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资金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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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范文篇1
近年来,坚持把发展设施农业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切入点,不断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农民收入大幅增加,设施农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呈现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年是继续加快设施农业建设的一年,为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完成3万亩设施农业特别是2万亩日光温室年度建设任务,区政府决定在年初已预拨302万元设施农业扶持资金的基上,再次预拨资金833.9万元,其中设施农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312.25万元、项目资金521.65万元,专项用于扶持设施农业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预拨资金的原则和标准。原则:坚持地块落实、农户落实,6月底前动工建设,实现当年建设、当年生产、当年见效的原则。标准:依据各乡镇已经做到两“落实”并动工或即将动工面积为基础,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目标,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根据区政府《时期发展设施农业扶持办法》应补贴资金的50%预拨。
二、预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区政府《时期发展设施农业扶持办法》(政发号)文件精神,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设施农业项目水电配套资金补贴。各乡镇要严格管理、专项使用,不得挪用,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区政府将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三、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速度。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设施农业建设的困难和问题,搞好协调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快建设速度,真正实现当年建设、当年生产、当年见效
四、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完成全年任务。区直有关部门在搞好协调服务的同时,要加大检查和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完成全年任务。同时,要搞好检查验收工作,对已拨付扶持资金但未达到建设面积的乡镇,年末从乡镇财政经费中扣回
建设资金范文篇2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资金;审计问题
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从“厕所革命”“村村通公路”、“农村电网”等政策,都可以看出国家对提高基础群众的生活质量的决心和信心。为此,大量的建设资金不断地流入到当地的政府财政单位,如何高效的利用好这笔建设资金成为了当地政府的头等大事。
1新农村建设资金审计当中存在的问题
1.1专业财务人员缺少
由于在农村地区的财务人员,没有过高的专业会计学习,在日常财务开销中还可以仓促应对。面对大笔的专项建设资金的审计,当地财务人员不仅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而且对资金的使用规范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如果没有相关专业人士的指导,很可能出现资金使用不到位,有人徇私舞弊的情况出现。这将会大大影响国家对新农村建设政策的落实性,不仅制约了当地农村居民的生活发展,而且也严重损坏政府的形象。
1.2白条现象繁多
在资金流动审计方面由于农村建设的多元化,会导致很多的账目不对称、项目不对口的情况出现。有时并不是财务人员对资金发放的项目不对,而是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涉及众多的承包商和相关区域的负责人。在项目完工后本应钱款对接的,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踢皮球”,让很多的承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拿到的是白条。这些也都是农村财务度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到位导致的后果。
1.3监管漏洞频出
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本应该有专项的监管单位,可以由于农村的发展落后,很多的监管单位形同虚设,根本就没有实际的工作人员,更不用提相关监管政策的了解。这就造成了资金去向不明、项目与资金脱轨、工程质量堪忧的种种难题,这些都是资金流通监管不到位的实际体现。
1.4问责制度不明确
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的项目较多。很多的工程都是采取分包的方式来解决,在农村还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关系户”承包的现象,这种承包商根本就没有实际的建设能力,为了挪用资金就强行承包。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开始了推卸责任,你推我、我推你,因为资金的审计资料不全、银行的相关账目没有记录到个人等等,不仅造成了资金的损失,更是给新农村建设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2采取的相应措施
2.1输送专业的审计人员
在实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能单一地发放资金,让当地官员去进行实施。要多种渠道的共同实施,不仅要发放一定的建设资金,还要派相关专业的审计人员到岗,对建设资金的流动使用进行清楚的记录。为了提高未来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在空余时间还应组织当地的相关财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学习培训,这样才能为以后新农村的建设打下夯实的基础。
2.2钱款的及时落实
在以后新农村的建设中,我们一定要将钱款落实到位,不能让空头承诺的事情发生。将实际使用资金和相关单位进行的项目建设签订完善的合同。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保障新农村的建设资金都踏踏实实的用在了惠民工程中。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我们要实行公平竞标的形式,这样才能保证惠民工程的安全落实,在资金的使用方面也要不断地加大透明度,让老百姓知道这些钱都用在了哪里,实际使用了多少,这样才能不断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加快推动当地新农村的建设发展。
2.3加大检察力度
可能由于过去的专项资金发放得较少,财政部门也可以应对得过来。政府也就没有将实际的监管单位运营起来,给资金的去向埋下了很大的隐患。随着国家对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在对建设资金的使用中监管人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管人员不仅可以对心有私利的官员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还可以监督财务单位的账目记录,还对资金流向的建设工程起到一定的监督职责,就是资金到哪监管人员的责任就到哪,这样才能确保建设资金的使用落实到位。
2.4责任明确划分
在以后的新农村建设中,再不能对资金流向的负责人含糊不清,一定要把责任具体到个人。资金由谁审批的,发放给了谁,哪家企业承包的工程,使用了多少资金和人员,这些都要进行责任的划分,让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明确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不再马马虎虎地对待工作,这样在出现任何的资金问题和安全问题的时候,我们都可以从上至下地问责,也可以从上至上地查询。总之就是不能出现责任人不明确、资金去向不明、有企业打空头支票和“关系户”承包的事情出现。
2.5对相关政策的大力宣传
由于很多农村人的理念过于守旧,导致了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时候受到了阻碍。为了提高建设效率的提高,我们也应当拿出相应的资金来对相关政策进行有效宣传。通过宣传可以提高当地居民的配合度,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时,有人民的基础进行相关计划的落实,是非常有效果的。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当地居民也可以为政府出谋划策,不断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3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审计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有许多是当地政府的自身问题,有一些是政策执行时,没有综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快新农村的建设,上文中也提到了几项相关的建议和改善措施。希望可以更好更快地推动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俞清金,翁东东.新农村建设资金审计问题分析[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7(07).
