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18 09:17:43
欧盟范文篇1
首先是一种理想
欧盟是什么?欧盟的理念是什么?它的权力有多大?这是我们在谈及欧盟这个话题时难以回避的问题。
可以比较肯定地说,欧洲联盟首先是一种理想。大欧洲建设者的理想是结束千百年来各国的分裂,实现欧洲的统一,建立欧洲联邦。欧洲共同体的创建者们从一开始便对传统的民族国家持否定态度,他们提出的舒曼计划宣告了一个新欧洲的诞生。半个世纪以来,欧洲一次次地向更高的整和层次迈进。
主导欧洲人从分散走向联盟的观念即所谓“欧盟的理念”,有人也称之为欧洲观念或欧洲主义。它是一种欧洲人处理民族国家关系问题的新观念,主旨是告别传统民族国家,不断创新、不断发展,构建联盟大厦。
欧盟既不等同于欧洲政府,也不等同于欧洲大市场。它处在介于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中间状态,有人称之为“似与不似间的矛盾统一体”。在欧盟条约的修订、共同外交与安全等关于国家主权的重大问题上,政府间会议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可以将欧盟机构视作一个现代国家的政府吗?人们大多难以持肯定态度。政府间谈判不能完全涵盖欧盟政治的复杂性,也不意味着欧盟已经成为一个等同于国家政府的实体。
1991年12月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开宗明义地写道:“最高缔约各方在他们之间建立一欧洲联盟”,而且按照辅从制原则的规定,欧盟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它尊重组成这一联盟的各个国家的民族特征,不要求成员国放弃国家主权。
值得注意的是,自1957年对于欧共体具有宪章意义的《罗马条约》签订以来,欧洲人联合组成的共同体作为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机构,其自主力度在不断加大,各机构间逐步形成了分权制衡的格局。近年来,随着超国家结构在欧盟事务中作用日益增强,旨在实现欧盟各机构间及其与成员国政府间权力平衡的机构改革,逐渐成为欧盟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欧盟已经逐步摆脱了20世纪60-70年代主要依赖政府间谈判的运作方式,正在以一个地位上与各成员国政府相对平等的政治实体的面目行使决策和管理欧盟事务的职能。到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机构对成员国政治的影响已不容忽视,成员国国内立法的75%—80%要事先与欧共体委员会商榷。
与此同时,对于投身于欧洲一体化的欧洲民族国家而言,其政府控制欧洲整合的能力陷入了一种被逐步削弱的状态。它们不得不在经济、社会、货币、司法等领域将部分管理权转移到欧盟机构。但是,这种权力的转让并不是主权的转移,而是成员国政府根据有关的条约,自愿地将部分管理职能转移到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从本质上说,这仍然是国际法中履行国家条约义务的行为,成员国政府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仍然拥有退出某项政策乃至欧盟的最终决定权。
何以成为欧洲民族国家的选择
建立“欧洲合众国”是近代以来欧洲各民族梦寐以求的理想,其根基是欧洲人对欧洲历史特性和自身经历所做出的理性反思,他们认为只有建立一个统一的“大欧洲”,才有可能解决对欧洲人至关重要的问题,即欧洲民族国家的存在和资本主义发展间的内在矛盾。
民族国家和资本主义是近现代欧洲历史框架的两大支柱,它们彼此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近现代欧洲的特性和力量的源泉。民族国家为欧洲资本主义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资本主义则给欧洲带来令人瞩目的经济、科技和社会进步。但是,两者之间也充满了内在的、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方面,欧洲民族国家从本性出发需要不断追求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同时,在现实中它们又难以摆脱彼此间深厚的依存关系而独立发展;另一方面,资本主义依赖于民族国家,但它若求得自身的发展又难以不削弱民族国家。能否缓解、解决这一矛盾,不仅直接关系到欧洲民族国家和资本主义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深刻地影响着欧洲的未来。
欧洲联盟的建立,是欧洲民族国家顺应欧洲民族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做出的选择。民族主义的演进历程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发现自身特征,组成国家形态;强制消灭其他民族;重新发现自我,恢复旧日辉煌;自然消亡阶段。一些学者认为,战后欧洲民族主义正处于民族主义发展的第四个阶段。这个阶段的民族主义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民族主义,而是在向洲际主义转化。这种洲际主义既削弱了各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又在洲际范围内继承了民族主义的排他性。这就从客观上对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提出了新的要求。欧洲民族主义的发展历程表明,欧洲民族国家及其民族主义情感已陷于衰退之中。事实上,主导欧洲联盟前进的欧洲主义正是这种民族主义。不意味着民族国家的终结
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程,也是人们共同体从低级向高级不断递进的过程。人类社会从走出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进入民族、民族国家经历了相当长的演进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交往的范围、对象、方式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增多、更新和变化。诞生于近代的民族国家曾经拥有的辉煌和风姿正在淡然飘逝。今天,作为近代历史产物的欧洲单一民族国家群体已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纯粹的“民族国家”已屈指可数,多民族国家已经占据了当今世界国家群体的绝对多数,这是不争的事实。
尽管民族国家在一些人心目中似乎已经变成了“事过境迁”的“历史”,然而下结论说民族国家已经完全成为过去,应该不算准确的认识。如果认为欧盟出现便意味着民族国家终结也还为时过早。
应该承认,欧盟的建立事实上已经无言地诉说了民族国家的衰落,但它们不可能一下就都走向“终结”。至少在国家主权的让渡问题上的“讨价还价”还要持续一段时间。同时,从欧盟机构到成员国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还不能马上接受新的欧洲认同,并处理这一新的认同与原民族国家认同间的关系。认同作为一种观念具有相对稳定性,其变化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在新观念取代旧观念的过程中,民族国家难以迅速退出历史舞台。
我们现在也还难以做出如下结论——欧盟作为一种超国家联盟将代表人类共同体未来发展方向。欧盟的未来还不能确定。重要原因如下:
首先,欧盟的政策存在着严重的功能缺陷,欧盟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组织缺陷。欧盟不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是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尤其在执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尚停留在政府间合作状态,它也没有统一有力的军事力量。其次,欧盟组织上不能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各国不愿将主权交给欧盟,欧盟所制定的政策缺乏基础。再次,体制上的缺陷使欧盟不具备独立行动的能力和对事态的控制力,对所制定的政策难以执行。
欧盟范文篇2
引言
欧盟理事会一再重申,欧盟致力于将欧洲转变成一个高效节能、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体,并单方面承诺到2020年至少使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0%。由于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快速增长,其对气候变化的贡献将会抵消其他部门的减排成效。因此,遏制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成为欧盟兑现其减排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没有涵盖国际航空业。国际航班所使用的航空燃料历来也是免于征税的。根据欧盟官方数据[1],2006年航空排放量几乎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3%,且由于没有考虑其环境成本,选择飞机出行变得更加便宜,这使得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增长迅速,自1990年以来已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国家科学图书馆兰州分馆,兰州730000摘要:根据当前欧盟征收国际航空碳税政策的国际环境,介绍欧盟航空碳税的历史沿革、具体政策、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方法,就各国反应及其国际影响进行分析。欧盟航空碳税可能会导致全球航空业成本增加,并最终转嫁给消费者;欧盟航空碳税对发达国家航空公司影响较小,而对发展中国家的航空公司影响较大。鉴于欧盟航空碳税对中国航空业的影响,建议尽早制定相关的碳排放标准,维护中国应有的发展权与话语权。关键词:欧盟;航空碳税;碳排放;排放配额经增长87%。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快速增长与其他工业部门温室气体减排的显著成效形成鲜明对比,这为欧盟征收航空碳税提供了看似合情合理的依据。
1历史沿革
欧盟计划征收航空碳税的想法最早可以追溯到2005年,该计划自提出到开始实施的整个过程都充满争议与质疑。2005年9月27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有关减少航空业气候变化影响的意见》(communicationonreducingtheclimatechangeimpactofaviation),其关键结论为鉴于空中交通未来的快速增长趋势,减缓航空业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最好办法是将航空部门纳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2006年12月20日,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将民用航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纳入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立法建议。委员会认为,将民用航空纳入欧盟排放贸易体系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控制该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并且得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认可。2008年11月19日,欧盟议会通过新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并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该指令从2011年起涵盖欧盟境内所有航班的排放量,从2012年起包括进出欧盟机场的所有航班,欧盟和外国航空运营商都将包括在内。各航空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减情况,决定出售其剩余的排放配额或者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欧盟委员会指出,这一举措导致的机票成本增加的影响预计将十分有限,并显著低于近年来油价变化产生的影响。2011年12月21日,欧盟最高司法机构欧盟法院宣布:尽管有包括美国在内的众多国家强烈反对,但欧盟将要实施的这一政策并未违反国际法和欧美开放天空协定,欧盟关于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征收国际航空碳税的政策如期生效。
2具体政策
