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2-06-04 00:04:46 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声明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范文篇1

旅游产业随着经济发展迅速地扩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研究已经有相当长时间,积累了大量经验,但是旅游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研究却处于起步阶段。旅游产业发展导致旅游产业用地矛盾,不合理地用地不利于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对旅游产业用地节约利用研究,为旅游产业规划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目前国内外在旅游产业方面的研究都是集中在产业经济上,在土地部分的研究上较少,究其原因是旅游产业的发展引起的土地利用的矛盾,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旅游产业用地研究任重而道远。旅游产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是旅游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部分,却是关键的一部分。云南省旅游产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提高将促进云南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2云南省旅游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云南旅游产业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起步阶段、90年代初期的加快发展阶段、近10年来的培育支柱产业阶段,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史性飞跃。1980年以来,国内外游客年均增长29.90%,国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34.30%,2009年旅游产业总收入占全省gdp的比重为13.14%,初步形成涵盖吃、住、行、游、购、娱的完整产业体系,成为云南的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与此同时,由于长期以来粗放式发展模式等原因,云南旅游产业还存在着产业、产品结构不合理;国有旅游企业改革滞后,市场主体发育不充分;投资不足,融资渠道不畅;市场不规范,资源与行业管理体制条块分割严重;产业漏损,国际化水平低,对相关产业带动作用不强,以及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总体来看,尽管云南旅游资源的潜力很大,但旅游产业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旅游产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推动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其深层原因在于思想观念落后、改革创新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目前,云南旅游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国内消费结构升级和国家政策的强力支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在2010和2015年分阶段最终实现,国际资本流入和沿海产业转移,为云南加快发展旅游产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周边国家和地区几乎都把旅游作为重点产业发展,也对云南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云南唯一的选择是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加快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步伐,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实现发展方式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发展转变,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与集约用地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节约用地主要是从保护土地面积的角度来说的,降低项目用地规模,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集约用地主要是通过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提高土地利用率,或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等措施,从而使土地利用效率达到一个合理水平的行为。集约用地强调用地方式和强度,节约用地强调用地规模。合理的节约集约旅游用地规划能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土地利用的粗放性、随机性和破坏性,促进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旅游用地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概念,可将旅游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概念定义为: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减少改变用地类型的旅游项目占地规模,降低旅游项目用地中建设用地的比例,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改变旅游用地利用方式,增加旅游用地投入,充分发挥旅游用地的潜力,提高其旅游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使旅游产业用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互协调统一[1]。

3云南省旅游产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旅游产业用地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云南省截至2009年,旅游产业用地总面积为657159.10hm2,其中建设用地占用61329.14hm2,旅游产业建设用地占旅游用地总面积的9.33%。云南省旅游产业规划基期建设用地总面积61329.14hm2,同时期云南省建设用地92.83万hm2,旅游产业建设用地仅占全省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60%,比重较小,而2009年云南省旅游总收入810.73亿元,gdp6169.75亿元,旅游收入占gdp的13.14%。旅游产业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重与旅游产业占gdp的比重不一致,旅游接待设施、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占地面积较小,旅游建设用地供应力度偏小,旅游投入不足,导致接待能力有限,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协调。旅游产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对现有旅游产业建设用地而言,主要是进行内涵挖潜,增加投入产出,促进旅游产品转型升级,提高集约利用程度;新增建设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基本农田,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草地等其他土地,并尽量减小用地规模[2]。

4构建旅游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

4.1建立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建立一套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旅游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的指标评价体系,可以对已建和规划建设的旅游建设用地进行量化。对旅游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的地方可以适当地增加旅游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并优先考虑开发利用其他土地。对旅游建设用地集约程度较低的地方,在建设用地供给政策上要吃紧,要求对其现有旅游产业建设用地进行潜力挖掘,加大投入和产出力度,提高其旅游效益。

4.2指标体系的确定原则

旅游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内涵丰富,选取指标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方面,各指标之间既要相互独立又要相互补充。

4.2.1科学性原则旅游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指标体系的选取必须要能科学、客观地反映旅游用地的各种特征。

4.2.2可操作性原则旅游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涉及社会、经济、可持续性等各方面因素,但目前我国旅游产业用地相关统计数据不全面,一些必要的影响旅游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因素缺乏相关的统计,这给旅游产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评价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评价因子的选择一定要考虑可操作性。

