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互换范文五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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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互换

货币互换篇1

关键词:外币互换 对外贸易 人民币国际化

一 引言

货币互换(currency swap)最早出现在70年代后期的英国,80年代中期得到巨大发展,目前已流行于各大金融市场。我国自改革开发以来,对外经贸获得迅猛发展,我国的外汇储备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加。但世界各国对外经贸以美元来计价且外汇储备也大部分是美元资产,所以金融危机的深化使美元坚挺不再,这影响了各国的对外贸易。中国作为对外贸易依存度很高的国家,影响尤甚,所以加紧和一些国家签订货币互换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从而有利于我国的对外贸易,并且在这个危机时期,也正好是我国加快人民币国家化的好时机。

二 货币互换的作用

    2000年5月东盟十国和中日韩三国在泰国清迈达成了“建立双边货币互换机制”的协定,也叫“清迈倡议”,目的是在一国发生流动性短期或国际支付不足的情况下,从其他成员国借入短期的应急资金,以维护地区的金融稳定。今天中国再次启动货币互换机制,和中国香港、韩国、印度尼西亚、泰国、白俄罗斯、阿根廷六国签订互换协议,此外,还有多家外国央行向中国表达签署货币互换协议的意愿。可见这次货币互换的含义并不仅是为了维护亚洲金融稳定,含义将是更深更广。

  这其中与韩国签署的总额为1800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框架协议超出了以往签署的6份协议总和,且实施有效期为三年,也较以往货币互换协议的有效期长。这次与韩国的货币互换安排是为了韩国在华企业的融资便利;央行与香港签署互换是因为香港是人民币的第二大集散中心,又因为央行近期又准备在香港发债,货币互换可以为香港提供充足的人民币供应;马来西亚和印尼是中国在亚洲的主要贸易伙伴,在金融危机中受到较严重的冲击,国际支付能力下降。与马来西亚和印尼互换,可满足双方的商业贸易结算的需要。白俄罗斯与我国进行互换则是为了将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阿根廷的互换,主要是为了满足在贸易支付结算中对人民币的需求。

第一: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促进对外贸易

  在金融危机下,中国提出了进行4万亿的政府投资来刺激经济,这不能不引起别国对中国汇率贬值的担心,且由于金融危机,中国的出口受到严重挑战,中国会不会通过人民币贬值的方式来刺激出口呢?这都是别国所担心的问题,中国通过货币互换来和互换国签订固定的汇率,这将消除他国对中国人民币贬值的担心,促进了别国对人民币稳定的信心。并且通过货币互换协定,将来的两国贸易就不再通过美元来作中介进行国家贸易,从而就免去了兑换美元的中介费用,所以有利于互换国双方直接的贸易往来,有利于加强两国贸易的发展。

如这次和阿根廷签署的700亿的货币互换,就主要是为了满足在对中国贸易支付结算中对人民币的需求。

第二、货币互换有助于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

美元作为国际储备和清算货币,不仅获得了数额不菲的铸币税,通过货币贬值轻松掠取他国人民的财富。而且加强了美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当其他国家的货币出现问题时,美国可以不予理睬,而当美元出现问题时,世界都会紧张。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国通过定量宽松政策,大量发行发行货币来为本国提供流动性和购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损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也降低了美元的国际地位。我国应该利用这次机会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

人民币国际化必须经过区域化过程。首先,在周边国家和与中国贸易关系紧密的国家尝试采用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其次,在成为结算货币的基础上,使人民币成为这些国家的储备货币;第三,在成为区域货币的基础上再走向国际,实现国际化,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以上国际化的过程必须伴随着汇率自由浮动和资本自由流动。

目前人民币的国际化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一些周边国家和地区已广泛接受人民币,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货币。个别国家的中央银行甚至将人民币作为外汇储备的币种之一。但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的时机还不成熟,这只能是一个长远的目标。

之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货币互换协议不但为周边经济体提供了支持,维护了区域金融体系稳定,促进了贸易发展,也有助于巩固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加快其成为地区甚至全球主要货币的进程。

