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转移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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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转移

生态转移范文篇1

关键词: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居住在不同地区的人们共同的生产和生活基础,如何使地区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作为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具有显著的跨区域性,因此在一国范围内,它既有全国性的属性,也具有鲜明的地域属性。全国性的生态服务理所当然应由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来解决,而具有地域属性的生态服务应该由区域内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担,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在具体的财政实践中,区域性生态服务的各受益地区往往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分属于不同级次的财政,而且不同区域的政府财力又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协调处理好区域内生态与经济的关系实际上要复杂得多。笔者认为,破解这道难题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所谓的生态转移支付,确切说是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即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生态服务的受益区政府向该服务的提供区政府支付一定的资金,使后者提供的生态服务成本与效益基本对等,从而激励其提高生态产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水平。对中国来说,目前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指经济发达的生态受益区向欠发达或贫困生态提供区转移一定的资金,以促进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一项财政制度。

一、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基础及理论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公共需求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经济领域,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的地方产业迅速扩张,引发了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滥用等外部负效应,如何有效消除这类负外部性的不良影响,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新的公共需求。消费领域,中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阶段,居民生活由温饱型向小康型乃至富裕型转变,像生态环境、安全等这类满足享受和发展需要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越来越成为当今人们消费的重要公共需求。这些变化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其公共环境职能,增加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以满足区域内经济主体对生态环境的公共需求。

然而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利益对地方政府来说犹如鱼和熊掌,虽非不可兼得,却也绝非互不冲突。资源有效配置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成本与效益对等,只有当产品的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该产品的供给量才是有效率的。生态环境这类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效益外溢性,其受益范围往往是跨行政区间的,提供生态环境而产生的利益会溢出到那些不为此分担成本的其他地区,也就是说,生态服务给社会带来的好处比给本辖区带来的好处要多得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作为代表本地区利益的团体利益主体,它只考虑本地居民的利益,在对效益外溢的地方性公共产品或服务进行成本效益比较时,只计算本辖区产生的效益与成本,对外溢到其他辖区的利益则不考虑在内。因此,在没有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是按照本辖区的边际效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条件来决定供应量的,它所愿意提供的生态服务数量必然会大大低于该项服务的社会最优水平,与之相关的财政活动也会低于应有的规模。从社会的观点看,这样的供应水平显然不符合资源配置的效率要求。

要想提高该辖区生态服务的供应效率,就必须通过特定目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来弥补边际辖区利益与边际社会利益的差距,使生态服务的外部效应的内在化,达到激励投资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尚无法做到这一点。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直采取的是单一纵向转移模式,从设计意图看,中央制定这项制度的主要动机是均衡地方财政收入能力的差别,在制度设计中根本没有涉及省际间外部效应内在化的问题。生态补偿当然也就不在考虑之列。

生态环境这类公共产品生产的典型特点是投资大,见效慢,外溢性强,在没有任何生态补偿,又缺乏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提供生态服务主要靠的是财政投资,这样,生态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就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力水平,其结果必然是: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公共环境职能逐渐增强,而欠发达地区则逐渐减弱。一些学者对1992-2003年间地方政府公共环境职能演进所作的实证分析已证实了这一总体态势①。这样的趋势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只要对中国的经济地理状况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无论是按东、中、西部划分的地带,还是区域间、流域间,甚至一个地区内部,向社会提供大量生态服务的地区以及生态脆弱和环境敏感地区,基本上是贫困地区或欠发达地区,如长江、黄河等河流的上游、云南、贵州等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山林地区、内蒙古和西北农牧交错带等等,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也不例外,比如浙江省的西南部地区属于落后地区,而这里恰恰是全省的水源地及生态林集中分布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横向财政缺口,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与富裕地区相比,贫困地区通常没有能力筹措到提供大量生态服务所需的自有财政资源。于是,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财力充足,却“免费搭车”享受贫困地区提供的生态服务;另一方面,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甚至背负巨额财政赤字,却要为本地区以外的多个地区提供大量的生态服务,既得不到任何补偿,又常常因为担负着保护水源、生态林、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责任而限制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即便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未来能够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由于环境经济效益的滞后性,往往很难在短期内见效,贫困地区作为生态环境提供者将不得不“饿着肚子呼吸新鲜空气”。在这种情况下,生态环境对于贫困地区来说简直是奢侈品,代表本辖区利益的地方政府所做的“理性”选择自然是优先满足本地居民的低层次需求,舍弃环境而选择经济②,甚至可能为了所谓的经济发展,不惜以牺牲环境、掠夺性开发自然资源为代价。最终,无论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处在相邻地区或同流域上、下游的它们不得不承受共同的环境灾难。

未来15年,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将进一步加大,为避免因缺乏生态补偿机制而导致的环境悲剧愈演愈烈,加快研究和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是刻不容缓。

所谓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应当是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其核心是通过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或贫困地区转移一部分财政资金,在生态关系密切的区域或流域建立起生态服务的市场交换关系,从而使生态服务的外部效应内在化,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之所以强调横向转移支付,并不是说以目前的纵向转移方式无法实现生态补偿,事实上,“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都是中央财政通过纵向转移开展的生态补偿,但这些是以项目建设方式对特定地区的专项支出,没有形成制度化,补偿的覆盖范围也很有限,从实际效果看,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如补偿数额不足,时间过短等等。现行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仍将主要目标放在平衡地区间财政收入能力的差异上,体现的是公平分配的功能,对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等调控目标则很少顾及。即使从平衡地方财政收支的角度来考量,其作用也十分有限,虽然近年来中央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量逐渐增加,但总量仍然偏小,不能根本改变地方财政尤其是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局面,更何况,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是由当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定的,随意性大,数额不确定,而且资金拨付要等到第二年办理决算时才实行,满足不了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即期需求。由此可见,对于区域间横向利益协调问题,纵向转移支付制只能解决一小部分,力度和范围都非常有限。而无论从理论分析还是现实需要来看,以横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来协调那些生态关系密切的相邻区域间或流域内上、下游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似更直接更有效些。

二、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思路

目前对于如何建立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的财政转移支付实践中都难以找到现成的答案。这项制度的核心是解决生态服务辖区间效益外溢而导致的低效率供给问题,但对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之后发现,采用专门的、规范的措施来实现外部效应内在化的国家很少,虽然有的国家在一些特别项目拨款中涉及到了调整州(省)际间效益外溢问题,可具体操作方法、内容却比较含糊。针对横向转移支付的专门研究也很少,我国一些学者在分析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横向转移模式作为补充的设想。他们认为,“横向转移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这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③,但仅仅是给出了关于横向转移支付的简单定义而已,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至于横向转移的实践则在我国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从世界各国的财政实践看,通过规范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同级政府间财力平衡问题的只有德国。在以实现纵向平衡为主的前提下,德国实施了独具特色的横向财政转移辅助性方法,通过财政收入在各州之间以及各市镇之间横向转移,提高贫困州或市镇的财政收入,缩小贫困地区与富裕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差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地区间财力平衡的作用。其基本做法是建立财政平衡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三种渠道:1、增值税属州级财政部分的1/4。2、联邦对贫困州的补充拨款。3、财政状况较好的州按规定办法计算出来的结果向财政状况不佳的州划拨的资金。州际间资金划拨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因素法的要求,先求出各州的财政能力指数(代表财政收入)和财政平衡指数(代表支出),然后将二者做比较,若一个州的财力指数大于平衡指数,说明财力状况良好,属于付出横向转移支付的州,必须向财政平衡基金的“大锅”里缴款;若相反,则该州是需要接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州,可以从财政平衡基金的“大锅”里得到补助。

德国这种州际财政平衡基金模式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无疑为我们设计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了一条很好的思路,即在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的同级政府间建立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通过辖区政府之间的相互协作,实现生态在某一区域内的有效交换,从而形成生态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当然,从目标上看,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与我们设想的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德国的横向财力再分配是为了达到州际间的财政平衡,使不同地区的居民能够享受相同的生活水准,以维护社会稳定。而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则主要是为激励贫困地区增加环境投资的积极性,并补偿其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发展可能的机会成本。但二者毕竟都属于同级政府之间的财力横向转移,都是由区域内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支付财政资金,以解决贫困地区的财力不足问题,因此,借鉴德国已经比较成熟、比较规范的横向转移支付操作模式,来运作我国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是一条可行的路。以区际间生态转移支付基金模式来实现横向生态补偿,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对生态供给者的长效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对生态受益者的约束机制,改变以往受益区普遍存在的公共消费“搭便车”心理,帮助其树立“谁受益谁付费”的正确的生态消费观念。而且,除了可以借鉴德国财政平衡基金的做法外,在我国的财政实践中,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经验也可以拿来作参考。

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由区域内生态环境受益区和提供区政府的财政资金拨付形成,拨付比例应在综合考虑当地人口规模、财力状况、gdp总值、生态效益外溢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来确定。各地方政府按拨付比例将财政资金缴存入生态基金,并保证按此比例及时进行补充。基金的缴付要体现“抽肥补瘦”、共担责任的目的。生态基金必须用于绿色项目,包括生态服务提供区的饮用水源、天然林、天然湿地的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生态脆弱地带的植被恢复,退耕还林(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因保护环境而关闭或外迁企业的补偿等等。其中适合产业化经营的绿色项目,应通过招标来选择专业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生态基金的运行管理应以绿色项目为基础,而不能以某地方政府、某公司或组织为基础,以保证资金投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制度的设计中,要着重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决策机制,二是监督机制。与基金使用相关的一切决策必须科学、民主、透明。要成立区际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区域内各地区相关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当地原住民群众代表,对区域内重大环保工程或项目共同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联合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区域生态基金的条件。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还包括:聘请有资质的中介环评机构对绿色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招标选择区域生态基金的开户银行,制定严格、规范的基金缴纳、使用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顺畅的区域环境合作对话机制和信息系统机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对绿色项目进行产业化经营的公司等等。监督方面,对每一笔基金的拨付使用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基金的实际用途是否与申请用途相符,资金的使用效率如何,绿色项目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等。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该谁负责,负什么责任,如何惩治,由谁来执行,谁来监督等等,这些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进一步的说明和其他配套措施

就目前阶段而言,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生态关系紧密的区域(或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或贫困地区转移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以补偿后者因提供生态服务而产生的效益外溢损失及发展机会不均等所造成的机会成本。但建立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并不是要否定通过中央财政纵向转移财力来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作用,只不过二者的分工不同,操作方式不同而已。前者是以区域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用于区域性生态服务的补偿,而后者则是采用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全国属性的生态服务进行补偿,比如西部地区的退耕还林(草)、防沙治沙工程等等。当然,如果实行区际生态基金的区域内有部级的生态保护工程,中央政府也应往生态基金中拨付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管护费用的补偿。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几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而且它牵涉不同的行政管辖区,不同级次的财政,各地方的经济、生态环境禀赋又大不相同,因此这项制度的推广,不但要求在中观层面上特定区域内的各地方政府达成共识、联合行动,还需要中央政府在宏观层面上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提供配套的制度支撑。

