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理论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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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论论文

价值理论论文篇1

(一)劳动价值理论本身是一个发展的理论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德文版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在这本书中,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作了科学的、系统的论述,他从资本主义经济社会所表现出的矛盾和对立出发,深入研究了这些矛盾和对立的根源,发现了他所研究对象变化的规律,使得这些规律足以说明为什么一种经济制度可以过渡到另一种经济制度,也就是说明了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产生、存在和灭亡的必然性。在之后的《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二版和法文版以及《资本论》第二卷的一些手稿和第三卷的部分手稿(这一卷的大部分手稿是在1867年之前完成的)中,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作了进一步的展开论述。1883年马克思去世之后,恩格斯在整理出版《资本论》第二卷和第三卷的过程中,根据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的新情况和经济科学发展的新特点,对劳动价值论作出新的发展。20世纪初,列宁根据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对劳动价值论作了新的阐述。列宁没有拘泥于马克思已有的结论,而是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对垄断价格和价值规律的新作用作了创新性的研究,拓展了对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视野。斯大林对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探索,尽管存在着各种失误,但他对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还是作了一些开拓性的研究,特别是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价值、价值规律作用问题的论述,在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需要丰富和发展劳动价值理论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就劳动价值论研究而言,我们所处时代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社会生产力的新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新变化、作为劳动价值论研究对象的社会制度发生了变化和经济全球化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经济的整体格局。结合时代的新变化,在深化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中,有必要对以下一些问题作出新的探索:1•随着生产力的广泛提高,社会产品中活劳动的含量日益减少。由于科技的发展,生产中的机械化与自动化应用程度大幅度提高,社会产品中凝结的活劳动比重大大降低,表现在同样多的劳动可以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产品,这种趋势还在加速发展。2•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多种因素构成增添了新的内容。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使得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素更加细化,除了传统的劳动、资本、土地三要素外,对于经济发展贡献率很大的知识、信息、技术、经营管理能力等要素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传统三要素的贡献。以发达国家为例,知识对于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在20世纪初为5%-20%,在20世纪中叶为50%左右,在20世纪80年代上升为60%-80%。3•经济增长除来源于传统的物质生产部门外,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贡献日益增多,以知识为载体的新兴产业和为生产与生活服务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如科技产业、信息咨询业、金融保险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所占的比例日益提高。知识经济也正不断将原先不属于产业部门的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推向产业化,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推动了物质生产部门的现代化。4•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政策,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有所提高,曾经被认为是剥削的私营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对经济的贡献率有所增大。

二、怎样深化社会主义社会下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卢卡奇在其所著的《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页)中有一段偏激但不失正确的话:“正统马克思主义并不意味着无批判地接受马克思研究的结果。它不是这个或那个论点的‘信仰’,也不是对某本圣书的注解。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问题中的正统仅仅指方法,它是这样一种科学的信念,即辩证的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只能按其创始人奠定的方向发展、扩大和深化。”恩格斯是这样评价马克思主义精神的:“马克思的整个世纪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实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42页)。我们在当代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是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和理论基础上的深化和发展,而不是把这种理论否定掉,是要在正确的把握和全面理解马克思关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论述的前提下,结合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一)深化对劳动和生产劳动的认识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①这就是说,没有人的劳动,自然界中再丰裕的资源也不可能进入人类生活。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解释是层层深入的:首先,对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做了如下定义:“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②、“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③这就说明了使用价值是生产资料通过人的劳动创造的,没有人的劳动,生产资料不会自发的结合出使用价值。其次,马克思根据协作劳动过程的特点,对“生产劳动”的涵义给予了补充:“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或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就够了。”④这就是说,不仅生产资料与人的劳动直接结合的方式是生产劳动,而且间接结合的协作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在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大幅提高的生产状态下,出现了机器控制机器的生产新局面,虽然人的直接劳动减少了,但是应用于研制机器控制机器的劳动却大大增加了,这种劳动就是间接生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因为它也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一种凝结,不过不表现为体力劳动,而是表现为脑力劳动。这种劳动

虽然使凝结在商品中的活劳动的比重降低了,但它并不意味着价值量的减少。因为“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⑤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如果个别生产厂家率先采用先进技术,在相等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更多的产品,按照社会价值出售,就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刺激着生产厂家普遍重视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技术以此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只轮子,但不能说,科学技术知识创造价值,因为如果没有人脑力劳动的付出,科学技术知识不会自发的出现、积累、创新,没有人的劳动,科学技术知识不会转变为现实的推动力凝结到商品中去。归根到底,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科技进步的情况下,并不只意味着相等的劳动时间可生产更多的同质产品,而且还意味着可以生产出数量甚至低于原产品,但产品功能更强大的异质商品。新产品抢占市场,由于缺少竞争,也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这是现代科技进步对生产产生的最现实的影响。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复杂劳动进入生产过程,掌握这些复杂劳动的劳动者(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需要更多的知识积累,作为人类认识和经验总结的知识形态,只是为人们学习和掌握知识,把简单劳动变为复杂劳动,为人类创造更多的价值量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知识不是价值的源泉。与科学技术一样,知识没有得到应用时,不会对现实的生产活动产生影响,知识的应用过程,就是人们劳动的过程(不论这种劳动的形式是什么),因此,价值的源泉仍然是劳动。(二)深化对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私营业主经营管理活动的认识科技的进步,劳动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劳动专业化分工的深入,使得生产过程越来越庞杂,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一部分劳动者利用相关的知识对生产管理中的大规模的各类劳动进行有序合理的组织,进而使生产过程成为一个系统工程以获得最大效率的生产越来越成为生产的必需。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时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别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⑥经营管理劳动是总体劳动的一部分。在资本主义初期,生产规模不大,经营管理活动是由资本家个人或资本家家族完成的,其经营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榨取剩余价值,虽然其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作为劳动的一种付出形式,应该得到补偿,正如马克思所说:“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⑦但是,资本家仍然是劳动者和剥削者的复合。这容易产生一种假象,即经营管理活动就是剥削活动。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当代,资本家和资本家家族已经不可能独立进行大规模的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活动由一部分劳动者来进行。虽然这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并没有改变经营管理活动仍然是人类复杂劳动支出的本质。马克思指出:“许多劳动者共同生产一个商品,……这些或那些劳动者的劳动同生产对象之间直接存在的关系,自然是各种各样的。例如,前面提到过的那些工厂小工,同原料的加工毫无关系,监督直接进行原料加工的工人的那些监工,就更远一步,工程师又有另一种关系,他们主要只是从事脑力劳动,如此等等。……所有这些劳动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生产集体,是生产这种产品的活机器。”⑧在总体劳动中,“有的多用手工作,有的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⑨经营管理劳动也是生产劳动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经营管理者的劳动也是受到资本家剥削的。虽然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报酬相对较高,那只是因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复杂,需要更大的补偿罢了,而不能一概而论将经营管理活动视为剥削活动。在理论和实践上,如何认识我国私营业主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一个严肃的问题。生产过程是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在生产中,私营业主的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作为协作劳动是一种复杂的劳动,他们的生产活动还面临着种种风险,因此,他们的收入中应该有一部分是属于自己劳动的收入。此外,他们凭借资本的所有权还能获得一部分收入,这一部分收入中既不排除他们通过各种方法从劳动者身上剥削出的剩余价值,又要看到资本也是他们过去辛勤劳动的积累。因此,对于私营业主的劳动,既要肯定它作为生产劳动的一部分给予鼓励和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收入,又要对劳动中的剥削成分加以引导和限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的生产同样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投入企业家才能这种综合要素合理安排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量。但是,也不能片面地夸大经营管理的作用忽视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同时,由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劳动成果多为知识产品和服务性产品,其内在品质不易观察,而且其工作的努力程度不易监督,在收入分配上,应该既给予他们为创造更多价值量的生产劳动的工作以适度的补偿,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削除他们的不努力行为。三、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意义

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上说,劳动价值论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和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只有不断地与实践结合,与时俱进,才可能充满生机和活力。从现实意义上讲,深化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突破传统理论限制,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提供新的理论依据,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企业家才能等要素的积极作用,通过他们创造性的劳动与直接生产劳动的结合,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更好地满足我国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

注释:

①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6.

②③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205.

④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56.

⑤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53.

⑥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67.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6):219-220.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6):443-444.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9):100-101.

参考文献:

〔1〕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王振中.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林岗,张宇.马克思主义与制度分析〔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价值理论论文篇2