今后我国应增加以人民币/外币为交换币种的双边货币互换,以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

第一,将互换有效期延长,并支持互换资金用于贸易融资。这可以推动双边贸易及直接投资,并促进人民币成为贸易关系紧密的国家的贸易计价和结算货币。

第二,央行通过互换将得到的对方货币注入本国金融体系,使得本国商业机构可以借到对方货币,用于支付从对方进口的商品,这样在双边贸易中出口企业可收到本币计值的货款,可以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费用。

第三,通过货币互换,可以部分实现人民币国际结算功能,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储备功能,使人民币成为对方签署国(地区)的储备货币。

第四,货币互换使人民币用于对方签署国(地区)与中国间的贸易结算、储备之用,扩大了人民币在地区范围内的流通程度,提高国际上对人民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

参考文献:

[1]马韧韬,周永困  货币互换:参与国际金融救援及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有效工具[j]  中国金融,2009年第4期;

[2]陈学军,上海证券报,2009年4月10日

货币互换篇2

关键词:货币互换;美元陷阱;办法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1)05-0025-04

一、中国面临的“美元陷阱”

自1994年启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外汇储备规模扩增近55倍,截至2011年3月中国外汇储备已超过3万亿美元 [1] ,中国连续5年排行全球外汇储备第一名。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大搞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仅第二轮量化宽松就向市场注入6000亿美元,由于美元贬值,给我国外汇储备造成了巨额损失 [2] 。中国以真实财富换回美元钞票,然后又不得不将美元资金以极低的利率借给美国使用,这正是美元霸权可以获取超级利益的秘诀。戴高乐将军在1965年就对美元霸权提出过严厉批评:“美国享受着美元所创造的超级特权,它用一钱不值的废纸去掠夺其他民族的资源和工厂” [3] 。

尽管如此,中国并没有大量抛售美国国债,因为除了美国资产之外,没有其他替代品来解决巨额外汇储备的投资出路。(1)中国外汇投资实物资产能力很有限,在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上, 铁矿石和石油越卖越贵, 黄金市场容量小,兼并、收购与能源和高科技相关的企业,美国政府很敏感,在海外租用土地难度大。(2)中国需要买的东西很多,但可买的量都太小,中国用巨额的外汇储备无论买什么资产都会引起价格爆涨。(3) 如果中国大量抛售美元也将使自己现有3万亿外汇储备大幅缩水。克鲁格曼说:中国现在已经掉入“美元陷阱”无法自拔。美国前财长康纳利则说:“美元是我们的货币,是你们的麻烦” [4] 。(4)在目前的国际货币体系中地位与美元最接近的是欧元,但与美元相比欧元主要有三个软肋,一是没有统一的国债市场,二是没有统一的财政政策,三是欧元区资本市场的竞争力难以和纽约、伦敦抗衡。因而,欧元的汇率风险并不一定低于美元。另外,美国是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最大获利者,并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和改变有巨大影响力,将会竭力维护美元的国际金融霸主地位。

既然美元无法取代,当前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规避美元汇率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大力推进国与国之间的双边货币互换合作。截至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与10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签署总计8335亿元人民币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但是,相对于美元贬值的速度,与中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的国家还不够多,互换货币的规模还不够大,还应大力推进。

