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行动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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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项行动

环保专项行动范文篇1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七部委和省八部门专项行动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动:

(一)集中开展围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工作的“红五月”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省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浙环治办发[**]4号)的要求,着力强化对国控、省控重点火电、热电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一是对全市火电、热电及有单机规模60t/h以上锅炉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so2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是脱硫设施使用情况及处理效果等。二是对列入2006年城建统计年报与环境统计年报的污水处理厂codcr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企业排污总量控制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浓度是否达标、是否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及台账记录情况、中水回用和有关codcr减排计划与落实情况等。三是对省人大历年生态环保执法检查发现的5个突出环境问题开展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已完成整改的企业有无存在反弹现象,是否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目前整治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步整改计划及拟完成时间。四是加快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年度责任书》的要求,各县(区)必须在10月底之前完成101家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其中6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2家国控污染源及集中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8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7家省控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重点源特别是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企业现场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将各类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强环境统计及排污申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7月底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要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排污单位要根据《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河流沿岸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最近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四是结合生态市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8月底前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问题。一是对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环保重点监管区和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继续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相应削减同类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四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停产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一是对涉铅的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工艺进行铅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二是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防止在我市已经彻底淘汰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死灰复燃。对造纸企业特别是废纸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三是全面关闭“十五小”企业。各县(区)要在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行动的基础上,再加大执法力度,关闭小电镀、小冶炼、小褪色、小炼油、小化工、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四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

各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一是做到“排查到位”。对管辖区内各类环境信访突出问题、矛盾纠纷进行全方位排查,做到全面梳理并记录在案。二是做到“调处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应抓紧逐一进行调处化解。并制定化解工作方案,明确化解期限,落实化解措施。三是做到“防控到位”。建立健全排调、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尤其要认真制定好有效的应急预案,以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四是做到“宣教到位”。加强《信访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

请各县(区)于10月20日前将环境污染纠纷和重点信访件的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报市整治办。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以省整治办“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开局,打好今年年环保专项行动第一仗。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5日、8月5日和9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四)考核阶段(12月)

11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整治办。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登记,对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不予登记;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取缔关闭决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违法企业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牵头组织无照经营违法企业的查处取缔。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提出予以纠正或撤销的监察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监管,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对取缔关停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噪声超标以及其他集体投诉、上访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在技术上依法做好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有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应当追究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严肃行政责任,加大责任追究

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或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按照《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挂牌重点案件,实行区域限批

各县(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各县(区)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的检查,并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凡是逾期未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行动成效

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7月、9月、10月分别组织对全国1/3的地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市也将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内容,制订周密的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各县(区)要在9月1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整治办。

环保专项行动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我县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为开创我县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在已开展的重点案件后续督察基础上,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如下:

1﹒2005年以来,我县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对我县各类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并确保县城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街镇乡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报请县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全面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开展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市政部门联网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查清县域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推进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对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等重点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等重点地区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县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负责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爆发。一是加大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重点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是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制订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对藻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1﹒强化领导。成立大足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县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周波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胡华超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李正剑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刚县建委副主任

刘守秀县监察局副局长

彭科县司法局副局长

姜永奎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副局长

谷烈县农业局副局长

白德模县环保局局长

胡弘县环保局副局长

尹建华县安监局副局长

张亚兰县经委副主任

何东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环保局,由胡华超兼任办公室主任,白德模、胡弘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街镇乡要继续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2﹒明确职责。

环保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经委负责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协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委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项目进行质量稽查,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有关项目的督促和指导。

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格办理登记,不得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规办理工商登记。

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并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工企业坚决整顿或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市政园林局组织县城三级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并组织清查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情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缔。

农业局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国土房管、公安、交通、规划、林业、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资金保障

县政府设立环保专项行动资金,用于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同时,全面加强街镇乡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能力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解决好街镇乡环保机构、编制、经费、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制度保障

1﹒考核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大足县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年底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各项工作具体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大足县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2﹒调度会议、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委;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关停的企业,依法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依法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局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安监局;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报请政府挂牌督办;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局;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各经济、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市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督查督办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将公开曝光,追究责任。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4﹒报告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信箱《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四)主要工作措施