为了限制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快速增长,允许排放的总额将维持在2004—2006年的平均排放水平。欧盟各成员国可以拍卖部分排放配额,但绝大多数排放配额都将免费发放,基于反映各航空运营商交通历史份额的统一效率基准。为了降低管理成本,每家运营商都将只由一个欧盟成员国进行管理。2.1航空配额总量根据2004—2006年欧盟境内和境外航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平均值,计算出历史航空排放量。根据历史排放量算出欧盟各年配额总量。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分配给各航空公司的排放配额相当于其历史航空排放的97%。欧盟委员会将参照相关准则对分配至各运营商的排放配额总量进行审查[2-3]。2.2通过拍卖分配航空排放配额的方法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5%的排放配额将被拍卖。2013年1月起,15%的排放配额将被拍卖。这一比例可以增加,作为该指令一般审查的一部分。欧盟将通过一项涉及其成员国拍卖无需免费发放排放配额事宜的详细规定。各成员国在每个时期拍卖的排放配额数应该与基准年该成员国占所有成员国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相符。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基准年为2010年,对每个后续期而言,基准年为后续期开始的前24个月的日历年。拍卖排放配额所得收入的使用由欧盟各成员国决定。这些收入应该用于欧盟和第三国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欧盟和第三国气候变化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减缓和适应研发提供资金,特别是航空学和航空运输等领域;通过低碳交通减少排放;支付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管理成本。拍卖所得也应该用于资助“全球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基金”和避免森林砍伐举措[2-3]。2.3运营商排放配额的分配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运营商可申请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但首先需要向其管理成员国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运营商在监测年(即各后续期的基准年)进行相关航空活动时核证的运输周转量数据。2.4罚金欧盟各成员国应制订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条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处罚条例的实施。处罚必须是有效、相称和劝诫性的。欧盟各成员国应公布违反相关要求的运营商,各运营商应根据欧盟航空碳税相关规定让出足够的排放配额。每年4月30日,欧盟各成员国应确保任何没有让出足够的排放配额来支付前一年排放量的运营商依法支付超额排放的罚金。超额排放的罚金应为100欧元/tco2当量。超额排放罚金的支付不能豁免运营商让出相当于其超额排放部分的排放配额的义务。针对从2013年1月1日起发放的排放配额而言,超额排放罚金应随欧洲消费者物价指数增加。如果运营商不能遵守欧盟航空碳税相关要求,其管理成员国可以要求欧盟委员会对该运营商实施禁止经营的处罚[2-3]。2.5豁免条件欧盟航空碳税对符合以下情况的飞行活动实施豁免:(1)专机、应急、军事、医疗服务、科学探测等;(2)最大起飞重量低于5700kg的航空器;(3)在连续3个周期(每周期4个月)中,各周期航班数不超过243班;(4)年航班排放总量低于1万tco2当量。此外,欧盟还给出了第三国得到豁免的条件,即如果从该国起飞并降落在欧盟的航班采取相似的减排措施,欧盟委员会可通过修正案使该国豁免[2-3]。
3二氧化碳排放监测
3.1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排放量可以通过计算加以监测。其计算公式[2-3]如下:其中,e表示排放量,cf表示燃料消耗量,ce表示燃料的排放系数。燃料消耗应包括辅助动力装置所消耗的燃料。应尽可能使用每个航班的实际油耗来进行计算,并应使用以下计算公式[2-3]:其中,c表示实际油耗量,c1表示一次航班完成飞机燃料箱的燃料运载量,c2表示后续航班完成飞机燃料箱的燃料运载量,c3表示后续航班的燃料运载量。如果燃料的实际消费数据无法获得,可以使用标准的分层方法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估算燃料消费数据。e=cf×ce,c=c1-c2-c3,独立认可的实验室采用公认的分析方法确定的特定活动的排放因子更为准确,否则使用《2006年ipcc清单指南》或者后续更新准则中的缺省排放因子。生物质的排放因子为零。每架航班和每种燃料都应该进行单独的计算。3.2监测运输周转量数据为了分配运营商的排放配额,需要利用以下公式[2-3]计算航空活动量:其中,tk表示航空活动的运输周转量,d表示出发机场与到达机场之间的大圆距离再加上额外固定的95km;p表示载荷,即运送的货物、邮件和乘客总质量。需要注意的是,乘客数量不包括空乘人员数量。运营商可以使用相关航班每名旅客及其托运行李的实际或标准质量,也可以使用每名乘客及其托运行李共计100kg的默认
4各国反应
欧盟航空碳税法案一经宣布便遭到欧盟以外多国航空界的强烈反对。2009年12月16日,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美国航空公司、大陆航空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以欧盟征收航空碳税具有歧视性为名提起诉讼。他们认为欧盟此举违反国际法、《京都议定书》、《欧盟-美国航空协议》和国际民航公约《芝加哥公约》的规定。2011年9月27日,中俄两国政府发表了反对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共同声明。随后,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在内的26个国家在印度新德里共同签署了有关反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联合宣言。10月2日,这26个国家正式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提出抗议。2011年10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一项法律草案,禁止美国航空运输企业向欧盟缴纳“绿色买路钱”,宣称欧盟的行动直接侵犯了美国的主权。2011年11月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蒙特利尔tk=d×p,总部举行的第194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上通过决议,首次明确表示反对欧盟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敦促欧盟及其成员国与国际社会合作处理航空排放问题。2012年2月22日,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印度等23个反对欧盟强推全球航空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在莫斯科签署联合声明。声明包括一揽子“反制措施”,各签署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实施。这些措施包括:(1)利用法律禁止本国航空公司参加欧盟的碳交易体系;(2)对欧盟征收碳税的行为进行评估,看其是否符合wto的规定和原则;(3)修改与欧盟国家的开放天空协议;(4)停止就新航线和降落权与欧洲航空运营商举行会谈;(5)要求欧洲航空公司提交相应的飞行数据;(6)对欧洲航空公司征收额外费用;(7)采取一系列的游说措施,与欧盟成员国如荷兰、法国、德国的航空运营商举行单独会谈等。2012年3月16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长冈萨雷斯提出4个替代欧盟航空碳税的方案:(1)强制抵消航空公司碳排放;(2)带有一定创收机制的强制抵消;(3)所有碳排放都可以进行交易;(4)以初始排放为基准的增减量才可以交易。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将对上述4种替代方案进行审查,并在2013年秋季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上达成最终决议。中国航空企业执行航空运输协会提出“三不”策略抵御欧盟航空碳税,即不参加欧盟碳市场交易、不向欧盟管理成员国提交监测计划、不与欧盟谈判优惠条件。2012年2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向各航空公司发出指令: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中国境内各运输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禁止各运输航空公司以此为由提高运价或增加收费项目。印度航空部已威胁要对经营进出印度的欧洲航空公司征收报复性税收,甚至考虑取消欧盟所有航空运营商的着陆权。2012年3月22日,印度民航总局下令禁止国内航空运营商向欧盟提交碳排放数据,以抵制“碳排放税”。针对欧盟要求印度航空运营商3月31日以前提交碳排放数据的规定,印度民航要求所有运营商应与政府立场保持一致,拒绝提交任何数据。由于世界多国强烈抵制航空碳税,欧盟的态度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欧盟表示在欧盟境内征收航空碳税事宜仍有谈判余地,可以考虑“有条件暂定”航空碳税新法规部分内容,前提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立的全球气候保护体系胜过目前仅适用于欧盟的体系,还必须对所有航空公司一视同仁,并设立短期降低排放的目标。
5相关国际影响
欧盟航空碳税的实施会使航空公司将运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消费者的出行成本增加。据初步测算[4],从东京飞往伦敦的单程碳排放量超过200tco2,这笔碳排放费用一旦被转嫁到乘客身上,经济舱票价会上涨约40美元。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测算,欧盟航空碳税将使航空业2012年成本增加34亿欧元。由于欧盟设定的免费配额逐年递减,随着航空公司机队规模和航线网络的扩大,航空公司要缴纳的航空碳税将逐年递增。欧盟航空碳税对不同地区的航空公司影响存在差异。由于欧盟碳排放体系免费配额计算公式采取的是“祖父原则”,体现在温室气体减排上就是“航空公司历史排放量越多,现在获得的免费配额也就越多”,这显然将对处于发展中的航空公司形成极大的限制。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有关数据亦显示,欧盟航空碳税对正在成长中的航空公司影响最大,这些航空公司多处在像中国等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提升较快的地区,而对像欧盟的航空公司而言,很多发展速度相对放缓,所受影响较小。正在大力拓展国际市场的中国航空公司将可能为该法案付出巨额成本,估算的2012年购买碳排放配额的费用为8亿元人民币,2020年则增至30亿元以上[5]。除了国航、南航、东航三大国有航空公司外,包括春秋航空、吉祥航空等在内的民营航空公司,国泰航空等在内的港澳航空公司和多家货运航空公司等都将被纳入名单,并分属不同欧盟成员国管理。对于这一“绿色买路钱”,中国航空企业都持坚决反对的态度。欧盟强行向过境航班征收碳税违反了国际法,其具体征收标准设置并不科学,贸然执行会给全球航空业带来成本重压,可能导致其他无序出台应对规则的混乱局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对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设定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欧盟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京都议定书》第二条第2款要求,附件i国家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使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航空碳税影响还可能触及到商业贸易领域[4-5]。由于碳税课征或将导致运输成本提升,商贸领域的企业可能为此需要承担更多的开销。欧盟这一举动表面上是针对航空业,但起到的实质效果却无异于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设置了碳关税壁垒,这样成本增加就会沿着产业链转移到货物贸易领域,那时候的影响就绝不仅是机票价格问题了,而是外贸企业的利润进一步收窄和生存空间受到挤压。
欧盟范文篇3
1979年欧盟首次对华发动反倾销,这也是中国在世界上遭受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此后,欧盟又频频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指控,而且数量不断增多,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也不断扩大,反倾销税率也是一直增高。对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1978年,中国与欧盟签订了第一个中欧贸易协定,至今已二十多年。二十多年里,中国已成为欧盟十五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但也成了首当其冲的反倾销对象。“从1979年至2002年12月,欧盟对中国商品反倾销调查共立案94例,所涉金额55亿美元”。因此,有必要进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相关分析。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
从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来看,其对华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
1979年欧盟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这既是欧盟对中国的第一次反倾销,也是中国在全世界遭受的首次反倾销。可以说是欧盟率先对中国发动了反倾销,打开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大门。
(二)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
欧盟对华反倾销占欧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比例,从1998年开始,除了1998年和2001年,其余平均在12%以上,2003年最高达到了42.8%。从1995—2003年上半年,欧盟对中国的产品共采取了27个反倾销措施(包括中国香港,不包括中国台湾),印度15个,泰国14个,韩国和俄罗斯11个,中国位居首位。可见,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目标。
