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支付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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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范文篇1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一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其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该办法通过测算各地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决定财政资金分配。二是税收返还,返还额以1993年的税收收入为基数逐年递增,具体测算方法是,以1993年为基期年,对按照分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总额(消费税 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如数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当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30%确定。三是专项补助,主要用于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四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上解。

转移支付的实质是一种补助,具有矫正均衡功能。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转移支付在平衡各级政府财政能力、弥补地方政府缺口、提供均等化公共产品、优化各地区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乡镇政府而言,要完全担负起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任务,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便如“雪中送炭”。要达到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产品和基本设施建设均等化的基本目标,就要求对各地区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进行调整。

二、我国现行转移支付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在当前的转移支付体系中,税收返还占据最大的份额,但我国税收返还计算方法不尽合理,税收返还额的确定明显是以承认各地区政府既得利益为特征的,采用的是基数法,这种基数法有利于调动高财政收入地区的积极性,但是却固化了财政包干制下所形成的财力不均问题,容易导致“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按照这个返还标准,东部发达地区得到了较多的税收返还,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则返还较少,从而造成了地区间财力分配差距的扩大,转移支付的平衡功能被削弱了,不发达地区从省级一定程度上将财政困难向下层层转嫁,到乡镇一级则无法再转嫁,只好成为改革后果的最终承受者。此外,现行转移支付主要只体现在中央对省级政府的资金划拨,省以下地方政府的相关制度几乎没有建立起来,这也使转移支付制度在缩小政府间财力差距上的作用受到限制。从这两个角度看,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我国乡镇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

与分税制改革前相比,均衡性转移支付从无到有,比重不断提高,显示中央财政的均衡性调控能力不断增强。但是,与公共产品均等化的基本目标相比,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规范性程度和比重仍然偏低,从省以下地方基层财政来看,大多数还缺乏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办法,相当一部分转移支付是通过纵向单一的专项补助形式进行的,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2000年全国县级财政获得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1181亿元中,专项转移支付达566亿元,占48%.虽然根据国际经验,专项转移支付对于实施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发挥中央财政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地方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使用方向明确、见效快、便于监督等特点。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影响了专项转移支付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而补助量的多少没有明确严格的事权界限和合理规范的测算标准为依据,拨款的随意性随时都在发生,最终导致一些县乡政府将过多的精力用于跑关系要钱方面,依赖补助过日子。而另一些地方县乡政府则由于转移支付不公平,挖潜增收勤俭理财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从而使得县乡财政困难状况不断加剧。

而且,有限的转移支付资金还存在不到位和使用浪费现象。我国有五级政府,从政府职能上看中央和省级政府具有收入再分配职能,而中央与省级政府的收入再分配又无法直接针对乡镇财政进行,财力分配权与转移支付权都高高在上,这就使得基层财政既无法从财政体制本身的财力分配上获取足够多的收入,也无法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获取足够多的收入。在多级政府的情况下,即使中央或省级政府有足够多的转移支付规模,在各级政府“财政自利”的影响下,也会造成更多的收入“渗漏”,资金往往在下拨过程中受到肢解。一笔专项资金拨下来之后,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主持资金的运作,还要配备专门人员、办公地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结果最终到达乡镇政府的资金所剩无几的地步。一些财政困难的乡镇政府,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开支和政府的其他支出需要,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比较多,从而使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发生变化。据调查,1997-1999年上半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向全国592个贫困县投入的总共488亿扶贫资金中,竟有4343亿元的资金被不法挤占挪用。[6]

纵观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对转移支付中的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转移支付规模、结算办法、甚至计算转移支付的一些技术性比例等等都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而我国对几千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却只有一个由财政部制定的行政色彩非常浓厚的部门规章性质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缺乏科学确定转移支付的规定,支付的自由性和随意性非常大。

三、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在转移支付的目标选择上,要因支付对象的不同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政策目标。从现实情况看,当前时期,我国建立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应以纵向平衡为主并与均等化相结合。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县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应主要用于弥补主体税收收入不足以提供基本公共产品时的财政收支缺口,而且要保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县乡和不同收入阶层在享受基本公共产品方面达到均等。在税制结构没有大的变动的情况下,仅靠乡镇政府自身,并不能完全改变乡镇财政困境的局面,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财力支持,因此纵向平衡是首当其冲的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而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地理环境与经济发展程度落差大,均等化目标也应该是政府的必然选择。

(一)规范纵向转移支付

1.建立规模适度、稳定可靠的转移支付基金

为转移支付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改变目前转移支付资金结构,改变非均等化资金占主体的状况,形成稳定的转移支付制度。许多国家规定某些税种收入用作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使其具有“专税专用”的性质。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为转移支付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首先,各级政府要建立本级转移支付基金,此基金原则上由本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专款专用。中央可以考虑将取消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量返还后的资金作为对下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省级政府除接受来自中央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还可以选择将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一定比例,作为对下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其次,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除少数确需下达指定地区或项目的专项资金外,其余绝大多数应该在使用范围原则上与上级财政所指示的方向一致的基础上,归集建立上级拨付转移支付基金,并与本级转移支付基金合并一起使用。

2.缩减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增加一般转移支付

与专项转移支付相比,一般转移支付没有给地方政府规定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只是政府财力的补充,下级政府对之拥有较大的使用自主权,主要目的是用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区基本开支的需要,因而更能体现公平原则,计算方法也更科学,可以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避免了专项转移支付的随意性。纵观世界发达分税制国家,一般都是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限定在具有明显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成本的某些基础项目和公益事业上。而我国目前专项转移支付范围过宽,许多专项资金的支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费用分摊标准和专项资金在各地之间分配也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因此,应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大幅度增加一般转移支付,建立以一般转移支付为重点、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的复合体系。一般性转移支付,一方面平衡财政收入,一方面均等各县乡的公共产品供给;至于专项转移支付,则作为中央和省调控县乡经济发展、解决特殊情况的工具。

3.对一般转移支付,舍弃“基数法”,改用“因素法”

基数法弱化了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功能,导致“富者越富,穷者越穷”。因此,应当舍弃“基数法”,改用“因素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测算核定公式:

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1)=(该地方政府的标准支出(2)-该地方政府的标准收入(3)-该地方政府得到的其他转移支付(4))×调整系数(5)

其中,(1)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计算结果为正数,就是该地区应该得到的一般转移支付数额;计算结果为负数,就是该地区财政实力较强,不需要转移支付拨款。(2)该地方政府的标准支出,是根据该地方政府的各类支出的标准单位成本和受益者数量以及调整系数加总得出。(3)该地方政府的标准收入,是根据该地区的gdp、居民总收入、商品零售额、地方税税基和平均税率等因素计算得出。(4)该地方政府得到的其他转移支付,是该地方政府得到的包括专项转移支付等在内的其他非一般转移支付之和。(5)调整系数,是根据该地区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密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程度、人均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等确定,该地区条件越差,系数相应越高,以达到均等化目标。

(二)建立横向转移支付

社会公平是公共财政的主要目的,也是转移支付的最终目标。社会公平,不仅是指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公平,而且包括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方面的平等权利。而仅靠本地财力和纵向转移支付,不发达地区仍然很难达到公共产品提供均等化的目标,这就要以横向转移支付为补充。通过横向转移支付,可以实现地区间相互支持,协调发展,共同富裕,从而在全国范围内盘活均衡机制,使不同地区间公共产品提供大致均等,从而最终实现社会公平的战略目标。

纵观世界各国,经济状况、国体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以及集权和分权的程度各有不同,各国的转移支付模式也随之有所不同,但大体都能够体现均等化的意图,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根据我国国情,目前比较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是,在纵向转移支付间接实现横向财力转移的基础上,借鉴纵向转移支付的标准,在省、市级实现其管辖范围内的各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帮助不发达地区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的目标。

(三)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专门的《政府转移支付法(条例)》,对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形式、资金的用途等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要使转移支付和各级政府的预算同步,从而把转移支付纳入各级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其项目要详细列出,并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改变中央转移支付多头管理的情况,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转移支付管理职能归并,交给一个专门的中央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各级财政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引入惩罚激励机制和有偿使用机制,充分调动下级政府开源节流的积极性,消除下级政府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增强其财政自求平衡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臧朋朋。解决乡镇财政困难,推进农村税费改革[z].打印稿。天津财经学院,2005(6)。

[2]李汉文。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困难及治理研究[z].打印稿。西南财经大学,2003(4)。

[3]徐旭川。乡镇财政制度分析———以江西为例[z].打印稿。江西财经大学,2004(9)。

[4]阎坤。转移支付制度与县乡财政体制构建[j].财贸经济,2004(8)。

财政转移支付范文篇2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

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于1999年6月,而它真正发展于2000年。西部地区在7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本文以西部大开发以来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简写为“转移支付”为研究对象,探询转移支付在西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一)解决各级政府间财力纵向不平衡,是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

税收和债务工具划分给中央政府集中了较大部分收入。在分税制改革之初的1994年,中央财政自给能力达166%,2000年中央财政经历改革后最艰难的时期,自给比例降到127%,此后,中央财力得到了稳定增长,2004年的184%是改革以来的最高水平。与之相伴,地方财力自给水平稳定在较底的水平,始终徘徊在50%、60%的水平,2004年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仅为59%。由此可见,地方财力的收不抵支现象只能依赖于中央较为充裕的财力支持。

(二)解决地方政府间财力横向不均衡,是转移支付的另一个原因

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表现出了多个层次,支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地区之间的分配也存在较大区别。以2004年为例来说明。中央财政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平均补助为724元,在西部的12省市区中,广西只有621元,四川为619元,贵州恰为724元,可见西部部分地区的补助还处于较低水平。而当年上海市的人均财政补助高达2257元,浙江省也达到了773元。此外,图1还告诉我们东、中、西省市地区之间在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上存在巨大差异,地区之间东多西少的局面明显。这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初衷显然不符,财政转移补助支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二、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现状

