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个人总结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10 15:46:55

法学个人总结

法学个人总结范文篇1

第二次来到市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很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去年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从“达官贵人”到“三教九流”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样。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可谓是人们心目中最“十恶不赦”的“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这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市的很多间看守所。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区政府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窃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涉嫌)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因为“选择”犯案的地点不同,就会被关押在卫生和劳动环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仓。就那全市牢房环境几乎最差的白云区看守所为例,据我了解那里在整个走廊上也充满了刺鼻的臭气,仓内的空气更是溷浊不堪。但这里却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员的地方。而番禺区看守所的卫生和伙食情况就明显改善,且每个仓内还有独立的阳台。这样空气的流通和在仓内人员的精神面貌会提高很多。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现在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为什么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呢?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还记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妇女向我们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时的判决终于宣判了,她觉得多时的压抑得到释放,尽管她因故意杀人被判了死缓,但她仍然感谢我们,还说早离开不用再连累家人,对得起死者。一见到法院的人来了她就仿佛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绝地向我们哀求起来。每件案子的情况有不同,但当事人祈求这个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庄严。

法学个人总结范文篇2

第二次来到市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很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去年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从“达官贵人”到“三教九流”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样。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可谓是人们心目中最“十恶不赦”的“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这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市的很多间看守所。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区政府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窃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涉嫌)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因为“选择”犯案的地点不同,就会被关押在卫生和劳动环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仓。就那全市牢房环境几乎最差的白云区看守所为例,据我了解那里在整个走廊上也充满了刺鼻的臭气,仓内的空气更是溷浊不堪。但这里却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员的地方。而番禺区看守所的卫生和伙食情况就明显改善,且每个仓内还有独立的阳台。这样空气的流通和在仓内人员的精神面貌会提高很多。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现在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为什么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呢?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还记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妇女向我们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时的判决终于宣判了,她觉得多时的压抑得到释放,尽管她因故意杀人被判了死缓,但她仍然感谢我们,还说早离开不用再连累家人,对得起死者。一见到法院的人来了她就仿佛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绝地向我们哀求起来。每件案子的情况有不同,但当事人祈求这个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庄严。

法学个人总结范文篇3

但我知道我不会总是那个曾经永远长不大的孩子,因为我发现自己的视野将愈加远倾。也许出生于南方的我与好动行事有着某种潜在的情结,自幼便爱出远门的我在姐姐的邀请下在回家后的第二天便踏上了前往南下的远方之旅。

一切对我来说都是那样的陌生,一路的景观早已在我的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不禁被广州那种敢为人先的士气所折服。经历一天的旅程之后终于到达了市镇的同乐工业园,刚到这里时就被各家企业的面貌和气派所吸引,工业园到处是各种产品生产的现代化企业。姐夫说现在这里主要集中了广东省的各种家用电器的生产,于是带我参观了他所工作的地方--市电器有限公司,并且也是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这是一家主要生产煤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的公司,在工业园内也算是一个较巨实力的企业,其所生产的电热水器不仅占据了市的几乎全部市场,在的各大商场超市都能见到其产品的陈列和销售,其所自制研发的乐声牌电热水器不仅具有自动记忆的功能,甚至还有人体感应的自动电脑遥控,这在国内同行中已处于先进水平行列,因而产品得以在东南亚也极受宠爱。

第二天一大早吃完早餐我便和姐夫早早就到企业的生产车间所在地,我们到达时正好快到上班时间。只见工人们一个个身着整齐的工作制服,在生产流水线上开始了他们各自的环节工作。车间里设备放置非常整齐,生产有序,都实现定置管理,工作环境非常好,卫生、整齐、明亮。于是在姐夫的引导下我对整个的车间马上有了整体的了解。整个车间被分为了两个部分,靠南部的厂房主要是生产原来企业一直保持优势的煤气热水器的生产。这里的流水线上一排排整装的热水器正在包装运往公司的仓库。这里还集中了厂里的配气室,配电室以及核心的检测仪器,因而是整个车间生产的核心地段。工人们正在自己的生产线上组装着一台台的热水器,每一道生产工序都有其专门的检测仪器,并且在出厂前必须经过加水测试以及高温情况下的定性检测。据统计产品的生产合格率一直在98.5%以上,这不能不说是一项令人非常可喜的业绩,也是金友电器倍受市场青睐的最坚实的基础和源泉。接着我在姐夫的指引下来到了产品检测科处,只见一整整齐齐的一排排热水器正在进行水温的检测及调控处理,这也是整个生产过程的最后环节,从其重要性也可看出其是最核心的程序环节。检测仪器上的各项指标在一排排红色的数字显示下立刻能对产品的性能作出准确无误的反应。厂里的技术员小孙随即说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及生产的效率不断提高,公司正在打算斥资100多万元从德国引进一批新的机器生产设备,尤其是检测仪器将全面实现自动化操控。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姐夫让我作为其助理在旁边处理一些企业的许多日常事物。这是我第一次参观这么现代而切实就在眼前的公司,而且亦早就想到社会去践行一下平日所学课堂知识,于是这对于仍在大学上课的我来说当然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对于姐夫的安排自然不敢有丝毫懈怠,每天一大早我就起来先来到办公室将其认真用心地整理好相关文件。我所接触到的第一项大的业务要属将一批急需的电热水器送往广州沙溪国际批发市场,这是整个广东省最大的国际批发市场,在这设立门户的外企也不下上千家,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姐夫将负责将这批货物送到沙溪并负责直接接收帐单,这是一项几十万的合作生意,于是一大早我边和姐夫随货车的前行直往目的地。这是一家在当地小有名气的电器销售公司,并且是外资公司因而其职员大都直接使用英文交流。这也是姐夫选中我前去的原因吧,作为英语和法律双学位的我也早就有所准备,在见天之前就查阅了产品的许多英文表达,因而在此次的生意合作中我相当充当了翻译的任务,因为公司也尚未引进正式的翻译工作人员。在此次的合作中主要就产品的质量及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售后服务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交谈。在开始的翻译过程中还有一些紧张,但由于我对相关事务已早有所准备,加上平时在课堂上和外交所学的商务谈判的技巧及对外国人情的了解,马上在我的翻译中就找到了自信,并且还为姐夫出了个很好的注意,初处合作先尽量双方之间相互让利才能为今后的长远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于是最终双方合作非常成功,双方签定了长久合作的意向书。初战告捷,心中不禁有一种从未有过的成就感,没想到自己在课堂上的学习在这真碰到用处了。姐夫也赞扬我表现非常不错,但要想将来有一番大的成就,还必须在学校了扎扎实实地打下基础,大学是一个真正培养你将来行事处物的态度及能力的场所,听了姐夫的话自是一番思考,在大学我所应该做的和应该掌握的为人处世之理,社会更是一个试金炉,在这你的所学以及为人之理将会展现出你自己真正的自我。