(三)对华反倾销数量迅速增加
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从第一案起到2003年底,整个趋势是上升的。特别是90年代,案件数量上升很快,其中,“1991年4个,1993年4个,1995年5个,1997年5个,1999年竟然达到了12个”。不难看出,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四)对华反倾销的产品范围逐步扩大
起初,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主要集中在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后来扩大至轻纺、机电、钢铁产品,近几年其目标已扩展至我国传统大宗出口产品,主要有自行车、彩电、鞋类和微波炉等,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反倾销严重限制了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同时,使中国工业发展受到了严重损害,对我国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五)对华反倾销税率高
欧盟反倾销税率的征收有时高达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已经不是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抵消和防止倾销为目的,而是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使中国产品丧失在欧盟的竞争力,最终退出欧盟市场。例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从1991年起,欧盟商务委员会对中国彩电的惩罚性关税提到15.3%,1995年提到25.6%,1998年提到44.6%,致使2000年中国彩电在欧盟的总出口量下降到3万台左右。
(六)对华反倾销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
这种不公正性体现在诸多方面,如,1、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是实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在确定正常价值时给中国寻找替代国。2、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此外,还有许多不公平的做法,如欧盟对华采取替代国措施的同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允许中国查看有关替代国的相关资料等。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之所以如此活跃,其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具体包括:
(一)相关企业不熟悉反倾销的“游戏规则”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不长,我国企业对于国际上有关反倾销的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都不是很熟悉,更不用说是欧盟的有关反倾销立法,因此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缺乏信心和经验技巧。欧盟反倾销及其相关法规是经过多年的沉积而形成的,专业性和强,处在不断的更新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刚刚跨入世贸组织大门不久的“新手”,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其完全掌握的。
(二)中欧贸易发展的不平衡
自1978年以来,中欧贸易已增长三十多倍。对欧洲的进出口情况从1987年的逆差267902万美元变为2002年的顺差579942万美元。而且,自1999年1月1日发行欧元以来,欧元汇率一直走强,人民币兑欧元相对贬值,增强了中国出口欧盟产品的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后,由于欧元汇率的增长,完全抵消了汇率的下调,所以虽然关税税率有所下调,但对在中国市场的欧盟产品没有多大影响。中国向欧盟出口就具有相对优势,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三)全球反倾销热潮的影响
从全球来看,反倾销炙手可热。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大环境会影响小环境,没有国际上的反倾销大比拼,中国产品也就不会屡屡遭到欧盟的反倾销。根据wto的资料,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目1980—1984年5年间是703起,1985—1989年间是699起,1990—1994年间是1244起,1995—1999年间是1219起,2000—2004年间达到1448起。
(四)我国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我国在1997年之前没有自己的反倾销体系,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缺少对抗策略,使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时往往有恃无恐。但是,现在,我国反倾销法规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查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衔接。比如,1、我国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规定自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到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8个月,比发达国家的相应期限要长2—3倍;2、我国关于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具体如何进行,适用何种价格,《反倾销条例》没有规定,而在损害的确定中,何谓“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并不明确;3、在程序方面,机构设置不合理,对政府部门间的职责、执行程序、行为界定、奖惩措施等含义模糊等。这使被起诉的企业心存疑虑,使欧盟无所顾忌。
(五)欧盟对中国实行歧视性政策
这主要表现在“替代国”和“一国一税”制度上。其根源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外国尤其是欧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歧视,使用替代国制度,使其有恃无恐。此外,欧盟还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制度。这都是不合理的。尽管1998年欧盟承认中国是并非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欧盟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歧视性的待遇。
三、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策略研究
欧盟既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一大伙伴,同时又对中国频繁发起反倾销指控。在这样的现况下,我国应怎样去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指控呢?
(一)企业要积极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诉讼。
首先,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欧盟反倾销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不合作公司”的处理办法:如果涉诉方拒绝接受调查,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材料,或明显地阻碍调查,反倾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信息”进行裁决。另外,中国对外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4月4日公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对应诉人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诉工作的鼓励措施和不执行此规定的处罚办法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次,积极应诉是减少损失的最好的办法,也是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的主要形式。如“在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应诉企业中,厦华的倾销幅度为4.35%,康佳为11.36%,tcl为22.36%,长虹为24.38%,其他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1.49%,而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78.45%的高额反倾销税率”。
(二)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我国政府应注重与国外政府、尤其是与其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例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1990年达成的双边协议,就规定两国间的产自本地的货物的贸易不再适用反倾销措施,而改用竞争法来约束贸易行为。此外,还要加强产品出口管理。中国政府应切实执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竟销规定》,严惩低价倾销企业。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出口管理,加强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宏观调控,调整企业的出口优惠及鼓励政策,严格控制出口退税。可以赋予海关特别权利,负责监管可能出现的彩电低价倾销情况。总之,政府应发挥其应有之作用。
(三)利用wto,争取更多的平等待遇
首先,积极参与wto反倾销法的修改与完善,促使其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遏制外国对我国反倾销的猛烈势头。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评判外国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案。因为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我国也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第三,利用wto国际讲坛揭露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做法,督促外国放弃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而且,“2001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超过国际上60%的临界水平,我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是一些国家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我国不应再受国外“非市场经济”的歧视。现在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应该利用成员身份和wto的评审机制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四)在应对反倾销中积极利用“公共利益”原则
在欧盟的反倾销应诉实践中,如果能证明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利益,也能组织采取反倾销措施。为在欧盟内征收反倾销税,仅仅指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和倾销造成损害是不够的,还应表明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欧盟利益”。如1992年,欧盟接受葡萄牙厂商申请对自中国进口的松香进行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中国松香倾销幅度为17.4%,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但1994年2月,欧盟委员会以反倾销不符合共同体利益为由,宣布终止对中国松香反倾销调查。
(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国家主要是让七大商会组织应诉,但是这并不够,因为它没有政府的组织力量,也没有足够的硬件、软件设备。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主管机构——国家反倾销委员会,以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协助企业应诉。再者,应对反倾销需要很大的经费,这也是很多企业不愿应诉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对此,我们可以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一是资助被起诉的企业应诉,二是对积极应诉的企业予以奖励。
