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税务管理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6-02 15:23:43

日常税务管理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篇1

关键词:税务管理;税务风险;风险管理

1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颁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重视程度,但是其依然无法保证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设计基于税务管理流程下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具有重要的意义。

2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概述

税务管理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通过有效的税务信息来规划和控制税务,以便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其主要包括税务策划、税务控制、税务效益度量以及税务业绩等四个环节。同时涉及企业的战略管理、运营控制、日常管理以及信息管理四个环节。

3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设计

3.1总设计体系。企业在设计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时,需要参照管理流程,设计科学的风险管理系统。企业应对税务风险的总体设计需要制定内部环境分析、目标设定、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反馈机制等几个环节。同时在子系统的设计中,包括战略、运营控制、日常管理以及信息管理子系统等几个环节,通过综合分析,必然可以完善系统的设计,抵抗系统设计中存在的风险。3.2子系统设计。在税务风险管理子系统的设计中,需要对风险管理的子系统进行设计分析,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子系统:(1)风险战略子系统设计。其需要参照企业的战略管理决策,制定明确的战略管理方案,同时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建立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体系,通过最小的收益来获取最大的经济价值。本次战略子系统的设计中,在符合总体设计理念的基础上,其系统的设计主要涉及投资层面、筹资层面以及收益分配层面,经过总体分析,确定税务风险信息管理子系统,从而保证整体系统构建的科学性。(2)税务风险日常管理子系统设计,在设计过程中,结合总体设计框架,明确企业的税务风险日常管理措施,在本次税务风险日常管理子系统的设计中,主要涉及税企关系层面、会计核算层面以及纳税申报层面等几个方面。实现了对税务风险日常管理环节的控制。

4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控制保障措施

在企业的发展中,需要建立明确的税务风险管理控制保障体系,以此来降低企业存在的风险,从而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其主要策略如下所示。4.1制定明确的税务风险评估组织在企业的发展中,需要制定明确的税务风险评估组织,其主要是由于在企业的发展中,其通常面临着较大的税务风险,在此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税务实际情况,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在企业内部成立风险防控组织,组织优秀的风险评估人员来进行评估,其针对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控制以及战略系统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方案,最终将方案提交给董事会,制定风险防范战略体系。4.2建立风险应对和控制体系。企业在面临税务风险的过程中,需要建立风险应对和控制体系,在企业对风险进行评估后,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其主要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战略系统的构建方面,在评估部门将相关信息传递到管理部门后,管理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构建风险防范战略。将风险控制系统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建立全面的风险防控体系。第二,在运营控制方面,企业需要建立供应、生产和销售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供应合同制度、生产标准化制度以及销售服务制度,全面的控制运营阶段的风险。第三,在风险控制中,需要建立税务日常管理系统,包括企税关系、会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体系,降低税务风险。4.3强化信息沟通。企业在应对税务风险的过程中,需要强化信息沟通机制,以此来降低企业的风险。首先,企业需要建立信息化沟通平台,在构建信息平台的过程中,将各个组织结构连接起来,同时,在平台中连接客户以及物流体系,形成全面的信息网络,这样便于企业的信息沟通。其次,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制度,严格要求各个部门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将数据信息传递到企业。最后,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对信息传递不及时或者传递错误的部门,要根据影响,制定惩罚机制,对于情节严重的部门,要勒令整改,全面的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5结语

税务风险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设计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在总体分析基础上,设计了战略系统、运营控制子系统、日常管理子系统以及信息系统。同时制定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的保障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以此来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宇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研究[j].财会学习,2016(14).

[2]胡国强,吴春璇.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研究综述与框架构建[j].会计之友,2012(31).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篇2

一、以“五清”为目标,提高税收责任区管理质量。

税情清是税收管理责任区的首要职责,税情不清,税收管理责任区就抓不住重点,陷入盲人摸象的怪圈。××区国税局现有企业800户,管理责任区管理人员36人,人均管理22户。基于这个实际,××区国税局采取了人盯人的战术。

首先是合理分类,确定人盯人的重点目标。将800户企业划分为两类,一类为重点企业,一类为一般企业。重点企业按下列条件确定,总户数不得低于现有企业总数的20%。

1、企业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的;

3、被认定为d类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4、上年度税收负担率连续3个月为零或连续三个月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

5、用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6、分局确定的其他企业。

重点企业按月组织巡查,一般企业按季组织巡查。据计算,税收管理员每月对重点企业的巡查任务在4户左右,对一般企业的巡查任务在6户左右,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通过分类巡查,使税收管理员清晰了管理思路、掌握了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清理了“背街小巷”的管理死角,部分企业长期没有税务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现象得到了根除。

