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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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范文篇1
充分激发广大农民的创造热情,将广袤的乡村深深融入国家现代化的进程,让亿万农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如此重大的历史性任务,如果没有各级党和政府在思想认识上的高度统一,没有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科学内涵的正确理解,没有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保障和制度安排,没有鼓励农民干事业、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是难以想象、无法实现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站在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高度,深刻认识肩负的使命,切实加强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和指导。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建设新农村,国家理应比以前更多地承担建设责任,各级政府也理当进一步转变观念和作风,自觉做新农村建设的引导者和服务者,关心农民、尊重农民、服务农民,让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真正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各级领导机关和基层党组织,能否真正做到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是检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标尺,也是检验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标志。
关心农民,就应当真心实意地替农民着想。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在制订和实施规划时,不能为了突出个人政绩,大搞形象工程,而要真正从农民的需要出发,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入手,求真务实,一心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这样,才能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才能真正获得农民的支持,才能给农村带来和谐、稳定与发展。
尊重农民,就应当真心实意地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善于发现并推广来自农民的创意和经验。各地自然条件、经济文化状况千差万别,起点、水平各不相同,在具体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要积极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促进村务公开,紧紧依靠和充分发挥农民自身的智慧和力量建设新农村。
农民范文篇2
乾安县鳞字乡农村服务团把农民所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主动地为当地农民服务。
一是帮助全乡广大农民搞好种植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农业。这个服务团采取进村入户和散发宣传单等方式,主动和农民拉家常、处感情,帮助农民分析今年农产品市场价格发展趋势和农业气候变化条件,鼓励农民充分利用水利资源条件,大力发展粘玉米、芝麻、红辣椒、棚菜等经济作物。据统计,在2个多月的时间里,这个服务团走遍了全乡6个行政村近千户人家,无偿地为农民发放宣传单近万份,全乡优质高校作物面积也较去年有了大幅度提高,达到了耕种总面积的50%以上。
二是广泛开展科技兴农活动。针对农民土地多年没有深耕轮翻,土地沙化、板结严重的实际情况,服务团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联系,免费为广大农民进行测土施肥工作。截至目前,已免费为农民检验土样60多个,发放测土施肥卡近五千余份。
三是多方联系,帮助农民外出打工。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农闲时间较长的实际情况,这个服务团已与省、市、县等多家用人单位和组织单位取得联系,积极帮助农民外出打工。目前,已有300名农民在他们的帮助下到各省市打工。
农民范文篇3
本世纪中国的两次剧变:1949年的革命和七八十年代之交开始的改革,都是从农村发起的。乡土中国发生的事屡屡让众多中外饱学之士始料不及:1949年前,包括“苏联同志”在内的许多人都怀疑中共的“农民革命”能否成功;集体化时,许多人又断言俄国农民有米尔(公社)传统,集体化尚且遇到强烈反抗,中国农民几千年“小私有”,岂能轻易认可“一大二公”?然而,1949年“农民解放了无产阶级”的一幕震惊了世界,数年后的集体化虽非农民所愿,但“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毕竟比公社传统悠长的俄国农民更顺从地接受了“归大堆”的命运。而当终于习惯了集体农庄的俄国农民成为反对私有化改革的“保守土壤”时,中国农民却以“18个血手印”式的决心冒死冲垮了,并以家庭农业、“乡镇企业”及“民工潮”连续创造了惊世之变,每次都是农民自发冲击在先,而后上面才予以认可。如果说家庭农业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视为“传统”小农的延续,那“从无到有”、从“三分天下有其一”到占有“半壁江山”的乡镇企业,就更是任何“精英”都未能预料于前。亦难解释于后的现象。而当一些事后诸葛亮宣称从中发现了“超越西方现代性”的“后都市文明”、“新集体主义”时,农民们又以拥抱都市的民工潮与急速私有化的“乡企转制”嘲弄了这些“发现”……
显然,中国变革之谜不能从中西诸家“圣贤书”(从我们古代的儒家经典直到当代前沿的西方“后学”)中求解,只能从对中国社会深层的再认识去把握。这个“社会深层”在古代无疑是指传统乡村,而在现代也仍然以中国80%人口所居、另外20%人口祖籍所系的乡村社会为核心。于是便有了“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这一悠久的提法。
于是很久以来,人们对“农民问题”不可谓不重视。面对“农民”这样一个庞大而又神秘的“客体”,人们不是自以为比它高明,而以“改造农民”为已任,就是自以为比它渺小,而以“向农民学习”为志。大至“救星”,他昨天认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今天又号召城里人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小至我们这些前“知青”,在今天的回忆文学中总不离两个调子:或是诉苦怨旧型的,把农村说得很不堪;或是抒情怀旧型的,仿佛人间真情全在乡村,而市井只有人欲横流。
城里人还有这么一种思维习惯:假如他们在不那么偏僻与闭塞的乡村中发现了某种被认为不同于“城里”的东西,就会想当然地以为这是发掘出来的“传统”,并认定在更偏僻更封闭的“原生形态”乡村中这种“传统”会更浓厚。《被告山杠爷》这部颇为思想界重视的电影就反映了这种城里人的农村观:它把“杠爷”设计在深“山”之中,似乎越是深山更深处,越能产生那种不知“王法”、惟知宗法伦理秩序的道德权威与长老自治。
然而究其实,无论传统时代还是今天,农村中宗法伦理自治都是集中存在于平原的、东南沿海的、较发达的、商品经济较活跃的、开放并受“西化”影响较大的乃至城郊型的地区,而不是深山里、内地、贫困、封闭并属于古老中国文明发祥地的、自然经济的乃至远离城镇的地区。以宗族公产而论,旧中国农村宗族公产最多的是粤闽浙等沿海地带,长江流域次之,黄河流域最少。广东各县旧时族田多占田地总量的30%~40%,其中广州府属各县更达50%~80%,浙江各县常在1/3左右。而两湖的长沙、汉阳等府辖县只有15%,边远各县更少。至于北方各地就更不用提了:陕西关中各县均不到1%,河北定县更只有万分之几,殆近于无。我国许多贫困不发达农村的社会特征并不是什么“杠爷”自治,许多最“传统”的古文明地带恰恰是少宗族乃至近乎无宗族地区。而专制朝廷及其下延组织控制着一盘散沙般缺少自发社会组织的“编户齐民”,才是“传统社会”的典型景观。陶渊明设想过某位有德之“杠爷”“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形成“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道德自治体。但老百姓的民谣却是:“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到底是这类民谣,还是士大夫的《桃花源记》更代表真实的“本土文化资源”?
山村百姓“颇知王法”,法制(指中国传统法家的法制,而非公民社会之法治)森然,反而是城郊与开放地带家规族法乡约祖训较有生命力。清末广东“资产阶级”立宪派曾发动“家族自治”而引起顽固派官僚的斥责。无独有偶,最近浙江爆出新闻:许多地方民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被官方取缔,其理由并非指选举为“自由化”,而是指责民选之制助长了“宗族势力”。倒是取代民选村委的官派“村管会”,在一些地方却是由一位私企大老板(所谓“首富”)领头的!
这些事例显然既不能支持那种简单地指斥宗族为“封建传统”之说,也不能支持那种把宗族捧为“民族传统”、“本土文化”之说。也许我们真正难以摆脱的“传统”并非家庭主义,而是那种“天大地大不如皇恩大,爹亲娘亲不如陛下亲”的大共同体一元化――“大一统”主义。而宗族之类小共同体的自治倾向反倒是国人个性发展与个人权利形成过程中的现象,甚至是与“西化”有关的现象呢?!无论如何,当年高唱“爹亲娘亲不如领袖亲”的那些城里人并不比孝敬爹娘的农民更像“市民”(citizen,即近代都市文明中的公民),至于他们与乡下人谁更“传统”,那就难说了。
二
在《农民学丛书·总序》中我曾说:“我们常以世界耕地的7%,养活了世界人口的21%为自豪,却很少提及它的另一面:以世界上40%的农民仅仅‘养活’世界上7%‘农民’。”这句话后来被许多人广为转引。其实当时我就在正文中讲到“这个数据因中外‘农民’定义的不同而并不准确”。如果仅就“种田人”而言,我国的种田人大概不会占到世界种田人的40%,但我国在户口上被规定为“农民”身份的人在联合国统计口径下的乡村人口中的确占有如此大的比例。而如果把“农民”看作与“市民”相对的一种社会类型,则中国在1956年以前“市民”的数量就比“城里人”要少得多,而在这以后作为一种社会类型的市民已被消灭。我国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元老陈翰笙先生在20年代末就说过:“吾人所谓之都市,其性质不似city。”其实在当时中国的都市中虽然很少,但毕竟还是有点city成分的。到1956年以后,陈老的这句话才在绝对意义上成立了。没有city也就不会有citizen,而在作为一种社会类型的市民被消灭后,我国又在“”中发动了对作为一种观念的“市民权利”(当时误译为“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于是吾人所谓之都市不仅其性质不似city,而且变得比乡村更加排斥city。
因此,就中国没有citizen这个意义而言,实际上我们都是农民(即peasantry,以农业文明时代人的依附性为本质的共同体成员),尽管我们并不都是种田人(即farmer,作为一种自由公民的职业,它完全可以存在于市民社会)。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严格地讲并没有peasantry与citizen的区别,而只有peasantry社会中的不同等级身份阶梯之别。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有权的农民与无权的农民、城居的农民与乡居的农民、种田的农民与务工的农民、有文化的农民与无文化的农民、有完善的共同体保障并受严格的共同体束缚的农民与没有多少保障而束缚也不太严格的农民。正如在现达国家的市民社会中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市民(公民),也有从事农业的市民(公民)(acitizenasafarmer)、有住在城里的公民也有住在乡间的公民一样。
只是在改革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萌芽与发展,我国才又出现了citizen的成分。然而有趣的是它不是首先出现在城里,而是首先出现在乡间。5年前我曾在一篇文章中讲过,就社会发展史本来意义上的city而言,大陆中国严格地讲只有一座“城市”,它就是浙南的龙港。这个由前“乡下人”的民间行为创生的新城,是中国惟一由既摆脱了共同体的束缚、又失去了共同体的庇护、具有独立人格并自己对自己负责的人们建立的“市民社会”,就象当年西欧那些脱离了采邑、村社的羁绊而取得“两种意义上的自由”(即摆脱束缚的自由和失去保护的自由)的人们建立的city一样。“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而城市的空气也带来了机遇与风险、带来市民的权利与责任,带来了由身份到契约、由统治—服从关系到交换关系、由习俗—指令经济到市场经济、由臣民到公民的社会转型。虽然龙港由于其所处的大背景与深层土壤,还不可能100%地成为这种意义上的城市,但毕竟它的这种“空气”是在体制的束缚与保护下的北京、上海乃至由“特许的自由”造成的深圳都无法比拟的。由此看来,说龙港是中国惟一的“城市”、而包括北京在内的通都大邑都不过是由“城居农民”组成的“特大村庄”,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然而滑稽的是:拥有18万人口的龙港不仅在建制上一直不被承认为“市”,而且包括龙港人自己在内,社会上都把它称之为“农民城”。而那些“特大村庄”中的人们倒是自认为、也被公认为是“市民”!这无疑是对几十年来人们所关注的“农民问题”的一种讽刺:几十年来从“大村庄”中不断发动“改造农民”的运动,近年来人们发现,这种改造“过急”、“过快”了,“超越阶段”了。然而问题仅仅在于“过急过快”吗?过去的那种“改造”,究竟是谁改造了谁呢?
无怪乎在中国“农民问题”的历史上充满了这样的尴尬:人们越是“重农”,农民越是倒霉。
主导秦王朝国策的法家统治者焚书坑儒而唯“耕战”是务,把“上农除末”的调子唱得最高,但把农民逼得走投无路群起造反、以致成为历史上最短命的统一王朝的也是秦。
靠农民起义上台的朱元璋张口“朕本农民”,闭口“享我农师”,不仅“立法多右贫抑富”,还下令“农夫衣绸、纱、绢、布,商贾止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绸、纱。”“农夫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不禁,不亲农业者不许。”然而蒙他如此推重的农民们却发出了“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的呼声,并使洪武一朝成为历代王朝创建第一代农民起义最频繁的一朝。
五六十年代我国颂扬农民的调子越唱越高,从“同盟者”到“主力军”,从“民主革命的动力”到“蕴藏巨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从“亚洲的农民比欧洲的工人更先进”到“贫下中农上管改”。然而在这同时对农民的政策越来越咄咄逼人,农民的手脚越捆越死,农民的日子越过越穷。倒是改革以后,“主力军”的调子不唱了,“上管改”的荣耀没有了,农民的处境反而大大改善。当我们大吹“贫下中农觉悟高”的时候,农民们暮气沉沉,“出工像条虫,收工像条龙,下田一窝蜂,干活磨洋工”。而当“农民革命颂”曲终人散、“农民平均主义”大受斥责之时,农民却作为改革的先锋而突然成为中国最有活力的阶层,并与国企职工在改革中的被动局面形成了鲜明对比。
三
这一切显示我们需要一种新的农民观,而不仅仅是在褒扬农民或贬低农民、“改造农民”快些还是慢些上兜圈子。当我们谈论“农民问题”时首先要明白:我们讲的是什么“农民”、什么“问题”?
传统社会是个农民社会,而现代化意味着对传统的改造。然而何谓“传统”,何谓“现代化”,人们的理解可能截然相反。按过去的意识形态定义,传统农民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而“现代化”意味着工厂式的“社会化大生产”。于是以一大二公来消灭“小生产”便可视为“现代化”过程,而闹“单干”便是“反现代化”的“传统复辟”了。但按当今影响很大的诺贝尔奖得主j.希克斯的定义,现代经济就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传统经济则是“习俗-指令经济”,其中存在着“典型官僚政治中”“由上层指导的专门化”分工。据此,则以“指令经济”的公社取代自由的农民农场就是一种“反现代化”过程,而不是什么现代化“太急太快”或者“代价”太大的问题了。
在国际农民学中曾出现延续几十年的农民定义讨论。传统农民(peasants)与现代农业者(farmers)的区别是讨论的中心。e.r.沃尔夫的意见具有代表性:“农民的主要追求在于维护生计,并在一个社会关系的狭隘等级系列中维持其社会身份。因此农民不像那些专门为满足市场而生产、并在广泛的社会网络中置身于竞争之中的耕作者。”农民必须“固守传统的安排”,“相反,农业者(farmers)则充分地进入市场,使自己的土地与劳动从属于开放的竞争,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极大化,并倾向于在更小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可获更大利润的生产。”
在总结农民定义讨论的基础上,新版《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定义传统农民(peasantry)的:它指出“诸如自给自足或小规模生产等特征”都不是这一定义的根本,传统农民的本质特征在于它“要受外部权势的支配”,这种“使其整合于更大社会的方式”才是传统农民与“其他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区别:“在农民社会,生产品及劳务不是由生产者直接交换,而是被提供给一些中心来重新分配。剩余的东西要转移到统治者和其他非农业者手里。这种分配权力往往集中于一个城市中心,尽管并非如此。”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
显然,这里有两种完全相反的“传统-现代化”划分:按一种看法,用斯大林式的集体农庄消灭“小生产”就是完成了“农民的改造”(快慢与代价另当别论);而按另一种看法,这种强化“外部权势的支配”和设立“城市权力中心”来分配农村产品与劳务的做法所“改造”掉了的正是现代农业者,而它所强化的不正是传统“农民社会”吗?相反,改革后家庭农场经济的兴起按第一种看法就是“乡土中国的重建”,而按第二种看法,这种不再受“外部权势的支配”的经济不正意味着“传统农民的终结”吗?
