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残联工作计划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03 08:00:00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篇1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残疾人温饱问题,事关全省扶贫攻坚的全局。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力做好残疾人工作,把残疾人扶贫工作抓出成效,推动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

为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扶贫攻坚任务

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全省17万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其中:通过扶贫开发和各种扶持措施,使12万可扶持的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通过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使5万应救济的特困残疾人得到社会保障。

二、采取的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攻坚实施计划,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特别扶助、优惠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并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稳定福利企业,发展福利生产,扶助残疾人个体开业,增强残疾人自身“造血”功能。

(三)筹措资金,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国定贫困县要在当地的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残疾人扶贫资金,切实解决残疾人贫困户的温饱问题。国定贫困县以外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安排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同时,对国家设立的康复扶贫贷款,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四)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各级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783号)精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予以保障;对尚未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中的非农业户口残疾人,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临时救济。对已就业在岗的残疾职工要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五)在农村,对难以参与扶贫项目的重度贫困残疾人,继续按规定由乡镇政府予以定期补助、临时救济。

(六)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包扶残疾人工作,并倡导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互助、扶残助残活动,扶助残疾人脱贫解困。

(七)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残疾人文化素质,增长科技知识,为脱贫解困创造条件。

(八)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防治和减少地方病,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千方百计地搞好残疾预防工作。

三、加强对残疾人扶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篇2

一、业务工作

(一)常规工作

1、财经财务工作。认真执行“收支两务线”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工作职责。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上半年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投影仪、数码相机、复印机、电脑、办公用沙发、书柜、座椅、档案柜,金额52320元。综合楼新增装修工程项目资金支出报县审计局审计5.9万元。规范对账、薄、报表等财务资料的管理,按时报送各种财务资料。

2、人事人才工作。重视人事人才工作,积极实施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认真开展年度考核活动,2008年度考核1人优秀、4人称职、3人合格。

3、统计工作。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明确分管领导。按时报关各种统计报表及部门负责的综合统计资料,积极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健全统计台账,规范统计台账、报表的管理。

4、档案工作。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安全。

5、督查督办工作。督查工作机构健全,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督查工作分管领导,按要求配备专(兼)职督察员。扎实组织开展督查工作,严格按时限认真做好领导批示性、交办事项的工作,按时上报督查材料2篇。

6、信息工作。信息工作机构健全,明确信息工作分管领导,按要求配备专(兼)职信息员,严格重、特大信息报送制度。

7、工作。建立工作制度,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机构健全,配齐人员。做好来信来访登记、记录完备,文书、档案规范。按《条例》规定,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上半年残疾人来信来访9件,办结9件,办结率为100%。按时按要求上报月报表、季度报表,做好零报告、上报信息等有关工作。

8、保密工作。保密工作机构健全,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并上报县委保密委备案。开展形式多样、效果实在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密法律知识。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等的保密安全检查,及时查处失泄密事件。征订《保密工作》1份。

9、史志工作。成立了《中共××县委执政纪要》、《××年鉴》编撰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撰稿员1名。按时、按要求报送2008年《××县委年鉴》、《××年鉴》稿件,积极配合做好《中共××地方史》及第二轮《××县志》的资料征集工作。

10、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残疾人事业融入新农村建设工作,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并制定工作规划,围绕大局开展残疾人各项工作,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危房改造项目,改善残疾人居住环境。定期深入挂钩点水田乡三家坡村指导工作,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11、其他工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认真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职工中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

(二)部门工作

1、年初,县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县残疾人工作会议,总结2008年度残疾人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工作任务,与各乡镇签订了《2009年残疾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上半年召开残联理事会议、残疾人工作会议、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学习会议等共19次,cbr项目crc工作会议4次。与康复员签订《2009年社区康复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康复员的工作实行绩效管理;对县残联全体干部职工严格按照《红河州残疾人工作目标责任制》、《××县2009年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任务分解细化、责任到人,做到层层落实、规范管理。

2、残疾人康复工作。坚持开展“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白内障复明工程,州下达任务200例,完成80例。4月下旬,在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举办了为期6天的cbr项目智力残疾康复培训班1期。县残联全体干部职工、各乡镇康复员共20人参加了培训班,邀请云南省聋儿康复学校启智部郑兰老师授课。安装假肢2例,超额完成1例;上半年,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医师一行历时6天,深入到全县11个乡镇、社区,对各乡镇康复员调查上报本年度的康复对象147人进行初期筛查、评估与打分工作,初步符合康复条件的残疾人119名;送药上门完成精神康复患者免费服药147人,超额完成127人。

3、残疾人教育、就业工作。共收到助学申请40份,其中:小学22人、中学14人、高中12人、大学3人,共需补助资金25000元。残联紧紧围绕“就地就业,安置为主”的原则,千方百计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累计集中就业176人、分散就业33人、按比例就业71人。

4、残疾人适用技术培训。全县各乡镇组织25名残疾人参加各类种养殖的技术培训,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掌握种养殖技术,为他们脱贫致富创造条件。组织我县1名盲人参加州残联举办的第八期初级保健按摩师培训暨第三期盲用电脑、第三期盲文培训班,为今后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5、残疾人扶贫工作。一是在春节期间,县残联积极开展春节慰问活动,共慰问贫困残疾家庭177户(其中:州、县领导走访慰问19户),发放慰问金17000元,送去慰问品棉被135床、食用油41桶、大米610斤。“助残日”期间到州特校教育学校慰问××籍残疾学生23名,为他们送去了6900元的慰问金和价值667元的学习用具。二是认真做好贫困残疾人

危房改造工程。2月份安排残疾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40户,每户补助资金1.1万元,共投入资金44万元,现已完成19户。三是为45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康复扶贫贷款46000元,帮助发展种植、养殖业。五是开展残疾人救济。以生活不能自理、一户多残的特困残疾人家庭为重点,做好困难残疾人的救助工作。