4.2.3适用性原则所选指标在全省各州市之间应具有普遍适用性。

4.2.4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评价尽量以定量计算为主,易于考核和评价,对个别难以定量的指标进行定性分析,以利于评价的可操作性。

5云南省旅游产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

5.1指标体系的构建

综合考虑影响云南旅游产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因素,选取7个影响因子,分别为单位建设用地接待国内旅游人次、单位建设用地接待海外旅游人次、地均建设投资、地均旅游收入、旅游建设用地地均旅游外汇收入、旅游业收入占gdp的比重、投入产出比。层次分析法(ahp)[3,4]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决策方法,它是系统工程中对非定量事件定量分析的一种简便算法。它把一个复杂问题按各因素隶属关系由高到低表示有序的递阶层次结构,然后通过人们的判断对各层次的元素进行比较判断,确定相对重要性,最后把各层次定量关系联系起来,得到总排序作为决策依据[5]。准则层和评价指标层各因子权重的得来均采用层次分析法中的两两对比法得来。根据层次分析法得出云南省旅游产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表(表1)。结合表1,参照云南省统计年鉴得出云南省旅游产业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各因素现状值(表2)。

5.2模糊数学综合评价

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是一种运用模糊变换原理分析和评价模糊系统的方法,它以模糊推理为主,将定性与定量,精确与非精确统一结合起来,这一方法是由美国自动控制专家查德于1965年首次提出[6~11]。各指标均为正向指标,因此可以建立统一的隶属度函数,由于旅游产业节约集约利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立隶属度函数所需要的标准通过参照前人相关的研究成果、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研究者客观判断等方式最终确定旅游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指标层的隶属度函数[12]。

结合云南省旅游产业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各因素现状值(表2),可得出评价指标层7个因子的关于低度利用、适度利用及集约利用的隶属度函数值。以昆明市为例,根据隶属度并结合全省平均值,并计算出全省平均值的0.6倍和1.2倍为作等级划分标准,等级的划分标准是结合了全省旅游产业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各因素现状值的具体情况综合得出的。昆明市评价指标层各因素指标隶属函数值矩阵为:

6土地合理利用的措施建议

6.1加强引导

坚持旅游项目有保有压,积极推进旅游产品转型升级;合理确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引导旅游产业建设用地向其他土地发展;提高闲置、空闲土地利用率,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积极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

6.2加强积极有效地调控

启动配套的税费改革;实行旅游用地的资产化管理;协调旅游产业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加大旅游线路统筹力度。

建设用地范文篇2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等方面的文件精神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管理,提高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规范管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报批形式

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两种类型。分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除划拨目录供地的外,要预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书)。

二、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条件

建设用地报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用地定额标准;

(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

(六)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

(七)已按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已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九)有关用地手续完备齐全;

(十)对违规用地已依法依规作了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办法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原则上由县政府组织完成;在未完成前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标准收取该项目用地单位耕地开垦费,并缴入县财政专户。若本县不能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则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县政府申请异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由该项目用地单位自行补充。该项目用地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不能自行补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标准收取该项目用地单位耕地开垦费,并缴入县财政专户。

四、进一步改进用地报批程序

改变过去由用地单位直接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的做法,今后,凡报县政府批准或审核的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呈报。用地报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用地项目进行预审;

(三)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预审要求的用地项目,按规定组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报县政府审核后,按审批权限,逐级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

五、明确建设用地报批责任和时限

(一)实行建设用地批前公示制度。今后,除国家保密规定不允许公示的外,报批前的每宗土地都要进行两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座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权属、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报电话等。对举报有重大问题的,要迅速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报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对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材料按规定完成上报工作,上报之前必须在县国土资源网页上公示5天。

(二)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收件后3天内下发用地批复文件,并同时向有关用地单位发出缴费通知,有关用地单位在接到缴费通知的10天内,必须按规定缴清有关规费。逾期不全额缴纳的,依法撤销该用地批准文件,收回该项目用地,并追究用地单位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把好报批材料质量关,确保报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备性。

(三)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抓紧时间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修编工作,并实行规划每年修编一次。县财政要确保总规修编经费足额落实到位。

六、强化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

(一)实行建设用地批后公布制度。对经依法正式批准的每宗土地(有保密规定的除外),县国土资源局都要及时在县国土资源网站上公布。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接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供地定额标准。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各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非生产性设施用地和绿地率控制指标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分别供地。县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对本地项目用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提高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用地单位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