[2]王金明.“三农”资金审计问题研究[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
建设资金范文篇3
关键词: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资金管理
当前广东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工农差异、地区差异的态势,特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部分农村仍处于贫困落后状态,农村农业基础依然比较薄弱,“三农”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不断凸显,直接影响广东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因此,广东新农村建设是“十二五”期间一项迫切而重要的工作,而有效的资金投入及其管理是广东“三农”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一、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投入现状
(一)政府支农资金投入增加
“十一五”规划以来,广东省社会经济稳健快速发展,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全国前茅,拥有加强支农力度的财政实力。据广东省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2015年间全省财政预算支出分别为7267.7亿元、8265.78亿元、9134.33亿元和12801.64亿元,逐年上涨,其中农林水支出也呈增长趋势,分别为540.45亿元、566.6亿元、554.53亿元和804.54亿元,特别是2015年增长了45.1%,大幅度提升;但从2012-2015年间农林水支出占总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来看,总体比例较稳定但不高,分别为7.4%、6.9%、6.1%和6.3%,且2015年比2012年支出比例下滑了1.1%。
(二)金融机构支农资金投入稳步增长
广东省金融运行总体平稳,普惠金融建设全面推进,支农资金投入逐年上涨。根据广东省金融运行报告数据显示:2012-2015年间全年累计投放再贴现资金分别为65.6亿元、138.1亿元、147亿元和169亿元,其中投向涉农比例分别为28%、18.9%、38.6%和46.3%,总体呈增长趋势;2012-2015年间全年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分别为18.6亿元、36.2亿元、67.6亿元和110亿元,逐年大幅度增长。且2015年的支农再贷款是2012年的5.9倍。
(三)支农资金投入效果初显
随着政府、金融机构支农资金总量的增加,政策的有效指引,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化,广东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第一,第一产业稳步发展。2015年第一产业增加值3344.82亿元,同比增长3.4%;2016年第一产业增加值3693.58亿元,同比增长3.1%。第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城乡差距不断缩小。2012年广东农民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0542元,城乡收入比由3.15缩小为2.87;2016年广东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达到14512.2元,城乡收入比持续减少,由2.601缩至2.597。
二、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目前政府、金融机构支农资金总量增加,支农资金投入效果初显,但与新农村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相较,资金仍旧稀缺,资金投入力度仍需加强,且就目前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状况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资金结构不合理,支农资金相对短缺
首先,政府扶持资金是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也即财政支农是广东新农村建设最主要的经济支柱,特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而财政支农主要依靠中央政府,地方支农比重较小,虽2015年全省财政支农资金总量大幅上涨,但支出比例较2012年下滑1.1%,财政支农资金相对短缺,可见地方政府支农力度仍需进一步提升。其次,金融信贷总额虽稳步上涨,但由于原先支农基数不大,且目前广东农村金融体系主要依靠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发挥作用,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着主要作用,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度较低,因此金融支农资金投入仍需大幅提升。最后,由于农民自筹资金的意识和能力都比较薄弱,造成农民自筹资金十分困难。总之,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相对短缺,资金结构也不合理,急需解决。
(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效率较低
首先,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虽大部分由财政直接拨付,但资金的管理分配涉及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等部门,这些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事,且部门间的信息往往缺乏有效沟通,而涉及的资金项目繁多,导致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分散,总体缺乏统筹规划,效益较低;其次,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申请拨付方式为层层申请划拨,中间涉及环节较多,部门间的有效协调不够,造成资金难以及时到位,影响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削弱了资金的总体使用效果。
(三)基层资金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
首先,基层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够完善,有些村账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未能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组织财务核算;部分项目主体财经法纪观念淡薄,为了谋取小团体利益,铤而走险,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造成一些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不善,出现报账不及时、出入帐凭证不符合规定、重复报账等现象,甚至出现截留挪用资金的严重问题。其次,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监管不到位,未能形成合力,且在资金的监管上通常以事后监管为主,容易造成已发生的重大损失无法挽回。
三、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与管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调整资金结构,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相对短缺,单靠政府、金融机构或农民的力量难以承担资金持续供应的重任。因此,需要政府主导,设法融合金融机构、企业等各方力量,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渠道资金供应机制,逐步保障新农村建设资金的需求。1.政府统筹规划,调整其内部支农结构,持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近年广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稳健发展,拥有进一步加大支农支出的财政实力。因而,继续发挥省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争取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力度的同时不断增加本省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特别是提高省政府支农资金的财政比例,同时调动各市政府、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农积极性,进一步提升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2.金融机构调整其内部支农结构,加大广东新农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首先政策性银行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健全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加大新农村农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特别是对公益性和资源开发型经营性新农村农业中长期项目的贷款;其次,深化农信社体制改革,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不动摇,大力践行惠普金融,优化农村金融服务,切实提高农信社的支农力度;最后,政府采取贷款利息补贴等经济手段鼓励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三农”放贷,同时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切实提高“三农”信贷支持力度。3.鼓励企业投资广东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自筹资金。政府制定税收优惠、投资补助等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优化新农村投资环境,加强新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吸引和带动企业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投资;同时积极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资源优化配置的产业发展,切实推动新农村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建设,提高农民整体的收入水平,从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自筹资金,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事业,逐步扩大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社会来源。
(二)完善现行资金拨付方式,提高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效率
完善现行资金拨付方式,由政府统筹规划,农业局、林业局等各部门每年按需预算专项资金的投入量,再由财政部统一汇总统管,各部门配合调配、具体管理,但所有资金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直达项目实施单位,从而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同时,严格按照新农村项目实施进程验收和拨付资金,加大项目的监督力度,加强违规处罚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效率。
(三)完善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机制,加强各方监管
1.完善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机制,规范广东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首先,完善基层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对乡、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组织财务核算;其次,健全新农村建设资金专账管理制度,要求基层新农村建设项目必须设立资金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收付与归集,而核算账目必须做到拨付凭证清晰完整、收支明晰、专款专用,同时,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的核算管理。2.整合各方监管力量,防范违规使用新农村建设资金行为。整合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力量,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特别是事中监管,防范违规使用新农村建设资金行为,特别是截留挪用资金行为,一旦发生,严惩不贷。3.加强各方监管,有效监督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与管理效果。首先,实行财政与银行联合监管,由财政部指定各项目的负责银行,开立新农村建设项目专用账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划拨指定项目资金,各开户行根据项目实施进程和项目资金用途监督支付。其次,实行社会公开监督,项目审批前政府公开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等内容;项目审批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向社会公示即将审批的结果;项目审批后向社会公开审批的最终结果,并定期公开项目的实施进程和项目财务报表,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的有效举报,做到财务公开透明。最后,发挥农民自身监督作用,保证农民的知情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保证农民代表的参与权,使农民正在的参与到新农村项目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监督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设立与实施。
参考文献:
[1]陈建华.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使用与管理问题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年第2期.