6、残疾人宣传工作。一是制作残联工作简报14期。二是为做好我县第十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节日期间,组织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武警医院及文澜镇等部门共27人在××县城天马路九龙农贸市场旁开展以“正确使用助听器”为主题的第十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以悬挂横幅标语、举办现场咨询、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营造浓厚的“爱耳日”宣传活动氛围。向公众宣传助听器使用、维护及保养知识,树立“关爱听力,正确使用助听器”的健康意识,并提供量血压、免费义诊、听力检测等服务,受到群众的好评,收到了预期效果。此次活动共发放助听器验配使用、关爱耳朵、关注健康等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展爱耳知识咨询170人、义诊175人次。三是积极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关爱残疾孩子,发展特殊教育”是今年全国助残日活动的主题。借残疾朋友集中到县残联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之机,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认真了解残疾学生就读情况、残疾少年儿童入学情况,对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做好入学动员。各乡镇残联围绕“助残日”活动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街头宣传活动,张贴宣传标语50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12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460人次。

7、残疾人体育工作。我县肢残游泳运动员杨沅润今年5月在英国世界公开赛、英国残奥世界杯上,获得2金的好成绩,5月郑春花在全国轮椅击剑锦标赛上获女子花剑团体第一名、重剑a级第三名。两位运动员为我县再次增添光彩。2009年11月1-8日,云南省第九届残疾人运动会暨云南省第三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昆明体育训练基地举行。5月下旬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残疾人运动员报名推荐工作,全县推荐报名残疾人运动员22名,6月下旬将接受州残联、州体育局、红河学院的领导、教练的选拔,确定参赛人员。

8、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本年度残联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州残联《关于转发中国残联云南省残联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红残发[2009]2号)精神,我县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工作已于2009年5月5日正式启动,经过县、乡(镇)、村委会(社区)三级全体残疾人工作者和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红河州传染病医院、县人民医院医师的共同努力,全县换发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截止6月30日,共完成申请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评残4815人(含新申请办证),通过初审录入计算机的2930人,现已发证1320本。目前,申请评残的人数逐渐减少,但仍络绎不绝,重度残疾人换发证工作放在下一阶段进行。

9、维权工作。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全力为残疾人排忧解难,县残联积极配合司法局等部门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无障碍法律服务工作6件。上半年接待来信来访9件次,分别是县残联领导下访2件(次)、化解矛盾纠纷2件(次),接待残疾群众来访4件(次)、办结残疾群众网上1件(次)、回复率100%,办结率100%。做到案件,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年内无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积极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我县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办公室有专人负责文秘档案工作,文件上报及时、准确、规范;请示一事一报,逐级上报;办公室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档案资料健全。

10、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为切实做到重大事项让残疾群众知道,重大决策让残疾群众参与,是加强残联自身建设,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我会高度重视,迅速召开动员会,积极制定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县残联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分别在××电视台、政府公开信息网公示县残联关于换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确定1名专人负责“96128”政务信息查询和政务信息网查询系统,落实查询制度,保证线路畅通。

11、认真做好年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和经费预决算。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管好、用好残疾人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做到帐目清晰、帐表相符、数字准确、报送及时。按照“四位一体”的要求,逐步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内部设施,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和残疾人康复训练器材,为残疾人提供了学习培训、康复指导、劳动就业、用品用具供应等多功能、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二、党的建设

(一)领导班子建设

县残联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1名。党支部共有党员6名,设支部书记1名,书记由理事长兼任。党政班子团结务实,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做到年初布置,年中检查,年底总结。年初召开了全县残疾人工作会议,签订2009年残疾人工作目标责任制。召开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上半年各乡镇残联认真总结并上报了书面总结。坚持部门挂钩联系基层及困难户工作制度,年内到持钩联系点调研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2次。县残联坚持春节期间开展走访慰问工作,给残疾人送去慰问金和节日慰问品。为水田乡三家坡村订阅《农民文摘》等刊物,并坚持慰问该村残疾人家庭4户。

(二)干部队伍建设

按县委要求召开了理事会班子民主生活会。邀请县纪委派出第五纪工委领导到会指导。抓好本部门干部的民主评议以及测评工作,进行德、能、勤、绩、廉考核。认真实施《公务员法》,严格按《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要求规范干部职工行为。上半年全会干部职工深入11个乡镇对贫困残疾人进行贫困帮扶活动。

(三)基层组织建设

认真履行党组织建设职责,完善党建目标管理制度,支部与党员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坚持组织活动制度,党员模范作用能正常发挥。积极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突出抓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培训,做好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和十七大的学习宣传工作,积极参加县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基层党务干部业务培训。干部职工能坚持每月学习一次,教育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培训记录。按要求开展党员电化教育工作,每月至少播放一部电教片。残联党支部有党员6名,其中在职在岗党员6名,无流动党员。七•一建党节前,组织全体党员与个旧市残联党支部联合到省一大会址开展建党88周年纪念活动。认真做好党建工作的各种材料和信息的上报。按时、按要求上交党费。实行党务公开,按照《关于在全县基层党组织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党务公开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

年初领导班子认真学习《××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县直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研究、安排布置工作任务,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次。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党政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24天。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把落实廉洁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讲党课制度;坚持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年内统一安排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2次。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做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主要任务分解和落实。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事项、收受礼品金上交和收入申报等制度。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党政领导未出现立案查处、诫勉谈话、申报收入不实现象,党员、干部未参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工作记录制度;半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自查报告按时报送县纪委党风室。建立健全效能建设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效能监察工作。坚持贯彻落实“五制五办”,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五)人大、政协、统战、群团工作

重视人大和政协工作,自觉接受监督。3月31日,我会收到由政府办公室督办信息科交县残联承办的《××县第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1号建议》。收到建议后,县残联领导非常重视,召开了会议,并明确分管领导抓好督促落实。办公室按照县人大代表提的建议、提案办理程序及要求进行登记、办理工作。6月5日,县残联理事长李晴、副理事长杨炳忠与县人大代表张清等同志进行了面商,并作了答复:失地农民保障金不属于县残联的工作范围。我们建议县政府从财政资金中适当提高失地农民中的残疾人失地农民保障金的补助。县残联办公室建议答复送达后,通过与代表见面、打电话的方式进一步征求代表对答复件的意见、建议,代表们对我们的答复表示理解、认可。