其次是依托《户籍管理手册》,确定人盯人的具体方法。《户籍管理手册》是税收管理责任区管理员采集纳税人信息的书面载体,既包括从征管软件、一户式中采集的纳税人基本登记信息、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也包括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采集的基本登记信息变动情况、申报稽核、物耗、能耗等信息。

再次是以“五清”为目标,确定人盯人的基本技能。五清即: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清,纳税人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清,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具体包括:一、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即对责任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户、起征点以下户的数量、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电话、分支机构、是否承包、承租经营等情况清;二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清。即对企业生产工序、内部流程管理、主要原材料种类、产品种类、耗用的燃料、电力、运费指标、主要设备月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工资、银行帐号、货币资金总额、应收、应付款项总额,设置的总账、明细账种类、核算水平、四小票管理巡查等情况清;三是纳税人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即对责任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户当期、历史同期申报税款、税收负担率、欠税数额、认证税额、抄税金额、停歇业等情况清;四是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清。即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保管措施、填开人员、填开质量、填开金额、缴销时间等情况清;五是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即对责任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户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优惠政策、信誉等级、税务违法行为处理等情况清;

二、以“四度”为目标,强化税收责任区考核。

强化税收责任区考核,是税收责任区工作质量得到提高的保证。如何考核、考核什么,是税收责任区考核的关键。××区局出台了围绕贯彻落实上级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五清”为基本内容,“四度”为目标的考核办法。“四度”为目标,即:户籍管理的广度,税源管理深度,进机信息准确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考核内容分扣分和加分两部分内容。扣分内容主要包括:

1、达到“五清”工作目标。

2、依照规定,对纳税人分别实施全面监控、综合监控和重点监控。

3、未经批准,税收管理员直接承办征收税款、审核减免缓税、进行涉税处罚等事务的。

4、未按规定做好交办、日常管理、巡查和日常检查工作的。

5、未按规定填写《户籍管理手册》的。

6、未按规定开展日常评估分析的,对应移送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而未移送的。

7、对经核实与征管软件中电子信息不符的信息,凡未按规定填写《××区国税局异常信息传递单》反馈给相关岗位进行维护或作相应处理的。

8、机内信息与纳税人实际信息不一致,且已经超出法定变更期限的;

9、纳税人满意程度;

10、未依照纳税评估与税收管理员工作联系制度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的;

11、未按规定实行责任区管理员工作计划制度的;

12、责任区内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责任区管理员未发现的;

加分内容包括:

1、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按照要求已经改正的。

2、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的。

3、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账簿、财务核算不健全,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的。

4、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现骗取税收优惠资格,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的。

5、经初步评估分析,纳税人自查补税在1万元以上的。

6、经初步评估分析、巡查、或日常检查,移送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补税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

实行税收管理员考核考评办法以来,对31人次进行了批评教育,对31人次实行了扣发奖金,总额为4200元;分局通过按月考核,对9人次实行扣发1265元。

三、以“一评”为目标,强化日常税源监控。

“一评”就是一年对所有企业评估一遍。“疏于管理”的中心问题就是因指导思想的错误,税务人员一般不下企业,对企业实施的税务管理频率上低,质量上差,进而导致税务监控网络漏洞百出,企业做假帐、偷逃税。“一评”就是××区局重新编织企业税务监控网络的第一步。

一、两级评估实施。结合××区局实际机构设置和纳税人结构,××区局实行了两级评估。两级评估就是纳税评估分为专业评估和简易评估。专业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第一税务分局承担。简易评估由承担管理职责的税务分局承担。

二、实施分类评估。分类管理是科学管理的一部分,是管理行为具有针对性的前提,既保证了管理的效率,也保证了管理的质量。实施分类评估,就是第一税务分局主要负责本系统区局级重点税源户、重点监控户、重点行业和上级确定评估对象的纳税评估工作。承担管理职责的税务分局负责其他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第一税务分局按月公布评估计划,其他分局不得重复评估。

三、细化简易评估办法。纳税评估工作有着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法。考虑到评估的工作量,××区局本着专业评估专业化,一般评估简易化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专业评估专业化,就是第一税务分局承担的评估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纳税评估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法进行。一般评估简易化就是减并评估的程序和复杂的计算过程,依托《户籍管理手册》进行评估。为指导简易评估的开展,制定了《××区国家税务局纳税简易评估办法(试行)》。规定:责任区管理人员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每月将监控企业的情况在《户籍管理手册》的《企业经营情况监控表》中载明差异原因,在《月度管理情况综合分析》表中载明户籍巡查、发票巡查、财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负等涉税指标,得出初步评估结论。对初步评估结论为异常的,确定为纳税建议评估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经分局长批准后,移交评估分析岗位。评估分析岗位对初步评估结论验证后,即可进行约谈和实地核查。除规定必须移送税务稽查外,直接做出评定处理。对分析、取证复杂的评估对象,移送第一税务分局实行专业评估,以保证评估的最终质量。