二、货币互换的实证分析

货币互换通常指市场中持有不同币种的两个交易主体,按事先约定在期初交换等值货币,在期末再换回各自本金并相互支付到期利息的市场交易行为。例如2008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韩国中央银行签署了规模为1800亿元人民币/38万亿韩元的货币互换协议 [8] 。协议签订后,中国人民银行就要向韩国提供1800亿人民币,同时韩国也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38万亿韩元,由于这份货币互换协议期限是3年,即3年后, 韩国将人民币还回中国, 而中国也将韩币还给韩国,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货币互换是金融市场中常见的金融交易行为,最初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起初主要用于商业机构之间,目的在于相互利用比较优势,降低融资成本,锁定汇率风险。1982年世界银行和ibm公司进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互换。当时世界银行需要马克,却无法直接发行马克债券,但世界银行获得美元很方便;而ibm公司拥有大量马克,却需要美元,于是商业性的货币互换发生了,双方都降低了各自的融资成本。货币互换可以视为一笔即期外汇买卖和一笔反向远期外汇买卖的组合交易。由于远期汇率在互换交易中锁定, 因此交易双方不再承担货币汇率变动的风险,从而实现更好匹配资产负债结构的经营目标。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货币互换的交易主体并不局限于普通的商业机构,各国政府和国家中央银行等官方机构正越来越多地使用这一交易方式服务于经济政策目标,从而使货币互换具有相应的政策调控功能。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国际市场上金融风险的加剧,各国中央银行开始将货币互换用于区域金融合作, 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特别在雷曼公司破产后,国际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恐慌,美国为了保护本国出口企业, 启动了大规模的货币互换交易,共与12个外国中央银行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这12家央行包括欧洲央行、瑞士国民银行、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以及澳大利、瑞典、丹麦、挪威、巴西、墨西哥、韩国、新加坡等国的中央银行。其中,2009年4月6日,美联储与欧洲、英国、日本和瑞士四大央行签订了货币互换协议, 涉及互换额度为2950亿美元 [9] 。 美联储可用美元从这四大央行购买300亿英镑、800亿欧元、10亿日元和400亿瑞士法郎的货币储备 [5] 。这样通过多国中央银行的货币互换交易,使得一国中央银行具有提供多国基础货币的能力,从而有助于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金融危机爆发后,2008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韩国银行宣布签署双方货币互换协议,提供互换金额为1800亿人民币/38万亿韩元。2009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署货币互换协议, 互换金额为2000亿元人民币/2270亿港元。2009年2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与马来西亚国民银行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互换金额为800亿元人民币/400亿林吉特。2009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签署货币互换协议,协议金额为200亿元人民币/8万亿白俄罗斯卢布。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银行签署货币互换协议, 互换金额为1000亿元人民币/175万亿印尼卢比。2009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阿根廷中央银行签署货币互换协议,协议金额为700亿元等值本国货币 [9] 。2010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协议互换规模为1500亿元人民币/300亿新加坡元 [10] 。2010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冰岛中央银行签署货币互换协议,协议互换规模35亿元人民币/660亿冰岛克朗 [11] ,2011年4月和5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与新西兰和蒙古两国中央银行签订货币互换协议,协议互换规模为250亿元人民币 [12] 和50亿元人民币 [13] 。截至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上述国家的中央银行签署总计8335亿元人民币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

货币互换是中国谨慎地向国际市场提供人民币流动性的一种策略,因为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外汇储备,注定中国是一个流动性的供应者。中央银行通过货币互换交易可以将流动性注入到市场中,特别是两国中央银行之间的货币互换交易,可以起到向对方国家金融体系注入本国基础货币的效用,从而提升本国货币的国际结算功能,扩大双边贸易规模。

货币互换的真正意义在于: 它可以减少美元的国际使用,因而可以看作是向美国政府和美元投下的一张不信任选票。类似的货币互换如果在各国增加,特别是“金砖四国”及中国与东盟国家等世界主要经济体之间货币互换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将对美元的国际地位产生冲击。虽然在短期内不足以取代美元,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威慑美元,随着人民币使用范围的扩大, 在国际贸易中逐步减少使用美元结算,从而摆脱美元“陷阱”。

三、 货币互换合作是中国摆脱“美元陷阱”的有效办法

(一)开展货币互换合作,可以规避美元汇率的波动

中国已是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但在现有国际贸易结算体制下,外贸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都采用外币进行结算,主要的结算货币是美元和欧元。在中国与美国、欧洲国家的贸易中主要使用美元和欧元结算, 无论汇率是升是降,风险都集中在我国进出口企业。而中国在同亚洲国家和非洲国家的企业进行贸易结算时大部份也使用美元,无论是中国的企业,还是亚洲、 非洲国家的企业均面临着较大的汇率风险。国际市场上汇率大幅度波动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出口的竞争力, 汇率的剧烈波动使不少外贸企业不敢贸然接受订单,影响了企业的出口贸易。经过美国次贷风暴,美元汇率大幅下挫,这对于多数国家的出口贸易都非常不利。对美元贬值的担忧使人们开始不再倾向以美元计价结算。因此,为规避汇率风险,各国加快了寻求其他结算货币的步伐。