(六)重视行政复审
各种复审产品一旦被征税,企业还可通过各种复审来推翻欧委会的原判,重新恢复对欧盟的出口。复审共分三种:新出口商复审、临时复审和日落复审。被征最终反倾销税后,出口企业如果能证明在调查期内,未向欧盟出口任何同类产品以及与原案中被征税企业无任何关联,并且已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则该出口企业就可要求进行新出口商复审,争取免征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1年后,出口商如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没有必要征收反倾销税,或停止征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可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如果欧盟生产商没有提出日落复审,最终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即自动停止。出口商不必主动提出日落复审,但欧盟生产商提出复审后企业必须积极应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四、结语
欧盟是我国很重要的贸易伙伴,在处理贸易纠纷时,“以牙还牙”的做法极易引起贸易战,尽管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欧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措施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对其反倾销要予以坚决的回击。
【注释】
吴金希于永达.国外频繁对华反倾销的深层原因与对策选择[j].《改革》,2004(3)
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递交的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年度报告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关于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的相关信息
商务部《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参考文献】
[1]邓德雄.“比较应公平———欧共体反倾销‘零’做法及引起的争议”[j].《国际贸易》,2001(5)
[2]李圣敬著.《反倾销法律与诉讼》[m].法律出版社,2000年
[3]王允贵.“市场限制力紧箍咒———‘入世’后中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制障”[j].《国际贸易》,2001(1)
欧盟范文篇4
关键词:国家品牌形象;国家品牌效应;形成条件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全球营销势在必行。中国企业如何运用各种资源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学界和企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纵观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的全球营销成功经验不难看出,一个国家的整体品牌形象也是跨国公司的一种战略性竞争资源。例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跨国公司在全球营销过程中,由于东道国消费者对这些国家的产品或品牌的整体认知比较积极,印象良好,使这些跨国公司更加易于被东道国消费者接受。
一个国家以外的消费者对于源自这个国家的品牌形成的整体印象被称为国家品牌形象(nationalbrandidentity)。当跨国公司开拓新兴市场时,国家品牌形象所产生的影响被称为国家品牌效应(nationalbrandeffect,nbe),显然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发达国家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特别是欧盟国家的企业,开拓中国市场的决心和力度更大,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等国家的许多著名品牌均受到中国消费者的青睐。在这些品牌中,不乏成功运用国家品牌效应的成功范例,本文以“tesiro通灵”和“volvo”两个欧盟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品牌形象传播策略为例,分析跨国公司运用国家品牌效应的作用和条件,目的是为我国企业实施全球营销战略提供参考。
二、国家品牌效应的含义
伴随经济全球化,各国消费者可以容易地接触大量有关其它国家的产品和品牌信息。例如,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消费者通过购买和使用来自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产品和品牌,对这些国家的产品和品牌形成了某种总体印象:美国的高科技产品技术先进、德国的产品制作工艺精良、法国的产品时尚新潮等,这些总体印象基本上是比较积极的。与此同时,外国消费者接触中国企业制造的产品和品牌的机会也不断增加,外国消费者对中国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也形成了某种整体印象,遗憾的是,外国人对中国企业的品牌总体印象并不都是正面的。2005年,interbrand在网上访问243位外国的企业管理者,要求他们用3个词语描述对当今中国品牌的印象,在答案中排名前10位的词语中,只有“创新”和“有闯劲”是正面的词语。
随着对其它国家产品和品牌的接触范围的扩大和使用频率的增加,消费者逐渐对其他国家的品牌形成的总体印象会影响他们的购买决策。当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一个国外品牌时,对这个品牌的态度不仅与品牌形象或公司形象有关,消费者对这个品牌所属国家的产品和品牌的总体印象也是决定是否购买这一品牌的理由。反过来,消费者对某一品牌的印象和态度又会成为消费者形成这个品牌所属国家的品牌总体印象的依据。
国家品牌效应(nationalbrandeffect,nbe)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品牌形象对该国某个公司的具体品牌形象产生的影响。国家品牌效应是在公司形象、产品形象、品牌形象和原产地(coo)等概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概念,它把一个国家的产品总体形象与某一具体公司品牌形象相联系,其内涵比原产地概述更加丰富,特别是在全球营销的条件下,某一品牌的产品的原产地已很难识别,但品牌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却可以相对容易地识别其所属公司或所属国家。例如,“耐克”这个品牌的运动鞋不论是在何处生产,但“耐克”这个品牌属于美国耐克公司却是容易确定的事实。中国青少年消费者喜爱“耐克”这个品牌并不在意它的原产地,而是被其品牌所蕴涵的美国品牌文化所吸引,美国的品牌文化成为中国青少年消费者接受“耐克”品牌的“心理催化剂”。对于耐克公司而言,美国品牌文化是一种国家品牌形象,它对“耐克”品牌形象提升产生了积极作用,这就是一种正面的国家品牌效应。
一个国家的品牌形象是这个国家所有企业的品牌形象长期共同作用的结果,每个国家的品牌形象都有自己的特色,但并不是各个企业品牌形象的简单叠加,它与一个国家的历史、政治和文化有关。stefanpauljaworski和donfosher(2003)认为,如同一个产品的品牌那样,一个国家也有其自己独特的、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核心价值或基因(dna),它是形成这个国家品牌形象(nationalbrandidentity)的基础。narayana(1981)提出,消费者对一个特定国家产品的总体印象是指消费者感知到的一个国家提供的所有产品有关的所有方面。narayana比较了美国和日本消费者对美国和日本产品的总体印象后发现,美国消费者感到自己国家的产品与日本的产品相比,质量更好、更可靠、制作工艺更精良;并且也感到日本和美国的产品都是大规模生产,并且产品广告都比较发达。
三、欧盟品牌在中国的国家品牌效应及其形成条件
morello(1984)认为消费者对待一个国家产品和总体印象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但是,另一些学者(johansson,1985;ettenson,1988)则认为,国家形象的影响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明显,它只是一种替代变量,只有当消费者对产品不太了解时,才会依据产品的原产地国家作为决策参考。实际上,国家品牌效应发生作用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当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度不高,尤其是面对不熟悉的新产品时,才更有可能联想到国家品牌形象;二是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国家品牌形象,也就是说,当消费者联想国家品牌形象时,能够用明确的词语来描述或刻画这个形象,否则,国家品牌效应就不会起作用。ofir和lehmann(1986)曾研究欧洲三个国家(瑞典、奥地利和法国)滑雪胜地的国家品牌形象,结果表明,美国消费者无法区分这三个国家的品牌形象,因此,当美国消费者选择这三个国家的滑雪胜地时,几乎不会受到这三个国家的品牌形象的影响。
下面以两个欧盟品牌在中国市场的表现进一步说明国家品牌效应的作用和形成条件。
(一)国家品牌效应在tesiro通灵品牌传播中的应用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世界第三大奢侈品消费强国,奢侈品消费人群已经达到总人口的13%。中国奢侈品市场每年销售额为20多亿美元。世界知名奢侈品生产巨头都把目光瞄向中国,比利时珠宝品牌tesiro就是其中一例。
tesiro是全球最大钻石加工贸易商欧陆之星旗下的欧洲经典钻石品牌,以优质切工享誉全球。2005年下半年,tesiro收购国内品牌“通灵翠钻”,以“tesiro通灵”为新品牌名,目的是打造中国市场上的奢侈珠宝品牌。“通灵翠钻”曾是江苏的一个区域性钻石品牌,在全国的影响力有限,让“tesiro通灵”成为中国的强势珠宝品牌是“tesiro通灵”品牌管理者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比利时在全球钻石行业享有盛誉,是世界钻石加工发源地,有世界最大的钻石切割中心,被尊称为“钻石王国”。“比利时切工”又被称为“优质钻石切工”。比利时钻石与法国香水、德国汽车、瑞士手表是公认的全球最著名商品。“tesiro通灵”在品牌传播中将“来自比利时的优质切工钻石”确定为品牌的核心识别系统。
为此,tesiro通灵要求员工和加盟商都代表tesiro通灵的比利时品牌形象,所穿所戴、所言所行都要透出欧洲品牌气质。在tesiro通灵专卖店,顾客听到的是比利时的音乐,看到的是欧洲化的陈设,赠送顾客的礼物也是原汁原味的比利时巧克力。tesiro通灵刚进入中国不久即举办国内规模最大的一次“中国钻石第一展”,将来自比利时的总价数千万元人民币的500余颗优质切工克拉钻带人中国。在2006年春节期间,tesiro通灵为了让消费者体验tesiro通灵的品牌核心价值,推出“tesiro通灵比利时钻石文化之旅”活动,活动期间,凡购买tesiro通灵产品,无论金额大小均可获得抽奖券一张,参加“tesiro故乡——比利时钻石文化之旅”抽奖活动。获得大奖的顾客被邀请自上海出发,经巴黎前往tesiro通灵的总部钻石之都安特卫普参观钻石加工厂,并游览著名的钻石博物馆、钻石交易所等地,再前往首都布鲁塞尔参观。“tesiro通灵比利时钻石文化之旅”活动开始前,《跟着通灵,做客tesiro钻石家乡》和《去比利时,领略tesiro钻石撩人神秘》等系列文稿陆续在媒体上传播出去,详细地介绍比利时风土人情和比利时的钻石文化。
从tesiro通灵开拓中国市场的案例中我们看到,当中国普通消费者面对tesiro通灵钻石产品时,由于很难判断这些钻石的优劣,此时,消费者会通过tesiro通灵钻石是来自比利时的事实来推测tesiro通灵钻石的品质。由于比利时在世界上因“优质切工”而享有“钻石王国”的美誉,通过tesiro通灵的营销传播活动,在消费者心中产生了一个联想:tesiro通灵=比利时优质切工钻石。此时,比利时国家品牌形象对tesiro通灵的品牌形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使tesiro通灵品牌在中国市场得到了有效传播。
(二)国家品牌效应在volvo汽车品牌传播中的应用与比利时相比,各国消费者对瑞典这个国家的品牌印象更加清晰、更加积极。国际品牌权威专家安霍尔特曾调查了亚欧美10个国家的消费者对11个主要国家在6大范畴的评价,首创“国家品牌”(nationbrand)名声指数。瑞典在“国家品牌指数”榜中居首,中国排第7,稍逊于日本。中国消费者对瑞典国家形象的认同,与诺贝尔奖是瑞典的国家象征有关,也与乒乓球运动王子瓦尔泽内尔坚定、耐心的正面的形象有关。此外,瑞典人性格内敛,不奢华,注重生活、人性和家庭的形象也是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瑞典国家品牌形象的构成元素。
具有70多年历史的瑞典volvo(富豪)汽车在提高中国消费者品牌偏好方面,充分利用中国消费者心中积极的瑞典国家品牌形象,通过诉求“volvoforlife”(关爱生命、享受生活)向中国消费者传播volvo(富豪)轿车是瑞典人心目中“国车”的品牌形象。
