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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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论文篇1
论文摘要: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对包括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等内容进行了部署,这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第5个关注"三农"的一号文件。如何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治理结构,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怎样进一步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为此,本刊特邀请部分专家学者以及监管部门、基层农信社等方面的代表,对以上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以期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
2008年l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这是近5年来第5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10个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在其中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部分,市场开放这一关键词也得到了突出的体现。农村金融的市场开放也如中国经济的市场开放一样,势如破竹般地展开,然而究竟如何有序、平稳的推进市场开放、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中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机构多元化,如何有效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问题等等,还有许多问题巫待深人探讨。
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势在必行
农村金融市场开放与中国经济整体开放的背景一致。改革开放是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主题,与此进程一脉相承,金融市场化、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服务多元化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主题,该主题展现的实际上是开放的内涵。追溯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路径就会发现,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式与进程同中国整体经济体制改革是一脉相承的,虽然改革的步履略显跋姗,但是渐进式的方式是一致的,市场逐步放开的原则更是一致的。
符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从农村金融发展的内在逻辑来看,在1979年以来农村金融二十多年的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农村金融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建立,围绕这一基本框架内部的改革,包括农业银行商业化路径的选择、农业发展银行职能的进一步定位、以及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管理体制的改革等等,已很难推动农村金融的进一步深化,就如经典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一样,农村金融的存量改革绩效也呈现出递减态势。因此,通过开放市场引人新型机构成为了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而这也符合中国经济整体改革的制度逻辑。
因此,从近年来中央的各项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中,无不显示了市场开放这一导向,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已经悄然发生着变化。在加04一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组织、农户资金互助组织等原本属于非正规领域内的金融机构(活动)有了一定政策依据。而从2006年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实践来看,包括“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的成立与发展、邮政储蓄机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农户资金互助活动、社区基金活动的发展等,一批新型机构已经亮相农村金融市场。2006年底,银监发[2006]90号文件的,进一步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目标直接指向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各种渠道的资本被明确鼓励进人农村金融市场,这从根本上打破了原有农村金融市场中以国家投资为主i的资本构成,农村金融市场大门正式开放。2007年10月,这一政策开始适用于全国所有省市区。由此,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已走上“华山一条路”。
据银监会相关资料,截至2007年10月,6个试点省(区)共核准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另外,还有8家机构已提出申请,其中3家已获筹建。三类新型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08.43万元,初步起到了将社会资金引向农村地区、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作为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内容的第一个要点提出,这也昭显了政策层面对于市场开放的肯定态度。同时,一些早已存在但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未能发挥积极作用的机构,如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组织等如何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作用也被进一步明确。这也表明了在市场开放背景下,政府向农村金融市场整合各类资源的导向十分明显。市场如何开放:方式方法还有待探寻
确立了开放的方向,如何开放是下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银监发[2006]90号文件是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主要政策依据。根据该文件,各类资本进人农村金融市场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鼓励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与重组,二是可以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然而,从近两年来的实践看,相对于新型机构的蓬勃涌现,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与重组,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怎样将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结合起来,是巫待研究的问题。
市场开放条件下存量机构的改革与创新还有待深化。首先,存量改革不容忽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打破了农信社在农村金融领域内近乎垄断的地位,无疑对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会产生积极影响,但是,新型机构的资本金与原有存量机构相比都较少,资金实力相对有限,其业务也主要着眼于较小额度的信贷服务,解决的主要是农村地区较低层次水平上的金融需求问题。而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包含了多个层次,有农业产业化发展之后的农业企业的资金需求、有兼业经营的农工商户、有较大规模的种养殖户、也有传统的农业经营者、还有部分需要政府补贴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资金需求,针对不同的需求需要不同的资金供给主体,单一的机构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的问题。
因此,在推进新机构的增量改革的过程中,存量的改革也需要同步进行。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供给主力军的地位不可能改变,农信社的进一步改革与创新关系着农村金融整体改革的成败。
其次,“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的存量改革方略符合农村金融业发展的现实。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存量改革的战略方针,特别强调了“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笔者认为,这既符合农信社多年改革的制度逻辑,同时也是在市场开放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一是农信社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性质已成为共识;二是金融组织模式的变动不宜频繁进行;三是中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分散性、小规模性,需要与之接近的小规模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因此,“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是市场选择的必然。
现有的新机构设立机制本身需要进一步完善。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关注:一是无论是村镇银行还是贷款公司,虽然其资本金的要求较低,但是其设立对现有境内银行业机构的参与过分依赖,其要求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无疑限制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投资者来源,仍然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形成垄断。二是新机构面临“本土化”问题。从已成立的村镇银行及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构成不难发现,他们几乎全部来自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信社等地方性、区域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运营和管理也基本由发起行负责。之所以如此,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成为了这些机构地域扩展的方式。但是,跨地域发展必然面临本土化的问题,这一点对于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服务的机构尤其重要。多年农村金融的理论与实践表明,成功向农村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必须依靠广泛的人缘、地缘优势,依靠那些熟悉农村情况的人来选择合格的贷款客户,有效控制风险。因此,对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异域来客”而言,如何实现机构的本土化十分重要。三是草根金融正规化成本高。贷款公司与资金互助社事实上都起源于非正规金融领域,是草根金融的正规化发展。草根金融长期存在于非正规金融领域内,形成了一套适应非正规金融的运行规律。与原有在非正规领域内低成本的运营不同,作为正规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或者资金互助社,其都要求一定的硬件、运营、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与培训,成本都很高,因此有规模才能有效益。而脱胎于草根金融的贷款公司、尤其是资金互助社,其规模通常较小。从已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来看,其资本金都在几十万元,少的甚至仅有十余万元。因此,如何在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的同时降低运营成本就成为一个难题。
正因如此,在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对于“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人政策试点工作”提到了很重要的位置。当然在推进试点的过程中,更需要对市场开放的政策作出合理的修正与完善。
市场开放下政府更需积极发挥作用弥补“市场失灵’市场开放,首先强调的是“市场”,强调培育市场,强调培育开放的市场。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由于其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因此,“市场失灵”必然存在,因此政府在市场的培育与开放过程中必然要发挥积极的作用。这实际上强调的是,政府需要为市场的开放提供相应的配套措施与机制保障。
第一,强化政策金融机制。政策性金融不仅仅是政策性信贷,还包括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机制等。一号文件中指出“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第二,强化培育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形成合力的机制。比如通过“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来实现财政与信贷的合力。“加强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对此在08中央一号文件别强调。
第三,完善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监管的有效性。尤其要“制定符合农村信贷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类机构应实行严格的审慎监管,但是对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组织、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只贷不存”机构,则可以实施一种非审慎的监管。
农村金融论文篇2
1、交易费用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家将交易费用理论应用于广泛的领域,如关系、寻租活动、企业内部考核等等。农户的借贷行为,是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一种以资金为对象的交易活动,同样要面对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谈判、签订契约、监督执行而付出费用的问题。出于降低交易费用和节约成本的考虑,可以很好地解释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合理性问题。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要为与农户的贷款交易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宁夏农村自身具有的很多特点,如地广人稀、基础设施不发达、较大程度上依赖社会关系等,这些特点构成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较高交易费用。根据达尔曼和阿罗的交易费用理论,农村信用社与农户的贷款交易具体要支付下列费用:①、客户信息搜集费用。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只有将贷款成功发放、按期收回才能盈利,获得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为了避免贷款不还的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必须花费一定的费用用于搜集优质客户信息费用。②、贷前调查费用。由于农村社会缺乏象城市信贷记录这样的信息网络,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贷风险,农村信用社会在贷前对贷款农户的财产、资信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尤其是在宁夏南部山区,这种调查费用是非常高昂的。③、签订贷款合同的费用。对于每一位贷款农户,无论其贷款数额大小,农村信用社都要在层层审核之后与之签订贷款合同。由于农户贷款具有数额较小、分散等“规模不经济”的特点,农村信用社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时,就要为单位金额的农户贷款负担较高的交易费用。④、贷后检查、监督费用。农村信用社为了保证发放的农户贷款按时、足额收回,就需要对农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居住地非常分散的宁夏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要为此付出高额的费用。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分析,农村信用社在与农户发生贷款交易时要支付高额的交易费用,而在国家对贷款利率实行制度约束的情况下,较低的贷款利息与高额的交易费用相比,农村信用社出于经营效益的考虑,就会理性地选择对农户“慎贷”、“惜贷”或“不贷”,必然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短缺。
2、交易费用对农户借贷的影响
