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度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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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度范文篇1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大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指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简称,是政府领导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党和国家、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方针、政策、决议、指标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章政务督查工作分类
第四条全面督查:主要是对政府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第五条重点督查:
(一)对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
(二)对上级或本级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对县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文件明确规定工作落实的督查;
(四)对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及综合性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决、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六条专项督查:主要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领导在工作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等专门开展的督查。
第七条日常督查:主要是对县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布置的工作、专业性会议议定的事项、部门或单位领导研究布置的工作和交办的事项、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
第三章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第八条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工作大局进行。根据县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督促检查的重点,使督查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县政府中心工作。
第九条秘书性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在领导授权的前提下开展,必须为领导服务,通过督查为领导了解各项政策、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
第十条依法督办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第十一条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扎扎实实抓督查,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分级办理原则。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四章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确定督查事项。政府领导可直接确定督查事项。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可以提出立项督查的建议。列为重点或专项督查的事项,需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实施;开展全面督查和重大事项督查活动,需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才能立项实施;日常督查一般情况下由各单位和办公室各科室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提出拟办意见。凡立项督查的事项均应登记、编号。对开展全面督查和重大事项督查活动,由牵头单位负责草拟开展督查活动的通知,送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对一般事项督查,要填写《督办通知书》,通知书上要写清督查内容、承办单位、办结要求,根据内容和工作分工决定呈送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第十六条办理督查事项。接到督查任务后,承办单位要明确经办人员,建立责任制,及时认真办理;重大督查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
第十七条进行跟踪督办。督办通知书发出后,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跟踪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任务,要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主办和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第十八条形成督查报告。督查事项结束后,负责督查的单位必须向县政府写出督查报告,报告内容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重大事项督查活动结束后,还要专门召开督查情况汇报会。督查情况报告呈有关领导阅签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整理存档。
第五章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第十九条督促催办。确定督查事项并落实承办单位后,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适时采取电话催办、发督办函、请进来汇报等方式督办。
第二十条实地督查。对事关全局的工作,由县政府根据需要派出督查组到实地进行督查,其他事项,则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视情况派人到实地督查。
第二十一条明查暗访。对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必要时派人明查暗访,了解真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督查调研。把调研活动与督查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调研发现和掌握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存在的倾向性和深层次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及时通报。对重大事项督查情况,以县政府的名义发出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督办函,限期整改。并要实行报后核查。
第六章政务督查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设政务督查室,配备专职督查人员。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明确分管督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建立起分管领导、办公室、督查员的督查工作三级负责制,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连、便捷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
第七章政务督查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对督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人及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兼职协助督查员负责督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对督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由县政府半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督查,一周内反馈督查情况。
(二)党的方针、政策、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综合性会议议决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牵头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督查结束后,督查室在5天内写出书面督查报告。
(三)上级领导、正、副县长明确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督查办理的重大事项,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对督办事项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明确办理时限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15天内必须办结。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由县政府在每年“两会”后的一个月内召开交办会议进行布置,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办。承办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和规定的时限认真办理。规定时限内办理不了的,要向代表和委员解释清楚,取得他们的理解。
(五)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协调会议议决的事项,县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发文要求呈报结果的,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和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办。所涉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处理,10天内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六)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人员要正确区分督查与行政监督、党纪监督、法纪监督及信访工作的界限。
第二十八条督查过程中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督办效率。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每年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做一次书面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各乡镇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组织本乡镇、本部门的督查工作。
第八章政务督查工作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督查人员或督查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改革完善督查制度、督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督查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对领导决策有显著贡献的。
(三)在督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按章办理,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的。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督查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立项督查的。
(二)对督查工作敷衍塞责,给工作造成影响、损失的。
(三)利用督查工作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被督查的单位或部门拒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按时报告整改结果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诫勉。对久拖不改,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县政府给予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府制度范文篇2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按照部门管理、统一的要求,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把关、一把手总负责制。
第四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或指定机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细化本机关可以公开、不得公开的具体信息;
(三)负责本机关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申报公开政府信息中的不明确事项;
(五)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二)指导行政机关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三)受理并答复行政机关关于公开政府信息中保密事项的申请;
(四)督促行政机关落实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五)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机关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公开政府信息中出现的泄密事件,并协助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查处。
第二章保密审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拟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和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由提供信息部门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先行自审并签署意见,一般信息交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核后,重大、敏感信息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
第八条机关公开采集的未公开信息,应征得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
未经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公开上级或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因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直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由需公开信息单位送上级机关保密审查机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接到申请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可以公开的批复。特殊情况需延期批复,延长批复的时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保密审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实行审批领导责任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有保密审查审批记录,审查审批记录可以与拟文封面同步设置;对拟公开但因未通过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
保密审查审批记录应集中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机关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保密审查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由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制度范文篇3
第一条为促进人事局依法、高效行政,明确办事规章和程序,实现人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县人事局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县人事局所属二级单位的行政行为涉及本规则的,应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人事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依法组织、管理全县的人事编制工作.