volvo在夏天用高尔夫诠释其品牌形象,在冬季则通过滑雪展现沃尔沃的品牌。2003年,沃尔沃赞助了“volvo北京国际越野滑雪赛”,邀请了世界冠军参赛,并邀请瑞典著名钢琴家罗伯特·韦尔斯和歌唱家索菲亚·卡尔格林及数十位瑞典艺人来华献艺,在北京朝阳公园搭建野营帐篷,再现北欧风情。2004年1月,又在长春赞助举办了以瑞典国王名字命名的瓦萨国际越野滑雪节。volvo汽车大中华区副总裁王荣祥说,“活动目的在于让人们在轻松、愉悦的活动中感受到北欧文化传统和volvo汽车的文化”。2004年上半年在国内整个国内车市不景气的背景下,volvo汽车取得15%左右的增长,2005年volvo品牌在中国市场上销量增长83%。
从volvo轿车在中国的品牌传播案例中我们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作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的象征已被许多消费者所接受,但对于高端汽车品牌而言,消费者对其性能质量等指标并不十分熟悉,这样一来,国家品牌效应的形成条件之一就具备了。此时,volvo轿车利用中国消费者对瑞典国家品牌形象的认可,通过滑雪和高尔夫是瑞典的传统体育运动项目,来充分显示瑞典人精明、务实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强化了中国消费者心中的瑞典国家品牌形象,从而增加了对volvo品牌的偏好度。
四、结论
欧盟范文篇5
欧盟整车型式批准修订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4月16日法规(ec)371/2010,该法规是2007/46/ec的最新修订本。它更新了2007/46/ec中的4个重要附件,即:附录五(欧盟车辆行驶批准规程)、附录十(生产一致性规程)、附录十五(企业可被指定为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令目录)和附录十六(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可使用虚拟实验方法的技术指令目录)。(ec)371/2010进一步明确了欧盟的车辆型式批准程序(如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规程、试验报告的格式及生产一致性规程等),在2007/46/ec的基础上对企业和自行进行认证试验和虚拟试验作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ec)371/2010的和实施,意味着欧盟整车型式批准制度得到进一步贯彻,并有了新的发展,对汽车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认证工作有较大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企业可自行试验的单项零部件和系统eec/ec技术指令17项单项的汽车零部件和系统eec/ec技术指令可以由企业自行试验,这就意味着在这些单项项目的型式批准工作中,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被欧盟成员国的车辆行驶批准主管机构认定为技术服务机构,这样欧盟汽车型式批准制度中的技术服务机构范围将大大扩展。为了保证该制度的有效运行,(ec)371/2010明确规定了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规程和应满足条件,企业如果要申请成为技术服务机构,需要满足标准en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获得符合该标准的认可。符合该标准要求并被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认定为技术服务机构后,就可以直接使用自身的试验设施进行17项欧盟单项指令的试验,也可以将试验分包给第三方机构,并对试验进行监督。作为技术服务机构的企业可以直接将试验报告和相关结论报送型式批准主管机关。表2为企业可作为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试验的17项单项欧盟技术指令项目及内容。2.虚拟试验的单项和eec/ec技术指令15项单项的汽车零部件和系统eec/ec技术指令在型式批准过程中某些试验项目可以进行虚拟试验,即通过计算机模拟和计算来验证车辆、系统和零部件是否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这是在计算机辅助技术,特别是在计算机辅助设计已越来越广泛应用于汽车产业背景下产生的新的发展趋势,2007/46/ec开始在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引入这一新的试验模式,(ec)371/2010则进行了具体的贯彻和实施,确定15项单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eec/ec技术指令可以进行虚拟试验,并规定了相关的条件。表3为虚拟试验的具体项目、适用范围和特定条件。
欧盟汽车型式批准制度的发展趋势
欧盟范文篇6
论文摘要:欧盟(eu)是极具吸引力的发达经济市场,是我国最大贸易伙伴和出口地。eu近年来出于产业市场保护等多方面的考虑,了“绿色”系列指令,构筑起“合法”的“绿色屏障”,即绿色贸易壁垒(gbt,greenbarrierstotrade)以限制进口。我国出口因之损失巨大,对eu的出口在成本、技术方面,遭遇到严峻的挑战与考验。要保持我国对eu的出口优势,需要多方联合行动、多方面入手,积极应对。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国际趋势,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使关税的贸易保护作用变得极其有限,传统的非关税政策也仅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于是,因技术体制、经济技术水平差异等产生的技术性措施以其“合法性”、隐蔽和灵活性演变成贸易壁垒,这种技术性贸易壁垒(tbt,technicalbarrierstotrade)将成为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壁垒的主体,而“保护我们共同的地球,维持可持续发展”这一全球共同目标使得以环保标准支撑的gbt成为了tbt的核心。
近年来,欧盟了一系列与环保相关的“绿色指令”,包括:ppw指令,《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directiveonpackagingandpackagingwaste);weee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directiveonwaste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directiveon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s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elv指令,《关于报废汽车的技术指令》(end-oflifevehicle);reach法规,《化学品登记,评估及授权法规》(regulationcoveringtheregistration,evaluationandauthorizationofchemicals);eup指令,《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directiveonenergy-usingproductdesign),这些指令构成了eu整合性产品政策的基础,对外形成了gbt。
一、欧盟系列绿色指令的动机
1、利用wto协议绿色规则缺口构筑贸易壁垒
wto有关环境问题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其一系列的相关协定中,虽然这些协定规定“不得妨碍正常国际贸易”,但另一方面却肯定各国的“环保例外权”,而在行使此种权力时,wto有关环境贸易规范一般都比较概括和抽象,含混其词、模棱两可,缺乏有效和明确的约束性,导致了gbt在世界范围内盛行。
eu正是利用这点,制定出一系列严格、繁多、苛刻的绿色环保标准,构筑起“绿色贸易壁垒”,名正言顺地达到既有利于eu商品出口,又有利于限制别国商品进口的目的。
2、出于产业保护,培养竞争力的考虑
eu现有25个成员国,人口超过4.5亿,是极具吸引力而有价值的市场。eu担心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力量出口迅速增长,连年对其巨额贸易顺差,2006年高达916.6亿美元,会挤占了其市场并对当地经济产生冲击。而eu东扩后,新进成员竞争力还很弱,加之近年eu经济增长乏力,为保护对国民经济、国际贸易、就业综合影响大的相关产业,培养和提升竞争力,需要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tbt。如reach法规的立论之一就是为了提高eu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化学工业是eu的三大产业之一,直接雇工超170万人,年产值约5000亿欧元(高全德,2003),显然eu要极力保护这个重点产业和市场,保持自己在该行业的优势地位。
3、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
环境问题已是当今人们关注的热点,eu等发达国家的环保组织、消费者尤其关注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动植物健康等相关的产品质量与性能。
二、欧盟最新系列绿色指令解析及影响
1.eu最新绿色系列指令内容概要
eu是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的tbt问题,早在1985年就批准实施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扩大到技术领域,强化了对其他国家产品进入eu市场的限制,进入eu市场的产品必须:(1)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2)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eu安全认证标志ce;(3)进入eu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同时,eu还明确要求进入eu市场的产品凡涉及eu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eu市场流通。eu对产品的环境标准尤其严格,近年了一系列环保指令,并将今后的立法重点放在强化监管上,特别是加强安全、环保、质量、绿色生态等方面的监管。要应对这些绿色壁垒,就必须对这些“绿色指令”有所了解,下表对系列指令的内容进行了概括:
以这些指令形成的环保壁垒正在或将对我国机电、石化、纺织、制药等众多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2.我国对欧盟贸易所受的影响
tbt对贸易影响的作用机制,主要是对进口产品形成数量和价格控制。
(1)数量控制作用
进口国通过对进口商品是否达到其规定的“绿色”技术法规、指令、标准进行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产品允许进口,不符合的禁止进口,从而对进口产品产生数量上的控制。
据商务部2006年12月25日的《200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调查报告指出:2005年我国出口因tbt而导致的直接损失达691亿美元和贸易机会损失达1470亿美元,分别约占2005年全年出口额的9%和19.29%。
自2004年以来,eu一直是我国的第一大出口地,对eu出口稳定在占总贸易额的15%左右,eu东扩后我对eu贸易急增,2004年贸易顺差达370.4亿美元,同比增长48.5%,2005年分别为701.1亿美元和42.7%,2006年虽然顺差总量有增加为916.6亿美元,但是环比从47.2%下降到23.5%,显示出eu新壁垒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
(2)对我国产品竞争力的影响
当进口商品达不到技术要求而受到市场准入限制时,为维持出口机会、获得利润,出口方必然努力设法跨越ebt/gbt以进入进口国市场。而跨越ebt/gbt,就要按进口国的技术要求改进产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这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导致成本与价格提高,出口竞争力降低,于是通过价格限制起到了限制进口的壁垒作用。
据欧洲家电协会测算,eu的weee系统的整个weee管理费中,weee的运输和处理费占75%,注册费占5%,行政管理费20%,废弃成本每公斤0.41欧元。而rolls指令虽然是自愿性的,只需提供符合性自我声明,但企业也需支出一些费用:如部件组份材料定性、定量分析的经费;替代品的开发及技术引进的经费、试用和检测费;生产设备改进的经费;合格评定与认证的经费;环保培训、环保产品开发、生产和市场调查分析及广告宣传的经费等。reach则将eu市场上3万多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轻纺、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管理监控系统。涉及的成本费用甚为昂贵。完成注册所需的评估测试,一项既有化学品的基础配套测试就需8.5万欧元。eu市场现有的3万多种化学品仅完成注册的直接费用就达约26亿欧元。
eup指令则比weee和rolls的要求更多。要求企业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都要依照规定参数评估相关环境因素,使得产品在前期获取信息阶段、设计阶段、制作阶段、后期认证阶段都要承担不少的额外费用,大大增加了产品输往eu的成本。
本来我国打开eu市场靠的就是价格优势,而这些指令使我国出口到eu的产品成本普遍上涨6%~20%,加之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将使我国出口eu的产品竞争力大大降低,如不采取相应对策,我国许多相关企业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甚至退出eu市场。
三、积极应对欧盟gbt
应对eu的gbt需要充分熟悉eu市场的规则、加大绿色系列指令的宣传,同时,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与研究机构联合行动,从标准国际化、信息交换、市场通行等多方面入手。