在这里所见到的一切都让我觉得新鲜,作为一个尚未接触社会太多的我来说这里有许多在课堂上所无法接触到的东西。公司的经营管理各部门的设置就让我发觉要想真正管理还一个企业远不是所想象中的那样简单。光下设的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质量检测部,业务接待部...就让我觉得其运转的协调对于整个公司的影响之重大。接下来我所遇到的另一个任务是和姐夫去托运公司收回一笔45万远的帐单。由于距离广东省的许多市区来说直接运货过去相对较远,原因而公司选择了有中介托运公司将货物承担发放到指定的定货地点,并可由其代收货物之帐单,这样公司只需负每台8元的手续费即可将货物发放到指定的客户手中,从而大大减轻公司的运输费用。其所代收的帐单也需缴纳万分之一的手续费作为托运公司的盈利所得。我和姐夫花了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来到了位于市的区的天翔货物托运有限公司,在出示了结算帐单凭证之后提款之事马上办了起来,姐夫说我们厂算是这里的大客户了,每天都有近百台的热水器从这里运到汕头.湛江.深圳.珠海等地。不一会儿手续就办好了,使我不得不惊叹这里的工作效率之高,也难怪广东省的经商行业在全国一直是走在了先进的前列水平。由于保险箱内的现金支付不足,托运公司采用了10万元的支票支付的方式,回去后公司可用自己的帐户到银行直接兑换现金。虽然在高中的课本上就早已接触到支票的支付功能,但真正接触到还是第一次,于是姐夫问我对支票除了这些之外还了解多少,我把我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一一讲了出来,支票可以暂缓公司因现金紧缺而与银行签定的可以直接兑换现金的有效凭证,而姐夫所讲的却是我从未听说过,支票最好不宜折叠...这些都是平时想都未想之事,这次的出来真的见识了不少,也学到了许多,然让我所学最大的是我发现了自己的许多尚未知道的东西,也使我返校后的学习有了更为清晰的目标和想法。还有广东人的办事之效率以及其敢为人先的士气,我想这将使我以后的学习中有所思考,这与广州多年来取得的巨大发展成就自然也有深刻的联系。

由于我学的是英语专业,最后我选择了对处理对外贸易的进出口部进行相应的了解。这是一个刚成立不久的部门,运作机制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其中的管理体制。由于这里的产品全要出口销往海内外,目前主要集中为中南亚市场,其各项手续的办理相对较为麻烦,需报关,报检,办理出口手续。进出口部的工作,人员大都是年轻人,25岁左右,待人热情,有朝气,由于业绩并不令人那么满意,也有牢骚,有怨气.也许都是年轻人容易沟通,再加上我不是公司正式员工,没有正经事就帮忙兼跟随学习,了解了不少人情世故,如何和顾客打交道,如何与机关人员打交道等。

我也能看出了进出口部存在的一些问题,于是在我快要离开之时也向姐夫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这里的工作人员大都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因而对自己的工作缺乏必要的经验。

二,这是一个刚刚成立不久的部门,年轻人各个又都有自己的想法,因而在一些问题上很难在短时期内达成一致的意见,势必影响到该部门的行事效率。

三,按劳分酬的原则体现也不明显,大家的工资所得趋近一样,难以调动起员工的积极性。

四,在安排的人员上大有任人唯亲的嫌疑,大都为各大股东的亲属。

我想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了,对将来企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所以在离开公司的时候我大胆的向姐夫提了出来,姐夫也认为我的想法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可行性,并说公司将可能在不久将这些问题提到公司的议程上去。

法学个人总结范文篇4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我家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践老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2年来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机动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起诉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2000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2000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许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提出质疑,因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不能确认事实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给予答复。

法学个人总结范文篇5

关键词:webquest;教学模式;法学课程;网络安全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服务的普及,webquest作为一种以探究为取向的教学模式,其应用越来越广,除了理、工、医课程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也开始创新运用这一教学模式。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高校法学课程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为了提高法学课程教学效果,有必要研究将webquest教学模式引入法学教学的问题。本文以网络安全法课程为例,分析webquest教学模式的特点和价值,探讨webquest教学模式的建设和运用,希冀为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webquest教学模式的特点及价值

webquest教学模式,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由任课教师设计主题任务并激励学生进行探究式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1]

(一)webquest教学模式的特点

webquest教学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webquest属于网络教学模式。web即“网络”之义,有时我们也将webquest称为“网络专题调查”,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无法脱离网络环境。2.webquest以探究为取向。quest即为“探究”之义,因此也可以将webquest称为“网络主题探究”,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无论是网络运行安全还是个人信息安全,都需要任课教师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3.webquest不是收集信息而是使用信息。网络时代的“信息大爆炸”使得学生获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宽,获得的信息更加丰富多元,webquest的运用不重在信息的获取而是强调信息的使用。4.webquest既是教学方法也是学习方法。webquest教学模式对教师而言是一种教学方法,对学生而言则是一种提高其终生学习能力的方法。

(二)webquest教学模式的价值

在高校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构建webquest教学模式具有以下意义:1.有利于转变教学方式与学习方法。webquest教学模式以探究为取向,通过开放性、挑战性问题来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运用webquest,有助于实现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接受知识转变为“自主探究”。2.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webquest是一种真正意义“交互学习”,其关键是培养学生加工处理信息的能力。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通过对线上和线下资源的资源整合与利用,提高学生准确搜集、分析、评价所需信息的素养。3.有助于提升学生终身学习能力。在网络时代,被奉为圭臬的“一朝学成而受用终身”的观点不再适用。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webquest教学模式凭借网络便捷性、交互性、超时空性以及资源共享性的优势,对学生终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大有裨益。[2]

二、webquest教学模式构建的要求

法学是研究法律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学科,高校法学课程教学要鼓励学生去参与、去调查、去思考,而webquest作为基于网络的探究式教学模式恰好契合了法学教育的这一要求。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webquest教学模式构建应当遵循五个要求,即“focus”(find、orchestrate、challenge、use、scaffold)。第一,搜索精彩的网站(findgreatsites)。为了找到出色的网站,我们要善用搜索引擎、探索网络深处的资料、整理并妥善保存资料。我们推荐使用的搜索引擎如360搜索、百度搜索、搜狗搜索等,除了在网络上进行搜索外,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检索,搜索所得的资料可以存放在电脑的文件夹里,也可以保存在云盘中。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精彩的网站有:网络监管部门的网站、司法机构的网站、网络安全院校的网站、网络安全企业的网站等。第二,灵活分配和利用资源(orchestrateyourlearnersandresources)。教师是学生及资源管理大师,由教师主导灵活分配和利用资源包括组织学生和利用资源。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由于小组活动是webquest教学模式的重要部分,教师应设计并运用成熟的“小组合作学习”;教师应灵活安排活动,巧妙善用有限的资源,包括pc端和移动端网络硬件。第三,激励学生思考(challengeyourlearnerstothink)。webquest教学模式不应仅仅局限于通过网络搜集、记录资料,而应是一个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学习平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教师应激励学生进行思考,具体策略为:交给学生一个网络探究任务、设计完成任务的环节、以探访形式去执行计划、要求学生对争议性问题发表意见并提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可以交给学生一个“非法有害信息的治理”任务,让学生站在不同角度发表评论,并鼓励学生设计出非法有害信息治理的有效路径。[3]第四,善用学习工具(usethemedium)。webquest教学模式的学习工具并不限于互联网,也包括不同种类的线下资料;不仅包括pc设备,也包括移动便携设备;就网络而言,包括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在网络安全法课程的教学中,如网络运行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都是开放性问题,在利用各种学习工具时,我们要注重互动讨论,适当插入有趣的影像资料。第五,搭建“脚手架”、订立高目标(scaffoldhighexpectations)。在webquest教学模式中,为了发掘学生的潜能,教师应为学生设计一个“学习支援架”。学习支援架可以提升学生的学习技巧,增强学生的想象力,帮助学生实现自我突破。关于高校网络安全法课程的教学,由于学生缺乏对网络安全技术和网络安全风险的理解,有必要建立一个惠及特定学生的学习支援架。