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当前,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专项转移支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三种形式。随着中央财力的不断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并且这一增加的趋势依旧十分明确。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达到7330亿元,相当于1994年497亿元的14.7倍年均增长27.7%。西部大开发政策出台以来,中央逐年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规模。依据转移支付的不同形式可以总结如下:

(一)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当年中央财政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全额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期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200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4379.1亿元,其中西部地区占20%,中部地区占23%,东部地区占57%。2005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也达到4143.71亿元。

(二)专项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是财政转移支付中能够体现国家政策意愿的一种方式,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的基本因素包括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一是人员支出因素;二是经济发展因素;三是社会发展因素;四是其他政策因素。专项转移支付能够解决西部发展过程中的“瓶颈”,诸如交通、通讯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兴建问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的规模效应,一定程度上能把财政资金对西部地区的“输血”变为“造血”。2004年中央专项补助为3423.2亿元,其中东、中、西依次所占比例为14%、52%、34%。

(三)财力性转移支付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均衡地方财政能力的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200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达到3812.72亿元,比2004年增长46.4%,其中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比例高达90%以上。它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此处着重谈到两种形式:

1.一般性转移支付

1995年中央财政开始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过渡时期转移支付改名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就全国而言,从1995年的21亿元增加到2004年745亿元;就西部而言,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逐年增加,从2000年的5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369.94亿元。

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从2000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众所周知,西部地区很多地方本身便是民族地区的聚集地,因此,一直以来西部广大民族地区得到了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断增加,2000年25.5亿元,2001年33亿元,2002年39亿元,2003年55亿元,2004年达76.9亿元。

此外,还有“三奖一补”机制、取消农业税后的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形式,也在地区财力均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在西部大开发的实践中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将西部地区开发推向深入的进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由于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当前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略显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与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单一

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下移和财权的上移形成了一对矛盾,转轨时期西部地区庞大的事权和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表现十分明显。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职责大大增加了,直接后果就是行政费用的支出增加。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分税制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的实行几乎把地方政府的财源剥蚀殆尽。地方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恰好能反映出来这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状况。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从12.7%提高到29.3%。其中西部地区更是由12.5%提高到51.1%,2005年以来依赖程度较高的省份是青海、西藏、宁夏、甘肃、新疆,而他们恰好又都是西部的省份。

此外,当前我国均衡财力主要是中央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这一种方式,略显单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均衡地方财力需要中央政府付出越来越大的成本,且这一支出有着较为明显的刚性特点,这就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风险和支出压力。其实,西方发达国家在均衡地方之间财力状况方面,还存在省际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这种形式,某种程度上它的运行状况相当良好。

(二)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规模过大

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是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税收返还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期年,制定税收返还基数的时候,实质上已经默认了东南沿海省市和中西部省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之间财政实力的差异。因此,采用税收返还方式进行转移支付,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因历史、自然原因而形成的地区间财力差异问题和各地区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差异问题。

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重变化,可通过我国1999-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的细项分类加以说明。从图2可知税收返还比例自1999年以来虽成下降之势,但最低时还保持在35%之上,仍然处于转移支付各细项分类之首。专项转移支付也始终能够处于30%之上的水平。两者之和虽说已从1999年87.2%的水平降到2004年的60.4%,可谓降幅巨大,但依旧占据转移支付中的绝对多数。而有利于地区财力均衡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才处于28%的水平,还不到总量的1/3。

(三)财力性转移支付有待进一步完善

财力性转移支付在均衡地区财力能发挥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我们采用基数法确定对不同地区的补助金额,这一方法直接导致了转移支付制度的失效。1995年我国初次采用因素法这种方式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它被称为“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法”。主要内容有:核定各省级地区的标准支出数,将其与1994年实有财力进行比较,凡财力不足而出现收支差额者,将其列入转移支付对象。

这种办法虽然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上的一大突破,为转移支付制度克服人为因素干扰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它是两个不同体制的产物,在确定这一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既得利益,因而这一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采用因素法的转移支付力度有限,其占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太小,同时在技术方法、影响因素的选择和权数的分配上还不是很完善。

(四)转移支付缺乏法律支撑和监管机制制约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为法律基础的。这两部规范性文件均不是针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定的专门法,充其量是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确认。实践中多是以行政规章作为指导依据,与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

同时我们在实施转移支付的形式、原则,组成转移支付制度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各自的实施目标、资金的分配方法和拨付程序上依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主体还不十分明确。

四、对完善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政策的思考

(一)明晰财权与事权的划分,探索新形势下的转移支付模式

财权与事权的不一致是分税制以后的突出问题。为了使地方政府不会因为缺乏财力而使事权得不到有效落实,需要思考如何丰富地方财源。地方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税收体系,可以通过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适当增加地方政府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上的一些权利。西部地区解决这一问题任务更为繁重,可以给予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更多的政策优惠,如赋予地方政府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其比例的权利等。进一步完善共享的增值税、所得税相关事宜,保证地方财力有一个稳定的来源。

探索创新省级之间横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德国政府采用了一种为世人称道的成熟的横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在国际上有着广泛的影响,我们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学习德国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横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也许囿于体制的原因或者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一时间无法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横向转移支付,至少我们多了一种使各方财政平衡的不同思路,待经济进一步发展,条件成熟后完全可以尝试一下这种支付形式。

(二)减少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的比重

降低税收返还等在转移支付中的比例有利于地区财力的均衡。税收返还的数额巨大,每年有3000多亿元,建议将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而不是按地方基数方法分配。这样可以减小税收返还所带来的扩大地区财力效果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平衡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财力状况。

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财政补助中成功的经验,降低专项补助的规模,当中央提供专项资金时,明确方向,但要减少地方的配套资金提供的比例和范围,不使专项资金流向富裕的地区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三)规范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方式

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采用公式法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应成为主流方式,使它在均衡地区财力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因素法”在转移支付中的使用。根据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实际,用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转移支付,应更多地考虑地区差异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大体归为三类:一是自然因素,包括各地区的面积、人口、种族和气候等条件;二是经济发展水平,包括各省区人均gdp,人均财力、投资占gdp比率等变量;三是公共服务水平因素,例如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供给水平。

(四)加强转移支付的法律支持和监督机制完善

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监督任何资金的基础。转移支付资金也不例外。首先,应进一步修订《预算法》,明确转移支付在预算中的地位、作用及表现形式;其次,应制定《政府间转移支付法》,明确实施转移支付的形式、原则,资金的分配方法和拨付程序,以及违反时进行处罚的标准等;再次,可以考虑在即将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法》中明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的优惠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照顾。

同时,要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倡多部门的共同监督,构建起由各级人大、审计部门、财政内部监督部门和社会所组成的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李萍.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图解[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0-94.

[2]马拴友,于红霞.转移支付与地区经济收敛[j].经济研究,2003(3):26-33.

[3]霍克,丁伟.我国地方财政收支收敛性检验与实证分析[j].财政研究,2005(9):32-34.

[4]黄解宇,常云昆.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模型分析[j].财经研究,2005(8):111-122.

[5]宋超.发挥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制度作用的对策分析[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6(11):12-16.

[6]罗荆,唐红军.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思考[j].新疆财经,2006(2):48-52.

上有着广泛的影响,我们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学习德国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横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也许囿于体制的原因或者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一时间无法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横向转移支付,至少我们多了一种使各方财政平衡的不同思路,待经济进一步发展,条件成熟后完全可以尝试一下这种支付形式。

(二)减少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的比重

降低税收返还等在转移支付中的比例有利于地区财力的均衡。税收返还的数额巨大,每年有3000多亿元,建议将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而不是按地方基数方法分配。这样可以减小税收返还所带来的扩大地区财力效果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平衡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财力状况。

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财政补助中成功的经验,降低专项补助的规模,当中央提供专项资金时,明确方向,但要减少地方的配套资金提供的比例和范围,不使专项资金流向富裕的地区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三)规范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方式

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采用公式法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应成为主流方式,使它在均衡地区财力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因素法”在转移支付中的使用。根据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实际,用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转移支付,应更多地考虑地区差异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大体归为三类:一是自然因素,包括各地区的面积、人口、种族和气候等条件;二是经济发展水平,包括各省区人均gdp,人均财力、投资占gdp比率等变量;三是公共服务水平因素,例如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供给水平。

(四)加强转移支付的法律支持和监督机制完善

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监督任何资金的基础。转移支付资金也不例外。首先,应进一步修订《预算法》,明确转移支付在预算中的地位、作用及表现形式;其次,应制定《政府间转移支付法》,明确实施转移支付的形式、原则,资金的分配方法和拨付程序,以及违反时进行处罚的标准等;再次,可以考虑在即将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法》中明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的优惠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照顾。

同时,要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倡多部门的共同监督,构建起由各级人大、审计部门、财政内部监督部门和社会所组成的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李萍.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图解[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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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霍克,丁伟.我国地方财政收支收敛性检验与实证分析[j].财政研究,2005(9):32-34.

[4]黄解宇,常云昆.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模型分析[j].财经研究,2005(8):111-122.