在传统的结算方式下,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与我国之间的贸易都采用美元结算, 而其国内又不能进行美元流通,这样结算通常要经过本币―美元―本币的两次兑换。以美元兑换人民币为例,银行按交易金额的1.25%收取汇兑费,无疑增加了企业成本。若双方签订货币互换协议,例如中国与韩国,不仅避免了兑换美元的风险,也减少了美元占用资金,从而加速资金周转;否则中国企业到韩国投资,人民币先要换成美元,再换成韩元,产品在当地销售,拿到的是韩元,利润要换成美元出境,到国内再换成人民币,如此复杂的程序,要承担多方面的汇差损失。若此时对方国家再发生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企业的损失会更大。而通过货币互换,交易双方都用本币结算,这样既可以规避汇率风险,又可将本国货币输入到对方国家,相当于给对方增加贷款,起到扩张货币政策的作用。从而使贸易双方的外贸企业都从中受益,这对摆脱美元困境非常有利。

(二)货币互换合作有利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规模

从2009年7月, 国务院决定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截至2010年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达到5000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48倍 [14] 。这表明在中国的资本项目仍未开放的情况下,人民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货币是完全可行的,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量太少,201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9728亿美元(202744.96亿元人民币),用人民币结算约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4%。中国今天已放开了人民币在贸易项下的管制,只要是贸易结算,人民币可以大规模从国内流出国外支付进口,也可以大规模从国外流入国内支付出口。但是,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缺乏人民币金融衍生产品,缺乏人民币避险工具,境外客户没有积极性为了结算去获取大量人民币。没有大量的人民币从出口贸易项下流出国外,就意味着没有大量的人民币从进口贸易项下流入国内,这样处于进出口贸易项下完全开放的两大流出与流入的资金渠道,就处于干涸状态。因此,如何让境外客户愿意采用人民币结算,这是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对资本账户管制较严,与印度的情况相似。只要资本项目不开放,人民币离国际结算货币的距离就很遥远。 国外贸易伙伴一旦持有人民币,将难以像持有美元或欧元等国际货币一样在国际市场上找到丰富的投资避险工具,无法满足境外人民币持有者保值和增值的需求,难以同美元和欧元等成熟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匹敌。这就是国外客商不愿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原因。

当前要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就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解决外国进口商人民币来源问题;第二,激发外国出口商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的意愿。然而,这两个问题通过开展货币互换合作都可以很好解决。与境外贸易伙伴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不仅可以促进境外企业购买中国产品,而且可确保境外客商手中的人民币能回流国内。货币互换合作使两国进行贸易和投资时,不再使用第三国货币,而是直接使用本国货币来结算,累计到一定额度时,由两国中央银行之间进行汇总结清,这样既可以解决境外客户人民币资金来源问题,又不必担心人民币回流和所持人民币的保值和增值。并可从人民币的升值中获得收益,较好地解除了境外客户对持有人民币的后顾之忧,从而会不断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减少对美元的使用。

