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理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12-10 16:23:19

农村公路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范文篇1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质量、保障畅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负责具体组织领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发改、财政、交通、国土、建设、水利、公安、市容、环保、林副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相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公路养护人员和路政协管人员,加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村民支持配合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养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及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管理养护,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

第九条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由区政府审定,并报备上级公路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四类。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由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中修和大修工程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鼓励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十一条区公路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好农村公路日常路面清扫、保洁工作。因发生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造成公路损坏的,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公路养护人员发现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通知并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区公路管理机构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区公路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养护单位应当设置限载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区公路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积极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制止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四)在农村公路桥梁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五)车辆超公路限载标准行驶农村公路的;(六)履带车辆未采取防护措施以及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行驶农村公路的;(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通畅的行为。

第十六条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巡查,发现公路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养护责任单位维修。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农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越农村公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因挖掘、占用、穿越、超限行驶农村公路等行为给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修复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广电、电信、供电、通讯、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及在公路路域范围内设置或埋设设施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处于正常良好状态,不得影响公路路域安全。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区街道筹集,省市补助、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进行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除省、市补助外,其余由区街道财政预算内资金、“五小”车辆养路费和市场化运作资金等方面筹措解决。农村公路具体养护资金标准由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以及养护质量分期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收取的农村公路损失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区交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直接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定。

第二十六条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有权指定其他单位进行管理养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因公路养护质量出现问题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公路养护责任部门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县道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乡镇之间,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乡道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之间,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村道是指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行政村通往村民集中居住点、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技术规范、评定标准及考核办法等由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农村公路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现状;思考建议

红河州地处云南省南部,北连昆明,东接文山,西邻玉溪,南与越南接壤,国土面积3.293万km2。红河州境内地形错综复杂,山高谷深坡陡,导致交通十分不便,尤其是对于农村交通网络而言。在“十一五”以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红河州农村公路硬化里程从“十一五”末的2785km,增加到11487km,特别是2017年底实现了全州建制村100%通硬化路的目标,农村公路通行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农村公路建设得到了质的飞跃,但是由于受到环境及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在建设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较多的不足,导致公路出现病害问题,如裂缝等,需要工作人员及时地采取应对措施进行管理与养护。

1分析管理与养护农村公路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现代化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公路作为连接村到乡、乡到县的传输纽带,保证农村公路的畅通性,可以极大程度上推动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进程,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农村公路作为保障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是脱贫攻坚的重大基础。为此,提出了要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逐步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保障的要求。交通运输部根据该精神,随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乡镇和建制村全部通硬化路,养护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全部通客车,进本建成覆盖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总目标。届时将通过采取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开展示范县创建活动、加强监督考核、加强资金保障等有效措施,确保到2020年实现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率达到100%,县、乡道安全隐患治理率基本达到100%,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比例通客车比例达到100%等“四好农村路”建设目标。基于此,我们在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同时,还要做好已建成公路后期的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农村公路的质量安全和畅通性,实现农村经济有效发展的目标。目前来看,全省乃至全国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普遍偏低,且缺乏完善的配套设施,加上对超载超限车辆缺乏管控等原因,对农村公路及行车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在公路建成之后,需要不断地完善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定期地检查公路的路面情况,对于发生的问题,应予以及时的解决,保证公路的畅通性,实现预期的发展目标。

