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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

考试制度篇1

摘 要 考试之旨,首在取士。考试作为一种人才选拔工具,从技术层面看,有能够撑起其实现公平正义的竞争技巧;从理论层面分析,其背后又有能够合理解释其存在发展的道德依据。本文以科举考试制度出现前后的考试思想比对为明线,以考试思想的发展脉络为暗线;抽象和提炼科举考试制度在古代考试思想发展史上的承接性意义,为今之考试理论的发展方向提供参照。

 

关键词 科举考试 考试思想 承接

作者简介:袁云龙,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主要从事管理学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28-02

一、考试思想的阶段性划分

我国是最早实施考试制度的国家,完善的考试制度和成熟的考试思想是我国对世界文明的又一重要贡献。对考试制度的历史考古表明:我国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出现了关于考试和考试思想的萌芽。并且在之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加强日臻成熟。“每一种考试制度的建立,必与一系列基础假设、取向、目的相连”。考试制度与考试思想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一方面考试制度的发展加速了考试观念的社会化,使其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考试思想的社会化又“刺激”了考试制度的“神经”,使其渐进完善。

 

科举考试的出现是人类考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科举考试制度的出现打破了以举荐为主的人才选拔局面,将考试作为衡定人才质量优劣的主要工具。一方面使得人才测量的手段更加公正化、客观化;另一方面,考试形式的标准化和程式化,也使得人才评量的规模化成为可能。与考试技术并行发展的考试思想,在科举考试制度形成后,也应时展之变化,发生了变形。早期的考试思想更多的是围绕要建立一种相对全面的人才测量工具而进行理论假设和实验论证。事实上,一旦假设成为现实,理论转化为实际,观念和理论就要处于“被修正”阶段,围绕已经发生的实际进行修正和总结。科举考试制度社会化之后,对考试的概念设计已经完成,考试形式的假设已取得进展。此时,考试思想也就相应的发生了某种转变,虽然其所依据的核心理论尚未被“移植”。但在后期社会发展中,随着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考试的规模的增大,考生的人数的增多,考务管理的负担的增重。最初为追求全面和实用型人才而设计的考试理论假设,开始发生偏转,转向为解决考试的“公平性”问题而努力。

 

据此,可以将科举考试作为古代考试思想发展史上的分水岭,将古代考试思想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讨论,分别概述为:科举考试出现之前的考试思想——感性认知和基础铺垫阶段;和科举考试最终制度化后的考试思想——理论沉淀及重心偏转阶段。

 

二、科举考试之前的考试思想——感性认知和理论奠基阶段

(一)选贤任能——考试思想的初认识

“尚贤”思想的由来已久。“圣王之道,先王之书,距年之言也”是也。选贤任能的行为和思想可以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时代溯起。原始的人才考核形式还仅是对“举荐”的辅助,最初的考试现象也尚属个例,并未常态化。但至少可以证明“尚贤”思想在当时已经得到了统治阶层的认可,“选贤任能”的思想和实践已初见端倪,萌芽期的人才选拔思想就此形成。殷周所处奴隶时代,相对独立的“考试”概念还没有出现,普遍意义上的考试现象还尚未形成,“考试”还只是对以“荐举”为主的人才选拔手段的辅助。“考核手段和方式所指向的目标,还仅限于士大夫以下的低级官吏,大夫以上的高级官吏则通过世官任用。及至春秋战国,世官制度出现衰退,明贤思想显著发展,选贤任能成为这一时期的潮流。”“这一时期的“选贤任能”的观念虽与“考试”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却与“考试”互为表里,关系甚密。由于考试的概念和制度还未明定,“尚贤”思想也就成为此一时期“考试”思想的集中表现。”

 

(二)儒家文化中的考试思想——考试思想的再定位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重新定位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至此,考试制度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也越来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古代考试制度发展到科举制时期,无论是考试制度所依据的理论,还是考试的内容均集成于儒家思想。他关于考试的“认识和观点更是达到了相当的理论高度,成为中国古代考试思想发展的逻辑起点”。为以后考试制度的实施提出了具有奠基性的理论依据。

 

1.“有教无类”——关于考试平等、公平的原则

“有教无类”,本是出于孔子对社会之教育公平性的论述,其意重在表达要打破学在贵族,举在贵族的传统局面,强调无论贫富、贵贱均有接受教育,出世入仕的机会。讲求的是平等和公平。而事实上“孔子的‘有教无类’绝不止是一种教育思想,还是一种使人不拘于出身,各尽所能,秀异者居上的社会理论”因此“有教无类”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宏观上的“公平”精神,表达的是对社会公平的愿景和呼吁。而恰恰是他首先提出的这种对“公平、公正”的呼吁,以及他首创的私人教育模式实践,为后来大规模、集中化的考试所趋向社会化、公平化提供了最初的理论基础。

 

2.“学而优则仕”——关于考试的标准和内容

考试的标准和内容,是决定所设考试形式有效与否的关键,也就是选拔什么样的人,和怎样选的问题。考试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让有用之人来协助统治。量才方能授官,但到底有无可操作的能够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呢?这一论断的提出,成为了千百年来士人阶层不遗余力跻身仕途的潜在动力。同时,也为以后的考试的量化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尽管古代的考试形式,多是以定性考试主。要想短时间内衡定出人才德行、才艺的优劣,靠举荐和个人的主观经验判断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因此,要设计出衡定人才优劣的标准,只能依据客观手段进行。这一客观手段就是考试,而决定考试效果的正是针对考试目标所划定的考试内容。

