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理性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01 15:53:05
价值理性范文篇1
一、多元冲突与共同准则的价值两难
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宪法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公民个人通常会有对于安全、秩序、平等、自由等价值的追求,这些追求最终都会在宪法上得到体现。宪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作为基础规范的宪法不能仅仅着眼于单一的价值维度,而要实现不同价值之间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任何追求单一价值面象的宪法,最终都会给整个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单纯追求国家的富强,其结果可能是国家主义压倒一切,严重挤压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单纯追求个人至上、私权神圣的宪法,其结果则是利益集团横行,民主异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样无法得到保证,甚至会造成社会动荡、国家分裂,民不聊生。同时我们应当承认,宪法所有的价值追求最终都将服务于人类自身这一根本目的,所以宪法首先被看作一部人权法,维护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确保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就成了宪法价值追求的总尺度。以此为前提,又派生出宪法作为限权法的基本要求,即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有效规范,在充分发挥其服务社会功能的同时,将其侵害性降到最低。在当前世界局势风云变幻之际,在国家权力格局不断重组的过程中,不同发展道路、不同社会制度之间都在进行着激烈的碰撞,价值多元背景下的核心价值选择与维系,也必然是国家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基石。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个体自由、公民权利、私有财产等概念所具有的价值,在现代社会被高度尊崇,并相应地形成了具有各自规定性的诸多价值体系。诚如罗尔斯所言,民主社会所表现出的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诸如各种完备的话语体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永久性的特征,而非昙花一现的历史过程[1]37。这种永久性的特征,一方面表现为不同于古典一元论的更为多样化的价值元素,更蕴含着现代社会对不同价值体系所表现出的宽容而无偏倚的中立态度。多元价值为人民提供了多种选择机会,但如果缺乏统一的价值评判依据,或者缺乏核心价值准则,则会使人们处于价值选择与价值割裂的两难困境之中。也就是说进行价值选择的个体不可避免地要承担选择失败的不利后果。针对这种困境,柏林提出一种被称为不可公度性的观点,认为人类的目标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些目标并非都是可以公度的,相反它们相互间往往处于永久的敌对状态[2]。在缺乏一个可供参照的共同准则的前提下,便无法为这些各异的价值进行有效排序。如果一定要确立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共同准则,似乎又违背了人作为自主自在的个体的自由选择的权利,甚至主导势力会借机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他人或公众。在缺乏可供交流融合的公开、公正的公共平台的情况下,便导出一种持续的冲突状态,这正是价值冲突的由来。长期的价值冲突的结果,未必是真理的诞生,很有可能是社会的断裂和碎片化,社会力量在零和博弈的过程中被白白浪费掉,最后没有一个赢家。这一点在当前西方的社会失序以及美国所倾向的保守主义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西方非此即彼的宪法观及其道德困境
在西方的价值困境中,作为一个国家基础规范的宪法,自然而然地担负起了为价值排序提供一个普遍的客观标准的责任,但又该如何来确保这种标准不会妨害个人的自由选择呢?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最早可以追溯到卢梭、康德等启蒙思想家关于自由的论述中。在卢梭的理论中,国家和人民被看作最基本的范畴,特别是人民概念的提出,在极大程度上吸收了个人存在的价值。在他看来,主权者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存在,甚至它可以任意行使手中的权力而无需向人民承担任何责任。人民的一切受到国家支配,任何人不得违反主权者基于社会契约所得到的权力,否则主权者就可以强迫违反者“自由”[3]。很显然,卢梭笔下的人民主权无非就是多数人的主权,至于个人的公民权利和选择自由,事实上被主权者和人民包办了。由于卢梭设想的“道德理想国”没有考虑到人们的个体差别,也忽略了对人性的关注,将“公意”神化,并最终被哈贝马斯等人证明为另一种压迫性话语,导致民众经常遭受愚弄和误导,最终带来无穷的恐慌和混乱。而到了康德那里,这样一种非此即彼、相互对立的冲突模式,则被转换成楚河汉界模式,即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划定一条界限,谁也不要越界。他认为立法权乃是人民的联合意志,因此这种意志不可能损害公民个人的利益,国家权力存在的价值在于保护所有人的平等和自由[4]175,国家不得任意干涉公民的自由。为了避免专制的形成,康德要求权力必须分立,明确人民握有立法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由代表多数意志的立法机关加以保护,而个人不享有抗拒这种意志的权利,只负有忍受立法权不当行使和滥用的义务[5]。这便是康德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划定的界限。仔细分析会发现,康德的楚河汉界模式最终仍然表现为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冲突模式。虽然在他的论述里,国家应当服从于人的根本价值,但是国家仍是在与人相对立的层面上存在的。至于当代最为人们所推崇的哈贝马斯提出的商谈民主模式,似乎也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哈贝马斯那里,公意演变为一种在社会自主的公共领域中,通过人们“理性”的自主讨论形成的平衡了各方利益关系的公共舆论,并进而构成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这种公共舆论之所以能够最终形成,乃是由于社会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的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就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然而在国家和个人的关系问题上,哈贝马斯仍然倾向于一种相互对立的立场。虽然他也认为,迄今为止,是人权和人民主权这两个概念规定了民主国家的规范性自我理解[6]117-122,并由此规定了法治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在法治国家和公民之间,依旧呈现为一种你是你、我是我的状态,二者之间更多地仍然是对立关系。这种楚河汉界的思维模式,即便在当前也没有根本改变,且被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对立所掩盖的另一种对立关系也逐渐暴露出来。虽然经受了国家干预时期的福利主义的浸润,西方的宪法也未能提供一个公平、开放、共享的自由空间。当美国的焚烧国旗案(texasv.johnson,491u.s.397.)向世人展示出美国宪法尊重自由的同时,在2012年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中,加州男子杰夫•奥尔森因为写下了反对银行的字样而被判处监禁,甚至当事人的辩护律师被法官禁止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可见在银行的利益面前,连言论自由这块遮羞布也被扯掉了[7]。甚至进一步告诉人们,在美国,银行及其背后的金融资本家才是真正的统治者。美国宪法所捍卫的也并非标榜的民主自由,而是银行家的利益,美国也因此形成泾渭分明、非此即彼的两大对立阶级,即金融资本家和大众。其实也正是这种阶级上的对立,才最终表现为宪法价值选择的彼此对立。即便是被西方推崇备至的财产权,在银行家的金融工具面前也是形同虚设,银行家借助公共政策制造一轮又一轮金融危机,收割美国乃至世界人民的财富,而标榜自由民主的美国宪法却对此无动于衷。甚而就当前而言,美国当局不顾选民的利益悍然发动贸易战,推行逆全球化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同样是上述价值观的延续。反观中国的政治文化,却正在寻求一条互惠共赢、和谐共存的理想局面,这一点最终在宪法上得以体现,并得到宪法的确认。
三、追求和谐共融的中国宪法理性
与西方人非此即彼的观念不同,我国包容开放的传统文化,以及当代国家对国家与公民根本利益一致性追求,为国家和公民关系的建设提供了一种更具典范意义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即国家与人民的和谐共融。不可否认,在中国当前的具体语境中,宪法的价值和功能显得更加多元,而目前最需要解决、也是最突出的价值衡量问题,便是如何协调国家崛起、民族复兴和公民自由的关系。所谓价值衡量,并非是要在这些不同的价值诉求之间划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而是希望能够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包容,相辅相成。在必要的时候,国家可以适当照顾公民的自由,而公民也可以时不时拍拍统治者的老虎屁股。这样一种模式,既兼顾了古典宪法理论的自由主义基石,又体现了现代宪法理论的民生保障诉求,同时也为国家的崛起提供了和谐的国内氛围。至于寻求“自由”与“有为”相平衡的观点,其实还是陷入了非此即彼的陷阱,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具有基本相同的利益诉求时,就会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哥俩好的状态,而不是在对立的双方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的问题。这样一种和谐共融模式的理论基础,恐怕只能从中国的宪法精神和执政理念中去寻找,人民民主和执政为民或者是其真实表达。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我们可以将此看作上述价值判断的有力诠释,即将国家崛起的历史伟业与人民的美好生活看做一个有机体。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和谐共融模式的追求,总是会遭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建国初期,在实现工业化、建设强大国防和改善人民生活之间,存在着一种两难的选择。改革开放初期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以及发展经济为主导和国际战略上的韬光养晦,到底是共同富裕还是打破平均主义,等等,也都是这种矛盾的体现。围绕这些矛盾所推行的不同战略,最终目的必然是要服务于人,也只有围绕着人这一目的,上述战略的推行才是有意义的,并且是符合宪法价值的。不同时期,对于主要矛盾的不同表述,也说明了这一历史时期的阶段性选择。这种选择最终还是在国家优先与个人优先、国家崛起与个人自由之间进行衡量的结果。所不同的是,这种选择并非是将二者放在对立的层面上,只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做出了一定的妥协,目的在于实现二者之间更长久的和谐共融。时至今日,关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新表述,可以看作是对过去战略选择的一种纠偏,也可以看作是确立了新的发展方向。客观事实是,中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历史十字路口,国家治理的各个层面都迫切需要来自价值层面和宪法层面的合法性支持。至此,宪法再也不会以被动的中性规则自居,而应当在保障自由、规制权力、形塑社会、构建制度、支持国家崛起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这既是国家和政府的道德责任,也是宪法应当勇于担负的时代使命。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中国宪法制度的发展,虽说也受到了先验层面理性判断的影响,但更多地却是从历史的、客观的经验层面,依据国情而循序推进的,虽然这一过程中经历了不少试错,甚至吃过不少苦头,最后还是摸索出一条与西方思维既有共通又有区别的中国模式。此外,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启动,宪法所确立的政党制度,也都是在西方之外走出的一条不同的宪法道路。正是在这些制度的指引下,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呈现出崛起的态势,也可以说这是中国理性的一种彰显。
四、面向国家崛起与公民自由的当代宪法
价值理性范文篇2
[论文摘要]本文探讨了建构“价值理性”文化理念的途径和方式,即通过文化批判、文化建构和文化教育来强化、确立和普及“价值理性”文化理念,以摆脱工具理性理念的独断控制,完善人类的文化理念。其中特别强调了人文学者的使命。
工业文明以来的人类实践是在一种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下进行的,但那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理念和“人类征服主义”的价值取向,它日益凸显、膨胀,以至排斥价值理性,并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逐渐使人类用控制自然的方式来控制社会和人自身,把技术的物化模式渗透到社会文化的生活层面,这必然使得文化世界、生活世界被技术化、“物化”、非人性化,导致“全球性问题”的姆发和人类的精神危机。因此,在全球化时代,人类的实践要健康地发展并克服其异化效应,必须确立“价值理性”的合法地位,使“价值理性”引导“工具理性”。
一、文化批判和文化建构
“生存世界是‘意义世界’的现实基础,哲学对‘意义’的追问应研究现实生存世界中的困境与矛盾,问题意识是哲学的本性,它引导人类有望找到超越生存困境的‘合理性”。哲学的方式”就是反思的方式,“哲学的立场”乃是批判和超越的立场.作为当代新的哲学范式的文化哲学就应当承担起反思和批判的使命,关注现实,对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给以解答。
文化哲学的兴起与人类生存境遇有关。工业文明及其结果将人类带进一个全新的生存环境之中,使人的生存和生存基地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人类愈来愈生活在一种非自然的文化世界之中。随着技术理性、工具理性的膨胀,物质财富的增长,发生了人的异化和反主体性后果。这使得人类对文化进行深刻的反思,并以哲学的方式对文化和文化世界进行整体性地把握成为必要。文化哲学的兴起源于人类的生存境遇,对生存困境的关注导致文化哲学的兴起,文化哲学必然要对人类生存困境问题和危机作出回应。
文化哲学的兴起与文化批判的自觉分不开。哲学要真正关怀人,关怀人的生存境遇,必然诉诸文化批判。文化哲学的兴起是文化批判的转向,另一方面文化哲学的建构又必须以自觉的文化批判为前提。面对工业文明以来的人类生存困境和危机,西方一些著名的文化哲学家、思想家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批判意识来关注人类社会和人的存在,他们的理论焦点集中在社会现实批判和文化批判上。如斯宾格勒对“西方的没落”的检讨反思,海德格尔对“技术异化”的批判,霍克海歇对“文化工业”的批判,马尔库塞对“单面人,的揭示等。只有基于对现实社会的思考,对人的存在、人的价值的思考,对人类命运、人类切身利益的关注,才会创造出真正体现人的生命本质的文化。文化批判以自觉的理性反思为根基,它标志着人类精神的觉醒。文化批判的根本目的正如美国学者詹姆逊所说:“只要我们对现在的社会矛盾、文化状况有深刻的认识,就能对将来产生比较强的影响”。
