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与利用范文 -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4-05-29 10:26:36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文物保护与利用,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篇1
我市历史文化文物资源丰富,文物保护单位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处;馆藏文物件(套),其中一级文物件,二级文物件,三级文物件;历史文化名镇家、名村家、名街处;传统村落处、古民居处。
二、文物保护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把保护和利用作为文物工作的主题,把保护成果惠及民众作为文物工作的宗旨,把探索创新作为文物事业发展的动力。文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文物基础工作不断夯实,文物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显现。
(一)文物保护机制不断健全。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市政府与全市个乡镇办签订了《文物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文保单位业余文物保护员全覆盖,形成了以文物主管部门为中心的市、乡(镇)、村三级文物管护网络,构建了“党政领导、文化主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格局,从而使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构建在较为稳定的组织基础之上。
(二)“四有五纳入”进一步加强。市委、市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文物工作纳入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年,为促进古镇保护与发展,成立了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每年万元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文保单位均安装有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落实一名看护员。
(三)文物修缮提质增效。
一是加强保护修缮方案编制。编制了《保护发展规划》《中总体方案》《》等一批省级以上文保单位保护修缮方案。
二是加大文物保护利用资金投入。年开始,先后投资近x万元,对进行了三期修复性改造。特别是以来,我市又对古镇百余处古迹得到全方位修复改造,总投资近亿元。在投资近3000万元,新建了博物馆,该馆从三个单元讲述故事,真正让历史活起来。
三是文物修缮水平逐步提升。近年来,我市对等进行了修缮,特别是古镇栋古民居、米长的石板街、古石桥等遵循修旧如旧工艺标准进行了整体修缮。
(四)联合执法,保障文物安全。
严格贯彻文物安全保护方针,文物安全检查常态化。牵头组织安监、消防、宗教等部门开展行政联合执法,强化文保单位安全及周边环境监管。年以来,对等余处文保单位进行了安全巡查,针对巡查到的险情,制订并落实周密有效的排险措施。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省级文保单位毕家畈塔实施了保护性维修。
(五)创新保护新模式,促进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一是文物保护法制宣传不断深入。《文物保护法》、《古民居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文物部门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和文物普查、安全巡查等活动期间,向广大群众宣传《文物保护法》《古民居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文物知识。2019年我们在市人民广场、乡镇中小学等地举办文物进景区、进社区、进学校活动余场次,发放文物保护知识宣传册余册;组织开展小小讲解员培训展示活动,围绕文物、历史文化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开展知识讲解、培训,并在古镇展示小小讲解员风采,为文物保护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充分挖掘文物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充分挖掘文保单位的历史、科学、艺术及教育价值,精细耕作文化旅游。在古街深度发掘具有代表意义的历史文化故事,进行场景复原展示。
三、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一是现代保护水平不强。文物保护不平衡不充分,重人防轻技防的现状有待改观。
二是文物科学利用不够。文物与资政育人、文物与旅游产业发展、文物与文创产品开发、文物与传统技艺传承等方面融合发展、科学利用的行之有效的举措不多。
三是文物管理架构弱化。机构改革后,原文物管理部门剥离行政属性,文物管理架构与当下文物事业发展不匹配,文物事业经费保障紧缺。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提升文物科学技术保护水平。重点从“能人”培养、机制灵活、科技运用等方面着手,提高文物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拓宽文物保护主体多元化、市场化空间;加强文物保护前沿科技运用与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强化文物保护绩效评估及综合运用。
篇2
文物开发、利用与保护发展不协调。有的地方领导思想上重经济建设、轻文物保护,在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两者出现矛盾时,偏重经济建设,忽视文物保护,文物开发利用得不到重视,文物得不到合理开发利用,有的地方捧着“金饭碗”却没有饭吃,没有形成对文物的开发利用意识,没有将文物开发利用与保护作为一种文物产业来发展,而在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则正好相反,有些具有文物资源丰富的旅游胜地,则是因过度开发利用而破坏了文物[1]。《生活时报》就曾经报道,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故宫金銮殿,虽然旁边有明显的警示牌,可是依然阻止不了游人在这里刻满数不清的“到此一游”或“题名”。这种情况全国各地文物风景区经常发生,践踏毁损了文物风貌,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
二、文物保护和利用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没有充分重视。对文物工作不了解,认识不足,有的把文物部门当成是财政的包袱,在人员经费、编制各方面都压缩减少,没有很好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关系,急功近利,在发展经济建设时没有合理布局,忽视了对文物保护。(二)文物管理部门待遇偏低,成了冷门专业。对大专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没有吸引力,分配在职的也纷纷跳槽转行,加上文物遗迹地处偏僻,工作辛苦,难以招揽和留住人才,造成专业人才缺乏。后继无人。(三)文物部门向社会群众主动宣传不够,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文物管理工作支持配合不够,使文物利用与保护增加了难度,管理体制滞后,目前,我国的文物仍然是传统管理体制,不能很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亟待深化改革和创新完善。(四)对破坏文物打击力度不够,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没有形成合力。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不够,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文物犯罪往往形成集团化,对文物法犯罪需要不断加强打击力度。
三、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途径和对策
篇3
关键词:荔城区;文物资源;保护;利用
莆田市荔城区不仅有神奇壮丽的自然景观,而且有众多历史悠久的人文景观。是一个从具有1443年历史演化而来的古邑新区,传统文化积淀深厚。
现在的荔城区是莆田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辖区内的文物及名胜古迹集中反映了当地的传统文化特色。绝大多数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区域旅游中极具吸引力。辖区四镇两办130个行政村(社区),653 个自然村计269.66平方公里土地内有三清殿、镇海堤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兴化府城隍庙、大宗伯第等1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南少林寺、北辰宫等3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凌云殿、青埔天后宫等40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总计96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荔城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又发现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130处。大多保存完好。许多文物古迹都保留宋、元、明、清时期的建筑风格,极具地方特色。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千百年来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文物作为一段段历史的缩影,无疑证明荔城区曾为中华文明和兴化文化谱写过光辉的篇章,因此保护好这些文物古迹,对于研究、考证莆田的历史,开发莆田的旅游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
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先人的历史有所了解,对自己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博大精深的文化有所体会。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学习书本知识;二是观览文物古迹。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留给人的印象深刻。观览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学,边游边学,学得轻松、愉快、有趣。此外,文物中大量的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由于文物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近几年来,旅游业发展很快,在一些以文物载体为重要旅游资源的地区的旅游业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荔城区不仅有令人心驰的山水名胜,并且多丰富的文物古迹。古镇西天尾、黄石是镶在兴化大地上的一颗颗历史的明珠,古镇、历史名胜区的文物、丰富历史内涵,吸引了不少中外专家、学者、旅游者前往寻史觅踪:
在荔城区前身原莆田县就有莆田二十四景之说法。所谓莆田二十四景 ,是指原莆田县境内(包括今涵江区、城厢区及湄洲湾北岸)的二十四个景点。这二十四个景点是清代顺治年间林尧英始定的。据记载,明代天顺年间邑人吴希贤第一次给莆阳标出了四个景区,即“壶桥晴岚、乌山霁雪、绶溪待渡、宁海观澜”。林尧英认为这四个景区不能概览莆田优美风光,就遍览莆阳大地,第一次概括出了莆田二十四景。
这些景点分别是:东山晓旭、西岩晚眺、梅寺晨钟、西湖水镜、南山松柏、木兰春涨、钟潭噌响、柳桥春晓、石室藏烟、智泉珠瀑、北濑飞泉、绶溪钓艇、九华叠翠、壶山致雨、三紫凌云、紫霄怪石、古囊山列山献 、谷城梅雪、白塘秋月、宁海初日、天马晴岚、夹氵祭草堂、锦江春色、湄屿潮音。这些景点约定俗成,成为莆田妇孺皆知的传统景观,沿用至今。
但是,由于年代久远,沧桑变异,有的景点已成陈迹,有的已经消失。如位于常太镇岭头尾的“北濑飞泉”,已沉没于东圳水库;位于城厢观桥和庙前一带的“西湖水镜”,由于城区建设,已不复存在;位于黄石七境村的“谷城梅雪”,已见不到如雪的遍地梅树。还有位于华亭北部山脉的“三紫凌云”、位于城郊顶墩的“柳桥春晓”、位于黄石天马村的“天马晴岚”、位于城厢的“西岩晚眺”等景点,再也见不到她们昔日的风采。然而,莆田二十四景中的大部分景观,至今仍然保存了下来,有的景观经过修葺,还赋予新的内容,使其更加绚丽多姿,成为人们消闲游览的胜地。
(一)南少林寺、紫宵寺、九华山风景名胜游。
南少林寺遗址位于荔城区西天尾镇九莲山林山村,距市区约17公里。九莲山中有座林泉院,始建于南朝陈永定元年(557年),至北宋嘉佑年间(1056-1063),此寺已形成很盛的武风,成为我国东南沿海武术活动的中心。相传河南嵩山少林寺13武僧帮助唐太宗统一中国后,唐太宗赐名“僧兵”,并准许在全国各地建立十座分寺。据考,西天尾镇九莲山的林泉院,就是少林寺十座分寺中较早创建的分寺之一。因为规模宏大(占地约三万平方米),武风鼎盛,影响南中国,故称之为南少林寺。据考,该寺于清初被清兵焚毁。1986年至1988年,原莆田县在文物普查中,发现了这座湮灭了几百年的寺院遗址,经过认真发掘,发现了5个刻有“僧兵”、“诸罗汉浴煎茶散”等文字的北宋石槽。史载,只有少林寺才能冠之以“僧兵”二字。据此,经国家文物局批准,1990年12月,福建省考古队对九莲山寺院遗址进行考古发掘,出土了“真觉大师 革隹 堤之塔、林泉院、天佑”唐代石刻和“长兴四年岁次癸巳正月”等字样的南唐陶质鸱尾等珍贵的历史文物.