 

3.“听其言观其行”——关于考试的方法和范围

只有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人才进行综合全面的裁量,才能得出与考试目标一致性的结果。“听”和“观”指的人才考核所使用的手段,在没有先进的人才测量工具的古代,对人才的甄选,主要是通过直接的“观察法”和“访谈法”。就是要对被试者进行谈话交流,通过观察其言行举止,来对其品行和才德进行估量。这种考核方法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但应该也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之一。“言”和“行”指的是指对“被试者”进行测量时的范围界定。孔子云:“不知言,无以知人也”,通过“听其言”来了解被试者的言辞反应能力,考察的是其知识积累与口才。然,在政治统治中,统治者更看重对其行为的考核,“君子敏于事而慎于言”。通过“观其行”可以了解被试者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听其言观其行”还应是包含有对考试范围界定上的理论依据。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言与行的统一,是这一思想中对考试范围界定的深层表达。

当然,构架于封建统治基础之上

的传统儒家思想,在论述人才选拔的意义和作为考试定义的基础理论假设方面所给出的贡献非止于此。但就之后的考试思想发展来看,无非是围绕考试制度建设展开的基础理论拓展,而以上的几种考试思想才是最初的理论打造。两汉以来,无论是察举孝廉还是九品中正,无论是重才技的考试,还是重德行的考试,其都是对儒家思想中有关考试的基础理论和根本性原则的延续和发展,并无异议。

 

三、科举考试形成后的考试思想——理论沉淀和重心偏转阶段

考试形式和考试思想发展到了隋唐之际,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科举考试制度逐渐形成并确立,并日益成为人才晋升渠道的主流。“以考试为中心的新的人才选拔制度的形成,是传统尚贤思想发展的结果,也是长期以来人才选拔实践的总结”。随着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渐进发展和成熟,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趋向繁荣和多元化,对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同时,人才选拔机制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集中,单纯的定性考核已经很难应对日益增长的士人阶层。因此,如何通过完善科举制,来提升人才选拔的效率,保证人才流动渠道的畅通,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成了当时考试制度面临的重点和难点。建立起程式化、标准化的考试模式,成了科举考试发展的新动力。对考试过程和考试内容公平性的诉求趋向也越来越明朗。

 

(一)科举之初,考试思想的摇摆

隋唐科举考试确立之处,各项考试规则尚未成熟,考试中仍然有较多的传统考试思维,夹杂着更多的主观性判断,“行卷”“问卷”的流行,仍然带有前朝察举的旧影,对科举考试的认同上也存在很多相异的思想。一方面以唐太宗和魏征为代表的“改良派”认为考试是相对有效的人才选拔手段,因此极力主张“以考代举”。为达到知人善任的目的,他们还为科举考试的施行,努力设计考核标准;增加考核科目,以应人才多样性的需要。而另有“守旧派”则尽列考试之积弊,“今试学者以帖字为精通,不穷旨义,……考文者以声病为是非,唯择浮艳”为还原和复辟前代之察举制奔走呼吁。杨绾就曾上书建议太宗取消科举,回复察举制。他提出“请依古制,县令察孝廉,审知其乡闾有孝友信义廉耻之行,加以经业,才堪策试者,以孝廉为名,荐之于州……”新制度的实施必然会损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从而引来是非正义,遭到质疑。但其中更多的是因为新制度的不尽完善所致。

 

(二)科举考试之中,对考试公平性的诉求

科举考试到了两宋时期,已经基本被广泛认同。当然,其中不乏有不同声音出现,科举存废之争虽时有起伏,但已不再是主流。在科举发展史上,关于科举考试的存废利弊之争,曾有过六次较大影响的争论和改革,但到了宋元两朝时期“思想斗争最激烈、探讨问题最广泛、参与人数最多”“也使人们对有关考试的理论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许多矛盾与纷争也取得了初步的结论”。但最终大势所趋,考试任官的人才选拔渠道已经被士人广泛接受,科举考试的基本理念也普遍社会化。已由对考试思想的认同上升到对考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的认识。两宋是文官集团相对泛滥的时期,“重文轻武”造成文官集团的拥挤,考试人数的增加,使统治不得不相应地对考试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为了克服创始时期不够完善的缺点,在制度上采取了一些使其客观化、严密化的改革措施,以实现公平取士。”在理论上,为设计“公平”的考试程序和“标准化”的考试内容展开了全面论述。

 

(三)科举考试的“瓜熟蒂落”——考试思想的反思

明清是科举考试发展的极盛阶段,有关科举考试的形式和规则已经定型,士人的政治观念已经基本被科举考试的思想占据。科举考试的制度发展伴随着君主集权的最终形成达到了极致,关于考试程序的设计和考试相关法制的规划也已经达到了至善,但接近完美的“制度外衣”难以掩盖和替代破落的政治基础。为最大程度上标榜“公平、公正”的科考精神,科举考试在内容和形式上极力追求“公开、客观和标准”。也正因为看不到科举考试背后的真正“腐朽”,才导致其最终自掘坟墓。

 

到了清朝末年,八股取士的积弊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深度,甚至已经成为统治无能和官僚腐败的直接原因。社会上的有识之士亦或是那些在科举考试中屡遭失败的举子们开始对这一对士人毒害很深的选任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其中尤以对八股取士的批判最为激烈,认为它“敷陈大义”“代圣人之言”严重地禁锢士人的思想;批判它的“科第功名”腐朽了士人举子们的心,腐蚀了社会的机体。以其弊病丛生,毒害知识分子为由,建议将其废除。科举考试思想的发展也最终回到了原点,走向了理性回归的阶段。

 

参考文献:

[1]朱明哲.从考试有效性理论看科举考试的非意愿后果.消费导刊·教育时空.2008(5).