第四条县人事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建设精干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工作制度,克服官燎主义,防止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县人事局自觉接受上级党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其它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监督全县人事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领导工作制度
第六条县人事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县人事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局长召集和主持县人事局全体会议、局长会议;签署县人事局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向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议案以及重要请示、报告;安排、协调副局长的工作。副局长按照职务要求和工作分工,组织、管理分管方面的工作,及时向局长报告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提出解决重要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县人事局对全县人事编制工作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会议议决.会议讨论决定的或经局长决定的事项,县人事局全体人员均应积极负责地组织实施,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九条县人事局充分发挥全局人员的作用,保障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县人事局实施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为,在不违反法定的实体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简便易行、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处置办法。
县人事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偶然发生的特殊事件、超常事件并属特别紧急的,可以按照合理性原则临机处置,边处置边报告。
第十一条县人事局保持行政领导工作协调一致。副局长处理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事项,应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局长决定。
第四章作风纪律
第十二条班子成员要带头转变学风,做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
第十三条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加强服务,搞好直辖市,树立为基层服务,为市直单位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深入基层,认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团结协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人事编制工作更好的开展。
政府制度范文篇4
第二条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单位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购置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求纳入政府采购并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申报程序:
(一)采购单位填报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公共物品采购申请表”。申请表一式四份报送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单位将采购预算资金缴入县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预算科直接划入专户),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交县政府采购中心,付款凭证原件送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退回。
(三)县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单位的申报表归类汇总,初审采购资金到位等情况,提出采购方式,报县财政局、监察局审批。
第五条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大余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价格咨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价格最低者,此方式适应于特殊情况下的零星采购。
第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应于收到采购申报表之后3日内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
(二)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三)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评标小组及有关人员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四)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持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质证明到县政府采购中心报名登记。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五)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缴入县政府采购中心专户。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其投标金额的1%,不高于5%,低于1%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确定。
(六)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投标截止日后3天内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县政府采购中心邀请评标小组成员、供应商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七)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除规定参加的成员外,邀请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士参加。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
(八)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者中标。最低投标者为两个以上的,抽签决定或其它评标办法确定中标者。评标过程要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性,并由记录人、评标小组成员签名。
(九)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十)评标结束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将评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的和落标的供应商并退回落标供应商缴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现场竞争)方式进行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竞投招标公告,确定竞标日期;
(二)对报名竞投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以县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商竞相应价,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低于起叫价的最低应价者中标。现场竞投要制作况投笔录,并由竞投主持人、记录人、采购单位代表和中标的供应商签名。
第九条因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或供应商过错导致竞标失败或无效的,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组织竞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采购,采购单位或受委托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凭竞价后的成交确认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需合同。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县政府采购中心交纳合同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县政府采购中心收到履约保证金后,3天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参加竞投标的供应商不论是否中标,其参加竞投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按供需合同验收所购物品并填制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物品验收单”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交县政府采购中心、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各一份。
