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30 09:54:45 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声明

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篇1

又是一年岁末。   由试点到在全国推行,普及一年多的农村低保制度,已经家喻户晓。这种“输血”式扶贫被认为是真正惠及乡村大地上2000多万贫困人口的“阳光低保”,被寄予厚望。

有人从中看到了社保的未来―全民低保,“农村低保是农村保障制度的实质性进展,是向全民低保迈出的扎实一步”。

有人从中看到了社保打破的城乡樊篱,“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穷人愈穷,富人愈富的‘马太效应’”、“是个令人振奋的开端”。

有人从中看到了政治文明的进一步推进,“农村低保,是国家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政策的落实”。

有人从中看到了希望,“农村低保如一束温暖的阳光,给广袤无垠的绿色田野注入了新的希望”。

2007年度的记忆

2007年的记忆是温暖的。这一年,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取得了飞跃性的实质性进展。

春天,素有“平民总理”之称的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的一段话引起了人们的特别注意:“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于我国农村发展而言,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

我国是人口大国、农业大国,解决数十亿人的温饱问题,是30年改革开放最醒目的成绩。

1985年,8年改革开放使我国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骤降至1.25亿。其后,有意识的开发式扶贫,将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了上世纪末的3000万。

然而,面对至今仍然存在的2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重在“造血”的开发式扶贫却似乎力不从心。

因为,这2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中,大约1/3是残疾人,1/5是失去劳动能力的“五保户”,还有1/4居住在地理环境极为恶劣的地区。

农村低保制度,给这2000多万贫困人口带来了希望,但它的建立也并非平地起高楼。

从1999年起,我国已在城市居民中建立了3条保障线,即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而探索早于城市低保的农村低保却一直停滞不前。

2004年之前,我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

随后,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群生活问题的制度安排,中央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提法逐步强化。

由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央越来越高的要求,加快了农村低保建制步伐。

至2006年底,全国24个省市区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惠及1509万人。在此基础上,2007年春节前夕,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国农村低保建制日程表。

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说过:“9亿农民就像希腊神庙里的柱子,他们托起了大厦!”要让“大厦”安如泰山,必须从制度上善待农民。而全面推行农村低保,是弥足珍贵的第一步……

作为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覆盖全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从这一刻开始建立,并渐行渐宽,覆盖全国。

上路比抵达更重要

据预计,目前我国农村低保人口增加到近4000万。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低保制度由城市进入农村,无疑是一次深远的具划时代意义的变革。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国际组织多年的调查分析,我国农村绝对贫困群体的成因主要有五种:一因病,二因残,三因年老体弱,四因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五因生存条件恶劣。

这部分人占我国农村人口的3.5%左右,帮助这些人解决温饱问题,实现对他们“应保尽保”,是农村低保制度的基本立足点。

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农村干部素质良莠不齐、农村人口众多,农村低保制度在上路之初就凸现出了种种制约因素:不少地区保障比例“一刀切”、资金配套少、工作人员缺、发放问题多。

“一刀切”的结果是“贫困地区吃不饱,富裕地区吃不好”。在经济越是欠发达的地区,贫困人口越多,需要救助的对象、投入的资金就越多。

而基层财政对低保资金有限的配套能力,限制了农村低保的覆盖面,使部分困难户无法享受到救助。

享受救助的困难群众,因过于贫困,他们生病几率相对也较高。大部分救助资金,被用来供养孩子读书或治病,短时间内难以摆脱贫困。

所以,自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国推行以来,普遍遭遇到低保待遇发放“易升难降”、低保享有者“易进难出”的困境。

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富翁吃低保”、“养懒汉低保”、“关系低保”、“假保”、“人情保”等不正常现象,更有甚者,为了骗取低保离婚再复婚的。

这些“闹剧”背后,是农村低保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操作。

由于农村低保涉及面大、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一个乡镇干部要负责上千人的低保,压力大且及时、准确地汇集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信息的难度大。

一部分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混淆视听,代替大多数群众,与骗保者沆瀣一气或者直接参与骗保。有的地方,为了不引起“公愤”便于行事,干脆连基本程序张榜公示也省略了。

低保,是社会给贫困人群提供的生活底线,是政府联系百姓的桥梁,也是百姓了解政府的窗口。

“富翁吃低保”、“养懒汉低保”、“关系低保”、“假保”、“人隋保”等不正常现象不仅是对社会道德的拷问,也对低保资金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损害了低保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肃陛。

保障比例怎么定?资金如何配套?低保工作谁来做?“救命钱”又该怎么发?这些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推行过程中必须逾越的“坎”。

路还很长

作为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农村低保制度还意味着城乡居民共享国民待遇时刻的来临。

如何逾越农村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坎”,使“低保新政”更温暖、更明亮,有关专家呼吁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法规性文件。

虽然,全国各地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

在工作机制上,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

在低保管理上,各地普遍实行较为严格的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制度,完善了张榜公示、民主监督措施。

在资金落实上,普遍建立了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责的投入机制。

在资金管理上,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人。

农村低保篇2

一、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产业结构的背景下,随着城乡贫困人口的增加,对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的产物。它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子系统,是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是社会的稳定器、减震器。当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既迫切又必要。

(一)最低生活保障是增进社会福利、促进效率、防范风险和扩大需求的重要举措。

1.福利经济学原理。早期的福利经济学家认为,个人的收入效用是边际递减的,因此,从富人向穷人收入转移,穷人增加的效用要大于富人减少的效用,从而提高了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所以对穷人的救济以保障其最低的或基本的生活需要是必要的。之后的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表明市场经济可以实现反映社会意愿的任何一个帕累托最优配置。这在政策方面的启示实际上是要求政府不必用干预市场的方法来达到政策目的,而可以通过再分配的方法来达到最优目的。避免市场受到政府干预导致价格扭曲而改变实际决策行为从而造成效率损失。福利经济学表明,对穷人的救助是必要的,对农民救助的低保也就是必要的。

2.收入风险理论。最低生活保障是防止私人收入风险转化为公共风险的客观需要。个人的收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个人私人风险,但是当这种风险超过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公共风险,影响公共安全。因此有效的防范收入风险,对于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场对于产品的提供和风险防范是有效的,但是对于没有支付能力的个人的收入风险,市场机制是无法作用的,而任其个人收入风险发展就会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风险,所以必须通过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才能解决这类收入风险。与公共性个人收入风险防范相对应的,最为重要的就是低保。

3.需求理论。最低生活保障是扩大社会有效需求的客观需要。在我国二元化经济特征下,社会需求也分为城市需求和农村需求。由于二元化经济结构下城乡发展差距比较大,因而就可能存在城市需求饱和或者有钱无处花而农村却存在需求不足或有需求但没钱的局面。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种情况,刺激农村的有效需求。

(二)农村低保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政治需要。

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健康发展。正如邓小平所说:“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是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根源,也是整个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历史一再表明“穷则思变”、“不平则鸣”。贫困就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无论什么人群,只要其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下去,必然会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引发扰乱社会秩序甚至以国家政权为目的的活动和斗争,直至更为严重。从政治角度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关系国家政权巩固和长治久安的大计。