第一、宏观层面上,应采用更科学的政绩评价和考核制度来评价和任用地方干部。

1、用绿色gdp来补充和修正现行的gdp核算制度。

gdp核算法不能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真实经济情况,因为它没有将环境和生态因素纳入其中。绿色gdp是对gdp指标的一种调整,是扣除环境污染的损失和保护环境资源的支出后的国内生产总值。2005年,我国北京、辽宁等10个省市开展了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应尽快将其推广到全国。实行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方面有利于约束一些地方干部只重经济增长数量、不顾经济发展质量的急功近利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的衡量标准。对实现区际生态支付基金的区域来说,在计算从财政资金向生态基金的拨付数额时,就有了明确的生态产值的计量依据,便于操作。

2、不同类型的区域采用不同的政绩评价标准。

近几年国家环保总局在科学研部门的配合下,完成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分,在此基础上,中央要求各地的经济发展和规划应当与生态功能区划相吻合。既然不同地区的生态功能不同,经济定位也随之不同,那么,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的重点当然也应该有所不同。对那些生态环境脆弱,又具有特殊生态功能和自然、文化遗产价值的贫困地区来说,地方政府的最主要职责是保护好当地的主要生态功能,因此,对其的政绩评价应以此为主要考核指标,经济方面的各项指标则可适当予以“豁免”。

第二、中观层面上,生态关系密切的特定区域内贫困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之间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合作和生态补偿,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资金形式的补偿,实际上,区域环境合作及生态补偿还可以配套采取一些其他形式。比如,绿色技术及教育援助。经济发达地区出钱、出物、出人力来研究解决贫困地区在环境保护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由此产生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可供贫困地区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使用。也可以由经济发达地区每年有针对性地安排一定数量的技术项目,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无污染的替代产业或生态产业。环保教育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每年有计划地帮助贫困地区培养一批环保技术人员,并组织专家、环保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教育,提高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帮助他们掌握实用的环保知识和技能。另外,广东、浙江等地实行的“异地开发”式发展空间补偿也是很好的方法。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龙门县统一规划设立了一个金龙开发区,安排上游各镇那些不符合水源地保护区功能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④。这种“异地开发”模式,通过下游给上游提供发展空间,既保护了上游地区的主要生态功能,又能促进其经济发展,是一种非常有效且实用的生态补偿方式,很适合在生态关系密切的区域间或流域内上、下游地区之间推广应用。

注释

①参见何文君、马顺福的论文《中国地方政府公共职能演进的实证分析》,《财政研究》,2005年第12期

②2005年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公布的中国公众环境保护态度的调查结果可以作为一个佐证。在被问及是否愿意“为环境保护,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时,只有45.7%的公众表示赞同,而且越是落后地区,低收入人群持反对态度的越多。

③引自陈共主编的《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

④参见《中国环境报》2005年12月15日第2版的《异地开发破解生态补偿难题》一文。

参考文献

[1]马海涛主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钟晓敏主编.地方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贾康主持.地方财政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生态转移范文篇2

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现状

(一)财务审计,考察财务工作恰当性,被审计单位提交的财务报告是否公正、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绩效审计的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以经济的、有效的方式管理和使用资源;确定低效率的原因,包括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程序或组织机构不完善的原因。德国审计部门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审计标准为合规性和效益性。合规性是审查现行的管理规定和原则是否得到了遵守,包括记账方法的正确性和管理措施的合法性。效益性则是审查被审计单位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是否讲求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借鉴西方国家对于政府转移支付审计制度,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审计制度仍处于过渡阶段,各个方面还不够完善,我们应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审计。本文则着重研究生态绩效审计方面。(二)我国政府生态转移绩效审计1.政府生态转移支付内容。我国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环境保护和治理,二是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和治理,即委托相关部门对享受该项转移支付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采取定期普查、年度抽查以及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估,通过合理的审计方法看环境是否达标,资金是否有效的利用。基本公共服务具体指标包括:学龄儿童净入学率、每万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口比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比例等。通过以上指标进行审计,提出意见或建议。2008年我国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对我国内地31个省级行政单位的陆地进行了生态功能区划。201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给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所涉及的生态环境指标(ei)体系,以及须重点考察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2.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特点。一是公平性,由于不同地方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要求不同,我们在进行生态转移支付审计时,要理性客观的理解公平性在审计标准中的应用。只有把握正确的公平尺度才可以更好地做出审计意见。二是宏观性,生态转移支付中所涉及的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都是服务于全社会的,其产生的效益将在很大的范围内发生作用,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效益以潜在的、转换的形式间接表现出来,因此,只有立足于宏观的标准,才能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价。三是多元性,政府生态绩效审计标准并不是使用货币计量的财务数据,而是大量的非货币计量尺度指标。其审计应用的领域是多方面的,涉及的绩效目标是多样的。在设立审计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这种多元性,才不会片面。长期性及可持续发展,在生态系统中,一些成果如森林绿化面积,水土涵养等并不是立刻就可以显现的,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可以表现出来,这是一种长期的可持续状态。我国长期坚持走可持续发展路线,在审计当中我们也要考虑到这种长期性和持续性。(三)研究的目的与意义。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其根本目的是改善环境生态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目的是对生态管理各步骤的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找出影响生态转移支付绩效的消极因素,提出建设性审计意见,促进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的高效运行。合理的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标准可以加强国家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监督,减少资金浪费及舞弊行为,使政府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更加透明化。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标准的完善,可以促使绩效审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是绩效审计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完善的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标准,可为今后我国政府的其他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起到借鉴作用。

建立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标准的原则要求

(一)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在设计绩效审计标准时,把握绩效审计内涵的正确性、数学处理方法的逻辑严密性以及参量因素分析的准确性等几个方面。由于生态绩效的影响因素复杂,为真实反映绩效情况,要全面反映各有关要素和各有关环节的关联及彼此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力求科学合理。(二)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设计审计标准便于对政府的责任履行状况做出评价,综合考虑可能影响评价结论的因素,使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的生态管理责任做出合理一致的评价,做到既突出重点,又保持相对统一。(三)合规性原则。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于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来说,审计标准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透明性和规范性,避免政府绩效审计的随意性,提高审计结论的可信性,促进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四)可操作性原则。可操作性是指在满足审计目标需要的前提下,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设计审计标准时概念要清晰,表达方式简单易懂,数据来源易于采集,使绩效审计中的定性指标量化,这样才能使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标准真正适应逐步深化的需要。

生态转移范文篇3

关键词: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居住在不同地区的人们共同的生产和生活基础,如何使地区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作为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具有显著的跨区域性,因此在一国范围内,它既有全国性的属性,也具有鲜明的地域属性。全国性的生态服务理所当然应由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来解决,而具有地域属性的生态服务应该由区域内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担,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在具体的财政实践中,区域性生态服务的各受益地区往往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分属于不同级次的财政,而且不同区域的政府财力又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协调处理好区域内生态与经济的关系实际上要复杂得多。笔者认为,破解这道难题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所谓的生态转移支付,确切说是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即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生态服务的受益区政府向该服务的提供区政府支付一定的资金,使后者提供的生态服务成本与效益基本对等,从而激励其提高生态产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水平。对中国来说,目前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指经济发达的生态受益区向欠发达或贫困生态提供区转移一定的资金,以促进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一项财政制度。

一、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基础及理论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公共需求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经济领域,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的地方产业迅速扩张,引发了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滥用等外部负效应,如何有效消除这类负外部性的不良影响,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新的公共需求。消费领域,中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阶段,居民生活由温饱型向小康型乃至富裕型转变,像生态环境、安全等这类满足享受和发展需要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越来越成为当今人们消费的重要公共需求。这些变化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其公共环境职能,增加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以满足区域内经济主体对生态环境的公共需求。

然而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利益对地方政府来说犹如鱼和熊掌,虽非不可兼得,却也绝非互不冲突。资源有效配置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成本与效益对等,只有当产品的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该产品的供给量才是有效率的。生态环境这类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效益外溢性,其受益范围往往是跨行政区间的,提供生态环境而产生的利益会溢出到那些不为此分担成本的其他地区,也就是说,生态服务给社会带来的好处比给本辖区带来的好处要多得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作为代表本地区利益的团体利益主体,它只考虑本地居民的利益,在对效益外溢的地方性公共产品或服务进行成本效益比较时,只计算本辖区产生的效益与成本,对外溢到其他辖区的利益则不考虑在内。因此,在没有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是按照本辖区的边际效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条件来决定供应量的,它所愿意提供的生态服务数量必然会大大低于该项服务的社会最优水平,与之相关的财政活动也会低于应有的规模。从社会的观点看,这样的供应水平显然不符合资源配置的效率要求。

要想提高该辖区生态服务的供应效率,就必须通过特定目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来弥补边际辖区利益与边际社会利益的差距,使生态服务的外部效应的内在化,达到激励投资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尚无法做到这一点。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直采取的是单一纵向转移模式,从设计意图看,中央制定这项制度的主要动机是均衡地方财政收入能力的差别,在制度设计中根本没有涉及省际间外部效应内在化的问题。生态补偿当然也就不在考虑之列。

生态环境这类公共产品生产的典型特点是投资大,见效慢,外溢性强,在没有任何生态补偿,又缺乏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提供生态服务主要靠的是财政投资,这样,生态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就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力水平,其结果必然是: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公共环境职能逐渐增强,而欠发达地区则逐渐减弱。一些学者对1992-2003年间地方政府公共环境职能演进所作的实证分析已证实了这一总体态势①。这样的趋势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只要对中国的经济地理状况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无论是按东、中、西部划分的地带,还是区域间、流域间,甚至一个地区内部,向社会提供大量生态服务的地区以及生态脆弱和环境敏感地区,基本上是贫困地区或欠发达地区,如长江、黄河等河流的上游、云南、贵州等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山林地区、内蒙古和西北农牧交错带等等,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也不例外,比如浙江省的西南部地区属于落后地区,而这里恰恰是全省的水源地及生态林集中分布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横向财政缺口,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与富裕地区相比,贫困地区通常没有能力筹措到提供大量生态服务所需的自有财政资源。于是,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财力充足,却“免费搭车”享受贫困地区提供的生态服务;另一方面,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甚至背负巨额财政赤字,却要为本地区以外的多个地区提供大量的生态服务,既得不到任何补偿,又常常因为担负着保护水源、生态林、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责任而限制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即便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未来能够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由于环境经济效益的滞后性,往往很难在短期内见效,贫困地区作为生态环境提供者将不得不“饿着肚子呼吸新鲜空气”。在这种情况下,生态环境对于贫困地区来说简直是奢侈品,代表本辖区利益的地方政府所做的“理性”选择自然是优先满足本地居民的低层次需求,舍弃环境而选择经济②,甚至可能为了所谓的经济发展,不惜以牺牲环境、掠夺性开发自然资源为代价。最终,无论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处在相邻地区或同流域上、下游的它们不得不承受共同的环境灾难。

未来15年,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将进一步加大,为避免因缺乏生态补偿机制而导致的环境悲剧愈演愈烈,加快研究和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是刻不容缓。