紫宵寺位于荔城区西天尾镇渭阳村(俗名“围庄”)境内,海拔550米。山上常年有紫雾飘逸,景物多奇。有关资料载称,“紫霄山之有禅林者自唐朝高僧、邑人妙应祖师所鼎建”,距今有1200多年。紫霄寺四周奇岩怪石、摩崖石刻、苍松翠柏、丹枫古樟、榕桐桂荔比比皆是,且枇杷连片成林,龙眼桃柚点缀,洞幽壑深,花茂草密,四季如春。紫霄怪石系莆田二十四景之一。
九华山位于西天尾镇、常太镇交界处,系北干山脉主峰,海拔741米,与荔城南面的壶公山遥遥相望,同为兴化平原之侧的名山。九华山层峦叠嶂、翠峰如簇,形如九朵莲花,故有“九华叠翠”之称,系莆田二十四景之一。此山还有别名:因落日余晖映照山峰而称“霞山”;因山形如笔架而称“笔架山”。九华山最为古老的称谓是“陈岩”“陈岩山”“仙公尾”。相传汉代有陈胡二道人来自北方,在莆田择胜而栖。姓陈的上九华山,姓胡的上壶公山,后皆得道成仙,故九华山有“陈岩”诸称。九华山或以神名,或以形名,或以色名,显得扑朔迷离,有着梦幻般的色彩。九华山在新生代第三纪地壳上升以前,还是在海中的屿礁。现在,山上尚有“粘虫豪石”、“船篙石”可为见证。又有一石,面平如削,隐约有象形文字的痕迹,可能是原始社会人所刻的文字或图画,人们称为“仙篆石”。山顶有“燕子洞”,其附近有“仙人足迹”和“茶灶”、“棋盘”等石,又有三处深广各一米许的泉坎,号称“丹井”,又云是“陈仙淘金井”,原来是太古火山的遗迹。山上还有多处古迹名胜,如“紫云岩”、“桃花坞”、“罗汉石室”等遗迹还约略可见。九华山上摩崖石刻“上天梯”“天衢云路”等多为名人所书。
(二)城区明清古建筑古民居游。
古建筑是荔城区历史文明的重要载体,是莆田市文物的精华。荔城区至今保存的上百座唐、宋、元、明、清古建筑是极其宝贵的历史遗产.宋代建筑以古谯楼,三清殿、妈祖庙以及众多宋塔、宋桥为代表。八闽名楼古谯楼以其特有的地方建筑特色宋代台基而著称;其中县巷、大路、庙前等街集中了明清古建筑古民居的精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清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宗伯第、兴化府城隍庙、古谯楼、文峰宫三代祠和凤山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林扬祖故居俱在其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林氏民居、玉井陈氏民居、郭尚先故居、彭鹏故居也在附近。这些古建筑集中了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建筑精华。极具地方特色布局和构造特征,历来为中外专家所称道,使它们享有江南古建筑奇葩的美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清殿位于莆田市城关北河边路,为元妙观建筑群重要遗存之一。元妙观创建于唐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重建,整座道观原建筑规模宏大,布局对称严谨,主次分明,中轴线上依次为山门、三清殿、玉皇殿、九御殿、四官殿、文昌殿;以东岳殿、五帝庙、林忠烈祠、太子殿和西岳殿、五显庙、文昌三代祠、关帝庙及福神殿为两冀,排列齐整。现仅存山门、三清殿、东岳殿、五帝庙、西岳殿、五显庙及文昌三代祠。三清殿平面为面阔、进深各五间,前檐及两侧设廊。屋顶形式,由于历代重修及改建,现为前后重檐,两侧为单檐,阴阳布瓦歇山顶造。殿身结构除前檐及两侧廊子是明、清时期增建外,主体建筑还保存着宋代原构,为八架椽屋前后乳伏对四椽伏,伏作月梁形,其两端卷杀明显,线条流畅。柱头铺作,为七辅作重拱出双杪双下昂(耍头亦作昂状)。第一、三跳偷心、第二跳头施瓜子拱、慢拱承托罗汉枋,第四跳跳头施令拱由替木承撩檐专。各间补间铺作用一朵,作法同柱头辅作。殿内均用花岩岗石柱,部分石柱略带梭形,莲花覆盆石础,为宋代遗构。各间的专、椽及斗拱等构件,尚存部分墨线绘画并以云纹,卷草图案为主。三清殿同宁波的保国寺,福州的华林寺一道被誉为“江南古建之花”,1961年公布为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宗伯第,明万历二十年(1592年)建,礼部尚书陈经邦的府第,位于荔城区长寿街庙前路(俗称铁树里)。 大宗伯第按明制一品官府第规格建造,计五进120间,由外大门、小埕、院埕和大院(前、中、后)三进院落组成。四、五进原为“御书楼”和后花园已毁。建筑坐西朝东,占地面积2833平方米,每进院落皆由院、厅(厅左右的正房、厢厅、厢房)、护厝组成。悬山顶抬梁式与穿斗结构,院厅用减柱法以增加厅的空间。是我国保存比较完整的少数明代大型住宅建筑之一,具有较高的历史文物价值和建筑科学价值。其大门立于偏左8米处,上置“大宗伯第”四字匾,系明代隆庆二年状元罗万化手笔。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兴化府城隍庙建于明洪武三年(1370),兴化知府盖天麟迁建原子城内西北角的军城隍庙于此,宣德五年(1430)、弘治二年(1489)、嘉靖三十八年(1559)和万历三十四年(1606)、崇祯四年(1631)、清康熙三十年(1691)、光绪年间(1875~1908),庙先后由地方府、县官员维修、扩建。仍然保持明代风格。原占地面积18亩,由照墙、外埕、内埕、大门、甬道、仪门、月台、戏台、中门、风火门、镇壶楼、正殿、两庑、寝殿,占地面积约1000多平方米,坐北向南。正殿面阔五间,进深二间,抬梁、穿斗式木构架,重檐歇山顶。保存完好。
古谯楼于宋太平兴国八年(983)创建,原为子城城门楼,宋绍兴六(1136)焚于火,知军刘登重建。明嘉靖年间(1522~1566)焚于倭乱,隆庆五年(1571)武师卿重建,并匾“壶兰雄镇”。清康熙九年(1670)知府慕大颜重修,三十一年(1692)焚于火。康熙三十六年(1697)知府卞永嘉重建,并楼门洞上画坎卦之象以制火。嘉庆年间(1796~1820)知府马夔陛重修并书门额。现存建筑为三层台楼,占地面积1250平方米,坐北向南,高16米。石构基台长50米,宽25米。台的东、西两端原有向南凸出的“伸手”3~4米,今存1.5米。城台门洞前后8.8米,上面架15根横梁。门洞两侧以条石层层叠涩出挑,顶部盖以5米长石梁。前后两门洞各宽5.4米,拱厚3.1米,拱高4米。城台上的二层木构楼阁,南宋以后城楼改为谯楼。楼面阔九间,进深五间(八架椽),穿斗式木构架,重檐歇山顶,斗拱硕大。二层前后有回廊,三层回廊设砖石栏杆。为福建省少有的谯楼,极具观赏性。
文峰宫三代祠现存清建“三代祠”及“梳妆楼”,保存完整。妈祖信仰源远流长,在妈祖信仰形成以后的一千年中,妈祖从民间称呼的“通玄神女”,到获得朝廷的封爵,由“夫人”而“妃”以至“天后”“天上圣母”累封徽号长达64字,为其他诸神所未有,妈祖的香火从福建莆田遍播大江南北,以至世界各地,这一切都与古白湖顺济庙及今文峰天后宫的作用和影响有极大关系。
清建“三代祠”和“梳妆楼”等原建筑物现仍完整保存。占地200多平方米,坐东朝西,三代祠面宽三间、进深三间,悬山顶抬梁穿斗结构,“升天楼”单檐歇山顶穿斗建筑。现存宫内最为珍贵的是现供奉于宫中的南宋木雕妈祖神像(距今已800多年)。
文峰天后宫在妈祖信仰的发展与传播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发现和肯定,成为研究妈祖、传播妈祖文化的重要庙宇。1994年和2005年二次往台湾参展的妈祖文物均为文峰宫供奉的妈祖金身神像,这两次赴台巡展,为促进两岸妈祖文化交流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台湾妈祖联谊会两次大型进香活动(2000年及2006年)每次来大陆,第一站必达文峰天后宫,当晚都驻跸文峰宫,(第一次人数四千人,第二次人数七千余人)进香团以台湾大甲镇澜宫、台南大天后宫、新港奉天宫、台北松山慈佑宫、北港朝天宫、西螺福兴宫为主的四十多个妈祖宫庙。在城内步行街形成自古谯楼、文峰宫、凤山寺为一体的旅游景点,文峰宫已被市政府定为妈祖文化的传播地。每年接待乡客、游客达几万人。
(三)乡村古民居游。
拱辰办事处东阳村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清民居建筑群,自明初御史陈道潜于此定居始,渐形成群落,是莆田现存的科举文化“活化石”, 村里曾先后出过数名进士。东阳明清民居建筑群就是当地科举文化发达的历史见证。为现存农村古建筑群的典型,从中可以体现明清时期乡村人民的生活状态。其代表性民居为御史第、德基祠、三房祠、瑞庆祠、庆星祠、通礼祠、陈必赖宅等。其中御史第现存建筑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坐东向西,由外大门砖埕、照墙、三进厅房和天井左右的廊屋组成。厅房面阔五间,进深三间,穿斗式木构架,悬山顶。保存有明嘉靖六年(1527)丁亥正月立的陈俨庭训石碑,落款“嘉靖丁亥正月恩斋俨题”。保存较好。
西天尾镇的澄诸村俞氏民居、渭阳村古民居等俱保存较好。其中澄诸村俞氏民居敦叙堂为俞钜于明成化二十年(1845)所建,俗称“上大厅”。周瑛书匾。嘉靖年间(1522~1566)重建,近年重修。宅占地面积近1000平方米,坐北向南。原建筑有三进,现存前二进。悬山顶土木构架。其大廊石宽80厘米、厚18厘米、中间长6。54米、左右各长2。5米。保存较好。附近有明俞钊所建的园林池台遗迹,存有朱熹、俞钊等宋、明名人书题的“耕云”、“钓月”、“金鱼池”等碑碣。
澄诸村俞氏民居最乐堂俗称“下大厅”。明正统年间(1436~1449)始建,嘉靖年间(1522~1566)重建,今依旧制重修,保持明代风格。堂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坐北向南。现存二进二厅。两厅均面阔三间,进深三间,穿斗式减柱造木构架,悬山顶。保存较好。
渭阳村古民居围庄义兴黄氏大厝。位于西天尾镇渭阳村尾厝自然村,又称长埕三座厝,为明末入莆开基始祖黄宗成第七世孙黄裕昆所建。黄氏出身果农世家,经营桂元干和红板糖土特产起家,三座厝始建于清道光间(1821-1850年),该厝坐东北朝西南,面向九华山,外墙直径96米,进深42米,整座建筑占地4千7百平方米,主轴线为三大殿,一字排开的建筑其平面呈长方形,依山势起伏,东高西低。三座厝共有上下大厅6个,大小房间98间,天井27个,不同风格的轩头42间,还有院内用地板铺成的砖埕3个,以及由6口小巧玲珑的人畜饮用水井组成,整体布局合理,错落有致,显得宽大又不拥挤,整个平面空间和谐统一,长埕三座厝,在用料上颇为讲究,其深檀柱都用了大料,尤其大小横檀直梁的杉木直径都不少于20公分,主厅的房屋为屋架结构,用料更为上乘。虽经百年烟熏日晒,风侵雨蚀,至今完好无损,且采用了双横梁支撑壁柱的结构方式,起到了以框架负重并达到防震的作用,称得上是莆田民间建筑师的杰作,极有观赏和实用价值,是研究古建筑的典型实物资料。也可到黄石镇参观清中、清后村的翁六桂祠、桂苑祠等古祠堂,大多分布集中且保存较好。
(四)自然生态风光游。
如新度镇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二大优势相互交融,自然景观有壶公山雄踞其境内,木兰溪流经该域,叠翠的森林公园,成片的荔枝生态公园及本区最高大,最高产的宋代荔枝王。人文景观有玉皇文化的发端地凌云殿、祥云殿古建筑;纪念筑陂治水,造福于民的钱四娘的香山宫,“开莆来学”初祖郑露的墓及祠,建于宋元佑间的五府桥等旅游文化资源。让人们可以游览大好河山时领略荔城区的人文景观。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激发爱国热情。
(五)妈祖信仰游。可以在西天尾镇的九牧祖祠了解、领略妈祖先祖的历史等。有关具体旅游资料可从当地文物保护单位部门提供。
二 、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文物古迹是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形象化标志,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的相互协调,是一个地方旅游胜景构成的重要条件。开发历史文化资源,打造文化内涵深、经济价值高的文化旅游品牌,可以推动旅游业的发展。而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又能进一步促进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一)为吸引游客,注意文物保护
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文物古迹可满足这一需求,文物古迹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二)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业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样,大批文物就可得到抢救和保护。
(三)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利于文物保护
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三、搞好文物保护、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
《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因此保护文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文物,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得到一定的保护,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发挥了文物的作用,又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相互促进。
当然,旅游的发展,对文物保护有一定的负作用,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将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截然对立起来,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极为有害的。忽视负作用,对文物只用不保,既不利于文物保护,又会损害旅游景观,从而降低经济效益。一味地夸大负作用,只保不用,既违背了我们保护文物的根本目的、又无视人民群众的普遍心理和消费需求。正确的策略应是: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边用边保,尽量消除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使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的结合达到和谐、完美的境界。要达到如此境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辖区旅游事业的长远规划
各相关部门应认识到文物对发展旅游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的规划。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
如对级别较高的文物古迹应派专人负责,对旅游区内的文物古迹要经常或定期检查,以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进行。从旅游区的经济收入中提出相当部分,专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等等。
(三)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关系。
(四)严防游客的有意破坏
在游客进入旅游区时或在游览途中,应不断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对有破坏行为并引起不良后果者,应采取法律、经济等手段予以制裁。
参考文献:
[1]连维良 充分利用偃师文化资源丰富优势进一步搞好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2007年4月6日《洛阳日报》
[2]潘洪 论文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科教文汇2007,6
篇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伴随中国建设文化强国的进程,已成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热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已逐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体系。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正在开展分门别类的深入研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媒介的语言方面,尽管有少数的民族语言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汉语方言因其太为人所熟悉、太普通及推广普通话政策的影响至今仍徘徊于保护视线之外。以民族语言及地域方言作为载体的口头表达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少被统一为一类看待,对汉语方言及其记载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题研究尚缺少有针对性的探索。笔者尝试对其归类,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文化大省河南为例,分析其特点与规律,探讨其保护开发的方式与途径。
一、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归类依据及必要性
1.归类依据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明确地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俗、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等传统民间文化表现形式;二是“文化空间”,指某种集中举行流行的传统的文化活动场所,或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1]目前各国大多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分类法,据此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五大类[2],口头传说和表述为首类,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编写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较强的操作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表”有16个一级类别,每个一级类又细分出一些二级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结构的第二层。如“民间文学(口头文学)”细分为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等8类及“其他”的收容类。学者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划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0个类别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正和调整,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归纳概括为13类[3],其中语言(民族语言、方言等)、民间文学、传统戏剧位居前列。我们主张把口头表达、语言习俗及语言载体这一大类称为语言文学大类,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语言或方言为传承载体和凝聚体,包括濒危语言或方言小类、语言民间文学(口头文学)类(即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民歌等小类)、运用特色语言或方言的传统曲艺戏剧类、语言文字习俗类等下位小类,其依据有三。
其一,从语言及其与文化的关系看,“语言是个多面体,文化的工具或载体,更是文化现象,是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是一种特殊的、综合性的文化凝聚体,是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的表现形式系统。语言在文化的建构、传承以及不同文化间的交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不同的文化特点往往也会导致不同的语言特点”[4]。濒危的民族语言与濒危的独具地域特色的方言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具备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能展现地域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在群体中具有世代传承、特色鲜明、活态犹存等特点,成为一种鲜明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界已经意识到民族语言和地域方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倡议将民族语言及濒危汉语方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在推广普通话的过程中注意保护少数濒危民族语言和地域方言。[5]
其二,语言与地域方言往往与文学凝聚为一体,互为表现形式,不可分割。在中国作为通行地域广的共同语汉语,其方言复杂众多,方言更是与地域文化、民间文学融为一体不可分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类。方言是历史上形成的,其语义系统表现出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其演变途径和发展方向深受地方历史文化的制约。方言的形成和发展体现了地方历史文化,方言词语记录了地方风物文化。方言保存了大量地域传说、故事、民歌,就连非语言的艺术创造(如音乐、舞蹈、绘画、建筑)和宗教信仰、民俗活动也广泛地留存在方言词语之中。方言与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如此紧密,许多市级地方政府把方言和民间文学及其他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比如海州方言被列入连云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湘乡方言被列入湘潭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人大代表提议将方言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予以保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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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从民间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看,民间文学是人民大众的典型语言艺术,“是人民口头的集体创作,是一种立体文学、实用文学,具有直接人民性、立体性、口头性、流传变异性、传统性和多功能性等特征”[7]。“它运用口头语言,充分发挥其丰富的表现功能和概括能力,创造各种艺术形象,展示瑰丽的想象,表现高尚的审美情趣和深刻的理性认识。”[8]学界一般也将其称为“口头文学”、“口头传统”。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江苏的昆曲、评弹,河南的豫剧,安徽的黄梅戏,天津的京东大鼓、快板,闽南的南音,客家的山歌,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以方言表现的艺术形式。