马克思早就讲过:“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而现代化则意味着“个人向完成的个人之发展”。如今人们已经公认,现代化无论姓社姓资,都意味着发达的市场经济与完善的民主政治,而这两者的共同基础就是个人不再“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而取得独立人格、自由个性与公民权利,从而成为“完成的个人”。
无论中、西,传统农业社会都以个人依附于身份性共同体为特征,而现代公民社会则要消灭这种依附性并代之以“人的独立性”。区别在于西方中世纪是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人的个性受到采邑、村社、教区、行会等“整体”的压抑,因此许多西方国家在公民权利弱小时,曾经历过一个“公民与王权的联盟”、借助大共同体的力量打破小共同体的束缚之过程,在公民权利成长起来后才摆脱王权而建立公民国家。而中国具有大共同体本位的传统,人的个性直接受到专制国家与皇权的压抑。历史上那么多的“农民战争”都是人们受不了专制朝廷的压迫而“官逼民反”的,这与西方农民和领主冲突时往往向国王请愿以求公道,形成了鲜明对比。
因此如果说西方近代化之初曾出现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这一阶段,那么中国则相反,她可能会有一个“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以首先冲破大共同体束缚的阶段。清末立宪派的“家族自治”,我国改革时期许多乡镇企业的“庄主经济”色彩,也许就具有这种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于特殊的“文化”中国人就离不开家长制。正如西方的公民最终要与王权决裂一样,中国人在改革与现代化进程中最终也要摆脱家长制,消除“庄主”现象的。只是中国人必须用公民权(而不是用复归的王权)来取消家长权,正如西欧人用公民权(而不是用复归的领主权)来取消王权一样。
温铁军先生曾写过一篇好文章叫《粮食有问题,但不是粮食问题》,其实同样可以说,土地有问题但不是土地问题,民工潮有问题但不是民工问题,……中国历史上农业社会的大共同体本位传统加上改革前大共同体一元化体制对人的个性与公民权利的压抑使现代化受阻,在这个意义上的确可以说“中国问题实质上是农民问题”,但“农民问题”的实质并非种田人的问题。“农民”作为一个职业概念是与工人、渔民、教师等并列的种田人,但“农民社会”与“市民(公民)社会”的相对并不是职业的相对,而是身份性共同体与个人本位的相对。而这个意义上的“市民”,在改革前的中国作为一个阶层并不存在,因此可以说我们全都是“农民”,尽管我们并不都种田。不仅如此,由于旧体制下的城里人比种田人更“农民”,以至于在改革时期他们反而要向后者学习怎样做“市民”了。
农民范文篇4
自秦汉出现农民这一阶级以来,中国劳动者再无大发展。和农奴相比,农民实现了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提高是个不争的事实,建立在农民劳动基础上的古代辉煌的农业文明远远高于建立在农奴劳动基础上的欧洲中世纪文明就是证明,但是,中国劳动者停留在农民阶段的时间过于漫长了。黑格尔的话不无道理:“中国很早就已经进展到了它今日的情状;但是因为它客观的存在和主观运动之间仍然缺少一种对峙,所以无从发生任何变化,一种终古如此的固定的东西代替了一种真正的历史的东西。”[①]历史是劳动者创造的,历史没有什么变化是因为劳动者没有得到发展。
农民工阶级的产生是中国农业劳动者继商鞅变法以来大规模发展的新阶段。与农民相较,农民工实现了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全面提升。
虽然在乡农民工还有80%需要从事农业生产,但即使是在乡农民工也开始接触到了现代工业生产和工业文明;至于进城农民工就更不必说了,他们不仅参与了中国工业文明的创造,而且参与了中国城市文明的创造。更重要的是,他们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参与,到目前为止他们已经成为主力军。中国城市用著名电影导演艺术家张艺谋先生的话说是“没有自己的性格”[②],这不奇怪,因为近代以降,中国城市是作为外国资本侵略和掠夺基地而畸形发展起来的,与本土缺乏血肉联系。可以料定的是随着一批又一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必将赋予中国城市自己的性格特征。中国城市当前的二元化,即都市与村庄并存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工业生产对劳动者素质技能的要求远高于农业生产。科学取代了经验,技术取代了手艺;顺应自然让位于征服自然,严重的环境问题是与农民工改造自然的能力的提高相适应的,是典型的“前进中的问题”;工厂化协作代替了田间地头的个人劳作,由此产生了新的集体力量;日入而息的时间被轮班制改造成劳动时间;秋天才有收获让位于流水生产线终端不分四季无论昼夜财富的涌流;昔日一小块土地就能让农民脸朝黄土背朝天世世代代洒下汗水泪水和热血,今天农民工把世界各地的原料、燃料、设备、技术置于自己劳动范围内;悠闲散漫的性格被高度组织性纪律性所取代,时间就是金钱,快节奏取代了“急什么”,计件工资使每个农民工都产生了比那个揠苗助长的农人更为急切的心情,农业生产时代的大笑话成了工业生产时代的大实话;如此等等,显示出农民工是中国劳动者素质技能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工业劳动者的素质技能达到了一个农业劳动者无法企及的高度。
农民工的经济收入也远高于普通的农民。农民工不仅有农业收入,而且有工资收入。伴随着工资收入在农民增收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农民相对农民工的经济地位就越来越低,因而作为这一变化的结果,离开土地即从农民转变成农民工的速度也就越快,人数就越多。农村内部的分化越来越由农民与在乡农民工的分化为主旋律,乡镇企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成了富裕的地区,没有在乡农民工的地区只能输出进城农民工,本地农村则沦为贫困地区。同一村庄条件相当的农民之间,有打工收入和无打工收入的区别是相当明显的。对于进城农民工来说,廉价工资为城里人所看不起,但春节回到家乡那就是在外发了财后衣锦还乡,连麻将也玩得大。“一人打工,全家脱贫”虽有夸张成份,但道出的农民工在农村较高的经济地位却是事实。农民工在城里失去的尊严在家乡找了回来;在城里遇到的异样目光在家乡变成了羡慕的目光。
农民工的社会经济作用也远远超过农民。农民工生产的产品是商品,而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商品率只有30%。农民只能以这30%的商品农产品参与社会交换,为城市提供有限的原料、粮食、蔬菜等产品。农民庞大的人口数量因货币收入的微薄而不能成为工业品的巨大市场,不能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增长点。半封闭的农民经济差不多只能被动接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而不可能对世界经济格局有任何主动的作用。农民工则不同,农民工生产的产品,一方面仰赖社会其他部门提供原料、燃料、设备、技术和资金,另一方面又为其他部门提供各种劳动密集性的产品,如建筑、煤炭、矿石、食品、服装、建材、电子产品等。农民工创造了整整一个部门,而且是作为国民经济分工体系中的一元而存在的。农民工谱写出一张新的经济表,改变了整个国民经济投入产出结构图,以致于在社会再生产和宏观经济运行中不得不考虑农民工的市场需求和农民工的供给能力。和半封闭小农经济不同,农民工的经济活动是完全开放的,这个部门的发展既得益于又施惠于整个国民经济。不独如此,以廉价工资为吸引力,农民工还积极作用于世界经济,对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生了巨大影响,使世界工厂不得不重新考虑选址问题。所有这一切,又是农民所远远达不到的。
不仅经济地位是如此,政治地位也是农民工高于农民。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把进城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来对待,尽管在乡农民工尚未获得这一政治待遇。工人阶级在政治上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农民是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农民阶级[③]不能真正建立起自己的政权,相反他们总是善于建立起自己敌对阶级的政权。历史上农民革命的成功,一而再再而三地昭示着这个真理。农民运动之所以能够在互相对立的思想旗帜下进行斗争,就是因为这个阶级内部缺乏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和政治上的统一组织。农民阶级的这个特点注定了只有在工人阶级领导下才能走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道路。农民工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更具有现代阶级的本质特征。因此,即使在是否能够形成一个真正的阶级意义上,农民也不如农民工。农民工在其发展中能够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而成为领导阶级,农民则只能在工人阶级领导下才能解放自己。
农民工作为农民的一个历史发展表现在思想观念上,就是农民工阶级意识也大大超过了小农意识,农民工阶级尚处萌芽状态的阶级意识竟然是小农意识永难企及的高度。小农意识是个体农民对集权官僚阶级统治意识的依附性意识,是个体意识。农民工作为一个阶级即使是萌芽状态的阶级意识也是一种独立意识,是在与雇主阶级斗争中萌发的,而不是一种依附性的意识。正因为农民工阶级意识是独立的,因而能够树立起自己的思想旗帜,而农民阶级历次打着均贫富的口号,奋斗的结果一定是个贫富不均的社会,打不出真正属于自己的思想旗帜。数千年了,农民几无自己的思想家,自己阶级的圣经,反而把帝王将相的历史故事作为自己的文化消遣。
农民工是农民的一个历史发展不是片面的,而是全面的;不是量上的,而是质上的;不是个体性的,而是阶级性的。在第一章中,我们把劳动者历史发展划分了几个大的阶段:奴隶—农奴—农民—雇佣工人—自由人。现在,对中国劳动者来讲,在农民之后是农民工,雇佣农民工与雇佣工人是不同的,其利益地位是有区别的,不过雇佣农民工以雇佣工人为发展方向。劳动是人的本质,劳动不仅创造了人、延续了人,而且发展了人、提升了人。农民工将中国农民的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是人本质的一次大发展和人性的又一次升华。在向自由人发展的漫漫征途上,农民工向前跨出了最为艰难而伟大的一步。想一想时隔两千多年才跨出这一步,可见其伟大之至;想一想已经跨出这一步的工人仍然保留农民的身份,可见其艰难之至。
农民工作为农民的一个历史发展,我们已经作了全面论证。问题不在于农民工的发展水平高于农民,问题在于农民工在各个方面已经不同于农民却依然保留了农民身份。不仅如此,在乡农民工本人还保留了农民的职业,大多数进城农民工家人还在种地。传统社会以户为社会单位,现代社会则以个体经济人为基元。若以经济人观点来看,农民工已不再是农民,起码对于进城农民工可以这样讲。但即使是进城农民工仍然是农民。我们把这种在发展水平上高于农民,但在社会地位上还依然保留农民身份的农民工称为末代农民。凡是身份具有世袭性质的社会,在实际地位失去后,都会形成“破落的”、“末代的”社会阶层,如破落贵族,末代皇帝等等。
中国户籍制度赋予农民的身份是世袭的,这种世袭身份不随农民实际职业而变化,不随劳动者实际素质技能与社会地位提高而改变,当农民工发展在人本质和人性提升方面远远超过农民时,就必然产生末代农民。
如果说农民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有阶级的话,那么作为末代农民的农民工就是中国这个特有阶级发展的最高因而也是最后一个阶段,下一个阶段就是工人。
在末代农民身上积淀着一部中国劳动者数千年发展史,也预示着未来中国崭新的社会结构。末代农民是个转折点,把历史与未来联结在一起,使古代中国真正走向现代。
翻开沉重的中国历史,那是一部农民多少次更朝换代的历史。有多少人明白过:为什么农民千百次反抗总以失败告终?为什么农民总是受欺压的对象?不管哪朝哪代,为什么农民总是最苦最穷?在走投无路的条件下官逼民反,结果不是被别人利用,就是替对立阶级建立政权,皇帝姓氏变了,可是政权的性质依然如故。即使到中国革命的崭新时代,贫雇农也只配打江山,不配坐江山,这究竟是为什么?