三、webquest教学模式的主要模块

高校法学课程教学中webquest模式的构建,一般包括六大模块:绪言模块、任务模块、过程模块、资源模块、评价模块、总结模块。以下以网络安全法课程为例,分析webquest教学模式的构建。当然,webquest学案的六大模块并非静态的和封闭的,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个性化调整和增减。

(一)绪言模块

绪言模块,也可称为绪论模块或引言模块,其目的是以一种吸引眼球的方式介绍学习背景和所选主题。在网络安全法课程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一章,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简短的文字、具有吸引力的图片、能够引发争鸣的视频等,对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介绍,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网络安全法的兴趣和对争议领域的探索欲望。

(二)任务模块

任务模块主要在于阐明教学活动要达到什么结果或要解决什么问题,任课教师可以对“完成任务”设定一些量化标准,如设计一个图标、撰写一篇论文、制作一份ppt等。例如,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一章的任务体现在: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规则,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络用户的更正请求权和删除权等。与此同时,对任务完成的标准作出明晰规定,鼓励学生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作出决策。

(三)过程模块

过程模块是为了描述完成任务所需的步骤,也可称为之“子任务”。过程模块将任务分解为循序渐进的若干步骤,教师在每个步骤中向学生提供明晰而易操作的建议,以提高学生的高级思维能力。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上述任务的完成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知悉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掌握更正请求权和删除权;运用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则。

(四)资源模块

资源模块是指完成任务所需资源的聚合,既包括网络资源也包括线下资源。前者如web网页中的超链接,后者如音频资料、视频资料、经典图书、研究报告等。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相关的资源有:网信主管部门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网络安全院校的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互联网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资源以及民间研究机构的公众号等。

(五)评价模块

webquest教学模式的评价模块是对学生学习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在评价模块中,评价主体既可以是任课教师,也可以是学生家长,还可以是其他同学甚至学生自己;评价标准必须清晰明确、前后一致、公平合理。在开展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时,评价模块包括对学生掌握网络安全法基础知识的评价、对学生运用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的评价,通过评价找出学生行为与设定目标之间的差距,并不断校准这种差距。

(六)总结模块

设置总结模块的目的在于,及时总结学生的学习情况,让学生知道自己学到了什么、学习的程度,还有什么没有学到或者没有学好。除了总结,这一模块还有拓展功能,即鼓励学生将学习方法拓展到别的领域。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通过总结学生学习“个人信息保护”一章的情况,鼓励学生将学到的知识和掌握的方法扩展到“网络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等章节。

四、webquest教学模式的实际运用

教学模式的生命在于实施,高校法学课程教学也是如此。webquest教学模式六大模块的设计为该模式的运行创造了条件,但教学模式是否可行、是否有效,还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进行检验。

(一)健全网络探究的学习环境

webquest教学模式的开展离不开网络探究学习环境的支持,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应用技术软件投入的不足、师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能力的差异以及学生对传统学习方式的固守,使得这一新型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受到制约。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不仅要注重课程开展所依赖的硬件设施,更应注重网络探究学习的软环境,促进学生学习习惯的改变和优化。

(二)设定适当的网络探究目标

一般而言,教学目标分为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态度目标。传统教学思维更加侧重于知识目标,在webquest教学模式中,由于知识目标对学生而言缺乏挑战性和吸引力,网络探究目标的设定应更加强调能力目标,更加突出问题的探究性和开放性。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我们应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思维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

(三)明确学生探究结果的评价

在webquest教学模式中,对网络探究结果的评价,既有定性指标也有定量指标。但在实际操作时,由于对学习过程缺乏可操作性的量化指标,教师难以有效地评价学生的学习行为,也无法及时校正结果与目标之间的差距。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无论是“网络运行安全”部分,还是“个人信息安全”部分,都应当提前设计探究结果评价的量化指标,以提高webquest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

(四)强化探究过程的有效指导

在传统学习思维的影响下,学生往往试图从浩如烟海的信息中寻求答案,这就偏离了网络探究学习中“分析、思考、综合、创造”的目标。在网络安全法课程教学中,webquest教学模式要求教师为学生搭建“学习支援架”,积极引导学生展开探究,最终培育学生应用法律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思维。

参考文献

[1]杨琨.webquest教学模式探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0(1):180.

[2]彭浩晟.webquest样式下的医事法学教学[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3-25.

法学个人总结范文篇6

一、要坚持党校姓党

1.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党校教师要坚持对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执着和坚守,坚持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要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党校教师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在党校讲台、公开场合对重大政治和理论问题发表观点和看法时,应自觉维护党的威信、维护党中央权威,自觉维护党校形象。3.要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党校教师要按照党性要求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不断提升精神“钙质”,培养正能量,炼就坚强党性,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员。

二、要科学选题

选题即是确定授课的方向及范围,是教师的基本功之一,选好法学专题是提高授课质量的前提。1.选题要结合实际。所选的题目要有针对性,要时刻关注中央会议精神,突出法治热点、难点问题。要了解授课对象,符合学员需要,如学员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学理论或实践问题,这样的课程才会受到学员的广泛关注。通过教师的讲授,学员能从中受到启发和指导,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还能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进而彰显学习成效。2.选题要体现教师的法学研究领域。党校法学教师要选择有研究基础、专业教学特长、自己熟悉的内容,把其转化为教学专题,如把自己的科研课题转化为教学专题。不同的班次学员职务不同、来源不一、对法治问题的关注点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需求也就不同,所讲授的题目也要适应不同班次学员的需求,要符合各班的特点。3.选题要适中,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如果题目太大就会涉及较多的内容,不易讲深讲透,难以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容易使学员感到蜻蜓点水似的不解渴。如果题目太小又会使涉及面太窄,过于具体不宜教师的发挥。