[2]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

考试制度篇2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据和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1.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     2.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相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办的法律师职业资格考试。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此后, 198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年共举行11次考试,通过人数述达18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科目没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主要面向本系统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加。     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学科。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检察官考试面较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提出、论证、出台     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的上述情况,法学界一直呼吁能够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来来实际部门多年来也一直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xx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又提出了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法官、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合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已形成共识,且当前世界上许多因家均已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进一步征求意见后采纳这一建议。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xx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过论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xx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xx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xx年10月31日、11月1日通过中央电视台、各报纸正式向社会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共7章,22条。分为总则、考试、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资格授予、责任和附则。“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宗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效力,考试原则及组织实施和协调机构。“考试”一章主要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考试的办法、方式、范围及评券事项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考试组织”一章规定xx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报名条件”一章规定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所应具备的各项必备条件和要求。“资格授予”一章规定了每年度司法考试通过数额和合格分数线的确定、公布和资格授予等主要内容。“责任”一章就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以及对应的违纪处理事项作了原则规定。“附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本办法的解释和生效等问题。     这个实施办法是我国举办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工作规范,考虑到国家司法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不断的发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该《实施办法》确定为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经验再进一步修改固定下来。当然,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根据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对该办法确定的原则又作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律的权威和统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更深的层次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对于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对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考试的性质和效力 从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中择优选用。但通过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获得了准入条件,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将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在当时设计考试具体方式时,曾有一些人建议实施两次考试。但由于首次国家司 法考试的筹备时间紧迫,从xx年开始即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的条件尚不成成熟。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仍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至于以后是否采取两次考试做法,还需要再研究论证。 对于考试的内容和科目,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必修的课程,也是法学院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十分重视,纷纷研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开始考虑改革、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昼向司法考试靠拢。我们在确定考试内容、科目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第二点是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要为司法部门、律师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首次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 (二)报名的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xx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xx年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司法考试的管理体制(或说是机制) 中国刚刚确立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大体如下: 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商定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设立已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就确定、调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是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制度,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只是一个内部的、高层次的协商、协调和咨议的形式和渠道,不是决策机构,也不行使具体的管理和实施职能。 司法部成立了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作为司法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同时,司法部还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务工作。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考务工作。 三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 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是: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报名工作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界人士报名踊跃、人数众多。全国共有17个省、市报考人数超过万人,其中山东、河南、广东三省超过2万人。报考人员中法、检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人数可观,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二是报名人员层次较高,高学历人员增加,法律专业人数增多,其中具有博士、硕十学历的6346人;具有专业本科、专科学历的29万多人,占总人数的81.4%。三是趋于年轻化。40岁以下共34万多人,占总数的95.1%;其中25岁以下的占40%。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设置317个考区,418个考点、12860个考场,动用4 0000多考试工作人员。根据司法部目前确定的合格分数线(总份240分,放宽地区为235分),约有240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大体在7%。考试违纪人员约500多人,分别受到警告、取消单科成绩、取消本次成绩和两年不得参考的处理。目前司法部已发出通知,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到目前为止,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已近尾声,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作好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批和证书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还是顺利的,成功的。 四、今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发展应当考虑的几个问题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确有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和设计。 第一是要认真研究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究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法律信仰、意识、法律知识、专业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个人品质等方面应当达到何种程度,以便通过考试反映和测试。 第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建设上认真总结律师考试及法官、检察官考试的经验,以及国内其他职业资格考试的经验,从中总结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还要吸纳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人才的选拔及司法考试的成功做法,在借鉴的同时加以创新,使之更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的方向。 第三是要在司法考试的模式选择和方案设计上,主要围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个宗旨,对考试的时间、次数、方式、内容、科目、题型等进行科学设计,要使通过考试的人员更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使考试的效果达到最大化。 第四是在相关制度配套上,要建立和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选择制度和任职前的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使我国的法律人才贮水池活起来,这对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是加强与法学院校的联系与沟通,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和反映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又要向通过考试反馈法律职业的需求,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好结合。 第六是要加强立法。条件成熟时,可将国家司法考试实践中有益经验、成功做法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总之,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健全、完善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考试制度篇3

关键词:考试制度;考试改革;创新人才

考试是评价和改进教学,使之有利于培养创新人才的基本途径;考试是引导学生主动、创造性地学习的重要手段;考试是检测和提高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辩证地看,考试是一柄双刃剑。科学合理的、鼓励创新的、富有活力的考试制度有利于培养高校学生的创造力,有利于造就建设创新型国家所需要的创新型人才,而不科学、不合理、束缚学生思想的、僵化的考试制度则会扼杀学生的智慧和创造力。因此,积极开展考试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创新人才已成为新一轮高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高等院校的考试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高校现行考试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考试对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长期以来,由于受“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高校的考试制度基本上是高中考试制度的延续,其导向功能发生偏差,考试制度存在许多弊端。

(一)对考试目标的认识存在误区

1.注重过程的组织和对学生考试成绩的评定,忽略了考试结果的信息反馈。高校考试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更充分地发挥其反馈功能,既有学生对教师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反馈,也有教师及时发现问题,重点教授、解惑的回应。现行的考试虽然也要求教师进行考试情况分析但只是流于形式,对学生答题中反映出来的教学效果及学生知识应用能力的分析缺乏重视,不能把试卷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反馈给学生。