一、引 言 价值研究在20世纪的最后十多年里终于进入了中国法学界的视野。在“统治工具论”一花独放数千年的中国法学界,这一研究方法的伦理学转向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她预示着历来被视为御人“辔策”。统治工具的法律将被正义、自由等普遍伦理所羁束,也标志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时代转向。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就总体来看,传统法理学中的反价值基础仍未受到有力的质疑与批判,大部分学术成果局限于在概念上做文章,甚或只是将传统法理学中的反价值理念赋予价值的外衣,特别是对法学研究中的价值研究尚缺乏实证的考察。当然,历史本身并没有价值,它只是事实的存在。但是,我们从对法学中的价值研究的历史发展轨迹的展现中,从历史与现实的关联中却无疑可以发现对我们有用的价值,特别是可以找到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发展有益的启示。正是本着这一理念,本文试图通过对价值问题在法学研究中的存在与发展的研究,寻找对21世纪的中国法律发展和法学发展有价值的经验。这里的“价值处理”一词指法学研究中对有关道德、正义、公正等伦理问题的看法、它们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的看法及其研究理路。按照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基本理论取向及研究旨趣、价值处置,可以将法学分为三大类: 1.价值法学 价值的法学指将法价值作为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并强调正义、道德与法律不可分离的法学,价值法学将正义作为法的本质或法律追求的目标。价值的法定义具有选择性,正义是高于实在法、评价实在法的标准。价值的法学是西方法学的主流。从西方法学的源头——古希腊的法学至今,除了19世纪的短暂沉寂以外,价值法学均执法学之牛耳。依法学家对最终价值依据的阐述,可将价值法学分为自然的价值法学、神学的价值法学和科学的价值法学三种。 自然的价值法学指以自然为最终价值源泉的法学。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复兴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及其他理性主义倾向的法学,均可归入此类。古希腊人相信世界是有序的,人类社会秩序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自然有它的法,人类社会也有他的法,法律是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的产物,人定法只有符合人类理性时才是法,否则便不是法。这种观念在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中就已存在。柏拉图、亚里土多德、西塞罗、洛克、卢棱、孟德斯鸠、康德、富勒等都是这个谱系中的佼佼者。 神学的价值法学指以神为法价值最终源泉的法学。在西方,神学的价值法学多与自然的价值法学存在亲缘关系。他们同样使用自然法学语言,不过自然本身也成了神的创造物,神取代自然而取得最终、最高价值源泉的地位,神成了正义和法律的化身。在西方,神学的价值法学的代表是犹太教法学和基督教法学,经典文献是圣经,代表人物是罗马后期教父学的代表奥古斯丁、中古中期经院主义神学的代表圣·托马斯。印度婆罗门教法学、伊斯兰教法学是东方价值法学的代表。《摩奴法论》认为,法是梵天之子摩奴创造的,国王的法只是摩奴法的表现,如国王的法不符合摩奴之法,根本就不是法,“国王应立足于永恒的法”。中国古代儒家学说中强调法出自天理的观念也可归入此类。科学的价值法学指将法学研究中的价值科学化或试图通过科学的(实证的、逻辑的)方法研究价值问题和价值与法律关系的法学。这里的“科学”并非指结果而言,而是指方法的科学化。庞德从社会中、经验中寻找法律理想的思想、20世纪中叶在西方盛行的程序中心的法律理论及其他立足于现实寻找正义、确认正义与法律关系的理论可归入科学的价值法学之列。 2.去价值法学 去价值法学或价值无涉法学,指并不否认价值的存在与可知性和客观性,但是强调法学与价值无关,在法学中排斥价值研究的法学。此种法学只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在西方存在过较短时期。最后,这股思潮走向反价值的法学。可以列入这股思潮的有边沁、奥斯丁、马克斯·韦伯等人的法学。边沁和奥斯丁师徒并不否认法律价值的存在,不否认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他们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就是法律的价值。就边沁而言,功利主义就是立法者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原则,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可以看作是功利主义的法价值宣言。但是就他对道德的完全功利主义的处理而言,我们将他归入价值无涉的法学。奥斯丁的法学明确排斥价值研究,专事规范分析。这是后世“法哲学”和“法的一般理论”分化的开始。韦伯则强调科学研究应当是价值无涉的,“道德中立的”,韦伯坚决反对“能够产生一门告诉我们‘应该’。发生什么的‘伦理学’,他坚持将”经验事实的确定“和”自己的实际评价“区别开来。我们将韦伯归入去价值法学 ,主要依据就在于此。应当指出,韦伯批判的主要对象是权力者打着科学旗号将自我价值评价”唯一化“的企图,具有价值宽容的现代精神。 3.反价值法学 反价值法学是指那种否认正义存在、否认正义可被认识或否认道德与法律间关系的法学。反价值法学一直是价值法学的伴生物,在西方,除了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短暂时期以外,它始终处于末流。反价值思潮在古希腊就存在,其时的怀疑论者、某些智者均有反价值倾向,柏拉图《理想国》中出场的著名的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就是其中之一。色拉叙马霍斯强调,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政府历来就是强者的统治,每一种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平民政府制定平民的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的法律,“他们制定了法律明告大家: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的;谁不遵守,他就有违法之罪,又有不正义之名”。早期反价值法学是直观的、经验的产物,他们常以经验中的人们对具体事物、具体行为正义与否的评价的对立来否证正义的存在,否认道德与法律间的联系。近现代的反价值法学是科学主义、形式主义的苦果。这股思潮始于休谟的事实与价值的两分,这种两分在康德哲学中有更清晰的表述。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的两分固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的意义,但是,完全否认事实与价值的联系却对整个社会科学,特别是规范科学带来伤害。现代的反价值法学与前述价值无涉法学同出一源,是其极端表现,反价值法学不但从法学中排斥价值研究,而且进一步否定价值的客观性、可知性,认为价值没有意义。最有名气的反价值法学的代表当数汉斯·凯尔森。早年的凯尔森以康德的事实和价值两分论为起点,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自然科学研究事实,精神科学研究价值。他认为正义就是无条件地表现正当的社会秩序,而秩序就是实在法。所以“正义的判断,只是表示合规范的一种相对价值,因之,正义就是合法的别名”。同时,正义的绝对价值是超越于经验之上的,是不能用认识手段去把握的,从合理的认识立场来看,“只有利益及和利益相抵触的东西”,解决方法也只是“利益秩序”。他声称他的“纯粹法学”是真正的法学,他要从法学中去掉道德、正义等内容。他批评20世纪的法实证主义转向不彻底:他们没有割断道德和法律的联系,而这正是他要做的。可见凯尔森根本否认价值的可知性与客观性,并排斥法学对价值的研究。不过,中年以后,凯尔森的反价值立场有所松动,这表现在他对基本规范的表述上。在1934年出版的“纯粹法学”里,他陈述的作为一切规范合法性基础的“基础规范”其实是政治实力,而基础规范是否存在的标准是社会事实,这是赤裸的成王败寇学说。在1945年出版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里,这种松动已见端倪。在那里,基础规范成为“法学的预设”,他在陈述基础规范时说:“法律虽然不能没有权力而存在,但法律与权力、权利与强权依然是有区别的。”[12]他甚至设想将解决纠纷的特权从国家取走,交给“一个公正的权威机构”。[13]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之一部分,它研究人的行为规范,它的最终依据是伦理,因此,虽然存在去价值法学和反价值法学,虽然在特定的时空中他们还具有一定优势,但是价值法学始终是法学主流,且始终是价值法学促成法律的进化、特别是法律的现代化、描述并评价这一历史进程当是本文之核心。 二、重内容的价值法学及其演变 法价值研究的根在于人类的道德实践。人类作为理智的存在物,道德观念的产生是她区别于其他物类的最终标志。无论种族肤色,也不分东西南北,不讲道德的物类群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类群体。正象孟德斯鸠所讲的穴居人的故事那样,不讲道德的“人类”群体早晚会自我毁灭。事实上即使强盗内部也有道德,“非道德”的人类群体只是对“外人”不讲道德而已。这一点只要看看日本军国主义者对中国人是多么的残忍与不人道、而对天皇是那样忠诚(忠诚是一种道德)就可以知晓。这就是康德所揭示的真理:恶是自身的对立物。从人际关系来看,道德即人际关系的正义,法律就其总体来讲(不排斥少数恶法)都体现了一定的道德内容,法学家不可能完全无视法与道德的关系。但是,由于国人的法指实证的制定法,特别是皇权左右立法的事实在中国几乎与自然事实一样天经地义,所以特别强调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在本体论意义上加以考察,并将道德、正义作为法律本体的思想却源于希腊。[14] 纵观法学史,法价值研究有重内容和重形式两大思潮。价值法学在同去价值法学。反价值法学的论战中经历了重内容——重形式——内容和形式并重的演变过程,其历史起点是重内容的价值法学。 希腊人开创的价值法学是重内容的,即关注法律本身的正义问题,确立了法律与正义的本体论关联。重内容的价值法学就其关注的具体内容来看,又有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学术倾向。希腊法学的价值取向是整体主义的,尤其是柏拉图的法学。整体主义正义论在希腊的兴起具有偶然性。公元前6世纪,希腊的部落社会逐渐解体,在此过程中,部落社会的整体主义精神开始解体,代之而起的是个体自由精神“这一精神的核心是强调法律是人制定的,并为人服务。如果一条法律不合时宜,经公众同意可以修改它;但是,只要它还为公众所支持,人们就必须遵守它。伯里克利在著名的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讲中高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是见诸史料的这一伟大精神的最早提倡者。伯里克利提倡政治个人主义原则。同时代及其后的哲人普罗塔哥拉、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都是这一新的时代精神——个人主义的传播者和阐发者。但令人遗憾的是,对外战争、革命、党争最终破坏了个人主义生存的基础,整体主义价值观死灰复燃再次成为主流观念。恰恰是在整体主义崛起的时代,法学知识开始体系化、法学知识开始与伦理知识结合,产生了希腊的整体主义重内容的价值法学。这一学术传统的奠基者非柏拉图莫属。柏拉图在与正义相对主义者的论辩中确立了可称为正义的、理性的法学传统。这一传统的重要贡献是确立了法律的理性本体论:法律是理性的命令。这一理性主义的法概念是形而上的,它超越实在法(包括制定法与习惯法),是评价实在法是否具有”法性“或正当性的标准。柏拉图法学的不足之处在于价值取向的整体主义。他认为人有三种品德:理性、意志和欲望,理性产生智慧、意志产生勇敢、欲望被节制,这个人就处于正义状态。这就是说,正义对个体意味着义务。柏拉图的社会正义就是人人按自己的才能各司其职,他的社会正义总原则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于他天性的职务,[15]这个职务由品性决定,而品性取决于人的不同质料:金、银、铜铁。据于此,柏拉图主张赤裸的阶级主义、等级主义。柏拉图的阶级主义是打着整体利益旗号的:他认为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最大的滥用权力。这种正义最终表现为一个哲人来安排的整个社会制度,其中包括公有制,从上到下的灌输式的教育,甚至公妻等等。应当指出,柏拉图的整体主义是批判性的,这从他坚持以理性为标准评价现实的法律与政治实践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感受到。由此可知,柏拉图创立的价值法学是批判的、整体主义的、重内容的价值法学。 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批判的价值传统。[16]但在利益取向上,亚里士多德出现了明显的向苏格拉底的回归。这表现在:他提出矫正正义,这个矫正正义是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础上的,类似于康德的“纯形式”的正义,他批判柏拉图的共妻制,批判柏拉图的人治提倡法治等等。但是,诚如亚里士多德所明确指出的: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17]他关注的核心是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建构,而不是个人权利的保障,所以,亚氏的主要利益取向仍然是整体主义的。 罗马法学虽然深受希腊法学的影响,特别是在帝国时代。但是罗马社会与希腊的“建构式”的城邦国家不同,罗马是个以独立的农民为主体的社会,所以罗马自有其精神:个人主义。罗马的个人主义精神与希腊的理性价值法学的结合,形成了充满批判精神和个人主义关怀的价值法学。罗马人深信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18]“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19]罗马法学也是充满批判精神的。西塞罗认为,“把所有基于人们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都视为正义的这种想法是最愚蠢的……如果法是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定、法官们的判决确立的,那么便会存在抢劫法、通奸法……, ”人民通过的那许多危险的、那许多有害的决定呢?它们并不比强盗们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决定更配称为法律。“[20]在西塞罗那里,后世所谓实证主义的法概念是无容身之地的。罗马法学较希腊法学的最大差异是罗马法学”将人当作人,而非仅作为某一国家法律治下的公民来加以考虑“,[21]即罗马法学贯彻的是一种个体主义精神。罗马人有很强的自我服从意识,罗马人重视永恒的价值,并将他们神圣化为神的意志,这些意志被转换成个人的权利。无论在家庭或国家或朋友圈子里,罗马人都”重视人的人格和彼此关系“,而这”源自一种对每个个体人格的尊重。“[22]这种精神在罗马法学教育和西塞罗的思想中均有体现。例如,罗马法宣称的基本精神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23]西塞罗的理想国家是人人平等的自主的公民社会。罗马法学关注的不是社会正义的建构,不是柏拉图 式的社会工程描述,而是法律主体权利的保障。这在古代社会似乎是唯一的。 罗马帝国后期,罗马法学中的批判精神和个体主义精神开始衰退,到中世纪教会法时代,由于民族国家和教会权力的联姻,法学成了为实证法律和权力辩护的工具,罗马法学的个体主义精神也严重衰退。[24] 法学中对个体价值的再度高扬是启蒙运动的成果。启蒙运动打着复古的旗号,其实复活的是西塞罗的个人主义精神。他们以人对抗神,以个人对抗整体(教会)。古典自然法学旨在批判现实社会及其法律的基础上全面重构法律,创造自由、民主、平等的现代法律。古典自然法继承了被后世称为“狭义法概念”的理性本质法概念,认为法来自超验的人的自然本性,同时通过人的本性,赋予法律以自由、平等、权利的本质,正是古典自然法学派迈出了称之为“现代法律精神”的第一步。但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激进派,例如卢梭,他们努力的目标是通过法律体系外的批判实现法律与社会的整体改造,而这一社会改造思潮就其方法论而言,仍然是柏拉图式的,具有乌托邦色彩,它在摧毁旧制度的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团结并加剧了法律发展的 三、法律价值研究的形式主义转向 如前所述,启蒙时期及其以前的价值法学是以追求法律内容的正义为特征的,他们的价值立足点是一个共识的或终极的、超验的实体或判断之神:自然或人性,这具有浓厚的哲学意蕴。18、19世纪,以实验为方法论特征的自然科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实证几乎成为科学的代名词,能否经受实证材料的检验成为判断科学知识与非科学知识的基本准则。自然科学中的经验、实证的方法逐渐向哲学、社会科学中渗透。这构成了对从超验的大前提演绎而来的传统价值法学的致命冲击。同时,传统的价值法学是以建构唯理主义为哲学根基的,它的极端化形成了现代迷信——理性迷信。当理性成为权威话语且话语权为极权主义者垄断时,就足以导致社会的狂悖,事实也正是这样。我们从形形色色的以意识形态全面改造社会的狂热行为中可以窥见它的身影。作为对传统哲学反思的产物,一个新的、以实证为特征的时代到来了。 这个转型始于休谟(david hume,1711-1776)的事实与价值的两元论,关键性的人物是哲学大师康德。康德大概是最后一个重要的古典自然法论者,他承认自然法的存在并提出了著名的自由主义的法定义,但他的自然法却开始向形式主方面退缩。康德认为,纯粹理性仅是制定法规的能力,由于它缺乏制定法规的质料,所以只能成为意志行为的准则的形式,这种形式是意志作决定的最高原则,“由于这些人类行为的准则或规则来源于主观诸原因,它们自身并非必然地与客观和普遍的原因相一致,因而理性只能规定出这种最高法律,作为禁止做的或必须做的绝对命令。”[25]可见,康德视为最高伦理和最高法律原则的绝对命令是纯形式的。但是,康德始终是个个人自由主义者,对他来讲,自由是法律的不言而喻的内容,这从他的自由主义的法定义中可清晰地感受到。他曾明确地说:“成为法学家的标志的乃是权利的天秤而且紧跟着也还有正义的宝剑。”[26]他的法学的核心范畴是权利,他的法学的最终结论是以世界公民权利为基础的世界法。这些都是康德法学的个人主义价值关怀的明证。 康德身后,新旧康德主义者们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其中的极端分子将价值交给魔鬼,主张任何道德主张都可以正当化,走上了本文所说的“反价值”歧途。部分人则在形式方面推进了法价值的研究。重形式的价值法学主张正义具有主观性,只有形式才是绝对的。法学应关注法律的正当形式而不是正当内容。各家对价值重视的程度又各有差异。斯坦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可以看作是介于反价值法学和形式价值法学之间的人物。他对正义的内容作价值相对主义理解,同时对法与正义的关系作相对主义处理。他一方面认为理论的任务在于追求正当性原理,另一方面坚持正当性只存在于形式。至于内容,那是随社会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那就是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在《正义思想》(the theory of justice)一书中,他强调正义和法律是不相干的,法律并非从正义而来,反之亦然。正义和法同时来自于“纯粹意志”。基于对形式正义的关怀,他提出四条立法原则。透过形式,我们还是可以窥见斯坦姆勒对法律正义的关怀,特别是在形式方面。[27] 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作为斯坦姆勒的学生,具有明显的价值相对主义倾向,但是,可能由于他有幸目睹了希特勒恶法的罪孽,他在坚持法律 形式正义的同时,法律内容的相对主义态度有所软化。拉氏坚持应然和实然的两元论这一康德主义的基本观念,认为法律的正当是相对的,人们只能依据该体系的最高标准:在体系内对法律作正当与否的评价,而“关于应当的最终陈述是不可能被证明的或作为公理的。人们不可能辩明而只能自称知道关于应当的最终陈述。”[28]这是价值相对主义的口吻。但是,拉氏的价值相对主义不是“任何价值都可以正当化”意义上的价值相对主义,而是指“个人价值体系”、“整体价值体系”、“文化价值体系”之间的位阶不明,也无法证明,“唯有由个人人格深处才能决定,只能由良知决定”。[29]他认为,他的相对主义是克服教条主义的通道,目的在于防止价值独断。拉德布鲁赫对价值法学的贡献可以归纳为三:(1)在形式主义的旗号下提倡“伦理义务学”,此学说主张法律上的绝对权利观念,即人权,无论何种法律制度都必须保障人权,[30]实际上从形式正义而进入了内容正义,确证内容正义。(2)在内容正当和形式正当间寻求平衡。他的法理念三要素是:首先是公正即形式平等,但是形式平等可能会产生坏的结果;所以,其次要用功利来评价即合目的性,而合目的性会对法的确定性构成威胁;所以,第三个要素就是法的安定。但是公正、合目的性、法的安定这三要素的位阶问题是难以解决的。[31]这三要素其实是将法体系内的正义和体系外的评价与修正融为一体。(3)提出科学在价值评价中的作用。拉氏继承了事实与价值两分的传统,坚持科学应当对价值评价保持克制:第一,在体系完整性中发展可能的评价;第二,叙述实现方法以及由科学所限定的后果;第三,发现每一评价在场的世界观前提。[32]这其实是一种价值宽容的思想。 法价值研究的形式主义转向源自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大张于理性主义的欧洲大陆,是对仅重内容的价值法学的反思与发展,在法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他使人们的法价值关怀由内容而走向形式或由单纯的内容走向内容与形式双重关怀。单纯内容的、独断的价值法学容易走向两极:反进化的或者革命的,这两者都对法律文明及其进化构成威胁。同时这一转向也使法学由哲学而走向社会科学或规范科学。还应当提出,我们过去过分看重了形式主义转向的负面效应,除极端的反价值的形式主义以外,重形式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否定形式而单纯追求正义,当正义成为强者手中的工具的时候,动乱与暴政便降临了。难怪纳粹法官反对的主要思想是形式主义而不是“正义”,相反,他们拿“正义”作为工具使纳粹法庭成为赤裸的暴政。[33] 四、向内容正义的回归 由于单纯追求形式正义的法学存在对内容上恶劣的法律评价的盲区,因此,不久学界又再次将研究的重点转向法律内容的正当。内容正义的回归萌芽于20世纪初,勃兴于一战后的1940-1950年代,直至今日。二十世纪初复兴的自然法与新康德主义法学其实学术影响很弱。所以,真正向内容正义的回归始于二战以后。二战以后,向内容正义的回归浪潮具有4大特点:(1)涉及面广。就学术流派而言,复兴的自然法姑且勿论,就连具有浓厚反价值色彩的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社会法学派、后现代法学等也加入进来;就地域而言,不仅是西方法学,即使是反价值倾向很浓的东方法学也有波及,苏联法学1950年代开始的对维辛斯基法学和斯大林主义的清算是其代表;我国法学1980年代开始的对维辛斯基法学的反思也有明显的内容价值法学痕迹;就学科而言,不仅是法理学,就连部门法学也加入进来;不仅是法学,法学的相关学科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也都积极参与其中。(2)理论向度的多元。不仅对传统的实体内容正义有新的建树,而且扩充到程序内容的正义;不仅有立法向度的价值研究,而且开创了司法向度的价值研究;(3)强烈的人权关注。尽管人们在正义的内容方面难以达成完全的共识,但是,各学派却都关注人权,以人权的名义通过变革法律和完善司法过程而追求正义。 20世纪下半叶重内容的价值法学的主要理论向度有五个方面: 1.重新寻找自然法的依据 由于受到科学主义的驳难,自然法学在19世纪一度归于沉寂“在价值法学复兴的潮流中,自然法学力图重新寻找自然法的理论支点,这一努力的重要表现是对托马斯主义的再发现与创新,在重新解读托马斯主义中捡回失去的法律价值。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是法国哲学家马里旦(jacques maritam,1882-1973)。马里旦提出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以回应实证主义对自然法的非难。马里旦认为,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是出自人性的理性安排的一种秩 序,所以自然法具有道德性。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是指自然法是通过人性来认识的,而不是象发现几何规律那样通过抽象论证或概念推理来认识的。这就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只研究自然法本体的局限,同时也是对科学主义者们从认识论角度对自然法的非难的回应——自然法的认识方法与自然科学的认识方法不同,自然法不是不可认识的。不能因为自然法不能用科学方法(狭义的、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来认识就否定它有存在。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的学术倾向与托马斯不同,他们是批判性的,批判的重点在人与国家的关系方面。鉴于纳粹德国将人工具化带来的灾难,马里旦强调国家是工具,国家是为人服务的,而人的目的应当受道德约束。同时,他极力批驳马基雅弗里主义,强调除了目的合道德以外,手段也必须合道德。对民主制来说,目的是正义与自由,使用与正义与自由不相容的手段是一个自我毁灭的行为。[34] 2.从社会中寻找价值根源的努力 社会学研究与法学研究的相互渗透在20世纪初形成所谓的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社会学研究的明显实证主义倾向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消融价值研究的消极影响,例如孔德的实证主义和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中明显的反价值倾向,就深深地影响了法学研究;早期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埃利希将法律正义交给法官的“人格”也是证明。[35]然而价值研究并非必然与法学中的社会学研究倾向相悖。莱昂·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就是用社会法学的语言表达的“自然法”思想。狄骥在“实在法”之上预设了一个“客观法”,而这个客观法是来自作为社会事实的社会连带关系。实在法不但来自客观法,而且接受客观法的评价,可见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与古典自然法是同构的。如果说狄骥只是在社会法学名义下暗中保持了价值研究传统的话,社会法学巨擘庞德则完全肯定法律的价值。 庞德对19世纪!20世纪的法学中的反价值倾向不以为然,他认为“无论在古代和近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36]他对自然法学派表示尊重,他认为自然法理论反对的强力是“反对不根据任何原则、而只根据便宜行事、公共福利或个别官员的个人便利的各种主观意见所施用的强力,在这一点上,它并没有错。”而“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 .他认为自然法学派的“普遍理性”其实是一种“实在的自然法”。他对19世纪的显学“分析实证主义”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认为将国家意志抬到首位的纯粹法学“是一种幻想,他们不能忽视法律中的理想成份”。[37]针对价值怀疑论,庞德指出,任何法律都有“正当权威的基础”,“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38]由于正义怀疑论没有将任何东西置于统治者之上,而正义是加于统治者之上的,所以“关于正义的各种绝对观念导致了自由政府,而关于正义的各种怀疑论观念却和专制政治并行不悖。”[39]与自然法学从理性寻找最终价值依据的方法不同,庞德将目光转向社会和法律本身。庞德将法学史上寻找法律价值的方法归纳为三种:法律经验、法律假设和权威的观念(法律理想)。不管何种方法,人们都可以发现法律正义是一种调整关系的制度,以保证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满足人类享有各种东西各种要求的手段。正是这种制度促进文明的产生和发展,而这种文明包括对自然界控制的物质文明和对人类本性控制的精神文明。[40] 3.承认与揭示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前已论及,法理学的形式主义转向是科学主义思潮的产物,这一学术流派是以主客二分的认识论为基础的;这一认识论的特点是强调自然事实与意志世界的分离;法学研究的目的是描述作为客体的法律的真理。这一认识理路的结果就是把法律看作主体的人统治客体的人的工具,法律是主体的人的意志、利益、权力的表现,因此谈不上正义与否。不过,法形式主义强调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它对法律现象的分析功不可没。哈特在继承了法形式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实现了法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41]通过对旧认识论结构的突破,哈特对实证主义的权力意志论进行了批驳。他将法律视为客观的社会规则,对这种规则的看法可以有外在观点和内在观点,并通过创立“内在观点”的理论,将法律与人的认同相连接,从而部分拣回被法实证主义者抛弃的自然法理论,实现了在实证主义传统内对“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承认。哈特一反实证主义者严格区分事实和价值的态度,强调自然事实与法律和道德规则内容之间在这方面特有的理性联系,虽然这种联系不是内在的;但是除非一定的 物质、心理或经济条件已经满足,否则任何法律制度和道德典章都无法建立。他承认自然法确实包含着对于理解道德和法律有重要意义的某些真理。[42]他从人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等五方面论述了最低限度自然法存在的必然。 哈特对两种形式主义的去价值法律观都持反对态度,一是重制定者权力意志的形式主义法律定义,即不参照任何特定内容或社会需要而以纯粹形式观点作出的法律定义,最典型是就是奥斯丁的“三位一体”的法概念;二是将正义与遵守法律等同的形式正义观,他强调对法律本身可以从正义角度进行评价,所以正义必须考虑法律的内容。[43]哈特对正义观结构的描述也很具启发性。他认为正义观由两部分组成:(1)一致的或不变的特征;(2)流动的、可变的标准。这种正义观坚持了正义的流变与不变的统一,与正义相对主义划清了界线。为了解决各种正义要求间的冲突,哈特提出了“正义位阶”的理论,他认为不同的正义观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评价,价值小的正义应当让位于价值大的正义。这并不是说哈特主张价值相对主义,因为他在强调价值评价差异的同时强调在特定领域存在不可违背的正义原则。例如在民事侵权或民事损害赔偿领域有两条不可违背的正义原则:反对差别对待、应赔偿的不得不予赔偿。[44]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哈特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两方面对法价值相对主义作了有力的回应。 4.开拓正义研究的程序面向 如果18、19世纪的主流法学是实体法学的话,那么,20世纪的主流法学就可称为程序法学。[45]这一法学研究中的程序转向是对司法和立法实践中重程序努力的学术回应,在英美法系,正当程序也因而由一个程序原则发展成为一个包含程序和实体双重内容的法律原则。形式主义作为一种思潮,他所针对的主要是作为实体的内容。由于作为实体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多样性和易变性,这就使主张内容正义的法学在形式主义法学面前处于不利地位。进入20世纪下半叶,价值法学将目光转向程序正义,在程序方面论证法律正义的内容,有力地回击了价值相对主义。这方面的努力表现在对法规范本身表达方式的道德问题的研究,对实现正义的法规范的程序规范的研究。前者的代表是美国法学家富勒,后者是哲学家m·p·戈尔丁。 富勒通过将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区分为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方法,将法学研究的视域由实体正义扩充到程序正义。他的法律外在道德指法律的实体目标即实体自然法,它的最高原则是展开、保持和保护人际交往渠道的完整性。内在道德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方式,这是一个程序问题,他称为程序自然法。富勒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是相互影响的。他声称前人研究的主要面向是实体自然法,而他则着重研究程序自然法的研究。他将程序自然法或法律内在道德归纳为8大法治原则,列于首位的是法律的一般性。他认为程序自然法在许多实体问题上是中立的,但是在对人权本身的观点上是不可以中立的。[46]戈尔丁的法哲学是以内容正义为核心的。他把法哲学问题分为规范性问题和分析性问题,抛弃形式主义者反对研究规范性问题的理路。[47]值得注意的是,戈尔丁将程序公正作为公正制度的重要内容。“他认为”历史上最早的正义看来就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虽然程序正义似乎是次要的正义,因为我们无法离开实体正义而设计程序标准,但是程序正义标准又是独立的,他不同于”正义理想“即实体正义。他认为程序公正尤其对纠纷的审理和解决的实现方式有决定性影响,也对第三者接受和使用劝导性纠纷的材料有决定性影响,程序公正与类法律式解决纠纷间存在特殊关系——来自类法律解决纠纷的本质,这是解决纠纷中的”类似自然法的立场“。戈尔丁将这种程序表述为合理性、客观性、一致性、公正性、平等性、中立性等。[48] 5.从程序上确证、充实实体正义的研究 19世纪以来,启蒙运动开创的自由、平等为核心的现代价值学说先后受到科学主义、决定论和后现代思潮的攻击。对科学主义来说,正义的内容是不可确证的,因而正义是不可信的;对各种决定论来说,价值是经济、民族历史或其他因素决定的,因而正义只是民族的、利益集团的私利的表现;各种后现代学说则从观念的多元性、非确定性、非连续性、否定存在普适性理性等方面诘难现代价值的存在及其合理性。面对各种非难,法学领域中的自由主义法理念逐渐被功利主义取代。1970年代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着手从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观念,发展出一种正义理论,使现代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正义观念在新的基础上得到解释, 并在解释过程中进一步充实其内容,罗尔斯的方法是通过契约程序获得普遍主义的规范。罗尔斯认为道德判断者得设想自己处于原始状态中,此种状态下排除了权力,人人自由平等,人人都处在“无知之幕”下——人们对各自在所追求的秩序中所占据的地位处于无知状态。在这一理想的对话场景中,就可以得出他的两条正义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49]这一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目的在于以“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50]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假设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原始状态的假设是不同的。在古典自然法学家那里,自然状态是一种相对于社会(或政治)状态的前社会、前政治状态,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贯穿于整个政治运行过程中的个人所处的一种场景,这种场景促使任何人在为自己着想的同时也为他人着想。这是将个人抽象化、中立化的结果。罗尔斯的程序正义不仅是前提性的、基础性的,而且正义中内在地包含了程序正义的内容。罗尔斯将正义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指对社会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实质正义指结果正义。罗尔斯认为这两者是不可分离的。在这一基础上,罗尔斯论述了“程序正义”问题。他通过把程序正义分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分类方法,论述了正义的社会制度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确证作为自由、平等的正义不可避免地包含了程序正义的内容。[51]继《正义论》之后,罗尔斯又发表了《政治自由主义》,如果说前者是道德哲学著作的话,那么后者就是政治哲学著作,其目的在于合理地重建在现代化过程中丢失的“政治正义论”,重点论述在观念多元的社会里,重叠共识、建立在合理基础上的社会稳定何以可能,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观念和制度框架。他的结论是,政治关系不是必须受权力和强制支配,一种使权力服从其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义社会是可能的。人类具有一种虽然不完善的道德本性,它使人们得以受一种合乎理性的政治之正当与正义观念驱动。在该书回答哈贝马斯的部分,罗尔斯反驳哈贝马斯将正义片面理解为程序正义的观念,重申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不可分性。[52]在上世纪末的《万民法》中,罗尔斯寻找一种作为“现实乌托邦的万民法”,论述寻求自由平等的正义社会中法律的普遍原则。将“正义的自由总念由国内体制扩展到人民社会”即全世界。[53]重程序正义研究的另一表现是将正义问题向司法领域扩展“在传统法理学!特别是在法实证主义者那里,法的制定与司法是绝然分开的,法的适用只是规范对事实的”涵摄过程“,即将待决事件纳入法规范下的、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是一个纯技术问题。法律得到正确无误的实现是它的最高境界。此种认识使司法过程中的价值研究被忽略。这其实是法律形式主义的一个副产品,在西方它于19世纪达于高潮,其典型代表为德国的概念法学和法国的科学法学。20世纪初,这一思潮受到质疑。质疑者首先是利益法学的代表埃利利希。埃利希在法本体论上主张”活的法律“即”社会内生秩序“本身,它先于国家产生。对司法过程,他主张法官”自由发现法律“,因为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就过时了,而且是不完整的,它既难管现在,更难管将来。因此,法官将根据本民族和本时代的精神,而不是根据”立法者的意图“适用法律。[54]由于这种思潮将司法正义最终完全交给了法官的法律感与正义观,因此它在突破形式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统治的同时,也对法的安定(司法过程中的形式正义)和整个司法过程中正义的实现带来危害。质疑法实证主义的第二种思潮是源于利益法学的、赫克的评价法学。利益法学主要关注的是立法中的利益评价,将司法中利益评价交给了法官;而评价法学则将利益评价由立法领域扩充至司法领域。评价法学者认为,法官可根据立法者的利益评价对司法中的利益作出评价,司法者不得自为评价”这就将司法过程看作一个源于立法的利益评价过程,是立法中的利益评价的延续,从而切断(起码是弱化了)了司法与正义的关联。 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对司法过程的去价值处理受到批判。德国法学家拉伦兹(korl larenz)从评价法学的盲区入手,讨论司法正义问题。拉氏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司法者仅仅靠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不能解决问题。例如,不确定法律概念、概括性条款、法律空白、立法者未涉及的新问题、立法评价的前提性条件的缺失、规范之竞合等等,不仅如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的法解释本身就超出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拉氏认为,如果司法过程仅仅是如实证主义者和评价法学认为的规范涵摄或利益涵摄过程,那么,司法就与“价值无涉”了。但是,法学及司法裁判的特色正在于“几乎完全是在处理评价的事”,[55 ]即司法本身是一个司法评价过程,因而与价值不可分离。法形式主义和评价法学都包含了司法价值无涉的主张,而利益法学则将司法正义交给了法官,忽略了在法律和法学上对法官的控制,这种对司法的认识与传统法学的视域局限有关。从这样的基本认识出发,拉伦兹将正义及其实现的研究拓至司法领域,他一方面确证司法领域里价值评价的不可避免性,另一方面寻找在制度上和学理上对司法正义予以规制与引导,以期追求司法中的正义“拉伦兹开创的在司法过程中并在制度框架内寻求正义的方法论为我们提供了将正义研究的领域扩展到司法领域的良好先例。 五、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法学 在当代重程序的伦理学、法学观念中,有一种程序的极端观念。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佩雷尔曼的“理性论坛”理论和卢曼的系统理论是其代表。哈贝马斯反对罗尔斯的建构理性主义,反对从正义的两个原则演绎出正义的社会制度的方法。他通过交往理性理论把正义问题转化为人际交往的合理程序:即公共理性运用的程序。这个程序要求一个理想交往情境,这个情境要求所有参与对话的人机会均等、谈论自由、无特权、不受强制。哈贝马斯认为,当对真理或正义的要求真正成为难以克服的问题的时候,“就再也不存在纯粹的演绎或者论据的决定性的东西了”,只能诉之辩论,[56]而合理的辩论依赖程序的合理性。在这种交往理性的哲学观念之下,他对他所谓的形式主义的法律范式和社会福利的法律范式进行了批判与超越,提出了“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这个法律范式回避了正义社会的基本价值内容,而是着眼于这些价值的形成过程的正义或合理性。[57]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chaimperelman,1912-1984)的“理性论坛”理论几乎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如出一辙。佩雷尔曼旨在通过公正和公开的对话方式在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中间实现正义,他强调某种普适性正义规范的存在——正义秩序的最高规范,但是这些结果只能由“理性论坛”的论证程序来完成。[58]源于帕森斯(t·parsons,1902-1979)的卢曼(n.luhmann)的系统论法律思想则由程序走向价值相对主义。在卢曼看来,根本没有“正确性”“正义”“真理”这类事物,只有 “符号”。通过符号,人们可以宣称好的意图,或者表达作为前提的共识,使正义、真理的观念与法律规范成为一体,这正是系统的功能。每个系统都有“自我正当化”的功能,而且自我承认“经由程序取得正当性”,因此,只有程序,没有“正当是什么”的内容,正确性与程序是同一的。[59] 这种源自康德主义和科学主义的片面的程序理论的片面性及对法学造成的伤害为德国法学家亚图·考夫曼所揭示。他指出,一方面,这种伦理学实际上主张只要仅仅在论辩伦理学(程序)方面正确地达成一致,那么任何不道德的东西都能够合理化;另一方面,一种忽略获得内容的应然程序的伦理学只是建议性、呼吁性的,它欠缺界限分明的形式,即认识的理论形态,而人们需要包含两种因素的理论:形式和材料、程序和内容。因此,考夫曼要建构一种兼顾程序和实体的“实际上是真理和正义的根本性程序理论”。[60]他在1997年为《法律哲学》第二版所写的序言中称:“正义的内容太重要了”,“形式的论证规则是必要的,然而单独却不足以整合出实践对话之规范,更遑论要决定实践对话”因此,它不能取代具有实质内容的论证规则。“[61]在总结终身研究的心得时,他告诫后人:律哲学必须重新更多地思考法的内容。[62] 考夫曼的程序、内容并重的法哲学是建立在对康德主义和后现代思潮反思的基础上的。康德伦理学旨在找到一种绝对的先验的、对全人类具有无条件拘束力的伦理原理——绝对命令,同时,在他看来,任何具体的规则都具有相对色彩,因此绝对命令只能是纯形式的。在形式主义统治下的法学界,“本来意义上的法学,即寻找内容上正当的法律的哲学不再能存在。”[63] 要超越单纯程序的法理学,首先必须回答内容正义是否可以成为法学研究对象的问题。在康德主义者看来,法律的内容正义具有多样性,无法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指无法确证普适性的规则),或起码是只能从形式去寻找正当的内容。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克希曼(julius hermann v·kivchmann)就说过:法学以偶然性为研究客体,自己却成了偶然性,立法者修正三个字,整个图书馆都变成了废纸堆。[64]20世纪的波普尔也否认对规范科学认识的可能性,认为对规范的认识只是一种意见。这种思潮的核心是,作为科学的法学不能以法律正义的内容为对象,否则,法 学就不是“科学”。考夫曼指出这种观念背后隐藏着错误的科学观,他说,虽然法学方法并非完全理性的,但法学不是科学。“这种说法只有在精确的自然科学的科学概念才是全面而唯一的科学概念时,才是对的 ”。将法学作纯形式处理,正是把法学当作自然科学处理的片面的科学观念作祟,这种取自自然科学的方法本身是“不合理”且不科学的,法学的科学性只在于一种合理分析不是处处都合理的法律发展的过程。[65]考夫曼通过匡正主客体思维方法的失误来解决这一法认识论中的难题。与后现代的阐释学者同样,考夫曼将科学分为“描述的科学”和“理解的科学”两类,指出,即使对描述性的自然科学,主客体思维方式也是片面的,因为作为纯粹描述对象的客体并不存在,更遑论作为理解的社会科学。因此,法学必须找到自己的对象,这个对象不是纯粹描述的客体,而是“正当法律的非人可任意改变的存在论”根据。自然法以人的理性为存在论根据的做法,只是将自己的理解当作历史的理解,它很容易成为权力的理解。[66]断的自然法不行,它的反面纯形式主义更不行。那么,第三种道路如何呢?考夫曼在对他所谓的第三条道路——他的老师拉德布鲁赫的新康德主义、德沃金的法律诠释学、法律论证理论、法律一般原则理论和批判法学——分析过后,认为这些也都不足以成为法律内容正义的“实体存有”基础、法律的“实体存有”的基础究竟是什么?晚年的考夫曼回到了法学永恒的主题——人,只有人才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考夫曼从后现代的阐释学理论出发,认为法律的“当为”与“存在”是一个互动过程。法学作为理解的科学并不存在与意识相对立作为客体以及可以在其纯粹的客观性中把握的对象。也就是说,理解行为是由被理解的对象与理解主体本身共同构成的。因此,法学离不开人。考夫曼通过对人的独特理解来建构内容与程序并重的法理学。在考夫曼看来,人不是纯理性的人,也不是纯经验的人,而是“人格的人”。他认为纯经验的人会走向价值相对主义;纯理性的人会走向两个极端:无政府主义(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立法者)或者独裁(国家是自己的立法者)。[67]人是人格的人,“这意味着人与他人或他物处于一种关系的总和,所有的秩序都有一种关系的性格”,这种人格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受支配的事物”,这种事物确认了法律言说本身,基本上法律只有透过赋予每个人他作为人格人应得之事物才能取得正当性,这就是基本权利与人权。他的结论不是形式产生法,也不是自然法产生法,而是人格关系产生法。他自称这种理论为“以人格(关系)为基础的程序正义论”。[68]

