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2 21:30:05

规章范文篇1

第一条为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本省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四条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由本机关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依法、公正、及时、就地处理;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四)向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提出。必要时,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法信访,遵守信访秩序。

第十三条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联系方式。

信访人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

第十四条多人共同向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下访和约访人民群众制度、阅批重要来信制度、包案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制度等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经费,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国家机关之间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通报信访情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来电、传真、电子邮件,接待集体来访和其他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组织协调或者参与组织协调信访事项;

(三)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提出奖惩建议;

(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向国家机关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向信访人宣传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选用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有相应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和举报、控告的内容,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被举报、被控告的单位;

(五)对信访人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办理机关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受理和办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九条所列的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工号或者姓名。

国家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并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

(二)对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将交办情况告知信访人;但对反映重要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三)对属于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或者转送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办理,并将报送、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提出;

(四)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原国家机关已撤销的,由其上一级国家机关办理;

(五)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接到信访的国家机关牵头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国家机关确定办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八条对上级国家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重新办理、直接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复查机关应当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和复查意见,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和复查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处理决定推诿、敷衍、拖延执行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执行,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占据接待场所,妨碍、阻止其他信访人信访;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

(二)捏造、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滋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

(三)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四)威胁、诽谤、侮辱、围攻、殴打信访工作人员;以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五)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设施、财物;

(六)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

(七)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

(八)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到场维护秩序;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带离。

第三十六条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

第三十七条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有关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信访不接待或者应当作出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或者复查意见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公开、泄露举报、控告内容或者举报人、控告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六)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的;

(七)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八)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九)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规章范文篇2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3.负责办公室值班的安排;

4.收集各种反馈信息,并及时上报;

5.整理勤工助学各类资料;

6.协助开辟勤工助学岗位;

7.根据原则安排勤工助学人员上岗;

8.管理勤工助学数据库档案;

9.每月3日(法定假日另行处理)前收齐考勤表,并交于财务部;

10.完成每月评优工作的汇总。

11.负责联络各岗位及用人单位。

工作流程:

==》勤工助学岗位变动信息

信息登记--->考察可行性分类存档----->信息处理----->招聘----->按原则安排上岗----->单位接受学生----->收考核表并交于财务部----à学生工作得报酬----->意见反馈----->接受反馈及意见、整理存档----->处理意见)

==》客户需求信息

信息登记-à信息处理-à分类存档-à交由有关部门处理-à交财务部考核表做工资-à发放工资-à接受反馈意见-à处理意见

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主任职责

主持开展中心内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各部门(基地)间的协调,以及配合组织部丰富内部生活文化的延续;

协助中心主管老师顺利完成各项任务;

三、制定及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制度、管理条例,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期末总结;

四、监督各部门(基地)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反映全体员工的思想动态等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负责勤工助学内部的月底评优及年底评估,做到公正严明,奖罚分明,确保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工作台的正规化;

六、协助组织部召开每周例会、安排勤工助学办公室值班人员的值班;

七、带头学习勤工助学内部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管理条例,严格要求自己、以己律人;

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管理规范

??????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是处理勤工助学日常事务的场所,为了促进勤工助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现制定如下工作规范,望各部门(基地)负责人和勤工助学干事认真遵守:

一、办公室使用规范:

1.要使用办公室的各部门(基地),其负责人必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预约,如需临时使用

可在办公室无计划时使用,并在计划使用前撤离;

2.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使用办公室;

3.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办公室内财务的安全完整,未经办公室人员许可,不得对办公室

内文档、财务作出操作处理(部门负责人只许对本部门文件进行查阅)。

二、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值班制度

值班时间:每天晚:7:00-9:00

一、按时值班,严格服从勤工助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值班表进行值班,做到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值班前的准备工作,例如打扫卫生,整理文件等;

三、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日记,转接班时必须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交接一切未处理的工作;

四、礼貌待客,热情周到。做到认真、公正、严格地执行任务,做好记录工作。如有重大事件发生及时准确地向领导汇报,请示后处理;

