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04 07:28:41
城市低保篇1
我叫xx,家中x口人。现住十堰市路北区钓鱼台南楼#楼#门#室。房屋是1998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6.1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207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1948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厂上班,于1998年病退。工厂给生活费207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子,王慧,1950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儿子,唐明军,1973年生,先天性呆傻,无工作无收入。
我还有一女儿叫唐明凤,1977年生。现已出嫁。住湖北十堰小区x楼x门x室。在十堰第九瓷厂上班,月工资451元。其夫,是同厂的下岗工人。厂子开下岗生活费251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
请求政府根据《十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篇2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城市贫困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城市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做好这项工作对保持全区经济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当前,随着全区各项改革的深化,以及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政策的落实,城市低保工作面临着要求更高、任务更加繁重的局面。全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目前低保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管理不够规范、手段落后、工作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把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相结合,狠抓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政策条件,保证重点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各街道、镇和工业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扎实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严格政策界限,把好低保入口关,将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大病、二等残以上、单亲无收入人员或家庭作为保障重点,做到应保尽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人员申请低保,要严格政策条件,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就业介绍或有业不就者、无故三次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者以及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三、规范程序,加强工作的监督管理
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须由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或户口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布,群众无异议的,据实上报街道(镇、工业区)核实,最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发生了变化的,本人应及时报告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由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上报街道、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
城市居民采取少报瞒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低保金、或领取低保期间家庭收入增加未及时报告,继续领取或多领取低保金的,一经查实,进行批评教育,其领取或多领取的低保金要予以追回,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加强低保工作力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目前,全区低保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繁重。各街道、乡镇和工业区都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充实加强低保工作力量,确保人员、经费到位。要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经常进行低保政策法规、低保管理服务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全心全意为低保对象服务的高素质队伍,为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对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或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城市低保篇3
关键词:低碳建筑 城市建设
1 低碳建筑的内涵
2009年底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是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暖的又一个重要时刻,对中国来说也是一次难得的契机,是实现中国经济转型的最佳战略机遇期。建筑行业为了响应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号召,开始了低碳建筑的研究。低碳建筑主要所提倡的是一种建筑理念,而不是简单的屋顶花园和立体绿化。所谓低碳建筑,指的是在建设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使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蒸蒸日。对于城市发展而言,首先要具备一套完善的中国城市的低碳发展战略,注重能源的充分利用,强化城市公共管理,全面配合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笔者认为,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低碳经济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①要认清低碳城市的内涵,正确理解低碳城市的概念,同时对城市发展边界进行合理的划分,确保能源、土地资源都得到充分利用。
②以区域环境和资源约束前导性指标系统为基础,确立量化的低碳城市的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标准,并通过城市规划体系和考评体系中给予适当测评。
③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首先要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在我国,城市规划一般带有刚性的性质,一旦形成或实施就不允许轻易变更,所以低碳城市规划设计应该使城市经济具有蓬勃发展的活力、清洁的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便捷舒适的交通系统、适合居住的绿色建筑、清洁高效的低碳能源、健康理性的生活方式。
④低碳城市的工业产业布局应低碳化、循环化。我们发展国民经济的主就是为了推动城市发展,对于城市经济发展来说,新型的工业布局往往能为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城市经济发展增光添彩。因此,要建设低碳城市,一定要重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⑤低碳城市要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以及新能源的利用。当前,我国仍然采取高投入、高污染、低效率的经济发展模式,若要转变这种经济结构形势,发展第三产业和“绿色能源”是不错的选择。