(三)货币互换合作,有利于疏通向国际市场输出人民币的渠道,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日元、德国马克国际化进程和国际贸易报价方式的研究发现,在经济实力强的大国与经济实力弱的小国的贸易往来中, 大国货币更容易成为国际货币,即所谓只有强国才有强币。依此原理,在中国与周边国家如越南、老挝、缅甸、俄罗斯、中亚地区等边境贸易中,人民币已成为事实的结算货币和支付手段。在香港、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地,人民币也成为受欢迎的货币。从交易成本来看,境外企业一旦将某种货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其交易惯性将保持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因此,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人民币要取代美元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人民币面临着多重挑战。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贸易赤字是向世界各国输出货币的主渠道,从美国获得货币霸权地位的历史来看,自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美国一直是通过大规模的贸易赤字向全球输出美元。可是在中国,目前不可能通过贸易赤字向全球输出人民币。中国一直是顺差大国,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未能实现根本转变时,放弃原来的出口导向策略转而采取进口导向策略必定带来经济萧条、衰退和大量的失业人口。因此,中国目前不能出现大规模的贸易赤字。美元、日元国际化的经验表明要向国际市场输出本国货币不能仅仅靠市场驱动,还需要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政府的推动,在中国贸易顺差和国际债权国地位持续保持的现状下,向国际金融市场输出人民币的有效办法就是签订双边货币互换合作协议。最近中国与新加坡、新西兰、蒙古签署了人民币货币互换协议,就意味着这些国家今后进出口中国产品时可以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这其实是发挥了货币互换协议推动贸易的功能,相当于给进口方提供了贸易融资。以白俄罗斯为例,中国为其修建了大量的电站,白俄罗斯可以用货币互换获得的人民币支付给中方。

货币互换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中国政府2008~2009年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最具影响力的实质性举措,这两项制度配合使用,相得益彰、相辅相成。货币互换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提供了资金来源,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为货币互换提供了资金出口。因为彼此持有对方货币后,自然会购买对方国家的商品, 而通过这种途径向国际市场输出人民币,能够做到风险可控, 因为我们清楚人民币流到了哪个国家、规模有多大,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与对方伙伴国协调。因此我们要借助中国经济大国的地位,通过货币互换疏通向国际市场输出人民币的渠道,促进人民币规模与进出口贸易规模的良性互动,扩大人民币在世界各国的使用范围,摆脱对美元的依赖。

(四)货币互换合作将有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人民币国际化是指人民币能够跨越国界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的过程。由于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人民币已在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实现了跨境流通,而和多个国家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的签订有利于这一进程的加快。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加大人民币境外流通,对于缓解我国外汇储备过快增长有一定作用。在货币互换协议的推动下,随着人民币成为区域性和世界性货币,人民币就会被其他国家持有并作为储备货币,从而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2009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委联合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决定在上海、深圳、广州、珠海、 东莞5个城市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22日,试点地区由上述5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的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这表明人民币国际化开始进入提速阶段。而中国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就意味着国外企业要用大量的人民币与中国企业进行贸易结算,而这些对口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币头寸从哪来?在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今天,通过双边货币互换能够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提供资金来源。目前,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环境下我国不能强求经济伙伴一定要采用人民币结算,这样非但推动不了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而且会增加对方换汇成本,反过来又转嫁到我国,从而推动商品价格和资本成本的增加,破坏双方合作。因此我们只有通过签订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利用中国经济的规模和优势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尽管是双边的,但当与所有贸易伙伴国都签订了双边货币互换合作后,在国际市场上就会渐渐形成人民币交易的氛围,最终使人民币普遍被接受和认可,从而减少国际贸易结算中对美元的使用。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我们还难以如此深切体会到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危害。中国在目前的国际货币体系下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人民币国际化程度极低, 与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极不相称。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货币互换协议的举措,被视为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标志,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中国摆脱美元陷阱的有效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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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黄龙杰. 中蒙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n]. 新闻晨报,2011-05-07.

货币互换篇3

关键词:中韩;货币互换;双边贸易;人民币国际化;推动作用

前言:中韩两国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货币互换协议,虽然此次协议并非我国与他国签署的第一份货币互换协议,但是基于该协议签订的背景与内容,仍然引起了国际关注,许多国内外学者也针对此次协议进行了研究。我国经济学家杨涛认为此次协议的签订是我国货币国际化发展的重要标志;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斌则认为此次央行的做法是十分明智的,这不仅能够稳定区域经济与金融,还能够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另外,经融学家谭雅玲表示,此次中韩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签署更多的是基于两国之间间贸易发展的需求,所体现的是互补性,而仅凭借此次协议的签订并不能将人民币推向国家化这一高度。本文从中韩双边货币互换的背景着手,针对中韩货币互换对双边贸易及人民币国际化的推动作用展开讨论分析。