五、请假时必须提前半天以上向办公室主任递交请假条,批准后由办公室主任协调换班;

六、值班人员应遵守文明公约、使用文明语言,不得在办公室吃东西、吸烟、打牌、喧闹等一切影响工作的事;

七、办公室不得随意借出。办公室钥匙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办公室所属物品属于公有,不得私自挪用和外借;

八、办公室电话是方便各部工作之用,不得用来处理任何不相关的私事;

九、值班人员到岗后,首先查看记录本,有事做事,无事做日记,不得做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学外,一旦有事,立即停止);

十、对有重要事件部长级以上的勤工助学干事进出办公室要登记,并把相关事件记录下来;

规章范文篇3

一、对党员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1、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心、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心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心的权威。

2、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5、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6、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还包括:

1、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2、能否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二、各支部每半年一次向机关党委报告所属党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机关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要及时提醒。经提醒教育仍无转变的,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置。

四、机关党委要采取措施,方便群众举报违纪行为和反映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对党员、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复处理。

五、对党员实施监督的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全体党员通报;

2、每年年底,集中检查一次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规章范文篇4

第二条文化市场稽查的范围: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表演等演出活动);

(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

(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五)电影发行、放映;

(六)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

(七)文物市场和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文化市场稽查的依据: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行政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执法责任: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稽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和依法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性。

(二)认真执行文化市场稽查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拟定具体措施。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及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活动进行立案查处,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查处违法违规经营。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举报,并按规定上报执行情况。

(五)在行政执法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搞好协作。

(六)向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七)深人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经验,制定全县文化稽查工作规划。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执法权限和义务:

(一)负责全县化市场稽查工作,有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稽查权。

(二)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义务。

(四)在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中承担依法行政的义务,并对执行公务时的违法乱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廉洁奉公,文明执法的义务。

(六)接受领导、服从指挥的义务。

(七)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的义务。

(八)准确、及时地处理各类举报的义务。

(九)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十)为基层和管理对象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咨询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执法标准:

(—)全面、准确地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之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权限、时限查处有关案件,做到公正、廉洁、高效。

(三)依法处罚各类违法案件,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健全落实,监督检查及时得力。

(五)法规咨询服务热情,处理各类举报准确、及时。

(六)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条考核标准:

(—)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完成年度行政执法工作。

(二)准确熟练地掌握有关文化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地执行和运用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执法中无重大差错,行政处罚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无败诉和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严格遵守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五)在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行政处罚准确、适当、公正。

(七)严格遵守队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认真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无二次督办现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法六不准

1、严守执法权限,不准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2、严守执法标准,不准纵容、袒护、包庇被查处对象。

3、严守执法秘密,不准泄漏案情和稽查行动计划。

4、严守廉政纪律,不准向经营者索取或变向索取财物。

5、严守职业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6、严守着装规范,不准酒后执法,粗暴执法。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稽查办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掌握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公务。

第二条稽查队员必须按工作部署外出巡查,详细填写“日常检查记录表”。统一执法行动出发前,稽查队员要将手机关闭。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稽查证和行政执法证。发现有违章行为,应填写《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对收集的证据,应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或《抽样取证凭证》交付当事人,并由专人登记保管,及时人库。

第三条稽查队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办案过程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执法过程中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办案,文明执法。

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寻找任何借口干扰、阻挠案件公正、公平处理。同时,执法行动尽量不影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案件的检查、调查、取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结案等均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

第五条办案过程必须做到文书齐全、规范,手续完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必须记录清楚,定性准确;立案报告、送达手续、结案手续等均须使用文化部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格式,按要求详细填写清楚,并统一归档。

第六条案件调查时,应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公开证据、办案程序及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填好《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调查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材料必须齐全、准确、详细,避免造成错案。

第七条需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填写立案呈批表,连同案件材料送交队领导和主管领导批示。已批准立案的案件,应由队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依法给予当事人何种处罚和处罚的幅度。未经决定、未被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当事人乱透露研究事宜。给予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稽查队员不得收取现金或开具白条。案件审结后,及时送达《案件处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案件处理完毕后,按规定归档。