第十三条县政府采购中心凭“验收单”和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采购合同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凭县政府采购中心加盖“验讫”章的原始税务发票和验收单进行帐务处理;县政府采购办凭原始税务发票复印件和采购单位填制的验收单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公共物品每月办理两次,特殊情况可适时进行。县内外的供应商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竞投标。县政府采购中心每月终了将本月受委托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并将应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项目送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属财政拨款更新车辆的,其旧车必须交给县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处理,旧车属强制报废的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报废证明及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聘请部门、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负责抓好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物品采购及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同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审计人员组建政府采购监督员队伍,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落实、招投标活动的运行进行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使用公共物品单位违反规定擅自采购物品的,按《大余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政府制度范文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乡镇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和复查意见不服,提请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受理、转办、协调、审理的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信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信访人请求县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复核,必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信访人不服原办理机关处理、复查意见,且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属于县政府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助;
(三)请求复查复核的时间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当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处理复查情况以及请求复查复核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应当在复查复核请求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信访人可以以信函方式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邮寄复查复核请求,也可直接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复查复核请求。
第六条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相关资料经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初步审查,报县政府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审批,由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向信访人出具《怀远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或《怀远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七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于已受理的复查复核请求事项,由县政府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出具委托书,委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复核。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乡镇)的信访事项,由县政府复查复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指定一个主办单位(乡镇)牵头负责复查复核的办理和答复。
(三)涉及外县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牵头,会同县有关部门与外县协调办理。
(四)受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复核结论,形成《答复意见书》,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由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加盖“怀远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由受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将《答复意见书》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信访人在复查复核规定时间到期后,可电话查询复查复核意见,也可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
政府制度范文篇6
1.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
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即政府凭借特有的权威性,通过实施主动进取的公共政策,推动实现特定制度发展性更新的行为过程。在这种形式的制度创新中,由于新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政府)以“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实现的,因此政府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主要是:(1)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来促进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通过积累某种产品或要素,改变相对价值,引发制度创新。(2)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制度创新。政府可以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创新。(3)通过修改宪法来促进制度创新。(4)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起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消除区域间的人为的壁垒,使分割的国内市场得以统一,市场规模得以扩大。(5)改变宪法和现存制度安排,使其朝着有效率的制度方向创新。(6)通过加快知识存量的积累,提高制度的供给能力。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将直接促进制度创新的供给。而政府可以通过法令、政策等形式,给社会科学研究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扩大对外交流学习,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知识存量的积累。(7)政府利用其强制性和组织的规模经济优势,直接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则可以发挥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制度创新成为可能,或者使制度创新的收益极大化。
从政府功能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具有暴力上的比较优势(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1页),它能够维护基本的经济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因而代表国家的政府也就成了当然的制度创新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同时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在中国,政府不仅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且它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它能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整个社会行为主体和行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物品,而政府生产公共物品比私人生产公共物品更有效,在制度这个公共物品上更是如此。并且,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因此使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即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会代替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由政府来组织制度创新被认为是最适宜的:1、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稳定,但整个市场则处于低水平。2、当潜在利益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力的阻碍时,个人和其间的自愿合作团体的制度创新可能无济于事。3、实行制度创新后的收益被那些没有参与创新的人所享有,那么个人是不愿承担这笔费用的,因而制度创新由个人和个人自愿合作团体就是不可能的。4、当制度创新不能兼顾所有人利益时,或一部分人获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挫时,制度创新就只有靠政府了(注: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90—191页)。因此,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
(1)政府制度创新的制约条件
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和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必须有现实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它是客观必然性与主观选择相结合的产物。下面是影响和制约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
宪法秩序的影响。宪法秩序通过对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规定框定了制度创新的总方向,宪法秩序下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直接影响制度创新的成本和动力。它有可能促进创新,有可能阻碍创新。
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是影响制度创新另一个主要的制度环境,是制度创新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社会文化基础上形成的风俗习惯、观念意识与制度创新的反差越大,创新的阻力就越大。制度离不开文化,最早的制度形式是人类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某种制度本质上是某种文化模式化的结果,制度变迁常常从文化结构的变化开始。文化结构模式是行为模式的潜在形式,它决定了行为模式的基本走向。
每一项制度创新都要花费一定成本,制度创新受实施和预期成本的影响,一些好的制度创新因预期成本太高而无法推行。政府在制度创新时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仅要考虑经济层面的成本与效益,而且要考虑政治层面的成本与收益。如果制度创新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政权的稳定时,政府会维持那种无效益的制度不均衡。
