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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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范文篇1

关键词:言语缺陷特殊儿童特殊教育

言语是心灵的表述也是人类表达自身思想、情感的重要工具,其与人类的心理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人类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类的创造性和言语表达的能力。借助于言语这一有利的工具人类经过长期的发展取得了今天较为瞩目的成就。特殊儿童属于自身存在着一定缺陷的儿童,以弱智儿童为例,弱智儿童由于自身思维能力发育较为迟缓使得其在言语能力及机能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做好特殊儿童言语能力的训练和培养,通过改变传统、枯燥的语言训练,通过将言语训练渗透到各科的教学活动中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培养特殊儿童的言语能力。通过这一方式不但能够弥补言语训练在特殊儿童教育中所存在的时间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持续性的言语训练能够使得特殊儿童的言语得到较强的效果。

1听说结合培养特殊儿童的倾听习惯

听与说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听是说的基础,在言语学习的过程中只有听懂别人所说的话后才能形成与人交流的能力。听对于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来说也是尤为重要的。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大部分的特殊儿童都喜欢跟随老师的话语进行附和。致使其无法听懂老师所讲述的内容,而在老师要求特殊儿童自己用言语进行表达时又无法表达清楚,从而对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造成了较大的困扰。因此,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过程中应当注意培养特殊儿童的倾听性,要求特殊儿童在言语教学的过程中首先集中注意力安静地倾听老师所讲述的内容,待到老师讲述完后,听清楚后再按照老师的要求来进行言语表达。此外,良好的倾听还能够帮助特殊儿童思索老师所简述的内容,分析话语里所表达的意思,这是培养特殊儿童使用言语与人交流的前提。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帮助培养特殊儿童的倾听能力,要求学生边听边想,在听清楚并认真思考后再回答老师所提出的问题。比如在低年级的特殊儿童的数学教学中,需要帮助特殊儿童分清“有几个”和“第几个”的问题,并要求学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回答,通过不断的重复问题并要求特殊儿童进行重复并思考所提出的问题。通过不断的培养帮助学生培养倾听的习惯将能够使得特殊儿童逐步听清楚并理解问题。

2区分差异针对性的进行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

在特殊儿童中由于缺陷程度的不同特殊儿童的言语缺陷的表现也有很大的差异,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的过程中老师应当结合特殊儿童的言语缺陷的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教学方式。在对特殊儿童进行言语教学之初需要深入了解每一个特殊儿童的言语缺陷情况,通过对各特殊儿童的言语缺陷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并制定出合理的教学策略,以便针对性地对特殊儿童进行言语教学。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对于一些缺陷较轻、言语表达能力较强的学生在言语教学的过程中要求其在倾听和回答问题时要言语组织完整、言语表达清晰,尽量能够在理解老师所提问题的基础上进行问题的回答。而对于一些特殊儿童言语缺陷较为严重的学生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过程中则要求其放慢语速、尽力以清楚的言语和连贯的语句来进行表达,以较低的语速一字一句地进行完整的表达,并对同一问题及回答进行重复多次的反复练习。对于一些口吃的学生或是一次仅能说出五六个字的特殊儿童,在进行言语表达的过程中需要一字、一词、一句的分布完成。要求其跟着老师的口型最大限度的进行清楚的言语表达。

3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注重课堂言语环境的营建帮助特殊儿童培养说话的习惯

良好的言语教学离不开良好的言语环境。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过程中,应当主动将听和说结合起来,通过为特殊儿童营造主动性的言语机会,为特殊儿童的言语提供更多的练习机会,使得特殊儿童能够更多的通过言语来表达其思想和意见,并力求特殊儿童在每一次的言语表达中都能够完整的讲述完整的一句话。同时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老师应当尽可能多的和特殊儿童进行言语交流,在特殊儿童说话的过程中注意倾听特殊儿童的言语中所表达的内容,并伴随着点头、微笑、表扬、鼓励等的动作,为学生营造一种友好、和谐的氛围,鼓励特殊儿童多说、多听,为特殊儿童构建起充分的言语自信。经过一段时间这样的教学将使得特殊儿童在言语教学的过程中更愿意进行发言。通过实践表明此种教学方法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教学效果。尤其是一些在以往的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过程中说话声音特别小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言语训练后其言语表达时声音也大了许多。此外,特殊儿童由于自身的缺陷其无法长时间的进行思考,因此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应当适当的加入休息的时间,通过适当的休息和游戏活动帮助特殊儿童的大脑进行休息和放松,提高特殊儿童大脑的兴奋性,以便在后期的教学过程中能够更好的提高特殊儿童言语教学的效率。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还应当注重对于特殊儿童说话习惯的培养,在课堂教学中通过结合每一个学生的情况帮助其改掉一些受父母影响所存在的坏习惯,帮助特殊儿童形成文明、标准的用语。通过长时间的潜移默化帮助特殊儿童改掉不好的言语习惯并形成良好的言语表达习惯。

4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形成多中形式的言语训练

特殊儿童由于自身的影响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无法长时间的集中精力在某一事物上,如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采用枯燥的教学方式将无法确保教学质量。因此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比如说可以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利用儿歌、简单的绕口令或是拟声故事的方式来帮助特殊儿童进行学习。此外,还可以通过游戏、情景模拟以及比赛、唱歌等的多种形式来提高特殊儿童大脑的兴奋性,激发特殊儿童学习的兴趣。这些游戏不仅仅要求学生要能够将说加入其中,且能够表达清楚后才能够继续游戏,通过这些方式来帮助学生理解、记忆和应用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所教授的内容,从而在不知不觉间就能够更清楚、清晰的进行言语的表达。此外,在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还可以穿插一些常规的训练,比如说可以让学生多听听录音、故事、歌曲等。还可以让特殊儿童在课前进行舌操,用以锻炼特殊儿童的舌部肌肉。

5结语

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应当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创新性的教学,将多种教学方式应用于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中,将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的内容穿插在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中,使得特殊儿童的教学知识能够与言语训练有机的结合,从而有效地提高特殊儿童的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帮助特殊儿童学习和巩固相关的知识用以形成良好的特殊儿童的言语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杨海超.全纳教育视野下特殊儿童教育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2012(18):103-104.

[2]吴武典.从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谈特殊教育的发展──台湾的经验与省思[j].中国特殊教育,1997(3):15-21.

特殊范文篇2

为了有准备地抵御特殊气象可能给人民群众出行、生产、生活带来的危害,减轻特殊气象对国家、集体及个人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依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6]8号)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定义

特殊气象是指高温35度以上(含35度)、低温0度以下(含0度)或大风、暴雨、冰雹、大雪、大雾等为特征的自然气象。

三、组织领导

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应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本单位职能优势,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落实本单位应对特殊气象工作措施并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启动原则

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人员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状况,按照“自行启动、主动应对、有效落实、全面预防”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对特殊气象工作预案。

五、信息来源

(一)每年季节更替,台风、汛期来临以前,或夏令高温,冬季低温以及气候变化较多的季节;

(二)虽没有预报或预警,但已遭遇特殊气象;

(三)市专业部门特殊气象预报;

(四)市新闻媒体特殊气象预报或预警。

六、部门工作职责

特殊范文篇3

近年来,**县**镇党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意见》,继续解放思想,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确保流动党员享受党委“特殊待遇”,及时了解到党和国家的新形势、新政策。

为破解流动党员管理难,不断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水平,该镇积极探索流动党员管理途径。首先开展发放流动党员“身份证”活动。近年来,该镇党委多次组织开展普查活动,全面摸清辖区范围内外出务工党员的基本情况,并建立了流动党员信息库,及时给他们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极大地方便流动党员正常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每月组织一次问暖走访活动。该镇每个月都组织各支部深入每一位流出党员家庭全面了解流动党员工作、生活、家庭情况,及时帮助流动党员家庭解决实际困难,让流动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特殊关怀与温暖;开展每月赠送一份学习资料活动。对外出流动党员,该镇党委通过亲友顺便带、邮寄等形式,及时将党的惠民政策及县镇开展中心工作情况送到党员手中,方便流动党员学习并争取其对家乡建设的支持;其次开展为家庭劳力少的外出流动党员户义务劳动活动。该镇党委组织新农村建设志愿者协会会员帮助劳动力少、生活困难的流动党员户义务劳动。再次是开展每月发送一条政策短信活动。针对部分外出党员学习难的实际情况,每个月落实专人负责收集国内外新形势、新政策,汇编成简短、易学、易懂的政策短信发送给每位流动党员,让他们适时领取“政策低保”,提醒他们“流动不流失,离乡不离党”。

