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16 02:36:37

涉外经济

涉外经济范文篇1

一、涉外经济法的定位:纠缠于多种学说之间

(一)走不出的泥沼———现有的六种观点

1.独立部门说。有学者认为涉外经济法因其具有特殊的调整对象,而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该书序言中即表明:“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1]

2.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综观国内的经济法学著作,一般都把涉外经济法视为国内经济法的调整领域之一。例如,徐杰的《经济法概论》,肖平的《中国经济法》。此外,有些涉外经济法学专著,虽然强调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但也同样坚持“涉外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例如,焦志勇的《涉外经济法概论》。

3.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认为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例如,姚梅镇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概论》在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3]。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专论》也作了类似的表述:“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各国的涉外经济法等。”[4]72

4.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私法学者通常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例如,李双元的《国际私法学》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是广义的,其中就包括涉外公司关系[5]。韩德培的《国际私法新论》将国际私法的范围界定为:“国际私法……还包括国际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综观该书的内容,“国际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经济法律[6]。

5.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有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在这个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同时,在国际商法的渊源一节里,该书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并在其后的内容中进行了广泛的阐析。

6.民法组成部分说。国内有些民法著作在体例上包含了涉外经济法律的内容,例如王作堂的《民法教程》明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性为民事立法[8]。

(二)我的质疑———进路的展开

1.涉外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有两种立法模式,即“内外统一”和“内外分流”。显然,在第一种模式下,涉外经济法没有“独立”的前提。而在第二种模式中,尽管涉外经济法与纯粹调整本国境内经济关系的国内经济法相比贴上了“跨国”的标签,但其仍不应具有“独立”的地位。以我国为例,现阶段我国还存在一定数量的涉外经济法与国内法律制度相分离,其中以“三资企业法”最为典型。但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制不健全,公司法没有出台的背景下产生的。自加入wto以来,从对外资立法“废、改、立”的步伐中可以预见,我国涉外经济法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的融合势所必然。并且,世界上多数国家也都未将涉外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独立部门说”是不合适的。

2.涉外经济法不是国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首先,从一国的角度看,虽然涉外经济法具有某些国内经济法的属性,但从全球角度观察,它无疑已构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法律规范均在调整不同范围的国际经济关系。关于涉外经济法归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理由,下文将进行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言。其次,有学者认为,涉外经济法将抛弃“内外分流”的立法模式,“内外统一”是大势所趋,并将此作为由国内经济法来涵盖涉外经济法的论据。对此,需要强调的是,“内外统一”的立法模式是趋势,但它只是一种过程,并非一种结果。尽管可以预见,统一调整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将慢慢占国内经济法律的主导地位,但只要国家还存在,各国利益相异,“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从理念到实践都不会消失”[9]。

3.涉外经济法不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国际上的通说认为,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程序法,而涉外经济法属于实体法。如果随意地扩大国际私法的范围而忽视国际通行的观点,并把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私法,从学术和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

4.涉外经济法不是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涉外经济法是指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涉外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隶属关系。而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在一般经济交往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涉外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5.涉外经济法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本文采用经济法的“狭义说”,故可从前文的论述中推出,用民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就如同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一样,是不恰当的。退一步讲,即使站在经济法“广义说”的立场上,将我国涉外经济法的规范类型分为两类: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和商事性质的规范。前者当然不属于民法范畴,问题是后者去向何处?笔者认为,也不应视为民法的组成部分。理由是,虽然民法和商法的分界在理论上并无定论,但我国民法强调私权,崇尚意思自治,而商法却带有公益的色彩,这一点与传统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不同的。就涉外经济法而言,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利益。因此,从私权与公益分立的角度来看,将民法作为涉外经济法的归宿是不合适的。

二、涉外经济法的归宿:国际经济法

事实上,对事物本质的概括,不可能涵盖事物的全貌,总有处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边缘地带”,因而可能出现“亦此亦彼”而非“非此即彼”的情况[10]。因此,我们在探讨法的本质时,应重点抓住核心性、必然性的因素,并对边缘性、偶然性的因素,以及“亦此亦彼”的现象保持适当的关注,这才是全面认识事物的要义所在。基于这样的理念,笔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语境下,涉外经济法的核心性、必然性因素在于它所调整的涉外经济关系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一)法学角度的分析

从法理上看,这种观点体现了逻辑与实用相互兼顾的理念。有学者认为,一个跨国法律现象必然会涉及到众多法律部门,但如果把一个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部门放在一个盘子里就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这是荒谬的,国际经济法应该把别人调整的东西还给别人[11]。

笔者认为,尽管这种观点坚持了一个法律部门只能以一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学理论,在逻辑上是严密的,然而“部门法划分的科学性在于善于区别必要的交错和不应有的重复以至混乱,善于使逻辑和实用相互兼顾”[12]。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②之所以包含了涉外经济法,正是从实用主义的理念出发的。它没有拘泥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进路,并未把“法律调整什么”作为唯一的大前提,而是吸收了英美法系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进路,以“问题是什么”为逻辑起点。虽然关于这种研究进路的法律移植是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兼容还没有定论,或者说多大程度的移植才最符合我国国情尚需探讨,但从方法论上看,它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那就是不必墨守成规地一味强调法律体系严密的逻辑性,而是要在逻辑和实用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多种社会关系的“复合体”,这并非法学家的臆断,而是由社会关系复杂化、多样化的客观趋势决定的。

从实用的角度看,首先,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任性地为所欲为,而是在一种“共进”的理念指引下,彼此合作。因此,如果只对这个“复合体”中各国的涉外经济关系进行研究,就不能解决国际社会对其相互协调时所产生的问题。同样,如果只研究国家之间的协调关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各国的涉外经济关系是协调的根本内容。如果将这两种关系生硬地分割开来,不仅否认了国际经济法存在的现实社会基础,也不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其次,国际经济法作为在国际层面上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的法律,其主旨是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目前,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税收等一系列领域所形成的规则已具有鲜明的“国际性”,而不再是“地域性的主权的涉外规则”[13]。换言之,涉外经济立法的视野应更多关注国际层面的协调才能迎接现实的挑战。

从逻辑的角度看,即使国际经济关系是多种社会关系的“复合体”,但在国际交往合作中,这多种社会关系逐渐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而调整这一“复合体”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由于这一调整对象的内在联系而集合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群[14]20。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传统法学部门划分的理论逻辑也并不矛盾。

正如潘抱存教授所说:“国际经济法综合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发展成为区别于传统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发展部门,是完全符合系统科学最优化原则的。”①

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经济法的有害论是值得商榷的。有学者认为,如果将涉外经济法视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则混淆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界限,肯定了某些国家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的正确性,是有害的。不难看出,这种观点从本质上担心的是发展中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合理权威受到削弱,而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凌驾地位得到扩张。事实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时刻警惕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不正当的限制是正确的,然而,是不是将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就一定会加深这种忧虑,或者说是不是让涉外经济法回归国内法这种忧虑就不存在了呢?笔者认为,不尽如此。

一方面,承认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不会加深这种忧虑。顾名思义,国际经济活动具有跨国性的特点,任何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活动,诸如贸易、投资、信贷、运输、保险,技术转让等等,总有一部分或者大部分发生在某一东道国境内,这正是各主权国家通过涉外经济法所调整和制约的领域。从宏观上看,一国的涉外经济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将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经济法是具备合理性的。同时,这也并不必然导致对国家经济主权的侵犯。因为,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主权原则,特别是其中的“领域管辖权”(即“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jurisdiction)准则,各国对于部分或大部分在本国境内开展的国际(涉外)经济交往活动,理所当然地享有充分的依法予以管辖的权利。并且,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属地优越权”(territorialsupremacy)准则,各国的国内法在管辖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交往活动、调整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关系方面,应当优先适用[4]77。

另一方面,让涉外经济法回归国内经济法也不能消除忧虑的存在。国际法规范在我国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适用,一般仅在民商事领域,更多的法律规范是通过转化成国内法而间接适用的。涉外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这种间接适用的载体。从最初的自由市场,过渡到社会市场,再发展成现在的国际市场,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可能在经济全球化之外单独地进行体外循环。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角度出发,国际社会在尽力协调着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尽量求大同存小异;从各主权国家自己的利益出发,最大程度地参与国际市场中的经济交往活动,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巨大利益。在外源型和内发型的这两种力量交互影响中,各国共同缔结了大量的双边、多边、区域,全球性条约。而在目前来看,这些条约的制定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发达国家的利益。为了履行在这些条约中的承诺,发展中国家就必然要修改自己的涉外经济法。也就是说,虽然涉外经济法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法,但在制定、修改,废除这类法律规范的时候,国内立法机关的意志间接地受到了发达国家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说只要坚持涉外经济法是国内法,就能拥有绝对的经济主权,可以排除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可见,国家经济主权是否受到不当限制,问题并不在于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还是国内的范畴。我们对国家经济主权时刻保持警惕是必要的,但这与涉外经济法的归属没有直接关系。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并不具有自己独立的属性,事实上,即使将“性质各异的法律规范综合在一起称为国际经济法,也并没有改变国际经济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各自原来的属性。”[14]87