建设资金范文篇4
关键词:建设工程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
资金是企业立足市场之根本,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实力的体现,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其兼有最强流动性和最高控制风险性的双重特性。资金活动主要包括筹资、投资和营运三个环节。国有建设工程企业是建筑行业的领军企业,其主要承担的公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等大型国家基础工程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巨大、建设运营周期长,如何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市场因素,合理安排资金结构,建立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程序,对确保资金内控管理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国有建设工程企业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概述
(一)国有建设工程企业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的含义
国有建设工程企业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是企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情况,为规范企业资金内部管理,保障企业资金活动有序进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资金运营风险,制定资金使用的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手续及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筹资、投资以及运营等环节的职责权限,落实资金活动效益评价问责制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二)国有建设工程企业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的重要性
资金是企业的根基之所在,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思想的灵魂,,资金管理的过程是资金的流动性与资金的收益性之间博弈的过程。一方面,国有建设工程企业项目资金数额庞大、资金运营周期长,为确保国有建设资金使用安全;防范因项目资本金结构不合理引发信贷危机;防止因投资决策失误、资金调配不合理导致资金链断裂、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杜绝企业因资金管理活动管控不严导致企业面临财务风险,企业只有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内控,才能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益。另一方面,资金管理是建设工程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核心之所在。通过高效地集中管理,可规避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收益;确保财务系统安全运行。
二、国有建设工程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多数企业已经认识到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但是仍有部分国有建设工程企业资金管理存在信息化程度较低、资金使用收益低;国有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内部控制监督、内控管理意识薄弱等问题。
(一)信息化程度较低、资金使用收益低
第一,部分企业信息化程度较低,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缺乏对资金管理的信息技术保障体系。由于尚未建立财务共享中心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无法及时准确了解权属子公司的资金状况、资金集中程度低,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第二,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影响施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如施工方案的变更,融资进度、地下埋藏物、征地拆迁工作进度以及天气等因素,影响工期和进度,从而导致工程资金的波动性较大,同时由于资金在各个环节的分布情况,不能及时准确反馈。第三,资金短缺情况也是建设工程企业长期遇到的问题,比如多个项目同时开工,施工推进情况不一样,资金调配情况需要企业充分协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后续工程款项能否及时的到位,更会导致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发生,影响企业资金供给情况。
(二)资金管理内控意识薄弱
第一,国有建设工程企业资金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层缺乏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管理意识,对工程款回款工作监督不力,导致应收账款比例过高,资金循环不畅,项目建设资金外部融资需求增加,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成本。第二,国有建设工程企业历来重视生产和产值,对资金内部控制认识不足,导致企业内部控制缺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更有部分管理层内控意识薄弱,认为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仅是对财务部门的监控和管理,与生产经营各环节无关,把精力集中在自身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上,没有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甚至抵触内控管理的思想。
(三)国有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目前,多数建设工程企业已经建立了资金内控制度,但尚不健全。第一,建设工程应收账款周转期长,且金额庞大,导致企业不得不通过外部融资来弥补资金短缺,然而应收账款的内控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无法保证应收账款及时足额回笼。第二,资金的预算、投入、分配等管理方面,资金流动缺乏全面预算管理控制,内控监督制度不完善,资金预算管理浮于纸上。第三,国有建设工程企业管理结构不完善,尚未形成“谁审批、谁负责”的内控制度,资金管理内控风险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国有建设工程企业加强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的对策
国有建设工程企业针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应积极采取财务信息共享,加强内控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内控意识培训,创建内控管理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防范资金风险等措施,有效应对资金管理内控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共享,加强内控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一,财务信息共享便于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加强各个环节各成员企业之间资金周转、余缺情况等信息共享。利用财务信息共享进行统一标准化管理,统一办理对内部及外部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将每项资金的使用状况实时、准确推送到平台上,提高企业财务资金运行的透明度,有效解决企业资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资金周转问题。第二,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并配置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并设置不相容的相关岗位,财务资金管理过程中设置交易权限,确保账实相符,提高财务数据准确性。第三,通过财务共享中心可以使企业与成员企业及项目部之间快速交流信息,提高财务部门工作效率,降低资金信息传递失误率有效控制企业资金流向,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第四,通过资金日常归集、划转等流程,充分避免项目资金分散沉淀现象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内控意识培训,创建内控管理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
资金内控管理工作能否有效贯彻执行,关键在于内控人员的执行力。执行人员对内控管理工作认知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内控管理工作的执行效果。一方面,新形势下企业要通过不断的内控管理思想学习,培养内控管理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帮助内控工作人员树立牢固的内控管理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夯实内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不断深入学习《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逐步培养具有高尚内控管理理念和良好职业道德素养与企业内控管理岗位需求相匹配的专业管理人才。形成共同参与、相互监督、相互控制的内控管理思想,并将思想灌输到每一位普通员工身上,明确每一位员工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最终建立具有企业特色的内部控制管理组织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另一方面,根据国有建设工程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加强对内控工作人员意识形态的培训,规范国有建设工程资金使用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准确,保证工程项目费用支出规范,原始凭证收集整理合规合法,工程验工计价资料齐全,支付审批程序完整,提升资金管理内控意识,更好发挥内部监控作用,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真实准确。
(三)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防范资金风险
首先,鉴于国有建设工程企业经营权以及所有权相分离、信息不对称,为进一步加强对国资国企的监控,应继续推行并完善会计委派制度,确保公司内部资金使用目标明确、对重点下企业、重点项目实施财务人员委派,确保企业资金使用目标和财务核算制度、绩效考核等数据信息的统一性,保证财务内控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其次,完善国有建设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资金运营、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展开内控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完善的费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费用报销的流程,强化项目资金联审联签责任制,确保每一项支出都依规合法、有据可依。此外,继续推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制,全面梳理建设工程企业在项目资金管理过程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治发生错弊风险。最后,国有建设工程企业资金管控贯穿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应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应给予充分重视,对项目资金要及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对资金的回笼工作必须强调及时性,保证足额到位;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减少风险,实现工程项目利润最大化。一方面,提升资金管控的精准度和刚性约束,通过建立项目招投标内控程序,工程计量支付内控程序,加强资金管控,强化资金就是企业生命的意识,建立回款风险管控预案,明确工作责任人,对资金回笼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并与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工资挂钩,保证回款工作的有效落实。另一方面,将项目各阶段资金管理工作统筹起来考虑,做好有效衔接,加强维权和法律意识,督促政府及时付费的同时,灵活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回款模式,化解回款风险。
四、结语
资金是企业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经济资源,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企业经营就会出现危机甚至倒闭风险。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关系国有建设工程企业生死存亡,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对保障企业稳步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有建设工程企业市场竞争加剧,通过财务信息共享,加强资金内控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内控意识培训,创建内控管理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防范资金风险,有利于国有建设工程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保证国有建设工程企业稳步运营;有利于提高国有建设工程企业竞争力能力。
参考文献:
[1]陈梅兰.新时代加强“四好农村路”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思考[j].交通财会,2020(12):12-14 28.
