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04 03:01:20
法学硕士论文篇1
论文的格式要求:
1.论文分【封面】、【指导老师评语】、【中文摘要、关键词】、【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这几个部分,排版时按以上顺序排版,各部分要另起一页进行。
2.插入页码的要求:正文页码和正文之前部分的页码要分开标记(插入分节符),【封面】和【指导老师评语】不加页码。
3.摘要、关键词部分:
(1)摘要”二字居中,“关键词”不用,左起写就可以了;
(2)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的内容不加粗;
(3)英文关键字注意每个单词的开头都得是大写,而不只是在词组的开头写;英文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用加分号;
(4)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的字体可以适当加大以使页面较为饱满(但字体不要过大)。
4.目录部分:
(1)“目录”二字居中;目录部分的字体和字号要统一;
(2)引言不要写在目录里;
(3)目录中不要出现括号、句号、叹号等标点;
(4)建议使用word的目录生成功能(在正文的各个段落的【段落】格式属性中可以设置【大纲级别】为【1级】、【2级】等标题等级;在设置好段落的【大纲级别】后在目录页使用【插入】-【引用】-【引索和目录】生成目录,再对目录各标题内容进行编辑);
(5)目录中的字体不能是斜体,自动生成的如果是斜体要改正。
5.正文部分:
(1)正文内容统一使用五号字体,标题可以适当扩大,不扩大的话也要加黑,要和正文有所区分;
(2)各标题和标题下内容间隔不要过大(在正文部分使用1.5倍行距时,标题和内容不要再隔一行);
(3)一级标题居中,“一”后面加顿号,如“一、”;二级标题顶格写,后面什么符号也不要有;三级标题空两个格,后面是原点,如“1.”
(4)正文中有图表的,表头要居中(不要在表格里面),表下方要写资料来源,左起空两个格写;
法学硕士论文篇2
关键词: 层次分析法(ahp);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综合评价;模糊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4-0212-030引言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重要实践环节。同时,法学硕士学位论文也是衡量法学专业院校教学质量、学生理论水平和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1]。因此,科学、有效地评价方法,不仅关系到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评价,而且关系到法学专业院校研究生教育的水平。目前,我国专业法学院校都制定了一套符合自身情况的学位论文评价体系,通过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的双盲审制度,对答辩前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价。国务院学位办和各省学位办也通过抽检的方法,加强对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监督。这种双盲审加抽检的方式,对保证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但是,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是一个复杂的评价和决策问题,整个评价过程伴随着一定的随机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传统的论文评价方法在论文成绩的评定和评价指标的确定方面存在着一些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盲审专家和答辩专家组采用平均法对学生的硕士学位论文给予评价打分,甚至于主要由答辩专家组和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确定论文成绩,这样有时难免存在客观性和真实性的问题。
在学位论文的评价体系中,影响论文成绩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每种因素的重要性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这就造成了评价指标的模糊性。然而,在论文成绩评定中,专家往往直接给出一个精确的分数,这种处理方式是片面的和不可靠的。
当对学生论文成绩存在争议时,缺乏一整套完整的法学硕士论文评价标准作为参考,常常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手表决,对学生缺乏说服力。
同样为法学专业,但不同学科之间硕士学位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差异较大,评审专家和指导教师很难采用学校制定的分类标准对学位论文进行评价。
根据上述问题,一般的简单线性方法很难解决这一复杂的评价和决策问题。这就需要采用一套合理、有效和简便的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方法,从系统工程角度处理这样一类复杂的评价和决策问题。本文在传统ahp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法学硕士论文评价过程中的特点,提出了基于改进ahp的综合评价方法,该方法将群组ahp模型和模糊ahp模型引入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评价中,根据评审专家的评价体系、评审专家的可变性、指标权重值、论文属性值的差异,构建了法学硕士论文综合评价方法。通过对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评价,表明该方法具有简便、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特点,对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评价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
1ahp决策优化模型
层次分析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ahp)是美国著名运筹学家t.l.satty等人提出的一种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多准则决策方法。这一方法的特点是在对复杂决策问题的本质、影响因素以及内在关系等进行深入分析之后,构建一个层次结构模型,然后利用较少的定量信息,把决策思维过程数学化,从而为求解多目标、多准则或无结构特性的复杂决策问题,提供一种简便的决策方法[3]。本文将评价的有关元素分解成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用一定的标度对专家的主观判断进行客观量化,把专家的思维过程层次化、数量化,从而确定准则权重和指标权重,通过模糊算子的集结,得到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总体评价结果。
1.1 指标权重值的确定ahp主要包含2方面的内容,一是各层次指标权重的确定,二是根据最低层次各指标的权重和各方案的属性值对方案做出综合评价[4]。如果同层次指标数大于7个,会造成判断矩阵的不一致,所以需将指标分层归类。鉴于ahp本身在求取各层次指标权重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本文采用群组ahp模型来综合确定多位评审教师的意见。
在ahp的同层次确定单权重步骤中,可以采用对数最小二乘法[5],求z=∑■■∑■■lna■-lnω■/ω■■的最小值,得出ω=ω■,ω■,…ω■■,将其归一化得w=w■,w■,…w■■,∑■■wp=1,其中,aij表示第i个目标与第j个目标的相对重要程度,ω■/ω■表示saaty标度[6]。当评审的专家数n?燮6时,假设评审专家的判断较为理性,忽略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检验工作。在硕士论文评审时,一般都有多个专家参加评审,所以,判断矩阵中表示不同专家或小组的意见的aij可能取多个值,通过扩展z,可得有多位评审专家或评审小组的判断矩阵z=∑■■∑■■∑■■lna■-lnω■ lnω■■,其中b为评审专家或评审小组数目。