(三)农村低保是维护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

讲人权首先是人的生存权,生存得不到保障,其他一切人权都是空话。贫困尤其是绝对贫困首先危及的就是人的生存权,以保障贫困居民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低保实质上就是一条“生命线”,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将是一个长期而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且因灾、因病返贫的现象不断出现,加入wto后农民又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利,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迫切需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四)农村低保是促进农村乃至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1.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国家需要有一定的制度安排化解市场风险。其次,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建立农村居民低保,克服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缩小收入差异,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促进顺利转轨。再次,我国正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适应土地向集中经营转变、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农村城镇化建设等需要,也要求社会给农民生活以“兜底”的措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国民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公平待遇的基本要求。解决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问题,我国政府明确提出“两个确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但我国农村尚有相当数量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得到保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3.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避免农村产生两极分化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效率”原则下,在农村经济及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彻底改变了过去“共同贫穷”的局面。与此同时,农村居民间的贫富分化开始出现,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任凭贫富分化现象自发地持续下去,那结果只能是两极分化,这与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最终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农村贫困群体就难以解决温饱问题,更谈不上奔小康和走向富裕。为此,在调节收入的同时,迫切需要建立低保制度,通过再分配或转移支付的机制为农村贫困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帮助他们摆脱贫困,逐步走向富裕。

(五)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农村低保就是解决农民“生有所靠”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层次的保障,是一种保底措施。中国经济二元化特征明显的情况下,城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现代社会(工业社会)的特征鲜明,总体上比较适合建立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和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传统社会(农业社会)的特点明显,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刚处在研究探索阶段。农村低保实践表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是低保。正如原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所说:“社会保障体系中可以暂时没有社会福利,甚至也可以暂时没有社会保险,但不能没有社会救助,古今中外概莫如此。”农村居民低保是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主体,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也必须是从这里起步。

同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也是对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对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作出过积极贡献,发挥了多方面的社会功能。但是,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到转向市场经济以来轨道,农民面临更多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固有的缺陷和弊端(范围过窄、标准过低、工作随意性大等)日益显现,亟须制度创新。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农村低保制度来丰富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二、当前我国农村低保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二元化结构日益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设开始提上议事日程,各地不同层次的农村低保试点普遍展开。试点中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突显出不少问题。

(一)当前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现状。

自*年*省*县率先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开展了农村低保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符合各地区自身实际的农村低保制度。截至*年底,全国共有1534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覆盖面达776.5万人。当前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现状,各地水平参差不齐,办法也有异同,下面从低保对象、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以及管理办法几方面作分析。

1.低保对象。在农村低保对象范围确定上,各省市一般规定凡常年居住在当地、且具有当地户口,上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具体实施中,地方也相应出台了一些导向性限制条件,例如江苏省就规定了四类人暂不纳入低保范围: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吸毒、等违法行为之一的;其他省市政策则大致相同,只是在家庭生活水平与低保标准比较上规定得更为详细些。

关于农村“五保户”是否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各地做法各异,有的地区(如北京、大连、青岛、长沙等)已经将“五保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全额保障;而有些地方正逐步的将“五保户”纳入低保范围(如甘肃);也有省市实行“五保户”与农村低保相分离的政策,已实行“五保户”纳入低保范围的地方也有一些出现“五保户”退出低保范围的现象,原因是农村低保对象与五保供养对象有政策上的区别,农村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要比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低一些。

2.低保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各区县本着既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保障标准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一般每年度调整一次。从整体上看,目前各地的保障标准是本着“低标准起步”、“既要能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制定的。

3.资金来源。农村低保制度目前主要是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主动建立的,其低保资金也主要由各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并未安排任何低保资金补助。

在农村低保试点工作开展初期,各地一般由县(市)、乡镇、村根据一定比例(*年**市的分配比例为60:20:20)来分担低保资金支出,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以及农业税取消政策的出台,基层财力被大大的削弱,除了村集体经济较好的地方外,大部分地区的村一级低保资金支出负担得到豁免,低保资金支出主要由县市、乡镇财政来承担(80:20),后来省一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县予以相应的资金补助,乡镇一级负担得到进一步减轻(比例调整为85:15),县一级财政承担了大部分的资金支出职责。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地区低保资金负担主要是由基层财政尤其是县一级财政来承担的,省一级政府安排相应的资金补助。

除了要求省以下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保障资金外,一些地方还致力于探索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改善低保对象的生活。如北京市规定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4.资金管理。我国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由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复审一次。

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一般都要求将保障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和乡镇财政都要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有的地方还要求村一级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5.资金发放。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有利于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发放,提高发放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方便享受低保的农民群众。目前,福建省龙岩市以及*省的25个县市区均已实现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但是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是采取现金发放的形式,由乡镇委托村委会按月发放或按季度发放,例如北京市规定: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区也可每季度发放一次。

(二)当前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农村低保的总体发展水平不够。

(1)覆盖面低。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统计,*年全国共有1534个县(市)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大约只占应建县(市)的60%;共有776.5万名农村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大约只占农村贫困人口的27.38%左右,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困难群众未能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此,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实现“应保尽保”。

(2)部分地区保障水平低而难以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各地区农村低保标准一般是参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来制定的,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差异较大,经济发达省市地区由于其经济实力及政府财力状况良好,低保到位比较好。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由于财力的约束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低保标准相对较低,有些地方甚至因为资金的匮乏而至今无法进行农村低保工作。四川省约有90个左右经济基础较差的县因为缺乏资金来源和保障至今尚未开展农村低保,这其中就有36个部级贫困县。低保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就更难做到。

2.低保制度不完善。

(1)低保对象确定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农村低保制度对象确定上,各省市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凡常年居住在当地、且具有当地户口,上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以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难题:例如在农村家庭年收入的计算上,什么收入应纳入计算范围,什么收入可以不予计算,目前还缺乏统一规定,各省市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差异。

对一些特殊限制条件,如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是否将其列入保障范围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各地出台的政策有别,除广东外,其他省市未予以明确规定。

“五保户”与低保户范围的界定或政策不明确。农村低保资金主要由各省及省以下财政负担,国家并未安排任何补助;而在五保户资金来源上,五保供养由政府主导,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实行专款专用政策。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是否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全国还未有统一的政策,各地做法上的不一致也给农村低保工作进一步推广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低保标准确定问题。

①低保标准制定的非科学性。尽管很多地区就农村低保标准制定的依据和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地方的标准制定上的非科学性,甚至随意性的。有些地方基本上是在原先特困户救济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制定的,由于当地财政困难,“以钱定人”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这样容易导致某些地方农村低保标准偏低。

②防止“养懒汉”的力度不够,部分省市出现保障过度现象。随着农村低保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低保覆盖面的扩大,部分省市出现了养懒汉、过于依赖政府低保的现象,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其农村低保标准相对较高而且可以享受各项配套福利措施,部分贫困人口对低保产生依赖心理,宁愿领取低保资金而不愿意依靠自身劳动来摆脱贫困,无疑这与政府最初的设想是矛盾的,这些人群的存在不仅会加大政府财政负担,也会造成因为低保对象有限名额的占用导致那些真正需要低保资金的人被排斥在低保保障范围之外。经过调研和考察,*省的一些地区就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如何实现低保对象“应保尽保”的同时,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成为各地今后低保工作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