(四)加强土地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国土资源局每年要对各单位用地情况组织两次核查,发现弄虚作假、批少建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进行查处。

七、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建设用地范文篇3

过去30年,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伴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农村土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然而现阶段我国建设用地的主要供给模式是依靠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在国家垄断的土地征用模式下,集体建设用地在市场的规律下开始自发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隐性市场普遍存在,集体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造成了很多问题。同时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在安徽芜湖、苏州、广东、南海等地进行了试点,许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探索性的政策,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模式。接下来从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利益分配三个角度,针对其中的对芜湖模式和南海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基础上,总结其中的经验启示。

二、模式分析

(一)政府主导的“保权让利”模式:以芜湖模式为例

1.芜湖模式描述芜湖市地处安徽省东南部,早在1999年,被国土资源部批准在芜湖建设全国第一个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其实施方案的核心是,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由各试点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统一流转。具体操作程序如下:试点乡镇编制土地利用和集镇规划,划分建设用地和一般农用地;村集体组织通过签订流转合同从农民手中收回承包地,再流转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成立投资公司,把成片的土地开发形成建设用地,并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对转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进行让或出租;新的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市、县、镇政府和土地所有者按1:2:5:2的比例对流转收益和增值收益进行分配(2002年后,市级不再参与分成,县、乡、集体经济组织分成比例为1:4:5)。

2.芜湖模式分析从产权的角度来看,芜湖模式突破了建设用地的流转以国家征收为前提的现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流转,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有流动制度。从政府和市场的角度来看,首先,政府为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创造了条件,芜湖模式对集体建设用地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中的流转期限、价格、收益分配、流转方式等具体程序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次,芜湖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的,主要表现在:第一,芜湖模式是在政府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乡镇政府获得宽松的规划权。第二,乡镇政府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组织者和交易主体。土地的规划、土地的组织、出租、转让、拍卖都是由乡镇政府统一进行安排。第三,政府土地交易价格进行严格的控制。从利益分配角度来看,县、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1:4:5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按地价对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进行补偿。但是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政府给予农民的补偿与征地补偿相当。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芜湖模式是“保权让利”模式的典型代表,即在保持集体建设用地归集体所有前提下进行流转,突破了现行的法律法规。同时,芜湖模式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程序的规定也为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提供了条件。但是芜湖模式也有其不合理之处即地方政府是最大的受益者,农民处于“无权利”的地位。主要表现在:第一,芜湖模式使得地方政府干预农村集体土地交易有了合法的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交易中的收益预期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农民处于被动的“无权利”地位。第二,芜湖模式实质上是对经济利益重新进行配置的制度,地方政府成为最大的受益者。第三,“村委会获得了额外收益,相较于现在的制度安排下确定的收益,村委会的收益增加了,在土地承包之后,村委会原本不能再从农民承包土地上得到收益,通过制度变迁,村委会不仅得到了征地补偿,还获得了额外收益。农民则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第四,集体建设用地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扩张而继续升值,而农民无法参与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升值部分的分配。

(二)南海模式:由地方推动的“土地股份制”

1.南海模式描述上个世纪80年代,珠三角地区大规模地招商引资,经济一片繁荣。随着珠三角地区土地开发殆尽,投资商纷纷把视线转移到珠三角周围地区。广东南海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便具有这一得天独厚的优势,并且农村有大量的土地可供开发,但是在土地的具体流转方式这一问题上是存在争议的。为了应对工业化对土地的需求以及维护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南海农民集体自发开创了土地股份制。具体办法是把集体土地划分成股份,对具有社区户口的农民进行配股,按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土地的规划、开发、出租与收益均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实质上的土地经营管理者,并且以村为单位成立了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经营纯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的49%作为土地分红。在地方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推动下,政府于2005年6月出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正式允许省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