⑥构建绿色交通体系,倡导和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和主导的交通模式。笔者认为,可通过控制控制私人交通出行数量和降低单位、私人交通工具的碳排放量来实施低碳城市的交通战略。
⑦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指的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使用和高效的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现在的人们对绿色建筑的认识仍存在一些误区,一些人认为绿色建筑是仅有绿化的建筑、高科技建筑,但造价很高,且形式呆板。
⑦倡导绿色消费。相关调查表明,1999-2002年间,全国每年的能源消费总量中有26%的能源消费来自城镇居民生活用能,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中,由居民生活行为及满足这些行为的需求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就占到了30%。因此笔者提出,在维持高标准生活质量的同时,应该避免使用过多能耗较大的产品,我们应该提倡和实施一种低碳、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2 发达国家低碳建筑发展现状
目前,除了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开始尝试通过发展低碳经济来引领后工业革命时展步伐以外,日本也提出要把日本打造成全球第一个低碳社会,日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策,主要凭借的是其技术优势和长期积累的能源效率,以及有关于新能源和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经验。技术研究在未来经济领域中的应用也是美国十分关注的发展策略。近几年来,美国始终致力于新一代清洁能源技术方面的研发与创新,并提倡建立各种新的机制,比如国际清洁能源技术基金等,以期在未来低碳经济竞争中为本国争取更多的利益。
3 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低碳建筑的必要性及方法与策略
在城市化进程中,建筑能耗正随着城市化发展高峰的临近而逐年递增,截至目前,建筑能耗已成为温室气体排放源之一。建筑材料的生产过程以及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都会排放二氧化碳,这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具体分析了建筑行业的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情况以后不难发现,要从高能耗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低碳发展模式,低碳建筑的开发、建设及推广是比较关键的几个环节。就低碳建筑的长远发展来分析,倡导低碳消费模式,推行低碳建筑,会为我国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出可观的效益,而且低碳建筑也会得到建筑市场的普遍认可。低碳建筑可以减少能耗,减少资金投入,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同时低碳建筑也将成为构建未来低碳生活方式的必然选择。
鉴于此,建筑行业应该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相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节约能源资源,最终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并使节能减排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渐成为低碳经济时代的中流砥柱。因此,加强建筑节能的研究,促进低碳建筑的应用,已成为当下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论研究,提出中国可从下列几点着手发展低碳建筑:
3.1 建筑设计上
推行低碳建筑,首先要求建筑设计师必须具有低碳节能意识。低碳节能的意识应该通过建筑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充分体现出来,不论是屋顶、外立面、楼内的照明、供暖,还是楼外的绿地都应该体现出低碳建筑的特色。必须达到我国工程建筑环保标准,在建筑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逐步提高这个标准。如果在设计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大楼的楼间建立风力发电设备,以保证楼宇内的照明等基本用电自给自足。冬季采暖和夏季制冷全部通过地源热泵实现,并充分利用太阳能。
3.2 建筑企业经营上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第一时间形成低碳思维,也就是说,中国建筑企业为适应未来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应该未雨绸缪,提前培养自身的低碳思维,并对企业生存和企业竞争力进行重新规划,包括如何应对未来更为严厉的环保以及碳排放的政策法规,如何衡量未来产业内部的低碳标准,如何转变未来消费者对低碳住宅和服务的购买倾向。消费者等与建筑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单位或团体,一旦实现低碳消费观念的转变,将会进一步推动建筑企业调整其商业运作模式,来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如万科地产在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和绿色建筑的部分研究与实践,就能通过推进低碳工业化住宅及精装修方面体现出来,将实际项目作为原型建设实验楼,并逐步在实际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商是建筑产业群的整合核心,在整个建筑行业中,万科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主导作用,而且也对其他建筑企业的发展形势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3.3 经济政策上
国家应该在税收方面对低碳建筑工程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并鼓励建筑行业发展低碳建筑模式。另外,我们应该放眼全世界,可以适当借鉴发达国家在建设低碳城市过程中的先进的措施和经验,尤其要认真分析发达国家是如何制定低碳建筑的评价体系,并将其推广向市场的。但是,在引进西方先进技术措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本国的国情,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低碳评价体系和相关政策。
城市低保篇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持有市辖六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提供的最低物质需要的帮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56元。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本办法月人均收入达不到该标准的,按差额予以补助。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受审批机关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审批、服务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 收入、保障金的计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夫妻双方及其未结婚子女。未经法律程序认定的婚姻或抚养关系,虽在一起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的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值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予;
(七)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