1﹒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保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和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2﹒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订督察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的集中整治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抓好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我县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不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不摘牌。挂牌督办的事项和处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工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强化综合整治和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不仅要在“查”上下功夫,更要在“处”上加大力度。对群众反复投诉、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重点查处,确保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效果。要不断加大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严格污染控制和区域限批。各街镇乡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能源资源,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引导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确保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的乡镇,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环境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乡镇和企业,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乡镇和企业,都要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县级有关部门要搞好联查联办,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环境评估要限批,土地供应、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都应予以限制。

6﹒搞好舆论宣传,接受公众监督。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通过大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在当地媒体上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和县有关职能部门的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县上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及其查处情况,并进行跟踪报道,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30日)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我县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在7月3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8月至10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我县2005年以来的各类环境违法挂牌督办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并对县城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将本部门的阶段工作情况分别于8月8日、9月8日、10月8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阶段整治情况分别于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

环保专项行动范文篇3

一、组织领导

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我县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县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杨更生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二、整治范围、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范围

主城区(含龙岗、棠香街道办事处、龙水镇),大邮路、龙玉路、龙铜路沿线,北山、南山、宝顶石刻文物保护区和玉龙山国家森林公园周边环境。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等问题。要对**年以来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并将解决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初次违法、污染物排放超标不严重的企业,依法限期整改、限期达标,并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作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书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对餐饮油烟污染、道路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擅自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废旧物品等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

2、畜禽养殖、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等问题。对县内垃圾处理场、畜禽养殖场、医院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超标排污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

3、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尤其是钢铁、水泥、铁合金、炼焦、电镀、造纸等重污染行业违规建设和违法排污问题,以及地方公路建设、矿山开发引发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对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在建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的要限期补办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项目,一律停产治理,须治理达标后方能排污。

4、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五小”企业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

5、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扰环境执法的“土政策”要进行清理,予以纠正。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4月底至5月上旬)

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广泛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中旬)

组织对辖区内的重点范围和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提出整改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问题目录。并于6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本地重点挂牌督办问题目录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至9月中旬)

对清查出来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将本地重点污染问题的查处情况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的清理情况于7月2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1日至9月20日接受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重点挂牌督办问题的现场检查。

(四)总结阶段(9月下旬至11月上旬)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防止污染反弹,并于2004年11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污染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县计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新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街镇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依法予以纠正。

县司法局负责会同县环保局组织协调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县安监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要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止生产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县环保局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发现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及时将处理意见移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共同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认识,统一要求,统一行动,研究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狠抓检查落实。

(二)建立联合查处机制。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案件,以及屡查屡犯、污染严重、群众长期不满意的案件,要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及时进行查处,各有关单位对具体案件的行政作为要有据可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完善交接手续。

环保专项行动范文篇4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环境违法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

2、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和严格监管,确保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保障饮用水安全。大力实施“涉硼企业专项整治”、“一级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搬迁”、“饮用水水源地设标立界”三大工程。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开展涉硼企业专项整治。完成东大清河流域我市5家硼矿企业外排矿洞水治理及建一镇等6处硼泥堆放场综合整治;启动对五o一矿等3处硼泥堆放场的环境评估及综合整治;对所有涉硼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予以关闭。二是实施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取缔、搬迁工作。各镇区负责调查本辖区内饮用水源地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制定搬迁、取缔污染源工程方案,对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餐饮业、养殖业及垃圾场等污染源进行取缔。2009年、2010年各完成取缔、搬迁任务的40%,2011年全部完成取缔、搬迁工作。三是开展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设标立界工作。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的设定及井房墙体装饰警标标志工作。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三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1、深入开展“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行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被取缔关闭后擅自重新开工的企业。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环境敏感项目。

2、深入开展“三镁”行业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市2008-2012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推进2009年“三镁”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按照“关闭取缔一批、搬迁重建一批、补办手续一批、关停整改一批、完善提高一批”的原则,对“三镁”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企业;采用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对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三镁”企业,12月31日前要依法补办“环评”和审批、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环评”、不履行验收手续、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的将予以关停。

(三)对辽河流域的重污染行业及重点排污企业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市2009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规定,凡我市境内的印染、丝绢、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污水治理,否则予以关停。