2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增加了管理与养护的难度。红河州农村公路基础相对薄弱,特别是红河以南的南部地区,受制于地理和历史原因,地质条件较差、公路基础较低,具有一定的建设难度。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普遍存在着“两低一弱”的问题,即公路等级低、路面铺装率低及抗灾能力弱。根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红河州境内通车里程达23298km,但高等级公路仅为1731km,占总里程的7.4%,三级、四级和等外公路占总里程的92.6%,有铺装路面的占总里程的49.3%,这组数据很好地证明了当前的云南省农村公路在实际建设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路面铺装率及公路等级较低的问题。另外,建设区域内除地质条件较差这一不利因素外,还受降雨量大、持续时间久的影响,每逢雨季都会造成大量的水毁、塌方,这无疑是增加了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后期养护的难度,而晴通雨阻现象的存在极大地制约着农村公路的发展。由于红河州内县道修建年代较长,大部分已超过1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路况破损严重,同时,作为惠农道路为乡、村道,由于大部分未改造,路面等级低,优良中路率低,与昆明、玉溪等地市有一定差距,远低于中部地区水平。2.2筹融资困难,养护管理资金较匮乏。从目前的发展来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匮乏一直是长久以来制约着农村公路养护的主要因素,极大程度上会对公路的使用寿命和建设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虽然省级每年都会按照“7351”的补助标准对红河州的县乡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拨出补助资金,但由于省级补助标准低,执行年代久(2008年标准),州级配套资金可到位,但各县市财政基础较为薄弱,能自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经费较少,加上近期红河州全力推进高速公路项目和建制村通畅项目建设,难以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给予额外的补助,造成了养护管理资金存在巨大缺口。目前,仅仅依靠上级补助资金,自身筹融资困难,即相应的配套资金较少,最终导致预期的管理养护目标与现实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出入。2.3农村公路建设力量不足,缺乏完善的公路养护管理机制。红河州的农村公路建设普遍存在着建设力量不足、管理经验较少的情况。虽然中央在“十一五”以后加大了对云南农村村公路建设的补助力度,全面进入了农村公路跨越式的发展时期,红河在农村公路建设的主战场在经济较为落后的集连特地区,而地方交通部门工程技术力量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保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受到建设力量不足的制约,相应的安全隐患问题也较为突出,养护人员在开展后续的管理与养护工作的时候,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无法有效地开展。另外,笔者在前文中也有所提及,当前重建轻养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实际养护与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路政巡查的范围较小,且工作效率较低,无法及时发现公路路况存在的问题,相对而言,较缺乏完善的公路养护管理机制(见图2)。

3强化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的措施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地形劣势以及自然环境劣势等自然因素是我们不能强行改变的,也就是说我们无法调控这些自然因素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影响。但是工作人员可以管控人为因素的影响,积极地采取应对对策,强化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的水平,以下是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提出的几点措施,供参考。3.1拓宽筹融资渠道,增加养护管理成本。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当中,解决筹融资来源困难的问题,能够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在积极向省级反映汇报提高补助标准的同时,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发展特点,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在此基础上拓宽筹融资渠道,即以多渠道集资为辅的方式筹集养护资金,实现专款专用的养护管理要求,进而达到增加养护管理成本的要求。结合目前的发展来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融资渠道可以具体划分为农村公路沿线的受益企业、个人捐助等两种主要的渠道。相关人员可以利用这两种渠道,积极地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进一步地拓宽筹融资的来源方向,进而能够有效地增加养护管理成本,彻底解决乡村公路长期处于管理与养护不到位的现状问题。3.2强化农村道路的建设力量,构建完善的养护管理机制。相关人员应该结合公路建设标准原则,即公路等级标准、路面结构多形式及安保设施多样化的建设原则,积极地探索公路建设的新工艺方法、后期的养护措施等,从根本上强化农村道路的建设力量。相关的管理人员还应该积极地提升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提升其的管理经验,如可以定期地开展养护管理方面的培训活动,强化工作人员养护管理的理念。对于公路的安保设施要进行适当地加强,避免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在养护管理机制的构建方面,相关人员要落实好养护管理工作之间的主体责任,合理地划分村委会与县乡政府之间的交通运输责任权限,让其可以明确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能够逐步地落实好对应的工作责任。另外,公路建设的监管人员应该定期地去查看公路的路面情况,对于存在的隐患问题要做到及时的处理,从根本上强化养护管理机制的内容。

4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工作是有效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有效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全方位的提升农村公路的管理水平,是具有较大意义的。因此,相关人员应该抓住交通运输部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机遇,及时地明确当前养护与管理工作出现的现状问题,结合笔者上述的思考建议,及时地采取相应的强化对策,真正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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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征,胡晓丹.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思考[c].中国公路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3.

