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3.8%.法国1994年税收收入总额为3.1067万亿法郎,占当年gdp的39.4%,流量所得课税占当年税收收入总额的62.4%.日本1989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84.132万亿日元,占当年gdp的20.9%,流量所得课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0.3%.[7]

潜在所得课税是现代社会发展起来在税收体系中又是一个不稳定的课税部分。一般说来,对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课税,是近代社会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配不公日益被关注才开始的。它并不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该项所得课税主要是为了公平的考虑,尤其是从纵向公平的角度考虑,它可以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像对待普遍所得税那样对待未实现的推定的所得课税。换言之,无论在基本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上,推定所得都未能成为税制中相对稳定的一部分。

本文广义的所得,是指课税期间内能代表负税能力的流量所得、潜在所得以及以前的所得的累积。理论上广义的所得与税法上的应税所得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大于后者。尽管二者如此的不一致,但理论对现实的指导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可以这么说,理论的拓展创新为习惯于将所得视为流量概念(基本概念)的国家倾向于拓宽所得的界定范围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参考文献:

[1][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184~185、184~185.

[3]曾繁正等财政管理学[m]红旗出版社,1998171~172.

[4]冯文荣等中国个人收入分配论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20.

[5]赵惠敏关于“纳税”=“合法”命题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0,(2).

财政转移范文篇10

关键词:所得;所得课税;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潜在所得

abstract:with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governmentscannotdowithouttheincometaxeffectivemeansofmacroeconomiccontrol.thestudyofassessmentmustbeclear---themostbasicpremiseofthetheoryderivedfromthemeaningoftheconcept.china''''sincometaxonthestudyofthemeaningofthedefinitionofincomeandlessfragmentation.inthisarticlefromhomeandabroadonthebasisofresearchresultswillbeobtainedisdefinedas:acertainperiodoftimeonbehalfofallitsowner''''sabilitytopayfromavarietyofchannelstoobtainthevariousformsofincomeandproperty.thedefinitionofboththeoreticalvalueandpracticalsignificance.

keywords:income;incometax;flowofincome;proceedsofthestock;thepotentialproceeds

前言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所得课税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怎样的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的深度如何确定及在纳税人个体和诸税种间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都是亟需我国税收理论界及实践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研究所得课税离不开所得概念的界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规模和体系,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国国情所得定义,既是理论上的必践的必要。

一、国外所得定义及评析

国外学者所得课税研究较国内早且成果颇丰,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较发达,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及采用对个人所得课税手段加以调控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关。

对于西方所得定义的研究,学术界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源泉说。它是古时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学说。所谓所得源泉说,就是认为连续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产的转让等临时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按照这种观点,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产生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但就财产的转让而言,例如a把财产转让给b,虽然a对于超过其取得价值部分也得到收入,但就国民经济观点而言,只不过是a的财产和b的货币相交换而已,并无新的社会生产物,并未创造出价值。对财产转让不能视为发生所得,只能视为对其利益进行分配。所以说对财产课税,也就是等于对资本课税。而对资本课税会伤及再生产,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所得源泉的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税制中有很长一段期间对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所得、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资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课征所得税。源泉说的代表人物有弗里茨。纽马克、塞尔泽等。弗里茨。纽马克就将“所得”表达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1]

二是净资产增加说。与上述所得源泉说相对立,净资产增加说认为,不论所得发生的原因为何,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依此观点,每年连续不断取得的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带来的财产增加,或资本性财产的销售利益、所领取的人寿保险金等都是所得。净资产增加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经济学家范尚茨。他认为: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即应税总所得包括三部分:(1)在一定时期内从其他人那里收到的总额,不仅包括现金收入,还包括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劳务或资本资产而得到的实物所得,以及不需纳税人做出相应付出而得到的转移所得,如社会保障福利。(2)在该时期内本人享受的消费活动的价值。这些价值不包括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收入或者货币或者商品。当纳税人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其消费者,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纳税人这样消费的价值等于他在市场上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所需支出的货币价值,故称“推定所得”。(3)在该时期内所拥有的财产的增值。[2]在现行税制中,英国的所得税制长期以来以所得源泉说为基础,而美国的所得税制早就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此后,其他学者对尚茨定义进行改进,美国的黑格与西蒙斯,提出黑—西定义或称黑—西标准。该标准是指:收入是指在一段时期内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部分的货币价值。这等于该期中的实际消费额加上财富的净增额。财富的净增额—储蓄,也必须包括在收入中,因为它们代表着潜在消费能力的增加。

必须强调指出,黑—西标准要求,在收入中把所有来源的消费潜力的增加都包括进去,而不论实际消费是否发生,也不考虑消费的形式。同时,黑—西标准要求,任何个人消费潜力的减少,也应在确定收入时扣去。例如,如果在获取收入时必须花掉一定费用,就应将这些费用扣去。

总之,按黑—西观点,无论收到的是货币,还是物品或劳务,都是收入。[3]

三是消费支出学说。该学说认为所得的客观性与现实性最终应表现在消费上,消费是经济关系的逻辑终点,因而所谓的所得应是以货币衡量的从消费得来的满足,具体说所得应包括消费开支与本期消耗掉的耐用消费品的价值之和。这种观点是消费支出税或称支出税的理论依据。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艾温。费雪以及尼古拉斯。卡尔多。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三种“消费支出学说”是近年随着所得课税问题的产生而兴起的一种学说。由于其征管等各方面的要求,至今未被各国实践所接受,仍处于理论争论中,故在此对此种观点不作更多介绍述评。而对立比较激烈持久的,是第一种“源泉说”和第二种“净资产增加说”。实践中美国是净资产增加说的代表,英国是源泉说的典型,但被理论和实践普遍接受的是“净资产增加说”。原因在于:首先,它使人们感到这种做法更公正。因为横向公平的传统定义是收入同等的人应该纳同等的税。这种观点内含这个意思:所有来源的收入应该包括在税基中,否则,支付能力相同的人们最终应纳税额不同。其次,它有中性的优点。它把各种收入都看作是相同的,因此,不会扭曲经济活动的格局。据此,在其他情况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不对房主自住房屋的推定房租征税,就会导致对于建房的过度投资。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确定税制,但与净资产增加说也并不完全相同。尽管“源泉说”因其范畴太窄,而不被人们看好,“净资产增加说”范畴较宽泛,被许多人青睐,但仍未将所得存量—财产纳入视野,换言之,所得存量的课税未在所得课税中予以考虑。这是不妥的,不符合所得课税公平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下文将在此基础上予以补充。

二、本文的定义

本文认为,所得应是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该定义的核心是以支付能力为切入点,以征税期为依托,只要一定时期内(通常指各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间内)能表明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各种所得和财产均应作为所得,它反映了所得课税量能负税的本质要求。与上文介绍的三种学说在内容上的区别是:在“净资产增加说”基础之上,增加了存量财产的内容,使所得的内含外延,不仅包括财产转让增值(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财产自然增值(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还包括拥有的财产本身。因为财产也代表了其拥有者的购买能力和负税能力,而且它本质上就是所得的累积,是所得的一种表现形式。与我国传统所得涵义的区别在于:“各种形式”和“各种渠道获得”的收益和财产。

关于上述所得定义,还需要进一步做以下几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