(二)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从国际调节的理论来看②,倘若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那么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将失去起点和终点。众所周知,在国际上还未形成统一市场之前,各国国内经济市场的稳健运行是由“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共同配合、相互作用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交通、通讯领域技术的突飞猛进,促成了国际化和全球化市场的形成,这就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健全的经济调节机制,否则,国际市场将是无序的,不稳定的。在国际市场上,同样存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两种机制,它们仍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但仅凭这两者显然不能满足市场国际化的需要,于是“国际调节”机制应运而生,与前两种机制在良性的互动中,构成了一种全新的调节机制体系格局。考察当前以wto及其规则体系为首的各种国际经济调节组织和规范,不难发现,其重点均主要放在对各国涉外经济法的规制上,即推进全球经济自由化进程,消除各国政府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因此,可作如下归纳:“国际调节”所针对的是“国家调节”,“国际调节”是对各国“国家调节”的再调节[15]。而“国际调节”主要依赖的是国际经济法,“国家调节”则是通过一国涉外经济法的调整来实现的。缘此,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始于协调各国涉外经济法之目的,终于其所包含的双边、多边、区域、全球性条约等国际法规范在相关国家涉外经济立法中得到回应之时,如此循环往复。因此,如将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割裂开来,会造成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③。

把一国的涉外经济法和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一道纳入国际经济法,是符合客观经济发展趋势的[16]。因为,涉外经济关系具有双重性,从属地原则来看,它是国内经济法调整的领域,但从各国涉外市场是国际化市场组成部分的角度出发,涉外经济关系又和国际经济法紧密相关。基于这种双重性,涉外经济法究竟应该归向何处才更有前途呢?回顾历史可以看到,自20世纪初以来,国际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需要突破法律给经济交往带来的束缚。于是,私法的趋同化和统一化现象日渐显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att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促使成员国的有关国内经济立法与这些国际组织的规则协调一致。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进一步推动了私法统一化和公法协调化的进程。wto等国际经济组织凭借其巨大的影响力,触及的领域日趋宽泛,所形成的协调一致的国际规则日益增多,从而在很多领域中,使各国从理念到规则都走上了逐步统一的道路。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只有将一国的涉外经济法放在“国际”的语境中加以考察才是更科学合理的。任何看不到这个大趋势的研究都是盲目的,任何违反这个大趋势的决定都是欠妥当的。

涉外经济范文篇2

[关键词]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调节

关于“涉外经济法”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在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林林总总的学说造成了法律体系的混乱,不仅在理论上不利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在实践中也为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预设了障碍。因此,如何科学地判定涉外经济法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涉外经济法的定位:纠缠于多种学说之间

(一)走不出的泥沼——现有的六种观点

1.独立部门说。有学者认为涉外经济法因其具有特殊的调整对象,而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该书序言中即表明:“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1]

2.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综观国内的经济法学著作,一般都把涉外经济法视为国内经济法的调整领域之一。例如,徐杰的《经济法概论》,肖平的《中国经济法》。此外,有些涉外经济法学专著,虽然强调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但也同样坚持“涉外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例如,焦志勇的《涉外经济法概论》。

3.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认为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例如,姚梅镇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概论》在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3]。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专论》也作了类似的表述:“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各国的涉外经济法等。”[4]72

4.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私法学者通常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例如,李双元的《国际私法学》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是广义的,其中就包括涉外公司关系[5]。韩德培的《国际私法新论》将国际私法的范围界定为:“国际私法……还包括国际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综观该书的内容,“国际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经济法律[6]。

5.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有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在这个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同时,在国际商法的渊源一节里,该书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并在其后的内容中进行了广泛的阐析。

6.民法组成部分说。国内有些民法著作在体例上包含了涉外经济法律的内容,例如王作堂的《民法教程》明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性为民事立法[8]。

(二)我的质疑——进路的展开

1.涉外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有两种立法模式,即“内外统一”和“内外分流”。显然,在第一种模式下,涉外经济法没有“独立”的前提。而在第二种模式中,尽管涉外经济法与纯粹调整本国境内经济关系的国内经济法相比贴上了“跨国”的标签,但其仍不应具有“独立”的地位。以我国为例,现阶段我国还存在一定数量的涉外经济法与国内法律制度相分离,其中以“三资企业法”最为典型。但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制不健全,公司法没有出台的背景下产生的。自加入wto以来,从对外资立法“废、改、立”的步伐中可以预见,我国涉外经济法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的融合势所必然。并且,世界上多数国家也都未将涉外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独立部门说”是不合适的。

2.涉外经济法不是国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首先,从一国的角度看,虽然涉外经济法具有某些国内经济法的属性,但从全球角度观察,它无疑已构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法律规范均在调整不同范围的国际经济关系。关于涉外经济法归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理由,下文将进行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言。其次,有学者认为,涉外经济法将抛弃“内外分流”的立法模式,“内外统一”是大势所趋,并将此作为由国内经济法来涵盖涉外经济法的论据。对此,需要强调的是,“内外统一”的立法模式是趋势,但它只是一种过程,并非一种结果。尽管可以预见,统一调整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将慢慢占国内经济法律的主导地位,但只要国家还存在,各国利益相异,“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从理念到实践都不会消失”[9]。

3.涉外经济法不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国际上的通说认为,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程序法,而涉外经济法属于实体法。如果随意地扩大国际私法的范围而忽视国际通行的观点,并把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私法,从学术和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

4.涉外经济法不是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涉外经济法是指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注:①关于“经济法”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中外法学界众说纷纭,本文采用比较主流的观点,即仅指包含用以调整社会非平等主体之间各种“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即经济法的狭义说。]。涉外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隶属关系。而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在一般经济交往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涉外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5.涉外经济法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本文采用经济法的“狭义说”,故可从前文的论述中推出,用民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就如同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一样,是不恰当的。退一步讲,即使站在经济法“广义说”的立场上,将我国涉外经济法的规范类型分为两类: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和商事性质的规范。前者当然不属于民法范畴,问题是后者去向何处?笔者认为,也不应视为民法的组成部分。理由是,虽然民法和商法的分界在理论上并无定论,但我国民法强调私权,崇尚意思自治,而商法却带有公益的色彩,这一点与传统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不同的。就涉外经济法而言,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利益。因此,从私权与公益分立的角度来看,将民法作为涉外经济法的归宿是不合适的。

二、涉外经济法的归宿:国际经济法

事实上,对事物本质的概括,不可能涵盖事物的全貌,总有处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边缘地带”,因而可能出现“亦此亦彼”而非“非此即彼”的情况[10]。因此,我们在探讨法的本质时,应重点抓住核心性、必然性的因素,并对边缘性、偶然性的因素,以及“亦此亦彼”的现象保持适当的关注,这才是全面认识事物的要义所在。基于这样的理念,笔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语境下,涉外经济法的核心性、必然性因素在于它所调整的涉外经济关系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一)法学角度的分析

从法理上看,这种观点体现了逻辑与实用相互兼顾的理念。有学者认为,一个跨国法律现象必然会涉及到众多法律部门,但如果把一个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部门放在一个盘子里就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这是荒谬的,国际经济法应该把别人调整的东西还给别人[11]。

笔者认为,尽管这种观点坚持了一个法律部门只能以一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学理论,在逻辑上是严密的,然而“部门法划分的科学性在于善于区别必要的交错和不应有的重复以至混乱,善于使逻辑和实用相互兼顾”[12]。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②[注:②陈安教授在《论国际经济法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一文中对“广义说”所作的经典表述是:“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其所以称为‘边缘性’,在于它只分别涉及上述各种有关门类法律规范的部分内容,而不囊括这些有关门类法律规范的全部内容,它只是上述各种法律规范的部分内容的综合,而不是这些法律规范全部内容的总和。]之所以包含了涉外经济法,正是从实用主义的理念出发的。它没有拘泥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进路,并未把“法律调整什么”作为唯一的大前提,而是吸收了英美法系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进路,以“问题是什么”为逻辑起点。虽然关于这种研究进路的法律移植是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兼容还没有定论,或者说多大程度的移植才最符合我国国情尚需探讨,但从方法论上看,它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那就是不必墨守成规地一味强调法律体系严密的逻辑性,而是要在逻辑和实用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多种社会关系的“复合体”,这并非法学家的臆断,而是由社会关系复杂化、多样化的客观趋势决定的。

从实用的角度看,首先,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任性地为所欲为,而是在一种“共进”的理念指引下,彼此合作。因此,如果只对这个“复合体”中各国的涉外经济关系进行研究,就不能解决国际社会对其相互协调时所产生的问题。同样,如果只研究国家之间的协调关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各国的涉外经济关系是协调的根本内容。如果将这两种关系生硬地分割开来,不仅否认了国际经济法存在的现实社会基础,也不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其次,国际经济法作为在国际层面上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的法律,其主旨是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目前,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税收等一系列领域所形成的规则已具有鲜明的“国际性”,而不再是“地域性的主权的涉外规则”[13]。换言之,涉外经济立法的视野应更多关注国际层面的协调才能迎接现实的挑战。

从逻辑的角度看,即使国际经济关系是多种社会关系的“复合体”,但在国际交往合作中,这多种社会关系逐渐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而调整这一“复合体”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由于这一调整对象的内在联系而集合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群[14]20。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传统法学部门划分的理论逻辑也并不矛盾。