(3)农村低保资金来源缺乏保障。

①基层政府财力薄弱阻碍了农村低保的推广。目前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是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主动建立的,低保资金也主要由各省及省以下财政负担。对于那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资金供给保障上显得捉襟见肘。许多已经开展低保工作的县,资金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而导致低保工作进展缓慢甚至是停滞,更有甚者拿救济款去补贴农村低保。安徽省某县*年底,出台“农村低保工作意见”,*年初步兑现了低保金。*年,由于县级财政收入严重不足,加之农村税费改革。当年只兑现了22个乡镇(南部及中部)的低保金。从*年起,全县所有乡镇农村低保金都未完全兑现,该县农村低保工作几乎陷于停滞状态。

②农村低保缺乏中央财力支持。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资金投入来源的差异性重要体现就是有无中央财力补助。对动用一般收入用于低保来说,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对待是不公正的,*年以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都空前地加大了城市低保资金的投入。同时,在地方政府城市“低保”支出方面的不足有一部分是通过中央财政和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来补充的。而目前的农村低保资金来源主要由省及省以下财政来负担,农村低保工作被完全的划入地方事权范围,中央并未承担任何的支出职责,不利于我国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3.农村低保的管理有待提高。

(1)低保对象识别措施不规范。为了正确识别低保对象,一些地方增加了对申请者实际生活状况的考察,“发明”了一些方便的办法,例如“进村上门看房子,进屋看被子(谷子),吃饭看盘子,穿着看身子(家庭用品),银行看折子”等,同时很多地方还明确制定了一些排除性条件。分析各地在确定保障对象时的一些做法,可以发现这些做法或者表现出随意性,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有的甚至带有一种政策性、价值性歧视,这与我国低保的初衷是相悖的。

(2)收入核查困难。一是核算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形收入上存在着困难;二是由于目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因此在计算困难农户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或临时性收入方面难度加大;三是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户籍管理制度,户籍发生变动,但法律规定的赡养关系不一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动,因此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存在着困难。

(3)农村低保具体操作尚需进一步规范。首先,许多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基层人员是从传统救济工作转化过来的人员,思想观念和工作能力尚未发生相应的转变,加上基层工作经费欠缺和工作人员的不足,导致低保工作程序的粗放,同时工作程序规定上的不细致、基层工作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农村低保工作监督客观的难度,又助长了基层工作的粗放化,由此导致了申请资格审查、确定保障对象、执行保障标准、发放保障资金、进行动态管理、保存工作文件和落实优惠政策等各个环节的随意性,甚至导致一些违规事件的出现,例如低保资金的截流等。其次,在对低保对象资格的年审核以及低保对象人数的动态管理上,大部分地区仍依赖低保对象自身主动、及时的反映情况,这其中也就涉及到一个主动了解情况与被动了解情况,从而就反映情况来看,其真实性也就大打折扣。

(4)农村低保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量的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城市而农村却被长期忽视,全国仅有*省在*年实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法规形式把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保护范围。在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农村远落后于城市,随着*年9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出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以立法的形式得到保障;而从*年*省开始农村低保试点工作至今,尚未出台专门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全国性文件,仅有*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虽然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正在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整体上看我国尚未从立法上来保障广大农民作为国家公民所应享有的受保障权利,同时各省市农村低保工作大多是依据自身制定的有关政策开展的。由于缺乏有效的统一指导,各地做法形式多样,加上操作的不规范性,难以形成整体性的积极效应。

(5)社会化发放有待进一步推广。在低保资金发放的具体措施上,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所采取的方式存在着差异,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是采取现金发放的形式,由乡镇委托村委会按月发放或按季度发放,少数省市开始探索实行社会化发放形式。采取现金发放形式,容易出现欠发、少发、漏发现象,也容易导致挪用、侵占、贪污低保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而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则可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发放,提高发放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方便享受低保的农民群众。目前,只有部分县(市)实现了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其他省市还在探索当中,积极为社会化发放创造条件。

4.农村低保制度与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问题。

低保制度本身只能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缺乏相关配套的救助措施和优惠政策,保障对象是很难摆脱贫困的,即使暂时的摆脱贫困,也会因为多方面原因而重返贫困。如在生产、就业,、就学、就医、住房、减免义务工、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并减少或免除政府收费(税)以及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施医疗救助等,有的地方没有考虑,有的地方考虑不够。

有制度衔接考虑的地区规定农村低保户享有其他一系列诸如医疗、教育等各方面的优惠措施,以避免“因病返贫”,“因教育返贫”,但对那些处于低保线之上而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相对贫困人口而言,无法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导致低保户总体福利待遇高于低保范围外贫困人口,造成新的相对贫困。这种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普遍,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以高价购买低保资格证的现象,以北京市某地区为例,一张城市低保证一年值*0元左右。如何解决低保线上与线下因为总体福利待遇差异所导致的新的相对贫困,成为今后低保工作须着力解决的迫切问题。

三、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建议

低保是保证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中共中央在关于“*”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农村低保则是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实践中各地进行了不同层次的试点探索,是完善制度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制度和管理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农村低保制度作用的发挥。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村低保制度的作用,则需要坚持正确的原则,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低保制度框架,统筹安排,由易到难,逐步推进。

(一)农村低保制度的基本要素与理念把握。

最低生活保障应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随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是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联系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过低则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过高则难以持续、长久;低保的基本要素应包括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资金来源,这成为设计低保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理念把握上,低保对确无劳动能力的人群进行救助基本没有疑义,关键是对有劳动能力的对象,救助的理念上曾引起过不少争议,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如何做到制度有实效又能防止养懒汉,是低保制度设计和管理上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和加强其管理的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农村低保制度。

(1)明确界定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对象,逐步扩大农村低保的覆盖面。进一步明确标准,扩大覆盖面。理论上说,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有权享受,即农村低保对象应包括所有农业户口、人均年收入低于地区标准的人口。低保制度的设计上应明确全面覆盖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一律纳入低保按相应办法管理,在现有60%的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并将已有的基础要进一步巩固落实。

这里还要注意两点,一是建立制度前就在享受国家保障待遇的农户或农民,如烈军属、原民政部门管理的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的老职工、起义投诚、宽赦及特赦人员等,如果他们原有的保障待遇高于现在的全额标准,则需统筹考虑安排纳入;二是低保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应该体现导向性政策意图,对于有劳动能力却不参加劳动或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人员,应在低保制度中加以导向性限制。另外,有的地方只是停留在原来社会救济的层面上,这也需要在下一阶段加大力度需推进,努力做到符合条件的人群全面覆盖。

(2)我国农村低保制度保障标准。低保要发挥应有功能,关键在于正确制定最低保障标准。最低保障标准一般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保障维持一个人生存的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理论上讲,确定低保标准的依据,可以是资产,也可以是收入。当然,凭借资产为依据,更具公平合理性,比如可以解决有巨额房产或豪华汽车等的居民而享受低保的问题,但实践中比较复杂,管理成本高、难度大,不宜在制度的探索阶段采用。而收入标准虽只能做到相对公平合理,但简便宜行,便于管理,所以在确定低保标准时,通常以收入为基准来确定,同时附之资产情况为参考来判断。

另外,具体实物或价值形式而言,按收入(价值)标准简单易行,但一切都表现为资金来解决,以及收入的核实上也有困难,所以补贴资金一般会比较高,而且还存在这样的风险,低保户拿到低保金后作他用,仍然贫困不好解决;按实物(热量)算保障费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上述问题,但计算管理比较复杂,成本比较高。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探索设计农村低保,应该区别对待,对发达地区,低保标准可以考虑按收入(价值)来确定,实际上是一种收入保障;但对于欠发达地区,则应考虑以实物为主、价值为附来确定,实际上是一种基本生存能力的保障。另外,还应该考虑保障对象对衣、住等方面的需要,也应考虑不同保障对象住房、子女教育等需求差异的情况。