就是因为农民是农民。农民人数众多,但每户农民都自给自足,彼此间并不存在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活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每一个农户……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④]孤立的小农,经验再丰富也是针对自然的,而不是针对社会的。在社会交往中,小农总是被欺压的对象,力量的弱小,只能使他忍辱负重,农民历史就是一部饱尝屈辱的历史。分散的农民使组织成本高昂,分散的农民缺乏共同利益使组织产出几近乎零。经济上缺乏共同利益,政治上缺乏统一的组织,这根本算不得一个阶级。存在决定意识,因而在意识上不可能有一个农民的阶级意识,小农意识决不是阶级意识,而是个体农民意识。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农民都不是作为真正意义上的阶级而存在的,而是作为个体存在的。农民对个体事务的精确与敏感,同对总体事务的模糊与迟钝并行不悖。
农民工是个突破。农民工阶级的出现将改写由农民改朝换代的中国历史轨迹。农民在经历了数千年的试错后终于走上了一条彻底改变农民历史的道路,那就是改变历史主体的农民本身,使农民不再是农民,农民开始转变成农民工,最终转变成工人。一个没有农民的历史一定不是更朝换代的历史,一定不是个专制统治的历史,一定不是依赖几个知识精英奋斗的历史,一定不是需要少数脊梁的人支撑的历史,一定不是古代史;而是一个靠选举定期改朝换代的历史,一个民主的历史,一个真正依赖阶级力量对比而变化的历史,一部现代史。
末代农民的意义不只是体现在纵向历史轨迹的变化上,还体现在中国人展开自己本质的创造性活动的空间上。多少年来,我们活动空间只局限在帕米尔高原以西,喜玛拉雅山以北,白山黑水以南,东至大海的东亚范围。大概只有蒙元时期才将活动的范围往西往北延伸到欧洲。不过那是游牧民族,生息在欧亚大草原上,大量事例已经证明这些草原帝国都是昙花一现。[⑤]就算是一件了不起的功业,那也是牧民的,而不是农民的。
农民基本上象一株植物。生长在一个地方不动弹,全部时间和精力都挥洒在一小块土地上,外面遥远的世界作为轶闻听听可以,从来不认真去考察研究,实在说来也无研究之必要,因为离那一小块土地太远而不起任何作用。除非是那一小块土地处于河流的下游,上游发生的事情影响到灌溉用水,那就必须打探清楚。所谓“东周欲为稻,西周不下水。”[⑥]这样一来,假若无外来入侵,农民的活动空间异常狭小。东亚这一大片土地的农耕区内部老死不相往来。每户小农在狭小的空间里与天、地打交道,与熟人打交道。不具有侵略性,反倒具有强烈的反侵略性。色诺芬很早就注意到农民对这一狭小空间的爱护与反侵略性的养成。[⑦]
狭小的生产生活空间,限制了农民的视域与胸怀,加之历代抑商主义政策,使农民的实践活动局限于土地上。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土地细分,小块土地愈来愈小,终于将整个经济活动归结为基本生存问题。在内部资源和活动空间日感局促的条件下,不能有效利用外部资源,缺乏全球战略。时至今日,在很多人眼里仍然把全球战略等同于霸权主义,这是小农意识的反映。我们不赞成侵略扩张,不赞成霸权主义;但是这不等于说不需要提高国际地位和在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不等于说不要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
全球战略制定的基础和必要性不可能源于小农经济。小农只能被动接受国际市场价格,无力主动参与竞争,这是为小农的低劳动生产率所决定了的,又为近代以来的历史所证明。
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的入侵使小农经济陷于瓦解,首先瓦解的是小农经济中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经济结构,廉价的机织布取代土布;现代缫丝业取代手工缫丝等。外国资本在生产上战胜家庭手工业后,又在流通中把小农经济纳入剥夺的对象。这样一来,中国就成了国际资本的原料产地、商品销售市场和投资场所。
今天,我国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2亩多,而美国为700多亩,法国每个农业经营者平均耕地577亩。我国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缺乏规模效应和劳动生产率方面的优势。小农日益感受到外来廉价进口农产品的压力。据吉林省的调查,1997-1999年全省农民每年种植玉米的投入加上各种费用大体在每公顷4200元左右,正常年景玉米产量每公顷7500公斤左右,生产成本为每公斤0.6元,扣除成本,1996年收益每公顷3450元,1999年只有1950元。收益下降就是竞争的生存空间的收缩。1998年底,吉林玉米批发价为每吨1159元人民币,同期美国芝加哥交易市场玉米期价为每吨87美元左右,合人民币每吨720元。两者相较吉林玉米价格高出60%左右。1999年,河南省小麦每吨151.8美元,美国为98.1美元;吉林大米每吨198.3美元,美国为143.3美元;黑龙江大豆每吨207.2美元,美国194.1美元。玉米、小麦、水稻是我国三大主粮品种,价格一律高于国际市场40%~60%[⑧]。
由此可见,无论过去和现在,农民在狭小的空间上经营的小农经济只能被动接受国际资本和商品的竞争。这种与世无争的经济形式却被迫面对外来的挑战,狭小的经营空间既因内部土地细分而愈益狭小,又受到外来侵略的强力挤压。个体农民经济是古代文明辉煌的基础,是近代屈辱的根据。到了现代,重建小农经济根本不可能把中国引向现代化,相反只能引向古代化。
这种个体小农在末代农民身上终于显露出退出历史舞台的迹象。春去樱花无可挽回地随风飘去。农民工以离土和离乡为特征告别了土地。从否定意义上是告别了那山那水那块土地的狭小空间,从肯定意义上将全国和全球的资源置于自己的劳动之中。珠三角的“三来一补”,原材料和产品两头在外,国内只提供农民工的廉价劳动力。末代农民活动空间由此迅速扩大,东南亚的市场、中东拉美的石油、澳洲的木材与铁矿、日本的技术、欧美的设备,还有万国的资本和市场都是农民工劳动的对象、劳动手段和劳动产品销售地。东南亚的货币危机、俄罗斯的通货膨胀、美国西海岸港口工人的罢工、wto的谈判、世界石油价格的飙升……这一切都与农民工的状况紧密相联,再也不是局限于小块土地上求雨祈年,再也不是只为灌溉用水与上游村庄械斗,竞争的对手在遥远的国度,活动的舞台是整个世界,农民工是“世界工厂”的工人。
农民工阶级给予的希望不仅在于改变中国历史发展的轨迹,而且在于改变世界的经济格局。
二、“民工荒”——农民工对资本的特有的抗议方式
2004年9月12日至20日《经济日报》陆续刊出“追踪民工荒”系列报道,报道了东南沿海出现普遍的民工荒消息。
记者洪敏报道:“今年春节过后,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往年难以招架的民工潮相反,突如其来的‘民工荒’使当地各方措手不及,也成了上半年社会关注的焦点。”
编者按指出:“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珠三角乃至全国劳动力供需市场在今年春天以来凸显了一个历史性变化——农民工短缺!源源不断地输入城市的中国农村剩余劳力大军。一度使珠三角等地区长期为大量涌来的‘民工潮’所困扰。而今,珠三角等地区的不少企业却又为‘民工荒’所困惑。从‘民工潮’到‘民工荒’,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经济社会在悄然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一向被认为廉价劳动力接近于‘无限供给’的中国,怎么会发生大范围的民工短缺?据记者了解,不只是珠三角,同时在长三角、闽东南,甚至内地一些地区都普遍存在农民工短缺现象。一种现象的背后,必定隐含着内在的变数。”[⑨]
记者刘麟报道:“今年7月底,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广东的306家企业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有128家缺技术工,总计1.8万人,有166家缺普工,总计8.7万人。另一则消息表明,东莞市委政研室与劳动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估计,仅东莞2万多家企业缺工就达60万人。”[⑩]
2005年春节刚过,网上就有消息称,东南沿海地区再次出现“民工潮退潮”现象。可见,2004年“民工荒”还不是因为2003年“非典”带来的年度特殊现象,而带有一种规律性。
在我们探讨民工荒“隐含着内在的变数”以前,有必要对民工荒问题的性质加以明确。
“民工荒”中讲的“民工”就是农民工,而且主要是指进城农民工。自从90年代末乡镇企业大规模私有化以来,进城农民工日益成为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主要形式。“民工荒”的出现之所以意义重大,值得关注,是因为“民工荒”涉及到进城农民工发展前途问题,涉及到末代农民下一个阶段发展的方向。如果“民工荒”意味着从今往后进城农民工大批回到乡村,重新成为纯粹的农民,那就意味着劳动者发展的一种倒退;如果“民工荒”是农民工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对付资本进行野蛮的绝对剩余价值榨取,那么“民工荒”不仅不是劳动者发展的一种倒退,而是一种进步了。
究竟是倒退呢?还是一种进步?这就是“民工荒”提出的理论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深入考察“民工荒”产生的原因。
廉价工资和漠视农民工权益是“民工荒”产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经济日报》记者张建军的报道,“来自珠三角各地政府与劳动力市场调查的结果一致显示:信誉度不高的中小企业缺工最为严重;而生产条件好、薪水高的企业招工并不难。”[11]
据广东省农调队调查,民工短缺对不同企业而言,状况不尽相同,大型企业由于工资较高、福利较好,用工比较充足,而中小企业民工短缺现象较为严重;大型民营企业和欧、美、日、韩外资企业也基本不缺工人,相反,部分台资和港资企业,出现了招工不足的情况。东莞市劳动局局长莫海明坦言:工资低,待遇差,是目前企业缺工的直接原因。
劳动密集型产品竞争的典型特征是价格竞争而不是技术和质量竞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了产品在价格上有竞争力,靠压低工资,减少劳动者福利保障,来获得利润。2004年7月,广东省总工会公布的面对广东全省12市开展的民工基本状况调查显示: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占总调查人数的48.2%,1200元以下的占78.7%。而同期广东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收入为1675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所副所长陈淮指出,最近12年来,珠三角民工月工资仅仅增长了68元,折合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呈下降趋势。
在珠三角及其他地区普遍存在企业漠视工人基本权利,劳动环境不理想的状况,这也是招不到工人的重要原因。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执行理事刘开明说,相当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工作环境还是处于10多年前的水准: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设施差,员工吃住条件恶劣、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的第一个口号是向妇女和儿童开战。珠三角的资本是知道这个口号意义的。“只招年轻女工”已成为许多企业招人“硬指标”。企业在用工上“挑肥拣瘦”,使得用工的性别、年龄需求失衡,从而自缚手脚,招不到工人。有调查表明,珠三角不少企业用工男女比例为1:5,年龄在17-25岁之间的劳动力约占八成,25-35岁之间的仅占一成多,而且不少企业还想找熟工。因此,缺工主要是缺女工,在年龄结构上,缺工的87%以上为17-25岁之间的青工。女孩子高中毕业一般已经十八九岁,做两年工才算得上有熟练经验,这样计算,一个女孩只有4年的工作时间。这样的用工标准,使许多正值成熟期的男工被堵在门外,企业缺工不是民工造成的,而是企业自身造成的。
劳动力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是形成珠三角等地区“民工荒”的重要原因。
内地劳动力需求增加吸引了一批农民工离开东南沿海。在农民工中,曾经流行“东西南北中,打工去广东”的口号,现在已经变为“东西南北中,处处可打工”。
随着国际制造业向中国转移并由沿海向内地延伸,长三角崛起了,京津唐地区进入了新一轮繁荣,西部大开发如火如荼,东北老工业基地正在振兴,国内很多地方投资增加,新增企业多,社会用工的需求大大增加。因此,沿海的吸引力逐渐减弱,不仅外出打工者减少,更有农民工回流家乡的趋势出现。劳动力需求和供给的逆向发展趋势明显。对珠三角来说,广东力倡的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使广东近邻的江西、湖南、四川、广西等省区经济发展迅速升温,使得其用工量增加,而这些省区又是珠三角的主要民工供给地。
甚至连农民工输出大省江西省也出现了民工短缺现象。无论是赣南还是赣北,无论是边远的宜春、上饶,还是省会南昌,随着投资项目的开工建设,大量的农民工被吸纳。河南亦是中国农民工输出大省,在广东的企业招不到工人的同时,河南不少企业也出现了缺工现象。
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和农产品价格上涨刺激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而对农民外出打工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据记者张建军提供的材料,2004年上半年农民收入同比增长16.1%,每月平均现金收入达到了224元。这意味着外出农民工的纯收入要达到300元以上才会有农民外出打工。何况农民在家可以服侍父母、教育孩子、享受清闲,整体收益不会比外出打工差。
农民工阶级意识的萌芽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产生“民工荒”不容忽视的原因。
连续七年获“中国出口创汇第一镇”的东莞长安镇,有2000多家企业,只有3万多本地人口却有近70万外来农民工。镇长梁荣业说:农民工是一支最为“革命的力量”,他们在最艰苦的地方,创造了巨大社会财富,没有他们就没有今天城市的繁荣。但长期以来,他们的价值却被扭曲,受到了种种不平等的待遇。是市场的力量凸显了农民工的价值。长安镇由于完全依赖农民工发展起来,所以比较注意农民工待遇的提高,因而缺工现象就不太严重。
东莞市劳动局办公室主任宁康分析说,新一代农民工由于家里条件好了,他们找工作的选择性强了,求职观念变了,他们不再是一味地被选择,而是开始选地区选工厂了。因此,一个地区与当地企业整体形象决定着新一代农民工的选择取向与流动方向。新一代农民文化程度提高了,从学校毕业后甚至没干过农活,不象他们的父辈能在城市“忍辱负重”,而且还增加了自我保护意识,要求公正的待遇。张建军采访河南省项城市王明口乡23岁的陈娜与22岁的丁玉珍,她们已经在东莞高埗镇劳动力市场找了半个月工作,她们说:“我们先后去了五六个厂,进去发现不仅工资低,而且生产环境差,没有一种安全感,我们最多呆了两三天就跑出来。”东莞虎门镇一台商投资10多年,深感新一代农民工的经历、文化水平、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变化,他们对公正待遇的诉求比他们的父辈更为强烈。中国劳动力的劳动权利观念显现,表现为农民工较强的“反叛”精神,这就迫使老板更多地关心农民工。
同时,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曾经在外“受够了苦”的父辈们,就不再让子女外出“再受罪”。当年留下的黑职介、传销、色情场所等阴影仍然活跃,他们不愿子女再受骗。
中国农民工面对资本的种种非人待遇萌发的具有集体“反叛”特征的阶级意识,是文明进步的表现。其实,只要有合理的薪酬与劳动保障,中国劳动力供给将长期供大于求。“民工荒”正是在萌芽的阶级意识指引下农民工对资本的“总示威”。
结构性缺工也是“民工荒”成因之一。目前,珠三角不少地区出现的民工短缺,相当一部分表现为技工严重缺少,普工并不缺乏。“民工荒”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企业用人素质提高,产业工人素质跟不上的反映。据了解,广东技工严重不足的情况,已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从宏观环境上看,民工短缺不应该发生。中国当今劳动力不短缺,未来二三十年之内也不会短缺,相反存在过剩。目前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存量超过1.5亿。据测算,即使从2000年起中国每年新增安排800万人就业,也要到2030年左右才能较彻底地卸下中国劳动力尤其是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包袱。退一步看广东,当地劳动力人口并未充分就业,广东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远未完成。
所以,“民工荒”表现出来的结构性民工短缺是个事实。但企业连普工招工亦感困难主要是因为资本自身的原因,只要资本提供的劳动报酬有一个适当的提高,劳工安全有一定的保障,用工观念有相应转变,就会有足够的农民工走进工厂。
通过上述对民工荒成因的考察,有几点值得注意:
(1)低廉工资与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是主要原因;
(2)资本间竞争分离了一部分沿海寻职的农民工;
(3)大量使用年轻女工;
(4)农民工回乡创业;
(5)因农业收入提高而重返土地;
(6)农民工观念更新通过代际更新得以实现;
(7)结构性缺工,技工真正短缺。
所有这一切都是与沿海地区资本榨取绝对剩余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工资低、工作日长、劳动条件恶化、权益得不到保障是绝对剩余价值生产的典型特征。女工的大量使用可以降低成本,这是资本增值本性决定的。外地资本竞争、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及因农业收入提高而重返土地,与其说是别处资本和土地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增大,不如说沿海资本的残酷剥削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减小造成的。这是因为无论就经济发展速度、起步时间和经济实力来讲,东部沿海地区由于享受特殊政策和待遇而来得快、来得早、来得强。西部开发、东北重振、京津唐地区的繁荣无力与珠三角一较短长,即使是长三角亦不能望其项背。如果珠三角的资本普提农民工的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那么在缓和劳资矛盾的能力、条件和水平上无出其右者。然而,东南沿海是资本来到中国的第一站。资本一来到人世间,每个毛孔都流着肮脏的血。面对丰富廉价的劳动力,资本展开的是掠夺式使用。当外地资本尚未出现,珠三角的资本引来大批农民工,产生“民工潮”,只是因为农民工无处可去,而不得不“打工到广东”。一当外地资本出现,条件稍有改善,沿海“民工荒”就产生,“处处可打工”使自由劳动力有了可选择的空间。
农民工原本是亦农亦工的双栖动物。正因为在“一号文件”政策支持下,使得农业收入稍有增加就把农民工吸回土地,这本身就说明,资本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太低。刘易斯讲发达国家早期的城乡收入之间差距是“峭壁”,在中国实乃“沙滩”。廉价工资的危险性在于,它极有可能将劳动者发展从已达到的农民工高度推回到纯粹农民阶段。从这一点看来,“民工荒”对农民工是好事而非坏事,不是动摇了而是有利于巩固这个阶级的地位与生存条件。
农民工观念更新和对资本反抗精神的增强,那不过是资本对农民工这根弹簧压力过大而形成的反弹。阶级意识只能在阶级斗争中逐步形成。“民工荒”对农民工阶级自身影响在于促进阶级意识的增长。
对于结构性缺工,一般见解以为与资本无涉,是农民工自身素质问题。这是离开总体孤立看问题的一个典型例子。在资本雇佣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再生产本身是资本再生产和积累的一个条件。“所谓的‘民工荒’是个伪命题,‘技工荒’才是事情的真相。”[12]技工难道不是农民工吗?“技工荒”不就是“民工荒”吗?为什么改革开放1/4世纪了,即使从大规模出现进城农民工以来也有15年了,民工仍然停留在普工阶段,没有转变成技工呢?有哪种技术农民15年都学不会呢?珠三角缺工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一些传统第二产业如制衣、制鞋、玩具、家具、机械制造、建筑施工[13],这些行业的技术并不难掌握,并非高新技术,何以农民工掌握不了呢?