(一)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以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民政部门发放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六)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十条 下列人员收入计算标准:
(一)在职在岗人员,收入计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岗人员收入计算,不低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人员,收入计算不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收入按应发养老金计算;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无固定 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明知有收入而不申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赡养费、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为:
(一)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超出部分的30%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给付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抚养费: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每增加一名子女,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
(三)赡养费、抚养费的给付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生效时,实际给付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家庭月人均数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数除以家庭人口数。
家庭月领取保障金额数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数减去家庭月人均收入数后乘以家庭人口数。
第三章 保障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赡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三)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后将各种材料存档。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审批表后,发给保障对象《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
保障金每月定期发放一次。保障对象或其委托人持户口本、身份证、领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保障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保障金的审批发放实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级负责制,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发放两榜公布。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所需的保障金由市、区财政预算共同负担,市(含省)、区财政分担比例为6:4.第十九条市、区两级保障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预算情况,每季拨到本级民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上;市民政部门根据各区用款情况,每季将市级保障金拨到区民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上。区民政部门根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用款情况,每季将市拨保障金连同本级财政预算的保障金拨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上。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少报,不得冒领保障金。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之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第二十二条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二十四条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城市居民领取保障金满一年,其他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满三个月,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太原市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复核表》,逐级上报复核。对保障金额需要变更的,换发新的领取证,对停领的收回领取证。保障对象无故不填写“复核表”,取消其享受保障待遇,并收回其领取证。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档案管理实行常规档案和微机档案双重管理制度。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版内容上网管理,建立数据库。上报内容报表格式按民政部编制的微机软件管理版上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之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九条 城市居民对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精疗院、光荣院院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直接审批、发放,所需保障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三十一条 各农业县( 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
城市低保篇5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民政局成立了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20__年度乐山市城乡低保复查复核工作方案》,明确了普查的目的意义、复查复核时间、对象和内容、复查复核方法步骤及要求。统一制发了《乐山市城乡低保宣传资料》、《乐山市××区(市、县)城市(农村)低保取消或减少低保金对象花名册》、《20__年统一组织城市(农村)低保复查情况统计表》、《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核情况登记表》等相关资料。要求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搞好培训,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也高度重视此次低保普查工作,成立了以民政局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普查工作方案,分阶段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做到人力、财力集中,重点突出,措施落实。
二、广泛宣传,规范程序。
为深入开展低保普查工作,各区(市、县)利用广播、报刊、社区(村)公示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低保政策、普查意义和程序。通过宣传,提高了低保政策的群众知晓度,增强了群众参与低保监督的积极性。同时,在普查工作中,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专门落实人员走村入户,采取查、看、听等方式对低保户情况进行逐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在村(居)公示栏进行重新公示,群众无异议的重新填写《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对评议有异义的由乡镇(街道)评审小组再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低保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通过政策宣传和程序的规范,为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加强培训,典型引路。