特殊范文篇4

一、要秉承特殊人群特殊对待的基本原则

在从事特殊教育过程中,我们要清楚,他们是怎样的特殊人群,我们应当怎样去对他们进行教导,我们希望他们取得什么样的成绩。特殊人群对很多人来说都没有进行过具体接触,很多人甚至看不起那些聋哑人、盲人,我们从事特殊教育的过程中,不仅仅是要做好特殊人群的教育工作,同时我们也要做好周边人员的心理教育,让他们能够接受这些特殊的人。在从事特殊教育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我们是一样的人,我们有着同样的需求,我们要满足特殊人群的生存欲望,我们要在教育工作中让他们树立坚定的生活信念,让他们知道自己同样是这个社会所需要的人,同样能对社会作出巨大的贡献。在特殊教育过程中,我们要避免其他人员对特殊人群的不理解,我们应当深入到周边群众中,让群众对这些特殊人员加深理解,让他们理解这些特殊的存在,在我们的工作中,应当积极与特殊人群的家属进行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特殊人员的行为变化,我们要用自己的实际工作,让特殊人员感觉到他们存在的意义,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存在价值,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对这些特殊人员开展教育工作。

二、在特殊教育工作中,充满爱心的对待

特殊人群因为他们的特殊存在,需要我们的理解,他们希望被健康人所接受,他们也希望自己能够对社会作出贡献,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要真心去奉献,要在工作中充满爱心,让特殊人员感觉到温暖,感觉到世间的美好。爱心教育是特殊教育的重点,由于特殊人员的情况不同,他们的生活状况不同,他们需要大多数人对他们的认可和支持。在特殊教育过程中,我们提倡爱心教育,我们要把爱倾注在我们的教学过程中,我们要感动那些特殊的人,同时也要教会他们如何去感动他们周边的人。我们要耐心细致的讲解,我们不仅要对特殊人员进行语言文字的教导,同时我们也要让他们养成健康的心理,让他们能够坦然地面对这个世界,让他们祛除生活中的自卑心理,然后他们觉得与其他人一样有用,别人能做的事情他们同样也能做成,让他们树立坚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坚定的生活信念。在特殊教育过程中,我们要知道,我们教导的不仅仅是知识,我们更应该是一名合格的心理医生,我们要教导特殊人员要掌握的知识,同时我们要抚平他们的心理伤痛,我们要用爱心去倾注、用爱去感化、用爱去理解。

三、从事特殊教育的工作者,应当勇于尝试特殊人群的特殊性

从事特殊教育的工作者必须勇于尝试特殊人群的特殊性,为什么去体验这种特殊性呢?这种体验是我们未来从事特殊教育的重要推动力。我们要勇于尝试这种特殊性,我们要在尝试的过程中理解特殊人群经历的酸甜苦辣,了解他们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只有加深了这种体验,我们才能在特殊教育工作中进行各种尝试,引领特殊人群走出生活的困惑。我们可以尝试盲人,将眼睛蒙上,我们能做什么?我们可以尝试聋哑人,不能言语,我们能做什么?我们可以尝试智障,什么都不清楚,我们能做什么?只有做了各种尝试,我们才能深刻地了解特殊人群的艰辛,才能去探讨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怎样去设计、怎样去安排,怎样去更好地帮助这些特殊的人。

四、在特殊教育过程中,将特殊学员培养成有用的人才

特殊范文篇5

自中组部号召党员自愿交纳“特殊党费”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以来,我省广大共产党员积极响应。交纳“特殊党费”的既有机关干部、离退休人员,也有下岗职工、农民、自由职业者。一些在境外留学或工作的党员也委托亲属或国内工作单位,代自己交纳“特殊党费”,表达对祖国灾区人民的关心和对党的热爱。

四川汶川地震让大地伤痕累累,但在每一处废墟上,鲜红的党旗依然高高飘扬,共产党员的臂膀力挽狂澜。在抗震救灾第一线,广大共产党员经受住了生与死的严峻考验,成为稳定人心的“主心骨”、排危除险的“排头兵”、帮助群众的“贴心人”。在支援灾区的爱心奉献中,广大共产党员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为党旗增添了新的光彩。如今,这份特殊的党费,更是彰显了共产党员的特殊责任,体现了共产党人特有的品质和对人民特殊的深厚情怀。

特殊党费,寄托着共产党员对灾区人民的骨肉深情。“人饥我饥,人溺我溺。”地震降临,家园破碎,骨肉分离,在这灾难当头的特殊时期,在祖国最需要的时刻,在灾区人民最困难的时候,共产党员以交纳特殊党费的方式,表达对灾区群众的拳拳爱心,体现了共产党员与灾区群众守望相助、血浓于水的骨肉深情,是党同人民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真实写照,必将产生极大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激励更多的人伸出援手,共克时艰。

特殊党费,标明的是党员身份,展示的是党员风采,树立的是党员形象。它让群众更深切地感受到,党员就是旗帜,党员就是标杆,哪里有险情,哪里有困难,哪里需要帮助,哪里就有共产党员的身影,哪里都能充分感受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它同时也在昭示:共产党员始终战斗在抗震救灾的第一线,是抗震救灾的中坚力量,有了党的领导,灾难一定会过去,灾区重建工作一定能够顺利开展,灾区人民的生活一定会好起来。

哪里最困难,哪里最危险,哪里就有共产党员,这种精神像一面永不褪色的旗帜,飘扬在每一个共产党员心中,激励着他们不懈地奋斗。多少年来,许许多多共产党员,发挥着先锋模范和中流砥柱的作用,在人民心中铸起一座座丰碑。当下,灾区面临巨大困难,灾区群众特别需要关爱。在大灾面前,我们每个共产党员要豁得出来、冲得上去,不畏艰险、勇挑重担,充分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抗震救灾中发挥更大作用,用行动向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特殊范文篇6

关键词:测绘工程;特殊地形;技术应用

1测绘工程、特殊地形测绘的简要阐述

1.1测绘工程。在项目开展前,需要借助现代化的测绘设备仪器对项目所处区域进行勘察,获取施工现场的地貌、地质、水文信息,进而结合勘察数据绘制地形图,为工程施工提供参考,这一过程即工程测绘。地形信息图中包含全面、详细的地形信息数据、空间信息数据等,是后期实施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项目施工顺利实现工期、质量、效益目标的重要前提。所以,测绘工程对于测绘数据、测绘地形图的精准度要求较高。1.2特殊地形测绘。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同时地形地貌复杂,实际测绘工程中难免有特殊地形存在,例如泥泞滩涂区、林地繁茂区等等,这些地带的地形结构特殊,不但增加了工程测绘的难度,对其施工也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要想确保后续施工顺利,需要提高测绘工程数据的准确性,采集详细的地形地貌信息,从而制定完善的施工计划和方案,为此,特殊地形测绘技术的有效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2测绘工程中特殊地形测绘技术应用