文化哲学是从文化的视野出发来关注、探讨人的存在、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的,对人的关注与重视是贯穿文化哲学的一根主线。人是文化的存在,人最真实的生命就是作为一种文化而存在的,文化就是人的生命。人作为文化的存在,唯有通过文化才能体现其本质特性,人与动物界的区别,人的需求、能力和发展程度,都在文化世界中反映出来。文化哲学把关于人和世界的形而上的理性思考同实证的文化批判结合起来。它的根本任务就是真正使哲学理性直面人的文化世界和生存世界,把文化批判与当今世界人类普遍关注的深层问题结合起来。
文化哲学的兴起源于人的存在危机,它与人的生存境遇直接相关。批判和反思是文化哲学的内在规定和生命力所在,文化哲学是站在批判的立场上,植根于对人类存在的现实关怀基础上的一种终极关怀。文化哲学对人的关怀的理性思考将有助于人的发展与完善。文化哲学的兴起标志着哲学人学化的转换,这是对实践层面基露出来的人类生存困境的文化危机的反思与批判。当今的全球性问题、人类的“异化”、“物化”处境是人类实践的结果,文化哲学正是要揭示工具理性的极端膨胀是造成人类生存危机的根源,并提出价值理性的深刻意义。价值理性才是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以价值理性引导工具理性,实现科学与价值、知识与意义、真与普的协调统一才是文化哲学的基本精神。
文化哲学告诉我们要以理想的、合乎人性的文化理念来引导人类实践。文化哲学作为一种指向人文世界的哲学活动在于对生活意义的追寻,而意义的追寻必然指向未来,指向理想。文化哲学之“思”通过对生存世界理想目标的设计,在生存世界之上建立一个“意义的世界”,藉此意义世界把人类生活引向更高的境界。通过文化哲学对人类文化和人的生存状况的反思、批判和引导,人类实践必将朝着合乎人性的方向发展,人的生存也将会更合理、更完善。
文化批判是文化哲学的实践层面,是文化哲学与现实直接接集的部分。文化批判以文化整合和最终统一即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为理想,旨在推进现实的实践。文化批判是一种总体性的深层批判即关于文化理念的批判,是确立“价值理性”的前提,其目标是建构符合人性的价值观。就当代的实践状况而言,文化批判的首要任务是“工具理性”文化理念批判,意在强化“价值理性”信念,把“价值理性”推进到实践中去。工业文明以来,“工具理性”的膨胀和“价值理性”的弱化及两者之间的冲突导致了理性主义的文化危机,科学技术发展导致了工具理性对人的统治以及人的片面化即人的异化的生存状态。文化批判就是要真正唤醒人内在的批判意识和超越性,从而通过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结合,重建合理的理性观,真正确立人的主体性和自由自觉的生存方式。文化批判所依据的最高尺度就是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以及人的幸福和人类解放为核心的价值尺度。
文化批判是文化建构的前提,文化建构是文化批判的目的,要确立“价值理性”的应有地位离不开文化建构,使当代文化建设走向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融汇、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人是文化创造的主体,文化又塑造着人。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都是人类文化创造所必须的,人与自然是实践的两大主题,科学技术和工具理性显示了人类理性思维和改造自然的伟大力量,人文文化和价值理性展示了人性的尊严和价值,它引导科学文化和工具理性指向人、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因此人类应自觉地建构和谐发展的文化,这种文化的主导性理念就是价值理性引导工具理性、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内在统一。
二、文化教育和“价值理性”文化理念的普及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与人类实践的最终目的相一致的。教育是培养人的伟大工程,人的全面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使教育更合乎人性是教育永恒的理想。
反思当前的教育现状,我们发现,我们的教育偏离了生命优化这一目的,它并没有把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完整的生命个体来看待,科学教育的技术导向和人文教育的淡化,强化了教育的工具主义倾向,从而使其“生产”的人片面地发展,人本身不再是目的,而是手段和工具了。教育本应以培养和谐的人为目标,但现实的教育却以现实功利为目标,“教育就像一部机器,按照工厂化模式对受教育者进行不同层次的加工。教育质盘和教育效益紧密相连,升学和就业是教育发展的两大指挥棒。从人的发展的角度看,这是对人性的压抑”。这种教育只是塑造了一批批“工具人”和“专业人”,却忽略了人的心灵教育和生命教育;学生学习只是获得升学的知识和谋生的手段,学习就是为了将来找到一份好的工作,“为谋生而学习”就会使受教育者本人也不注重生命个体的完善。当前的教育已远远偏离了这种理想教育,它忘记了教育应该是一种探索,使人理解人生的意义和目的,找到正确的生活方式。
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冲突与失衡是当前教育最突出的问题,教育模式的最大缺陷乃是知识与能力、为学与为人、理性与价值的割裂。教育的功利目标导向是这一冲突的原因之一。在高科技主导的社会中,技术能带来巨大的财富,科学教育中技术教育由此兴起。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在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社会大环境影响所致。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带来了物质的丰富,提高了人的生活水平。世界各国以科技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因此,科学教育备受重视,人文教育则相对冷清。科学教育的发展又进一步带来了科技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环境恶化与生态失衡等。人的生命优化离不开外部环境的优化即人性化,因此,科学教育的“一枝独秀”并不能造就和谐、完整的人。科学教育中的技术主义倾向导致了教育中的重理工科轻文史的功利主义教育观。“在现代技术文明的社会中,不能不令人感到教育已成了实利的下贱侍女,成了追逐欲望的工具。以技术为导向的教育居于主导地位,只限于工具性的知识介绍,只关心有用的知识,而人文教育弱化,这样造就的人必然心灵干枯。北京某高校学生“用硫酸泼熊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不爱护动物的表现,实质上反映出这一学生心灵的成长没有与智商的开发相一致,没有宽厚温柔的心灵,他的精神世界是荒芜的。我们的教育缺乏一种人文关怀,其本质就是把人的人格价值降到工具价值,这种教育是一种具有严重缺失的教育,它所造就的人必然缺乏文化意义上的人道情怀。
面对这一教育现状,我们必须有意识地高扬人文教育。同时,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全球性问题与危机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其主要根源也在于人文价值的遗忘和被否定,结果必然带来非人化和反人性的蔓延。因此,我们的教育必须重视对人文精神的培育。
人文教育历史悠久,无论西方还是东方,19世纪末以前,人文教育在教育的发展中都居主导地位。人文教育是通过人文知识的传授来培养人文精神的教育活动,其实质是一种人性化教育。以生命优化为目的的教育,是教育家们自觉追求的理想目标。中国古代富有人文关怀的教育传统,以作为中国传统人文教育之主流的儒家教化为主,它以伦理道德的教育为核心,竭力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丰富完善人的精神生命,重在关注人的价值和意义,它体现了内圣外王、积极人世的人文精神;而道家人文教育则体现了以追求个性自由解放为特征的人文精神。在西方,人文精神教育也是教育的重要课题。人文教育以人性的完整、丰富和全面为目的,反对单纯片面的理性实证教育。德国“人文教育学”的基本主张就是:人的生命是完整的,所以教育应该培养完整的人格,教育应该致力于生命与文化的和谐统一。
人文教育在当代有着更为特殊的使命,即唤醒人的自觉,优化人的外部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的内在生态环境,这就需要加强危机意识教育。危机意识教育就是让学生认识到全球性问题的存在及其严重性,向他们敲响苦钟,促进他们对这些人类社会问题的思考和探索,从而树立全球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和优患意识,自觉关怀人性、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因此,提倡可持续发展教育、生态环保与地球永续发展教育、世界伦理教育与公民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人文教育也应加强生命教育,思考生命的意义与人的尊严。
当今世界以人为本,人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关怀对象。面对全球性危机和生物科技对人的尊严的挑战,人文教育应重在培养一种全新的人文意识:“祟尚人与自然的和谐、敬畏包括一切生物物种的生命意识、关注人类的身心和谐及人性的充实完满,即普及“价值理性”文化理念,优化人的内在生态环境,使“价值理性”文化理念植根于人类意识,由此,人类在自觉的实践活动中也必能优化人类的外部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
三、人文学者的使命
“价值理性”文化理念的强化、确立和普及以及使“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真正统一起来,离不开人文学者和科技学者的共同努力,特别是离不开人文学者的努力。面对全球性危机,发出最强烈的批判声和关怀声音的可能要数人文学者了。全球性问题和人类存在危机的解决有赖于全球人类的共同努力.当然也离不开世界上有历史贵任感和文化使命感的思想家、学者的自觉思考和积极行动,他们往往具有强烈的优患意识和对问题的敏感性。他们对工具理性的批判和对人类命运的殷优决不可以斥贵为“文化保守主义”。人文学者倡导的人文精神恰怡可以弥补和校正科学主义以工具理性取代价值理性的偏颇。而且合理的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的建构更离不开人文学者的努力。人文学者在精神生命意义和价值的寻求与守护以及对现实的批判中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
人文学者的人文精神、批判精神就是他们关注现实、批判社会、解答全球性问题的精神武器。他们基于全球现实进行的人文反思和基本理念的建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人文学者的职贵是扩大人文主义,倡导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人文学者一般指人文知识分子,即“知识分子中从事思想文化、价值观念探索的那部分人,他们承担着对社会道德规范、意义模式、生活方式等进行建构与阐释的使命。他们阐释着人生的意义与价值、社会理想以及人际交往的规则,并常对过去的或现存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道德规范等进行反思与批判,传播一种新的价值观念与人文理想”。人文关怀就是“以道德力量来对抗本能和理性万能对人类文明的破坏和颇覆;如借用哈贝马斯的表述方法,就是哲学人文学者为了在科学理性的冲击下保有自身存在的合法性,而逐渐转向主体的内在意识去寻找外在世界的最终意义”。人文精神是指人类文化创造的价值和理想,是指向人的主体生命层面的终极关怀,是人的现实文化生活的内在灵魂。人文精神是人文知识分子应有的一种情怀,也是这一群体的精神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的人文知识分子必然具有人文精神。人文知识分子着眼于促进人类全面发展的人文主义目的,从事社会批判与反思,影响社会和大众的心灵,维护人文精神的祟高与庄严,是他们的使命所在。公务员之家
在世界范围内“技术至上”观念盛行的大环境下和世俗功利价值成为社会主流价值的时代,人文学者安身立命的基础仍是人文精神,作为对社会困境的思考者和对社会发展的关怀者,他们始终有一种优患意识、主体精神和道德关怀,不仅要优国优民,还要优天(自然界)优文(文化),即关怀人性、社会、自然和文化。批判性是人文精神的重要特征,人文精神作为文化理想,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批判和超越。人文学者基于强烈的优患意识和贵任感来批判当代物欲化、粗俗化的现实,意在使社会处于一种合理状态。人类的实践最终离不开人文精神的支撑,人文精神是文化价值最集中的表现,它作为文化的内在灵魂,对实践和文化建设起着导向作用,有利于文化优化和生命优化。具体来说,现代科技的控制、物欲的无限膨胀,带来的文明分裂和人类精神危机,有赖于人文精神的提倡,以唤起人类的文化自觉,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才是文化和人类的希望。
价值理性范文篇3
关键词:理性价值;思考方式;心智训练
《全日制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指出:“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数学知识都是有价值的,这种价值是否被人们所认识与运用,依赖于人们从事的事业和每个人的数学素养,依赖于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在科学技术革命、科学成为直接的社会生产力的现代条件下,数学已成为科学技术的语言,许多自然的、社会的现象与过程被抽象为数学模型而被研究、被预见。数学联系于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必需的工具的制造和使用是显而易见的,数学对形成人的精神世界、造就人的个性的理性成分则是数学在其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
数学的理性价值是指人类从事数学活动中的思维方式、行为规范、价值取向、理想追求等意向性心理的集中表征。一个人进入社会后,也许很少用到数学,但是数学逻辑的严谨性、数学中体现的精神以及数学学习过程中获得的思想却是长期起作用的。研究数学的理性价值对学生良好思维品质的形成及人格的自我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一、探索、创新是数学理性价值的精髓
数学的发展是一个开放性体系,每一数学分支的产生无一不是思维的转变、思想的解放、观念更新的结果。数学科学研究的重大成果都是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取得的,古希腊的欧几里得应用逻辑方法创造出数学公理,把经验几何整理成为理论几何,笛卡尔把方程中的未知数看作变量来研究,创造了坐标法,使得数形结合为解析几何与微积分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思想方法。数学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讲究严谨和逻辑,而且需要理性探索和创造,特别是计算机与数学结合使得实验、模拟、猜测、验证、证明、反思、调控等成为研究数学、应用数学的重要方式。
数学的理性促使人迷恋创新,不停地进行创造性思考,力求解决更多问题。20世纪70年代吴文俊教授从研究中国估算受到启发,并结合现代计算机技术进行创造性思考,发展了世界领先的“数学定理机器证明方法”,突破了前人的结果,给出全部欧氏几何定理的机器证明方案,并发现了新的几何定理,引起国内外逻辑学家和人工智能学者的高度重视。当然学习数学的人不一定都成为数理科学家,但是创新精神,探索好奇,感受成功则是人人都需要的。
二、求是、求优、求简是数学理性价值的显现
数学的发展固然表现为探索,但这种探索不是随心所欲的行为,而是在尊重事实、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对形式丰富的生活情景中未知领域的不断追求达到的,探索的目的是“求是”,即发现客观事物的规律性。