作为口头载体的民族语言或地域方言与民间文学的诸多类别互为依存、互相表现。它们凝聚一体,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大类:口头传说和表达类。它们以语言文字及方言作为载体纽带或习俗对象,在中国,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表现为汉语地域方言文学类。
从相关称谓上看,在高等教育学科分类中,大学科中国语言文学为一级学科,汉语言文学专业为二级学科专业,中国文科高校几乎都设有此专业。学术界认为民间文学曲艺、戏剧都是语言文学样式,在一些大型文艺活动中口头表达类节目往往被称作语言类节目。相应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中,我们可以把汉语地域方言与以其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一并称为汉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中国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个突出类别。
汉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占有突出位置。民间文学、地方戏曲、民歌歌词曲艺、语言文字民俗等以方言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区域性特色、原生态口头性表现于其汉语方言记载的特性,表现于独具特色的方言语音特征和广泛高频率使用的方言特征词(即那些常用又具有构词能力、方言区内一致而区外特殊的方言词)。如河南的豫剧、河南坠子、传说故事神话、歌谣、谚语、谜语等其原生态口头特色,就表现于常用河南话的语音特征及方言特征词。在河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灵宝黄帝传说中,就有大量方言特征词和方言文化词语出现于其中。
2.归类必要性
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市场经济与城镇化发展、现代传媒发展、社会的大交流、普通话的推广等现实环境的影响,危机严重,有些正面临衰亡。北京师范大学丁崇明教授说:在语言中存在一种权威语码,一般情况下人们会在心理上认同权威语码。[9]由于升学、求职、做生意都需要普通话,所以普通话的权威语码地位被不断强调和提升。这就造成在许多人眼中,普通话是权威语码而方言是弱势语码的内在观念,从而使人们在心理上认为普通话与方言间存在等级差异,受“汉语规范化就是要用普通话”观念影响,很多人的脑子里形成了方言与普通话绝对对立的观念,或觉得家乡话土,或觉得家乡话难听,出于虚荣心不愿意让周围人知道自己来自哪里而不说方言,表现出对方言的不自信。于是,说方言的人越来越少。2012年3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对1045人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95.9%的受访者确认身边存在怯于说方言的年轻人,37.1%的人表示身边能说纯正方言的年轻人已经不多。[9]用方言土语表达的民间文学、语言文字习俗、方言戏曲也处于濒危状态。
基于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现状,我们有理由认为对其进行保护传承利用研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刻不容缓的重要内容。由于对其下位小类保护与利用具有共同特点,因此也有必要归为语言文学大类进行研究探讨。
二、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价值
语言文学类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6项一般特点[3]。此外,它自身还表现出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是内部各层级及小类的交融性。语言或方言与民间文学(民歌、传说、故事、歌谣、长诗、谜语等)、曲艺、传统戏剧等渗透交融。如汉语方言与汉族区域中的其他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密不可分,互为表现。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原生态性表现于使用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方言,语言或方言的地域性与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密不可分,显示出此大类的立体性。语言或方言的艺术特性表现于文学性,民间故事、传说、神话歌谣、谚语歇后语、语言游戏长诗、曲艺与戏曲的流变体现语言或方言的流变。那些流传久远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反映出语言与方言的流变特色,语言或方言与民间文学共同流变。民间故事的开头“很久以前”的程式化、字谜歇后语的格式化、谚语歌谣的押韵、诗歌或长诗的修辞、民间笑话的幽默、汉语民歌的格式与修辞艺术等,都具有独特的汉语或方言特色。谚语字谜歇后语常常成为语言学家和文学家共同研究的对象。如学者温端政、武占坤、马国凡、段宝林等致力于谚语、歇后语的研究。民间文学小类文化遗产中谜语、歇后语、字谜、绕口令、对联等,又是对汉语及其方言的研究训练形式。民间文学作为活的语言艺术,是研究民众口语的绝好资料,我国著名语言学大师赵元任、沈兼士、刘半农、钱玄同、魏建功、董作宾、王力、马学良等,都很重视民间文学,对民间文学作品有专门的记录与研究。文艺史上的雅俗结合律又促进文人作家对民间文学及地域方言艺术进行学习研究,汲取民间文学遗产来进行文艺创作。
二是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与表现地域文化的广泛深刻性。不同地域民众的思维方式各异,其语言表达往往也呈现出诸多分别。比如河南民间文学及地方戏曲豫剧是当地民众文化生活中的一种重要文艺形式,其地方戏曲的旋律形式与地域方言的口语语音文学特征密切相关;方言词语、方言文化词语的大量运用及方言词语丰富而独特的表现力使地方文艺更具地域特征和乡土韵味,地方戏曲的唱词与念白常常取材于地域方言中的口语表述,大多数民间文学作品是以口语传播方式存在的,能使地方文艺形式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作为文化载体的地域方言是构成地方文艺形式特色的关键。作为载体的地域方言在思维、日常生活等方面广泛影响着地方文化。地域方言以其独特的方言特点、丰富的方言资源而呈现出相对突出的材料价值与理论价值。例如河南各地的方言并不仅仅是地方百姓用以言语沟通的凭借,而且是历史赋予世人的一笔珍贵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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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口头艺术表达的地域方言与文学艺术的协同流变性。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系统内部有不同小类型和不同层级。国际上,世界各民族语言组成一个大的语言文化生态系统。国内语言文化形成一个二级系统,一方面共同语与少数民族语言协同发展;另一方面各民族语言相互竞争,在共同语汉语内形成汉语方言系统。任何一个语言生态系统的变化都会使语言文化生态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继而引起语言文化乃至民族文化的变迁,如汉语经历古白话到文言再到现代白话、普通话及各汉语方言的变迁,与汉语言文学类中其他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协同流变。
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价值。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方言是地域文化的一部分,也是地域文化的载体。方言研究成果有助于地方文化及其历史的研究。没有方言,地方戏、地方曲艺、地方性说书就会消亡。比如,越剧、粤剧、豫剧、河北梆子以及黄梅戏等都依赖方言,即便是京剧也是在安徽话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比于普通话,方言本身的词汇较丰富,更能生动地传情达意。方言承载的是人类最草根、最贴近生活的文化。在民间文学方面,方言文学更加生动形象;在词汇方面,方言是最丰富的宝藏;在文化方面,方言最能体现我国地方文化的多样性,如官话方言区大致跟中原文化区(中州文化、齐鲁文化、三晋文化、燕赵文化、三秦文化)、西域文化区、关东文化区、荆楚文化区、巴蜀文化区、两淮文化区的地域相当。地域文化是华夏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华夏文化的土壤。方言中蕴涵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容,记录着人们认识活动的每一个进步。所以,越是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普通话推广范围不断扩大的时候,方言及以其为载体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越大。
地域性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世界的,它们深深镶嵌于当地民众心中,口头表达传承了民族优秀文化。例如河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18项民间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梁山伯与祝英台传说(汝南县),花木兰传说(虞城县),盘古神话(泌阳县、桐柏县),蛇闹许仙传说(鹤壁市淇滨区),董永与七仙女传说(武陟县、汝南县、西平县、平舆县),柳毅的传说(卫辉市),崔莺莺和张生的故事(辉县市),邵原创世神话群(济源市),汉族叙事长诗《郭丁香》(固始县),愚公移山传说(济源市),赵氏孤儿传说(温县),大禹神话传说(禹州市),王莽撵刘秀传说(西峡县、镇平县、内乡县、灵宝市),灵宝黄帝传说(灵宝市),葛天氏传说(长葛市),牛郎织女传说(南阳市),竹林七贤传说(修武县),帝舜传说(濮阳县)。这些遗产蕴涵着丰富的文化道德观,具有较高的文学、历史、语言价值及艺术审美价值,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对其保护传承有利于保护我国传统文化和民族语言文化的多样性,有利于汉语言文学的繁荣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文化创新和发展先进文化,有利于促进国家与地域文化的和谐发展。
三、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标准和内容整理
评选认定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应包括:具有展现国家及地域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和维系中华文明传承性的重要作用;出色运用传统民间语言方言的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语言水平;扎根于相关区域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方言特色;具有促进民族与地域方言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具有见证中华文明活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内容整理,要科学地运用历史资料与实地普查等方式,挖掘、鉴定、确认潜藏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立体全面记录,整理汇总。对于像河南这样地处中原的文化大省,汉语言文学类文化遗产是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重要部分,其语言文学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统计分类更应深入,可分类整理汇编具有浓郁河南方言特色的各地方言的特征词、语法点、语音特殊点、书法艺术,出版方言地图,或建立河南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本、声音、图像之间彼此对应而呈现实态的有声数据库,使河南方言保存下来,同时保留一些以河南话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河南方言片特征为红线汇集整理省域或市县域口头文学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小类(即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民歌等)、传统曲艺戏剧、语言文字习俗等,使之形成省域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类。
四、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个性方式
抢救与保护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本着抢救保护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如本真性、整体性、可解读性、可持续性等,更要抓住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树立正确的语言文学统一的保护理念,实施合理可行的语言文学价值评定措施,探寻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1)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语言文字法作为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依据与保证。依据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11年6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推普工作与方言遗产保护并行不悖,语言与文学艺术恰当结合,才能在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好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依法宣传方言文学的价值,提倡当地人用方言创作改编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体应加强对此的关注,学校、家庭也应给下一代创造能说方言、传播以方言为载体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宜环境。
(2)从语言文学特点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加强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展演与宣传教育规划,提高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全民保护利用意识。根据语言或方言与文学的交融性特点,语言或方言的角度规划应当与文学艺术形式的角度规划、物质文化遗产规划结合进行。如河南省文化厅联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在淮阳举行多省联合的“中原古韵——中国(淮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该活动已成功举办两届。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与其他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研究与汇集展演,立体表现了中华文化,政府定期搭建展演舞台,还进行数字化记录、保存规划,帮助民众了解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寻找“中原记忆”,体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的重视,是对语言文学类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很好的保护和创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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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进行特色方言点调查,打好汉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基础。国家与地方目前已进行三批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调查统计,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定期展演、讲说、宣传,专业人员组成的语言文学类采集编撰团体与机构相继成立。但还需详细调查研究语言或方言特征与其对应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遗迹的分布情况,对相关遗迹统一标识,并设置保护性标志碑。对各地有相似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戏曲、音像、图片、唱本及古籍著述等资料进行搜集整理,调查所获资料要进一步归类存档,建立档案音像资料库、电子数据库、语言文字资料库。在各地深入开展针对流传于不同地域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讨,并将研究成果编纂结集,用方言及多语种文字公开出版,才能提高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意识。例如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董永传说”,在两千多年的漫长流传过程中不断与全国各地的民众生活相融合。由于民众方言不同、情感渗透和口碑附会等原因,产生了多种富有地方特色的传说,留下了相沿成习的风俗及与董永身世有关的文物、碑碣、村落、地名等遗迹。山西省万荣县、江苏省东台市、河南省武陟县、湖北省孝感市等地不仅有与董永相关的遗迹,而且地方志中也多有记载,都称董永是当地人。如山东省博兴县有董家庄、董永墓;山西省万荣县小淮村有“董永故里”的匾额,民间还织造“合婚布”;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每年农历二月初三和十一月初十均举行盛大的祭拜孝子的庙会活动,盛传着董永传说。通过此传说使用的方言对比研究,找出方言所反映的各地有关董永传说的地域文化特色,有利于各地共同传承利用。
(4)从口头语言与文学艺术表达相结合的视角综合考虑选取典型传承人,树立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典型形象,提高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召力和影响力。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不仅保护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还保护其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空间,实现产品化开发与可持续传承。重视语言文学专家指导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保护利用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
(5)利用科技创新转化为文化产品有利于保护传承利用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前,对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一步科学分类建档,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建设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声数据库,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此外,将方言和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也有助于保护利用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需要从语言科学、计算机技术、文学方面进行形态包装、改造,使其适合市场经济下现代消费者的口味,适合时代的需要。如带有河南话特征的陕县“王莽撵刘秀传说”,河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方言原生态版、普通话版、外语版的记录,形成了满足各语种学习需求的文化传播产品,改编有豫剧、河南坠子、电影、电视剧等形式,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品化、产业化,在促进保护的同时让人们认识到方言特征词的形象生动。如此,方言与传说得到了传承,它的各种语言形式的展演使传说变得更容易令人接受和传诵,有助于带动地方旅游经济,获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也使相关人员获得保护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处。