如前所述,现阶段宁夏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状况,是一种“卖方垄断”市场,农户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主体,为了获得贷款,也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农户在与农村信用社进行贷款交易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①、贷前获得农村信用社信贷信息的费用。由于宁夏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短缺和农村信用社的垄断供给,农户必须主动去搜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信息。受自身文化水平的影响,加上宁夏农村闭塞的通讯和交通的不便导致的信息不畅通,农户为了获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信息要支付较高的交易费用。②、获得贷款的费用。农户在获得农村信用社信贷信息后为了获得贷款还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由于在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申请、合同谈判时处于不平等地位,农户必须按照农村信用社的要求,提供各种繁琐的信用、担保或抵押证明,这些无形中增加了农户的交易费用。③、其他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可能会存在“寻租倾向”。目前,在宁夏一些比较贫困的农村地区,由于贷款发放的不规范操作,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的腐败现象,农户为了获得贷款,还要额外支付一定的“寻租费用”,加重了农户的负担。
农村金融论文篇3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至关重要的问题,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本质上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建设,其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就是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而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能否为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则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因此,研究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对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地区的持续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况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较为齐全的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前,我闻农村金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贷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组成。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由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从而确立了中同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1994年从中同农业银行分离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金融增加了政策性金融部门。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标志着农村金融体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1986年开始设立的邮政储蓄机构被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但因得益于政策优惠,近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方为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而需求方则主要包括了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产品受制于供给水平、能力及意愿等因素,目前品种较为单一,对于各种类型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千差万别的金融需求则显得供不应求。还有,客观上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短缺和抑制,供给方在市场体系中基本处于垄断者的地位,加之资金的价格未能市场化,由此导致金融交易行为扭曲现象普遍存在。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划分的,既包含银行监管部门也包括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其中银行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农行以及邮政储蓄等。而合作金融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数量众多的农村信用社,在监管的同时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另外,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组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也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不足之处
目前虽然建立了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但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筹资成本较高,与优惠贷款形成较大反差;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只是扮演着“粮食银行”的作用。
2.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信贷业务重点向城市倾斜,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已基本从农村市场退出。
3.农村信用社“支农”力不从心,其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三会”制度形同虚设,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率较高。
4.农业保险不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目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三是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秘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5.民间金融依然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其运行极不规范,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存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2)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不足之处
1,资金供求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未确立,影响资金的优化配置。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实行十分严格的金融管制,资本的基本价格——利率形成机制还未完全市场化,在民问借贷市场活跃的情况下,资金市场存在两个价格,即利率的“双轨制”,导致资金供求基本信号被扭曲,影响了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本身也是导致农村资金抽往城市和地下金融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2,存在明显的供给短缺,局部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由于农村金融的供给方仅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且资金供给长期难以满足农民和农村经济的需要,资金的卖方市场长期存在。
3,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户和农村企业由于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也表现出多层次性的特征。而以农信社为主力军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仍然停留在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上,且资金规模有限、金融产品创新少、结算手段落后,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和农民的需求。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
1.对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缺乏长远规划。主要表现在: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缺乏明确方向,政策性金融业务散布在多个金融机构。
2.农村金融监管力量有限,难以适应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的监管要求。由于存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监管结构呈现“倒三角”形态。在基层地市、县人行的金融监管力量最少,而监管任务却最重,情况最复杂,监管人员往往疲于奔波,忙于应付,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战略措施
(一)统筹考虑,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扩大其业务外延。一是把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二是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的转贷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三是改变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过于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现状,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境外筹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还可将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划为农业发展银行。
2.整合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国农业银行,使其更好的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一方面通过农业产业化的优秀项目去吸引商业银行的投入;另一方面,国家可规定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的最低限额或比例,或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另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其国有银行业务逐渐从农村市场淡出是必然的趋势,可以考虑将其分支机构统一整合基础上,吸收民问资金参股,改组成地方性质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增强对县域经济的支持。
3.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要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总体方向应是合作制,按照合作社原则进行改革,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社应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次,应明确信用社的财产的归属,即所有制性质。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社员的股权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可平调,也不可随意改变其性质。第三,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4.要尽快组建以地方政府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鉴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府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该公司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并享受相应的税收和财政优惠。在经营中,公司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走“大农险”之路,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稳步发展。
5.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实现民间金融适度发展。对民间金融,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间私人借贷机构等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同时,对投机性民间金融组织和以民间金融为幌子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创新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推动以农村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为中心的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起更加广泛的金融市场,包括农村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并实现正式的农村信贷市场与非正式农村金融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推动农村资金拆借市场的发育,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提供便利。鼓励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为农村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融资、证券交易、财产担保、租赁、人寿和再保险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工具,以适应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三)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尽早实现对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分设
随着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分设,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专职负责对农信社的监管工作;要积极推动成立信用社行业管理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完善;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长远规划;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改变农村金融监管结构的“倒三角”形态;要加强关于金融监管的立法工作,做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农村金融论文篇4
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一般官方界定为合作金融组织。从资产负债表上看,所有者权益里没有国家,应属于民间金融。现实中,信用社有的属于国有金融(仍由国家控制),有的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有的界于二者之间。农村合作基金会: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合会: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在国外称为“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标会、轮会、摇会、抬会等。民间借贷:此处指无组织的民间拆借活动。集资:包括生产性、公益性、互助合作办福利等集资。此外民间金融还包括典当业、私有银行、私人钱庄、互助会、储金会、各种信贷机构、代办人等。发展现状:信用社:1998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约为12192亿元,占整个金融机构的13%,其中储蓄存款占整个金融机构的20%;各项贷款余额约为8340亿元,占整个金融机构的10%.经济发达地区信用社发展较快,信用社多属于民间金融,经济落后地区信用社多属于国有金融,经济中等地区信用社多界于民间与国有之间。基金会1999年全国资产总额为1600亿元。其它民间金融在发达地区比较活跃,在经济中等地区,人们规避着法律从事着活动,在落后地区民间金融较少。
现有政策及其效果:除了无息或低息的友情借贷以外,基本不允许民间金融存在,此政策不利于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也不利于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完善有关政策:中国经济50人论坛认为:“打击高利贷的最有效的办法是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并加以适当的规范、监管,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并率先实行利率市场化。20年前,我国的经济改革最先从农村起步,20年后,也许金融改革需要在广大农村率先展开。”经济学家樊纲认为:1、在规范的前提下,让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重新注册登记,鼓励其发展。2、鼓励民营企业家以各种形式参与金融投资,发展民间金融资本。3、民间金融可以享受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政府信用,以防止因信用不抵后者而吸收不到存款。4、实行利率市场化,给予一定的利率浮动区间,因为如果利率相同,存款人当然情愿把钱存在国有金融机构,这样民间金融机构就没有了存款来源。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初始确实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但只要法制健全了,监控体系完善了,最终是可以在不断的经验总结中走向成熟,这主要是个观念问题