所谓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应当是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其核心是通过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或贫困地区转移一部分财政资金,在生态关系密切的区域或流域建立起生态服务的市场交换关系,从而使生态服务的外部效应内在化,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之所以强调横向转移支付,并不是说以目前的纵向转移方式无法实现生态补偿,事实上,“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都是中央财政通过纵向转移开展的生态补偿,但这些是以项目建设方式对特定地区的专项支出,没有形成制度化,补偿的覆盖范围也很有限,从实际效果看,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如补偿数额不足,时间过短等等。现行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仍将主要目标放在平衡地区间财政收入能力的差异上,体现的是公平分配的功能,对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等调控目标则很少顾及。即使从平衡地方财政收支的角度来考量,其作用也十分有限,虽然近年来中央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量逐渐增加,但总量仍然偏小,不能根本改变地方财政尤其是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局面,更何况,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是由当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定的,随意性大,数额不确定,而且资金拨付要等到第二年办理决算时才实行,满足不了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即期需求。由此可见,对于区域间横向利益协调问题,纵向转移支付制只能解决一小部分,力度和范围都非常有限。而无论从理论分析还是现实需要来看,以横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来协调那些生态关系密切的相邻区域间或流域内上、下游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似更直接更有效些。

二、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思路

目前对于如何建立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的财政转移支付实践中都难以找到现成的答案。这项制度的核心是解决生态服务辖区间效益外溢而导致的低效率供给问题,但对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之后发现,采用专门的、规范的措施来实现外部效应内在化的国家很少,虽然有的国家在一些特别项目拨款中涉及到了调整州(省)际间效益外溢问题,可具体操作方法、内容却比较含糊。针对横向转移支付的专门研究也很少,我国一些学者在分析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横向转移模式作为补充的设想。他们认为,“横向转移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这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③,但仅仅是给出了关于横向转移支付的简单定义而已,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至于横向转移的实践则在我国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从世界各国的财政实践看,通过规范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同级政府间财力平衡问题的只有德国。在以实现纵向平衡为主的前提下,德国实施了独具特色的横向财政转移辅助性方法,通过财政收入在各州之间以及各市镇之间横向转移,提高贫困州或市镇的财政收入,缩小贫困地区与富裕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差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地区间财力平衡的作用。其基本做法是建立财政平衡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三种渠道:1、增值税属州级财政部分的1/4。2、联邦对贫困州的补充拨款。3、财政状况较好的州按规定办法计算出来的结果向财政状况不佳的州划拨的资金。州际间资金划拨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因素法的要求,先求出各州的财政能力指数(代表财政收入)和财政平衡指数(代表支出),然后将二者做比较,若一个州的财力指数大于平衡指数,说明财力状况良好,属于付出横向转移支付的州,必须向财政平衡基金的“大锅”里缴款;若相反,则该州是需要接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州,可以从财政平衡基金的“大锅”里得到补助。

德国这种州际财政平衡基金模式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无疑为我们设计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了一条很好的思路,即在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的同级政府间建立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通过辖区政府之间的相互协作,实现生态在某一区域内的有效交换,从而形成生态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当然,从目标上看,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与我们设想的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德国的横向财力再分配是为了达到州际间的财政平衡,使不同地区的居民能够享受相同的生活水准,以维护社会稳定。而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则主要是为激励贫困地区增加环境投资的积极性,并补偿其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发展可能的机会成本。但二者毕竟都属于同级政府之间的财力横向转移,都是由区域内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支付财政资金,以解决贫困地区的财力不足问题,因此,借鉴德国已经比较成熟、比较规范的横向转移支付操作模式,来运作我国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是一条可行的路。以区际间生态转移支付基金模式来实现横向生态补偿,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对生态供给者的长效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对生态受益者的约束机制,改变以往受益区普遍存在的公共消费“搭便车”心理,帮助其树立“谁受益谁付费”的正确的生态消费观念。而且,除了可以借鉴德国财政平衡基金的做法外,在我国的财政实践中,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经验也可以拿来作参考。转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由区域内生态环境受益区和提供区政府的财政资金拨付形成,拨付比例应在综合考虑当地人口规模、财力状况、gdp总值、生态效益外溢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来确定。各地方政府按拨付比例将财政资金缴存入生态基金,并保证按此比例及时进行补充。基金的缴付要体现“抽肥补瘦”、共担责任的目的。生态基金必须用于绿色项目,包括生态服务提供区的饮用水源、天然林、天然湿地的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生态脆弱地带的植被恢复,退耕还林(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因保护环境而关闭或外迁企业的补偿等等。其中适合产业化经营的绿色项目,应通过招标来选择专业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生态基金的运行管理应以绿色项目为基础,而不能以某地方政府、某公司或组织为基础,以保证资金投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制度的设计中,要着重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决策机制,二是监督机制。与基金使用相关的一切决策必须科学、民主、透明。要成立区际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区域内各地区相关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当地原住民群众代表,对区域内重大环保工程或项目共同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联合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区域生态基金的条件。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还包括:聘请有资质的中介环评机构对绿色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招标选择区域生态基金的开户银行,制定严格、规范的基金缴纳、使用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顺畅的区域环境合作对话机制和信息系统机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对绿色项目进行产业化经营的公司等等。监督方面,对每一笔基金的拨付使用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基金的实际用途是否与申请用途相符,资金的使用效率如何,绿色项目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等。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该谁负责,负什么责任,如何惩治,由谁来执行,谁来监督等等,这些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进一步的说明和其他配套措施

就目前阶段而言,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生态关系紧密的区域(或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或贫困地区转移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以补偿后者因提供生态服务而产生的效益外溢损失及发展机会不均等所造成的机会成本。但建立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并不是要否定通过中央财政纵向转移财力来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作用,只不过二者的分工不同,操作方式不同而已。前者是以区域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用于区域性生态服务的补偿,而后者则是采用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全国属性的生态服务进行补偿,比如西部地区的退耕还林(草)、防沙治沙工程等等。当然,如果实行区际生态基金的区域内有部级的生态保护工程,中央政府也应往生态基金中拨付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管护费用的补偿。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几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而且它牵涉不同的行政管辖区,不同级次的财政,各地方的经济、生态环境禀赋又大不相同,因此这项制度的推广,不但要求在中观层面上特定区域内的各地方政府达成共识、联合行动,还需要中央政府在宏观层面上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提供配套的制度支撑。

第一、宏观层面上,应采用更科学的政绩评价和考核制度来评价和任用地方干部。

1、用绿色gdp来补充和修正现行的gdp核算制度。

gdp核算法不能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真实经济情况,因为它没有将环境和生态因素纳入其中。绿色gdp是对gdp指标的一种调整,是扣除环境污染的损失和保护环境资源的支出后的国内生产总值。2005年,我国北京、辽宁等10个省市开展了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应尽快将其推广到全国。实行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方面有利于约束一些地方干部只重经济增长数量、不顾经济发展质量的急功近利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的衡量标准。对实现区际生态支付基金的区域来说,在计算从财政资金向生态基金的拨付数额时,就有了明确的生态产值的计量依据,便于操作。

2、不同类型的区域采用不同的政绩评价标准。

近几年国家环保总局在科学研部门的配合下,完成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分,在此基础上,中央要求各地的经济发展和规划应当与生态功能区划相吻合。既然不同地区的生态功能不同,经济定位也随之不同,那么,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的重点当然也应该有所不同。对那些生态环境脆弱,又具有特殊生态功能和自然、文化遗产价值的贫困地区来说,地方政府的最主要职责是保护好当地的主要生态功能,因此,对其的政绩评价应以此为主要考核指标,经济方面的各项指标则可适当予以“豁免”。

第二、中观层面上,生态关系密切的特定区域内贫困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之间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合作和生态补偿,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资金形式的补偿,实际上,区域环境合作及生态补偿还可以配套采取一些其他形式。比如,绿色技术及教育援助。经济发达地区出钱、出物、出人力来研究解决贫困地区在环境保护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由此产生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可供贫困地区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使用。也可以由经济发达地区每年有针对性地安排一定数量的技术项目,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无污染的替代产业或生态产业。环保教育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每年有计划地帮助贫困地区培养一批环保技术人员,并组织专家、环保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教育,提高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帮助他们掌握实用的环保知识和技能。另外,广东、浙江等地实行的“异地开发”式发展空间补偿也是很好的方法。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龙门县统一规划设立了一个金龙开发区,安排上游各镇那些不符合水源地保护区功能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④。这种“异地开发”模式,通过下游给上游提供发展空间,既保护了上游地区的主要生态功能,又能促进其经济发展,是一种非常有效且实用的生态补偿方式,很适合在生态关系密切的区域间或流域内上、下游地区之间推广应用。

注释

①参见何文君、马顺福的论文《中国地方政府公共职能演进的实证分析》,《财政研究》,2005年第12期

②2005年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公布的中国公众环境保护态度的调查结果可以作为一个佐证。在被问及是否愿意“为环境保护,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时,只有45.7%的公众表示赞同,而且越是落后地区,低收入人群持反对态度的越多。

③引自陈共主编的《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

④参见《中国环境报》2005年12月15日第2版的《异地开发破解生态补偿难题》一文。

参考文献

[1]马海涛主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钟晓敏主编.地方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贾康主持.地方财政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生态转移范文篇4

关键词: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居住在不同地区的人们共同的生产和生活基础,如何使地区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作为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具有显著的跨区域性,因此在一国范围内,它既有全国性的属性,也具有鲜明的地域属性。全国性的生态服务理所当然应由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来解决,而具有地域属性的生态服务应该由区域内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担,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在具体的财政实践中,区域性生态服务的各受益地区往往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分属于不同级次的财政,而且不同区域的政府财力又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协调处理好区域内生态与经济的关系实际上要复杂得多。笔者认为,破解这道难题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所谓的生态转移支付,确切说是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即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生态服务的受益区政府向该服务的提供区政府支付一定的资金,使后者提供的生态服务成本与效益基本对等,从而激励其提高生态产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水平。对中国来说,目前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指经济发达的生态受益区向欠发达或贫困生态提供区转移一定的资金,以促进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一项财政制度。

一、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基础及理论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公共需求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经济领域,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的地方产业迅速扩张,引发了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滥用等外部负效应,如何有效消除这类负外部性的不良影响,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新的公共需求。消费领域,中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阶段,居民生活由温饱型向小康型乃至富裕型转变,像生态环境、安全等这类满足享受和发展需要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越来越成为当今人们消费的重要公共需求。这些变化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其公共环境职能,增加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以满足区域内经济主体对生态环境的公共需求。

然而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利益对地方政府来说犹如鱼和熊掌,虽非不可兼得,却也绝非互不冲突。资源有效配置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成本与效益对等,只有当产品的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该产品的供给量才是有效率的。生态环境这类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效益外溢性,其受益范围往往是跨行政区间的,提供生态环境而产生的利益会溢出到那些不为此分担成本的其他地区,也就是说,生态服务给社会带来的好处比给本辖区带来的好处要多得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作为代表本地区利益的团体利益主体,它只考虑本地居民的利益,在对效益外溢的地方性公共产品或服务进行成本效益比较时,只计算本辖区产生的效益与成本,对外溢到其他辖区的利益则不考虑在内。因此,在没有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是按照本辖区的边际效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条件来决定供应量的,它所愿意提供的生态服务数量必然会大大低于该项服务的社会最优水平,与之相关的财政活动也会低于应有的规模。从社会的观点看,这样的供应水平显然不符合资源配置的效率要求。

要想提高该辖区生态服务的供应效率,就必须通过特定目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来弥补边际辖区利益与边际社会利益的差距,使生态服务的外部效应的内在化,达到激励投资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尚无法做到这一点。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直采取的是单一纵向转移模式,从设计意图看,中央制定这项制度的主要动机是均衡地方财政收入能力的差别,在制度设计中根本没有涉及省际间外部效应内在化的问题。生态补偿当然也就不在考虑之列。