一、 中韩货币互换的背景以及相应的内容

(一)中韩货币互换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互换协议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进行贸易往来及金融合作的手段,货币互换协议为维持国际金融市场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其所引发的流动性紧张给亚洲各国的贸易体系带来了困难与挑战。而韩国作为经济实力强悍的亚洲小国,在金融危机影响下,韩国的经济逐渐显现出衰退的趋势。也正是基于本次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使世界各国逐渐意识到单一的以美元为国际货币进行结算以及当做储备的弊端逐渐增大。在探寻经济危机发生根源的过程中,世界很多国家都提出了关于加强国际监管力度并实现国际货币种类多样化的意见。美国能够输出危机并战胜危机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于其能够在不引起美元大幅度贬值的基础上,不断的印发美元,因此,货币互换就成为了世界各国抑制美元滥发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此背景下,中国受经济危机的影响相对较小,所以有责任也有义务发挥出自身的重要作用。在中韩两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后,韩国不仅能够向世界彰显其资源的强流动性,还能够有效的缓解韩元贬值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利于韩国经济的恢复与完善。

(二)中韩货币互换的内容

此次中韩货币互换协议中其互换的规模为1800亿元人民币和38万亿韩元,中韩两国能够在此货币规模内以本国的货币为抵押来换取等额的对方货币,这一协议的签署能够在自身出现危机时随时启动。货币互换协议已经成为了一种现代贸易中资产保值的重要手段,能够用来控制中长期汇率风险,从而实现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货币互换的特点只要有以下三点:首先,货币互换双方所支付的货币种类是不同的,其次,在此种交易行为下发生本金互换,最后,交易双方的利息支付可采用计息方式[1]。此次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如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展期,其内容的实施只有在对方缺少必要本币运行流动的条件下的应急支持措施。中韩货币互换是我国与韩国央行之间的金融合作,其形式更加灵活,在启动方面也比较的方便。

二、 中韩货币互换对双边贸易的影响作用

(一)两国双边贸易都有此需求

一九九二年,中韩两国正式建交,两国的双边贸易也由此获得了稳定且强劲的发展。韩国自身的市场小,其具有竞争性的产品需要寻找市场出路以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而中国不仅有着丰厚的自然资源优势,劳动力资源也极为充足,大型的开发项目对韩国有着很强的吸引力,而韩国的资金技术以及市场都是中国经济发展所需,两国通过互换货币的关系来进行资源的整合,彼此经济实力不断的提高,其贸易伙伴的地位也得到了有效的确保[2]。当前,中国已经成为韩国的第一大投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同时也是韩国的第一大贸易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在对外贸易经济中,中国对韩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金融危机给中韩贸易带来了深远影响

自2008年,中国与韩国签署了货币互换这一协议以来,两国的贸易持续且稳定的增长。如2013年,全年贸易额为2161.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14.2%,其中,中国对韩国出口1020.5亿美元,增长31.8%,自韩国进口1140亿美元,增长了9.3%。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中国的对外贸易,包括在华的外企都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中韩贸易同样无法逃脱金融危机的冲击,如何改变这一局面成为中韩双方目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三)中韩货币互换对双边贸易的改善

在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美元贬值是必然趋势,美元作为国际货币一旦贬值,无疑会对各国汇率及外汇储备造成巨大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纷纷采取了措施,按照相对固定或者稳定的汇率进行货币的互换,实行双边贸易计价预结算政策,正是抵御美元贬值,减小美元贬值影响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货币互换协议对推动两国双边贸易发展起着积极作用,能够有效带动两国经济投资,促进两国经济发展。此外,双边央行通过货币互换协议的方式来得到他国货币,将本国货币注入本国经济体系中,在进口方面可利用对方货币,支付对方进口商品,出口时可收到本币贷款,这有效规避了汇率风险,降低了汇兑费用,提升了双边贸易利润[3]。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与央行签署货币互换协议,使央行的操作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大大被提高,这使得我国对应经济危机的能力被提高,更提高了本国对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推动了贸易投资的发展。