积极支持统战、民族、宗教和群团工作。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工会工作列入支部重要议事日程,按要求划拨工会经费5000元,组织全体职工参加工会,100%组织符合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参加第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春节、五一节期间分别座谈慰问干部职工8人。五月下旬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到州医院进行体检活动。培养、选送的青年肢残运动员杨沅润在在英国世界公开赛、英国残奥世界杯上,获得2金的好成绩。

我会有女职工6名,以“三八”节为契机,组织女职工开展游泳、跳绳、乒乓球等活动,有专人负责妇女工作。“六•一”儿童节期间,结合残疾人工作特点,组织职工到建水州特殊教育学校慰问××籍残疾学生23名,为他们送去6900元慰问金和价值667元的学习用具,为残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认真做好维权、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推荐妇女干部,宣传贯彻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为妇女儿童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肢残女运动员郑春花在全国轮椅击剑锦标赛上获1金1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县、禁毒防区、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民族团结等工作。我会现有职工均为55岁以下职工,无离退休职工。但对50岁以上干部给予工作和生活方面的适当照顾,适当减轻其工作量,鼓励做好传帮带。

三、宣传文化工作

(一)综合理论工作

我会领导重视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为做好综合理论工作,我会配备了专人负责和专项宣传工作经费。向《××宣传》报送宣传思想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简报7篇。积极参加县委宣传部举办的培训2期,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宣传骨干和通讯员的新闻写作能力,加大县残联的对外宣传力度。

(二)精神文明建设

积极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文化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了“我们的节日•端午节”主题的歌咏活动,全会干部职工积极参与,通过开展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感受传统文化魅力,增强爱国主义情感。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会分阶段积极组织开展“六讲六弘扬”主题教育活动,为推进××新发展做出贡献。

(三)新闻宣传工作

重视和加强对宣传工作,在××县电视台播出残疾人工作新闻3条,上报、印发残联简报、专报共18期,制作悬挂各类宣传标语4条。全面完成党报党刊征订工作任务。

四、民主法制和社会稳定

(一)民主法制建设

认真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认真完成普法教材征订任务,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普法培训。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结合残联自身工作特点,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全面完

成目标任务。党政班子把综治维稳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内研究综治维稳工作不少于2次;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制作悬挂宣传标语,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综治维稳宣传工作,认真开展综治维稳宣传月活动。定期开展对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有记录、有报表、有明确的调处责任人、调处时限。加强单位内部和住宅区住户的教育管理,开展禁毒宣传。

(三)社会稳定

严格落实维稳领导责任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功”组织及其他活动;有效防范和抵御境外民族分裂劣活动和宗教渗透破坏活动,未发生“**功”、“门徒会”人员公开传练等非法活动。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和信息反馈制度,对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情况要及时上报,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有领导值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全县广大残疾人的教育管理,大力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积极引导广大残疾人充分发挥“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努力拼搏体现自身价值,在残疾人中大力开展反工作,据了解,上半年没有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加入任何组织。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篇3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或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规划或计划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计划、劳动、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四)协助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残疾职工劳动争议。

    (五)检查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七)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可以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福利性企业中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

    在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2名学生按1人计入该学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离休、退休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制定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该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安排残疾人的名额、工种以及有关的要求。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定向培训待业残疾人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商定。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收。

    接收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近亲属应当优先录用;对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在适宜的工作岗位上应当优先录用。

    开展按摩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资格证的盲人从事按摩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应当和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直接投资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十四条  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统计表属于统计部门报表范畴,各单位填报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表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统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第十六条  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区属单位、外省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二)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行署(市)所属单位以及在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三)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自治区、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收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  保障金必须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出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收取保障金,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第十九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单》。单位自接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将保障金汇入同级财政专户。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保障金。

    第二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缓缴。确需减免或者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中央驻宁单位确因经费困难或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减免保障金的,由中央驻宁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侵害程序,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残疾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保障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篇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四条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残疾人事业,组织开展帮助残疾人的各种活动,树立扶残助残的社会新风尚。对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兴办残疾人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自强不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发放残疾人证。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市对残疾人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章 康 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九条 卫生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疗单位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建立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和科学研究。

市和区、县卫生、民政等部门和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组织、社区服务网、红十字卫生站、残疾人之家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卫生部门应当把残疾儿童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市和区、县及乡、镇、街道三级保健网。

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设施。

第十条 残疾人享受公费医疗或者参加医疗保险的,其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按现行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者法定扶养人负担;经济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三章 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所、班)、启智班等,进行心理康复、智力开发、行走定向、听力、视力、言语等功能训练。

第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跟班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根据需要附设特殊教育班。

本市残疾人与外地人结婚所生子女达到入学年龄的,可以在本市残疾人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招收学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达到录取标准的,必须录取,不得歧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残疾人中专班、中技班和职业培训学校,支持、帮助残疾人学习文化和技术。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十六条 从事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教师以及从事聋人手语、盲文翻译的专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残疾人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残疾人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欧洲杯投注官网的荣誉证书,累计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达到就业年龄、肯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就业的残疾人,应当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就业。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都应当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减免税款由企业列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记账和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用于企业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条件等方面给予照顾;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税或者免税。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和生产定额,保证残疾人职工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确需调整工种或者岗位的残疾人职工应当予以妥善安置。 残疾人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技术职称评定、干部聘用、劳保福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享有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录用残疾人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残疾为由开除、除名、辞退残疾人职工。

残疾人职工对开除、除名、辞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应当重视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发展供残疾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优秀人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

残疾人职工参加区、县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

公园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实行减费或者免费开放。

第六章 福利与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救济、福利、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残疾人福利服务设施,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二十七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居民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或者送社会福利院供养;属农村村民的,按照有关农村五保户的规定供养。