财政转移支付范文篇3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国务院委托,我着重就规范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请予审议。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非常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全国人大对此十分重视,积极给予指导并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转移支付体系不断完善,转移支付管理不断加强,转移支付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但受一些因素制约,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逐步加以规范。

一、财政转移支付基本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实施税收返还,将中央通过调整收入分享办法集中的地方收入存量部分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目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按1∶0.3增长比率计算,所得税基数返还为固定数额。中央财政并不拥有税收返还的分配权、使用权,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是地方财政可自主安排使用的收入,在预算执行中通过资金划解直接留给地方。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3930.22亿元。这部分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计算,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8%;如果将其视同地方财政收入,则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2.6%。

目前,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由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

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不需地方财政配套。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

二是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9143.55亿元,比1994年增加8682.8亿元,增长18.8倍,年均增长28.3%。1994-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从11.4%提高到30%。其中,中部地区由14.7%提高到47.2%;西部地区由12.3%提高到52.5%。

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不断完善,尤其是财力性转移支付的确立和完善,改变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一对一”谈判、“讨价还价”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增强了财政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合理性,减少了中央对地方补助数额确定过程中的随意性。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增加,支持了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财力性转移支付体系,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

一是1995年建立中央对地方过渡期转移支付,根据各地区总人口、gdp等客观因素,按照统一的公式计算其标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对存在财政收支缺口的地区按一定系数给予补助,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系数越高。这种分配制度和办法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并得到地方的广泛认可。2002年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央财政因改革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建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2006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达到1529.85亿元,比2001年增加1391.69亿元。

二是2000年为配合西部大开发,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增值税环比增量的80%转移支付给地方,同时中央另外安排资金并与中央增值税增长率挂钩,2006年共155.63亿元。

三是1999年、2001年、2003年和2006年中央多次出台调整工资政策。对因调资增加的支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考虑各地区困难程度实施调整工资转移支付。2006年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为1723.56亿元。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根据政策要求和地方的承受能力测算实施,促进了相关政策的平稳出台和社会安定。

四是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实施农村税费改革造成的净减收,中央财政考虑各地区困难程度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为751.3亿元。

五是2005年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中央财政出台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政策,对各地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给予奖励和补助,2006年为234.55亿元。其中,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资金为84.55亿元,平均每个县800多万元。2003年全国财力不够保工资和运转的困难县为791个,由于实施该项转移支付,至2006年县乡政府“保工资、保运转”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由1994年的99.8亿元提高到4731.97亿元,年均增长38%,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1.6%提高到51.8%。财力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大大提升了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水平。2006年,如果将东部地区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作为100(约等于人均一般预算支出),中西部地区仅为32。在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实施地区间收入再分配后,中、西部地区人均一般预算支出分别上升到55、63,与东部地区的差距明显缩小。

(三)增加专项转移支付,重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2006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由1994年的36137亿元增加到4411.58亿元,年均增长23.2%。新增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农、教科文卫、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领域的支出,体现了公共财政的要求。

一是在支农方面中央财政实行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深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由2002年的260.92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551.49亿元,年均增长20.6%,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10.9%提高到2006年的12.%。

二是在教育方面2006年全部免除了西部地区和部分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200万名学生的学杂费,为37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780万名寄宿生补助生活费;2006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150亿元和211亿元,并对部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学校,平均每学年每个小学生减负140元、初中生减负180元。中央财政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由2002年的48.69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167.97亿元,年均增长36.3%,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2%提高到3.8%。

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42.7亿元,全国50.7%的县(市、区)进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参合农民4.1亿人,从制度和机制上缓解了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中央财政卫生专项转移支付由2002年的10.07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113.8亿元,年均增长83.3%,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0.4%提高到2006年的2.6%。

四是社会保障方面在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增加8个省份开展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扶持对象达2288万人。中央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由2002年的754.73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1666.82亿元,年均增长21.9%,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31.4%提高到2006年的37.8%。

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增加,并大力投向事关民生的领域,落实了中央政策,引导了地方政府资金投向,大大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过程中更多地考虑与政策相关的人口、粮食产量等因素,公共财政阳光照耀到了政策涉及的所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目前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共计213项。根据职能分工,有的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比较多,有的部门比较少或者没有。如民政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补助优抚对象经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等项目。又如教育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等项目。

(四)加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一是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和分配办法。在财力性转移支付方面,不断改进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数等测算方法,引入激励约束机制,转移支付办法、数据来源与测算结果公开。在专项转移支付方面,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在工作中参照这一办法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申请和审批、分配和使用、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提出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大多数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采取“因素法”与“基数法”相结合、以“因素法”为主的分配方法,并补充修订了相关的专项管理办法。

二是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将一些原列入部门预算、执行中下划地方的项目,如车辆购置税项目,在年初时列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规范了相关财政资金的拨付渠道和管理程序。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安全有效,财政部于2007年在全国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通过多项措施防止支农资金违规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还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是逐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国务院高度重视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全额列入省级总预算,同时在省级总预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预决算的监督”。2005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报本级人大预算草案的内容和格式;2006年又印发了《关于地方政府向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地将上级政府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补助,全额列入本级预算。各级政府向人大报送预算的程序更趋规范,内容更趋完整。需要说明的是,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众多,情况不同,有的在年初可以确定数额,有的在执行中需要进行项目审批,有的如救灾、救济只能根据执行中出现的情况确定使用对象。

四是努力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合工作,提高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效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合工作涉及相关政策协调、机构职能配合,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整合工作的推进路径有两种选择:一是自上而下,从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制定入手进行整合,这样做有利于从源头上根治,但涉及大量的政策、职能调整,难度很大;二是自下而上,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最终使用层面着手整合,这样做也会遇到审批权限等机制性问题,需要探索解决。近几年财政部门选择从支农专项资金整合入手,自下而上地大力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合工作。2006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通过支农资金整合,形成了政策、资金合力效应,发挥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促进农民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地方财政部门也大力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合工作。河北省在2003年出台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云南省自2004年起在3个县开展“省级专款切块到县”改革试点,2005年推广到16个县。

五是积极开展专项转移支付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有效解决资金挪用和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从2003年开始,中央财政选择了部分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如对免费教科书、流动舞台车、送书下乡、贫困地区公安装备实行了政府采购。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负担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经费从2006年7月1日起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中央财政实行动态监控。

财政转移支付不断规范的同时,在管理方面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受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间支出责任不清晰等体制性因素制约造成的,如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造成部分地方多头申请、重复要钱;部分项目计划与地方实际需要脱节,地方政府又无法结合实际作必要调整和统筹安排,造成转移支付效率不高和资金损失。有的是制度设计不周密造成的,如分配办法不合理,过多考虑地方具体事务支出缺口,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资金安排产生“挤出效应”;专项转移支付配套对地方财政形成较大压力,有的地方临时挪用其他资金或借债配套,配套资金并未真正落实;省对下转移支付不尽规范,部分地方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不明显。有的受决策程序时间所限,如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当年拨付时间较晚,形成大量结余结转,影响使用效益。有的是执行制度不严,如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使用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挤占挪用现象。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提高认识、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督逐步认真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思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战略目标,对现有转移支付进行必要的清理整合,提高转移支付的公开性、合理性与有效性,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主要措施是:

(一)加快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同时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二是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具有跨地区“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分清主次责任,由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争取在若干关系民生的重大领域支出责任划分上取得突破。三是在维持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结合下一步税制改革和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调整情况,按照“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

(二)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财力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多高合适,需要从宏观调控的目标和转移支付的政策意图来判断,要由现实的财政体系来支撑。目前有些地方存在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同时专项转移支付配套压力较大的现象,有些地方又存在地方自有资金安排重点支出不足同时大量安排楼堂馆所等一般性支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要实现政策意图和管理要求,需要专项转移支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合理搭配。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一方面继续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等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推动民生的改善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可直接设立;中央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求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严格控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再实施。二是结合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转变管理机制的要求,清理现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中央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分为取消类、整合类、固定数额类、保留类等四种类别,并分别处理。对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以及按照新形势不需要设立的项目,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一致、可以进行归并的项目予以整合;对每年数额固定,且分配到各省数额固定的项目,调整列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符合新形势需要的项目继续予以保留。目前中央财政加大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关乎民生的社会事业投入力度大多采取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这是符合当前政策和管理方式需要的。从长远看,管理制度完善后,一些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自然形成地方支出基数,相当于财力性转移支付。

(四)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制度。每一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审批和分配,要做到有合理明确的分配依据、有操作规程,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则。除要求保密的外,适时公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做到公开透明。要做到按制度管理,减少随意性。下一步我们将总结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透明度方面的经验,推进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改革。

(五)研究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明确的“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保留的专项拨款,一律不得要求地方予以资金配套”的规定,严格执行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规范配套政策出台程序,将地方配套的总体负担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今后对属于中央事权的项目,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不再要求地方配套;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分别研究确定配套政策,区别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配套政策;对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为了鼓励地方推进工作,可采取按地方实绩予以奖励或适当补助的办法。

(六)积极研究创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方式。

一是尽可能多地采用因素法、公式法或以奖代补方法分配资金。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使积极采取措施的地方受益,避免“鞭打快牛”,避免地方形成依赖心理。对部分补助地方项目可以考虑由中央确定使用方向、按因素法分配,具体项目由地方确定,由现行的项目审批制改为项目备案制。

二是研究改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流程,提前编制预算。将数额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指标通知地方,并要求地方编入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以有利于人大监督。针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上年同期下达数额以内,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适当授权的方式,提前预拨资金。专项转移支付执行中加强管理、加快审核,均衡资金拨付进度。

三是继续选择符合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随着金财工程建设的推进,研究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信息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动态监控。

四是研究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在中央财政加大重点领域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的同时,注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追踪问效,研究建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体系。采取措施切实取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受益人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预算程序中来。

(七)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体系。

《转移支付法》已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目前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转移支付立法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作为过渡措施,要抓紧拟订办法,以国务院条例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增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的约束,理顺专项转移支付的决策、协调、分配、监管等工作机制和程序。

(八)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规范省对下转移支付。

在确保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有效实施的同时,兼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以提高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为目标,重点研究建立地区间财力差异控制机制,强化省级政府均衡行政区域内财力差异职责,将县市间财力差异水平控制在限定的幅度之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大力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减少财政管理层次。研究探索有效措施,规范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并引导省级政府加大对基层财政的支持力度,促进省内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转移支付范文篇4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立法建议