正如潘抱存教授所说:“国际经济法综合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发展成为区别于传统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发展部门,是完全符合系统科学最优化原则的。”①[注:①参见《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年,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5页。]

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经济法的有害论是值得商榷的。有学者认为,如果将涉外经济法视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则混淆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界限,肯定了某些国家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的正确性,是有害的。不难看出,这种观点从本质上担心的是发展中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合理权威受到削弱,而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凌驾地位得到扩张。事实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时刻警惕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不正当的限制是正确的,然而,是不是将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就一定会加深这种忧虑,或者说是不是让涉外经济法回归国内法这种忧虑就不存在了呢?笔者认为,不尽如此。

一方面,承认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不会加深这种忧虑。顾名思义,国际经济活动具有跨国性的特点,任何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活动,诸如贸易、投资、信贷、运输、保险,技术转让等等,总有一部分或者大部分发生在某一东道国境内,这正是各主权国家通过涉外经济法所调整和制约的领域。从宏观上看,一国的涉外经济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将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经济法是具备合理性的。同时,这也并不必然导致对国家经济主权的侵犯。因为,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主权原则,特别是其中的“领域管辖权”(即“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jurisdiction)准则,各国对于部分或大部分在本国境内开展的国际(涉外)经济交往活动,理所当然地享有充分的依法予以管辖的权利。并且,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属地优越权”(territorialsupremacy)准则,各国的国内法在管辖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交往活动、调整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关系方面,应当优先适用[4]77。

另一方面,让涉外经济法回归国内经济法也不能消除忧虑的存在。国际法规范在我国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适用,一般仅在民商事领域,更多的法律规范是通过转化成国内法而间接适用的。涉外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这种间接适用的载体。从最初的自由市场,过渡到社会市场,再发展成现在的国际市场,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可能在经济全球化之外单独地进行体外循环。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角度出发,国际社会在尽力协调着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尽量求大同存小异;从各主权国家自己的利益出发,最大程度地参与国际市场中的经济交往活动,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巨大利益。在外源型和内发型的这两种力量交互影响中,各国共同缔结了大量的双边、多边、区域,全球性条约。而在目前来看,这些条约的制定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发达国家的利益。为了履行在这些条约中的承诺,发展中国家就必然要修改自己的涉外经济法。也就是说,虽然涉外经济法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法,但在制定、修改,废除这类法律规范的时候,国内立法机关的意志间接地受到了发达国家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说只要坚持涉外经济法是国内法,就能拥有绝对的经济主权,可以排除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可见,国家经济主权是否受到不当限制,问题并不在于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还是国内的范畴。我们对国家经济主权时刻保持警惕是必要的,但这与涉外经济法的归属没有直接关系。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并不具有自己独立的属性,事实上,即使将“性质各异的法律规范综合在一起称为国际经济法,也并没有改变国际经济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各自原来的属性。”[14]87

(二)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从国际调节的理论来看②[注:国际调节是国际市场(国际经济关系)的一种调节机制或调节活动,它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区域性、全球性组织,通过协商或签订国际条约,或以国家组织的决定等形式,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消除妨碍资源全球化配置与生产力发展的藩篱,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性组织及其法律文件,便可视为这种国际调节机构和国际调节立法之典型。],倘若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那么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将失去起点和终点。众所周知,在国际上还未形成统一市场之前,各国国内经济市场的稳健运行是由“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共同配合、相互作用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交通、通讯领域技术的突飞猛进,促成了国际化和全球化市场的形成,这就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健全的经济调节机制,否则,国际市场将是无序的,不稳定的。在国际市场上,同样存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两种机制,它们仍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但仅凭这两者显然不能满足市场国际化的需要,于是“国际调节”机制应运而生,与前两种机制在良性的互动中,构成了一种全新的调节机制体系格局。考察当前以wto及其规则体系为首的各种国际经济调节组织和规范,不难发现,其重点均主要放在对各国涉外经济法的规制上,即推进全球经济自由化进程,消除各国政府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因此,可作如下归纳:“国际调节”所针对的是“国家调节”,“国际调节”是对各国“国家调节”的再调节[15]。而“国际调节”主要依赖的是国际经济法,“国家调节”则是通过一国涉外经济法的调整来实现的。缘此,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始于协调各国涉外经济法之目的,终于其所包含的双边、多边、区域、全球性条约等国际法规范在相关国家涉外经济立法中得到回应之时,如此循环往复。因此,如将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割裂开来,会造成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③[注:需要说明的是,漆多俊教授从国际调节的新视角对国际经济法下了一个全新的定义,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该定义中似乎可以推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并不包含各国的涉外经济管制关系。但笔者认为,同样从国际调节的理论出发,在宏观的层面上,国家调节是国际调节的起点和归宿,因此,不应将两者分离,将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更为妥当。]。

把一国的涉外经济法和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一道纳入国际经济法,是符合客观经济发展趋势的[16]。因为,涉外经济关系具有双重性,从属地原则来看,它是国内经济法调整的领域,但从各国涉外市场是国际化市场组成部分的角度出发,涉外经济关系又和国际经济法紧密相关。基于这种双重性,涉外经济法究竟应该归向何处才更有前途呢?回顾历史可以看到,自20世纪初以来,国际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需要突破法律给经济交往带来的束缚。于是,私法的趋同化和统一化现象日渐显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att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促使成员国的有关国内经济立法与这些国际组织的规则协调一致。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进一步推动了私法统一化和公法协调化的进程。wto等国际经济组织凭借其巨大的影响力,触及的领域日趋宽泛,所形成的协调一致的国际规则日益增多,从而在很多领域中,使各国从理念到规则都走上了逐步统一的道路。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只有将一国的涉外经济法放在“国际”的语境中加以考察才是更科学合理的。任何看不到这个大趋势的研究都是盲目的,任何违反这个大趋势的决定都是欠妥当的。

三、结论: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涉外经济法应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是由涉外经济法的核心性、必然性因素所决定的。这样的结论虽对传统的法学理论有所突破,但只要在部门法划分的逻辑性和实用性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那么它就是合理的。这种结论也不会由于改变了传统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绝对界限,而必然促使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因为即使是国内法,也必须考虑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对本国经济主权作出一定的自我限制。同时,以国际调节理论为基础,将国家调节视为国际调节的起点和终点,也能推导出此结论。最后,历史也告诉我们,全球化是势不可挡的趋势,涉外经济法更应放在“国际”的视野中加以考察。当然,正如前文中提到的,对涉外经济法的边缘性、偶然性因素,以及“亦此亦彼”的现象也要保持必要的关注,这才是全面认识事物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林毓辉.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1.

[2]焦志勇.涉外经济法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7.

[3]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0.

[4]陈安.国际经济法专论(上编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5]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

[6]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9.

[7]冯大同.国际商法(新编本)[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1.

[8]王作堂.民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6.

[9]曾东红.论我国入世后涉外经济法的基本走向[j].南方经济,2003,(1):32.

[10]郭道辉.法理学精义[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51.

[11]吴向东.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当代经理人,2005,(15):41.

[12]沈宗灵.再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j].中国法学,1994,(1):15.

[13]何志鹏.全球化经济的法律调控[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58.

[14]张晓东.国际经济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0.

涉外经济范文篇3

通过翻阅相关的法律条文可知,《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自由的原则,这也是《合同法》制定的核心。我国当前部分学者认为,司法自治中也需要以合同自由为核心,具体来说就是在合同的设置中,需要保证当事人的思想和意愿是一致的,只有符合当事人的意志,才能够保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实施,使合同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但是实际上,合同的自由原则还表示必须要保证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条件,才能够在法律上形成一定的约束力[1]。如果将行为人所关注的法律效力与合同的自由分开来看,将会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意义。所以合同应该体现出合同签订当事人以及国家的意志,是二者意志的统一体。国家在法律的制定中需要尽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的意志没有与国家的公共利益以及强制性法规等存在抵触,就可以认为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对合同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所反映的意志还需要是法律范围内的,这样才能够突出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的意志违反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国家的强制规范,则认为合同是无效的。这也表明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国家的强制力。同时也说明,虽然合同的制定需要符合自由性原则,但是这种自由却是在一定限制范围内的,并不是绝对的自由,也包括一定的自我限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对合同自由的理解,指的是合同应该如何限制,通过不断的醇化和发展实现对合同的正义实践。所以在合同的自由原则实施中,也需要国家的适当限制。国家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主要指的是在不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制定和履行的自由性。所有的有违法律、社会公德以及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都视为无效。通过对合同自由原则和所受限制的分析可知,从合同效力的来源方面来看,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分别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指的是合同的自由性,比如在合同的制定和实施中需要符合当事人主体的真实意志[2]。同时也体现出国家对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性,也就是国家对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比如可以通过法律等对当事人的合同进行规定,通过这种方式限制合同效力的发挥,也就是影响合同的外部因素。