生态环境这类公共产品生产的典型特点是投资大,见效慢,外溢性强,在没有任何生态补偿,又缺乏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提供生态服务主要靠的是财政投资,这样,生态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就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力水平,其结果必然是: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公共环境职能逐渐增强,而欠发达地区则逐渐减弱。一些学者对1992-2003年间地方政府公共环境职能演进所作的实证分析已证实了这一总体态势①。这样的趋势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只要对中国的经济地理状况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无论是按东、中、西部划分的地带,还是区域间、流域间,甚至一个地区内部,向社会提供大量生态服务的地区以及生态脆弱和环境敏感地区,基本上是贫困地区或欠发达地区,如长江、黄河等河流的上游、云南、贵州等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山林地区、内蒙古和西北农牧交错带等等,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也不例外,比如浙江省的西南部地区属于落后地区,而这里恰恰是全省的水源地及生态林集中分布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横向财政缺口,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与富裕地区相比,贫困地区通常没有能力筹措到提供大量生态服务所需的自有财政资源。于是,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财力充足,却“免费搭车”享受贫困地区提供的生态服务;另一方面,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甚至背负巨额财政赤字,却要为本地区以外的多个地区提供大量的生态服务,既得不到任何补偿,又常常因为担负着保护水源、生态林、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责任而限制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即便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未来能够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由于环境经济效益的滞后性,往往很难在短期内见效,贫困地区作为生态环境提供者将不得不“饿着肚子呼吸新鲜空气”。在这种情况下,生态环境对于贫困地区来说简直是奢侈品,代表本辖区利益的地方政府所做的“理性”选择自然是优先满足本地居民的低层次需求,舍弃环境而选择经济②,甚至可能为了所谓的经济发展,不惜以牺牲环境、掠夺性开发自然资源为代价。最终,无论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处在相邻地区或同流域上、下游的它们不得不承受共同的环境灾难。

未来15年,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将进一步加大,为避免因缺乏生态补偿机制而导致的环境悲剧愈演愈烈,加快研究和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是刻不容缓。

所谓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应当是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其核心是通过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或贫困地区转移一部分财政资金,在生态关系密切的区域或流域建立起生态服务的市场交换关系,从而使生态服务的外部效应内在化,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之所以强调横向转移支付,并不是说以目前的纵向转移方式无法实现生态补偿,事实上,“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都是中央财政通过纵向转移开展的生态补偿,但这些是以项目建设方式对特定地区的专项支出,没有形成制度化,补偿的覆盖范围也很有限,从实际效果看,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如补偿数额不足,时间过短等等。现行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仍将主要目标放在平衡地区间财政收入能力的差异上,体现的是公平分配的功能,对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等调控目标则很少顾及。即使从平衡地方财政收支的角度来考量,其作用也十分有限,虽然近年来中央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量逐渐增加,但总量仍然偏小,不能根本改变地方财政尤其是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局面,更何况,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是由当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定的,随意性大,数额不确定,而且资金拨付要等到第二年办理决算时才实行,满足不了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即期需求。由此可见,对于区域间横向利益协调问题,纵向转移支付制只能解决一小部分,力度和范围都非常有限。而无论从理论分析还是现实需要来看,以横向转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来协调那些生态关系密切的相邻区域间或流域内上、下游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似更直接更有效些。

二、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思路

目前对于如何建立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的财政转移支付实践中都难以找到现成的答案。这项制度的核心是解决生态服务辖区间效益外溢而导致的低效率供给问题,但对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之后发现,采用专门的、规范的措施来实现外部效应内在化的国家很少,虽然有的国家在一些特别项目拨款中涉及到了调整州(省)际间效益外溢问题,可具体操作方法、内容却比较含糊。针对横向转移支付的专门研究也很少,我国一些学者在分析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横向转移模式作为补充的设想。他们认为,“横向转移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这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③,但仅仅是给出了关于横向转移支付的简单定义而已,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至于横向转移的实践则在我国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从世界各国的财政实践看,通过规范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同级政府间财力平衡问题的只有德国。在以实现纵向平衡为主的前提下,德国实施了独具特色的横向财政转移辅助性方法,通过财政收入在各州之间以及各市镇之间横向转移,提高贫困州或市镇的财政收入,缩小贫困地区与富裕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差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地区间财力平衡的作用。其基本做法是建立财政平衡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三种渠道:1、增值税属州级财政部分的1/4。2、联邦对贫困州的补充拨款。3、财政状况较好的州按规定办法计算出来的结果向财政状况不佳的州划拨的资金。州际间资金划拨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因素法的要求,先求出各州的财政能力指数(代表财政收入)和财政平衡指数(代表支出),然后将二者做比较,若一个州的财力指数大于平衡指数,说明财力状况良好,属于付出横向转移支付的州,必须向财政平衡基金的“大锅”里缴款;若相反,则该州是需要接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州,可以从财政平衡基金的“大锅”里得到补助。

德国这种州际财政平衡基金模式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无疑为我们设计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了一条很好的思路,即在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的同级政府间建立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通过辖区政府之间的相互协作,实现生态在某一区域内的有效交换,从而形成生态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当然,从目标上看,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与我们设想的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德国的横向财力再分配是为了达到州际间的财政平衡,使不同地区的居民能够享受相同的生活水准,以维护社会稳定。而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则主要是为激励贫困地区增加环境投资的积极性,并补偿其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发展可能的机会成本。但二者毕竟都属于同级政府之间的财力横向转移,都是由区域内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支付财政资金,以解决贫困地区的财力不足问题,因此,借鉴德国已经比较成熟、比较规范的横向转移支付操作模式,来运作我国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是一条可行的路。以区际间生态转移支付基金模式来实现横向生态补偿,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对生态供给者的长效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对生态受益者的约束机制,改变以往受益区普遍存在的公共消费“搭便车”心理,帮助其树立“谁受益谁付费”的正确的生态消费观念。而且,除了可以借鉴德国财政平衡基金的做法外,在我国的财政实践中,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经验也可以拿来作参考。

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由区域内生态环境受益区和提供区政府的财政资金拨付形成,拨付比例应在综合考虑当地人口规模、财力状况、gdp总值、生态效益外溢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来确定。各地方政府按拨付比例将财政资金缴存入生态基金,并保证按此比例及时进行补充。基金的缴付要体现“抽肥补瘦”、共担责任的目的。生态基金必须用于绿色项目,包括生态服务提供区的饮用水源、天然林、天然湿地的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生态脆弱地带的植被恢复,退耕还林(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因保护环境而关闭或外迁企业的补偿等等。其中适合产业化经营的绿色项目,应通过招标来选择专业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生态基金的运行管理应以绿色项目为基础,而不能以某地方政府、某公司或组织为基础,以保证资金投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制度的设计中,要着重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决策机制,二是监督机制。与基金使用相关的一切决策必须科学、民主、透明。要成立区际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区域内各地区相关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当地原住民群众代表,对区域内重大环保工程或项目共同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联合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区域生态基金的条件。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还包括:聘请有资质的中介环评机构对绿色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招标选择区域生态基金的开户银行,制定严格、规范的基金缴纳、使用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顺畅的区域环境合作对话机制和信息系统机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对绿色项目进行产业化经营的公司等等。监督方面,对每一笔基金的拨付使用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基金的实际用途是否与申请用途相符,资金的使用效率如何,绿色项目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等。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该谁负责,负什么责任,如何惩治,由谁来执行,谁来监督等等,这些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进一步的说明和其他配套措施

就目前阶段而言,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生态关系紧密的区域(或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或贫困地区转移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以补偿后者因提供生态服务而产生的效益外溢损失及发展机会不均等所造成的机会成本。但建立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并不是要否定通过中央财政纵向转移财力来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作用,只不过二者的分工不同,操作方式不同而已。前者是以区域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用于区域性生态服务的补偿,而后者则是采用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全国属性的生态服务进行补偿,比如西部地区的退耕还林(草)、防沙治沙工程等等。当然,如果实行区际生态基金的区域内有部级的生态保护工程,中央政府也应往生态基金中拨付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管护费用的补偿。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几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而且它牵涉不同的行政管辖区,不同级次的财政,各地方的经济、生态环境禀赋又大不相同,因此这项制度的推广,不但要求在中观层面上特定区域内的各地方政府达成共识、联合行动,还需要中央政府在宏观层面上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提供配套的制度支撑。

第一、宏观层面上,应采用更科学的政绩评价和考核制度来评价和任用地方干部。

1、用绿色gdp来补充和修正现行的gdp核算制度。

gdp核算法不能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真实经济情况,因为它没有将环境和生态因素纳入其中。绿色gdp是对gdp指标的一种调整,是扣除环境污染的损失和保护环境资源的支出后的国内生产总值。2005年,我国北京、辽宁等10个省市开展了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应尽快将其推广到全国。实行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方面有利于约束一些地方干部只重经济增长数量、不顾经济发展质量的急功近利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的衡量标准。对实现区际生态支付基金的区域来说,在计算从财政资金向生态基金的拨付数额时,就有了明确的生态产值的计量依据,便于操作。

2、不同类型的区域采用不同的政绩评价标准。

近几年国家环保总局在科学研部门的配合下,完成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分,在此基础上,中央要求各地的经济发展和规划应当与生态功能区划相吻合。既然不同地区的生态功能不同,经济定位也随之不同,那么,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的重点当然也应该有所不同。对那些生态环境脆弱,又具有特殊生态功能和自然、文化遗产价值的贫困地区来说,地方政府的最主要职责是保护好当地的主要生态功能,因此,对其的政绩评价应以此为主要考核指标,经济方面的各项指标则可适当予以“豁免”。

第二、中观层面上,生态关系密切的特定区域内贫困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之间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合作和生态补偿,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资金形式的补偿,实际上,区域环境合作及生态补偿还可以配套采取一些其他形式。比如,绿色技术及教育援助。经济发达地区出钱、出物、出人力来研究解决贫困地区在环境保护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由此产生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可供贫困地区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使用。也可以由经济发达地区每年有针对性地安排一定数量的技术项目,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无污染的替代产业或生态产业。环保教育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每年有计划地帮助贫困地区培养一批环保技术人员,并组织专家、环保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教育,提高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帮助他们掌握实用的环保知识和技能。另外,广东、浙江等地实行的“异地开发”式发展空间补偿也是很好的方法。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龙门县统一规划设立了一个金龙开发区,安排上游各镇那些不符合水源地保护区功能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④。这种“异地开发”模式,通过下游给上游提供发展空间,既保护了上游地区的主要生态功能,又能促进其经济发展,是一种非常有效且实用的生态补偿方式,很适合在生态关系密切的区域间或流域内上、下游地区之间推广应用。

注释

①参见何文君、马顺福的论文《中国地方政府公共职能演进的实证分析》,《财政研究》,2005年第12期

②2005年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公布的中国公众环境保护态度的调查结果可以作为一个佐证。在被问及是否愿意“为环境保护,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时,只有45.7%的公众表示赞同,而且越是落后地区,低收入人群持反对态度的越多。