要改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推进立法是当务之急。在公共财政的各个重要环节中,我国已对预决算和政府采购进行了立法规范,然而财政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任何制度在缺乏相关制度配合的情况下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由于转移支付立法的缺失,当前我国财政运行中“敞口预算、预决算两张皮”等混乱现象成为始终难以克服的症结,也使《预算法》难以得到很好的遵守,这种局面的长期存在是不可想象的。

一、当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从1994年起,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开始逐步进行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之初,采取了与原包干体制双轨并行逐步过渡的方法,转移支付的主要方式有:一般性补助范畴,体制补助与上解;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补助与上解。从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这套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一种新老体制同时并存的混合型分税制财政体制,这种方式是不够科学、不够规范的,主要表现在:

(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去向安排缺乏监督。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资金拨付到各部委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当前大量存在着挤占、挪用、截留、沉淀现象,其共同的特点是让国家受损害而使部门获利。可以说,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去向的现象,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二)一般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合理,均等化作用有限。一般转移支付是无条件的拨款,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我国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都具有一般补助的性质。但是,它们的作用与国际公认的财政学意义上的一般转移支付在政策目标上几乎完全背道而驰。一般转移支付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大致均衡,即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而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却是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伴随财政体制的调整而逐渐构建起来的,因而在其政策目标的选择与定位上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诸多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际上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虽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总方针相对一致,但与转移支付的根本目标相悖。其表现如下:首先,税收返还按收入来源正相关递增,照顾的是原“包干制”下各地区的既得利益,结果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均等化目标毫无联系,客观上延续与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不仅没有均等化功能,反而扩大了地区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其次,原体制补助与结算补助实际上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流动的财力转移,其补助或上解数额都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没有科学依据,并且体制上解地区同时得到大量税收返还,明显有失公平。

(三)专项转移支付拨付随意性大,使用缺乏监督。专项转移支付是有条件的拨款,与政府在某一时期的政策取向、宏观调控政策、处置自然或社会突发事件需要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常常依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当前我国专项转移支付远远未臻完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有些项目重复设置,存在多头审批现象。这种做法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并造成一些地方多头申请,重复要钱。(2)有些资金分配超范围,对本系统安排资金偏宽。如财政部一些司局利用职权向地方财政对口处室安排资金的做法由来已久,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种做法,违背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政策弊端十分明显。(3)有些资金的分配与实际情况脱节。我国目前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既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测算办法,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尤其是目前的县乡财政赤字较大,大部分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财政预算缺口,而且,有时资金规模相当庞大。

二、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的主要原因

(一)中央财政规模偏小,国家财力分散。拥有较为集中的可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与使用的财力是建立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基础。财力的集中程度,将直接制约转移支付的规模,也决定着中央均衡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总是占大头,各国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多在55%—65%之间,而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35%—45%,而且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与此相比,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在财政收入的分配中,我国又是一个具有强烈地方倾向的国家。据估计,全国每年的财政预算外资金都在几千亿元,相当于中国财政总收入的1/3以上。如果把各种难以统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都集中起来,中国财政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资金大约为1:1。撇开预算外资金无法准确统计的因素,在有据可查的财政收入中,中央财政收入1995年也只占52%。但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承担着大量的重要的管理责任,按照财权和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中央政府集中的财政收入至少应占全国收入的60%以上。与财政规模偏小同时存在的是财力分散,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4/5属于无条件拨款性质,有条件的拨款不到1/4。在无条件拨款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又占80%左右。这种格局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为财政均等化进行转移支付的空间已经十分有限。中央政府实际上已经基本丧失了自主调整的余地,也丧失了有效监管和评估的现实可能性和实践意义。财政均等能力的不足使西部许多地区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专项转移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被用来平衡地方财政,成为这些地区一种长期存在的从实际情况来看情有可原的普遍现象。至于转移支付职能的实现,就更无从谈起了。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统一。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带来了一些不利后果。首先,上级政府出政策,下级政府出钱,打乱了地方原有的预算。如许多转移支付项目都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使地方预算无法围绕自己的工作重点编制和执行。而且往往越是需要扶持的贫困地区就越拿不出配套资金,结果有可能是得不到财政转移支付,加剧了地区间财政的不平衡,使转移支付偏离了其本来的政策方向。其次,一些基础项目的事权不清,支出上由谁负责不明确,各级政府对是否应该负担、何时负担、负担多少均无章可循,完全处于随意状态。一切都有赖于讨价还价,或者是下级政府的攻关能力,甚至决策者之间的私交,为权力寻租打开了方便之门。再次,一些上级政府或部门直接安排的本属于下级政府或部门事权项目的转移支付,虽然列入上级的预算,但由下级执行。上级财政预算没有分地区、分项目,致使资金分配下去后,上级监督机构很难对其具体去向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测评。同时,由于分配的公开透明度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额度下级财政不知道,能够获得多少转移支付下级政府不能预见,不可能准确地将其编入本级预算,也就不在地方人大的监督范围之内。目前,对转移支付尤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尤其是市县普遍存在“这是争取来的资金,谁能争来谁来用”的思想,管理十分混乱。

(三)转移支付的法律及其责任的规定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作为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安排,是中央政府在分权性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实施制衡的重要财政手段,其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涉及到一些重大的国家政策目标。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大多散见于不同时期的部门规章之中,在立法层次和完善性方面都存在很多欠缺。首先,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使来自于不同口径不同名目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的实现难以保证。其次,财政转移支付的决定与支付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使支付对象、资金数额、支付时间、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带有太多随意性和人为因素,上下级之间讨价还价,决策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对转移支付的使用过程和最终效果缺乏监督和评估规定,使其在实际运用中处于失控状态,截留、浪费、改变用途甚至中饱私囊的现象难以杜绝。第四,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欠缺全面而明确的规定,使许多违规行为找不到从法律上予以处罚的依据,有的不了了之,有的以轻描淡写的“内部处理”了事,造成了一些部门一些人对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视若无物,严重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

三、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建议

(一)设置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安排管理。可以考虑在人大财经委中设立一个专门的“拨款委员会”,该机构与财政部无关,负责审批财政部转移支付的申请,监督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有权对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移送司法部门予以查处。这样可以确保财政转移支付目标明确、结构合理、程序严谨、政策效果有保障。

(二)归并改造现有的无条件支付项目,建立合理的一般转移支付制度。将现行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或上解等多种转移支付形式,通过结构转换归并为以均等化为中心任务的一般转移支付。具体思路如下:第二,取消税收返还制度。从上文表述过的税收返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返还定额原则、在财政转移支付中所占巨大比例可知,税收返还制度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目标无法实现的最根本的症结。税收返还制度一日不取消,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一日无法建立。为给地方政府以调整时间,确保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目前较为妥当的方法是在税收返还运作方式不变的前提下,每年从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中切出一定比例,结合中央拿出的部分资金,一起纳入到按因素法计算的均等化拨款中。切块的比例不宜过于保守,可以设定为每年20%—30%,以尽快将其彻底取消,保证新出台的《转移支付法》不存在任何政策障碍。第二,将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改变为“中央与地方预算调整基金”,用于消除因中央某项政府变化而对地方预算产生的影响。例如,税收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某些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为了减轻中央制定的有关政策对地方预算的影响,中央财政有必要对地方进行特殊补助。

(三)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的决定支付机制和使用监督机制。建立规范的、以服务特定政策目标为宗旨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当务之急是按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清理现行各项专项拨款,根据其不同性质合理分类,重新界定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项目范围。第一类,对属于中央事权,但出于效率考虑委托给地方具体承办的项目,中央给予承办地方政府委托补助金,原则上中央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项目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承担。第二类,对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范围内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受益范围的大小确定中央与地方分摊比例,以此确定中央对地方的对称性专项补助。并要将目前由国家计委安排的部分地方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纳入这项拨款计划中。第三类,对于某些属于地方事权范围,但中央政府出于其政府目标考虑,需要给予一定鼓励和支持的项目,由中央根据某些特殊因素考虑给予非对称性专项拨款。取消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的做法。其中,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地方性生产性基础建设拨款以及由人民银行安排的“以工代赈”项目财政贴息,也应纳入这类专项补助计划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要达到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首先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及对象确定原则和发放程序,规范财政部和其他相关部门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其次应该规定专项转移支付计划在接受转移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年度预算编定之前下达,地方政府或部门必须将其如实编入年度预算。规范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财政转移支付行为。

财政转移支付范文篇5

关键词:所得;所得课税;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潜在所得

abstract:with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governmentscannotdowithouttheincometaxeffectivemeansofmacroeconomiccontrol.thestudyofassessmentmustbeclear---themostbasicpremiseofthetheoryderivedfromthemeaningoftheconcept.china''''sincometaxonthestudyofthemeaningofthedefinitionofincomeandlessfragmentation.inthisarticlefromhomeandabroadonthebasisofresearchresultswillbeobtainedisdefinedas:acertainperiodoftimeonbehalfofallitsowner''''sabilitytopayfromavarietyofchannelstoobtainthevariousformsofincomeandproperty.thedefinitionofboththeoreticalvalueandpracticalsignificance.

keywords:income;incometax;flowofincome;proceedsofthestock;thepotentialproceeds

前言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所得课税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怎样的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的深度如何确定及在纳税人个体和诸税种间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都是亟需我国税收理论界及实践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研究所得课税离不开所得概念的界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规模和体系,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国国情所得定义,既是理论上的必践的必要。

一、国外所得定义及评析

国外学者所得课税研究较国内早且成果颇丰,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较发达,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及采用对个人所得课税手段加以调控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关。