农村公路管理范文篇3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依照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健全路站养运发展机制,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

(二)落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新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落实改善民生、加强公共服务的新要求,服务农民群众平安便当出行;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新要求,着力推进理念、科技、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努力解决制约农村公路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新时期农村公路稳中求进、好字优先、科学发展。

(三)认真落实部《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的意见》坚持预防与惩罚相结合。加强监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工作。

二、加大投入。

(一)依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争取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使今年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比去年有大幅度增长。

(二)调整投资结构。正确处置好规模和结构、速度和质量、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突出建设重点,优先解决没有通公路地区的通达问题。部今年将在内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选择若干地州市进行试点,加大支持力度,加快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公路的发展。

(三)资金使用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照部制定的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分解质量目标,落实质量责任,组织、指导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好质量年活动,确保今年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质量与平安管理网络,加强质量监督,组织农村公路质量督查,分析外地区质量状况,每半年通报一次质量抽查情况。

四、以人为本。

(一)加强平安设施建设。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应按有关要求设置平安设施。

(二)加强施工平安监管。各地要结合今年的隐患治理年”活动。抓住关键,针对当地施工平安的单薄环节,组织专项督查,重点加强对山区农村公路路基高边坡和隧道开挖、满堂支架的石拱桥、梁桥施工的平安管理。

(三)加强危桥改造。今年要启动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逐步消灭县道中桥以上、乡道大桥以上的危桥。

(四)公路安保工程实施经验。抓好试点,逐步推开。有条件的省份,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实施步伐。

(五)加强渡改桥、渡口改造工程建设。各地要针对渡改桥、渡口改造工程建设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解决项目进展慢、投入不均衡等突出问题。

五、深化改革。

(一)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各地要认真落实省级政府出台的实施方案。健全管理养护体系,建立协调、监管、考核机制。要依照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方法》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南》要求,抓紧制定适合外地实际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规范。

(二)加强农村公路维护工作。各地要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照全国治超办的统一部署,加强执法监管的同时,通过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防止超重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维护好农村公路建设效果,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六、发展客运。

(一)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客运站点要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的管理。合理确定,不要求一乡一站或都建等级站。

(二)加大对农村客运的政策扶持力度。要根据农村客运的公益性特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使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引导,改善服务,发明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三)加快完善农村客运网络。要根据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情况。科学调整、改造和延伸现有客运线路,适当增加班次密度,努力提高客运班车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

(四)创新农村客运组织方式。要学习借鉴乡村公交运输组织模式。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增加停靠站点,滚动发车,定线循环,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乡村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最大水平地减少中转次数,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出行。

(五)规范农村客运市场。要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优化农村客运运力结构,让农民群众坐上安全车、放心车。

七、完善措施。

(一)落实政策。加大监督力度,认真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政策,特别是落实对省内外合法整车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无差别减免通行费政策,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网络和标识,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能力和通行效率。

(二)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要从装载环节入手。严厉查处冒充鲜活农产品车辆和超限超载等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并进行通报,为鲜活农产品快速进入市场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证。

(三)加强宣传。让更多的鲜活农产品运得出来,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带来的实惠。

(四)继续落实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和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的政策。

八、加强行业管理。

(一)加强统筹协调。统一规划,完善路网结构,发挥整体效益;统筹考虑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安保设施、渡口改造工程的实施,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要协调好农村公路建设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协调好建设、养护、运输的关系,推动路站运一体化。

(二)加强管理。落实环境友好、资源节约、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研究加强行业管理的新政策、新措施。推广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快科技效果的转化。加强对基层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地方政府对农村公路交通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与审计。

农村公路管理范文篇4

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

根据《公路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规定,本着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成立乡村公路管理所,由主管乡镇长任所长,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2名,负责辖区内乡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个行政村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该行政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列支。在管理人员配备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管理组织到位,管理人员到位,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

根据冀政办〔2006〕16号文件精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进行统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得以正常养护。