③引自陈共主编的《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

④参见《中国环境报》2005年12月15日第2版的《异地开发破解生态补偿难题》一文。

参考文献

[1]马海涛主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钟晓敏主编.地方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贾康主持.地方财政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生态转移范文篇5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资源破坏加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补偿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生态补偿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财税视角考察生态补偿的路径,应进一步完善生态税收制度;构建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建立财政补贴、财政投资有机融合的财政补偿机制;完善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配套措施;建立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生态补偿;财税政策;路径分析

生态补偿最早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后被引入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生态补偿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经济手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并逐步成为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核心内容是生态保护外部成本内部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财税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涵义更加广泛,其政策涵义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财税视角下考察生态补偿路径,有助于拓宽生态补偿的理论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态补偿与生态税收政策

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态税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来源。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税收建设经验,完善生态税收政策,建立与生态补偿机制相适应的生态税收体系,是税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需要。

(一)完善资源税

1拓宽资源课税范围。(1)应扩大资源课税的课征范围,征税范围除包括自然资源中矿产资源(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盐之外,应开征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2)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3)将稀缺性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4)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将在农村占有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之中,对于农民居住用地给予税收优惠,平衡城乡之间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负担。

2建立多层次的资源课税体系。完善的资源课税体系应该涵盖开采者开发资源、生产者耗费资源、消费者消费以资源为原材料而生产的产品及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处置的整个过程。可在各个环节,根据各自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税种,形成协调统一、目标一致的资源税体系。(1)在开采阶段,可以设置资源税。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限制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发生“采富弃贫’’的现象。(2)在生产阶段,设置生态税。首先在生产过程中限制使用稀缺资源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对以稀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进行生产的行为征税;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替代品行为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其次根据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限制生产行为对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避免走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走的“先污染,再治理”的弯路。(3)对产品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科学地设置消费税税目,对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进行限制或鼓励,通过引导消费行为,诱导消费方向,间接影响资源品在生产中的运用和资源的开发。这种间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果更好。(4)对废弃物的处置征收环境保护税,使企业产生的外部成本通过税金的形式集中起来,为国家治理环境提供资金保证。通过上述各环节的协调统一,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3合理设计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合理配置可以考虑分两个层次进行:首先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定额税率,在这一层次主要解决对绝对地租的分配问题。即所有权垄断应取得的收益;然后,再按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比例税率,在这一层面上解决相对地租,即经营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将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从销售数量改为开采量,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企业从关心本企业微观效益角度合理安排资源的开发,引导企业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避免过度开采。以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使资源课税的税额随着资源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价格杠杆和税收杠杆相互协调,发挥调节作用。

(二)调整消费税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应对现行的消费税进行改革。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天然气、液化气、煤炭等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能源类产品作为应税消费品;把一些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产品(如电池、杀虫剂、一次性塑料用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达到以较低的成本刺激厂商或个人减少污染。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推动汽车燃油元铅化进程。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适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三)开征环境税

在生态经济建设过程中,各国都在努力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税制建设的最佳结合点,环境税收政策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各国政府的生态环境税大致可分有以下几种:

1对污染排放物进行课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是利用税收政策限制或禁止某些经济活动。主要税种有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

2对有污染环境后果和资源消耗较大的产品征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在于通过课税促进企业最大效率地利用能源、燃料和原料,并能回收循环使用,减少废物的遗弃与排放,减轻环保压力,并能节约能源。主要税种有润滑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等。

3对造成其他社会公害的行为征税。如为了控制噪音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危害,针对飞机和工业交通所产生的噪音,根据噪声水平和噪声特征征收噪音税;为减少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市区环境开征拥挤税。㈨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在我国开征环境税已经非常必要。目前,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于一些高污染产品,可以以环境附加税的形式合并到消费税中。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也不宜太复杂。可考虑将现行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将各种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内,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加大收缴力度。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要素成本量化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优化生态补偿财政投入政策

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态补偿资金丰腴程度不同,补偿能力差别较大,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

(一)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几个相关问题

1转移支付规模。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时,首先应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一方面在总量上要有足够的数量保证,解决生态补偿公共支出责任的纵向不平衡和缓解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各地的基本生态补偿公共支出的均衡;另一方面,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有上限,如果转移支付规模太大,超出了合理范围,会在资金分配过程中造成交易成本无谓增加和效率损失。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应使财政收支的纵向不平衡达到既能保持上级政府的控制力,又使损失的效率最小化。

2转移支付对象。中央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在全国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重要支持对象。西部和三江上游地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全国的生态安全至关重要,应成为国家财政进行生态补偿的重点地区。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范围内确定辖区内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对象。

3转移支付结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污染情况的加剧,在加大财政调控力度的同时,应优化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以科学发展为主线,注重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推进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构建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

1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安排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针对全局性的补偿问题,将全国作为一盘棋,通盘考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转移支付办法,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设立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和西部生态补偿与生态建设基金。对欠发达县实行税收增量返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促进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2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省级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向、规模,明确投资重点、分配使用原则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等内容。重点是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关注本省欠发达地区的生态补偿的落实。设立环境整治与保护专项资金,整合现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在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市级各部门明确倾斜性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根据当地排污总量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安排补偿资金的额度,原则上应按上年度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偿资金。各省、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地区生态环境项目设立地方补偿资金,并可在补偿计划上单列出对物权受限人的补偿。设立这种多层次的补偿资金可以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刺激作用,同时形成上下多层的互动机制。

3建立乡镇财政保障制度。首先,针对由于分税制改革带来地方乡镇财政收入减少的现状,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足乡镇生态补偿资金缺口。其次,针对部分乡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做的牺牲,县财政应将增加生态保护补偿预算资金,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投人是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应根据不同的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制定不同的财政补偿投入政策,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力度,补偿维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公共资金。

(三)建立财政补贴、财政投资有机融合的财政补偿机制

对于外部效应较大的公用设施、能源、交通、农业以及治理大江大河和治理污染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财政投资应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进行,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对于收益率较低的生态保护项目,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应采取财政补贴方式,使这些项目的收益率能够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参与生态保护项目的积极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直接的补贴方式支付给投资于生态保护和生态维护的项目或投资者,也可以隐蔽的财政贴息的方式提供补贴,或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提供补贴,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建立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各种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生态补偿的基本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对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体、对象、范围、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作出总体性规定,而且,现行的生态补偿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生态补偿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策与法律相比缺乏安定性、连续性与强制性。

要解决生态服务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问题,应该尽早实现在生态补偿领域国家层面的立法,明确补偿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创建和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由生态服务功能的受益者支付生态效益的相应费用,解决无偿享有生态服务或环境效益的问题,并弥补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损失。同时,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由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或将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罚,提高违法成本。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法律制度作为必不可少的“硬约束”,在生态补偿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建立多层次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除了通过生态税收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外,应使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为生态补偿提供充足的资金。

1推行绿色金融贷款。合理利用信贷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支持生态补偿项目;有效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动用社会闲置资金进行生态补偿,解决资金缺口问题;考虑发行中长期特种生态建设债券或,筹集一定的资金;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保持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生态项目的建设。

2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新建或正在开采的矿山,应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所有企业都必须在交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采矿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满足治理所需全部费用。保证金可以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上缴国家。也可以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政府监管使用的方式交纳。若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3建立生态补偿与生态保险协调体系。针对生态风险引入生态保险,建立生态风险分散机制,并通过生态保险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险在保护参保双方利益的同时,对由于环境污染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并对保障生态安全的措施进行补充拨款。保险机制可以成为使生态环境损失大大降低的风险调节器与管理手段。这种直接的经济激励机制的应用可以作为对社会与自然相互关系调节的传统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的有益补充,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得到实施的生态经济手段。生态保险实质上不仅是用来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对投保人来说是生态环境损害的预先安排,保证生态损失发生后能够有效消除损失。

(三)建立财政、税收、环保三部门联动机制

为加强排污费的管理,应完善排污费的核定、征收、使用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财政、税收、环保三部门联动机制。排污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者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地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部门吃排污费的问题,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新机制。

(四)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社会参与和统一操作平台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广泛参与,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和相互监督。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引导、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法律法规的约束、伦理道德的规范,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相对统一的政策运行和协作平台,保障我国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得以有效实施和完善。

生态转移范文篇6

关键词:生态补偿;财税政策;路径分析

生态补偿最早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后被引入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生态补偿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经济手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并逐步成为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核心内容是生态保护外部成本内部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财税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涵义更加广泛,其政策涵义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财税视角下考察生态补偿路径,有助于拓宽生态补偿的理论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态补偿与生态税收政策

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态税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来源。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税收建设经验,完善生态税收政策,建立与生态补偿机制相适应的生态税收体系,是税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需要。

(一)完善资源税1拓宽资源课税范围。(1)应扩大资源课税的课征范围,征税范围除包括自然资源中矿产资源(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盐之外,应开征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2)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3)将稀缺性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4)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将在农村占有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之中,对于农民居住用地给予税收优惠,平衡城乡之间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负担。

2建立多层次的资源课税体系。完善的资源课税体系应该涵盖开采者开发资源、生产者耗费资源、消费者消费以资源为原材料而生产的产品及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处置的整个过程。可在各个环节,根据各自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税种,形成协调统一、目标一致的资源税体系。(1)在开采阶段,可以设置资源税。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限制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发生“采富弃贫’’的现象。(2)在生产阶段,设置生态税。首先在生产过程中限制使用稀缺资源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对以稀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进行生产的行为征税;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替代品行为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其次根据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限制生产行为对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避免走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走的“先污染,再治理”的弯路。(3)对产品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科学地设置消费税税目,对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进行限制或鼓励,通过引导消费行为,诱导消费方向,间接影响资源品在生产中的运用和资源的开发。这种间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果更好。(4)对废弃物的处置征收环境保护税,使企业产生的外部成本通过税金的形式集中起来,为国家治理环境提供资金保证。通过上述各环节的协调统一,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3合理设计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合理配置可以考虑分两个层次进行:首先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定额税率,在这一层次主要解决对绝对地租的分配问题。即所有权垄断应取得的收益;然后,再按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比例税率,在这一层面上解决相对地租,即经营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将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从销售数量改为开采量,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企业从关心本企业微观效益角度合理安排资源的开发,引导企业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避免过度开采。以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使资源课税的税额随着资源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价格杠杆和税收杠杆相互协调,发挥调节作用。

(二)调整消费税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应对现行的消费税进行改革。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天然气、液化气、煤炭等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能源类产品作为应税消费品;把一些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产品(如电池、杀虫剂、一次性塑料用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达到以较低的成本刺激厂商或个人减少污染。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推动汽车燃油元铅化进程。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适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三)开征环境税在生态经济建设过程中,各国都在努力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税制建设的最佳结合点,环境税收政策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各国政府的生态环境税大致可分有以下几种:

1对污染排放物进行课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是利用税收政策限制或禁止某些经济活动。主要税种有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

2对有污染环境后果和资源消耗较大的产品征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在于通过课税促进企业最大效率地利用能源、燃料和原料,并能回收循环使用,减少废物的遗弃与排放,减轻环保压力,并能节约能源。主要税种有润滑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等。

3对造成其他社会公害的行为征税。如为了控制噪音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危害,针对飞机和工业交通所产生的噪音,根据噪声水平和噪声特征征收噪音税;为减少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市区环境开征拥挤税。㈨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在我国开征环境税已经非常必要。目前,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于一些高污染产品,可以以环境附加税的形式合并到消费税中。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也不宜太复杂。可考虑将现行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将各种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内,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加大收缴力度。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要素成本量化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优化生态补偿财政投入政策