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完善外,还要看这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检验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备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者的成本极高。如果实施机制不力,一项制度创新就难以顺利推进。
制度也是一个知识载体,现有知识积累是影响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会降低制度发展的成本,改进人的有限理性和提高认知制度的能力。整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常常是一个边干边学的过程,了解人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提示制度变迁的轨迹。制度变迁取决于现存的知识存量,人们的知识存量增加了,制度变迁相对会提前,反之就会延迟。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宏观制度创新的主体——国家机关——的职能与权力集中于政府;立法机构将相关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律)的立法权转于政府。政府还取得了准司法的执法权,集决策、立法、执法于一身。此为政府主导之主要表现。政府主导使政府摆脱了既定法律制度束缚,减少了决策、立法的环节,有利于改革急需的新制度的出台;而且,政府有一定的执法权,加速了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政府主导地位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扭曲了整个系统的合理运作和制度创新过程:
首先,政府立法权的集中导致立法单一,层次不明,结构混乱。因为政府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其行为的“短期性”,即力求短期政绩的出现,法规多集中于刺激性、鼓励性的规定;或为维护市场的暂时太平景象,出台强有力的市场管理措施,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立法结构的失衡,不利于市场的健全发展;
其次,政府对于市场仍要执行其固有的管理职能。在政府主导模式中,这一管理职能得以强化,管理范围从市场主体准入的批准、市场风险的预防、市场风险的遏制到事后补救,政府的管理行为无处不在。政府不仅是市场的管理者,还是市场的保护者。管理不仅未趋向宏观、间接、外部管理的目标,还朝相反方向运作,从而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缺少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导致政府职权滥用,大量“寻租行为”与“黑幕交易”产生,一方面造成市场主体间竞争的不公平,扭曲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官商结合进一步阻碍政府对市场之职能的合理化转变;
第四,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法律是政府推行其政策的工具。一方面,政策的多变导致法律的多变;另一方面,立法形式很乱,法规与决定、指令区分不清,不仅折损法律的权威性,导致市场短期行为增多;而且法律透明度差,与法治经济之宗旨不符;
第五,政府对于市场的介入应随着市场的发展由多变少,由强减弱,即在推动市场发展同时,逐步指导和协助市场建立起自律制度,以形成自我约束的市场机制。但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干预呈增多增强趋势,政府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市场行为决定于政府行为,市场越来越难以脱离政府独立运行。宏观制度创新未带动微观制度创新,制度创新过程的扭曲导致创新结果的偏颇。
二、制度与制度创新
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在形式上是人为设计的构造人类行为互动的约束”、“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注: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t·w舒尔兹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253)。笔者以为制度概念涵义非常广泛,它既包括规则和秩序,也包括组织本身;既有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制度,也有道德、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与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防止个人与组织在选择行为中的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是否能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个人与组织的行为。在经济发展、国家兴衰方面,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社会易变而制度不易变,于是形成变革社会与稳定的制度之间矛盾。因此,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创新与强制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378;384)。诱致性制度创新具有自发性、局部性、不规范性,制度化水平不高。强制性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个人或团体,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不是简单地由获利机会促使的,这类制度创新通过政府的强制力短期内快速完成,可以降低创新的成本,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制度化水平高。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三种:个人、团体与政府。从此角度分析制度创新有三种:个人推动的制度创新;团体推动的制度创新;政府推动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进行。本文正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对制度创新作一探讨的。
三、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不足的弥补
由于存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在改革过程中,要努力预防及消除如前所述政府的消极作用。政府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政府又是万万不能的。既然人们不能没有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在于政府在制度中进行恰当的定位,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并注意制度规划和方式的选择。
1.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
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是单一的,其它创新主体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创新活动的结果,未能形成与政府之间产生互动的多层次创新结构,不利于发挥制度创新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建立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一方面,宏观制度创新主体除政府外,还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这些主体之间应明确立法职权,各司其职,有助于互相制约、作用的多层次法律系统的形成;另一方面,宏观制度和微观制度的创新主体之间形成协调与合作机制,保障制度创新的合理速度。在这一结构中,政府只是创新主体之一,受其它国家机构的制约。政府的作用在社会改革的初期最为重要,是启动制度创新的重要建议者、决策者与立法者。因此适当扩大政府的职权使其易于突破既定制度的束缚,加速新制度的出台;组织人力尽快完成新制度或发明的设计或选择。但随着变革的进行,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受其它创新主体及其创新制度制约,作用也发生变化,从而与其它创新主体配合,完成创新过程,达到创新目标。
构建多元主体制度创新结构的关键是合理地,适度地制约政府权力。这一制约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政府立法权限的限制。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前提;第二,行政机构服从司法机构的裁决。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保障;第三,确认和切实维护公民及法人等组织的司法权力,以权利对抗权力。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基础;第四,改革政府机构,更新政府行政观念。此为政府机构对立法、司法等机构及社会民众之要求的回应,也是政府行为的自律。
2.为保证政府制度创新顺利进行和整体效能,还应在制度规划和方式选择上注意以下几点:
正式制度创新与非正式制度创新并重。政府制度创新不只是针对正式制度而言,正式制度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正式制度的完善受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或不相容时,正式制度难以实施,很多正式制度“移植”失败就是这个原因。政府制度创新如果获得了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可以大大减少其创新成本和实施成本,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其自身的权威性和新制度的合法性。
中央制度创新与地方制度创新并行。中央和地方各自有制度创新的职责和优势,相对而言,中央是制度创新的主要承担者,但也不能忽视地方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作为一级行政单元,具有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权力,相对于其他微观主体有更强的组织集体行动和制度创新的能力。当然,由于地方政府有不同层次,它们在制度创新中具有不同作用。同时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中央政府要正确引导和规范。
政府制度范文篇7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政府领导。
第三条市政府秘书长受市政府委托,分管驻外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半年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作述职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请示市政府秘书长。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驻外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与驻在地党政机关及邻近地区各级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络、经济联系和友好往来等工作。
(二)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参加有关会议;陪同或代表党政领导前往驻地职能部门办理公务、协调相关事宜;协助我市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项目及政务等方面的事务。