对无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职业收入、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的救济、补助。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按政府规定为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上适当予以照顾。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人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应当帮助残疾人参加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养老金、大额疾病医疗等保险。人民保险公司应当为残疾人参加保险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铁路、民航、公路等交通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商业等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购票、购物、医疗、房屋修理等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对现有的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完好和使用。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兴办残疾人福利服务设施、开展康复医疗、特殊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所需经费列入 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款捐物,支持和帮助残疾人事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经费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拒不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不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规划、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的;

(二)破坏、损毁供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的;

(三)挪用、截留、侵占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救济、福利和减免税款等资金、经费和物资的;

(四)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五条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篇5

一、切实增强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县现有1.5万残疾人,占总人口的6.36%,涉及五分之一的家庭。县委、县政府历来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关注残疾人生活。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县残疾人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残疾人事业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进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已成为当前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定不移实施我县“三县并举”发展战略,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认真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低收入群众增收”、“公民权益依法保障”等行动计划,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问题,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积极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共享物质文明成果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目前,我县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以下的贫困户中,有一半以上是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党委政府要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对有特长的残疾人给予优先录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辅工场等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生产、专营的产品和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实施庇护性就业援助,新增设的销售点、报刊亭等,应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岗;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村)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和其他新型就业形式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制度。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加强与发达地区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项目合作,争取在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实现嫁接,以强带弱,做好借力发展文章。有序组织残疾人实现异地就业,促进残疾人增收。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拓展领域,创新模式,增强能力,提高效果,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及时将低保金发放到户到人。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逐步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居家安养、日间照料或集中托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积极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费用。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及其残疾人雇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帮助农村残疾人逐步解决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五)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残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要给予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加快实施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或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在深化“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机制中,优先结对扶持低收入残疾农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结对帮扶”、“献爱心、送温暖”等助残活动,通过帮包带扶等方式,稳定残疾人收入。

(六)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要按照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创造条件成立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创新慈善募捐的方式和手段,动员社会各界踊跃开展为残疾人献爱心活动,募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

三、不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共创精神文明财富

(七)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服务,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要制订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在满足贫困残疾人助行、助听、助明等基本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扩大覆盖对象和增加服务内容,为贫困家庭残疾人免费提供康复训练和适配辅助器具。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职责,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进一步加大对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督促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加快康复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建立多层次、多类型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提供多种康复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的作用。编委、人事、财政部门在康复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应给予保障。

(八)发展残疾人教育。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特殊教育体系,采取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随班就读、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满足区域内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要。要建立扶残助学制度,进一步完善助学政策。对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给予资助或减、免有关费用。对参加自学考试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奖励。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并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对残联机构专门从事残疾人手语翻译和指导工作的人员,也一视同仁。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九)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政府和文化、体育等部门要鼓励、组织残疾人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有益身心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健身、娱乐活动。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化活动。有计划地兴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全县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大型体育、文化活动应创造条件设立残疾人体育、文艺项目,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和特殊艺术演出。结合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素质,康复身心。发展和扶持残疾人特殊艺术,鼓励和扶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运作为主的艺术团体,培养特殊艺术人才,打造特殊艺术精品。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省市、全国、国际比赛和交流。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对获得省、市以上运动会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努力提高残疾人及其组织社会地位,积极参与政治文明建设

(十)落实残联作为人民团体的政治地位。县乡残联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与其他同级人民团体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县级可以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乡级可以推选为同级人大主席团成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促使广大残疾人充分行使民利,参政议政,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建言献策。

(十一)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县乡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体生活等工作。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健全各级残联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乡镇要通过整合、调剂现有人员编制,落实专职残联工作人员,切实加强残疾人基层基础工作;社区、村要建立残协,落实残疾人活动场所,配备残疾人专兼职委员并落实工作职责和人员待遇。加强各类残疾人协会建设,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条件。

(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配齐配强县乡残联领导班子。加大对残联干部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将其纳入当地党政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快选拔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全面落实残联领导干部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残联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理顺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通过培训、干部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现有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工作水平,通过公开选拔、选调、公务员考试等,严格考察程序,把好残疾人工作者进入门槛,进一步畅通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流入渠道。加强优秀残疾人的选拔使用工作,在各级残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中应配有残疾人,主席团委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代表;在残联执行理事会中应有残疾人比例;在残联机关工作人员中应提高残健比例,不断增强残疾人自我管理的能力。

五、全面优化社会环境,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县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配套政策,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共享文明成果。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机构作用,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并全免或减免相关费用。司法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特殊困难的因素来对待残疾人涉法事件,人大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成合力,共同督促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级残联和各相关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活动,建立维权和落实政策监督组织,进一步提高残疾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十四)改善无障碍环境。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促进和完善城市公共建筑物、道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电视台要创造条件开办手语电视节目、自办节目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并在收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加大投入,逐步将残疾人工作信息化网络向乡镇、村(社区)延伸,拓宽信息渠道,完善信息网络体系,提高信息反馈速度,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十五)强化公众扶残助残意识。扶残助残意识是公众文明素质的体现。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开展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评选活动,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各类涉残节日活动。

(十六)弘扬自强不息精神。要通过“自强模范”、“优秀残疾人企业家”等评选和宣传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以积极、乐观、进取的态度对待生活、参与社会,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十七)健全残疾预防体系。要在全社会开展预防残疾的全民行动,促进残疾人与自然、社会共和谐。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从防范事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预防残疾。严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关口,最大限度降低因遗传等先天性残疾儿的出生率。建立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制定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残疾人事业发展投入

(十八)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在事关社会发展和民生等重大工作时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制度。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深入调查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及时解决残疾人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计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篇6