三、要精心备课

要想上好党校的法学专题课,就必须要做充分的准备,备课不仅只限于课堂上的内容,还要把与法学专题课相关的知识纳入备课的范围。1.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素材。党校面对的主要是干部培训,许多学员对知识的更新需求也越来越高,在某些方面甚至超出了教师所掌握的范围,这就要求教师要全面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同时,要围绕授课内容收集丰富的素材。平时多注意观察,多积累资料,把与授课相关的素材运用到课堂上,使授课内容更加丰富。2.要根据培训对象的需求来设计法学专题的内容。党校的主体班学员来自不同领域和不同岗位,这就需要深刻了解不同班次学员的特点,了解学员的知识水平、能力需求等。如学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什么疑惑,学员最想解决的是什么,最关心的是什么等。党校法学专题课内容的设置要以学员的需求为导向,针对学员的实际情况准备教学内容,满足学员的要求,使自己的授课内容适应不同层次学员的学习需求,做到按需施教。3.要做好调查研究。教师要把法学基础理论与现实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对教学内容进行理性思考,深入研究学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及个体存在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掌握最新的会议精神及法治的最新动态,收集与授课内容相关的典型事例和数据等材料。

四、要认真授课

教师在准备好课的基础上,认真授课是讲好法学专题课的关键,要深入浅出、掌控好课堂、引人入胜。1.讲授时要随时关注学员。学员有自己的经验和价值判断,听课有一定的选择性。因此,党校的法学专题课不在于讲得多,而在于讲得精,最成功的课是在听完课后回味无穷。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随时关注学员,从学员的眼神、表情中寻找学员的疑虑及感兴趣的法治问题,也可以通过与学员的互动,发现学员关注的法治问题,及时根据这些反馈的信息灵活调整自己的授课内容。2.讲授过程要条理清晰。教师在授课时,一定要注意整堂课的逻辑结构。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楚。教师要有驾驭课堂的能力,要通盘考虑整个教学过程,讲授过程要环环相扣、过渡自然,并且要注意前后相互照应。开头要能迅速抓住学员的吸引力,高度概括所要讲的内容。结尾要画龙点睛,留给学员无尽的回味和思考。3.讲授问题要理论联系实际。教师在课堂上,不仅要讲授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要善于分析现实中的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对策或者思路。一方面要讲清法学理论知识,说明道理,体现理论深度;另一方面要联系实际,做到有的放矢。在教学过程中,要联系学员思想及工作实际情况,抓住本质问题,运用法学理论来剖析实际问题,把法学理论知识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有效提高学员解决问题的能力。4.采用灵活的教学方式方法。要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关于教学方式方法的运用,党校教师既要从整体的教学设计来考虑,也要从单个的课堂设计来考虑。如在枯燥的法学理论讲授中加入一些例子;在需要强调时进行提问引发讨论;在案例教学中进行点评,强化法学理论等。

五、要善于总结

法学个人总结范文篇7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宪法学;案例选取;教学流程

选择一种好的教学方法对提升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是大有裨益的。它一方面可以帮助教师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另一方面则可以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可因教师个人水平的高低和喜好的不同而灵活选择。因此,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成为教师教学成功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在众多教学方法中,案例教学法是比较适合高校法学教改的教学方法。本文仅就案例教学法在宪法学中如何应用谈谈自己的体会与看法,与同仁交流。

一、在宪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意义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重要性在法学教育中毋庸置疑。宪法作为母法,对其他部门法律的制定起到了根本的指导作用,所以,宪法无论是从它的学科地位还是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说,学生学好宪法都显得格外重要。宪法是特殊的部门法,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同时,宪法也有别于普通法律,宪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关系紧密,它所调整的是关系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一系列宪法现象。“诸如规范国家本质及它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而这些宪法现象似乎离我们的日常生活很远,学生在单纯地接触这些宪法理论知识时,就显得很吃力,而且兴趣不大。随着我国对宪法的日益重视,教师如何教授好这门课程,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传统的宪法教学是一种填鸭式的灌输方法,这样会使学生逐渐失去学习的积极性,对于所学知识,学生只会死记硬背,而不能灵活掌握。而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特定情境式教学方法,它可以说是对苏格拉底“问答式教学法”的近现展。它借助于“案例”中设定的角色与情节来模拟现实,通过这样的学习环境和语言环境,能够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围绕相关法律专业问题加以思考,通过这种还原案件真实的实践性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发现问题的争议点,尝试性的寻找解决争议所适用的相关宪法知识。在这样一种对问题的探索过程中,学生既要与同伴一起发现问题,解释、论证自己的判断、观点,又要对照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反思,同时还要聆听他人的探索结果。具体到宪法教学中,应以宪法理论为基础,并结合分析宪法学案例,用案例教学法取代单一的理论讲授模式。宪法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具体案例总结出宪法的普遍规律,进而导出宪法学的一般原理。

二、宪法教学案例的选取方法

(一)宪法案例教学的基础———恰当的案例。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环节是要围绕某一案例来展开教学工作。但案例教学也不是随意选取个案既可进行的即兴教学。案例教学需要有案例来源,所选取的案例应该具有代表性,能够引导学生就某一法律理论得出正确的结论。就宪法的案例选取而言,应遵循以下几点:首先,宪法案例一般是经典案例。宪法案例应该选择那些对社会产生过重要影响,案例内容丰富,且对宪法制度产生过重要作用的经典案件。例如,教师在讲授违宪审查制度时,会首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讲香港特别行政区问题时,又会联想到吴嘉玲案。所以说,许多经典案例,不仅是个案的判决结果会引起社会的关注,更重要的是它会推进某一宪法制度的改革。其次,宪法案例必须是真实案例。宪法案例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且要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相关连的真实案件。例如,可以归类于宪法案例中的齐玉玲案、赵作海案、佘祥林再审案、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等,这些案例均是真实案件。这样的案例对学生是极具说服力的,产生的影响也是直接的。第三,宪法案例最好是能够提供探讨空间的案例。宪法案例的选取范围应该是全球性的,不要仅局限于国内案件,因为我国目前的涉宪案件数量极少。许多著名的宪法案件,在判决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分歧,而这样的分歧恰恰打开了对某一宪法问题的讨论空间。例如,2000年在成都市发生了一起关于宪法平等权利的案件,原告认为被告红光饭店对顾客存在职业歧视,违反了宪法33条关于公民享有平等权的规定。而该案的判决存在很大争议,即“私人能否违宪”的问题。像这种存在争议的案件,对教学而言的好处是,可以丰富教学活动,使得课堂讨论更加激烈,无形中锻炼学生主动思考问题的能力。作为法律专业人才,对争议案件提出自己的思考结论是法律实践中的必备技能。(二)宪法教学案例的构成。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只是案例教学法的第一步,如何组织所选取的案例,使之成为合格的教学标本,则需要对案例进行设计规划。一般来说,一个相对完整的教学案例应由案例主旨、案件背景、案例事件解说、对案件的反思四个部分构成。1、案例主旨。任何一个教学案例都要有主旨,主旨最好以标题的形式一言蔽之。例如,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自由迁徙案”、涉及宪法修改权的德州禁止堕胎案都是以案例中的事件作为案例的标题来突出案例主旨;再例如,涉及到人身权利的“胚胎的生命权案”、沉默权与中国刑事正当程序问题、涉及人大职权的“洛阳玉米种子案”则是以另一种形式反映案例主旨,即从案例事件中归纳总结出案例主旨。2、案件背景。交代案件背景主要是为了将学生引入案件情境,一般需要简要介绍案例的发生时间、地点、历史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介绍对于学生准确理解案件,选择解决的策略,对案件进行评判都非常重要。如在讲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交待好19世纪初美国的立法情况以及三权分立不平衡的时代背景,对学生理解案件、评判案件是非常必要的。3、案例事件解说。对案例事件的解说是案例构成的主体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在对案例事件进行解说时,应该有主有次,用词准确,突出案情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进行教学上的加工。如在介绍赵作海案时,对司法人员如何刑讯赵作海的过程就可以粗略介绍,但对于刑讯所造成的后果则要着重强调,这样才能将学生引入正确的讨论轨道。4、对案例的反思。对案例的反思,是一次完整的教学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如教师在讲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都会讲到该案掀起了违宪审查的先河,但对该案进行反思后,教学活动还会继续深入,从该案还可以做以下推理:美国宪法的有限政府原则;宪法是“更高的法”;“法院判决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宪法的司法化”等问题。可以说,案例的反思环节是案例教学的精华部分,反思的过程其实是对宪法基础理论知识深入学习的过程。