今年以来,××区局共组织专业评估110户次,企业补申报税款83万元,加收滞纳金0.5万元。5月份实行简易评估以来,共对366户企业进行了简易评估,其中转一分局专业评估21户,转专业稽查1户,企业补申报税款83万元,加收滞纳金0.5万元。评估面占企业数的76%。

四、以“两查”为目标,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

所谓“两查”,就是两年对所有企业检查一遍。“两查”就是××区局重新编织企业税务监控网络的第二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逐步调整,纳税主体呈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伴随产生的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也日趋激烈。在认清这个规律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必然要将主要精力转移到这场斗争中来。反观前几年税务机关强调“重点稽查”30字指导方针,致使基层税务机关陷入了“一级稽查”的误区,不敢查,查案少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据统计,2000年以来,××区局每年立案稽查案件始终徘徊在50户左右,仅占企业总数的6%左右。因稽查选案突出重点税源、重点企业,又造成大企业每年都要接受稽查,绝大部分其他企业长期无人检查的局面。可以想象,这部分企业会如何纳税。在治税思想加了“强化管理”四个字以后,给××区局走出“一级稽查”的误区,寻找重点稽查和强化管理的最佳结合点带来了春天。“两查”就是××区局寻求这个结合点的产物。××区局的做法是:

一、合理确定检查职责。稽查局主要负责查处涉及偷逃骗抗案件、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简称专项检查;行使管理职责的分局负责其他企业查处,简称日常检查。稽查局年初向管理分局传递年度日常稽查计划,按月通报专项稽查计划,随时通报上级交办、举报案件计划,管理分局根据稽查局年度计划,按照两年查一遍的目标,制定本单位年度检查计划,根据稽查局传递的月度计划和临时计划,调整年度检查计划。明确征管部门负责稽查局和管理分局的协调职能,确保计划不打架。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篇3

当前,基层供电公司税务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难点,主要可以概括为三方面:兼职化、专业乏、流动大。兼职化。基层供电公司大多由电费电价管理岗位兼任税务会计、工程资产管理岗位兼任税务会计、报表管理岗位兼任税务会计等。随着税法不断完善、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集约化、信息化工作的推进,对财务人员的工作要求日益提高,省电力公司系统的财务人员工作压力较大,一人多岗的现象较为普遍,税务管理工作往往在财务人员兼职岗位中处于末位,并且也往往被误认为工作内容简单、工作很轻松,平时报报税、跑一跑税务局就完事了。专业乏。缺少对税务政策的系统思考和及时更新,将政策转换为管理的能力有待提高。目前,税务管理岗位除了基本都是兼职人员外,且很少是税务专业的行伍出身,税务管理工作局限于日常报税、纳税业务,难以开展财税筹划与研究工作。加之税务政策的更新步伐日趋加快,对税务管理人员提出更高要求,虽没有偷漏税的主观意愿,但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到位、不全面,仍可能存在税务管理风险。流动大。部分单位的税务管理岗位轮换周期较短,1~2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就变动,同时也有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向监察审计、集体企业财务部门等流动。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变动相对频繁,用于思考、筹划税务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对缺乏,导致很难培养出一支专家型的税务管理队伍,也使得税务管理工作在财务管理整体工作中鲜有亮点、难有作为。

“五步走”做好基层税务管理工作

以人为本,培养“专才”和发展“全才”相结合。一个优秀的税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优秀的发现风险、防范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能力,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重视税务管理对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的重要作用,设置了独立的税务管理岗位,激发税务管理人员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流程的主要环节和关键控制点,把经济业务活动和税务管理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税务管理向业务前端延伸,在业务的源头防范税务风险,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通过对财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业务学习和案例学习等方式,多渠道拓展财务人员的视野,培养既具备扎实的税务与会计知识的“专才”,又掌握生产、营销等相关领域知识的“全才”。有为,才能有位。税务管理人员只有通过自身的主动作为,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才会日益凸显。源泉管控,筑牢税务管理工作基础。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扎实做好税务管理日常基础工作,注重日常涉税事项的备查登记,不但能够给本单位的财税分析工作带来便捷有效的决策支持,而且能在迎接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点做到心中有数。例如,对业务招待费、资本公积等涉税事项,通过备查簿登记的方式及时予以记录,这样,等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则应调增、调减的事项,一目了然,相差无几。此外,注重对业务部门财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和宣贯,指导业务部门规范、正确地取得发票,特别是办公用品等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不得以普通发票代替。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篇4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篇5

论文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公务员之家: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篇6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篇7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人户籍管理工作,强化税源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所辖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进行户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户籍管理是指以信息化为支撑,以实地核查为基础,以多方信息比对为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及相关动态情况实施有效监控的一种税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涉税资格认定与核定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号报告、纳税申报情况、其他涉税情况及与外单位信息交换情况等。