二、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涉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对贸易利益的保护。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的制定,对货物、技术以及服务等方面的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进而实现对国家外贸利益的控制和维护,从而促进外贸得到更好的发展。从国家利益的情况来看,涉外贸易管理制度在贸易利益维护中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根本利益、一般利益以及重大利益。首先,从根本利益方面来看,对外贸易活动关系着国家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所以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的根本利益,还需要从立法角度入手,通过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对涉外贸易活动进行约束。比如我国在《对外贸易法》中规定,如果进出口的货物、技术以及服务等存在威胁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可能,可以对这些进出口行为进行限制[3]。从法律的性质上来看,这些法律都属于禁止性的法律条款,涉外贸易主体不得违反。通过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维护涉外贸易的根本利益,形成对涉外贸易的管理。在涉外贸易合同的签订中,当事人必须要遵从国家的根本涉外管理制度,这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如果在合同的签订中存在违反根本外贸制定的情况,那么合同是无效的。其次,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一般利益的维护,指的是在对外贸易活动中需要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进而间接的实现对国家利益的维护,比如反倾销规则中,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需要以维护涉外贸易管理秩序为基础,所以在涉外贸易管理的制度制定中,必须要加强对外贸辅助性措施的跟进。在一般涉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如果合同出现违反贸易管理的情况,对管理制度中的一般利益形成侵犯,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最后,对重大利益的维护,这也是涉外贸易中关系到国家全局的内容,比如国营贸易,其中涉及到国家的经济以及民生问题,商品、技术和服务等都具有敏感性,所以在进出口的业务中必须要由规定的授权企业进行经营。没有得到授权的企业是禁止进行进出易的。涉外贸易经营人员如果出现违反贸易管理的情况,那么所签订的对外贸易合同是无效的,这也是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二)涉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通过和教师的交流和相关资料的查阅可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和实施,外贸体制的改革也随之加快了发展的步伐,也使得我国的外贸体制和相关法律等都得到不断的完善。在涉外贸易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实现对涉外贸易的管制,为涉外贸易的发展保驾护航。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到wto后,为了能够满足当前发展的新形势,我国也对涉外贸易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通过对外贸法的修订,不仅保证了我在进入wto的承诺,同时也为我国法律的完善奠定基础。通过翻阅相关的资料可知,我国当前的涉外经济贸易管理法律中相关的法律包括《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海关法》等,分别对涉外贸易中涉及到的改革领域的内容和合同关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完善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规定了外贸管理的相关制度,包括《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反补贴条例》等。此外,制定了相关的行政规章,实现对涉外贸易管理秩序的维护,丰富涉外管理的内容,比如《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以及《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实现对涉外贸易管理的完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涉外经济贸易管理制度对合同的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直接关系着合同是否生效。通过与老师的讨论以及资料的查找,对我国当前涉外经济贸易管理制度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可以看出其中存在很多因素会导致合同无效,这不仅体现出合同的自由性,同时也体现出国家对经济控制的约束性。为了保证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的有效性的合理确定还需要加强对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综合分析,进而保证涉外贸易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以及涉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晋阳.中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演化及优化[j].东方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2014(13):331-331.

[2]舒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演化[j].中外企业家,2012(21):161,165.

涉外经济范文篇4

一、以“保增长”为重点,全力推动涉外经济稳健发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保增长、防风险、促平衡”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2009年我市外汇管理工作的思路是:用足政策、优化管理、提升服务,把“保增长”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全面促进涉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用足政策”就是要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收支便利,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要把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放在外汇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通过加快各领域的改革创新,切实将贸易投资便利化引向深入。“优化管理”就是立足*实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探索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争取*先行先试,以增强外汇管理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提升服务”就是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探索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功能,为涉外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创新思路,改善管理,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一系列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从*涉外经济发展现状出发,创新思路,优化管理,简化手续,切实落实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措施

(一)放宽联网核查条件,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一是对企业在20*年6月份以前出口,但9月30日之后收汇的,银行可凭企业纸质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结汇手续,无需联网核查。二是灵活调整核查时间,试行“先结汇后核查”方式。对企业确已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可收汇额度不足的,可“先结汇后核查”,确保企业流动资金运行顺畅。

(二)提高来料加工收汇比例,扩大加工贸易企业收汇。将来料加工出口收汇比例由20%调整为30%,对来料加工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按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变通核销时序,便利企业退税。对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流程中,出现核销资料电子数据错误或无信息时,外汇局*市中心支局在审核相关纸质单据后,可预先给予手工核销,企业先行办理退税申报,待出口电子数据修改成功后,再补录正式出口核销手续,进一步便利企业出口核销和出口退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四)尽早实施新的进出口核销模式,简化核销手续。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推行新的进出口核销模式,实现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转变,推广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核销单操作,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外汇局*市中心支局要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尽早申请实施。

(五)取消汇率差、佣金/差价收入联网核查。对于因汇率差形成的多收汇、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的佣金/差价收入,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单证真实性后,可凭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直接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不需进行联网核查。

(六)延长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期限。金融危机条件下,对因国外进口商未能按时履约发生的延期收汇,企业在出口报关后超过60天到外汇局*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远期备案的,审核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对备案后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延长收汇期限的,审核真实性后给予展期,方便企业办理退税。

(七)改进核销方式,方便企业办理核销。扩大眉县远程核销范围,减少县域企业核销成本,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施进出口收付汇差额核销,在把握真实性审核的原则下,对因市场行情变化、商品质量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引起的进出口收付汇差额,外汇局*市中心支局酌情给予差额核销;对因汇率变动引起的差额,将视为正常情况,给予正常核销,不需企业提供任何特殊资料。

(八)简化付汇手续,便利进口用汇。企业在陕西省内开展进口付汇业务的,不再需要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业务,付汇银行对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联网核查,与电子底账一致的,银行即可办理付汇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合同、发票等资料,进一步简化付汇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九)放宽限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开户的地域和数量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可自由、方便地选择开户银行,跨地市开立资本金账户不作为异地开户,按属地开立资本金账户办理;注册资本金超过300万美元的,可在不同银行开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本金账户。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在外汇资金运作中遇到的困难,个案处理,特事特办,提供个性化服务。

(十)提高预收、预付和延收、延付比例,促进企业融资。对一般企业出口预收和进口预付比例从10%提高到25%;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支柱企业、新兴企业等,外汇局*市中心支局应按企业实际需要适当调高比例,对特殊行业实行全额结汇或全额售汇,专款专用,以降低汇率变动风险。

(十一)鼓励和支持合理借用外债,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差”范围内积极借用外债;帮助和指导企业进行债务重组,节约财务费用;鼓励银行发放外汇贷款,引导企业“借外汇-用外汇-还外汇”,扩大对外贸易规模。

(十二)支持企业“走出去”,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当前有利时机开展境外投资,简化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手续,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的获取和运用;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支持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

(十三)扩大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范围。对浦发银行*支行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及时给予准入,进一步扩大*市结售汇业务的授权范围,积极促进贸易便利化。

三、发挥优势,有效引导,帮助企业稳健发展

认真分析研究国家外汇政策,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对企业有利、有惠的外汇政策和信息,帮助企业稳健发展。

(一)鼓励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稳定和巩固传统市场的前提下,鼓励和指导涉外企业积极开拓东盟、南美、澳洲、非洲、俄罗斯等新兴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美欧中国品牌展览会、中东阿联酋等国外主要展会;协助企业建立境外销售网络,确保对外贸易稳定。以经济技术合作为纽带,争取援外和外经合作带动出口;以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为重点,带动设备物资出口;以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为载体,带动相关产品出口,努力实现投资与贸易良性互动。

(二)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知名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全社会营造创立品牌、发展品牌、保护品牌的良好氛围,做好培育出口品牌的基础工作。支持优势产品、优势行业如装备制造、有色金属、化工等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境外注册和宣传推介,鼓励企业在一些国际性的展览会上进行统一布展,整体推介,提高我市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并积极争取在外汇政策上给予倾斜。

(三)利用国家宏观政策,扩大全市进口规模。全力争取国家进口贴息政策支持,积极扩大进口业务,使企业受惠。尤其是对需要购买设备、引进技术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国家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他们充分利用政策扩大进口。

(四)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积极鼓励企业承接加工贸易,拓展进料加工业务,加快机电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农副产品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加工贸易发展;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全面启动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抓紧服务外包业务,以全市重点项目为支撑,采用贷款贴息、研发资助等方式,扩大新兴服务业产品出口。简化承包工程企业和劳务输出人员外汇收支业务的审核手续,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在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资金信贷等方面制定更有效的措施。鼓励对外承包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开拓新兴市场,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

四、搭建平台,加强交流,推动合作互动发展

(一)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以“*涉外经济要情”为载体,通过刊载外汇收支形势分析、最新外汇政策、各类涉外经济数据以及调研报告,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交流,共享信息资源,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对相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调研、业务培训,外汇局*市中心支局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

(二)组织召开促进涉外经济发展论坛会。邀请专家学者、银行、有关协作单位和涉外企业负责人及业务主管,组织召开论坛会,共同探讨目前形势下企业如何变危机为契机,合理利用各种政策和工具,渡难关、抓机遇、谋发展、抗危机的有效途径,促进我市涉外经济可持续发展。

涉外经济范文篇5

一、双语教学的基本含义与目标

双语教学(bilingualeducation),一般指在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中,采用国外原版教材(通常是英文教材),用非母语(主要是英语)进行教学。国际流行的双语教学模式有浸没式、过渡式、和维持式三种。[2]采用浸没式这种双语教学模式一般对教师和学生的外语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过渡式这种模式与浸没式双语教学模式相比属于低一个层次,但对学生来讲易于知识的接受,符合学生的学习心理要求。所谓维持式,这种模式对外语基础薄弱、外语接受能力较差的学生比较适用,学生只需要多花一点时间学习教材。