(3)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资金保障。资金问题是建立农村低保的核心问题。一般而言,地方政府负责地方经济发展,掌握信息,便于管理,低保资金应该努力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要以地方政府为主,但是,在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城市低保有中央一般收入的补助,而农村地区却没有中央财政的补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中央财政应该对农村低保,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负有责任。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以市县为主的资金保障与管理机制。为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都能享受或领取到足额的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改变县、乡、村共同负担的做法,改由市县财政负担。因为一个市县辖区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会太大,易于在最低保障标准上达成统一;另外,市县一级政府与省、中央级政府相比,具有信息优势,便于发挥管理职能。

二是整合救济资源,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在现有对农村居民实施救助与保障的基础上,将中央各种专项救助资金纳入农村低保范畴,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更加突出中央政府的责任,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农村低保制度,有助于形成合力,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农村低保资金的保障度,防止一些地方因财力困难而出现农村低保中的“以钱定人”的不规范做法。

三是进一步扩大其他辅助来源,如定期组织向社会募捐、义演等慈善活动,依靠民间力量建立互助基金、扶贫基金等,也是农村低保的有益补充。’

2.加强和完善我国农村低保管理。良好的制度与有效的管理从来就是有机统一的,要做好农村低保的制度设计,必须与有效的管理有机结合,做好衔接。

(1)加强低保对象的管理。坚持全面覆盖、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这一原则,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防止“养懒汉”现象的出现。低保对象的管理是一项既具体又复杂的工作,全面覆盖是体现民生权利的一项制度保障,但同时难以找到一个放之各类对象“皆准”的管理方法,需要分类施保、突出重点,考虑到低保对象的主客观条件的不断变化,要做到低保公平及有效地管理节约资金,需要(特别是对有劳动能力的居民或家庭)动态管理。对于具体的保障对象,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确无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如孤老残幼及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这些人员相对固定,管理侧重人员基本标准与存亡信息管理。各地也相应出台政策来了解低保人数的动态变化,例如*省通过检查当地殡仪馆的记录来核实低保人数因死亡而引起的下降情况,福建、甘肃、广西也采取这种类似措施来减少工作中所出现的偏差。

二是有劳动能力但受客观条件制约如经济环境、资源制约、突发灾害或因病致贫、因子女上学致贫、因经营不善陷入生活困境等造成的个人平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贫困标准的居民。对于这一类低保对象的管理,既要注意平时的信息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动态的收入情况管理(mean—test)。因为他们这种收入的不足常常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改善,这应是对这类人员对象管理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特别是打黑工、或“不公开”务工人员的收入管理,是动态管理中的重点内容。

三是制度设计中提到的其他、特殊的保障对象。主要有烈军属、原民政部门管理的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的老职工、起义投诚、宽赦及特赦人员等。这些原社会优抚(恤)对象,在具体政策确立上,与低保制度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也有特殊性,管理上应注意政策的特殊性。

(2)综合考虑农村低保标准的确立。一是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标准不能定得过高,否则就会留下缺口,使得农村低保听起来比较理想但却落实不了,或采用不规范的手段落实而留下隐患;标准也不能定得过低,既然要做,就要有实效,要么不做,否则就是无关痛痒,有它不多,无它不少,使农村低保留于形式。同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应强求一致。每个地方根据实际的生活水准,由当地政府作出测算,不是统一规定多少。发达地区可以高一些,贫困地区可以低些。低保标准公布以后,随着时间的变化还要有所调整。

二是以标准衡量(mean—test)代替朴素的办法,提高低保对象确定的科学性,从观察外在的表现转向注重内在的客观的收入水平。

总之,农村低保标准的确立要易于理解,便于操作,适应面广,既要保证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克服完全依靠低保的依赖思想;既要考虑地区间标准大体一致,又要考虑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在综合考虑各类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标准。

(3)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主体权责的确定。保障资金能否及时发放到位,是目前各地在建设低保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在一些贫困地区尤其如此。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应当明确划分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中各相关主体的权责,完善低保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

一是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拟定各项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政策、监督制度,建立监督管理网络,依法对低保规章、政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农业、扶贫、统计和物价等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农村乡镇、村委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和评议、审核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是加强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在资金发放上尽早采取由财政部门按指定账号划拨资金,由银行统一发放的形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的发放。

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三级审批的程序。首先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再交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最后报县级民政局批准并予以公示。

四是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管理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低保资金;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与运营是否合规有效;管理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等。除此之外,还要设立社会监督机制,由村委会及其村民代表、老人协会、低保人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资金管理的运营状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农村低保制度是平衡农村弱势群体公平分配问题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对低保对象的“输血机制”。若要更好地发挥农村低保的应有功能,还需要协调好与具有“造血功能”的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比如,在实行低保制度的同时,对农村低保人员的小本经营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他们的医疗、教育等有关费用实行减免,以及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他们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等,从而建立一套完整、协调配套的农村保障体系。

(4)做好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统计工作,完善收入核查机制。如何确定农村困难家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如何确定困难家庭成员的临时收入和隐性收入,如何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等,在实际操作中都是比较困难的。加之农业生产的评估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农村低保基层工作人员少且技术水平不高等因素,进一步加大了收入计算的难度。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在基层民政部门管理与领导下,充分发挥群众评议在应保对象调查、统计和财产、收入评估以及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有助于全面掌握应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有的地方充分发挥信息公示与群众举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5)建立健全低保退出机制,发挥低保制度激励与约束作用。农村低保目的在于为低保对象提供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任何“福利依赖”或“非常进入”都将破坏这一制度的公正性,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建立健全低保退出机制,是有效发挥低保制度激励、约束作用的重要保障。健全低保退出机制,需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客观、科学、及时地监测农村贫困人群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一旦受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线,则自动取消其享受低保的资格;二是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必要的知识援助与精神援助,帮助与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实现劳动自救,让他们意识到进入低保不受歧视,退出低保光荣,推动他们早日告别低保制度。

(6)建立农村低保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低保服务效率,强化监督控制。农村低保工作涉及的地域面积大,低保对象居住分散,管理人手紧缺,尤其是随着城乡低保“应保尽保”、“扩面、升级”等工作的不断深入,低保工作量还将越来越大,网络信息化管理是提高低保服务效率的必要手段。建立农村低保信息化管理体系,需要在各级政府确保低保经费的同时,还应划拨足以保障城乡低保信息化的网络设施和人员配备经费,在地方政府建立起低保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强化监督控制,解决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迟缓、资金发放不及时等问题。

3.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主体的权责作出明确规定与说明,使之走上法制化轨道。如尽快出台农村低保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将农村低保纳入社会保障的保护范围,并及时促使各地出台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上升到法律的层次,通过相关的制度办法来加大农村低保建设的促进力度,规范农村低保的操作,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4.相关制度的衔接。

(1)理清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及社会保障三者之间的关系。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理上不应该把家庭保障当做法定义务,要体现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说,家庭保障是一种自愿行为,不带有强制性,而社会保障发展成一种制度,应是一种法定行为。否则,难以摆正最低生活保障中的公正公平问题。本着节约资金的原则,可以强调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但它既不符合现代“社会”保障的社会性的本原含义,也不利于建立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考虑出嫁的女儿收入状况及其赡养亲生父母的能力,是否将其贫困中的父母纳入低保对象,法理上就不言而喻了。