第五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务实高效、属地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纳税人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税务登记的审核

第六条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登记的信息和国税机关认定的管理信息,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登记户籍管理台帐,编制户籍管理清册(见附件)。

第七条税务登记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登记。审核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注册资金、租赁或者承包生产经营合同、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总分支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税人员是否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税人员等。

(二)变更登记。审核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纳税人经营地址、所属行业、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是否变化。

(三)停业、复业登记。审核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复业登记时,停业理由和复业时间的真实性,重点审核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停业期间是否有经营行为,复业时封存的证件、发票是否使用。

(四)注销登记。审核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时,税款清算、发票收缴和税务登记证件清缴情况等,重点审核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大额库存商品的处理情况。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审核外埠纳税人来本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使用情况、报验情况,重点审核《外管证》所记载的货物品种、数量与实际是否一致。

(六)非正常户处理。审核纳税人非正常户认定是否及时,重点审核是否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是否暂停使用;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宣布失效。

第八条税种登记主要审核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征缴方式、申报期限、征收方式、申报方式、适用税率(征收率)、预算级次、预算分配比例、收款国库等项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涉税资格认定和核定管理的审核

第九条涉税资格认定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主要审核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情况、账簿设置情况、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标准,以及能否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等。

(二)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主要审核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核定管理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的核定。主要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实际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

(二)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的核定。主要审核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月应税销售收入或应税劳务收入是否达到设置账簿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账簿设置是否齐全、计税依据是否准确、纳税申报是否准期等。

第十一条国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是否按时向国税机关备案,纳税人实际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与向国税机关备案的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国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后,是否将其全部账号向国税机关报告。

第四章户籍的日常巡查管理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将日常巡查与信息采集、政策宣传相结合,按照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的要求,通过日常巡查及时清理漏征漏管,了解与纳税人户籍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区域、巡查业户名称、巡查发现的问题、违章业户名称、违章性质和当场处理意见、巡查情况分析等。巡查记录作为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的重要内容应妥善保存,并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将巡查对象分为正常户、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等,并分别确定巡点。

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和税源分布状况确定巡查周期,原则上每季开展巡查一次,山区及农村偏远地区每半年开展巡查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巡查。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在对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日常巡查过程中,应重点监控其所得税是否纳入国税机关的征管范围,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后是否办理申报纳税等。

第十七条税收管理员在对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日常巡查过程中,应重点监控其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变更等。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常生产经营户,在日常巡查中,应重点监控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件是否发生变化。

第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加强对停业、复业登记的巡查,通过增加巡查次数,及时发现纳税人虚假停业和提前复业未报告的行为。

第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在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日常巡查时,应重点监控其在承包租赁期内是否按期交纳租金,在承包租赁期满是否续签合同,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条税收管理员在对外埠来本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巡查时,应重点核对所持《外管证》记载的货物品种与数量的销售情况,及时发现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外管证》记载内容不符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应当加强对非正常户的巡查,重点监控其在其他地域是否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对在非正常户原经营地址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经营范围、期初商品与非正常户的经营范围、期末商品进行逻辑性比对,属于为逃避纳税义务擅自更换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在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进行巡查时,发现纳税人有大额库存商品未处置的,应结合实际,重点监控其是否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发生应税行为是否进行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在对受托税款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巡查时,应重点监控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合法,协议以及其他资料是否完备等。

第二十四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对户籍管理工作开展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促进户籍管理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国税机关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在办税服务厅、繁华街道、专业市场或国税网站公布当月的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停业户、变更户、注销户、非正常户名单及当月发生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户籍的比对分析

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拓宽和畅通部门间的数据信息交换渠道,完善协税护税体系。

第二十七条国税机关应当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信息和与外部门交换的信息,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及时分乡镇、街道、市场制作纳税人税务登记底册和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户清册,作为清理漏管户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机关的协作配合,按月或季交换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及时掌握纳税人有关户籍内容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税机关在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协作配合时,应当依法采集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变更信息和资金周转信息。

第三十条国税机关应当从统计部门采集行业利润、企业增加值等信息,从技术监督部门采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税机关应将从外部门获取的有关纳税人的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纳税人的户籍情况。

第三十二条国税机关应将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的信息及时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信息相比对,发生变化的,仔细核对、认真把关,并及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第六章户籍的查询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国税机关应当健全户籍管理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纳税人户籍信息的“一户式”存储和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户籍信息分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两大类。

静态信息是指常用、通用、相对固定的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适用的税种税率、法人代表、企业类型等。国税机关通过纳税人上门申报和下户采集等方式取得静态信息。