1.制定中国的标准化战略,推行中国标准国际化
美、欧、日发达国家的标准化战略的共同特点:强化各自标准化的作用,争取对国际标准化产生更大的影响,财力上大力支持is活动,更多地参与承担iso、iec等的技术秘书处工作,从而争取国际贸易的主动权。
例如,按承担iso技术秘书处工作数量和资助额计算,各国在iso中的贡献率:德国为(din)19%,英国(sbi)为17%,美国(ansi)为15%,法国(afnor)为12%,eu总计50%以上(占正军,2005:p225)。而我国仅承担一个技术秘书处和五个分技术委员工作,截至2005年1月,仅国际标准5项,且都是非关键标准,显然缺乏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国际参与交流。
中国要有自己的标准化战略,并积极推行中国标准国际化,这需要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国家要为改革现有标准创造体制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首先,人才是关键。要培养熟练掌握外语、又熟知iso/iec国际标准审议规则并具有专业知识和国际标准化的专家。
其次,企业要和研究机构形成合力,积极以生态设计理念研发技术、开发产品,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并实现产业化,注意与现有国际标准的兼容,在创造标准的过程中塑造品牌。例如,高通公司,作为一家出售知识产权的公司,他们将自己1400多项技术全部申请专利,然后将这一套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申请为国际标准,通过标准许可费用、产品专利费用、芯片等多种形式获得巨额利润。
再次,开展glp实验室认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检测检验体系,形成权威性的检验机构。
目前,我国建立的10个部级检测实验室,尚未取得glp标准认证,所出具的检测结果eu不予承认,往往被要求重新提供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报告,这大大增加了我国产品在eu登记注册的费用。我国应当尽快组建符合glp标准的实验室,并做好与其他国家实验数据的互认工作。
2.互动信息交换机制
很多企业感到应对eu系列指令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信息滞后不灵通。应该建立产品生产使用物料中心数据库,形成企业(厂)←→集团←→产业协会←→专门的国家信息中心一条龙符合性物料的数据中心,让上下游产品公司分享使用,并及时环保符合物料,为企业节省重复检测认证成本;及时相关环保法规的动态进展、企业通报出口中所遇到的壁垒困境,通过互动沟通与创新突破gbt。
3.主动获得市场通行证——“绿色护照”
绿色消费已经成为现代人衡量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出口eu的企业应自始至终本着生态、环保的观念,在技术创新与进步的前提下,主动获得相应的“绿色认证”,即获得通行eu市场的绿色护照,以表明产品符合eu规定的环保标准,是eu认可和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获得eu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获得iso14001或emas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质量认证或eu生态管理及审计体系认证,要求组织通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来达到支持环境保护、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的目的,并可通过取得和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形式,向外界证明其环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环境管理水平。
例如,上海abb跃进电机有限公司通过技术创新使其各类电机噪声指标降低到34分贝,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获得iso14001认证后,顺利进入欧美市场,外销产品的比重由35%,猛增到60%。
(2)获得elas(eco-labelawardscheme)欧盟生态标签体系认证
eu通过eec880/92、1980/2000条例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对除食品、药品外的所有消费品进行该体系认证,并于2005年9月进一步完善。获得生态标签的产品可贴上一朵绿色小花,常被称为“贴花产品”,eu的消费者能够识别官方认可的“绿花产品”,如今“贴花产品”在eu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
(3)获得iecqqc080000—hspm,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
欧盟范文篇7
欧盟与亚太、北美一起并列为世界三大能源消费地区,根据2004年和2005年的《bp世界能源统计=》,2003年欧盟15国一次能源消费占世界比例为15.4%;2004年5月欧盟实现第五次扩大后,欧盟25国成为世界最大的单一能源市场,2004年欧盟25国一次能源消费占世界比例为16.8%。从1951年《欧洲煤钢一体化条约》和1957年《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签订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奋斗,虽然欧盟各成员国已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能源生产、运输、分配和科研等一整套体系,特别是核能工业技术和生产居世界领先地位,基本保证了其能源安全供给,但是其能源安全仍受到众多因素的威胁。具体表现为:
(一)能源进口依赖性越来越大。1999~2000年欧盟能源自给率约60%,其中石油、天然气、煤炭这三个最主要的能源资源自给率分别只有15%、60%和65%。近年来,特别是欧盟吸纳中东欧10国后,欧盟的能源自给率下降到50%左右。欧盟能源署认为,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欧盟能源对外依存度将从现在的50%上升到2020年的70%甚至更多。
(二)环境保护对能源生产的严格限制。自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国际会议后,各国政府、国际机构都已积极行动,支持大会的决议,纷纷制定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计划,承担自己的国际义务,为建设一个无公害的、清洁的世界而共同奋斗。欧盟承担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于1993年制定了欧盟《可持续发展规划》。经济发展需要能源,能源生产又不能破坏和污染环境。在这种新形势下,欧盟将面临重新调整能源工业结构、加大科研与技术力度、寻求新的能源开发途径的考验。
(三)能源市场加速国际化,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市场国际化增强。其表现不仅在通讯、运输和技术等重要领域,而且也逐步发展到能源市场。1993年欧盟统一市场的开通,1994年东、西欧能源宪章的签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皆反映了世界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的深刻变化。面对能源市场的国际化及其激烈竞争的机制,采取什么样的有效对策也是欧盟急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四)协调机制的挑战。欧盟各成员国的能源机构千差万别,科研与技术开发能力悬殊很大,经济实力穷富不均,因此能源政策也有较大分歧。例如在可再生资源开发问题上,德国和西班牙等国基础较好,而英国却不愿为此投入大笔资金,法国也不想被强制性目标捆住手脚,更愿意充分利用核能。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个能源发展总政策,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欧盟能源工业发展确实势在必行。
为了及时制定政策、法规和指令性文件以指导各成员国的能源安全措施,从2000年《欧盟能源供应安全绿皮书》开始,欧盟逐年发表能源政策绿皮书。2006年3月,欧盟委员会对外正式公布了“获得可持续发展,有竞争力和安全能源的欧洲战略”的能源政策绿皮书,为未来的欧盟共同能源政策设立了3个核心目标,即确保欧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欧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确保欧盟能源的供应安全。欧盟能源政策绿皮书的连续出台,标志着欧盟对能源安全和整体能源政策的重视。2006年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曾指出,如果欧盟不统一行动,可能会面临能源供应中断的风险。欧盟希望拥有一个中长期的能源政策,这个能源政策具有竞争力,同时又有利于环保;为此,25个成员国的能源政策需要保持一致,有必要实行一个共同的能源战略。总体看来,欧盟的能源安全战略包括两个密切相关的方面:关于能源需求的对内能源战略以及关于能源供给的对外能源战略。
二、欧盟的对内能源战略
(一)完善欧洲能源内部市场和统一内部标准。这是欧盟对内能源战略的核心。在石油供应危机的压力下,欧盟各成员国认识到,寻求高度的石油供应安全,必须保持内部团结,实行统一的内部市场规则和竞争规则。欧盟建立并不断修订有关石油和天然气储备的欧盟法律,建立欧洲能源供应观察站,提供欧盟能源供应安全的透明度。欧盟制订统计规则,要求各成员国每月底向欧盟提供储量数据,并就原油储备安全指令,而各成员国则保持控制和使用原油储备的权力。欧盟成员国之间还有“非歧视性储备协议”,可以及时向最急需的地区调拨原油。
自2001年起,欧盟委员会每年出版一份关于天然气和电力的内部市场标准化报告,用于计量欧盟内部市场整合的程度和效率。2003年发生欧洲大规模停电事件后,欧盟开始建立统一的欧洲输电网络,包括统一的欧洲电网标准、调节机制和欧洲能源网络中心,并建立正式的欧洲输电系统运营商小组,增加输电系统运营商之间的协作。推动互相连接。2006年底,欧盟启动“电力”和“天然气”二号指令,完成对电力和天然气内部市场竞争机制的研究与规划。
(二)开发替代能源及利用可再生能源。欧盟强调开发自己有竞争力的多样化的能源,其目标是到2030年将能源对外依存度保持在70%,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达到12%,同时力争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环保标准。目前,核能为欧盟提供的电力超过1/3。
发展再生能源是欧盟能源政策的一个中心目标。2006年欧盟能源政策绿皮书强调应开发具有竞争力的可再生能源和其他低碳能源和载体,特别是替代运输燃料。再生能源包括风能、水能、太阳能和生物能。再生能源不仅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且还可以增加能源供应的可持续性,改善能源供应的安全状况,减少欧盟能源的对外依存度。欧盟利用强大的科技能力开发风力、光热、地热发电和现代化生物质能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目前欧盟绿色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市场容量约占全球市场的35%左右,其中的风力、光热、地热发电等超过总量的45%。2007年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新能源政策提案,提出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在欧盟能源消耗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提高到20%,并使之成为一个具有约束力的目标。
(三)强化管理措施。提高能效。欧盟为实现能源安全战略而采取的管理措施不计其数,像发展清洁能源,开发再生能源,启动前沿性研究,制定能源安全标准,这些措施都必须是政府行为。为了长远的能源安全战略,欧盟在推动再生能源及诸如太阳能、地热能和风能的开发上,进行了大量的投资。除了投资以外,欧盟还实行奖励措施,启动公共和私营的合作项目,设立了31种奖项,奖励了700多个项目、127项合作。欧洲理事会曾拨款4.8亿欧元,用于欧洲原子能框架计划,并考察如何更好地保障欧盟内部核能的高度安全以及核裂变、核废料处理等技术性问题。2003年欧盟还启动了“欧洲智能能源”项目,支持欧盟各项能源政策的落实,比如在建筑和工业领域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新的可再生能源与当地环境和能源系统的整合,支持交通能源的多样化,促进生物燃油的使用,以及支持发展中国家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能源效率的提高。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这些措施作出承诺。有很多管理措施是强制性的。在此方面欧盟的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节约能源20%。提高能效,包括建筑能效,利用金融手段和机制,鼓励投资,加强交通节能,在欧洲范围内启动“白色证书”系统,提供更多的能源性能信息,制定最低标准。
三、欧盟对外能源战略
欧盟对外能源的战略目标,是在世界上寻找价格最稳定、运输最便宜、供应量稳定增长的能源,同时尽量使能源进口来源多元化。目前,欧盟进口石油中大约40%来自中东海湾地区,而48%的进口石油和96%的进口天然气则来自前苏联地区和北非。伊拉克战争以来,随着中东局势的持续不稳定,很自然地,欧盟在要求重新审视对中东石油的依赖的同时,将发展与临近能源出口国(俄罗斯及中亚五国)的战略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关系视为其能源外交的重心。欧盟负责外交与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说得很直白,“问题并非能源与政治是否挂钩,而是如何挂钩”。