农村低保篇3

论文摘要:近年来,农村在实施“低保”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显示,我国农村人口7.37亿,占全国人口的56.1%。截至2006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有2148万人,低收入人群为3558万人。目前,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33个县(市、区)初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万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实施“低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上的误区。部分地区实际领取低保人数与省级转移支付核定的领取“低保”数量有很大偏差,这主要是认识上存在误区。2005年某些省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对领取低保人供养采取省级专项支付补助办法。由于各乡镇未认真执行农村低保的有关规定,领取低保对象的评定和发证工作没有正常开展,致使调查摸底人数偏少,影响其准确核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许多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低保"-r作的认识不足。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他们也不知所措。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所以。认为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多余的。认为钱多就多保一点,钱少就可少保一点,没钱就可不保。

(二)“低保”对象的界定标准需规范。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他们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三)县、乡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难以落实。很多地区虽然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财政紧张。据调查,部分县、乡政府的“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关键问题。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健全。从对部分省市的调查结果看,大部分地区只单纯注重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而相应的配套措施却不完善。在政策衔接方面,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如,山东省某农村地区将因超生造成生活贫困的农村居民排除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之外,这样虽然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但出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断层”的现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农村特困户的补助由村公益金解决。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后,贫困对象的补助来源由村公益金扩大到乡镇财政。这样,就出现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二、对策

(一)确定合理的经费筹集办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费筹集应有两种办法。一是地方各级财政与村集体经济按一定比例分担。二是由政府财政全部负担。后一种办法更切合实际。因为除我国东部沿海开放地区外,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根本没有能力负担最低生活保障的经费。当然,第二种做法在沿海等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做到,在实施过程中两种办法可同时进行。中西部地区可实行第一种做法,沿海等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实行第二种做法,这样可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二)增强低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农村享受“低保”的一般都是年龄比较大或疾病伤残者,他们对“低保”制度不了解,大多是政府给多少就拿多少,没有维权意识。可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应让领取人知道他们应领多少以及让他们明白领取“低保”是他们的权利,不是想给多少就给多少,从而增强他们对“低保”的维权意识。

农村低保篇4

一、农村低保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20**年我县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大幅改善了我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截止**年底,我县在册的农村低保对象有**户**人,占我县农业人口的**%,其中,因病致贫**人,因残致贫**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致贫**人,因其他原因致贫**人。目前我县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为**元。

20**年,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别由省级财政安排**万元,市级财政安排**万元,本县财政安排**万元,当年支出低保金**万元;20**年,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别由省级财政安排**万元,市级财政安排**万元,本县财政安排**万元,当年支出低保金**万元;20**年,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别由省级财政安排**万元,市级财政安排**万元,本县财政安排**万元,当年支出低保金**万元。三年来,省级财政累积补助我县**万元,市级财政累计补助**万元,本县财政累积安排**万元资金;累积支出低保金**万元。

二、农村低保工作取得的成效

通过三年的努力工作,我县农村低保的各项制度、措施不断完善,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将全县最困难的群众都纳入了保障范围,达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实行动态管理,使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切实做到了保障最困难群众的任务。按时拨发保障金,让低保对象能够及时拿到手中,维持好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第一、为使低保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县结合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了出台《**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对保障金的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为加强低保资金管理,我县建立健全了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发放的三位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监管体系,实现了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既方便了低保对象,又防止了挪用、截留低保资金的现象发生,确保了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20**年,我县低保工作认真按照相关低保政策,有序开展,实现了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按时足额发放。全年新增了**人,试的保障对象由原来的**人增加到了**人,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群众全部纳入,将生活条件改善的立即取消保障待遇,杜绝错保、漏保现象,做到了“应保尽保”下的“应退则退”。切实将保障金发到最需要的困难群众手里,保障好低保低保的基本生活。

三、农村低保工作中的问题

(一)操作行为欠规范,工作不够细致。一是基于农村家庭收入的测算相当困难,基本上还是以评议为主,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二是公示操作无实效。低保公示基本上是结合村务公开在村委会进行,有的村民组距离村委会较远,对公示并不知晓也在情理之中;三是一些村召开村两委会存在没有村民代表参加的现象;四是仍然有个别低保对象与低收入水平不相符。

(二)宣传工作不到位,主导思想需端正。我县农村困难群众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乃至文盲的情况,导致了他们不能较好的理解低保政策。而且,一些基层干部服务意识不够端正,责任心不够强,这也导致了农村低保政策在群众中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甚至产生曲解:很多群众认为只要年老或是身带残疾便可以领取低保。

(三)基层人员少,部门配合力度不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个浩大的复杂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民政部门去动员组织落实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基层民政办力量薄弱。现在各镇民政办一般只有两个人,要管理优抚对象、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农村孤儿等,平均每人直接服务对象有近千人,再加上一些临时性、突发性、协调性等工作,导致工作开展难以有效满足群众的需要。

(四)低保对象界定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规范。在发放农村低保指标时,如何界定村民收入,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一个难题。随着“应保尽保”的落实,保障面的进一步扩大,除了带有共性的银行存款无法查实、务工收入及隐性就业、弹性就业收入难于核实外,农村低保对象的饲养收入、农作物收入的估算也很难做到绝对准确,从外表看也很难分辨贫富差距,因病返贫、子女求学返贫的情况也很难精确统计。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了在确定低保对象时对农民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导致了在实际执行时尺度把握无法统一的问题。

四、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农村低保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要想持续协调发展,必须在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管理所不只是开展城市低保工作,农村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临时救助、五保供养、敬老院等工作也属于其负责,这一名称和定位已远不能适应社会救助工作的持续发展。此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所行使着政府救助的职能,但目前依然为事业单位。由于身份限制,低保所本身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看到,随着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府公共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低保所落实各项低保政策,如监督、检查等都会有许多矛盾不好解决,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滞缓了农村低保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第二,要继续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使之不断呈良性发展。基层低保工作力量薄弱室影响低保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问题,所以,乡镇须有专人负责低保工作,并要加强低保业务培训工作。只有完善的低保网络才能保证低保政策真正惠民,充分帮助最贫困的群众,让保障金切实发到最需要的群众手上。

农村低保自查报告(二)

县监察局、县民政局:

按照《xxx县农村低保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我镇于20**年7月1日至7月10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村低保自我检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工作举措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成立xxx镇农村低保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镇长邹时敏任组长,由纪检书记张勇生、组织委员钟平为副组长,各片长、各村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邱玉财、王锦煌、曾宪华、周全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曾宪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日常工作。确保清查工作的序推进,同时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xxx镇农村低保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各村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统一思想认识,严明工作纪律。要求各村要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农村低保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凡在自查中发现问题主动上报的,将从轻从宽处理,若自查不到位,在清理检查期间查出问题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4、结合“三送”工作,细化清查范围。结合“三送”工作,要求各“三送”干部,逐户上门走访20**年6月份已享受低保户家庭,走访个别群众,听取意见,特别重点清理以下情形。

