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投资方式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10-31 17:58:20
各种投资方式篇1
关键词:国际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融合
一、国际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传统区别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经济快速飞速发展,产业资本跨国流动日益增加。并且逐步形成了一种与传统的资本流动形式截然不同的特点和方法。首先,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直接投资对国外企业控制权的要求。在投资的过程中直接投资是通过全部或者部分国外企业的进行管理和控制,更是通过间接方式对国外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而间接投资则很少涉及到这一问题。从资本发展的过程中看,其形式也不尽相同,直接投资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货币形态的投资方式,而逐步的转向为其他各种方式的货币投资方法,其技术设备、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方式在国际上也在日益应用,逐步的进行转移化。
二、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融合趋势
随着当前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投资应用的过程中对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方式进行了综合的处理与分析,其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严格的区分,在越来越多的场合它们相伴相随,有的时候在投资控制的过程中对其接线的划分很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资本市场的高度发达使大量对外投资行为既有直接投资的内涵,又有间接投资的手法和特点
在资本市场上,资产表现为以下四种基本形式:①现金资产:各种货币资产;②实体资产:表现为各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生产资料;③信贷资产:各种债权债务;④证券资产:表现为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各种投资收益凭证等证券。实体资产的国际流动是fdi的本质特征,而间接投资则侧重于其他金融资产的流动。然而在现代经济中,实体资本的转移必然大量的借助于各种金融资产的流动。
(1)兼并收购(m&as)在fdi中的比例越来越高,方式也日趋复杂。较之新建方式的直接投资,并购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它可以让投资者在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同时就消灭一个竞争者;而且,它可以让投资者获得公开市场上不易获取的被收购企业的商标、技术、管理经验、关系网、销售渠道等等;并购方式建设周期短,使投资者可以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迅速扩展产品线和营销渠道,从而有利于降低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并购方式还可以让投资者利用东道国货币贬值、股市大跌、东道国企业面临财务危机等情况廉价地获取资产从事海外经营。
(2)少数股权投资。这种投资虽采用股权形式,但并不要求对受资企业的控制权,同时也有别于单纯追求股票升值的间接投资。通常,它是企业间欲达成某种联盟而采取的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如今的商业竞争比任何时代都要激烈、复杂,即使是像500强这样的大企业也没有能力在各个方面保持领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很多企业积极地在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寻求与同行乃至其他行业的优秀企业的合作,以求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3)从fdi的回收来看,传统的直接投资是通过海外企业的赢利逐步收回,而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利用各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移风险、收回投资,从而使得fdi在回收上要利用间接投资的回收手段。
2.一些投资机构的国际投资行为往往兼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特征
(1)国际资本市场风险大、技术要求高,能在这样的舞台上提供大量资金的多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各种基金会等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它们的投资通常数额大,期限长,注重通过投资组合降低风险。
(2)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更是兼具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双重特性,它以权益资本的形式向那些新兴的快速发展的小企业(通常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它是一种直接投资,因为它提供的是权益资本,而且常常占有风险企业的大部分股权;风险投资不仅为企业提供资金,而且提供技术上和经营上援助,帮助企业发展业务计划,促成企业成长;风险基金在投资时必须对风险企业有全面的了解,从技术水平到产品的市场前景乃至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等,只有这样,它才能对企业的发展潜力有适当的判断。
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融合带来的启示
1.引进外资需要加大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如前所述,外商直接投资的发生往往和间接投资是相伴相随的,对金融资本流入的限制也会阻碍直接投资的进入,特别是在兼并收购在fdi中的比例越来越高的情况下,限制国内企业向外商发行或出售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也变相地限制了直接投资的流入。
2.两者的融合趋势,既反映了金融中介力量的发展,也对金融中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金融中介的穿针引线,它们的紧密结合是不可想象的。收购、兼并、各种资产的证券化、相关信息的收集等等,都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金融中介提供专业服务才能顺利而高效地进行。同时,在这种条件下生产企业对金融中介也有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要能够提供从资金融通到投资顾问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而且要能够在全世界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为跨国公司的国际拓展提供金融支持。
各种投资方式篇2
【关键词】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模式
投资项目的时间、地理位置、项目性质、投资者资源状况及其目标等,对于不同的项目来说是存在差异的,落实到具体的融资方案上,各个融资方案也是存在差异的,各自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相对于这些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融资方案而言,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是有限的。而无论哪一种融资模式,一般都会涉及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银行及金融机构、承建商、承购商、运营商等,如何把这些众多的参与者组织在一起,各自实现参与目标,这就需要一种组织形式。项目融资就是对项目融资中的各要素的一种有效综合。
我们把项目融资模式定义为是对项目融资个要素综合在一起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或者说,项目融资模式就是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采取何种形式是的项目的经济强度达到各方投资者要求的那种融资方式,这就是需要对项目融资的各个要素根据各方的资源优势具体的组合和构造,一满足各个参与者的目标期望。
项目融资模式是投资者在确认了自己的身份后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其融资目标,可以说,项目融资方式的选择是项目融资结构设计的核心。
任何一个具体的项目的融资方案,除了时间、地理位置及其目标要求等方面的因素外,也会因项目性质、投资者状况等其他多方面的差别而带有不同的特点。然而,撇开其他多方面的因素不谈,仅从选择项目融资模式的方面,站在投资者的立场看问题,影响项目融资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有八个方面。
1.实现有限追索
由于融资项目的投资额度和风险性往往超出项目投资者的承受能力,而且风险风险太大,因此实现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有限追索,是设计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它是项目管理是否广泛开展的先决条件。追索形式和追索的程度,取决于贷款银行对一个的风险评价及项目融资结构的设计,具体来说,取决于项目所处行业的风险系数、投资规模、投资结构、项目开发阶段、项目经济强度、市场安排以及项目投资者的组成、财务状况、生产技术管理、市场销售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由于融资项目风险较大,项目投资者在进行融资模式识别与选择的过程中通常会设法尽力降低项目融资对其自身的追索责任,而贷款银行在确定对项目投资者的追索责任时往往要考虑下面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项目的经济强度在正常情况下是否足以支持融资的债务偿还;第二,项目融资是否能够找到强有力的来自投资者以外的信用支持;第三,对于融资结构的设计能否作出适当的技术性处理,如提供必要的担保等。
2.实现风险共担
保证投资者不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责任是项目融资模式设计的第二条基本原则,其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投资者、贷款银行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第三方之间有效划分项目风险。例如,项目投资者可能需要承担全部的项目建设期和试生产期风险,但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者所承担的强风险责任将有可能被限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投资者有可能只需要以购买项目全部或者绝大部分产品的方式承担项目的市场风险,而贷款银行也可能需要承担项目的一部分经营风险。
以上两个因素是项目融资模式选择中最需要考虑的因素。
3.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成本