数学总要追求完美无缺,欧氏平面几何体系的构建,数学家证明费尔马定理经过三百多年的努力,陈景润对歌德巴赫猜想的苦苦寻求,都是追求完美的典型。人们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也不是只找到一个答案就完事,而是要找出所有解,再经过比较得到最优解。
在数学发展过程中,人们总要从既纵横交错,又互相制约的关系中,通过不断深刻地从小模式中抽象出必要的性质,去除次要性质,用尽可能少的条件推出尽可能多的结论。如代数中的“字母运算”思想把千差万别的对象及其丰富的关系表达式概括为简缩的公式语言,并根据形式规则来运用这些语言和解释结果。
三、独特的思考方式是数学理性价值的灵魂
数学在表达和论述上是需要严格的,所以数学中常采用演绎方法,但从实际问题抽象出概念和模型,构思证明方法等,则是一种归纳方法与严密思考的结合,直观与严格相结合的抓住事物本质进而构成系统的抽象过程,这是数学独特的思考方式。直观判断、归纳类比、抽象化、数学化、逻辑分析、建立模型、系统化、数据推断、最优化等这些思考方式,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周围世界,解决实际问题,使人们得到科学的精神,理性的思维和创新的本领。
当今数学界主流认为,数学是研究模式和结构的科学。如一元二次方程,它的解可以借一个带平方根的式子表示出来。这个方程可以从完全不同的现实中抽象出来,但是其内在的数学性质却是一致的。在这个模式中,是“任意”的数,这个简单的事实却隐藏着一个深刻的思想:我们是把一个涉及无限的命题:“解所有一元二次方程",用给定的条件()和结论(方程的解)之间的关系代替了无穷多个具体的数值,我们在无限中认识了有限,又通过模式去把握无限。从模式中体现出来的是可以处理“任意”问题的方法。
数学思想方法是隐藏在知识深层内的无形的精华,需要作深刻的思考才能挖掘出内在的意义,数形结合思想、分类讨论思想、函数方程思想、化归转化思想等,极大地影响着人们观察问题的角度、思考问题的方式以及运用文献资料的方法,影响着人们对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及分析这些资料的方向、内容和着眼点,极大地推动了研究问题向精确化、算法化的方向发展。四、心智训练是数学理性价值的主旋律
从古埃及时代的土地测量,到当今的信息技术、数字化生存,数学中的智慧和力量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生命的价值,给人类的思想解放打开了道路。数学的出现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需要,从传统算学、勾股定理到中国剩余定理、天元术等,都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它以严密的演绎思维、逻辑推理为手段的研究方式充分发挥了培养人们心智的功能。
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人对数学的感悟和应用是千差万别的,但有一个共同的东西可以让每一个人终身受益,那就是数学理性。因为许多问题的解决都要求运用数学中的原理、法则,遵循一定的顺序,依赖于对数学模型的分析、判断。这有助于人们养成严谨、耐心、敬业,条理、周密等良好习惯,这是人类文明的崇高精神,是一种牺牲精神、奉献精神,它植根于数学者献身事业的品格,是一种敢于坚持数学思想的勇气和不断追求真理的意识。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精神生活,使人们成为更完全更丰富更有力量的人。
五、开发利用是数学理性价值的必然趋势
人类思维基本的方式、方法显然包括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一般化与具体化、分类与系统化、抽象及类比。数学推理的对象和进行推理的规则揭示逻辑体系的构造,训练人叙述、说明、论证其判断的能力,从而发展逻辑思维。学习数学的过程中,系统地不间断地规划自己的工作、寻求最佳方法完成工作并批判地评价结果。
综观历史,数学极其发展与人类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在其发展的早期主要是作为一种实用的技术和工具,广泛应用于处理人类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各种实际问题。随着数学的发展和人类文化的进步,数学的应用逐渐扩展和深入到更一般的技术和科学领域,数学兼有了科学与技术的双重身份。当代科学技术的突出特点是定量化,而定量化的标志就是运用数学思想和方法,精确定量思维成为对当代科技人员的共同要求,技术进步越来越表现为一种技术。近代数学又进入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经济、军事、政治、艺术、管理等领域的发展和研究也越来越离不开数学的支持,离不开数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及数学的思维方式。
总之,前人留给我们的数学技术可以更新,但数学理性是永存的,数学理性的价值取向是多元化的。
参考文献:
[1]刘兼,孙晓天.数学课程标准解读[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9.
[2]张奠宙.中国现代数学史略[m].广西教育出版社.1993.12.
价值理性范文篇4
[关键词]民法;理性;价值追求;民法总则
一、理性在民法中的作用及价值追求
(一)理性在民法中的作用
民法由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发展而来,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不同程度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由于我国封建统治者长期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没有民法观念据以生长的土壤,因而我国历史上并没有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即没有单独的民事立法,一般的民事关系主要由习惯法调整。直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才得以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其作用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理性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主要可分为国家理性、社会理性和公民理性。从国家理性来看,民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从世界历史来看,制定者是君主制国家的皇帝,或者是资本制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但不论上述哪一种情形,民法的制定和实施均体现制定者的理性,而制定者代表着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维持国家的良好运转,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的社会秩序,因此民法的制定从根本来说体现着国家理性。
从社会理性来看,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即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法律的制定方向提供基础和依据。面对纷繁的社会关系,需要以理性的方式加以作用和规范,运用逻辑推导的范式加以调整。故民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对当前社会经济的反映,并对社会的交往秩序加以调整,维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社会主体以规范的民事行为进行交易和往来,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也不断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经过一般抽象化和立法技术,最终导致民法的补充、修改和废止,体现了社会理性对民法的作用。从公民理性来看,公民的理性行为产生习惯,习惯经过长期的发展以及国家的认可成为习惯法或者成文法。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公民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及法律思维的形成和发展,具体到民法领域,民法的制定和运行离不开公民民法观念的形成,如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的形成和认同。同时,民法以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体现了对公民理性活动的反映。
(二)理性在民法中的价值追求
理性是基于现有的理论,通过合理的逻辑推导得到确定的结果。理性对于民法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交往秩序的维护以及公民民法观念的产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民法中的理性精神表现于外,体现为一定的价值追求和社会效果,可归纳为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对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对人文的关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私人自由活动的方式,是为了实现普遍的公共利益。理性作用于民法的重大意义之一,即是限定国家权力的界限,维护私人的权利与自由,保障公民的人权。民法是私法,以平等关系为基础,规定私人间或私团体间的相互关系,理性作用于民法的另一个价值追求即是规范现代市场经济活动。除此,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财富得到一定程度的积累,理性的作用得到进一步显现,体现为对人文关怀的本位回归,即从“财产法”向“人法”的转变。
二、民法的理性在公民人权保障上的具体体现
(一)对公民人格权的保障
理性作用于民法的价值追求之一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均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我国的民事立法条文亦体现出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如我国《民法总则》第109条是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一般人格权保护是现代私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绝对权利,对人格的保护成为衡量一国民法先进与否的标志。《民法总则》通过一般人格权规范,使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成为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固有组成部分,赋予人格利益受私法保护的效果。《民法总则》第110条是对特别人格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二)对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的保障
从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来说,亦体现了民法理性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如《民法总则》第3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以及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些规定一方面表明监护的本质为职责而非权利,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重要保护。既顺应了国际人权保护运动的潮流,又将被监护人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台阶。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软化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条文设计来说,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人权保护。如《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终止之日起计算。”该规定防止其在行使诉讼权利时效期间受到其法定人的限制,最大限度保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有学者认为该条款亦有促成家庭和睦相处、避免破坏相互信赖的意义。被监护人行使其权利,尚需诉讼能力和足够的心理准备时间,以更为有效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该法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对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进行了人性化规定,当幼女受到性侵害时,她很可能并不具备进行诉讼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得使她在受到侵害起三年后丧失诉权,这样的规定符合常理,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
三、民法的理性在规范经济活动上的具体体现
(一)对平等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
理性作用于民法的价值追求的另一个表现是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对民事主体平等地位的保护,对平等竞争环境的维持。我国《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确立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本条认可了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获得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能够被法律所保障,这是市场经济中激励机制的源泉,故本条有构建社会经济基础的意义。《民法总则》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条回应了社会的重大需求,为我国民法的体制限制原则添加了新的内容。《民法总则》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旨在明确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它是平等原则在民事财产权利制度中的具体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应当遵守相同的规则,享有与这个地位相一致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法人结构的规范
理性推动民法的发展,使其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顺应民事活动的现实需求。如《民法总则》在法人的分类上,采用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分类方式,这样的分类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法人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的治理和创新。《民法总则》第102条至第106条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地位,将各种社会组织囊括进来,让各类组织在民法上拥有合法地位。将非法人组织独立作为一类主体,顺应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一方面,法律简化程序和减少繁杂费用,使人们参加市场竞争更加便捷并减少成本,从而创设了多种社会组织体,另一方面,需要将这种组织与法人区分开,这就体现在责任承担上,故可以从承担民事责任上,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予以区别,作为分类标准。