县级公路养护资金执行省厅下达的养护资金计划,主要用于县级公路的养护、养护工程和养护管理;乡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部分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套组成,主要用于乡级公路的的大中小修工程;村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部分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套组成,主要用于村级公路的的大中小修工程。

乡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人员工资由县级政府负责,按《承德市乡级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承财综〔2003〕37号)规定的县区财政每年从农村税费转移支付中按每公里1000元的补助标准予以列支,用于乡道的日常养护。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采取“一路一议、一村一议、一事一议”的方法筹资,进行养护。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组织要加大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力度,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护路公约》,树立村民爱路护路意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帐户,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须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承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评比办法》及有关要求,做好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的督导、检查、考核验收工作。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也要加大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力度,设专人对辖区内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洞和地质不良路段进行经常检查,特别是汛期要经常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乡村公路管理养护采取乡镇每月检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季度检查、市局半年检查、年终联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

四、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报

年初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要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对乡、村级公路进行摸底排查,合理编报乡、村级公路的大中小修和日常养护计划,适当安排桥涵、排水设施配套项目,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审批报市局备案;县级公路养护计划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后报送市交通局审批,每月25日前报送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质量及进度情况。

五、做好乡、村道路的绿化工作。

各县区、乡镇政府应本着“谁栽、谁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宜林路段县乡道路进行绿化;由各行政村本着“自养、自得”的原则进行村级道路绿化。建议林业部门尽可能的将有关资金安排在农村公路绿化上,为农村公路绿化提供苗木和技术指导,逐步使农村公路达到“畅、洁、绿、美”的效果。

六、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1、日常养护: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不设置专门的养护道班,也不设置专职养护作业人员。乡级公路由乡镇公路管理所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养护标段,采取招投标形式择优社会养护公司进行养护,也可通过招标形式择优养护专业户进行养护;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由乡镇公路所组织各村民委员会采取划分养护责任段、分路到户到人等多种形式进行养护。乡镇公路管理所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依照养护合同和养护完成工作量计量支付养护资金。

2、大、中、小修工程:乡、村级公路的大中小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同乡镇公路管理所采取招标形式,公平竞争,择优施工队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大、中、小修工程竞争。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将逐步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养护工程技术管理和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按批准的计划,依照养护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养护工程资金。

3、对那些未改造且路况较差、交通量较小的路段,经过充分论证后可采取季节性养护形式,但也要采取招标形式确定养护责任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和验收。

七、加强行业管理,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针对乡村公路养护点多、线长、面广,从事养护工作人员构成复杂、工作经历短等特点,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重点培训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养护作业施工操作规程等。尽快建立起一支责任明确、素质优良的农村公路养护体系。

农村公路管理范文篇5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市、*区、*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区、*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区、*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市、*区、*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区、*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区、*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区、*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农村公路管理范文篇6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指县公路、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监督管理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监督、指导、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制定划分县公路养护类别,管理、调配、监督全市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筹措养护经费,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养护经费的使用。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农村公路毁坏时,组织人民群众及有关部门进行抢修。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县、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验收。

(五)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六)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配合主体,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各村要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组织村民搞好乡、村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及冬季打冰扫雪和备撒防滑料工作。

(三)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二条资金来源: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三)统筹本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四)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与监管: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养护资金足额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并设立养护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和年度审计。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按照“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的要求,所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向社会开放,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县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编制招标文件,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县公路日常养护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时,采用议定或指定作业单位,签订养护承包合同。

(二)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承包。

(三)村通水泥(油)路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承包。

(四)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必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认定验收制五项制度,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分类如下:

(一)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路况与交通量具体情况,编制养护建议计划,加强日常养护,确保路况质量。

(三)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四)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五)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以岗位工作(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制,做到工作(生产)有计划,任务有指标,经济有核算,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

第十七条要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坚持雨天巡路,发现水毁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尽快在路段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八条对那些易水毁、难养护、路况差的薄弱路段和设计标准低、严重超龄、急需大中修处理的老油路以及严重缺桥少涵的路线,认真摸底,重点处理,逐步进行恢复完善。