三、宪法案例的具体教学步骤

(一)案例。案例的可以是在课堂上顺势进行,也可以提前布置给学生,此两种做法各有优点,可以适用于不同的宪法章节。例如,在讲授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时,可以在讲授过程中直接穿插案例供学生讨论,因此章内容最贴近我们的现实生活,案例也往往是发生在身边的案件,学生不会有太多陌生感,会很快进入讨论阶段。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调动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教师在与学生的相互配合中完成授课。但在讲授像宪法基本原理这种比较抽象的章节时,则需要对一些案例做提前布置工作,这样有利于案例教学法的顺利展开。(二)提出问题。案例之后,教师要适时地引导学生展开案例讨论。在案例讨论过程中,一般应围绕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案例中的疑难问题是什么?哪些信息至关重要?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哪些?作出决策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决策是最适宜的?应制定怎样的实施计划?如何进行整体评价?(三)学生讨论。首先需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小组讨论比个人独立分析,具有一定的优势,它可以整合多方面的意见,比个人思考问题更加全面;与教学班的讨论相比,又有人数少、机动灵活等优点。在小组讨论时,每位成员都有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机会。同时,为使讨论更加充分,允许存在不同的意见、见解,讨论的目的不是非要达成共识不可。各小组的最终讨论结果,可由组长或代表发言阐明。(四)教师总结。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是教师做最后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学生表现的点评,讨论的程度,案例争议点是什么,从案例中可以得出哪些宪法结论,等等。教师对学生讨论结果给予及时的信息反馈,既可以告知案例的正确答案,也可以给出教师自己具有倾向性的处理意见。同时,教师还应再次重申与该案例相关的宪法理论知识,该案需要反思之处等相关问题。

四、结论

以上是以教学为例,分析了案例教学法在宪法教学中的优点。案例教学法可随着选取案例的不同,使课堂教学活动变得丰富多彩。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清,案例教学法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它可能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连贯,还可能学生过于重视对所持观点的辩解,而忽视了对理论知识的真正掌握。此外,案例教学法依赖于学生的积极参与,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学院校,学生人数众多,课堂规模比较大,案例教学法实施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大多数学生习惯于保持沉默,参与意识薄弱,即便是小班授课,案例教学法有时也很难成功进行。面对案例教学法的不足,教师必须要拓展思路,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目前较为流行的诊所式、启发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来弥补案例教学法上的不足。教师只有在教学实践中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单一呆板的授课方式。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王玉杰.刑事法案例教学课程的设置与运用[j].教育与职业,2009(27)

[3]姚怀生.法学案例教学理论研究及其教学试点经验总结[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法学个人总结范文篇8

一、参与式教学法简述

理想化的参与式教学法应该达到这样一种状态:首先是一种全员参与,班级的所有学生都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尤其是对一些“不参加讨论的学生”,其次是一种主动参与,在教学之初,如果学生还不能主动参与的话,至多在三节课之后就应当使学生形成主动参与的兴趣和习惯。再次是一种深度参与,这种参与不是通常的师生之间的问答式参与,也不是学生之间看似热烈实则肤浅的嬉笑怒骂,而是围绕争议性主题进行深入的、探究式的、有启发性的、能够挑战学生知识并促使学生有所思索的参与式活动,通过参与式学习学生可以体验到智慧提升的快感。最后是一种反馈式参与,在参与式教学活动当中,教师既要充当参与气氛的营造者,又要充当参与程序的组织者,还是争议性主题的设计者,但是最关键的是,教师要作为一个积极反馈者。在学生参与的同时,教师应作为一个敏锐的观察者,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细致深入的观察,对参与者的行为特征、知识背景、性格差异等进行总结。待参与活动结束,教师应对参与者的参与活动作出准确的、正面的、积极的、鼓励性的但是同时不失客观的评价。通过这个反馈活动,使学生感受到其参与的外在评价,意识到其参与活动尚存的提升空间,激发其参与的信心和兴趣。在流程设计上,参与式教学包括以下四个程序:评估学生、营造气氛并设计程序、选择争议性主题、及时反馈。

二、学生个体知识水平、性格差异评估

学生参与是参与式教学法成功的关键,因此必须设法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但是目前大学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学生的课堂参与积极性不高,尤其是一些课程内容不引人兴趣的学科,学生往往采取一种被动消极的学习态度,只求考试及格。经济法学目前就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这样的特征。要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在提高学生参与积极性上认真探讨。笔者通过一个学年的实践发现,必须要对学生个体的先有学习经验、知识水平和性格特征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营造参与气氛,设计参与程序,选择争议性主题,并在反馈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才能不断激发和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在了解学生知识水平方面,可以通过查阅学生以往考试成绩的方式大体获得一个学生知识水平的初步判断,但是这个判断未必是准确的,因为总有一些学生从来不把重心放在应付考试上,而是放在阅读书籍、提高操作水平上,因此考试成绩不是太好;也会有一些学生把精力和重心都放在应付考试上而获得较好的成绩,也就是说考试成绩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是能够反映其真实水平的,但是有一些学生的考试成绩是不能反映其水平的。所以,除查阅成绩之外,在第一次上课时,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专业知识水平测验,对学生水平进行一次简单评估,重点关注成绩和测验不一致的学生。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由于学校图书馆经济法学方面的藏书较少,学生受制于经济水平自己买书的也不多,因此,很多学生在学习中只是反复阅读教材,由此导致学术视野较为狭窄,在对知识的掌握上,由于缺乏不同学说的对比竞争,也只是围绕教材人云亦云,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在一开始就选择前沿性的、有重大难度的议题,必然会削弱学生的参与信心,因此应由易到难,逐步推进。对学生的性格特征进行评估的意义在于确定问题学生,这些学生身上所具备的一些所谓问题,有些甚至是很可爱的问题,在实践当中往往影响参与式教学的效果,因此,必须予以重点关注,努力引导、纠正或消除其不利影响。评估的办法是在预备参与式教学活动中的细致观察,通过参与当中的行为特征对学生的个性进行评估。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学生的主要来源是农村,学生(尤其是新生)往往具有纯朴、勤奋、敏于行而讷于言等特点,又因经济法学的内容距离其生活经验较远,缺乏感性体验,尤其需要教师在营造气氛、设计程序、选择主题、信息反馈方面有针对性的安排。通过这两项评估,教师可以大体掌握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性格差异,然后据此安排以下流程。