2.1旧城镇村社房屋测绘。实际测绘过程中出现旧城镇村社房屋的地形,会明显增加测绘工程的难度,测绘结果常发生数据偏差,不利于提高测绘地形图质量提升。对于旧城镇村社房屋测绘工作来说,实际测绘技术方案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重点解决测绘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相关的影响因素,从而保证测绘技术应用合理,测绘数据准确可靠。针对旧城镇村社房屋进行测绘时,可以采用倾斜摄影技术,这一技术在测绘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实用性,能够通过同一飞行平台,联合应用多个传感器对测绘范围内的地形地貌信息进行采集,并且倾斜摄影技术能够多方位采集影响资料,为制定地形信息图制定提供展示更全面、视觉效果更强的依据。当然,由于这一技术所采集的摄影资料丰富多样,在满足测绘需求的同时也给后期信息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在后续分析处理过程中应当利用信息化处理技术强化数据处理效率和质量,采用适宜的比例尺实施地形图绘制,以确保旧城镇村社房屋测绘质量。2.2林地繁茂区域测绘。相对旧城镇村社房屋,林地繁茂区域的干扰和制约因素更多,复杂程度更高一些,这就需要采用更加现代化的测绘技术,保证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对于林地繁茂区域而言,其重点在于科学处理测绘区域内的隐蔽性问题,从而获取全面、有效的地形资料。实际测绘过程中,还要解决由于高角度造成的制约问题,降低由此带来的测绘数据误差,保证测绘的精准度。测绘时如采用的是全站仪,要检查全站仪设备的周边环境,出现林木遮挡设备角度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整。当林地繁茂地带隐蔽程度过强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导线推进断面测量手段,通过合理灵活部署测绘仪器及反复进行测量,最大限度的提高测绘数据的精准度。2.3人口密集区域测绘。人口密集区域也属于特殊地形,其测绘工作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人口密集区域测绘工作借助全站仪能够提高测绘效率和质量。在测绘过程中,全站仪应用较为灵活,可以避免地面因素的限制,也能够不受测绘空间和时间的制约,从而提高测绘数据的全面性。在采用全站仪进行人口密集区域测绘时,要提前进行合理部署,规划好测绘仪器的位置和角度,避免存在大量死角的现象。要想实现更加理想的测绘效果,较为高效的方案是采用免棱镜全站仪,从而有效避免数据信息采集缺失问题,不仅测绘数据全面、准确,而且免棱镜全站仪应用便捷,可以提高人口密集区域的测绘工作效率。不仅如此,在人口密集区域测绘中,倾斜摄影测量技术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利用飞行器搭载多台传感器,全方位多角度的进行摄影,采集的信息资料全面而详尽,避免存在明显死角问题,对于详细了解人口密集区域实际的地形地貌特征有着重要作用。2.4泥泞滩涂区域测绘。江河湖海等特殊地带,由于河水、潮水的长期影响,会形成泥泞滩涂区域。针对这一特殊地形的测绘,较为困难,常规的测绘手段和仪器无法满足测绘需求,不利于提高测绘质量。在泥泞滩涂区域测绘时,需要测绘工作者对测绘现场进行调研了解,掌握泥泞滩涂区域的实际状况。大部分的泥泞滩涂的范围面积不大,能够直接对其等高线进行测量,然后绘制准确的地形图。当泥泞滩涂地带的面积较大的情况下,需要区域内的高程数据进行测量,从而更深入、全面的了解区域地貌情况。另外,为了进一步提高泥泞滩涂区域测绘效率和测绘数据质量,可配置gpsrtk技术系统,并结合利用免棱镜等设备,以提高获取的数据的精准度,为绘制高水平的地形图提供保障。2.5矿山区域测绘。矿山区域的矿产资源丰富,传统测绘手段的勘察效率不高、准确度有限,无法获取全面的矿山区域测绘信息。针对矿山这一特殊地形,在测绘过程中应利用数字化的测绘手段。例如,遥感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等。矿山区域实际测绘时,要根据实地情况合理规划监测点设置,保证监测点数量且设置科学,监测点安装的监测仪器要位置精准、运行可靠,以避免测绘数据发生偏差。测绘中要加强监测点监控,采取实时监测方式,保证测绘数据真实,有效展现特殊地形的实际情况,提高矿山区域测绘成效。除此之外,还应当对误差进行有效控制,严格遵循测绘要求,按照标准降低数据偏差,存在偏差较大时需要重新进行测量。

3结语

综上所述,测绘工程开展是项目建设的前提,项目施工需要依据全面有效的测绘数据,因此,测绘工程对其测绘数据质量的要求较高。针对旧城镇村社房屋、林地繁茂区域、人口密集区域、泥泞滩涂区域、矿山区域的特殊地形,测绘工程中需要采用先进、高效的测绘手段,制定有针对性的测绘方案,日此才能保证测绘数据全面、精准,从而提高工程测绘水平,为工程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安明庆.测绘工程中特殊地形的测绘方案及质量控制对策[j].华北国土资源,2019(05):84-85.

特殊范文篇7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民间组织的常年推动下,西方各国政府均已采取各种约束烟草的措施,并取得显著进展。以美国为例,自1960年有官方统计数字以来,在多方努力之下,吸烟人口首度在2007年降到总人口的20%以下(即便如此,这与该国公共机构的预期目标仍有距离)。最近刚刚闭幕的显示国际控烟协调努力(concertedeffort)的南非控烟大会,更是把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与公共卫生政策之间的内在冲突暴露得淋漓尽致。

在南非举行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rameworkconventionontobaccocontrol)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约束烟草的三条实施准则:一,在制定和实施烟草控制方面的公共卫生政策时,应防止其受烟草业的商业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二,“盛装烟草制品的各个包装,均应标有说明吸烟危害的健康警示”,警示应该大而明确、清晰、醒目,宜占主要可见区域的30%至50%;三,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中国作为缔约方,也由卫生部牵头组团参加了本次会议。经过反复挣扎,中国也同意了这三条准则。中间有一个插曲,11月19日,在审议第二条准则时,绝大多数国家都赞成不作修改地通过,但有中国代表发言称使用腐烂的肺等图片警示有困难,因为中国烟盒上的名山大川是历史文化的积淀,如果放上难看的图片是“对广大公众的污辱和不尊重”,因此“尽管从法律上、健康上中国不反对,但从民族感情和文化基础上有保留意见”。毫不奇怪,发言收获一片嘘声。当日,中国被与会的全球民间组织代表授予“脏烟灰缸”奖,获奖理由是“宁要漂亮烟盒,不要公民健康”。

该位中国代表来自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是两套牌子、一套人马)。根据第一条准则,未来召开的国际控烟会议,代表烟草业利益的烟草专卖局将失去参加的资格。烟草专卖局反对的真实动机是因为主要靠送礼需求支撑的高档卷烟市场是中国烟草业税收、利润的主要来源,如果加上腐烂的肺之类的警示图片,高档卷烟的送礼需求就会大大减少,价格就会崩溃。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烟草专卖局与质检总局数月前联合的烟草包装标准,规定仅需采用文字警语,面积只需达到30%。

上述事实给第一条准则“不得让烟草利益集团干预公共卫生政策”能否在中国得到切实贯彻带来了疑问。实施控烟禁烟的公共卫生政策,有巨大的社会利益。但问题是:只有排除烟草利益集团的干预、强力推进控烟禁烟,这种巨大的社会利益才会成为现实。

从微观上看,一个人选择吸烟,无论他知道不知道烟草对自己健康的损害、吸烟与包括肺癌、皮肤癌等多种类型的癌症及心脑血管疾病等有显著的相关性,他实际上都要承担一个健康成本。健康成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吸烟增加的得癌症等各种疾病的几率,为此付出的医疗费用;二是由于吸烟增加的得癌症等各种疾病、提前死亡的几率导致的产出损失,即他现在用于看病的时间、提前死亡损失的时间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有产出价值。

而无论这个人对烟草与健康的信息费用是高还是低,他做决策时均没有考虑到吸烟的一部分社会成本:不吸烟者的“被动吸烟”问题,在家中,一个人吞云吐雾,其他家庭成员也不得不在烟雾缭绕中生活;在人多的公共场合,一个人吸烟,许多人被迫吸二手烟,这些人无辜受累,不仅要忍受吸入烟雾对自己身体的不适,还要承受被动吸烟带来的健康成本(医疗费用加产出损失)。这就带来了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分离(divergencebetweenprivateandsocialcosts),一个人吸烟的私人收入与私人成本在边际上相等,但与全部社会成本在边际上不等。

原因是,在家中,因为家庭成员对吸烟者有爱,吸烟者可以对这种爱加以剥削;在公共场合,因为有协商等不菲的制度费用的存在,吸烟者可以在绝大多数时候自行其是。这充分说明,在吸烟者享受事实上随时随地吸烟权利的情形下,同时要清晰界定和可靠保障不吸烟者有免受“被迫吸烟”的权利的制度费用是很高的,不吸烟者只好自己承受被迫吸烟的成本。

这就意味着,通过法律强制推行的控烟、禁烟措施来解决这种“负外部性”是大有可为的,可以大大节约上述界定和保障的制度费用,而带来社会利益。

从宏观上看,中国实施烟草专卖,把烟草业当成国营垄断的支柱性行业,可以带来两块gdp:第一块是烟草终端销售收入,中国长久以来一直是世界第一大烟草种植国、世界第一大烟草消费国,2006年,中国的卷烟生产和销售量就已双双超过2万亿支;第二块是因吸食烟草得增加得癌症等各种疾病的几率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主动吸烟和被动吸烟),当然,这一医疗费用仅仅是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所支付的健康成本的一部分。

第一块gdp各级政府可以抽税,中央财政这几年每年都从烟草业获得过千亿税收,第一、第二大烟草产地云南、湖南从烟草中的抽税分别占各自省级财政的近1/2与1/4强,在许多地市、县级财政中,烟草的抽税是本级财政的比例更高,许多地方已把发展烟草种植业当成农民致富的捷径。当然,国营烟草公司的利润也是税,广义上的税的定义是政府任何的收入。