对扩展后的z求ω■(p=1,2,…,n)的偏导数,令其等于0,由于lna■=ln1/a■,所以求偏导数后得:
nlnω■-∑■■lnω■=■∑■■∑■■lna■ (1)
简化后得:
ω■=■■ω■■·■■a■■=t·■■a■■(2)
其中,t=■■ω■■,归一化得w=w■,w■,…w■■,∑■■wp=1。故同层次之间指标权重值为:
wp=■■a■■∑■■■■a■■ (3)
本文利用群组ahp模型,不仅考虑了评审专家个人意见的模糊性,而且还充分考虑了专家群组的意见,对两者进行了有效地综合,解决了同层次之间指标权重值的获取问题。
1.2 模糊算子的集结利用群组ahp模型得到了多层递阶中各层次指标的权重向量。为了能够得到法学硕士论文进行综合有效地评价结果,还需要将各层次方案属性值与对应的指标权重值进行集结,将集结后的评价结果作为论文评价的依据。评判着眼于因素和评语构成的二元要素系统,而因素和评语一般都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很难用精确的数学语言进行描述,这就需要对其进行模糊化处理,利用模糊的ahp综合评价法[7]对论文进行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评价。
设u=u■,u■,…,u■为刻画法学硕士论文的m种因素(即评价指标);v=v■,v■,…,v■为刻画每一个因素所处状态的n种决断(即评价等级),m为评价因素的个数,n为评语的个数。
论文因素集u中的单因素ui(j=1,2,…,m)对抉择等级vj(j=1,2,…,n)的隶属度为rij,则m个因素的评价集,构成了总评价矩阵r,即每一个被评价对象确定了u到v的模糊关系r。
法学硕士论文篇3
作 者:段明学
中国·重庆
二oo二年四月
科学之光普遍照耀,已使人人得见这一明显的真理:人类并非广大群众生来背上带有鞍座,而少数人穿着带刺的长靴、独蒙上帝的恩准可以合法地来乘骑他们的。
---- [美]托马斯·杰斐逊
政治领域内没有了竞争,人民就会软弱无能,这是再明显不过的道理。正是政治组织之间的竞争才向民众提供了作出选择的机会。没有这种机会,人民就等于零。
----[美]e·e·谢茨施耐德
内 容 提 要
政治竞争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将政治竞争与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不敢或不屑于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其实,与市场经济没有阶级性一样,政治竞争也没有阶级性。哪个阶级利用它,它就为哪个阶级服务。加强对政治竞争的研究,已成为中国政治转型和政治学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本文试图填补这一空白。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政治竞争基本理论研究。主要探讨了政治竞争的内涵、基本特征,关于政治竞争的学说,政治竞争的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西方政治竞争透视。本部分客观地论述了西方政治竞争产生的历史条件,政治竞争的表现形式,西方政治竞争的本质、特色及影响等内容。第三部分,中国政治竞争的历史考察。对20世纪中国政治竞争从初步建立到消亡的历史及其成败原因作了一个理性的分析。第四部分,政治竞争: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未来。主要探讨了政治竞争与中国民主政治的关系,中国实行政治竞争,走向政治民主化的现实对策及其措施。
全文主要运用了理论与实际、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价值在于通过对政治竞争的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的分析,为我国政治发展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abstract
the political competition is a primary symbol of modern democratic politics. however, it has long been associated with capitalism, which in turn discourages us to study the subject or we may just disdain to study it .actually, political competition as well as market economy does not connote class distinctions ,instead, it serves whoever making use it. it has become a compelling task for political studies by the twist of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to make a closer study of the political competition.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nsists of four parts. part one studies the primary theories of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which the connotation of political competition and its main features, its principal theories and functions are discussed. part two deals with western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which its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 way it displays itself, its nature, characters and influences will be observed. part three studies, with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the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china, in which a rational analysis of past experience and why it rose and fell will be studies. the last but no t the least part intends to suggest that the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in china depends much on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this part, much attention is focu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tical competition and democratic politics in china and on the compelling situation that china copes with on its way to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the article combines theory and practice as well as history and reality .it aims to provide a new theoretical point of view for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china through the detailed analysis.