在考察进城农民工工资的第四章,我们看到农民工劳动力价值只包括养活农民工自身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农民工繁育后代的费用由农民工家庭的农业收入来支付,至于劳动力教育和培训费用不包括在廉价工资当中,易言之,廉价工资之廉价是根据这两部分费用“不包括”来规定的。对于资本来讲,具有“无限供给”的廉价劳动力当然是其利益所在;不过这需要一个条件,就是生产本身不需要昂贵的技工。如果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不得不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采用新技术,从而使企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那么廉价工资就维持不下去了,如果资本坚持维持廉价工资,支付不包括劳动力教育和培训费用的工资,那么农民工就不可能由普工发展为技工,又由一般技工发展为高级技工,就会出现技工短缺和技工型的“民工荒”。
当然,农民工从普工向技工的发展,克服廉价工资还只是一个基础,要完成这一转变尚需其他条件:首先是资本不能规定农民工过于漫长的工作日,使得农民工有时间从事受教育和培训活动;其次,政府要为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应的服务;再次,要建立农民工教育和培训基地;最后,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水平,为新一代农民工打下应有的文化基础。所以,“技工荒”的产生是个复杂问题,但是,资本需要技工而不能再生产技工是问题的关键。
由此看来,“民工荒”的出现根源于资本对农民工劳动力的掠夺式使用;“民工荒”不过是农民工对资本榨取绝对剩余价值的一种反抗,是农民工在现阶段的一种独特的罢工方式。在进一步考察“民工荒”的作用之前,我们先来研究一下这种罢工方式的独特性。
工人反抗资本剥削和统治的方式是随着资本的剥削方式和工人阶级自身的发展而变化的。工人反抗资本的斗争在历史上有怠工、偷懒、捣毁机器、游行示威、罢工、起义、没收资本的革命等方式。我们把“民工荒”视为比“示威”更为严重的罢工方式。所以作这样规定,理由在于:示威仅仅是显示工人的力量,并未实际使用这种力量,因而是一种单纯的警告;罢工固然也有警告的作用,但主要是实际使用工人阶级的力量,这种使用是通过暂停工人阶级力量的使用来显示这种力量,因而,罢工对生产和资本增值发生了实际影响。“民工荒”同样是通过暂停农民工的作用来显示这个阶级的作用,因而直接影响了资本的增值活动。所以“民工荒”实乃“资本慌”。
但是,“民工荒”明显地不同于一般罢工,工人罢工一般是有组织的活动,是在一个统一的工人阶级组织领导下的集体抗争;罢工一般也都有明确的抗议对象,工人反抗的对象可能是具体某个工厂的厂主,也可能是整个资产阶级,那就是政治性罢工了;罢工有明确的理论指导,有统一的口号与斗争纲领;一般经济性质的罢工的目标都很具体,或提高工资,或缩短工时,或增加福利等。近年来东南沿海的“民工荒”,作为一种变相的罢工;既无组织领导,也无明确抗争的对象,因而没有哪个具体的雇主惊慌失措,反抗的对象只是抽象的资本;罢工纯粹属于经济性质的,没有什么理论指导,没有统一的口号和斗争纲领;没有明确的可与厂主谈判的罢工目标。正是由于这样一些特点,人们很难认识到“民工荒”的实质就是一场罢工。
但是,这的确是一场经济性质的罢工。虽然没有统一组织,但有统一行动,“民工荒”不是一时一地一厂的现象,而具有普遍性年度性特征;上年底所从事的工作,今年初不再复工了;没有具体明确的目标,但不等于没有目标,这就是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福利待遇,消除歧视性体制与政策限制;没有具体的抗争对象却以一定范围(东南沿海)的资本为抗争对象,这倒起了一般性警示作用。
“民工荒”这种独特的罢工形式是与农民工现阶段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民工基本上保留了农民的个体活动方式。尽管已经具备了《工会法》规定的加入工会会员的条件,但因维权意识不强,普遍未建立起工会组织。工资收入水平低,几乎承担不起组织工会的费用。工作时间长,没有节假日,工人无法从事社会活动。阶级意识淡薄,刚刚处于萌芽阶段,不能形成明确的斗争纲领与目标,甚至连一句象样的口号也没有。频繁的流动进一步增加了组织的难度。大多数农民工把希望寄托在雇主发善心和社会力量支持上,没有意识到自身阶级力量的重大作用。工人阶级内部的分裂状态,在乡农民工与进城农民工之间,进城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之间的激烈竞争使得现阶段不可能形成统一的阶级力量。农民工内部相当一批个体户尚未出现分化,一部分个体户上升为资本家给不少农民工形成一种通过个人辛勤打工能成为老板的幻想。这些因素对农民工的抗议方式不能不产生重要影响。
为什么分散的以个体方式活动的农民工会发生统一的抗议斗争呢?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时间选择上的惊人一致。我们知道,统一的罢工时间是工人只有在严密组织条件才能确定的,并约定统一行动的信号。“民工荒”中的罢工时间是怎么确定呢?这不能不涉及春节这个传统节日对农民工的巨大作用。
农民工迁移于城乡之间,但迁移的时间在春节前后。春节前由打工所在城市流往乡村,春节后再回到城市。农民工所以选择春节迁移,这是由数千年农业生产和农业文明生活方式决定的。农业生产受自然支配而具有季节性,春节是这样一个节日,即上一个农业生产周期结束,而下一个农业生产周期尚未开始的分界线,是季节性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一个休止。作为上一个生产周期的结束,一年收入是多少只有在年底才能清算;而面对即将到来的下一个生产周期,又必须实现各种物质补偿,所谓“备耕”。由于介乎两个生产周期之间,是个农闲时期,有利于农民全家团圆做好上述辞旧与迎新两件大事。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在春节期间与农业收入汇在一起,成为安排来年总支出的总收入来源。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农民工一般都要在春节返乡,以安排好大事,也是孝敬老人照顾孩子的需要。农民工返乡后,会把工资收入与农业收入加以比较,如果感到满意,过了年会重新外出打工;如果感到不合算,他会对年后是否继续打工抱犹豫态度。春节也是全乡村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在家乡互相碰头和交流信息的机会,如果得知哪个城市工资高,待遇好,则年后外出打工的去向会发生改变。这样一来,春节成了几乎所有农民工同时决定年后是否外出打工以及去何处打工的统一时间,当珠三角低工资、长工时、多克扣、久拖欠、待遇低、环境差形成一个共识时,即使无任何人组织,一场统一行动的罢工时间实际上已经确定,那就是年后。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自2003年春节开始,2004年与2005年节后沿海地区都爆发了“民工荒”。从某种意义上讲,春节起到了农民工酝酿罢工的作用,而节后就是统一罢工的时间。
“民工荒”作为农民工特有的罢工方式,不仅不会使农民工倒退到农民,相反对农民工阶级自身发展来说是个健康因素。
“民工荒”对于农民工廉价工资的提高和劳动条件的改善起了推动作用。资本利用中国初级劳动力几乎无限供给的客观现实,尽量降低农民工的工资,以积累资本。据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调查,全国24个城市农民工平均月工资为660元,长三角6省市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8.5%,深圳高出5.4%,而东莞竟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6.8%。广东省经济增长率多年来在两位数以上。经济增长目的,应是为了广大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水平不断提高;如果按同比例增长,在珠三角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早就应翻番了。可实际情况是,珠三角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仅增长68元!还没有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民工荒”的结果,迫使一些企业适当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和待遇。
作为后发国家,经济快速增长的确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这种增长不应以牺牲环境和劳动者权益为代价。可是资本初到中国,尽干些杀鸡取卵的事。企业主把农民工当作随心所欲的劳动工具,没有技术培训,没有“三险”保障,宛如大观园的丫鬟,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没有订单时,把农民工赶出门外;订单雪片飞来时,又迫使农民工夜以继日工作,竟有个别企业让农民工一个月加班300小时!农民工工作条件之差,是有目共睹的;更有甚者,为防止农民工因劳动强度过大而离去,将门窗用铁栏杆焊死,致使意外发生火灾时,几十名工人无路可逃而活活闷死。这种“血汗工资制”势必引起农民工的反抗。“民工荒”是弱势农民工对强势资本的消极抗争,这种抗争相信不会毫无结果。
“民工荒”有利于技工的增长。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什么样的工资就能再生产什么样的劳动力。廉价工资只能生产出普工,含有劳动力教育与培训费用的较高工资才能生产出技工。一个高级技工月薪在4000—6000元,而一个普工月薪只有600—700元。普工工资怎么能生产一个技工呢?生产不出技工又怎么能雇到技工呢?资本只想支付廉价工资,却想雇佣技工,怎能不发生“技工荒”呢!“民工荒”的出现给企业主上了一堂课:要雇佣技工就要支付技工工资,而不是廉价工资;农民工物美就不能总是价廉。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农民工工资收入及汇回款对农民工输出省的经济意义巨大,以致在“民工荒”打击下,东南沿海的资本尚未普提工资时,农民工输出省政府自己开始投资培训农民工,这样一来,就部分抵销了“民工荒”的积极作用,继续维持着农民工教育培训费用列支于农民工工资之外。由于政府行为不能保证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费用,因此,在大规模出现“民工荒”的同时政府行为的介入是短视的,其发挥的作用尤如非工会会员在工会会员罢工时期所起的破坏性作用。
四川省全国第二大劳动力输出省,从1983年起,四川省劳务输出走过了起步、加速、稳定、持续发展的路程。20多年来,工资收入已成为四川省农民收入的主渠道。2004年仅上半年,全省转移和输出农村劳动力1204.3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62.1万人,增长5.2%。其中向省外输出709.3万人,同比增加62.7万人,增长8.8%。上半年四川民工实现劳务收入314.12亿元,同比增加28.58亿元,增长10.01%,其中从银行和邮局汇兑回川152.69亿元(不含卡汇等渠道),同比增加6.06亿元,增长4.13%,全省农民人均劳务收入475.94元,同比增加73.06元。在四川农民工大军中,流向广东省珠三角的“川军”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近几年来,在粤“川军”常年保有量为360万,约占广东外来农民工总数的28%,高峰期在500万人左右,占四川全省外出“川军”的50%。
2004年开春直到夏天,珠三角地区遭遇“民工荒”,广州、深圳、东莞等地急缺200万人,“川军”素质跟不上用工单位技术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四川省历史上最大的农民培训工程——“千万农民培训工程”已正式启动。计划在两年内培训农民工1000万人次,省财政拨出1500万元财政专款,配套农业部和国家扶贫办培训资金达6100万元,各市(洲)、县(区)用于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更是多达1.5亿元以上,惠及像“川妹子”这样的大量进城农民工,旨在使现已转移和输出劳动力及新增劳动力普遍接受一次系统的技能培训,掌1~2种市场需要的职业技能,提高“川军”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为巩固“川军”在珠三角的地位,四川省还积极参与“泛珠三角(9 2)洽谈会,”签署了《泛珠三角九省区劳务合作协议》。[14]
河南省是我国第一人口大省,也是第一农民工输出大省。2002年,外出农民工已达1300多万。这些人大都流向东部地区,近年来向中部和西部的也有较大增加。据统计,2003年,河南农民全年人均纯收入2235.68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占1/4以上,而外出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又占工资性收入的一半以上。从1999年到2002年,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已达63.3%。河南省政府近年来提出多层次输出劳动力、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创立品牌、跟踪服务等。[15]
象四川与河南这样的农民工输出大省,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更多是出于省际间的竞争需要,而不可能将一个普工转变为技工,更不可能将一般技工转变为高级技工。以四川2004年为例,全省培训农民工1000万人次,省财政投资1500万元,人均不过1.5元,即使加上各种配套资金,人均不过10元。一年10元,焉能将一个普工转变成技工?所以,尽管有政府行为参与进来,如廉价工资不能从根本上突破,“技工荒”仍不可避免,珠三角产业结构升级就会遇到技工短缺的限制。
“民工荒”显示出全国进城农民工组织起来的重要性,有利于农民工阶级意识的萌芽与增长。在“民工荒”出现后,由于全国农民工缺乏组织,这种消极罢工很容易遭到破坏。陕西咸阳在2004年得知珠三角发生“民工荒”以后,立即组建“劳务输出办公室”,积极招募农民工进行培训后输往珠三角。咸阳市秦都区“劳务输出办公室”还派专人分驻深圳和苏州,“民工荒”给秦都区带来大机遇,他们抓住了这个机遇,实现了以咸阳“远水”解珠三角“近渴”的目标。中国疆域庞大,绝非泰国可比。廉价劳动力优势支撑的泰国纺织业繁荣只有短短15年[16],中国东南沿海的大发展已有1/4世纪,还可以维持相当一段时间,就是因为有许多“远水”不断流来。这种“远水”对罢工的农民工工资增长不利,但对延长东南沿海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产业的经济繁荣是有利的。(可见对农民工不利的,对资本总是有利。所谓超阶级的经济学是不存在的。)“民工荒”作为一种罢工,由于是无组织的,其目标会因没有参加罢工的农民工的破坏行为而难以达到。不过,在这种复杂的阶级之间与阶级内部互动中,非常有利于农民工阶级意识的萌生和增长。
“民工荒”有利于巩固农民与农民工分化的成果,而不是弥合这种分化。“民工荒”出现后,一般见解以为会造成“民工东南归,再扶犁把手”的所谓新潮流,“农田变成了抢手货”[17]。这是对“民工荒”的一种误读。我们已经指出,农民工从农民阶级中分化出来是中国劳动者的一次大发展,巩固这一成果是劳动者利益所在。“民工荒”是农民工对资本的罢工,客观上对提高农民工工资有利,因而它不是弥合了而是巩固了这种分化。农民工工资与农民收入差距越大越有利于巩固这种分化。处于罢工状态的工人一般无事可做;但处于罢工状态的农民工虽不务工,但可务农。所以绝不要被处于罢工状态的农民工暂时回乡耕地所迷惑;一当罢工结束,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有所提高,更大规模的复工就会到来。
三、农民工是一个过渡性阶级
农民工是这样一群人:他们身为农民,心却不在农业;从事工商业,却不是市民;住在城里,家却在农村;和城里人相比,他们被认为处于社会低层,但在农村他们却成了富户;他们比城里人穷,却比留守的老乡们有钱;他们在乡间有宽敞的住宅空置不住,宁愿花钱租几平米小屋或挤身狭窄工棚;他们年前赶回家,是为了过了年又回来;他们在城里舍不得花钱,衣衫褴褛,吃食简单,少于交际,回到家却有大手笔,盖房娶妻,酒桌,唱戏修庙;他们经营着农工两业,有着二重收入;他们重农但不抑商,重末但不忘本;他们像一只候鸟,冬去春来;又像一架秋千,摇荡与城乡之间;他们具有二重身份,既是农民又是工人;他们不具有任何身份,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工人;他们进可入城,退可返乡;根扎在乡间,果却结在城市;在城里失去的尊严,在乡间又找了回来;就他们自己来讲,现有的身份不明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他们不知道;将来会怎么样,他们也不知道;作为个体的农民工,每个人有自己的打算,作为一个阶级,他们还处于失语状态……
一般来讲,过渡性的事物都具有亦此亦彼,非此非彼的特点;过渡性的事物还有抛却旧形式,获致新形式的动力与希望;不稳定、易反复是过渡性事物的常态。进化谱系中的鸭嘴兽和始祖鸟、人猿相揖别中的人猿和猿人,都是如此。农民工作为过渡性社会阶级,其特征是由农民工在各个社会层面上的二重存在决定的。
农民工作为一个过渡性阶级,最终要走向何方,是研究末代农民必须要回答的问题。从目前的发展趋向来看,有三种可能:回到农民、突进到工人、长期停留于农民工。让我们分别来考察一下。
回到农民。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工仍然拥有小块土地使用权,只要他本人不放弃,这块土地不会失去。正因为这样,农民工在不能作为工人发挥职能时,部分地、暂时地重新回到农民就不是不可能的。
农民工不能作为工人发挥职能是可能的。资本使用的农民工在35岁以下的占88%,45岁以下的占95%[18],属于体力型最佳劳动力年龄。一旦过了35岁,农民工很难找到工作,只好被迫回原籍种地,重新回到农民。资本对农民工的掠夺式使用令不少农民工难以承受,即使未过最佳劳动力年龄,也会回到农民。资本喊出了向妇女开战的口号,致令许多男工回到农民。工资收入与农业收入差距未明显拉开,对农业的政策性扶持会使农业收入在一定时期有所提高,会吸引一部分农民工回到农民。农民工在对资本进行抗议的“民工荒”时期会暂时回到农民。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农民工受自身条件的限制不能以后备军形式滞留城市,也会暂时回到农民,一俟经济形势好转再外出寻工。如三年治理整顿时期就发生过这种大规模农民工返乡现象。春节回到家乡的农民工,由于家里缺乏劳动力,往往要到春节农忙结束再回城,这中间有短暂的回到农民的现象,至于在乡农民工,回到农民的可能性更多更大,时间更长。
因此,只要资本对农民工的掠夺式使用继续维持,只要农民小块土地制度长期保持不变,只要乡镇企业不向城镇集中而维持当前这种“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分散布局,农民工部分地、暂时地回到农民的可能性就始终存在。随着农民工工资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等福利制度的建立,小块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场制的建立,乡镇企业布局调整和向城市的集中,根除农民工回到农民的可能性是完全能够实现的。当前,在“民工荒”打击下,农民工工资和待遇问题虽不可能有根本改观,但已作为一个问题提到了社会各阶级的面前,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同样,小块土地制度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不可能应对类如“九八抗洪”的需要。小农经济已经作为“三农问题”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乡镇企业分散布局提高了产品制作成本,污染了农田和环境,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以及服务业不能获得相应发展和吸纳在乡农民工能力的下降已经引起各方面关注,将乡镇企业向中小城市集中,使在乡农民工向进城进镇农民工转变已成为一个趋势。所以,无论进城农民工或是在乡农民工大规模地、永久性重新回到农民不是一种趋势,也不会成为一种趋势。