一般来说,项目融资所涉及的投资额巨大,资本密度程度高,运作周期长,因此,在项目融资结构的设计与实施中经常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有效地降低成本。在选择项目融资模式时,应尽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项目投资结构,增强项目的经济强度,降低风险以获取较低的债务资金成本;第二,合理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资金结构和融资渠道配置;第三,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务亏损结转、利息冲抵所得税、减免预提税、费用抵减等。比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税法都对企业税务的减免有相应的规定,短的有3―5年,长的有10年左右。同时许多国家政府为了发展经济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资鼓励政策,并且其中很多政策也通过税前税后的规定而与项目的纳税基础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投资者完全可以利用这些税务减免的手段来抵减项目的投资成本和融资成本。
4.实现发起人较少的股本资金投入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各类项目在其投资建设时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也就是要求项目投资者注入一定的股本资金作为项目开发的支持。在项目融资中,贷款银行为了降低贷款资金的风险,约束项目投资者的行为,往往也会要求项目直接投资者注入一定比例的股本资金作为对项目开发的支持。然而这种股本资金的注入方式可以比传统的公司融资更为灵活。例如,如果投资者希望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做到百分之百的融资,则投资者的股本资金可以考虑以担保存款、信用证担保等非传统形式出现。但是,这时需要在设计项目融资结构过程中充分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保证现金流量不仅可以满足项目融资结构中正常债务部分的融资要求,而且还可以满足股本资金部分融资的要求。因此如何使发起人以最少的资金投入获得对项目最大程度的控制和占有,是选择项目融资模式时必须要加以考虑的问题。
5.处理好项目融资与市场销售安排之间的关系
项目融资与市场销售安排之间的关系具有两层含义:首先,长期的市场销售安排是实现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的一个信用保证基础;其次,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从投资项目中获取产品是很大一部分投资者从事投资活动的主要动机。国际项目融资在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处理项目融资与市场销售安排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如何利用这些市场安排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融资利益与市场利益相结合,应该成为项目投资者选择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6.实现项目融资对融资期限的要求
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可以看出,项目融资一般都是7―10年的中期贷款,最长的可以达到20年左右。这其中存在一个投资者对融资期限结构方面的战略问题。尽管长期融资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多数情况下也需要短期融资,有的时候可能需要“重新融资”。如果实现项目融资期限要求的各种条件保持相对稳定,借款人就长期保持项目一定的融资期限结构,然而,一旦有些因素朝着有利于投资者的方向发生较大变化,借款人就会希望重新安排融资期限结构,放松或取消银行对投资者的种种限制,降低融资成本,这就是在项目融资中经常会遇到的重新融资问题。
基于这一原因,在设计项目融资结构时,投资者需要明确选择项目融资方式的目的,以及对重新融资问题是如何考虑的。为尽可能地把近期融资与远期融资结合起来,不同的项目融资结构在重新融资时的难易程度是有所区别的,有些结构比较简单。这就需要在选择项目融资模式时充分考虑这一点。
7.争取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通常来讲,项目是以项目负责的形式融资。但是,项目融资方式本身具有一种可供投资者选择利用的优势,那就是实现非公司负债型融资。例如,在项目融资中可以把一项贷款或一项为贷款提供的担保设计成为商业交易的形式,按照商业交易形式来处理,这样,即实现了融资的安排,也达到了不把这种贷款或担保列入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的目的,从而可以不影响提供贷款或担保人信用。再例如,采用bot项目融资模式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政府已“特许合约”为手段利用私人资本和项目融资兴建本国的基础设施,一方面达到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状况的目的;领域方面又有效地减少了政府的直接对外债务,使政府所承担的义务不以债务的形式出现。
8.争取实现融资结构最优化
所谓融资结构是指融通资金的各个组成要素,如投资结构、融资模式、资金来源、融资期限、利率结构、信用担保结构等方面的组合和构成。要做到融资结构的优化,应该把握的要点是:根据具体情况,从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出发,合理安排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短期融资和长期融资相结合,以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风险为目标,做到融资组合要素的合理化、多元化,尽量使借款人避免依赖单一的融资模式、单一的资金来源、单一币种、单一利率期限结构。
在掌握以上项目融资要求的基础上,项目投资者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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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莉.项目管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各种投资方式篇3
关键词:私募房地产基金 组织形式 运营模式
引言
房地产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其行业特性决定了资金是房地产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当前银根收紧、预售款监管加强的政策环境下,传统的资金来源渠道难以满足房地产企业融资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募房地产基金成为我国房地产业新兴的融资方式,为缓解房地产行业资金困境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的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比较成功的案例较少。私募房地产基金领域涉及到很多复杂的现代金融理论,其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的设计需要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其条约中包括对于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对于投资者的保障机制、对于受资企业的监督机制的设计等,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与欧美相比还比较欠缺,因此目前存在的私募房地产基金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选择的合理性都有待考量。
目前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非常多,研究范围也很广,基本涵盖了私募股权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组织形式、运营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但是具体针对私募房地基金的研究并不多,并且大多套用通常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没有具体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点进行分析,也缺少对于我国具体的行业和社会经济情况的结合分析。在研究方法方面,由于私募房地产基金没有公开披露信息的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外的研究领域都无法获得有深度和广度的有效数据,也就无法使用计量的方式来对私募房地产基金进行准确而无偏差的分析。目前多采用定性分析、经验借鉴、案例比较等方式进行研究。但是对于如何选择合理的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大多是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缺少具体分析的过程。
本文尝试从理论出发分析私募房地产基金合理的组织形式,并在该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具体针对国内的房地产行业现状选择最优的私募房地产基金运营模式,有助于推动国内私募房地产基金领域健康快速地发展。同时,为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对私募房地产基金的有效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创造出更加规范高效的市场和政治环境。对于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组织和运营模式的选择,一方面取决于基金自身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特征,另一方面也要看我国与私募房地产基金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文化、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以及相关各方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各类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特征比较
(一)组织形式
目前存在的私募基金类型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要实现私募房地产基金的有效运营,在选择其组织形式时应考虑以下几条标准:组织形式具有稳定性,主要包括基金资本结构的稳定性和管理结构的稳定性;运营成本小于投资收益,运营成本包括基金最初设立时的成本,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以及税收成本;效率与安全并重,基金的运作效率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者的决策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两方面,安全性主要体现在为降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不同的委托关系中的道德风险而设计适当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有适当的监督机制。参照这四个标准对以上三种基金类型组织形式比较如表1所示。
从各组织形式比较来看,有限合伙型这一组织形式是最适合私募基金的,而公司型和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各有利弊,总体来说相差不多。不过对于组织形式的选择也不能单看各类组织形式的特点,还要具体结合国家经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二)运营模式