对于西方所得定义的研究,学术界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源泉说。它是古时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学说。所谓所得源泉说,就是认为连续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产的转让等临时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按照这种观点,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产生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但就财产的转让而言,例如a把财产转让给b,虽然a对于超过其取得价值部分也得到收入,但就国民经济观点而言,只不过是a的财产和b的货币相交换而已,并无新的社会生产物,并未创造出价值。对财产转让不能视为发生所得,只能视为对其利益进行分配。所以说对财产课税,也就是等于对资本课税。而对资本课税会伤及再生产,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所得源泉的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税制中有很长一段期间对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所得、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资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课征所得税。源泉说的代表人物有弗里茨。纽马克、塞尔泽等。弗里茨。纽马克就将“所得”表达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1]

二是净资产增加说。与上述所得源泉说相对立,净资产增加说认为,不论所得发生的原因为何,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依此观点,每年连续不断取得的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带来的财产增加,或资本性财产的销售利益、所领取的人寿保险金等都是所得。净资产增加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经济学家范尚茨。他认为: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即应税总所得包括三部分:(1)在一定时期内从其他人那里收到的总额,不仅包括现金收入,还包括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劳务或资本资产而得到的实物所得,以及不需纳税人做出相应付出而得到的转移所得,如社会保障福利。(2)在该时期内本人享受的消费活动的价值。这些价值不包括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收入或者货币或者商品。当纳税人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其消费者,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纳税人这样消费的价值等于他在市场上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所需支出的货币价值,故称“推定所得”。(3)在该时期内所拥有的财产的增值。[2]在现行税制中,英国的所得税制长期以来以所得源泉说为基础,而美国的所得税制早就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此后,其他学者对尚茨定义进行改进,美国的黑格与西蒙斯,提出黑—西定义或称黑—西标准。该标准是指:收入是指在一段时期内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部分的货币价值。这等于该期中的实际消费额加上财富的净增额。财富的净增额—储蓄,也必须包括在收入中,因为它们代表着潜在消费能力的增加。

必须强调指出,黑—西标准要求,在收入中把所有来源的消费潜力的增加都包括进去,而不论实际消费是否发生,也不考虑消费的形式。同时,黑—西标准要求,任何个人消费潜力的减少,也应在确定收入时扣去。例如,如果在获取收入时必须花掉一定费用,就应将这些费用扣去。

总之,按黑—西观点,无论收到的是货币,还是物品或劳务,都是收入。[3]

三是消费支出学说。该学说认为所得的客观性与现实性最终应表现在消费上,消费是经济关系的逻辑终点,因而所谓的所得应是以货币衡量的从消费得来的满足,具体说所得应包括消费开支与本期消耗掉的耐用消费品的价值之和。这种观点是消费支出税或称支出税的理论依据。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艾温。费雪以及尼古拉斯。卡尔多。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三种“消费支出学说”是近年随着所得课税问题的产生而兴起的一种学说。由于其征管等各方面的要求,至今未被各国实践所接受,仍处于理论争论中,故在此对此种观点不作更多介绍述评。而对立比较激烈持久的,是第一种“源泉说”和第二种“净资产增加说”。实践中美国是净资产增加说的代表,英国是源泉说的典型,但被理论和实践普遍接受的是“净资产增加说”。原因在于:首先,它使人们感到这种做法更公正。因为横向公平的传统定义是收入同等的人应该纳同等的税。这种观点内含这个意思:所有来源的收入应该包括在税基中,否则,支付能力相同的人们最终应纳税额不同。其次,它有中性的优点。它把各种收入都看作是相同的,因此,不会扭曲经济活动的格局。据此,在其他情况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不对房主自住房屋的推定房租征税,就会导致对于建房的过度投资。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确定税制,但与净资产增加说也并不完全相同。尽管“源泉说”因其范畴太窄,而不被人们看好,“净资产增加说”范畴较宽泛,被许多人青睐,但仍未将所得存量—财产纳入视野,换言之,所得存量的课税未在所得课税中予以考虑。这是不妥的,不符合所得课税公平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下文将在此基础上予以补充。

二、本文的定义

本文认为,所得应是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该定义的核心是以支付能力为切入点,以征税期为依托,只要一定时期内(通常指各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间内)能表明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各种所得和财产均应作为所得,它反映了所得课税量能负税的本质要求。与上文介绍的三种学说在内容上的区别是:在“净资产增加说”基础之上,增加了存量财产的内容,使所得的内含外延,不仅包括财产转让增值(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财产自然增值(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还包括拥有的财产本身。因为财产也代表了其拥有者的购买能力和负税能力,而且它本质上就是所得的累积,是所得的一种表现形式。与我国传统所得涵义的区别在于:“各种形式”和“各种渠道获得”的收益和财产。

关于上述所得定义,还需要进一步做以下几点说明:

财政转移支付范文篇6

关键词:所得;所得课税;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潜在所得

abstract:with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governmentscannotdowithouttheincometaxeffectivemeansofmacroeconomiccontrol.thestudyofassessmentmustbeclear---themostbasicpremiseofthetheoryderivedfromthemeaningoftheconcept.china''''sincometaxonthestudyofthemeaningofthedefinitionofincomeandlessfragmentation.inthisarticlefromhomeandabroadonthebasisofresearchresultswillbeobtainedisdefinedas:acertainperiodoftimeonbehalfofallitsowner''''sabilitytopayfromavarietyofchannelstoobtainthevariousformsofincomeandproperty.thedefinitionofboththeoreticalvalueandpracticalsignificance.

keywords:income;incometax;flowofincome;proceedsofthestock;thepotentialproceeds

前言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所得课税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怎样的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的深度如何确定及在纳税人个体和诸税种间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都是亟需我国税收理论界及实践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研究所得课税离不开所得概念的界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规模和体系,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国国情所得定义,既是理论上的必践的必要。

一、国外所得定义及评析

国外学者所得课税研究较国内早且成果颇丰,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较发达,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及采用对个人所得课税手段加以调控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关。

对于西方所得定义的研究,学术界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源泉说。它是古时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学说。所谓所得源泉说,就是认为连续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产的转让等临时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按照这种观点,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产生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但就财产的转让而言,例如a把财产转让给b,虽然a对于超过其取得价值部分也得到收入,但就国民经济观点而言,只不过是a的财产和b的货币相交换而已,并无新的社会生产物,并未创造出价值。对财产转让不能视为发生所得,只能视为对其利益进行分配。所以说对财产课税,也就是等于对资本课税。而对资本课税会伤及再生产,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所得源泉的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税制中有很长一段期间对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所得、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资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课征所得税。源泉说的代表人物有弗里茨。纽马克、塞尔泽等。弗里茨。纽马克就将“所得”表达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1]

二是净资产增加说。与上述所得源泉说相对立,净资产增加说认为,不论所得发生的原因为何,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依此观点,每年连续不断取得的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带来的财产增加,或资本性财产的销售利益、所领取的人寿保险金等都是所得。净资产增加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经济学家范尚茨。他认为: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即应税总所得包括三部分:(1)在一定时期内从其他人那里收到的总额,不仅包括现金收入,还包括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劳务或资本资产而得到的实物所得,以及不需纳税人做出相应付出而得到的转移所得,如社会保障福利。(2)在该时期内本人享受的消费活动的价值。这些价值不包括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收入或者货币或者商品。当纳税人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其消费者,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纳税人这样消费的价值等于他在市场上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所需支出的货币价值,故称“推定所得”。(3)在该时期内所拥有的财产的增值。[2]在现行税制中,英国的所得税制长期以来以所得源泉说为基础,而美国的所得税制早就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此后,其他学者对尚茨定义进行改进,美国的黑格与西蒙斯,提出黑—西定义或称黑—西标准。该标准是指:收入是指在一段时期内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部分的货币价值。这等于该期中的实际消费额加上财富的净增额。财富的净增额—储蓄,也必须包括在收入中,因为它们代表着潜在消费能力的增加。

必须强调指出,黑—西标准要求,在收入中把所有来源的消费潜力的增加都包括进去,而不论实际消费是否发生,也不考虑消费的形式。同时,黑—西标准要求,任何个人消费潜力的减少,也应在确定收入时扣去。例如,如果在获取收入时必须花掉一定费用,就应将这些费用扣去。

总之,按黑—西观点,无论收到的是货币,还是物品或劳务,都是收入。[3]

三是消费支出学说。该学说认为所得的客观性与现实性最终应表现在消费上,消费是经济关系的逻辑终点,因而所谓的所得应是以货币衡量的从消费得来的满足,具体说所得应包括消费开支与本期消耗掉的耐用消费品的价值之和。这种观点是消费支出税或称支出税的理论依据。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艾温。费雪以及尼古拉斯。卡尔多。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三种“消费支出学说”是近年随着所得课税问题的产生而兴起的一种学说。由于其征管等各方面的要求,至今未被各国实践所接受,仍处于理论争论中,故在此对此种观点不作更多介绍述评。而对立比较激烈持久的,是第一种“源泉说”和第二种“净资产增加说”。实践中美国是净资产增加说的代表,英国是源泉说的典型,但被理论和实践普遍接受的是“净资产增加说”。原因在于:首先,它使人们感到这种做法更公正。因为横向公平的传统定义是收入同等的人应该纳同等的税。这种观点内含这个意思:所有来源的收入应该包括在税基中,否则,支付能力相同的人们最终应纳税额不同。其次,它有中性的优点。它把各种收入都看作是相同的,因此,不会扭曲经济活动的格局。据此,在其他情况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不对房主自住房屋的推定房租征税,就会导致对于建房的过度投资。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确定税制,但与净资产增加说也并不完全相同。尽管“源泉说”因其范畴太窄,而不被人们看好,“净资产增加说”范畴较宽泛,被许多人青睐,但仍未将所得存量—财产纳入视野,换言之,所得存量的课税未在所得课税中予以考虑。这是不妥的,不符合所得课税公平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下文将在此基础上予以补充。