突进到工人。农民工已经是工人了,何需“突进”呢?这里讲的“突进”是指在素质技能、经济政治地位、享有的社会福利和思想意识方面达到了城市传统工人阶级的水平。这是一个发展方向,也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对于农民工来讲,这个过程的完成意味着他不再是一个农民,没有了农民的身份,既不要那一亩三分地的权利,也不承担各种税费义务。他可以参加工会组织,获得了工人阶级的意识,小农意识即使存在也以小市民意识形式存在。他不再有原籍的户口,他在城市有自己的住房,子女在城市上学。他失业了将作为滞留城市的产业后备军存在,农村天地虽广阔但已无他的去处。他退休后在城市领取养老金,不必也不可能老死乡里。总之,他完全成为一个市民。
农民工向工人的突进,从上述意义上讲是中国劳动者又一次大发展,不仅在素质技能上,而且社会地位上都有质的提高。发展是硬道理。农民工最终必然发展到工人。现在的问题是,阻碍这一发展的因素是什么。从逻辑上讲,这些因素也就是使农民工成为工人的条件,必须从这些条件的变化出发认识农民工发展的趋势。
首先是户籍制度。户籍在许多人看来仅仅是由户口和籍地两个因素构成,入籍后取得相应的户口仅仅是一种身份标识。应当说这是一般户籍制度的规定,却不是中国户籍制度的特殊规定。中国户籍制度与粮油供应制度、土地制度、就业制度、工资分配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生育制度、养老制度、医疗制度乃至丧葬制度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取得一种户籍身份可谓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经济社会地位都大致确定了,变化少于不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户籍制度限制有所松驰,但从农民工和城市正式职工的区别上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户籍制度对一个人的影响有多么深刻。问题是,一个人能获得什么样的户口,当你未出生时已由父母户口性质先天命定了,以致为后代着想,居民自动划出了不同的婚姻圈子。农民工的婚姻圈子仍在原籍,当城里人的涉外婚姻发展起来的时候,内部两个婚姻圈子的隔绝却依然不能打破。由于不了解中国户籍制度的厚重性,人们以为只要取消农民工的农业户口就能实现农民工向城市正式工人的转变。其实,在与户籍制度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制度没有根本变革的条件下,单纯的户籍制度改革必然流产。
土地制度就是与户籍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根据目前的户籍制度,取得农业户口的居民才能在籍地获得土地承包权,而城市一个下岗职工由于没有农业户口,即使想种地也无地可种。农民工是拥有农业户口的农民,所以即使他本人不耕种,他也有小块土地使用权,或由家人耕种,或转包他人代耕。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党在目前阶段农业政策的核心,家庭承包根据现有政策至少还要坚持30年。如果取消农业户口,当然也就取消了城市户口,又要坚持家庭承包长期不变,那等于13亿人都有了平等的土地承包权,本来就被划分得异常细小的地块,还会更加细小。不能排除城市市民想拥有这样的地块。问题复杂性还在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这里的“农民群众”在现行户籍制度下是清晰的,一旦农业户口取消了,谁是农民呢?如果13亿人都有权承包土地,那么人人都是农民,土地等于国有化了。所以,户籍制度改革不仅牵涉土地使用权,还牵涉到土地所有权。可以设想在农村建立大农场制度,但是谁是农场主,农场主如何在坚持长期不变的承包土地上建立农场,这是必须解决的难题。所以,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相互衔接,单纯户籍制度改不动。
税费制度与土地制度又联系在一起。农民是要交纳各种税费的,承担各种摊派和集资义务,还要出各种劳务工和义务工。据中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计,仅中央一级机关和部门制定的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收费、基金、集资等各种文件和项目就有93项之多,涉及24个国家部、委、办、局;地方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269项;还有无法统计的“搭车”收费[19]。农民现在承担的税费负担比市民繁重多了。即使取消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问题不会根本改观。乡镇一级、村一级的财务开支都由农民负担。如果取消农业户口,谁是农民,税费谁交,义务工谁出?乡村干部和基层政权运转经费谁来负担?这都成了问题。除非取消乡镇一级政府,把县政府作为最基层政权,这是中国古代的行政体制。所以,户籍改革又牵涉税费制和行政体制。
城市就业体制也是与户籍制度有关。过去,城市居民的就业实行由国家“包下来”的体制,由于重工业化道路满足不了就业需要,加之人口增长失控,使“包下来”的就业体制难以为继。尽管后来不得不允许待业青年自谋职业,尽管劳动就业制度有了巨大变化,但是城市企业正式职工就业始终由国家安排,即使下岗也要国家发放基本生活费和解决再就业。如果不再区分城乡户口,城市企业正式职工概念也不复存在,整个就业体制完全市场化,这本身又是一场重大改革,牵涉许多人既得利益,决非朝夕可以完成。
住宅分配、教育制度、养老制度、医疗制度等也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因为只有城市户口的居民才能享受福利房或住房补贴、优质教育资源、养老金、公费医疗、丧葬费及其它福利,一旦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取消,所有居民便一视同仁,现有城市福利资源按什么标准分配?这是一个真正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决非简单一个市场化所能解决的。因为市场化运用在非经济部门必然产生巨大社会不公平。这些多年来形成的复杂的社会制度安排是各种社会力量长期博弈的结果,新制度不是设计者可以安插到社会机器上的零部件,而是社会演化的产物。破除旧的体制或许容易,形成公正有效的体制就困难多了,以致我们会发现,与其费力费时改革这些体制,不如延续现有的体制。这样就使现有户籍制度不可能在短时期有根本性变革。当然,不是说这些体制不可以改革,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上述制度都经历了重大变革,总体趋势是城市正式工人的福利待遇减少了。如,终身就业废除了;免费分房随住宅商品化取消了,只有单位住房补贴;免费教育不存在了;公费医疗也作了重大改革,个人帐户设立了;养老金实现了统筹。总之,福利更多需要个人花钱去买。
由于上述各种制度都与户籍制度结合为一体,可以断定的是户籍制度短期内决不会有实质性变革。因而农民工的农民户籍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不可能立即废除,而城市居民的户籍身份所赋予的各种福利农民工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我们没有条件让农民工和所有明天能成为农民工的农民享受现有城市居民享有的福利待遇;我们也没有能力完全废除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福利以求和农民工达到同等地位。简单地说,既不能让农民工福利上升到工人水平,也不能让工人福利降到农民工水平。而一致的福利水平达不到,户籍制度改革就不可能废除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差别。从现有的发展趋势来看,继续降低城市工人福利,与继续改善农民工福利有可能实现双向对接,在中间某个点达到一致。这是一个较为现实的考虑。如果这一点达到了,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仍不能废除,因为农民的权利与义务也必须与农民户籍身份脱钩,这样才能取消农业户口。
所以,户籍制度改革要废除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区别需要创设两大条件:(1)在农村,要使现有农民享受的权利与义务同农民身份脱钩,使土地分配与税费交纳同户籍赋予的农民身份无关;(2)在城市,使农民工各种福利改善同城市工人福利的继续下降达到一致水平。做不到这两点,现有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不改比改要好。问题是,这两个条件决非短期能够形成。如果家庭承包坚持30年不变,第一个条件30年不能形成。至于第二个条件,工人福利继续下降的空间已经很小,而农民工人数之众,增速之快,要在短期大幅度普遍提高各种福利待遇根本不可能。结论是:今后数十年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不会有根本变革。
而户籍制度短期内不可能根本改革,农民工继续拥有土地使用的权利和上交税费的义务;农民工也不能同等享受到城市工人的福利待遇。农民工向工人的突进是硬道理,但至少30年不可能完成这个转变。既然如此,农民工发展的第三个趋向就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
三、农民工作为农民向工人突进的过渡性阶级将长期存在
严格来讲,农民工继续作为农民工存在,不应看作是一种发展趋势,倒是应该看作停滞趋势。不过,如果考虑到这种停留不是一种完全不动的停滞,而是带有向工人突进的量的渐变,那么,当作一种发展趋势未尝不可。
一方面,农民工大规模永久性地回到农民不是一种趋势,另一方面,户籍制度短期不可能根本改革,妨碍了农民工向工人的突进;后退不可能,前进短期内有困难,长期停留就是必然。
农民范文篇5
本世纪中国的两次剧变:1949年的革命和七八十年代之交开始的改革,都是从农村发起的。乡土中国发生的事屡屡让众多中外饱学之士始料不及:1949年前,包括“苏联同志”在内的许多人都怀疑中共的“农民革命”能否成功;集体化时,许多人又断言俄国农民有米尔(公社)传统,集体化尚且遇到强烈反抗,中国农民几千年“小私有”,岂能轻易认可“一大二公”?然而,1949年“农民解放了无产阶级”的一幕震惊了世界,数年后的集体化虽非农民所愿,但“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毕竟比公社传统悠长的俄国农民更顺从地接受了“归大堆”的命运。而当终于习惯了集体农庄的俄国农民成为反对私有化改革的“保守土壤”时,中国农民却以“18个血手印”式的决心冒死冲垮了,并以家庭农业、“乡镇企业”及“民工潮”连续创造了惊世之变,每次都是农民自发冲击在先,而后上面才予以认可。如果说家庭农业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视为“传统”小农的延续,那“从无到有”、从“三分天下有其一”到占有“半壁江山”的乡镇企业,就更是任何“精英”都未能预料于前。亦难解释于后的现象。而当一些事后诸葛亮宣称从中发现了“超越西方现代性”的“后都市文明”、“新集体主义”时,农民们又以拥抱都市的民工潮与急速私有化的“乡企转制”嘲弄了这些“发现”……
显然,中国变革之谜不能从中西诸家“圣贤书”(从我们古代的儒家经典直到当代前沿的西方“后学”)中求解,只能从对中国社会深层的再认识去把握。这个“社会深层”在古代无疑是指传统乡村,而在现代也仍然以中国80%人口所居、另外20%人口祖籍所系的乡村社会为核心。于是便有了“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这一悠久的提法。
于是很久以来,人们对“农民问题”不可谓不重视。面对“农民”这样一个庞大而又神秘的“客体”,人们不是自以为比它高明,而以“改造农民”为已任,就是自以为比它渺小,而以“向农民学习”为志。大至“救星”,他昨天认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今天又号召城里人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小至我们这些前“知青”,在今天的回忆文学中总不离两个调子:或是诉苦怨旧型的,把农村说得很不堪;或是抒情怀旧型的,仿佛人间真情全在乡村,而市井只有人欲横流。
城里人还有这么一种思维习惯:假如他们在不那么偏僻与闭塞的乡村中发现了某种被认为不同于“城里”的东西,就会想当然地以为这是发掘出来的“传统”,并认定在更偏僻更封闭的“原生形态”乡村中这种“传统”会更浓厚。《被告山杠爷》这部颇为思想界重视的电影就反映了这种城里人的农村观:它把“杠爷”设计在深“山”之中,似乎越是深山更深处,越能产生那种不知“王法”、惟知宗法伦理秩序的道德权威与长老自治。
然而究其实,无论传统时代还是今天,农村中宗法伦理自治都是集中存在于平原的、东南沿海的、较发达的、商品经济较活跃的、开放并受“西化”影响较大的乃至城郊型的地区,而不是深山里、内地、贫困、封闭并属于古老中国文明发祥地的、自然经济的乃至远离城镇的地区。以宗族公产而论,旧中国农村宗族公产最多的是粤闽浙等沿海地带,长江流域次之,黄河流域最少。广东各县旧时族田多占田地总量的30%~40%,其中广州府属各县更达50%~80%,浙江各县常在1/3左右。而两湖的长沙、汉阳等府辖县只有15%,边远各县更少。至于北方各地就更不用提了:陕西关中各县均不到1%,河北定县更只有万分之几,殆近于无。我国许多贫困不发达农村的社会特征并不是什么“杠爷”自治,许多最“传统”的古文明地带恰恰是少宗族乃至近乎无宗族地区。而专制朝廷及其下延组织控制着一盘散沙般缺少自发社会组织的“编户齐民”,才是“传统社会”的典型景观。陶渊明设想过某位有德之“杠爷”“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形成“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道德自治体。但老百姓的民谣却是:“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到底是这类民谣,还是士大夫的《桃花源记》更代表真实的“本土文化资源”?
山村百姓“颇知王法”,法制(指中国传统法家的法制,而非公民社会之法治)森然,反而是城郊与开放地带家规族法乡约祖训较有生命力。清末广东“资产阶级”立宪派曾发动“家族自治”而引起顽固派官僚的斥责。无独有偶,最近浙江爆出新闻:许多地方民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被官方取缔,其理由并非指选举为“自由化”,而是指责民选之制助长了“宗族势力”。倒是取代民选村委的官派“村管会”,在一些地方却是由一位私企大老板(所谓“首富”)领头的!
这些事例显然既不能支持那种简单地指斥宗族为“封建传统”之说,也不能支持那种把宗族捧为“民族传统”、“本土文化”之说。也许我们真正难以摆脱的“传统”并非家庭主义,而是那种“天大地大不如皇恩大,爹亲娘亲不如陛下亲”的大共同体一元化――“大一统”主义。而宗族之类小共同体的自治倾向反倒是国人个性发展与个人权利形成过程中的现象,甚至是与“西化”有关的现象呢?!无论如何,当年高唱“爹亲娘亲不如领袖亲”的那些城里人并不比孝敬爹娘的农民更像“市民”(citizen,即近代都市文明中的公民),至于他们与乡下人谁更“传统”,那就难说了。
二
在《农民学丛书·总序》中我曾说:“我们常以世界耕地的7%,养活了世界人口的21%为自豪,却很少提及它的另一面:以世界上40%的农民仅仅‘养活’世界上7%‘农民’。”这句话后来被许多人广为转引。其实当时我就在正文中讲到“这个数据因中外‘农民’定义的不同而并不准确”。如果仅就“种田人”而言,我国的种田人大概不会占到世界种田人的40%,但我国在户口上被规定为“农民”身份的人在联合国统计口径下的乡村人口中的确占有如此大的比例。而如果把“农民”看作与“市民”相对的一种社会类型,则中国在1956年以前“市民”的数量就比“城里人”要少得多,而在这以后作为一种社会类型的市民已被消灭。我国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元老陈翰笙先生在20年代末就说过:“吾人所谓之都市,其性质不似city。”其实在当时中国的都市中虽然很少,但毕竟还是有点city成分的。到1956年以后,陈老的这句话才在绝对意义上成立了。没有city也就不会有citizen,而在作为一种社会类型的市民被消灭后,我国又在“”中发动了对作为一种观念的“市民权利”(当时误译为“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于是吾人所谓之都市不仅其性质不似city,而且变得比乡村更加排斥city。
因此,就中国没有citizen这个意义而言,实际上我们都是农民(即peasantry,以农业文明时代人的依附性为本质的共同体成员),尽管我们并不都是种田人(即farmer,作为一种自由公民的职业,它完全可以存在于市民社会)。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严格地讲并没有peasantry与citizen的区别,而只有peasantry社会中的不同等级身份阶梯之别。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有权的农民与无权的农民、城居的农民与乡居的农民、种田的农民与务工的农民、有文化的农民与无文化的农民、有完善的共同体保障并受严格的共同体束缚的农民与没有多少保障而束缚也不太严格的农民。正如在现达国家的市民社会中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市民(公民),也有从事农业的市民(公民)(acitizenasafarmer)、有住在城里的公民也有住在乡间的公民一样。
只是在改革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萌芽与发展,我国才又出现了citizen的成分。然而有趣的是它不是首先出现在城里,而是首先出现在乡间。5年前我曾在一篇文章中讲过,就社会发展史本来意义上的city而言,大陆中国严格地讲只有一座“城市”,它就是浙南的龙港。这个由前“乡下人”的民间行为创生的新城,是中国惟一由既摆脱了共同体的束缚、又失去了共同体的庇护、具有独立人格并自己对自己负责的人们建立的“市民社会”,就象当年西欧那些脱离了采邑、村社的羁绊而取得“两种意义上的自由”(即摆脱束缚的自由和失去保护的自由)的人们建立的city一样。“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而城市的空气也带来了机遇与风险、带来市民的权利与责任,带来了由身份到契约、由统治—服从关系到交换关系、由习俗—指令经济到市场经济、由臣民到公民的社会转型。虽然龙港由于其所处的大背景与深层土壤,还不可能100%地成为这种意义上的城市,但毕竟它的这种“空气”是在体制的束缚与保护下的北京、上海乃至由“特许的自由”造成的深圳都无法比拟的。由此看来,说龙港是中国惟一的“城市”、而包括北京在内的通都大邑都不过是由“城居农民”组成的“特大村庄”,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然而滑稽的是:拥有18万人口的龙港不仅在建制上一直不被承认为“市”,而且包括龙港人自己在内,社会上都把它称之为“农民城”。而那些“特大村庄”中的人们倒是自认为、也被公认为是“市民”!这无疑是对几十年来人们所关注的“农民问题”的一种讽刺:几十年来从“大村庄”中不断发动“改造农民”的运动,近年来人们发现,这种改造“过急”、“过快”了,“超越阶段”了。然而问题仅仅在于“过急过快”吗?过去的那种“改造”,究竟是谁改造了谁呢?