第八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突发问题、重大问题和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决定或答复;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应及时办理,完成后要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每月做一次稽查工作统计,并将统计表报送省稽查总队和主管领导。

第九条认真执行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查处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并将处罚决定上报备案。

第十条稽查队员必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加强与其他队员之间的配合、协助。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空白执法文书管理

(—)空白执法文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领取空白执法文书实行登记制度,谁领取谁负责。

(二)因故未能结案的案件,经队领导审批销案后,销案案件文书和作废文书应及时回交。

(三)各类文书回交总量、编号应与领取的空白执法文书数量、编号相符,谁领取谁回交。

(四)如发生执法文书遗失现象,谁领取的由谁自费登报处理。

第二条处罚案卷管理

(—)文书必须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制作书写;

(二)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文书不齐全、制作不规范、手续未完备等不符合执法程序的案卷不予归档;

(三)案卷应按顺序装订;

(四)结案后,办案人员须及时将案卷归档;

(五)案卷须专柜分类存放,重大案件、上级督办案件另类存放;

(六)年终须将全年案卷分类装订归档;

(七)案卷借阅须经队领导批准,实行借阅登记。

第三条其它文书档案管理

(—)指定专人对各级来文和发文进行管理;

(二)实行收发文登记制度,所有来文经统一登记后交队领导签阅,处理后及时归档;所有发文须经负责领导审核把关后方能印制。

(三)所有收发文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存放保管,做到随调随有。

(四)调阅文书、档案必须坚持签名登记,使用后及时归还。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有关保密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保密守则。

第二条自觉履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规定,接受保密监督、检查。

第三条负责做好保密文件的收文、登记、查阅、传阅、借阅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好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五条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随意扩大保密文件的传阅、借阅范围,不擅自制作,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按照上级保密部门的规定和时间及时上交或清退国家秘密文件。

第六条对稽查活动安排和查处的案情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对举报人的情况要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七条严守保密工作职责,发现泄秘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上报,并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查处失泄密事件。

望城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日常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坚决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做到执法守法,秉公办事。

二、牢固树立为文化市场服务的观念,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严格依法管理文化市场。

三、稽查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检查证件,要文明执法,不许打人、骂人、言语要文明有理,不允许利用职权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现从严处理。

四、注意搞好各组之间的工作衔接,做好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做到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五、每周星期一召开一次队务会、汇报交流总结上周工作,互通情况,布置安排新的工作。

六、每周五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七、认真搞好文化市场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文化市场的动态。

八、遵守上下班制度及考勤制度,事假或外出要向队长请假。

九、严格组织纪律。凡内部掌握的政策界限、重大的检查行动及安排等,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十、秉公执法,不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处理单位和个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进行违法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望城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举报受理制度

一、制定举报情况登记表,由专人负责,随时做好详细登记。

二、稽查队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制定突击检查方案。

三、检查处理情况应准确、及时地填写在举报情况登记表上。

四、需要上报的案件,如上级部门的督办案件,要及时形成材料上报,必要时需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五、对群众举报案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并及时回复。

稽查大队举报电话:8060310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廉政、勤政制度

第一条廉洁自律,严守纪律。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行政执法相对人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不得接受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宴请或红包;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文化经营活动;不得纵容、袒护、包庇被查处的违法或违规经营者;不得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和扩散证据;不得酒后执法、粗暴执法;不得泄露案情及稽查活动安排。

第二条稽查大队布置和总结有关工作,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实行周工作例会制度。周工作例会一般安排在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

第三条稽查队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屡教不改者,进行训诫谈话,情节严重的将调离工作岗位。遇特殊情况请假须报队领导批准,具体请假手续按队出勤制度执行。

第四条节假日和公休日,如有紧急或特殊任务,服从队领导的统一安排。

第五条稽查队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统一行动时除外),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学习制度