(四)开展开发区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环境保护部东北督查中心及省环保厅对营口地区核查后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管,采取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简化环节、逾期不验依法查处等主动督验方法,加大验收工作力度,切实提高验收数量与质量。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有审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

1、将工业企业环评执行情况和投产企业验收情况核查列为我市今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全年新上项目环评率要达到100%,达产项目验收率要达到95%以上。对违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进行现场逐一核查,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罚。

2、对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试生产或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依法停产并予以处罚;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且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坚决予以关停。

(五)开展“环境信访积案化解”活动

在巩固“环保攻坚惠民百日百案”活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环境信访工作,深入开展“环境信访积案化解”活动,力争在破解环境信访积案、难案上有较大突破。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前)

根据国家、省和营口市要求,各镇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6月15日前,各镇区要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上报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月)

各镇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两高一资”企业,涉硼、“三镁”、电镀、丝绢等重点污染行业,辽河流域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及超标排污企业等进行集中整治,并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镇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三)总结阶段(12月)

各镇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和问题,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12月5日前,将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专项行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及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各镇区要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分管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

(二)全面督察,加强考核检查

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后督察制度,切实加强对各镇区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察。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重点查处,挂牌督办,跟踪督察。对镇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保护区、“两高一资”企业等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要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镇区政府和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同时,对镇区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信息报送、工作总结等情况进行考核,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监督

要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广泛参与,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形成专业执法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

五、工作要求

(一)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营口市确定的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二)“两高一资”、涉硼、“三镁”、电镀、丝绢等行业的重污染企业未执行“环评”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继续使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的,予以关闭;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所有停产治理企业要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坚决遏制污染反弹现象。

环保专项行动范文篇5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重点工作集中突破的总体要求和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着力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持续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各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决定成立“××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何玉昆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韩家根、县环保局局长凯富才任副组长,县发改委主任和山林、县城建局局长宋华栋、县司法局局长波邓子、县经济委主任阿庆林、县安监局局长怒富庆、县监察局局长青三一、县工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龙德金、县电网公司经理邓云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环保局局长凯富才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县城环境的综合治理

1、完善门前卫生“三包”机制;解决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设摊点的相关问题;依法对建筑工地、商业场地等各类噪声进行整治,遏制噪声扰民问题。

2、加强县医院、各医疗卫生门诊医疗固废物处理情况的监管,确保医疗固废物集中处置,杜绝乱堆放。

(二)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要加强源头控制,加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力度。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排查中小水电站溢流水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认真开展中小水电专项执法检查,对县域内大小水电站的泄洪道进行逐一检查,彻底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对没有修建或架设泄洪道,任溢流水随意流淌,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水电站,必须进行限期治理,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对其依法实行停业整顿。

(四)认真开展建筑施工环境执法检查。城区建筑施工产生的扬尘、噪声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的检查力度,对未依法申报建筑施工事项和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的建筑企业要实行严厉的处罚,严肃查处因施工造成的生态破坏、乱弃废渣,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石油液化气项目的监管。对全县范围内存在环境风险的加油站及成品油贮存库、液化气站限期整改,确保环境安全。

(六)整治垃圾“围城、围乡、围村”和“占河、占道、占田”的问题。要重点解决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河道城区段、村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乱排乱堆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研究成立“××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日—9月30日)

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问题、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环境安全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并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各项整治情况按期报告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之处,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0月25日前将《××县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经济委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局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建设局要加快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工商局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电网公司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一定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直接查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三)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要制定和实施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要定期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尤其是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不断形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高潮。同时充分发挥3411237环保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环保专项行动范文篇6

一、具体内容:

在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将紧紧围绕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范围,制订切实可行的阶段性宣传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为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宣传报道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贯穿整个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违法排污企业主动曝露问题、解决问题。

二、工作目标:

在连续报道的同时,形成三个高潮:一是公开披露环境违法问题的高潮,二是全面整治、解决问题的高潮,三是展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的高潮。