从我国推行双语教学的背景来看,其目的在于学生通过学习,能在该专业领域同时使用母语和非母语(一般是英语)根据交际对象和工作环境的需要在两种语言之间进行自由的切换,成为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国际性人才。尽管如此,在双语教学过程中所采用的非母语仍然只是教学的语言和手段而不是教学的内容或目的,专业课程本身的内容才是教学的核心所在。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够更顺利地进行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并为日后考研、求职或出国深造等做好准备。[3]之所以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引进另一种语言,一方面是因为英美等国在该领域理论发展上的地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经贸领域中英语成为越来越普遍使用的工作语言。

二、双语教学实施的条件

通过一段时间双语教学的实践,我认为语教学要成功实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高素质的双语教师

双语教学与普通教学相比,对于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4]从事双语教学的教师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外语水平。双语教学要投入很大的精力,无论是在课程材料的准备上还是在课堂教学的组织上。双语教学在准备课程内容时,教师除了必须把基础知识介绍清楚外,还要去搜集有关案例的背景资料,并增添本国的案例资料。中文的内容比较容易搜集,而英文的就没有那么容易了。此外,为了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在教学过程中一般会采用案例讨论等方式。教师在讨论前准备时就必须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并想出应对措施。

2·难度合适的原版教材

教育部要求高等院校推广双语教学应使用优秀的、先进的进口外文原版专业教材,这是多数高校从未经历过的新鲜事。由于国外的原版专业教材价格昂贵,国内市场的需求量极小,市场上难以购买。在我院图书馆,馆藏的进口原版专业教材稀少。[5]即使有藏书,也因数量有限而无法满足要求,或因内容过于陈旧而失去使用价值,与其相关的、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进口参考资料寥寥无几,无法适应双语教学的客观要求。此外双语教学使用的教材难易程度参差不齐。在涉外经管专业开设双语教学的课程还没有统一的教材,大部分是高校自己根据国外的教材进行改编的,真正使用外文原版的很少。由于双语教学在我国高校推广的速度较慢,双语教学教材工作还不能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

3·学生的积极配合

学生的配合也是实施双语教学的关键。一方面是学生的积极参与。如果没有学生的参与,双语教学的内容便无法讲述,特别是在进行一些案例分析、课堂提问时。调查中有30%的学生认为双语教学课程太难,以后出去找工作时大多数用人单位看重的是表面的成绩,同样一门课程,由于难度加大,双语教学的分数可能比普通教学的分数低。[6]另一方面是学生主动地提高自身的外语水平。很多双语教学课才开始时使用的外语比较多,后来由于学生理解上的难度,所使用的外语越来越少,最后变成了纯中文讲述,双语教学的目标便无法实现。双语教学的学生在学习时面临着语言和专业的双重压力,另外在课前必须复习,课中要注意力高度集中,课后还要花相当的时间去消化吸收。也就是说双语教学的学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同时也不能耽误其他课程的学习。

4·双语教学的实践经验的积累

双语教学在我学部尚处于探索阶段,少数承担双语教学的教师缺乏对外交流的机会,由于缺乏双语教学经验,加之学生的外语水平有限,双语教学的效果不容乐观。学生接受双语教学面临语言能力障碍。受我国传统外语教学方法和测试要求的影响,学生的外语能力普遍属于高分低能。[7]虽然学生已学习外语多年,拥有相当的词汇,但听力和口语水平普遍较低。加之所学的公共外语与专业外语之间差距较大,目前仅有少数大学生具备接受双语教学的语言条件。高校学生较低的外语语言能力,将直接影响双语教学推广工作。

三、双语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

1·教学资源的立体化

所谓立体化的教学资源一方面指教学资源不仅需要英语版本的教学资源,同时也需要提供汉语版本的教学资源;另一方面不仅需要提供传统纸质媒体的教学资源,更需要提供现代电子版本的教学资源。[8]教师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环境整合相关的教学资源,并以文本形式发放给学生作为核心教学材料,作为学生掌握主要核心知识和技能的关键载体。此外,教师必须向学生提供各种支撑教学资源的获得路径,如各种专业网站网址、书刊、报纸的名称,并建立双语教学的网站,通过校园网的形式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和教学互动。

教学本身是一个充满个性化的双向交流过程,作为教学过程中知识信息的物质载体,教材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与教师的教学风格、学生的知识背景、学习技能、教学组织过程形成良好的融合才能发挥出最优的效果,否则教材将禁锢教师创造力的发挥、影响学生对知识技能的掌握;另一方面单一教材本身体系、结构和风格的单一性与学生学习习惯、知识背景、教师教学组织的多样性之间存在着无法协调的矛盾。从这种意义上讲,没有哪一种教材是完全适合于所有的教学环境的,教师必须根据教学环境中各要素的情况向学生提供立体化的教学资源,而不是单纯的某一本教材或辅导书。

2·教学组织的系统化

由于教师外语表达能力、知识本身的难度、学生预备知识的存贮、学生的英语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制约,外语在传达专业知识方面远远不及母语。[9]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学组织不科学,往往会将双语教学课程变味成为专业英语课程,教师、学生将花费大量的课堂时间进行英语语言本身的理解与讲解而无法顾及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训练造成本末倒置的现象。双语教学的组织应该始终围绕“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展开,首先教师应该对课程本身的知识与技能熟练掌握,另外教师在备课过程中所接触的基本上都是书面英语,书面英语的表达形式与口头英语完全不一样,如果教师在备课过程中仅仅只停留在将相关知识背会的层次上,则往往会使学生不知所云,因而双语教师备课中要尤其注重将英语书面语言转化为口头语言,并进行不断的演示与排练,达到熟练自如的程度。为了避免教学过程中学生对专业术语不理解而影响教学的进程的情况,教师应该指导学生进行课前的预习,使学生一方面获得相关的背景知识,另一方面对专业英语有所了解。在预习的过程中,要求学生尽量使用英文教材,同时在必要时也可以参考中文教材。在课堂教学进行的过程中,教师应该对相关的知识进行精练的讲解,在每次课程中给出一定的时间让学生运用英语进行某一项问题的解答,直接将学生所学的知识进行运用,完成从知识到技能的转化。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演示、讨论、辩论、模拟等方式充分锻炼学生用英语表达专业知识的能力。语言的学习与习得必须要通过大量接触语言本身才能完成,在双语教学中,必须引导学生在课后进行大量的专业英语阅读,通过大量接触,培养学生的语感。

3·学习效果评估过程化、具体化

传统的教学评估方式将对学生的评估集中在某一次考试上,这不仅加重了学生的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学生学习的投机行为,阻碍了知识的传达和技能的培养。为了确实提高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效率,可以借鉴英国的评估体系,该评估体系在每个学习单元后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测评项目,有口头也有书面的,还有实际操作的,学生在完成每一个知识模块的学习后必须实施测评,测评的结果通过书面或实际操作证明材料的形式递交,教师根据学生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利用一整套评估指标对学生进行评估。该过程评估的方法更加注重学生的具体知识的掌握,在操作上更加侧重于对学生真实技能的评价,将测评放在学生的具体学习进程之中,大大提高了测评的质量和效果。特别是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和技能基本是按照现实的贸易活动流程展开的,知识之间具有非常强的关联性,同时各知识之间又相对独立,这就为该课程实施过程化、模块化的测评提供了条件。在设计考评模块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利用现实中的实例,并将现实相关岗位的工作要求细化到这些模块中,实现教学与现实工作的准无缝对接。

四、涉外经管类专业双语教学的设想

1·努力培养能胜任双语教学的高素质教师

高素质的双语教师是提高双语教学效果的基础。[10]在培养双语教学师资方面,首先可以从涉外经管专业师资的实际出发,挑选外语水平较高的专业课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语言强化培训,然后由这些教师为各自担任的专业课撰写双语教学的教案,挑选教材,制作课件或教具,并通过公开试讲由本专业的学生、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外语学院的教师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正式在该教师的专业课上进行双语教学试点,经过一到两个学年的双语教学试点之后,再进行专门的教学评估,评估合格的才能继续该课程的双语教学实践。另外,除了对自身有条件的师资加强培养以外,还可以聘请外籍教师特别是外籍专家担任专业课教师,这对双语教学有重要促进作用。

2·选择合适的双语教学对象

我们目前的双语教学课程因为是必修课,所以要求所有的学生都必须参加。但是学生的英语基础差异较大,在教学中,外语基础好的学生希望增加英文讲述的比例,建议可以在新知识讲述之前,通过用英文进行场景模拟、讨论等方式先对重要内容进行提示,然后再进行详细讲述,而外语基础差的学生希望不要用英语讲述。[11]同样一份试卷,基础好的学生觉得非常简单,而基础差的学生可能连题目也看不懂。而老师在进行讲述时,不可能兼顾每一个学生,只能是按照学生的中等水平安排英文和中文讲述的比重,结果,基础差的学生觉得压力很大,久而久之甚至会丧失学习的兴趣。因此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选择,分层次进行双语教学。对于英语基础好的学生,在教学时所使用的英文可以多一些,而对于英语基础薄弱的学生,在教学时所使用的英文可以相对少一些,这样既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又可以提高双语教学的质量,达到双语教学应有的效果,即培养兼具专业知识和英语应用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3·双语教学课程的选择和课时安排