俄罗斯是欧盟天然气出口第一大国和石油出口第二大国。欧俄能源对话始于2000年10月,双方通过对话确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建立北欧天然气管道,在莫斯科建立能源技术中心等。2001年10月,欧俄首脑会议探讨了欧俄之间电网同步联接的可能性。2004年1月,俄罗斯与扩大后的欧盟之间又启动了核材料贸易谈判,并就完善海上石油运输安全标准开展合作。俄乌在2008年年初的天然气纠纷,暴露出欧盟能源供应途径单一的隐患,使欧盟确保成员国的能源供应安全成为首要议题。对此,2006年能源绿皮书建议成立“欧洲能源供应观察机构”来监控欧洲的能源市场,并强调:俄罗斯是欧盟重要的能源供应国,与俄罗斯建立更加紧密的双边关系被定义为“一个巨大的飞跃”;其中首要是建立欧盟和俄罗斯的能源条款,同时争取能与俄罗斯达成能源特许条款和运输条约。
中亚环里海地区也是欧盟建造跨国能源大市场的战略重心之一。中亚被称为“冷战时代封存下来的宝贵财富”。据能源专家估计,即使不把里海的石油储量计算在内,中亚也是仅次于中东和西伯利亚的世界第三石油储存区,是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最大能源库之一。预计到2010年和2020年,中亚原油的净出口能力分别可达4340~5450万吨及7580~7810万吨。欧盟把该地区看作是欧洲安全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欧盟的各种研究报告和文件中都多次提到“中部欧亚”(centraleurasia)这个概念,在欧盟能源安全的远景战略规划中,环里海5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及乌兹别克斯坦)、南高加索地区(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格鲁吉亚)及伊朗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欧盟的能源安全战略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面临日益严峻的能源短缺问题,欧盟的能源危机意识非常强烈,对能源的管理措施和法令日益系统化;第二,欧盟对内非常重视能源市场的整合,重视发展能源工业、新能源和节能技术,采取“开发与节能并重”的思路;第三,欧盟对外关注对降低能源对外依存度,尤其致力于实现能源进口来源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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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适应;市场;加强;财务;管理
1《欧洲宪法条约》概述
1.1产生背景
德国外长菲舍尔在洪堡大学的演讲率先提出欧盟制定宪法的问题,菲舍尔认为,联邦和民族国家之间进行主权分割的前提条件是签订一项《欧洲宪法条约》,他说,“从合作的加强走向《欧洲宪法条约》——《欧洲宪法条约》正是完全一体化的前提条件——这个步骤需要我们有意识的重新建设欧洲。”随之,引发了一场“欧盟是否需要一部宪法”的大讨论。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洲宪法条约》(treatyestablishingaconstitutionforeurope)。条约规定欧盟全部成员国根据本国立宪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获得所有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条约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1.2新条约谈判
现今欧盟成员国共27国,只有16国批准《欧洲宪法条约》。2005年《欧洲宪法条约》被法国和荷兰行的全民公决否决,欧盟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2007年6月23日,欧洲联盟27国首脑就替代《欧洲宪法条约》的新条约草案达成协议,持续两年的欧盟制宪危机随之宣告结束。《欧洲宪法条约》部分内容经过谈判会做改动,但核心部分被保留。主要改动的内容为:
(1)涉及欧盟“国歌”、“国旗”等带有国家性质的象征性内容被删除。
(2)“双重多数表决”制的适用得到限制。首脑会议决定将双重多数表决机制推迟到2014年实施,并有3年过渡期。
(3)英国获得了《基本权利宪章》的“豁免权”,而且有权决定哪些司法和内政事务可以接受欧盟参与。
(4)“欧盟外交部长”更名为“欧盟外交与安全高级代表”。
(5)推进欧盟机构改革将是新条约的主要目标之一。体现为改变欧盟理事会现行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为“常设主席”制度等等。
(6)民族国家的权力也得到了加强。
(7)新约不再要求参加国以全民公决的方式予以批准。
(8)新条约不再沿用《欧洲宪法条约》这一名称。
2对《欧洲宪法条约》的分析
2.1对其形式结构的分析
《欧洲宪法条约》在结构上仿照主权国家的宪法,采取了序言和正文的样式。除序言外,共分为四部分(part)。其中第一部分类似宪法的总纲,用以建立欧盟的基本架构,分九目(title)界定欧盟的目标、基本价值、权限、机构、法律工具、民主体制、财源预算、周边关系及会员进退。
第二部系原有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再分七篇,分别界定人性尊严、自由、平等、社会权、市民权、司法权。之所以将《欧洲宪法条约》冠之以“宪法”的名称,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该部《欧洲宪法条约》设计了一部分独特的内容,即第二部分《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从标准宪法而言,宪法往往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一是国家组织;二是公民基本权利;三是宪法修改。因此,《欧洲宪法条约》中《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的存在使该条约脱离了以往具有宪法性文件的组织法形态,而上升为一种标准宪法形态。
第三部则以原《欧洲共同体条约》为基础,细部规范欧盟各项政策的内容及权限,分七篇论述一般原则、市民权与无歧视原则、对内政策、联系政策、对外行动、联盟运作和共同条款。
第四部则是关于条约本身的法律规范和修约程序。2.2对其具体内容的分析
《欧洲宪法条约》为推动欧盟的宪政改革引进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包括欧盟的权能改革、欧盟机构的改革、对欧盟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确立欧盟法的最高性、基础条约的制定程序和批准程序。其中前三个方面宣告欧洲《欧洲宪法条约》所规定内容的根本性,后四个方面试图树立《欧洲宪法条约》在程序上的最高性。从内容方面来看,欧盟宪法草案不仅有其名,而且有其实。内容规定了诸如“欧洲理事会、外交部长、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法院”等原本属于宪法应予规定的事项。宪法在阐述欧洲联盟的宗旨时指出:“为其公民提供一个无内部边界的自由、安全、公正的地域,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内部市场。”宪法的第二篇规定了欧洲联盟的基本权利和欧洲公民资格,引人注目的是,欧盟宪法将其置于第一部分且紧接在“定义与宗旨”之后进行规定,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具有极大的相似性。
3欧盟法的演变及其影响
3.1欧盟法的演变
通过以上对《欧洲宪法条约》的分析,本人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欧盟法正在经历从国际公法(欧盟法以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开始其生命)——共同体法——联盟的法——“国内法”的演变过程。
3.2欧盟法演变的影响
(1)欧盟法演变对国际法理论的启示。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在全球化时代日益成为确定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关系越来越密切,国家在有关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更为复杂。为了维护各国的利益,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相关国家通过谈判和磋商,就具体问题和事件达成共同意志,并以条约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在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每一个国家都不能不考虑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并按照国内法的要求来谈判和磋商,有时甚至要将国内法的规定直接写进国际条约,从而使国际条约直接包含国内法的规定,这就使国内法与国际法达到有机融合。
现代国际法的挑战并非根源于其“软法”的特性,而是在于法律内在化和外在化的极端分裂。现代性对非宗教基督-主权灵魂化的国家-的瓦解,促使法律回归到自然状态下的社会正义与基本自由,国内法必然呈现强制弱化的发展趋势。
(2)欧盟法演变对世界的影响。
当今世界区域一体化以欧洲区域一体化最有代表性。欧洲一体化是区域一体化的开创者和引领者。在制度创新、制度改革和制度变迁方面,欧洲一体化都堪称度已无二。其开创的“欧洲模式”给区域一体化提出了新的道路。从区域一体化的地域路径出发,欧洲一体化所代表的利维坦的产生,将会在全球激励区域一体化的浪潮,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必然互动中,最原始的最绝对的国家主权将会在一体化的历史进程中发生“多米诺”效应,而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国际法繁荣的历史。无论好似以wto为开端的多米诺效应还是以欧洲一体化为启示的多米诺效应,其必然逻辑是国家主权的空心化和形式化,主权的被动转移或民主“汇合”将使国际法更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
欧盟法的内在化和外在化预示了现代国际法未来的发展轨迹。欧盟法的内在化提供了在国际法中加强正义价值认同感的路径,欧盟法的外在化则为确立有效的国际机制以改变主权国家造成的无政府状态暗示了前进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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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不断扩大的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对外直接投资在宏观经济发展中的表现主要有经济增长效应、就业效应、产业结构效应和贸易效应。其中贸易效应是指fdi与贸易的关系是一种替代还是互补关系也即fdi对于一国或地区的贸易发展是阻碍作用还是促进作用,国内学者对此进行了较多的研究。项本武基于引力模型,对我国1999~2001年间的fdi与贸易数据进行合成回归,得出了中国对东道国的直接投资促进了中国对该国的出口,但对该国的进口有替代效应的结论。陈发平对我国fdi与进出口贸易之间的关系采用adf检验法和协整分析法,得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进出口之间有长期稳定的关系,加快fdi能够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更快发展。王喜平基于1982~2003年fdi与贸易数据采用var模型法,实证分析得出我国的fdi与出口贸易呈正相关关系,但两者的granger因果关系不显著。从上述各研究结果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都是基于我国对全球领域或发展中国家的fdi与贸易来考察贸易效应的,而对于我国对西方发达国家的fdi的贸易效应研究较少。因此,这种区域差异化的对外直接投资贸易效应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中国与欧盟作为东西方的两大世界经济主体,双边的贸易和投资发展无论对于双边经贸关系的提升还是世界经济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随着中国加入wto,中欧双边的贸易和双向投资发展更加的迅速。根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中国成为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技术来源地和第四大外资来源地。同时根据《200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为29.66亿美元,同比增长535.1%,占流量总额的5.3%,较上年增长5.35陪,直接投资存量62.77亿美元,占对欧洲直接投资存量的72.3%。基于中欧双边投资与贸易发展趋势,本文对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作了一次实证检验。
2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实证分析
2.1实证分析模型