事实上,“增加就业、增加gdp、增加税收”也是中国实施烟草专卖、大力发展烟草业的主要动机。问题是,如果中国不发展烟草业,本来用于烟草业的各种资源——土地、人力资源、流动性等——就会转移和分散到其他各个行业,也会增加别的就业机会;消费者原来用于购买烟草的钱可以用来购买别的物品,增加数额相当的gdp;唯一的不足是广义的税收(包括烟草专卖制度带来的垄断租值)不会有烟草业那么多,除非这些资源流向的行业也搞类似于烟草专卖的国营垄断制度。

这样的资源重新配置,唯一的受损方是烟草专卖制度,最大的受益方是公共卫生,因为因主动、被动吸烟而增加的医疗费用就可以被节约了,可以大大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消费者因此而节省的医疗费用以用于别的消费,产生的gdp与原来第二块一样高,原来用于医疗的时间、提前死亡损失的时间又有新的产出,又会增加新的gdp;而节约的医疗资源相应也会流向别的生产部门,以满足消费者新增的生产需求。

如果把医疗费用看成人力资本的一种投入,那么节约的医疗费用意味着人力资本投入成本的减少,而原来用于医疗的时间、提前死亡损失的时间又有新的产出,意味着产品的增加,一减一增,说明人力资本的投资回报率大大增加,因此增加的社会财富将是惊人的。

在中国,各种调查显示,吸烟者在3至5亿之间,占全世界吸烟者的1/4至1/3,被动吸烟者要比吸烟者还要多一些,超过5亿,因为一个吸烟者通常不止对应一个被动吸烟者,两者加起来占中国人口的7至8成,这是惊人的数字。

仅仅考虑被动吸烟者,其承受的健康成本是社会财富的损失;要是考虑到众多吸烟者不具备烟草和健康的知识,其吸烟决策中没有纳入的健康成本也是社会财富的损失。过去的健康成本已经沉没了,是非成本的历史成本,重要的是挽回现在正在付出和将来还要付出的健康成本,这是重大的社会利益。

特殊范文篇8

一、几种容易引起争论的时间确认方式

在各种销售方式中,容易引起混淆和争议的是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两种在税法上规定的很明确也很好理解的销售方式何以造成较大的争议甚至难以执行呢?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法律条款的设计是基于理想销售模式之上,而事实上的销售活动要复杂得多,有时用一种销售方式来套确有困难,如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同时具有多次收款的情况,形式上像分期收款;分期收款也不排除提前收取订金的情况,形式上又像预收货款。

二是有些概念不明确,如定金(合同押金)是否属预收货款性质?是否可以凭此认定为预收货款销售方式?

三是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与税法有着重大差异,税法强调的是物权的转移而会计强调的是风险是否解除,收益是否能流入,企业会计按会计原则有其职业判断,税务机关按税法原则有其执法判断,两者必然发生冲突。

二、消弥争议的相关案例分析

那么到底应如何来正确区别和判断这两种销售方式的异同呢?在税法体系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表述,其他相关法律没有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说明。我们结合一些税务稽查案例和会计准则来加以区别: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货款分期收回,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预收账款是收款在前,发货在后;而分期收款是发货在前,收款在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必须是在合同中约定为分期收款,而不能由于合同中有分次收款情况就认定为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另外,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账务处理上必须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由此,我们可以把满足合同明确约定分期收款、先发货后收款、在账务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三个条件的销售方式认定为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否则一律认定为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或其他销售方式。

然而实际经济生活并不这样简单,我们姑且不论上述对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界定是否完全符合法理,即使就按此标准来界定,是否就能顺利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我们通过举一些由简到繁的案例来分析:

1、a机械制造企业与b厂于2005年1月10日签订一大型机床销售合同,合同金额60万元,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a企业承担,b厂付款方式表述为:30%的货款作为合同订金,货到再付30%,安装调试完备再付30%货款,还有10%的货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分析:该份合同的特点是:货物是一整体不可分割,需要安装调试。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在货款到账60%提货时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在安装调试完备时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在全部货款到账后确认收入,还有的企业不是按合同标的全部金额确认收入而是按到账的部分进行确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允许会计人员对收入的确认做出职业的判断,上述做法对企业来讲都是可以的。按照对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界定标准,上述案例应确定为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应于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然而争议就在“发出”这个概念上,《条例》第十九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这样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发出货物是否应得到购货方的签收才算发货成立,即使购货方签字确认是否应在安装调试后才算物权转移呢?因此,货到购货方和安装调试完到底哪一环节是税法上纳税义务确认的时间存在分歧,众说纷纭,不管是哪一种意见均有各自的解释和理由。

2、甲企业于2005年2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一简易轻钢结构厂房,合同标的80万元),建设周期为6个月。合同约定2005年2月10日前乙企业支付20%的定金,甲企业于2005年2月10日进场施工,2005年4月10日乙企业支付30%合同款,2005年6月支付30%合同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合同款,如甲企业提前一个月完工乙企业支付奖金5万元,如甲企业未能按期完工延期超过半月扣款5万元。

分析:该合同的特点是:该轻钢结构厂房由甲企业派员实地建造,发出的货物为散件,无法区分这些散件的销售价格,且收货人为甲企业的安装建造人员,对于乙企业来讲,购买的是一整体房屋而不是散件。另外,甲企业最终收益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单从先收款来看该合同属于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但发货是逐步发货的,最终形成的产品却是整体不可分割的,我们从字面上来理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个货物是指散件还是应指整体,如果是指散件则计税依据难以确定,如果要以每次发货的当天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事实上纳税人是很难操作的,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诸如:销售收入的入账、销项税金的计提、每次发货的计税依据、发票的开具、申报应税收入与账面的不一致、ic卡的申报等,即使是税务稽查人员也很难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解决上述问题。如果是指整体则必须等到完工验收后才能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着给纳税人自由调节纳税义务时间的可能,造成征管和稽查的困难,不能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某企业承接一高速公路护拦的制造安装工程,合同签订日为2005年1月10日,工程量为30公里,每公里为1.5万元,合同总金额450万元,高速公路公司在2005年1月10日付工程款10%计45万元,以后每完成10公里付款25%,余款15%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该企业为此项工程特在该路段设置一工棚,工程材料先存放在工棚中,由施工人员按工程进度领料。

分析:该合同与上例有相似之外,发出的货物为散件,无法区分这些散件的销售价格,且货物是发至本公司设立的工棚中,对方企业并未签收。如果按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无法确定发出货物的销售价格,与上例不同的是完成的工作量却是可以按公里数计量的,按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缺乏法律依据。

特殊范文篇9

特殊教育政策伦理准则是特殊教育政策主体在政策活动中所坚守的一系列价值规范和道德原则。它们是评判特殊教育政策价值是非与善恶,以及辨析特殊教育政策活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另一个重要尺度。

1.1特殊教育政策伦理结构

特殊教育政策作为社会政策和教育政策的组成部分,其核心反映了特殊教育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和调整。这意味着特殊教育政策伦理有着社会公共空间的一般公共伦理和教育政策伦理,或称为外部伦理,也有着特殊教育自身的内部伦理。这两个维度的整合构成了特殊教育政策伦理体系。一是特殊教育政策的外部伦理。正如政策科学肇始者拉斯韦尔所言,“社会中人的基本问题”是政策关心的核心所在[2]。特殊教育政策作为在社会公共空间调整特殊教育领域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方案,必然关涉到社会公共空间的公共伦理;同时,特殊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事情”和组成部分,必然离不开一般教育政策的价值设定影响。也就说,特殊教育政策总是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空间公共伦理及教育政策伦理的总体伦理价值中。社会公共伦理与公共教育政策价值是特殊教育政策不可绕过的伦理要求。任何单纯科学主义的、技术主义的特殊教育政策显然不是在社会空间存在并符合社会公共伦理与教育政策价值的政策,事实上这样的特殊教育政策也从来没有存在过。可见,社会公共伦理与教育政策价值奠定了特殊教育政策外部伦理结构,也是特殊教育政策之所以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基础。特别是现代以来,自从特殊教育被国家化、制度化确定下来,特殊教育便成了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务之一,特殊教育政策便作为公共领域的一种教育利益的调整方案,以政府的职能发挥着对全社会的价值的权威分配。当然,特殊教育政策外部伦理也体现为一个历史性的、主观性的概念。在不同国度、不同时代、不同经济社会和政治体制乃至不同政党和群体影响下,其外部伦理也不相同。自上世纪中叶以来,随着世界民主运动、人权运动和全纳教育思潮的推动,公平与效率、质量一直是世界各国特殊教育政策伦理的价值核心。这是特殊教育政策奠定合法性、价值正当性的基础。二是特殊教育政策的内部伦理。一般说来,特殊教育政策是以特定社会的特殊教育习惯习俗、教育道德和价值理想、教育规律规范等作为规范教育行为、调整教育利益、维护教育秩序的选择依据,且以公共权力部门制定、社会公共认同而被权威化、合法化稳定下来。在这里,这些教育习惯习俗、教育道德和价值理想、教育规律规范等,在长期的政策活动过程中被不断内化而形成了稳定的特殊教育政策伦理规则(甚至是职业性伦理)。其中,合乎特定社会与时代的特殊儿童身心特点、教育规律与价值理想是特殊教育政策伦理构成的核心内在伦理,它以看不见的形式隐含在特殊教育政策规范之中,是特殊教育政策构成的内在逻辑,是特殊教育政策的灵魂和制高点,也是特殊教育政策之所以为特殊教育政策的合法性基础。现实中,尽管特殊教育政策的内容有多么不同、调整利益的群体有多大差异,但都离不开特殊教育政策内部伦理这个内在的逻辑图式。因为特殊教育是作用于特殊儿童身心的培养人的活动,特殊教育政策不可能是脱离特殊儿童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纯粹技术过程,对促进特殊儿童健康成长的伦理价值眷顾自然是特殊教育政策伦理应有的意蕴。可以说,符合特殊儿童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等要素要求就是特殊教育政策活动的重要伦理依据,而特殊教育政策活动就是在这些教育伦理价值规约下,合乎特定国家和社会目的、按照特殊儿童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等要素要求而展开的权威实践过程。譬如,特殊儿童义务教育既是一种政策性的特殊教育活动,也是一种特殊教育活动的政策性规定。