(1)、村干部本人或亲属违规享受低保政策的,一律坚决予以清退。

(2)、对村干部违反审批程序,未经民主评议、暗箱操作的,一律坚决予以清退。

(3)、对死亡了的人员仍吃低保的,必须清退。

(4)、低保对象已购买汽车的,必须清退。

(5)、低保对象购买房产的,必须一律清退。

(6)、享受低保名单中存在“合户”现象的,必须取消。

(7)、通过上户走访,发现已享受的低保户不符合农村低保享受条件的,现已超标的,必须清退。

(8)、经群众举报,反响意见大,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且事实情况属实的,一律清退。

三、存在的问题

1、有部分村有存在享受低保对象已死亡仍吃低保现象,未做到及时清退。

2、部分村拆户保,存在“一户保一人”现象。

3、部分低保户意识差,普遍认为“低保终身制”。

4、村级低保公示栏样式不统一或不规范。

5、村级低保管理制度上墙牌比较缺乏。

6、村干部业务水平较底,尤其是家庭收入的很难核算,低保户界限较难把握,评定方法缺少创新。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1、针对群众反应意见大的村,责令其限期整改,开好低保听证会,重新评定低保户。

2、加大农村低保的申报、审批程序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群众对低保工作动态管理的意识。

3、多举办低保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村干部的业务水平。

4、设立全镇统一的永久性的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

5、建立建全低保听证制度、定期审验制度、动态管理制度、三榜公示制度,并要求各村必须上墙,并规范各村农村低保档案资料的存档。

农村低保自查报告(三)

学校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学习、传达《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统一思想,明确要求。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重要内容,是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举措。作为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学校根据财务管理自查通知的精神,对本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具体汇报如下:

问题梳理:

经过自查,学校目前不存在《意见》中列举的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日常财务、财产管理中也能做到责任明确,制度严格,注意提高公用经费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素质教育活动的开展。

具体举措:

一、严格收入管理。

学校所有收入全额缴入学校基本帐户内,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学校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一费制”及《明白收费卡》执行,没有任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按规定规范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开据票据规范。代办费和服务性项目在收费中严格按照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保留原始回执。

二、严格支出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按实列支,不虚列虚报,决不允许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全部实施政府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也能做到货比三家,坚持到正规商户实施采购。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部门提出申请,校长统一审批,各负其责。重大经费开支项目,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制度,由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每月定期通过校务公开栏向全体教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和经费使用情况。学校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质,人员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各类代办费用按实际价格收取,如有结余及时清退,退费清单全部由家长统一签收。

三、加强资产管理。

农村低保篇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但是,仍有部分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帮助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人积极劳动脱贫致富。党的十六大以来,部分地区根据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全面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同时,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三、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三)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四)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农村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合理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抓好落实。

农村低保篇6

一、工作开展情况

全面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从年起,根据省政府的部署,我州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当年将农村中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劳动力或劳动力低下和生存条件恶劣等五类重点特困群体9万人纳入保障范围,占农村人口的21.7%,月人均补助30元;经三年的扩面提标,“十一五”末,我州农村低保对象总数为16.35万人,占农村人口的35.19%,月人均补助70元,全年累计支出低保金1.267亿元。农村低保标准从693元/年人提高到年1096元/年人;月人均补助从30元提高到70元。五年累计发放低保金3.4297亿元。各县根据实际,按照差额补助的办法,采取以货币或钱物结合的形式,“分档分类施保”,不搞平均发放。有效地保障了我州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从总体上看,我州城乡社会救助各项工作开展顺利,在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救助水平逐年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农村福利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维护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救助资金的使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同时各项救助资金运行安全,使用合理,没有发现违规挤占、挪用等现象。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州委、州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州委段书记亲自出席了年全州民政工作既农村低保工作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几年中对民生工作作了五次专题调研。侯州长多次主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从人员、经费、设备给予解决;并从年起,连续四年作为政府立项督查工作之一,纳入年度考核;分管副州长每年主持召开民政工作暨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州城乡社会救助责任目标》。州政府办下发了《关于成立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怒政办发[]144号),建立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州民政局充分发挥协调服务职能,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制度健全、责任到位。近十年来,我州城乡低保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先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年)、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年)、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年)、廉租房制度(年)、司法救助制度(年)、临时救助制度(年)。并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的对以上城乡救助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通过各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明确了政府、部门、社会和城乡居民的责任和权利,做到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责任明确。

(三)、操作规范、措施到位。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省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关于认真做好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要求,规范操作,严格执行“三审查”、“三公布”。坚持定期走访查看城乡低保家庭状况,认真核实家庭收入和人口变化情况,做到底子清、数字实、情况熟,依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如:在农村低保审批过程中,按照“四坚持”、“四不准”、“三不纳入”、“三复查”的原则,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的准确性。“四坚持”即坚持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坚持所在村委会初审;坚持乡(镇)审核把关;坚持县民政局集体研究、集中审批。“四不准”即不准暗箱操作,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不准优亲厚友,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准平均分配,家家有份,户户有保,必须保证重点;不准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必须手续齐全,照章办事。“三不纳入”即家庭居住条件较好、具有隐性收入的不纳入;没有经过村级评议小组评议的、没有乡(镇)集体研究记录的、没有张榜公布的不纳入;具有自救能力但好逸恶劳的不纳入。“三复查”即对低保对象有疑点的进行复查;对低保对象有分歧的进行复查;对低保对象有举报的进行复查。

(四)、资金落实、筹措到位。资金是开展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关键和保障,仅年我州的社会救助资金支出达2.21亿元,如此大的资金,我们一方面积极争取省民政、财政厅支持,对给予全额补助;同时,积极的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列入财政预算,拿小钱发好大钱。在州、县财政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得到了支持。县财政也也安排了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州、县民政从福彩公益金中累计投入630万元支持农村敬老院建设,投入43万元解决社会救助经费。确保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落实。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储存,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帐目清楚,没有出现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

(五)、队伍充实、培训到位。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基层民政队伍建设,年州政府决定,充实基层民政力量,要求各乡镇在原有1名民政助理员的基础上,由乡镇调配1名专门从事农村低保工作,州编办给每乡镇增加1名编制,确保每乡镇有3名工作人员。经督查,我州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编制已落实到位。根据工作新手多、业务弱的实际,年8月举办了全州基层民政干部培训班,将乡镇民政助理员请来参加,开展以会代训;并组织边境16个乡镇民政助理员参加省民政厅举办的培训班;今年4月又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到各县就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使用进行培训;6月中旬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在举办了社会救助业务知识培训班,对全州社会救助人员进行培训。

(六)、强化督促,监督到位。各级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州政府年6月安排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对农村低保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年7月,为落实确定的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的决定,州政府安排开展专项督查;今年5月26日至6月7日州纪委第二纪工委对社会救助工作深入四县作调研。各县人大、政协机关非常关注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近两年,四县的人大、政协分别开展了社会救助工作的视察、检查活动。州民政局切实履行职能,分别开展过对城乡医疗救助、农村敬老院建设、农村低保工作的专项检查,并定期不定期下到县、乡镇督促指导。

三、为保证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

(一)制定出台相关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为规范操作程序,保证各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根据省级先后出台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等对基层业务操作程序有较强指导意义的文件,从制度上保证了各项救助政策及资金的落实。

(二)建立专户专账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城市低保、农村低保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也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用途明确,避免各项保障资金被挤占、挪用。