第十九条水毁防治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预防。对水毁隐患地段要主动控制,防患于未然,发生水毁未恢复的项目要调查清楚,及时设立标志,防止事故发生,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小型水毁路基坍塌、缺口要在雨后及时恢复;发生重大水毁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对重要公路的水毁抢修、清除冰雪等紧急任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进行抢险,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公路绿化是养路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统筹规划并符合公路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公路行道树按照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第二十一条要建立健全各种养护台帐,将各种养护内容,分解细化,详细记录在案,保存整齐,做到底清数明,有据可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公路、乡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执行,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超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农村公路管理范文篇7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厅发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站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字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厅发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我区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的县道、乡道、村道及桥涵、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健全相关制度,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为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2.审定上报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日常养护计划;

3.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验收工作;

4.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财政补贴预算;

5.安排、使用、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6.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工作;

7.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2.组织县道养护管理并负责实施养护工程;

3.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造工程;

4.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考评全区乡、村道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区农村公路灾害性损坏的抢修工作;

6.负责全区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区公路管理站增挂区农村公路路政监察大队牌子,与区公路管理站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

2.控制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制止、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乱挖、乱搭、乱建;

3.负责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审批和监督特殊情况下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或其它非公路设施穿、跨越农村公路的施工事宜;

5.负责维护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6.负责落实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第八条区公路管理站增挂区农村公路综合服务站牌子,与区公路管理站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在梅岭镇设立办公地点,人员从区交通运输局内部调剂。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区县道及各镇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区公路管理站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拟定全区县道及各镇乡、村道路的大中修及日常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实施;

3.建立和完善路政巡查、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损坏公路的行为,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区农村公路路政监察大队进行查处,协助做好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4.负责各镇农村客、货运输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为本镇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1.编制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计划;

2.筹措本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3.维护养护工程施工环境,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保障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

4.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按照乡、村道4km配备1名养护员的标准,选配农村公路养护员,选择具备一定施工能力的队伍实施小修工程。

第十条各镇村(场或分场)为本村、场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辖区内村级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2.做好境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3.建立完善村规民约等制度,检举、阻止破坏公路的人和事,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4.协助各养护作业单位,做好境内养护工程的作业实施。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区财政局负责审查和编制农村公路县级养护专项资金及县乡公路大中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发改、审计、人保、城规、农水、林业、公安、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与要求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工程养护。日常养护主要是农村公路的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护、除草,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边沟涵洞疏通清淤以及路面病害处理;工程养护主要是农村公路路面改善,大中修工程及危桥改造。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和改造工程项目由区公路管理站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承包养护项目,水毁、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可采用议定或指定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道、乡道的日常养护工程由区公路管理站采取公开择优选定具备公路资质的养护公司承担养护工作。

第十五条村道的日常养护采取单线或多线打捆的方式,实行“四定、一考核”,定线路、定标准、定资金、定时间,按季考核、奖惩兑现,由镇人民政府采用公开择优议定或指定当地沿线村民承包养护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坚实,路肩培护完整,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行车安全、顺畅,确保道路处于良好状态,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一)水泥砼路面养护

1.经常性清扫路面、整修路肩,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3.对路面麻面、露骨、坑洞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理。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并设置加强钢筋;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等砼板,应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

5.水泥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应及时进行大中修。

(二)砂石路面养护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

2.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层层回填,达到原设计拱度和强度;

3.保持路面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

(三)桥涵养护

1.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清扫,保持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和涵洞不堵塞;

2.加强桥涵管理,定期检查桥涵技术状况,对险桥危涵及时上报立项补强加固或重建,不能及时加固或重建的,应设立限载、限速、禁行等警告标志;

3.保持桥、路衔接平顺,无跳车,无隐患,有问题及时处理;

4.桥梁栏杆撞断、砼剥落,桥面辅装损坏,墩台浆砌块石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5.对桥涵承受力构件砼老化,截面变形,构件松动、开裂等影响安全的,必须及时上报立项进行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