价值理论论文篇3

1.1档案记录形式呆板,缺少创新性

管理形式雷同性强是社会失范的突出症结之一,也称作“形式主义”。社会管理失范促生了呆板的档案管理形式,严重降低了档案的内在价值。现阶段,信息互动频率逐渐增加,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补性进一步加强,因此,档案管理方案和管理模式范本就会流行于各个单位之间。会议和文件是管理的主要方式,无论是领导的言论,还是文件的内容都要求具有真实朴质的特点,严禁出现“套话”和“管腔”等形式主义的语言模式,然而受社会中形式主义的影响,领导演讲和文件中大多出现了缺乏实用性、创造性的观点,从而导致档案中出现重复记录的现象。比如在不同级别的文件中屡次出现“科学发展”、“人本主义精神”和“和谐团队”等方面的内容,极大地降低了档案的保存价值。档案管理方式也是提升档案价值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单位档案管理模式多是沿用社会上通用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对增强单位竞争力无益,不利于企业的个性化发展。

1.2档案信息失真,可靠性降低

真实性体现了档案的基本价值,但由于受各种社会失范形式的影响,档案管理中出现明显的信息失真和浮夸现象。比如,在现代社会中,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税收,篡改经济数据;有些行政领导为了减少自身责任,少报或者隐报管辖内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从而致使档案记录缺乏真实性,不利于国家及时做出指导政策。为了局部利益而背离客观事实的做法较为常见,是形成管理失范现象的根源之一,客观的社会实践记录才是确保档案生命力的源泉。档案失真包括两个方面,即记录内容失真和管理过程失真,后者是前者的保障。内容失真主要是指档案记录没有真实反映社会实践过程和实践情况,以造假和虚构出的文字或者数字记录活动情形,无实质性的档案价值。管理过程失真,是为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而将真实的记录进行销毁或者更改,弱化档案的原有属性,不能真实地反映不规范的实践过程。

1.3档案内容缺失,完整性差

在现实的社会活动中,管理理性程度较弱,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内容的完整性。社会失范易导致人们做出一系列的不规范行为,比如,在会议上,某些单位领导为了推脱自身责任,而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作为处理意见,或者谈话时避重就轻,甚至要求相关记录人员对自己的发言不予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档案内容缺失较大,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决策和方案没有得到及时、完整的记录,或者方式较为含糊,不能为日后提供的参考依据。在社会管理缺失的环境下,各级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降低,因此,不利于日后成绩的发展。受管理缺失的影响,由于各种背景因素的影响,档案记录长期处于一种片面的记录状态,若不加以制止,不但降低了档案价值,而且容易造成档案管理短板,人们对档案完整性的追求也会逐渐消退,对社会的长远发展及其不利。

2提升档案价值的方法

2.1优化管理内容,改变虚假的记录习惯

在不同的社会中,档案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传统的档案是密闭的、独有的,档案中的技术和经验可以成为企业对外竞争的优势,也容易导致企业陷入孤独的境况。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公开程度逐渐加深,档案内容日益透明化,单位之间的信息互动越来越多,并在相互借鉴中取得共同进步。如何使公共的档案管理经验成为单位特有的竞争性力,必须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对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革新。比如,对于单位内外部的技术文件、重大过失的处理方法进行收录,并进行长期保存,然而,档案的保存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对于价值较为一般的档案通过鉴定文献类型,设定保存期限,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档案保存管理条例,定期评定档案的价值,及时更新和消除“过期”文件。

2.2建立档案管理体制,灵活创建管理机构

开展档案工作,必须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保障,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也是提高档案价值的重要途径。一般情况下,档案管理组织形式分为以下两种,即集中式和分散式,档案管理形式必须与企业的发展情况相对应。目前,管理体制均有了很大的转变,从单位的发展趋势来看,一方面,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朝着团队化组织方向发展,企业档案的管理权逐渐公开化,单位领导需要进行统一设定设置专业的管辖部门,强调档案管理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单位采取单位总部档案管理和项目管理档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单位内部设立自上而下的档案管理机构体系,任命总部的管理人员为档案部门主管,各项目的档案管理员为部门成员,进行综合管理。

2.3创新档案管理方法,吸收时代元素

档案管理方法关系到信息的有效收集量和保存价值的大小,单位应不断更新档案管理观念,及时吸纳优秀的管理方法。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已经成形若干个范式,并在相应的时期促进了单位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信息化逐渐成为当今的发展趋势,又创造出更多的档案实体形式,为了更好地开展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工作,人们进行了多次尝试,但管理效果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要向同时做好不同类型的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档案种类,确定相应的档案管理方法。比如,对于数量较大的、使用频率高的档案,使用胶片或者磁盘的形式进行存储,对于数据原始档案,通过建立数据库进行存储,对于机密性较强的档案则可利用以上两种方法进行储存。

3结束语

价值理论论文篇4

从相关性及可靠性的角度对fasb和公允价值二者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意料之外的结果。公允价值会计系统核算理论与当前的冲突可以从宏观上组成一个整体,公允价值会计与现代会计体系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当前情况下社会会计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矛盾点,并且公允价值会计和财务会计二者的概念存在不可调和的差异性.fasb理论体系的特点就从会计解释方面出手,沿用该体系来表明收到价格变动影响的历史成本以及相应准则,但是经过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进行分解分析后发现,因为收到价格变动以及历史成本的影响,fasb并不能满足当前时展的需要,而且得到了较多的批评,所以在对其余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进行选择时,便可以将fasb当成参照点进行选择,因为从公允价值会计自身模式的角出发,该角度所需要的会计理论和当前社会背景下的fasb会计理念之间属于严重的背离状态。

二、促进公允价值和当代会计理论的方式

想要保证理论体系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就必须要通过专业的研究人员对相关理念进行深入的探讨。在公允价值会计理论方面,不仅需要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同时也需要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将整体理论体系进行范围化的完善,鼓励工作人员全时间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必须要进行创新,时刻保持团队的整体活力,不要出现单纯性的问道。在对当前情况下的会计理论进行改革的时候,不要对公允价值会计进行全盘否定,要承认其科学性,并且建立起一整套相关的制度,帮助公允价值理论将当前市场上没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操作方式进行确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想要制定出一个全球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会计准则,必然要经过相当长的讨论,并且需要将理论实际应用到企业整体运作过程中,进行长期化、范围化的调查统计,针对其中比较成功的模式要借鉴其宝贵经验,之后根据当前情况下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应用。针对其中不好的工作经验,要进行分析与反思,防止在我国也出现类似的情况,最终建立起一整套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方法及准则,创建一条中国特色的公允会计路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创造出协同效应与多层次却又隐约存在走向一起的模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选择。

三、结束语

价值理论论文篇5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工人在不为资本家劳动、“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情况下,“其他条件”怎么会“相同”呢?