三、营造气氛和设计程序

要想使参与式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必须根据对学生的评估,营造一种适宜的气氛,在这种气氛中,所有学生可以自如地、愉快地参与讨论。但是这样一种气氛的营造实属不易,在社会分化加剧、价值日益多元的今天,同龄的学生之间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方面也会产生极大的、不可调和的反差,因此,必须向学生传输包容、开放的心态,使学生具备“君子和而不同”的气量,进而营造一种尊重所有学生的参与气氛。要使来自不同群体的学生都感到自己受到了尊重,我们仅保持中立的态度是不够的。许多情况下学生感到被疏远是因为他们的存在压根就没引起别人的注意。为了避免学生把课堂上种种不带个人感情色彩、讲求实用的行为理解为对个人的排斥,我们可以有意对学生直呼其名,注意使用正式的问候语或在离开教室之前和学生“闲聊”一番,或者允许适当地在学术范围内谈一些人事要闻。当然,在营造气氛方面,需要根据学生的差异进行。参与程序的设计关系到参与式教学的成败,因为一旦出现程序混乱,必然造成课堂秩序的混乱或失控,更严重者,甚至出现争执不下、大打出手的局面。出现这种局面之后,教师的强制性介入将会消除好不容易营造起来的和谐气氛,甚至会压抑学生参与的意图。因此,在上课之前,教师必须对参与程序进行周密设计,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作出相应预案,保证一旦进入参与式讨论之后程序运转良好。但是这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程序安排,有赖于教师根据每一个争议性主题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四、选择争议性主题

争议性主题应围绕重要知识点展开,而且涉及的知识面越广越好,对知识水平的要求弹性越大越好,这样既可以保证把本学科重要的知识通过若干个争议性主题予以全景展现,也可以使全体同学,不论水平高低都有参与的余地,都能从参与中有所收获,这种收获既包括新知识的收获,也包括阅读能力、沟通能力、表述能力、参与能力、交际能力的收获。相反,一旦选择的争议性主题不恰当,比如,需要较高的或较全面的专业水平,或者会引起某些群体的不快,导致消除其参与的主动性,这个主题的选择就是失败的。之所以要选择“争议性”主题,在于一方面通过争议可以发掘学生的理性思考能力、辨别学术观点优劣的能力,还可以提高学生的论辩能力,训练学生通过商谈达成共识的司法实务能力。以经济法学为例,在采用参与式教学之前,笔者对经济法学总论的教学反馈往往是:经济法总论内容没意义、说服力不强、与经济法学分论脱节、不好理解、实践意义不大等,通过一学年来的参与式教学,学生对经济法学总论的教学效果的反馈明显好于以往。笔者以一个学生感兴趣的争议性主题把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全部引出,这个主题是:为什么把经济法学作为一个法学二级学科招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这种显而易见甚至我们忽略的现象引发学生思考,存在的就有一定合理性,其理由是什么?是因为其学科属性吗?是因为其历史吗?是因为有国外经验吗?哪种理由更充分,更有说服力?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使学生对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有一个总揽的掌握,再讲解具体内容时,学生接受起来非常容易。

五、及时反馈

法学个人总结范文篇9

在课堂讲述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通过结合案例进行教学,以便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认知和了解,更重要是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方法被称为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最早是由美国法学院使用。经调研发现,在提升现代法学教学质量方面,案例教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为什么在法学课程中要应用法学教学

案例教学具有具体性、实际性,在法学课堂引入这种方法,利于把知识性较强的法论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生活中,使学生理解法学理论知识,同时也可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因此对法学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娴熟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去分析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因此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要求有三点:一是掌握教材。因为教材能为学生提供系统的法学知识,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法律基础理论。二是熟读法律法规。因为法律法规可以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实际情况。三是学习分析案例。因为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使学生将法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综合运用通过逻辑去分析,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使得学生体会所学法律法规应用的环境和时机。

2.2培养自主思考

在传统的法学课堂上,授课教师的角色是组织者或者主导者,通过灌输式的讲授向学生传递知识,学生只需被动接受,无需自主思考。案例教学是启发式教学,它恰好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和缺点。在法学课程中,授课教师通过法学案例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或者学生个人发言。通过这样的方式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思考。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小组讨论方式可以使学生通过讨论、辩论对案例问题的认识从不清晰到清晰,对案例问题的理解从浅显到深刻,对案例问题给出的解决办法从不完善到完善。这使得学生在独立思考中形成严谨的法律思维,在不知不觉中提升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2.3增强互动性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里,授课教师具有权威性,学生对教师的观点不能质疑和批判。但是案例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如对现在社会中出现的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实践组织学生讨论,各抒己见。教师可以针对案例发表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件发表个人观点。在讨论和辩论中,增强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性,最终使得学生掌握运用法学知识分析案例、解决问题的能力。

3教学案例的模式

案例教学法有多种形式,在法学课堂上授课教师可以依据讲授的知识点的特征选择适合的形式进行教学。

3.1模拟法庭

学生在授课教师的指导下扮演案例中的不同角色,如检察官、被告及被告律师、原告及原告律师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样例,进行模拟审判。这一形式被称为模拟法庭。授课教师在讲述诉讼知识点时,可以应用这一形式。模拟结束后,教师对模拟状况进行总结和点评,让学生进入司法庭审模拟状态,感受真实的审判过程,使得学生对诉讼程序的印象深刻。同时,在模拟过程中教师也可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以便针对重点及难点进行讲解和分析。

3.2课堂讲授

授课教师在对法学知识点进行基础上加入法律案例讲解,并对案例进行分析论证。这一形式被称为课堂讲授。课堂讲授形式对授课教师有较高的要求,如在案例的选择上应该有重点、有目的选择,选择发生在近几年的案例,选择难度由浅至深的案例。通过这一模式可以较为迅速地帮助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点,并且通过法学案例与理论知识的相互综合,便于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

3.3课堂讨论

授课教师在讲解完课程知识点后,针对教学知识点选择合适的案例提出相关问题,组织学生分小组讨论,在讨论结束后,教师对讨论进行总结和点评。这一形式被称为课堂讨论。在法学课堂中使用这一形式,授课教师选择讨论的案例要明确选择案例的选择是为教学服务,是通过案例来阐明知识点。教师在总结和点评过程中,应该对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运用法律依据将案例中的法律知识点讲透彻,使得学生能够真正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4网络教学

授课教师通过网络向学生传递法学知识点和法学案例,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这一形式被称为网络教学。教师使用网络作为辅助工作进行教学,在课程开始前,通过网络将法学理论知识点及问题发给学生,引导学生利用网络查阅资料进行自主学习;在课程之后,教师也可利用网络向学生布置案例分析等作业。