四、民法的理性在人文关怀上的具体体现
(一)对见义勇为的鼓励
理性作用于民法的价值追求还表现在对人文关怀的回归。人文关怀是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生存与发展的深切关怀,具体反映在人的尊严与自由的保障。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因此在民事立法条文中体现了对人文关怀的价值追求。如《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和保护,对维护社会和谐、增强社会个体间的黏合程度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对英烈精神的坚守
《民法总则》第185条是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记忆,是民族和国家自豪感的重要来源。本条体现了对人文精神的关怀,有利于凝聚民族精神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本条的规范意旨还在于回击种种试图瓦解中华民族精神支柱的言论。世界各国都通过对英雄权益的保护及英雄形象的宣传,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国家凝聚力,为国强民富提供精神动力。如美国的《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中规定:“在葬礼举行前后一小时内,禁止在国家公墓管理局管理的任何墓地入口90米内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违反者处以10万美元罚款和一年监禁。”
(三)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民法理性对人文关怀的价值追求还体现在对弱者的保护上,通过国家强制力介入经济生活,对“契约自由”“私法自治”以及“责任自负”等传统民法原则进行干预甚至排除,确保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如《合同法》中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格式条款的合同制度,《继承法》第19条规定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五、结语
理性对民法的发展以及对公民民法思维的形成有重要影响,我国今后的民法立法应继续以保护公民人权、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对人文精神的关怀作为发展方向,将理性思维运用到民事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过程当中,促进逻辑理性和法治规则的统筹和谐,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发展。
注释
①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17:1。
②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2。
③戴晟.人文关怀:中国民法应然的价值追求[j].法制与经济,2016(06)。
④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附理由?总则编[m].法律出版社,2004:29。
价值理性范文篇5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马克斯•韦伯理论中的一对重要概念,工具理性是运用某种手段来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而不顾及行为在“内容”上的合理性,即所应有的道德价值考虑。工具理性又等同于盖伊•亚当斯与丹尼•巴尔弗所提出的“技术理性”,他们认为,当今时代的一个特征,是某科学分析的心灵模式和一种被称为技术理性的对技术进步的信仰。工具理性还等同于卡尔•曼海姆所描述的“功能理性”,他将功能理性看作是将人物逻辑地组成为较小的单元,目的是为了效率。工具理性剔除了价值因素,注重实然的,事实层面的认识,追求科学的规范化,具有工具性特征。价值理性是以对价值的追求为目的,是一种追求人的价值实现的具有超越性的思维模式。价值理性超越了事实层面,追求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性,具有目的性的特征,注重行为本身所能代表的价值,即是否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它所关注的是从某些具有实质的、特定的价值理念的角度来看行为的合理性。价值理性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它是一种以人类主体为中心的理性,强调主体与客体的分离,并以主体为中心;其次,它是一种目的理性,价值理性追求要合乎人的目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满足人的合理性需要;最后,它是一种批判和建构的理性,价值理性作为批判理性,它关注人的现实处境和前途命运,通过对现实世界的反思、批判,从而去建构一个合乎人的本性和目的的美好世界。综上所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不可分离的,价值理性内在地指导着工具理性,而工具理性只有以价值理性为基础和核心,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从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经历了早期的自然合一阶段,到现代性阶段的价值理性被工具理性所奴役,再到后现代性阶段的对价值理性回归的强烈意愿,这三个阶段是从合到分再到要求合的一个过程。
二、公共行政现代性背景下的工具理性行政文化
西方公共行政现代性的主要特征是工具理性行政文化主导,价值理性行政文化被奴役,工具理性行政文化以推崇元叙事、基础主义、普遍主义为主要内容,崇尚事实与价值的分离,重视二元对立思想,强调对效率的追求,“公共行政的规范化观念和思想是植根于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的现代性世界的”[1],公共行政现代性是以“工具理性”的行政文化特点体现出来的。工具理性行政文化表现为公共行政的科学化、专业化、效率化以及公共行政体系的科层化、行政原理的普适化、公共行政研究的实证化,并强调公共行政的专门化、法制化、官僚化、规则化、非人格化、技术化、职业化特征,由此导致了公共行政的功能化特征,即公共行政的功能性取向———追求单一的行政效率;公共行政的价值中立取向———公共行政是执行的工具;公共行政的规制化取向———层级节制与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官僚制组织结构及运行程序;公共行政的非人格化取向———公务员制度的非人性化管理;公共行政的内部化取向———行政主体的单一性及注重组织内部结构与制度的建设。总而言之,公共行政现代性背景下的工具理性行政文化主导了公共行政领域很长的一段时间,并且导致了许多问题,我们在不断地努力探索的过程中批判并总结着,例如民主行政主张对政治与行政二分的批判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对官僚制的批判等等,公共行政就是在这样一种进程中发展并完善着,现在我们要考察的是理性的另一面,即价值理性的意义和作用。
三、公共行政后现代性中价值理性行政文化的功能
伴随着世界的发展变化以及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工具理性行政文化的弊端已显露无遗,公共行政现代性强调的主客二分、普遍主义以及元叙事已不再适合于现代世界,学者们纷纷为公共行政现代性划上句点,迎接我们的将是公共行政后现代性,而这一过程就是通过呼唤价值理性行政文化的回归来实现的。
(一)促进行政目标的合理化
价值理性行政文化具有目的性特征,它关注行政目标的合理性。价值理性行政文化是以人类主体为中心的,它区别于工具理性的明显特征就是更加关注努力的结果对人的需要的意义,人不再受制于机械化,所以行政目标内包含着更多的价值因素的考量,工具理性行政文化带给我们更多的是一种统治行政,它的合理性实现在于人的自愿服从,无论组织设定了一个什么样的目标,也无论这个目标是否具有合理性,人们都同样的会去执行,而价值理性行政文化的回归带来的是一种德性行政,它的目标设定是充分考虑了人类主体的意愿和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人的民主参与。在以工具理性行政文化为基础,价值理性行政文化为核心的情况下,行政目标将更加关注人类的整体需要,服务于人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价值理性行政文化是促进行政目标合理化的必然选择。
(二)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
价值理性行政文化可以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官僚组织在追求效率的目标同时要求人们保持价值中立,“韦伯认为官僚制化和工具合理性的力量将产生技术专家而不是‘有教养’的人。他觉得头脑简单地强调教人如何做事,而不是教他们思考应该做什么或为什么应该做,将产生一批他称之为‘专家没有灵魂,享乐者没有心肝’的人。”[2]人们在组织中按照制度规范从事着自我的事业,分工明确,目的只是要完成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应有的任务,他们不考虑这些任务的终极目标,不带个人色彩去判定目标的正确与否。“胜任而负责任的公共行政人员不仅仅需要知道如何解决问题。作为政策顾问和政策执行者,我们需要知道问题是什么,它为什么重要,问题影响到谁,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能会以积极的或是消极的方式影响到谁,公共行政的未来后果可能是什么。”[2]价值理性行政文化为行政行为带来评判标准,使得人的主体意识增强,带动了人类能动意识的觉醒。价值理性行政文化可以使公共行政主体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确行为的方向,调整和确立新的目标,从而实现对公共行政现实的重构和超越。
(三)促使以德行政得以实现
价值理性行政文化可以产生道德理性。“道德理性寻求的是一种心灵与社会的秩序,特别是在公共生活领域,它追求的是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并把这些理念内化为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体系、道德理想与道德精神,并以此来指导人们设定目标。”[3]道德理性落实到主体身上,就要求当政者能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凡事能够以身作则,其言行堪为社会的楷模,才能把国家和社会治理好。这就是我们所一再强调的,法律和制度都是人来制定的,一个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得到认真的贯彻,关键在于人,尤其是那些最高的执法者和当权者,因此,行政人员的道德品质就更加重要,当价值理性的行政文化注入行政人员的日常工作中,道德主体理性地感受到道德规范、规则和原则的时候,并把他自己的行为主动符合这些规范作为自己的道德理想的时候,他就获得了行为的自主性,他们同样也会形成一套自己的道德价值标准,以此作为行为准则,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德行政。
四、中国行政改革的借鉴
价值理性范文篇6
论文摘要:马克思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以“资本”为核心概念,揭示了现代性的困境及其成因,实现了对传统现代性的批判超越。这种批判超越,是现代性研究范式的变革,体现了理性与价值的辩证统一,为人类解放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哲学现代性资本现代性批判
“现代性”作为当今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语,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们从时间意识、历史观、社会状况、哲学思维和美学艺术等不同视角对其给出了斑斓多彩的界定。由于现代性本身的多维性和复杂性,这些研究为我们认识现代性问题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但无论是“作为历史分期的现代性”、“作为启蒙的现代性”还是“作为审美的现代性”,往往是从客体的角度而非主体的或实践的角度来诠释“现代性”的。马克思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中透过现代性制造的种种“幻象”和“迷雾”,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性”的本质。
一、马克思哲学对现代性问题实质的指认
现代性作为现代社会发展过程的基本特征与表现,体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领域的总体性概念。马克思从当时的历史语境出发,对现代性问题进行了多维透视,指明现代性内涵于资本的逻辑之中,处于历史的流变之中,展开于社会的矛盾裂变之中,呈现于全球性的视域之中。
第一,马克思的现代性理论是紧紧围绕资本逻辑的分析来展开的。在马克思看来,现代性说到底是在现代生产基础上资本运动的产物,是随着资本运动而发展起来的。而资本是以不断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为逻辑的,利润驱动着资产阶级不停地变革、创新,资本的内在本性刺激了现代性的生成和发展。
第二,现代性不是一个固定的模式。一方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现代性有其不同的重点。文艺复兴时期的现代性不同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现代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现代性不同于工业革命时期的现代性,而工业革命时期的现代性又不同于晚期资本主义的现代性。另一方面,在不同历史时期或不同发展阶段,同一种现代性因素在性质、作用和特点上会发生不同的变化。
第三,现代性的发展是一个充满曲折与冲突的历史过程,因而包含着深刻的内在矛盾。一方面,现代性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文明成果;另一方面,现代性又是在“血与火”中发展的。从根本上说,现代性的内在分裂源于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
第四,马克思关于现代性问题的分析,并未局限于“传统与现代”的框架,而是将其置于“全球性与现代性”的视域。首先,现代性生来具有国际性。其次,现代性蕴含着现代文明的特质与标志,有其共通性和普适性。再次,现代性具有开放性。
二、马克思哲学对现代性问题困境的分析
现代性在把人类带人新时代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物化和人的异化。马克思清醒地看到,现代社会“一方面产生了以往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都不能想像的工业和科学的力量。而另一方面却显露出衰颓的征兆,这种衰颓远远超过罗马帝国末期那一切载诸史册的可怕情景。”
1.现代社会“虚无性”的根源——资本的虚无性