第一条认真学习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熟练掌握行政执法业务技能。

第二条按要求参加局机关组织的所有集体学习或活动,有特殊事情必须按规定请假批准。

第三条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稽查员法规及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四条鼓励利用电脑学习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禁止上班时间利用电脑进行聊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每周一上午为稽查大队集体业务学习和工作布置、案件讨论日,所有队员均应认真做好笔记,学习笔记本要定期检查。

第六条鼓励全体队员参加各类培训学习,激励机制按局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音像制品鉴审制度

第一条接受和受理行政执法部门送审的音像制品。

第二条送审音像制品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并载明执法单位和被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第三条凡是涉及文化行政部门重大执法案件处理的音像制品必须到省文化厅鉴审。

第四条鉴审人员要高度负责,严格标准,准确鉴别。

第五条出具音像制品鉴定书必须有局鉴审小组成员两人以上签名。

第六条鉴审完的音像制品必须封存,并由专人保管保留半年以上或直至案件结案。

仓库保管制度

一、严格遵守登记保存物品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产保管工作。

二、收缴或扣押的物品进出库房,必须验证登记入册,做到手续齐全,名称与实物相符。

三、保持库房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四、每季度对库房物品清理一次,保管员对物品的种类、数量要做到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

五、禁止非管理人员随意进入库房,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

六、由于保管人员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由保管负责赔偿。

重大案件上报制度

一、凡属上报的重大案件,必须要有完整的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调查询问笔录。

二、将案件的查处情况写出书面说明,由队长审阅后,写出报告向上级领导呈报。

三、待上级领导做出决定后,将案件的有关原始材料交办案人员存档

四、上级对案件的处理报告下发后,根据领导的意见进行处理。

望城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越权或者滥用职权执法的,违规办案或插手经济纠纷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强制摊派或变相摊派、索取赞助或无偿占用他人财物的;强制拉广告、订购书籍(音像制品);强制接受指定服务,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五)执法不到位或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责任。

三、泄露案情、通风报信,干预文化市场稽查部门及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错案的,追究干预人员的责任。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报告的;

(二)拒不承认、不纠正过错或者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追究的;

(三)由于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原因造成错案的。

五、文化市场稽查部门及其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当场处罚以及按一般程序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拒绝出示或者多次不主动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

(二)使用无效的、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三)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及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或不当处理,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六、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收缴罚没款、物据为己有的,私分扣押物品与罚金的;

(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违法适用从重、从轻情节,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违法对他人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严重失察、失职导致本地区市场秩序混乱或者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干扰、妨碍、阻挠重大案件查处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制止不力、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事项和案件拒不办理,敷衍塞责,处理不到位的。

八、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扣、没收生产经营者财产的;

(二)用威胁或者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财物的;

(三)使用或损毁、丢失扣押的财物,或逾其不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接受经营者或经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

(二)参加经营者或经营单位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三)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置罚没处罚,或擅自改变罚没种类、幅度的;

(二)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和创收指标的;

(三)违反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违纪、政纪行为的。

处理和处罚的种类:

1、批评教育:公开检讨、通报批评;

2、经济处理:经济退赔、扣发奖金;

3、组织处理:拆岗调离;

4、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公开监督电话: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主管局长:

局纪检监察室: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罚款及收缴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条稽查大队对违规经营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罚款指定专门银行(县农业银行),设立专门收款帐号,统一上交县财政。

第二条对违规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罚款处罚的,在稽查大队统一开具缴款单据后,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稽查队员不得收取现金或开具白条。

第三条稽查大队所开支的日常办案办公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稽查大队不得私设小金库,具体开支办法按《稽查大队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稽查大队在检查执法过程中查处到无证经营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条稽查大队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应由其他县级管辖的行政执法案件,按规定移交县文化部门处理。

第四条移送案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完成,移送案件相关资料要按规定存档。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督办制度

第一条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查处工作进行督办。凡涉及本队队员查处的案件,由分管案件查处工作的副队长负责督办;凡涉及市稽查支队下达的督办函,由队长负责督办案件的落实。