私募房地产基金运营模式主要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房地产证券投资、房地产业债权投资、房地产公司股权投资和房地物业股权投资四种模式,四种模式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其投资环节和退出环节。对于私募房地产基金各类运营模式的比较主要从持续期限、运营成本、收益水平和风险水平等四个方面来进行,这也往往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私募房地产基金各运营模式比较如表2所示。
从该结果中,并不能明确说哪一种运营模式更好,只能说根据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者特点,哪一种运营模式更为合适。当然,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的不同,私募房地产基金的运营模式也会有所差异。
我国相关法规政策比较
(一)组织形式
从我国关于私募房地产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法规来看,三种组织形式都已经由相关的法律即《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确定为合法的形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针对投资公司的《投资公司法》,而只有征询意见的草案,所以私募房地产基金虽然可以采用这三种中的任意一种,但不排除未来出台《投资公司法》后可能会对组织形式产生较大的影响的可能。而受到这种潜在的政策风险影响最大的应该是公司型的组织形式,因为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对于公司型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和限制条款是最多也是最严厉的,而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中很多条款是由相关的各方通过签订契约或有限合伙协议来确定的,并不是由法律法规来明确限定的,因此这两种组织形式相对来说更加灵活,受到政策风险影响的程度也要低一些。
(二)运营模式
从与运营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近年来对于房地产行业某些投资领域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包括针对住房投资的限制、对房地产企业股权投资的限制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限制。我国私募房地产基金各运营模式受管制情况如表3所示。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情况比较
(一)行业发展情况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拥有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房地产市场,也是目前公认在房地产行业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地区。在 at kearney 的《2010 年全球房地产机会指数》中,对全球各地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潜力、建设支出及增长率、风险回避程度和做生意的容易程度进行评分,并得出各国家或地区房地产行业的机会指数,最终中国地区的综合机会指数排名第一,可见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业界都对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极度看好。
从国内房地产行业具体的发展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投资仍然以房地产项目开发为主要的投资机会,从上表的分项数据也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建设速度是最快,而目前来讲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投资收益水平也是最高的。不过在我国的一线城市,随着房地产物业的逐渐饱和,对于现有物业的股权投资有逐渐超过投资于在建项目的趋势,预计在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私募房地产基金将投资目标定位于价值型和价值增长型的房地产物业的股权投资。
(二)资金投向
在资金投向方面,我国的私募房地产基金开始呈现出多样化,商业地产、商品住宅、保障房建设、旅游地产及养老地产等细分行业,均吸引了私募房地产基金的关注。例如,盛世神州房地产基金专注商品住宅市场,主要投向京津唐及环渤海、长三角区域中经济发达和房地产健康快速发展的成长性城市,尤其是其中以居住类物业为主的房地产项目。在严厉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下,也有部分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将注意力转向了商业地产,把握写字楼及商铺市场中的发展机遇。例如,高和投资专注于收购一线城市核心地段的商业类物业,再通过整合产品设计、推广、销售、物业等优质资源,出售给追求资本安全的理财型资本及安全型资本。另外,由复星集团、易居国际等发起成立的星浩资本主要专注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而 2011 年成立的建银精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基金,则将目标瞄准了保障房建设。通过收买公租房房源或开发建设公租房项目等形式,投资建设数百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
各方投资者情况比较
各方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目前我国私募房地产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包括保险资金、大型国内企业、外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等,而每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也不尽相同(见表4)。
各方投资者适合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针对各方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结合私募房地产基金自身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特征,可以判定各方投资者各自适合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见表5)。
结论
本文从私募房地产基金自身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特征以及我国与私募房地产基金相关的基本情况出发,对我国私募房地产基金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结论是,有限合伙型是适合绝大多数投资者的组织形式,这与国内大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相吻合,而运营模式应根据投资者的特点进行选择。目前,我国的私募房地产基金还处在一个艰难探路的时期,要促进私募房地产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还需要基金发起者、投资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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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志宏.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初探[d].清华大学经管学院,2010
3.祝媛.我国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4.费威,夏少刚.基于优化视角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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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投资方式篇4
关键词:运输方式 相对有效性 数据包络分析
中图分类号: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6(a)-0234-02
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由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管道五种运输方式组成。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从投入产出的角度,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营效率如何?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比较同一类别经济对象的运营效率,仅仅借助统计数据和采用统计平均值相比是不够科学的,也有片面性。经济学家曾经提出用生产前沿函数、利润函数、成本函数等作为效益的绝对标准,但对于多输入、多输出的情况,确定具体的函数形式十分困难。因此,通常都采用相对比较的方法。其中较常用的方法是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构造价值(效用)函数再加以比较评价。但是这类方法在建立效用函数时,不可避免地引入了较大的主观性,使得研究方法的客观性受到影响。有鉴于此,本文以各种运输方式为决策单元,以各种运输方式的劳动力、固定资产折算现值等为投入,各种运输方式完成的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货运周转量为产出,利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营的相对有效性予以评价。
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简称dea法)是运用数学工具评价经济系统生产前沿面有效性的非参数方法[1]。1978年由著名运筹学家查恩斯(charnes)、库伯(cooper)及罗兹(rhodes)提出,被称为c2r模型[2~4]。从生产函数角度看,这一模型是用来研究具有多项投入,特别是具有多项产出时衡量规模有效和技术有效较为方便的方法和手段。这种方法以经验数据为基础,采用数学规划模型,根据一组与研究系统相关的输入-输出观察值来估计生产前沿面的有效性,对所有的输出都一视同仁,衡量各经济对象在一定量输入情况下可产生预期输出的能力,并计算在非有效的对象中,输入没有发挥效益的程度,而且还可进一步估计当经济对象达到相对有效时,它们的输出应增加多少,输入可减少多少,不仅可判断各样本点是否在有效面上,而且可以找出效益偏低的原因,提供很多管理信息。dea方法是统计分析领域的一种新方法,与通常使用的统计回归方法相比,它从实际的生产前沿面角度弥补了回归分析的不足。
1 数学模型
假设有n个决策单元(相同类型的部门或单位),每个决策单元dmuj都有m种类型的投入(或m种资源的消耗)以及s种类型的产出(即s种产品),分别用向量xj=(x1j,x2j,…,xmj)t、yj=(y1j,y2j,…,ysj)t表示,其中xij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i种资源的消耗量(投入量),yrj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r种类型输出的产出总量。则评价被比较决策单元相对有效性(规模有效与技术有效)由数学规划模型式(1)给出:
min[-(ts- ets )]
(1)