三、 中韩货币互换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推动作用

(一)人民币区域性国际化进程推进

货币的国际化通常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人民币在周边地区的现钞流通与使用,第二阶段是货币成为周边地区贸易与金融交易的流通货币,也就是实现了货币的区域化,这就意味着货币的国际化迈开了第一步,第三阶段是货币成为储备货币,也就标志着人民币正是实现了国际化。当前,人民币已在周边国家实现了广泛的流通,在发达国家也实现了有限度的自由兑换,人民币能够在经常项目下自由的兑换,但是资本项目仍然处于管制状态,这说明人民币已初步具备了实现国际化的一些特征[4]。

(二)人民币国际化任重道远

货币国际化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实际上人民币国际化仍然受到诸多因素制约和影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国的实体经济尚未强大到可以支撑人民币国际化的程度,此外,中国的金融体制也无法给予人民币国际化以有力的支撑,尤其是利率与汇率的形成机制问题。以上这些都限制了人民币的流通范围,进而制约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因此,人民币的国际化任重而道远。

总结:综上所述,中国人民银行与韩国银行签署了协议,建立了定期为三年的两国货币互换安排,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此次中韩两国签署货币互换协议,无疑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人民币国际化已迈出第一步,但要想真实实现人民币国际化仍然有着很长的路要走,任重而道远。(作者单位:江西服装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泰平,中日韩合作迈入新阶段[n],半月谈,2009,1(12).

[2] 于永定,何帆,李婧.亚洲金融合作:背景、最新进展与发展前景[j].国际金融,2014,11(2):144-145.

[3] 陈文彬.东亚货币互换机制的进展及其前景[j].东南亚,2010,8(16):136-137.

货币互换篇4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范围;资产整体置换;非互惠转让

美国是最早制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国家,主要有《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3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部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及其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虽然没有单独颁布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的准则,但在其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具体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财政部首次于1999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原版准则”),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修订版准则”);2006年2月,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2006年版准则”)。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分析

从准则适用范围来看,原版准则和修订版准则虽都以“非货币性交易”命名,但从内容来看均没有涉及非货币性负债交易和劳务交易,也没有涉及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实际上规范和披露的还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指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2006年版准则更名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只不过是众望所归,“名”正而“言”顺,还准则以本来面目,更便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理解和运用。而且,原版准则引言中明文规定该准则不涉及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和企业合并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修订版准则适用范围有所松动,仅仅不包括涉及企业合并的非货币性交易;2006年版准则没有涉及适用范围的条款,但是从其第二条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下定义可以看出,该准则同样不涉及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也不核算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业务。

美国apb意见书第29号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为“不涉及或很少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2004年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3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sfas no.153)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即“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只有在转让方对转让资产不再进行实质性的持续涉入,即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或报酬已经转移时才应作为交换”。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有相同的规定。我国2006年版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为: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核算范围比美国准则和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要窄一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我国2006年版准则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获得一项或若干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以付出自己所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而不是单方面的非互惠转让;而美国准则及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既涉及互惠性的交换,也涉及非互惠转让,适用于一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我国之所以将非互惠转让排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核算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到非互惠转让性质比较特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性质差异较大,而且在其他具体准则中作了详细规范,没有必要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加以核算。例如,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又比如,政府无偿提供给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非互惠转让,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其二,基于目前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交换在我国并不多见的情况,暂时没有必要对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的非货币性交换进行规范,待时机成熟时再做出规范。因此,我国2006年版准则核算对象只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不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而美国准则及相关国际会计准则两方面均有涉及。

二、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适用范围的思考与建议

货币互换篇5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范围;资产整体置换;非互惠转让

美国是最早制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国家,主要有《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3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部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及其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虽然没有单独颁布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的准则,但在其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具体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财政部首次于1999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原版准则”),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修订版准则”);2006年2月,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2006年版准则”)。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分析

从准则适用范围来看,原版准则和修订版准则虽都以“非货币性交易”命名,但从内容来看均没有涉及非货币性负债交易和劳务交易,也没有涉及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实际上规范和披露的还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指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2006年版准则更名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只不过是众望所归,“名”正而“言”顺,还准则以本来面目,更便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理解和运用。而且,原版准则引言中明文规定该准则不涉及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和企业合并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修订版准则适用范围有所松动,仅仅不包括涉及企业合并的非货币性交易;2006年版准则没有涉及适用范围的条款,但是从其第二条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下定义可以看出,该准则同样不涉及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也不核算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业务。