我们认为,双语教学应该循序渐进,如前所述,双语教学对于教师和学生的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课程的选择上可以遵循由易到难的原则。同时,有相当难度的专业基础课进行双语教学时中文的比重可以适当高一些。比如说微观经济学,生在掌握经济分析方法时本来就有一定的难度,如果英文使用比例过大,可能导致学生理解上的困难,并且带来连锁反应,影响学生对于相关课程的理解。双语教学的课时可以适当增加。[12]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学生不是担心双语教学的师资力量和自身的英语水平,而是担心在进行双语教学后,老师会降低所讲述知识的难度。因为双语教学中部分难以理解的内容必须要用中文和英文同时进行讲述,这就增加了讲述的时间,而如果课时不够,老师能做的或者是减少讲课的内容,或者是降低课程的难度,如果这样,就得不偿失了。因此,应当根据课程的难度,适当增加课时。除此以外,双语教学在教学内容、模式、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都应该进行创新,从而真正实现高等教育的目标,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型的复合型人才。

4·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建设

涉外经济范文篇6

一、基本情况

2011年我区开放型经济成效显著。

1.招商引资增势强劲。全年新批外资项目9个,实际利用外资6100万美元,同比增长15%;实际到位内资(境内省外)20.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6%。

2.对外贸易突飞猛进。预计全年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4.1亿美元,完成年任务的157.69%,同比增长172.5%,完成外贸出口总额1.25亿美元,同比增长177.6%。完成加工贸易1200万美元,完成年任务的750%,同比增长200%。

二、工作措施

一是成立了区商务局2011年“推进改革年”专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由李毅任办公室主任兼联络员,负责“推进改革年”专项改革活动的日常工作和协调推动工作。

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8月上旬,制定了《区2011年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旬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召开了区商务局涉外经济体制改革会议,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三是全面动员,广泛宣传。为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由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带队,对涉外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四是积极行动,落到实处。一是大力建设我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平台。着力打造三大特色园区。

(一)是湘南国际物流园,重点发展物流业及公共平台,已经运行的公路口岸、省供港澳及出口农产品集中验放场,在建的铁路物流中心暨铁海联运三大项目,已经成为全市乃至湘南地区外向型经济及承接产业转移的平台,方便、快捷、高效的现代物流与政务平台,吸引了大量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入驻。

(二)是石盖塘省级乡镇工业小区,重点集聚工业,已形成宇腾化工为龙头的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三一机械产品整装及零部件制造基地、华安电机为龙头的机械制造业、宏生纺织为龙头的加工贸易三大产业集群。

(三)是华塘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基地,重点集聚高科技制造业,总投资8亿元的烟叶复烤项目,总投资18亿元的隐晶质(土状)石墨生产项目已经开建。

目前,三大园区道路管网、通信网络、污水处理、生活配套等基础设施已经完善、配套齐全。

二是大力优化外贸经济结构。发展我区一般贸易出口,提高一般贸易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在注重发展一般贸易的同时,适度发展加工贸易,发挥加工贸易对产业的配套支持作用。

三是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在巩固香港、欧美等传统出口市场基础上,大力开拓日本、非洲、南美等新兴出口市场。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

1、要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抓住新一轮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领域,吸引外资加快向我区扩展,力争形成若干外资密集、内外结合、带动力强的经济增长带。

2、着力调整对外贸易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对外贸易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是抓重点商品。一直以来,石墨及石墨产品是我区主要的出口商品,但多属于原材料或初级产品出口。积极鼓励石墨出口企业通过引资、引技、靠大、倚强,加大产品升级力度,将石墨出口向精、深加工产品出口。

二是抓重点市场。引导企业将重点放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上,深度开发中东、南亚、东欧、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积极引导企业开发适合新兴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努力提高对这些市场的份额。

涉外经济范文篇7

一、认清情势,加强决心,确保全年目的义务圆满完成

本年以来,面临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情势,依照市委、市当局的总体摆设和要求,各级各有关部分积极推进银企协作,指点企业应用各类融资伎俩和融资东西,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全市各家金融机构仔细贯彻执行钱币信贷政策,积极筹措资金,效劳经济开展大局,完成了经济金融的协调互动、一起昌盛,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开展。1—8月份,全市规划以上工业添加值完成531亿元,同比增进21%,增速居全省第6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40.4亿元,增进31.3%,增速居全省第5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1.1亿元,增进18.6%,增速居全省第3位;当地财务普通预算收入50.55亿元,同比增进31.5%,增速居全省第8位。全市进出口总值6.78亿美元,同比增进19.9%,个中,进口1.44亿美元,同比增进54.9%;出口5.34亿美元,同比增进13%,出口总量居全省第4位。与此还,全市金融业也出现出稳健运转的态势。一是存借款增速位于全省前列。1—8月份,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975.33亿元,新增存款144.50亿元,增速17.39%,居全省第4位;各项借款余额664.31亿元,新增借款105.29亿元,增速18.8%,居全省第1位;驻郑股份制银行新增借款16.97亿元,增速21.6%。二是信贷构造获得进一步优化。1—8月份,全市中长时间借款同比少增24.46亿元,短期借款同比多增47.50亿元;在全市新增借款中,有21.17亿元投放重点项目,7.68亿元投放民生项目,68.87亿元支撑中小企业开展,52.63亿元用于“三农”开展。三是运营效益继续提拔。1—8月份,全市银行业完成利润14.43亿元,同比添加4.52亿元,增幅45.61%;征税总额4.2亿元,同比添加2.28亿元,增幅119.8%;不良借款余额21.21亿元,频年初下降5.37亿元,降幅33.90%;不良借款占比3.18%,频年初下降1.52个百分点。四是直接融资规划继续扩展。1—8月份,全市直接融资51.13亿元,完成全年义务的91.3%。五是应用外资成效明显。1—8月份,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应用外资8569万美元,实践应用外资1.08亿美元,同比增进489.9%,出现出对外商业与应用外资互相促进、协调开展的优越场面。

以上成果的获得,是市委、市当局准确指导、科学决议计划的后果,是全市各级相关部分通力合作的后果,更是各家金融机构鼎力支撑和协助的后果。在此,我代表市委、市当局,向长时间以来关怀、支撑经济社会开展,并为此支付辛勤起劲的各家金融机构的指导和同志们透露表现衷心的感激!

在一定成果的还,我们也要清醒地看法到,当时和往后一个期间经济金融情势会愈加严肃,全市的金融任务将面对愈加复杂的场面,经济金融运转中诸多潜在的问题也会逐步显显露来。本年第四时度,国度微观调控的力度不会削弱,受信贷规划的限制,岁尾紧缩规划、收受接管借款将成为影响信贷投放的硬性约束。还,多年来的理论标明,第四时度很多存款性资金将会从银行流出,受存贷比的影响,各家金融机构信贷投放速度将会进一步放缓。据我们初步测算,当时我市中小企业正常活动资金缺口在100亿元左右,项目建立资金缺口也在50亿元以上,受信贷收缩的影响,少量中小企业出产运营堕入窘境,个中单个中小企业面对着存在资金链条断裂的风险。在剖析和正视这些问题的还,我们还要看到,金融任务也面对着诸多开展时机。起首,跟着华夏经济区、新区建立等计谋性开展规划的施行,将会引进和落地更多的项目,发生宏大的资金需求,构成更多的承贷主体;其次,我市的中小企业经由多年来的积聚开展,当前已初具规划,相当一批企业开端由生长期向成熟期过渡,进入了高速开展期间,成为“小巨人”企业,也为各家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供应了更多的优质客户;其三,全市金融生态情况继续优化,金融机构不时强大和完美,为金融业疾速开展奠基了坚实根底。在此次全省金融生态情况建立评价中,我市4个县(市、区)确定为优异层次,2个县确定为优越层次,在全省位居前列。本年我市有2家村镇银行和1家保险公司挂牌开业,3家村镇银行获准筹建,民生银行分行也将在近期挂牌开业。一切这些不只为我市的经济开展发生宏大的助推效果,也为金融业疾速开展供应了更大的空间。

但愿各县(市、区)、各有关部分、各金融机构要充沛看法做好金融任务对促进我市经济平稳疾速开展的严重意义,实在加强紧迫感、责任感和做好金融任务的决心,仔细剖析情势,查找差距和缺乏,接纳实在有用的办法,想方设法扩展融资规划,确保完成全年新增借款135亿元、直接融资56亿元的目的义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供应强有力的资金支撑。

二、抓住要害,务务实效,进一步扩展融资规划

前不久召开的市六次党代会,为我市往后五年开展绘就了雄伟蓝图,提出要在华夏经济区建立中领先崛起、富民也许。在当时国内信贷政策趋紧的状况下,要坚持全市经济社会继续疾速开展,处理“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显得尤为主要和紧迫。在实践任务中,我们要出力抓好以下几个环节,努力于破解资金瓶颈制约的问题。