今年4月,我市专门召开了城乡低保普查工作会议,用三个月时间对我市城乡低保进行了全面普查。9月上旬,根据全省低保普查工作会议精神再一次对全市城乡低保普查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通过总结4-6月城乡低保普查工作经验,推广市中区、马边县城乡低保普查工作经验,以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各区(市、县)民政分管局长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各区(市、县)也相开了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村(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参加的培训会,对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普查内容、工作程序和低保工作政策再一次进行了认真培训。通过培训和市中区、马边县的经验引路,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为保质保量完成城乡低保普查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加强监督,保证质量。
为保证普查质量,市和各区(市、县)由民政部门牵头成立督查组,对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低保普查工作进行了督查,同时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督查组采取抽查方式对普查程序是否规范、档案管理是否完毕等进行检查,对普查工作不到位的,指导限期整改。有力的监督指导,确保了普查工作不走过场,保证了普查工作质量。
五、工作成效
通过城乡低保普查,我市城乡低保的保障对象情况更加准确,操作程序更加规范,真正做到了政策透明,群众满意,为打造我市“阳光低保”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提高了低保工作人员素质。通过城乡低保开展普查的政策、操作流程等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同时,及时开展经验交流,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提升了低保工作水平。各地通过严格、规范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等程序,使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更加规范,低保工作更加“阳光透明”;通过加大政策宣传,群众对低保工作的参与度、知晓率和监督力度大大提高,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城乡低保工作水平。
(三)建立了规范的城乡低保台帐。在全面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对确定的享受对象分别填入《农村低保台卡》、《城市低保台卡》,做到了低保数据与计财实际发放数据完全一致。
城市低保篇6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住户口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乡、镇)所辖区域内(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障办),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内四区保障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劳动、人事、粮食、教育、房地产、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生活保障金、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特殊困难户由政府部门专门帮扶和一次性临时救济等制度。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190元。
市保障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出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人员属于保障对象: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城市待业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仅限待安置的8个月内);社会救济对象;原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人员;因公致残的原知识青年以及保障对象家庭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人。
(三)按应得的职工工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退(离)休人员退(离)休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收入计算,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已连续4个月以上未能领到且近期无望领到上述收入,使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家庭生活困难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十八岁以下的子女。
(五)刑满人员释放后3个月(含3个月)以内,本人无收入的。
(六)因意外或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 无业、失业、离岗、下岗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就业管理部门应尽快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对不愿就业、不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而且两次以上不接受工作岗位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章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 家庭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中月所有收入(简称家庭收入)之和除以家庭人口(以户口簿为准)总数的平均值。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中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家庭成员扶养的,计入家庭人口。
第九条 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含个体劳动者收入)、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养老金、退(离)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扶(抚)养费、特许权使用费、职工遗属生活费和继承所得;
(三)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保险给付金等收入;
(四)除享受特殊待遇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津贴以及街道办事处给予社会救济对象的临时性救济以外,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中的赡养费、扶(抚)养费,应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赡养费按赡养人家庭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最低消费额(按家庭成员总数乘以居住地居民上年度月人均最低消费标准上浮10%计算),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计算;每个扶(抚)养对象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0%。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保障待遇:
(一)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每月按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按月足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每人每月发给限额30元的粮油代购券,凭券在指定粮店购买粮油食品,并不定期给予捐助衣物;
(四)符合第(四)项规定的,每人每月发给80元生活保障金;
(五)符合第(五)项规定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给临时救济金;
(六)符合第(六)项规定的,发给一次性临时救济金。
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待遇的家庭,同时享受市政府已经规定的有关就学、用房、就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本条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粮油代购券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中的独身户、子女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30%发给生活保障金。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针对其具体困难,由市保障办统一安排政府有关部门实行专门帮扶,重点解决其就业、子女就学、就医等问题。
第五章 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申请保障待遇,由户主或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核实完毕并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报审件后5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区保障办;区保障办在收到报审件后5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区保障办应按月将审批保障待遇情况报市保障办备案。
第十五条 区保障办对符合规定条件,又予以批准的申请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发给《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发给《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办理一次性救济金领取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领到《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的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凭证或卡、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按月到指定地点领取保障金或限额粮油代购券;经批准领取一次性救济金的人员,凭批准手续、户口簿(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救济金。
第十七条 享受保障待遇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由户主或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于每月月底前报区保障办,由区保障办上报市保障办,分送有关部门帮扶。
第十八条 享受保障待遇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调整保障待遇手续或交回《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
第六章 保障资金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190元中的10元,由市政府负担,剩余的180元按7∶3的比例,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担。
市、区保障办每年年底前按应负担的比例,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保证安排,并拨入专户,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内各粮油食品供应公司收取的粮油代购券周转金的给付方式,由市财政局、民政局、粮食局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保障办每年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项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工作的调研、培训、检查、档案及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七章 保障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享受保障待遇人员名单和应享受的保障待遇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可成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疑难问题评审小组,由分管领导、专干、派出所民警、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两名以上居民代表组成,负责对审核中有争议问题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对享受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高于保障标准或不应享受保障待遇的,应报区保障办停发保障金或限额粮油代购券,并收回《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
第二十五条 市、区保障办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保障待遇审批、发放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对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多享受保障待遇的,由区保障办追回多领取的保障金或粮油代购券。
第二十七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员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待遇的,由区保障办予以追回。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或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城市低保篇7
关键词:低碳城市;低碳经济;低碳文化模式;保定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140-02
自2008年初,中国大陆以上海和保定作为试点联合推出“低碳城市”以后,“低碳城市”迅速“蹿红”,成为自“花园城市”、“人文城市”之后的最热目标,“低碳城市”也自此成为保定这座古城的新名片。而保定之所以会在众多的城市中脱颖而出,主要是以中国英利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那是否拥有了超强的低碳产业,就等于建立了先进的低碳经济模式进而形成了成熟的低碳城市呢?当然并非如此简单。本文就何谓低碳城市、制约低碳城市发展的瓶颈以及如何应对进行阐述。
一、低碳与低碳城市
低碳,英文为low carbon,意指较低的温室气体排放。在城市化的进程中,随着工业的发展、人口的剧增、人类欲望的无限上升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毫不节制,致使二氧化碳排放量越来越大,致使“城市”这个曾被无数人为之向往的区域空间正在遭受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当然这不是某个国家、某个城市的问题,而是已然实现城市化和尚处于此进程中的所有城市面临的共同危机,至此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基础上打造低碳城市成为很多国家很多城市的共同选择。