首先,资本把一切“价值”都还原和等同于市场“价格”,结果“价格”取代了“价值”,并最终导致“价值”的丧失。一方面,在资本占据统治地位的条件下,人的生命的一切丰富的因素,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内容,其存在“价值”变成了“交换价值”,它们必须到市场上贴上价格标签,作为一种商品获得其存在的理由;如果不能被换算为市场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只要他愿意按照商品的价格支付货币,就可以从市场中购买到所需要的一切。换言之,只要是可以“买来”的,就是有“价值”的,只要支付货币,一切便都是可能的,“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显然,按照这种逻辑,任何真正的价值都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
其次,资本具有毁灭一切价值、破坏一切价值秩序的本性。马克思指出,“资本”具有融化一切确定性、使一切固定的东西都摇晃起来的冲动和本性,由此破坏了稳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基础。资本的唯一目的就是不断实现自身的增殖,这决定了它具有不断膨胀、骚动和扩张的欲望和冲动,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永不停息的动荡与不安之中。
再次,资本的无限膨胀、骚动不宁使其陷于白相反对、自我摧毁的逻辑,这种逻辑具有破坏一切价值的虚无本性。资本的不断扩张是以不断让自己的创造物过时、贬值和毁灭为前提的。为了追逐更大的利润,资本的创造物必须过时、贬值和毁灭,这是它积蓄、充实和强化自己力量的源泉和继续存在与扩张的条件。而这种继续存在与扩张又必然会带来更大的贬值和破坏性结果,创造是为了贬值和破坏,贬值和破坏推动创造,如此充满内在悖论的恶性循环,构成了资本特有的存在和运动方式。这种创造与破坏的循环,体现了资本基因中所蕴含的非理性的逻辑,同时表现了资本反价值和反文明的本质。
2.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使现代社会成为一个风险社会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了托·约·登宁的一段精彩论述:“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资本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永无休止地满足自己的欲望和释放自己的能量。然而,与此相伴随的是周期性的商业危机,“在商业危机期间,总是不仅有很大一部分制成的产品被毁灭掉,而且有很大一部分已经造成的生产力被毁灭掉。在危机期间,发生一种在过去一切时代看来都好像是荒唐现象的社会瘟疫,即生产过剩的瘟疫。”…”。资本创造了丰富的财富,充分展示了人的力量,然而资本的创造物却像一个魔鬼一样,挣脱了人的控制,把人的生活带向了毁灭的深渊。资本所统治的社会是一个失控的风险社会,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则受着外在于自身的盲目力量的支配。这表明,风险社会源于资本所统治的经济秩序,只要存在着这种经济秩序,风险就会与之如影随形,成为挥之不去的梦魇。
3.资本扩张是现代社会危机和冲突的主要根源
马克思认为,资本支配和使用着三种“自然力”:一是劳动力,即人类生命体的“自然力”;二是自然界的自然力,如水力、矿藏等自然资源;三是“社会劳动的自然力”,即人们的劳动关系所蕴含的生产力。资本通过上述自然力而转化为不断膨胀的物质生产系统,从而创造了现代化产业结构与现代生活方式,整体地支配着人类社会的“全面生产活动”。资本在创造现代社会物质与精神成就的同时,也在制造着社会各个层面的冲突与危机,成为现代社会冲突的主要根源。首先,资本对人的“自然力”(人力资源)的掠夺性使用,产生了过剩的贫困化人口,减少了市场的有效需求,逐步丧失资本扩张的市场空间,由此形成资本主义日益深刻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冲突。其次,资本对自然界的“自然力”(自然资源)的无止境消耗,造成生态环境日益遭受破坏,由此引起人类与自然界的冲突。资本主义积累是建立在不断增长的生产率上的,生产率的增长意味着一定的雇佣劳动能加工比以前更多的原材料。
经济的不断增长,对原材料的需求量就会不断增加,对资源的开发力度就会不断加大,使原料在不变资本的支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从而加剧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枯竭。再次,资本对“社会劳动的自然力”(社会关系)的无止境开发,形成了导致人片面发展的社会分工体系与相应的社会文化系统,使人日趋沦为“单面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发展生产的一切手段成为支配和剥削劳动者的手段。剩余价值的增加,是靠牺牲工人的利益来实现的。它使工人畸形发展,变成机器的附属品;它使工人受劳动的折磨,并且随着科学作为独立的力量加入劳动过程而使劳动过程的智力活动与工人相异化。
4.资本逻辑控制下人的生存危机
资本逻辑的控制,使人失去了自由自觉的生存品性,人沦为与物无异的“现成存在者”。在对私有制、社会分工和异化劳动的分析中,马克思描述了人类的生存处境。在现代社会,人们之间建立起了全面的关系,但是商品的普遍抽象只是形成了一种形式的全面性和多样性,通过商品交换建立的社会关系不是人们之间的自由的联合,人的独立性是建立在对作为商品和资本的“物”的依赖基础上的。
以“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克服了古代社会那种单纯的原始丰富性,通过抽象劳动建立起丰富的社会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在异化劳动中是作为外在的力量与人本身相对立的。在资本的统治之下,现代社会呈现出如下一幅形象:人成为一种失去了自由、创造本性的消极被动的现成存在物;人成为一种失去了生命丰富性和全面性的现成存在物;人成为失去自我超越和自我否定本性的单向度的现成存在物。
三、马克思哲学对现代性困境的解决
马克思是现代性问题的深刻批判者,但他并没有因此走上彻底否定现代性的道路。在马克思看来,现代性的危机和困境,并不意味着现代性所内涵的关于人和社会的价值理想已然失效,更不意味着现代性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而只是表明了人们赖以实现这一价值理想的方式和途径出了问题。为此,必须在对现代性的反思中重新设计通往未来理想社会的道路,为现代性的发展指明方向。
1.马克思对现代性的批判超越
从根本上说,马克思所实现的变革是一种现代性研究范式上的变革,而这一变革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现代性批判,赋予了商品、资本、异化等概念以新的含义,它们作为现代性的基本范畴,同马克思进行批判的观念工具是一致的。马克思以“资本”为核心对现代性进行阐释,使现代性批判第一次进入社会革命的维度。
首先,马克思以生存论革命确立了实践关系思维,超越了现代性的“理性批判”范式。马克思现代性批判思想是与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哲学革命相联系的。马克思的哲学现代性变革,不仅抛弃了抽象本体论哲学的创构努力,而且也将传统认识论从现象界扩展到社会生活领域,从而实现了从超验的、抽象的实体存在向感性的存在的转换,进而实现了从传统的存在论和认识论到生存论的转换。
其次,马克思的批判透过逻辑的表象深入到历史的真实。在马克思看来,历史是作为逻辑的现实对应物而出现的。马克思将历史作为哲学思考的重要领域,并在历史生活基础上对现代性展开了反思。当马克思将自己的理论视角触及到社会生活世界的时候,显然不是回到胡塞尔所说的“生活世界”,因为这样的生活世界只是指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其中是没有历史差异的。马克思也不是要一般地回到社会生活世界,而是要回到具有历史规定性的社会生活世界即资本主义社会,把对现代性的理解建立在具体解剖现代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这样,马克思就把现代性的命运与资本的命运密切联系起来,从“历史深处”对现代社会进行了全面、彻底的解剖和批判。
再次,马克思的批判从现代性抽象主体转向真实社会的主体。现代性问题的核心是主体和主体性问题。现代性的发端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主体的发现,强调人的尊严、个性和选择性。马克思对这种抽象主体观进行了彻底解构。他认为,主体、自我不过是被抽象地理解的和通过抽象产生出来的人。人的主体性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必须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来理解主体,把人的自由自觉的自主活动看作是人的“类本质”。马克思强调这种“类本质”的实践生成性,把人置于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之中。这样,对主体问题的考察,就由理想存在的类本质的分析,深入到了对现实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社会本质的分析,实现了从抽象人到现实人、具体人的转变。
2.马克思对现代性的辩证继承
马克思对现代性的反思,既肯定人的主体性,又强调人的活动的受动性。现代性对理性的张扬,实际上是把人的主体性推向了极端。马克思通过对实体思维方式和本质主义理性观的批判,抛弃了各种抽象本体和形而上学的先验预设,立足于具体的感性世界,强调了具体的历史性过程。马克思认为,实践是人的总体性的生命活动,是人的“类本质”,也是人的存在本质。人通过实践而使自身成为“类存在物”,并由此使自身具有普遍性品格。在马克思对实践的理解中,内在地包含着人对自然界以及人对社会的双向互动关系,实践概念也因此而具有能动和受动两种规定性。马克思正是基于对实践的理解来分析现代性问题,并立足于经济活动过程和社会历史发展进程,考察和揭示了私有制和劳动对立的历史必然性。
马克思的现代性反思,既注重感性经验世界的认识,又强调超验性(理想)的合理性。马克思虽然超越了传统现代性的形而上学哲学基础,超越了传统现代性的“先验性”,但没有完全否定“超验性”。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因此,共产主义“是人的本质的或作为某种现实东西的人的本质的现实生成,对人来说的真正实现”””。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人的本质”、“合乎人性的人”、“共产主义”等关键词,都是在一种必然性的意义上对人的规定。这种规定既是逻辑的,更是历史的。正是后者标志着马克思所说的现代性不同于以往现代性的特质,它不仅是对现代性的“实然”的描述,而且包含着“应然”意义上的超验性规定。
马克思对现代性的反思体现了理性与价值的统一。无论是在传统现代性那里,还是在当代西方的反现代性那里,理性与价值都是割裂开来的。从“休谟难题”,到康德、韦伯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界分,再到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观理性”和“客观理性”的对立,都没有走出这种理性与价值的“二律背反”。马克思将理性和价值置于社会生活条件之下,把它们看作是在实践基础上的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
在马克思看来,理性和价值既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人类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同时还是作为人类掌握世界的特定方式而存在着的。在对现代性的批判中,马克思将对现代性理性精神的分析与对人的生存的分析结合起来,不仅肯定了理性进步在人类发展中的意义,而且指出了这种理性进步带来的人的异化现象,并由此指出了扬弃人的异化、使理性与价值走向统一的道路。
价值理性范文篇7
关键词:行政程序;理性价值;文化基础;社会环境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以来,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已日益被重视。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更是用13多的篇幅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管程序。同时,从上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学术界对行政程序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现在,凝聚着学界10年研究心血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已基本定稿。行政程序制度承载着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价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对理性的张扬,将有利于社会理性精神的生成。但由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艰难。
一、理性价值的内涵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是从整体上而言的,指相对完备的行政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理性功能。理性能力是指人类所具有以推理或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其目的的能力,人们在安排自己事务时一般愿意通过理性而不是通过那种随机和任意的行为或赤裸裸的暴力来进行。[1](p67)从内容来看,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包含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两部分。[2](p35)这两部分各自相对独立,但又有一定的依存关系。
工具理性针对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或过程与结果的关系。就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工具理性是指合理的决策或决定通过合理的交涉过程得到,过程理性决定了结果理性,过程非理性极易导致结果的非理性。工具理性的实现依赖于程序设计,不同类型的行为需要不同的程序规则。在公共行政中,程序分为决策类程序和裁决类程序。决策类程序适用于规则的创立和公共决策的选择;裁决类程序适用于对具体事项的决定和对纠纷的解决。无论是那一类程序都应遵循最低限度的正义或理性规则。首先是专业化规则,行政程序主要按照“职业主义”原理设计,强调行政的专业化;其次是中立规则,决策者、决定者和裁判者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决策者、决定者或裁判者自己的利益;再次是听取意见规则,要通过程序设计保障当事人参加到程序中来,并赋予其提出主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权利;第四是选择最优规则,选择要以理性推演为基础,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第五是说明理由规则,任何决策、决定或裁决都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最后是公开规则。行政权运行过程的公开,不仅可以借助公众的监督而使选择权的滥用得到限制,而且也可以使选择过程中无意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2](p35)
沟通理性适用于主体和主体之间,表现为诚意地进行讨论和对话,真诚地尝试了解对方的观点,以和平而理性的方式来寻求共识。[2](p35)沟通理性决定了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沟通理性通过以下机制实现:1)参与机制。参与是沟通的前提,在决策类的程序中,参与应当是开放和普遍的,在裁决类的程序中,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权参与。2)说理机制。程序的本质特征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正是这种程序的过程性与交涉性使得说理机制得以展开,程序参与者必须全力以赴地以理抗争,最后达成妥协,消除利益冲突。现代行政程序不是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而是为我们提供一个解决问题办法的制度性框架。这种制度性框架可以促进人们理性地看待与己有关的行政争议,并自愿服从通过该制度运作而获得的解决问题的方案。[3](p26)3)宣泄机制。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存在许多利益诉求,通过程序预设来宣泄和释放不满情绪并加以吸收,将增加行为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在很大程度上,理性价值在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体系中占据首要位置,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都可以回归于理性价值之中。当然,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也具有独立意义。