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社会福利公益金和体育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划出不低于5%的比例,由财政全额拨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推荐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对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但不得向残疾人收取证件工本费。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预防、早期干预和残疾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把儿童残疾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三级保健网。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制定残疾人年度康复工作计划,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新生儿提供可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为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各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医疗、康复训练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培养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残疾筛查,了解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室),采取诊疗服务、家庭病床和入户指导等形式,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知识、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基本医疗纳入救助范围,安排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对有康复需求的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专项补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究、开发、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采取多种方式分类、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特殊教育学校相同。

第二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组织其入学或者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有条件的可以组织送教上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学前机构的创建和发展。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尽力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办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普通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适应各类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师资的需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普通师范院校组织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特殊教育教师。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根据实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

聋人教师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时免考普通话等级测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给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20xx年以上,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对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残疾人康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供养和托养服务机构的教学人员纳入教育系统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晋级等与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同等待遇。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对残疾人就业进行统筹规划,给予优惠扶持和特殊保护,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残疾职工自身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适应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及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项目、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经营,将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兴建、改建、扩建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省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排练、演出减免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相关公益广告。

省、市(州)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开办手语节目并逐步加配字幕;公共媒体应当开设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

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为盲人读者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书籍。

鼓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以无障碍模式为残疾人开发、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和文艺汇演等,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在集训、比赛和排练、演出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残疾人体育运动员和特殊艺术人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进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创作,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及残疾人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出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措施,解决好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艺术人才的就学、就业等问题,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等国内外重大赛事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对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增发一定比例特殊补助金。

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中有已经成年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可以分户单独享受低保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或者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所缴费用全额予以补助;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从保障性住房中优先解决,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或者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廉租住房时减免不低于40%的租金。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无资金来源的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当地政府帮助修建、改造。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对低收入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分别给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残疾人就医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凭残疾人证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治疗和护理等的残疾人予以优先,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四十一条 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对其他残疾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让其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三条 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残疾人无障碍享用物质环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设备以及其他设施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残疾人集中的单位、学校、居住区、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维修和保护,确保其正常使用。禁止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盲文、手语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一)不接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

(二)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拒不实施或者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的。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服务的;

(二)未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发放特殊教育津贴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其他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经费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职责,导致残疾人权益受到侵犯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残疾人教育发展原则发展残疾人教育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要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适当兴建一些特殊教育机构;

二是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其实施教育。

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重听者,一般都可以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视力残疾人中的失明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失聪者,智力残疾人中的中度、重度者,一般都应采取特殊教育方式。

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篇7

2017年全国助残日主题活动策划书一

一、活动内容

(一)参加市残联举办的活动

第二十四个助残日期间,市残(20xx年度庆祝六一儿童节活动方案)联将评选表彰一批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和基层残疾人先进工作者,我区残联按照文件要求,已上报马建国为基层残疾人先进工作者。

(二)开展辅助器具发放活动

以城区残联牵头,开展大型残疾人辅助器具捐赠活动。品种包括:轮椅、座便椅、助行器、手杖、助听器等。

(三)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

5月15日,由城区残联主办,下东社区承办的残疾人文化艺术节,将在市师范学院举办。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1.为促进我区残疾人体育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为选拨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经区残联研究决定,拟定于20**年5月下旬举办xx市城区第五届残疾人运动会,地点待定。

2.各街道残联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进社区活动。结合助残日活动主题,通过举办残疾人书画摄影展、文艺表演、体育健身比赛、观看自强励志电影等系列活动,鼓励更多的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公共文化生活,将残疾人文化进社区活动扩展成为残疾人身边的舞台和展示才华的窗口。

二、具体要求

1.各街道、社区及有关单位要按活动内容进行具体筹划并落到实处。

2.区残联组织的活动,按活动内容及时间逐一举办;街道以及社区、有关单位进行的活动,于助残日前实施。

3.助残日活动期间,各街道残联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4.各单位要将活动情况于活动后两天内以文字形式报区残联。

2017年全国助残日主题活动策划书二

一、活动主题

关爱孤残儿童,让爱洒满人间

二、活动背景

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决胜全面小康的新形势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对残疾人工作提出新要求,做出新部署,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了一批造福残疾人的特惠民生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在精准扶贫、兜底保障方面向残疾人倾斜,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生存发展状况进一步改善,事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但是,从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实名制调查结果看,我市20.1万残疾人总体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仍然比较大,在农村还有4万多贫困残疾人,68.9%的残疾人有康复需求,受过一般劳动技能培训的残疾人仅占40%,残疾人文体活动参与率不足7%,40%残疾人有居家无障碍改造需求;残疾人托底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建设亟待完善,康复、教育、托养、就业等服务设施还需加快建设;全市有2300多名孤残儿童,这些儿童在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发展等方面存在较大障碍,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在就学和融入社会生活等方面将面临更大困难,需要全社会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因此,采取有力措施托底补短,超常规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确保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中不让残疾人掉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三、活动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残工委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好《社会救助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具体实施时,充分考虑孤残儿童在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为孤残儿童解难题、求实效。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1、教育部门要落实孤残儿童教育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孤残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依托现有教育教学资源,为孤残儿童随班就读或接受特殊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为符合条件的孤残儿童就学优先提供资助。

2、民政部门要要积极研究改善孤残儿童生活水平的政策措施,加大明天计划的执行和推进力度。以孤残儿童为重点人群,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孤残儿童做到应保尽保。扶持符合规定的民办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服务,开展社区家庭康复,为社会组织在孤残儿童康复教育领域发挥作用提供政策支持。

3、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残儿童医疗费用。

4、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采用送温暖、志愿者助残、巾帼建功以及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多种形式,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5、残联要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设施,增强为孤残儿童提供各类康复服务的能力。着力做好0-6岁孤残儿童抢救性康复,通过早期干预,促进孤残儿童改善身体机能。

(三)各县区残工委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项研究部署助残日活动,并围绕本次助残日主题,结合本地实际,专题研究部署孤残儿童帮扶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要邀请党、政、军负责同志在全国助残日期间,走访慰问福利院、康复机构、特教学校、托养机构、扶贫基地、福利企业,勉励孤残儿童自强、自立,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宣传要求