三、时间安排: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

在整个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一是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环境污染;二是加大噪声污染治理力度;三是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四是检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无是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六是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七是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进行督查;八是对制革、造纸、化工、水泥、炼焦、冶炼等重污染行业和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情况。同时将陆续掀起5个专项行动高潮:一是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的整改高潮;二是连片污染反弹问题的整治高潮;三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高潮;四是重污染行业中重点排污企业违法排污问题整改高潮;五是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根据总体安排,宣传报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6月10日—7月31日),为重点揭露问题阶段,宣传报道紧密配合全面清查和全市的抽查工作,及时公布各县(市)、区开展“自查自纠”专项整治行动的基本情况,公布重点挂牌督办名单。

第二阶段(8月1日—10月31日),全面宣传报道市直六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的集中整治情况,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各县(市)、区要充分反映本辖区内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基层政府“土政策”的清理情况;对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力度大的地方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地方予以曝光,同时结合抽查工作,继续向社会公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第三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进行深度报道,大力宣传报道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挖掘典型,深入思考,在理顺环境管理体制、环境执法体制、强化环境执法手段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

环保专项行动范文篇7

一、整治目标

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不断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推动我市生态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上新台阶。

二、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我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含已集中供水,但尚未规划的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和开发区内大中型化工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设施建设情况和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对列入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的通知》(浙环函〔2006〕93号)名单中重点整治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摸清和掌握无证无照的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企业,特别是小电镀、小冶炼、小褪色、小炼油等“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各县区要在6月底前向市整治办(市环保局)提交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的报告。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招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关闭。

各县区要在7月25日之前公布一批严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名单,并于8月20日前向市整治办提交工业园区的专项检查报告。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对列入省市重点监管区未完成摘帽工作的区域,一律不得新批与受控行业有相同种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各县区在8月30日前向市整治办提交对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各县区对2005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梳理,集中整治,逐一解决,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和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城市污水、工业区污水集中处理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而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

三、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这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行政执法局和**电力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当地环保部门设立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

(二)部门联动,合力整治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不涉及前置的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管许可证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有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三)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大要案

各县区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并报上级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县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对2004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一律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日报》等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各地对依法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四)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公开处理责任人。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全市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制订计划,确定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畅通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六)强化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由国务院七部委下发《通知》部署,各县区政府要牵头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各类信息的报送工作。行动期间,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信息简报实行周报制,每周五向市环保局上报一周工作进展情况。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一是准备动员阶段,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有关情况在6月底前上报市环保局;二是自查摸底阶段,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于7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局;三是全面整治阶段,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7月30日、8月20日、9月20日分别向市环保局报送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四是总结阶段,各县区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七部委下发《通知》和省政府八厅局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人大环保法执法检查和“811”环境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下旬)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企业情况、2003年以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20日-10月30日)

7月下旬-8月下旬,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来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及时向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并将辖区内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9月上旬-10月上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环保专项行动范文篇8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以保障省运会环境质量为重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点

(一)近年来国家检查组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年以来省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通报的环境问题,省环保厅“四个办法”通报的环境问题,省环保厅、监察厅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

(二)影响环境安全的危险废物、辐射、放射环境管理.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三)影响全市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的项目及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

(四)影响社会安定的环境信访及其他环境问题。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市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会议召开后7个工作日内,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重点企业名单,就企业环保手续是否齐全,环保设施是否完善,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污染物能否稳定达标排放,环境应急处置及环境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环保治理工作能否达到要求等进行全面自查,形成书面材料后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第二阶段:市里组成执法检查组,深入每个区县、每个企业,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检查。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三、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有关具体工作的组织调度。各区县、高新区要深刻认识开展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确定人员,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专项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各检查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此次专项行动,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切实完成好此次专项行动任务。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环保专项行动范文篇9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重点工作集中突破的总体要求和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着力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持续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各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决定成立“××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何玉昆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韩家根、县环保局局长凯富才任副组长,县发改委主任和山林、县城建局局长宋华栋、县司法局局长波邓子、县经济委主任阿庆林、县安监局局长怒富庆、县监察局局长青三一、县工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龙德金、县电网公司经理邓云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环保局局长凯富才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县城环境的综合治理

1、完善门前卫生“三包”机制;解决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设摊点的相关问题;依法对建筑工地、商业场地等各类噪声进行整治,遏制噪声扰民问题。