二、理性价值实现的文化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合理的程序设计,还必须有相应的文化基础。在西方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之所以备受重视,主要是源于这些国家对自然法的信仰,对理性的崇尚,源于其深厚的自由主义的理性文化传统。英国早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中就确立了自然公正原则,该宪章第39条规定:“自由民非依据国法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锢,也不得剥夺其财产,放逐外国,或加以任何加害”。美国立宪继承了英国的自然公正精神,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美国联邦法院一位大法官说:“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刻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另一位大法官说:“自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循程序保障的历史。”[4](p93-94)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在我国的实现需要超越文化上的障碍。我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伦理文化。儒学的全部内容,不外乎用道德感化和仁政措施来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目标。儒学的最高理想是这样一幅社会蓝图:人们各有不同的地位和责任,并依血缘链条传递下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这就是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的礼。在礼的制约下,人们有亲疏而无纷扰,有尊卑而无争斗,彼此相安无事。[5](p700)伦理文化强调的是身份和等级,有权就有理,追求的是道德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因此,在传统文化中程序没有生长的基础,这也造就了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程序是用来说理的,伦理文化只强调服从,不需要说理,当然也就不需要程序。虽然一百多年来在西方文明的撞击下,我国传统文化有了很大转型,但伦理文化仍盛行于国家管理之中,“官本位”仍有很大空间,对掌权者的崇拜远胜于对法律规则的服从。在此文化环境里,即使存在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也常会被实践扭曲,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极易消失于伦理文化之中。
三、理性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还必须有与之匹配的社会基础,即依赖于国家治理模式、社会结构、法律机制和司法制度等。行政程序制度不能孤立存在,需要社会的认可和包容,否则,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也就永远只能是学者们的空想。以下从四个方面分析行政程序制度运行的社会基础:第一是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程序制度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交涉是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过程,过多的讨价还价会影响政府的权威,而我国又在进行政府主导下的改革,需要强化政府的权威,这里存在着程序正当性和管理正当性的冲突。程序正当性要求减少政府的权威,而政府权威的弱化会影响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引发管理正当性危机。可见,行政程序制度的推行要考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有效控
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能逐步扩展,尤其是重大决策程序需要慎行。
第二是行政程序中的交涉主体。在决策类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市民社会之间。现代社会的个人力量微弱,难以独立与政府对峙,只有成熟的市民社会,通过社会组织或利益团体与政府交涉,才能有效与政府抗衡。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可以有效分解国家权力,遏制公权力的专断。[6](p157)在我国,由于市民社会不成熟,社会自治欠发达,因而,决策程序的交涉主体缺失,这会极大影响决策程序理性价值的实现。在裁决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个人及个人的延伸体之间,个人及延伸体对裁决程序的参与,可以有效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
第三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成本和效益。如果能在行政程序之外用比较低廉的成本解决问题或者通过行政程序解决问题后还将在别的方面付出代价,行政程序制度都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转型之中,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传统的管理与现代的管理并存,这无疑会影响行政程序制度的成功运作。另外,行政程序自身也存在成本和效益问题。过高的程序成本会使社会背上沉重的负担。
第四是行政程序制度的保障。在西方国家,行政程序制度运行中的种种偏差往往靠司法机制纠正,司法制度也就成为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最后屏障。我国由于理性文化缺失,市民社会不发达以及传统集权治理模式的影响,行政程序制度更需要司法的保障。但我国的司法制度同样不成熟,司法力量单薄,难以保障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
以上分析看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有效运行的社会基础并不牢固。单凭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来期盼其理性价值的实现,带有相当的理想成分。
四、结论
在法治社会,行政程序制度具有独特的理性价值,这是由其所具有的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决定的。但该理性价值的实现除了需要设计精细的程序规则外,还需要相应的文化和社会基础。法律制度不能超越于文化和社会之外,这自然也适用于行政程序制度。目前,行政程序立法的呼声很高,行政法学界更是倾尽全力进行研究,在此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尤为重要。缺乏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的支撑,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以及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如何确保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都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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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柄,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价值理性范文篇8
1尚武遗风的新疆武术文化教育价值形态演变
1.1秦汉时期文化差异下的军事武艺秦汉时期,匈奴冒顿单于凭借强大的军事手段攻占西域,成为横亘在东西交通要道上最强政权。其民族战力强悍,坐拥“控弦之士三十余万”。匈奴骑兵“长兵则弓矢,短兵则刀鋋”弯弓和马刀的配合在作战中相得益彰,突出其灵活的作战风格,中原“剑戟交接”的地斗武艺相比于匈奴的马战骑射劣势尽显。匈奴骑兵战力强悍且规模庞大,得益于其发达的畜牧业和严格的军事教育,其部族专门设有骑射教官教授骑兵如何在骑行中精准的射靶和马上格杀技术,而且平时军事训练十分严格。西汉统一西域后,先进的汉族文化与异族文化不断融汇,步、骑兵配合作战模式及内地先进铸造兵器技术传入西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军事武艺的升级。
1.2唐时期文化结合的娱乐武术唐时期,政治、军事高度统一,极大促进了丝路繁荣及游牧与农耕两大文明形态的对话和融合。中西民族体育文化相互影响激发了西域人能歌善舞的天赋,游牧民族军旅武艺逐渐褪显为娱乐化的体育性特征。乐舞百戏中武术格斗动作与舞蹈、杂技等相结合,以武舞的形式出现[3]且丰富多彩。剑舞、胡腾舞就是武术结合西域舞蹈的产物。剑舞,舞者手持长、短剑,随着玄妙音乐婆娑起舞。“胡腾舞”腾踏跳跃,跌扑翻滚的武术动作和似醉非醉的艺术形态极似现代的醉拳,又被称为“醉胡腾”。唐代诗人刘言史描写胡腾舞“跳身转毂宝带鸣”再现舞蹈中类似旋子、侧空翻或者后手翻等难度较高武术技巧。西域武舞还出现了模仿动物形态的苏摩遮,[4]舞者头戴兽面演练形象武伎。因此,西域武舞的兴盛和传播与后来的武术套路具有源流的递承关系。
1.3宋元明清时期文化融汇的传统武术北宋时期,回鹘迁至西域,受北方草原影响呈现的文化本源性特征造就了回鹘多元体育文化形态,如射箭、赛马、达瓦孜、武术等内容丰富的体育活动。11世纪,通晓汉辽文化的耶律大石率契丹人“整旅而西”统一西域后不断传播中原汉儒文化,倡导“射猎”“射柳”等北方传统射俗。元时期的蒙古统一西域后不仅将摔跤、射箭、赛马带入西域,而且蒙古军队中的回族力量强悍且精于武术钻研和推演,[5]后世还创立了以汤瓶七式、心意六合拳、天启棍等为核心的回族武术体系。清王朝推行军府制度,大量军民迁入新疆屯垦戍边。锡伯族、索伦族、厄鲁特等八旗兵及绿营兵入疆戍守,担负起“箭守国门”的重任。明、清时期的武术流派、拳种、器械更加丰富,内地许多拳师为躲避战乱或灾荒迁居西域。正是各民族渐次迁入使西域经历了空前的民族大融合,从而促进了传统武术的广泛传播,传统武术的主体形态在这一时期迅速发展定型。
1.4民国时期文化抗争的学校武术清末民初,武术与学校教育的联姻在时代挤压下所迸发的国粹民族主义思潮与西方体育的文化抗争就此揭开了近代学校武术教育的序幕。随着1904年《奏定全国学堂章程》的颁布,驻疆大吏遵照教育指示兴办新学校开展新式教育,各级学校规定“体操是学生必修之课”,[6]体操课“编队操练,习练武术”。1928年,国民政府褚民谊来疆考察,迪化一中和第一师范学生在迪化市西公园进行了队列及武术表演,及后蔡宗贤和张毓英参加1933年在南京举办的全运会国术比赛分别荣获一面锦旗和一枚铜牌,这是新疆历史上第一次派出运动员参加全国性比赛。[7]1940年前后,奇台县的两所高等小学聘当地拳师陈一善、马绩勋等教授武术,[8]晨操练习小洪拳,每周安排两个课时学习长拳、武术操等。基于这样的社会危机和教育思潮,学校武术在中西文化抗争中逐渐兴起,奠定了学校武术教育的历史地位。
1.51949年后文化迸发的竞技武术1952年,“国术”更名为“武术”,武术与骑马、射箭、摔跤等民族体育项目分化开来并行发展。1978年兵团第七师体育教师王长青依托学校武术队开始教授王氏三门拳,先后在兵团、自治区武术比赛中获得佳绩并代表新疆赴内地参加全国武术交流赛,后于1990年成立“武医馆”,寓意“习武行医、强身健体”。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武术热”兴起的业余体校、武校、武培中心等促进了新疆竞技武术的繁荣发展。1986年,自治区首届高校武术比赛在乌鲁木齐举行,来自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等七所高校的70多名运动员参与比赛。1989年,首届大、中专文化艺术节武术表演赛在乌鲁木齐南门体育馆举行,来自9所院校的70多名运动员参赛。多年以来,自治区各地、州及兵团不仅开设各种类型的武术比赛,还举办了国际性武术邀请赛,渐趋成为推广中华武术教育的重要基地。
2三长时段新疆武术教育价值取向的文化解读
2.11840年以前,武术教育价值取向的文化镌刻自古以来,西域便有多个民族在这里游牧安居。民族体育正是基于人类对地理和环境的依存得以孕育和发展。匈奴人以迁徙游牧为生。因此,游牧、狩猎、战争成为匈奴民族生活方式的共同特征,西域游牧民族为维持族群生存发展,牧猎生产和技战术训练便成为民族发展主要的心理倾向和价值诉求,如匈奴、突厥等民族崇尚军事教育,匈奴“贵壮贱弱”、突厥“重兵死而耻病终”的民族思想养成了游牧民族强健野蛮的体格及穷兵黩武的尚武精神。蒙古族的摔跤、马术和射箭,哈萨克族的叼羊,柯尔克孜族的马上角力,回族的武术等体育活动,都具有明显的军事特征。明清时期火器广泛应用使武术的军事价值逐渐被遮蔽,逐渐弱化的军事武艺开始转化为以健身、娱乐、审美为情趣的民间武术形态。因此,正是长期社会实践过程中价值观念及思想行为的历史传承形成了各民族文化,族群秩序维持并不断发展壮大离不开民族文化的镌刻以及民族精神的激励,每个群体或者个体都会持有一套共同的心理程序,[9]这套心理程序构成了这些人的文化。
2.21840年至1949年,武术教育价值取向的时代呼唤新疆在18世纪建立行省,但固有的封建桎梏和宗教色彩致使清时期新疆学堂教育起步较晚且表现出强烈的滞后性。鸦片战争以来,清政府期许下的“新政”教育把新疆强行拉入近代化发展轨道,西方先进科学不断挤压和挑战中国的民族文化。随着学校体育制度、思想确立,新疆政府提倡群众积极参与体育比赛,西方近代体育项目及各种体育比赛开始广泛传播。晚清时期,以军事体操为主国术参与的尚武思潮在新疆蔓延,强调“体操科”对青少年德、智、体的价值规训,培育健全品性的国民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价值期待。这一阶段“为国防而体育”的抗战思潮成为新疆武术文化教育重要时代特征。这一时期体育课程设置的“国防体育”从价值取向上来说是有别于晚清的“军国民”体育,亡国危机迫切需求社会总动员以增强军事力量,抗战救国色彩愈发浓重而降低了对武术文化教育的关注和诉求。军事教育目的是表达一种民族主义的家国情怀,将国家兴亡荣辱当作军事教育优先考量标准,将民族危机意识与“强种卫国”纳入国家话语体系,军事教育成为那个时期“御侮救国”的主要价值目标。
2.31949年以后,武术教育价值取向的人学反思1949年,朱德副主席在中国第一次体育会议上提出:“中国体育事业要为人民服务,为国防和国民健康服务”。在此背景下,增强体质和服务国防成为武术文化教育发展的宏大基调。1954年,国家实施《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简称“劳卫制”);1958年,武术被国家列为体育学院必修或选修课;1961年,教育部修改《中小学体育大纲》,把武术列入中小学体育课程。上述举措标志着武术教学逐渐步入正轨,渐趋转变为国家本位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社会氤氲的生物体育观加快了国家体育建设除旧布新的步伐,一方面加强对旧式教育改造,另一方面仿照苏联“劳卫制”希冀借助苏联经验提高学生体质从而服务于劳动生产和国防建设。改革开放推动了我国社会结构变革和经济转型,武术文化也作为优秀传统文化被重新审视。武术工具角色逐渐淡化不再是衡量身体发展唯一价值标准,而是从文化视角探寻武术蕴含的价值意蕴。新时代人们对武术运动的价值追求日益多元化,自卫与强身、职业与兴趣等早已转化为点燃生活激情的社会需求。武术文化教育在“以人为本”价值取向下以强大的文化释放力不断满足人们教育、养生、娱乐等多种价值需求。