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态补偿资金丰腴程度不同,补偿能力差别较大,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

(一)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几个相关问题

1转移支付规模。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时,首先应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一方面在总量上要有足够的数量保证,解决生态补偿公共支出责任的纵向不平衡和缓解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各地的基本生态补偿公共支出的均衡;另一方面,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有上限,如果转移支付规模太大,超出了合理范围,会在资金分配过程中造成交易成本无谓增加和效率损失。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应使财政收支的纵向不平衡达到既能保持上级政府的控制力,又使损失的效率最小化。

2转移支付对象。中央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在全国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重要支持对象。西部和三江上游地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全国的生态安全至关重要,应成为国家财政进行生态补偿的重点地区。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范围内确定辖区内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对象。

3转移支付结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污染情况的加剧,在加大财政调控力度的同时,应优化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以科学发展为主线,注重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推进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构建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

1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安排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针对全局性的补偿问题,将全国作为一盘棋,通盘考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转移支付办法,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设立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和西部生态补偿与生态建设基金。对欠发达县实行税收增量返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促进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2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省级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向、规模,明确投资重点、分配使用原则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等内容。重点是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关注本省欠发达地区的生态补偿的落实。设立环境整治与保护专项资金,整合现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在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市级各部门明确倾斜性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根据当地排污总量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安排补偿资金的额度,原则上应按上年度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偿资金。各省、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地区生态环境项目设立地方补偿资金,并可在补偿计划上单列出对物权受限人的补偿。设立这种多层次的补偿资金可以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刺激作用,同时形成上下多层的互动机制。

3建立乡镇财政保障制度。首先,针对由于分税制改革带来地方乡镇财政收入减少的现状,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足乡镇生态补偿资金缺口。其次,针对部分乡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做的牺牲,县财政应将增加生态保护补偿预算资金,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投人是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应根据不同的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制定不同的财政补偿投入政策,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力度,补偿维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公共资金。

(三)建立财政补贴、财政投资有机融合的财政补偿机制

对于外部效应较大的公用设施、能源、交通、农业以及治理大江大河和治理污染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财政投资应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进行,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对于收益率较低的生态保护项目,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应采取财政补贴方式,使这些项目的收益率能够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参与生态保护项目的积极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直接的补贴方式支付给投资于生态保护和生态维护的项目或投资者,也可以隐蔽的财政贴息的方式提供补贴,或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提供补贴,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建立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各种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生态补偿的基本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对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体、对象、范围、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作出总体性规定,而且,现行的生态补偿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生态补偿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策与法律相比缺乏安定性、连续性与强制性。

要解决生态服务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问题,应该尽早实现在生态补偿领域国家层面的立法,明确补偿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创建和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由生态服务功能的受益者支付生态效益的相应费用,解决无偿享有生态服务或环境效益的问题,并弥补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损失。同时,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由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或将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罚,提高违法成本。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法律制度作为必不可少的“硬约束”,在生态补偿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建立多层次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除了通过生态税收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外,应使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为生态补偿提供充足的资金。

1推行绿色金融贷款。合理利用信贷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支持生态补偿项目;有效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动用社会闲置资金进行生态补偿,解决资金缺口问题;考虑发行中长期特种生态建设债券或,筹集一定的资金;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保持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生态项目的建设。

2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新建或正在开采的矿山,应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所有企业都必须在交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采矿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满足治理所需全部费用。保证金可以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上缴国家。也可以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政府监管使用的方式交纳。若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3建立生态补偿与生态保险协调体系。针对生态风险引入生态保险,建立生态风险分散机制,并通过生态保险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险在保护参保双方利益的同时,对由于环境污染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并对保障生态安全的措施进行补充拨款。保险机制可以成为使生态环境损失大大降低的风险调节器与管理手段。这种直接的经济激励机制的应用可以作为对社会与自然相互关系调节的传统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的有益补充,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得到实施的生态经济手段。生态保险实质上不仅是用来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对投保人来说是生态环境损害的预先安排,保证生态损失发生后能够有效消除损失。

(三)建立财政、税收、环保三部门联动机制

为加强排污费的管理,应完善排污费的核定、征收、使用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财政、税收、环保三部门联动机制。排污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者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地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部门吃排污费的问题,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新机制。

(四)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社会参与和统一操作平台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广泛参与,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和相互监督。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引导、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法律法规的约束、伦理道德的规范,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相对统一的政策运行和协作平台,保障我国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得以有效实施和完善。

生态转移范文篇7

财税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涵义更加广泛,其政策涵义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财税视角下考察生态补偿路径,有助于拓宽生态补偿的理论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态补偿与生态税收政策

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态税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来源。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税收建设经验,完善生态税收政策,建立与生态补偿机制相适应的生态税收体系,是税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需要。

(一)完善资源税

1拓宽资源课税范围。(1)应扩大资源课税的课征范围,征税范围除包括自然资源中矿产资源(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盐之外,应开征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2)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3)将稀缺性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4)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将在农村占有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之中,对于农民居住用地给予税收优惠,平衡城乡之间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负担。

2建立多层次的资源课税体系。完善的资源课税体系应该涵盖开采者开发资源、生产者耗费资源、消费者消费以资源为原材料而生产的产品及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处置的整个过程。可在各个环节,根据各自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税种,形成协调统一、目标一致的资源税体系。(1)在开采阶段,可以设置资源税。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限制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发生“采富弃贫’’的现象。(2)在生产阶段,设置生态税。首先在生产过程中限制使用稀缺资源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对以稀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进行生产的行为征税;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替代品行为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其次根据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限制生产行为对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避免走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走的“先污染,再治理”的弯路。(3)对产品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科学地设置消费税税目,对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进行限制或鼓励,通过引导消费行为,诱导消费方向,间接影响资源品在生产中的运用和资源的开发。这种间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果更好。(4)对废弃物的处置征收环境保护税,使企业产生的外部成本通过税金的形式集中起来,为国家治理环境提供资金保证。通过上述各环节的协调统一,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3合理设计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合理配置可以考虑分两个层次进行:首先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定额税率,在这一层次主要解决对绝对地租的分配问题。即所有权垄断应取得的收益;然后,再按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比例税率,在这一层面上解决相对地租,即经营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将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从销售数量改为开采量,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企业从关心本企业微观效益角度合理安排资源的开发,引导企业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避免过度开采。以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使资源课税的税额随着资源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价格杠杆和税收杠杆相互协调,发挥调节作用。

(二)调整消费税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应对现行的消费税进行改革。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天然气、液化气、煤炭等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能源类产品作为应税消费品;把一些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产品(如电池、杀虫剂、一次性塑料用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达到以较低的成本刺激厂商或个人减少污染。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推动汽车燃油元铅化进程。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适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三)开征环境税在生态经济建设过程中,各国都在努力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税制建设的最佳结合点,环境税收政策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各国政府的生态环境税大致可分有以下几种:

1对污染排放物进行课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是利用税收政策限制或禁止某些经济活动。主要税种有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

2对有污染环境后果和资源消耗较大的产品征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在于通过课税促进企业最大效率地利用能源、燃料和原料,并能回收循环使用,减少废物的遗弃与排放,减轻环保压力,并能节约能源。主要税种有润滑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等。

3对造成其他社会公害的行为征税。如为了控制噪音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危害,针对飞机和工业交通所产生的噪音,根据噪声水平和噪声特征征收噪音税;为减少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市区环境开征拥挤税。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在我国开征环境税已经非常必要。目前,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于一些高污染产品,可以以环境附加税的形式合并到消费税中。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也不宜太复杂。可考虑将现行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将各种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内,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加大收缴力度。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要素成本量化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优化生态补偿财政投入政策

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态补偿资金丰腴程度不同,补偿能力差别较大,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

(一)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几个相关问题1转移支付规模。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时,首先应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一方面在总量上要有足够的数量保证,解决生态补偿公共支出责任的纵向不平衡和缓解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各地的基本生态补偿公共支出的均衡;另一方面,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有上限,如果转移支付规模太大,超出了合理范围,会在资金分配过程中造成交易成本无谓增加和效率损失。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应使财政收支的纵向不平衡达到既能保持上级政府的控制力,又使损失的效率最小化。

2转移支付对象。中央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在全国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重要支持对象。西部和三江上游地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全国的生态安全至关重要,应成为国家财政进行生态补偿的重点地区。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范围内确定辖区内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对象。

3转移支付结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污染情况的加剧,在加大财政调控力度的同时,应优化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以科学发展为主线,注重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推进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构建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

1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安排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针对全局性的补偿问题,将全国作为一盘棋,通盘考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转移支付办法,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设立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和西部生态补偿与生态建设基金。对欠发达县实行税收增量返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促进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2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省级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向、规模,明确投资重点、分配使用原则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等内容。重点是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关注本省欠发达地区的生态补偿的落实。设立环境整治与保护专项资金,整合现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在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市级各部门明确倾斜性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根据当地排污总量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安排补偿资金的额度,原则上应按上年度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偿资金。各省、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地区生态环境项目设立地方补偿资金,并可在补偿计划上单列出对物权受限人的补偿。设立这种多层次的补偿资金可以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刺激作用,同时形成上下多层的互动机制。

3建立乡镇财政保障制度。首先,针对由于分税制改革带来地方乡镇财政收入减少的现状,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足乡镇生态补偿资金缺口。其次,针对部分乡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做的牺牲,县财政应将增加生态保护补偿预算资金,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投人是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应根据不同的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制定不同的财政补偿投入政策,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力度,补偿维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公共资金。

(三)建立财政补贴、财政投资有机融合的财政补偿机制

对于外部效应较大的公用设施、能源、交通、农业以及治理大江大河和治理污染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财政投资应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进行,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对于收益率较低的生态保护项目,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应采取财政补贴方式,使这些项目的收益率能够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参与生态保护项目的积极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直接的补贴方式支付给投资于生态保护和生态维护的项目或投资者,也可以隐蔽的财政贴息的方式提供补贴,或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提供补贴,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建立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各种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生态补偿的基本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对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体、对象、范围、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作出总体性规定,而且,现行的生态补偿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生态补偿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策与法律相比缺乏安定性、连续性与强制性。

要解决生态服务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问题,应该尽早实现在生态补偿领域国家层面的立法,明确补偿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创建和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由生态服务功能的受益者支付生态效益的相应费用,解决无偿享有生态服务或环境效益的问题,并弥补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损失。同时,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由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或将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罚,提高违法成本。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法律制度作为必不可少的“硬约束”,在生态补偿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建立多层次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除了通过生态税收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外,应使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为生态补偿提供充足的资金。

1推行绿色金融贷款。合理利用信贷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支持生态补偿项目;有效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动用社会闲置资金进行生态补偿,解决资金缺口问题;考虑发行中长期特种生态建设债券或,筹集一定的资金;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保持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生态项目的建设。