式中,t,et;为非阿基米德无穷小量(实数范围内大于零小于任何正数的量),在具体解模型式(1)时,一般取;为大于零小于或等于1的变量;,分别为模型式(1)的松弛变量和剩余变量;、分别为被比较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指标;为模型中的变量。模型式(1)的意义在于,在被评价的决策单元产出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尽量将投入量按同一比例减少。如果投入量不能按同一比例减少,说明决策单元有效的利用了资源,因而决策单元的运营是有效的;否则,如果投入量能按同一比例减少,说明投入更少的资源也可生产同样多的产出,因而决策单元的运营是非有效的。解模型式(1)的最优解,如果:
(1)=1,则决策单元为弱dea有效。
(2)=1,并且=0,=0,则决策单元为dea有效。
(3)
一个理想的决策单元应该是以较少的投入达到较大的产出。从经济增长角度看,当决策单元非dea有效时,可将投入调整到:
(2)
水平上,产出相应地提高到:
(3)
水平上,则生产运营就会步入增长阶段。
如果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按照上面两式(2)、式(3)加以调整,得到和,这个决策单元就会变成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即对某些决策单元既要减少某些种类的投入,也要增加某些种类的产出,才能成为相对有效的运营单位。
2 指标的选取
各种运输方式都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生产都是以一定的运营线路、站场、通讯设备为基础,投入一定的人力、运营工具和运营费用,完成一定的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产生一定的运输收入。但在选取指标对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相对有效性进行评价时,不仅应考虑指标选取的科学性,而且要考虑指标选取的综合性、可比性和可得性。设计评价指标是为了实际使用,每项指标的设置都必须有足够的基础数据支持,易于采集,便于量化和计算。例如,从投入的角度来看,每种运输方式都有营业里程,但铁路一营业里程与公路一营业里程其内延和外涵是不同的,在投入指标中以每种运输方式运营里程进行横向比较具有不可比性,车、船、飞机之间数量比较也具有不可比性。而取而代之以包括运营线路及运输工具在内的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价值指标不仅具有综合性,而且具有可比性。从投入产出角度来看,每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生产都要投入资金和人员,产生运输收入和客货运量,因此,按理投入指标中应包括各种运输方式运输成本,产出指标中应包括运输收入,但这些指标无论现有各种统计年鉴和统计资料难以获得,而且通过实际调研获得的难度也很大,所以,加入这样的指标具有不可获得性。
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营相对有效性进行横向比较评价,是指以不同运输方式为决策单元,比较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的相对有效性。由于本文是在宏观层面的评价,投入指标仅选取2个变量,它们是:反映不同运输方式人力资源投入的从业人数(万人);反映包括运营线路在内的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价值(亿元);产出指标选取4个变量,它们是:反映不同运输方式实物运营业绩的客运量(万人)、货运量(万吨)、客运周转量(亿人公里)和货运周转量(亿吨公里)。其中固定资产价值可以使用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原值,也可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现值,但无论《中国统计年鉴》还是《中国交通年鉴》都没有这两个指标,这为本文研究应用这一投入指标产生了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只能根据各种运输方式历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不同运输方式折算净现值。根据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的规定,由于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大多用于线路等基本建设投资,本文以近20年各种运输方式投资为依据,以平均年折旧率百分之五进行折旧,不留残值,然后累加,作为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的净现值,以该净现值作为该运输方式固定资产价值。
3 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相对有效性比较评价
将表1所列投入产出指标代入线性规划模型式(1),可得对2012年不同运输方式运营有效性评价指标及参数、值。从投入产出的有效性来看,2012年我国不同运输方式相比较,水运、民航、管道的运营是(dea)相对有效的,公路运营是弱(dea)相对有效的,铁路运营是非(dea)相对有效的。这是因为,从从业人员人均产出来看,铁路是公路客运量产出的8.25%,是管道货运量产出的14.15%,是民航客运周转量产出的40.95%,是水运货运周转量产出的8.91%;从单位固定资产净现值产出来看,铁路是公路客运量产出的12.06%,是管道货运量产出的18.14%,是民航客运周转量产出的31.28%,是水运货运周转量产出的11.25%。
利用式(2)和式(3)可计算铁路、公路运营若成为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分别为: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看出,铁路若成为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必须相对压缩人员和置换资产,使人员达到97.6万人,资产压缩至19393.1亿元,同时提高产出使客运量达到343631万人,其它产出可以保持不变。而公路只要产出增加2100万吨公里货运周转量,就可成为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也就是说,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铁路存在未充分利用的人力资源81.73万人,未充分利用的固定资产现值14767亿元;有154294万人客运量产出不足量。而公路有2100万吨公里货运周转量产出不足。
铁路运输非eda有效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铁路运输业结构庞大,人员臃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铁路从业人员187.1万人,到2006年减少到165.3万人,但之后到2012年又增长到179.3万人;二是相对于其他运输方式,铁路建设投资见效慢,而其他运输方式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就加大投资力度,而铁路主要是在2008年之后加大投资,有些投资效益才初现而未充分发挥。三是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铁路多年的政企不分,内部缺乏竞争机制,对外缺乏经营的灵活性。
4 结语
本文基于数据包络(dea)分析方法,选取2012年不同运输方式从业人员和固定资产净现值为投入,不同运输方式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为产出,进行横向比较评价,不仅明确了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的相对有效性情况,而且指出了非(dea)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非有效的原因,提供了提高运营相对有效性的管理信息。
参考文献
各种投资方式篇5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78-02
截至2014年底,全球已达成3271项国际投资协定(iia),几乎每个iia都会在条约中明确投资的定义。投资定义的实质功能在于明确投资条约的适用范围,只有在定义范围内的资产和权利才能受条约保护,定义也能显示一国对于投资的基本态度。在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要依据投资定义来确定管辖权,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一般要求争议事项同时符合icsid公约和争议双方投资条约中关于投资的定义,否则icsid秘书处会拒绝登记。
一、 条约文本中投资的定义模式
经济学理论上投资的目的就是资本增值,但经济学界没有具体界定投资的定义和类型,由此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对投资的定义有各种版本。在缔约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投资定义模式:狭义的投资定义模式和广义的投资定义模式。采用前者模式的宗旨在于提倡资本和资源的跨境自由流动,后者则倾向于提供更多的投资保护。
(一) 狭义的投资定义模式
这种定义模式只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强调一国私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在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这种条约中投资类型主要包括“(1)企业;(2)股份、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参与;(3)债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4)对企业的贷款;(5)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收入和利润分配权;(6)投资者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权。”由此可见,狭义的投资定义是以企业为基础的,而各国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企业进行规制,以企业为基础的定义模式有利于东道国国内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这种定义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前比较普遍,此后缔结的投资条约包含的投资类型则越来越宽泛。
(二) 广义的投资定义模式
广义的国际投资,涵盖了国际直接投资和购买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贷款等间接投资。广义的投资定义将“投资”定义为一方投资者向另一国家领土内投入的“所有资产”,在这种语义下,投资所涵盖的类型非常广泛,包括直接投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有价证券和合同项下的权利等。这种以资产为基础的定义模式是最为传统的方式,为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所采用。这种模式是基于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资本输出国的立场,目的在于为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各国条约文本在对投资定义的表述上,又可分为开放性结构和封闭性结构。
开放性结构一般先对投资的内涵进行界定,随后再列举投资的几种主要类型,并明确指出所列举的类型并非穷尽的,对于可能出现的新投资类型具备很好的扩展空间。最典型的表达为“投资一词系指……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所列举的各种投资类型)”。美、英、德、中等主要bit缔约国基本上都是采取这种结构。
封闭性结构一般采用演绎的方法,以穷尽列举的方式规定适格的投资,因而采用此结构的条约对投资类型的规定非常详细,呈现绝对化、封闭化的特点。为了更准确的定义投资,这种方法还会明确排除不属于投资的特定交易类型,这是开放式结构所不具备的。缺点也显而易见,这种结构对新出现的投资类型无法提供适当的保护,缺乏良好的弹性空间。典型的表达是“投资是指(具体投资的类型)”。封闭性列举式的代表是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条约(nafta)和加拿大2004年的bit范本。