2.考试制度不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抑制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现行的考试制度只注重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而忽视了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求和创造力的培养。考试是评价人才的标尺,有什么样的考试导向,就会培养和造就什么样的人才。社会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而我们的人才培养还达不到知识经济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从表面上看是培养模式的问题,但深入分析,考试制度缺乏时代特征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二)考试形式单一,不利于学生多方面能力的培养

1.期末一次性考试决定学生学习成绩。我国高校的课程考试绝大部分安排在每个学期末进行,学生成绩的优劣主要取决于期末考试成绩。期末一次性考试受试卷容量、考试时间限制,不能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全过程。一张试卷要涵盖一个学期的知识量,并且要求学生在短短的两个小时内反映出自己获取的知识水平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给出卷的教师和应考的学生以巨大的压力。一次性闭卷笔试难以体现不同性质课程的特点,难以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学生除记忆和简单推理之外的技能,又易造成“一考定成败”,导致学生学习的目的只是为了考试过关,而不注重自身创新意识的养成和创新能力的发展。

2.考试方式固定,高校现行的考试形式和方法过于单一,存在四多四少的现象。闭卷考试多,开卷考试少;笔试方式多,口试、答辩考试少;理论考试多,技能、操作、实践能力考察少;统一考试多,因材施考少。这种单一、缺乏弹性的考试方式使得学生学习单调、惧考,不利于学生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并且使其动手操作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养成受到限制。

3.考试计分方式不科学。目前高校大多采用百分制,教师阅卷只注重判分,不重视试卷和考试结果的分析、反馈及改进教学。同时,由于考试成绩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升级、毕业、获得学位,而且是学生获得奖学金、评优甚至找工作的主要依据,这种只以分数为依据的做法夸大了考试成绩的作用,使学生只重分数不重能力。

(三)考试内容陈腐,抑制了学生创造力的发挥

长期以来,高校考试以任课教师出题为主,而任课教师往往只根据指定教材所讲授的内容出题,缺乏对教学大纲的深入研究和对知识体系的全盘考虑。考前教师就教材划范围、定重点的现象比较普遍。

1.考试内容偏窄,侧重教材和课堂笔记,只考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力,不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容易造成学生死记硬背,搞考前突击,并寄希望于教师考前划重点,限制了学生学习的范围,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学习兴趣降低。

2.考试题型不合理。题型的选择被限定在有限的传统题型范围内,限制了选择合适形式来检验学生对课程知识的掌握,限制了考试内容及形式设计上的创新。在大多数考试中,使用填空、单选、多选、判断、简答、名词解释等客观题的比例大,而综合性思考题、分析论述题等主观性试题较少,不利于学生思辨能力、分析能力、综合能力的提高。

(四)试题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风建设

试题的质量决定考试的质量,高质量的试题是实行高质量考试的前提。试题质量的评价指标包括四项:难度、区分度、信度和效度,其中最重要的是难度和区分度。作为一套高质量的试题,除应符合命题的基本要求外,从考试的目的来看还应具有一定的难度,以便测出学生实现教学目标、掌握所学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和水平,同时,应能区别出学习情况不同的学生,亦即能测出每个学生个体学习情况的差异。然而,现时的情况却并非如此。

(五)教师自由空间小,不利于针对学生特点进行“因材施考”

高等教育的目的除传授知识外,更多的是要培养学生自我判断、自我选择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协作精神等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优良素质。教师应帮助学生掌握基本原理,教学过程中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能力,教给学生提出问题、总结问题的方法。“授人以鱼,只供一餐所需,而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用不尽。”要鼓励学生提出问题,使他们在思维中提高,在质疑中思维。然而,现行的考试制度对此却有很多限制。

1.教学大纲对教师的限制。同一门课程由若干不同教师授课,要求一套完全符合教学大纲的试卷,导致教师授课没有个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师特色的发挥。理想的状态是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但又不受教学大纲的局限,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把自己最优秀的学识和思维的精髓传授给学生。

2.统一考试、单一考试的限制。高校的考试一般都采取期末一次考试并且采用一套试卷。这种做法一是限制了教师根据所教授的学生的特点进行题目设计,二是试卷设计没有给学生留出足够的空间发挥其潜能,使学生的创造性受到很大限制。教师应根据教学对象的特点设计考试题目。不同能力的学生、不同的学科应对应不同的题目,以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各种不同能力。

二、关于中国高校考试改革的几点建议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评价绝不能“一卷定终身”,应以人的个性发展和培养创新意识为本质。然而,看一看我们的教学方式,就会发现,几乎到处都是“单一标准”和“整齐划一”,人才的多样化、人才成长模式的多样化与管理培养模式的单一化、标准化形成鲜明的反差。我们喜欢强调“全面发展”,而往往忽视或没有呵护学生的个性发展;我们喜欢说“塑造学生”,按一个标准、一个模式去“塑造学生”,而没有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空间和环境;我们喜欢统一学生的思维,喜欢制造“标准答案”,而不喜欢甚至不容忍学生对我们的观点提出批评。所有这些不仅印刻在我们的教育理念中,而且处处体现在我们的管理和培养模式中,体现在我们对学生的评价,即考试中。这些思想和制度限制着学生个性的发展,限制着学生创新意识的养成。要想在考试制度设计上体现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学生个性的张扬,使这个“指挥棒”充分发挥其真正的“指挥”功能,就必须改变思想观念、改革考试制度。