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产业化保护的关键在于不能仅仅停留在活化石记录整理层面,更要在精神层面有所挖掘和超越,传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精髓,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顺应时展,去除伪科学成分,汲取人民群众创造的语言艺术,保护物态与文献,创新表现形式,科学再现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魅力。如河南卫视举办的《梨园春》节目,聚集豫剧爱好者,不断推出不同年龄阶段的新人,对河南方言及豫剧的传承起到重要作用,提高了它们的影响力、表现力、感召力。河南电视台9频道于2012年2月推出一档读解演绎河南地方语言起源、流变的电视文化节目《咱嘞河南话》,选择河南省内对河南方言有研究的专家教授作为主讲,每天讲解一个典型的河南方言词语,从词义解释、词源探索、典型例句、语境语用等角度,对典型的河南话词语进行通俗的解说,中间穿插情景短剧、电影场景、历史文献影像资料或图片,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学术与普及兼具,方言与地域文化交融,面向广大听众,雅俗共赏,使节目成为文化内涵深厚、诙谐幽默风趣、观众喜闻乐道的品牌节目。[11]这些方式有效地保护了河南话及以河南话为载体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大大提高了它们的影响力。
(6)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源渠道。为保护珍贵的文化资源,河南省文化厅联合省财政厅争取到2010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790万元[12],其中部分资金投入到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同时还寻求政商学相结合的渠道扩大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通过市场产业化利用、实物配合、旅游开发,体现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经济价值,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加强国际间、地区间语言文学类及其他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研究交流与合作规划,促进地方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传播。如近两年在传承几百年的河南淮阳太昊陵庙会上,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河南省文化厅、周口市政府联合中东部8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团队前来演出,对加强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区间合作与转译、提高它们的影响力与整合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篇5
[关键词]文物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8-0061-02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历史文物所积淀和产生的价值,也就是文物遗产所具有的历史价值。每个时期的文物,都只能进行保护,而无法对文物进行创造和完全修复。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些人的文物保护意识淡薄,认为文物保护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我国应该增强文物保护力度,建立起有效的保护措施,切实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一、历史文物保护过程中有效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意义
(一)空间容量得到扩大
对历史文化区进行改造过程中,大部分改造区都或多或少存在空间容量不足的情况。在利用地面之上的空间来扩大其容量时,为了不让原有的传统风貌受到影响,其建筑容积率及高度可以说是扩大容量最大的限制。地下空间一直以来都有着广泛的用途,其功能主要包含仓储、防灾、防空、市政、商业、交通等。可以对原有地面文物建筑及城市使用功能等起到调配及补充作用。但从总体功能来讲,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改善城市环境,让文物安全性得到保证
有效利用地下空间,可以将地面城市功能渐渐转移到地下。具体而言,可以在地面上增设更多的休息场所,不断改善整体环境,让历史文化保护区质量得到完善,其空间容量得到扩大。通常历史保护区中都会存放许多珍贵文物,可目前保护区中的防盗、防火、环境保护等,大多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在对文化保护区进行改造时,可以将地下空间的稳定性、抗震性、防护性、隔离性,以及抗御人为和自然灾害等性能运用其中,让文物的防灾及收藏技术得到质的提高。这对文物的展出及长期收藏来说十分有利。
(三)让城市的基础设施得到更新
历史文物保护区中一直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市政设施没有足够的容量、道路通行不顺畅、路网的结构较小、没有足够的停车位、严重的交通堵塞等。为此,要在文物保护区传统风貌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将基础设施的地下化、综合化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可以把地下的停车场、地铁等地下交通枢纽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全新的地下交通系统,在交通量较为集中的地方更好地实现人车分流的目的。高效的地下输送可以更好地支撑地面与地下设施的有效运转。地下所设的停车系统能够有效增强地下车库的使用率,从而让地面上的道路压力得到缓解,同时还能让历史文物保护区实现更好的路网格局。
(四)让不可移动文物更具展示性及完整性
就保护历史风貌及历史文物的层面来讲,不可移动文物遗址应该注重地下空间的有效运用。对历史路段及文物古迹路段必须进行有效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调查,并通过良好的自然条件、地质、地下空间等,让文物特点得到更好的保护。比如新建的历史文物博物馆可以将功能空间转移到地下,让地面上的空间更加充足,地面上原本的历史环境得到更好的保存。从能源节约层面来讲,地下空间中有着大量的岩土,而隔热性正是这些岩土最大的特点,这就有效避免了地下空间受到地面温度影响的情况发生。由此可见,从所消耗的能量来看,如果将建筑物放置于地下的岩土之中所消耗的能量远比地面少。从控制成本上来讲,地下空间的有效利用能为博物馆减少更多成本。从技术应用层面上来讲,博物馆对室内环境有着很高的要求,而地下良好的环境也不能缺少精良设备及先进技术的有效支持。因此,由于地下隔离性、抗震性及热稳定性等特点,在保护文物的过程中,先进技术在地下将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有利于地下水资源保护
目前,我国有很多历史文化名城虽然人杰地灵,但是却十分缺乏水资源。为此,可以利用地下空间,建设起相应的储雨设备循环处理污水,做到一水多用沩避免水资源浪费和保护水资源而制定出更多节约用水的措施。尤其在开发地下空间过程中,要充分开发地下水资源,解决水资源贫乏这一问题。
二、保护历史文物过程中利用地下空间的实际作用
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可以把壁画、石刻、石窟寺、古建筑、古墓葬等归纳成不可移动的文物,把图书资料、手稿、文献、艺术品等归纳为可移动的文物。可移动文物中又分为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从古代遗址上进行划分,按照古遗址特征可以分为城市遗址、史前遗址以及建筑物遗址等三类。从保护观点对古遗址进行划分,分为地面遗址和地下遗址两类。
有些遗址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对这类遗址进行开发时,一定要开发地下空间。汉阳陵帝陵博物馆是我国第一个地下博物馆,其建筑总面积达到6520平方米,并且地面完全保持了古代帝陵陵园风貌。其地下层高为6.5~10米,总深度达到14米。在陵园内司马道北侧设置博物馆展示厅主入口,对于地下建筑来讲,其朝南或者东南建筑方向是最合适不过的,这样可以保证太阳光能够照射到地下建筑内。在设计主入口的深度形式时,都可以保证自然采光,也能起到节能的作用。通常情况下,将下沉式庭院设置在北部,这样游客可以在参观完葬坑后,通过长坡道之后,进入到庭院,进行短暂休息,在休息之后,再起身参观其他地方。地面上并没有太多突起物,保持了陵园的历史风貌。
在扩建历史文物建筑遗址过程中,开发地下空间,既可以解决地面空间不足的问题,也可以解决人车通行的问题。同时开发地下空间也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确保历史文物得到更好保护,有利于历史文物进一步发挥其价值和作用。巴黎卢浮宫作为世界著名的三大宫殿之一,虽然空间容量很大,但只能展示一些艺术品。作为一个大型博物馆,如果仅仅只展示一些艺术品,那么它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卢浮宫所设置的研究用房和地面库房容量也不足。存在这样的情况,必须得对巴黎卢浮宫进行扩建。但通过考察巴黎卢浮宫周围的环境可知,其周围并没有可用的地面空间,在地面上进行扩建是很困难的;并且如果强行在地面上扩建,会影响到巴黎卢浮宫的历史面貌。最终在地下对巴黎卢浮宫进行了扩建,不但保留了巴黎卢浮宫的历史风貌,也解决了巴黎卢浮宫扩建地面面积不足的问题。在设计博物馆出入口时,为了强调出入口的形象,确保地下建筑也可以获取到自然采光,在广场正中原宫殿交叉的轴线上设计金字塔形式的玻璃天窗,可以保证地下建筑物获取更多的自然采光。结合扩建遗址工程,不但解决了新老建筑之间结合的问题,而且也提高了地下服务水平,同时也获取了令人满意的经济效益,充分体现出开发地下空间对于保护历史文物风貌的优越性。
在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环境过程中,想要解决城市环境与城市交通之间的问题,唯有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才能解决好这一问题。斯波莱特作为意大利的一座古城,其占地面积达到65万平方米,历史中心位于圣伊利亚周围的斜坡上,阿尔波罗斯大教堂建立在山顶上,但是斯波莱特当地经济水平并不高,人们生活水平很低,这座城市的游乐性也无法提高,因此到斯波莱特旅游的游客非常少。这种情况导致这座城市的旅游业无法得到很好的发展,并且很多居民都已经从这座城市搬离到其他城市。同时,这座城市的交通状况更是非常糟糕,大多数情况下,步行都十分困难,车辆更是堵塞得无法行驶。为了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完全关闭城市中心的各条交通要道,建立起一套特殊的城市交通系统,既没有公共汽车,也没有机动车。在斯波莱特历史中心共同建设三个大型停车场,一个在地面建设,另外两个在地下建设。另外,停车场直接与市中心连接。采用自动化隧道模式,每一个竖井之中都有两部电梯与地面连接,这些设施都在地下设置,既保护了城市的历史风貌,也保护了城市的建筑环境。这种系统消除了噪音与大气污染,为历史中心带来了更多的社会效益,提高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在保护城市中心区文物建筑中,采用地下空间模式,为保护历史文物和发展历史文物提供了更多实用性的选择。在西安市,钟鼓楼广场位于其中心,无论是鼓楼还是钟楼,都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对象。为了更好地保护景观和文物,对钟楼周围的建筑物高度有着一定要求,不能过高。因此通过利用地下空间,将部分功能转入到地下,通过下沉式广场和地下步行街以及地下停车场之间相互连通,这样将各项功能集为一体。在地下各层营业厅中根据实际需要情况,设置一个中庭,这个中庭可以供人们休息。西安钟鼓楼广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不但加强保护古城历史风貌,也缓解了城市中心交通压力。
对于一些还没有探明的历史文物保护区,在利用地下空间时,应考虑各方面因素,使地下空间充分发挥作用。
对于一些还没有发掘的文物,其中是否存在危险,我们无法得知。如果遗址最终被人们发掘和发现,那么这是幸运的。有人认为对于遗址应不做任何改变,这种观点是在潜意识上要放弃遗址,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如果遗址在没有被发现之前,就已经被破坏,那么文物就失去了它的价值。所以,在开发地下空间之前,一定要探明文物的具置,最大限度保护文物。
篇6
关键词:文物;保护;开发利用
文物是中化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支撑推动民族信念和民族进步的基石和动力,是宝贵的文化资源。探古求知的文物旅游自古有之,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文物与旅游的结合越来越紧密。近些年,更是掀起了一股文化旅游潮。人们在欣赏名山大川自然景观的同时,也逐渐热衷于观赏物质和精神人文景观。
山西是文物资源大省,拥有众多的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遗址、遗迹在全省星罗棋布。在山西省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文物承担着主要角色,发挥着强大优势和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文物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处理好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便显得尤为重要,这对于山西省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凝结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文物本身蕴含着许多无形而真实的历史信息,使之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山西省文物资源丰富,如能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必将促进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然而,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必然降低,进而严重影响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可见,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必须以文物的保护为前提,在发展文物旅游事业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是贯穿《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它全面准确地揭示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要求我们既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又要抓住机遇,发展旅游经济,对文物合理利用。
1.1 保护是前提,利用是目的
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文物开发与利用的前提。这是因为:
(1)文物作为一种特殊资源,是人类在长期社会活动中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实物载体,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社会发展水平的代表性实物,它积淀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然而,文物存量非常有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它凝聚着前人的智慧与心血,形成于一定的历史文化环境。各类文物的遗存,不论数量多少,珍贵与否,都不可再生,毁坏一件就少一件,所以我们有义务和责任对它加以保护,上无愧于前人,下流芳泽于后世。
(2)由于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其利用便无从谈起。只有以文物保护为前提,才能谈得上文物的多形式合理开发与利用。所以,保护文物是前提,要以“保护为主”。
保护好文物资源,使其免遭自然损坏和人为破坏,目的是要对文物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文物有史料、借鉴、教育和旅游四大作用。①史料作用:可以证实文献的记载,修正其谬谈,补充其缺失。对无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则是研究与恢复其社会面貌的实物史料。②借鉴作用:文物是中国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新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需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文化遗产,从中不断吸取营养。割断历史,不在前人创造的文化财富的基础上去创新和发展,是空谈发展。③教育作用:文物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教育以及科普教育的形象与生动的教材。文物的教育作用形式是多方面的,举办展览,丰富观众知识就是有效措施。④旅游作用:文物是旅游业的重要资源,文物景点是许多旅游城市发展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支柱,也是其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之一。如山西平遥利用集古建筑风貌和晋商文化景观于一体的平遥古城,每年吸引游客100万人次,提高了平遥的知名度,并使外界了解了晋商文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山西其他许多地区,也拥有许多丰富的文物旅游资源,可是由于保护不力,损毁严重,只是成为了学术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没有形成著名的旅游景点,使历史传承下来的文物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因此,为了发挥文物重要作用,合理挖掘其内在价值,我们必须首先保护好文物。但反过来,文物保护的目的是进行文物利用,单纯对文物进行保护,而没有充分挖掘文物的内在价值,最大化发挥文物效用,与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1.2 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
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不但不会造成文物的破坏,相反还会促进文物的保护。“合理利用”是一个内容宽泛、层次丰富的概念。利用文物负载的信息(包括文物的造型、纹饰及其他文化内涵等)发展文化产业是“合理利用”的有效载体,文物的展示、展览、服务于旅游和地区经济发展,兼作对外文化交流的使者等等是发挥文物“合理利用”的丰富内涵。从根本上说,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这是因为:
(1)合理利用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文物是我们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珍贵文化资源。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可以展现文物的价值和功能,并发扬光大,启迪世人。此类合理利用可以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加深对文物价值的理解,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从而直接或间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作用。
(2)合理利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毋庸置疑,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利用文物资源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并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山西省的大同、平遥等地,充分发挥文物优势,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并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不仅提高了文物资源知名度,使相关的旅游景点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过来又能更有力地支持文物保护,解决文物保护中常遇到的经费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合理利用文物资源能够收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无论哪种效益,都是对文物的一种保护措施。这样,“保护——利用——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旦形成,就会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合理利用与保护是不矛盾的。对于文物的保护开发,我们既要反对不利用,又要杜绝滥用这两种极端观点与举措。我们需要做的是找到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点,这既为文物保护工作搭建平台,又为文物利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 文物旅游事业的非科学发展对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困扰