6.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须逐步完善公路交通标志(如禁令、警告、指示、指路标志)的设置,确保行车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区农村公路路政监察大队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镇政府和村、分场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公路法》规定,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乱搭乱建,县道控制红线为边沟外10米,乡、村道控制红线为边沟外5米。

1.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临时构造物;

2.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3.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报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合同予以明确责任方负责原状修复后实施,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的,按合同办理,费用自理;

4.相关部门在进行公路两侧建设用地或者建设许可审批时,应当按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办理,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并现场放线。

第二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

1.保持路面畅通,路面无打、晒等现象;

2.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3.制止在大中桥桥位上、下游200米范围内采砂;

4.无侵占公路边沟、路肩、边坡及公路用地行为,无擅自挖路引水、开设交通道口、人行路口行为;

5.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内无违章建筑,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行为;

6.无摆摊设点,占路为市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和举报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路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应遵循“多方筹措、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不断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财政支持力度,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养护资金主要来源。据《关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府厅发号)规定,市、县(区)、乡(镇)三级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标准如下:

1.市级大中修养护资金。按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乡道(含专用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大桥每年每座3000元,中桥每年每座2000元,小桥每年每座1000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

2.区级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乡道(含专用道)每年每公里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元,大桥每座每年1500元,中桥每年每座1000元,小桥每年每座500元的标准,安排全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按县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乡道(含专用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3.各镇财政按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乡道、专用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

4.各镇可以充分利用“一事一议”的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筹措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积极鼓励社会和沿线受益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持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资金,采取集中管理、集中使用的办法,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项目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区公路管理站、区农村公路路政监察大队、区农村公路综合服务站的管理工作经费,按养护管理资金总额的10%提取,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监督使用。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条块结合、分级使用”的原则,区政府每年从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日常养护。区财政局根据区交通运输局提供的县、乡二级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日常养护预决算单、工程验收单等凭证,将资金拨付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镇本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专项资金,在每年一季度末之前足额拨付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区、镇财力的好转,区、镇两级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第二十八条大中修资金和县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拨区公路管理站后,再支付到承建、承养单位。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拨到各镇后,由各镇再支付到承养单位或养路工。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区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镇、区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范文篇8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ps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ps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

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农村公路管理范文篇9

为认真贯彻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40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新政办发〔20**〕80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也是广大农牧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载体。为了提高农村公路投资效益,巩固建设成果,必须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农村实际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县)为主,乡(镇)、村配合”的农村公路分级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明确职责,分级抓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县)为主,乡(镇)、村配合的管理养护机制,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核并上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办法。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路容、路貌整洁,培修路肩、边坡,涵洞清淤,整治边沟,保证道路畅通完好等工作;养护工程主要指:修补油面、病害路段处理及罩面等大中修工程。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均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各乡(镇)安排一名领导兼职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乡(镇)公路管理站根据情况配备若干名路管员,并配备摩托车等专用交通工具,经费从区(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列支。农村公路管理站隶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业务上接受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主要职责:负责区(县)道、乡(镇)道巡道及农村公路的宣传工作,定期组织沿线单位和群众以民工建勤的方式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及路容清理工作;拟订上报区(县)道、乡(镇)道公路养护项目工程数量及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负责乡(镇)道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并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管员的工作;指导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协助开展路政管理工作。

村委会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及小修工作,各建制村设兼职公路养护协管员1名,从区(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支付一定的报酬。

公路养护协管员主要职责:配合路管员开展区(县)道、乡(镇)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及所属村道的巡道工作;协助开展路政工作;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村道的日常维护及小修工作。

(四)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体系。

四、保障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

(一)养护资金来源。

1.将原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交区(县)人民政府征收。所征收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如有节余,再用于区(县)、乡(镇)公路建设。按照“多予少取”的原则,尽可能按低的标准征收,不增加农民负担,具体的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全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2.区(县)人民政府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不能满足日常养护需要的,应在区(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中适当予以安排,原则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安排。

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292号)精神,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并争取自治区农村公路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工作。