2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新建或正在开采的矿山,应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所有企业都必须在交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采矿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满足治理所需全部费用。保证金可以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上缴国家。也可以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政府监管使用的方式交纳。若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3建立生态补偿与生态保险协调体系。针对生态风险引入生态保险,建立生态风险分散机制,并通过生态保险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险在保护参保双方利益的同时,对由于环境污染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并对保障生态安全的措施进行补充拨款。保险机制可以成为使生态环境损失大大降低的风险调节器与管理手段。这种直接的经济激励机制的应用可以作为对社会与自然相互关系调节的传统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的有益补充,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得到实施的生态经济手段。生态保险实质上不仅是用来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对投保人来说是生态环境损害的预先安排,保证生态损失发生后能够有效消除损失。

(三)建立财政、税收、环保三部门联动机制

为加强排污费的管理,应完善排污费的核定、征收、使用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财政、税收、环保三部门联动机制。排污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者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地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部门吃排污费的问题,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新机制。

(四)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社会参与和统一操作平台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广泛参与,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和相互监督。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引导、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法律法规的约束、伦理道德的规范,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相对统一的政策运行和协作平台,保障我国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得以有效实施和完善。

生态转移范文篇8

辽河流域在辽宁省境内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是国家重点治理的污染区。2006年,辽宁省财政建立了具有生态补偿意义的辽河流域专项治理资金,每年额度为1亿元,其中,省财政筹集6000万元,各市筹集40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流域内重点污染企业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生态保护和跨区域、跨流域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项目的资金补助。2010年,辽宁省财政投入3.6亿元补助资金对辽河两岸1000米范围内进行生态封育,在封育区实施“退耕还河”,把农民的河滩地以每年每亩600元的价格“回租”,让辽河休养生息。2008年,辽宁省颁布的《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以地级市为单位,对主要河流出市断面水质进行考核,水质超过目标值的,上游地区将给予下游地区补偿资金。辽宁省环保厅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各市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总额,由辽宁省财政厅一并扣缴。断面受到了经济处罚的罚金,并由辽宁省财政厅扣缴生态补偿金。这笔补偿资金将作为辽宁省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污染减排工程。

二、国外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实践

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问题,在保护资源环境和生态补偿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国外生态功能区财政政策主要集中于生态补偿。

(一)巴西:加强立法,实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

巴西加强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实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前,巴西各州首先制定了有关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规模和资金分配计算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立法使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实践有法可依,从而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保证了在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公正公开,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而我国目前存在着生态补偿法律缺位的问题,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不同级别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生态补偿基本原则、主体、标准、资金等关键问题也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加强我国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我国未来生态补偿实践开展和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的有力保障。

(二)澳大利亚:设立信托基金,力促生态修复

1997年,澳大利亚政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设立了预算总额为15亿澳元的自然遗产保护信托基金会,信托基金通过对项目提供资金帮助,带动了其它资金的投入,促进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农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协调和统一,在自然遗产、生物多样性、湿地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针对最重要的农业区域———墨累•达令盆地,信托基金会提供了1.63亿澳元,以改善主要河流的生态系统卫生状况,鼓励对土地在经济上和生态上的可持续使用,恢复河岸生态系统,提高水质。2001年,澳大利亚政府将信托基金计划延长了5年,从2002年延长至2006年。紧接着,联邦预算又增加了3000万澳元用于推进该信托基金,将基金延长至2007年。基于该基金第一阶段的经验以及盐度与水质国家行动计划的确立,2002年信托基金的扩展框架带来了一个基本的转移—在第二阶段中更加注重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在广泛地评定了盐度与水质国家行动计划和信托基金第二阶段的实施情况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批准了从2008—2009年度到2012—2013年度每年额外给予3950万澳元的资金来支持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修复。

(三)美国:实施滚动基金计划,支持污水处理

美国从1987年开始实施清洁水法。该法律授权联邦政府为各州设立一个滚动基金来资助它们实施污水处理以及相关的环保项目。经过多年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各州全都己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滚动基金计划。这个基金计划相当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计划。在滚动基金中,资金来自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这些资金作为低息或者无息贷款提供给那些重要的污水处理以及相关的环保项目。贷款的偿还期一般不超过20年。所偿还的贷款以及利息再次进入滚动基金用于支持新的项目。自1987年以来,滚动基金已经向美国9500多个污水处理项目提供了贷款(累计贷款额度已经超过了300亿美元),平均每年对各类项目的贷款为32亿美元,每年的偿还贷款加利息己达10亿美元。根据有关统计数字,联邦政府向滚动基金每投入1美元,就可以从各州的投入和基金的收入里产生0.73美元的收益,滚动基金计划是被美国环保局所认定的最成功的一项环保项目资助计划。联邦政府的投入在目前的全部250亿美元的基金中占171亿,各州的投入共占36亿。各州依靠滚动基金发行的债券达88亿美元。1993年的偿还贷款加利息仅为5亿美元。而到2000年,偿还贷款加利息已经接近22亿美元。仅仅对于污水处理厂这类项目的支持,自从1988年以来其资金己经达到289亿美元。其中对于二级处理项目的资助为132亿,三级处理项目为157亿。

(四)日本:运用财税政策,力促绿色生态发展

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差异化的税收是各国政府普遍使用的财政手段之一,包括征税和税收优惠两大部分。日本在征收生态税方面运用了税收差异化手段,集中体现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税收免除和提取公积金四个方面:一是投资抵免。规定企业使用的生产机器设备凡是用于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物、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投资税收抵免,抵免额为投资成本的7%或应纳税金的20%(以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二是加速折旧。规定各种用于污染治理的设施可在税务处理上按特别折旧办法加速折旧,允许第一年提取1/4至1/2的折旧。三是税收免除。例如,对根据法律要求而设置的大气与水体污染控制设备和设施,免征不动产税;对迁离人口稠密地区而需购买土地进行建筑的生产单位,免征土地税。四是提取公积金。规定某些防治污染费用开支特别大的企业,如钢铁、化工、造纸等,可在一定限度内,设立“防治污染公积金”,并允许计入亏损金额。

三、甘肃建立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的财政政策建议

在建立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过程中,财税政策可以发挥多方面的作用,国内外促进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政策实践,对甘肃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生态功能区建设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以财政级次为线索构建纵向生态补偿机制,根据财政级次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影响,甘肃省可以建立省级、市、县三级生态补偿机制,这三级生态补偿机制适用于不同的生态问题。将生态补偿机制分为地方三级生态补偿机制,与各自的事权、财权相对应,便于发挥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省级生态补偿机制由省政府主导,并接受中央政府的协调,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予以的转移支付。省级生态补偿机制适用于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在省级生态补偿机制中主要使用税收优惠、地方政府性基金、财政补贴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恢复和补偿。市、县级生态补偿机制是三级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层次,又是市、县政府主导,并接受省政府的管理和协调,资金来源于市、县财政、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市、县级生态补偿机制适用于影响范围较窄的生态问题及非重要生态功能区。市、县级生态补偿机制由于受到政府级次低的影响,使用的生态补偿手段有限,通常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市、县级生态补偿机制的存在意义在于对中央和省级生态补偿机制形成“补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覆盖范围。

(二)建立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

政府是生态环境补偿的重要主体,对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负主要责任,但对甘肃这样一个落后省份来讲,政府可使用的资金非常有限,生态环境补偿对资金的需求量又很大。因此,需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结合甘肃省情,建立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保证生态环境补偿工作正常进行。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省、市、县分别从各自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再从征收的水资源费、排污费和水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国家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可用于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等部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省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辖区内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对上游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地市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辖区内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补偿,对市域上游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县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所辖区内跨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对县域上游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

(三)完善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我国生态功能区划》中明确了生态功能区是限制开发区,某种程度上限制开发区是为了维护自然和生态功能,而放弃了开发的机会,其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贡献在于其生态功能贡献,而且这种贡献具有明显的外溢性,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都从中获益。因此,必须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目前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尚未将生态功能建设因素考虑在内,需要进一步完善。完善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生态功能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资金要求。建议国家可以针对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特征,增设相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例如“生态建设与恢复”转移支付。

(四)利用多种财税手段丰富生态功能区建设资金

政府对生态功能区的资金支持,除了依靠财政拨款和政府投资外,还可以通过利用财税政策鼓励私人部门向生态功能区投资来丰富生态功能区的建设补偿资金。私人部门向生态功能区的投资有利于生态功能区的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才能保证生态功能区政府的财政收入,保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补偿资金。具体来说,甘肃省在建设生态功能区过程中可以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鼓励私人部门向生态功能区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可以对投资于有利于生态功能区可持续发展产业的投资者给予一定幅度的所得税优惠,在财政支持政策方面,可以利用财政贴息贷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手段加强对投资者的扶持。

(五)运用财政政策引导生态功能区产业合理发展

生态转移范文篇9

[关键词]生态补偿;财税政策;路径分析

生态补偿最早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后被引入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生态补偿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经济手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并逐步成为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核心内容是生态保护外部成本内部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财税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涵义更加广泛,其政策涵义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财税视角下考察生态补偿路径,有助于拓宽生态补偿的理论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态补偿与生态税收政策

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态税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来源。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税收建设经验,完善生态税收政策,建立与生态补偿机制相适应的生态税收体系,是税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需要。

(一)完善资源税1拓宽资源课税范围。(1)应扩大资源课税的课征范围,征税范围除包括自然资源中矿产资源(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盐之外,应开征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2)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3)将稀缺性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4)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将在农村占有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之中,对于农民居住用地给予税收优惠,平衡城乡之间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负担。

2建立多层次的资源课税体系。完善的资源课税体系应该涵盖开采者开发资源、生产者耗费资源、消费者消费以资源为原材料而生产的产品及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处置的整个过程。可在各个环节,根据各自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税种,形成协调统一、目标一致的资源税体系。(1)在开采阶段,可以设置资源税。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限制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发生“采富弃贫’’的现象。(2)在生产阶段,设置生态税。首先在生产过程中限制使用稀缺资源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对以稀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进行生产的行为征税;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替代品行为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其次根据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限制生产行为对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避免走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走的“先污染,再治理”的弯路。(3)对产品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科学地设置消费税税目,对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进行限制或鼓励,通过引导消费行为,诱导消费方向,间接影响资源品在生产中的运用和资源的开发。这种间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果更好。(4)对废弃物的处置征收环境保护税,使企业产生的外部成本通过税金的形式集中起来,为国家治理环境提供资金保证。通过上述各环节的协调统一,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3合理设计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合理配置可以考虑分两个层次进行:首先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定额税率,在这一层次主要解决对绝对地租的分配问题。即所有权垄断应取得的收益;然后,再按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比例税率,在这一层面上解决相对地租,即经营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将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从销售数量改为开采量,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企业从关心本企业微观效益角度合理安排资源的开发,引导企业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避免过度开采。以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使资源课税的税额随着资源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价格杠杆和税收杠杆相互协调,发挥调节作用。

(二)调整消费税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应对现行的消费税进行改革。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天然气、液化气、煤炭等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能源类产品作为应税消费品;把一些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产品(如电池、杀虫剂、一次性塑料用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达到以较低的成本刺激厂商或个人减少污染。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推动汽车燃油元铅化进程。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适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三)开征环境税在生态经济建设过程中,各国都在努力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税制建设的最佳结合点,环境税收政策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各国政府的生态环境税大致可分有以下几种:

1对污染排放物进行课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是利用税收政策限制或禁止某些经济活动。主要税种有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

2对有污染环境后果和资源消耗较大的产品征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在于通过课税促进企业最大效率地利用能源、燃料和原料,并能回收循环使用,减少废物的遗弃与排放,减轻环保压力,并能节约能源。主要税种有润滑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等。