目前国内外关于低碳城市的研究文献,还非常少。一般认为低碳城市是在城市空间内发展低碳经济,最大限度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因此打造低碳城市主要就是发展低碳经济。但二者又不仅仅是等同的,低碳城市要比低碳经济更具有包容性、更加符合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在这里,我们所理解的“低碳城市”,是以低碳经济为发展模式及方向、市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政府管理层以低碳社会为建设标本和蓝图的城市。可见低碳城市的打造,需要企业、个人、政府的共同努力,需要实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管理方式的“低碳统一”。
二、保定在打造低碳城市中存在的问题
保定位于河北省中部,素有“京都南大门”之称。不过作为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结点,保定的发展既得益于此,又受制于此。保定既不能为了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发展,于是决定开辟一条全新的发展道路,最终确立了以“新能源产业”为突破口,打造新能源产业基地的目标,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以此为契机,保定也被列为首批低碳试点城市。虽然新能源产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同完善的低碳城市尚有一定距离。本文就制约保定建设低碳城市的瓶颈,谈以下几点。
1.在低碳城市的打造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低碳城市的打造,主要靠企业和个人努力,但绝对不能忽视政府的作用。保定市政府在这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工作。如2008年底的《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生活的意见》试行,就其在未来十年的低碳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划,成为保定打造低碳城市的基本行动纲领。但仅仅做到这些还远远不够,要想使纲领付诸实施并取得一定的效果,就必须加强政府的作用。
2.在低碳经济模式中,存在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的问题。从宏观的角度看,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整体的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成熟的产业结构首先需要确立既能发挥区域优势又能保持区域特色还具有很大带动性的主导产业,再发展与主导产业关联度比较高的非关联产业和配套产业,最终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产业结构。就保定目前的状况来看,新能源产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地位正在日益巩固,但如何加强与其他支柱产业如汽车制造业的关联度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其二,能源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保定市目前的能源管理体制改革还停留在微观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层面,还没有触及到宏观的能源管理体制的要害。从微观的角度看,企业作为打造低碳经济和低碳城市的重要主体,缺少低碳意识。“烧着高碳的煤,生产低碳节能的灯”,是很多所谓“低碳企业”的真实写照。之所以形成这一悖论,主要在于他们仅仅是将“低碳”作为产业来做,没有作为约束自身的基本标准。
3.在低碳生活模式中,还没有形成全民低碳消费的基本理念。针对保定居民的生活模式,作者也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发现80%左右的被访者并不清楚何谓“低碳”,也不知如何做到“低碳”。在普通民众中,基本持两种心态,一是认为追求低碳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与他们的日常生活距离太远;另一类认为低碳生活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市民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与其这样还不如“得过且过”。不管哪一种心态,都会影响低碳城市的建设。
三、如何应对
城市低保篇8
关键词:城市低保制度;运行;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7-0017-02
城市低保制度在解决贫困问题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 面取得了较大成果,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制约,城市低保制度的运行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影响低保制度实际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城市低保制度运行现状
根据《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数据,2009年底,全国共有1141.1万户、2345.6万城市低保对象。其中:在职人员79万人,占总人数的3.4%;灵活就业人员432.2万人,占总人数的18.4%;老年人333.5万人,占总人数的14.2%;登记失业人员510.2万人,占总人数的21.8%;未登记失业人员410.9万人,占总人数的17.5%;在校生369.1万人,占总人数的15.7%;其他未成年人210.7万人,占总人数的9.0%。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482.1亿元,比上年增长22.5%,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359.1亿元,占全部支出资金的74.5%。2009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月标准为227.75元,比上年提高10.9%。以上数据表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现行的低保制度已经初步实现对低收群体的应保尽保。
二、城市低保制度运行的瓶径
(一)低保水平增速缓慢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物价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增长率却一直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据统计,2005年到2008年期间,全国36个城市平均城市低保标准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8.87%、13.99%和12.59%,此问题几年来在一些城市并未得到改善。2008年10月,低保标准提高至240元,2009年1月又提高至265元,总体上看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无法满足贫困家庭日益增长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 缺乏与就业保障制度的衔接
低保群体具有文化较低、年龄较大、劳动技能较弱的特点,从而限制了其就业范围。他们的就业收入更接近最低工资水平,而不是平均工资。低保对象是以“补差”的方式享受低保待遇,即就业带来工资收入的增加意味着低保救助款的等额减少,对他们来说,参加就业并不能明显地增加收入。另外低保人员如果退出低保,还会丧失低保户所拥有的配套救助,这就导致部分人主动放弃工作,依靠低保。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侧重于对贫困者的生活保障,就业保障方面还比较薄弱。
(三) 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平均主义倾向