(三)坚持社会化发放方式,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目前我州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普遍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按时将救助资金打到保障对象存折上的方式发放,不仅减少了工作环节,减轻了工作负担,降低了发放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低保对象,更重要的是保障了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农村敬老院建设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在项目审批上充分考虑到各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现有资源分布和集中供养率等情况,科学确定建设布局、建设数量及规模,对各县上报项目,逐一进行审核,对条件具备的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对条件不具备的则不予审批;同时要求各县应在省级补助资金下拨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避免资金违规使用。一是在救助金从申请到发放的过程中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通过社会监督规范操作程序。二是采取民政部门或多部门联合检查的形式,对各县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做法。三是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查出有贪污挪用等行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密的监督检查,救助资金被挪用、挤占或随意进行再分配等违纪违规的问题得以避免,确保了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和把握上还有误区。有的地方政策意识不强,存在突破政策界限,将一些应以其他方式解决其困难人员纳入低保现象;有的地方错误地把低保或其救助当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安抚措施,或者把困难群众享受救助与其他行政管理事项挂钩;有的地方忽视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职能定位,片面强调“提标扩面”。

(二)贫困人口多,救助工作压力大。目前我州已有16.7766万人纳入农村低保,占全州农业人口的38%,但据扶贫、统计数字,全州农村贫困人口29.89万人,其中绝对贫困14.7万人,受财力等因素的影响,还有部分群众没有纳入救助范围;近两年因退耕还林,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农村居民因补偿逐渐用完,要求纳入农村低保呼声不断。

(三)规范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地方社会救助的申请、核查、评议、审核、审批等重要管理环节上,做得不够细、不够实,存在民主评议不规范、公示内容不齐全,救助情况不透明,没有设立举报电话、群众参与监督意识差等方面的问题。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率低。

(四)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亟待加强。州政府虽然年给乡镇增加了编制,明确规定每乡镇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不低于3人,但由于基层工作人员少、编制紧、实际到位不足,以到位的还身兼多职、不能专心从事民政工作。县、乡镇工作条件和工作手段落后,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与承担的社会救助职能任务不相适应。

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议

在这样经济落后、需要救助人员众多的边疆、民族自治州,作为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社会救助工作,既是困难群众的企盼,更是政府的要求;既是媒体热议的焦点,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州的社会救助工作要在“健全、完善、规范”上下功夫,进一步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完善救助体系,规范操作程序,坚持不懈地推进各项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新成果。

(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领导到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惠及困难群众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领导要重视抓、认真抓,切实落实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低保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审计、工会、乡镇、社区等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立足自身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有关工作,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及时、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

农村低保篇7

市民政部门答复:有关农村低保的标准和政策等由各辖市(区)自行制定。但申请程序基本一致,居民先去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民政办申请,然后调查核实、公示,有的还须民主评议,审核后报各辖市(区)民政局审批。不同的申请对象有不同的申请材料,居民可到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民政办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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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年);

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务、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抚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推算。

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

(二)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农村低保篇8

怪象一,低保户有很多是有钱人家。时下,很多的低保户过着富裕的生活。他们有做生意的商人家庭,有退休退职拿着工资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有乡村干部家庭等。有的人家开着小轿车住着小洋楼照样吃低保;有的人子女成群,都有赡养抚养的能力,可他们也能办成低保。

怪象二,低保户大多数“上面有人”。为什么有钱人能享受低保?除了送礼给办低保的干部们,主要就是上面有人。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谁不要呢?于是,只要县政府、镇政府、村委会里有靠得上的亲戚,都要走一走拉一拉。反正不是自己掏腰包,能帮得上忙的亲戚们当然要帮一帮。大多数时候,一个电话一顿饭就能把事情解决了。只要你有关系,找一个或病或残或遭灾的理由,很快就能拿到低保证和银行存折。

怪象三,低保户也要交“回扣”。有了低保这个政策,也让很多农村干部们眼馋得厉害。他们想方设法从这里捞好处。农村干部们除了找借口给自己的家人亲戚朋友办上低保,还要打其他低保户的主意。一般情况下,村干部事先跟低保户说明了,我可以给你多弄些钱,但多的部分要返还给我。比如,一个低保户本来每个月只应该拿150块钱,村干部就给他弄成200块钱,里面的50块钱低保户就要返还给村干部。这就是农村干部拿低保回扣。而且,现在各地每年都要上调低保补助标准,低保回扣自然也要跟着增长。

农村低保篇9

   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模板1

   尊敬的领导:

   我叫张桂娥,女,67岁,汉族,终身务农,现居交口乡铺上村。由于丈夫早逝,家境长期贫寒,现又逐渐衰老,早年长期过渡劳苦,致使现在老病缠身,胃病、关节炎时时困扰着我,已不能下田干生活。

   儿女虽已成家,但因为早期的单亲家境,都读书不多,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只靠打零工维持着各自的基本生活,根本没有能力照顾我。致使我现在生活非常拮据,医药费、生活费更是没有保障。为此,我特向政府申请农村低保,请求政府帮助我解决我的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望政府、村委及各级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模板2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x,生于1968年7月,名族汉,职业为务农,现居住于四川省xxx。

   我家有五口人,父亲、妻子、两个子女和我。我父亲年事已高,常年多病;妻子又病魔缠身;两个子女都在读书,女儿在---学院读大学,儿子在实验中学读高中。我常年辛苦在外通过卖苦力赚的血汗钱根本不能支付他们的学费和生活费,对于我们这样的普通家庭来说,每期巨额的学费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总为它伤透脑筋。

   以前为了让孩子能够顺利上学,经常是东拼西凑,向这个亲戚借一点,向那个亲戚借一点,通过亲戚支援,再加上自己辛勤劳动,勉强能过日,生活还得以维持,但是随着孩子长大,年龄的增长,女儿不知不觉都念大学了,儿子都读高中了,我现在发现自己肩上的担子再也扛不起了。他们俩现在地学费和生活费大大超过了我的想象,女儿平均每期上学要五六千,儿子也要三四千,加起来每期差不多一万元了,来算算我的收入,年收入不过五千啊,而妻子在家的收入几乎为零。每次为了让孩子们顺利上学,我都向银行申请了一些贷款了。在我心中一直认为自己苦一点都无所谓,但是一定要让子女完成学业。

   亲戚朋友都劝告我和妻子,“你和你妻子都出去打工吧!这样能维持一下你们的生活,改善现在面临地困境。”我谢谢了朋友的劝告,但是他们没有想过我家里还有一位八十多岁高龄的老人,他需要我们赡养,自古以来我国都一个崇尚孝道的国度,我们家里一定要把它传承下去,要给子子孙孙留一个好的榜样。我的妻子又常年多病,不能在家太劳作,只能在家尽其孝道,她的收入微乎其微,常常还要用我在外卖苦力的钱来补贴家用。加之最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作物大大减产,致使家里收入更少,子女学费和生活费以及家庭支出,使我家收支极不平衡,支出远远大于收入,使我家在经济上陷入严重困难的境地。

   在我一筹莫展之时,不幸我看到幸福的希望,赶上以“以人为本”的协调的社会形态,党的恩惠如同阳光一样照耀着大地,惠民政策似甘泉一样滋润着弱势群体,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我经过几番斟酌,我特向您们申请我家为农村低保户,希望获得政府的补助,以此来度我家现在在经济上面临地困难境地,来帮助孩子们顺利完成学业,实现他们的梦想,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年x月x日