2.南海模式分析从产权的角度来看,南海模式没有改变集体建设用地归集体所有的性质。并且地方政府减少了对产权的干预,一定程度上使得产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来看,第一,政府正视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的合理性,为其流转提供了合法的渠道。第二,政府承认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产权收益主体和市场主体地位的合法性,摆正了政府的定位。土地流转是土地所有者实现土地资本收益的渠道,属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交易,正能进行监督管理。从利益分配来看,“股份公司的经营纯收入,在扣掉完成国家税收、上缴各种费用、弥补上年度亏损以及提留10%作为福利基金后,剩余的部分留51%作为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另外49%作为土地分红。”使得农民分享到了土地流转和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南海的土地股份制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减少了对产权的干预并且使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入集中在了集体的内部,使得农民可以分享土地升值带来的利益。但是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不完善。首先,这种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经营集体建设用地的办法,也面临困境。由于集体经济实力过于庞大,给集体经济的运行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带来一些隐患。集体组织的当家人的行为缺少制衡和监督,出现了村干部以权谋私,占用集体资金等行为等,影响了农村社区的长期发展。其次,南海模式中土地是按规划进行流转,该政策只是解决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如果要增加建设用地,则要受到政府的年度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的限制。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了合法性,但是规划区外的土地则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规划导致了各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发展权的不平等。

三、芜湖模式和南海模式的比较

芜湖模式和南海模式有着许多的不同之处,但是二者最大的不同集中在政府征地和建设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利益权衡不同,表现出来即为两种模式中政府介入市场的程度不同。

(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芜湖模式中地方政府直接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干预,一方面政府为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创造了条件,但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政府干预了市场不仅影响了市场的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使得农民处于无权利状态,在利益分配中处于劣势地位。在南海模式中,地方政府没有对市场进行直接的干预,退居到了监督者的地位,认识到了土地流转是土地所有者实现土地资本收益的渠道,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属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政府只能规范和监管,不能直接干预交易。从而使得收益集中在了集体内部,使得农民分享到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但是由于市场的潜在的缺陷,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管理不善、不平衡发展等问题,依然需要政府的政策规范。

(二)利益分配中农民的权益保障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直接影响了土地产权带来收益分配,改变了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关系。芜湖模式下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产权被置换为接受征地补偿权,农民和集体经济织对农村集体土地非农收益的所有权由享有“权利”到“无权利”,农民处于被动的无权利状态。南海模式政府减少了对产权的干预并且利用股份制的形式使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入集中在了集体的内部,使得农民可以分享土地升值带来的利益。

四、政策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政策启示:

建设用地范文篇4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政〔20**〕11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后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管理的重要性。对建设用地供后实施管理,是督促土地使用者依法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通过规范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和实行竣工用地验收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把好各个管理环节,努力提高全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我省土地利用结构,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要求,对出让土地的开竣工期限、投资情况和土地使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严格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对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或者低于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绿化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取违约金,并要求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三、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开发周期。为了确保土地供应后能及时进行开发,各地要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合理确定宗地出让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其他无特殊要求的用地,约定的每宗地开发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四、采取有效措施,抓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处置闲置土地,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要责成用地单位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划拨决定书约定动工建设的,要责成用地单位限期开工;满1年的,要责成用地单位缴纳相当于划拨土地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严格对供后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新用途的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报经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重新出让。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同等地段土地的市场成交价,补交相应的土地差价。

六、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入市的管理。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转让后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严格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对不符合转让条件擅自转让的,要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处。

建设用地范文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范文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五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六条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用地范文篇7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依法维护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保证。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将有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

经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卦调查属于集体所有的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公路等,年10月31日之前。可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依法批准料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可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的依法处置后,年11月1日之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再行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照批准图件确认面积和范围,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批准面积。超出批准面积局部,按违法用地处置。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镇(办)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确认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历次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时,已作过处理的按处置决定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未作过处理的经依法处理,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暂时无法确认的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给土地所有者。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不具备资格的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给具备资格的上级单位或者土地所有者。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的确认

本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的企业,或者已按协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宅基地的其他土地使用者。

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应当申请料理土地征收手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

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登记和发证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可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的各种公益事业用地在此次登记发证工作中纳入登记发证范围。

五、工作布置

建设用地范文篇8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但各种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且拟调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城市人民政府应在申报实施方案时连同调整方案一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城市人民政府申报调整方案时应明确拟调整土地的具体位置、图幅图斑号、地类、面积等情况。凡涉及区位调整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时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确定为城市人民政府。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备案制度。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用地,可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预备案,待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再规范填报供地备案;若后期因未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手续而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应及时在电子备案系统中注销预备案。

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对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原意向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用地者。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落地的,应允许用地者报经批准后改变土地具体用途,或者通过协商调整安排给其他符合规划的项目,但应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取得土地后满2年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依照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依法处置,促进尽快利用。