一、农村民间金融概念
(一)概念
本文民间概念是相对于国有而言的,除了国有的以外,都属于民间。国有的概念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最大股东是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民间即是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部分。
(二)形式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农村信用社
(1)定义:一般界定为合作金融组织,准备按合作制原则把其规范为“由社员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2)产权、内部管理、外部管理和央行监管:产权方面:从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上看,实收资本均由合作社社员股金、企业股金构成,由此看来信用社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员、企业共同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社应属于民间金融。但现实中,从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上看,信用社不一定属于民间金融。
内部管理:目前信用社很难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运行,如按合作制原则,内部管理应该是: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会、理事会,并选举主任,实行民主选举并进行民主管理。目前现实中,有的地方实行差额选举,即由联社根据信用社主任任职资格要求,提供候选人名单,此名单在有的地方由社员代表大会和联社共同提出,然后由社员按差额选举,再报联社、人行审核、任命。也有的地方直接由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上报,由联社、人行审核资格并任命。在主任产生程序中,有时较难完全实行民主选举,在主任工作过程中,有时也很难实施民主管理。
外部管理:乡、县级联社管理各基层社的人事及主任的工资等,联社也行使部分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和自律组织职能,基层社主任为了连选连任等,一般服从联社的管理,同时联社也帮助基层社排除各方面干扰、干预,协调周边关系。各级人行信用社监管司负责金融监管和部分行业行政管理。
目前信用社包括国有的和实际上民间接管的两部分,国有的是那些传统的、由国家控制所有权、经营权的;而民间的是那些私人、集体通过各种形式收购、接管、控制信用社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利的,这部分一般内部管理享有自利,外部较少受干预。这部分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民间实际接管的那部分,信用社主任一般是“能人(在市场中有良好经营业绩等能力较强的人)”,联社基本不干预其活动,联社在此基本属于自律组织性质,基层社交纳一定的费用,联社有时提供一点服务。这样此“能人”就可以自主经营,经营状况一般较好。
目前,由于每个信用社都是法人,资金平调等现象基本没有了,但上边联社在进行行业指导的同时,变相多收取一点费用等的现象还是有的。
2、农村合作基金会
基金会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基金会发展过程如下: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清理整顿集体财产,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1984-1986年,基金会处于萌发阶段;1987-1991年,处于改革试验阶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支持;1992以来,开始处于推广和稳步发展阶段,后来一些基金会出现风险问题,1999年清理关闭。
3、合会
合会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通常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质,其在国外较现代的名字是“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以下一些会:“标会”或“写会”,主要在平潭,这种会用投标的方法决定得会者。“拔会”,江南称单刀会,四川一带称独角会、鳌头会,取独占鳌头的意思,拔会是会首独得会额。
“轮会”,坐会得会之次序由各会脚预先认定。“摇会”,又称缩金会,各期以摇毂的方式确定得会者。“抬会”,类似于摇会。以上各会中,标会、摇会、抬会保留并发展起来,大多活跃在闽、浙一带。
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金融活动总体上看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但从局部看,合会、合作基金会、典当行、社会集资、私人银行等内部是有组织的,而其余的民间金融,从局部看也没有组织,称为狭义的民间借贷,其主要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和组织性较差的那部分私人钱庄等地下金融活动。按利率高低划分,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狭义民间借贷一般较分散、隐蔽,利率高低不一,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其中黑色借贷风险较大。
5、集资
包括生产性集资、公益性集资、互助合作办福利集资等,具体包括以劳带资、入股投资、专项集资、联营集资和临时集资等。
6、典当业
目前由于民间金融不易合法存在,而典当业是可以合法经营的,因此一些民间金融经常以典当业的名义存在,规避着法律。
7、私有银行、私人钱庄
在福建、浙江民间金融较发达地区,存在着一些私人银行,经营状况还可以。钱庄又称钱铺、钱店等,运做方式、功能类似私人银行。
8、互助会、储金会、各种信贷机构、代办人
互助会、储金会基本类似于农村基金会,只是不象基金会那样一般经过官方认可。各种信贷机构、代办人,一般在偏僻的乡、村,正式金融机构在此未设分支机构,在进行小额信贷等业务时,委托乡、村干部、妇女组织或村里的“能人”、会计等,从事信贷业务。二、发展现状
(一)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从农村组织的存款用于农村贷款的自主使用率为:1954年为75%,1978年为27%,1998年为68%.1998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占整个金融机构的13%,其中储蓄存款占整个金融机构的20%;各项贷款余额占整个金融机构的10%,其中农业贷款占整个金融机构的60%.1998年底全国信用社系统共有近百万信合人,二千五百个县级联社、四万二千个信用社,一十一万个营业网点。
经济发达地区信用社发展较快,信用社内部管理与商业银行近似,按市场机制运行,一般由“能人”进行着先进的管理,效益比较好。
广东省南海市农村信用社是目前该市资金实力最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电脑化网点373个,遍布城乡。1999年各项存款余额超22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170亿元,分别占当地同业的38%和43%,经营效益稳步提高,对支持全市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不断发展自身的同时,南海市农村信用社以信用为本,对50万入股社员依时发放股金分红及利润返还,充分体现了合作原则,赢得了更多社员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二)基金会
某地区约有100个基金会,其中县联会1个,乡(镇)基金会近30个,村级基金会接近70个,其中由政府批设的有30多个,由农业部批设的有50多个,其他部门批设的有1个,未经批准的有5个。已经取得由农业部监制,省农业厅核发融资登记证的基金会有60多个。基金会从业人员约有270人,其中专职66人,兼职206人。其中国家农经干部41人,村社财会人员146人,聘用人员80名。
基金会筹集资金渠道主要有:(1)集体积累资金,即向农民收缴的各项统筹提留资金。
如水利费、土地使用费、公路养路费、五保户军列属、民兵训练费、文教卫生科技服务费等。(2)农业发展资金:上级拨付或捐赠的支农建设资金。(3)农户入股资金。(4)
代管资金:财政拨给乡(镇)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各项罚款或收入。资金投放主要用于:乡(镇)、村办企业,农用基本建设,农户种养殖业,农户生活困难救济等。
1999年中央与地方签定协议,关闭总额为1600亿元的农村基金会,其中的700-800亿元转入农村信用社,余下的900亿元左右的负债作为挂帐直接划给县乡村财政。四川基金会比较活跃,同时清理工作也较繁重。四川基金会在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十一年来,累计投放了近一千亿元资金。清理中,全省共组织了十点六万人的工作组。省、市(地、州)和县都成立了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了清理整顿工作组,协调各项工作,共同完成了清产核资等工作。
(三)其它民间金融:
1、民间金融在经济发达地区比较活跃,规模较大,人们从心理上除了对金融诈骗、利率太高的高利贷反感外,对其他民间金融完全理解、接受,并愿意与之打交道,认为民间金融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民间金融最发达地区为浙江、福建,浙江温州地区活跃着各种形式的“抬会”、“银背”,当地政府基本默认他们的存在,因为多少年的传统,人们已习惯并接受它,而且民间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确实有很大益处,政府希望抬会会金低于一万元以降低风险,但也不愿花费很多精力硬性查处超过一万元的抬会。
除了抬会、私人钱庄等间接融资以外,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的直接融资更为普遍。例如,温州很多人做生意,做着大大小小的老板,他们一般最需要资金融通。那里有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基本95%以上的家庭都参与了拆借活动,平均每户年拆借额为15万元,80%户的钱不存在银行,80%的资金也不存在银行,他们在熟人、邻里之间,或熟人的熟人之间直接拆借着,一般100万元生意款通过向几个熟人借钱来完成。每年年底到春节之前,打工、做生意的人挣了钱回家,形成还债高峰,而刚过春节又形成借债高峰,因为上半年人们要出去做生意。
近一两年,经济紧缩,一些生意亏本,个别民间金融出现问题,人们往外借钱时更加小心谨慎,有的民间拆借不敢往外借了。同时也许是个别被私人盘过来的小银行,或打着国家银行、信用社牌子的私人银行出了问题,有的人在小银行也不敢存钱了。
在福建漳州,合会等民间金融状况与温州近似,百姓存钱首先考虑存到“会”里。
2、某地区经济在全国处于中等发达水平,人们知道民间金融是违法的,在省会附近农村,人们通过投资入股组成公司等各种集资方式或典当业等规避着法律,进行着民间金融活动,当地典当行有十几家,20%的利率,期限10天至1月。当地还有“上从”,即通过股金形式集资,在4500人中有20-30个“上从”。
此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离省会较远的某乡,一般50户中有1-2户从事资金存储、拆借活动,当地称之为“打筹钱”。这些“打筹钱”一般和信用社、银行有一定关系,急需资金时从他们那里拆借。“打筹钱”一般规定500元或200元为一股,一股是最底线,一般按月付利息。当地民间金融发展较快,除了打筹钱以外,还有当铺、高利贷等,这些民间金融几乎把信用社挤跨,因为信用社经常给熟人、关系户贷款。当地人一般知道哪户从事信贷活动,他们认为民间金融能调剂余缺、满足急需、促进经济发展,他们完全理解此活动,并为打筹钱等民间金融保密。
河南省文安县某乡镇拥有我国北方最大的胶合板生产和销售市场,截止1999年3月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为1.24亿元,农村基金会贷款余额为6119万元,民间借贷总额为2000万元。此县另一个村办工业小区内有个体私营企业41家,经营总额在1亿元以上,其中有43%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借贷资金保持在300万元以上。
3、在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民间金融不活跃,主要是友情借贷,一般不要利息,觉得要利息有点不够朋友;除了友情借贷以外,由于民间金融较少,遇到急需资金时基本只好求助于高利贷三、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问题
1、基金会存在的问题
(1)自身产权问题:基金会是合作制组织,但没有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同时它也是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主体缺位、产权不清,责权利不明确,这是后来产生很多问题的根本原因。
(2)行政干预问题:基金会领导大多由乡村行政领导担任,而且基金会启动初期是以行政手段“清财收欠”“村有乡管”进行工作的,一直带有官办色彩,行政干预不可避免。
因而基金会很难抵御地方政府、各种势力的摊派、干涉、操纵,经常成为县、乡的金库,成为各种势力牺牲品。
(3)基金会未按照金融业正规要求(准备金比例、资产负债比例、风险防范管理措施等)运做金融业务,央行也未对其实施有效指导、监管,也没有经过正规引导、培训,基本处于自发、随意运做状态,无规矩难以成方圆,尤其在金融这种特殊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金融业特殊的知识、技能等要求。基金会不具备上述条件和环境,出现了很多问题。
(4)自身素质问题、管理问题等:人员素质不高,金融知识、管理知识缺乏,业务受到限制,风险增多。
2、其它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基本都或多或少存在上述(3)未按照金融业正规要求运做金融业务和(4)自身素质问题、管理问题。而且在疏于监管的情况下,很易诱发金融风险。
四、现有政策及其效果
(一)有关政策、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了整顿金融“三乱”方案,即《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也颁布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具体来看,依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2)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3)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以下法律处理。1995年6月30公布并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可见,乱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等一般违法行为,主要由人民银行、公安局、工商局等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由法院进行处罚。
(二)效果
上述政策曾经控制了风险,但也产生以下效果:
1、民间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很难获得合法权益和依法受到保护,不利于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民间金融(除了友情借贷等较轻的)冒着触犯法律和政策的风险,一旦被发现并查处,轻的可能被冻结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数额不小的罚款,重的构成犯罪,要受到刑法处罚。面临着如此大的风险,一般人可能不敢从事民间金融活动,从事的人减少,利率就会提高,使高利贷增多,这些都不利于农村中小企业、工商户、农户融通资金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具体来讲,今年关闭总额为1600亿元基金会,出现两个效果:一方面,加重了农民的潜在负担。基金会关闭后,余下的900亿元左右的负债作为挂帐需要县乡村财政消化。平均每个乡级财政要负担3000至4000万元,村级财政也要负担上百元。这些挂帐需用现金支付,它以成为农民的潜在负担。
另一方面,导致高利贷在农村盛行。基金会是在乡镇企业和农户对资金有巨大需求的前提下成立的,基金会关闭后,农民借款转向信用社。但信用社有一定的官办作风,目前在农村又处于垄断地位,服务方面存在不主动等问题;而且小额信贷成本高,近年农民实际收入下降,信用能力又较差。而农民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又都需要现金,因此导致高利贷在农村盛行。
2、没有合法地位,不可能得到合法保护的民间金融可能还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例如在当地环境不允许其存在时(在欠发达的地区一般是这样),它需要保密,有时会受到潜在告发者的威胁和敲诈等。
3、上面在谈到民间金融自身存在问题时,其实政府在这些方面也有一定的责任,政府没有帮助基金会解决产权问题、行政干涉问题,也没有对民间金融提供指导、监管、金融制度安排等。这样民间金融经常自生自灭。
五、对策(如何完善政策)
(一)完善有关政策金融领域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帮助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以抑制上述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央行对金融机构实施规范的监管。
中国经济50人论坛第六次会议综述认为:“打击高利贷的最有效的办法是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并加以适当的规范、监管,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并率先实行利率市场化。20年前,我国的经济改革最先从农村起步的,20年后,也许金融改革需要在广大农村率先展开。”
经济学家樊纲认为:1、在规范的前提下,让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重新注册登记,鼓励其发展。2、鼓励民营企业家以各种形式参与金融投资,发展民间金融资本。3、民间金融可以享受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政府信用,以防止因信用不抵后者而吸收不到存款。4、实行利率市场化,给予一定的利率浮动区间,因为如果利率相同,存款人当然情愿把钱存在国有金融机构,这样民间金融机构就没有了存款来源。他说,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初始确实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但只要法制健全了,监控体系完善了,最终是可以在不断的经验总结中走向成熟,这主要是个观念问题。3、民间金融可以享受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政府信用,这是过渡时期的有效办法,适用于目前情况,因近期如果允许民间金融进入市场,政府可能愿意在严格监管和资格审查下允许极少数进入,同时央行的监管可以保证其极少出问题,政府才可以较放心地给其以政府信用,而不用过分担心赋予之政府信用可能带来的支付风险。