动态信息是指经常变化的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的财务指标、纳税申报、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领用存及纳税人信用等级等。国税机关通过“一盘式”信息采集系统及第三方信息交换等方式取得动态信息,实现一次录入,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国税机关应当通过“一户式”管理系统,及时查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实时监控纳税人涉税活动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户籍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六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纸质资料进行管理,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纳税人户籍纸质资料的分户目录索引,方便查询、调阅。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户籍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并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指标有:漏征漏管率、日常巡查面、信息采集准确率、税种登记准确率等。其中:

漏征漏管率=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数/(已登记的纳税人户数 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数)*100%;

日常巡查面=巡查的纳税人户数/已登记的纳税人户数*100%;

信息采集准确率=采集准确的信息量/全部采集的信息量*100%;该项指标可以分项考核,如考核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信息采集的准确率;也可以分表考核,如考核税务登记表信息采集的准确率;

税种登记准确率=办理税种登记准确的户次/已办理税种登记的户次×100%。

各地国税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考核指标。

第三十八条户籍管理考核应遵循“人机结合”的原则,并可通过查询征管软件、实地检查、外单位数据交换、设立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户籍管理考核应当对各岗位职责进行量化分解,合理确定分值。对经考核综合得分较高的,可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成绩较差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国税机关对税收管理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漏征漏管现象严重或者其他重大户籍管理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篇8

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考核指标不一致,影响了出口退税的进度。税务部门把收入任务与退税任务分开考核,而财政部门考核税务部门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时,把退税从税收收入中剔除,只以实际入库的资金作为对税务部门的考核基础,简单地把出口退税看作税收收入的抵减项,忽视了出口退税对当地经济的促进作用。考核指标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口退税款的落实,占压了部分企业的资金。税务部门不仅承担出口退税的审批工作,还具有出口退税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辅导责任。部分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缺乏日常监管和服务,对新政策宣传和辅导不及时,导致某些企业因为不熟悉新政策而超期申报,无法享受到出口退税政策。

关于加强出口企业退税的日常管理及对策:

(一)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立法层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各经济管理部门职责,实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共享,特别是要加快建设金税工程三期,形成部门合力,共抓好出口退税管理。

(二)严格督促外贸企业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出口退(免)税政策辅导和相关财务核算辅导,督促企业照章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对自营出口业务、出口业务、内销业务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并单独反映收入。严格执行总局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外贸企业在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申报资料必须经县(市、区)退税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大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每一个环节的纳税人能够自觉索取发票。严厉查处偷税行为,对该申报退税的行为不申报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管理。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日内,凭出口业务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委托方的税务管理机关委托出口证明、委托方的出口退税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其他资料等,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凡未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视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管理。日常管理主要加强出口证明和出口货物电子信息审核企业退(免)税情况和纳税情况的管理。

(四)恢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近年来,总局下文取消年度清算工作,原《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停止执行,我们认为,应恢复对出品企业进行进行清算检查,对有出口货物电子信息未申报退(免)税,也未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情况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强化纳税评估工作。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商品数量小于海关报关单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评估工作,根据外销收入百分比增长率、出口销售额增长率、换汇成本正常峰值、出口产品结构变动率、出口产品价格增长率及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要注重对未申报退免税评估,通过对出口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监控,并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六)逐步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的增值税纳税人中绝大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征管模式导致少数纳税人利用管理漏洞进行偷税,目前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至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这意味着愈来愈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逐步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

(七)将出口退税审批权全部下放给县(区)级基层国税机关,上级国税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及政策辅导,避免征退税机关管理脱节,这样审批权与管理权集中在基层国税机关,便于基层国税机关责权利相统一,也更有利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征管,同时也减少企业财务人员因退税事项经常向县级及地市级国税机关报送资料,切实减轻财务人员工作量。

针对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改革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

收入任务与退税任务分开考核。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出口退税对地方经济的拉动作用,保证出口退税这一被wto规则允许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长远发展。财政部门既要考核税务部门的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又要考核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任务完成情况,重视税源的涵养。

2.完善税务部门的管理制度

税务部门是出口企业退税的直接管理和办理部门。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税务部门内部的分工和配合直接关系着对出口企业管理和辅导的程度。因此,为完善出口退税管理,首先要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这包括对出口退税岗位人员及管理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软件培训,以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改革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出口退税审核由综合业务科出口退税岗位负责,而企业的日常监管由管理科人员负责,由于任务考核指标的矛盾及责任的软约束,管理科与综合科缺乏配合,不利于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建议成立专门的出口退税科室,负责出口退税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把出口企业的管理落到实处,建立责权对等的管理制度。

第三,细化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退税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申报台账,对企业的出口情况和单证回收及退免税申报情况实施全方位监控。根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随时掌握企业退单证的回收、申报情况,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督促企业加快退税单证的回收,及时办理退税申报。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篇9

关键词:事业单位;税务管理;风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离不开事业单位对社会的贡献与作用。事业单位在建设发展中为社会带来了一些政策,维护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为教育、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然而,事业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自身会遇到很多问题,关于事业单位税务管理的思考成了社会上热议的话题。