正如前文所述,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既可以产生社会效益也可以起到文物保护的作用。但是,日益火爆的旅游业对文物资源出现越来越重的依赖,造成了对文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加速了文物资源的损耗或破坏,突显文物保护和利用之间的矛盾,使文物保护工作遭受阻碍。
(1)文物过度利用,给保护带来紧迫的压力。一些地方利用文物的时候,没有保护计划和措施,对文物只重使用,而不注重保养维护;任由游客对文物随意碰触攀折踩踏,而只有当明显的损坏甚至毁灭性的破坏出现时才加以注意。特别是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地或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限量地接待游客,使有些文物景点游客的接待量超负荷而使文物产生不能承受之压力,而且一年365天全天候开放,没有给文物喘息休养的机会。
(2)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随意兴建旅游附属设施,既破坏了文物景点所在地的整体环境,也增大了文物受损的可能性。例如一些地方的使用部门为了增加效益,在文物遗址周围过分开设旅游附属设施,有的甚至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违章建造游览项目和经商摊点,增加了文物受损的可能性。
(3)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属模糊而使文物得不到较好保护。许多文物景点分布在由非文物部门管理经营的旅游景区内,管理权与监护权,使用权与维修权脱节,利益与义务分离,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更有一些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权和经营权出租、转让或将文物保护单位与旅游企业捆绑上市,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山东曲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严重的文物毁坏事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3 实现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寻求发展与保护利用的最佳契合点
文物资源开发和旅游经济发展相结合,已成为保护和利用文物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文物旅游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是文物保护与文物旅游之间的协调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做得好,才能为拉动旅游经济发展奠定基础,旅游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样为文物保护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保护与利用相矛盾时,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推动协调发展,树立文物旅游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实现文物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
(1)文物旅游事业的开展,要遵循在有保护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对文物的合理利用。近几年随着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有些县将文物景点分出来给了旅游部门管理,出现了只注重旅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文物景点环境的保护。有了文物、古文化遗址资源,才会有文化、文物旅游,才会有地方旅游业的发展和兴旺,才能带动与其相关的地方经济发展。因此,文物和文物遗址是主源,旅游业和地方经济是支流,只有正本清源,才能长流不息。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是正确的,但发展旅游不能以文物古迹被破坏为代价,否则不仅会造成文物资源的损失,而且也不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根据文物保护法,遵从“五纳入”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主要从5个方面对各级政府文物(或文化遗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2)加大对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力度,大力发掘历史文化内涵,以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强调保护是开发的根本前提,保护与开发应融为一体。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两个途径:一是保旧,即整治文物资源的周围环境,使被周围建筑遮掩的文物重现身姿。如大同华严寺是国家首批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近年来其周边建有许多商业建筑,几乎将古建筑全部“围困”,仅有不宽的通道通往寺门,政府对“围困”华严寺的商铺进行拆迁;太原市古建筑文物中黄庙和开化寺,迎泽区采取迁厂、迁民的方法加以保护,并有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开发利用;唱经楼,杏花岭区将采取拆除周围建筑的办法予以保护。二是建新,即修复一些“只留其名,不见其形”的文物,以待展现更多的人文资源。如太原拱极门遗址,杏花岭区将进行延长拱极门旧城墙遗址进行开发;平遥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形成了系统性的指导思想,强调物质与非物质的整体保护,提出了从古城、街坊到地块院落、建筑单体4个层面的控制体系,将古城定位为“以文化为核心功能,以旅游为主导产业,以当地居民为主要社会支撑,集文化、旅游和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功能区”。因此,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文物古迹不但没有受到破坏,反而得到了妥善保护,并计划适宜地进行开发利用。平遥的城市改造建设工程,很好地解决了“建新与保旧”之间的矛盾,使我们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为文物保护工作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并推动旅游业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篇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740(2010)03---0147--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意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的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包括:(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各国在各方面分别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由于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吻合。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值得进一步探讨,这种法律保护上的失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利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代传承人(群体)反复创造、具有一定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有些商业开发后,无论在形式,主体,和地点都改变原貌,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个人、公司、外国抢先注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这些滥用或歪曲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做法,实际上戕害了民族民间文化,阻碍了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近年来,关于如何建立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建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笔者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周密性和针对性保护。
二、现有法律的局限
著作权保护模式、专利权保护模式、商标权保护模式和商业秘密权保护模式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及存在的缺陷。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在保护上有待改进。
1.权利主体问题。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只保护特定主体必须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其他创作者”。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传统群体经过世代传承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其所有者通常是群体,没有固定个体。因此,运用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主要目的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不能确定的时候,其就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是“作者”,但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经常是身份不明,要么被认为是一个社区、部落甚至是一个或几个民族和国家,这样就不便于权利的实际行使。因此,要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权利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
2.权利客体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有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密切联系,可以借用许多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客体,并不能完全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客体的构成要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涵丰富,还有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被涵盖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不能充分涵盖,如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以作品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3.权利保护期限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限保护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者作品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只有二十年。这相对于世代流传上千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显得太微不足道,不利于对其的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都能获得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而只有那些形成作品的,有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且尚未超过保护期限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对策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避免其被滥用或歪曲。必须进行立法保护。通过立法,明确保护的范围、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与程序,各保护主体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奖惩等等。“必须在法律上和管理上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及其相关存在形式,均应在法律的保护之列。”
1.特别法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笔者拟提出如下的一些初步的设想。首先,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繁多,且对其予以准确的分类很困难,而且有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同时归人不同的类别,因此对其采取分类保护的方式既困难又易出现纠结的地方,故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而且这也是非物质文化整体性保护的要求,所以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内容应该涵盖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包括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明来源或要求利用人表明来源的权利、禁止滥用权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盈利性利用的权利等;同时,按照利益平衡原则,将非盈利性利用,只要没有进行贬损且表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的,归入合理使用,公众可以对其自由使用。建议制定一种针对无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当不能确定主体时,以国家或者基金会等形式作为主体来保护。
2.扩大建立专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毫无疑问,还是存在诸多局限性的。鉴于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笔者认为,建立专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非常必要,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重新界定保护的主体、客体、获得权利的方式以及保护期限等。
3.加快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接轨。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应该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同时要及时吸取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经验,如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另外,还要密切关注各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我国目前已经加入的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积极加强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国内立法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衔接。
篇8
涪陵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问题对策
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是当前社会发展中非常值得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之一。涪陵区是重庆区域性中心城市,城市化进程较快,如何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保护和利用好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涪陵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涪陵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意识不强
一是广大社会公众普遍缺乏文化遗产基本知识,对呈现和展示在生产生活中的文物资源,既不能辨识其物质载体,更不能感受和认知其价值意义,不自觉地将珍贵文物视为陈旧、过期甚至破烂、落后而废弃、毁坏或任其消失、消亡。二是文物保护缺乏意识主导,尚未处理好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发展,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在各类建设活动中,未经文物保护部门调查评估认定,或知其为文物未经批准和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人为拆除损毁情况时有发生。三是文物保护和相关执法部门,对文物破坏行为监管处罚力度不够,打击不力。
(二)保护现状堪忧
一是物质文化遗产消失惊人。据调查,1988年“二普”确认文物点有539处,因自然损毁、城乡建设等原因,到2010年“三普”时,已消失201处,“三普”结束后一年间,又消失30处。二是现存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现状不容乐观。因长期以来疏于管理和维修维护不及时,部分文物点,特别是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因拆毁、损坏、朽蚀严重,致使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如不采取抢救性保护和加强管理,将会加速消亡。因受到环境条件和技术手段限制,部分馆藏文物(古籍)残缺、破损、腐蚀、老化现象严重,并呈加快加重趋势。三是由于时代变迁,生产生活状况变化致使非遗传承人锐减或断代,一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面临失传。
(三)价值挖掘不深
一是对文化遗产资源所具有的地方特色文化内涵和多重价值意义,分类疏理,归类整理不系统,不全面,不完整,缺乏方向明确、主题突出的系统挖掘研究指导意见。二是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重物质载体保护,轻价值挖掘。目前,对文化遗产的价值意义尚未开展深入系统的挖掘揭示,价值研究成果显得十分贫乏。三是发挥文化遗产作用上,重其观赏性和实用性,轻价值传播和文化熏陶,一些文物点的维修保护或恢复重建,仅仅利用其商业价值搞旅游开发,人们能感受的也仅是物的展示,很难从中感受其具有的深厚历史文化内涵和所蕴含的价值意义。通过价值传播,发挥文化遗产作用,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效果不明显。
(四)开发利用低效
一是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项目推进缓慢,包括涪州古城、邱寿安故居、四个传统村落及坪上古建筑群、816地下核军工洞体等,目前基本上处于静态保护状态或单一的比较粗放的价值开发利用阶段。二是缺乏品牌影响力,资源优势没有很好转化为特色鲜明,个性突出,震撼力强,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独特性的文化品牌和产业优势,对外传播缺乏品牌影响力支撑。三是价值利用实效不强,宣传展示文化遗产,让人们见物、见事、见图的同时,内容上仅是一般性的年代、名称介绍,从历史文化内涵和价值意义中,发挥和增强见证历史、以史鉴今、启迪后人、传承文化、提振精神、凝聚力量的价值利用实效不强。四是资源整合利用不够。我区文化遗产资源点多面广,分布较散、单体规模不大、影响力小,单个价值作用难以利用,关联性强的文化遗产资源整合利用也有一定难度。同时借助和利用其他相关产业,如休闲旅游、文化创意、传统农业、商业服务、教育科研等融合推进和提升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力度不大,缺乏总体规划引导和措施办法推动。另外在价值利用取向上,功利性过强,在传播传承传统文化价值精华和影响力上重视程度不够。