随着民间金融发展壮大和其旺盛生命力的不可忽视性,会逐步减少对其准入的限制,同时对任何金融机构都减少政府信用,增加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消费者投票机制。鼓励农村存款保险市场发展,鼓励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各金融实体进行信用评级,央行也定期公布所监管金融实体的信用状况,这样使各金融实体在市场中求生存和发展。此过程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发展过程类似。
(二)完善与农村信用社有关的政策
1、人民银行监管
规范、完善借鉴西方规范的监管机制、机理、思想,这不同于照搬西方模式,因为同一模式在不同体制、不同系统中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我们借鉴的只是经济内在规律、思想和经济发展的哲学。
上面谈到过金融行业的特殊重要性和一些问题可能产生的特殊风险,这要求我国央行监管能力必须尽快加强,以适应金融市场化的要求。
金融市场化可以提高金融业效率,而且一定程度的金融市场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同时金融监管能够防范金融业可能暗含的巨大隐患、风险,但在监管和市场化二者中,监管能力必须发展得快一些。
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规章条例严格履行,监管金融企业准入,监管资产负债状况、不良资产状况、财务报表真实程度,制定财务报表失真的处罚措施,监管金融企业退出等,金融监管机构一般可以聘用一些资信很好的会计师、审计师事物所协助监管。
目前由于金融监管能力有限,经常出现一放就乱,一管(行政管理)就死的现象。这里需要注意金融监管不同于行政管理、业务控制。目前需要的是加强金融监管,减少行政管理、业务控制。因为金融监管是依照法律、法规、条例监管基本风险状况,不象行政管理、业务控制那样管理具体业务随意性较大,同时人们依法可以对金融监管有比较稳定的预期,这样金融监管不但不会束缚经济发展,而且可以控制金融业风险含量。
2、省级负责制
减少风险、发展经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思想观念等差别较大,而且在市场经济中,为了对市场变化迅速作出反映,克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业务决策主体需尽可能离市场近一些,而国家的计划、行政管理则应更多着眼于重大、宏观的制度安排、规则制定及原则性、根本性问题上,以保证战略上经济发展路径是正确的,是符合大势所趋,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因此,对于信用社在各地区的具体发展模式应允许各地区自己去摸索,但央行金融监管是不能放松的,同时地方政府对金融风险负全部责任,并鼓励私营或股份制存款保险公司发展。
让地方政府负全部责任,应使其有选择经营方式、管理方式的自由,只要能够减少金融风险和隐患、能够促进经济、农业及金融发展,不一定遵循合作制等模式。
但是金融毕竟是经济命脉,各省准备实施的金融改革方案需报央行备案。有能力搞好、愿意自己制定方案的省、区可以自己制定方案并在央行备案,不想独立制订方案的省份可以采纳、借鉴央行的方案。但无论如何,各省信用社风险只能由各省自己想办法解决,央行在监管风险的同时,充其量只能在地方实在解决不了金融风险时,短期拆借(付利息)其部分款项,而且地方必须及时归还本息,如未及时归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从税收返还款里扣除,以上完全是硬约束(参见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
以下是有关信用社改革的一些规范性建议,各省可以逐步、部分或选择性采纳。
3、发展存款
保险公司在信用社逐步恢复生机的同时(参见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鼓励资信良好的保险公司为信用社承保,发展存款保险市场。
4、信用社内部机制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农民合作制在发达国家是农民联合起来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发展的非盈利或者说更注重服务于会员的一种组织,它一般公益性较强,盈利性不是很强。农民入会后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服务、教育培训等便利,在服务于内部会员方面确实有一定的优越性。
但是由于完全实行一人一票等制度,对于民主基础不是很浓厚的地区,对于监督执行民主程序较困难的地区,有些人可能不热衷于去参加投票或民主管理(有点象选人大代表时有的人不积极参加,因为一票微乎其微,投票程序是否完全公正也不很清楚,要选的代表也不认识。信用社较大时情况有点类似于此)。而且有些地区的人们在有些时期可能更关心怎样改善物质生活,而不是参与民主管理,他不象发达国家一些人在基本生活不用费心时那么关心民主管理。而且,合作制具有一些公益性、非盈利色彩,有点象提供一定服务、便利条件的会员制俱乐部,有时盈利、发展的冲动、激励机制不是很强,而且一人一票制在民主管理或民主监督贯彻得不好的地区,可能对经理监督不力,产生内部人控制,权利义务不统一,不象使用自己的钱那样负责,权利滥用等问题。
而且合作制原则之所以长期贯彻但一直很难完全贯彻,或贯彻效果一般,也许其未必适合于目前每个地区的发展阶段、发展现状,未必适合在每种土壤上生长,也未必在每个地区都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因此,在急需经济大发展时期,在农村基层主要只允许以公益性、非盈利性见长的合作制一种金融组织形式存在是否欠妥,值得商榷。
本文认为,根据产权明晰有利于经济发展等理论,有些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可以采取股份制(民营),或者如果非常喜欢合作制的话,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顺便说一下,股份合作制不是一种很规范的组织形式,其定义、要求也不是很明确,但是如果作为人们在一定时期、一定观念、一定情况下的过渡选择也是可以的,或者如果人们喜欢按照股份制运行,又愿意保留会员享受优惠服务的合作制色彩,也是可以选择股份合作制的。
股份制规范过程中切忌保留大部分的集体股、地方政府股(有些文章认为:政府股份、集体股份为零或较小的股份制企业一般更有效率),因为如果集体股、地方政府股份大量存在,产权缺位或无人真正的产权不清问题又将产生,普遍存在为别人,花别人的钱,给别人挣钱等多层问题,以及无产权监管人,监管人太遥远和地方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等问题。对于集体股,如果是会员共同积累的就以增股金或分红的形式分到会员名下,同时对于贡献大的主任等给予一些干股(国外对业绩良好的经理、贡献突出的技术人员经常奖励一部分股份)。象对储户一样,对内部会员也必须讲信用,信用是金融业生命。
当然对于运用合作制且效益较好的信用社也可以继续采用合作制(参见第2页能人管理的信用社),而不用强制其进行规范。这部分信用社将来有可能发展成为信誉良好的金融企业,这部分能人有可能发展成为将来的金融家。总之,此处运用邓小平白猫黑猫理论,只要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不急于探究模式问题。
有的地方喜欢把信用社改名为中国农村合作银行,和农业银行一样带中国二字,因为人们经常认为带中国的有国家信誉做保证;称银行,运行机制上更注重效益,产权定位为股份制(民营)或股份合作制。
5、县、地联社
减少行政管理,成为行业自律组织有一些联社是不错的,联社也曾经作出过很多贡献,联社人员一般素质较高。短期来看,尤其当下边基层社主任素质不高时,联社可以多管理一些。但从长期来看,如果基层社主任素质较高时(如素质不高,可以聘用素质高的),联社应减少干预,仅提供一般行业自律组织应该提供的帮助,成为称职的行业自律组织。
目前有的联社象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基层社人事、财务等各方面,有点象做了一个鸟笼子,使基层社不会出现太大问题,这当然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基层社也无法有很大的发展。
同时使用过多的行政管理、业务控制可以会产生很多问题,因为下边必须不断地完成上边的要求,有时不知道上边什么时候会产生什么样的指示,他很难负责任、持续不断地去满足市场的要求(要想发展,关键应该满足客户、市场的要求,而不是首先执行上级联社领导的指示),使下边不易对政策有一个良好、稳定的预期,容易阻碍发展,滋生腐败,产生短期行为,诱发道德风险和不负责任行为,使不良资产继续上升(不过,使各层主任产生上述不负责任行为的最主要原因是产权问题,是需要进行股份制规范)。正确的做法是基层社入股形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联社,联社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是基层社要求联社做单个基层社不易做好的事情,而不是联社控制基层社。
6、省、全国协会
行业自律组织在省级负责制基础上,省内自己组建适宜其全省发展的协会,然后各省级协会共同协商,入股形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全国协会,而不是自上而下形成新的行政管理机构。因为让省里负责就必须充分给予其权利。
建立信用社系统自己的结算、通存通兑体系是重要的,但是结算、通存通兑程度与每个信用社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密切相关,每个信用社都不愿意与风险很大的信用社通存通兑,除非这个风险大的信用社交纳足够保证金,而交纳了足够的保证金,信用社也可以利用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通存通兑。上面谈的是在信用社风险较大时通存通兑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关键问题是降低风险,可以先减少点风险再通存通兑。
当然也可以在上述困难存在的情况下,由各省级协会共同协商,直接建立通存通兑系统,这需要各省级协会拿出更多的担保金,为本省信用社提供担保或承诺补偿可能出现的风险,或出现风险时从该省的股金份额里进行扣减。
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统一祢补保值储蓄损失,统一减征或免征税收等,使各省、各信用社享受公平一致的优惠待遇。
在对高风险社的处理上,一定要减少道德风险问题,不能使人们产生等、靠、要和赖帐心理,不能产生鼓励落后的效果。在对待各省的态度问题上,也一定要充分公平、合理、一视同仁,要有公平的硬约束,这样才能产生正的激励机制,才能使地方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市场上,而不是放在如何寻求优惠政策上。
对风险社,在防止逃废债务、查清责任、清理好债权债务基础上,首先进行股份制规范,然后可以采用公开招聘经理,公开拍卖等方式,鼓励好的信用社兼并、收购坏的信用社,同时鼓励符合标准(金融素质、管理能力、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家式人物或良好的企业购买信用社,监管机构对此过程进行严格监管,以防资产流失和埋下产生道德风险的隐患。一定不能让好的信用社吃亏,产生负的激励机制,金融业最关键的是信誉、信用和信心(良好的预期),政府只能促进,绝不能违背。
(三)正确看待基金会,完善有关政策
1、成绩:基金会曾经发挥过很大作用,它对于管好用活集体资金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在b地区某乡90年代初成立基金会以来,村社集体资金代管在基金会,到98年共返还村社资金(利息和分红)41万元,使集体经济得到了加强。基金会对农村私营、股份制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很多信贷支持,对私营经济发展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而且它服务热情、方便、灵活,曾经赢得很多企业和农民信赖,开拓业务的精神有些值得信用社借鉴。
2、问题:由于产权等问题未及时得到解决,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顺便插几句,信用社产权问题没有完全暴露,是因为它被上面的行政机关控制着,控制的代价是抑制了发展,优点是风险比基金会小一点。信用社和基金会共同的问题是产权不清,在基金会身上更多体现为:市场中的金融企业在疏于规范、监管下产生了巨大金融风险,在信用社身上更多体现为:在行政控制下,金融风险不是很大,但发展动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同样使经济效益不好。
集体企业在困难时期、没有积累时期,即不涉及盈利分红时期经常发展得不错,但发展到一定程度,存在集体所得如何分配等问题后,产权不清问题充分暴露,无法继续形成正的激励机制,这时如果政府对其进行股份制(民营)规范,并按金融业要求对其进行正规引导、监管,可能它会继续发展得不错,目前央行应尽快做好上述应该做的工作。
3、政策:对于资产状况良好、经营业绩不错的基金会,如果其不愿并入信用社,应允许其在界定好产权基础上,在央行严格金融监管下,成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或私人金融机构,继续从事金融业务。对于其他的基金会,参照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中对风险社的办法进行处理。
总之,央行对基金会进行股份制规范,以解决集体经济问题和行政干预问题,对其监管,使其正规从事金融业务。
农村金融论文篇5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实际上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储蓄、贷款、汇兑、理财、保险等方面的需求,由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生产条件的优化、收入的提高以及福利的改善等均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加上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困难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国内外学者在如何解决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理论界有各种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一些类别,通过这些观点可以剖析和思考一些问题。
(一)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如何广文(2005)认为,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和金融的特点及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路径在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途径在于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的农村金融业组织结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才能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二)增加农村金融机构
如曾建中(2006)研究认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是向着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方向推进的,其结果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趋于减弱,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贺晖(2006)提出构建适应农村经济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具体措施:调整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利用政策手段诱导其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调节资金流向,使农村邮政储蓄资金有效回流农村金融市场;尽快建立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三)改革现有农村金融机构
如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认为,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设置滞后,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经济发展不适应,农村金融网点少,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地方经济的资金需求不适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调整和撤并后,业务重心转移到了大中城市,保留的机构信贷审批权限上收或变小,加大了地方经济发展中资金供求矛盾;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金融运行机制不适应,有必要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整合。
朱锋和肖东平(2007)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是: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较少,覆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甚至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当前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较多,通过加上利率管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现有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低,手段落后,历史包袱沉重,无法满足农民和农村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四)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如王芳(2007)认为,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由于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结构性缺陷,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与效率。虽然农村金融组织有着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民间金融等多种金融形式,但却缺乏多元性、复合性和有效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应该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鼓励正常范围的民间金融活动,同时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实行金融机构多元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改造现有的金融机构布局,改革或创立中小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对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此外,随着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项目的发展及其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推广,国外学者以研究扶贫助困的小额信贷为契机,对于贫困地区小额信贷农户融资行为有较为充分的研究。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呈现的特征