[2]张宏伟.王文辉.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资金管理问题研究[j].工程经济,2020(11):22-24.
[3]王佳如.加强国有企业财务资金管理的思考[j].财经界,2020(09):152-153.
[4]袁明俐.国有企业资金管理与内部控制[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1):14-16.
[5]张荣艳.国有建筑业内部控制及风险防控研究[j].财会学习,2020(24):249-251.
建设资金范文篇5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合涉农资金的指导思想:以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支农惠农政策和现有涉农资金为基础,以支持全市农村新民居示范村建设为目标,按照市委和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整合力度,逐步形成涉农资金集中财力、目标统一、安排规范、使用高效的管理机制。整合涉农资金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农民自建,政府资助的原则。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投资主体是农民。政府主要是通过免费设计、资金补贴、贷款贴息和“一事一议”奖补等方式,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上给予一定支持,以帮助示范村尽快完成新民居建设。根据新民居的建设标准测算其基础设施的投入,给予每个示范村一定的奖补资金。
二是集中财力,多方筹资的原则。围绕农村新民居建设,整合年初财政安排尚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各类涉农资金,集中向农村新民居示范村投放,鼓励农民贷款进行农村新民居建设,对用于新民居的贷款,政府给予一定的贴息。
三是统一规划,部门落实的原则。农村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示范村建设项目,制定具体项目补助计划。相关部门依据补助计划和现有资金政策,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上去。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新民居建设配套的水、电、路、气、网、绿化、卫生、文体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省级以上项目资金,各级发改部门在安排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时,引导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倾斜;整合市级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优先投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
四是渠道不乱,责任不变的原则。在整合资金过程中,保持各类资金的渠道、用途和各部门的管理责任不变。各级涉农部门在农村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配合财政部门及时落实资金,加强项目建设的督导落实。
二、涉农资金整合的内容及投资重点
在农村新民居示范村建设期间,凡与新农村建设有直接关系的资金都属于资金整合的范围。考虑2009年年度预算已经市人代会讨论通过,其新民居建设的财政扶持资金,以整合部门资金为主,整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预算安排。市、县财政每年根据农村新民居建设情况,通过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新民居建设的奖补,从2010年开始,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今年下半年市财政视收入情况,通过调整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新民居建设奖补。
2市财政每年整合村镇建设资金1000万元,用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规划建设补助。
3市财政协调相关部门整合有关资金。主要整合与新民居建设有关的道路建设(市交通局负责)、沼气建设(市农业局负责)、农村饮水(市水利局负责)、村庄绿化(市林业局负责)、学校建设(市教育局负责)、村级卫生所(市卫生局负责)、体育、文化设施(市体育局、文化局分别负责)、农村书屋建设(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等各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相关项目的补助。
4上级下达的未明确具体项目,且与农村新民居建设相关的资金,原则上纳入整合范围。
5整合资金使用范围是,市政府确定的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投资的重点是,对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农村“一事一议”奖补配套、以奖代补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对资金整合工作的领导。涉农资金整合涉及的部门和资金类别较多,在目前财政资金仍处于部门切块分割的状态下,工作难度较大。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对整合新民居建设资金重大意义的认识,做到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各级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必须加强对整合资金工作的领导,及时调度,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搜集、汇总各县(市)、区新民居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规模,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落实补助、贴息资金。
建设资金范文篇6
关键词:农村文化建设;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1农村文化建设及资金使用的重要意义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一个民族的魂。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和文化大国,农村既是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地,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的是需要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广大农民在加快经济发展、改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同时,建立起一种适合于新农村建设的文化观念和文化发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改善我国农村地区的精神风貌,凝聚人心,进一步激发农民的劳动和创造热情。过去我国农村地区的资金更多用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没有充分关注文化建设。农村文化活动多为村民自发筹办,难以形成较大规模、定期举办的文化项目,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资金支持,村民难以负担场所和文化设施成本。设置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能够通过配套的资金使用制度,最大程度确保专款专用。首先在农村建起一批“农家书屋”、流动电影院等文化场所和设施,弥补群众自发性文化活动的不足。其次能够为各村现有的文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更多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顺利开展和延续,最大程度上开发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农村文化蓬勃发展。
2农村文化建设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足