本文将讨论马克思《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中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并且证明使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概念来证明资本利润来自对劳动者的剥削是没有说服力的。

课题的意义

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在中国仍然占据着经济理论的中心地位,具有深远的影响。中国引进市场经济后,出现了经济理论严重脱离实际的情况。例如,在市场经济中是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而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劳动价值决定商品价格;发展经济需要大量引进利用外资,但是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利润来自剥削。尽管如此,很多中国经济学界的重要人士,仍然顽固地坚持原有观点(1,2)。经过多年的政治宣传和理论教育,“资本家靠剥削发财”已经在中国劳动阶层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是工人理论家激烈批判私有化改革理论的基本依据(3)。中国高等院校的经济学教科书仍然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为主线,仅仅略微增加了一些有关市场经济的内容。虽然有人发出了“改写政治经济学”的呼吁(4,5),但是至今未见行动迹象。对于在大学中讲授西方经济理论,有人提出仅仅“述而不批”或者“批而不透”是不行的,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深入的评析”(6)。中国基本经济理论的滞后状态,可能成为阻碍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障碍,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时,甚至可能成为走回头路的推动力之一。

中国的经济学家现在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严重脱离实际,既不能解释各种经济现象,又不能指导制定经济政策;另一方面,由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独特地位,无法把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放在一个客观的位置上,批判其中违背客观实际的部分,利用其科学成分。

由于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础,中国很多经济学家正试图通过修正劳动价值论,走出这一两难境地。例如,有人提出不仅活劳动(人的劳动),而且物化劳动(机器等)也能够创造价值,试图在不违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为资本利润的来源找到一种正当解释(7)。虽然他们小心地遵循着马克思的思想方法,但是仍然受到了激烈的反驳(8,9)。

笔者认为,尽管面对经济现实,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捉襟见肘,但是仍然占据着中国经济理论的主导位置,除了政治因素,还有三个重要原因:

(一)劳动价值论无法在实践中进行验证。

根据劳动价值论,商品价格取决于其劳动价值。但是,马克思又说,同样时间不同种类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是不同的,而且商品价格可以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因此,在仅有的两个可以实际测量的参数──商品价格和劳动时间──之间,存在两个不确定的环节,即:

劳动时间和劳动价值之间的关系

商品价格和商品价值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劳动价值论的定量分析根本无法进行,最多只能责问一声:有些商品的价格,偏离其劳动价值的幅度是否太大了?(10)无法使用实际数据验证理论,正是中国经济学家围绕劳动价值论多年激烈争论却不能得到一致结论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是毫无意义的。

(二)反对马克思的人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资本利润的来源。

马克思的理论在解释利润来源时,直观易懂:人类肌肉和大脑的劳动创造了价值,没有生命的货币、机器和土地不会创造价值,因此利润只能来自对劳动者的剥削。反对马克思的人只是坚持资本和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应该和劳动一样获得报酬。这种解释与其说是理论,还不如说是对现象的写照,因此缺少说服力。

(三)反对马克思的人,有一种错觉,即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如果存在问题的话,也只是其基础──劳动价值论──存在问题。

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们,特别喜欢引用一百多年前一个反对者的话:“驳倒价值理论是反对马克思的人的唯一任务,因为如果同意这个定理,那就必然要承认马克思以铁的逻辑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结论。”(11)这段话是这种错觉的起因还是加强了这种错觉,已经无从考证。但是可以肯定,正是这种错觉使得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几乎全部集中在劳动价值论上。

然而,仔细研读《资本论》,可以发现,至少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本文将主要讨论马克思在定义工人必要劳动时间时的一个错误。

一个无法成立的“如果”

我们知道,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他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求雇佣劳动者提供额外的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12)。

这种思想在农业生产中是基本正确的。因为一个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和在地主的土地上耕作,仅仅是劳动地点不同,劳动效率是基本一样的,例如,生产一千斤谷物所需要的总的劳动时间是差不多的(和地主雇佣的其他农民合作、使用较好的农具,会提高一些劳动效率),因此,农民只能在相当于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之外,增加劳动时间来补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但是,在工业生产中,情况不是这样。因为工人在工厂里劳动时,与其他工人合作并使用机器,和他作为个人、在家里独自使用简单的工具从事生产相比,劳动的效率要高得多。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模型是:一个工人每天在工厂劳动12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12个物化劳动小时(马克思用来衡量价值量的单位,以下简称为“价值单位”。工人每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一个“物化劳动小时”,即一个价值单位)。然而他一天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6个价值单位。资本家把新创价值的一半(6个价值单位)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另外6个单位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成为他的利润。在这个模型中,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均为6小时。剩余价值率(马克思用来衡量剥削程度的指数)是

6/6=100%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既然工人在生产劳动力日价值(如3先令)的工作日部分内(即6小时内──引者注),只是生产资本家已经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是说,只是用新创造的价值来补偿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所以,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表现为再生产。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不以他的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这种劳动对资本和资本世界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工人的经常存在是它们的基础。”(13)

这段话有几层意思:

(1)如果工人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

(2)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6个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3)这6个小时的劳动只是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所以称为“必要劳动”,这6个小时就是“必要劳动时间”。

(4)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必要的,因为不论他是为资本家劳动还是为他自己劳动,他都必须进行这部分劳动。

(5)这种劳动对资本家来说是必要的,因为资本家需要工人能够长期进行劳动,而且不断有新的年轻工人接替年老的工人。

然而,上述第二点是存在问题的。工人在不为资本家劳动、“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情况下,“其他条件”怎么会“相同”呢?资本家之所以成为资本家,是因为他预付了货币,准备了机器等各种生产资料,把工人组织起来,实行分工和协作,使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一个工人“独立地”劳动,怎么会有这些条件呢?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商品的价值并不取决于生产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时间,而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14)。如果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价值是6个价值单位,那么,一个人即使耗费了12个小时才能生产出一件这种商品,他的产品的价值仍然只有6个价值单位,而不是12个价值单位。

由于一个工人独立劳动时没有和工厂相同的“其它条件”,所以,他生产同样的产品劳动时间要长得多,但是产品的价值只能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因此他要在家里创造出6个价值单位的产品,劳动时间将不止6小时,而是几倍甚至几十、几百倍于他在工厂里的劳动时间。保守一点,我们假设需要两倍于他在工厂劳动的时间,即12个小时。

根据马克思的定义:“必要劳动时间”等于生产生活资料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对于一个工人来说,他原来为自己劳动时,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需要工作12小时。现在他在工厂里,也是劳动12小时才能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那么对他来说也就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了。

如果我们假设生产同样的产品,独立劳动需要的时间是在工厂劳动时间的一倍以上,就可能出现负的剩余劳动时间,即工人在工厂劳动比独立劳动更合算(见表1)。

也就是说,马克思仅仅注意到“必要劳动”的必要性,是不以工人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但是他没有注意到,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却是随劳动的社会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的。

表1:对工人劳动时间的分析

在工厂劳动

(生产一件产品需要6小时)独立劳动

(方式i,生产效率为工厂的50%,生产一件产品需要12小时)独立劳动

(方式ii,生产效率为工厂的25%,生产一件产品需要24小时)

劳动时间

(小时)121212

产量

(件)210.5

产品价值

(例中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工厂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即6小时;每件产品的价值是6个价值单位)1263

工人得到的报酬6

(工人得到新创价值的一半)6

(工人得到全部新创价值)3

(工人得到全部新创价值)

必要劳动时间

(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量为6个单位)6小时12小时24小时

对工人而言的

剩余劳动时间

(等于在工厂里的总劳动时间减去独立劳动时获得同样报酬所需的劳动时间)12-12=0(根据独立劳动方式i计算)

12-24=-12小时(根据独立劳动方式ii计算)

对资本家而言的

剩余劳动时间

(等于工人在工厂里的总劳动时间减去创造工人工资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12-6=6小时

对于工人和资本家来说,剩余劳动时间可以是完全不同的,工人在工厂劳动,使用先进的机器,和其他工人合作,必要劳动时间比他独自劳动时要短得多。因此马克思遗漏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对于工人和资本家来说,剩余劳动时间可以是完全不同的。

马克思的那段话实际上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如果工人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由于其他条件完全不同,他平均一天要劳动更多的时间,不仅可能超过6小时,而且可能超过12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他在工厂里劳动可能比自己独立劳动更加合算。工人在工厂里劳动,不仅可能不受到剥削,反而因为和现代化的生产方式融为一体,使自己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尽管他只能得到自己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实际报酬仍然比自己独立劳动时高得多。”

对于工人来说,在工厂劳动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但是对资本家来说,由于他准备了机器、组织工人相互协作,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效率,降低了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从他的角度看,工人是存在剩余劳动时间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资本利润的确来自这些剩余劳动时间。

但是,能不能因此就说资本家剥削了工人?不能。因为剩余劳动的出现,来自劳动效率的提高,而劳动效率的提高,来自使用机器和工人的协作,而这一切均是资本的贡献。

把劳动效率提高产生的成果强行归给工人,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借助汽车,人们可以缩短从一地到另一地的时间,但是谁也不会把时间的节约归功于乘客的两条腿。因为这样的话,就没有人愿意制造汽车了。

把工人必要劳动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是不准确的,这段时间实际上是资本的“必要劳动时间”:维持投资者继续投资兴趣的“必要劳动时间”。利用资本,工人可以大大提高自己劳动的效率,获得独立劳动时不可能得到的报酬。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因此,工人为资本工作,为维持投资者投资兴趣而工作,也是在为自己工作。

我们可以看到,和分析商品交换时一样(15,16,17),在分析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也要考虑“劳动时间”以外的因素,例如不同劳动条件下生产效率的差别。工业生产方式中这种差别非常显著,是不能忽略的。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和地主一样,资本家也只能通过无偿占有剩余劳动的价值才能获得利润。在工业生产方式中,使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概念来证明资本的利润完全来自剥削,是没有说服力的。

错误的原因

人们可能难以理解,为什么伟大的博学家马克思会犯如此简单的错误,把一个影响波及全人类的重要理论,建立在一个可能性等于零的假设上。笔者认为,问题在于

(一)马克思没有正确理解人类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本质动机。

马克思说“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18)。也就是说人们相互交换商品是为了互通有无。但实际上不是这么简单。

亚当·斯密有一个经典的关于商品交换的例子:“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么,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19)也就是说,捕杀海狸的渔夫和捕杀鹿的猎人,为了互通有无,按照“等量劳动相互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换。然而仔细分析一下就能发现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

我们假设一个渔夫可以用两天的时间捕杀一头海狸,一个猎人可以用一天的时间捕杀一头鹿,他们两人在市场上交换各自的产品。

斯密没有告诉我们如果猎人去捕杀一头海狸的话需要几天时间。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猎人也能够用两天或不到两天的时间捕杀一头海狸,他就会自己去捕海狸,而不是花两天时间先去捕两头自己不需要的鹿,然后再来和渔夫交换一头海狸。因为这至少将额外增加交换产品的麻烦。就好像我们不会用5元钱买一本我们不需要的书,然后去旁边的柜台费一番口舌换一枝价格为5元的钢笔。我们肯定是直接去买那枝钢笔。

猎人不直接去捕海狸,而是去捕鹿,然后再用两只鹿换一只海狸,充分说明对于他来说,间接地得到海狸比直接捕杀海狸对他更加有利,最可能的原因是:只要花费较少的劳动。因此,猎人捕杀一头海狸肯定需要两天以上的劳动时间。我们不妨假设是三天时间(这是一个很保守的数字,但是足以说明问题)。

因此,当海狸和鹿的交换比例时1:2时,猎人用两天的劳动产品:两头鹿,可以换得他本来需要三天时间才能获得的一头海狸,因此他可以节约一天的劳动时间。

猎人需要一头海狸,这是他参加商品交换的出发点(他为什么需要海狸不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但是,这不能成为他进行商品交换的根本动机。因为他完全可以自己去捕杀所需要的那头海狸。仅仅因为先捕杀鹿,然后去交换海狸可以节约劳动,他才选择了和专业的海狸捕杀者──渔夫──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

猎人捕杀海狸之所以需要较多的时间,可能是因为他没有足够的经验、合适的工具、居住地离开海边较远等等因素。

同样道理,渔夫需要鹿,不能成为他参加商品交换的理由。因为他完全可以自己去捕杀所需要的鹿。仅仅因为先捕杀海狸,再去交换鹿可以节约劳动,他才选择了和专业的鹿捕杀者──猎人──交换劳动产品。

渔夫捕杀鹿之所以需要较多的劳动时间,可能同样因为他没有足够的捕鹿经验、合适的工具、需要额外的时间进山等等。

因此,商品交换的本质动机是节约劳动,而互通有无仅仅是商品交换的表面动机。

由于我们(包括马克思)身处一个商品经济已经非常发达的社会,当我们需要某种物品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去商店购买,而极少考虑自己制造的可能性。当孩子要吃巧克力时,我们总是花几块钱去商店买一包,而不是花费整个星期天的时间自己在家里制造,尽管这样可以彻底杜绝孩子吃到伪劣产品的可能性。人类自己制造所需物品的念头,已经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而退化得差不多了。反映在经济学中,就是错误地理解商品交换的本质动机仅仅是互通有无。当代经济学把“偏好”作为商品交换的出发点显然也是存在问题的。

由于马克思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只注意到了商品的物质区别,而没有注意到交换双方获得同样的物品需要不同的劳动时间(这种差别正是商品生产者利润的来源(15,16,17))。因此在讨论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他没有注意到同样的劳动时间对交换双方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也就不可能发现:从工人的角度看,必要劳动时间可能等于或者大于在工厂的总劳动时间(分别对应表1中独立劳动方式一和二)。

工人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用自己的劳动换得货币,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被马克思忽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工人因此得到的货币要多于自己独立劳动、然后出售产品所能获得的货币。劳动和资本结合后所产生的利益增值,是雇佣劳动者和雇主可以长期和平共处、雇佣制度得以稳定存在的基础。

(二)马克思没有把对工业生产方式的理解应用到对劳动和资本交换过程的研究中去,仍然使用农业时代的观点看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地讨论了分工、协作和使用机器对商品生产的影响,说明他对工业时代已经有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然而他是在建立了剩余价值理论的框架、确定资本利润只能来自工人的剩余劳动之后,才引入这些范畴的。这充分说明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并没有考虑工业生产方式不同于农业生产方式的独特之处。因此,在研究工人劳动报酬问题时,他只注意了“劳动时间”一个因素,却忽视了在不同的劳动条件下,同样时间的劳动会创造不同量的价值。

马克思有一个错误的观点,他说:“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20)这是和他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完全自相矛盾的。协作可以缩短生产商品的时间。因此,在同样的时间里,1200个工人相互协作,生产的商品数量肯定多于1200个单独劳动的工人。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样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因此,1200个工人协作劳动创造的价值肯定多于他们分散劳动的结果。

(三)马克思的论述方式存在问题,很多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展开,没有加以仔细的推敲,因此难以发现自己的错误。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很多至关重要的地方,往往寥寥数语,几笔带过。对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另一个重要的例子是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

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取决于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在他的经济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却非常简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4)那么,具体如何确定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只给了一个简单例子:“例如,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14)可是,在蒸汽织布机刚刚开始被使用,产量远远低于手工产品时,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等于手工织布的一半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除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恒等于最短必要劳动时间(这和马克思的定义相冲突)。因此,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推导出的结论应该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和生产它所需的劳动时间长短有关,还和它在各种不同生产方式中的产量有关。只有用蒸汽织布机生产的布大大超过了手工织布的产量,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等于(严格地说是“接近”)用蒸汽织布机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与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量有关,还与不同生产者的产量有关。即使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不变,只要企业主调整各自的产量,就可以改变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商品的价值。

与此同时,马克思常常在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上不惜笔墨,反复论述。例如,他花费了二十多页的篇幅,讨论“20码麻布值1件上衣,1件上衣值10磅茶叶,所以10磅茶叶值20码麻布”之类的问题(21)。尽管如此,这一长篇论述中仍然存在一些严重的错误。

例如在讨论一种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其相对价值也将发生相应变化时,马克思列举的第二种情况是:“麻布的价值不变,上衣的价值起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由于羊毛歉收而增加一倍,现在不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码麻布=1/2件上衣。”(21,第68页)羊毛歉收为什么会引起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根据常识,只要羊毛的质量没有变化,工人生产上衣所需的劳动时间不可能因为羊毛歉收而发生任何变化。马克思这样说,其出发点显然是:羊毛歉收,供不应求,价格上升,上衣厂的资本家必须花费更多的货币去购买羊毛。多支付的货币属于生产成本,而生产成本可以折算成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所以羊毛歉收后,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把构成商品成本的不同因素全部不加说明地换算成“劳动时间”一个因素,然后再用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劳动时间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因素。

结论

(一)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二)本文的分析并不需要以否定劳动价值论为前提。相反,在本文的论述中,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所以,即使劳动价值论成立,剩余价值理论也不能成立。因此,《资本论》没有证明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

结束语

《资本论》中简短有力、象现代广告的口号一样简洁明了的结论(例如,“工人是半天为自己劳动,半天为资本家劳动”)(22),很容易引起文化程度不高的劳动大众的共鸣,得到他们的认同;而它壮观的厚度和拗口晦涩的论述,给真正想研究它的知识分子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只有象研究自然科学一样,结合对实际经济活动的深入观察和理解,坚持独立和客观的立场,逐字逐句地推敲分析,才能在马克思的文字丛林中理出一点头绪来。

1997年8月于上海

参考文献:

1,傅军胜:“全国劳动价值论研讨会综述”,《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第35页

2,钟粟:“经济学家面临选择”,《上海经济研究》1995年第6期,第26页

3,引自《经济研究资料》1997年第1期,第54页,全国总工会工运研究会1996年年会介绍。原载于《改革内参》1996年第19期

4,王则柯:“还得下决心重写政治经济学”,《上海经济研究》1994年第9期,第31页

5,黄佶:“赞成:政治经济学的确需重写”,《上海经济研究》1994年第12期,第43页

6,引自《经济研究资料》1997年第5期,第44页,原载于《当代思潮》1996年第6期

7,钱伯海:“论物化劳动的二重性”,《学术月刊》1995年第7期,第24页

8,梁劼:“物化劳动果真创造价值吗?”,《学术月刊》1996年第7期,第75页

9,顾钰民:“再论活劳动是新价值的唯一源泉”,《学术月刊》1996年第11期,第71页

10,王则柯:“‘物以稀为贵’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上海经济研究》1995年第6期,第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2月版,第353页,注3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63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42页(其它版本《资本论》中的此段中文译文见注)

1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52页

15,黄佶:“剩余价值不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民主中国月刊》,1993年11月号,第28页

16,黄佶:“利润:消费者给生产者的报酬”,《民主中国月刊》,1994年10月号,第38页

17,黄佶:“商品不是等价交换的”,《中国研究月刊》,1995年7月号,第68页

18,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182页

19,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42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358页

2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61至87页

2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45页

注:

马克思:《资本论》(根据第一卷德文版第一版翻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190页:

“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作为独立的劳动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注1:“独作为独立的劳动者”:原文如此;2,着重记号是原有的──引者)

价值理论论文篇6

关键词:理性系统自然系统开放系统生态系统价值观

本文通过对组织理论的脉络梳理来考察组织中的价值面,为组织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意义。