(一)各县区要将第二十六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年度宣传工作的总体计划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二)各新闻单位要结合本次助残日主题,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采取的有力措施和优惠政策,深入报道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感人事迹,积极报道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形成宣传声势和规模,充分营造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篇8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单位,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检查认定,并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残疾人凭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残疾人事业,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协调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长,使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本辖区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帮助残疾人解决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婚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地方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初级卫生保健,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二章  康  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要努力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做好康复工作。

第十条  省成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各州(地、市)、县应逐步在医院设立康复科室或康复门诊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残疾人生理和心理康复工作研究,拓宽康复渠道,开展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训、儿麻矫治和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的康复工作。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应当开设康复课程,培养康复专业人才。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友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增加康复经费投入,保障康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残疾人的教育工作,并与普通教育统筹规划,督导、检查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发展规划,举办或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级,负责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开展特殊教育科学研究,管理特殊教育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和助学金,特殊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专项列出。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应设立专项补助,扶助地方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事业。

第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有关单位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实施教育:

(一)幼儿教育机构应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教育和功能训练;

(二)普通中小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有条件的学校开设特教班;

(三)普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四)教育部门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发给特殊教育补助津贴。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视其家庭经济状况减收或免收杂费。残疾少年入学,不受学区限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逐步做好特殊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以及教学用具和其他辅助用具的研究、生产和供应工作,并逐步发展少数民族特殊教育事业。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就地、就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地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部门、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照顾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社会福利企业、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金融部门对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福利企业应优先安排贷款;对开发新产品、增产适销对路产品需要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优先给予支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行优惠利率。

第二十一条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

对申请个体开业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在税收、管理费、贷款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组织应按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个别专业性强、安置难度大的单位,应与省残疾人联合会协商,并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适当降低比例。

安置一名重残者或盲人,按2人计算。

对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金,作为发展残疾人就业基金。缴纳残疾人就业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在第三产业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的残疾人从事农牧业生产,享受减免农牧业税、公益事业费、土地(草山)承包费、积累工、义务工等照顾。

第二十四条  劳动部门应当设立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场所,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编余残疾职工的生活应当妥善安排。

辞退或开除残疾人职工,应告知当地县(区、市)级残疾人联合会。

在转正、定级、晋级、住房、评定职称、劳动保护、保险和福利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残疾人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培养残疾人在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人才,参加国际、国内和地区的比赛和交流。

第二十七条  新闻、文化部门要利用多种艺术形式和方法,反映残疾人热爱生活、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事迹,反映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八条  各地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所需经费,可采取地方财政拨款、自筹、募捐等方法解决。

残疾人参加比赛和交流,所在单位应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  福  利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救济、补助。

城镇由民政部门开办福利院,乡村设立敬老院对无依无靠的残疾人进行收养,暂无条件办理福利院或敬老院的地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或由村委会采取指定亲友抚养、承包户照顾的办法安排他们的日常生活。

第三十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搭乘省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三十一条  社会公共服务行业应为残疾人在购票、购物、医疗等方面提供优先照顾。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和家庭应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章  环  境

第三十三条  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应逐步将无障碍设计纳入城建规划。凡新建、扩建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时,应增加必要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计,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逐步开设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点),为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全省中、小学校要教育学生扶残助残。开展为残疾人包服务送温暖的活动,并将这项活动纳入中、小学校德育教育规划。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安排好助残日活动,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问题。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在为残疾人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扶持福利企业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在预防残疾、减轻残疾人痛苦和在康复医疗科学研究方面有发明创造,并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热心支持和帮助残疾人职业培训,成绩突出的;

(五)筹集残疾人事业资金,捐资助残有突出贡献的;

(六)关心残疾人生活、婚姻,长期为孤残人员热心服务,事迹突出的;

(七)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由行政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治安处罚,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残疾人履行扶养、扶助、教育义务的;

(二)歧视、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

(三)拒不按规定招收残疾人入学的;

(四)拒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五)随意辞退、开除残疾职工的;

(六)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七)挪用、克扣、截留、侵占、贪污残疾人的教育、康复、救济、福利和减免税款等资金或物资的;

(八)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

(九)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第九章  附  则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篇9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xx年—2015年)