美国apb意见书第29号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为“不涉及或很少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2004年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3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sfas no.153)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即“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只有在转让方对转让资产不再进行实质性的持续涉入,即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或报酬已经转移时才应作为交换”。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有相同的规定。我国2006年版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为: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核算范围比美国准则和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要窄一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我国2006年版准则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获得一项或若干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以付出自己所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而不是单方面的非互惠转让;而美国准则及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既涉及互惠性的交换,也涉及非互惠转让,适用于一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我国之所以将非互惠转让排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核算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到非互惠转让性质比较特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性质差异较大,而且在其他具体准则中作了详细规范,没有必要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加以核算。例如,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又比如,政府无偿提供给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非互惠转让,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其二,基于目前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交换在我国并不多见的情况,暂时没有必要对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的非货币性交换进行规范,待时机成熟时再做出规范。因此,我国2006年版准则核算对象只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不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而美国准则及相关国际会计准则两方面均有涉及。

二、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适用范围的思考与建议

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界定是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及披露的前提。适用范围界定模糊,会导致准则之间缺乏逻辑一致性和协调性,从而影响到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质

[1] [2] 

量和效果。与前两版准则相比较,2006年版准则进一步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适用范围界定比较清晰可见。但是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相比,2006年版准则适用范围显得较为狭窄,没有涉及负债、劳务和非互惠转让,也没有涉及我国上市公司资产整体置换业务。鉴于此,大多数人都认为,作为一项具体准则,应该具有完整性和前瞻性,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应当考虑负债、劳务和非互惠转让,尽量缩小差异,以提供更完整的会计信息,也可以降低我国企业国际化的交易成本。不过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尽管2006年版准则已经实施了年时间,但是频繁的修改有损准则的权威性,影响准则的有效执行,适用范围界定不宜盲目扩大,应循序渐进展开,就目前情况而言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目前的确存在着许多以劳务提供方式换取对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比如我国一些建筑公司为国外客户提供建筑劳务后,所获报酬往往是非货币性资产(如钢材、木材等)。劳务比较特殊,虽然不是企业所持有的现实的、有形的资产,但是在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也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转让, 这与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机器设备的交换并无太大差异。因此,对于企业以劳务方式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应给予明确规范,可在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中进行补充说明。对于负债,可遵循债务重组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企业的捐赠支出以及接受其他企业的捐赠等非互惠转让,2006年版准则并没有做出明确规范。可考虑对于企业的捐赠支出,按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孰高的原则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接受的捐赠,可比照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予以处理,即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数额较大,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数额较小,则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其次,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资产整体置换会计处理规范。2006年版准则出台之前,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归入非货币性交易范围,并根据原版准则和修订版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以2006年版准则规范资产整体置换存在概念上的冲突。因为资产整体置换不仅包括大量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还涉及大额债务的转移,已远远超出2006年版准则所涵盖的范围。如何界定其为货币性交易或是非货币性交易?是将置入或置出整体资产看成一个整体直接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还是将其区分成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并根据货币性资产是否占整个交易金额的25%来判断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些都不是2006年版准则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所能涵盖和解决的。尽管2006年版准则没有涉及资产整体置换,但不可否认该准则与资产整体置换的关联度最大,且部分上市公司已按此处理并得到实务界的支持。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以解释公告或补充说明等方式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资产整体置换业务的会计处理。

最后,我国准则没有规定将转让方对换出资产不再进行实质性的持续涉入作为限制性条件,有可能出现实质和形式倒挂现象,使一些貌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混入其中,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可借鉴美国sfas no.153相关做法,同样以解释公告或补充说明等方式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加上“不再后续涉入”的限制条件,即“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只有在转让方对转让资产不再后续涉入(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或报酬已经转移时)才应作为交换”。将不符合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排除在外,从而有效地压缩人为操作利润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