一是研究视角只停留在农村金融服务的某一个方面,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
二是研究的层次不够深入。尽管一些学者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和完善,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并且也有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制度安排的综合考虑,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的深入探讨;更多的研究仅是就事论事,就农村信用社谈农村信用社、就农业银行谈农业银行、就农业发展银行谈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
三是在对农村金融的研究方面还没有能够深入到整个经济金融领域。在近年的农村金融研究中,尽管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的构建,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
四是没能从整体和全局角度提出适应经济国际化发展要求且有利于促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改善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
一个组织体系是否有效率,一要看其是否是建立在市场需求基础之上的;二要看其是否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三要处理好经济增长与金融增长的关系。因此,要构建新型的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也要立足于这些方面。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目标应更广泛
在对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需求特征的深刻理解,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和完善面临的初始条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路径要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才能从理论上提出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性选择及可操作性措施。
(二)当前“三农”金融服务研究关注的目标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体系;分清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归纳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特征;认识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历程及其改革的初始条件;讨论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和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从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未来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结构,以及相应的运作机制。
总之,在我国农村中小型企业和农户贷款难问题突出和县域金融相对萎缩的情况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入战略性调整、农村工业化、新农村建设阶段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需求进一步高涨,农村金融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结构、体制与政策约束。在制约我国农村金融深化的各种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滞后所带来的约束。因此,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需要从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入手。
农村金融论文篇6
第一,农村金融制度的研究,一方面是对农村金融制度的国别比较研究,包括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印尼模式等;另一方面是具体制度,包括福利主义(张,2000)和制度主义(谢家智、冉光和,2000)。第二,农村金融体系供求关系的研究:“三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体系供求关系的特殊性,在金融市场上体现为供需结构性失衡即“二元金融结构”(熊德平,2007),在金融交易内生性因素上则受到三农信息能力、风险能力、谈判能力皆较弱的制约(何风隽、仇娟东,2010)。第三,基于农村金融体系产权和治理问题的研究,包括信息不对称、金融抑制、金融财政化、市场失灵等方面。第四,基于“功能范式”或者“功能观”的农村金融体系研究,包括资金动员、资金配置和分散风险方面的研究(钱水土、姚耀军,2011),也包括对金融机构中介职能的研究(张强、佘桂荣,2009)。上述研究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进一步探讨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这些研究也存在不足,前三个方面的研究,研究角度较为单一,无法跳出纯粹金融理论研究的局限,过于严谨的前提和假设,使得政策建议实施难度很大;基于“功能范式”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和层次性,但是对于农村金融体系诸多功能的互相影响机制的研究,需要更进一步的解释,而对于这一体系发展路径的方向性研究,也需要做更深层次挖掘。针对这些研究的不足,本文引入模块化理论作为切入点,力求在农村金融体系功能范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模块化分解与重构,在此基础上抽象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创新机理,力求为这一体系更好地发挥职能提出建议。
二、模块化理论与金融体系的适用性研究
模块化理论符合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研究。首先,模块化理论适用于金融体系组织特性的研究。杨枝煌(2005)论证了金融产权模块化、金融信息模块化和金融业务模块化的发展方向;魏江等(2009)探讨了金融服务模块化创新方式,认为模块化能满足大规模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要,是金融服务发展的新趋势。金融业所具备的动态性、知识密集性和网络外部化,使得模块化运作所具备的现实条件越来越成熟。其次,模块化理论为组织体系价值创新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传统的组织创新研究多基于组织创新过程、组织创新诱因、技术创新的作用(张钢、孙明波,1997),或多或少忽视了竞争因素、知识创新、风险管理对组织创新的作用。国内学者芮明杰(2008)、徐宏玲(2006)等都提出模块化对产业组织创新有巨大推动作用。
三、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模块化创新机制
(一)模块化竞争机制的引入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整合效应
从全球来看,农村金融体系具有普惠性(inclusivefinance)特征(焦瑾璞,2008),即更多地考虑弱势群体、低收入群体平等获得金融服务的需要。因此,农村金融体系长期存在竞争性不足、市场化程度低的状况。在我国,这种竞争性不足体现在:农村金融供给薄弱,农村存贷“剪刀差”长期存在,金融结构与业务单一化,导致资本配置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贷款比例偏高,利率管制、贷款定价无法自主,加剧了风险管理方面的难度。针对我国金融体系“财政—市场”模式的现状,财政性职能主要的是起到引导和指示性作用,其手段包括财政直接支农和财政激励。在这一前提下,模块化竞争机制的引入,可以帮助农村金融体系市场职能的实现和提高。根据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内容的匹配性,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资金供求性质按照市场化程度,金融服务的对象,即客户,可分为乡镇企业、农户和政府(村级组织)。依据这些对象资金需求的不同,对供求沟通平台、金融产品(业务)、相对应金融机构和资金供求性质作了说明。在客户、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这三者的关系中,供求沟通平台是模块化机制导入的关键环节。供求沟通平台的内容,决定了金融产品(业务)的性质,进而决定了金融机构的介入程度,最后也决定了这一客户所在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模块化竞争机制导入的思想精髓在于:首先,模块化竞争促进产业内标准创新,表现为界面标准创新和技术标准创新。界面标准创新表现在农村金融体系新的竞争规则的出现;技术标准创新则表现在新金融产品(业务)的出现。其次,模块化倡导核心竞争力在产业体系中的作用,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是根据其功能,而是在产业内部“舵手”的指引下,自觉纳入模块化价值创新体系,并寻找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最后,模块化思想还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发展方向提供思路。因此,模块化竞争机制的引入有赖于以下措施:第一,外资银行准入条件进一步放松,目前涉足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汇丰、花旗、渣打、林格尔等,允许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同时放松这些机构在业务上的限制,在机构和产品上引入国外先进的竞争模式和经验。第二,对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政策业务进行剥离,使其纳入模块化竞争体系。第三,针对乡镇企业和农户资金供求平台的特点,应培育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为主体的舵手体系;针对农户小额贷款需求旺盛的特点,应建立以“小额贷款”业务为核心业务的银行体系。为此,村镇银行可作为扶持重点,商业性金融机构则主要满足乡镇企业的存贷需要。第四,政府(村级机构)的资金需求,可以尝试转化为政策性的银行业务,以彰显其公共服务的职能。同时,资产证券化组织的引入,使农村小额贷款可以化零为整,进一步转移小额贷款业务带来的风险。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帮助农村金融体系按照模块化的规则,进一步提高体系运作效率,实现价值创新。
(二)农村金融体系结构优化效应
模块化竞争机制的引入,会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按照模块化原则实现组织机构模块化,促进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纯粹按照机构职能做的体系划分,可以明晰这些结构的性质和内容,但是对于这些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彼此之间的互动,与客户的互动,以及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缺乏说服力。将模块化竞争机制引入农村金融体系后,新的竞争规则将出现,表现在:第一,金融组织产权将进一步明晰,政策性业务逐渐退出商业性金融机构,政府对“三农”贷款的引导更多表现在财政激励上;而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殊性,模块化思想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多重合作,最终将形成大型综合性的金融控股组织,推动农村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创新。第二,资产证券化组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竞争规则提出新的要求,尤其是技术创新要求,通过将小额贷款进行标准化集中分类,再由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担保和资信增值的处理,可以大大提高“小额贷款”的灵活性,也可以解决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流动性较差的问题;民间资金也可以通过这个渠道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农村金融体系将形成市场为主,财政为辅,以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作为“舵手”的结构模式。舵手负责金融产品的专用模块化生产和服务,表现在对金融产品的设计和研发上。例如,针对乡镇企业,商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行业协会担保 保险 信贷”的模式;针对农户,合作金融机构可以采用“信用合作社 政府补贴基金 保险 信贷”的模式。可见,模块化竞争机制的引入,使传统农村金融体系自觉纳入价值创新系统,围绕舵手设计的竞争规则,实现合作分工。
(三)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效应
模块化具有化解产业内生性风险的功能(朱瑞博,2004)。其机理在于:第一,连锁风险的化解。在模块化思想指导下,农村金融体系内部各个机构的金融产品和业务都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可分割性,这要求产品在研发设计环节的高度严谨性和产品标准化的实现。目前农产品金融在这一块上具有较大优势,可以作为大力发展的重点。第二,封闭自守风险的化解。农村金融体系封闭自守的特点来自于“三农”封闭式的生产环境和传统“小农”思想的影响。模块化竞争机制的引入,首先表现为农村金融体系内部知识共享机制的形成。信息化提高了化解“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的能力;其次是舵手在既定竞争规则的框架下,尝试各种适合客户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组合;积极吸收先进金融技术、设计理念和管理经验,增强了组织的自我修复功能,使其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连锁风险和封闭自守风险的化解,对农村金融体系而言,意义重大。传统的农村金融风险管理,大多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忽略了农村金融体系作为小农经济产物的特殊性。从这个意义上看,模块化视角下的农村金融体系,由于产品标准化程度提高,专用模块与通用模块各司其职,标准界面可以进一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有效地解决农村金融体系易受外部经济影响的脆弱性问题。
四、结论与启示
农村金融论文篇7
[论文摘要]农村金融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农业和农民即所谓的“三农”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而“三农”问题的解决,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因此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建设的经验,无疑对完整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美、德、日三国合作金融制度的比较
美国、德国、日本的合作金融制度发展比较完善,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比较,以便借鉴。首先,在组织结构上。美国的信用合作组织按分工不同分为三类专业合作银行,分别是:联邦土地银行及下属基层合作社;联邦中央信贷银行及基层信贷协会;国家合作社银行及下属分支银行。德国的信用合作组织分为三级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依次是:德国合作社银行;地区性合作银行;地方性基层信用合作社。日本的信用合作组织分为三级机构:农林中央金库之中央级机构;县信用农业协同组织联合会是中层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另外,各都府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与农林中央金库共同参与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其次,在政府资助上。美国的三类合作制银行都是在政府直接参股之下成立的,直到1972年,三类合作制银行陆续购买了政府的全部股份后才成为完全由社员所有的信用合作体系。德国合作社银行本身是一个半官方的金融机构,法律规定国家投资不多于50%,其余由各合作银行投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初期,政府曾为农林中央金库出资20亿元,并参与其管理。1959年,农林中央金库偿还政府出资后,成为纯粹的民间合作制金融机构。第三,在监督机构上。美国政府1933年成立了农业信用管理局,并向下延伸到各区,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系统的监管机构。根据德国《合作社法》的规定,德国的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日本由大藏省对所有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在遵守传统合作制原则与否。美国、德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均出现了向盈利企业发展的倾向,且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也渐渐由承认差别的原则所取代。而日本农协系统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基本遵循了传统的合作原则。
(二)印度信用合作社的发展