1.2特殊教育政策伦理准则

特殊教育政策伦理结构启示我们,特殊教育政策伦理准则具有内外两个向度,这两个向度的整合构成了特殊教育政策伦理体系。教育政策伦理具有历史性、利益倾向性、主观性等特点[3]。从教育公平的立场,结合我国近年来的重大特殊教育政策,并借鉴国际特殊教育政策与思潮,本文认为特殊教育政策的基本伦理准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公共性伦理。特殊教育政策作为一项社会公共政策自然不能脱离公共性伦理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公共性伦理是特殊教育政策所固有的伦理标准,合乎公共性伦理应当是特殊教育政策价值分析的内在价值尺度。公共性伦理即特殊教育政策活动公开、公平、开放、平等的伦理特性,它体现了特殊教育政策作为社会政策内容之一而在社会共同体中的正义价值和资格,这是特殊教育政策的核心价值。特殊教育政策咨询、形成、执行和评价等活动全过程都以这种公共特性确立着自身的合法性。从本源看,特殊教育自从以政策和制度的形式确立以来,就一直存在于社会公共空间,反过来可以说,正是因为特殊教育存在于社会公共空间且成为社会公共事务后,才有了特殊教育政策产生的可能。其中,公共性伦理的规约是特殊教育政策活动不可回避的公共存在特性。它以国家或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以公共性的方式途径,维护特殊儿童等教育利益,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解决特殊教育问题等显现着特殊教育政策公共伦理特性。从内在机理看,特殊教育政策实质上是存在教育利益和教育资源冲突的社会成员、部门等,在不能协调和决断的情况下,把矛盾的协调任务公开向公共权力部门的委托转移,同时公共权力部门的协调决策及其活动全面向社会公开和开放。在这里,公共权力部门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的契约关系和约定是被委托转移的依据,且这种委托转移必然是以社会成员“公共意志”为基础。这样,特殊教育政策就呈现为社会成员与公共权力部门依据契约和约定而展开的一种公共性活动过程和方式,无论社会成员还是公共权力部门在政策活动中都是基于一种责任与义务。特殊教育政策因为公共权力部门及其活动的“公共性”、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而奠定合法性。这两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公共权力部门及其活动的公共性是被社会成员委托并获得公共价值的必要载体,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公共意志”是被公共权力部门接受并获得公共价值的最正当性的根源。由此,也可以说,特殊教育政策实质上就是公共权力部门决策等公共活动被社会成员“公共意志”合法化和社会成员“公共意志”被公共权力部门的公共性合法化的统一过程。正是籍借这种公共性伦理,特殊教育政策获得了价值正当性、合法性;特殊儿童及其家长等社会成员和学校、部门、团体等,享有教育利益、开展特殊教育活动才获得了公共机制,获得了最权威的规范、分析和批判工具,同时籍借这种公共性来制约某些利益扩张,起到调整、协调、平衡的作用,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政策效果和公共利益的价值旨归。至今,世界各国已把这种公共性作为特殊教育的一种规范力量。上世纪中叶,西欧的一体化教育运动和美国的回归主流运动就反映了这种公共性伦理,且深刻影响到以后的特殊教育政策设计。在我国,特殊教育政策活动也日益受到公共性的影响。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关心残疾人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4]”特殊教育政策不再仅仅作为特殊教育领域的“私事”或某个部门的“私事”而搁置在某个狭小空间,而是在社会公共空间接受公共伦理价值的审视。

二是特殊儿童利益补偿性伦理(或特殊儿童利益倾向性)。特殊教育政策伦理总是存在于一定背景条件下的,特别是在教育资源总是有限、利益竞争总是常态存在的情况下,特殊教育政策一直是政府决策主体对特殊儿童利益倾向性的一种政策伦理结果[5]。其实,特殊教育本身就是对普通教育无法实现特殊儿童教育利益的一种补偿教育;特殊教育政策也主要体现为对普通教育政策无法设计和保障特殊儿童教育利益的一种补偿性安排。因为,普通教育政策设计等活动往往是以调整和维护普通社会成员“多数者”群体利益为目的和旨归,必须关注社会公共空间的多数者群体的教育诉求与利益冲突的均衡,特殊儿童作为“少数者”群体人数少、政治诉求弱、社会地位低、表达能力差、社会影响和关注度式微等原因,他们的教育利益常常被公共教育政策设计者坚持的“多数者”原则或“公共”原则所“过滤”和“剩余”。因此,作为对这种“过滤”和“剩余”的补偿,特殊教育政策即以一定的利益倾向性来进行政策设计,保障特殊儿童平等的教育利益。此即特殊教育政策设计的重要伦理原则,也是体现公共教育政策正当性的重要方面。对特殊儿童教育利益的倾向或补偿,是特殊教育政策之为特殊教育政策的重要伦理依据,也是特殊教育政策活动所一直坚持的基本伦理准则。现实中,oecd成员国特殊教育政策经验已证明“如果残障学生不能获得额外资源,残障教育就不可能取得成就。[6]”纵观我国特殊教育政策也无不是坚持这样一种伦理。如,1989年,教育部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是为了补偿或补救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短缺,而根据《义务教育法》等作出相应政策设计;2007年,教育部修订、印发的三类特殊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是为了补救特殊儿童在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短缺、缩小差距,推进特殊教育新课程改革而设计的,等等。

三是正义(权利)优先于“善”伦理。特殊教育本身是对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救济补偿的正义化身,表达的是一种正义的社会伦理,特殊教育政策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正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的典型诠释。它以对“最少受惠者”的差别原则补偿公平,体现了社会制度的正义。因为,特殊儿童由于自身差异多样、能力和社会地位弱势,其教育利益很可能牺牲在效率等功利追求和某种抽象的价值设定中,非但不会带来实质的教育公平,反而由于社会竞争的不利,抑制和降低了他们的自由价值,使他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特殊儿童作为具体的、差异的、弱势的群体,只有在个体化的、人本化的权利优先于善的分配原则下才能真正实现其教育利益。从国际主流的特殊教育政策看(特别是全纳教育理念下的教育政策),现代特殊教育政策都强调“公平的正义”,强调特殊儿童个体权利优先,即特殊教育政策的正义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个特殊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社会尊严和意义,充分满足每一个差异个体的特殊教育需要。《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文件,以及很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以人权的庄严名义肯定了人的平等受教育权,且以之为正义的社会制度的体现。美国《残疾人教育法》中规定的特殊儿童“个别教育计划”、“个别转衔计划”、“最少受限制的教育安置”,以及我国的随班就读政策等,就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对特殊儿童“最少受惠者”的差别原则,强调了享有尊严、质量、意义的学习与生活的平等权利,突出了正义(权利)的优先性。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7](下称“教育规划纲要”)还特别强调要求“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的工作方针,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四是道德性伦理。人道思想是社会的灵魂,也是社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伦理道德原则。特殊教育本源于社会进步对残疾人仁慈、救济的道德关怀,特殊教育政策就是在这种道德追求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体现了一种道德性。譬如,《残疾人保障法》[8]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9]规定,“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逐步增加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的经费投入,并在教师编制、教师工作量计算、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方面照顾随班就读工作曲需要”等,就是一种具体的额外支持的道德关怀。既然特殊教育是道德的社会的产物,特殊教育政策必然与道德密不可分,必须把特殊教育政策放在道德的谱系中来觉察和理解,以找回特殊教育政策所固有的道德意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分化的加剧,对特殊儿童而言,特殊教育政策坚持道德性伦理,一方面能增强他们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互助、温馨和融洽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能让特殊儿童获得安全感和自尊感的物质与精神需要的满足,能帮助特殊儿童个体摆脱弱势现状,重塑自尊、自信、自强的人格尊严,能使他们获得一定成就和作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与意义,且无论特殊儿童这个成就有多小,只要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互动交往,就能够获得社会存在的意义。合道德性应当是特殊教育政策的内在伦理标准,是特殊教育政策主体在决策和执中应有的价值判断。它主要体现为尊重特殊儿童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身心与资质差异、成长环境条件的不同;重视特殊儿童特殊教育需要,并以人为本地满足特殊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注重道义论的公平正义,对特殊儿童进行差别对待和补偿;统筹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坚守对公平价值的选择。