我国农村文化建设具有公益性质,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主要形式是中央和地方按照一定出资比例建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由于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据因素分配法,不同地区、不同文化活动基础的行政村能够获得和使用的资金数额差距较大,具体的资金分配也有很强的主观性,加上过去对农村文化事业的重视不足,缺乏文化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经验,当前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结合本文作者所在区县的实际情况和走访调查,可以总结归纳出以下几个主要问题。2.1村级农家书屋管理不规范。通过调查走访,作者发现大部分行政村的农家书屋与农村文化活动室建设管理比较规范,但部分村农家书屋借阅制度不健全,没有借阅登记手续,没有借阅期限或借阅期限形同虚设,大大影响了农家书屋应发挥的作用,造成村里农家书屋实际藏书量远远低于应有藏书量。2.2村级文化活动存在资源浪费。村级电影放映工作要求每个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全年放映12场,对于这个要求每村都能做到,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现在的手机基本就是一个小型电脑,里面的信息量相对于电影来说更快捷、更丰富。村民们更愿意在家里看电视或上网,每次电影放映,大部分村的观众只有寥寥数人,尤其是冬天较冷或夏天较热时,几乎没有观众,只是电影放映员一人在工作,造成国家资源浪费。2.3农村文化建设资金使用规划不合理。许多乡镇资金到位后,并未仔细制定使用规划,而是简单地将资金按照行政村大小划分下去,由各村自行管理和使用。这种办法不仅导致整个区内文化活动缺乏统筹,各自开展,难以实现区内农村文化建设水平的共同提高,更容易发生资金不合理利用的情况,村级的资金使用监督也更为困难。2.4农村文化建设资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农村人口多,对文化服务的需求更大,但现在国家对文化资金的投入不能适应农村文化的发展,我区现在每个乡镇文化站只有1-2名专职人员,不能满足群众对指导文化活动开展的需求。各乡镇村与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差距较大,区级配套资金到位率不高,村民对文化活动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差别较大,现有专业人员无法满足村民对文化生活的需求。
3我区农村文化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验
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本着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均衡发展的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各地的负责人员积极了解各村的文化建设实际情况,不断摸索创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真正服务于民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经过查阅档案,走访工作人员和村民,我们总结了以下几条经验。3.1加强领导,注重沟通,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关注农村文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树立全局观念,注重提高农村文化生活水平,财政部门要统筹预算,保证农村文化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文化部门真正担负起监管责任,三位一体,保障农村文化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3.2制定合理计划,确定明确目标。国家投入的农村文化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市、区配套资金组成。各级专项资金到位后,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合理谋划,深入基层村、街道,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了解群众文化生活需求,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避免盲目投入。3.3加强监管,合理配置使用资金,发挥最大社会效益。资金监管部门要切实用好专项资金,承担起监管责任,以政府采购为主要方式,节约资金,为群众采购更多更好的文化体育用品,为群众性文化活动解决场地和设施问题。不能将资金按标准直接拨付基层村、街道,造成监管难度大或监管不到位。3.4建设完善的村、街道文化体育物资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文化体育用品管理使用办法,发放到村街道的物资,由专人负责保管,不论价值大小都要统一登记入账。领用手续要齐全,使用过后及时收回,重复使用,让每一位村民都能享受到国家文化建设资金的好处。
4关于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几点建议
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建立和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现结合本次研究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农村文化生活的发展方向,提出以下具体建议。以满足农民对文化活动需求为出发点,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中央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后,各级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配套工作,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中央资金投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尽量缩小配套资金比例,各级文化资金的投入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更多更好的惠及农村生活群体。各级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积极深入农村,加强调研,广泛深入的听取群众意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改善资金结构,以农村生活群体为出发点,使国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更贴近民意。加强文化干部队伍建设,乡镇文化站配备专业文化管理人员,各行政村配备专业文化指导人员,帮助组织和指导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保证各村的文化活动专业、向上,充满正能量。灵活规划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了解群众文化需求,重点扶持群众喜爱的文化活动。农村书屋和电影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标配”,并不一定适合所有的行政村,各村的特色文化活动,例如秧歌会、灯会等,也应纳入文化资金的使用范围中,优先考虑。加强村级文化体育物资管理,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专人负责,由区、乡镇文化部门定期检查,加强监管,并建立奖惩措施,发挥农村文化建设资金的更大效益。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也要与之同步,完善农村公共体系建设,管好用好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是实现社会稳定,服务于人全面发展的需要。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在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视和资金投入都远远不够,基层文化建设的经验十分匮乏。现在中央加大了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需要的是地方尽快转变思路,认识到文化建设对于基层群众生活和地方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地积累经验,从村民的文化生活需要出发,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真正发挥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作用。
本文的分析主要结合地方经验,针对性地提出本区农村文化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尽管全国各地农村的文化建设情况各不相同,但是结合地方实际开展文化建设是一条可行的经验。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的情况复杂多样,“一刀切”式的管理办法万不可取。只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中央政策的支持,结合地方自主性,才能真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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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德新.中部地区农村文化建设的资金困境与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0(6):168-170.