信贷合作社一直作为农村信贷最廉价、最好的来源,是从提供低利率的信贷业务发展起来的。自1951年以来,合作信贷运动在较大程度上帮助了农民。印度在1989-1990年间发展了大约有88000个初级农村信贷社,为农民提供了短期的和中期的贷款479亿卢比,占农村信贷的3390。信贷合作社有三个层次:(1)初级农业信贷社。初级社可以有10人以上,通常是在一个村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每一股的股金起点较低,对于每一个社员来说价值微不足道,连最贫困的农民都能成为会员。会员有无限的责任,每个成员对合作社的经营失败承担全部损失。贷款期通常为1年,利率较低,主要是向贫弱的农户贷款,特别是小农或边际农。利润不能作为股息或股东分配,而是用于乡村的福利,如修水渠和维修学校等。为确保合作信贷充足及时地流向农户,印度储备银行同政府部门合作采取一系列措施扶植贫弱地区,确保贫弱地区得到信贷服务,改变合作发展的地区不平衡状况。采取的措施有:重新组织有活力的初级信贷社,合并有经营风险的信贷社,为贫弱信贷社提供大量资金已消除他们的损失、呆账和过期未付款。国家农业委员会建议信贷社不仅对成员提供信贷,还要提供农业技术保证。(2)中心合作银行。中心合作银行是初级信贷社在特定地区正常地扩大到整个县的联盟,主要任务是向初级社融通资金,作为邦合作银行和初级社的中间人。邦合作银行是合作信贷机构的最高形式,它为中心合作银行融通资金。印度是向农村金融提供补贴较多的国家之一,为推动农业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逾期贷款过多,在耕种这种缺乏偿还贷款的意愿,政府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以致后来没有财力满足对合作银行出现的信贷损失进行补偿和利息补贴。
二、启发
对比中看到这些国家在长期支持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中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政府通过税收、补贴、担保、基金、信贷政策、利率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资金总量,对农村金融体系采取弱者多助和合理补偿的方式大力支持农村项目开发和农村现代化,把农村金融作为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渠道,这对我国继续农村金融改革、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由于印度是第二大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众多、农业较不发达,与我国农业有更多的相似点,但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却是发展中国家中较为完善的,所以,其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经验更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我们也要摈弃其中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从整体上来看,很多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大都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比较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复合式合作金融体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多级法人体制等。从内部管理制度看,各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基本上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都具有自主经营权和独立的法人资格,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经营管理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有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理事会制度、控股制度等。从行业管理看,各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合作金融行业协会比较普遍。并且比较注重依法管理,讲求法制,在组织建设、资金来源、利率管理等方面,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经营管理比较制度化、规范化。
我国目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以坚持合作制办社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合作金融的核心在于“由入股社员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只要坚持这些原则,信用社不论其规模多大、业务发展范围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仍是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则改革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合作金融是一种互助的、低级的经济形式,在贫困、落后地区需要,在发达地区不需要。二是用静止的、教条的观念理解合作制,认为合作金融组织只能办理基本的、低层次的金融业务,不能搞商业化经营,不能进行多层次的联合。
参考文献
[1]邹力宏,徐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路该如何走对抚州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问题的情况调查》[j],载《经济研究参考》,2002,10
农村金融论文篇8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这2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了。然而,无论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了。农村金融是农村这一特定领域内货币流通、资金运动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为适应农村地区需要设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联系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总和,便构成农村金融范畴。相对于城镇金融,在服务的对象、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等方面,农村金融具有其独自的特征。法制创新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农村金融论文篇9
关键词:农村;非正式金融;正式金融;发展前景
研究我国农村金融,不能忽视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农村非正式金融。农村非正式金融,是指处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之外,不受法律法规认可和规范的发生在农村地区的零星、分散的金融,是相对于正式金融而言的。2004年以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非正式金融市场融资趋于活跃。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民间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是来自正式金融市场的四倍。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福建、广东地区,民间借贷十分活跃。鉴于非正式金融的比较优势,对于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健康完善的有利作用,央行于近年已认识到非正式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和政策扶持。央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一改往日对民间金融的抑制政策,对其作出合理的评价:“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一、非正式金融产生的原因及其必然性
1.中国传统文化背景是非正式金融根植的土壤
在西方契约社会中,经济主体之间按照一定的制度、法律、规范办事,便于人们之间的交易范围扩大到陌生人群体之间。而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更依赖于彼此熟悉信赖的熟人关系网。这表现在信贷行为上,必然是先寻求人情信贷,其次才是官方信贷。缘于大家相互知根知底,在地缘范围内农户是非常讲信誉的,发生互相欺骗的概率极低。有一项调查显示非正式金融履约率保持在80%以上。信誉的出现是因为人们谋求长远利益而愿意放弃眼前利益的结果。如果只有一次交易,不论对方选择诚信还是欺骗,农户的最优选择都是欺骗。一次性博弈的当事人是没有建立其信用的激励的。因此这点可以解释当交易主体扩展到陌生人层次,或者说农户与正式金融之间的交易,原来诚信的农户就会不讲信誉。原因主要是与陌生人的交易在传统农户看来是一次性博弈,而一次性博弈最优的策略就是选择欺骗,从而使自己利益增加。对于一个地域内的农户,由于双方交易不止一次,而是重复博弈,农户如果在第一次交易就选择欺骗,就等于自断后路。乡土社会有着天然的信息优势,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次违约就会造成在未来达成交易的概率极低,欺骗的成本极高。他会因为欺骗给家族声誉抹黑,承受舆论打击、暴力和群体惩罚。
2.缺乏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形成非正式金融的制度性成因
正式金融基于交易成本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考虑,往往倾向于服务经济实力较好的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方面有利于满足国家政策需要,同时也有利于自身经营目标的实现。而对于广大分散的农户,中小型民营企业,对其的信息收集成本高昂,缺乏合适的抵押品或担保,以及抵押品拍卖市场,风险较大,一般拒绝贷款。而对于农户而言,作为理性经济人,面对正式金融的贷款手续繁杂,门槛高等现实,基于交易成本考虑,也会转向民间借贷。相反,非正式金融对农户,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资金投向等信息比较了解,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那些信息交流不充分的客户,非正式金融会制定一个较高的市场利率(一般高于官方利率)来规避交易风险。
3.现有正式金融有效供给严重不足是形成非正式金融的“催化剂”
随着金融改革,迫于经营压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只保留了吸储功能。邮政储蓄之前只存不贷,大量资金流向城市,导致农村金融的资金支持减弱。农信社是主要为农业生产发放贷款的正式金融机构,挂着合作的牌子,实质上商业化运作,资金非农化倾向严重,有的成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信贷资金财政化,加上历史上遗留的原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农信社亏损严重,支农效益低下,不能满足现存农村融资需求;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只对国有粮棉油企业的粮棉购、销、储和粮棉流通的信贷资金服务,不存在对农户的直接服务。据调查,现在很多农户贷款主要为了满足非生产性需求,如嫁娶、建房等,这些资金需求很难从正式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从而转向非正式金融。另外,官方对正式金融的市场准入限制严格,实行利率管制,也造成了供给的不足。
4.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多层次性,客观上决定了金融制度的多层次性
如果统一搞政府认为是先进的但却不适合实际经济发展状况的制度,那样只会适得其反。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是铁的规律。非正式金融于正式金融是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它不是一种短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不会因为正式金融的发展而被取代。只不过在经济较发达阶段,其运作和管理水平更高一些罢了。在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中,相当一部分居民要通过小额信贷公司、私人借贷渠道融资就是明证。
5.充裕的民间资金成为民间借贷的供给源
由于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民收入得到很大提高,手头有了富余资金,需要追求较高回报率的投资,而银行存款利率较低,民间利率高涨,一些人利用自己的地位、权势、人情关系、声望,从事放贷活动,获得利润。在农村乡土社会结构,这种投资相对于投资私营企业、房地产、股票、债券等,贷款还款率高,风险要小得多,而且操作方便,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二、非正式金融的利弊分析
非正式金融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被官方认可和支持,说明它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它是在地缘小范围内进行金融交易,规模不经济,一旦扩大交易范围,原先具有的信息优势、信誉优势不复存在,资金供给方在收集对方信息方面成本加大,风险加剧。资金需求方也面临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服务品种单一,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一些民间投资人大量从正式金融机构贷款后又放贷,这种体系外的资金循环会对国家的货币政策产生不利影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又处于国家的监管之外,民间的高利贷活动、非法金融,都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甚至引发社会安定问题。
这些负面问题是存在的,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是更应该去发展它,完善它。非正式金融自身包含的比较优势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功效就是明证。一是非正式金融在广大农村地区为农户、中小企业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这种资金支持恰恰是正式金融所不能提供的,弥补了当地资金缺口,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是非正式金融不像正式金融那样要求有严格的抵押品和担保,这对于农户、中小企业缺乏合格的抵押品、担保的特点是天然吻合的,所以它更契合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三是非正式金融是建立在彼此熟悉的关系基础上的,信息传递速度极快,这种信息机制决定了民间融资的违约率极低。四是非正式金融的交易成本远远低于正式金融,没有庞大的机构和人员,经营成本低于正式金融,效率优势明显。五是非正式金融的产权关系明晰,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六是非正式金融的利率随市场供求状况、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等自由决定,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正式金融据此制定科学的利率。七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健康发展,会对正式金融形成竞争压力,迫使正式金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进行金融创新,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得以完善。
三、发展非正式金融的政策和建议
1.制定规范非正规金融的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内。明确对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和退出、经营范围、财务制度等细则做出规定。降低农村金融组织进入门槛,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加强对农村金融犯罪的执法力度,对高利贷可采取征收高税率的办法加以克制。科学鉴定民间融资与高利贷、非法金融的界限。建立以政府监管、行业内控、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2.积极探索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和信贷担保的新途径。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专门为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不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由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者共同出资。还可以建立会员制的互助担保机构,互助担保、个人担保和企业担保相互结合。鼓励现有的担保公司业务向农村地区延伸,为农村地区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成立农民贷款协会。推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将农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同时要配套解决好农户不能还款的后续工作,解决其后顾之忧,组织农民工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3.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分散金融风险。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4.进行金融服务、产品创新,金融机构创新,发展民间小额信贷公司、民间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6年2月13日,金融体系改革以来,内地首批民间小额信贷公司日升隆和晋源泰在山西平遥正式营业,集中向农户、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随后各地纷纷效仿建立此类金融组织。这有利于民间金融逐步规范化。专家认为,小额信贷公司的成功运营,是为随后即将建立的民间银行探路。另外,农村非正式金融应保持适度规模,过大可能导致原有优势的丧失。
参考文献:
[1]孙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分析[j].高校理论战线,2002,(3).