理性的古典组织理论

理性的古典组织理论认为组织是意图寻求具体目标并且结构形式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结构集合体,它具有两个方面的结构特征:组织是有意图地实现相对具体目标的集合体;组织是形式化程度较高的集合体。在理性古典组织理论中,组织结构是为了有效实现目标而专门设计的。从根本上说,组织模型是机械模型,这个模型把组织作为可操作部件的结构,每个部件都可以单独改变,以提高整体的效能。理性古典组织理论的思想主要来源于泰勒的科学管理,以及法约尔和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与科层制理论。泰勒提倡通过改变传统的经验管理来达到科学管理,其理论核心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它的重点放在计划、标准化和在作业层改进员工的努力方向,以便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通过最大限度地提高每个员工的生产效率,使劳资双方都能获得最大收益。行政管理理论提出了“自上而下”的理性化方案,主要阐述正式组织结构与一般管理过程的关系,其关注点是管理的行为和功能,以期通过协作与专门化寻求建立一个单一而有效的部门原则。韦伯则致力于对科层制结构特征的简要描述,以期能提高组织的效率。比较而言,泰勒主要是从微观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个体参与者的工作和决定予以考察,把结构特征作为影响行为的环境因素;而法约尔和韦伯则更多地是从结构角度出发,他们力图把组织形式的特征概念化并予以分析。

总之,该理论采纳了封闭系统战略:组织中的所有成分都是为特定目的而存在的,且都会对组织整体起到积极的甚至是最佳的作用;所有资源都是恰当有用的,且这些资源的配置都满足于组织计划;组织的所有行动都是合理的,组织的结果也是可预测的。由于理性系统强调的是结构特征而不是参与者的特征,因此,理性系统视野的价值观是“没有人的组织”。

自然的新古典组织理论

该理论认为组织是一个集合体,其参与者寻求多种相同或者不同的利益。但是,它也认识到组织远不只是达成既定目标的工具,从其本质上说,组织是力图在特定环境中适应并生存下来的社会团体,因此,不应把组织看做主要是达成特定目标的手段,而应把它本身看成是目的。它强调个体参与者从来都不只是被雇佣的劳动力,他们投入的是他们的智慧和情感:他们加入组织时带着个人的观念、抱负和计划,他们带来了不同的价值观、兴趣和能力。通过相互作用,所有这些因素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非正式结构,roethlisberger和dickson(1939)称之为“感情的逻辑”。与些同时,该理论遵循了功能分析,系统如果要生存,就必须满足一定的功能需求,而且所有研究都试图发现满足这些需求的机制。为此,该理论强调行为的结构,关注做了什么,责任和动机就成了更为突出的变量,这为理解组织行动提供了比正式结构更丰富和精确的指导。它的思想主要来源于梅奥的人际关系理论和巴纳德的协作体系和likert的结构分析。人际关系理论主要研究员工在组织中的行为及其产生行为的原因,以便调节企业中的人际关系,提高生产率。而巴纳德的社会协作体系把组织作为有目标的沟通合作体系,将所有参与者整合到一起以使组织目的被成员接受的非物质性的、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的以及道德的行为基础。likert通过对领导类型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第四系统组织。

总之,该理论认为参与者只有部分行为是与组织有关的,而只有这些与任务相关的行为才能作为问题来讨论;自然新古典组织理论则将与组织相关的行为界定扩展到个体活动和态度的方面。如果说理性古典组织理论采用的是结构机械模型,那么,自然新古典组织理论采用的就是有机模型。理性组织是设计出来的,而自然组织是演进出来的;前者是有意识地设计,后者顺其自然地发展;理性组织以精打细算为特征,而自然组织则以发自自然为特征。因此,自然系统视野的价值观是“没有组织的人”。

开放系统的现代组织理论

该理论认为组织是与参与者之间不断变化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活动体系,该体系根植于其运作的环境之中,既依赖于与环境之间的交换,同时又由环境建构。它强调个体要素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及其相互之间的松散性。个体要素被看成是半自主行为的主体,它与其他要素之间的联系是松散的,个体和子群体之间的联合时而形成,时而解体,协作与控制变成了主要问题。同时,系统边界也似乎是无形的,行动者的任务和针对组织或环境的行动也似乎是武断的,并依据系统运作而变化。开放系统并不只是使组织结构特征的一致性变得松散,而是将其注意力从结构转向了过程,强调的都是组织行动而不是组织,过程不仅被看成是组织的内部运作,而且是作为系统的组织自身运作。开放系统的现代组织理论的思想主要来源于西蒙的决策行为理论以及系统理论和权变理论。决策行为理论考察组织的结构特征对个体决策者的影响,并由此提出了基于有限理性的满意原则的“管理人”。该理论认为决策贯穿于管理的整个过程中。系统理论认为组织是由各种子系统构成的完整系统且与环境系统发生相互作用和影响。系统理论关注系统中的战略性部分及其相互依赖性,系统中把各部分联系在一起并相互协调的主要过程及其所追求的目标。而权变理论所要研究的是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各分系统内与各分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确定关系模式即各变量的形态。权变观点的最终目的在于提出最适合于具体情况的组织设计。:

总之,该理论认为组织是一个动态系统,组织与其环境的相互依赖关系在开放系统的现代组织理论中受到了应有的重视。开放系统的现代组织理论强调组织与其周围及渗透到组织的要素之间的联系的交互纽带,环境被看成是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终极资源,并成为系统延续的关键。作为组织与其环境相互依赖关系的开放系统,组织不仅要服务于人,建立和维护内部的运行机制,组织还必须建立基于价值的社会共同目标以服务于社会,维持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开放系统视野的价值观是“没有社会的组织”。

生态系统的当代组织理论

该理论认为组织是致力于研究人类行为、组织结构与其环境互动性的社会体系,主张行为个体、组织只有在与环境、背景的关系中才能得以生存、定义、描述和认识。生态系统的当代组织理论把组织看成是一个关系的、生成的、演进的实体或一个视野中的实体,即现代社会的运行是在“组织实体”之间进行的,而不是在“生产者”之间进行的。现代社会是由各类组织机构组成的,组织机构是由全体成员共同构成的,而不是由各种生产资源要素构成的,组织就是社会中的一个社区,所谓“组织是社会的一个器官”。生态系统当代组织理论的思想主要来源于尼尔森和温特的演化理论以及组织生态学理论。演化理论主要是从组织内部的知识生产、传播和利用以及个体与组织的交互学习过程来解释组织异质性、持续竞争优势和多样化等问题。演化理论集中关注组织惯例、惯例的变体、环境选择以及成功惯例的累积性保留并认为惯例是有规律的、可预测的企业行为模式。而汉南和弗里曼的组织生态学致力于探讨组织种群的创造、成长及消亡的过程及其与环境转变的关系,该理论重点解释为什么会存在多种类型的组织,同时探讨了相同组织内的不同组织形式如何在长期的竞争环境压力下作出反应。总之,该理论认为组织并不是为了自己而存在的,组织的目标是对个人和社会做某种贡献。组织是一个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的,将人们联合起来的社会结构系统。组织不能只关心利润,不能把经济绩效理解为利润,利润是组织也不能把组织目的定义为利润最大化,把组织的性质或概念,理解为“生产者”或“经营者”,而应该理解为社会经济和人文活动的组织者,理解为社会组织的管理者,使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和人格生态得到和谐发展以期人类本性得以真正体现。因此,生态系统视野的价值观是“社会的组织”。

述评及其启示

理性古典组织理论和自然新古典组织理论的错误在于坚持了对组织认识的这种两分法。从理性的古典组织理论来看,由于过于关注组织的规范结构,理性系统的分析家实际上忽略了组织的行为结构。在坚持劳动分工是组织基础的同时,理性的古典组织理论却从个人的经验和有限的观察出发,旨在寻找组织设计的先验假设。此外,理性系统中的理性概念是有局限性的。在组织的最上层,指导整个决策制定的价值前提是处于体系之外的。自然的新古典组织理论放弃了理性的主张而代之于感情的逻辑,但是,在对非正式组织理论的重点研究中,自然的新古典组织理论却放弃了对非常重要的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的关系的认识。借用权变理念的术语来说,自然的新古典组织理论只是极端地关注了有机型的组织。

开放系统的现代组织理论由于坚持了开放系统的这一正确主张,从而标志着严格意义上的管理学组织理论的形成。但是,开放系统既没有按照统一的研究纲领来进行,也没有据以运作的分析单位及其关键维度。正是这些缺陷,使得开放系统的现代组织理论根本无法提出对组织结构和行为的统一观点,而始终处于组织研究两分法的艰难境地。此外,西蒙的决策理论虽然始终致力于微观分析,但是,作为分析单位的决策前提却从未被人予以操作化,以便使之得到广泛而一般的应用。由于关注了决策前提,西蒙主义对组织结构的研究是薄弱的。而系统理论把组织的目标和价值分系统作为组织系统的子系统加以研究并认为组织的很多价值观来源于较为广泛的社会文化环境,通过该系统从外界社会文化环境中取得信息并确定组织的价值观,以便组织履行社会大系统所确定的目标和职能。但是,组织系统理论没有更为深入剖析组织的价值观也没有予以操作化。

生态系统的当代组织理论使用变异—选择—保留的基本环境机制作为解释工具。但是,演化理论和组织生态学理论过多地与生态学系统进行类比,导致它没有涉及人的决策和动机,致使价值观问题也被忽略了,而且整个过程都被视作不可避免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对组织理论的研究中围绕着组织管理系统的价值观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使得组织管理面临基点不稳的问题,即组织的价值观问题未能得到彻底解决。面对这些事实,当代组织理论研究者们深思的是一个具有“二律背反”意味的问题:强调个人的自主性与强调组织的制约性一般是互斥的,但为什么成功的企业组织能有一种综合协调的机制扬个人自主性、个人的发展之长而避其短,使企业组织趋向良性运转呢?当代组织理论研究者们的回答是:建立一种以幸福为中心的价值观系统,而这种具有终极性的价值观系统正是组织管理系统的核心所在,它的存在对个人行动和组织的行为产生的韧性约束,推动了组织成功地迈向卓越,使人的本性得以真正体现。

参考文献:

价值理论论文篇7

【关键词】财务管理激励作用企业价值

21世纪世界经济的竞争愈发激烈,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元素,企业如何在竞争中取胜?本文认为,只有不断提升企业的价值,才能使企业在市场上“永葆青春”。提升企业价值的方式很多,如可以通过显在的销售管理,也可以通过潜在的财务管理控制。就财务管理对企业价值的提升而言,关键在于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发挥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财务关系中的各个利益集团以及各层次人力资源实施激励,利用激励效应维持一种对各方都有利的财务关系和财务工作效率,达到财务资源的最优配置,维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实现企业价值最优化的理财目标。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建立高效的管理层

财务管理是一个运用科学技能、科学方法并以良好的管理品质加以引导和控制的系统工程,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人,人是财务管理的根本。随着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及会计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管理人员的素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突出。领导和直接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管理水平越高,企业财务管理的质量也越高,因此建立高效的管理层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企业的显著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意味着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从事经营。而实际上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经营者更注重报酬,其考虑的是如何尽量分散自身风险,而非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一种可能的利益冲突——冲突便产生了。减少这种冲突和分歧的基本途径有二:约束和激励。约束是被动地确保经营者按章办事,并不能使其努力工作,且机会成本很高;而激励是积极的,能够使经营者把企业的目标作为自己的内在追求而努力工作。管理层是现代公司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公司管理层利益的实现就是要将管理层、企业家的才能等现期无法准确判断并量化的因素在企业的长期经营过程中尽量准确地量化。因此管理层利益的内容应是多样化的,其实现机制应基于固定报酬与浮动激励组合运用的基础之上,在注重短期激励的同时给予管理层高度或长期激励,实现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目标的短期与长期一致,以解决所谓的成本问题。

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除了固定数量激励工具外,短期与长期激励工具所形成的对管理层利益激励的数量都是浮动的。管理层所得到的这些浮动收入应由市场调节机制间接决定,并主要依据企业重要经营指标的动态性改善,如当期赢利水平、企业市场占有率、企业品牌效应、企业股票价格的变更等,使之与企业的经营效益、资产的保值增值相联系,进而有利于激励管理层更好地经营企业。企业家是社会发展的宝贵财富,是经济学意义上极其稀缺的资源;管理层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因此,有关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将直接决定现代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二、与供应商和客户建立良好的供销关系和业务关系

供应商与客户对企业价值的创造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仅要通过市场交易合约来建立和维持正常的业务关系,更要通过一定的激励措施以及激励制度安排来拓展、深化和优化彼此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对供应商与客户通过业务拓展、经济利益等诱导因素实施行为引导,使他们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充分的积极性主动配合企业的财务安排。在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中,就有不少行之有效而且被经常采用的激励手段。如:通过现金折扣、现金折扣率及信用期设计等引导客户尽早付款,以实现企业资金的顺畅回收;通过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等手段,激励供应商在供货价格、付款方式以及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售后服务等方面提供更大的优惠。这些激励手段的作用超越了一般交易本身所能起到的作用,使得企业与供应商、与客户的关系趋同于长期利益,并且以此为纽带在业务上积极谋求合作,由此形成彼此之间良性的、协调的利益共生关系。

三、与债权人建立良好的债务关系,确保双赢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按营运资金的要求,必须举借一定量的债务并由此获得其杠杆收益,财务管理人员应如何合理安排负债?这就要求发挥企业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企业,期望按期收回本金并获得利息收入;企业借款是为了扩大经营,投入有风险的生产经营项目,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债权人事先知道将资金出借给企业使用有风险,并且将预期风险纳入借款利率之中,但借款合同一旦履行,资金到了企业手中,债权人就失去了控制权。由于股东与债权人目标不完全一致,股东有可能通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采取背离债权人而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现代财务管理解决了这些问题,借助于特定的筹资,引导债权人主动为企业提供债务资金,甚至提供企业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可转换债券就能实现这种债权人的激励效应。可转换债券在投资初期是一种债券,但它还可以转换成普通股票。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预期前景很好,尤其是企业的成长性良好,就可以提供足够的利益以诱导可转换债券持有者,使其由债权人变成股东。这不仅给投资者带来高额的投资回报,也会给企业提供长期的资金来源。若发行债券的企业成长不理想,那么债券的偿还性也可以保证投资者按债务本金和利息收回投资。这种灵活的投资工具能较好地帮助债券的投资者控制投资风险,使得债权人具有一定的行为积极性。从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企业来看,选择这一筹资方式是基于债权人的激励,可转换债券就是一种有效的财务激励工具。

四、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指企业通过有效的组织财务活动为股东带来更多的财富。企业的首要责任是维护股东的利益,承担起人的角色,保证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费里德曼指出:“公司唯一特定的目标就是确保其投资者一个长期的回报。”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就是为了取得尽可能大的投资收益。投资的价值在于它能给所有者带来报酬,包括获得股利和出售股权换取现金。在股份经济条件下,股东财富由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场价格两方面决定,因此股东财富最大化也最终体现为股票价格。怎样才能使股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满意,继续支持企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企业与股东的财务关系协调中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实行激励性的股利政策。如固定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就是一种具有激励意义的股利政策,即通过固定股利稳定股东的回报期,借助于额外股利增强股东对企业利好的信心,从而实现对股东的鼓励,引导股东持续支持企业,并对企业经营前景保持信心。

【参考文献】

[1]陈天泉、李伯圣:企业财务管理[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李道明:财务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彭海颖:略论强化现代企业的财务控制[j].商业经济管理,2002(3).

[4]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价值理论论文篇8

我国自1978年引进价值工程以来,价值工程理念便从机械行业逐步拓展到冶金、纺织、电子、商业、煤炭、教育、电力等各领域,目前在机构改革、优化劳动力和人力资源方面也得到了深入研究。价值工程作为一种应用广泛、方法简便、行之有效的工程建设,2012年,华能河北分公司首先将价值工程理论引入所辖电力基层企业生产经营中。上安电厂从安全生产到节能降耗,人人讲价值、事事重分析,处处体现价值工程的身影。近两年,上安电厂的价值工程理论成果不断在生产经营中壮大。2014年,在实践过程中,当我们将价值工程的概念应用于人力资源的领域时,人自然而然地成为价值研究的对象。我们将人的功能加以分析,然后与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相对应,应用价值分析来评价人员价值和集体价值,然后确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措施,从而达到优化电厂整体人力资源的目的。

二、价值工程理论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应用实例

1.固定价值成本,明晰录用制度。

根据价值工程分析,在一定的人才招录成本基础上,力图录用素质适合人才,以实现其应该具备的人才功能。我厂严格执行公司员工录用的相关规定,明晰录用条件,切实做好员工录用管理工作,以价值为目的,规范员工录用的条件和程序。2014年分三批次对竞聘人员进行筛选,提前签定知名高校优秀毕业生,构建优秀员工录用价值体系。

2.提高人才功能,合理优化配置。

员工的价值功能,是实现全厂整体价值的一个关键因素。根据华能公司关于燃煤电厂机构设置和定员标准的要求,我厂通过与公司定员标准对标,与兄弟电厂对标,整合我厂人员配置现状,定量分析各部门的人员配置结构,摸清了具体底数,找出实际问题,提出了优化措施。合理分配新录用员工,保证管理、技术和经验的良好传承。同时按照价值管理进一步加强岗位调整,严格控制管理岗位职数定员,在优先保证生产技术主线人员力量的基础上,逐步充实服务、实业岗位功能,完善、优化全厂岗位配置。

3.广开管理思路,加强干部交流。

价值重管理,管理重思路。干部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力量,拓宽干部管理思路,不断优化“老、中、青”干部梯队,加快培养年轻干部,探索中层、主管和专工多层次后备人才储备,加大后备人才培训力度。不断向公司、分公司输送干部进行挂职锻炼,形成干部挂职流动链,充实干部知识层面、拓宽企业管理思路,提升中层及后备干部的综合素质,推进干部不断成长,丰富干部价值管理理念。

4.完善环境机制,加快人才成长。

为了提高生产力中人的价值,我厂以生产技能岗位的竞聘上岗模式为试点,根据业务部门、班组的实际情况及人员素质要求,确定科学的岗位竞聘条件,做到笔试和面试相结合,不断在实际工作中摸索,调整笔试、面试分值至最佳比重。近期将试行以日常考试成绩为选人用人重要依据的新模式,激励员工日常稳步学习意识,从而提高选人用人透明度和满意度。为了进一步鼓励员工立足岗位、脱颖而出,积极贯彻落实华能集团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选拔管理办法。经过层层筛选,我厂推荐8名优秀员工参加公司首席专家、首席技师的评选。结全我厂的实际,做好技术、技能带头人的选拔工作,推动技术、技能人才双渠道成长,形成正向的价值导向和激励。

5.抓准价值导向,推动绩效管理。

价值理论论文篇9

关键词:文艺评论;价值体系;文学理论;文学批评

中图分类号:1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5-0071-09

《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设与实践研究》是2015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本论文从“我所理解”的角度,阐述对此课题若干方面的基本理解。因为着眼课题涉及的最大外延和最基本问题的初步规划和设想,所以,粗线条提出的可能研究的若干问题不可能也不打算详细展开。目的是得到同行学者的讨论与批评,以便后续深入研究。

一、如何理解价值体系

体系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体系有怎样的特质特征?体系自身以及与外在环境有怎样的关系?