2特殊教育政策伦理偏颇及其对教育公平的羁绊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效率、自由和技术追求的胁迫下,以及在有限公共教育资源的博弈中,特殊教育政策伦理倾向出现明显偏颇,同时也带来了特殊教育公平正义不足的问题。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多数者“善”伦理主张

教育政策面对不同的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冲突是教育政策存在的前提。教育政策伦理公共利益的“公共善”往往是受政策主体价值观及其之间的价值观碰撞所影响,在面对价值正当性与功利性的关系矛盾时,特别是在有限公共教育资源的博弈中,往往成为一个极易背叛的概念,违背对教育政策公共善的承诺,带来教育公平的丧失。特别是在教育政策设计中,“公共善”教育政策伦理常常被“多数者善”教育政策伦理所替代,公共利益往往变异成了“多数者”利益的代名词。公共利益取向是教育政策合法性的必然要求[10]。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它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而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重叠的部分,以契约形式让渡给公共部门来管理。它是为避免极端个人利益和其它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伤害而建立起来的公共空间,指向的是一种公共性价值内涵,具有公开、公平、开放、平等的公共理性,以及批判与抵制极端私利和权力暴力的功能。而“多数者”利益仅仅是部分人利益的堆积,或者说是某几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妥协,显然无法替代或凌越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多数者善”伦理以政策设计者所坚持的“多数者”利益为公共利益的伦理认识,以及“平等自由”优先的社会原则为基础,认为“多数者”受益是符合道义的伦理(特别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有教育政策价值选择满足和符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要求时,教育政策才会获得较强的合法性,[11]”这样的伦理能够奠定政策“好”的伦理依据。例如,我们以入学率和普及率来衡量义务教育效果,就是奠基在这种多数者受益的伦理基础上。但这种多数者伦理原则是有缺陷的,它是以忽略或遮蔽少数者的归纳和平均,把少数者教育利益过滤和剩余在政策的“好”之外,即这样的“好”政策只是对多数者的好,不是对少数者的好;相反,带来对少数者的“恶”。因为这不但牺牲了少数者的教育利益,而且还假以“公共利益合法性”外衣长期蒙蔽了他们利益受损的真相,使人们仅仅关注于入学率和普及率等统计数字本身,而疏于考虑数字背后短缺的少数者,以致长期不被人发现。显然,淹没了少数者的政策伦理难以为教育公平的政策提供合法依据,带来公共利益合法性的质疑。当前,我国特殊儿童教育多是以盲、聋哑、智障三类中轻度残疾学生为对象开展特殊学校教育。重度障碍儿童等教育利益的缺失或边缘化就是对这种公共利益合法性的有力批判。重度障碍儿童等由于高度特殊的身心特点和学习需要不具有普遍意义,而被排斥或遗忘在教育政策之外,这就是在上述是“多数者善伦理主张”下造成的“最少受惠者”典型体现,重度障碍儿童等无法或很少享受政策带来的利益,被排斥或游离在特殊教育政策边缘便在情理之中。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比率推算,至2010年末,我国共有2518万重度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9.6%;*但是他们的入学率极低。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0年度数据显示,仅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未入学适龄障碍儿童就达101561人,占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总数的70.1%。

2.2效率“善”伦理至上

这是以最低的政策成本谋取最大的政策目标作为好教育政策的伦理观念。这种特殊教育政策伦理观虽然是根据特定时期、特定发展阶段和特定主要矛盾而对效率选择的优先和偏重,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是并不能因为这种合理性而掩饰其带来的负价值,特别是对特殊儿童教育公平的伤害。这一问题突出反映在特殊儿童义务教育中。以1986年《义务教育法》为例,为了快速普及特殊儿童义务教育,上世纪80-90年代各地迅速建立了大量特殊教育学校。《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数据显示,1985年到1999年全国新增特殊学校1205所,设立特教班5050个,在校残疾学生增加619707人。但是,特殊儿童入学率仍是很低。据1988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使盲童、聋童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和15%”[12]的目标来看,至1988年全国盲、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为此,1988年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以一定特殊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格局”。1989年教育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多种渠道”、“多种形式”[13]的办学方案,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或捐资,以满足普及特殊儿童义务教育需要。还设计了特教师资培养速成方案,要求通过单独设立特教师范学校,或在普通中师、其他教育机构附设特教师范班、特教师范部等培养特教师资。同时设计了极具效率的特教师资调配方案,要求通过选调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和普通中小学的在职教师,经专业培训后到特教机构任教;选调一部分高中毕业生或民办教师,经专业培训后到特教机构任教等师资调配形式,快速补充特殊教育急需的师资。至2011年,各类特殊学校增至1767所,特殊学校教师数量增至41311人[14]。由于上述政策伦理坚守的是效率优先,所以在政策设计和执行、评估等活动中,以时间和入学率作为政策目标,追求的是可量化政策形式结果,注重的是立竿见影的政策力度和效果,依靠的政府公共权力部门的权力强力。这样,特殊教育政策活动的公平正义问题和目的意义问题被淡化,或者说,把快速普及的效率本身的“善”作为了政策活动的全部政策伦理依据。因此,与政策目标相应的政策工具设计,很少涉及对特殊儿童义务教育过程与结果公平问题、教育质量和效益问题的设计。直到现在,特殊教育师资质量不高、教师结构不合理、特殊学校不规范等问题,十分突出。王雁等调查[15]显示,我国超过七成的特殊学校教职工无法满足教学需要,康复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极度匮乏,不足总数3%,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中都没有对教师类型、比例做出具体规定。同时,由于80-90年代出于效率“善”的追求,特殊学校师资急剧膨胀的增加到饱和,导致学校人事编制满编、超编,急需师资难以进入特殊学校,形成了师资总量过剩但结构性短缺的现象。另外,还存在校际间特殊儿童教育公平问题,特殊儿童不同学段和类型的教育不均衡问题(如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类型残疾的特殊儿童群体间教育公平问题,地域与城乡间特殊儿童教育公平问题,等等。特别是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极度缺乏,地区间特殊教育发展差异巨大。《残疾人教育条例》[16]虽然规定,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等途径开展实施,但没有做出具体的制度设计,现实中残疾儿童入园经常遭遇制度性障碍。另据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17]显示,中西部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至今尚未达到70%。可见,特殊教育公平与质量的目的性价值被旁落,而这些都是特殊儿童法定的基本权利,也是他们获得“公平的正义”的基本内容。