低保资金由国家财政、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市财政拨付和区财政配套四部分构成,还有少部分城市再加上少量街道资金作为补充,其中以市、区两级财政拨付为主。不同地区同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各地区财政支付能力也就不同。城市低保财政支出中,中央财政这部分资金是完全有保证的,但剩余的筹资额给许多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财政负担,尤其在财政状况较差的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往往贫困人口较多、对低保资金需求较大,地方政府通常难以满足低保运行的资金需求,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 低保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低保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即当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将其纳入低保,提供相应待遇;当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补贴额;当家庭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令其退出低保。在认定收入状况时,主要是采取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和邻居取证的方式。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低保对象瞒报少报个人和家庭收入的情况,主要包括:对不易核实的隐性就业、隐性收入和隐性财产隐瞒不报;利用人户分离逃避入户调查;某些单位为了维护员工利益故意隐瞒实情等。对于各种骗保行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监督监察规定薄弱,骗保者被查处,有时处罚只有几十元,监督条款形同虚设。
三、城市低保制度运行优化路径
(一)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增减机制
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物价指数的上升,低保标准的设计应实行动态增减。建立城市贫困动态监测体系,通过严格的家庭收入调查和计算,定期、准确地核实贫困人口的规模、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消费结构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同时还应参考当地财力状况、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等其他相关因素,对低保标准及时做出调整。我国城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城市在建立低保标准动态增减机制时,从自身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能搞“一刀切”。
(二)强化促进就业的功能
促进低保对象就业是解决贫困问题的关键,在加大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的同时,应在低保制度中融入就业激励机制。改变收入抵扣方式,设定一定数量的收入豁免额以及对豁免额以上的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抵扣率,以使就业的低保家庭能够从所获得的每份收入中都获得好处。收入豁免额和抵扣比例的确定,要根据每个城市的不同情况,结合现行救助标准体系和低保家庭的工作收入状况以及两者的互动关系来确定,从而拉开就业和不就业之间的差距。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的保障待遇在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上尽量避免直接的现金支付,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将救助金转化为推动其工作的劳动津贴。还可以考虑把附带福利的申请资格,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或有某种特殊困难家庭,弱化附带福利对低保对象退出救助的影响。
(三)完善低保制度的筹资机制
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了最低生活保障效果的不平衡,要建立合理分摊低保资金的筹资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的低保负担、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对经济相对落后、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中央和省一级都要建立社会救助专项调剂金,用于补充贫困地区保障金的不足。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额列入地方财政,其征缴额远远超过低保资金的支出额,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低保资金来源。鼓励多种社会主体加入到低保筹资渠道,例如个人、市场、非营利组织等。在这一方面,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等地积极利用福利等筹措的公益基金立项资助低保,发动社会热心人士积极捐助,取得了良好的收效,值得借鉴。
(四)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规范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制度,可利用银行、税务、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依法强制性获取低保申请者和低保对象的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结合个人申报,准确界定低保家庭收入。切实解决“隐性就业”问题,除通过收入核实评估机制,最大程度揭示隐性收入外,还可参考“大连模式”,即建立社区公益服务组织,让低保对象每周参加公益活动3至4天,对经常不参加活动者可进行重点调查。尽快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以各种手段欺骗社会、违规操作、造成低保金损失的居民,低保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做出详细而明确的处罚规定。银行、税务、工商、劳动保障机构等部门间应有明确的配合调查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刘喜堂.当前我国城市低保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政策建议[j].社会保障研究,2009,(4):55-61.
[2] 乔世东.城市低保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济南市为例[j].东岳论坛,2009,(10):34-38.
城市低保篇9
书记的重要批示,是代表省委、省政府坚持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所提出的重大措施,对今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各县(区)要深刻领会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把城市低保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摆上重要工作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把城市低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抓实抓好。要充分认识搞好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全市低保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全力搞好调标工作
按照关于做好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和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全市从4月1日起,9县(区)均按提高10%的标准,重新核定保障标准。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9元,其它各县为每人每月114元。按此标准,全市低保资金在原有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0万元。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安排,抓好落实,务必在近期内全部落实到位。
三、认真搞好核查工作