3.5媒体教学

授课教师通过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如电子教案、媒体视频播放工具向学生传递法学知识点和展现应用法学的场景。这一形式被称为媒体教学。利用多媒体教学工作不但可以提升教学效率,而且可以生动形象、图文并茂地展现法学案例和庭审等场景,这有利于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4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点

在法学课程中如何成功的应用案例教学法?有哪些关键点需要关注?笔者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4.1授课教师在课堂的定位是关键

在法学课程中使用教学案例法,教师必须准备定位,否则将会影响教学效果及质量。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尤其是在模拟法庭和课堂讨论形式下,教师的定位是指引者,指导学生讨论案例,避免偏离讨论方向和目标;及时回答学生的质疑和相关知识方面的回答,及时为学生提供帮助,这利于学生缜密分析案例并给出合理的结论。由此可以看出,在在运用案例分析的教学中,授课教师处于引导地位,同时也是一位导演,是一位策划者,是一位主导者。在运用案例分析的教学中,学生在这一由讨论到辩论再给出结论的过程中也会受益匪浅,因为这一过程可以培养学生法律逻辑推理能力、把握案例关键点的能力、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能力。

4.2选择案例是关键

为什么要在法学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法?是为了吸引学生注意力?是为了课堂教学方式多样?这些都不是根本目的。教会学生将特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案例联系起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逻辑能力、思维能力去解决社会中的法律纠纷,这才是根本目的。这样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师选取的案例必须有价值,能够连接前后的法律知识点,具有典型性,具有系统性,具有难度。首先,选取的案例应该包含较多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以培养学生在具备法学理论基础上可以解剖案例,以切实地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其次,选取的案例要有时代性。与学生实际生活贴近的法律案例,具有时代性的法律案例,易于学生融入法律案例情景,进而通过案例掌握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最后,选取案例要结合教学对象。教师应该根据学生学习实际情况结合课堂教学目标选择不同难度等级的法律案例进行教学。

4.3平衡理论知识和案例教学时间是关键

在法学课程中,讲述法学理论知识的时间和案例教学的时间改如何分配?全部课堂时间用来进行案例教学是不合适的,这样不利于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全部课堂时间用来讲述理论知识也是不合适的,这会导致学而不用的结果。因此,时间应如何分配是一个教学关键点。经调研统计,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普通的案例教学时间应该占据总课时时间的四分之一。对于特殊的法学知识点,如诉讼法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授课教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案例教学时间,给予学生较多的时间讨论案例,以培养学生成为学以致用的人才。

5结语

法学个人总结范文篇10

“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确实是一个很难准确、完整界定的概念。但我认为,它可能是关于行政法产生、发展客观规律的总结与阐释,关于行政法中的基本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分析和由此得出的一系列主张和结论,关于行政法的价值、行政法的功能与作用、行政法中最核心的问题---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又简称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的阐释等等,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部分。正因如此,笔者主张用“基本理论”,较之“理论基础”可能更贴切些。

目前行政法学界争论较多的可谓“三论”之争。即“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也还有学者提出一些其他理论主张、观点*2,但它们都涉及对行政法本质、行政法功能的不同认识,只是融进了主张者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罢了。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学界对“三论”的争鸣,必须建立在对某些特定概念与范畴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之上,即“管理论”、“控权论”有其特定的涵义,否则无法实现观点交锋,相反则可能是各执一端,争论半天,只是在几个概念上打圈圈,其实质内容并无太多差异。在我看来,所谓“管理论”、“控权论”是“平衡论”者们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起见,将一些具有共同观念和这些观念支配、影响下建立的法律制度分别综合概括出来的,“平衡论”正是相对于这二者提出来的,所以有针对性地讨论、争鸣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基于对“管理论”、“控权论”这些提法以及其涵义的认同,否则无法进行评析。这几年来我有幸参加了罗豪才先生主持的有关“平衡论”问题的讨论。下面谈谈我对“平衡论”及相关问题的粗浅看法:

一、摆脱传统理论束缚,跳出“行政法是管理法”的窠臼

在“平衡论”者们看来,“管理论”实际上是将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视为行政客体,突出地强调行政权力,片面强调行政主体的优越性,漠视相对方的合法权利,这种主张往往与“人治”的观念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将法律仅视为统治民众的一种工具。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所谓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甚至不惜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的“行政法”,一定是有较强“人治”色彩或专制成份的“管理法”,它往往与高度中央集权或计划经济相结合,也还可能与政治思想领域或意识形态中的极端理想主义相联系。在这种理论支配下,国家往往缺乏对行政相对方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缺乏对行政权力自身进行监督的法律机制。相反是强化行政权威,强调行政权的影响力。这样的结果必然是维护行政权力,轻视公民权利。

前苏联还有我国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居主导地位。它们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社会秩序或管理公民的法律”或称“治民法”或“官治法”,这从我国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概要》可以看出。有的学者对此还作过评析,认为从该书可以看出“中国行政法就是管理法”。*3客观讲来,那段时期主要受前苏联影响,也有自身认识的问题,确实反映出“行政就是管理法”。前苏联的情况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如几位前苏联行政法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4应该说这种观念在我国政府各界乃至普通民众中仍是很有市场的,甚至为某些官员所赞同与支持。

有学者分析“中国行政法实际上是管理法,主要是从教科书内容和当时的法律制度出发来论证的,当然也提及了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5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以为还应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政治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经济条件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当然反过来

看在个别国家特殊的历史时期,对于统治者或官僚机构来讲,“行政法是管理法”占有很大的市场,在他们看来也许是合理的、最易接受的。但是从整个社会看,仍是一个片面、残缺的理论。因为它是立足于“行政本位”来看待行政法的功能与作用的。

二、大胆借鉴外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有益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行政法是控权法”的理论

行政法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的产物,伴随着分权理论而产生,最早产生于西方。由于英美国家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行政法就是控制(限制)政府权力的法”*6,“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7,便有其合理性,甚至至今仍不失其真理性的一面。我认为西方的控权学说有其特殊的背景因素:

1、从英、美国家建立的背景看,议会至上、法律至上、议会主权下特别强调行政的法律从属性,强调行政行为同样要受到司法审查,这是英国法治理论的精华,是自然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

2、从英美国家的法律文化观念看,在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权力与自由等关系的价值选择上,往往选择私人利益、个人利益,这与西方国家尤其重视个体权利密切相关,这一点也可谓深入人心或根深蒂固。甚至在其宪法条文中特别突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从西方国家早期兴起的权力制衡学说看,西方国家学者最早提出了权力制衡理论并影响了当时国家权力架构体系和诸多理论,“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便是这种权力制衡学说在公法领域中的反映和体现。该学说以为,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否则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更何况势力强大的行政权,更需要法律对之全面监控。这样在它们的行政法体系中,尤其强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极其重视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有学者还指出“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8而对现代权的积极作用不作过多研究。尽管也有学者提出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应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但他们选择侧重保护私权和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价值观念并未有根本性动摇。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反映。任何两国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9。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或其理论也肯定存在差异。但是其法律文化中有益的成份是可以借鉴和参考的。所以我认为,“控权论”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深刻的、合理的,仍有其存在的价值。至少在西方国家仍居于法学理论中的主导地位。但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经济、政治、文化、观念上存在的诸多差异,我们也不可简单地照搬与移植“行政法是控权法”的“控权论”,而应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基本理论主张。