[2]张杰.农户、国家与中国农贷制度:一个长期视角[j].金融研究,2005,(2).
农村金融论文篇10
一、农村融资渠道严重不畅
近年来,中国农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农村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需求越来越大。可是,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融资渠道不畅通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压抑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造成农户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有4个方面。
第一,自1999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农村撤走,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先后撤销了31000多家县以下金融机构。
第二,与此同时,限制并取缔了城乡各种具有互质的民间金融组织,关闭了全国各地数千家农村基金会。
第三,邮政储蓄在农村只吸储不放贷。截止2003年8月底,全国邮政储蓄32000个网点,邮政储蓄余额高达8400亿元。每年起码从农村吸收存款1500亿元以上。[1]
第四,目前,为9亿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只剩下了35544家农村信用社。[2]可是,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奉令只吸储,不放贷。200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存贷差5352亿元。这些资金大部分被用来转存中央银行,购买证券或者转借给了其他金融机构。估计每年农村信用社从农村吸走了3000亿元。
众所周知,农民穷,农村苦,农业真危险。可是,金融系统非但没有帮上一把,反而从本来已经严重贫血的农村中抽走了大量血液。使得广大农民借贷无门,融资极为困难。据统计,农户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农业银行只能供应5%~8%,农村信用社供应13%~19%,70%以上农户靠民间借贷和私人借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3]农户贷款难是世界性的课题,但是象中国金融系统如此劫贫济富,举世罕见。如果不改弦更张,工农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势必进一步恶化。
当前,农村信用社几乎是农村唯一的金融机构,却不得不限制或者干脆冻结他们的放贷功能。金融当局采取这些措施实属无奈。目前,农信社到底是谁的,出了问题谁负责?这些问题一直都在争议当中。许多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晰,管理混乱,平均每家农信社的贷款规模只有两千多万。只要在信贷上一放手,不良贷款立即上升。在2002年底,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14117亿元。其中不良贷款总额5147亿元,占37%。此外还有历年亏损挂帐1313亿元[4]。资不抵债的农信社19542家,占机构总数54.98%。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只有2.35%,远远低于8%的正常标准[5]。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流动性、利润性和清偿性,而这些农村信用社既无流动性,又无利润性,更没有清偿性,一无所有。现在想关这些农信社的门都关不了,他们就是破产10回都不能清偿负债。毫不夸张地说,除了个别农村信用社比较好以外,整个农村金融系统已经病入膏肓,亟待改革整顿。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误区
从2003年8月开始,在8个省区展开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些人提出了农村信用社改革思路,归纳起来大致有三个要点:第一,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第二,改革管理体制,加强监管。第三,帮农村信用社卸下财务负担[6]。
为了明晰产权,有人建议以县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在经济发达地区建立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在农业区将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改为统一法人,在其他地区在完善合作制基础上继续实行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各为法人,通过兼并、重组改造严重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
为了给农信社卸包袱,中央银行下决心投入数千亿元,采用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或者专项借款的办法,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7]由于农村信用社是多级法人,所以打算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三家共同承担历史包袱。人民银行给一些低息长期再贷款,中央财政分期拨款给信用社补充由于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降低农信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信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政府承担部分农信社的坏帐,再由农村信用社利用自身积累冲销部分坏帐;在民间借贷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
这些设计刹费苦心,在现有金融体制的框架之下能够做的差不多都做了。然而,靠这些办法真的能够帮助农信社脱困吗?我们绝对不是在泼冷水。提出这个问题的理由很简单:上述哪一条办法没有采用过?
难道以前没有说过农信社要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除非新建股份制银行,如果仅仅合并农信社,把县联社当作法人是否就能够起到明确产权的作用?难道以前农村信用社的体制就没有拆了并,并了拆,折腾来,折腾去?
难道以前没有说过要加强金融监管,降低不良贷款?
就算把农信社的债务负担全部解除了,就敢放手让他们放贷了吗?
按照这些方案,能够做到“政企分开”吗?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干预农信社信贷业务,另一方面又要求地方政府出钱填补窟窿。农信社主任要是不听地方政府的话,拿得到钱吗?即使农信社不要地方政府的资金,那些农信社主任就敢不听地方政府的话了?他们的官位是从哪里来的?
如果前面各届金融领导没有说过这些话,或者没有看出这些问题,显然是这些人失职。实际上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几乎每一个重要文件都强调农信社改革。这些话不知道说过了多少遍。老调重弹,说到现在。究竟能不能做到,恐怕连提出这些建议的人自己心里都没数。一本经已经念了十万遍,再念几遍就有效了吗?三、农信社改革的难点
自上而下的改造方案只适用于那些好的或者比较好的农信社。在2003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当中,好的或比较好的大约有1000家。在目前金融市场环境下,有可能在一、二年内改造好这些农信社。可是其余大量的农信社只能做些表面文章。农信社问题越拖越严重,拖下去势必变成大大小小的地雷。之所以这样说有下列五条理由:
第一,缺乏改革依靠的力量。
在世上各种生产要素当中,人是第一重要的。在当前农村金融改革中尤其是这样。
在任何改革中都有“改革者”和“被改革者”。当前,那种让各个阶层都皆大欢喜的改革早已完成。容易改的,都已经改了,剩下来的都是硬骨头。大部分农信社脱胎于计划经济,至今依然保留着很强的计划经济特色。由于过度强调金融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农信社中许多人的思维模式天然地排斥变革。人事系统的巨大惯性使得旧体制具有超稳定结构。即使引进一些局部改革,要不了多久就回归原状。
在农信社中,尽管许多员工都认识到金融改革对于国家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他们对自身在改革中的前景充满疑虑。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农信社缺乏合格的金融人才,冗员甚多,效率很低。改革必然意味着精简机构,超过一半的员工也许要另谋生路。农信社主任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要执行上级改革政策,又要代表员工的现实利益。当涉及到自己部门的利益时,耳边听到的大多是反对的声音。如果他们认为在金融改革中很难保留原有的收入、行政级别和分配资源的权力,金融改革无异于“过河拆桥”,断了自己的前程。他们习惯于旧的金融体制,也只有依赖旧体制才能得到对自己的未来的保证。如果在改革中遇到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冲突,农信社主任很容易站到员工(包括他们自己)的立场上与国家、集体争夺利益,而国家的代表几乎总是缺席。国家利益是软的,小集体利益是硬的,对上级改革指示能拖就拖。
金融改革的要害是实现政企分开。而要实现政企分开就绝对不能依靠目前吃金融饭的官员。就象医生不能给自己看病一样,由于在农信社中缺乏改革的依靠力量,使得改革缺乏动力。改革到了自己头上,事情就不那么好办了。正如陈彩虹在“改革悖论”所指出的那样,在金融体制改革中,改革依靠的力量正是改革要弱化或消灭的力量,这样的改革具有逻辑上的不可操作性。[8]这是农信社改革雷声大,雨点小的根本原因。
第二,产权代表主体不明确。
某些农信社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加强制度保证而忽视了明晰产权。在现代企业理论中各种制度的核心在于规范所有者和人之间的关系。在农信社改革中首先要解决就是委托~关系。要把一个企业办好,必须严格分离所有者的控制权和人的经营权,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靠人治,也许可以兴旺一时,却不能长治久安。如同所有的经济改革一样,金融改革必须由产权主体来设计、组织和推进。可是,许多农信社的产权结构很不清晰。弄不清农信社产权主体究竟是地方政府、某个部门或某些个人。明确这些农信社的产权归属说说容易,做起来很难。农村信用社的资产相当复杂,合作金融性质以及长期遗留下来的债务的归属特别令人头痛。
正如吴敬琏所指出,改革的关键问题是体制改革。他说:“过去的银行改革只是做了注资,而没有改变银行的制度。邓小平在世的时候就说过多次,说我们的银行不是真正的银行。什么是真正的银行?它首先是一个企业,是一个经营货币的企业。要做到这一点,第一件事就是要做到产权的多元化。产权多元化的意义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一个好的公司治理。只有在这样一个制度下才有可能改变它的行为。”[9]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由谁来保障所有者权益?在产权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贸然推进改革必然会造成国有或者集体资产流失。在当前这种状况下,引进几个小股东并不一定能解决农信社产权问题,反而这些股东的权益很可能和国家、集体资产一样受到侵蚀。这是农信社改革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三,金融家缺位。
如同国有企业改革一样,如果能够挑选到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并且给予充分的授权,那么即使维持原有的国有体制也同样可以把企业办得有声有色,但是这些好的或者比较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验很难被推广。农村金融改革也是这样,绝对不能以点代面,不能拿几个好的农信社典型来指导全局。
实践证明,凡是优秀的中小金融机构中都有一个很好的带头人,在他的周围有一个高效率的业务班子。当年在政府号令之下,农信社一轰而起。许多农信社从诞生那天起就先天不足,缺乏合格的业务领导核心,弊病甚多。能不能由上级派几个优秀人才去管理、改造这些农信社?实际上,在过去十几年内一直是这样干的。关键问题在于通过组织部门或上级领导机构指派的人选也许是个合格的官员,却并不一定符合金融家的标准。自上而下委派农信社负责人具有非常大的盲目性。也许能够凑巧挑中个把人才,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所用非人。这样的教训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比比皆是,在农村金融改革中也很难例外。有些农信社隔几年换个领导班子,越换越糟。这个教训让各级政府头痛不已。也许还能找到十个、几十个能够委以重任的金融人才,可是全国三万多家农信社,不知道到什么地方去寻找这么多合格的金融人才?如果没有这样的金融人才,想改造农信社无异于水中捞月。优秀的金融人才是在竞争中产生的。目前,由于缺乏金融竞争环境,很难培养出金融人才,更难选拔出合格的金融管理人员。
第四,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点,外部单位很难掌握商业银行的内部信息。某些农信社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相当严重。某些农信社变成了员工谋求集团利益的独立王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上而下的金融改革往往遭遇到银行内部的抵制,报假帐,说假话,敷衍拖拉,使得制度创新始终停留在文件和口头上。