(三)收集、整理和传递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技、贸易等方面的信息及驻在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新举措、新经验,为市政府和各部门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四)搞好宣传工作,在当地及周边地区大力宣传我市的市情、投资的软硬环境,提高我市的知名度。
(五)协助市属有关部门做好人才、技术、劳务、资金交流、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等工作。
(六)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在驻在地区组织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赴驻在地开展公务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协调我市与驻在地在经济交往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好我市企业在驻在地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市委、市政府在驻在地的公务接待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市级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各单位出差人员的食宿等服务。
(八)负责维护本市前往驻外机构所在地上访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上访人员的处置工作。
(九)建立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其使用的财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驻外办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市及所在地的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编制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驻外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编委核定。
(二)驻外办事机构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驻外办事机构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用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工资发放标准。
第八条人事管理
(一)对各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工作变动进行离任审计。主要审计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审计结束后,各项往来款项原则上应全部清理完毕,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交接工作。
(二)驻外办事机构主任需随带家属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驻外办事机构担任财会工作。
(三)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需离开所在地时,应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工作人员离开所在地,须经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批准。
第九条劳资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我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和探亲待遇,按我省、市有关规定及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出差、休假、请假除外)分类予以补助,即北京、上海、兰州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天25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5元;三亚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天3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0元(5月15日-9月15日4个月淡季不发)。除此之外,不得发放其他各类补贴。各驻外办事机构人员出差期间不发工作、生活补贴,按我市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财务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实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市政府秘书长全面负责和管理。同时,财务管理列入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年终述职及考核的内容中。
(二)驻外办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政府的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每半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年终报送财务决算。
(三)驻外办事机构要与市政府办公室签订《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建立收支考核机制,努力实现增收节支。
(四)驻外办事机构业务招待费实行“零”接待制度。有关方面发生的接待费,实行按部门归口报销制度,一律到其所在部门报销,驻外办事机构不再列支招待费。
(五)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会计、出纳分设制度,会计岗位应由驻外办事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
(六)驻外办事机构要依法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并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资料应依据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的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二)驻外办事机构按规定取得的收入,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统一进行核算,用于补充经费不足。
(三)驻外办事机构因日常工作需要增加的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项费用,应先提出申请,列出明细,编制预算,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了解核实,然后提出方案预算,经分管财政的市长原则同意后,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拨付。对购置物品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物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四)车辆需要维修时,由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提出申请,上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固定资产所有权隶属于市政府办公室。
(二)驻外办事机构应加强对现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凡购买、使用、更换、报废(损)固定资产都应建立详细的固定资产台账。凡属政府采购项目商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购置,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及财政、国资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拨、转让、变卖固定资产,也不能用国有资产做抵押,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三)驻外办事机构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标准登记入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服务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尽量保证副地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其他人员用车实行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用于弥补汽车燃修费不足。
(二)驻外办事机构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加营业收入。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北京、上海、三亚、兰州出差,原则上要求在驻外办事机构住宿。
(三)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北京、上海、三亚、兰州出差,执行《****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标准。即三亚、上海、北京每人每天地级300元、处级200元、其余人员150元,兰州每人每天地级250元、处级150元、其余人员1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驻外办事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在人员、财务、固定资产、接待、车辆、工作人员水电伙食燃料费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上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原嘉政办发(2007)148号《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1、驻外办事机构车辆管理细则
2、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水电伙食燃料费管理细则
附:1
驻外办事机构车辆管理细则
(1)车辆使用时,应事先由车辆使用人征求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后,然后填写“派车单”,由车辆使用人签字认可。
(2)“派车单”应详细填写使用人、用途、目的地、里程等。
(3)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包括使用人、里程、地点、油品消耗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填写,做到“日登月结”。每季度经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审批后交市政府办公室财务科,财务科一并与“派车单”进行核查。
(4)车辆使用后,属于收费的,应由驻外办事机构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一并记帐。
附:2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水电伙食燃料费管理细则
对于办公室和宿舍在一起,办公室和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等如能区分开,应积极创造条件装表;目前不具备装表条件以及公私用量难以划清的,按以下办法收取水、电、燃料费:
(1)水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水费收费标准=6吨(立方米)×每吨(立方米)水价格
(2)电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电费收费标准=50度×每度电价格
(3)燃料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政府制度范文篇8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按照部门管理、统一的要求,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把关、一把手总负责制。
第四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或指定机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细化本机关可以公开、不得公开的具体信息;
(三)负责本机关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申报公开政府信息中的不明确事项;
(五)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二)指导行政机关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三)受理并答复行政机关关于公开政府信息中保密事项的申请;
(四)督促行政机关落实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五)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机关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公开政府信息中出现的泄密事件,并协助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查处。
第二章保密审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拟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和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由提供信息部门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先行自审并签署意见,一般信息交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核后,重大、敏感信息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
第八条机关公开采集的未公开信息,应征得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
未经原信息产生部门同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公开上级或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因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直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由需公开信息单位送上级机关保密审查机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接到申请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可以公开的批复。特殊情况需延期批复,延长批复的时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保密审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实行审批领导责任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有保密审查审批记录,审查审批记录可以与拟文封面同步设置;对拟公开但因未通过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
保密审查审批记录应集中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机关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保密审查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由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信息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制度范文篇9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到现在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19995年首次在上海实行政府采购,后来在我国各大城市中推广开来。自1998以来到现在政府采购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并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其主要表现为:
1.1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制化
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政府采购法》制订工作,2002年6月,国家正式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使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终于步入了法制轨道。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有了法律的规范和保证。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逐步走向了成熟。在《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以后,财政部相续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地方政府也指定了地方性法规章、制度、政策以贯彻和配合中央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我国政府制度走向法制化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2政府采购机构和信息管理系统框架的构设
1998年财政部被国务院明确任命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并且具有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政府也相续在财政部门明确和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负责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在2000年我国的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指定了政府采购招标中标信息媒体。各地区也建立起了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
虽然从1995年政府采购政策初次在中国上海实行以来,到现在政府采购在我国已经可以用“突飞猛进”这个词语来形容。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对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定义、性质、功能以及法律规范等问题上都了解不透,相关信息还比较滞后,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发现和探索。所以导致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无论是在法制化还是机构的设置上都存在了许多的缺漏。其中包括:政府采购集中问题;各级机构缺乏统一;政府采购中存在违规操作;缺乏一支专业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等等问题严重的阻碍了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2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实行政府采购是我国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财政制度改革措施,但目前我国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人民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构建政府采购的同意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采购人才的培养,加快政府采购的电子商务化、网络化以使我国政府采购最终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大幅度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2.1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
首先,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识宣传,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同时也必须加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联系,从地方上宣传到位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发展的意义所在。
2.2明确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该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2.3强化政府采购中的监管工作
政府采购行为是一项经济活动,涉及到经济利益方面,就会有人以身犯险。针对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些违规操作,我们必须要严厉管制,不能任其自由发展,否则政府采购制度将会成为部分掌权人的致富之路。所以我们必须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监管工作,促进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建立。首先,我们要在政府采购部门成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让其逐渐与政府采购各部门形成既有相互联系又能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其次,进一步对政府采购活动之后的事后监督进行强化再审查,把好每一道关口,杜绝政府采购当中的违规操作。最后,还要逐步加大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加快构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的监督机制。让隐藏在政府采购制度之下的违规活动无法遁形。
2.4采购部门专业队伍的建设