建设资金范文篇7
一、建立多元化的新农村建设资金来源体系
为确保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迫切需要在发挥政府财政支农投入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多元化的新农村建设资金来源体系。
(一)实现由农业哺育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转变,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需要加大中央与省市地方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中央已承诺今后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总量要高于上年,而且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资金继续主要用于农村,这些都是增加支农投入的重要举措。省市财政尤其是发达地区省市财政也应当大幅度增加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必须形成一种有效机制并加强事后追踪审计,使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使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总量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向农村、农业、农户提供贷款在现阶段,农户和农业企业普遍存在着金融资金的需求,但金融部门对农村信贷总规模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农民储蓄在商业银行、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资金被银行转移投入到农村农业之外,未能有效转化为新农村建设的资本。当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农业生产自然灾害、市场波动风险大,农户可供抵押的财产少,农村贷款分散、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增加等客观原因,也有长期以来执行城市和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金融业牺牲农村金融保城市金融、抽调农村资金支持城市工业发展的政策的惯性影响。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乡村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目标,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向农户农业提供贷款。
(三)农户作为农村和农业生产的最基本单位,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受益者
如何在政府的引导下,发挥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和农民家庭在投入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探讨。
(四)鼓励和扶持各类工商业向农业、农村投资
国家诸如在税收、补贴、贴息等方面对农业投资给予优惠和奖励,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和农村建设;同时,可以考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机制,促使社会资金配置到生产效率高的农业企业,满足农业企业的高成长性的大量投资需求,促进优秀的农业企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五)继续积极争取外国政府援助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外国商业银行贷款用于支持各地区大型农业开发项目和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投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历史任务,财政、金融、社会资本应当支持新农村建设,但是就某一年度或某一时期来说,其可筹集的资金总是有限的。因此,应当坚持系统分析、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研究各类支农资金投放的优先次序,区分近、中、远期资金安排重点投向、投资结构,分阶段解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问题。
(一)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科技培训的投资
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作为农村义务教育重要收入来源的农村教育附加费及农业税被取消,加剧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极大地制约着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外出务工收入是近年来许多农民家庭增收的重要因素,但由于农民文化素质低,缺乏一技之长,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因此,要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和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加快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
(二)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投资
看病难、医疗费用高、医疗保障程度低是当前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大病户的医疗负担,但其自付费比例仍然很高,依然会为病人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同时,应完善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群的供养、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别是因城市建设和工矿业征地而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保持并加大财政对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投资“三补贴、两减免”政策实施后,广大农民惜地种粮的积极性有所提高,应当保持财政资金“三补贴、两减免”政策的持续性、并进一步加大补贴额度。
(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投资农业是弱质产业,每年因旱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很大,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非常有效的措施。近年来,农电改造、农村通讯、农村道路建设已取得实效,但与城市的差距还很大。因此,财政支农资金要继续加大对农村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小流域治理、中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五)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等投资
这些年来,我国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城市工业化所产生的污染物肆意排放,污染后果逐渐影响到了农村生态的平衡健康发展。同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的过度施用、畜禽粪便、随意屠宰、畜牧业的废物排放、秸秆焚烧、生活污水、露天厕所、垃圾污染等,使农村的生态破坏日趋严重,农村生态系统呈现由结构性破坏到功能性紊乱演变的发展态势。村容村貌与农村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密不可分,需要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
三、推动管理制度创新,提高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效果
从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来看,新农村建设要开好头、起好步,必须解决诸如资金截留、挪用或者浪费、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确保农民收入稳定提高、有限的建设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的问题。
(一)实行直接集中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保证财政支持“三农”资金足额、安全、及时到位
目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路径、资源配置方式、资金使用管理低效。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由各部门发放,普遍存在着相互掣肘、推诿扯皮、挤占、挪用、截留的现象。由于资金管理程序不到位、补助对象审查不严密,虚报冒领、“权力寻租”等问题常有发生。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思路可以考虑:凡是财政安排、直接发给农民的补助资金,都采取直接集中支付的方式,以减少资金的中间运行环节。通过金融机构作为支付的桥梁,形成财政—金融—农民的“一条线”资金运行轨迹。目前挤占、挪用全国财政支农资金的,90%以上发生在县乡两级,而直接集中支付则能克服账户多、资金分散、运行环节复杂的弊端。
(二)建立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促进财政由政府包办型向市场型和效益型财政转变,财政支出的管理职能由原来的财政资金分配拓展到对资金监督约束上来,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化和效益化。通过进行绩效评价,对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约束与激励,根据掌握的资金使用信息,对其投入成本和产生的效益进行科学衡量和比较,从而判断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效益,强化财政支出的监督手段,引导和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行为。
(三)探索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的有效措施,吸引金融机构资金回流
商业银行不愿涉足农村投融资业务,从县以下层面退出乃至农村信用社网点撤并,大量信贷资金从农村流出,其主要考虑是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农民信用风险太高。为此,应当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倡导诚实守信,坚决依法惩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通过提供财政贴息或支持贷款担保等措施,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办农业贷款保险险种,同时,尝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级加工业、运输业等风险较大行业贷款。
(四)承认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放宽民间金融的利率管制农村企业和农户由于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资金需求也呈现多层次的特征,但我国目前以农信社为主力的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仍然停留在存、贷款等传统业务上,而且资金规模有限、结算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和农民的需要。民间金融(如私人银行、民间基金会)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贴近乡土等特点,应当成为国家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因此,应该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使亲友之间、农户之间、村办企业之间的借贷从地下转到地上;同时放宽民间金融的利率管制,吸引民间资金对农村的投入,可以解决一部分新农村建设资金问题。
建设资金范文篇8
关键词水运建设资金筹措
1近年来我国水运建设资金来源的现状特点
1.1水运建设设施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据统计,1991~2000年我国水运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从1991年的60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131亿元,增加了1.18倍,年平均递增率为11.8%,其中“八五”时期每年投资约98亿元,“九五”时期平均每年投资约134.5亿元,“九五”时期比“八五”时期平均每年增加投资36.5亿元。由此可见,“九五”时期是我国水运建设自建国以来投入最多的时期。其中,航道航标建设投资增长最快,即从1991年的4.34亿元增加到2000年46.17亿元,年递增率高达39.11%。同时,在水运建设总投资中的比重也从1991年的7.22%增加到2000年的35.25%;同时,港口建设投资所占比重最大。其投资额从1991年的30.78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59.61亿元,约增加了1倍,虽然年递增率不到10%,但是在水运建设总投资中的比重却基本维持在50%以下的水平。
1.2水运建设资金来源结构变化较大
(1)“国家投资来源”不断减少。国家投资来源(主要是指中央财政资金)的金额不断减少,所占水运建设资金来源的比重也不断降低。即从1991年的18.45亿元减少到2000年的1.59亿元,同期所占比重也从30.71%下降到1.21%。主要原因是国家经营基金投入1996年取消,银行软贷款1998年停止,仅存的非经营基金也逐年减少。
(2)“交通部专用资金”来源增长较
快。“交通部专用资金”是中央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为从政策扶持交通行业而批准交通部征收的专项建设基金,“交通部专用资金”的金额从1991年的2.38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20.69亿元,占同期水运建设资金来源的比重也从3.97%增加到15.89%,成为水运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
(3)“国内贷款”来源减少。目前国内银行贷款占到我国水运建设资金来源的第二位,但是,其贷款额在1991~2000年期间呈三角形变化,即从1991年的21.56亿元持续增加到1995年的51.4亿元,随后持续下降到2000年的29.08亿元,同期,占水运建设资金来源的比重也从35.89%下降至22.20%,呈快速下降趋势。
(4)“利用外资”来源有增有减。利用外资金额从1991年的5.9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14.18亿元,又下降为2000年的6.34亿元。从“利用外资”的投资结构看,首先是沿海港口建设,约占80%;主要是由于近年来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包括香港和黄集团在内的境内外有实力的码头公司和大型航运公司纷纷抢滩中国沿海港口的集装箱码头业务,投资势头迅猛。其次是水上运输部门,约占12%。第三是航道建设,主要是“九五”期利用外资进行的西江、湘江、浙江杭嘉湖水网等项目建设。
(5)“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来源增
长较快。目前,我国水运建设“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来源较为复杂,其主要有折旧资金、经营利润和积累、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形式。企事业单位自等资金巳成为我国水运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不仅金额稳定且增长快速,从1991年的3.2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28.45亿元,年递增率达32.3%,而且在水运建设资金来源中的比重也从1991年的5.33%增加到2000年的21.73%。
2“费改税”对水运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筹措影响分析
2.1有利影响
(l)“费改税”建立了水运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法定来源渠道。从这次“费改税”的基本思路看,改革后的税收不作为财政的一般收入,除弥补其他部分非交通行业用油损失外,仍作为交通行业的维护、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资金,即具有专项税收的性质,为逐步改善我国水运基础设施的条件提供了长期的、稳定的资金保证。