无论是开放性还是封闭性的结构,都是非常宽泛的以资产为基础对投资进行定义,这种宽泛的定义尽可能的为投资者提供了保护和便利。但过度的自由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也增加了资本输入国被诉的风险。一旦交易双方对此产生争议,通常需要将争端事项提交到国际仲裁庭来裁决。
二、 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定义的解释
绝大部分国际投资争端都会提交到icsid仲裁庭进行仲裁,投资者能够以私人身份对国家提起诉讼,为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非常公平的平台。icsid公约第25条第1款将仲裁庭的管辖权限定在直接因投资产生的法律纠纷,然而公约并没有像大多数bit一样明确的对“投资”下定义。这并非公约的起草者的疏忽,而是经过了充分的考虑,其原因主要在于各成员国在国际投资中的立场不同,有些国家希望扩大投资的定义以寻求最大化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而另外一些国家则希望尽量限定投资的范围以此维护东道国的主权。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交易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精确的定义投资这一概念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因为公约对投资定义的缺位,此后多年icsid仲裁庭在决定管辖权时,投资定义的问题成为了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各仲裁庭在对投资定义进行解释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各种解释莫衷一是,至今无法达成一致,主要有主观主义解释和客观主义解释两种方法。
(一) 主观主义解释方法
主观主义解释方法尊重当事人之间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关于投资的定义,本身对投资定义的限制非常少。即当事人达成合意将争端案件提交到国际仲裁庭时,就默认他们的争端已经满足icsid公约第25条第1款中关于投资的定义,而投资定义的具体内涵依赖于所适用的bit中的定义。这种扩张性的解释方法可为可能产生的复杂投资形式提供有效的保护。国际仲裁庭作此解释的依据是icsid公约的序言。此外,公约的主要起草人broches教授和icsid前高级法律顾问delaume认为公约未对投资概念加以限制,应该对此作宽泛的广义理解,这一立场在随后执行董事会的报告中也得到了体现。
在仲裁实践中,应用主观主义解释方法比较典型的案例有fedax案、csob案。fedax是一家荷兰公司,通过背书的方式取得了委内瑞拉政府开出的6张本票,票据到期后委内瑞拉政府拒绝承兑付款,fedax公司便将争端提交到icsid申请仲裁。双方各执一词,就该票据是否满足icsid公约和荷兰-委内瑞拉bit中投资的定义发生了争议。仲裁庭认为,icsid公约未对投资定义施加任何限制,应该参考争议双方所签订的bit对投资的定义。仲裁庭还指出,两国bit包括了所有已知类型的资产,当前大部分bit对投资的定义都比较宽泛。因此仲裁庭支持了fedax公司的诉求,认为委内瑞拉政府的本票构成贷款,是一种典型的金融信贷工具。仲裁庭在csob案例中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应该对贷款这种间接投资提供保护。
笔者认为,主观主义解释方法忽略了公约25条投资定义条款的作用,主要依赖争议双方所签订bit的规定,而大部分bit都是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定义,所涵盖投资范围相当广泛。对于投资者而言,发起国际投资仲裁比其他任何类型的争端都要容易,不适当的加重了东道国举证的责任和申诉的压力。如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已分别于2007年5月2日和2009年7月6日正式宣布退出icsid公约,委内瑞拉也于2012年7月25日正式退出。我们应该思考这种过于宽泛的中心管辖权是否侵害到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
(二)客观主义解释方法
客观主义解释方法认为,一项争端必须同时符合争议双方签订的bit和icsid公约下投资的定义才能提交到国际仲裁庭。尽管icsid未能对投资进行精确的定义,但投资有某些固有的特征和要素,这些特征和要素为仲裁庭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公约下的投资提供了重要的标准。
晚近客观主义解释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较早对投资特征进行解读的是fedax nv v. republic of venezuela案。仲裁庭认为,一项投资应该具备以下五个基本特征:持续一定时间、固定的利润及回报、承担一定的风险、相当数额的投入、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虽然根据公约的规定,仲裁庭的裁决并不受先例的约束,但在实践中仲裁庭大多都会参考先前的裁决,fedax案的标准随后被许多仲裁庭援引,其中最著名的是salini v. morocco案,投资的特征和要素在这起案件中逐渐定型,仲裁庭强调icsid公约下适格的投资应该具备四个特征,即一定的投入、持续一定的时间、承担交易风险、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这四个特征被称为“salini标准”,在后来icsid仲裁实践中多起案件都适用“salini标准”,甚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仲裁中也援引了这一标准。
然而,“salini标准”在仲裁实践中也饱受争议,最突出的是“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这一特征是否应构成判断标准。仲裁庭要么认为其他三个要素已经涵盖这一要素,要么认为量化这一要素非常困难,在后来的多起案例中都排除了“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形成了“三要件说”。此外,也有仲裁庭质疑“salini标准”本身的合法性与权威性,直接放弃使用这一标准,有回归主观主义解释的倾向。
尽管仲裁庭在宏观方面对主、客观解释方法的取舍一直争论不断,微观层面对客观主义的具体标准和含义也未达成一致。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哪种解释方法都或多或少的扩大了投资的定义,在仲裁领域也存在着过度偏袒发达国家投资者的趋势。
三、对我国的启发
各种投资方式篇6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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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投资方式篇7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组织;运作模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前言
在国际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称为“母基金”,这是一种政策性基金,由政府专门设立并且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最终引导社会资本流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及一些经济发展迅猛的国家,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支持力度是非常大的。例如:如美国制定了sbics、以色列制定了yozma、德国制定了bjtu、澳大利亚制定了iif以及英国制定了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等。这些国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利用杠杆放大效应以及各自独特的组织运作模式,使民间资金成功的进入到了高风险领域。其发挥的作用不仅扶持了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而且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成长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1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
中国政府引导基金的起步虽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但近几年发展迅猛,设立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目前正处速发展阶段,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1.1发展概况。上海市政府从1999年就开始采用“种子”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对上海科技创新或成果转化进行投资,但是这种基金发展速度迟缓。2005年-2008年这几年,国家后颁布了一系列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后,很多地政府才出现了设立形式多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
1.2设立方式。国内引导基金的设立方式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类:
(1)政府主导型的创业投资机构。 (2)国家开发银行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 (3)部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4)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设立。
注:资料来源于2009中国风险投资年鉴、清科研究中心、中国资讯行高校财经数据。
2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及经验
国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有三种非常典型:
2.1基金参股模式。在1993年,澳大利亚和以色列开始设立引导基金。政府并不直接参与投资决策,而是通过设立引导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设立商业性风险投资机构[2],收益的绝大多数都是分给了民众。这算是基金参股支持模式,基金政策引导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2.1.1以色列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yozma),拨款总额为1亿美元。它引导民间资本的方式是参股支持,总共设立了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yozma在每家的基金参股与私人投资者参股比例是2:3,有时也允许私人可以投资更高的比例,并且对每家的参股金额都是800万美元。为了确保基金的商业化运作,这10家投资基金都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政府作只是有限合伙人,在创业投资基金中并无投资决策权。投资领域也有所限制,仅仅在it、通信、医药技术、以及生物科学等领域,基础设施和有专利技术的企业则是重点投资的对象。投资阶段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创业早期,yozma基金起到的示范作用是非常显著。其参股的多数创投基金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全国前20名占据了绝大多数。由于政府基金的成功带动和引导,以色列在1998年就累计设立了基金规模达到35亿美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已经设立的基金也超过了90家,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3]。