第二条大队对日常工作的督办由具体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或临时安排任务的领导负责督办。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登记保存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对为收集证据、配合案件调查而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稽查办案人员必须开列清单交付当事人。

第二条登记保存物品必须交由专人保管。凡入库物品,要按规格、数量,认真验收,并由经办人签字后,及时入库。

第三条对登记保存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应退还当事人;依法没收的物品,按有关程序处理;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鉴定的,送交检验或鉴定。

第四条凡物品出库,须经支队领导同意,由仓库保管人员验明缴款收据后,在“登记保存物品记录表”上注明,并由经办人签名,方可出库。

第五条登记保存物品销毁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中销毁,销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队员参加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登记保存物品须按类分开,并注明物品的名称、单位名称、地址、登记保存日期等。

第七条对登记保存物品必须严格管理,一旦发现遗失,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挪用登记保存物品。凡发现检查中不按规定入库而私自占有、挪用或交易登记保存物品的,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由队长安排调配,各副队长根据本组工作的安排,申报用车计划,由队长根据所办事项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用车。

二、未经队长批准同意,司机不得擅自将车开出私用,如队员家(只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因特殊情况急需用车,必须请示队长同意,方可出车。如私自出车,将对当事人及司机处以600元/台次罚金,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

三、小车下班后和节假日应收车入库,因特殊情况当天不能返回单位,必须请示队长同意,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司机承担。

4、车辆的维修、购置配件,应由司机和修理厂家造出维修的预算计划,报队长审批后方可进厂修理。维修完后,应及时检查修理情况是否达到标准。

四、车辆用油,由财务室统一购买油票,出车时,司机到办公室领取油票,办公室将根据出车次数及里程对车辆用油进行考核,做到节油有奖,超油可罚。

五、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经常维护保养好车辆,每次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不带故障出车,确保安全运行。

六、司机的有关福利、待遇及调资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稽查队员工作职责

一、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总书记的“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遵纪守法,克己奉公,作风正派。

二、遵守纪律,服从安排,严格执行队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全队整体威信和良好形象。

三、在执行公务中,听从分配、相互协作、注重调查、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讲究方法、秉公办事、以理服务,不准向任何单位或个人索、拿、卡、要,如发现违纪行为,必须严格处理。涉及大案、要案应及时向队长及局领导汇报,防止擅作主张。草率处理,做到程序清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四、加强团结,相互配合,克尽职守,尽职尽责,工作中互不推诿或采取回避态度,克服官僚主义作风。收缴的各种物品要及时清理登记入库,不得擅自私分或挪用或借出,黄书或黄色录像带在领导的直接指挥下进行清理或集中销毁。

五、坚持按时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示领导同意,方可外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和无故旷工,如有违反视同旷工处理。

规章范文篇5

1、员工应该热爱互联网事业,对自己从事的事业要有拼搏敬业精神,工作中要不断努力学习,积极开拓进取,不怕吃苦,没有业务和任务的时候要努力学习新的技术,不断加强自身的竞争能力。

2、员工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工作机密、工作方向和客户情况,不得破解公司机密文档、网络专线、服务器登录密码,如有违反本条者,作立即辞退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保持法律起诉权利。

3、员工有义务制止和谢绝外来者动用公司内部的计算机,为防止外来计算机病毒入侵公司计算机系统,非本公司拥有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网络系统内使用。凡公司拥有的书籍、光盘、软件非经登记和同意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出借,带出公司办公地点。

4、员工对待客户应该礼貌、热情、周到、不卑不亢;处处为客户利益着想,对客户所提的问题应该耐心解释。为了保持高新技术公司形象,员工外出联系业务需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如确因业务需要陪同客户上娱乐场所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情。

5、员工上班时间遵循丽水电业局上班时间规定,一般不提倡员工加班,如确因工作任务需要,需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员工不得无故外出,如有特殊原因,需向公司负责人请假并在员工外出单上注明外出事由及请假时间。