为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切实推进我市“全国残疾人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试点城市”及“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两个创建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7号)精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提供“十二五”规划基础资料》的通知要求﹙邛发改函〔〕39号﹚,特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域”为导向,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的﹑最直接的﹑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营造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活动,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准确掌握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现状﹑发展差距和突出问题,紧紧抓住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机遇﹑发展潜力,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原则,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政府目标管理机制﹑残工委工作协调机制﹑残疾人事业纳入大局机制﹑部门配合与残联主体作用发挥机制以及残疾人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升工作水平,确保残疾人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三﹚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优先﹑优惠﹑优质政策,统筹和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施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促进城乡和区域均衡发展,着力构建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四﹚全面覆盖,便捷高效。壮大服务队伍,完善服务机构,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服务。三、总体目标﹙一﹚力争到2015年末,建立覆盖全市﹑城市一体﹑硬件一流﹑功能多样﹑服务周到﹑管理规范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乡残疾人“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劳有所得﹑学有所教”。残疾人社会保险“全覆盖”,残疾人社会救助“无盲点”,逐步缩小残健之间﹑城乡残疾人之间﹑不同类别的残疾人之间的差距。﹙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政策制度框架,形成完善规范长效操作性强推广价值高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标准,使全市残疾人服务工作,有标准可依﹑有规范可循。推动残疾人工作再上新台阶,力争我市“残疾人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达到“三圈层领先﹑创一流”水平。四、工作内容﹙一﹚康复 1.主要任务﹙1﹚力争用五年时间到2015年末,完成全市4.5万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并制订落实“个性化”服务方案录入信息化服务平台。﹙2﹚新建社区康复站14个。选拔培养具有初、中级技术职称的康复工作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26人。50%以上的乡镇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康复科(室)、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50%以上的村(社区)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残疾人康复服务率、建档率均达到60%;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及其亲友康复服务满意率达到80%。﹙3﹚残疾人办证率达到80 %。围绕实现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认真实施助听、助明、助行康复项目。26个镇乡全面开展“人人享有康复服务”阶段评审工作。对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率达到60%,其中:机构康复训练率达到30%。康复训练与服务建档率达到100%。﹙4﹚进一步完善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康复服务功能。在临邛镇建立“阳光家园-康复工场”1个,全市范围培育打造康复示范村(社区)26个。对有康复训练需要的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率达到60%,其中机构康复训练率达到30%;康复训练与服务建档率达到100%。﹙5﹚充分发挥市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委员会中残联的作用,加大三级预防干预宣传力度,完善聋儿康复工作体系,经过训练的脑瘫儿童和聋儿言语能力和智力发展较之训前有明显提高,进入普幼小率达到70%以上,每年开展残疾儿童家长定期培训四期。﹙6﹚配合市卫生、民政、医疗保险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人住院服药﹑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必需项目的医疗保障机制和康复救助无障碍体系。对全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贫困残疾人进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7﹚巩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创建成果,具备 手术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95%以上达到手术复明,超额完成市残联下达的配用助视器及家长培训任务,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8﹚认真开展“精神病防治无障碍市”和“辅助器具无障碍市”的创建工作,达到精神病患者检出率6‰、监护率95%以上、显好率80%以上,社会参与率65%以上,肇事率下降到0.02%以下。全市精神病患者都能得到医疗救助。有康复训练需求的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率达到60%,其中,机构康复训练率达到30%。使肢体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与服务建档率达到100%。 2.主要措施﹙1﹚完善“精神病防治无障碍市”和“辅助器具无障碍市”创建实施方案。协助临邛镇做好残疾人“阳光家园—康复工场”场地选址,人员培训、经费筹措、设施建设等前期筹备工作,落实好14个新建社区康复站申报、审查,搭建形成能覆盖全市的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框架。﹙2﹚扎实做好定期业务培训,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为示范,镇乡社区康复站为基础,针对各乡镇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邀请省市残联从事康复的专家教授,对乡镇残联专干、康复员,定期开展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从起,社区康复站人员培训每年四期,专干业务培训(以会代训)4期/年,随着康复服务的不断延伸,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3﹚扎实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和康复训练服务。结合“五个宣传日”活动,通过《今日》、《电视台》多层次全方位宣传残疾人康复事业,巩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创建成果,以争创“全国精神病防治无障碍市”、“全国辅助器具无障碍市”为奋斗目标,将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推向新高。﹙4﹚定期督查,强化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进一步明确科室人员岗位职责,细化市、市目标责任到人,目标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总结、有档案可查。建立乡镇残联康复工作目标逐月台账评分制,力争将两个创建工作纳入镇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逐步缩小大小镇之间、残疾人服务多少之间及服务质量优劣的差距。﹙5﹚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加大康复经费的投入,将康复专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残保金预算,逐年投入康复经费180万元。﹙二﹚教育 1.主要任务﹙1﹚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符合普教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人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7%以上。﹙2﹚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培训残疾人1人次。﹙3﹚开展残疾学生学习救助,保证残疾学生不因贫因残辍学。 2.主要措施﹙1﹚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全市特殊教育工作。市委、市政府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重点扶持。﹙2﹚教育部门要整合教育资源,科学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在普通中、小学校推行随班就读和设立特教班;把市聋哑学校办成一所集聋教、盲教和培智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特教中心。﹙3﹚教育部门要不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教育、人事部门将残联系统主办、社会力量开办的特殊教育机构教师职称评定纳入教育系统教师职称评定范围。﹙4﹚教育部门统计义务教育对象时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5﹚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后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的入学转介工作。﹙6﹚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100%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7﹚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自强助学、彩金助学、阳光圆梦等助学项目。﹙8﹚特殊教育的学前教育、残疾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并逐年加大投入。﹙9﹚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特殊教育机构。﹙三﹚培训与就业 1.主要任务﹙1﹚完善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体系建设。﹙2﹚促进残疾人比较充分就业,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使残疾人就业率不断提高。﹙3﹚全面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增残疾人就业600人。依法征收,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就业服务能力。﹙5﹚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2.主要措施﹙1﹚.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依法征收、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市政府法制办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法规,适时组织起草我市具体实施办法。﹙3﹚各级政府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配套完善就业服务机构设施。劳动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4﹚劳动保障、财政、残联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对吸纳贫困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残疾大中专学生见习给予生活补贴,对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残疾人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介机构介绍残疾人就业给予职介补贴,对贫困残疾人个体从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残疾人予以资金扶持。﹙5﹚民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计算范围,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规范管理。﹙6﹚各级政府要开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实现就业创造条件。﹙7﹚各级政府要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非公益性岗位、优先租赁场所等形式安置残疾人社区就业。﹙8﹚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进一步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能力评估、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9﹚工商、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盲人按摩行业的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场所;开展保健按摩师技能鉴定和医疗按摩人员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四﹚扶贫救助 1、主要任务﹙1﹚完善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2﹚完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当提高特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家庭“低保”补助标准。﹙3﹚扶持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4﹚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每年资助2700名贫困残疾人和残疾少儿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5﹚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 2.主要措施﹙1﹚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救助与保障纳入公共救助与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并优先扶持。﹙2﹚民政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贫困残疾大中专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中专学生实施帮困助学;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孤残、老残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保障水平,在实施政府“安身工程”时,要优先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危房改造。﹙3﹚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对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好自强助学金、彩金助学、阳光圆梦等助学项目。