四、坚决查处违法批地和用地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工作力度。当前,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抓好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通过办理临时用地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在建在售的以新农村建设、村庄改造、农民新居建设和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商品住宅,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必须采取强力措施,坚决叫停管住并予以严肃查处。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建设用地范文篇9

一、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义

各地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今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赶超发展。市委、市政府提出打好“三场硬仗”即“决战园区,跨越千亿”工业强攻战、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城建大会战、产业招商、项目落地”招商争夺战。这“三场硬仗”胜利都依赖于一个重要的基础条件,那就是土地资源供应保障。现在面临的形势是国家的土地政策越来越严格,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今年以来,市建设用地报批面积2.5万亩,居全省第一,创历史新高。8月30日,省政府奖励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950亩,应该说用地报批成绩喜人,但是不少地方仍存在无地可用、项目落不了地。根据调查发现,一方面是项目建设用地紧张、计划有限;另一方面是有些地方尤其是工业园区土地闲置问题比较突出,甚至部分县市城区商住用地都存在闲置状况,相当一部分土地批后未供。底有多少土地闲置,座的各位领导,心中要有一本帐。

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今年2月。市开展了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情况、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土地出让收支情况、房地产用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这些工作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一些地方对专项治理工作存在认识不够高、工作不够到位、指导不够得力的问题,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信心不足、工作畏难、措施不硬。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是确保项目落地、缓解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各地务必正确认识以土地供应政策和利用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对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认识。

二、精心安排。尽力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市闲置土地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以来。但仍然存在清理不彻底,收回不坚决等问题。市委书记谢亦森多次强调要实现进位赶超,一方面要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另一方面一定要转变传统的用地理念和方式,精细算账,惜地如金,最大限度地盘活和用好存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和闲置土地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违法用地行为,为加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决严肃查处土地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土地闲置浪费现象,坚决依法依规管好地、用好地、造好地,全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最大成效。具体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对我市2003年以来全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查办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纪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一要做好自查清理。认真按照省检查工作方案的步骤要求。逐宗核查、分门别类、建立台帐。针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核查清楚,逐宗登记,并按照“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利用”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地一策、一企一议”方法,分类处置盘活。当前,闲置土地处置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收缴土地闲置费;二是限期开发;三是等价置换;四是协议收回;五是无偿收回。各地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政策法规灵活运用,如工业用地与商住用地要有所区别;开发商长期囤地要坚决收回;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体现集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不能重走粗放用地的老路。

从工作实际出发,二要依法依规处置。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参照历史变迁和实际使用情况,严格依照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程序处置到位。一是定性质。根据每一宗地的外业核实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逐宗地进行认真核对、分析、研究,对土地是否属于闲置依法进行认定,切实做到认定有事实依据,收回有法律保障。二是定类别。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按照开发现状、闲置原因,对每宗闲置土地进行分类登记,明确宗地的处置方式,确定是收回还是允许继续开发或规划控制等,做到分类指导,依法处理。三是定方案。严格按照“一地一策”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保证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定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标准和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标准,加强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程序、处置方式的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速度快、效果也明显,三要构建长效机制。对闲置土地集中人力物力进行清理处置。但经常性的跟踪监管不可或缺,构建长效机制才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只有从源头上减少闲置土地的产生,才能使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要强化按规划用地意识,合理控制出让规模,严格按控制指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要落实净地交易制度,缩短土地开发周期。要加强日常监管,做好规划条件控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管。要深入分析闲置土地形成的原因,着力在健全完善制度和探索构建新机制上下功夫,不断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政府推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强势推进的工作格局

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务必树立大局观念,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是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形成齐抓共管、强势推进的工作格局。

多次在全市综合性会议上强调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市委书记、市长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并就闲置土地作出重要批示。同时,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文件。应该说,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这次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地要尽快成立相关领导机构,从人员、经费、组织上给予全力支持。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统一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为此,市政府将建立责任考评机制。对行动不力、收地无果的不仅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而且市政府还将直接清收;对闲置土地处置率达不到80%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涉及面广,二要强化配合联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工作。工作难度大,既要政府主导高位推动,更要各方配合协同作战。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财政部门要做好各项资金的征收划拨和跟踪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对用地过程中补偿资金的使用、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进行审核;城建规划部门要核实宗地用途、规划指标情况;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三区”管委会要对闲置土地处置的全过程负责,采取领导挂点、分片包干、全面排查的形式,通过全程监管,确保清理处置落到实处。

建设用地范文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