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农信社的谈判当中,看起来是上下级关系,实际上被改革者要比改革者强大100倍。他们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手里有张王牌:金融秩序必须保持稳定。农信社拿“稳定”当“人质”,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他们会提出很多要求:为了稳定,就不能损伤目前农信社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其中不仅包括员工收入、待遇还包括管理人员的级别和分配资源的权力。必须保证对农信社人员终身就业的承诺。倘若国家没有能力给予被改革者适当的补偿,休想裁撤机构和冗员。农信社改革很有可能赖在政府身上,资本金不足,应当由政府出资补充。不良贷款应当由政府财政冲销。出了问题要求政府解决。在改革者和被改革者之间,每次冲突的结果必然是改革者妥协让步。显然,政府也许有能力处理几百个农信社,但是面对三万多个农信社,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自上而下的金融改革很可能流于形式,竹篮打水一场空。
第五,民间资本进入农信社的成本、效益严重不对称。
由于许多农信社不良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早已资不抵债,要让这些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运行,必须注入大量资金,补充自有资本,冲销不良贷款。有人建议通过吸收民间资本,改造农信社。其实,就是要叫民营企业来填补农信社的窟窿。他们认为,民间资本若要获得银行业的许可证就得支付一些费用,帮助化解部分金融风险。
民间资本在进入农信社之前必然要算笔帐:投入资金要多少年才能盈利。如果农信社的坏帐不多,那么还好说,可惜,这样的农信社实在太少了。例如,如果投资某农信社,按照最好的估计,要13年之后才能盈利。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民间资本进入农信社,对他们来说无异于一个圈套。切莫低估民营企业家的智慧,要骗人家上当,可不那么容易。
如果在算清楚帐之后还有人愿意来投资,恐怕问题更为严重。十有八九,来投资的人根本就没按好心,也许是来给自己企业圈钱的,也许是“黑吃黑”,想捞一把就跑。自从金融监管当局表示欢迎民间资本进入农信社以来,民间资本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热情,这本身就说明了问题的症结。
显然,只有政府出面负担部分改造成本才能对民间资本具有吸引力。在这里同样面对着非常困难的选择:首先,这笔费用究竟有多高?从哪里出?其次,由于缺乏形成有效治理结构的机制,即使政府负担了这一部分成本,也未必能够保证改造的成功。
倘若无原则地向农信社注入资金,成功概率很低。在农信社改革中最需要的不是简单的信贷资金支持,而是微观机制的改革。只有彻底改变农信社的产权机构和内部治理之后,才有可能将他们转变成为财务健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金融机构。因此,应当认真逐个评估农信社改革的可行性。只给那些有希望改革成功的农信社注入资金,而绝对要避免将资金注入那些难以挽救的农信社。四、靠政府还是靠市场
某些农信社改革方案依然没有跳出计划经济的思路:自上而下地制订一套措施,给农村信用社一笔资金,改变农村信用社领导归属。在这些方案中,政府官员扮演着主导一切的角色,市场机制在哪里?当初创办农村信用社的时候,走的是计划经济道路,现在的改革方案不知不觉又走上了计划经济道路。
按照计划经济思路来指导农村信用社改革,很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向上套国家的钱,向下圈民众的钱。似乎只要有了钱就能解决农信社的问题。这些人有没有想过这样一个问题: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要靠谁来执行?如果能够按照计划经济思路来改造农信社的话,早就应当见效了。计划经济的最大的失误就是没有把人琢磨透。在计划经济时代喊了不少口号,从表面来看,似乎非常完美,可是在实践中完全行不通。依靠计划经济思路是永远解决不了农村信用社问题的。无论是把农村信用社并成县级联社,还是让他们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人还是原来的人,体制还是原来的体制,凭什么就能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修修补补,无济于事。
创建新的农村金融机构需要有二大要素:第一,要有产权主体。这个产权主体必须在产权界定上非常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有效的董事会。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一批民营企业家出资,并且坐在民营银行的董事会中,切实监督公司的运作。如有可能应当尽量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哪怕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只出资5%,只要有他们的代表坐在董事会中,那么就非常有利于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也会大大提高。如果这些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不是来自于民营企业家,那么就很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委托~关系。第二,要有合格的金融人才。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来识别、挑选金融机构的人。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董事会来选择经理。目前农信社改革基本上仍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在这种政府行为中,选择的经理人员必然是局限于现有金融官员的圈子之内。各种寻租现象将防不胜防。
人们也许会问,难道新建民营银行就一定能够选拔出优秀的金融人才吗?确实,在没有实践之前,谁都没有这样的把握。但是,“新建”民营银行的股本金来自于民营企业,产权是非常清晰的。股东多数是民营企业家,他们必然会竭尽全力来挑选优秀金融人才。由他们来挑选人才(或者从国有银行中挖人才),要比组织部门本事大得多。倘若他们在人才选择上犯错误,这些错误的代价将由股东来承担,即使有错误也会较快地得到纠正。从自下而上的市场竞争中比较容易鉴别、挑选出合格的金融人才。
市场调节是解决农村融资难的根本途径。是相信政府作用还是相信市场机制是农村金融改革两种思路的分水岭。要彻底解决农村信用社的问题就必须要彻底抛弃旧的计划经济思路,依靠市场来解决问题。前进一步,海阔天空。无论是金融资源还是金融人才都存在于市场之中。
五、与民营经济对接
毫无疑问,中国农村经济应当以民营经济为主。农村金融机构要为农业服务,也就是为民营经济服务。当前的农信社体制对于民营经济而言是外生的。并不是所有的农信社都能通过改造之后能够和民营经济实现对接。支持民营经济的融资机制只能从民营经济的资金活动中生成,它不可能从当前的农信社体制中找到生长点。也就是说,应当让民营经济通过内部资金融通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据统计,在广东、福建、浙江等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地下金融的间接融资规模大约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融资规模的三分之一。地下金融活动相当活跃,与其屡禁不止,还不如因势利导,通过民营银行的形式,有条件地给予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以合法地位。引导这些机构浮出水面,走向规范,更好地接受监管。应当承认这些基层金融机构为地方民营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要充分肯定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突破金融管制过程中的金融创新。最好的办法是顺应市场需要,在市场竞争中诞生新的农村金融机构。
六、打破框框,大胆创新
周小川指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系统工程”。[10]在金融体制改革中,只要能够促进金融机构的效率,完善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改革方法可以不拘一格。能够改造的就改造,不能改造的就新建。
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最根本的改革是在所有制上打破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限制,依靠市场机制,有步骤地开放民营银行。应当通过民营银行试点总结经验,确立和履行产权保护的责任,鼓励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创新行为,为民营经济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化要求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除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大银行之外,还需要大量具有社区性质的中小银行。从目前农信社改革态势来看,应当两条腿走路。应当抓紧改造较好的农信社,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政企分开,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另一方面,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许多农信社改造的条件尚未成熟,难度太大。与其瞎折腾,还不如维持现状。还有一些农村信用社问题特别严重,资不抵债,与其讨论如何搞活这些农信社,还不如研究如何实行“安乐死”。在处理这些问题严重的农信社时应当靠市场机制,而不要靠长官意志。无论是破产、拍卖,或者由民间资本接管,都应当交给市场处理。在任何时候加强对这些农信社的金融监管都没有错,该修补的地方必须修补,今后还要抓紧。但是,靠修修补补恐怕走不了多远,解决不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改造”与“新建”并不仅仅是两条途径之争,实质上是要不要在金融改革中制度创新。万万不能停留在小修小补上,忘记了涉及根本的金融制度创新。
民营银行的产生应当市场化,多元化。可以从头开始,让具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成立民营银行,也可以在原有的农信社基础上改组民营银行,也可以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机构的基础上吸收民间资本组建民营银行。
(1)通过民营银行试点,实现制度创新,争取尽快建立起金融机构准入、监管和退出各项规章制度。在给农信社摘除历史包袱以后,如果仍出现经营失败而需要退出市场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清算、关门。
(2)通过新生的民营银行完善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为进一步金融改革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3)通过新生民营银行完善金融人才市场,大量培养合格的金融家。
(4)通过民营银行为广大农村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5)当民营银行发展到一定时期,拥有足够的资金和人才之后,鼓励他们通过市场竞争来兼并、收购现有的农信社。
有些人列出许多困难、风险来反对新建民营银行。其实,天下什么改革没有风险?由于惧怕风险而无所作为才是最大的风险。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象小脚女人一样”。新建民营银行确有一定程度的风险,但是,只要大胆实践,认真探索,总可以开辟出一条道路来。特别是在试点阶段,开放十家、八家民营银行,天塌不下来。这些民营银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是极为有限的。然而,这些新生事物在制度创新上的意义绝对不能低估。最重要的是只有新建一批民营银行才能清楚地传达一个信息,传统的金融垄断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只有这样才能动员更广泛的力量投入金融制度创新,开创农村金融改革的新局面。
[1]参见中华工商时报,“邮政储蓄成了银行香饽饽”,2004年2月13日
[2]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
[3]参见中华工商时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立足为农”,2004年3月12日。
[4]参见中新网,“农信社改革应整体推进”,2003年8月20日。
[5]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2002年第3期。
[6]参见中新网,“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谈农信社改革试点重点解决两个问题”,2003年8月19日。
[7]参见中新网,“央行将按资不抵债的50%帮农信社化解包袱”,2003年8月21日。
[8]参见中评网,陈彩虹,“改革悖论”,《陈彩虹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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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3 00:15:54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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