(一)树立科学的考试观念,为培养新型人才提供良好的思想环境

更新考试观念是考试制度改革的前提,科学的考试观是从“人”出发的,着重强调的是人的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考试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让学生掌握所学的知识,而且更强调通过考试让学生学会学习,增强学生掌握知识的能力。同时,科学的考试观要求考试增加对学生非智力因素的考查,其目的是促进学生在掌握知识技能的同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充分体现考试的教育功能。两种考试观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不一样,但都以考试为手段来实现各自不同的目的。显然,在当今社会,知识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学会学习、终身学习已成为趋势。因此,必须树立科学的考试观,为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

1.树立考试不是为了获得学期成绩,而是作为前期学习效果的总结的观念。学生在一个阶段学习后,通过考试进行自我衡量、自我提高,对自己在学习过程中尚未掌握的部分及时补课,为以后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并作为下一阶段学习的起跑线。

2.树立考试不是一门课程的教学结束,而是师生对课程教学的一种互动方式的观念。通过考试,教师了解自己的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发现自己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疏忽和缺陷,并且通过与学生的交流,指出学生在前期学习中的不足,鼓励他们积极思考,指导他们进行深入探索。

3.建立考试后的信息反馈机制。考试管理部门要对试卷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和问题加以研究,并将有关的信息反馈给教师和学生,促进以后教学活动的发展,同时在制度上制定相应的政策,积极鼓励教师开展考后的试卷分析,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所学的知识。

(二)明确考试目标,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和谐的发展

考试目标的制定应本着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达到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和谐发展的目的。

1.考试目标应体现出对人的价值的重视。要想人才多样化,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最根本的是要尊重人的个性。理想的考试应对每一位学生都设计考试标准和模式,适应每位学生素质的发展。这样,不仅避免了学生缺乏个性,千人一面,而且还可以促进学生努力寻求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

2.考试目标要与教学目标相一致。考试目标应以教学目标所规定的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教学活动中,它对教学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通过考试诊断教学问题,反馈教学信息,检测教学效果,从而调节教学双方向教学目标迈进。

(三)针对课程特点,丰富考试形式

目前我们的考试还主要是单一的书面考试,在考试的评价上过分依赖考试成绩,尽管现在尝试将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结合起来,但由于缺乏科学严格的形成性考核办法,形成性考核的信度有待提高,因而不能够全面考查学生的真实水平和实际能力,不能够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从改革考试形式和考试评价标准入手。

1.要按照课程内容的特点,选择合理的、科学的考试方式。大学课程考试基本测试形式通常可采用以下六种:(1)闭卷考试,具有适合多人同时考试,效率高,测试环境比较容易控制,题型多、覆盖面大等特点;(2)开卷考试,重点不在考核被试者对知识的记忆,而在于考核被试者对知识的理解和综合应用能力,也包括学习能力和查阅资料的能力;(3)口试,最大特点是应试者在提问范围和所创设的考试环境中,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自由抒发见解,可充分展现自己的才能,口试对应试者学识的广度与深度、口头表达能力、思辨能力、反应能力、想像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以及心理素质、仪表风度和个性特征等,均能进行比较全面深入的观察和检测;(4)成果性考试,如综合文献调研报告、设计项目训练、作品展示等,能够较好地激发学生兴趣,培养科研能力,同时能有效考查学生查阅资料及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5)操作合作考试,能够较好地考核学生涉及动作技能领域的实践能力与素质,增进学生间的相互配合与分工协作,促进学生的团队精神,是比较有效的一种测试手段;(6)计算机及网上考试,不但可以用于对学生认知领域的考核,还可以考核学生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在信息化社会、开放教育的今天,应大力开发和利用这种考试方法。

2.改进考试评价标准,使考试与学习全过程有机地联系起来。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形成性考核的制度建设,增强形成性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严格形成性考核的控制与监督,充分发挥形成性考核的导向作用,最终实现考核目标多元化、考核内容多样化、考核方式灵活化、考核评价个性化的改革目的。

3.改变期末一次性考试方式,将课程考试分阶段进行,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教学是一个动态的持续过程,考试作为教学质量的评价手段,要达到客观评价的目的,其评价活动应该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在课程教学中,根据教学大纲,可以在每个章节结束后布置思考题,要求学生在一定时间内以小论文的形式完成。在课程结束后,教师再出若干个综合题,由学生自主选择,以开卷的形式考试。教师在学生完成章节小论文之后,安排论文回顾,总结学生答题情况,对学生在论文中反映出的问题作解答或在学生中开展讨论,鼓励创新,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可通过写小论文的形式厘清概念,逐步消化所学知识,学会查阅资料,增强实际写作能力,同时不再以一次性考试决定成绩,减轻了学生考试压力,最终将考试变成实现自我价值、体现自我价值的体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不同阶段的教学要求,可以通过作业、课堂讨论、课堂提问、课堂测验等方式了解学生的掌握程度,以此获取教学信息,引导学生的学习向能力培养方向发展。

(四)紧扣时代脉搏,更新考试内容

根据当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考试内容的选择上应坚持以发展能力为主,培养和考察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鼓励老师在考试命题和评分标准方面进行新的尝试,力求开放性和人性化。

1.命题要突出能力考核,要有利于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激发个人思考。大学教育是一种开放性的教育,应该为学生提供寻求教育的相当大的自由度和自,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与能动性。