2.1.2澳大利亚于1997年设立了总规模为2.21亿美元的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通过竞标来决定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但也只是限定在1:1-2:1之间,政府还采取了多项措施来让利于民。
2.2融资担保模式。美国最早于1958年就开始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德国比美国晚了几十年,到1989年才开始。当时政府之所以设立引导基金,主要是为了给中小投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更好的发展。为了使小企业能够有长期资金的资金支持,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在1958年推出了“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小企业管理局并没有给小企业提供资来直接支持,而是利用金融调控政策来间接支持、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这一计划非常有效,使民间资本对小企业的投资幅度大幅增加。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有两种支持方式:一种是将之前的“短期优惠贷款”修改为“政府担保其到公开市场发行长期债券”。即通过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第二种类似于优先股的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长期债券,这项计划引导效果也是非常明显。
1989年至1995年期间,德国也开始实施“创业投资贷款担保计划”,由德国经济再开发署负责实施这项计划。刚开始只支持创业投资公司,为创业投资家提供再投资贷款。所提供的贷款90%都被担保并且没有利息,贷款额上限为100万德国马克,德国经济再开发署从中获得40%的投资收益。换言之,创业投资家只须承担很小的投资风险,就可以享受60%的投资收益,通过德国经济再开发署计划投资的企业非常容易获得成功。
2.3多样化支持模式。较晚设立投资基金的英国于1998年开始设立,第一期共投入1亿英镑基金,但并不直接投资中小企业,而是先支持各地区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由他们对中小企业进一步投资。该基金采取的扶持形式有以下三种:(1)参股投资。(2)资金保证。(3)交易成本或管理成本补贴。
3中国发达城市引导基金的组织运作模式
中国引导基金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运作模式,像 “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北京模式”、“天津模式”等等,这几种模式对区域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组织运作模式各有特点,详见表2所示。
注:根据深圳、上海、天津和北京等地典型创业投资机构的网站资料整理制作。
3.1深圳模式。深圳模式的代表是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创新投”。深创新投以国有资金为主,同时吸引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地区政府引导基金,成立投资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此外,还有国家的高新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介入。深创新不仅仅是在深圳设立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与其他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也有合作,因此深圳模式是“跨地区政府基金”模式。
3.2上海模式。上海模式的代表是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创投”。该模式体现的一大特点是:规避风险,利益均沾,共同合作。将出资人、管理人和监管人分开管理,互不干涉 ,明晰权责,各司其职[4]。
3.3天津模式。天津模式的代表是天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创投”。赛富成长基金(天津)创业投资企业就是天津创投与软银息基础投资基金在2005年各出资1000万美元建立的。随后,双方再次开展合作,共同设立天津赛富成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门对赛富成长基金的投资业务进行管理。天津创投并不干预所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只是引导创投企业按照一定的投资方向运作。天津创投仅用了2.2亿元的基金就带动了境外以及民间风投机构的20亿元风险资本,形成了的战略资本也近100亿元[5]。
3.4北京模式。北京模式的代表是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为“中关村创投”。中关村创投采取组织运作方式有四种:(1)联合投资,合作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联合投资于科技企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委托于联合投资机构。(2)母基金投资,以不高于该基金资本总额30%的参股方式和社会资金一起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且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委托管理。(3)风险补贴资金,这是一种多样化支持制模式。对已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 (4)认股权合作,中关村创投与贷款机构、担保机构以及债权机构等合作投资,首先要通过合作机构取得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债权,然后由再取得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认股权,最后,在规定时间内择行权来直接持有股权或者转让认股权来换取得收益。
4结论
分析国内外引导基金的组织运作模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引导基金目的是为了扶持、引导以及监管,使更多的社会资本在风险领域投资,通过一定的手段扶持风险投资企业,为创业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引导基金间接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其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让利于民。(2)引导基金有很好的调控作用,可以有效地扩张创业资本的规模。投资阶段以早期的创业企业为主,创业早期融资规模不足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3)国外引导基金支持方式相对比较单一,由于中国引导基金正在发展并且速度很快,支持方式比较多,但支持融资力度还远远不够,引导效果并不明显,但个别地区示范效应也已经显现。
引导基金的本质也是一种风险投资业,如何在组织与运作上有所创新对发展引导基金很关键。需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对引导基金的多种合作设立形式要积极探索,引导基金可与多种投资主体一起合作来设立投资公司。(2)组织运作方式和监管方式要向多样化发展。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财务监管部门和理事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3)作为引导基金重要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重点区域龙头风险投资机构,要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它具有强大的带头示范效应。此外,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模式也还需要改善。为了规避风险和相互学习,可以由单独投资、直接投资转变为联合投资、参股投资和委托管理。(4)对于“相机收益机制”契约要进一步精细化。对引导基金与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各自的权利、责任等需要明确规定。此外,还需明确规范方向、投资地区、投资领域、投资决策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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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投资方式篇8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多元化融资配套政策
1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
在国家“十一五”建设期间,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经超过3.4万公里,继续保持世界第二位置。虽然绝对数量不小,但是按照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计算的运输网络密度,我国仅为1344.48公里/万平方公里和10.43公里/万人,而美国为6869.3和253.59,德国为14680.4和65.94,印度为5403.9和21.6,巴西为1885.8和118.4。由此可见,我国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远远落后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就是与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要改变目前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状况,必须加快建设速度,加大建设力度。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数量巨大,建设周期长,在建设中面临资金投入需求大而实际投入不足的矛盾,这单靠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自身积累和国家投资,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对公路交通运输设施的融资政策上,必须进行改革,以增加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投入水平。
2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几种主要模式及其特点
2.1目前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几种主要模式目前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主要有政府直接投资、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政府控制下的投资运用影子受益来吸引民间资本、完全由私人投资、以资产为支持的证券化融资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项目融资方式等六种。