无怪乎在中国“农民问题”的历史上充满了这样的尴尬:人们越是“重农”,农民越是倒霉。
主导秦王朝国策的法家统治者焚书坑儒而唯“耕战”是务,把“上农除末”的调子唱得最高,但把农民逼得走投无路群起造反、以致成为历史上最短命的统一王朝的也是秦。
靠农民起义上台的朱元璋张口“朕本农民”,闭口“享我农师”,不仅“立法多右贫抑富”,还下令“农夫衣绸、纱、绢、布,商贾止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绸、纱。”“农夫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不禁,不亲农业者不许。”然而蒙他如此推重的农民们却发出了“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的呼声,并使洪武一朝成为历代王朝创建第一代农民起义最频繁的一朝。
五六十年代我国颂扬农民的调子越唱越高,从“同盟者”到“主力军”,从“民主革命的动力”到“蕴藏巨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从“亚洲的农民比欧洲的工人更先进”到“贫下中农上管改”。然而在这同时对农民的政策越来越咄咄逼人,农民的手脚越捆越死,农民的日子越过越穷。倒是改革以后,“主力军”的调子不唱了,“上管改”的荣耀没有了,农民的处境反而大大改善。当我们大吹“贫下中农觉悟高”的时候,农民们暮气沉沉,“出工像条虫,收工像条龙,下田一窝蜂,干活磨洋工”。而当“农民革命颂”曲终人散、“农民平均主义”大受斥责之时,农民却作为改革的先锋而突然成为中国最有活力的阶层,并与国企职工在改革中的被动局面形成了鲜明对比。
三
这一切显示我们需要一种新的农民观,而不仅仅是在褒扬农民或贬低农民、“改造农民”快些还是慢些上兜圈子。当我们谈论“农民问题”时首先要明白:我们讲的是什么“农民”、什么“问题”?
传统社会是个农民社会,而现代化意味着对传统的改造。然而何谓“传统”,何谓“现代化”,人们的理解可能截然相反。按过去的意识形态定义,传统农民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而“现代化”意味着工厂式的“社会化大生产”。于是以一大二公来消灭“小生产”便可视为“现代化”过程,而闹“单干”便是“反现代化”的“传统复辟”了。但按当今影响很大的诺贝尔奖得主j.希克斯的定义,现代经济就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传统经济则是“习俗-指令经济”,其中存在着“典型官僚政治中”“由上层指导的专门化”分工。据此,则以“指令经济”的公社取代自由的农民农场就是一种“反现代化”过程,而不是什么现代化“太急太快”或者“代价”太大的问题了。
在国际农民学中曾出现延续几十年的农民定义讨论。传统农民(peasants)与现代农业者(farmers)的区别是讨论的中心。e.r.沃尔夫的意见具有代表性:“农民的主要追求在于维护生计,并在一个社会关系的狭隘等级系列中维持其社会身份。因此农民不像那些专门为满足市场而生产、并在广泛的社会网络中置身于竞争之中的耕作者。”农民必须“固守传统的安排”,“相反,农业者(farmers)则充分地进入市场,使自己的土地与劳动从属于开放的竞争,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极大化,并倾向于在更小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可获更大利润的生产。”
在总结农民定义讨论的基础上,新版《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定义传统农民(peasantry)的:它指出“诸如自给自足或小规模生产等特征”都不是这一定义的根本,传统农民的本质特征在于它“要受外部权势的支配”,这种“使其整合于更大社会的方式”才是传统农民与“其他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区别:“在农民社会,生产品及劳务不是由生产者直接交换,而是被提供给一些中心来重新分配。剩余的东西要转移到统治者和其他非农业者手里。这种分配权力往往集中于一个城市中心,尽管并非如此。”
显然,这里有两种完全相反的“传统-现代化”划分:按一种看法,用斯大林式的集体农庄消灭“小生产”就是完成了“农民的改造”(快慢与代价另当别论);而按另一种看法,这种强化“外部权势的支配”和设立“城市权力中心”来分配农村产品与劳务的做法所“改造”掉了的正是现代农业者,而它所强化的不正是传统“农民社会”吗?相反,改革后家庭农场经济的兴起按第一种看法就是“乡土中国的重建”,而按第二种看法,这种不再受“外部权势的支配”的经济不正意味着“传统农民的终结”吗?
马克思早就讲过:“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而现代化则意味着“个人向完成的个人之发展”。如今人们已经公认,现代化无论姓社姓资,都意味着发达的市场经济与完善的民主政治,而这两者的共同基础就是个人不再“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而取得独立人格、自由个性与公民权利,从而成为“完成的个人”。
无论中、西,传统农业社会都以个人依附于身份性共同体为特征,而现代公民社会则要消灭这种依附性并代之以“人的独立性”。区别在于西方中世纪是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人的个性受到采邑、村社、教区、行会等“整体”的压抑,因此许多西方国家在公民权利弱小时,曾经历过一个“公民与王权的联盟”、借助大共同体的力量打破小共同体的束缚之过程,在公民权利成长起来后才摆脱王权而建立公民国家。而中国具有大共同体本位的传统,人的个性直接受到专制国家与皇权的压抑。历史上那么多的“农民战争”都是人们受不了专制朝廷的压迫而“官逼民反”的,这与西方农民和领主冲突时往往向国王请愿以求公道,形成了鲜明对比。
因此如果说西方近代化之初曾出现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这一阶段,那么中国则相反,她可能会有一个“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以首先冲破大共同体束缚的阶段。清末立宪派的“家族自治”,我国改革时期许多乡镇企业的“庄主经济”色彩,也许就具有这种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于特殊的“文化”中国人就离不开家长制。正如西方的公民最终要与王权决裂一样,中国人在改革与现代化进程中最终也要摆脱家长制,消除“庄主”现象的。只是中国人必须用公民权(而不是用复归的王权)来取消家长权,正如西欧人用公民权(而不是用复归的领主权)来取消王权一样。
温铁军先生曾写过一篇好文章叫《粮食有问题,但不是粮食问题》,其实同样可以说,土地有问题但不是土地问题,民工潮有问题但不是民工问题,……中国历史上农业社会的大共同体本位传统加上改革前大共同体一元化体制对人的个性与公民权利的压抑使现代化受阻,在这个意义上的确可以说“中国问题实质上是农民问题”,但“农民问题”的实质并非种田人的问题。“农民”作为一个职业概念是与工人、渔民、教师等并列的种田人,但“农民社会”与“市民(公民)社会”的相对并不是职业的相对,而是身份性共同体与个人本位的相对。而这个意义上的“市民”,在改革前的中国作为一个阶层并不存在,因此可以说我们全都是“农民”,尽管我们并不都种田。不仅如此,由于旧体制下的城里人比种田人更“农民”,以至于在改革时期他们反而要向后者学习怎样做“市民”了。
但这当然不意味着在人格上城里人与乡下人有什么优劣之分。应当说,现代化的本质并不是城里人“改造”乡下人,也不是乡下人“改造”城里人,而是城乡公民都成为“完成的个人”。而过去的那种“改造论”恰恰是一种压抑个性并使人依附于共同体的理论,所谓“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实际上是“教育”那些有创业个性的农业者以泯灭其个性,所谓知识分子“接受农民再教育”,也是要他们接受消灭思想个性的再教育,其后果都是把人(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农民还是知识分子)变成“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这当然是与现代化背道而驰的。
农民范文篇6
在看了温教授的“不去夺农民的地农民就不会反抗”这个观点之后,我有了一些新的看法。
温教授认为我国在农民的土地制度的“小农平均占用土地这种基本制度”的作用根本就不在农业上,而在维持社会基本安定,这是它最大的制度效益。认为有了这个制度可以把大部分的农民控制在农村,控制在一个稳定的区域,这样可以大大地降低犯罪率,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也许这个说法在以前还行得通,可以现在还可以吗?在世界向前发展的进程中,农业生产力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前的农业生产力可以说是较前些年有了很大的提高。也就是说在现在的中国农村,在生产力提高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劳动力明显降低。这样,大量的劳动力涌向城市,中国的流动人口大大增加,同样,社会治安的压力会很大,温教授所说的维系这个社会安定的成本也是相当高的。
在我的这个观点基础上,我认为温教授的“不去夺农民的土地农民就不会反抗”的观点欠妥。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样就可以看出“不去夺农民的土地农民也可以会反抗”。这就要国家下大力度继续推进当前的新农村建设,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农民范文篇7
关键词:乡村振兴;主体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民启蒙
报告提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1]为了推动新时代“三农”问题的有力解决,中央开始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时代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的宏伟蓝图。
一、问题的提出
继党的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紧接着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意见》首次提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2]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应该有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就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外部力量而言,即各级政府、资本市场与社会力量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不能主观武断,通过政治运动强制性地为农民设计美好生活,而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以得到农民最大程度的拥护,这样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才能真正得以落实。第二个维度是就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内部力量即农民而言,广大农民要能够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主体作用,就必须跳出原来习以惯之的被动、等待、消极的思维窠臼,正确认识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的在于为自己创造美好生活,从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乡村振兴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精神。如果说外部推动力量在实践中相对容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那么,对于农民而言,真正将振兴乡村作为自己的事业投身其中,积极发挥自身的创造性作用则相对而言要困难得多。因为,当前广大农民受到国家、市场、社会、历史以及农民自身因素的影响,其市场主体地位、政治参与意识、价值选择能力、审美境界提升等还比较欠缺,严重制约着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因此,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要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首先应该积极提升农民主体性,提升他们建设现代农业、参与乡村治理、繁荣农村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追求美好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真正发挥其乡村振兴的主体性力量。那么,如何塑造和提升农民的主体性?这一追问则逻辑地指向了农民启蒙。目前学界还鲜有“农民启蒙”这一提法。从中国的启蒙话语而言,农民启蒙当然地落在社会精英、知识精英身上,跟普通大众尤其是农民好像没什么关系。农民常常扮演的是被迫害、被拯救、被号召、被教育、被建设、被代言、被救济的角色,很少有将农民与启蒙相联系,提出“农民启蒙”这一概念。但是,从乡村振兴战略而言,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农民,如果农民不能摆脱“被”的角色,缺乏独立思考和价值选择的自主性,则不能发挥其伟大的创造性,从而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因此,农民启蒙于乡村振兴而言则显得尤为紧迫。什么是“农民启蒙”?所谓农民启蒙,即是指农民不断突破既有“成见”的束缚,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性进行独立思考和批判,自觉认知自身的存在状态、确认自身的价值认同方式,逐渐确立起自己的主体地位,从而对现代化形成正确认识并努力投身其中享受现代化文明成果的过程。[3]农民启蒙不是“启蒙农民”,或者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启蒙农民”,而是农民逐步发现自身、确立主体地位的动态发展过程,是农民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祛魅”过程、从“不自由”走向“自由”的过程。由此可见,农民启蒙的核心内容就是农民主体性问题,提升农民主体性必须取径于农民启蒙之途。只有农民启蒙,才能不断促进农民主体性的确立,才能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也才能为未来美丽乡村建设开发更多的人力资源。乡村振兴离不开人才支撑,需要造就、汇聚更多“乡土人才”积极投身乡村振兴的伟大事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就是培育美丽乡村的现实和未来,是为建设美丽乡村培养、造就更多“乡土人才”的重要途径。《意见》明确提出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造就“乡土人才”的首要任务,大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本,积极破解振兴乡村的人才瓶颈制约。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然瞄准广大在乡务农农民,通过针对现代农业生产和农民科技文化需求的教育培训,使他们能够具备现代农业所要求的能力素质;通过全力打造“职业农民”这个“新型职业”,使“农民”成为有尊严、有地位、有吸引力的职业。既然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与农民启蒙的对象相同、内容吻合、目标明确,这就引发出下面的问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农民启蒙究竟是什么关系?如何以提升农民主体性为中心,协调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切实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农民启蒙的关系厘清
当前“农民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不足,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亟需加强”的突出问题,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出了严峻挑战。近年来,各地展开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虽然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问题起点、理论架构、发展方向认识不足,导致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某些偏差。有鉴于此,我们经研究提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问题起点在于发展现代农业,而不是农民问题;应该从培育“新型职业”而不是从“新型农民”入手,架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理论;同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所辐射的对象人群,不应当仅仅是在乡的农民,而应该更多地包含有志于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农技推广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退役军人等。[4]如果我们的立论成立,那么,既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只包含一部分在乡农民,那么它包含的所有农民与“农民启蒙”之间好像就关联不大了,我们前文所提问题就成为伪命题了。其实不然,细论如下:首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为农民启蒙播下了现代精神的火种。尽管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还不能辐射到全部在乡农民,但是如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能将纳入其中的那一部分(哪怕是一小部分)农民,通过教育引导使他们突破“既有成见”的束缚,逐步树立起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意识、思想与观念,那么,他们就会像火种一样,点燃其他在乡农民突破既有成见束缚、追求现代精神的热情,从而推动农民启蒙的发展。正如康德所言,只有极少数的人能首先摆脱已然习惯的“脚梏”,然后将自己在启蒙中习得的观念、思想、精神传播给其他人。[5](p61)现实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所选取的那一小部分农民,恰恰是那些知识水平较高、年龄合适、思想解放、具有创新能力的农民,他们经过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尤其是思想观念的引导,能够很快成长为具备主体观念、创新观念、道德观念、法律意识、诚信意识等和掌握一定农业生产技术、服务技能、经营管理经验的新型职业农民。他们将擎着现代精神的火种,在更大范围的农民中间传播,以自己的典型示范引领周围的农民慢慢加入到建设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队伍。就此而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一定程度上就是农民启蒙的推进方式。其次,农民启蒙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精神支撑。《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推进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建设以及诚信建设,强化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主人翁意识等。这理应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要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能仅仅停留在简单传授给农民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层面,更重要的在于培养他们的主体意识、创新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等现代价值观念。惟有既重视传授给农民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又注重塑造他们的现代价值观念,才是新时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根本目的和主旨,而这恰恰也是农民启蒙的目的和主旨所在。农民启蒙一方面立足于中国式现代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包含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观念作为最基本的思想支点,以此开启农民现代化的思想启蒙;另一方面立足于乡村文明,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农耕文化所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等,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凝聚人心、教化民众、淳化民风的作用。农民启蒙的思想资源既立足于现代,又扎根于传统,是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将农民启蒙渗透溶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就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了强大的思想资源和精神支撑。再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农民启蒙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都需要经过长期细致入微的工作才能逐步实现。如前文所述,主体性是农民启蒙的核心要义。人的主体性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生成过程。马克思以历史性、生成性的思维对人的主体性进行了科学的解读:“历史对人来说是被认识到的历史,因而它作为形成过程是一种有意识地扬弃自身的形成过程。”[6]可见,主体性是人所潜在地具有并且能够发挥出来的属性,[7]只是这种属性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而长久处于一种被遮蔽的状态,需要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祛蔽、逐步确立。就此而言,农民启蒙当然也是一个不断的历史生成过程,是随着社会历史变化而逐步向前发展。同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也是一项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从将“农民”培育成为一种“新型职业”的角度而言,其复杂性和系统性更是显而易见的。长期性、复杂性、历史生成性的共同特点,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农民启蒙紧密联系起来,一定意义上二者是融合在一起的。综上可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农民启蒙是相辅相成、双向互促、并行不悖的关系。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就是农民启蒙的主要内容和方式。诚然,农民启蒙是一项更为复杂、更显艰难、更加漫长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我们耐心做好长期性、艰难性的心理准备。但我们不能因其难、因其杂、因其远而从一开始的时候就置之不理,而应该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开始,就将农民启蒙融入其中,充分重视并积极推动,这样从现实而言能提高培育工作的实效性,从长远而言也能深入推进农民启蒙。
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农民启蒙