一、事业单位缺乏对税务管理正确认识带来的风险

(一)纳税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随着人们思想认识的不断提升,事业单位越来越重视纳税筹划。然而,大多数事业单位仍旧保持的原有的观念,在工作的过程中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有技巧性的账面处理而减少税款,却没有在制度建设上进行考虑,也没有全面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缺少完善的纳税风险控制机制。一旦纳税筹划方法被相关的监管部门认定为是逃、偷、漏税的行为,事业单位将会面临十分严重的处罚。(二)缺乏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事业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条件受到了限制,工作人员对税务管理缺乏一定的认识,税务管理只在财务部门进行。事业单位领导层以及有关部门由于缺乏对税务管理的正确认识,及时有降低赋税的想法也很难实施。在现实的日常工作管理中,事业单位进行税务管理的过程中管理手段比较单一,税务管理手段效率低下,税务管理预测与协调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很难实现发挥其最大的经济作用。(三)纳税风险控制被忽视。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经验较为落后,导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税法以及法规不够重视,税务部门往往会因为政策差异或者是认识不到位限制其自身的发展。一部分事业单位虽然进行税务管理,但是税务筹划由于自身的限制使得事业单位无法进行全部的活动。此外,多数事业单位在进行税务管理的过程中模糊了税务管理与税务筹划的界限,认为搞好了税务管理就是搞好了税务筹划。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之中,税务筹划只是税务管理的一部分。税务管理的手段过于薄弱导致事业单位税务管理效率一直无法提升。

二、加强事业单位税务管理的实践方式

(一)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部门正在不断地完善之中,税务管理体系也更加复杂,监管程度也在不断地加强。这种情况导致仅仅凭借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很难满足自身的税务工作需要。因此,在事业单位的内部,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并且引进外部优秀的人才,招聘优秀的技术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对纳税进行统筹规划,从而控制事业单位的税务风险。此外,事业单位的相关部门需要定期分析自身的税收情况,建立起负税标杆率,让事业单位的财务走向合法化与规范化。(二)积极规避防范税务风险。事业单位在进行规避和防范涉税风险的过程中,需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去应对,最大程度上把涉税风向降到最低。第一,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部门需要对国家当前政策的研究力度,从而防范政策上对事业单位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二,事业单位需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对单位的纳税政策进行筹划,主要的路径是采取最优惠的政策。第三,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在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事项的过程中,主要向税务机关进行政策咨询,做好自身的自查自纠以及相关的整改工作。第四,事业单位的相关部门需要完善管理自身的内部控制,对单位事物进行评估,收集相关的信息,维护事业单位内部合法的权益。(三)不断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目前,我国大多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缺少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对税务知识的了解程度不足。税收属于财务分配体制的范畴,所以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不能在这方便有空白。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人员需要未雨绸缪,认真学习税收知识,加大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力度,及时了解事业单位内外部的税务动态,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从制度建设、机制建设上做好税务管理工作提升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税务日常管理工作在外人看来十分简单,但是在平常的工作中很多工作都离不开税务工作,包括工资的发放以及一些服务性的活动都有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的参与。因此,针对经济活动以及日常的管理做好制度上的安排,避免违规现象的发生,减少事业单位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三、加强事业单位税务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事业单位需要不断深化改革,依靠技术进步提升服务质量。事业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保持居安思危的意识,及时制定出符合单位发展的长期规划,突破事业单位传统的财务视野,通过加强税务管理的方式加强税务管理,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事业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二)有利于提高财务单位的管理水平。加强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有助于提升财务单位的管理水平。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的对外经济活动不断增加,事业单位的很多问题都涉及了纳税。因此,事业单位需要重视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政策,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活动,从而加强税务管理工作会计审核工作,有效降低涉税风险,通过财务管理工作的创新进一步理顺财务管理的机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事业单位税务管理的思考对于提升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事业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事业单位税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制定出有效的方式来提升事业单位税务管理的工作效率,从而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薛赟赟.事业单位涉税风险分析与管理[j].财会学习,2018(31).

[2]肖璐,吴忠华,张亚敏.浅谈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风险管控能力[j].纳税,2018(29).