1.体系的概念

汉语的体系/系统,体制(名词)在英文中均对应为“noun”。英语中此词语的基本意思有两个:第一个意思,一整套同时运作的事物,通常被看作是某个结构或某个具有内部联系的网络的组成部分的总和;一个复合的整体。例如国家铁路系统:液体经由管道系统进行传送。第二个意思,按照已经完成的部分制定的整套规则或程序:有组织的计划或方法。例如政府的多党制体系;公立教育系统。从英文原来的涵义,翻译成汉语后,在不同场所,分别有体系、系统以及体制等表述。

我国《辞海》的“体系”条目说:“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如理论体系;语法体系;工业体系”。从该辞条的关键词“构成”可知,体系是人类为实现某方面目的的人为建构,即有意识的主观行为。虽说是人为建构,也必须依赖于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与把握。例如语法体系,说话是人类原本既有的自然行为,于不自觉状态中遵循特有规律。语法学家将这种规律总结提升概括为“语法体系”。因此,所谓体系,是基于对于客观存在事物或者事实的准确认识和把握之后有意识建构的整体。

如上介绍均出自“体系”的本体论角度界定和理解。那么,方法论角度,关于体系会有怎样的说法呢?“所谓系统方法。就是要求把对象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认识和改造的方法。就是把系统和环境的关系联系起来看成一个更大整体来考察对象的方法。也就是说,它是从整体出发。始终着眼于整体与部分、整体与环境相互作用,从而综合地处理问题,以达到最佳目的的一种方法”。这里的“把系统和环境的关系联系起来”是个非常重要的思想。让我们再借助皮亚杰在《人文科学认识论》中曾经就“结构”这个概念的讨论,来看体系和系统就更清楚了。皮亚杰说。机体即“―个活的结构构成一个‘开放’系统。也就是说,它在与外界不断的交流中保存了自己。但它并不因此而不含有一个自身封闭的系统,其要素在从外界吸取给养的同时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维持。……这样一种结构就能作静态描述,因为它尽管永远活动着,仍保存着自身,但原则上它是活动的,因为它构成种种不断变化的相当稳定的形式”。由于结构本身可理解为是一个系统/体系。所以,可将皮亚杰关于“结构”的“与外界不断的交流中保存了自己”的思想借用来认知系统/体系。

2.体系的特性与特征

本体论和方法论两个角度的界定,让我们看清楚了体系的特征和特性。

第一,体系是人为建构的结果。体系是人类为了某方面目的而有意识建构的一个整体。当建构的一个整体诉诸逻辑性的文字表述时,即为该体系的理论形态。缘于人为建构,所以,系统必定具有不断调整的任务和可能调整的机制。比如,公立教育系统,就要不断调整到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对教育的需求。还要与社会其他部门协调和谐等。质言之,体系建构与调整是有意识的有目的的行为,建构与调整都遵循其相应规律。规律是客观的,体系建构是主观的,因此,体系是主客观相互吻合的产物。

第二,体系具有稳定性、整体性和活动性。体系遵循自己所属的规律。人类建构体系有目的,在尊重规律基础上期望体系稳定和完整。比如,公有教育体系,一旦形成就具有各层次教育的搭配协调。以保证其稳定和完整。此即稳定性和整体性。稳定性和整体性如何得到保障?依靠其活动。活动的涵义,包括体系内部的各层次和组成部分之间的调整,也包括“把系统和环境的关系联系起来”,根据环境变化而对体系进行调整。这就形成了活动性。活动性乃为体系的重要特性之一:体系之内各个部分以及各部分均分别地与整体具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是维持其活动性、稳定性和整体性的保证。

第三,体系的相对性。体系多大呢?从如上皮亚杰关于结构的理解和表述中可以看出来,体系是相对性概念,不是大小概念。对外在环境来说,它是一个整体即体系,对它内部的某个部分来说,这个整体相应地又成为了外在环境。即任何一个体系都有其内外两个方面的相对性。比如公有教育体系,其外在的社会整体是一个体系,其内在的某个层次的教育也自成一个体系。相对特性决定了它的活动性,对内对外的活动,以维持其稳定与完整。体系的相对性,要求体系的设计者具有辩证思维。

那么。什么是价值体系?这就需要首先确定文艺评论。文艺评论的性质和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的价值,都与文学观念密切相关。而对于体系的准确理解,才能准确理解以怎样的文学观念为基石建构文艺评论价值体系,所以,文艺评论、价值、体系是三个互相牵制的概念范畴。此部分只好暂且放下“文艺评论”和“价值”两个概念。在如下几个方面,基于体系的本体论和方法论两方面综合性理解,来探讨建构价值体系必须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及相关问题。

二、文艺评论价值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

“文艺评论”的“价值体系”建设是人为的有意识的理论工作,有怎样的文学观/文艺观,就有怎样的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理论建设的逻辑起点。古今中外有过很多种文学观,文艺观,认可和选取哪种?笔者以为,我国新时期是文学研究广泛汲取中西方历时与共时的文学思想资源并加以反思、批判与创新的重要时期。也最具系统论思想方法,是最值得关注和珍视的理论时期。这个时期文艺学重要的理论成果可以作为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

1.系统论视野中的新时期文艺学重要理论成果的考察

新时期30余年,我国文艺学界建设当代文学理论有四个方面的资源:其一是当下文学创作经验的总结:其二是“五四”以来建立起来的现代文学理论;其三是中华古代文学理论;其四是西方文论中具有真理性的成分。在如此理论资源及其继承创新实践背景下,我国新时期文艺学创获了诸多理论成果。其中得到学界共识并在批评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的重要理论成果有:文学审美特征理论、文学反映论、文学是显现在话语蕴藉中的审美意识形态观念、文学活动论、文体诗学、比较诗学、文艺心理学等理论。那么。这些理论之间具有怎样的内在关联性?具有关联性并且自洽,则表明这些理论可以与一个关于文学的共同本质的原理相统一。或者说。以某种关于文学本质的理论与相关理论可自成一体地成为文学基本原理。

获得学术界共识的文学理论成果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如下:“审美特征”论。确认了“审美”是文学整体性结构关系生成的一种形而上的新质。审美是主体与客体、个人与社会所缔结的一种特殊关系。……审美的根本功能是为了创造人的完整的精神生活,为了获得完满的人性,为了使人成为“全面的人”。审美特征论探究起步于文学本质的理论反思。反思之结果是取代了“形象特征”说。最后落脚于文学基本特征理论。文学反映论,此理论是从文学与整体性生活关系的角度,以文学审美特征区别于一般认识论的对于整体性生活的审美反映。这就决定了存在与意识、社会基础与上层建筑乃至意识形态关系的维度,可顺乎学理地得出“文学是显现在话语蕴藉中的审美意识形态”的观念,此观念被有的学者看作新时期文艺学第一原理。朱立元等在总结“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中国化”工作中,也认为“审美意识形态论不仅是新时期文艺理论对于文艺极端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反拨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肇始于20世纪初我国现代文艺理论意识形态论和审美论两脉的扬弃与重建,代表了新时期以来文艺理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成果”。当然,关于审美意识形态概念及其思想辨析,需要单独研究。而且此概念在钱中文教授和童庆炳教授,以及其他一些教授的理解和表述中也有差异。但诸位学者以此为文学的基本性质这一点上没有大的分歧。童庆炳教授将文学认定为具有审美与意识形态双重性质,而且表述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这样,文学审美特征论、文学反映论和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三者就构成了关于文学本质的基本理论。他将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活动”思想引入了文艺学理论,认为文学以活动的方式存在,是整个人类活动中一种高级的特殊的精神活动:这样的审美活动。是人与对象的诗意情感关系,导致人的自觉能动的文学创造,同时确认了文学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这就构成了文学活动论思想,文学活动包括作家的创作、创作之结晶的文学作品、作为文学接受者的一般读者和批评家。构成这个活动得以运行的是人类生活的世界。文学活动处于运转中,活动的各个环节并非直接连接,新时期文艺学充分注意学理性。认为作家与作品、作品与接受者等各个部分之间,以及各个部分内部,均存在若干尚不十分清楚的需要探索的过渡性因素。这些过渡性因素恰恰是文学基本理论更加细化的部位。从文艺学界既有探索和研究成果来看,业已发现并论证了世界与文学活动中的主体(笔者认为包括作家和接受者)的“一般中介”――社会心理,以及文学活动中的主体(笔者认为包括作家和接受者),以及该主体与作品之间的“特殊中介”――艺术文体。仅从作品这个组成部分自身来说,则存在着形式与内容的互相征服说,相互征服之结果的文体,则具有若干层面,这些理论涉及到新时期颇有成就的文艺心理学理论、文体诗学理论以及中西比较诗学等理论领域。文学审美特征、文学是显现在话语蕴藉中的审美意识形态等关于文学本质的观念与思想,均合乎逻辑地渗透在文学活动过程中。童庆炳教授所著的《文学活动的审美维度》一书全部四章的题目最准确地标示了如上理论逻辑:“第一章:文学活动的审美本质”,“第二章:文学创作的艺术规律”。“第三章:文学作品的审美结构”,“第四章:文学接受的艺术规律”等。从如上梳理和辨析,可以合乎逻辑地认为,从文学活动论切入,可以顺乎学理地与文学审美意识形态的本质以及细部的文体学、文艺心理学等相关的具体理论相互兼容与支持。由此。笔者尝试从文学活动论切入,考察从该活动系统可否延伸出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理论建设的内在要求。

2.文学活动的系统性与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理论建设问题

如果说,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理论建设是一个人为的任务,那么,这个任务是怎样提出来的?从上面介绍的新时期各种得到共识的文学理论成果来看,它们相互之间圆融自洽,体现了文学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其中的审美意识形态作为本质,渗透于文学活动全过程,这就形成了一个以审美意识形态为本质的文学活动的概念。那么,文学活动的内涵与特征如何?

文学活动的内涵是:“第一,文学活动是满足人的高层次需要的一种高级精神活动。……第二,人的需要作为人的活动的动力,决定着活动的本质。文学活动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的审美需要而产生的。因而文学活动的独特本质是审美。”文学活动具有哪些要素呢?“人的活动的要素共有两个:主体及其能动性,客体及其属性。所谓活动就是这两个要素之间所产生的复杂关系。具体到文学活动,其要素是四个:第一主体及其能动性(作家),第一客体及其属性(生活),第二主体及其能动性(欣赏者),第二客体及其属性(作品)。这四个要素,构成了两组关系,即第一主体及其能动性与第一客体所形成的关系(作家与生活的关系),第二主体及其能动性与第二客体所形成的关系(欣赏者与作品的关系)”。这个文学活动的思想与美国学者艾布拉姆斯的“艺术批评的诸座标”即四要素的思想,殊途同归。

艺术接受者包括哪些主体?童庆炳教授在《文学活动的审美维度》的第四章《文学接受的艺术规律》中提出“审美接受可分为一般读者的欣赏性接受和批评家的批评性接受两种。欣赏性接受更重感性,批评性接受更重理性,但审美则是它们的共同特征”。由此可知,在文学活动思想中,批评家处于接受者位置,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欣赏者。批评家秉承怎样的文学观念、评价标准。以及批评发生怎样的效应等,都将存在于文学活动中,并且与整个文学活动的其它部位发生内在联系。在我看来。第一,批评家对于作品的批评、对于文学发展整体的把握和评价、对于新萌芽的文学思想和思潮的警觉与表述、总结等,其中影响较大者,均推动了特定时代的文学思潮、审美追求等,并以各种方式和渠道渗透并影响到作家创作的各方面。无论作家认可与否。第二,一般读者虽然不是批评家,但是他们有自发性的评论。即法国文学批评家蒂博代区分出的三种批评之一的自发的批评。街头巷尾、亲人聚会等都随时议论自己看过的电影、电视剧和阅读的文学书籍,这是自发的评论。自发式批评是构成社会精神文化生活的软性存在方式。批评家与一般读者同为接受者。但是批评家对作品的品鉴与评论对一般读者的艺术接受都会发生影响。第三,批评家批评的主要对象是艺术作品。批评既有对于艺术魅力程度的评鉴,更有对于其艺术价值构成机制的分析,并通过分析而合乎学理地转向审美价值的评价。第四,批评家对作品做学理性分析与评价,作为对于文艺作品内部艺术规律的不断发现和逐步深入,对于艺术作品的理论凝炼产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五,无论对于作家、一般读者。还是对作品的品鉴、评价和判断,都以审美评价的方式,通过各种复杂的渠道影响到社会生活。特别关涉到人文理想等精神价值领域。质言之。与世界发生了联系。当然影响不是直接发生的,而是经过“一般中介”――社会心理所发生的。既然批评家在文学活动中处于如此位置,有其特定功能,并且与其他各部分有内在关联。那么,在批评实践中,批评家以怎样的文学观念及融汇于其中的价值取向予以批评实践?这种实践是否有益于文学活动健康发展和人的审美需要?这些问题需要理论来回答,即应建设批评家可秉持的价值取向、立足点、评价标准等理论,质言之,从文学活动论的读者接受部分,以及批评家部分,自然可延伸出文艺批评价值体系的理论问题。换个角度说。即这种理论问题的提出,缘自文学活动论逻辑链中的作家创作论、艺术作品论、鉴赏论等理论,当然,更是来自文学活动的各个部位的实践。

3.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的逻辑起点

第一,文学活动论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制约关系,是文艺评论价值体系建设问题提出的理论依据,活动的实践则是问题提出的现实依据。第二,文学活动论本身的“世界”因素,就是以一个更大于文学活动的外在环境即社会环境及其活动为条件的。质言之,文学活动论体现了系统论思想方法,具体涉及到价值,则给予价值产生于关系的思想方法。第三,因为文学活动论以系统论为思想方法。所以,可以恰当地解决文艺,文学的区分和关联问题。

三、从两种批评理论的关系与内在悖论看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理论建设

文艺评论是有意识的理性活动。涉及文学观念和不同层次的批评理论等诸方面。文学观念问题,通过前面的理论梳理,确认文学是审美活动,是显现在话语蕴藉中的审美意识形态。以此文学观念为基石延伸出来的文学理论各组成部分具有自洽性和内在逻辑性。

1.既有文学批评理论及其实践的现状分析

既有文学批评理论,蔚为大观的主要为探究文学作品艺术价值形成机制的批评理论。我们承认,文学以审美特质即其艺术魅力而掌握住读者,换个角度说,读者被其艺术魅力所感染使其价值得以实现。因此,批评以确认作品艺术魅力为前提,但是,批评家与一般读者的不同,在于他要继而说清楚,这样的艺术效果是如何获得的,如何获得就是艺术作品的艺术魅力形成的内在机制,也可表述为艺术价值形成机制。那么,与这样的批评目的相关的具体批评理论有哪些种类呢?笔者从自身研究经验和对诸如叙事学等理论的掌握和理解,认为可以分为如下两种。

第一种,具体文体的作品本体理论。比如诗歌艺术本体论、小说艺术本体论等。一块金币的这面是本体论,另一面就是方法论。例如叙事学,就是关于叙事作品构成的本体理论,叙事学关于叙述人称、视角和叙述时间等形式方面的理性探究,关于叙事作品作为一个陈述句,它有怎样的故事语法的说明等,如果批评家将之用来批评叙事性作品,即为探究艺术价值形成机制的学理性批评理论。运用叙事学理论可以分析叙事性作品如小说“怎么样”(有没有艺术魅力)、“如何”(艺术效果有哪些)等,即能说清楚该小说作品如此吸引人感染人的审美效应的原因。从工作原理和方法说,这种理论和运用此理论的具体批评。必定是分析性质的。新时期以来,由于广泛地借鉴中国古代文论、中国现当代文论和西方古典和现代文学理论,这样的具体文体的作品本体理论。成果非常丰硕。

但是从如上理论,自然引发出了一个问题:探究文学作品艺术价值形成机制的批评理论,毕竟属于分析性理论。分析性理论可否与评价性理论衔接?如果可以。那么,分析性批评就可以自然地转换为评价性批评,即可理解为,分析性理论和评价性理论具有学理的自洽和兼容性。评价性理论也就应该归属于文学理论范畴。而不是文学之外的用来评价的什么理论了。如果不可以,那么,就可认为分析性批评理论属于文学理论范畴。而评价l生批评理论则属于文学理论范畴之外的其他理论领域。笔者认可前一种,当然具体论述和形成系统理论的任务非常复杂。

第二种,分析性批评理论学理性地转向评价的批评理论。文学理论已经区分出诗歌学和解释学两种文学研究模式。“诗歌学以已经验证的意义或者效果为起点,研究它们是怎样取得的。而解释学则不同,它以文本为基点,研究文本的意义、力图发现新的、更好的解释”。前述的第一种,目的就是研究作品的意义或者效果是怎样取得的。从逻辑上说。如果一部作品经得起艺术价值形成机制的分析,说明它确实具有艺术价值。那么,所谓的艺术价值是什么呢?是合乎人类与现实的诗意情感关系,确证了人类对于向往的精神家园的审美追求,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那么,应该说,这样的作品就是有价值的。由此可知,分析性和评价性理论的衔接以及评价性理论的具体内涵和内容,就是笔者所说的第二种理论。目前这种理论尚未存在。笔者基于经典文学作品文本分析理论与实践,逐步产生这个理论设想。认为“文学作品的文本分析。怎样进行价值判断和评价?不是主观随意地、无根据地判断和评价,而是基于分析的判断和评价。即从学理分析自然转换至判断和评价”。有了此判断和评价。分析性批评才真正落实在文学的人文属性之上。笔者既往对叙事性作品的研究中曾经做过若干探索,诸如文本内外方法互相结合转换:以及晚近的故事理念文学批评观之下的“作品内外精神同构的故事批评方法”、“系统观视阈的故事批评方法”、“‘宏隐喻’视阈的故事批评方法”、“口头与书面相通的故事批评方法”、“互文视阈的故事批评方法”、“品味与辨析讲述者的故事批评方法”、“文学文体学视阈的故事批评方法”等。笔者表述为“此书所谓方法论是以故事为切入点的文学批评方法论”。但这个探索性研究的论题限定在叙事性文学作品批评方法论范围,尚未提升到一般文学原理层面。现在,从如上两种批评之间的关联性来看,文艺评论价值体系视阈中重新探究的理论任务自然提了出来。

目前的批评实践中侧重分析陛的批评,一般具有学理性,属于学术性批评。侧重价值性的批评,常与分析分开而脱离了学理。即直接介入评价和判断。笔者以为。这呈现为理论上的自相矛盾,乃为悖论,作为一个问题需要研究。

2.既有批评理论及其观念的悖论分析

既然既有批评理论存在上述问题,那么,与文学理论的既有观念有怎样的内在关联性?