(五)保障措施滞后
一是文化遗产资源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管理,未能建立完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二是文物资源保护利用缺乏整体规划,未严格执行项目规划建设前置文物评审评估制度,未建立项目建设文物保护方案审批备案制度,社会资源统筹整合促进文物资源开发利用协调工作机制等。三是人才缺乏。全区专职从事文化遗产工作专业人才不足20人。四是资金投入不足。需抢救性保护的项目,由于维修维护成本高,因缺乏资金难以实施。部分文物主要是产权归私人拥有的传统建筑,根据“谁所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原则,根本不愿意也无力投入经费维修保护。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和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利用渠道不畅,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热情不高。
二、涪陵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学习宣传和知识普及,切实增强保护意识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将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教育和干部学法规划,有计划的将文化遗产基本知识,相关政策法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论述等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类干部培训教学课程。借助广播电视、报刊,利用“互联网 ”,开辟专题宣传栏目,以及举办陈列展览,展示交流,现场参观等活动,大力开展以传承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为内容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在涪州古城、1898・中国榨菜文化小镇等重大历史文化项目建设,重要旅游景区(点),开设文化遗产宣传阵地,借助旅游宣传平台,全面推介我区文化遗产。使人们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既能辨识文化遗产,又能做到有意识,有目的的将其保护下来。
(二)加强维护管理和阵地建设,实现文物原真保护
破坏文物,不很好的保护文物就是对历史的背叛。文物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对全区各类文物,特别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现建筑等,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普查,并与现有1006处文物点,进行筛选甄别,有保有舍,确定等级,建立档案,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名录,实行挂(立)牌原址保护,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全面开展文物(含馆藏文物、古籍和历史文献资料)保护现状调查评估,分别制定各类(处)文物保护预案,对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较重的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年代,级别和保存现状,分类提出整体、外貌、局部保护要求,统筹实施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文物主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与文物安全保障措施。今后每两年开展一次保护现状调查评估,及时实施保护预案。完善区级文物点“四有”保护工作,当前,尤其要对周煌墓、刘作勤庄园、白塔等14处文物进行抢救性建设和保护,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四个国保传统村落,包括居民延续居住功能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树立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理念,注重并坚持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场镇风貌提升和新农村建设中,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古建筑,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以传承历史文脉,体现涪陵地域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留住乡愁记忆,保持和彰显城市个性。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阵地(基地)建设,择机实施区博物馆、少儿图书馆改(扩)建,改善馆藏设施设备和条件环境,将博物馆建成国家二级以上博物馆,区古籍保护中心应对民间古籍开展普查鉴定,加化保护指导,加强馆藏文物、字画、古籍原生性修复保护。加快推进白梁鹤水下博物馆、816地下核军工洞体、点易园等为世界文化遗产或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保护基地建设,增设816地下核军洞体、南沱红星渡槽,非遗实物陈列室和传承场所为传统教育和传承教育基地。建设集现场制作、演示、传习于一体的非遗展示馆,实现非遗项目基地保护传承。
(三)突出文化传承和内涵挖掘,全面推进价值解读
文化遗产承载着珍贵而丰富的历史、科学、文化信息,具有很高的精神、历史、科学、文化、审美、教育、经济等多重价值,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关键体现在文化传承和价值意义的揭示。我区丰富的文化遗产,蕴含着价值深厚的枳巴文化、易理文化、榨菜文化、水文化、古建筑文化、红色文化、农耕文化以及非遗文化,通过价值解读和传播传承,才能让人们深刻认识和充分吸取文化遗产所承载和蕴含的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转化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心和文化自豪感,坚定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决心和信心,更好服务社会,才能激活与彰显文化遗产的活力与生命力,提升文化软实力,使文化资源大区转身为文化强区。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原则,全面统筹推进文化遗产价值解读。政府应制定文化遗产价值解读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区内资源,组织专门团队,或委托区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围绕我区文化遗产所蕴含和传承的核心文化、主题文化,主流文化和代表性文化,开展系统全面深入准确的总体挖掘和揭示,围绕重要文化遗产项目,突出核心价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细致而重点的专题研究,加强馆藏古籍、历史文献整理研究,通过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重视修史修志,提炼核心文化内涵和时代精神。通过出版系列专著和通俗读物,成果评审,促进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市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地理商标等,固化研究成果。要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好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阐释、传播交流和主题教育活动,促进文化遗产价值转化凝结为人们内心和行为的人文精神和时代核心价值。
(四)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转化,合理推进开发利用
通过深入系统的开展文化遗产解读,推出一系列研究成果的同时,积极探索文化遗产与休闲旅游、文化创意、教育科研、体验融入相结合,促进文化遗产资源在与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实现向文化产品研发转化,并在可持续利用中实现保护传承。
促进文化遗产与休闲旅游结合,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大力改善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参观旅游配套接待能力,加快申遗进程,创建国家5a级文化旅游景区。整合青羊、大顺古建筑群、传统村落资源,与农耕文明为内涵的农业文化遗产、世代相传的民俗文化遗产融合打造乡村文化休闲旅游品牌。蔺市古镇、大顺、新妙和李渡老街,通过政府有效引导,以开发商业旅游为支撑,保持和复原过去原生态生产生活形态,再现古镇(街)生活气息,打造文商旅游产品。与文化创意结合,打造文化创新产品。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参与816地下核军工洞体,涪陵新区古战场遗址“龟陵城”等的开发利用,通过复原和再现真实历史痕迹和战争场景,提炼展示严肃而厚重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采用声光电技术和情景恢复,增强馆藏文物观展吸引力,将文化创意植入包装传统制作技艺类非遗项目,提升传统项目市场活力。与教育科研结合,转化为精神文化产品。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保障措施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和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制,完善工作格局,形成以党政为主导,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统筹协调,文化部门牵头,城乡建委、规划、发改、财政、公安、国土、旅游等部门参与,上下联动、全社会互动的认识统一,目标一致,形成合力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机制。编制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前置文化遗产评审评估制度,建立文物保护现状定期调查评估、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方案审批、文物保护责任追究等制度。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要联动各级各部门、各社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对文化遗产破坏行为,特别是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人为拆除损毁和拆解构件进行交易行为,以及不履行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严厉打击严肃处理,营造和形成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篇9
关键词:旅游资源;文物保护;矛盾;开发;对策
文物的保护管理,涉及社会不同职能的各个部门;文物的科学研究,涉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的多种学科。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因此,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科学。旅游资源开发与文物保护能共同发展,妥善处理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这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旅游管理部门与各级政府共同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指导方针,才能使文物的保护工作与文化旅游事业同时保持良性的可持续性发展。怎样处理好文物与旅游资源的关系,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最科学的开发利用来实现,保护文物、保护景区,最需要就是把它们利用开发好,如何利用要经过实地考查、讨论研究、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等过程,才能完成与实施,经这样下来,不会造成对文物、景区的破坏,也不会产生不利于文物、风景保护的后果。只要合理的开发做好了,才能真正处理好文物保护、风景保护与开发、利用、环保及旅游的关系。
一、旅游资源开发与文物保护的相互促进关系
(一)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可以体现文物价值
人们只有与文物接触,才能更好地了解其价值。通过发展旅游业,吸引更多的人到文物所在地参观,参加文化活动,了解当地的文物蕴涵的历史,增进文化交流。文物旅游部门通过实物展示和文字图像等资料的提供,将那些价值较大,保存完整的作品复原、陈列展出。通过展出,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全民素质,丰富人们的生活。在这个过程中,文物的文化教育、知识教育、精神教育等社会功能被充分发挥出来。
(二)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相辅相成
如何科学把握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是极为重要的。文物是中华民族的一个象征,它具有很高的艺术、精神、研究、欣赏、历史价值。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金钱买不到的。经过多少年的风风雨雨和战乱,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会越来越少。文物一旦损坏,就永远不能复原。没有众多的文物史迹,文明古国也就名存实亡,失去其传统的风采和内涵。由于文物是历史先民创造的物质的精华,它具有着悠长历史、艺术、科技价值的珍贵物质,而且它不仅能帮助现代人了解科技发展历史、人类文明文化进程及历史演变过程,并且文物遗产也成为了现代文化教育的一部分,给现代学生带来学习爱国精神、革命精神等教育的极好“教科书”。[5]众所周知,文物是以自身的价值和对它的研究成果及展示传播来发挥作用的,如果物之不存,其作用也无从谈起。但我们不能为保护而保护,因为物品最终是要消失的,保护得好只能延缓消失或减少消失,而不能最终避免消失。文物保护与利用不能偏废,不宜论重轻,而应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只讲保护,不抓利用,是无力的保护,将使文物工作陷入自我封闭,难以发展的境地;只讲利用;不讲保护,是竭泽而渔,将对文物事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放弃任何一个方面的责任,都是文物管理的失职,是对文物资源的浪费。因此,一方面,要把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强化依法保护,为开展好文物利用工作莫定必要的基础,以保护促开发;另一方面,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运作法则,搞好文物及相关产业的开发,为更好地保护文物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以利用反哺开发。
(三)文物保护可促进旅游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业作为朝阳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推进第三产业发展的引擎。文物资源作为重要旅游资源,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文物能给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了文物,有了文化遗产资源,才有文化旅游;有了旅游,才能带动与其相关的地方经济的发展。文物是源,旅游、地方经济是流,只有正本清源,才能长流不息,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是正确的,但发展旅游绝不能以造成文物破坏为代价,这不仅会造成我国文物资源的损失,而且更不利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只有进行有效的市场运作,使文物旅游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文物工作才能形成政府重视、社会支持、快速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才能赢得做好文物工作的主动权。
二、旅游资源开发与文物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一)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文物保护有着负面效应
在发展文化旅游业的过程中文物资源保护出现极不到位现象,中国现有文物资源数不胜数,居世界前列。伴随着推进文化旅游业不断发展的诸多举措,文物资源损失严重,中国文物资源的破坏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在此仅举几例。
1.经费不足,设施陈旧,安全隐患较多
由于有些地区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文物保护资金基本靠政府拨款,很难筹措到社会资金。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做得不够。文物保护经费未能较好纳入财政预算,文物经费严重不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文物保护单位平均年度经费仅1万余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缺乏情况更为突出。如南京市作为六朝古都,在蜿蜒33公里的南京明城墙所包围的老城内就有1200多处历史遗迹,由于受场地和保护技术等因素的制约,能与观众见面的文物寥寥无几,造成了珍贵文物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少文化遗存因经费不足,仍处于待修状态,更不要说对其进行开发。文物保护经费的匮乏一直是南京文化保护工作面临的难题,长久以来因政府“单枪匹马”显得势单力薄。[12]
2.文物周边环境整治不到位
文物所在地不同于名山大川,其周边人员活动区域有限。每遇到黄金周和节假日,前往参观的游客相对集中,往往拥挤不堪、承载力告急,导致文物受损和生态环境被破坏。如四川乐山新建国道距离大佛位置太近,车流量大,震动力强,致使大佛两侧出现的裂缝越来越大。如南京南京市宁杭公路二期公路的实施,将有可能使下马坊三组石刻离开它现在的“安身之所”。在南京的首个“世遗”项目——明孝陵所在的“翁仲路”一段,因其属交通要道,而成为对文物保护和陵区环境保护的最大不利因素。有些历史建筑本身就是文物,由于长期暴露、风吹雨淋也遭到严重破坏。如洛阳的山陕会馆、上清宫及现正在修缮的河南府文庙等都存在这种情况。更有为保护文物“招商”引资,导致珍贵文物毁坏的例子并不少,武当山遇真宫是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的重要组成部份,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前有开宾馆,后有办武校,这些隐患,造成外来居住人员用电不当,引发火灾。有500多年历史的武当山遇真宫就此消失。[16]
3.由旅游中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当
交通、宾馆饭店、污水排放设施等,这些是旅游活动正常开展的基本保障,而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破坏文物资源的现象有的地区在文物保护区大修现代化设施,再如泰山景区的城市化与索道的建设,索道本是为了游人上山观光游览,使泰山的年旅游人数在短短的十几年间,从30万人次左右发展到现在的200多万人次。旅游高峰时段,人满为患。险些使其被取消了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称号,这对泰山景区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教训。近年来,将文物经营权出让给旅游公司搞旅游开发、捆绑上市的做法甚嚣尘上,此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化做法不仅为腐败的介入大开方便之门,更会对文物造成极大的潜在威胁。
4.只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
在经营管理中,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游人数量超过了合理旅游容量,破坏了旅游资源,降低了环境质量。如果传统旅游规划不当,过度开发造成了不平衡发展、环境污染等问题,超过了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也会对旅游资源造成极大的损坏,这种破坏一旦形成,就很难恢复反过来就会阻碍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古城的部分格局遭到破坏,使历史保护区一度被挤占挪用。在古城墙保护区内大建接待设施,破坏原始景观。
5.管理不善
不科学的文物保护也是对文物的一大侵害,作为文物,多是已经历经多年的历史文化沉淀,环境的侵蚀已经造成文物的自然破坏,人为的破坏更为严重。孔子国际旅游公司在“三孔”即孔府、孔庙、孔林内进行大规模的卫生扫除,造成整个文物景区中,古建筑均有不同的油漆彩绘脱漆现象,其中孔庙最为严重,因为清洗或擦拭,一些古建筑的大面积彩绘已模糊不清,孔府内重光门“恩赐重光”匾金箔全部脱落,而被水冲洗的石碑,一旦碑刻的石隔内渗水结冰后,石碑将会裂缝断开。
(二)旅游资源开发中文物保护机制不完善