(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及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日常养护计划拨付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自治区农村公路专项资金,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日常养护计划拨付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区(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养护市场化,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我市农村公路总量和增量很大,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农村公路本身特点,充分发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各族农牧民群众的积极性,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逐步实行管理护养分离,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的市场化,逐步推进科学、规范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完善、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养护效率,提升养护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宜采取群众养护和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可将相近项目捆绑招标,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作业,可实行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农村公路管理范文篇10

[关键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数据公共基础设施,在农村交通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为了能够推动农村经济的良好发展,保证农村朝着现代化进步,需要提高对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视。

1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现状

“要致富,先修路”,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是毋庸置疑的。国家对农村的公路建设相当重视,近五年来,我国新建农村公路大约127.5万公里,乡镇和乡村分别有超过99.24%和98.34%铺设了水泥路或者沥青路。但是这仍然无法满足农村对公路的需求,很多农村公路都在超负荷使用,久而久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路面损坏,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养护,那么必然会对公路的使用寿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等产生不良影响。经过分析可知,当前农村公路养护方面常见问题如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与现状不相匹配、重建轻养、养护模式落后单一、责任落实不到位、工程技术人员和路政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明显不足、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的安全营运和健康协调发展。经过暴雨等自然灾害后,清理塌方,并且修复挡墙、涵洞、边沟等,这些工作都需要有大量资金给予支持,但是当前很多农村缺乏足够的资金。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现状可知,想要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效果,需要充分做好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公路养护的效率效果。

2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措施

2.1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可以实施县、乡、村三级养护制度。(1)以农村实际情况为基础,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制定可行性较强的管理办法,确保规章制度能够适应当地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法,同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奖惩制度来保证制度的落实。为了确保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签订逐级公路养护责任书的方法将各个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通过评比的方式做好检查考核工作,并根据奖惩制度做好赏罚分明。(2)明确乡镇领导责任,各乡镇安排专人负责所辖区域的道路养护协调工作,并对日常养护进行监督与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顺利开展。(3)所有农村公路管护员依据签署的养护目标责任书,清理路肩杂草,清扫路面,疏通边沟等基本的日常养护工作,还要坚持上路巡查制度,对所管养的路段定期排查,发现路面坑槽及时修补,道路塌方及时清理,特殊路基或者其他较大公路养护作业立即上报,并做好养护统计工作,确保所管辖路段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2.2要组建农村公路专业化养护队伍。农村公路养护是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除了进行日常养护,还要进行养护工程和建设工程任务,仅仅依靠当地农民公路养护员远远不能满足养护工作需要,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必须建立一支强有力的专业化养护队伍,增加必要的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和路政管理人员,配备先进的养护作业机械和养护设备,强化机械作业人员技能培训,提高日常养护质量和效率。2.3提高养护管理技术。在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中,建立一套自动化、规范化、实用化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养护管理效率和水平,降低养护成本;利用高科技检测技术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发展,实现人工检测向自动化检测发展,使农村公路质量的检测、评估和病害分析更快更准;加大养护质量的科技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路面耐久性,延长公路使用寿命。2.4拓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养护资金能否到位直接关系着公路养护工作能否顺利实施。一方面,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需要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作为坚强的后盾,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保证和管理,进而对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同时在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中增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另一方面,将筹资渠道以及融资方式进行进一步扩展。联系当地较大的企业家或者知名人士,使其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鼓励相关部门积极加入到农村公路的养护队伍中来。采用以政府财政为主、联村单位筹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各类企业帮一点的灵活多样的方式筹措资金。2.5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宣传工作。目前重建轻养思想严重,政府领导强调建设工程管理,忽略建成后的道路养护管理,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淡薄,尤其村道乱挖乱堆、占路毁路现象普遍,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宣传,增强民众爱路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群众积极参与,才能管理好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

3结语

农村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为农村公路,同时农村公路也密切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所以,我们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尽量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我们应当加强改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做好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保障,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提升养护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高琳,闫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问题研究[j].公路与汽运,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