6、员工应该在工作上互相友好协调配合、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员工应该保持公司卫生环境,关心和爱护其它员工身体健康,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7、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计算机和其它办公设施做私事,一经发现,作经济处罚并立即辞退。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发生上述情况并多次劝告无效者立即辞退。

规章范文篇6

一、成员组成:

是爱好影视、能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有积极进取精神交遵守本规章制度的我校在校生。

二、协会纪律:

1、每期活动的具体内容时间以及地点的公布以海报或通知为主。

2、每期活动时每位会员应凭本协会会员证入场。

3、本协会会员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若会员已进入活动场地但不知用何种途径会员证到活动场地以外,使他人使用其证进入活动场地,如有发现此情况,没收其会员证并视以退出本协会处理。

4、不得喧哗,不得吃零食(若有发现吃零食者,罚其活动后留下扫地或其它事情)并遵守一些常规制度。

5、本协会会员参加本协活动时自备笔(添写反馈单)。

6、每期活动期间会员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7、若本协会会员会员证有丢失,应及时向学生会申请补办。

8、本协会会员证上应有会员姓名、照片以及盖有学生会印章的方可进入活动场地。

9、若本协会会员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及本规章制度的则令其退出本协会。

10、若本协会会员在会期限已到,应及时把会员证交还给学生会。

11、若本协会发生其它事情,由校团委、学生会、本协会理事会处理。

三、附则:

1、每期所放电影由本协会会员提议给理事会,经理事会提选后报到学生会社团部或者由校团委、学生会决定(每部电影应有相应资料)。

2、以上提到的本协会是指上塘中学影评协会。

3、本规章制度是试用型。

4、本规章制度从影评协会成立之时即有效。

规章范文篇7

第一条为促进人事局依法、高效行政,明确办事规章和程序,实现人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县人事局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县人事局所属二级单位的行政行为涉及本规则的,应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人事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依法组织、管理全县的人事编制工作.

第四条县人事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建设精干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工作制度,克服官燎主义,防止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县人事局自觉接受上级党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其它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监督全县人事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领导工作制度

第六条县人事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县人事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局长召集和主持县人事局全体会议、局长会议;签署县人事局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向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议案以及重要请示、报告;安排、协调副局长的工作。副局长按照职务要求和工作分工,组织、管理分管方面的工作,及时向局长报告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提出解决重要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县人事局对全县人事编制工作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会议议决.会议讨论决定的或经局长决定的事项,县人事局全体人员均应积极负责地组织实施,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九条县人事局充分发挥全局人员的作用,保障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县人事局实施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为,在不违反法定的实体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简便易行、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处置办法。

县人事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偶然发生的特殊事件、超常事件并属特别紧急的,可以按照合理性原则临机处置,边处置边报告。

第十一条县人事局保持行政领导工作协调一致。副局长处理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事项,应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局长决定。

第四章作风纪律

第十二条班子成员要带头转变学风,做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

第十三条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加强服务,搞好直辖市,树立为基层服务,为市直单位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深入基层,认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团结协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人事编制工作更好的开展。

规章范文篇8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欧洲杯投注官网的简介:本公司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汽车、摩托车、通用机化油器的专业厂商。

经营方针:依托科技、人才为本、精于管理、湛于质量。

经营目标:打造知名品牌、创造百年企业。

第三条省略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浙江精湛化油器有限公司;员工是指公司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七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八条公司招聘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有要求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十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一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履历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十二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训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四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十六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合同期限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招聘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公司根据《劳动法》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聘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3、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三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须提前45天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条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5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告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

第三十二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每月1日、16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三十三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8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至10天。

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8天。

3、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三十四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及各种津贴。

第三十五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三十六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12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七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30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有下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5、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6、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7、员工请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一条公司将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二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四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任)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四十五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填写由本部门经理或主任签名的《忘记打卡证明单》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任提交《辞职申请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综合办签发的《员工离厂交卸记录》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任和组长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组长、部门主任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动;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八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四十九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告表场。