《意见》指出,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2]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是新时代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只有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乡村文明,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同时吸取城市文明及外来文化优秀成果,加强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从而不断推进乡村移风易俗行动的展开,为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乡风文明保障。毋庸置疑,提高乡村社会文明最终要落实在农民身上,只有农民的思想道德观念得到提高,乡风文明才能真正落在实处。这就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渗透、溶入农民启蒙提供了政策指导、提出了具体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该自觉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效性差强人意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农民在思想观念上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识不足,未能充分认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于建设美丽乡村、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意义。大多数在乡务农的农民受到长期积淀而成的生活习惯、文化心理、社会习俗等固有“成见”的影响,对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观念、新技术存在一定的障碍,还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因此,新时代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亟需将农民启蒙的工作理念融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切实从思想观念上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引导,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扫清思想观念上的障碍。相较于为农民提供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教育培训,加强农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则显得比较困难和复杂。为了大力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新时代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还是应该将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作为突破口,调动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积极性和主动性。古语有言:“仁生于歉,义生于丰,故富而教之斯易也。”只有提高了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才能顺利地提升农民的道德精神风貌。但是,农民收入的增长、财富的增加仅仅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奠定了基础,还需要在此基础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有效方式,坚持对农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宣传教育,提升农民的精神风貌。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打开突破口之后,还应该“趁热打铁”,继续将市场经济、现代农业、三产融合、民主政治、生态文明等所要求的现代精神传播给农民,解决传统农民在向“新型农民”转变过程中思想观念上的各种困惑,破解在社会急速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农民迅速增加的物质财富与相对滞后的思想观念之间的不平衡问题,推进农民全面发展。首先,应该将“三治合一”(自治、法治、德治)的民主政治思想传授给农民,帮助农民养成自治的意识、方法和能力,树立法治的理念、精神和习惯,发挥德治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使崇德尚法、诚实信用、遵守规则、弘扬公序良俗成为农民的内在需求。其次,应该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农民在保护、传承、发展乡村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吸取城市文化及外来文化优秀成果,繁荣兴盛新时代社会主义乡村文化,为新时代“留住乡愁”提供保障。再次,应该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传播给农民,加速培养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教育引导农民养成保护生态环境、振兴乡村生态的生产生活习惯,为把乡村建设成为各具风土人情特色的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底蕴深厚的美丽乡村提供支撑。最后,应该为农民详细讲解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尤其要强化农民慢性病综合防控意识,提高农民对精神卫生、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警惕性。总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该将农民启蒙贯穿始终,才能实现两者互促共赢。
四、注重“有蒙共启”,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农民范文篇8
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建立到逐步完善,解决了农民基本的医疗问题。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通过对合川区盐井街道茶园村、龙市镇垣城村的典型调查,同时结合历年农村住户调查资料分析发现:农民“因病致贫”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疾病成为农村贫困人口承受不起的痛,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治病费用已经成为农民的一大负担。通过对合川区龙市镇垣城村调查发现,一是因疾病导致生产生活水平受到影响。全村632户、共2073人,因疾病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29户,占总户数的4.6%;因疾病陷入贫困的13户,占总户数的2.1%;生病拖延未治的54人,涉及17户,占总户数的2.7%;大病小治的52人,涉及35户,占总户数的5.5%。二是患病者平均医疗费用较高。全村自2005年以来患主要疾病的人数为480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3.2%。这些人从发病至初诊的间隔时间平均是1.2个月,患病持续时间平均为13.5月,医疗费共计为132.6万元,平均每人2762.5元;其中住院病人12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6.0%,平均住院时间为23.5天,医疗费共计为48.6万元,平均每人3888元。三是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多数人借款治疗,从而背上较重债务包袱。全村自2005年以来患病人群中能够自己支付费用的占47.4%,需要借钱医治的占52.6%借款主要来源是亲戚,平均每人次借款数为2500.5元,平均借款期限为19.4个月,至今还有部分农民未还清借款。
二、农村社会低收入群体患病医治困难。从纵向上看,农民医疗费用支出增长速度远高于农民收入的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合川调查队农村住户年报资料,合川区农民医疗费用支出由1990年的17元增长到2009年的319元,增长了18.8倍,而同期农民纯收入从663元到5877元仅仅增长了8.9倍。从横向上看,低收入群体的医疗费用支出比例明显比农村居民平均水平要高。2009年农民年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的群体的平均纯收入为2235.5元,人均医疗费用支出为218.6元,占人均纯收入的9.8%,远高于全区农民4.7%的水平。由于收入过低,医疗支出较高,这部分群体生病拖延、大病小治的现象普遍,对于疾病风险的抵御能力不足。盐井街道茶园村某户人家,全家两个儿子到了十五六岁全部瘫痪,检查也没有查出疾病根源,专家初步判断是基因遗传,治疗难度很大。
三、大病、重病引发的贫困现象尤其突出。常见的大病、重病如脑溢血、癌症等,致死、致残率高,治疗费用一般都要几千、上万元。盐井街道茶园村某户人家,一个三十多岁的儿子患有肝癌,全家为治病四处奔走借债,正常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复存在。有的晚期癌症患者因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不得不选择放弃治疗。按照2009年合川区农民人均纯收入5877.34元计算,如果家庭成员中有人类似的大病、重病,一年甚至几年的收入将化为乌有,甚至将背上沉重的债务,导致生活陷入贫困。“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农户受大病冲击后,至少要三五年才能恢复到大病前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同时,疾病导致贫困,贫困又使疾病难以医治,以致恶性循环。公务员之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极大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是对于医疗花费巨大的大病、重病,发挥的作用仍不是很明显。“因病致贫”能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据不完全统计,仅龙市镇垣城村,学生“因病辍学”的就有3例,如有一村民因患病家庭陷入困境,导致女儿高中辍学外出打工。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对低收入群体的医疗保障。
农民范文篇9
一、农民旅游现状:
1、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东部发展,东部地区2亿农民已成为中国旅游市场尤其是国内旅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部起步,中部地区农民旅游刚刚起步,一部分农民企业家和富裕起来的农民已进入了旅游大军的行列。西部地区农民现正蓄势待发,随着西部经济的逐步发展,慢慢也会进入旅游市场。农民旅游出游率呈现出东高西低的地区差异。
2、旅游人数不断增大,但出游率和消费水平偏低。近几年农民旅游在国内旅游的出游数、出游率、旅游总花费、人均花费都出现了大增长,但农民旅游的出游率和消费水平还远远低于城镇居民。2004年城镇居民的出游率是126.56%,农村居民出游率是68.70%。农民旅游消费主要集中在交通、食宿,对旅游产品档次要求不高,观光和探亲访友为主,还有相当部分农民仅限于“进城”,消费结构较为单一。2004年农民的平均消费是210.21元,低于城镇居民731.82元、全国427.47元平均水平。
3、旅游目的多元化。农民单一的观光旅游只是作为目的之一,有的甚至是次要目的,很多农民参加旅行团,包括自己出去旅游,主要目的就是学习、考察或寻求就业机会,度假和休闲还很少。
4、游方式的多元化。旅行方式还是以传统的旅行团的方式为主,另外东部和中部地区的很多农民也自己组织专业考察团和打工考察团寻求商业机会或就业机会。
二、制约农民旅游的因素
(一)经济方面。旅游是一种在满足基本生存条件下的较高层次的精神活动,是比一般生活消费更高级的消费形式。要实现旅游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可随意支配收入,可随意支配收入是实现旅游的首要因素。农民收入在不断提高,但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的货币收入还非常有限,并且除了用于消费外还要进行生产性投入。同时农民收入的不可预期性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尚未完全建立以及医疗、养老、教育等未来预期支出的上升使农民不得不被动的存款,这无疑更减少了农民可自由支配的货币量。
(二)文化方面。在满足了基本生存需要后,文化是影响人消费行为的最基本因素而且对人消费行为的影响是最为广泛和深远。文化的差异会引起观念和行为的差异。1、消费观念。农民长期在小农生产方式下形成的思想意识以及消费观念,阻碍了他们的消费进程。部份地区的农民把拥有财富的多寡看成是个人获得尊重的标志,这种思想强化了农民的“敛财”心理和攒钱消费模式,使得农民在消费过程中只重视对生活有直接作用、经久耐用的物质消费而轻视非物质的文化消费,宁愿把钱用在吃喝玩等看得见的有形消费上甚至打牌喝酒也不把钱花在无形的文化消费上,或者转化片面强调节约。为储蓄而储蓄,消费观念滞后。2、旅游观念。旅游是文化的产物,旅游活动与社会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成为旅游者除了有经济的支付能力外还必须具备对文化的需求心理。前者是重要的经济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旅游的本质就是对文化的体验,文化因素是产生旅游动机和行为的动因。从有旅游欲望到信息的搜寻和想象的评价,再到旅游决策和到旅游结束后对旅游的满意程度和评价都离不开文化。文化对旅游活动起着积极推进或消极阻碍作用。农民特别是中年以上的农民由于受教育程度低的影响认为出门旅游就是“吃喝玩乐”、“劳命伤财”,是富人的“奢侈品”。3、行为方式。传统文化形成的保守和封闭主义倾向使得部分农民害怕接受新鲜事物,反对冒险和创新,而旅游是一种时尚,是一种开放的社会活动。文化形成农民对外面世界认识的不敏感以及缺乏了解和认识,甚至产生畏惧感和陌生感,认为“在家千般好,出门一日难”,不敢出门与陌生人打交道,缺乏自信,因此对外出旅游缺乏兴趣和欲望。有20.3%的调查样本认为自己学历太低,知识不够或未见过世面,外出旅游会影响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不敢贸然出游。
(三)旅游决策方面。主要表现为产品的综合性和决策环境的局限性增加了农民决策的复杂性。1、产品的综合性。其一,旅游产品是一种复合性的产品,它包括旅游地、旅行方式、住宿设施、度假时间、包价还是单项产品、经销商等多种因素,其多样性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特点决定了旅游购买决策的复杂性。其二,旅游产品的异地性、不可尝试性、无形性和购买后所有权的不可转移性等特点,使得农民在产品的购买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不安全性,这意味着购买行为较为复杂性。其三,旅游产品是不必须消费品,可选可不选,可选择其他的替代品和服务来取代,因此对旅游产品的选择总是包含大量的情感因素,特别是在经济条件还不是很富裕的农民来说包含的情感因素会更多,因此也增加了决策的难度。2、决策环境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旅游信息的缺乏。农民对旅游信息的获取以电视、广播以及报刊、杂志、书籍等媒体为主,亲友介绍也是获得信息的渠道之一,但针对农民旅游的媒体信息很少。作为旅游的这种高价格消费的特殊产品受自身知识和时间的影响以及农民的“眼看为实”“摸着石头过河”的消费心理,农民更希望通过直观、及时、有针对性的媒体宣传获取信息来减少购买风险。决策的复杂性影响农民从潜在的需求转换为现实的消费,阻碍了农民的旅游。
农民范文篇10
一、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卓有成效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构成了2004年促进农民增收的核心政策,也确定了三农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市场经济和城市化进程中,中国的农民问题涉及三类农民:一是种地农民,二是失地农民,三是“农民工”。2004年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政策力度大,针对性强,覆盖了这三个群体。
2004年初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各地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增收、“多予少取”的政策效果立竿见影,200年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业投入增长,粮食生产开始恢复性增长,预计全年总产量将达到4.55亿吨,比2003年增产2400万吨。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1996年至2000年分别为9%、4.6%、4.3%、3.8%、1.9%,2001年出现恢复性增长,也仅仅为5%,2002年为4.6%。在农民收入构成中,如扣除劳务收入,来自第一产业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一情况在2004年开始改变。
1、2004年粮农收入增加明显,是近20年中增长最快的一年
种粮农民成为2004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最大受益者。中国农村人均纯收入200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7.8%,是近20年中最快的增长。2004年前三季度,中国农民人均现金收入为2110元,实际增长11.4%,增幅比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4.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幅提高7.6个百分点。
“一号文件”对2004年农业生产促进最大的是降低农业税、“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三项制度安排。这些优惠政策使农民种粮积极性普遍回升。粮价上涨使农民每亩地增收两三百元人民币。国家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农民进行直补,平均每公顷补贴300元。到10月1日前,全国已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112亿元,占补贴资金总额的96%;已补贴农户13892万户,平均每户增收74元。全国共计减轻农民税收负担280亿元左右,农村税费改革使全国农民“减负”30%以上。近6亿的种粮农民直接享受到国家政策带来的实惠。前三个季度湖北全省农民人均现金收入为1806.46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9%,是1997年以来同期最高水平。湖北历年来外出打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2004年打工收入首次“屈居第二”,种田收入已占到了农民新增现金收入的76.5%,这是自联产承包以来农民第一次靠种田增加收入。
另据国家统计局农村调查总队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2004年上半年农民现金收入人均134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1%,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实际增长10.9%,增速比上年同期提高8.4个百分点。具体分析起来,农民收入增长存在这样几个趋势:
一是工资性收入保持平稳增长。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人均447元,增长13.9%。其中,在本地企业从业得到的收入人均142元,增长11.8%;在本地打工得到的收入人均75元,增长27.5%;外出打工得到的收入人均154元,增长15.3%。二是出售农产品收入大量增加。农民出售农产品的现金收入人均589元,增长18.9%。三是家庭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收入较快增长。农民家庭二三产业生产经营的现金收入人均210元,增长15.4%。四是转移性收入大幅增长。农民的财产性现金收入人均32元,增长2.8%;转移性现金收入人均67元,增长15.2%。在转移性现金收入中,亲友赠送收入有所减少,转移性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转移支付收入增加,主要以粮食直补收入为主。其中,粮食直补收入人均8.2元、良种补贴收入人均0.8元、退税收入人均0.5元、退耕还林补贴收入人均2.5元、扶贫款人均0.7元。五是税费负担继续大幅度下降。农民的税费负担人均11.5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7.2%。农民的税费负担大幅度下降,各项税费支出全面减少,其中农业税减少11.3%。
该抽样调查还发现,上半年全国粮食主产区13个省农民的现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村水平。这也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13省农民的现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为人均413元,增加62元,比全国平均多增7元,增长17.7%。其中,在本地企业从业得到的收入人均115元,增加13元,增长12.2%;在本地打工得到的收入人均62元,增加15元,增长32.6%;外出打工得到的收入人均175元,增加35元,增长24.7%。其次,13个省农民出售农产品的现金收入人均669元,增加112元,比全国平均多增18元,增长20.1%,增速高1.2个百分点。上半年农民出售农产品增加的现金收入,全部来源于出售价格回升因素的影响。其中,出售数量减少使出售农产品收入减少8元,出售价格提高使人均出售农产品收入增加120元。与上年同期相比,13省农民出售粮食的综合平均价格提高23.9%,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第三,13省农民家庭二三产业生产经营的现金收入人均197元,增加16元,增长8.8%。第四,13省农民的财产性现金收入人均22元,增长7.6%;转移性现金收入人均69元,增加19元,增长38.7%。转移性现金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是粮食直补收入,上半年粮食主产区农民得到的粮食直补收入人均13.9元,比全国平均多5.7元;良种补贴收入人均1.3元,比全国平均多0.5元。13省农民的税费负担人均15.3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8元,减少23.7%。各项税费支出全面减少,其中农业税减少13.7%。
2、地农民问题严重,反应强烈,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位问题
由于前几年的积累,失地农民已经成为农村城市化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农村收入增加,农民重视农业,中央严令禁占农地,各种因素都促使失地农民反应激烈,2004年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农民上访的第一位问题。
2002年,中国的可耕种面积已由原来的大约17亿亩减少到14.9亿亩。2001年-2003年建设占用耕地合计58.93万公顷(884万亩),按每亩收取土地资源占用费、复耕复垦费2万元左右,政府可获得1768亿元的收益,如包括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差价收益,数额更大。不少地区在“加快城镇化”、“经营城市”等口号下,空前规模地强行征用农民的土地,毁田拆屋,逼迫农民迁移;只按计划经济时期规定的标准给予极少的土地补偿费。这种不平等不等价的交换,一方面使失地农民数以千万计,失地农民的总量超过4000万。另一方面有些地区的政府、官员、不法房地产商则从中渔利。数万亿元的土地收益成了这些年不少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也成为干部腐败的赢利来源。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现象较多,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农民反应强烈,失地成为激化农村基层干群矛盾的导火索。截至2004年2月份,全国共查出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达98.8亿元,现初步落实清欠措施的仅有59.9亿元。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显示,2003年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土地违法案件有4746件,涉及土地面积1.01万公顷,分别比2002年上升28.53%和42.53%。地方政府屡闯耕地保护“红线”,主要原因在于违法占地的“成本”太低,而“收益”太高。权威部门统计,2001年以来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9100多亿元。一些市、县、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一半,有的作为预算外收入甚至超过同级同期的财政收入。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土地专家估算,由于土地市场管理中的种种不规范,每年国有土地收益流失至少在百亿元以上。
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困难:一是耕地被占用后,有些农民新建住宅水电不通,农民生活艰难。二是部分地方随着企业改制和非农产业吸纳就业能力的减弱,出现了大量“三无”农民。“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是部分农民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四是一些老年人和因并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失去土地后再就业的可能性小,缺乏社会保障,生活水平下降,风险增加。
针对土地征用中的问题以及失地农民面临的困境,2004年7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开始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于2004年11月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征地合理补偿做了新的规定。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意见》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的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保证农民最基本的农田,培训农民并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进入《意见》规定。关于征地工作程序强调了农民的知情权,也强调了政府的监管责任。《意见》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地对于征用农民土地的政策有所区别。深圳市在2004年完成了全面城市化,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的城市。其“城市化政策”中包括:转人,农民的户籍由农业户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自治组织由村委会变为社区居委会;转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一次性全部转为国家所有;逐步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原村民以股份合作公司为单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并有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将农村“城市化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体系。深圳和佛山特有的条件就是当地的财政收入能保障城市化后的这些支出。多数内地地方政府并不具有这样的财政实力。苏州市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财产,审计评估后转为进城农民的股份,实现‘持股进城,按股分红’。”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公益性净资产暂不列入,股权设置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集体股一般占总股份的30%—40%,主要用于为公益性事业筹集资金,个人股则体现个人权益,作为个人年终享受红利分配的依据。社区股份合作社成为一个大企业,每个失地农民成了股东,获得了长期保障。
二、保护农民工权益初见成效