面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要采购人员掌握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和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和采购队伍的现状,在当前阶段,采购人员首先要学习政府采购专业知识以及学习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学习政府采购的国际国内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和法律知识。然后,将自己所学到的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去,只有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才能逐渐弥补自身业务能力的缺陷。并对采购人员进行定期的上岗培训,同时可以邀请专家老师为采购人员进行指导和交流,介绍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合同形式及签订合同的有关要求以及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等。加强采购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争取将我国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成为一个专业性强业务能力高的队伍。这样才会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2.5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的健全
政府采购制度的稳定发展是离不开强硬的法律后盾的。首先要尽快建立起一个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与运行的规章制度共同发展的法律体系,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从采购程序、信息公开、采购文件格式文本、专家评审和合同签订等方面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同时,在提高采购效率、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采购监督管理、严格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构建供应商诚信体系和电子化采购平台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制度依据。法律法规不仅要对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方法、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还要对具体操作方法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保障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
政府采购涉及国家和各单位、部门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因此需要构建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如今财政部门负责履行救济制度,却又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所以我们必须成立一个权力部门负责制约监督财政部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中,无论是采购人还是商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给双方提供一个良好的采购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
总之,现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逐渐成熟,通过公开的市场操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经济职能作用,实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目标,为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申,符蓉小.议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j].华东师范大学,2003.
政府制度范文篇10
一、机关工作人员每周晚上轮流值班,节假日由专人值班。
值班人员安排2名带班领导,10名镇机关干部,1名炊事员,1名司机,办公室人员在值班室住宿值班。
二、值班时间为当日8:30至次日8:30,值班人员负责记载值班情况,并将值班记录本向下班进行交接。
三、值班职责:
1、负责处置当天的突发事件(节、假日期间负责政府机关日常事务)。
2、做好电话等信息传达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汇报。
3、遇到突发事件时,负责调度处置应急事件的人员和车辆。
4、负责政府宿舍、食堂、地税宿舍、前院综治办、计生办、广场及后院的安全。
四、责任措施:
1、镇党政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值班情况,凡值班未在岗的,领导干部一次罚款20元,一般干部一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的一次罚款10元。
2、值班期间内出现政府机关被盗案件的,除通报批评外,值班人员按有关规定共同承担经济损失。
3、凡值班时间信息传达有误或处置突发事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涉及经济处罚的,由个人直接向办公室主管领导交纳。
来客招待、外出考察管理制度
一、来客招待:
1、凡来客招待一律实行来客部门先申报后进餐,由接待部门向办公室管理人员报告来客人数及要求陪客的领导规格,办公室负责核定招待标准,填写进餐单,并通知食堂准备伙食,用完餐陪客人必须在进餐单上签名,否则办公室不予结帐。凡未填写进餐单的,食堂有权拒绝招待。
2、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陪客人数,一般来客(不含酒类)控制在3—4人四菜一汤80元,4—6人六菜一汤100元,6—8人八菜一汤130元,8—10人十菜一汤,160元,饮用酒类统一为内优酒,市级以上领导由办公室请示镇主要领导确定招待标准。陪客人数原则上每桌不超过3人。
3、确需外出招待或馈赠土特产时,必须事先告知办公室,经请示主要领导批准由政府办开出外出招待单和土特产馈赠单,陪客人在招待(馈赠)单上签名后,方可外出招待和馈赠。报销发票时,先由办公室主任核定,再由镇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入帐)。
4、办公室、小伙房负责对镇机关其它办公室的来客进餐(含香烟)招待以及土特产馈赠等进行分类登记,月终汇总公布。
二、外出考察:
除非确需工作需要,一般不安排镇干部外出考察。因工作需要须安排镇干部外出考察的,由镇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车辆管理制度
一、政府工作车:
1、政府办管理的工作车,必须优先保证会议用车,各部门接到上级会议通知后,要在用车的前一天持书面通知(电话记录)报办公室,会后要按预定时间返回,对当天提出会议用车及其它非紧急情况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室一律不予安排。
2、工作车必须做到随时待命,未经办公室派遣,不准私自出车,发现私自出车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两次100元,三次将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辞退,并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出车费用。
3、政府小车司机必须做到所驾驶的汽车经常地进行自查与保养,若发现确需修理,必须报请办公室登记,然后由办公室指派一名工作人员随同到指定的检修点检修,否则私自检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小车必须到镇统一指定地点加油、清洗(特殊情况除外),加油实行月卡制,凭卡到指定地点签字加油,洗车实行月包干制。
5、对小车各项费用实行分车登记,一月一公布。
6、计生面包车,确因政府工作需要时,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
7、注意爱惜、保护车辆,经常对车况进行检修,确保行车安全。
二、外出租车:
1、严格控制外出租车,下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允许租车。
2、确因紧要工作,而办公室又无车辆安排的,经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开出派车单,方可租车,租车情况进行分类登记,月终汇总公布。租车费按办公室统一规定价格标准执行。
干部、职工工作考勤制度
一、上下班考勤:镇机关干部、职工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夏、冬两季作息时间,依照规定按时上下班。上下班考勤工作由镇党政办指派一名负责人进行考勤登记,每周一将上周考勤表挂黑板公布核对后按时送交镇长审批并交财政所留存备查。
二、工作考勤:凡因工作、开会、出差等外出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工作去向,并将外出去向通知镇办公室,否则按缺勤处理。
三、会议考勤:凡党委、政府召开的干部职工大会,须按时到会,不得缺席。会议考勤采取会前和会后双考勤制度,防止出现会议早退现象。
四、住宿考勤:凡晚上值班的干部、职工,每周住宿时间不得少于2个晚上,并由镇党政办考勤,考勤结果直接报告给镇主要领导。
五、考勤分为旷工、缺勤、迟到、早退四类,凡旷工、缺勤、迟到、早退一次,扣除当月补助10元,由镇党政办公室通知并执行。
干部、职工工作目标及考核制度
一、镇机关干部、职工年初要根据党委的工作安排,对照自己的岗位职责,制订出具体工作目标。
二、对干部、职工的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量质化考核,每年年中和年末考核两次,并将考核工作同半年总结、年终总结、年度公务员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三、成立干部职工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干部、职工的工作目标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分管组织的副书记牵头,组织委员和党政办主任配合具体落实。
四、考核结果由镇组织员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会审定,并作为提拔任免、评模评先、发放年终目标责任奖等方面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干部、职工要正确对待考核结果,积极配合考核小组做好考核工作,做到扬长避短,促进工作。
工作日志、民情日记管理规定
1、镇全体机关干部职工都要坚持做好工作日志和民情日记,保证纪录质量。
2、工作日志和民情日记分别使用统一制式的专用记录本,由组织员办统一定制。
3、工作日志每天纪录,民情日记根据走访情况定期记录。
4、记录必须翔实,要记清时间、地点和工作的具体内容,能量化的必须量化。工作日志记录到半小时;民情日记要写清被访人的情况及要求,每名干部每周至少走访3户群众。
5、班子成员工作日志和民情日记每月由书记检查一次,一般干部由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一次,组织员办不定期抽查。
会议制度
一、大力精简文山会海,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套餐会”,节约开支、避免浪费、集中时间、精力抓工作。
二、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做到“四有”,即有重要的主题,有会前申请,有会议程序安排,有领导批示意见。否则,党政办公室不予安排会议场地,不予安排会议用餐。
三、班子成员例会每周一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主要领导另行安排。
四、会议通知以党政办通知为准。
五、提倡树立良好的会风,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和开小会。每次会议将实行会前、会后双考勤制度,对缺勤、迟到、早退的依照考勤、考核制度执行。
工作落实定期汇报制度