2.命题要体现开放性。考试的命题要着重从培养目标的全局出发,要反映出课程教学的目的,而不是课堂教过的和教材中存在的内容。其开放性体现在:(1)试题的内容开放,教师主要是构建好问题情境,根据培养要求提出问题,要求学生进行综合分析,考查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2)试题答案开放,无标准答案,学生可根据试题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解答;(3)答题方法的开放,允许学生采取各种有效的答题方法,鼓励创造性思维。开放性、个性化的考试设计对教师的教学会有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教师要对课程有熟练的掌握并有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教师对学生的个性特点还要把握清楚,做到既“因材施教”,又“因材施考”。

3.评分标准人性化。命题的开放性同时也决定了评分标准的人性化。人性化的评分标准改变了以往评分标准的单一性,学生根据教材内容或课堂笔记作出的答案只能获得及格,不能得到满分;而通过自己的研究,得出有创意并言之有理的答案才能获得高分。评分标准的人性化使得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成为一个与教师平等对话的个体,为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体现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

考试制度篇4

一、小学考试制度存在严重的弊端,其危害性十分重大

传统的小学考试制度存在着哪些严重的弊端呢?主要是:

一是背离了培养目标。小学教育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以应试升学为目的,以追求高分为目标,从而使考试背离了国家的培养目标,背离了素质教育的轨道。教育行政部门往往以统考的名次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学校往往以升学率的高低来评价教师水平,并与晋级提薪挂钩,教师以考试分数的多少来评价学生的好坏,学生则以升学为唯一目标,以书本知识的学习代替了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二是考试范围狭窄。由于应试的需要,学校对学生的学习范围极大地缩小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着力重视上一级学校或业务部门的考试科目。许多小学不顾国家课程计划的安排与要求,只设置参加考试的科目,并且增加课时,加大练习量,频繁举行考试,致使学生负担加重,学习知识结构单一。

2.为了追求高分,教师不顾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被僵化成了“划道道、背条条”的模式,忽视了对知识的理解,片面追求知识的机械记忆,学生的身心发展受到了扭曲。

3.单一的文化课书面考试,影响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劳动技能素质的提高,导致不少学校不重视动手操作和劳动教育,品德课教学,普遍存在着片面强调记忆观点与资料,忽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良好品质养成的倾向。

三是考试评价方法单一。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学校教育只偏重对试卷分数的评价,忽视动口、动脑、动手能力的评价;只偏重考试结果的评价,忽视学习过程的评价;只偏重他人的评价,忽视自我评价。一张试卷定全局,分数成了学生追求的唯一目标。同时,这种按考试总分“一刀切”划线的录取单一的办法,也不利于因材施教,培养“合格加特长”的“四有”公民,阻断了特长生的升学之路,影响所及,学校校长、教师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应试”的怪圈,不能鼓励学生在专长爱好方面发展、冒尖,而是违心地按“一个模式”去铸造平均发展的“标准件”。

四是加剧了校际之间的不正常竞争。建立在现行考试制度基础上的以升学率为唯一标准的质量评价机制,极大地加剧了校际之间的升学竞争,导致分快慢班、招择校生、节假日补课、复习资料泛滥等现象屡禁不止。学生课业负担越来越重,德育工作实效很不理想,劳动教育和艺术教育长期摆不上学校工作的应有位置,等等。

这种“应试教育”,已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主要危害是:

一是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全面贯彻。有的学校领导公开提出:“一切都要从升学出发,‘副科小科’应当为主科让路。”这样一来,学校的德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被挤到了次要地位。不少学校口头上也说“五育并举”,实际上是“一花独放”,口头上说的是全面发展,实际上是唯升学率以求,“一好遮百丑”。这种做法极大地削弱了社会主义学校的教育功能。在这些学校里,青少年的思想偏颇,理想境界低下,劳动观念淡薄,纪律松懈。这对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不说是一种严重歪曲。

二是严重地摧残了学生的身心发展。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许多学校拼命地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强制推行所谓“大运动量训练”和“题海战术”,频繁地举行各种名目的考试,逼迫学生呆读死记,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严重压抑。同时,由于课业负担过重,学生正常的睡眠和文体活动时间得不到保证,生理发展也受到影响。初步调查,学生中的近视眼发病率高达25—35%,体质指标大幅度下降,身心发展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

三是导致初中学生流失严重。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学校中,实际是以牺牲大多数学生为代价来换取少数重点“尖子生”的升学。这种做法不但极大地伤害了大多数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他们产生被遗弃的感觉,促使他们以“破罐破摔”的态度对待生活和学习,造成当前初中学生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初中教育的普及,更有甚者学生流失后还派生出其它种种社会问题。

四是极大地冲击着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破坏了国家教育法规,不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他们按照“考啥教啥,不考不教或少教”的原则,擅自对国家有关规定作了重大修改。这样做的结果,从近期看,严重打乱了学科知识的科学体系和横向联系,造成学生知识结构零散混乱,知识面狭窄,也给教学管理和上一级学校教学带来很大困难。从长远看,势必影响青少年各种才能,特别是创造才能的发展,并最终降低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五是造成了学校不正之风的兴起。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许多教师试题保密;少数教师甚至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从中捞取“荣誉”。而学生为了取得高分,考试作弊,这种现象也不是个别的。正由于这样,它使学校的师德和学风都受了严重的影响。