第五十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告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敢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五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电饭煲及高功率电器;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十章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五十八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五十九条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十一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十二条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六十三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六十四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企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规章范文篇9

这几年,市不时探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土地流转、四荒拍卖的林地已经确定产权,农田的林沟路网也确定了产权,但是还存在分山到户任务比较重、档案的完善及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和不足,比如说在四荒拍卖”过程中,不是严格执行了市政府关于“四荒拍卖”文件?不是尊重了群众的自愿?达到2/3群众代表是否同意?不是保证了林农的权利?因此,这次林权改革对市来说,一次涉及到千千万万林农利益的政治任务,检验我县(市、区)政府林改工作是否过硬、林业系统干部能不能打赢仗的一项重要工作。

目前,市的改革已经进入非常关键的时期,年底只有两个多月的有效时间,而全市林改任务省里又给我增加了72万亩,成了26566万亩,任务单位也由原来的四个县(市)变成了全部的五县(市)四区。可以说时间非常紧,任务极其重,但还必须完成。所以,各级党委、政府必需下大力气,采取得力措施,决战两个月,确保林改工作目标全面完成。下面我着重强调五点:

一、必需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林改工作。市委书记张广智。近期,市长张笑东也就林改进行了专门的批示。面临改革的紧迫形势,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必需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将林改作为近一阶段林业建设的中心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全面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实、抓紧,要想尽一切方法,采取各种手段,齐抓快上,要把村组一级全部发动起来,真抓实干,高效推进,确保年底任务完成,为市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希望大家认真领会领会这次会议精神,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再次召开一次县(市、区)委常委会议或县(市、区)长办公会,高位推动林改工作。

二、必需完善机构。林改是一项临时而又十分繁重的工作。下面林权流转、金融服务等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况且我现在主体改革任务还这么重,没有一套稳定的机构、队伍是不行的省林业厅已经成立了8个行政编制的林业产业发展处,大家要及时向县(市、区)主要领导汇报,尽快落实机构,成立专门的林改办公室,稳定人员,强化管理,提供一流的服务,保证林权改革临时顺利推进。

三、必需健全档案。林改档案室是主体改革的客观见证。也是省里核查此项工作的主要内容,林改档案工作必需抓好。日,省林业厅、省档案局在洛阳召开了林改档案工作现场会,大家可以组织学习。根据省里要求,年底前林改档案达标县(市、区)力争达到80%以上,也就是说要有至少7个单位的档案室要依照省里要求达标。市林业局、档案局要认真落实省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实际,通力配合,互相指导、无缝链接,把档案的原始性、凭证性、依据性、可靠性、真实性一一体现进去。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列出专项经费,建立高规格、高标准的林改档案室,购置相应设备,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员,切实把我改革效果充分体现进去。

四、必需强化宣传。目前正是改革的攻坚时期。主动介入,通过开辟专栏、聚焦林改、公益广告、典型报导等形式,弘扬主旋律,要彻底打破“林权改革静悄悄”局面,大张旗鼓宣传林改,为改革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形成一套完善的宣传体系,方法要讲究科学、讲究实际,使林权改革制度被广大群众了解、支持,林改相关的政策、法规也让群众了解,让群众明白林改不是一分了之,也有责任和义务,使林改工作得到群众的认可。

规章范文篇10

树立争先竞位意识,营造一个团结、干事的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内容

1、包村工作。

2、办公室工作。

3、业务工作。

4、领导综合评价。

5、执行制度、工作纪律。

二、考核办法

1、包村工作。包村工作实行领导带队、分片包村的办法进行,包村干部的安排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村级所有工作均纳入考核内容。包村工作得分为该村工作目标考核实绩乘以该项分值,计生、综治工作检查分别为85分以下的不得评一等奖,若有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包村干部,取本办公室包村干部的平均分值,在双向选择中未能选中而未联系村的,该项分值为0分。党政办干部不联系村,得分原则取全镇包村干部的平均值,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失误或执行纪律不到位的,发现一次通报批评,二次写出书面检查,扣10分,三次及以上者,本项不得分,并作为待岗处理。本项分值20分。