文物保护性开发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比较突出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有规律性的联系。通常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对文物保护就越重视,文物旅游就搞得越好。
我国文化旅游业开发初期,缺乏科学规划和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意识,局部地区在开发中忽视保护,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现象屡有发生,个别地方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失。当前,虽然不同产业部门对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早已形成了共识,文化旅游资源尤其是文物资源开发建设中的保护问题得到了普遍关,规划措施逐步强化,但急功近利的倾向在局部、特别是基层还没有完全得到纠正。由于过分看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至于损害了文化旅游资源,教训是十分深刻的。[8]
一些以文物资源和自然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景区开发,存在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倾向,很多地方把宾馆特别是一些主管部门的所谓“培训中心”、商店、索道及其它现代游乐设施建到核心景区,使得景区内现代化设施建筑体量过大,破坏了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高峰期一些重要的文物,包括生态旅游区景区管理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没有科学评估和限制客源量,造成游客承载量过大。
(三)在处理文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上,存在消极保守观念
首先,从全国范围看,文物资源保护资金需求和供给的矛盾尖锐,软件环境和硬件设备与文物资源保护工作的要求较不适应,一部分工作普遍难以到位,文物资源损失不可估量。而且文物资源保护工作观念陈旧。首先是一些地方、一定程度上存在把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对立起来的偏颇认识,片面认为只要开发利用就必然破坏文物资源。
其次,对包括文物资源在内的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对环境的污染,既有人类生活现代化和生产工业化进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又有其它天灾人祸。现实是较多数量的文物资源保护单位只是树了一个保护标志,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这些文物遗迹常常是自然衰败破落,既无财力又无精力过问。但一旦提出开发开放,尽管这种开发起码在健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方面比没人管要好得多,却常常遭到各种非难。
再者就是全国范围普遍存在文物资源开放程度低、保护条件差的问题。成千上万件弥足珍贵的历史文物资源长期尘封于保护条件极差的仓库内,不能面世。既不能发挥展示古国文明、启迪爱国主义、进行科普教育的社会效益,又不能创造经济效益,徒使文物资源日渐腐蚀。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理事长李象益深有感触地说:“过去,我们总是习惯地陶醉于馆藏珍贵文物的拥有数量,认为只要摆出几件“镇馆之宝”就可名、逸双收,甚至一劳永逸。结果却是大批珍贵文物压在仓库数年甚至几十年没有出头之日。博物馆传统的“牧羊人”的思维方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博物馆当前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创新,就是要由一种内敛的“我有什么,我办什么”的办馆模式向开放式的“社会需求什么,我能办什么”的办馆模式转变。[17]
(四)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专业人才紧缺
我国的文物事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培养、造就了一批专业人才,现在从事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的专业人才约有近千人,但与需要保护和修复的文物数量相比,显然存在着极大的差距。现在培养文物保护和修复人才已是刻不容缓,特别是培养既具备理论知识又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尤为重要。过去培养此类人才一般都是采取师徒传承的方式,这种传统方式培养出的人才往往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和经验,而缺乏理论知识和现代技术,致使长期以来文物修复工作始终未能突破传统的观念,只是注重传统的修复方法,不能使其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所以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各方真正重视起这一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快改变文物修复专业人才短缺和专业素质偏低的局面。
三、协调旅游资源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问题的办法
(一)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对文物保护的负面效应
1.解决经费不足,设施陈旧的现象
如今,我国的旅游业发展迅速,各级财政也投入大量资金来发展旅游业,所以我们可以从重点开发旅游业中转移部分财政来维护现有的文物。“十五”期间,各级财政投入了大量资金,对文物建筑物进行保护性维修。如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南京城墙距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全长35.267公里,现存25.091公里,是当时世界第一大城,从1982年开始,为配合城市建设及南京城墙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对南京城墙及周边环境进行了重点维护,分阶段完成维修长约17公里,累计投入资金超40亿元,2004年获得建设部颁发的“最佳人居环境范例奖”。
2.加强文物周边环境的整治
由于文物所在地所特定的环境性质,导致其周边人员活动区域有限,使得每遇到黄金周和节假日,前往参观的游客相对集中,往往拥挤不堪、承载力告急,导致文物受损和生态环境被破坏。所以我们要开阔文物所在地的周边环境,控制高层建筑,除“高层适度发展区”外,今后南京老城原则上不新增高层建筑。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完善塑造老城空间轮廓建设高层建筑,必须进行景观环境影响分析和交通影响分析,且需经过专家论证。规划特别提出,沿明城墙周边、夫子庙、门西、朝天宫、颐和路公馆区等传统保护区,禁止建设高层建筑。
3.改善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基础设施
由于我国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修建基础设施时常出现许多破坏文物资源的现象。所以国家及各省各地区文物部门对文物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应给予高度的重视,作到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积极利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自身的规律,聘请有关专家对文物保护单位制定文物保护利用中长期规划,分层次开发。对特殊的、有重大历史和艺术价值而又极易损坏的古代文物必须保持原状,并要控制参观人次。
然而文物最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就数发掘现场了。考古发掘是文物的保存环境发生剧变,引起一些列变化和反应,很容易发生损害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往往是不可逆的。比如楼兰女尸在出土之后由于环境激变而开始腐烂;又比如素纱襌衣在出土过程中发生的质地上的改变等等。我们知道,考古发掘对文物的负面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减少这种不利的影响。要减少或降低这种不利的影响,我们不可能既希望于让文物保护专家直接开展考古发掘,也不能寄希望于将每一位考古发掘者都培养成文物保护专家。唯一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完善发掘领导机制:由田野考古工作者和文物保护工作者共同组成一个发掘工作组,在文物保护工作者的指导下进行科学、规范的发掘。
4.要让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共同发展
发展旅游,特别是文物景点,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后,有钱去维护及修复文物,这是一种良性循环。如果过度利用开发旅游资源而不注重文物景点的保护,必然导致景点的破坏,从而不久就会导致旅游业的下滑,最终是经济发展减慢乃停滞。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利用文物具有历史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文化资源不仅是当代人的财富,也是子孙后代的财富。在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关系上,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即以保护为主,旅游利用为次;以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为重,而不能只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以代际利益为重,而不能急功近利,只顾当代人利益;以国家和全民族利益为重,而不能只顾地方利益和集团利益。[6]如果只求一时一地经济利益,最终会造成文物损坏,以至消失的后果,其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5.加强管理
文物保护工作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所谓法律层面,也就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手段对文物进行保护,使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所谓技术层面,也就是运用当前科学技术手段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维护、修补、保养和研究,使文物保护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科学地进行;所谓制度层面,也就是通过完善文物保护制度体系,加强监督和管理,搞好各部门的协调,以制度的力量促使文物保护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13]
在这三个层面中,法律是根本。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带有强制性。但法律不是万能的,仅仅一部《文物保护法》和一些文物保护法规是不可能解决涵盖面异常之广的文物保护中的所有问题的。比如说,文物保护有时会涉及到很细微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法律的触角无法到达的。这就说明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法律的健全,但法律建设并不是最重要的。
技术层面是文物保护工作的最后行为,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实现的。它更强调具体的细节问题,而且会受到科技发展程度的限制。因此不可能对技术层面在文物保护中的重要性给予太多的期望。
制度层面是文物保护的中坚,在文物保护的整个工作流程中起着纽带和中枢的作用,是联系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的桥梁。与法律手段不同,它可大可小,大到整个文物系统,小到具体一件文物的保护,制度的触角都能涉及;与技术层面不同,制度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制度建设是文物保护工作的核心问题,搞好文物保护的关键就是搞好制度建设。[14]
总之,文物旅游开发利用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完善文物保护机制
引进市场运作方式开放文物旅游资源,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打破传统的体制障碍和地区分割,通过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旅游集团公司,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优势,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在做强做大旅游产业的同时,加强文物保护,实现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在更高层次上的协调发展。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旅游业的迅速崛起,一些重要的文化文物遗产地纷纷打起旅游开发的大旗,在市场中创造更大的收益。这本来是无可厚非甚至应该加以鼓励的,但是由此而来的就是不合理开发所导致的文物、文化遗存的破坏。面对这种破坏,法律显得苍白无力。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竟然打着法律的幌子盲目开发旅游资源,无视文物的长远价值。[4]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显然不可能禁止开发文物文化资源,而是要做到开发与保护相得益彰、共同发展。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让文物保护专家进入地方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同时提高文博机关的行政权力,使其与其他强力部门相互制约,这样就可以使那些具有文物文化遗产的地方政府部门在开展旅游开发的时候能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进行开发施工的时候因为文博系统的介入而不那么急功近利。此外,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于文物文化遗产地的保护规划与建设,涉及到计划、规划、设计、文物、宗教、原理及旅游等许多部门,因而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搞好文物文化遗产地的保护与开发。
文物资源的经营企业化并不是破坏文物的必然原因。首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行为,文物资源就能得到充分保护。再者,文物是旅游企业获取收益的资源,文物的损失意味着企业可用资源的减少,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依托于文物的安全及有效保护,文物旅游企业为了自身的长期发展只能更加关注对文物资源的保护。
(三)依据市场,努力做好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旅游业是一个由食、住、行、游、购、娱等多种要素所组成的综合产业。其中旅游购物及其所依存的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已成为现代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并与交通、住宿、游览、娱乐等一起构成现代旅游经济的重要支撑点。
我国大部分文物旅游点的旅游商品至今未形成真正的特色,收入主要来源仍是门票,所以必须开发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围绕当地的文物的特色开发娱乐休闲方式,让游客亲身体验当地文化的同时,增加旅游收入。
文物保护的宣传要走出封闭,面向公众,加强媒体宣传,使全社会成员都懂得文物的价值,认识文物保护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和对旅游发展的重要作用。文物旅游部门应该把文物保护纳入旅游事业的长期规划。在旅游促销和旅游活动中应加强《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宣传,对破坏文物者应采取经济、法律等手段加以制裁。这样不仅树立了文物旅游企业的形象,还强化了人们保护文物的意识。
(四)培养专业人才,加强管理
要使文物保护工作与旅游开发利用达到和谐的发展,就必须培养和引用出色的管理型人才、研究型人才和特别人才。管理型人才既要具备广博的文物方面的专业知识,又要精通管理,能够组织、协调、领导文物旅游的各个部门,积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确保中心任务的完成。[18]
研究型人才是文物保护的中坚力量,他们具有文化、历史、艺术、考古、民俗、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系统知识,为文物的旅游开发利用做好最科学的规划。特别人才是指文物的鉴定人才和修复人才。由于文物自身的材质的变化及自然环境的变迁,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破损,需要有专业人才对他们进行修复后才能继续发挥他们的价值。这三类人才积极协作,加强对文物旅游的管理,才能使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协调发展。
如今在加快院校培养专业人才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发挥现有文物修复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使其传统的经验、技术能够得以传承。还可以通过选送上述专业人员进入院校接受正规培训,使其系统地掌握理论知识和现代技术。随着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这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也日益重要。只有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各方真正重视起这一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快改变文物修复专业人才短缺和专业素质偏低的局面,才能够使我们大量的出土文物和博物馆藏文物尽快得到修复,延长其寿命和恢复其价值,从而让这些文物更多地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服务,让我们的民众更多地了解到我国悠久、璀璨的文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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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关键词】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
【作 者】李昕,中国人民大学博士,江苏省社科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南京,210012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9)01-0165-007
a discussion on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protection
li xin
abstract: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must be based on the personality of certai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here,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does not mean that all kind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an be industrialized.it only refers to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which is opposite to un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an be divided into 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un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ccording to its feature of impure public goods.the aim of industrialization of 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to attract more social forces to join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o as to make the protection meet the need of society and the society benefit from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heritage directly.