﹙4﹚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5﹚残联要积极开展“广厦行动—助残安居”工程,加大对非低保户贫困残疾人住房的改造力度。﹙6﹚房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7﹚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残疾职工和农村失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8﹚残联切实开展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专项补助,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开展贫困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和残疾儿童参加城乡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9﹚农业、扶贫部门在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用技术培训、扶贫资金安排上优先安排残疾人,并认真落实康复扶贫贷款项目。﹙五﹚托养 1.主要任务﹙1﹚建立以集中托养机构为示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2﹚发挥各级公共资源,满足各类残疾人的托养需求。﹙3﹚引导社会资源开展托养机构建设和托养服务。﹙4﹚建立全市残疾人托养管理﹑指导和示范机构。 2、主要措施(1)以公办、公助民办、民办等形式,为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庭护理、职业康复等服务。(2)整合现有福利﹑教育﹑卫生和社区服务设施的托养内容,完善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集中托养功能,开展残疾人托养、康复托养等托养服务。(3)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出资修建综合性、专业化的托养服务机构,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全日制托养、日间照料或家居护理服务。(4)建立市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指导和管理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六﹚维权 1.主要任务﹙1﹚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进一步改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2﹚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3﹚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4﹚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我市“五五”普法规划。 2.主要措施(1)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规定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实施细则。(2)加大对全市残疾人优待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监督及检查力度,做到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3)建立市、乡镇残疾人法律援助站,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先、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4)乡镇、村及社区扶助残疾人措施,要切实落实到村、到户、到人。(5)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残疾人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6)认真贯彻《条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听取残疾人意见,了解残疾人需求,协调解决残疾人困难,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七)文化体育 1.主要任务﹙1﹚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进全社会的助残意识,培育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2﹚加大媒体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内容,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3﹚进一步促进公共文化机构满足残疾人的文化需求,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有效的服务,开展特殊文化活动。﹙4﹚落实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残疾人开展残疾人健身活动,增强残疾人体质。﹙5﹚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选拔,开展经常性的培训。 2.主要措施(1)高度重视残疾人宣传文化工作,把开展扶弱助残活动列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人道主义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把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纳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2)充分发挥电视宣传的龙头作用,巩固广播、报刊阵地,丰富宣传内容。(3)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要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并提供相关服务,积极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种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促进残疾人的交流。(4)市、乡镇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特殊艺术的规划、指导,重视人才培养,广泛开展残疾人各类艺术创作,全面繁荣残疾人文化艺术。(5)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要关心、重视和扶持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创造条件。制定规划,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残疾人体育工作,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6)积极为省、市输送优秀运动员及优秀艺术人才。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应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八﹚基础设施建设 1.主要任务﹙1﹚加强和推进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2﹚全面推进“七位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2.主要措施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满足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指导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辅助器具供应﹑盲人按摩﹑法律救助﹑文体活动等“七位一体”的综合服务需要,做到功能齐全﹑设施配套。﹙九﹚无障碍设施 1.主要任务﹙1﹚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2﹚加强无障碍知识培训和宣传力度。﹙3﹚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居住环境无障碍﹑家庭生活无障碍建设。 2.主要措施(1)由政府牵头组织成立市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出台《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科学界定职责,实现规范管理。(2)新建或改建社区住宅、公共设施时,主管部门、业主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人员、施工人员要提高无障碍意识,认真听取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机构的意见。(3)有关部门要依据法规、规定,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十)组织建设 1.主要任务﹙1﹚以市、乡镇、村(社区)为重点,建立和完善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范化服务型组织体系,不断巩固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残疾人组织网络。﹙2﹚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健全、完善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3﹚加强市残疾人联合会“七位一体”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创造为残疾人服务的良好条件。 2.主要措施(1)制定实施全市残联系统干部队伍培训规划,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2)加强对残疾人干部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力度,建立优秀残疾人人才数据库,选拔更多的优秀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3)活跃专门协会的工作,健全专门协会组织;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开展适合本类别残疾人特点的各项活动,推进残疾人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挥专门协会“代表、服务、维权”的职能。适当安排专门协会活动经费。﹙4﹚建立健全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纽带、村(社区)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村(社区)残疾人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为全市残疾人提供生活保障、教育、康复、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各种帮扶服务。(5)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础情况和基础数据,完善残疾人服务档案,整合各种公共信息资源,为全市残疾人提供全面优质的“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十一) 信息化建设 1、主要任务(1)依托市政务外网,完善市残联内部办公局域网建设,构建与上级残联和市政府各部门横向信息交换平台。(2)构建覆盖全市残联系统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3)做好残疾人事业信息报送和基础数据统计管理工作。(4)依托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市残联逐步完善公众信息网建设,提高网站“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公众参与”的服务能力,积极推进网站信息无障碍。 2、主要措施(1)进一步发挥《市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增强高端、中端、低端平台的服务功能。(2)市政府信息办牵头在全市各级职能部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实现残疾人数据的全覆盖和相关数据的共享。(3)加强统计管理、规范统计渠道,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台帐,推进统计数据电子化。(4)加强残联系统干部职工信息技术普及和专业技术培训,实现全市所有残疾人工作业务数据、政务信息的网上传输。(5)推动全市残联系统信息网站建设,开辟就业信息平台,建立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网上查询系统。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崇高的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市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抓住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潜力、发展机遇,确保完成本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努力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篇10

中国残联主席、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长邓朴方在会上讲话指出,2004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复函中国残联,正式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批准领导小组的成立。10月25日,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全国残疾人扶贫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要求,做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

邓朴方主席说,1987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摸清了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的基本情况,自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国务院对残疾人事务的协调,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了三个残疾人事业的五年计划。第一次抽样调查的进行,对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有着开创性的影响。

邓朴方主席说,18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非常必要的,必将对新世纪我国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有利于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制定,有利于残疾人奔小康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提高和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有利于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和帮助残疾人事业良好氛围的进一步形成。他要求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取得预期成效。

国务院副秘书长、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张勇宣布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并讲了话。他强调,通过抽样调查,可以掌握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将为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可靠依据,为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可靠依据,也将有助于展示我国政府关心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良好形象。他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加强领导,加强经费保障和社会动员,确保调查顺利进行。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的决定》。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张为民,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就如何实施好此次抽样调查分别讲了话。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介绍了筹备工作进展和总体工作安排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