我国学术界有学者认为。应该区分出“一般文学观”和“文学价值观”两种观念。认为“一般文学观念侧重于认知对象‘是什么’方面的问题,……一般文学观念属于‘事实认知’,……是一种以思维方式为核心的社会意识形态,本质上是阐释性的、说明性的、其最高层次是科学的、系统的文学知识体系”。侧重认知对象“是什么”方面的问题。属于“事实认知”。文学价值观侧重于认知对象“应该如何”方面的问题,属于“价值认知”,是一种以基本评价标准为核心的价值信念。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尺度,其最高层次是审美理想,即内在的、稳定的评价模式。以“事实认知”为主要目的的批评理论,置于一般文学观念之下。以“价值认知”为主要目的的批评理论。置于文学价值观之下。笔者以为,如此区分必定会相应产生一些理论困难。

认为“事实认知”为主要目的的批评为分析性的、知识特性,这点笔者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如果认为“价值认知”不属于知识,自然不能属于文学原理范畴,对此我有异议。因为,这涉及了若干问题:一般文学观念是否含有价值成分?对作品价值评价的理论是否可纳入文学理论知识体系?笔者进一步整理了我国目前的批评理论,以为目前将一般文学观和文学价值观分而置之的理念和思路有一定问题。如果从文学审美特性角度和审美意识形态的本质论来看,一般文学观念就是文学价值观念。文艺作品“应该如何”的理论理当属于一般文学观念覆盖之下的批评理论。我国新时期的文学审美特征论认为。“文学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具有审美价值,或是在描写之后具有审美价值”。这就可推导出,文学是与审美价值相关联的事物。文学具有审美价值。不仅取决于“文学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具有审美价值”,诸如与人的精神具有感应的优美、壮美、崇高等感情,而且,还取决于那些经过描写之后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可见文学审美在对象、内容以及反映方式两个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性。从审美反映的对象看待对象,总是以审美情感来判断与评价。以对象能否契合和满足主体自身的审美需要为原则。从审美目的看,“由于审美的对象是事物的价值属性,是现实生活中的美的正负价值(即事物的美或丑的性质),而美是对人而存在的,是一对象能否满足主体的审美需要,从审美对象中获得某种满足而引起的。所以,从审美愉快中所反映出来的总是主体对对象的一种直接或间接的(即通过对丑的否定来肯定美)肯定的态度,亦即‘应如何’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审美反映不可能以陈述判断,而只能是以评价判断来加以表达”。质言之,作家艺术家面对创造题材和对象内容,以审美原则为选择评价之根本。读者阅读和接受文学艺术作品,也以审美原则为选择和评价之根本。文学本身即关涉人们的精神家园的审美活动,其发生本身就有实实在在的功利性,或者按照康德所说的,其呈现为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表面超功利无目的,内在本质上却合乎人们追求自由、美好生活的总目的。这是一般美学表述,文学原理的表述,则是“文学是显现在话语蕴藉中的审美意识形态”,不仅由于意识形态与人们的情感和精神世界的互融渗透关系,还因为意识形态会反作用于社会生活,不断改变人们精神生活环境等,由此自然地具有了功利性。因此,从文学本性来说,作为原理的文学理论,也就具有价值特性。所以,作为文学原理的文艺批评理论应该含有两种义项:担负搞清楚“应如何”的艺术是如何构成的?其艺术价值形成机制如何?从批评任务自身来说,就包含价值判断和评价。

笔者以为,恰恰是从目前批评理论的现状出发,我们发现了这个观念性问题。也再次证明: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设之必要。

3.文艺评论价值体系视野的批评理论假设

文艺评论价值体系中题中应有之义的批评理论,应是怎样的理论?

在尊重既有具体文学批评理论基础上。探寻价值体系范围之内的某种衔接批评理论,以便与既有具体文学批评理论兼容。这种理论既是从文学活动中的批评家延伸出来的,同时,又遵循文学基本原理范围内部各种因素特质的逻辑联系,因此,也具有文学原理之本质。它的特性应该具有两个方面:其一,从体系来说,它是知识性的、原理性的、稳定性的。其二,此批评理论用于文学批评,即可体现“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与引导的功能。质言之,将以往脱离学理的直接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文学批评,纳入到学理性批评范围之内,从非学术活动转变为学术活动。

这既可以看作是一种理论设想,也可理解为是文学批评理论自身呈现的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理论假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文艺评论价值体系与批评实践的关系

1.价值体系与批评实践的印证关系抑或例证关系

为什么提出这样的区分性问题?所谓印证关系,就是说本文列出的四个批评实践性子课题,对批评实践历时与共时的考察应该能够印证文艺评论的价值体系。那么,可以印证吗?根据托马斯-阿奎纳的看法。形而上学或存在论所探讨的固有对象即是“是”自身。他在论证“是”自身的时候。指出“是”包括本质与存在两种形态。存在形态先于本质形态,存在的“是”是“是”最具体、个别的、实体的独一无二的完美实现。这是他区分出“原初性存在”和“逻辑性存在”的基础。因为。他认为存在形态先于本质形态,所以,他强调“原初性存在”的“是”重于“逻辑性存在”的“是”。对应于我们的话题,具体的批评实践是原初性存在,而价值体系则是逻辑性存在。这符合事实,因为批评总是分散的自发性存在。价值体系则是在考察和归纳、总结批评实践基础上,并依据一定理论起点而形成的理论体系。但是,这样的体系一旦成型,就不再直接与批评实践直接对应了。从实践到理论的体系性,中间经历若干范畴的、具体理论环节的转化,由此,已经不可能互相对应,根据此原理,本文不取印证式关系,而采取例证式关系的研究逻辑。所谓例证式关系,是指在考察具体批评实践的时候,根据这些批评各自特点并从某个侧面可以证明价值体系的理论。就表明作为体系的理论具有合理性。因为普遍性具有最大覆盖性和包容性。理当能够覆盖住各种批评实践的特殊性。或者说,批评实践的特殊性中因为具有普遍性因素,才可被普遍性的体系所覆盖。

2.实践性批评对于文艺评论价值体系建设的意义

如果说实践性批评对于价值体系是例证式关系,那么,实践性批评自身的本体性意义在哪里?明了了这一点,即为抵近“实践研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实践性批评的意义在于:第一,实践性批评涉及到文学的各个门类、各个阶段及其意识形态环境、各个民族和各种文体,所以,它自身携带着全部丰富性和复杂性。向价值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要求。这就实际地规约着价值体系理论的外延、范围和覆盖性。比如,我国少数民族文学,其口头文学的模式、母题、类型等,在当下作家书面文学中依然占有很大比重,特别是对于叙事文学产生深远影响。批评如果尊重这个特点,那么,少数民族叙事文学批评的实践性个案。就要求价值体系建设要考虑此因素。第二,实践性批评自身就是动态的发展的,而且横向地与当下社会环境和文化语境、意识形态背景等密切关联。最突出的例子是,中国古代文学经典在当代依然有大量读者,特别是被如香港、台湾和澳门的人们阅读,则可能出现不同价值观背景下的审美判断差异乃至相反理解。这就向价值体系提出了历时的纵向的动态因素问题。也提出了不同语境的差异问题。再如。儿童文学随着生活的变化,文体、传播和媒介都不断发生变化。以往界定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本质的时候,几乎是将儿童文学忽略不计。儿童文学似乎不存在意识形态性成为历来的潜意识。但其实不然。比如,围际知名儿童文学研究专家彼得・哈林戴尔(peter hollindale)在1988年提出“童书与意识形态”,从意识形态角度来看儿童文学,哈林戴尔由此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就此话题发言的专家。再如,杰克・齐普斯(jack zipes)侧重童书/童话对儿童社会化的影响问题研究,极有影响。贺伯特・寇尔(herbert kohl)举西方孩童耳熟能详的童书《大象巴巴》的故事为例,深入剖析成人、童书与儿童的权利运作关系问题。贾桂琳・罗丝(jacqueline rose)撷取精神分析理论,以西方儿童文学名著《彼得潘》为例,阐明“儿童”概念乃是成人欲望的想象。这些遍布世界各地的儿童文学批评及其理论,相对于价值体系,是实践性的,但给予我们以灵感:儿童文学和童书,在孩子价值观形成中的地位和机制是什么?非常值得研究。需要纳入价值体系思考中。以往我们理解的儿童文学就是孩子睡前的讲故事,现在则必须放置于文化传播重要手段的地位来思考了。

价值体系与批评实践的关系,概而言之,体现了关于系统/体系的特质和特征。最主要地是体现了前面所述的体系/系统只有在与外界交流互动中才能保存自身的特质和特征。但它并不因此而不含有一个自身封闭的系统。批评实践则是作为环境/外界与价值体系交流最密切相关的方面:由此可见,“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设与实践研究”选题,具有内在科学性、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一作了如上几个方面的大致讨论和理论设想,现在可以初步给予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设一个定位了。

五、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的必要说明与定位

1.说明及其简要论证

说明之一:关于文艺评论。

文艺评论,字面看应该指包括文学、影视、绘画、音乐等所有当代艺术分类所可囊括的所有艺术样式。但是,考虑到倘若顾及所有艺术样式。势必分散力量,与“有限规模”的要求不符,故而将“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界定在文学评论(批评)的价值体系。

那么,如何理解并解决以文学评论(批评)的价值体系界定“文艺评论价值体系”,并能体现包含各艺术门类的“文艺评论的价值体系”的应有内涵?

首先,历史依据。受苏联学术命名和规范的影响,建国初期,我国将研究文学发生发展、文学创作以及作品形式和文学接受活动等原理和规律的学科,认定为文学学。照顾汉语习惯称之文艺学。

其次,学理论据。关于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1988年童庆炳的《文学理论导引》从三个层次讨论文学的本质特征,分别为,第一层次。文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有共同的本质。都是社会生活的能动的反映。第二层次,文学这种意识形态在内在内容和形式上有它的特殊本质: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它以人的整体的具有审美属性的生活为独特内容,以艺术形象为反映生活的独特形式。第三层次,作为语言艺术,文学又有区别于其他艺术的特性,即艺术形象的间接性,描述生活的宽广性、蕴含恩想的深刻性和语言媒质的韵律性。这个论证逻辑显示出,仅在第三层次上,才区分文学与其他艺术的不同,可倒向推导出,所有艺术门类均具有第一、二层次的属性。那么,如果具体到文艺/文学之关系,笔者以为,在认可审美意识形态的前提下,可以将层次作些调整。即可否把文艺价值最基本的审美情感设置为第一层次。这是超越于时代、民族具有共同性的因素。意识形态则为第二层次,第三层次为艺术形式等技术方面因素。著名美学家蒋孔阳在1980年发表的《美和美的创造》一文提出,“艺术的本质和美的本质,基本上是一致的。美具有形象性、感染性、社会性以及能够实现人的本质力量的特点。艺术也都具有这些特点,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说,美是艺术的基本属性。不美的‘艺术’不能成为真正的艺术。从事艺术工作的人,不管他办不办得到,但从本质上说,他都应当是创造美的艺术的人,创造美和创造艺术,在基本的规律上是一致的”。我以为,蒋孔阳教授的表述可为支撑。倘若如此理解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并兼顾到其他艺术门类,在逻辑上如果行得通,是否可解决以文学代替或者代表文艺却不周延的问题?

最后,理论发展事实的依据。中国和西方,指称文学的诗学,都是发源最早到目前为止也最成熟的艺术种类的理论。西方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对诗人的理解、界定与态度,以及亚里斯多德的《诗学》等理论的着重点均为文学。中国先秦有儒家和道家,虽然也有文学之外的如音乐理论《乐记》,但非常侧重音乐的感物而动与乐察民心的价值。总体来说,是综合性讨论艺术。艺术观念与思想中对文学的关注非常明显。现代门类艺术概念的发生是18世纪的事情。1746年法国神学家和艺术理论家阿贝・巴托(abbe batteux)以认识论哲学为基础,在《归结到同一原则下的美的艺术》一文中,首次对艺术进行了分类。其“美的艺术”含有音乐、诗、绘画、雕塑和舞蹈等五个艺术门类。与“美的艺术”并列的还有“居中的艺术”(含有建筑和论辩术)以及“机械的艺术”(含有纺织等)。可见艺术门类区分及其理论比文学理论要晚得多。其理论成熟程度自然要有所不同。至于影视艺术、摄影艺术等依赖现代技术而出现的艺术门类,其理论更为晚近。所以,以成熟的文学为讨论艺术的本体有其合理性。

说明之二:关于价值。

何为价值?

《辞海》的“价值”辞条表述为:“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如参考价值:有价值的作品。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的基本属性之一。”。辞条乃为最基本与客观的表述。其实,关于价值为客观自在存在,还是在关系中存在,始终是价值理论的不同思想。

价值理论从古希腊的柏拉图起就诞生了,但是。直到19世纪初,超越于经济范围的价值论,作为哲学分支的独立理论和学科方才诞生。马克思主义价值概念,起步于经济学并超越于经济学,进而转向了并进入一般价值理论。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在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马克思关于价值的最值得关注的思想,是他在《资本论》中提出的“价值对象性”概念。马克思把物的社会存在描述为物的“价值对象性”。并且把价值的对象性和价值予以区分。将价值看作是价值对象性的表现形式。捷克哲学家弗-布罗日克汲取了马克思的这个概念。将其提升为价值论的基本范畴:“这是个富于独创性的见解。他所谓的价值对象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我之物’(不论是自然的还是人造的)对社会的人具有的功能。”即“价值对象性”是建立在价值和价值需求评价主体之间的关系性概念。由于价值对象性是与人有关系的概念。方可理解为是“为我之物”。概而言之,凡是和人类建立了功能性关系的事物。就是价值对象性存在物。这就应和了马克思关于价值与价值对象性相互区分的思想。而且可以概括为:表现为一定价值的价值对象性,是由客体在社会实践中所获得的地位和功能所决定的。由此,关于价值,可概括为:其一,不存在自在的孤立的价值,所谓“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一定是指事物对谁有用途或积极作用。即“将价值看作价值对象性的表现形式”。其二,价值存在于和需要评价主体的关系中。在这个角度看,价值的存在即价值对象性存在。其三,价值因为与人的需求关系密切而具有类别和等级。

如上介绍了价值产生于关系的思想,在价值哲学中的体现和表述。其实,本论文以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并存在于文学活动论为本课题理论基点,已经蕴含了审美价值产生于关系的文学思想和思维方式。

2.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理论的定位

第一,定位于文学基本原理。

由于从文学活动延伸出来的理论与实践性问题,而文学活动业已有自身的基本性质的规定,关于此性质的理论即为文学原理,所以,文艺评论价值体系理论定位于文学原理,逻辑上应该说得通。按照逻辑,如此定位应该具有下面一些特点:首先,它具有自律性,也就是说,它自成体系,又与既有文学原理具有兼容、贯通、内在逻辑关联性,由此而具有整体性。其次,它也受其他诸多因素影响而出现他律特征,因为外在环境会有变化,文学原理内部和理论之间相互衔接部位的若干新理论的出现和更加细化,都需要不断有所调整,由此具有活动性。最后,因为与文学原理各部分有互相兼容贯通和内在逻辑联系,所以,它总是通过学理论证而获得的。由此而具有知识性和科学性。这些乃为人文科学的特点。质言之。该体系建立后属于文学基本原理,即文艺评论价值体系是具有稳定性、完整性、活动性、科学性与知识性的理论。

价值理论论文篇10

关键词:价值心理学;价值逻辑;心理潜意识

abstract:ideologicalpsychologyowesitsconstructiontoacombinationoflideshun’sphilosophicachievementsinideologicalconsciousnessandideologicalconceptionwithfrenchpsychoanalystlacan’sresultsfromstudiesoftheinternalinterrelationbetweenlanguagesignifierandhumanpsychologicalsub-consciousness.thistheoryaimstoexplorethecoincidingpointbetweenthetwolinguisticsystems,ideologicallogicandpsychologicalsub-consciousness,andrevealtheoperativephenomenaandrulesofhierarchicalactionsofhumanpsychologytoassociatetheoreticalachievementsofhumanobservationtotheirpsychologicalrealityandrealizetheguidanceofideologicalpsychologytomodernscienceofhumanlife.

keywords:ideologicalpsychology;ideologicallogic;psychologicalsub-consciousness

自古以来,关于人的认识活动所遵循的概念、判断、推理逻辑与人的心理现实及其灵性活动(或心理灵动现象)的研究,似乎总是在两重世界进行,思想认识活动的成果与心理生活的经验事实总是“两张皮”。价值心理学的构建,是以李德顺关于价值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哲学研究成果,与法国精神分析大师拉康关于象征性语言符号与人的心理潜意识内在关联的研究成果相结合,旨在探究价值逻辑与心理潜意识(无意识)欲望这两套话语体系之间的契合点,揭示人的心理灵动在不同层面的运演现象及其法则,将人类认识王国的理论成果与人的心理现实对接,实现大脑(思维)向心灵的转换,实现价值心理学对现代人生科学的执导。这将是一项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创新性事业。

李德顺的《价值论》,是一种以主体性为核心内容的研究,由价值的本体论研究、价值的意识论研究和价值的实践论研究三部分构成。价值本体论立足于对主体与客体双向对象化关系“客体主体化”与“主体客体化”的认知,同时立足于马克思关于人通过生产交往活动满足需要所遵循的两把尺度,即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客体的尺度)与内在的尺度(价值尺度)的理论,对价值的本质及其价值的类型进行本体的阐明;价值意识论着重对价值观念意识及其基本形式信念、信仰与理想的内容、特性和功能的研究,对价值评价活动、价值事实评价标准与社会评价进行深入研究;价值实践论着重对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及其实践逻辑的论证和在社会历史活动中的具体运用,针对价值冲突与当代文明的焦点难点问题做出自己的解答。《价值论》无论就其整体还是就其三部分的分层论述而言,都体现出了其客观真实性,价值意识分析和描述的合理性,实践逻辑的辨证统一性,整个体系的严谨性。其突出的特点是:建立在马克思社会历史观坚实的实践逻辑基础之上,从人的现实生活实际需要出发,从人的生产交往活动出发,解释人的生命活动;通过主体人自身(身体)、语言、思想、行为(实践)同外部世界与内部世界的关联,揭示了以价值意识为核心内容的主体性事实、价值事实,并已形成完整而严密的价值逻辑思想体系。从精神分析学的角度看,它在观念意识层面揭示了人的精神装置结构系统和动力机制。这不仅仅是一部价值哲学著作,而是营造了一个宏伟的精神家园的蓝图,为人们从价值观念意识层进入心理潜意识深层探究人的心理现实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哲学的真谛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要将对世界的整体关照落实到人身上,并引导人进行反思性的自我关照。李德顺的《价值论》力求以科学的认知为前提,以合理的价值判断为依据,这对人们观察社会历史活动及其价值评价是非常有力度的。但是,这个理论体系对自然、历史的整体关照落实到现实的个体的人身上,还需要从价值观念意识层面结合心理现实——结构(规定性)和动力机制作进一步探究,并使其趋于完善。如《价值论》指出价值的根本特性在于它的“属人性”或“主体性”特征,换句话说,“主体的尺度就是价值尺度”[1]。这个价值以主体人自身为尺度的原则在观念意识层面有了清晰透彻的表达,还需要一以贯之地运用到揭示个体人的心理现实(尤其是潜意识欲望的把捉)当中来。再如,人的信仰是人的价值观念意识的核心内容,《价值论》在概念上做了合理的解释和逻辑的展开,但还没有把信仰看做为人的心理现实的精神实在。因此,理性的信仰已涉及,而信仰的理性或信仰的真理问题还没有涉及。又如,主体人意识到的需要与心理潜意识欲望是什么关系还没有得到说明。人的心理悖论,有价值观念意识层面的,有心理潜意识(无意识)的,价值观念意识层面的想要与心理潜意识(无意识)欲望之间,往往就是矛盾、冲突与对立的。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价值哲学与心理学的融合中去寻找答案。