春节过后,各县都开展了每年一次的低保对象核查工作,多数县已经完毕,部分县还正在进行之中。各县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在短期内完成所有保障对象的核查工作。核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把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退出保障范围,把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落实保障补差水平,使低保对象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四、切实落实市县财政“低保”资金
按照甘政办发〔〕99号文件“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城市低保资金,必须达到当地低保资金支出总量的20%以上,并足额到位”的要求,全市市县全年需列支近600万元。各县(区)在调标工作完成后,要抓紧测算本级今年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本级应预算安排资金数量必须达到投入总量的20%,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招当地政府追加预算,预算批准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落实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20%低保资金,是省委、省政府的决心,是硬任务,硬指标,要保证达到省上要求。各县(区)要严格按市政府关于上半年列支不能低于10%的要求,全额落实及时到位。
城市低保篇10
【关键词】动态管理;再就业;家庭收入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公民在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权利。但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除了解决“低保户”的燃眉之急,更重要的是帮助低保对象脱贫。如何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使得有劳动能力的个人重新进入就业市场,就成为城市低保动态管理的关键一环。
一、城市低保动态管理
(一)城市低保资格的申请与审核。为了获取满足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帮助,申请人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之后则由低保工作的经办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低保的资格。
(二)发放城市低保补助金。进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内的家庭,发放经过计算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补助金额。从这一时点开始,对低保家庭实施分类管理,定期审核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三)退出城市低保。对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取得稳定性工资收入,这部分人则需要退出低保管理。这一步作为整个动态管理过程中难度较大的一环,需要政府部门采取相应科学、合理的方法来推进。如何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积极寻找工作,则成为解决“易进难出”的主要做法。
(四)重新申请低保。正常退出低保队伍的家庭,在出现经济困难之后继续难以维持家庭生活,需要再次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于这部分人群,应该在其积极就业的前提下,放松对于再次申请审核进入低保的门槛,以鼓励家庭积极脱贫的行为。
二、城市低保动态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工作积极性较低。从低保家庭来看,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需要是主要目标,在接受低保救助之后,可能会久而久之的产生一种依赖心理,不愿意再寻找新的工作。从低保政策来看,大部分的城市低保户所享受的保障金额,都是采取差额计算的方式。这也就意味着实际工作的劳动收入即使增加,也并不会使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也不会提高。从低保经办机构来看,工作的主要重心,都放在了低保的申请审核和日常管理上,而有较少的精力,切实的为低保家庭中的失业者提供及时的就业咨询与帮助,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二)低收入群体易产生社会排斥心理。对于生活长期处于社会的底层的人群,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并不能与社会的主流群体融洽的相处,更多情况下,可能会因为这种社会地位的差异,出现类似于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犯罪率较高等社会问题。这部分的失业下岗人员,因学历或工作经验等问题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使得这类家庭的经济收入常常不稳定,也就逐渐的被推到了社会边缘。长此以往,无法保障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也就无法及时的退出低保。
(三)低保家庭成员再就业产生的其他问题。即使通过政府部门和个人的努力,这部分人群找到了合适的工作,还是有相应的问题影响他们的工作。对于因为就业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例如交通费,餐饮费,器具购买的费用等,都无疑增加了家庭的日常支出。
三、对城市低保动态管理提出的建议
(一)对低保家庭中待业者进行求职登记,定期安排就业推荐。鉴于这部分待业人群处于信息闭塞,求职困难的弱势地位,需要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入提供帮助,对低保家庭中登记求职意向的人群提供重点帮助。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定期与求职者面谈沟通,了解就业愿望;帮助树立自信心,及时推荐就业机会;尽量在求职者已有技能的基础上,因人而异选择合适的工作;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技能培训。对于已经成功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对帮助对象建档管理,督促监督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改革低保金的“差额”计算方式,鼓励家庭成员就业。为了消除低保家庭关于“增加工作收入,不增加家庭总收入”的消极观念,我国的许多地区已经实行改革出台了帮助低保人群在就业的制度优惠:在低保对象刚实现就业的一段时间内,工作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总数之中。之后再逐步按比例计入,以此为基础逐步减少低保金,直到其完全可以依靠自身收入维持基本生活,最后退出低保。
(三)公益岗位吸纳低保家庭待业者,解决工作后顾之忧。对于特殊的低保家庭来说,可以为其安排劳动强度不大的公益岗位,同时还可以兼顾家中未成年人或病人的照顾,一举两得,增强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工作的意愿。对于特别困难的家庭,或者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可以通过发放交通补助,餐饮补贴的形式,保证就业的连续性。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帮助低保家庭逐步融入主流社会之中,由社会排斥转为社会融合的社会救助方式,才会更好的为民谋利,为民服务。
实现低保的动态管理,除了对已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家庭的分类管理,还应做到的是及时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家庭逐步摆脱贫困,最终退出低保。相比而言,后者的作用更为重要,是社会救助内涵的直接体现,帮助失业者重新树立工作信心,对积极主动脱贫的就业者给予相应的鼓励。逐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让低保队伍“流动”起来,以此帮助更多的贫困线以下的群众。
参考文献
[1] 刘丽华,罗小斌.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民政,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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