目 录
前言 1
第一部分 政治竞争一般理论 3
一、政治竞争的内涵、特征 3
(一)政治竞争的涵义 3
(二)政治竞争的主要特征 5
二、关于政治竞争的学说 9
(一)熊彼特的竞争领导权理论 10
(二)萨托利的竞争――反馈理论 12
(三)戴蒙德对竞争学说的进一步修正 12
三、政治竞争的作用 14
(一)维持政治权威的合法性 15
(二)防止腐败,确保政治权力良性运行 16
(三)塑造均衡的政治秩序,维持政治稳定 17
(四)扩大政治参与,提高民主程度 18
(五)推动政策创新,适应社会变迁 19
(六)维护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20
第二部分 西方政治竞争透视 23
一、政治竞争产生的历史条件 23
(一)经济因素 23
(二)政治因素 24
(三)文化因素 25
二、西方政治竞争的表现形式 27
(一)政党之间的竞争 27
(二)政党内部的竞争 32
(三)利益集团、智囊团与政治竞争 34
三、西方政治竞争的本质、特色及影响 36
(一)西方政治竞争体现了“寡头统治”的本质 36
(二)西方政治竞争的特色 37
(三)西方政治竞争的影响 40
第三部分 中国政治竞争的历史考察 42
一、民初多党竞争政治及其失败 42
(一)两党制理想与多党竞争的浮现 42
(二)民初竞争性政治的历史进步性 45
(三)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失败的原因 47
二、一党统治的形成与破灭 48
三、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治竞争的思想与实践 51
(一)“民主政治斗争是好现象” 52
(二)“三三制” 52
(三)建立“自由民主”的新中国 53
(四)允许“唱社会主义的对台戏” 54
第四部分 政治竞争: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未来 55
一、政治竞争与中国民主政治的关系 55
(一)没有政治竞争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55
(二)政治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56
(三)中国国情决定了现阶段不应实行两党竞争或多党竞争,
应当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适度的政治竞争 58
二、建立竞争性政治,促进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思考 60
(一)改革党管干部制度,实行党内竞争 60
(二)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 65
(三)改革乡镇长选举制度,建立竞选制度 68
三、积极营造有利于政治竞争的良好社会政治环境 70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政治竞争的顺利推行
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70
(二)倡导宽容、和谐的政治文化,
为政治竞争的顺利推行创造良好文化氛围 71
(三)转变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 72
(四)保障思想自由,维护基本政治权利 73
(五)推进司法独立 75
结束语 77
主要参考文献 78
前 言
1991年,美国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塞谬尔·亨廷顿在他的新作《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中以一个理论家的敏锐洞察力描述和分析了近现代民主发展的历程。亨廷顿认为,近现代民主发展经历了三波浪潮,第一波民主化浪潮发生在1828-1926年,其间约有33个国家建立了民主政治。第二波民主化浪潮发生在1943-1962年,其间又有40个国家建立了民主政治。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以1974年葡萄牙军人政权,建立民主政治为标志,迅速席卷全球。 据戴蒙德分析,到1996年1月,在世界上191个国家中,117个国家形式上是民主的,占国家总数的61.3%。 而且,这波民主化浪潮仍在持续扩张,它“冲击到世界上最封闭、最不可能发生变革、最被人遗忘的地方,如缅甸、蒙古、尼泊尔、扎伊尔,甚至阿尔巴尼亚。从后共产主义的东欧到后官僚威权的拉丁美洲国家,从最贫穷的赤道非洲到新富的,正在工业化的东亚,都踏上通向民主的征程。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这么多独立国家在期盼、建设和实践着民主政治。”
不用说,亨廷顿是以西方为中心来观察世界民主化浪潮的,他将民主化视为各非西方国家趋向和接近于西方自由民主标准的政治变革过程,并特别强调多党制和政治竞争对民主的意义。这是一种典型的西方中心主义偏见。虽然如此,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确实存在,这却是不容争议的事实。面对世界政治发展的这样一个特征,处于现代化转型期的中国,绝对不能不作任何反应,也不可能不作任何反应。不管怎样说,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参照物。全盘照搬是不对的,漠视不见也不是马克思主义态度。只有实事求是地对其进行批判吸收,才会有利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