2.2各种融资模式的特点在我国加入wto的外部环境和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内部形势下,运输基础设施融资政策的转变必须适应内部和外部的现实条件与要求。建立起政府投资主体和其他投资主体并存的综合投资体制,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但必须看到,在各种投资中国家投资仍是交通运输建设投资主渠道,其他多种投融资方式则起着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管理与加大收益的作用,以适应交通运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目前试行或可选择的融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类,应根据其各自的特点加以规范并综合应用:
2.2.1政府直接投资这是传统的政府投资建设政策,对于较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采用此种政策仍有一定的必要性。其主要优点是社会效益好,消费不受限制,国家的控制力度高。其问题则是普遍存在投资主体的目标模糊不清、责权不明确、激励动力不足。同时,政府直接投资生产的品种单一、供给质量低,而且使用中缺乏维修保养,损耗较为严重。在21世纪前的公路建设基本都采用这种投资方式。
2.2.2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对于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且投资盈利较低或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可以采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投资方式——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政府起着引导私人投资的作用。比如,可以采取投资参股、提供优惠借款、提供借款担保、无偿或减免税收等方式。日本在1987年由地方政府和私人团体共同投资的公共企业中,运输和道路投资企业126家。07年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中,民间资本所占股份达52.25%,被誉为民资进入大型基建行业的破冰之旅。
2.2.3政府控制下的投资运用影子受益来吸引民间资本对于一些公益性的城市道路建设,投资方不能从项目本身的盈利而获得受益,政府就可采用因此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所带来的经济发展而使各方面的收入的提高作为对投资方的利润分配,或可以由政府授予企业特许投资权,从而吸引民间资本的介入。通过特许方式限制一些行业的经营者数目;通过规定利润标准来控制企业的盈利水平。
2.2.4私人投资在政府允许的条件和范围内,完全由私人投资,这种投资方式仅限于不存在直接收费困难而且具有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因为此类设施便于私人投资,所以政府可以不予直接投资或进行经济资助,收费标准由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情况调节,私人投资完全受市场调节。比如采用bot方式发展公路、电站及地铁等。
总之,公路建设资本的来源要从单渠道转变为多渠道,既可来自国家投资又可来自资本市场;既来源于政府又来源于民间;既来源于国内,又来源于国外,各种有效的新的融资方式都可以经过充分论证和研究后用于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
3融资多元化是现阶段公路建设事业发展的方向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资金来源的渠道基本是单一的国家拨款。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和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急剧增长,成为基本建设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日益成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经济发展速度较块使资金来源从单一的国家拨款走向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元化成为可行,原因有:
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稳定和持续期长的收益,较为适合吸引国家以外的资本,通过金融制度的创新实现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既有利于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缓解,也有利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字,截至2009年12月,我国储蓄率接近50%,企业存款10万亿元,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突破26万亿元。
国际上的一些著名工程如英法海底隧道、澳大利亚悉尼港湾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等工程采用的都是bot融资方式。通过tot模式引进外资或者私人资本,盘活了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种模式可以更多地用于桥梁、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中。
4多元化融资政策中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积极开放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吸引各种投资进行开发建设,可以缓解经济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但多元化融资,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以保障投融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融资政策的制定,如不能很好解决政府投资与各类私人投资之间的关系问题,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每一次失败都会给我们总结经验教训的机会,高速公路建设总投资大,回收期长,众多不确定的因素,再加之大多数民营企业对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有关国家政策的不熟悉,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大量民营资本游离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之外,不敢贸然介入。
在融资方式上,需要制定一个健全而明确的法律框架,规定怎样组织和建立公私合营的伙伴关系。这可以增加合作关系的可靠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成为吸引国际参与和引进长期投资的前提条件。如国外常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开发模式,它是由政府特许投资者在一定的时期内拥有和经营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偿还债务并收取一定的资金回报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地转移给政府;政府保持对公共物品的终极所有权,并最终能够获得正常运行的资本设施的经营权。bot方式可以在有效地吸收各种投资(大部分是外资)情况下,减少政府债务,并借鉴和利用私营机构高效的经营管理方法。我国目前也已开始采用这一方式,而在实行“建设—经营—移交”的规划以前,应在租让法规中明确规定这个过程的各项原则与各有关方的责任,并且还要有更为详尽的、操作性很强的、成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其成功。
各种投资方式篇9
世界各国及地区都不同程度地运用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以获得收益,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权利交给国家相关机构通常的投资方式是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者直接参与国家财政投资。无论是采取从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定向认购社会保险特种国债,还是直接列入财政预算等方式,这种国际通行的做法具有无风险、收益保证、操作容易等优点。其缺点是虽然这种投资方式在风险上有保证,但收益性较差。如果物价指数较高,即使国家对国债实行利率补贴,仍不能使基金增值。
(二)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通过规定最低收益率的形式委托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进行信托投资,这样可以保证稳定的收益率。为使基金得到尽可能大的投资回报,一般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将基金分割成几块,委托多家机构进行投资。这种模式强调投资的收益性,但其缺点是在物价指数增幅较大时,仍难以保证投资的收益率高于通货膨胀率。
(三)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自有的投资机构如果成立一种专门从事基金投资的机构作为社会保障投资部,那么由投资部进行基金投资的优势就在于其拥有投资自。这意味着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向可以同社会保障事业本身的发展紧密地联系起来,可以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福利目的的投资比如住房、居住环境、福利设施及教育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效益分析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模式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中大部分是委托投资,也有通过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直接投资,例如债券投资、股权资产的投资等,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直接投资与委托投资相结合,即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和政府监管下的第三种模式。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境外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的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截至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指定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境内投资管理人以及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等12家全球投资管理人。社会保障基金在各类资产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为: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二)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效益的评价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各年的投资收益额并不稳定,波动剧烈。各年投资收益率受投资环境、经济政策等多种外部因素影响,呈大起大落之势。表1显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在2006、2007年很高,这与2006、2007年我国证券市场的牛市相关,当我国证券市场在2008年进入熊市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锐减至-6.79%,这说明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所面临的高风险、高收益。另一方面,除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投资收益率为负数以外,社会保障基金每年的投资收益率都高于当年的通货膨胀率。但令人遗憾的是,这只是部分数据得出的结果。根据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仅有少量个人账户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到2011年6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金总资产约为9000亿元。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计算,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可能不足2%,这远远低于2011年7月份6.4%的通货膨胀率。表2显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收入和股票投资收益,特别是证券差价收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年末,全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总额已达到24309亿元。但同样存在的问题是,以购买债券和委托运营的方式进行投资的社保基金占基金总额的比例不足一成,其余九成以上只能采取存银行和买国债等管理方式。