3发掘边疆武术文化教育的时代价值,拓展戍边文化的张力
3.1培育边疆地区青少年“尚武精神”推动边疆地区的和谐稳定中国武术文化在长期历史实践中不断吐故纳新,积淀着中华民族儒释道优秀传统文化,是健身教育及思想倡导的典范。新时代武术“教育与文化”已然超出武道的身体教化,并已成为彰显道德情操、弘扬民族精神的价值内涵。“尚武精神”是凸显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内容及主流思想,青少年主体通过武术教育的理论、实践逐渐感悟精神内涵体悟修身养性并指导于行为规范进而形成有益于个人和社会的价值观念。新疆处于西部边防要塞,境外“三股势力”煽风点火,民族分裂主义者进行极端思想渗透和武力袭击破坏对我国边境(文化)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武术文化教育作为民族文化基础工程具有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武术涵摄技击、健身、文化等多元体育功能赋予青少年国防技能、身心健康、崇勇尚武等丰富的物质资源;另一方面,作为“民族符号”其所蕴含的民族精神及民族认同感对于激发各民族青少年的家国意识及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强大固化作用。因此,在边疆地区推动武术文化教育弘扬“尚武精神”既有利身心,又能够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步伐,不断促进边疆稳定、社会和谐。
3.2推广学校武术文化教育,提升新时期“文化戍边”治边成效历史经验是一种财富。古代屯垦戍边虽绵延不绝却往往“一代而终”,其原因皆是缺少一种扎根边疆的文化理念,未能形成一种爱疆建疆、以疆为家的文化氛围。因此,新形势下的边疆稳定和长治久安其根本在于文化戍边。新疆位于中亚腹地,民族、宗教、文化多元并存致使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复杂多变,全球化裹挟而来的文化殖民和文化侵略致使我国民族文化价值被误导和消解。因此,特殊的边疆环境以及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亟需科学有效的边疆治理手段。“文化润疆”战略思想就是通过文化营造过程将文化作为独特的柔性治疆手段绵绵用力转化为一种凝心聚力的扎根文化,在固疆、稳疆、兴疆中发挥其独特优势,从而提升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基于当前“文化润疆”思想的时代诉求,新疆武术文化教育的价值理性愈发凸显逐渐摆脱工具理性的桎梏。学校武术文化教育作为国家权力的微观表达,武术技能的言传身教、行为的道德约束和思想的启示引领,其价值取向必然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等所构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保持一致。新时代的文化戍边是从文化精神层面深度拓展边疆治理张力,阐发武术文化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实践理念。
3.3倡导全民健身武术文化教育,构建固边稳疆的思想屏障武术运动追求和谐,注重技术礼仪、精神气质与道德伦理和谐统一,引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社会风尚和谐,是民族文化意识形态最佳载体;武术文化所蕴含的“和合”之力对于缓解当前社会矛盾、抑制社会冲突有积极的润化作用;其蕴含的尚武精神、民族精神对于提高各民族文化素养和促进国家、民族、文化认同具有积极的内化作用。我们国家正处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期,全民健身作用价值也将随着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潮流化发生改变,倡导武术运动将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这也将是构建和谐新疆、稳定新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武术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自强不息、抵抗外倭的民族精神,涵摄以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的社会责任感和“积极入世”的儒家思想精髓。通过武术文化“光合作用”深层次、多维度推进武术文化健康、思想、道德、精神等方面价值导向,塑造中华民族行健不息的精神品格和完整的道德体系,牢牢构筑新疆人民固边稳疆的思想屏障,从而激发中华武术的文化戍边使命和普世价值。
4结语
价值理性范文篇9
关键词:临床合理用药;药学指导教育模式;用药处方合理
用药是临床上使用药物的重要原则,该原则需要结合患者的疾病类型、临床症状以及相关的药理学理论等,给予患者最佳的用药干预,可以通多联合或者单一用药进行干预,能够达到治愈或者是控制疾病的目的[1-2]。近些年来医学发展较为迅速,且在药物方面也有着突出成就,越来越多的新型药物流通于市场当中,相继引发了用药不合理情况发生,且该现象的发生率可达到50%,严重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也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3-4]。该现象引起了各医疗机构的重视,因而诸多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流通环境中,均配有专业的药剂师或者临床药师,其目的在于规范合理用药,进而提高用药的合理性以及安全性。有研究指出[5],药学指导教育模式对于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情况有着较好的效果,能够规范临床合理用药,且减少患者用药后的不良反应,提高治疗效果。本文就药学指导教育模式提升临床用药合理性及安全性效果进行研究,分析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选取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接受的110例需要服用药物的患者,研究的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根据随机数表法将所有患者等分为常规组与干预组。干预组中,男30例,女25例;年龄21~75岁,平均(58.69±3.11)岁;其中大专及以下学历32例,大专以上学历23例。常规组中,男31例,女24例;年龄22~74岁,平均(58.35±3.08)岁;其中大专及以下学历33例,大专以上学历22例。将两组患者的基本资料进行对比,差异显著(p>0.05)。本研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且患者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1.2方法。常规组接受常规药物干预,即药剂师接到药物处方之后,按照处方给予患者需要的药物,并且指导患者进行药物使用,了解患者的用药后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干预组接受药学指导教育模式,且开展药学服务平台对患者服药过程进行监督,具体操作如下:以循证医学理论进行指导:以循证医学为理论指导已经成为现阶段临床上关注的热点,且通过文献资料与报道可以找到相关知识,进而为临床合理用药进行指导;门诊药剂师通过小组方式,进行用药医嘱干预,搜集临床常用药物的资料,如药品药效学、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以及药物的不良反应等,选择合理的用药方案,进而将其制成用药手册,经专业药剂师审核通过后,发放于各科中,并且组织临床医师进行学习。以专业医药知识进行指导:门诊药剂师通过自身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在结合用药手册等对临床医师进行用药指导,提高用药水平;门诊药剂师的基本素质便是熟练掌握药理学知识,且对其药理机制等有着深入研究;在此过程中需要执业药师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判断药物使用的合理性,进而提出整改意见;改变门诊药剂师的观念,使其有高度的责任感,且给予足够的药物医嘱干预权力,在发现不合理药物医嘱时,能够针对问题进行分析、解答,继而与医生进行探讨,改进药方方案。以药品经济学知识进行指导:药品经济学是指通过社会角度进行药物合理运用,通过科学合理的配置方案以及现有的医疗资源,并且结合患者的经济条件,将药物使用进行最大化合理利用;药剂师对药效以及药品价格进行比对,进而可以制定合理用药方案,不仅能够提高治疗效果,而且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要从患者的角度判定药物是否合理运用。以药学服务平台监督患者服药:门诊药剂师进行用药平台的建立,包括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物警戒、个体化用药服务、药物的数据管理、药物咨询等,为干预组患者建立用药档案,且根据患者登录权限的不同,进而主动配以相应功能模块。如开启患者用药档案之后,便可以对其1年以来的全部用药方案进行查看,且将用药教育、药物不良反应等情况汇总成册,发放于患者手中,且通过定时监督与管理,了解患者发生用药不良反应的情况,并及时调整药物剂量、方法等,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进而提高治疗效果。1.3观察指标。统计并分析两组的用药情况,包括不合理用药、用药与病情不符、用药重复、抗生素用法不当、给药方式不正确、配伍禁忌。对比两组用药后不良反应发生率,包括胃肠道反应、过敏、咳嗽、头晕头痛。1.4统计学分析。选择spss22.0统计学软件,计数资料采用n(%)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用药情况比较经分析,相比于常规组,干预组医师不合理用药情况明显减少,差异显著(p<0.05)。见表1。2.2两组患者用药后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经分析,相比于常规组患者(27.27%),干预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9.09%)明显较低(p<0.05。见表2。
3讨论
近些年随着网络信息化平台的建立,使得诸多业务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化进行管理,且不断完善,本院通过用药平台的建立,第一建立了医药审核系统,第二建立了为患者服务的平台,不仅能够建立健全化的用药医嘱监督过程,另外也可以实施对患者进行全方位的用药监督,以提高其用药依从性[6-7]。药学指导是指以药学理论为基础的用药合理性建议,能够保证临床合理用药,且可以指导临床医师把握用药剂量,调整用药方法,避免用药配伍禁忌的发生,也避免了疗程不当以及药物不合理联用情况的发生,尤其是在抗生素的使用中,避免药物剂量或者的用药方法不正确引发耐药性,或者导致多重耐药菌的发生,给患者增加痛苦[8]。在药剂师合理干预用药中,首先以循证医学为基础,提高药剂师的综合素质,且改变其观念,培养其主观能动性,继而可以主动发现用药医嘱的不合理情况,并且对临床医师用药有一定的干预权,可以预期进行商讨,继而改善用药方案。药剂师通过《处方管理方法》以及《医院处方点评方法》,再通过药学监督平台,对医师处方进行点评,且由医院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并进行相应的惩戒,督促药物合理利用。通过药剂师干预措施的实施,明显减少了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发生。
本研究结果显示:相比于常规组,干预组医师不合理用药情况明显减少(p<0.05)。另外通过为患者建立用药档案,提供用药咨询,进行用药监督,适当调整用药方案,减少了患者用药后不良反应的发生,继而提高用药依从性。本文研究结果显示:相比于常规组患者,干预组患者用药后的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降低(p<0.05)。综上所述,药学指导教育模式能够有效监督临床医师合理用药,对于提升用药的合理性以及安全性效果明显且用药不良反应明显减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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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性范文篇10
下面,笔者将对这一案件的特点、经过及其相关社会背景作一些简单的介绍。需要说明的是,只所以要不各笔墨介绍与该案有关的背景因素,是因为在笔者看来,正是这些因素有力地影响和改变着本文所欲探讨的主题:当前我国社会中法治观念的发展状况及其缺憾。同时,为了将该案中一些与主题无关的个别因素剥离开来,以便使下文中对这一个案的思考更具空间上的代表性,笔者以该案所涉及的全部参与者均将以“a、b、c、d……”等符号代表称,而忽略其各自的本名。由此带来理解上的一些不便不处,请予以谅解。
一、纠纷的发生及案件审理情况
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是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经常可以遇到的民事纠纷。地点在b村。b村是其所属的a镇镇治机关所在地,同时也是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所驻地。由于距县城仅有十公里,就交通、通讯而言,b村并不显得闭塞,而就经济发展而言,b村因众多家庭承包经营户纷纷从事钢球的加工、生产,而成为远近闻名的“钢球专业村”,其业务触角远及全国各地。在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之风的吹拂下,b村的村民自然不能说是还处于蒙昧之中。“村民自治”和“依法治村”这一类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也因其在b村的传播和初步施行,而不再仅仅是使村民们感到新鲜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b村的村级管理机构一直以工作严谨闻名,其基层调解工作更是屡受表彰,被公认为是农村调解工作的典范。就此,a镇分管司法的一位镇政府官员曾这样评价,b村工作确实搞得好,历年来很少把矛盾上交(“矛盾上交”意指村民间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未成,而诉求至司法所调解或诉至法院)。
本案原告c及被告e(男)、f(女)(e、f系夫妻关系)均为b村村民。c生于1975年,初中文化,为b村电管员,负责村内部分电费的收缴。2000年10月6日,c与被告e、f因收电费一事发生争执。双方互相辱骂中c骂了f一句“偷人婆”(方言粗口,意指女性作风不正派)。此时e、f即上前殴打c,并致c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治疗c用去医疗费500元。
纠纷发生后,b村村委会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调解。后村委会提出如下调解方案:e、f谩骂且殴打c致伤,后负赔偿责任;c辱骂f引起纠纷扩大,应自负部分责任。故c的医疗费由e、f负350元,其余由c自负。在c已同意上述方案的情况下,f提出,b村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系由村党支部制订和公布,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规定,凡辱骂她人为“偷人婆”者,由村委会处罚款200元。故应罚c200元,否则f将不同意调解方案。b村村委会成员均表示f的意见可予采纳,由此导致c的不满。调解未成。