二、本文的定义

本文认为,所得应是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该定义的核心是以支付能力为切入点,以征税期为依托,只要一定时期内(通常指各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间内)能表明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各种所得和财产均应作为所得,它反映了所得课税量能负税的本质要求。与上文介绍的三种学说在内容上的区别是:在“净资产增加说”基础之上,增加了存量财产的内容,使所得的内含外延,不仅包括财产转让增值(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财产自然增值(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还包括拥有的财产本身。因为财产也代表了其拥有者的购买能力和负税能力,而且它本质上就是所得的累积,是所得的一种表现形式。与我国传统所得涵义的区别在于:“各种形式”和“各种渠道获得”的收益和财产。

关于上述所得定义,还需要进一步做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主要是指以货币形式、实物形式、提供劳务形式、自制自用物品以及自我提供劳务的形式获得的收益和财产。例如:现实生活中雇主为雇员提供的某些食、宿、交通便利;相互交换为对方免费提供劳务(换工);自有住宅自己居住以及自己料理家务,照看小孩等。不包括荣誉性、心理性、体质性等方面获得的收益和满足。

第二,“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指的是采用各种手段从各种渠道所获得的收益和财产,在这里没有强调一定是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合法收益和财产,这一点主要对我国具有现实理论意义。纵观国内外个人收入在理论上的演变状况,“个人收入在完整的理论意义上就是指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货币性和实物性收入的总和”。[4]可见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都未将非法所得排除在个人收入所得范围之外。在美国贪官大盗一旦定罪,国税局亦可插一脚,诉讼逃税。由此可见,我国以合法所得为应税所得,范围过于狭窄,与普遍征税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相悖。同时易导致有些所得项目无法征税,税源流失。例如:如果坚持合法收入才能征税,那么税务机关对存款所得就可能存在着无法征税的问题。因为,纳税人的每一笔存款是否属于合法来源所得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对其所得的利息也就不能够肯定是合法所得。未确定其合法性的所得,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征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类似的来源性质不明确的个人所得将会越来越多,如果还一味坚持合法所得才能征税的理论及道德规范,必然产生类似因所得的性质无法确定而导致税源流失的问题。本人认为,采用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收益和财产”的所得定义后,“如果纳税人有非法所得,并能够确定其所得确实属于不合法,那么就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取缔没收。没收非法所得后,纳税人收入总额中也就不包括这部分所得;在有关部门取缔没收所得之前,税务机关可有充分理由法律依据进行征税。避免‘合法’与‘非法’之争,避免税源的流失。”[5]

第三,“所得”不等于“应税所得”。“所得”是指理论上的所得,更具有理论意义,“应税所得”是实践层面上的概念,是各国税法实践中对课税范围的限定。区别这两个概念能够明确,“所得”可以是宽泛的、全面的,将所有包括的所得内容都应归入此类,涵盖进来;但“应税所得”的尽可能全面、宽泛还要受许多因素制约。比如各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还必须考虑征管的难易程度,如对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许多国家就不征税;对实物形式的所得许多国家也都作不同的征税规定;对作为应税范围的财产的选择各国更是不同,有的选择土地、房屋,有的选择房屋、车船等。但这两个概念又是密切相关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指导服务于实践,如果理论概念就是含糊不清的,在实践中就难以清晰有效地界定“应税所得”。另外,“应税所得”的边界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所得”的边界范围。

三、理论和现实意义

采用广义“所得”概念,将所得课税体系界定为流量所得、潜在所得、所得的存量课征的税种的集合,可以构建统一的所得课税框架。众所周知,“流量”和“存量”是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常用的两个概念。“流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变量变动的数值,存量是指一定时点上存在的变量的数值。两者都是变量,它们的区别在于存量有时间维度,而流量没有时间维度。”[6]本文并没有完全按上述思路将所得区分为“流量所得”和“存量所得”,而是借用“流量”的含义,将“所得”划分为“流量所得”和“所得存量”,即将“存量的所得”也归为“流量所得”。比如,王某月工资收入3000元,拥有一幢价值20万元的房产。这里3000元收入为流量所得,价值20万元的房产是多年所得的累积,为所得的存量,分别对其课税,则称为流量所得课税和所得存量课税。如果王某将20万元的房产作价25万元卖掉,对其增值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征税,则将其归为流量所得课税范畴。当然,并不是对所有的所得存量都课税,对哪些所得存量课税,各国是有选择的,比如,对存量的现金就不征税。“潜在所得课税”特指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课税。例如:李某多年前在郊区购买价值5万元的房产,现在现值估价20万元,但李某没有将房产转让,没有取得现值20万元,则李某有未实现的推定所得15万元,对该15万元征税,就称其为“潜在所得课税”。即:流量所得是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所得变动的数值,既包括营业、投资、劳务等的所得,也包括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潜在所得是指一定时期内未实现的推定所得,既包括资本利得中的未实现的所得,也包括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消费者时的推定所得;所得存量是指所得的沉淀物。本文讲的所得课税是指流量所得课税、潜在所得课税及所得存量课税。

广义“所得”概念,可对不同所得课税进行不同功能定位,以利于更好发挥所得课税整体功效。所得存量课税的作用有一定局限性。对所得存量课税有着悠久的历史。所得存量课税产生以后,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几个不同的社会制度。课税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不动产以外,还有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课征的范围不断拓展,税种也日渐增多。但由于一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存在着不能完全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存在着计税基数确定困难、难以普及到无形资产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促进消费,对整个社会资本的增加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等问题和不足,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所得存量课税不再成为世界各国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或取消其在税收体系中的辅助地位和公平财富的作用。

在西方经济学家看来,一般财产课税与流量所得课税的对象虽然不同,但它们都具有明显的“对人课税”的性质。流量所得总是一定人的所得,流量所得课税总是以人为法定纳税人的。财产总是有其“主人”,对财产课税虽不一定就是以其“主人”为纳税人,但总与这个所有者有着密切联系。正因为如此,这两种课税的负担归宿和影响,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在于,作为流量所得课税对象的所得额是一个时期劳动或经营的净成果。而作为财产课税对象的财产额则是在某一时点上对财富的占有量。前者不容易掌握,而后者却容易确定。这也正是一般财产课税的实行早于流量所得课税的原因所在。

流量所得课税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流量所得课税值得特别注意,因为在多数发达国家中,流量所得税税收收入在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此外,从税基的角度看,收入是特别适合于课税的,因为它是个人的支付能力最好的衡量标准。从下面的资料可以看出流量所得课税在几个主要发达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美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资本或净财富税、累积盈余税、环境税、奢侈消费税等。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综合统计,1993年美国税收收入总额为1.73482万亿美元,占当年gdp的27.6%,而各类所得课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是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44.8%) 社会保障税(25.1%) 财产税(12%)-公司所得税(6.79%),其结果是个人所得课税共占当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75.11%.英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国民保险税、公司所得税、石油收入税、营业税、地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1993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为2087.05亿英镑,占当年gdp的33.1%,各类税收中所得课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3.8%.法国1994年税收收入总额为3.1067万亿法郎,占当年gdp的39.4%,流量所得课税占当年税收收入总额的62.4%.日本1989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84.132万亿日元,占当年gdp的20.9%,流量所得课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0.3%.[7]

潜在所得课税是现代社会发展起来在税收体系中又是一个不稳定的课税部分。一般说来,对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课税,是近代社会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配不公日益被关注才开始的。它并不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该项所得课税主要是为了公平的考虑,尤其是从纵向公平的角度考虑,它可以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像对待普遍所得税那样对待未实现的推定的所得课税。换言之,无论在基本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上,推定所得都未能成为税制中相对稳定的一部分。

本文广义的所得,是指课税期间内能代表负税能力的流量所得、潜在所得以及以前的所得的累积。理论上广义的所得与税法上的应税所得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大于后者。尽管二者如此的不一致,但理论对现实的指导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可以这么说,理论的拓展创新为习惯于将所得视为流量概念(基本概念)的国家倾向于拓宽所得的界定范围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参考文献:

[1][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184~185、184~185.

[3]曾繁正等财政管理学[m]红旗出版社,1998171~172.

[4]冯文荣等中国个人收入分配论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20.

[5]赵惠敏关于“纳税”=“合法”命题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0,(2).

财政转移支付范文篇7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可分割的内在组成部分之一,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手段。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的具体状况,不仅体现着财权划分和事权划分的相互衔接,而且是上级政府政策意图的贯彻方式。在财政集权的体制下,规范的政府间转移制度是保证地方财政顺利运行和平衡地区间财政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唯一途径。

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实行分税制后,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由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结算补助等多种形式构成,1995年之后又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

转移支付政策目标不明确,结构不合理。伴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在目标和定位上都受到了局限,除了出台较晚的中央对地方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外,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结算补助等五种形式都属于非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上起不到均等化的作用,而且前者明显偏低,而后者明显偏高,形成了极不合理的结构。

转移支付力度不足,调节功能微弱。目前的转移支付仅靠有限的中央增量财力在地区间的二次分配无法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我国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能力、公共服务水平也相应存在明显差异,要缓解地区差距尤其是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对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需求必然很大。而中央财政收入总规模的有限性及支出总需求的增加,严重制约了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充分发挥。

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转移支付存在着随意性和盲目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是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落脚点。但在现行的转移支付形式中,只有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公式化分配,其余各种转移支付形式各自为政,财政统一支配各类专项补助的实际权力非常薄弱,大量的资金通过不规范的形式转移到地方,违背了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区之间财政能力的差距。

从分税制改革的要求来看,整个分税制财政体制财力集中和事权下放的体制冲突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这种实际缺位严重影响了分税制制度优势的发挥。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从深层次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现行政权层次构造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极不协调