2、加强县医院、各医疗卫生门诊医疗固废物处理情况的监管,确保医疗固废物集中处置,杜绝乱堆放。

(二)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要加强源头控制,加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力度。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排查中小水电站溢流水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认真开展中小水电专项执法检查,对县域内大小水电站的泄洪道进行逐一检查,彻底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对没有修建或架设泄洪道,任溢流水随意流淌,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水电站,必须进行限期治理,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对其依法实行停业整顿。

(四)认真开展建筑施工环境执法检查。城区建筑施工产生的扬尘、噪声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的检查力度,对未依法申报建筑施工事项和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的建筑企业要实行严厉的处罚,严肃查处因施工造成的生态破坏、乱弃废渣,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石油液化气项目的监管。对全县范围内存在环境风险的加油站及成品油贮存库、液化气站限期整改,确保环境安全。

(六)整治垃圾“围城、围乡、围村”和“占河、占道、占田”的问题。要重点解决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河道城区段、村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乱排乱堆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研究成立“××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日—9月30日)

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问题、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环境安全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并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各项整治情况按期报告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之处,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0月25日前将《××县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经济委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局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建设局要加快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工商局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电网公司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一定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直接查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三)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要制定和实施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要定期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尤其是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不断形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高潮。同时充分发挥3411237环保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环保专项行动范文篇10

刚才,国家、省市相继召开了“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相关领导分别作了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市长对“4.2”垃圾污染事件的通报和市长的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打好环保专项行动的“攻坚战”和“持久战”,不断提高我县的生态环境质量。下面,就开展2012年全县环保专项行动,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

环保专项行动,是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的环保执法统一行动,从年以来一直在强力推进,这既是一项工作任务,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对县来讲,尤为重要,大家要引起足够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当前,我县正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全力争创“部级生态县”,扎实开展好环保专项行动,也是我们创建工作的形势所需、任务所迫。因此,大家务必把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包括水务部门牵头的水环境整治工作,与争创“部级生态县”和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结合起来抓,力争达到一举多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我县环境质量得到了一定改善,去年也成功创建“省级生态县”,但也暴露了不少的问题,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作压力十分巨大,特别是4月2日发生的成都市自来水六厂取水河道垃圾污染事件,一度造成中心城区和郊县部分居民用水中断,尽管污染源不在我县境内,肇事者已被刑拘,事件最终得到了妥善处理,但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饮用水源保护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责任太大了,特别是成都水六厂处于我县境内,饮用水源保护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决不能有任何闪失。此外,我县部分区域环境敏感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环境安全不容乐观,必须“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严防环境安全事件的发生。对此,大家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环保专项行动上来,认真履职尽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

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关闭一批,停产一批,整治一批”。会后,由环保局牵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拉网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全部纳入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停产的必须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综合措施勒令停产,该整改的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前期县政府已对该区域重点排污点的摸排工作,作了专门部署,涉及的镇要尽快上报排查情况,结合这次专项行动,包括区域内的突出环境问题,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和时限,坚决整治到位。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必须实现“三个确保”目标:确保饮用水源上游污染源进入县境内第一时间发现、确保县境内不发生任何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确保成都市自来水六厂不因我县工作原因造成供水运转不正常。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环保局和各镇要制定宣传计划,结合“部级生态县”创建宣传工作,做到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同时,实行有奖举报,积极发动群众主动揭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搞好拉网排查。各镇要对镇域范围进行拉网排查,全面清理,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要动态监控一些重点排污点和污染源,决不能出现漏网之鱼。特别要强调,各镇“属地管理”的责任,你这个镇出现了违法排污企业,甚至是无牌无证的直排企业,违法排污非常明显,但你镇上还是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没有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这就是你镇上的责任。希望大家把“眼睛”睁大、“耳朵”拉长,时刻警惕违法排污。

三是要建立巡查、监测机制。环保、水务完善巡查、监测制度,加大巡查、监测力度,做好动态管理。巡查、监测主要针对偷排行为和偶发的污染事件,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各镇要落实村社的责任,确保污染事件发生后,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四是要强化应急管理和处置。应急是一项常态和基础工作,我们要学习借鉴市上处置“4.2”垃圾污染事件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处理流程,搞好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突发环境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三、形成合力,强力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