(2)“费改税”有利于国家筹措资金,为国家加大对水运的投入提供了可能性。与现行水运规费相比,燃油税属“中央税”,以“中央税”的形式征集资金,具有权威性、法律保障性,有利于克服现行征收水运规费中出现的逃缴、欠缴、漏缴和抗缴现象,有利于提高水运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实际征收水平。为国家加大对水运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
(3)“费改税”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加大水运宏观调控力度,引导社会资金的正确投向,促进水运建设事业的发展。
2.2负面影响
(1)燃油税转移支付“交通资金”分配方法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不足。《中央对地方燃油税转移支付方案》(草案)的规定:燃油税除中央本级用于弥补(替代)长江干线航道养护、黑龙江航道养护以及原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交纳的客货运附加费及长江口、珠江口航道建设支出外,其余的通过采用“基数加因素分配法”的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和企业,即替代性分配、补偿性分配和增长性分配相结合。燃油税转移支付按替代性、补偿性和增长性三个部分进行分配的思路基本上是可行的的,但就目前财政部对这三个部分各自的内涵的解释及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和公平性问题尚值得研究。
(2)“费改税”对水运建设和养护资金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的影响。近年来,由于公路、铁路竞争,加上水运长期投入不足,导致水运尤其是内河航运的竞争能力下降,发展受到限制。水运业普遍较为困难。由于水运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环保、防洪、水资源综合利用中的巨大作用,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富有远见卓识的举措,实施了一些优惠扶持的政策。如“以陆补水”、水运规费担保贷款、减免国有航运企业部分水运规费等优惠扶持政策,使水运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来源渠道多元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运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困难。“但费改税”后,会对上述来源的水运建设和养护资金的融资渠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3)取消对国有水运企业“水运规费减免”优惠政策,将影响水运企业的生存,客观上对水运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目前燃油税转移支付交通资金的补偿性分配方案中,还未考虑对水运企业增加负担的补偿问题,并在实质上是取消了各级交通部门对困难国有航运企业实行水运规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可能性。
3我国水运建设养护筹融资建议
3.1加大国家财政对航道的直接投资
从理论上讲,航道属于公共物品。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公共物品具有下列三个特点: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航道属明显具有第一和第二特点的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航道建设所需资金如单纯依靠市场供给,必然出现其他消费人只想使用不想付费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国家应以税收的形式征收税金,也就是以强制措施取得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应该为其消费而支付的代价。鉴于航道的非盈利性,这些税金应该返还航道部门用于航道建设和维护,以供广大消费者再次消费,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3.2扩大和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1)设立中央、地方内河航运建设发展专项基金。由于目前由车购税返还的内河基金年限和额度尚无明文规定,地方“以陆补水”的配套内河建设资金也有待合法化和稳定化,加之“费改税”后水运替代性规费资金的返还和使用有必要明确和固定,建议参照国外经验设立内河航运建设发展基金。如美国由征收诉船舶燃油税中设立的内陆水道信托基金,专门用于水道建设和修复项目的开支。美国航道建设所需资金的50%由该项基金提供,另外50%由联邦政府投资。
(2)扩大中央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根据国外发达国家港口建设发展经验,政府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应发挥更大的作用,而现由交通部负责征收管理的港口建设费是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对港口投资的唯一来源,为满足新世纪中国港口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稳定和扩大港口建设费的收入是十分必要。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承诺,港口建设费外贸标准降低已无法避免,同时现行仅对开放口岸港口征收港口建设费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问题,不利于该项费收的正常征收,因此建议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扩大的所有港口,其收入主要用于对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关系重大主枢纽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是中央交通主管部门对全国港口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和引导港口结构性调整必不可少的手段。
(3)建立地方港口发展基金。鉴于我国港口体制改革已经实施,港口下放已逐步到位,今后港口建设和发展以地方为主,地方政府有必要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用于本地港口、航道、防波堤、主要集疏运通道、安全保障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港口企业和港口整体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建立地方港口发展基金可通过行业规费或税收、岸线资源使用费、港口既有资产租赁或转让、财政补助等方式来筹集资金。
3.3加快投融资方式的创新
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除推行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多元模式外,在投融资方式上还应力求创新。abs方式和bot方式,对拓展我国水运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渠道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abs简称以资产为支持的证券化,是指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由于此模式能否运作成功关键在于资产项目的未来收益能力,因此,对水运行业来说,专业化码头等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项目比较适用。
(2)bot是由政府与民间投资者就通常由政府支配、拥有或控制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签订合同,政府特许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以获取一定投资收益或以收益偿还债务。在特许期结束后,项目无偿移交政府。bot是一种较新的融资方式,在不少国家和地区有过成功的经验,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生的事物,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采用bot方式多渠道融资,加快包括水运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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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范文篇9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前期工作费和科技支撑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筹建、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性质的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数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业设计、资源清查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科技支撑费是指进行营林科学研究实验及推广研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投资成本中列支,项目前期费和科技支撑费按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
第六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列人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后,可向财政部申请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拨付。财政部根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给国家林业局或省级财政厅(局);国家林业局根据编制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逐级拨付给建设单位。省级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建设资金拨付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逐级拨付给财政部门,最后拨付给建设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不允许人为滞留、截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用建设资金时,需提供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中营造林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各建设单位(县级实施单位)在拨付款项时要严格控制,年初按当年计划可拨付50%的预付款,然后根据工程进度和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拨付30%的款项,造林验收合格后拨付10%,其余10%待三年后造林成活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再予拨付。
第八条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30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编制,上报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求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按照有关项目验收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第九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如建设单位所在地没有建设银行,经上一级财政或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报财政部或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变更或调整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投资计划,须经原计划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内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各地区、各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开支标准,规范核算手续。
第十二条用于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须按照规定的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其到位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资金到位比例。凡地方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要相应调减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压缩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要按规定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年度报表按有关要求报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人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进展情况,在上报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时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及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将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合理、节约使用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采取调控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贡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注重对财会人员的培养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各省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建设资金范文篇10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国家资金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是指所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无论下达渠道、不论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大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凡申请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即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任何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工作在上一阶段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作。除项目建设规模较大或国家有专门要求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建设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实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就资本金的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及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认缴进度等作详细说明,同时须在上报的可研报告中附有各出资方出资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价资产作价出资的,还应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后的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的编制。如果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比项目可研报告估算投资超出10%,则必须重新编制并报批项目可研报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超概算时,必须经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予以审批。