政府权力层次构造决定于政府职责和行政管理方式,现在的五级政府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由上至下统管所有领域各项具体事务的要求相符。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淡化了自上而下的管理需求,增强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独立管理区域问题的必要性,密集的政权层次结构不再适应经济体制的要求。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前提是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的划分,事权范围决定着财政支出的范围和财政收入的划分,所以事权的划分是多级财政体制协调过程中的基础性环节。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各级政府的职能界定和事权划分都不明确,甚至政府职能转化尚没有实现的情况下,仅依据短期需要就进行各级政府间财权的划分,财权划分走在了事权划分的前面,主次颠倒,这一划分必然与实际需求和理论需求相左。

(二)分税制的不彻底导致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合理性

我国的分税制虽然初步建立起了大框架,但与规范化的分税制尚有一定距离,在具体的税种划分上、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在税种划分上:一是没有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种的格局,二是没有打破按行业划分税种的局面。在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上,还未形成一个稳定的地方税体系,有些应开征的税种尚未开征;由于税收体制的高度统一,地方没有税种设立权,影响了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分税制的不彻底,影响了财力初次分配的合理化,使转移支付这种再分配包含了固有的不合理成分。

(三)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证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支柱之一,是中央政府在分权性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实施制衡的重要财政手段,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有关政府间转移支付事宜做出明确规定,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尚无涉及政府间转移支付事宜的法律,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太低,制度的稳定性也较差、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我国在1994年的《预算法》中,对中央和地方收入体制和范围划分虽做了较为明确和原则的规定,但是其法律效应有限,这使得目前的转移支付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证,直接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效应的充分发挥。转移支付法制化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转移支付的重要特征,只有实现转移支付法制化才能够真正实现转移支付规范化、公平化、透明化。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制化的国际经验

转移支付关系到财力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流动,是一项涉及广、影响大、政策性强的分配形式,从许多国家的转移支付实践来看,虽然各国补助金的数额巨大、补助对象众多、补助结构复杂,但在具体的转移支付过程中均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制度特征:一是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二是转移支付实施过程的程序化;三是转移支付(尤其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的公式化。

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德国通过《基本法》、《税收分配法令》和《联邦与州间财政平衡法令》对财政转移支付做了明确的规定。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基础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地方自治法》、《地方预算法》和《地方税法》中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和方式做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省和地方的转移支付,一部分是根据宪法修正案来加以实施的,另一部分则是按照联邦与省之间的协议来实施的。在澳大利亚、英国、意大利等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中,也无不体现着法制化的特点。

转移支付实施过程的程序化,也是保证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性和科学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以澳大利亚为例,在实施财政均等化的过程中,负责管理转移支付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联邦国库部,负责确定每年度转移支付的总规模、各种转移支付的比例关系,以及专项补助的分配方案;二是联邦补助委员会,它负责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建设性的分配方案。在英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和程序上,也充分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特点,中央通过计划控制等方式,对地方预算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与法制化和程序化相联系的另一个特征,便是许多国家都运用科学的公式来确定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数量。在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的财政均等化计划中,都是严格按照既定的公式和标准,来确定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数量的。这样,便增加了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为提高补助效果、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正常运行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值得指出的是在规范化、公式化的前提之下,各个国家在转移支付的形式、结构和规模诸方面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依照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剔除补助方式中的不适宜成分。事实上,适时调整转移支付制度,不仅会使补助更加贴近实际需要,而且也会有助于增强中央财政调控的弹性和力度。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

借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制化的先进国际经验,并针对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从法律的角度来全方位地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建立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法治。

(一)按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能要求

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条件。借鉴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事权和支出划分的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在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时按照各级政府的职能要求应遵循集权与适当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受益范围原则、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以及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综观各国的分税制实践,大多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范围,为此,我国也必须尽量使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具体明了,并在此基础上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中央政府无权随意把该承办的事务下放给地方政府,当然地方政府也无权把该承办的事务推给中央政府;二是地方政府上下级之间的事权与支出范围,也应由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我国应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并力求科学化和规范化,使之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很重要的。相对稳定的事权界定,不仅有利于各级政府应地制宜,统筹安排财政收支,而且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当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的界定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必要的时候也要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对不合理部分作出适当的调整与更改。

(二)大力推进转移支付的立法体系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因素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调控作用。综观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尽管各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差异,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较高是其共同的特征。各国政府对转移支付制度其基本原则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在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本身及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均实现法制化,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而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真正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建立起来,必须遵循法制化原则。我国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规,如《财政法》、《转移支付法》、《预算法》、《财政监督法》等,就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等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尤其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财政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还要制定关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分配公式等做出具有权威性的统一规定,确保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有法可依。转移支付收支预算要单独编制,并由各级权力机构审查后予以实施,以增强转移支付决策的公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但是,具体的计算公式或补助标准,财政部或专门的工作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以体现法制化与灵活性的很好结合。

财政转移支付范文篇8

1.1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1.2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1.3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三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2.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平衡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此,有以下两方面工作亟待落实:

2.1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我国应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如《财政法》、《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加以规范。特别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应制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统一规定。

2.2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进一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与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消解非规范化的税收返还等补助形式,将转移支付的重心由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向一般性转移支付。

2.2.1税收返还。逐步缩小税收返还规模,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取消税收返还,是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然方向。可以保持现行税收返还运行方式不变。每年从对各地的税收返还额中分割一定的比例,结合中央部分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或者保持税收返还基数不变,不再实行基数法运算的逐年滚动。这样可以获得一部分资金并结合中央的增量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2.2.2财力性转移支付。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乡奖补转移支付、退耕还林转移支付都是特定改革和政策措施下增加的转移支付,具有专项用途,将其归入专项转移支付中去更为确切;如果不能并入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考虑按因素法计算确定,将其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同时,应适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可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占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与增长速度,并制定一个中长期的增长目标和资金来源扩展计划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

2.2.3专项转移支付。首先,专项转移支付要投入到教育、农业、环保、救灾、社会保障等国家重点支持和必保的项目;其次,要逐步改进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办法,控制其范围和规模。要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科学分类,清理、压缩现有项目,严格控制其规模,规范专项转移付的分配过程;再次,要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透明度。每一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审批、分配和使用,要做到有合理明确的依据和操作规程,做到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李万慧、刘夏阳.中国究竟应当实行什么样的财政转移支付结构[j].地方财政研究,2009(2)

[2]史丽佳.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新审视[j].商业时代,2009(2)

财政转移支付范文篇9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立法建议

要改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推进立法是当务之急。在公共财政的各个重要环节中,我国已对预决算和政府采购进行了立法规范,然而财政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任何制度在缺乏相关制度配合的情况下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由于转移支付立法的缺失,当前我国财政运行中“敞口预算、预决算两张皮”等混乱现象成为始终难以克服的症结,也使《预算法》难以得到很好的遵守,这种局面的长期存在是不可想象的。

一、当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从1994年起,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开始逐步进行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之初,采取了与原包干体制双轨并行逐步过渡的方法,转移支付的主要方式有:一般性补助范畴,体制补助与上解;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补助与上解。从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这套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一种新老体制同时并存的混合型分税制财政体制,这种方式是不够科学、不够规范的,主要表现在:

(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去向安排缺乏监督。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资金拨付到各部委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当前大量存在着挤占、挪用、截留、沉淀现象,其共同的特点是让国家受损害而使部门获利。可以说,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去向的现象,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二)一般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合理,均等化作用有限。一般转移支付是无条件的拨款,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我国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都具有一般补助的性质。但是,它们的作用与国际公认的财政学意义上的一般转移支付在政策目标上几乎完全背道而驰。一般转移支付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大致均衡,即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而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却是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伴随财政体制的调整而逐渐构建起来的,因而在其政策目标的选择与定位上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诸多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际上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虽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总方针相对一致,但与转移支付的根本目标相悖。其表现如下:首先,税收返还按收入来源正相关递增,照顾的是原“包干制”下各地区的既得利益,结果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均等化目标毫无联系,客观上延续与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不仅没有均等化功能,反而扩大了地区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其次,原体制补助与结算补助实际上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流动的财力转移,其补助或上解数额都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没有科学依据,并且体制上解地区同时得到大量税收返还,明显有失公平。

(三)专项转移支付拨付随意性大,使用缺乏监督。专项转移支付是有条件的拨款,与政府在某一时期的政策取向、宏观调控政策、处置自然或社会突发事件需要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常常依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当前我国专项转移支付远远未臻完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有些项目重复设置,存在多头审批现象。这种做法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并造成一些地方多头申请,重复要钱。(2)有些资金分配超范围,对本系统安排资金偏宽。如财政部一些司局利用职权向地方财政对口处室安排资金的做法由来已久,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种做法,违背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政策弊端十分明显。(3)有些资金的分配与实际情况脱节。我国目前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既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测算办法,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尤其是目前的县乡财政赤字较大,大部分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财政预算缺口,而且,有时资金规模相当庞大。