2、办公室工作。由办公室年初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考核细则报党政办,年终由办公室领导对照考核细则根据个人工作实绩,由办公室领导进行评分,考核必须有档次,按档次比例进行考核,分数要有依据。本项分值20分。

3、业务工作。单项工作无批评表扬得基本分,受县级以上通报表扬每次加2分,受县直单位表扬加1分,单项工作在全县开拓创新,具有特色,受到上级的表彰,年终由班子集体综合评定,给予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各加5分,具体办事员加3分;单项工作受全县批评的每次扣3分,受到市级以上批评的本项不得分,依据文件、督查通报及会议等,本项分值10分。

4、领导综合评议。由班子集体评议,对干部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评定得分,本项分值30分。

5、执行制度、工作纪律。

(1)实行镇干中餐补贴制,镇干工作日除误餐补助每月108元外,镇里另外中餐每餐补贴5元,每月按20个工作日计算,补贴100元,打入智能卡,凭卡到食堂消费,旷工一天扣2分,取消20元中餐补贴,值班、上班不在岗,镇里查到一次扣2分,取消20元中餐补贴,县里查到一次扣5分,取消100元中餐补贴,无故缺席会议一次扣1分,取消10元中餐补贴,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取消5元中餐补贴。

(2)对突发事件无故不参加或通讯不畅联系不上,扣1-5分,取消20-100元中餐补贴,并由党政领导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对突发事件参加人员每次进行登记造册,年终视情进行奖励。

(3)对布置工作无理由不能按时完成一次扣2分,取消20元中餐补贴,对不服从班子成员或办公室领导安排工作的,第一次扣10分取消100元的中餐补助,第二次扣20分,取消238元的中餐补贴、误餐补助和下乡补助。

(4)实行中餐补贴每月100元、误餐补助每月108元和下乡补助每月30元打捆挂钩,中餐补贴100元扣除不够部分从每月误餐补助108元和下乡补助30元中续扣,直至扣完为止。

(5)执行制度、工作纪律发生一起由督查组签字公告一起;中餐补贴及值班、加班费每月发放一次;执行制度、工作纪律情况每月召开一次书记镇长点评会;此项工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分值20分,且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三、考核分值计算

1、一般干部为上述考核办法的五项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2、中层干部为上述考核办法的一、二、三、四项分管人员的平均分×1.2 第五项得分之和为总得分。(第一项0分值的干部除外)

3、班子成员为上述考核办法的一、二、三、四项分管人员的平均分×1.4 第五项得分之和为总得分。(第一项0分值的干部除外)

4、书记、镇长为班子其他成员的平均分为总得分。

5、总得分不到60分,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附加分

党委、政府对重点工作、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给予加分,经班子成员讨论后确定1—10分的加分数。

五、奖励办法

1、综合考核结果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设镇干1/3数,每人奖金1500元,二等奖设镇干1/2数,每人奖金1000元,三等奖设镇干1/6数,每人奖金500元,对总分不到60分的不称职干部,取消奖金。

2、对项目工作实行单项奖惩。对项目工作及时高效完成的由镇党委研究给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一定额度的奖励,对项目工作进展不利或带来负面影响的,经镇党委研究给予一定分值的处罚,取消一定额度的镇级补助。

3、对单项工作在全县评比中获前三名及对单项工作推进较快,前进超10名的,分别由党委研究给予奖励,对村级工作年终评定一、二、三等奖及在各项考核中被查的样本点,为争先进位做出成绩,使考核位置前移,由党委研究给予奖励,影响考核结果对位置后退,经党委研究,扣除一定分值,对工作不负责,造成恶劣影响或后退位置超5名的,经镇党委研究给予一定分值的处罚,取消年终奖。

六、几点要求

1、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是激励镇干部争先创优、转变作风,保证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各分管领导、中层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