第八条按照项目审批权限,除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外,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对项目招标方案和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时一并审批。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范围。
第十条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十一条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招标投标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达到标准的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备案。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开工。严禁违规分包和非法转包工程。
第十四条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实行工程监理制。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实行总监理负责制,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监理日志,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质量要严格按照20*年*月*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严格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财政部门要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各级地方政府、项目法人承担的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金,须同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同账户管理,并与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同步同比例足额拨付到位。
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内预算外安排的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自筹的其他资金等。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制定规范的资金拨付管理措施。资金拨付要依据签订的有效合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工程建成后,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是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对本辖区和本部门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保证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的安全和规范运行。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拨付实行“谁同意、谁签字、谁负责”制度。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预备费的支出,应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在报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会同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支出,项目法人应在批准的列支范围以及数额以内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制度及程序支付。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收取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项目法人有权拒绝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以及超标准收费,并向市政府主管部门举报;项目法人不得将非法集资、非法摊派及非法收费等支出计入项目待摊支出中。
第二十五条地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由使用单位负责向财政部门偿还。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标准和范围列支,不得超额、超范围支出。
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在按照其技术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其批复文件建成后,原则上由项目法人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在完成竣工决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后,由项目法人报开工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须按照《档案法》规定整理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实行审计制,对竣工项目要由建设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做好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和项目建设支出审计。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签订建设项目有关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价款结清和资产交付的依据。在竣工验收30日内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验证登记工作,特别是项目产权、经营权将发生变化的项目要做到国有资产股权认定,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九条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性项目按批准的试运行期完成试运行,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在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竣工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试运行期。
第三十条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竣工时,项目法人必须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于建设工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项目法人必须及时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财务依据。
第三十一条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设备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的决算编制。在竣工财务获财政部门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法人代表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二条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其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须按照“先评审、后批复”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法人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复。
第三十四条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收集整理以下主要资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二)竣工报告;
(三)经过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
(四)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变更批复及其调整概算批复;
(五)项目试运行报告;
(六)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七)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八)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批复;
(十)工程监理报告;
(十一)需要收集整理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项目组织协调及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工程,实行行政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制度。市直项目,由市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县(市)、区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人负责。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加强国债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施工环境、资金配套、施工组织等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发生重大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项目业主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县(市)、区及行业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所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集中力量组织动员群众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的同时,督促土地拆迁补偿费用的落实发放,加快规划审批,督促落实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各方责任,确保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国债投资效益的按期发挥。
第三十七条市直有关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法人机构的组建、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及时督促、指导和检查,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好职责。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及参建单位应如实反映项目情况,积极配合稽察、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落实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责任制。项目审批部门对所审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决策负总责;受委托组织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单位及其编制单位为项目的决策负连带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落实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环境责任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建设条件责任制;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参建单位要落实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负全责;项目勘察单位对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详实及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须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对监理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供应商对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国债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同时应积极组织筹措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并努力做到与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同比例及时拨付。
第四十一条各级监察、稽察、监督部门要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跟踪调查,加大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等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督监察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部门要及时反馈、处理。
县(市)、区政府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要求,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十二条政府委派或受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规范以及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考核及奖惩
第四十三条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确定量化指标,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签订责任书,实行奖惩。奖惩办法按照《*市县市区争先进位考核办法和*市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行。
第四十四条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要控制严格、按期竣工投产、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国债投资效益发挥较好的项目应由当地政府给予项目法人及相关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表彰奖励;对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组织领导得力、管理规范、建设环境好、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效益显著,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县(市)、区和部门,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对于扰乱、阻挠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秩序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和项目管理部门反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置,研究解决。对涉及破坏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于出现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不高、不遵循基建程序、实施过程中缩减或超规模、概算、超标准装修的县(市)、区或行业部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部门给予该县(市)、区或行业部门项目不予审批、不予下达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及其他项目投资计划、不予划拨项目建设资金等处罚。同时对项目单位依据《*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党政纪和刑事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运作不规范、没有落实“四制”要求的;
(三)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建设资金范文
时间:2022-07-25 15:57:26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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