日常税务管理范文篇10

通过近两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了解到,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规定掌握较少,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财务人员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同一个政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同时有部分企业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数企业会计知道一些大致内容,但也只是比较浅显一部分,多数掌握不够准确,有的甚至不知道。有一个企业在2003年度的财务核算中,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额购置5万多元列入了递延资产,而将属于低质易耗品的批量购置列入到固定资产中;有一个企业随意延长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当年少提折旧150多万元。这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影响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2、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十分到位。

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税发[200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理解不准确,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除原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及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而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外,其他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有些地方理解为纯粹的新办企业由国税征管,其他全部归地税征管。也有的干部认为多年未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开始时户数越少越好,将本应由国税征管的税收让给地税征管,最后通过与工商部门勾通信息,才知道还有这样一些企业没有管理。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比如:十堰市所属县、市中,有五个县属于部级贫困县,在这些地方的新办企业可以从新办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这本身是一个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优势,但大部分地方都没有执行。三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少行政审批的规定,象招待费税前扣除、上缴各种基金、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等一些涉税审批项目不再事前报税务机关审批,然而,有少数税务机关仍然要求企业按照过去的规定先报批后列支。四是管理偏松,执行政策不严。在税收检查中,多数企业和部分税务人员仍沿用老的习惯作法,平时不严格按政策执行,检查出问题后讨价还价,要求多支一点,少调整一点,不罚或少一点,有些甚至凭感情定税,随意性特别太,缺乏依法征管的严肃性。

3、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数县、市局,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员总数的8%,特别是比较年轻的干部,多数没有接触过所得税业务,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对干部的整体素质的要求。多数干部对这方面的新政策了解甚少,管理方法欠缺,经验不足,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责任意识差、执法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和稽查定案方面。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中,一部分项目有明确的范围和标准,便于掌握操作,而一部分项目实际操作中有相当大的弹性和余地,比如会议费、修理费等,不同的企业在这些项目上的特殊情况较多,企业也总是容易在这方面钻空子,或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而有些税务机关为图省事或沿用税制改革前的老作法,人为的定标准,定基数,定罚款,缺乏依法征税的严肃性,久而久之,更易于放松管理,使税法伤失应有的刚性。

4、监管地税务机关对监管企业日常监管不深入。

一是监管企业日常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税款不在监地缴纳,与当税务机关的业务往来相对较少,接受监的意识较差。二是企业违规操作现象比较多,对上级主管单位一个报表数据,应付经营业绩考核和奖金分配,对当地税务机关又是一个报表数据,应付税务稽查,所得税政策规定只要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就不再补税处罚,虽然企业的年度申报表经过监管地税务机关的审核签字,而由于上级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份报表资料都进行复核并与汇总资料核对,所以漏洞较多。企业违反税法的现象较为普遍,从每年的监管企业税收检查情况看,没有一个企业不存在偷税问题,税收流失的情况普遍存在。三是监管和检查力度不够。管理部门日常深入企业较少,对企业的经营业务活动缺乏了解和有效地监督,年度监管检查在次年下半年才进企业,而税务稽查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也只是就帐查帐,很难查出实际问题。政策虽然规定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应于次年的6月30日(少数企业是8月31日)以前将上级税务机关的反馈单送达当地税务机关,而许多企业不按规定时间送达反馈单,甚至根本就没有反馈单,影响了监管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监管检查和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查处。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1、税收宣传不够深入,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不畅。

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不全面、准确,甚至一知半解的主要原因,应归于税务机关对税法宣传的深度不够,宣传形式较少,且方法简单,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使纳税人准确了解、经常性了解税法的渠道不畅。为增强税法宣传的声势,各地都已开展了十二个税法宣传活动,但都是形式多、内容少,过场多、实质内容少,表面的东西多、深入实际的少,看起来声势浩大,而实际效果很差。再者,税收政策的、贯彻是在税务系统内部从上而下进行的,并且多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传达,而通过报刊宣传的形式,目前只有《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务》两种刊物,并且这两种刊物的订阅面而比较窄,占纳税人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手中没有这些政策资料。而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开会传达的太少,印发到纳税人手中的资料也很少,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较少且不畅通。我们不妨以税务干部自身对税收政策的了解渠道和了解程度来作比较,很多日常执行政策在税务系统内部的传达面也是很窄的,而纳税人就更不用说了。

2、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较差。

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不到位,原因除了对政策了解不够,对政策的本意理解存在偏差外,主要原因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考核机制。第一,如果上级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政策管理的检查考核多一点、严一点,就不会有本应由国税征管的企业让给地税征管的情况,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也会得到纠正。第二,税收收入计划分配、考核制度不科学,现在上级下达分税种的收入计划,仍沿用上年完成加增长比率的办法,然而,企业所得税收入除了与经济增长有关,还与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紧密相关,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完全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而计划考核主要应考核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申报入库率等征管质量指标,不科学的考核制度,使有些地方为完成年度收入任务,不惜牺牲企业应得的利益,对应给予减免的税收而不减免。第三,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问题,是国税机关机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优化税收服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而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认为,一方面,由于重新进行企业所得管理的时间不长,很多方面也还在摸索阶段,减少审批事项,会对加强所得税征管不利,另一方面,认为这样是对自身权利的削弱,有些不情愿。