一要抓项目对接。项目是投资的载体,扩展融资必需要有更多的契合国度财产政策和信贷前提的项目。本年以来,我市组织展开了屡次大型招商运动,接踵签约了一批严重项目,各级各有关部分要紧紧环绕已签约项目,实在增强融资效劳。特殊是关于严重招商项目和列入市、县重点项目盘子的严重项目,市直有关部分、各县(市、区)当局要梳理分类,仔细调查资金需求状况,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实时处理融资问题,实在进步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开工率。项目单元要积极落实借款前提,加大与金融机构对接力度,全力争夺借款支撑。各金融机构要准确了解微观调控意图,仔细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前移效劳窗口,增强与相关部分、县(市、区)当局的联接,加强金融效劳的针对性,确保每一个严重项目都有银行跟进,每家银行都有支撑的重点项目。对重点项目借款投放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各主管部分要仔细实行职责,积极协助协调停决,抓紧完美各类手续,尽快使其具有借款前提,获得信贷和资金支撑。

二要抓金融立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中心,立异是金融的生命力地点。跟着我国金融效劳系统的不时完美,新的融资东西、融资产物、融资方法接踵推出,为我们开拓了更宽广、更便当的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擅长进修,勇于立异,连系经济开展特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支撑三大主导财产、四大特征财产、五大计谋性新兴财产,支撑效劳业、“三农”和中小企业开展为重点,丰厚金融东西、产物和效劳,进一步拓宽融资范畴。在当时的状况下,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表外营业,经过结合借款、银团借款等方法,展开多元化融资效劳;市金融办、人行要持续探究托付借款、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东西的引进任务,进一步做好与省内两家信任投资公司和四大资产治理公司的沟通、对接,力争在这方面有所打破,还还要在与保险债券、股权协作等方面进行探究和测验,积极引进保险资金,支撑我市经济开展。

三要抓当地金融。当地法人金融机构是县域经济、中小企业的首要融资渠道,对支撑当地经济开展有着非常主要的效果。然则从我市当前的状况来看,银行、农信社遍及存在规划不大、实力不强等问题,新成立的几家村镇银行也还没有解脱运营亏本的场面。因而,各级各有关部分要高度注重当地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以“深化变革、强大实力,改变机制、加强生机”为目的,支撑当地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一是要积极引进计谋投资者,尽快完成银行增资扩股任务。二是持续加大对农信社的支撑力度,发扬好农信社支农主力军效果。在全省农信系统2010年综合考评中,农信社的排名位居第一,143家县级行社中,辖内的6家县级行社均位居前25位。市当局近期将出台支撑农信社变革开展的定见,各有关部分、各县(市、区)当局要仔细抓好贯彻落实,搀扶和指导农信社安康疾速开展。三是关怀和支撑村镇银行的开展,积极向村镇银行推介优质项目,并增强营业指点,使其尽快融入我市经济开展的大情况之中,在支撑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支撑“三农”中发扬应有的效果。

四要抓直接融资。持续对峙和不时完美当时卓有成效的政策办法,争夺在推进企业上市方面获得更大打破。对已进入上市顺序的10家企业,市金融办要分类指点和培养,明白工夫节点,加速上市历程,确保恒源发成品、新寰宇药业年内完成上市指点验收并上报上市请求,美特桥架、瑞泰发业下一年上半年完成上市指点。上市后备企业地点地当局和主管部分要进一步明白责任,重点协助其处理好政策搀扶、股权标准、地盘产权等方面的问题。还,要鼎力推进债券融资任务。从当前的状况看,中小企业调集债券刊行的前期任务发展比拟顺畅,我市当选的5家企业均到达了发债前提,估计发债总额在3亿元左右。市金融办作为牵头部分,前期做了很多任务,下一步要持续做好跟踪效劳和协调争夺任务,力争下一年初发债成功,为往后企业调集债券刊行任务积聚经历。

五要抓机制完美。市金融办、市人行要会同有关部分,持续做好项目、资金信息的搜集、整顿和交流任务,确保银企项目对接科学、高效,签约资金实时到位。要依据企业开展和项目建立需求,有针对性的展开专题银企项目洽商对接运动,知足企业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紧盯全年信贷投放目的义务,依托银企项目洽商会这一平台,积极自动的寻觅项目、申报项目、运作项目,更好的发扬金融对当地经济开展的支撑和助推效果。前一期间,市金融办会同人行、银监、工信等部分组织各金融机构展开了方式多样的项目对接、洽商和推介运动,在支撑新区开展、项目建立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结果。各县(市、区)当局都要树立响应的任务机制,加速树立严密、有用的银企协作关系。市人行、银监分局要进一步发扬行业主管部分优势,增强“窗口指点”和科学监管,在仔细贯彻落实国度微观调控政策的还,指点金融机构用好、用足、用活各项搀扶政策,立异金融产物,加大对当地经济开展的支撑力度。

三、积极指导,完美效劳,促进涉外经济疾速开展

近年来,跟着开放带动计谋的深化施行,我市对外开放程度不时进步,对外商业和引进外资已成为推进全市经济开展的主要动力。本年前8个月,全市本钱项下直接投资收入申报8523万美元,同比增进299.39%;本钱项下直接投资结汇8807万美元,同比增进368.2%。众品食业引进海外资金4300万美元,瑞士迅达集团以3395万美元溢价收买西继电梯25%的股权,金汇维德精细不锈钢有限公司引进海外资金114万美元。引进外资并对企业进行计谋重组,促进了企业的疾速开展。然则我们也要看到,我市涉外经济开展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一是出口产物构造单一,且多为初级加工产物,具有自立常识产权的品牌产物较少,开展潜力缺乏。二是受汇率动摇的影响,经济效益严峻下滑。发成品依然是我市涉外经济的主导产物,自上一年以来,人民币对外升值的还,又对内价值降低,带动动力、运输、劳动力本钱不时上升,挤压了出口企业有限的利润空间,发成品“物美价廉”的传统优势遭到严峻应战。三是应对风险的程度较低,躲避风险的才能较弱。面临当时人民币升值压力继续、汇率动摇相对频频的情势,我市涉外企业在躲避汇率动摇风险时可选择的伎俩和战略较少,抵当风险的经历和才能相对较弱。对此,当局有关部分、外汇治理部分和外汇指定银行要高度注重,针对各类晦气要素,从企业的实践动身,指点和协助涉外企业研讨制订有用的应对办法宽和决方法,促进全市涉外企业安康疾速开展。

一要指导企业用好用活外汇政策。从本年起,国度将施行出口收入寄存境外政策,首要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寄存境外执行开户注销准则和规划治理。出口收入寄存境外,可削减企业资金结算环节,降低企业资金结算本钱,进步资金周转效率。该政策正式施行后,有关部分要吃透政策内容,掌握精力本质,指导企业用活、用好政策,促进企业安康开展。还,指导企业积极展开跨境商业人民币结算营业。执行跨境商业人民币结算,简化了企业相关手续,有利于进出口企业躲避汇率风险、降低运营本钱。本年8月份,河南万和不锈钢有限公司经过中国银行处理了我市首笔跨境商业人民币结算营业,这一经历值得总结和推行,其他外向型企业要连系本人的实践,仔细进修和借鉴。

二要协助涉外企业躲避汇率风险。外汇治理部分要充沛猜测到人民币加快升值或相对价值降低时的扩展效应,具体剖析和精确掌握汇率变化对进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影响,协助涉外企业制订应对办法,增强外汇资金的合理活动,逐渐构成当地当局、外汇治理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的多方联动、良性轮回、安康开展的场面。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大对金融效劳产物和金融东西的宣传、推介力度,使企业看法和调查各类金融产物的功用,灵敏运用各类金融产物躲避和降低汇率风险。

三要进一步扩展外汇借款规划。针对外汇借款不受规划限制、外汇借款目标闲置的景象,市金融办、商务局要实时跟进,研讨和运用外汇借款政策,梳理外汇借款资金需求,积极向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外汇治理部分要指点有关金融机构,经过展开国内同业拆借、外汇生意或结售汇、境外借入短期外债、应用自有外汇资金等营业,扩展外汇借款资金起原。各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沟通、报告请示,争夺更多的外汇借款额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展外汇借款规划,为涉外经济开展供应强有力的资金支撑。

涉外经济范文篇8

年,虽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汶川特大地震的影响,但市外汇管理局在总、分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政府及相关涉外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应对各种挑战,认真履行外汇管理职责,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使全市涉外经济平稳运行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全市外汇收入总额达9492美元;外汇支出总额3171万美元,同比增加1038万美元,增长48%。全年共新批外商投资企业3家,签约登记额度达2414万美元,实际到资418万美元。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市外汇管理部门和涉外企业辛勤工作的结果,在此,受昌升市长的委托,我谨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外汇管理部门、涉外部门和涉外企业一年来的辛勤工作和所取得的成绩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祝贺。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提高外汇管理服务质量,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好地推动全市涉外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正确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