在以往研究对外直接投与贸易关系的模型中,有进出口估计模型、协整检验模型等,本文借用引力模型,对其加以适当的变动来研究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因此在变量的选取中,我们选择中国对欧盟的进口和出口总额作为因变量,用t加以表示,而对于自变量,我们选取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历年存量与流量,分别用fc和fl来代表。除此之外,由于距离也是影响两国或两地区之间贸易流量的一个因素,但同时它也受到诸如政治、文化、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都是独立于模型的恒定量,因此在对模型的变动中我们引入了一个虚拟变量dij。该虚拟变量用来代替传统模型中的距离变量和涵盖了一些其他的影响因素,同时该国家虚拟变量衡量了母国与各东道国之间的贸易联系强度。因此,引力模型变动为:tij,t=kflαij,tfcβij,t-1dγij(1)对方程(1)取对数,将其转换成多元线性模型,如下:lntij,t=lnk+αlnflij,t+βlnfcij,t-1+γlndij+εij,t(2)其中:tij,t为中国对欧盟的进口或出口;flij,t为t时期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流量;fcij,t-1为t-1时期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存量;dij为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关系的虚拟变量;εij为随机误差项;k、α、β、γ为待估参数。由于本文研究的是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情况,所以距离可以看成是固定的,我们将其与k进行合并,再有i始终代表中国。同时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双边的贸易流量也会受到两国人均国民收入(pgni)的影响,以往诸多研究也有证明这一点。因此,对于方程(2),我们再对其进行改变,得到新模型为:lntj,t=cij+αlnflj,t+βlnfcj,t-1+γlndj+θlnpgnij,t+εj,t(3)其中,pgnij,t为t时期欧盟各国的人均国民收入;cij=k+γdij。据以上推导的模型,若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系数α、β为正数,那么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是创造性的,系数越大,贸易创造效应越大。而如果系数为负值,那么说明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是替代性的,而且系数绝对值越大,替代性越强。
2.2模型数据与方法
基于模型实用性的考虑,对于模型自变量的选取,我们选取了中国对欧盟27国中的德、英、法、意、荷等5国从2003—2008年的直接投资存量、2004—200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对于因变量的选择,我们选取了2004—2009年中国对欧盟的进出口总额数据。该5国包括了中欧贸易额的70.58%和投资额的74.4%。所选取的数据资料来源于历年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中国统计年鉴》、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及中国投资网网站等。本文的实证分析采用面板数据回归模型法,利用eviews软件对所选取的面板数据进行处理,建立回归模型。根据方程(2)与(3)可知,两者的区别是在于是否加入了人均国民收入(pgni)这样一个影响因素。对于我们选取那个方程模型做研究有必要进行一些检验。对数据进行整理后,用广义最小二乘法(gls)对模型(2)和(3)进行回归,得到结果如下:从以上回归的结果可知,在自变量中加入pgni后,不存在在5%的置信水平内直接投资变量不显著的现象,所以模型(2)是适合于本研究的。
3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实证分析结果
3.1进口效应检验结果
根据以上的模型检验结果,我们利用进口数据并选择模型(2)进行进口效应的实证检验,得到结果为:据以上进口检验结果可以看到,模型的拟合优度很好,加权的r2达到了0.992666。再由系数检验的prob.值来看,在5%的置信水平内所有变量系数都是显著的。检验结果表明,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fl)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进口增加0.014个百分点;存量(fc)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进口增加0.193个百分点。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进口贸易效应是创造型的,即直接投资的增加可以带来进口贸易的扩大。同时可以看到,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存量的进口创造效应大于流量的创造效应,这也表明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转入生产之后将长期促进中国对欧盟进口贸易的发展。
3.2出口效应检验结果
我们再利用出口数据对模型(2)进行出口效应检验,所得结果为:据以上出口检验结果可知,模型的拟合优度也很好,加权的r2达到了0.974144。再由系数检验的prob.值来看,在5%的置信水平内所有变量系数都是显著的。检验结果表明,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fl)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出口增加0.052个百分点;存量(fc)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出口增加0.230个百分点。这表明,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出口贸易效应也是创造型的,即直接投资的增加可以带来出口贸易的扩大。再有,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存量的出口创造效应大于流量的创造效应,同样表明中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转入生产之后将长期促进中国对欧盟出口贸易的发展。
欧盟范文篇10
告别“欧洲病夫”
对于过去5年的经济生态,相信任何一个欧洲人都不想去回忆:低增长率、高失业率和大国赤字严重超标等等。日益壮大中的欧盟板块显得是那么地无力与苍白。不过,负重的欧盟经济肌体并没有被困难所击倒,在历经了艰辛的挣扎之后,终于迎来了大病初愈的时节。
据欧盟统计局公布的报告显示,2006年,整个欧盟地区的经济增长达到了2.8%,高于2005年的1.7%,欧元区的经济增长也达到2.6%,高于上年的1.4%。这不仅是欧盟和欧元区6年以来的最高年度增长,也是它7年来追近美国、日本年增长率的首次记录。今非昔比,如此乐观的结果当然让被美日等国嘲笑为“欧洲病夫”的欧洲国家好不解气。
其实让欧洲人高兴的并不只是gdp。资料表明,整个2006年,欧盟地区的通货膨胀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变化,核心通胀指数一直在欧洲央行规定的2%的目标之下;经济敏感指数在过去的一年中上升了0.6个百分点;全年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3.0%。
欧盟国家严重的失业问题是被欧洲老百姓和国际舆论广泛诟病的话题。幸运的是,借助经济上行的力量,失业人口快增的趋势如今已经得到了明显的钳制或者开始好转。欧洲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6年年底,欧元区的失业率下降到了7.7%,整个欧盟地区的失业率下降到了7.8%,如果分别与各自18个月前的10%和9%相比,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变化。特别值得指出的是,2007年至2008年间,欧盟将产生600万个就业岗位,增长步伐几乎相当于之前3年间的两倍。
作为欧元区两大经济“巨人”的德国和法国在区域经济地图上显得格外的亮丽,并再一次展示了其经济扩张的强大能量。资料显示,2006年,德国经济的增速从上年的0.9%提高到2.4%。受此鼓舞,上台不到一年的“铁娘子”默克尔兴奋地宣称:“这意味着德国不再是欧洲病人(sickmanofeurope),德国已经渡过难关。”而法国经济在过去的一年中也创造出了2.0%的增长业绩,成为自2000年以来经济增长最强劲的年头。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除德、法等欧盟老成员国的经济得到显著恢复外,许多新成员也开始发力。特别是东欧和中欧国家的经济活力比较大,尽管新成员参差不齐,但总体表现依然相当突出,这对推动欧盟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实际经济增长数据的飙升让欧盟委员会更加坚定了对未来经济前景的乐观判断。欧委会的报告认为,2007年和2008年欧元区的经济增长率将分别为2.1%和2.2%,欧盟地区的经济增幅要比欧元区稍高一些,为2.4%。
内力成为新引擎
与以往完全不同,欧盟经济出现向好的趋势基本上是内部因素作用的结果。一个可以观测的数据是,2006年中,欧盟原25国的对外贸易一直处于不景气状态,甚至出现了近百亿欧元的贸易逆差,而即便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欧盟仍能实现经济的翻身。
欧盟内部投资和消费的力量成为推动其经济扬升的主导因素。由于经过了数年的投资停顿,大量企业需要重新更新生产设备。因此,在过去的一年中,欧盟许多成员国的企业设备支出上升了2%以上,欧盟企业总体投资因此增长了0.3%左右;而据欧盟委员会统计,欧元区去年的投资增长率达到了4.4%,远超过2005年的2.9%。
与投资增长相呼应,伴随着就业水平的提高、股市和房价上升带来的财富效应,欧盟国家的个人消费格局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欧委会提供的资料表明,2006年欧元区的个人消费增长率达到了2.2%,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可见一斑。
政府的公共财政改革形成了对投资和消费增长的有力支持。受到“稳定和增长”规定的限制,欧元区各国在尽量缩减政府开支方面下足了功夫。虽然目前欧元区一些国家的财政赤字依然维持在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规定的3%的水平之上,但德、法两国“减赤”的斐然成绩让人们感受到了欧盟财政状况好转的信心。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德国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下降至2.5%,远低于上年的3.7%;而法国的财政赤字也降到了2.7%。财政赤字的减少增强了政府的公共投资与采购能力。在欧洲议会批准的欧盟2007年财政预算方案中,欧盟财政预算总额被确定为1155亿欧元,较去年增加了7.6%。
需要指出的是,旨在刺激经济增长的“里斯本战略”以及与此相应的“增长与就业计划”也是支持欧盟经济成长的另一重要政策力量。特别是欧委会近几年通过调查发现,众多小企业实际上在推动欧盟经济发展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欧委会的估算,在欧洲每年成立的200万个新公司中,其中1/3都是由失业人员创建的。由于新兴小公司部分缓解了就业压力,对经济增长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在最近5年中,欧委会一直致力于推动各成员国对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资金规模也从最初的35亿欧元逐渐增加,仅此一举就帮助每家公司多创造了1.2个就业机会。
深入研究不难发现,欧盟经济能够得以复苏的深层动力主要来源于欧盟内部如火如荼的市场一体化建设所打下的良好制度基础。一方面,自欧元启动并将各国汇率锁定后,成员国之间的汇率风险消除,企业融资更加便利和快捷,成本也大幅下降。另一方面,围绕着构建金融大市场的脚步在进入2006年之后明显提速,欧洲地区所表现出的资本市场整合力量格外地强劲。摩根大通(全球历史最长、规模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的统计资料表明,在2006年全球并购交易中,欧洲内部的跨境交易占到了1/3。随着资本等要素市场的日渐一体化,欧盟内部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得到进一步加强,贸易结构逐步趋向内部化,欧盟作为一个整体产业结构,互补性、完备性正日益突出。
前行中的羁绊
通过观察发现,欧盟经济在去年出现快速增长并非偶然。因为,在先前12个多月的时间中,整个欧元区经济实际上已开始呈现出回升迹象。而受欧元升值等因素影响,其经济成长指标一直处于反复调整中。因此,按照经济发展周期,欧元区已经走出低迷期。
然而,暂时的繁荣并不能代表欧盟经济的明天会更好。摩根士丹利经济学家施米丁认为,“任何一种外部冲击,比如油价的新一轮上涨,或者美国消费增长放缓,都可能对欧元区经济造成严重打击”。
欧元区的许多经济指标多少透露了其未来所面临的不安。如2006年12月新增工业订单月降2.5%年升5.2%,与预期中的月降0.6%年升7.9%大有差距;同期的商业信心指数也从18.1降至13.0,远低于预期的15.0,尤其是德国投资者的商业信心指数在过去的一个月中降到了5年来的最低水平。
的确,欧盟实现经济增长的内力相比于以前得到了显著加强,但其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在短期内不可能减弱。目前,美国约占欧盟出口的四分之一,而一个客观的事实是,美国经济从去年第二季度开始已经出现减速,并将继续走弱的大势。
石油和能源问题的发条并未彻底放松,成为欧盟经济天空中始终难以驱散的乌云。虽然近期国际市场的石油价格一路下跌,但并不排除有重新反弹的可能。由于欧盟经济还处于相当脆弱的阶段,油价和能源问题的任何异动都必然影响欧洲促进就业、刺激家庭消费增长的各种努力。
由于受过去一年中能源价格居高不下给通胀造成的压。力,为了保持物价稳定,欧洲央行在过去一年中已经升息6次,将基准利率由2%提高到了3.5%。摩根斯丹利估计,2007年欧元区经济增长率将为此付出0.9至1.3个百分点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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