key words: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industry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公共品的性质,以及准公共品的多种提供方式,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产业化角度)分为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保存等,对于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由国家政府与公民社会承担,其所需的人力、物力主要来自政府供给、社会捐赠等。本文所探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即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主要包括民间工艺品业、民间书画业、民间美术业、古玩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部分,称之为非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民间文化和民俗学的学术理论研究、民间工艺品展览等。当然,这两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他们常常交织、融合在一起。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主要是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就是利用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根据我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生产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相对应,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都是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文化产业分为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等九大门类。按照这样一个分类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隶属于现代文化产业运作的文化资源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并不构成文化产业,它只是进行产业运作的文化资源。就如农业生产所使用的土地,工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料一样,只不过文化产业因其行业特性所生产的产品与一般产业如农业、工业所生产的产品有着不同的特征而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的口传作品、民族语言、民间表演艺术、风俗礼仪节庆、美术音乐及乐器和传统手工艺技能等等无不凝聚着人类文化记忆的点点滴滴。这些文化记忆由于年代的久远、时事的变迁、以及其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与其最初的形态已经相去甚远,我们今天所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趋于符号化了。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活的记忆”,所呈现出的是各种文化符号的活态聚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丰富的、独特的、具有文化示差作用的文化符号可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资源,为文化产品的符号价值的生产提供原材料,如利用各类传统节日可以发展旅游业,各种民间戏曲可以进入演出市场,实行产业化运作,各种民间服饰中的民族元素可以进入纺织业,提升我国纺织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运作成为可能。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一部分可以通过产业运作获得利润,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一、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的涵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是指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产业化中的“化”既可以理解为一种动态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某一发展阶段的结果,如冰液化成水,水汽化为水蒸气。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既可以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业的形成过程,也可以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推进过程中产生的一定程度的阶段性结果。从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一种消耗社会资源的消费性文化事业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的,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产业;从排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外部人力、物力、财力的竞争到鼓励和提倡通过竞争获取资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众化进程,拉动经济增长等等,都可以说是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的不同体现。所谓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就是指在运用现代产业发展机制和管理方式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消费型、封闭型、福利型向生产型、开放型、效益型转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关注社会需求、有较高投资效益的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具体而言,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首先,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多元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直是由政府包办、附属于政府的社会福利性事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独立运作、自主发展的产业经营,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包揽、集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旧体制,推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通过合作、重组、改制(国有民办、民办公助、产权转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与之相关的产业,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办、民办及其它多种形式并存,保护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以便在政府财力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筹集更多的资金。同时,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要使投入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化,从根本上动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靠政府的旧观念,推行“谁受益,谁出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
其次,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向社会,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过程就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封闭状态转向关注社会需求,成为面向社会、与社会大环境生息相通的开放系统的过程。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来源靠政府,由政府拨款进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整理、人才培养等。无论是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单位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如何保有固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忽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发展反应迟缓,保护与传承严重脱离社会和市场需求。知识经济的到来与文化产业的发展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由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成为非物质经济时代重要的文化资本。以产业化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旨在打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期脱离社会、漠视社会需求的自我封闭状态,增强其发展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使他们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方位加强与社会的结合,关注社会需求,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效机制,从而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再次,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产出效益化。
长期以来,政府及社会各界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消费性事业和公共福利性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低投入、高产出的特点,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资观念,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包大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没有生存压力和发展竞争,其自身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时间等资源不能按效率原则和竞争原则进行有效配置。这种非产业运行成为长期以来制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障碍。人们难以理解,为什么有些可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大量拨款的情况下,仍然经费不足,而有些可经营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政府资助有限的情况下,却能够实现滚动发展,有的甚至还走上了集团化发展的轨道。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的不仅仅是经费,还有效益意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把产业化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关注投资回报,关注成本核算,关注保护资源的充分、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产出效益化。
但是,对于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产业化运作也要避免几个误区:
其一,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市场化与产业化在根本目的上存在差别:市场化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产业化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虽然产业化要借鉴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效益原则、等价交换原则,但从根本上不同于市场化。一般来说,产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面向市场,根据市场规律和市场需要发展。但是,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的公益性很强,要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公众福利、社会稳定。因此完全根据市场规律与需要发展是不可能的。“产业化”走过了头,完全走向“市场化”,就会产生许多问题。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中包含了某些市场因素,但是“市场化”因素必须受到抑制与管制。
与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是完全按照市场运营机制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市场机制早已证明具有盲目性、短期性等缺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的全局性事业,市场化显然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走向歧途,甚至使其遭受重大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不能完全“市场化”,是因为一旦完全市场化,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沦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可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其存在的本真性,非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失灵”中彻底消失。可以说,人们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的抱怨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中出现的过度市场化的不满。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应当谨防过度市场化。
把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市场化,实际上就是从根本上忽视了保护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制造物、交换物的商品市场交换活动的本质区别。如前所述,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是从产业发展理论的视角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一的保护体制的改革,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方向和运行机制的转变。产业化理论相对于商品化、市场化之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进步。如果将市场化与产业化等同,就会陷入或因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市场化而否定产业化,或因赞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而支持其商品化和市场化的思维陷阱,从而阻碍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保护理论的有效研究。
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和配置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我们不能因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中出现了某些过度市场化的问题,就否定产业化运作模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更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再退回到原来状态,使其成为毫无生气、单纯靠政府财政救济的政府附属品。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需要推进的是有控制的“产业化”,需要拒绝的是盲目的、完全的“市场化”,要认真纠正过度的“市场化”导致的问题,总结“产业化”的经验,健康、有序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二,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不等于政府不再承担保护责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产业,其突出特点就是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具有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的运营的发展经费不能直接通过市场交换获得,主要应通过政府财政再分配获得。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本来源不能按私人产品那样“谁消费,谁出钱”,而应按“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分担。推进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文化竞争力,维护国家的文化,寻求文化认同具有重要作用。社会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和间接的最大受益者。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应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之相关的文化产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政府应从全局性、先导性和基础性的高度,更加深刻地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地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有限投入但有巨大产出的产业,义不容辞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付费,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对社会贡献率的增大而加大成本分担比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对社会的经济价值得到直接补偿或兑现,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一方面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一方面还得乞求行政支持和资助的可悲状况。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并不意味政府财政可以少拨款或不拨款,而是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成为政府从社会利益出发希望发展、愿意发展而且必须发展的产业。
其三,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不能“营利”,但可适度“盈利”或“赢利”。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的宗旨是通过产业化的运作模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激发其内部活力,增强其文化竞争力,从而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不能像某些产业那样追求利润最大化,它所追求的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益的最大化。虽然可以通过产业化方式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盈利”或“赢利”,但是不能以追求利润为主观目的。所谓“盈利”或“赢利”均指“获得利润”,体现为一种客观结果,前者通常指产业部门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而获得的效益利润,后者往往指产业部门在与对手的竞争中,依靠服务与经营的优质高效而获得的优势利润。要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营观念,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努力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文化产品与服务。社会责任感和制度规范固然也能调动个人和集体的积极性,但是要保持长久的动力,利益原则才能起到基础性的调节作用。只有允许各社会团体、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通过竞争和效益原则提高效益,获得适度的利润,才能调动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的产业化能否健康发展,不在于其是否“盈(赢)利”,关键是以有关法律规范“盈(赢)利”的大小及利润的使用方向。如果在政策上完全排斥“盈(赢)利”,将难以从根本上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营思想、组织形式与发展机制的变革。
总而言之,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始由政府完全控制甚至直接管理、运营的状态下解脱出来,按照产业发展的自身规律发展与运行。
其次,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由过去完全附属于政府机构、没有自主发展权力与能力,变成某种程度上具有自主发展机制与能力的经济实体;由事业单位转变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经济实体(外国法律中称为“特殊法人”)。
第三,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过去完全看政府脸色、按照政府想法行事,转变为必须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考虑到不同消费者的需要和满意度去行动。消费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由以前抽象的、难以操作的政治约束(当前,还有很多地方并没有真正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他们只是为了保护而保护)转变为看得见的、可操作的经济、舆论约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过去在政府直接指挥下整体推进,转变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灵活的微观调节与转变。
第四,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意味着作为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样要考虑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样要考虑投入产出比,其发展要受到基本经济规律的制约与影响。政府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相关政策时,不仅要从公共政策角度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也要从经济政策角度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效益。
第五,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意味着市场机制同样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作用。传统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市场机制的影响与诱惑。当然,作为公益性很强的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要考虑其公益性,同时要抑制单一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互赢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无论是物质还是非物质都是相对的,二者之间的界限从来就不是泾渭分明的。
意大利博物馆协会主席乔凡尼・皮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基于物质形式表现的。例如某一社区的传统文化方式、传统生活方式、宗教仪式、传统社会模式、人们的文化活动场所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昆曲艺术、西西里岛提线木偶戏、摩洛哥加马俄夫纳文化广场和立陶宛的木制十字架工艺就属于这一类。这些遗产保持着属于他们社区(会)的文化或社会传统价值,并充满活力。第二类是不需要以物质形式表现的,如:语言、记忆、口头传统(表演)、歌曲、非曲谱传统音乐等。其中一些已经获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代表作”称号,如厄瓜多尔和秘鲁的扎帕拉语言,格鲁吉亚的复调歌唱法。第三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在物质文化遗产之中,即物质文化遗产所表达的象征和内涵。任何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其物理外观和与之相关的文化内涵两维性质。所谓物理外观是指它的大小、尺寸、形状,与之相关的文化内涵就是指其所反映出的过去与现在的联系及其所表达的人类文明发展史等。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具备这些相关的非物质的文化内涵,就不能称其为物质文化遗产。
同样,根据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非物质的文化内涵的多寡也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丢失了大部分非物质文化内涵的物质文化遗产,如玛雅时代遗留下来的一些建筑物。由于我们对于玛雅文化――这个失落的文明知之甚少,所以那个时代所留下的遗迹只能作为一个时代的印记或地理上的某个标记而已。第二类是指所含的信息虽然没有丢失,但其制作、建设、使用的条件、传统已消失的物质文化遗产,如长城、帝王陵寝等。第三类是所含的信息不仅保存完好,而且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由历史传承而来,并有可能继承下去的物质文化遗产,确切地说,这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如皮影、剪纸、古琴等。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才能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以产业化形式对可经营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以某种物质形式表现出的、具有物质载体或形式载体的文化符号应用到文化产品的生产中,如以一种体验式旅游的方式展现某一社区的传统文化方式、传统生活方式、人们的文化活动场所;以演出的形式表现口头传统;以表演、体验、相应旅游产品的生产赋予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物质形式,或给予呆板、生涩的物质文化遗产以生机和活力,这些无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必须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生态性、传承性、变异性的基本特征为前提,如果以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生态性、传承性、变异性等基本特征为代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可经营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运作是得不偿失的。
三、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的多重效益
以产业化运作保护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三赢”。实际上,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运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研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传播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没有冲突,相反,如果运作良好的话,它们是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首先,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能更有效地传播民族文化。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与事业运作相比,文化传播的优势十分明显。产业运作容易突破事业运作的时空限制,传播地域更广,速度更快。通过产业运作,文化产品或者当场为消费者消费,或者依附在物质载体上,通过各种商业渠道,迅速流转到消费者手中,其文化传播的扩散效应十分明显。与事业运作单一的模式相比,产业运作借助各种形式的运作方式,如通过影视观看、器物制作、旅游纪念、食品销售等,可以从视听、触、食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文化传播。通过产业运作创造的经济利益可以迅速用来扩大再生产,而事业运作则意味着长期的简单再生产或缓慢的扩大再生产。能够迅速进行扩大再生产则文化产品日益丰富,能充分满足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简单再生产或缓慢的扩大再生产则文化产品单一,消费需求萎缩。两相比较,产业运作的文化传播效应是扩张的,而事业运作的文化传播效应则有减弱的趋势。
其次,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为事业发展、科学研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物质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事业运作一直是以财政支撑为经济基础的,如果改变旧有的运作模式,就可以加强自身的造血功能。人们现在普遍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既需要政府的扶持但又不能完全依赖政府。需要政府扶持是因为在没有产业化运作之前,盈利生存的能力弱;不能完全依赖政府是因为要考虑政府本身的多种经济压力,应该力争从各方面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不可能要求政府为其发展提供所有的投资,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在部分领域进行产业化运作,以产养产,在其建设中引入产业机制,促进现代化的创造和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再次,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满足对外文化交流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追求生活质量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对文化消费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追求品味、时尚的新消费群体越来越需要高质量的文化消费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可以集精湛的传统艺术与现代科技之长,提供符合时代潮流的文化产品。这种产品不仅文化含量高,而且最能满足文化消费者追求精美时尚、古朴典雅的消费欲望,同时,由于越来越频繁的对外文化交流,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外国客人对文化消费品的需要也日趋多样化,这种交流需要文化机构把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手段结合起来,通过文化产品的生产更形象更生动地再现中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让世界人民能够更全面更真实地了解中华民族的伟大成就和辉煌历史,为各种文明的融合和交流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四、结语
从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看,完全由政府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任是不可能的,一般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包括政府财政支持部分(公益性部分)和依靠市场机制支持部分(非公益性部分)。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行政改革中,在许多公益性领域引进了市场机制和私人企业,但是不意味着政府干预不存在。发达国家政府对这些领域的私人企业管制而不管理,在价格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政府的严格管制。这些都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可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消费,并能够创造出大量的社会财富,起到了增加就业、创造价值、刺激消费、涵养税源的作用,是近年来新的经济增长点。从本质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属于经济学范畴,以赚取利润为目的,所以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市场规律。作为一种经济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和弊病。如果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都通过产业方式运作,一味地追求利润,那就走进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区。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不同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可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产业化运作模式进行保护,对于那些非经营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府、公民社会的作用,培养良好的公民性,建立各种政策法规进行保护。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业,就要不断完善文化产业的政策法规,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在文化产业的框架内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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