目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今年可能更为显著地影响到世界主要经济体,欧美日等主要发达经济体正步入衰退,进口规模缩减,导致外部需求下降,外贸经营环境将更为严峻。金融危机导致外贸企业收汇风险和交易风险加大,财务成本增加。而我市涉外企业主要以纺织、食品为主,近期普遍反映订单减少,而撤单量增加,经营面临的困难更为显著。涉外经济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市外汇管理局等涉外部门和涉外企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对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分析,准确把握出口对象国经济变化趋势。特别要关注已经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出口对象国家经济发展变化,重点了解其外汇政策的变动,防止进口国因应对金融危机采取限制外汇流出措施。要充分认清发展涉外经济的重要性,增强历史使命感,增强工作责任心,积极传导外汇管理政策,为涉外经济发展出谋划策,为涉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协调配合,正确处理好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今年春节上班后,省委刘奇葆书记在看望省商务厅干部职工时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充分开放合作战略,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确保我省对外贸易稳定较快增长,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我们要学好用好这些政策。我市的涉外经济要克服困难、增强信心,争取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增长的势头,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亮点。月12日,省商务厅谢开华厅长在随小祥省长莅遂举行的“推进银政企深度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座谈会”上分析并要求:08年进出口已超过1.5亿元,出口已突破1亿元,达到1.1亿元,居全省第12位,力争在09年的工作中,进入全省前十位,达到2亿美元的目标。希望我市涉外经济管理部门一定要转变观念,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和投资环境,着力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积极支持涉外经济发展。市外汇管理局要正确处理好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要紧密结合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来贯彻实施外汇政策,既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好货币政策,落实好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各项要求,又要密切关注研究区域内经济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提供有针对性的外汇服务,促进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涉外经济和地方整体经济的增长质量进一步提高。涉外企业更要充分利用外汇管理政策,大力推进出口多元化战略,中小企业应尽量缩小受金融危机影响最深的欧美市场的出口比例,开拓更多元化的出口市场,包括非洲市场、欧洲市场,甚至亚洲市场。通过应对危机的锻炼,来提高与国际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际市场的开拓能力,不断提升自我实力。

三、发挥外汇管理职能,促进我市涉外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外汇管理局在今年的工作中,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在提高服务水平,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同时,要完善贸易外汇服务、外商直接投资、个人外币现钞及结售汇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等业务的规范和管理,加强对跨境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外汇资金在我市辖区内合规有序流动。外汇管理局要继续推进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协调机制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跨境资金违规流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使用外汇、骗购外汇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创建良好的外汇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我市涉外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提升服务质量,为涉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涉外经济范文篇9

一、研究设计

本文以40岁为年龄上限界定了高校青年教师,以此群体作为研究对象。为确保研究对象的代表性以及样本选取的简便易行,本研究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选取商学院、文法学院、管理学院等11个学院,在每个学院内进行随机抽样,对不同学科、不同性别等指标下的青年教师进行问卷并结合部分访谈调查。根据对青年教师的界定,本研究共发出问卷调查200份,回收189份,有效问卷178份,问卷回收率为94.5%,回收问卷的有效率为94.1%。

二、研究内容

本文首先用五点量表法对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整体教学能力水平现状进行分析。如图1所示:34.82%的教师认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目前整体教学水平较高,65.18%的调查对象认为整体水平在“一般”或“比较差”,可见,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有待不断的提升。关于教师教学能力的构成问题,众多学者已经做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参考张大良[1]的观点,将问卷调查的研究内容从高校青年教师教学认知能力、教学操作能力、教学监控能力三个维度展开。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教学认知能力。孙杰远[2]指出教学认知能力包括对教学目标的理解力,对教学资源的分析力,对教学对象的知觉力,对教学情景的辨别力,对教学管理的思维力五个方面。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7.8%的青年教师会在教学活动开始前进行分析和判断,其中89.89%的青年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会对教学目标进行分析,86.52%的青年教师针对教学对象进行分析和判断,77.53%的青年教师对教学资源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而在教学情景和教学管理方面,相对来说做出的分析和判断较少,仅有2.8%的青年教师不对任何内容进行分析判断。除问卷调查外,笔者还辅助了部分访谈内容。问题:您能否在教学过程中实现事先确定好的教学目标?其中有多数老师坦然在课程设置中明确了应该要学生掌握哪些知识点,启发学生对这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思考讨论。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可能由于学生的积极性、教学时间的有限性等问题,难以逐个实现预先设定的教学目标。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教学操作能力。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ppt等多媒体软件在高校教学中的使用已经非常普遍。问卷调查中,有近90%的青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采用口述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授课,表现出较强的现代化信息技术使用能力。除此之外,本研究设置了相应的访谈。问题:您是否在教学中采取“课堂讨论法”,效果如何?大部分青年教师表示:在课堂教学中有设计“课堂讨论”环节,安排学生分组讨论问题,但是在讨论过程中存在部分学生不能有效利用讨论时间,甚至讨论一些与课堂内容无关的问题,导致课堂纪律很差。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教学监控能力。教学监控能力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自己的教学活动作为意识对象,并对其进行不断地计划、检查、评价、反馈和调节的能力。在对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的调查中,大部分青年教师能及时有效的进行教学反思,青年教师也只有在不断的教学反思中总结自己的不足,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

三、研究结论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目前的整体教学水平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但在各个维度的发展中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在教学认知能力维度上主要表现为,教学目标有待提高,教学情境等内容有所忽略,特别是女性青年教师。在教学操作能力维度上,表现为在教学中与学生互动以及课堂管理水平较弱。在教学监控能力维度上,表现为大部分青年教师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教学反思,对自身教学行为进行监控的意识较强,但实践动力不足;教学活动结束后较少与学生交流心得体会,不能充分利用学生对教学的反馈意见。

作者:张丹 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大良,纪志成,周萍.高校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评价体系和影响因素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09(9):91-96.

涉外经济范文篇10

一、指点思维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点,具体贯彻中心经济任务会议和全国、全省外汇治理任务会议精力,加速改变外汇治理理念和方法,积极推进各项变革政策落实,不时优化外汇效劳,增强跨境资金活动监测与治理,严峻袭击“热钱”等违法违规外汇资金活动,加强外汇治理任务效劳涉外经济开展的才能,充沛发扬外汇治理效劳当地经济开展的功用,促进我市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开展。

二、进一步进步外汇效劳效率

(一)树立联络企业准则。对全市首要进出口企业按期展开外汇治理政策和风险案例传递。树立沟通交流平台,增强指导,强化跟踪效劳,落实优惠政策,协助企业实时处理运营开展和营业处理中碰到的坚苦和问题,加速企业开展。

(二)搞好招商引资效劳任务。积极做好招商引资的跟踪效劳任务,鼎力宣传本钱项目外汇治理政策,便利企业处理外商投资营业,进一步进步全市应用外资程度。还,增强与上级外汇局的报告请示和沟通,连系辖区企业实践状况为涉外企业争夺更多的个案优惠政策。

(三)改良效劳方法。对峙首问担任制、一次性奉告制、效劳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准则,不时进步效劳效率和效劳质量,为扩展外贸进出口和应用外资供应优质便捷效劳。

三、加速商业外汇治理变革

(一)加速核销准则变革。施行进口付汇核销变革,使正常企业的进口付汇根本退出核销顺序,还持续推进出口收汇核销变革,起劲促进商业便当化。鼎力推行出口收汇寄存境外政策,对契合前提的境内机构答应其必然比例或全额的出口收汇寄存境外运作,进步企业的资金运用效率。

(二)持续推进效劳商业外汇治理变革。在进一步便当正常的效劳商业对外付出的还,增强对效劳商业外汇流入的真实性审核,标准效劳商业外汇流入治理。

(三)仔细执行商业信贷治理政策。仔细贯彻落实商业信贷注销治理政策,合时进步企业结汇付汇节制比例,添加暂时额度,缓解进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坚苦,积极支撑辖区涉外经济开展。

四、积极施行“走出去”计谋

为我市企业“走出去”的开展计谋供应便当,作废境外投资资金起原搜检,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审核手续;借助直接投资外汇营业系统,便当涉外主体处理外汇营业相关手续,降低外资企业处理直接投资营业的本钱;探究树立企业“走出去”谈判准则,加大对企业境外上市的支撑力度,支撑企业境外融资,经过探究构建企业境外上市的结合办公准则,进一步完美境外上市任务的信息交流机制,为企业境外上市供应全方位的政策征询;鼓舞企业找准市场定位,有目标、有方案的“走出去”,加大金融对优势企业的支撑力度,包管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需求。

五、营建优越的外汇效劳情况

(一)做好对涉外企业的效劳。以积极立异金融效劳为支撑,充沛发扬银企洽商会的平台效果,积极建立平台,处理涉外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为外汇指定银行、涉外企业营建优越的运营情况,促进涉外企业和银行双赢开展。

(二)做好对涉外治理部分的沟通与效劳。与涉外治理部分树立信息交流机制,增强状况传递、政策研讨,为市委、市当局供应决议计划根据,实在为企业排忧解难,构成部分联动、上下互动、企业自动的优越格式。积极推进多部分间的电子平台建立,完成相牵涉外部分和企业在政策、公开营业等方面的信息资本共享。

(三)做好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效劳。经过树立外汇指定银行联络会议准则,按期向银行宣传外汇律例政策,实时跟进外汇营业培训,提拔数据反应频率,按月向外汇指定银行供应国际进出计算、银行结售汇、外汇存借款和国际结算量的汇总数据,对单个银行的查询供应及时效劳,协助其调查、剖析当时外汇金融情势,实时调整外汇运营战略和效劳伎俩,立异外汇金融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