2.3唯政府“善”伦理偏好

教育政策是由国家公共权力部门制定的,政府以公共利益的代表身份赋予自身在教育政策活动中的道德合法性地位。唯政府“善”伦理认为,政府是唯一合法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政策活动中具有维护公平和公正裁判的价值正当性和技术合理性,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是私欲的、不可靠的。这种政策伦理所带来的后果是政策活动以公共权力部门为绝对主导,过于简单化、武断化、垄断化,所谓教育政策就是政府教育行政的意志和决策。政府以自身的公共利益代言人独居于政策活动的中心。这种政策伦理反映在特殊教育政策活动中,主要表如如下。一是强调政府单一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政府具有天然扩张权力的冲动,在缺少社会治理和监督的情况下,这极易带来政府权能泛化,权力膨胀。一方面,如上述指出的那样,存有公共利益合法性的质疑;另一方面,可能带来政策执行活动的专制倾向,反映在各地配套的政策执行与管理模式上,则体现为注重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等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管制,轻视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参与。譬如,依靠县级政府牵头的领导组织机构强力推进政策实施,缺少社会公众参与的治理结构,社会公共参与力量和价值没有充分发挥,教育质量和公平难以监督和保证,往往出现“先执行,后纠错,错了再改,改了再错”的问题现象。再如,在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后期,财政压力大的时候,政府开始财政瘦身,以制度供给补充财政供给不足,[18]许多地方鼓励吸纳社会资金,以《残疾人教育条列》“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为依据,[19]支持特殊学校兴办工厂企业。整个90年代,特殊教育学校“校校办工厂(或出租校舍)”,甚至“乱收费”,重经济利益轻教育质量和公平,还出现教育产业化的呼声。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七大以来,政府开始纠偏上述错误,明确要求中小学停止校办企业,严厉批评教育产业化,以公共服务职能转型,强调政府公共投入的主体责任,教育公平和质量成为特殊教育政策伦理的重要取向。《教育规划纲要》就明确提出“促进公平、提高质量”[20]的指导方针。二是在办学体制上,唯政府“善”伦理强调以公办特殊教育机构为绝对主体,轻视其它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如很少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实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经费资助”或“国有资产扶持”[21],导致民办特殊教育力量严重枯竭,难以弥补政府特殊教育公共服务的不足,制约了特殊儿童多样性教育选择与需求的满足。三是在特殊教育公共品供给上,唯政府“善”伦理还强调政策执行的统一性、标准化,无法满足不同群体和地区的多样性的教育需求。特别是在特殊学校课程教材供给上,难以适应特殊学校和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主要是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学校);政府财政为特殊学校招标采购的设施设备上,常常出现“不适合”、“没有用”的窘境。四是在贯彻落实中,政策缺位、不到位现象,以及政策执行难、政策效果差等问题频发。特别是义务教育政策中,早在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就强调了所有特殊儿童的义务教育权利,把特殊儿童纳入整体义务教育保障制度框架内。1994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2]指出,“积极创造条件,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实施义务教育。”《教育法》[23]也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特殊儿童教育一直是盲、聋哑和智障三类中轻度障碍儿童为主的教育,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重度障碍儿童教育一直缺少相应的具体配套跟进政策,至今他们大多仍被拒绝在教育之外。这些很大程度上都是唯政府“善”政策伦理导致的严重后果。

2.4技术理性“善”伦理倾向

其实这是效率至上的必然逻辑。技术理性是教育政策活动的必要部分,任何教育政策都是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设计的,技术理性指向的就是目标效果取向,它以工具价值显现政策的合法性。与之相伴随的是政策价值理性,它“为什么”和“应当如何”来指导和规范技术理性的“怎么做、怎么分配和调整”,以公平和意义来奠定教育政策正义性的价值基础。这两者相互依存的关系构成了教育政策的基础。但是,这两者分属不同的范畴,遵循不同的逻辑,前者是科学主义的技术逻辑,后者是人文主义的价值逻辑。它们在特定的政策目标和环境里,常常会分离,出现相互掣肘的现象。随着教育政策逐渐作为教育学科的一个专门性研究领域,越来越注重吸纳政策学、行政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内容,追求技术性、科学性、专门化,强调科学、绩效和成本控制的理性主义精神,但也隐含着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相背离的险境。当前,特殊教育政策就出现技术理性脱离价值审视和批判的问题,致使特殊教育政策活动呈现出明显的技术理性“善”伦理倾向。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技术理性抑制价值理性。例如,《教育规划纲要》[24]第十章“特殊教育”部分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并在第二十一章“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中予以政策工具的具体设计安排。这虽然体现了对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教育资源的技术理性,但是缺少对特殊儿童社会尊严、目的意义等人本主义的价值关怀。当前,国际特殊教育经验表明,特殊学校的教育安置政策在帮助特殊儿童获得实质平等教育权利、发挥价值潜能和实现平等社会参与上,不但没有积极意义,反而带来歧视和排斥的效应,加重了特殊儿童的残疾和障碍;而特殊儿童回归主流群体的普通学校(全纳性学校),实施全纳教育,建构全纳性社会环境,是特殊儿童平等参与社会,享有有尊严、有质量、有意义的学习与生活,做社会“正常”成员的理想途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开始大量取消特殊学校,转而实施全纳教育。《教育规划纲要》里的这一政策显然与特殊儿童成长的终极目的意义不相适应。二是技术理性的肤浅化后果。由于技术的可操作性和效果取向性特点,技术理性往往在评估既有政策环境的前提下,精确算计利益主体,权衡其利弊,根据已有条件,以最大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确定政策设计,即“有多少米做多少饭”。这导致对于涉及深层次的、实质性的结构性问题、体制问题不敢触及,仅限于工具和操作层面;对于难度大、涉及利益面广的问题不敢去碰,仅限于可行的范围内。例如,对重度障碍儿童的教育,2008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都提及重度障碍儿童教育,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25],但由于重度障碍儿童教育的高成本、高难度等原因,2010年的《教育规划纲要》和2012年的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都没有反映重度障碍儿童教育的特殊需要,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政策设计。特殊教育政策的这种“轻重度,重轻度”的政策倾向,就反映了特殊教育政策的技术理性特点,其带来的后果却是特殊儿童群体之间教育公平的丧失以及特殊教育价值理想的枯竭。

3促进特殊儿童教育公平的教育政策伦理建构与完善

通过特殊教育政策伦理的审视,揭示了上述“善优先”的政策伦理对特殊儿童“少数者”群体的教育公平的羁绊,让我们得以重新审视那些习以为常的或者自鸣得意的伦理价值观念,以应然的伦理价值理想照亮特殊教育政策活动空间。促进教育公平是我国“十七大”、“十八大”和《规划纲要》确立的基本教育政策和方针。对特殊教育政策伦理的完善与建构应当以教育公平为基本伦理原则,沿着义务论(道义论)“公平的正义”的思路,保障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夯实特殊教育政策价值正当性的基础。

3.1深化正义优先原则

特殊教育本源于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正义关照”,是“人性之花”、“文明之花”、“道德之花”,其产生显现着人类文明正义的伦理价值观念。正义是独立的,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26]”“正义的原则是以一种并不依赖于任何特殊善观点的方式而得到辩护的。[27]”洛克的“生而自由”,康德的“人是目的”都把权利作为伦理法则的“决定性根据”。在康德看来,正义法则即道德法则,而善恶都是通过道德法则来定义的。“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先于道德法则,而只在这法则之后并通过它得到规定。[28]”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体现了以补偿公平消除或缩小差异而最终达致结果平等的正义优先思想。在此强调特殊教育政策伦理深化正义优先原则,即是以上述义务论原则为基础,把公平作为特殊教育政策的首要价值,以差别原则补偿公平为主要原则,以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规则、教育资源分配在教育起点、过程和结果上的差别对待与特殊需要满足为公平尺度,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把教育公平作为特殊教育政策的一个独立的发展目标,强调特殊儿童在特殊教育政策中的价值主地位,强调特殊儿童对教育获得的补偿公平并以教育全过程的公平来衡量这种教育的获得。在价值秩序上,[29]特殊儿童教育公平不依赖于任何尺度而具有价值优先地位,不依赖于任何善(功利)而具有个体权利优先地位,不同于普通人群而具有教育资源分配优先地位,且教育资源不同于一般而具有满足特殊教育需要的优先地位。具体说来包括:(1)差别原则优先即正义。强调对特殊儿童的补偿公平是特殊教育政策的应有之义,特殊儿童作为最少受惠者,特殊教育政策设计应当关注他们不平等的身心自然禀赋和社会地位,且把他们作为正常的存在,从他们的最大利益出发补偿公平。(2)特殊儿童教育利益分配对其他人群优先即正义。强调特殊教育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征,也是社会合作的产物,对特殊儿童教育的补偿公平是社会的“应为”和义务,也是特殊儿童的“应得”和权利,根据特殊儿童教育利益极易受损的事实,特殊教育政策对特殊儿童教育利益保障的优先安排,教育资源的优先分配,是缩小“天赋”差异而追求实质平等的正义之举。(3)公平对效率的优先即正义。强调特殊教育政策应当把教育公平作为一个独立的优先的尺度和标准。(4)特殊儿童个体权利优即正义。特殊教育政策应当强调通过满足特殊儿童个体价值及其特殊需要,防止个体权利、人本价值在多数者善原则中被落空。(5)特殊儿童特殊教育需要的差异性对普遍性优先即正义。强调教育及其政策注重满足特殊儿童独特存在的身心及其教育需要的差异性、多样性、复杂性,防止个体不同的特殊教育需要被普遍性、标准化、统一化的的教育及其政策所淹没。(6)特殊儿童生成性、变化性对预成性、确定性优先即正义,强调特殊教育及其政策应当根据特殊儿童成长变化和环境变迁提供不同的相宜的教育。