3对造成其他社会公害的行为征税。如为了控制噪音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危害,针对飞机和工业交通所产生的噪音,根据噪声水平和噪声特征征收噪音税;为减少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市区环境开征拥挤税。㈨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在我国开征环境税已经非常必要。目前,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于一些高污染产品,可以以环境附加税的形式合并到消费税中。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也不宜太复杂。可考虑将现行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将各种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内,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加大收缴力度。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要素成本量化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优化生态补偿财政投入政策

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态补偿资金丰腴程度不同,补偿能力差别较大,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

(一)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几个相关问题

1转移支付规模。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时,首先应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一方面在总量上要有足够的数量保证,解决生态补偿公共支出责任的纵向不平衡和缓解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各地的基本生态补偿公共支出的均衡;另一方面,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有上限,如果转移支付规模太大,超出了合理范围,会在资金分配过程中造成交易成本无谓增加和效率损失。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应使财政收支的纵向不平衡达到既能保持上级政府的控制力,又使损失的效率最小化。

2转移支付对象。中央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在全国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重要支持对象。西部和三江上游地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全国的生态安全至关重要,应成为国家财政进行生态补偿的重点地区。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范围内确定辖区内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对象。

3转移支付结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污染情况的加剧,在加大财政调控力度的同时,应优化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以科学发展为主线,注重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推进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构建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

1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安排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针对全局性的补偿问题,将全国作为一盘棋,通盘考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转移支付办法,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设立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和西部生态补偿与生态建设基金。对欠发达县实行税收增量返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促进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2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省级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向、规模,明确投资重点、分配使用原则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等内容。重点是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关注本省欠发达地区的生态补偿的落实。设立环境整治与保护专项资金,整合现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在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市级各部门明确倾斜性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根据当地排污总量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安排补偿资金的额度,原则上应按上年度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偿资金。各省、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地区生态环境项目设立地方补偿资金,并可在补偿计划上单列出对物权受限人的补偿。设立这种多层次的补偿资金可以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刺激作用,同时形成上下多层的互动机制。

3建立乡镇财政保障制度。首先,针对由于分税制改革带来地方乡镇财政收入减少的现状,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足乡镇生态补偿资金缺口。其次,针对部分乡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做的牺牲,县财政应将增加生态保护补偿预算资金,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投人是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应根据不同的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制定不同的财政补偿投入政策,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力度,补偿维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公共资金。

(三)建立财政补贴、财政投资有机融合的财政补偿机制

对于外部效应较大的公用设施、能源、交通、农业以及治理大江大河和治理污染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财政投资应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进行,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对于收益率较低的生态保护项目,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应采取财政补贴方式,使这些项目的收益率能够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参与生态保护项目的积极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直接的补贴方式支付给投资于生态保护和生态维护的项目或投资者,也可以隐蔽的财政贴息的方式提供补贴,或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提供补贴,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建立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各种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生态补偿的基本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对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体、对象、范围、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作出总体性规定,而且,现行的生态补偿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生态补偿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策与法律相比缺乏安定性、连续性与强制性。

要解决生态服务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问题,应该尽早实现在生态补偿领域国家层面的立法,明确补偿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创建和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由生态服务功能的受益者支付生态效益的相应费用,解决无偿享有生态服务或环境效益的问题,并弥补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损失。同时,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由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或将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罚,提高违法成本。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法律制度作为必不可少的“硬约束”,在生态补偿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建立多层次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除了通过生态税收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外,应使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为生态补偿提供充足的资金。

1推行绿色金融贷款。合理利用信贷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支持生态补偿项目;有效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动用社会闲置资金进行生态补偿,解决资金缺口问题;考虑发行中长期特种生态建设债券或,筹集一定的资金;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保持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生态项目的建设。

2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新建或正在开采的矿山,应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所有企业都必须在交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采矿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满足治理所需全部费用。保证金可以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上缴国家。也可以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政府监管使用的方式交纳。若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3建立生态补偿与生态保险协调体系。针对生态风险引入生态保险,建立生态风险分散机制,并通过生态保险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险在保护参保双方利益的同时,对由于环境污染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并对保障生态安全的措施进行补充拨款。保险机制可以成为使生态环境损失大大降低的风险调节器与管理手段。这种直接的经济激励机制的应用可以作为对社会与自然相互关系调节的传统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的有益补充,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得到实施的生态经济手段。生态保险实质上不仅是用来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对投保人来说是生态环境损害的预先安排,保证生态损失发生后能够有效消除损失。

(三)建立财政、税收、环保三部门联动机制

为加强排污费的管理,应完善排污费的核定、征收、使用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财政、税收、环保三部门联动机制。排污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者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地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部门吃排污费的问题,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新机制。

(四)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社会参与和统一操作平台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广泛参与,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和相互监督。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引导、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法律法规的约束、伦理道德的规范,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相对统一的政策运行和协作平台,保障我国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得以有效实施和完善。

生态转移范文篇10

下面就我旗生态保护和牧区经济发展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一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和牧区现状

“十二五”以来,旗委、政府将发展牧区经济与保护生态、建设生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紧抓住牧区实施退牧还草、生态移民、林业生态建设等一系列生态建设和保护项目的契机,走保护与建设并重的路子,虽然局部地区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整体上牧区生态恶化的势头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全旗草场全部退化,70%的草场重度退化。植被覆盖率从六十年代的30%下降到目前的13%,天然梭梭林面积由250万亩减少到现在的82万亩,密度降低一半以上。草本植物由240多种减少到目前的80余种。草场亩均产草量由26.3公斤降到目前亩产草不足9公斤。造成生态恶化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自然因素。降雨量少蒸发量大,年平均降雨量只有90—110毫米,蒸发量却高达3000毫米以上。二是人为因素。由于超载过牧,破坏了植被,造成了草场沙化,土地的沙化造成了气候干燥,降低了空气的湿度,导致了降雨量的减少。反过来又由于降雨量的减少植被得不到恢复,气候更加干燥,空气湿度再度降低,降雨量进一步减少,年复一年,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生态严重恶化。

二、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退牧转移

由于超载过牧,造成草牧场严重退化,草牧场载畜能力大大降低,人均牲畜得不到发展。加之牧民居住偏远分散、交通不便、运输成本大、信息闭塞,致使牧民生产、生活非常困难,概括起来就是“两高两低”,即生产成本高、生活成本高、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低。年牧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474元。究其根本原因主要就是人多畜多,草畜矛盾所致,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减人减畜,只有把大部分的人转移出来,草场载畜量才能降下来,畜均草场才能提高,人均拥有牲畜才能增加。因此,实施退牧转移是一项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的战略工程。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年旗委、政府在认真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牧区退牧转移实施意见》、《退牧移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鼓励牧民从事二三产业优惠政策》等,坚持以项目为支撑,以保护和恢复生态,改善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为出发点和切入点,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多渠道实施转移,整合捆绑项目资金,收取草原补偿费、水权置换、企业赞助、政府补贴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从年至2011年五年的退牧转移战略实施,全旗牧区实施退牧转移2200户、8000多人,山后牧区最终保留2000人左右,饲养20万头只左右牲畜。

实施退牧转移的主要对象是:1.生态恶化、超载过牧严重地区的牧户。2.工牧矛盾突出地区的牧户。3.实施生态建设项目区的牧户。4.山后牧区饲草料基地的牧户。5.山后牧区无畜、少畜贫困牧户。

实施退牧转移的主要方式:一是采取扶贫移民有土安置的方式,将山后牧区饲草料基地有种植经验的牧户转移到山前移民区,从事农牧结合的种养业。二是采取就业安置的方式,将一部分有知识的青壮年劳动力进行定向培训,逐步到企业就业或自己从事二三产业。三是采取插花移民和教育移民的方式,发展一部分有一技之长的牧民到外地务工或就业,鼓励学生、青年到外地上学,念大中专技校,通过学生在外地上学和毕业后在外地就业,带动家长离开牧区。四是采取社会保障的方式,将年龄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牧民转移出来全部纳入养老保险。

实施退牧转移的具体政策是:1.未实施退牧还草项目和其它项目区的牧民自愿实行永久性转移的安置费为人均40000元,已实施退牧还草项目的牧民,在享受退牧还草项目粮食补贴的基础上,还可享受生态移民政策补贴和养老保险补贴,同时政府每人再给补贴5000元,安置费主要用于交纳养老保险、购置住房、生产启动和生活补助。2.退牧转移后牧民原草牧场使用权不变,但只允许流转给原留下的牧民,不允许对外流转。3.退牧转移的牧民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实行全免费,高中阶段实行“两免一补”。4.退牧转移的牧民从事第三产业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五年内减免相关税费。我旗退牧转移政策深受牧民拥护,现在全旗申请退牧转移的牧民有680户2244人。我旗目前已在整合资金,计划三季度转移牧民1000余人。退牧转移不仅要解决好牧区的发展问题,更要解决好转移牧民的各项事情,要使移出的牧民有产业支撑,使移出来的牧民收入增加,确保“移得出、稳得住、富起来、不反弹”,真正使转移出来的牧民实现“少有所学、壮有所为、老有所养”,把新一代青壮年牧民培养成有文化、多技能、具有适应市场经济、能够从事各种行业的新型劳动者。

三、和谐发展,加快推进新牧区建设

通过实施退牧转移,将放牧经营能手留在牧区,按照《草畜平衡实施细则》和《草原流转办法》,依法合理经营草牧场,在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新型家庭生态牧场。经初步测算,我旗现在的草场平均每88亩适宜载一个绵羊单位,通过实施退牧转移战略后,届时畜均草场将由现在的一个绵羊单位40亩增加到一个绵羊单位125亩,畜均草场可增加三倍多。人均草场占有量将由现在的不足2100亩增加到12500亩,增加六倍多。人均牲畜的拥有量将由现在的不足50头只增加到100头只以上,增加两倍多,从而达到草大于畜,实现轮牧、休牧和科学养牧的良性畜牧业,让草原得到休养生息、自我修复。留下的牧民通过对牲畜的畜种改良,提高单产,科学饲养,规模养殖,改变经营方式,牧区牧民的收入可显著提高。按每年出栏35%计算,每只羊按300元,人均年出栏收入在万元以上,加上绒和毛的收入,剔除成本牧民人均纯收入每年可超过万元。

加快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工业反哺牧业的力度。在交通方面,全旗实现旗府与苏木镇之间、苏木镇与苏木镇之间通黑色路,苏木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通砂石路。在旗境内牧民居住集中点要实现移动通讯网络无盲点,广播电视全覆盖。在供电方面,没有电网的地方,要全部安装风力发电和风光互补的发电设备。

推进牧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加大教育投入力度,牧区子女从小学到高中全部实行“两免一补”。医疗卫生实现每个苏木镇有一台汽车流动医院,所有新牧区牧民全部参加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并全部加入养老保险统筹。

加强牧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积极引导和培养牧民现代文明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实行与村结链,推行种养结合,实现村互补。实行与企业结链,解决转移牧民的就业问题和影响牧业生产的工牧矛盾。

总之,我们将通过实施退牧转移,同时加大对牧区交通、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健全牧区民主管理制度,力争在牧区总体建设上每年上一个新台阶,最终把牧区建成生态良好、生产发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