二、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的主要原因

(一)中央财政规模偏小,国家财力分散。拥有较为集中的可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与使用的财力是建立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基础。财力的集中程度,将直接制约转移支付的规模,也决定着中央均衡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总是占大头,各国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多在55%—65%之间,而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35%—45%,而且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与此相比,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在财政收入的分配中,我国又是一个具有强烈地方倾向的国家。据估计,全国每年的财政预算外资金都在几千亿元,相当于中国财政总收入的1/3以上。如果把各种难以统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都集中起来,中国财政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资金大约为1:1。撇开预算外资金无法准确统计的因素,在有据可查的财政收入中,中央财政收入1995年也只占52%。但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承担着大量的重要的管理责任,按照财权和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中央政府集中的财政收入至少应占全国收入的60%以上。与财政规模偏小同时存在的是财力分散,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4/5属于无条件拨款性质,有条件的拨款不到1/4。在无条件拨款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又占80%左右。这种格局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为财政均等化进行转移支付的空间已经十分有限。中央政府实际上已经基本丧失了自主调整的余地,也丧失了有效监管和评估的现实可能性和实践意义。财政均等能力的不足使西部许多地区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专项转移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被用来平衡地方财政,成为这些地区一种长期存在的从实际情况来看情有可原的普遍现象。至于转移支付职能的实现,就更无从谈起了。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统一。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带来了一些不利后果。首先,上级政府出政策,下级政府出钱,打乱了地方原有的预算。如许多转移支付项目都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使地方预算无法围绕自己的工作重点编制和执行。而且往往越是需要扶持的贫困地区就越拿不出配套资金,结果有可能是得不到财政转移支付,加剧了地区间财政的不平衡,使转移支付偏离了其本来的政策方向。其次,一些基础项目的事权不清,支出上由谁负责不明确,各级政府对是否应该负担、何时负担、负担多少均无章可循,完全处于随意状态。一切都有赖于讨价还价,或者是下级政府的攻关能力,甚至决策者之间的私交,为权力寻租打开了方便之门。再次,一些上级政府或部门直接安排的本属于下级政府或部门事权项目的转移支付,虽然列入上级的预算,但由下级执行。上级财政预算没有分地区、分项目,致使资金分配下去后,上级监督机构很难对其具体去向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测评。同时,由于分配的公开透明度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额度下级财政不知道,能够获得多少转移支付下级政府不能预见,不可能准确地将其编入本级预算,也就不在地方人大的监督范围之内。目前,对转移支付尤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尤其是市县普遍存在“这是争取来的资金,谁能争来谁来用”的思想,管理十分混乱。

(三)转移支付的法律及其责任的规定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作为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安排,是中央政府在分权性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实施制衡的重要财政手段,其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涉及到一些重大的国家政策目标。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大多散见于不同时期的部门规章之中,在立法层次和完善性方面都存在很多欠缺。首先,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使来自于不同口径不同名目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的实现难以保证。其次,财政转移支付的决定与支付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使支付对象、资金数额、支付时间、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带有太多随意性和人为因素,上下级之间讨价还价,决策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对转移支付的使用过程和最终效果缺乏监督和评估规定,使其在实际运用中处于失控状态,截留、浪费、改变用途甚至中饱私囊的现象难以杜绝。第四,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欠缺全面而明确的规定,使许多违规行为找不到从法律上予以处罚的依据,有的不了了之,有的以轻描淡写的“内部处理”了事,造成了一些部门一些人对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视若无物,严重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

三、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建议

(一)设置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安排管理。可以考虑在人大财经委中设立一个专门的“拨款委员会”,该机构与财政部无关,负责审批财政部转移支付的申请,监督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有权对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移送司法部门予以查处。这样可以确保财政转移支付目标明确、结构合理、程序严谨、政策效果有保障。

(二)归并改造现有的无条件支付项目,建立合理的一般转移支付制度。将现行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或上解等多种转移支付形式,通过结构转换归并为以均等化为中心任务的一般转移支付。具体思路如下:第二,取消税收返还制度。从上文表述过的税收返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返还定额原则、在财政转移支付中所占巨大比例可知,税收返还制度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目标无法实现的最根本的症结。税收返还制度一日不取消,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一日无法建立。为给地方政府以调整时间,确保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目前较为妥当的方法是在税收返还运作方式不变的前提下,每年从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中切出一定比例,结合中央拿出的部分资金,一起纳入到按因素法计算的均等化拨款中。切块的比例不宜过于保守,可以设定为每年20%—30%,以尽快将其彻底取消,保证新出台的《转移支付法》不存在任何政策障碍。第二,将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改变为“中央与地方预算调整基金”,用于消除因中央某项政府变化而对地方预算产生的影响。例如,税收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某些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为了减轻中央制定的有关政策对地方预算的影响,中央财政有必要对地方进行特殊补助。

(三)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的决定支付机制和使用监督机制。建立规范的、以服务特定政策目标为宗旨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当务之急是按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清理现行各项专项拨款,根据其不同性质合理分类,重新界定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项目范围。第一类,对属于中央事权,但出于效率考虑委托给地方具体承办的项目,中央给予承办地方政府委托补助金,原则上中央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项目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承担。第二类,对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范围内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受益范围的大小确定中央与地方分摊比例,以此确定中央对地方的对称性专项补助。并要将目前由国家计委安排的部分地方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纳入这项拨款计划中。第三类,对于某些属于地方事权范围,但中央政府出于其政府目标考虑,需要给予一定鼓励和支持的项目,由中央根据某些特殊因素考虑给予非对称性专项拨款。取消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的做法。其中,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地方性生产性基础建设拨款以及由人民银行安排的“以工代赈”项目财政贴息,也应纳入这类专项补助计划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要达到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首先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及对象确定原则和发放程序,规范财政部和其他相关部门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其次应该规定专项转移支付计划在接受转移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年度预算编定之前下达,地方政府或部门必须将其如实编入年度预算。规范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财政转移支付行为。

财政转移支付范文篇10

(一)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范围模糊,造成部分财政支出的责任不清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据。西方各国都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由法律来界定。中国现行的分税制主要是划分了中央和省一级的财政,但对事权界定不够明晰,财权和事权不统一。

(二)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管理分散

中国转移支付制度种类繁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缺乏统一、严密的制度,资金分配的标准或依据尚不够具体和科学,造成专款的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零星分散,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这种转移支付制度,不可避免地出现分散、浪费和低效益现象,各地不平衡状况难以有效解决。

(三)转移支付的分配不规范,缺乏科学的方法

一是从无条件转移支付看,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按“基数法”确定,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政经济能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基数”中包含了旧体制的不合理因素,在逐年的滚动过程中,不合理因素还有扩大之势。二是对于专项拨款,分配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跑部钱进”和“人情款”的问题,项目的确定和范围选择不够合理,使用也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费用分摊和专项资金在各地区间的分配方法都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导致了资金使用分散、浪费和低效率问题。j是对地方政府供应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无法有效地促进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

(四)转移支付在管理层面上存在问题

一是预算不公开、不透明;二是资金分配不公正、不公开;三是管理不规范,转移支付资金未能全部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问题主要出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集中管理,有权动用这些资金的部委多达37个。参与资金分配的部门太多,难免造成资金分配的混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申请资金时,目标就是“跑部钱进”,只要能拿到钱,多跑几个部门也无所谓。

地方政府在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中也存在问题。一是转移支付中的专款补助要求地方匹配比例过多、过大,在为支持地方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地方财政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二是转移支付款项中,大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下达,一小部分在次年进行批复决算时明确。三是管理使用违规。截留挤占和挪用问题是转移支付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的最大的问题。

(五)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缺失

1缺乏规范中央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中国每年几千亿元的转移支付资金只有财政部门制定的规章《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来规范,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乏力。一是缺少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二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对转移支付的规定较原则,不利于具体操作;三是现有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立法层次较低,使得监督乏力。

2相当数量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2006年,审计署对二十个省(区、市)地方预算进行抽查,这些省、区、市2005年本级预算共编报中央返还收人只有3444亿元,约占中央实际转移支付7733亿元的44%,有占总数56%的资金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也就是说中央转移支付有一半以上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脱离了人大的监督,有的甚至脱离了政府的监督ⅲ。

3审计监督存在问题。现阶段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监督主要由地方政府通过高层监督和审计来完成。一是审计机关缺乏独立性。二是中央转移支付这种多头管理以及预算决算的不公开、不透明的状况,显然加大了对掌握审批权官员审批行为进行监督的难度。

4缺乏问责机制。对每年数千亿元的转移支付资金,只有国家财政部门1995年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来规范,缺乏应有的刚性约束。

5转移支付监督缺乏必设的机构和工作职责。中国在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面还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审计系统,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

二、完善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

首先,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是建立完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其次,财权划分是政府问转移支付制度的经济基础。政府收入的绝大多部分来源于税收,因而,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划分实际上是进行税收的分割。

(二)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

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地方公共服务能力或水平的大体均等。中国转移支付的目标应为逐步调整各地区之间横向不平衡,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促进区域间均衡发展,确保全国各地都能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

(三)调整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从转移支付的整体组合模式选择来看,建立一个以公式化为基础、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体系,有利于区域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从国际经验来看,这种模式不同于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用的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模式,它反映了对地区均衡的特别关注,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改革现有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实行以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纵横交错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

(四)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方法

1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要确定地方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支出。解决收入能力评估问题,要参照国际经验,结合分税制改革,客观地分析地方可用财力,同时要考虑国家的收入政策。

2对于专项拨款,也要有统一客观的分配公式可供操作。在公式的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项目不同特点,选择相关性因素,如项目时期长短、受益范围大小、地方财力水平等,进行精确客观的测算,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五)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

1设立专门的管理和分配机构。针对现阶段中国财政支付存在着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情况,可以考虑改变把分散在各部门的管理中央支付的职能集中起来,交由一个专门的中央转移支付管理机构去行使,从而提高支付效率,降低监督的难度。

2中央转移支付收支可以单独编制预算,细化财政预算和决算的项目,详细列出支付项目,并对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减少暗箱操作的违规行为。

3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目前,中央政府各部门掌握着资源分配权或项目审批权的官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并且运作程序不透明,加大了监督的难度。

4探索改变目前存在的地方或单位“跑部”申请专项拨款和资金做法的途径,逐步将专项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分配至地方,不再经由各部委,再逐级对口往下分,杜绝因“跑部钱进”和部门利用审批权而滋生的腐败问题。

5改革专项资金配套制度,对欠发达地区减免一定的配套资金(扭转目前一些地方无力配套局面)。

(六)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

1要赋予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均等化目标和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确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与财权,转移支付的目标、框架和具体形式,从法律上为转移支付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制定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具体用途、监督形式、处罚规则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赋予财政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对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视程度。

2组建以政府监督为主体的多方结合的监督框架。一是要突出主体,强化有效监督。二是要建立并完善地方财政部门的自律体系。三是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

3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加强专项审计,改进监督方式,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国家审计部门要从转移支付的预算、资金分配、直到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