3.2坚持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统一的伦理原则

特殊教育政策伦理公共性和正义优先于善的特性表明,特殊教育政策活动对各利益主体的约束和规范其实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然而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是受到特定背景、资源和条件制约的,其过程和结果都不能对应契约的保证和承诺。譬如,公共权力部门的“公共”有多大?谁能监督和评判?区域间、校际间、城乡间、不同人群间的教育不公平,足以说明教育政策应允的是一个“空头支票”。这些问题困境说明,特殊教育政策伦理需要坚持“道”与“德”的统一。在伦理学中“道”与“德”是一个重要关系范畴。道即规范、规律、准则,德即仁、义、善。道为本,德为体。德无道不立,道无德不载。它们不可分割。用西方哲学话语来说,这两者以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统一确保政策的实际正义效果。桑德尔认为,“契约近似于正义但不保证正义。[30]”他说,“过程是达到正义结果的手段但并不规定正义”[31]。因此,特殊教育政策活动应坚持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统一的原则。反映到政策伦理中就是要以结果的正义规定程序过程,又以程序过程的正义确保结果的正义。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治理即正义。把社会公众作为善的推手而不是对手,平等伙伴而不是下级雇员,以价值与利益分享的伦理价值方式,倾听并调动家长、社会组织等利益诉求表达,吸纳参与监督和评价等政策活动,改变“受益人缺席”和政府“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一身”的状态,建立特殊教育公共治理结构。(2)“底线公平”即正义。以提供保障所有特殊儿童教育公平的最基础的学习机会和权利,基本健全的、合格的师资与设施设备,最起码的救助与社会支持体系,作为任何特殊教育政策设计的最底线的价值尺度,防止他们在教育利益的博弈中被挤兑。(3)满足特殊教育需要的物品创造与供给即正义。提供满足特殊儿童特殊教育需要的设施设备等物品是确保特殊教育质量和实质教育公平的重要基础。根据沃尔泽物品理论,分配的核心是物品,物品的社会意义决定着物品的分配原则。因此我们的注意力应“从分配本身转移到创造和构想物品上来。[32]”特殊儿童特殊需要的物品(如康复医疗、专用工具设施设备等)与他们之间有紧密的联系,有着满足特殊需要的自然价值和排斥其他健全人群体的功用,有助于形成一个特殊的分配领域,给特殊儿童带来更多的实质平等。特殊教育政策设计及其活动应注重满足特殊儿童特殊教育需要的物品创造与供给,并确立和维护好特殊儿童公共教育物品领域边界[33],改变现实中许多物品从社会意义拒绝他们参与平等分配的可能的现象。

3.3坚持全纳教育的伦理价值原则

由于特殊儿童的弱势社会地位,对他们的教育利益维护一直离不开教育政策的保障。可以说,特殊教育本身就是一种政策性的表达和规定。譬如“隔离制特殊教育”、“全纳教育”等,实质上就是表达了一种政策的关怀和规定。当前,全纳教育思想及其伦理作为时代的潮流,特殊教育政策活动应当考虑到并奠定为特殊教育政策基础的一个内在伦理依据。(1)多元合作即正义。特殊教育深刻涉及社会学和医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多部门、多专业人员的特点,要充分重视各个层面的教育合作,通过康复医疗、行为治疗等干预,确保有质量的结果。(2)全纳性环境即正义。“特殊儿童身心缺陷的障碍,与其说是自身障碍,不如说是环境危机”[34]。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与特殊儿童成长关系极为密切。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通过创造全纳性环境,进行最少受限制的教育安置,促进社会关怀和全纳融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特殊儿童平等社会参与,最大限度地促进他们获得有意义、有质量的生活。(3)满足特殊需要的教育即正义。强调满足特殊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在保证他们获得实质教育公平中的价值和作用,特殊教育政策应当侧重“个别化”、“专门化”、“合作化”的教育政策设计(如,实施个别教育计划、安排个别化干预和训练等),满足特殊儿童个别化的特殊教育需要[35]。(4)特殊教育政策分层分类设计即正义。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障碍类型和不同障碍程度的特殊儿童人群以及不同背景和条件等的差异性多样性,进行分层分类的政策设计,能避免教育政策刚性的“统一要求”或“统一设计”等宏大安排对不同情况的特殊儿童接受适宜教育的利益架空和剥夺。特殊教育政策越是多层分类设计,越是具体详实,越是丰富多样多元,就越具有人本价值,就愈可能是具有充分正当性价值的正义制度。

3.4坚持公平与责任的伦理原则

特殊教育政策活动是公共空间的活动,坚守公共性的特殊教育政策伦理是特殊教育政策的前提。即特殊教育政策伦理还要处理政策活动中群与己、公与私的关系问题。特殊教育公共性价值表明,特殊教育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特殊教育“价值关涉”的主体,为社会增添正义和文明。每个人对特殊教育的关爱不仅是关爱他人,也是关爱自己,为自己搭建人生和人性栖息的正义土壤和环境,而对特殊教育的恶就是对社会公共环境和文明正义的亵渎和践踏。对特殊教育政策伦理公共性的坚守,其中,首要的是坚守公平与责任的伦理原则。公平伦理原则自然是特殊教育政策价值正当性的基石和整体结构原则,但是公平伦理原则还需要相应的伦理来保障,即责任伦理原则,亦可称为“责任即正义”伦理。这对防止和抵制利益分化、利益博弈带来的公平紧张,特别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纠偏特殊教育政策活动可能在教育目标、水平等方面的不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在这里,需强调的是,由于特殊教育政策对特殊儿童的利益补偿往往是事后补偿,特殊教育政策伦理也往往是事后责任伦理,即针对某特定问题或跟随某些政策的补偿性或补救性的责任伦理,这种责任伦理是被动的,被“逼出来”的,具有责任伦理动机不足、积极性不高、责任意识不强等先天缺陷,难以从根本上和整体上为特殊教育政策提供伦理依据。为此,树立前置责任伦理原则更具有奠基特殊教育政策合理性的作用。从责任伦理的内部机制看,责任伦理的核心内容是以教育公平为宗旨,以法律责任和义务、契约责任和义务、博爱仁慈同情等道德自律来维护特殊儿童所应享有的教育利益。法律和契约是外在规范的他律,道德自律是“内心法则”和“意志准则”,它独立于一切“经验性条件”[36],服从自己的“命令”。因此,应以内省的方式,把对特殊儿童教育的关怀作为一种义务,一种正义的社会行动,一种形成社会良知的公共精神,一种增强和推进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责任的过程与方式,强化正义修身,增强意志自律。这是责任意识最自由、最积极、最高境界的养成方式。另外,作为重要补充,还要注重建立在利益合作共享基础上的契约伦理责任意识养成方式,即合作共享伦理。前面分析已指出,民主与合作的伦理特性是特殊教育政策内在伦理特点。在特殊教育政策活动中输入合作的伦理思维,并通过合作的思维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搭建一个契约性的平台,以此强化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

4结语

特殊范文篇10

随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已形成“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为主体、送教上门为补充”的发展格局。特教师资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12年底,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已达5.3万人,专任教师4.3万人。但从总体上看,仍有不少地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康复专业人员编制标准缺失,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数量尚显不足、结构仍不完善。为此,《提升计划》对特殊教育教师的编制和结构提出针对性措施,要求各地“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配足”指的是数量“,配齐”指的是类型,其中包括教学所需的各类学科教师,巡回指导教师、送教教师、康复类专业人员、残疾学生生活指导和管理人员等。这是从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康复、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出的,再次强调特殊教育工作不仅需要像普通学校一样的学科教师,还需要普通学校没有的其他类型教师和专业人员。

二、构建特殊教育专业标准体系

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是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质量提升的关键。目前,我国缺少国家层面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尚未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这些直接影响了特教教师准入政策的完善,影响了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提升计划》提出五项举措:一是“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二是“研究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三是“推动地方确定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等的岗位条件”。四是“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这些举措将进一步规范、促进特教教师专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专业水平。

三、加强特教教师专业能力培养培训

针对特教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专业能力总体水平偏低的问题,《提升计划》在加强特教师范专业建设和强化职中、职后培训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提出“择优选择师范类院校和其他高校增设特殊教育专业”,“鼓励高校在师范类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加大部级教师培训计划中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的比重”,“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和校长、骨干教师培训”,“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上门等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这些要求将特教教师的职前专业培养、职中和职后专业培训系统整合,逐步形成专业发展路径,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畅通了渠道。

四、提高特教教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