一句话,李德顺的《价值论》作为一个蓝本,作为精神意识活动的前装置、前结构系统,去引导现实个体的人认识自己——从观念意识层面深入到心理层面进行反思性关照,还需要深入地探究下去。

弗洛伊德把心灵比喻为一座冰山,浮出水面的是少部分,代表意识而埋藏在水面之下的大部分,则是潜意识。从弗洛伊德的第一地型学无意识—潜意识—意识;再到发展为第二地型学本我—自我—超我,无非是要论证人类本性是无意识的本能冲动,从而根本否认意识(理性)自我在人类内心世界的中心地位。

荣格在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基础之上,揭示了人的原始意象——集体潜意识(即与生俱来的知觉、情感、行为等心理要素),他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比较而言,如果说弗氏首先揭示并最看重动物向人类进化过程中的生物因素的话,那么,荣格则更加关注人类远古祖先群居生活原始意象发展变化过程中流传下来的文化因素在人的心理活动中通过象征表达出来的潜意识欲望。

继弗氏、荣格之后的法国精神分析大师拉康,早期通过人的“镜像阶段”的无意识主体或说话主体发生学研究,中期着重从镜像开始的想象界、象征界、呈现的实在界及其三界的连接和结点的拓扑学共时结构研究,晚期落脚点在“症候”的研究。用一句话概括地说,拉康始终没有离开一个目标——这就是要推论出主体无意识心理结构怎样生成以及能量或动力机制究竟是怎样交互作用的关系,并由此捕捉人的潜意识欲望,扭住心灵的扭结——试图说明主体人的身心结构与生物力比多驱力和自我驱力(象征语言驱力)作为无意识欲望动力机制之间交互作用的客观存在状态。

一个无争的事实是,揭示人的心理,一是生物因素,二是文化因素。从人的心理事实来看,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肉体的个人,其生物因素及其能量推动他进行活动,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儿童从镜像阶段就开始通过学习能指语言进入身体,构成内部世界的能指之网(或称语言之网),这就开辟了人的理想化自我形象和理想价值目标。拉康接受了弗洛伊德的力比多见解,在他看来,能量是由“生物内驱力力比多”与“自我力比多”即语言文化内驱力两种。对于人的心理事实的结构与能量的关系,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医学博士丛中教授打了这样一个比喻说:“能量如流水,结构如渠道。能量本来是没有目的的,具体流向何处,也不全是因果决定论的;结构给能量的流淌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能量仍然可能不按照结构去流淌。”心理结构与能量活动如此晦暗不明,我们如果沿用在观念意识层面那种认识论的概念、判断、推理逻辑及其实证科学来表述人的心理灵动现象,的确是鞭长莫及。

回顾一下欧洲哲学近代、现代、当代历史,拉康在精神分析学所取得的巨大成果,不仅在于他继承了弗洛伊德和荣格精神分析学,还在于他很幸运地借助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的语言哲学转向的研究成果。拉康精神分析学的一大特点,就是将说话主体的语言总是看作为象征语言,并借助于象征语言的言说道出人的心理秘密。他说:“象征是通过想象的什么样的中介而左右了最为隐秘的人的结构”[2]。他常用莫比尤斯纸带表示能指与所指、意识与无意识二者之间的关系。20世纪60年代初,拉康着重进行从镜像开始的“想象界”进入“象征界”和在象征通过想象如同在梦的“第一过程”呈现的“实在界”这样一个“三界结”拓扑学共时性结构研究。他认为构成自我存在的那张网络就是象征性语言符号之网。“由语言连续认同建构起来的自我,是一个像洋葱头一样拨开来的空无。”转引自黄作《不思之说》,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拉康正是依托索绪尔的语言学揭示语言与言说中的象征与想象,以捕捉主体无意识欲望。

索绪尔理解的所指(概念)与能指(音响形象)是对应的,是通过概念和音响形象(声音和形象的“心理印迹”)的结构性关系揭示人的心理功能。而拉康对所指与能指进行了倒转(翻转),突出能指的地位和功能,强调能指的至上性。拉康的能指语言以听到的语音为基础,进而把能指视为语音作用下的一种心理痕迹或感觉表象。他称能指是一种“可以听得见的设备或材料”。能指把自己掏空,移向其他能指,而其他能指同样是一个无,在无无相关的能指链中构筑起不是自身的在他处的存在。就是说,意义与主体均形成于语言象征域的能指链滑动中。他认为能指“并非一种无休止的移动,意义正是形成于特定的能指与能指的缝合点(pointsdecapiton)上”[3]。换个说法,自我意识主体操控语言在观念层面说话与无意识欲望在能指链(一能指与另一能指的差异性造成一一不对应)中滑动的这么一种关系,像梦一样以隐喻(“以一个词来替代另一个词”)和转喻(“词与词之间的联结”)的方式表达人的无意识欲望,即无意识欲望以扭曲的或改头换面的方式将人想要的东西表达出来。拉康认为,我是一个他者,自我是由他者的连续“认同”或“替代”构成的。无意识欲望的对象是他者的欲望,而欲望的对象又总是对象的缺失。所以,在自我意识观念层面想要的东西,并不是他真正欲望的对象。这在临床精神分析过程中,常常表现出患者与分析师捉迷藏。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分析师总是通过来访者的“表演”,捕捉到隐藏在说话主体背后的无意识欲望,以便于鉴别诊断、对症下药和进一步做心理治疗。在精神分析过程中,分析师常诱导性地发问:“您究竟想要什么?”其实,分析师的意图并不在于来访者在观念意识上觉得自己想要什么,而是通过来访者的“言说”,审察其“话外之意、弦外之音”或“按图索骥”。通过能指语言链的滑动、断裂、身体动作如眼神等做出的情绪、情感反应,捕捉来访者真正的无意识欲望。分析师就是这样把捉主体意识到的需要与无意识欲望相遇的“缝合点”的。

拉康不是一个哲学家,不过他终生都在谈论近代哲学以来的一个哲学核心问题,即主体问题。一方面,他厌恶任何“我思”形式的主体;另一方面,他又提出了一种别样的主体,无意识主体或说话主体。自笛卡儿开始,主体问题就与精神结下了不解之缘,为了保持精神的纯粹性,哲学家们不得不努力防止精神或心灵的任何形式的质料主义化,试图在意识虚无化或思维纯粹化的基础上实现主体的实体性。拉康正是要引入一种质料主义或唯物主义的主体观。与素朴唯物主义不同,其依据不在于外界的影像如何刻入白板似的心灵,而在于语言能指如何构成主体的无意识。能指是一种语言的质料或材料,一种可以听得见的材料,在人类主体的幼儿时期,它们就已深深地进驻到了身体之中,主体的无意识在其基础上形成,主体的“思维”则受制于它们的活动法则。主体不再是任何形式的思维主体,而是作为能指的主体,他作为一种功能存在,他说话,即“我用我的身体说话”。拉康关于“我用我的身体说话”是指无意识主体、说话主体,同时包含了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人同时用自己的物质实体——自我肉体说话,否则,脱离了自我肉身能指怎么进驻身体呢?这就是说,人有一个无意识主体进驻身体,还有一个自我意识主体进驻身体。换句话说,这里所说的身体是指一种能指的构造物,同时还是能指构造物进驻的物质实体——人的自然肉体组织。

由此,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拉康一方面厌恶任何“我思”形式的主体,另一方面,他又提出了一种别样的主体,即无意识主体或说话主体。那么,“我思”形式的主体与无意识主体(或说话主体)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在这个重要的关节点上,拉康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相对于他所揭示的无意识主体而言,他厌恶任何“我思”形式的主体,也就是厌恶任何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形式进行理性思维活动的主体。这就是说,他的理论也有缺失,同样需要后来人去完善它。四

以上从李德顺的《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研究,在价值观念意识层面对其所取得的成果与缺失进行了粗略的认知与评价,而后转入到对拉康承继并发展了弗洛伊德和荣格的精神分析学,特别关注他通过语言哲学转向的成果揭示能指语言(象征性)符号之网,捕捉人的心理潜意识(无意识)欲望的精神分析活动。我们的目的在于说明:人类社会思想认识活动所遵循的概念、判断、推理逻辑及其实证科学与通过语言哲学转向的文明成果揭示人的心理现实及其灵性活动现象——在这里我们尤其关注李德顺的价值逻辑作为精神意识的前装置、前结构及其动力机制解释人意识到的本性需要,与拉康象征语言通过隐喻与转喻的方式所表达的心理潜意识(无意识)欲望——这两套话语体系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人们常说的人的客观需要与主观心理上的“想要”如何区别开来?它们之间是怎样地内在关联?象征语言通过隐喻与转喻的方式所表达的心理潜意识(无意识)欲望,那些断裂的碎片作为间断性的东西,背后能否揭示出并捕捉到隐喻逻辑的连续性、乃至找到科学的隐喻逻辑依据来支撑?能否探明我们人的心理灵动在潜意识不同层面的运演现象及其法则,从而为人们认识自己展示一条思想(即思维与想象)的进路?若是用更通俗的话语展开来表述,就是:价值观在人的心理意识中是如何结构、在人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中如何发生作用的?为什么说价值的根本特性是主体性特征,即价值是以主体人自身为尺度?它与人的事实认知意识有何区别与内在的关联?如何指导我们人的生活实践?价值观与人的潜(无)意识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价值以主体人自身为尺度”在人的潜意识中以什么方式表达出来?价值主体性与无意识主体间性能否融通?如何融通?路径何在?根据是什么?

进入人的心理空间,很多心理现实的灵动现象的确借助于象征语言来描述更易懂些。譬如,人们常说做梦是心里想,这些在心里自动呈现出来的,一定表达着自己心理潜意识(无意识)欲望,并总是以改头换面的方式即(隐喻与转喻的方式)表达出来。当一个人处于正常的状态下,比较难以窥见潜意识的运作,这时,梦是最好的观察潜意识活动的管道。在罹患精神疾病者身上,我们可以看到潜意识的作用非常得尖锐,例如无法解释的焦虑、违反理性的欲望、超越常情的恐惧、无法控制的强迫性冲动,明显地看见意识的力量如此微弱,潜意识的力量像台风一般横扫一切。现代心理学上用的释梦、催眠、意象对话(借助于能指语言以隐喻和换喻的方式捕捉潜意识欲望)、超个人心理学借助于动态静心—工作坊或其他方式方法所诱导出现的冥想活动过程等等,能将人的潜意识(无意识)层面的东西展示给自己看。这个“看”就是用内视的目光或环视的眼睛(梅洛•庞蒂语)去观察、体悟自己生命的存在状态,从而达到身心灵的深度觉解与整合。我们有学者在动态静心进入冥想过程时深深体悟到,进入深度空间时,观察者与被观察者融为一体直接变成“参与者”了。认知的思辨逻辑主体这时虽然退到台后去了,但是它却仍在观察、审视、记录着潜意识欲望主体的活动。这些,尚待哲学与心理学的融通来进行跨学科的学理证明和身心灵整合的特殊经验来证明。

在理论探索与实践活动中,我们已经看到哲学家、思想家一定要深入到人的心理深度空间,为人们认识自己进行反思性自我关照,找到切实可行的思想(思维与想象)进路,并有合理的理论支撑与人们生活经验(包括特殊经验如身心灵整合)的检验与实践证明。西方哲学界的语言哲学转向,如胡塞尔的存在主义及其内部时间现象学;海德格尔的生存哲学揭示存在者的前结构;梅洛•庞蒂的知觉现象学揭示人自身的看法和体验乃至“世界之肉”——用内在环视的眼睛来看;维特根斯坦从前几十年哲学逻辑结构而后不自觉地进入逻辑解构,又“忽然想到”二者的结合;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揭示以及对交往主体间性理论(引入主体间往的语言中介作为第三者)的贡献与缺失(忽略概念语言逻辑主客体对象关系);雅斯贝尔斯从生物医学医生到精神分析心理医生再到哲学王国成为哲学家,进入哲学与心理学的高度融合状态。这些都为我们从价值哲学—心理学—身心灵高度整合提供了非常好的镜鉴。雅斯贝尔斯在他的代表作《大哲学家》中这样评论康德“三大批判”思想活动的四条主线说:“如果谈论主体意识、行为、想象力时,他讲的就是‘心理学’;如果谈论的是统一性、形式和内容、判断、有效性,他讲的是‘逻辑’;如果他讲的是认识的前提、经验的可能性条件、预先认识和起草对我能够做到的事情的认识,那么他讲的就是‘方法论’;如果他谈论的是刺激主体的物自体,在内感知当中的自我情感,那么他讲的就是‘形而上学’……这四种表达方式不是互相协调的并且不是互相陌生的。对于先验思想来讲任何一种表达方式同时意味着另一种表达方式。”[4]我们构建价值心理学是跨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正是把价值逻辑、心理学、方法论与形而上学这四个方面有深度地结合起来。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通过“重新认识你自己”的反思性思维方式,了解自己的认知意识与价值意识的逻辑结构及其动力机制系统。其二,借助于哲学转向的文明成果,在心理领域借用拉康发生学的和能指(象征)语言通过想象而呈现实在界的方法来揭示并描述心灵现象。其三,针对有心理问题与有精神障碍的来访者,可采用临床心理治疗或身心灵整合等方法。而贯彻始终的是,哲学形而上学对世界的总体关照落实到现实的活生生的人身上。

如今,人们通过科学隐喻的逻辑特征研究,揭示人的心灵结构秩序及其用语言不能表达的价值意义——潜意识欲望,甚至已经在进行隐喻计算的语料库研究和建设。有充分的理由说,这是人文科学发展值得特别关注的新动向。隐喻是直接认同,逻辑是深层次扩展;隐喻诉诸想象,逻辑诉诸规则;隐喻追求独特性和生动性,逻辑追求严谨和雄辩;隐喻重于创造,逻辑长于说明;隐喻阅读依赖文化背景和个体生活经验,逻辑掌握则依赖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参阅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9-201页。隐喻思维方式既没有逻辑语言的抽象,也没有科技程序的冷漠,而是超越逻辑,对事物另外视角的深层次理解和求索,其创造、代替、表达及模式等作用,越来越以一种丰富性、内隐性及不可穷尽性等特征,使心理学流溢出民族文化品性。在心理学领域中,隐喻以其人性化语言,抛开严格的科学化语言界定,鲜明地表达人类对自身心灵、对生命的直接感受,使原本深奥的科学理论平易近人,使冰冷的逻辑诉求充满温情,也使缺失生命力的科学世界抹上一道生命色彩。

总之,以上我们称之为人的心理现实及其灵性活动现象(或心灵现象),一直是西方哲人智者诧异和探讨的人的意向性对象或现象。人的意向性已成为西方哲学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认知科学、人工智能、计算机科学和语言哲学等多学科共同关注的一个蔚为壮观的研究领域。最为明显的是,意向性、心理内容、表征、意义这些原来为不同学科专门研究的问题现在合而为一,变成了一个几乎没有区别的问题。人们不仅试图建立关于各种意义的统一的意义理论,而且试图建立至于意义、意向性、内容的统一理论。我们一直在谋求搭建一个融通中西传统文化—科学与人文—真理与价值—身心灵整合的平台,这本身就是一个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高端文化建设与交流的平台,期望在交流与碰撞中实现优势互补。其核心理念是“倡导并坚持以人为本的的科学发展观,在科学与人文的高度融合中营造人的精神家园”。我们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价值观—心理学(尤其是精神分析心理学)—身心灵整合的研究与现实生活应用上,学习、借鉴并运用跨学科前沿研究成果并逐步形成高端文化拳头产品,探索出价值观教育疏导、心理辅导与身心灵整合的新路子,真正把价值心理学对现代人生科学的执导落到实处,这是我们从心灵深处发出的最强音,也是和世界文化建设的走势大体相一致的。

此项研究及前沿研究成果形成高端文化拳头产品,通过文化公司的中介作用应用于社会生活,这将是一项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创新性事业。

首先,从个体的角度讲,其实践意义在于“认识你自己”,从观念意识层面深入到心理潜意识,力求对人性的深度觉解。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性需要来安排生活与事业,才能不断提升“自我的境界”。依照认识你自己的方式去认识你所面对的每一个对象,从而真正做到通达人性、觉知人心。这样做了,对于弘扬人的主体性、转换思维方式,即由实体性思维方式向关系性思维方式—实践思维方式转换、在科学与信仰的统一上营造和守望自己的精神家园;学习实践儒、佛、道等传统文化,明心见性,开悟见道,从而实现身心灵深度整合,都具有重要的现实生活实践意义。实践证明,通过价值观疏导与心理辅导为核心内容的系列讲座与对话交流,敞开了一条从价值观念意识深入到潜意识认识自我的思想进路;通过科学心理学的路子对有需要的对象进行感觉统合训练、临床心理治疗,可以实现身心灵的整合;通过超个人心理学的路径,让有需要的对象进入身心灵整合课堂,了悟生命现象、觉解生命成长过程,释放压抑、进入心理平静和谐与喜乐状态,甚至趋向镜智圆融境界。

其次,从社会、团队组织与家庭的角度讲,其实践意义在于:

从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讲,它对促进价值哲学与心理学学术研讨交流,继而促进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融合,促进西方文化与东方文化融合大有裨益。只有融通外部世界与主体内部世界,从观念意识深入到心理潜意识,将价值论与西方、东方(尤其是中国)哲学文化研究前沿成果和心理学前沿研究成果融汇贯通,才能揭示人作为活动主体的主体性事实、价值与价值评价事实、心理事实(或心理现实)。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这种融合可以大大促进精神病理学的深入研究;大大促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水平在理论与实践的深度结合;这种理论与实践的深度结合,又为创新心理治疗方法拓展道路。

价值心理学的学术研讨交流与平台的搭建,可以大大促进党的理论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创新。在营造和守望人的精神家园的活动中,切实把我们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以价值哲学与心理学为主的并扩展为跨学科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可以形成价值观—心理学—身心灵整合系列课程这样的高端文化拳头产品,并将学术研究前沿成果随即纳入系列课程。系列课程可以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需要增减内容。高端文化拳头产品的形成,可以直接通过文化公司或其他中介推向社会、市场,使其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得到充分实现。

[参考文献]

[1]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6.

[2]拉康.拉康选集[m].褚孝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