一、坚持党委决策、政府实施的原则,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二、属行政口和经济方面重大事项,以及行政事务性工作,要按照分级把关的原则,逐级反映和汇报,最后按镇长的意见抓落实。属党群口的工作,最后以书记的意见为准。需提交班子会讨论研究的,要特别强调做好问题的前期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三、抓工作落实时,属分管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管领导要敢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不推诿。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研究和请求需即刻处理的重大事项,应本着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有利于工作的态度,果断大胆处理。事后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四、有关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许因个人意见不同而任意改变或不予执行,不许因执行中有困难有矛盾而不抓落实,不许因涉及个人利益而放弃党的原则。
五、干部、职工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每月向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1—2次以上工作落实情况,重要工作要做到定期汇报、及时汇报,汇报要求做到不虚报、不瞒报,实事求是。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一、大兴学习之风,尤其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镇机关坚持每周五下午集中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一次,每月一个学习专题。
二、每次集中学习由机关党支部书记或宣传委员负责组织,指定专人作好记录,坚持考勤。
三、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学习要做到“三有”,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有学习论文,每个干部、职工全年学习笔记不少于1万字,心得体会和学习论文不少于5000字。
四、积极鼓励和提倡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凡通过自学获取本科以上文凭的,作为提拔任用的条件之一。
五、对干部、职工学习成果进行定期考核和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学习成果考试,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档案。每月对学习笔记、学习心得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政府机关设置的学习栏中予以公布。
财产管理制度
一、大力提倡以镇为家,珍惜和爱护公有财产。
二、镇政府公有财产实行定人、定位、定数、定责的“四定”管理,各部门、办公室的公有财产由党政办公室登记后,财产使用人进行核对并签字,并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
三、人员调整调动过程中,要及时办理公用财产移交手续,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变更财产使用管理责任人。
四、凡对公用财产负有使用管理不善或遗失责任的,视财产的新旧程度,一律实行照价或折旧赔偿。
食堂管理制度
1、机关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做到:饭菜香美俱全,品种多样新鲜,开饭准时准点。
2、机关食堂无论是在接待来客用餐或是镇干部平时工作就餐时,要物美价廉,不使用伪劣物品。要做到不抬价,尤其是每次的客餐价格,不能超过成本价的120%。
3、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餐厅(含大小伙房、餐厅内外)必须经常地打扫清洁卫生,真正做到亮、洁、美。
政府物资采购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加强物质采购的监督、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一、政府小宗物资采购(指价值100元以下),由指定的专人负责采购,200元以上的小宗物质采购至少有2人以上一同前往采购。
二、政府大宗物资采购,价值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指定的2人以上专人负责采购,价值5000元以上的,原则实行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严格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利于节约开支。凡无须公开招投标的大宗物质采购,必须有3人以上一同前往采购。
三、物资采购过程中,要实行采购物资质量把关制度,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退回采购物资,无法退回的,由负责采购人员按物资总价值的30%赔偿损失,并由负责采购的责任人承担交通运输或差旅费。
四、实行采购物资市场价格抽样调查制度,对采购物资,由镇纪委、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价格抽样调查,调查结果直接向镇主要领导汇报。
五、实行采购物资交接登记制度。凡采购物质一律交由党政办指定的专人负责清点和登记,使用物质时实行造册签字领取。
六、政府采购物资报销结帐时,凡小宗物资采购,至少要有经手人(或证明人)、党政办负责人、镇党委书记、镇长4人以上签字后,方可报销入帐。凡大宗物质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的要附合同书正本,参与采购人员一同签字、党政办负责人签字、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入帐。
财务管理制度
1、镇财政各项开支一律实行“联签审批”制度。由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党委书记、镇长分别签字审批并加盖财务管理小组公章后,方可列支。
2、镇政府机关所有收费都必须按照“零户统管”的原则进行操作,需要财政票据的,经镇长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发放。但收费金额必须定期入财政“笼子”。
3、凡属政府拨款单位,每月月初需报本月所需资金及项目建设情况预算明细,报书记、镇长审批后,再由财政所统一安排资金,无预算明细表,概不拨款。
4、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财政部门以外的收费收据,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款,不能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将公款私存。否则,一经查出,由镇纪委从严追究单位领导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5、属政府承担的因公出差费用,先申请审批后再出差。回来后一律由经手人写清用途、证明人签字,再由书记、镇长审批后,方可报销,时间不能超过两周,否则不予报销。
6、属政府支付的资金费用(含向下属单位拨款、支助等)严格实行“联签”审批,由财政所统一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种种借口“先斩后奏”将资金支付他人或单位。否则,属个人行为,镇政府不予认可。
7、政府日常工作所需的必备物品,购买时必须本着“一人为私,多人为公”的原则,一次性购物在500至5000元以下的,至少要有2人负责采购;5000元以上的至少要有3人参加,并由镇纪委派人参与。
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全年召开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党政班子全体成员参加。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镇长主持。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向党委和班子成员反馈。
三、班子成员要对照《党章》和有关规定,针对自己和他人的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交流思想,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会议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坚持少讲成绩,多讲问题,少讲客观,多讲主观,既讲自己,也讲别人。与会人员既要正视问题,敢于揭短,同时也要虚心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做到会前有准备、会中有重点、会后有整改,真正解决问题。
五、做好考勤记载和会议记录。班子集体和个人均要根据会议指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并上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以利及时落实整改。
工程招投标制度
一、工程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
二、凡招投标过2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均要广纳社会项目业主参与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委托县招投标中心负责招投标。
三、对投资10万元以下的工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周边关系和当地群众的利益,可以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形式签订协议,但必须经班子成员集中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签订正式合同,实行阳光操作。
四、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对工程标底严格执行封闭式管理,对每一项工程的开标、报价、投标、中标结果,都在招投标现场会公开宣布,保持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
五、依法审定标底,对每一项招投标工程的标底,要聘请业务能力强的有关专业人员编制预审和集体评定,严格守密,最后公开,确保标底的准确性和严密性。
六、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督,每项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都要做到公平、公正、纪检监察部门要始终参与监督,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符合法律规定。
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监理制度
一、凡工程、项目建设严格实行论证、报审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二、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论证、评审,经班子会或党委会讨论同意,镇长、书记分别签字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一般工程建设除没有必要聘请专家评审、论证外,其余按重大项目建设报审程序审批后,方可建设。
三、坚决防止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随意性,有效避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人为、行政、人情的干扰。
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坚持“四不建”的原则,即工程、项目没有规划、论证不建,没有审批不建,没有建筑资质不建,没有通过环评不建。
政府制度范文
时间:2022-09-20 00:04:50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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