另外,税务机关受人情观、面子观的影响,执法不严肃,随意性较大,违法不纠,或避重就轻,与企业讨价还价。而多数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比较缺少从内部、从经营管理的大局着眼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观念,没有依法纳税光荣的意识,而总认为税收是缴给国家了,所以,平时不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税务检查时采取软磨硬拖等多种手段,能少缴一点就少缴一点。

3、干部接受锻炼机会相对较少,缺乏考核激励机制。

一方面,从94年以后的8年时间,国税部门几乎没有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日常征管中不需要用到所得政策,税务检查很少涉及到所得业务,锻炼的机会特别少,而新的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执行后,没有对干部进行必要的、系统的教育培训,占国税干部大多数的中青年干部,没有接触过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学习的机会也较少,这是比较客观的原因。另一方面,目前在干部个人考核、工作考核中,缺乏学与不学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考核机制,素质的高低、工作质量的好坏,没有与待遇分配挂钩,仍然存在端铁饭碗、吃大锅饭的问题,干部的选拔任用也不是完全与人员素质、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及工作质量挂钩,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广大干部缺乏自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于考核办法不科学,干部没有学习和上进的紧迫感,素质得不到应有的提高。

4、监管机制存在缺陷,企业缺乏依法接受监管意识。

对财务由上级企业统一核算、所得税统一缴纳的企业分支机构,由于汇总纳税地税务机关不能完全控管,税法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监管,这样的机制存在几个问题难以解决。一是企业的税款缴纳、财务管理都在上面,监管地税务机关由于对企业没有很强的控制手段,存在“两张皮”现象,名为监管,实际未管。二是监管地税务机关由于本身工作任务较重,被监企业实现的税金又不归当地的任务,存在可管可不管的倾向。三是税务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一类企业的各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申报资料、检查处理资料互相封闭,不能共享,影响了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也给企业偷税以可乘之机。四是企业由于受当地税务机关控制较少,缺乏依法接受监管意识,纳税资料报送不及时甚至不办理申报手续,特别是某些不需要在当地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不情愿、不按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或者与当地税务机关达成默切,税务机关放松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企业有意编造虚假的数据或按照上级企业的授意编造数据,以应付业绩考核,同时也形成了税收漏洞。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

三、解决企业所得管理问题的主要途径1、强化宣传,优化服务,疏通税法宣传渠道。

宣传好税法,使之正确地贯彻到每一个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应尽之责。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同时,搞好税收服务,结合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服务活动,经常深入到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的需求,及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等服务。拓宽企业学习、了解税法的渠道和方式,组织企业征订《中国税务》、《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定期将上级下发的新的、适用的、具体的税收政策印成小册子向企业发放,使企业随时掌握最新的政策规定。这样既有利于将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也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和优质的税收服务,增强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办税能力。

2、加强征管,强化监督,严格执行税收法规。

解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常征管,严格执行政策,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首先,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出的问题来分析,很多是日常管理跟不上造成,是国税机关平时没有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没有针对具体的征管实际研究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使很多政策规定没有落到实处。要加强日常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防范偷漏税问题的出现,理顺税收管理秩序。其次,国税机关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决不能因为要完成收入任务而对应给予的减免税不予减免,实际上如果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良好环境,才是税收增长的长远之计;决不能认为减少行政审批是对国税机关权力的削弱,而实际上有很多应该行使的权力,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行使,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税收漏洞;也决不能因为照顾关系、拉不下面情而放松执法,这实际上会造成税收管理秩序的混乱,形成更大的税收漏洞,结果是关系没有照顾好,税收任务也难以完成,严格地讲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甚至可能违法。第三,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税收执法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励挂钩,形成上下级之间、征纳税双方之间相互联动的监督制约机制。第四,加强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展全面的税收检查,同时抓好执法型的重点检查,对明知故犯、累查累偷的纳税人,从严查处,不讲情面,不手软,使偷税者付出较高的代价,增加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从根本上减少税收违法现象的发生。

3、加强教育,注重激励,提高政策业务素质。

在干部素质提高方面,要坚持一手抓教育培训,一手抓自学成才。第一,现在我们的工作计划中培训的内容比较多,培训班办了不少,而效果不是很好。一是因为培训的时间不可能很长,培训的内容只是简单的、粗线条的东西。二是因为多数培训是在走过场,应付差事,不讲求效果,反面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所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多举办时间在一个月至三个月的中期培训班,多举办针对实际、着力解决具体问题的研讨性培训班,以增强培训的效果。第二,除了搞好教育培训外,提高每个人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是素质提高的关键,要建立激励机制,对愿意学习、积极自学、考试成绩突出、勤奋钻研税收业务的干部,给予精神、物质方面的奖励,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优先考虑,在全系统创造一种崇尚学习、尊重知识、争当先进的气氛,形成人人爱学习、个个钻业务的良好氛围氛围,以提高全体干部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