总之,片面追求升学率危害极大,它从根本上违背了教育的客观规律,必须研究对策加以彻底解决。

二、改革小学百分制的考试制度,把它改为等级评价制度

改革小学百分制的考试制度,实行等级评价制度,决不仅仅是评价形式的转换,实质上是小学考试制度的全面改革,从而建立素质教育的评估机制,它是一次深刻的变革。实行等级评价制度,以等级计绩,将相差无几的成绩划在一个等级,虽然仍未彻底摆脱分等分级的影响,但它弱化了差别,淡化了分数竞争,减轻了学生的心理压力,为学生创造了较为宽松的学习环境,促进了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大多数地区小学毕业生都就地就近入学,也为这一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机会。

众多的小学考试制度的改革实践证明,等级评价制度,就是“等级 特长 评语”的评价制度。在这一评价模式中,“等级评价”是核心。一般的都把成绩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于是百分制的精确性淡化了,其模糊性突出了。各个年级学生只要答对80%以上,都可算为优秀;稍差一点,就是良好;60%的正确率可达到及格,这说明该学会的知识已经基本学会,达到合格要求了。于是,大部分学生都体验到得到优秀成绩的快乐,决不会像过去只差1分、2分而引起的过重的心理压力。

改革实践较好的学校证明,等级评价的模糊成绩也不要张榜公布,只告诉本人。当然,试卷上的错误必须及时更正,把知识学懂、学会。因此,等级评价制度,也就失去了“排队”的作用,它的目的是促使学生把知识学好,获得成功的信心。

等级评价制度与百分制相比,有个最大的不同之处是:百分制考试,一门课程一张卷,许多应测的能力无法去测,如语文中朗读、说话等;数学中的实际测量等。等级评价制度则不是这样,它进行分项考核,如语文分为拼音、识字、辩词、造句、阅读、作文、朗读、说话、听记,等等。考试方法为分项复习,边复习边考试。分项考试,每项单独划定等级。如果某个学生阅读考得不够好,只得了个“良好”,这不要紧,可能作文得了个“优秀”。如果进一步努力,其他语文考试项目也都可以得“优秀”。百分制考试,名次列在前面的只有少数几个学生,而等级评价制的分项考试,大部分学生都可以获得优良成绩,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自觉性。

许多等级评价制度改革的学校,在评定成绩方面,还有一个重要的改革,那就是让学生参加成绩评定。比如,一些无法在卷面上体现出来的考试项目,如语文中的朗读、说话等等,就采用了学生参与评定的方式。比如说话考试,按照教师指定的题目或要求,说给小组同学听,小组同学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评议每位同学该得的成绩,教师在充分听取小组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合理地定出等级。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这不仅变单纯的学生复习应考过程为互相交流、共同提高的过程,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的参与意识和良好的公正心理。

这种等级评价分项考试,考试的范围大大地拓宽了,每次考试的时间缩短了,考试评分方法灵活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也相应地减轻了。

等级评价制度中的“等级 特长 评语”的第二项内容,就是“特长评价”。这是凭借评价手段由“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的重要改革。由于“分项考试,等级评定”的实施,使师生从分数的怪圈中摆脱出来,有时间有精力来发展特长,爱其所爱,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爱好和特长。

要评价特长,首先要培养学生的特长。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教育中学生主体地位的认识不断提高,随着学校领导与教师对活动课程重要认识的不断深入,许多考试制度改革的学校,越来越重视课外活动的开展,不但按上级规定开设了活动课程,而且增设自选活动课程,以便更好地发展学生的爱好和特长。

从众多考试制度改革的学校来看,活动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学科类、技能类、文体类。在这三大类活动中,又可分出许多兴趣小组,每个学生自愿参加,各取所好,主动发展,各练其长。

为了更好地发展学生的爱好和特长,应当创造良好的条件,给学生展示才华的机会。比如,各种活动小组每月可以进行一次小汇报会;班级每两个月可举行一次特长表演;每个年级每学期可举行一次会演;“六一”、元旦、国庆等重要节日,学校可举行各种特长汇报会等等。这样,学生有了充分展示才华的机会,更好地发展了其爱好和特长。

对学生的特长应当怎样评价呢?学校应当有统一印发的“小学生素质综合发展评价手册”,上述活动中学生表现都没有名次或等级,期末从中选择一个最好成绩,用写实的方式记入“评价手册”。比如,某位学生唱歌并在市里比赛中获得一等奖,那就把这个获奖成绩记入手册中。

正由于众多的活动小组,发展了学生的不同爱好和特长,也发展了学生不同的特殊素质,这为培养不同类型的创造型人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等级评价制度中的“等级 特长 评语”的第三项内容,就是“评语评价”了。众多的改革实践学校证明,对“评语”的要求,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性。要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全面进行评价。不仅要评价思想品德和文化课学习的情况,而且还要评价审美能力与劳动技能状况,又要评价学生的兴趣、爱好、意志、性格、习惯等非智力因素发展情况。这一切,都是传统百分制考试无法做到的。二是针对性。强调全面性评价不等于面面俱到,蜻蜓点水,而是要突出个性,显示出特点,每个学生都有所不同之处,并给每个学生指出应当努力的方向。三是期望性。在评语中,教师应当具有充沛的感情,透发出热爱学生之情,使学生感受到热情的期望,使学生看到的是希望所在,焕发出努力向上和前进的动力。

从上述的要求来看,写好“评语”的难度是很大的。为此,许多改革学校都把评语工作分为下列四个步骤:一是学生自我评价。要求学生既写优点,也写缺点,并写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写完后直接交给老师,不与同学见面,其目的在于保护学生的自尊心。二是小组评议。在小组评议中,要求大家只找同学的优点,不找缺点。这样,团结精神增强了,又培养了学生健康的心态。小组评完后,由小组长把评议结果交给老师。三是有关任课老师向班主任提供每个学生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四是班主任与有关老师共同研究每个学生的评语。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班主任与有关老师共同研究每个学生的评语也就不困难了。在评语中,应当多给学生以新的感受和启迪,点燃起孩子们的希望之火,或许这是他们走向成功的起点。