三、博采众长,以“平衡论”构造当代中国的行政法学体系

如前所述,从历史发展阶段看,西方国家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是一种控权法,即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这种“控权论”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其内容有一定的合理性,直至如今其对政府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精髓仍有可取之处,只不过不能用静止的观点、用单纯控权的观点来分析行政法的本质、功能,还应当正视现代社会行政权积极作用的发挥,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等方面。不过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仍可资借鉴,应当继承与发展。

“管理论”的主张虽然在总体上显得过时,容易导致行政专横和对人权的侵犯,但是也决不应一概否定。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其存在也曾有过合理的基础,从辩证角度看,“管理论”中注意维护社会秩序,强调公共利益和提高行政效率亦有某种可取之处。

“平衡论”便是摆脱了传统理论的束缚,既吸收各自的合理之处,又扬弃各自的不适应之处。是对“管理论”、“控权论”的批判与继承,扬弃与发展,是对行政法价值理性思考的结果,是对行政法功能全面、完整认识的结果。*10平衡论者认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对“平衡”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11平衡论者在对行政法现象进行历史考察与现实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行政法学领域中两种最具代表性的观念及理论体系,即西方社会长期以来所流行的“控权论”以及前苏联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管理论”。“平衡论”者结合目前国内外行政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即政府权力──公民权利的关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矛盾论的分析方法,阐释了行政法与公民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阐述了行政法中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12通过对行政权力的授予、运作与监督,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在立法过程中的公平分配到行政权的运作,再到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等,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确保充分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追求一种“相对平衡”的价值目标。

在我看来,“平衡论”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是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正因为如此,“管理论”与“控权论”也是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内合理存在的产物。我们不能否认这些理论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但是由于形势、环境的变化,“控权论”与“管理论”逐渐丧失了早期所具有的影响力。这样,一种博采众长,体现“平衡”精神的行政法基本理论主张──“平衡论”应运而生。从一定意义上说具有某种普遍性或世界性,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论主张更适合于当代中国,因为从当代中国的国体、政体、传统文化和社会价值标准等诸多因素看,具备了“平衡论”赖以产生、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条件。在当代中国相对于“管理论”与“控权论”而言,“平衡论”更具有其合理、可取之处,更适合于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开花。

贸然得出上述结论,主要基于对以下若干因素的考虑:

(一)“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我认为“平衡论”的可取之处首先在于其采取、运用了科学的分析方法,即方法论的先进性或科学性,它运用唯物辩证的方法论来分析行政法中的“永恒”主题──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剖析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职责的关系,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关系,针对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行政主体与监督行政的组织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来揭示不同阶段、不同环节、不同法律关系领域中存在的“非对等性”问题,这种既有“两点论”又有“重点论”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一点论”的片面性及弱点,也避免了极端主义观点的缺陷,便于获得对事物全面、深刻的认识,实际上这种“平衡”的分析方法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外社会科学家们的重视与关注。

(二)“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如果说计划经济下“中国的行政法是管理法”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则为“行政法应是平衡法”提供了可能,或者说为确立体现“平衡”精神的中国行政法提供了可能。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市场经济下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平衡论”提供了一种可以而且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经济基础。客观上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不能象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只顾一头(指国家利益),过分强调公共利益,甚至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维护所谓公共利益,又不能象西方国家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那样片面追求个人利益至上,甚至以宪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然现代西方国家逐步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有时也强调维护公共利益,注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适度平衡,但总体上讲仍是个人利益居于显著地位。

(三)“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存在的的政治基础。我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根本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3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再结合宪法第5条、第41条等条文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如果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则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和“统筹兼顾”原则。既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又要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其越权行政、滥用职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公民滥用权利。宪法条文还反映出对行政权力进行必要法律控制的现代法的精神,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控权”乃是实现平衡的必要手段。若不实行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法律控制,便无法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

(四)“平衡论”在中国有其赖以产生与发展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文化基础。对于思想观念和法律文化进行细密分析确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但对新中国建立后人们的思想观念与法律意识的变化作一粗略描述还是可以尝试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建国初期至八十年代中期,法律仅被视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尤其是视为阶段斗争的工具,八十年代中期后,又逐渐视之为行政管理的工具。*13未来一、二十年后步入宪政时代时,法的本质精神和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控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发展。法律除有传统的价值和秩序、效率外,还有维护正义、自由、平等和民主的价值。*14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法制向现代化转型的历史大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变化。人们的权利意识普遍有所提高和增强,法律不再只是管理者进行管理的工具,也是监督管理者依法行政的工具,还可以是人们用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工具。另外,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主体意识逐步觉醒。“行政本位”开始受到动摇,个人权利自由日益受到重视。人们开始接受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作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任何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追究。

这种观念支配下,人们开始认识到,现代政府应是一种责任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同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人们也普遍感到一种良好、安定的社会秩序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予以维持,同时又希望政府并非一个万能物,而只是一个有限政府,人们也意识到自己既要遵守社会中的法律,也要能利用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平衡论”是比较适合于当代中国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的,也容易为社会各阶层的民众所接受。

最近几年里,我国几部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都似乎渗透和反映了“平衡论”者们所主张的平衡精神,这恐怕很难说是一种偶然巧合。恰恰相反,在笔者看来,它是中国立法者们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借鉴外国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实际所作的一种立法选择,它并非西方“控权法”的翻版,更非传统“管理法”的继续,而是一种基于对中国历史与现实深刻认识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它说明了“平衡论”的主张实际上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当然,“平衡论”是九十年代初期刚刚提出来的一种理论主张,目前尚属创建阶段,还有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论证和阐述。但不管怎样,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的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15将对中国现实和未来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平衡论”还将迎接实践的挑战,并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完善与发展。

注释:

*1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载于《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服务论》载于《法制与社会》1995年第5期;黄学贤《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新探索》载于《江海学刊》1995年第5期。

*2如“服务论”(见陈泉生前引文)“公共权力论”(见武步云同前引文)“公共利益本位论”(见叶必丰《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诉讼》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3参见何勤华、郝铁川等《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p87-93。

*4(苏)b.m马诺辛等著《苏维埃行政法》群众出版,1983年版,第24页。

*5参见何勤华、郝铁川等《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2页。

*6(英)h.w.r韦德和c.f.华斯共著《行政法》第7版牛津克莱顿出版社第4页。

*7(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8(美)伯纳德.施瓦茨前引书第3页。

*9(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

*10因篇幅所限,本文未作展开。可参见另文《“平衡论析评”》。

*11、*12参见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13参见蔡定剑《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p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