三、国外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效益分析
(一)美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效益分析1.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模式美国社会保障基金分为三大块,分别是美国联邦社会保障基金、美国州和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以及私有社会保障基金。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上,美国联邦政府采取的是第三种模式,即通过由政府部门牵头组成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联邦政府明确规定美国联邦社会保障基金中的遗属保险信托基金只能购买联邦政府的特别债券,而不得购买其他任何证券。这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主导地位,也即第一种模式。另一方面,出于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需要,美国联邦政府对另外两大基金没有太多的限制。其中,美国州和地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变化很大,对公司股票的投资从无到有,并且在近年来一直维持在30%左右。2.对美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效益的评价从投资效益来看,美国联邦社会保障基金各年的收益率均在4%以上。与此同时,美国州和地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率在各年中则变化很大,1998年投资收益率高达13%,而到了2002年却跌至-3.2%。由此可见,美国联邦政府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的基础上,寻求基金的增值,目的是在安全性与收益性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二)日本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效益分析1.日本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模式日本养老储备基金制度就是政府将每年的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的缴费收入支付养老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积累起来,形成养老储备基金进行投资,以此来应对未来老龄化社会较高的养老费用。其分为日本公共养老储备基金和日本企业年金两部分。日本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分别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模式。日本公共养老储备基金由政府养老基金投资基金(gpif)进行投资,即采用第三种模式。对投资资产的方向和比例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在资产组合、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采取市场化运行的措施。日本企业年金主要委托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即采用第二种模式。日本企业年金的投资主要以股票和债券为主,而且每年的总体比例变化不大,大约保持在60%。相对于公共养老储备基金投资来说,日本企业年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的比例明显减少,而其他类投资例如房地产等的投资比重较大。2.对日本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效益的评价由于日本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主要以股票为主,因此其投资收益率极不稳定,随着日本股票市场的震荡而剧烈波动。gpif的投资收益率在2005年高达14.37%,而到了2007年则下降为-6.41%。由此可以看出,单一的依靠投资股票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增值方式,结果并不理想。
(三)爱尔兰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效益分析1.爱尔兰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模式爱尔兰政府是采取社会保障基金的第三种投资模式,即成立国民养老储备基金委员会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将超过50%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并在全球范围内加以分散。2.对爱尔兰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效益的评价国民养老储备基金以长期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制定了从2000年建立到2070年退出的分阶段差异性投资策略,在2001、2002年投资回报很不理想的情况下,根据评估效果和市场发展方向拓宽了投资渠道,实施新的投资策略,2003年开始便获得了显著的成效。投资收益率从2002年的-16.1%上升至2006年的24.4%。这种对于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有效监控的做法,有利于平滑资本回报率,提高投资效率,非常值得借鉴。
四、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发展启示
国外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同投资模式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启示作用。与国外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效益比较可以看出,在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性的同时,多方拓展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与完善社保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成为我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两大法宝。
(一)多方拓展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单一的依靠股票投资特别是证券差价收入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收益来源其风险极大,收益也极不稳定。以贝因美股份(002570)为例,贝因美2011年中报显示二季度末前十大流通股东中,社保基金包揽前两席,分别是社保一零八和社保六零二。截至2011年8月12日,社保基金在该股上的总体浮亏已经超过1.02亿元。在中央扩大内需的政策方针指引下,社保基金参与收益率较高、回报预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长期看将非常有助于其实现保值增值。2010年9月底,社保基金累计投资信托项目20个,主要借款人包括铁道部、国家电网、国电集团等。201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加大了对社会保障房建设的支持,已先后向南京、天津、重庆等地保障房项目累计贷款超过100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交银信托,并由国家开发银行担保,向重庆市城租房建设有限公司发放3年期45亿元信托贷款。此外,选择安全性最高的领域进行股权投资,对相关企业实行战略性注资,预期未来将能够充分分享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所带来的丰硕成果。2009年,社保基金已投资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各10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5.2亿元。截至2010年8月31日,社保基金直接投资项目9个,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账面价值合计1287.59亿元,占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29%,累计已实现收益208.74亿元。其中四家银行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账面价值1137.47亿元,浮盈776.28亿元,投资以来增值1030.11亿元,占社保基金累计投资增值的30.8%。2011年,社保基金会出资100亿元战略入股国家开发银行,持股比例为2.19%。全国社保基金战略投资中国人保集团100亿元,持股比例11%左右。
各种投资方式篇10
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中外联合投资创业投资
1引言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2联合投资的注意事项
在创业投资中吸收多种来源的创业资本,虽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了联合投资而实现了风险分担,但这种分担并不意味着创业企业总体风险的减少,这种中外联合投资模式只不过是风险在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转嫁罢了。那么采取联合投资时,要使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创造出超额收益,则根据创业企业自身的特点,应注意以下事项:联合投资各方要具有资源互补性,如互补,还需要有效整合;要处理好领投与跟投的关系;联合方式要符合中国特殊的法律环境和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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