       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模板3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田***,是***市***镇前**村的一个农民。是个奔60的人了。15年前在村里胶鞋厂中和胶时,不幸被烧伤致残,双手畸形,丧失了正常的劳作能力;爱人是肿瘤患者,术后身体亏空极大,常年离不开药。家里所有的经济来源是我300元/月的杂工和杂活收入。

   我是在****年被烧伤的,火是因为别人抽烟引起的。我当时被送进了洛阳105医院,术后我浑身缠满了白色纱布,迷迷糊糊看到身边爱人和孩子都在哭……从火灾里跑出来后我身上还着着火,而不懂急救的人们却拿起塑料纸包住我的胳膊就往下捋,我手上和胳膊上的皮当时就被捋掉了。做植皮手术时,是从我的大腿上割下来的皮……

   出院后,我成了残废,手扭曲着,两条大腿上留下大片紧揪的疤……

   由于属于工伤,村里为我支付了医药费和误工费,并照顾我在村委会跑跑腿儿,干点杂货……每月300元钱……

   我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是个奔60岁的人了,一辈子没见过大钱,由于父亲弟兄多,家里穷,没有读过书,是个连小学都没上几天的文盲。

   我的半生是辛酸的,年轻时去砖厂出窑,为了多出几块砖,多挣几个工分,刚刚烧成的砖还烫手的时候,我就开始往平板车上装了。手肚儿磨得指甲一摁,血就嘟嘟往外流……

   上天不都怜惜苦难的人,刚结婚不久,我就突然得了精神病。白天挺在麦秆跺上睡觉,蓬头垢面,睁不开眼……天一黑,就起精神了,起来就走,也不知道要上哪儿去……就这样我过了一段昼伏夜出的神经生活。那时我见车就想往车下面钻,不是人拉的及时,早就没命了。后来,一个老大夫给了一个方,天天煎药几个人按着灌下去,才渐渐好了起来。

   我也算个勤劳的人,我不怕出力,病好以后继续上砖厂出窑,拉平板车……这样一拉就是7年多。

   后来村里已经办了几个胶鞋厂,许多有点知识和文化的人已经不在呆在那流血流汗的砖厂,而是到了村里的胶鞋厂做事。有的当了班长,有的当了车间主任等等。爱人鼓励我也去,但没有文化的我还是只会出死力,我做了和胶工。其实是很累的,但因为每月能拿400块钱的工资,我满足得不得了、干得很卖力。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我却因为别人大意引起的火灾而再次陷入生活的苦海……

   也许是我和爱人命苦,也许是屋漏偏逢连阴雨,1997年的冬天,爱人又检查出患了子宫瘤,要做手术,鹅卵石般大的瘤子被取出来了,()按理说人该健康了,可因为为了省钱手术是在私人诊所做的,术中也没有输血,手术后留下了很多并发症,整天头晕,身体乏力,肾亏,颈椎病,骨刺,静脉曲张等不良症状一直纠缠着她,常年吃药……

   我的多灾,爱人的多病,家庭的不幸,致使孩子从上初中就缺吃少穿。高中三年,孩子给一个在校外开饭店的熟人帮忙,下课在那儿端个饭刷个碗什么的,管一天三顿饭。总是忙到预备铃响了才随便填饱肚子就匆匆忙忙往教室跑。孩子向她妈说很影响学习,爱人总是勉励说:孩子,你看恁爸那残疾,孩子,你要是自己不争气…将来又有什么出路呢…

农村低保篇10

农村低保制度是为解决少数村民基本生活困难的保障制度,但是由于低保制度的不够完善,其并不能最大程度的改善农民经济条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活困难。为了深入了解本村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在巨大的发展之中所隐藏的问题,我在2011年寒假期间对永昌县六坝乡七坝村的村民针对农民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看法以及农民对改善农村经济条件的建议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收回91份,经筛选后剩余有效问卷80份。本次调查问卷主要调查农民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看法,以及农民对改善农村经济条件的建议。

二、问卷分析

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1.从村民收入差距来看,本村村民基本职业为务农,以务农为生的占到75.5%,其收入主要靠农业生产所得,其中60%的村民每月总收入大多是在1000元以下,低下的收入使农民很难支撑高额的子女教育费用和家庭开支。另外调查中10%的个体户、13.8%的农民工因为有额外的收入,条件相对较好一点,18%的每月总收入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但是,谈到农村低保制度大多数人还是不满意。其主要原因在于低保户的评定不公平、公开,以及低保金额较少,只能在一点程度上帮助低保户缓解生活的困难,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总体来看,28%的村民对农村低保制度较满意,而占绝大多数的72%的村民对农村低保制度并不满意。村民对农村低保制度不满意的原因分析:

第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过低。据调查,村名中60%每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而农村家庭人口数大多在四口以上,除去子女高昂的教育费用,低保资金对于农村低保对象来说无异于是杯水车薪,这样低的保障标准,很难维系一个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

第二、低保对象的界定很难做到真正意义的公平,公正。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确定保障资格,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难以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其原因有:①收入的项目繁多,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除农业生产所得外,其主要收入组成分个体收入,外出务工及其他实物收入,②实物收入评估核定繁杂,由于种植,养殖等具体项目品种不同,产值投入及价格也不一样,这些收入核算缺乏一种较为合理的衡量标准;③有很多基层工作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导致了一些不符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了保障。

第三、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长期的社会救助制度,涉及人口众多,需要准确掌握如此庞大人群的家庭收入及其变动情况,接受低保申请和咨询,进行情况核实与审批,这项工作相当繁重,现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严重不足。

2.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发展农村经济的意见来看,34%的村民认为应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加强农村道路建设。25%的村民认为应该加大农村教育制度的扶持,帮助农村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水平,带动村民文化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18%的村民认为应该改善农民贷款环境,放宽农民贷款的限制,提高农民贷款金额,让农民有充足的资金发展农村经济。针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问题,村民主要有以下几点意见: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交通条件的改善。②子女受教育费用过高,严重制约着家庭条件的改善。③村民贷款条件过于苛刻,许多低收入家庭很难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三、结论

1.为了更好的落实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结合调查结果,我们觉得应该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通常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①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费用。②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③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④物价水平。标准的确定,既要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能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所以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厘定。

第二、合理界定保障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应该定位在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居民。

第三、强化政府责任体系,提升工作水平,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落脚点,一是确定各级政府领导负责制,通过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确保各部门执行政策时相互协作;二是建立科学监督体系,完善各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农村低保制度的,严格追究部门相关人员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四是设立乡(镇)的举报电话,建立受理举报投诉制度,还要将调查处理结果限期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2.为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发展农村经济。我们应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农村子女的教育。农村公路作为农业和农村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沟通农村与城市的桥梁,是连接农村生产和消费的纽带。“要想富,先修路”,这是人民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历史经验。道路建设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力保障,有利于外商了解本村的优势农作物,促进招商引资,带动农产品的发展。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到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带动农民劳动素质的提高,有必要加强农村子女的受教育程度,加大对农民工劳动技能的培训,拓宽增加农民收入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放宽农民贷款条件的限制。鼓励农民贷款,利用充足的资金不仅可以发展自己的优势农作物,还可以帮助农民更好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例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华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0年

[2]谢瑞;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研究[d];兰州大学;2009年

[3]许小红;新时期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