实践证明,取消百分制,改革为“等级 特长 评语”的等级评价制,其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主要是:

一是有效地提高了教学质量。等级评价制进行“分项”考核,这就使考核覆盖的内容更加全面,更便于学生复习巩固,强化理解和记忆;“分项”考核,也容易使师生发现知识上存在的缺点,能够及时地得到反馈、矫正。同时,等级评分制,要求每节课“堂堂清”,即在课内完成任务;还要求“单元清”,进行单元目标过关制,等等。这就是促使教师认真施教,学生认真学习,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教学质量。

二是促进了教师教学的主观能动性。等级评价制代替百分制,从而由“教学过程 结果”的评价代替了单纯看分数的评价,这就促进了教师教学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实行等级评价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素质教育,因而对教师的素质也相应提高了,并通过各种举措有效地提高教师政治水平、师德修养与业务水平,这就更加促进了教师教学的主观能动性。

三是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等级评价制,改变了百分制中的“一张试卷定命运”的旧格局,为所有学生提供了可能更多的成功机会,使大部分学生进了优秀、良好的行列,而尝到成功的喜悦,心理负担减轻了,学习变成了轻松、愉快的事情,极大地激发了学习动机与兴趣,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了学习效果。

总之,小学进行考试制度改革,由等级评价制代替百分制,是由“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的历史必然和正确道路。

(作者单位:长春市树勋小学 )

考试制度篇5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根据国务院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中专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中等专业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中等专业教育形式。它是自学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层次,同时也是我国中等专业教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专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就业前的专业培训,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中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四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同时管理全国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中专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2)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专自学考工作;

(3)对中专自学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中专自学考试主要是地方性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同时管理本地区中专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应有一定比例的中专学校领导和教师参加。

省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专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2)制定本地区的专业开考规划,审定开考专业、指定专业指导学校或组建专业指导小组;

(3)制定和审定开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有关自学用书和自学参考资料;

(4)领导和组织考试工作,颁发专业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5)指导社会助学活动;

(6)组织开展中专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可同时负责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辖市、地区、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同时管理本地区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地市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

(1)负责报名、考场安排等考试的组织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做好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自学用书的供应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4)管理应考者的考籍档案,颁发单科合格证书;

(5)负责组织对毕业人员的成绩复审和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6)在省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开考专业申请。

地市考委有关中专自学考试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专业指导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中专学校担任。专业指导学校在中专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其职责是:

(1)受省考委委托,拟定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2)参与命题、评卷,负责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3)对考试质量进行研究分析;

(4)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专业指导学校应设立中专自学考试办事机构。参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件精神,根据任务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内,不另行增加。

省考委根据需要建立的专业指导小组,行使专业指导学校的职责。其组成由省考委自行确定。

第三章开考专业

第八条中专自学考试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计考试专业。要防止单纯为了满足个人学历的要求,盲目设置考试专业。

第九条开考专业应有保证专业开考的专业师资力量,相应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经费和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标准,应在总体上保证与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全日制中专学校的同类专业相一致。

第十一条开考新专业,应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专业考试计划须经省考委批准并报全国考委备案,在开考半年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用人部门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自行组织中专自学考试。

第十三条跨省开考专业,须经有关省考委审核同意。有些特殊专业,可实行省际协作和委托开考。

第十四条停考专业须经省考委批准并报全国考委备案。

第四章考试办法

第十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或经过严格考核确认具有同等学历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的限制,均可参加中专自学考试。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可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十七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八条中专自学考试的命题由省考委统一组织。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九条中专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中专自学考试实行单科累计制度。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一条中专自学考试同时实行中专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制度。中专专业证书的标准,应在本岗位专业知识上达到全日制中专同类专业相应的水平,符合本职工作对干部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取得专业证书者继续参加本专业学历考试,可以免考专业考试计划中已及格的相同课程。

第五章考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专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取得一科合格证书后,应建立相应的考籍档案,其考试成绩长期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相互承认。

第二十三条在籍应考者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考或转专业者,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考或转专业后,原专业考试合格并与新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相同或高于新专业课程的,不再重复考试;原合格课程比新专业课程要求低的,应重新考试。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应考者可转入相近专业继续考试。无相近专业,应考者可重新选择其他专业参加考试。免考课程,按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任务;

(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六章专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二十七条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可以当干部(技术人员),也可以当工人。可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适当安排。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可在用人部门需要并有增人指标的情况下,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和聘用。

第二十八条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获得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后,新招收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当干部的,要有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见习期间如何确定职务工资问题,按国发[1989]82号文件关于中专毕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新招收录用为工人的,按国家对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原为国家正式职工,获得毕业证书后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工资低于上述新招收录用人员工资标准的,可按新招收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原工资高于新招收录用人员工资标准的,仍拿原工资。

第七章考试经费

第二十九条县以上各级所需中专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当地财政部门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所需费用,从按规定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在自有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中解决。

第三十一条中专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社会助学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中专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接受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为保证命题与辅导分开的原则,主考单位和命题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助学的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中专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1)参加中专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2)从事中专自学考试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3)从事中专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六条中专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2)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纵容他人实施上述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年至2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破坏中专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提请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2)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