长期以来,农民工受到两个问题困扰,一是拖欠工资,二是工作条件恶劣。进城就业的农民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农业部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3年8月底,已有1亿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在服务业中,来自农业部门转移的劳动力占到总的从业人员的50%以上,在制造业中占到60%以上,在建筑业中占到80%。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我国农民工群体的特点是:多以血缘、地缘、业缘关系集聚,靠亲友介绍或自找门路的占93%,有组织或通过劳务市场介绍务工的仅占7%;就业多不稳定,流动性大;从业领域相对集中,主要从事建筑、采掘等条件艰苦行业;文化素质低于城市同龄劳动力,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居多,占81%,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余地非常小,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险和城市人很少问津的工作;农民工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以广东为例,农民工对广东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达25%。但是,社会上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歧视农民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缺乏法制保障。
进城打工的农民从事着城里人不愿干的繁重、肮脏有时甚至危险的工作,主要是为每月几百至千余元的工资。然而,这么微薄的工资都经常被拖欠。国家建设部的统计显示:至2003年底全国累计拖欠的3660多亿元工程款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占近十分之一,在全国基建各业3000万农民工中,平均每人被拖欠工资1000元。干活后领取微薄工资的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又告状无门,许多农民工只得离开企业。2004年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有所提升,加大了农民离开农业的机会成本。同时,近两年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也增强了。农民工开始“用脚投票”,离开那些工资水平低、劳动条件差、歧视严重的地区和企业。珠江三角洲、福建东南部和浙江东南部等劳动力密集型加工制造业集中的地区开始出现所谓的“民工荒”。
广东省农调队2004年8月中旬在佛山、惠州和中山等市调查了18家企业和109位农民工,发现三个城市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165.6元,其中每月收入最高为3200元,最低为700元。在中等城市市区较正规企业打工的农民每月平均收入为1165.6元,其中基本工资为1049.1元,加班工资为116.5元。调查还发现,月入过千的农民工支出多,剩余少。以每个农民工年总收入13987元计算,平均每人每年消费为5851元,减去手续费、路费、社保费和寄或带回家的钱5200元,每个农民工所剩只有2936元。调查显示,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日为5.6天,每天工作时间为9.4个小时,每天加班时间为1.4个小时。平均每个农民工每年工作日为公务员的1.21倍,工作时间为公务员的1.63倍,但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却相比之下低得多。1医疗费用问题是农民工们最大的心病,他们普遍对“工伤后老板不管”十分害怕。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2004年对建筑业农民工现状所做的调查发现:(1)占全国农民工总数30%以上的建筑业农民工的生产生活面临不少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部分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条件差、安全生产管理松懈等。(2)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各地差别很大,北京、天津、浙江等地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达到60%以上,但一些地区约有7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在一些小城市,几乎100%的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3)90%以上的工地配备了就餐、住宿设施,农民工生活设施基本符合工地卫生标准。但在一些区县施工企业中和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上,农民工生活设施简陋的情况比较普遍,2003年有7个地区因工棚倒塌造成55人死亡、192人受伤。截至2004年8月,全国建筑行业共发生事故635起,死亡745人,其中90%是农民工。事故频发的原因,一是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二是一些施工企业忽视农民工的安全管理,有的工地安全监督员甚至经常不到现场。一些企业一直以来对农民工加以一种掠夺式的利用,工作强度大但报酬却很低,而且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
进城打工难,不仅难在工资上。人格受歧视、精神文化生活匮乏和社会保障缺失和子女受教育难等问题都困扰着进城务工人员。出于利益因素考虑,用工单位和老板大多不与进城务工者签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强度、报酬和工伤处理办法全凭雇主或老板说了算,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雇主或老板就会百般推卸责任。虽然这些老板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但却很少给务工者支付超时、超额劳动和节假日的加班费,更不愿意为他们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以农民工子女上学难为例,其问题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据有关部门调查,2003年底有近2000万名流动儿童随农民工父母进入城市。这些流动儿童的失学率高达9.3%。在已入学儿童中,有近半数不能及时入学,“超龄”上学现象严重,6周岁未入学的比例高达46.9%,有不少儿童还因家庭贫困辍学。
零点研究集团于2004年4月,共对北京、上海、广州、武汉4个城市的979名16~40岁,农村户口,且没有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进城务工者进行了面对面访问。调查数据表明,进城务工者普遍有强烈的融入城市生活的意愿:半数农民工子女想读大学,69%的人“希望能成为这个城市的一分子”,72%的人“愿意与当地城市居民交往”,82%的人“喜欢城市的生活”,90%的人“希望能被这里的城市居民尊重”。这些强烈的愿望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进城农民远未能被城市社会接受的现实。
针对上述种种情况,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改善农民就业环境,关注进城农民工的子女受教育权利,保证他们有学上,已列入2004年各级城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从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到11月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都要求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中央有措施,地方政府也有行动。全国普遍加大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截至2004年10月22日,全国2003年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基本得到偿付,2003年以前拖欠的171亿元,已经偿付146亿元,偿付比例为86%。
2004年出台的《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开拓了新思路。规定以“前置审查”扩展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权力,一定程度地改变了农民工在维权时的弱势地位,降低了纠纷的发生率。以前建筑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导致许多农民工在遇到工资、工伤等纠纷时,因为没有合同而无法通过行政或司法渠道获得救济。《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企业若逾期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必须承担责任,劳动部门可据此对企业处以罚款。《规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这就使得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并在农民工权利与企业实际承受力之间找到了平衡。
在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上,各级政府也在采取措施。根据中共中央2004年8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教育部积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流入地政府,加大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的力度。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北京市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就学全面免收借读费。目前已有28.8万名适龄农民工子女在北京市中小学就读,其中近20万人就读在北京市公立中小学,占70%。河南省明确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公办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费,允许公办中小学举办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分校。成都市决定由市、区级财政分别建立专项补助资金,专门用于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天津、上海、浙江、陕西等地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三、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区建设
2004年,村民自治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强调村民的知情权。农村党支部建设也开始使用村民自治的一些基本原则,一些地方党委要求农村基层组织交叉任职,规定当选为村委会的村民党员才有资格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但“村改居”后村股分合作社不具备法人地位成为一个问题。农村民间组织进入蓬勃发展时期。
如果说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侧重于解决农民的物质利益问题,那么2004年中央17号文件则是侧重于解决农民的民主权利问题。《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对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四权”)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的政策措施,为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提供了依据和保障。200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形成了这一文件。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这在以前不多见。一方面说明这个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一些地方在实行村务公开的过程中暴露出的矛盾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村务公开存在着不及时、不全面、不具体、不真实的现象,从而使公开流于形式,具体表现为事后公开多,事前公开少;只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对土地征用、承包等敏感事项讳莫如深;只公开简单的科目,详尽的细目则秘而不宣,等等。由于知情权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村民对这种“村务公开”不满意。“上访告状,不如审计查账”,村民能不能查账,是村民自治的一块试金石。
17号文件共分六大部分二十条,也称“村务公开二十条”。针对农村工作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了许多过去鲜有的政策措施,比如: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村干部公开村务、财务。村干部违背程序擅自决策要承担损失,追究责任。
对村干部要进行民主评议和财务审计。核心是落实农民的“四权”问题。与以往中央在这方面的文件相比,17号文件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内容全面,二是程序规范,三是便于操作。对于“村改居”后原有的村民集体资产如何处置的问题也有了积极探索。大量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村庄被逐步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当中,经济利益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虚化,经营收益的分配机制不公开、不透明,由此导致群众对村居班子不满意,干群矛盾突出,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分光现有集体资产,严重影响了集体经济的正常积累和群众长久的基本生活保障。济南市槐荫区段北街道前屯居进行了以集体资产公司制改造为主的综合配套改革探索。从实行集体资产量化入手,解决村集体资产产权虚化问题;对集体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实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近郊村委会、居委会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创新,做到了政企、政资分开和集体资产的集约经营,实现了居民变“股民”,人人持股分红,使居民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的分配权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厦门市湖里区村改居中的村资产改制依照两种模式进行,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实行“民办非企业”模式;二是经营性资产,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依《公司法》运行。股份的划分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自定细则,村资产折股量化后,按一定比例设置集体股,由“民办非企业”机构作为集体股的股权代表,其余部分量化给村民。
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的综合效益。”这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党中央的报告中首次提到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部的信息显示,中国农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至2003年总数已达140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它们基本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村生产各方面。这些民间性质的经济组织以互助互利、共享资源为利益纽带和组织原则,在市场经济中显示了强大的发展潜力,受到农民欢迎。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法律地位不明,常年受困。除了借款,吃亏最明显的莫过于拿订单、签合同时甚至无法向交易方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村改居”后,原来的法人村民委员会不复存在,新成立的村级股份合作社也同样存在没有法人资格的问题。《农业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但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事主体资格注册登记的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排除在外。上海市农委与市工商局通过积极的合作探索,试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来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2004年11月12日,中国大陆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条例系统明确地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合作社的法定概念、设立登记条件、组织架构、股本构成等。它第一个明确规定,合作社可以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条例在规定“一人一票”原则的同时,提出“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表决,从而鼓励了贡献较大的社员;考虑到农业是一个承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弱质产业,它又明确农民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目前全国人大正组织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全国性法规,浙江的率先立法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随着经济领域农民自主经营形式的丰富和完善,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农民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也逐渐增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村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取向也逐渐多样化,民间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开始发育。如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扶贫救灾福利储金会、宗谱修编会、妇女禁赌协会、文化道德评议会等。民间组织正在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村民自治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农村民间组织的异军突起,利用了民间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智力资源,打破了过去封闭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鼎足而立的社会群体组织,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全国已经登记和未登记的乡村两级的民间组织在300万个以上,占全国民间组织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建议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关注农民,就是要切实保护种地农民、失地农民、打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问题,就是要解决这三类人的问题。其内涵不仅包括为增加农民收入,也包括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赋予农民公平的待遇、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平等的发展机会,建立城乡平等的经济社会新体制,促进城市的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的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的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让种地农民、打工农民、失地农民共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带来的利益。
(一)对职业农民:组织建设+政治表达
对于种地的农民,一是要加强组织化建设,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二是要为他们提供政治表达的机会,这是农民公民权的需求。
现在各种新型农民经济组织在广大农村中不断涌现,如何创新和完善现存的各种农民经济组织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完善有赖于农民自发创造和政府制度供给两个方面的力量共同作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已成为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建议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农村组织建设包括正式组织建设和民间组织建设两个方面。农村组织结构与功能的缺失,是产生农村社会诸多问题与矛盾的重要原因。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组织功能,是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农民自发组织的出现,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农村基层行政组织弱化和民间组织结构缺位情况下,因农民缺乏谈判机制而产生对“组织性力量”的需要的结果。农民民间组织成为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中介机制,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民间组织是社会自生力量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其组织化程度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现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比例低制约了农民的政治表达,使农民在国家政策制定和民意反映中居于弱势地位,由此导致三农政策往往是滞后的,不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全国人大代表为例,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种对农村人口选举人大代表名额的歧视性规定与《宪法》相违背。要让农民在政治上有话语权,就要提供农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机会。
(二)对农民工:政治参与+工会
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基石。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面所享受的待遇还远远不如城里人,其政治参与和权利日趋边缘化。对待农民工的政策取向如何,农民工的政治地位、民主权利怎样,直接涉及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进程,化解农民工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的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中国目前农民工政治参与成熟度较低的情况下,执政党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应对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规定,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政治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执政党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利。目前村民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市民有《城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惟有农民工,因其身分的特殊性,其政治参与似乎变得无章可循。就选举而言,因不熟悉村里的情况或疲于奔波而放弃了村里的选举权,或因户籍的羁绊无法参与城市社区的选举的农民工数以百万计,农民工成为事实上的政治参与边缘人。
执政党需要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完善有关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具体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在农民工以个人加入工会组织之后,还可以考虑在现在的工会中为农民工建立类似于行业工会类似的组织。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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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1 01:35:31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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