其后,c即委托年轻的律师d(生于1969年,自学考试获得法律专业大专文凭,1997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现在县城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已满3年)为其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f也委托了g(生于1955年,因原在县司法局工作而经授予取得律师资格,现在县城某律师事务所从业14年)为其委托人应诉,并以c辱骂其构成名誉侵权为由提起反诉。开庭审理后,法官当庭提出如下调解方案:由e、f共同赔偿c医疗费350元;c放弃其其余诉讼请求;f撤回其反诉。对于所谓的“罚款”,法官是这样表态的:这是村委会与c的事,与c、e、f的诉讼无关。该调解方案随即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遂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诉讼前b村村委会就此纠纷进行的调解均有详细的笔录,且双方律师因循其所熟识的办案流程而为本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故而就事实建构而言,这起案件并不复杂。其中的法律运作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选择适用亦颇为简单。从调解协议被毫无阻力地迅即达成一事可推知,案件当事人其实在对实体结果的预期上,亦是基本一致的。其争议仅仅在于上文所提及的所谓“罚款”的运用上。争议的案值极少,于是便反衬了本案诉讼各方成本投入的相对巨大。据事后调查,原告c为此案支付了诉讼费300元,律师费800元。被告e、f为此案所作的经济投入同样是不遗余力的:诉讼费300元,反诉费300元,律师费1000元。因而,如果说这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何特别之处的话,便是这种争议标的的细微与诉讼投入的巨大之间的反差了。由此生发的疑问不由令人反复地对其持久“凝视”,以求获得合理的解释。于是,在这种反复的“凝视”中,本案中各方参与者扭结的心态开始一一展开。并且,在条分缕析后,坦率地讲,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由此的感受确实显得略微沉重。
二、对案件参加者不同法治观念的剖析
在法律文化蓬勃发展的今天,大概已没有太多的法律人会怀疑,法治及其运作是一个结构、实体和文化、意识形态相互作用的复杂的有机体。一个社会对诉讼目的的主流理解,其实决定了这个社会法律设计上的走向,也直接影响到“法治”的内容及其实现。我国古代的韩非子曾认为“法者,定分止争也”,从中国几千年的司法实践上看,诉讼的功用似乎更多地被定位于“止争”,即社会不和谐状态的解决和回复。相向而行的是,西方社会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跨越,“为权利而斗争”已成为其法治追求的价值座标。两大思想体系的碰撞曾直接导致了法学上不同价值取向的分歧。从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条件的分析中,我们同样可以发现,这种分歧伴随法的运用,伴随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具体社会关系的结合,也日益在日常生活的事件中不自觉地展开。
在f的委托人律师g看来,诉讼的目的应当是追求被损害利益的救济。在法庭辩论中,他曾这样评价这起案件:“这是我执业以来,争议标的最小的几个案件之一,我认为对双方而言都不合算,所以也觉得好笑。”无疑,在律师g看来,诉讼同样受经济规律制约,应当考虑投入和产出,即费效比。而客观上,从本案中c、e、g各处的投入和由此而得的利益上考量,此种诉讼显然确然“不合算”。
但在律师d看来,原告c的起诉,甚至于f的反诉,都不应当仅仅用眼前的利益得失来衡量其意义。c和f都是基于其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而通过诉讼在进行抗争。并在这种抗争中寻求是非曲直,也就是寻求公正、正义的实现。也许c和f还没有清醒认识到这一点,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他们的行为作出这样的定性。”(律师d言)
相较而言,c、e、f因其文化水平和知识的欠缺,他们对这起起诉讼的理解显然要朦胧得多。心态更为复杂。c曾说“只所以要起诉,是因为村里处理不好。”仔细地分析可知,“村里处理不好”,是因为作为基层权力延伸的末梢──村委会对此类纠纷并没有强制的调解权。诉诸法律,自然是寻求国家审判权的代表──法院对其主张的认可。而法院对其主张的评价。较之村委会在调解中作出的对其主张的评价,其优越之处就在于,前者具有国家强制力以保障贯彻和实现。由此可知,c在权利纷争不能解决时选择诉讼途径,最直接的目的在于寻求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对于这起诉讼是否“合算”,c亦坦言:“钱是小事,主要是争口气。”显然,“争口气”几乎就是c希望其人格权利在与e、f的斗争中得受尊重和保护这一愿望的直接表白。
e、f在起诉讼中扮演的是两个相对被动的角色。在村委会调解中他们自觉到场参加,在法院传唤后也到庭应诉,这都反映了他们对凌驾于他们之上的两种权利的畏惧。但即便是畏惧,也是有所区别的。对于不同权利背景的这两个机构所提出的几乎是同样的调解方案,f向村委会说了“不”,但面对法院却最终放弃了自己的意见。是法律的力量使然吗?显然不。两种权利间的差别同样在于:法院的评价是具有强制力保证的。因此,e和f在村委会调解中可以固执己见,以求其利益的最大化。但在法庭内,e和f却不得不面对这一事实:因为固执己见,他们极可能面临国家强制力所保障着的更为不利的结果。
而f以名誉侵权为由提出反诉,似乎更多地应当从g律师指导下的诉讼技巧上寻找原因,但同样不可否认,f的反诉其实也是对自己的人格权利的一种强调。显然,在权利的捍卫和金钱的支出中,f与c一样都选择了前者。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这起案件的案外人,某乡村法律工作者c基层中不具有律师资格但经常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所谓“土律师”j就此案也发表了与律师g相似的看法,他甚至认为:“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以上的分析或许有某些武断之处,但毕竟真实地构画出了当前我国社会中几种不同法治观念的差异。这应当追溯到c、e、d、g等人各自不同的知识技能、职业背景和社会阅历中去。律师g和法律工作者j都不曾系统地学习过法学理论。他们对法律的认知直接开始于对具体法律规则、条文的学习,从事法律实务更多地也是依赖于长期实践中的感知和经验。因而,在律师g和法律工作者j看来,法律是一门技艺或谋生的手段,是一项通过对制度和规则的演变、适用,以支配社会权力资源的方法。他们对理想状态的法的要求仅在于:法的规定、原则和体系符合严密的逻辑,司法程序符合理性化的要求,使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可计算性。这种可预测性,可计算性的结果并拥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从而能够使人趋利避害,并最终达到调整社会的目的。这些,e代表了“工具理性”的追求。但成文法自有其局限性,也就是基于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成文法不可能作到对现实生活无一遗漏的规范。在这一点上,律师g、法律工作者j同其他纯粹“工具理性”论者一样,都将走入误区。
律师d在现代法治文化已开始飞速发展的九十年代初选择了以律师为其职业。他对法学理论的学习虽不能说是良好,但毕竟还算系统。在为应付律师资格考试所进行的学习中,律师d对“法律是一门博大的科学”这一论断有了实在的体会。因此,律师d很自然地把c和f的诉求理解为“为权利而斗争”,并将他们诉讼的终极目的视为“不自觉的对公正、正义的追求”。在律师d看来,法治社会的法首先应当是良法,即法律、规章、制度应当是从终极价值公理中演绎出来的,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例如律师d就曾指出:“村委会所谓‘村规民约’中的‘罚款’,不谈其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单讲这种规定本身就是恶法”。因为从本案的运用上看,它极不公平。律师d还认为,法律应当有其独立的力量,而不需要借助于其他因素来维持其尊严。法律本身的力量就在于社会公众“法律至上”信念的形成。在“法律至上”的信念之下,司法官员的法忠诚感和公众的法信赖感即是法律本身的力量。在本案中,当事人c、e、f所依赖和戒惧的是法律背后起保障作用的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权力。因此,c、e、f异议有“法律至上”的信仰,就他们而言,权力显然大于法律。
实际上,c、e、f所代表的是我国社会中最为广泛认同的一种对法的认知。他们没有接受过任何关于法律的专业训练,对法的认知仅仅来源于如下两个方面:1、司法机构对法的具体运用活动构成他们认知的社会实际来源;2、我国长期以来政府推进型的、全民普法式的集体规则构成他们认知的学习途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当前的许多司法活动本身就是“权大于法”的典型教材。而全民普法都过份执迷于“工具价值”,忽略了对c、e、f的法治基础观念的培育。事实上,对c、e、f们进行填鸭式的刑法、电力法、森林法等法律具体条文的教习完全是一种浪费,因为他们很快就会忘掉了。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根植于他们内心的依然还是对权力的畏惧和盲目迷信。因为在他们看来,单看法律本身,并不能产生任何直接的拘束力量。c在起诉后,曾先后托人(例如镇政府某领导、电管站站长等)向承办法官打招呼,这正是c迷信权力的具体表现。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c、f们对自己人格权利及其他正当权利的追求已经开始独立于物质利益的追求。并且这种追求已不能从单纯的权力运作中得以实现,甚至仅仅以化解纠纷为目的的所谓诉讼亦已无法对此予以全部满足,因此上述两种途径所能带来的终究只能是实在的、甚至是物质化的利益,而不能保证社会公众的肯定评价。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法律的援助。这无疑是法治观念和“法律至上”信念培育的沃土。从这一财意义而言,本案中c、f所体现的价值追求虽然是不自觉的,但却是令人欣慰的。
就笔者的理解而言,律师d的观念正是对法律的“价值理性”的最好阐述。这样一来,上文所探讨的我国社会中几种不同法治观念的差异,正契合了法律理性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两种追求的分岐和交汇。令人感到沉重的是,正因为我们以往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的种种弊病,使得律师d所认同的价值理性在当前产生了严重的失落。这一判断基于如下事实:律师d所持的观念甚至只能被我们社会比较少的人所认同。
三、司法改革运作中应张扬起价值理性之旗
近些年来,法律实务部门和理论界都开始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司法改革问题,并加强了交流和互动。这使得司法改革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已经超越于原有的仅仅是枝节修补的局限,而开始了对我国整个法律制度建设的批判性思考。可以说,在既往的法律制度建设中,人们一直对工具理性关注较多,价值理性相对显得缺乏。这使得c、e、f们,甚至是律师g、法律工作者j们,都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信念。诉讼成了一种利用规则、技巧(很多时候甚至包含了虚伪、凶恶等不道德因素,如伪证、虚假陈述、恶意诉讼)和权力的角斗,而缺乏对公正、正义、安全、自由、效率等终极价值的追求。有时连司法官员自身都有很多不具备对法律及其运作的忠诚意识。这些问题,同样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和检讨。这种反思和检讨首先应当在立法中开始,以求得法律的良性化,使之符合人类基本价值的要求,具有普遍性。在普法上,应加强对法的正义价值的演绎,推动公众对公正、正义的追求和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已全面启动的时代背景下,作为直接从事司法实务运作的执法者,我们自应当更多地肩负起张扬价值理性之旗的重任。因为,如前文所述,c、e、f们所代表着的广大公众,正是依赖于我们的执法活动而对法治及其意义获得直接的感受和认识。同时,只有当法律完全被法院公正地作出解释后加以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接受(─——阿伯拉汉),在此笔者亦不揣冒昧,就实务中迫切需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作一浅谈。
1、维护司法公正以确立法律权威
正如肖扬院长所指出的,“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维护司法公正对于确立公众的法忠诚感和法信赖感,是极其重要的。这一点已为众所周知,在此不多加论述。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基于我们过去长期存在的忽视程序正义的弊端,在司法改革的具体运作中,我们更首要的就是倡导“程序正义”观念。因为公正的程序不仅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而且也反映了法对效率的要求。具体而言,就是不仅要严格遵循现有程序法的规定审理案件,同时更要领会“对抗式”诉讼中关于合理、公开、平等、效率等基本精神和观念,以补现有程序法规定之不足。使得裁判的实体结果,成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2、加强判决书的法理阐解,彰扬司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既往的“三段论”式判决书写作方式,已在许多角度被广泛地指责,改革裁判文书的写作亦呼声日高。既然法律在当今已发展为一门日益精深博大的科学,那么强求普通公众对法的全面把握就已成为不可能。故而,c、e、f等非法律职业者,就只能依赖一般的价值评判标准来判断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合法性。而符合“价值理性”要求的法,其对公正、正义等终极价值的追求与c、e、f们所认可的一般价值评判标准具有同一性,其法理本身就是对上述终极价值的演绎和阐释。所以,加强判决书的法理阐释,首先能够使当事人信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其次,这种法理阐释同时也是司法机构对某些价值评判标准的确认和宣示,是一种更具实效的普法。
3、加强司法与传媒的协作,推动全民法律至上信仰的形成
由于司法改革中我们较多地提倡了司法独立和法院的消极主义地位,因而使得当前某些传媒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被夸大。应当认识到,当前传媒即使是在某些操作上对司法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多是假手于权力而进行的。其罪责应归于“人治”而非传媒本身。而在当前“权大于法”,司法尚显得非常无助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重视传媒对公众的导向作用,推动司法活动的公开化,扶植公众自发的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追求。具体的司法活动毕竟只能及于很小范围的一部分人,而传媒的辐射作用将是我们借助司法以推动普法的“放大器”。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彰扬“价值理性”是一项复杂、宠大的工作,而绝非以上几点粗浅论述便可以概括。最后,让我们复归于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其中,法官对村委会“罚款”的表态颇值得玩味。“这是村委会和c的事,与c、e、f的诉讼无关。”──司法在面对行政权力,哪怕是最微小的行政权力时,往往都选择了回避。此种尴尬,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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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记:在本文写作之初,笔者恰巧有幸参加了一场“四五”普法考试,令人汗颜的是,面对诸般出自《消防法》.《森林法》的考题,笔者方知天外有天,这才收敛起起初对把法官作为普法对象的种种微词------但无法想象,有哪一国的法官能无遗漏地记住该国浩如烟海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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