众所周知,中国二十多年来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变迁。社会利益的分化,中产阶级的崛起,多元集团的形成都给中国政治转型带来了新楔机。如何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已成为关系到中国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我看来,经济市场化必然导致政治民主化,经济领域内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在政治领域内实行政治竞争。这是保持政治体制的活力和适应性,促进中国政治发展之必需。正如我国著名政治学家宋玉波先生所言:“正如经济上需要有竞争才能保持活力一样,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竞争,政治上也必须有适度的和有序的竞争才能有真正的政治民主和政治发展。” 因此,加强对政治竞争的研究,已是时代的迫切呼唤,是中国政治学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
诚然,中国政治学自1979年邓小平发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 的呼吁以来,在恢复与发展中愈来愈关注对现实政治的研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中国政治学对中国现实政治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有许多应由政治学回答的问题,政治学还没有去研究,去回答。” 政治竞争问题正是政治学界的一大盲区和空白,是一片未曾涉足的“彼岸领域”。究其原因,则是多方面的。长期以来,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思想影响下,人们还习惯于有意无意地在某些领域设置“”,不敢或不屑于研究。其实,“科学研究无”,这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科学研究最怕的是鸦雀无声,或者是在某种控驭之下的异口同声。如果说,在过去政治生活极不正常,人们的思想观念极端僵化的情况下,对某些领域设置“”还情有可原,那么,在二十一世纪大力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新时代,在伟大祖国立志复兴的今天,如果我们仍然囿于成见而不思开拓创新,那就未免丧失了一个理论工作者的应尽职责。
本文对政治竞争的研究,仅仅是一个初步的分析,其价值在于通过对政治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为我国政治发展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由于笔者水平所限,无论在研究的深度或广度方面都没有得到足够的拓展,但笔者希望本文的观点和材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第一部分 政治竞争一般理论
一、政治竞争的内涵、特征
(一)政治竞争的涵义
什么是政治竞争?这是研究政治竞争理论必须首先予以回答的问题,不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研究。目前,国内有关政治学工具书、专著及论文很少涉及政治竞争,更谈不上对政治竞争作一个权威性的解释。就笔者手中的资料看,仅有北京师范大学陈会昌教授在其所著的一本社会学著作《竞争 社会---心理---文化透视》中对政治竞争作了一个界定,他认为“政治竞争是指以政治利益为目的的竞争,它包括国家与国家的竞争,国家联盟与国家联盟的竞争,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竞争,不同阶级、党派、政治团体之间的竞争,为争取各种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竞选,等等。”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政治竞争是一个外延十分宽泛的概念,它似乎无所不有,无时不在,因此,无法对它进行研究。
那么,是否就应该就此收笔了呢?问题恐怕不会如此简单,关键在于找到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列宁曾概括和总结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时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遍、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提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 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表达过这样的思想:为了便于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尽可能地暂时抛开“一切混杂的附属物”,在“最少受干扰”的情况下研究事物的“纯粹形态”或典型形态。 由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到这样的启发:第一,应该从最常见、最普通从而也最容易为人们所感觉到的事实出发,去把握政治竞争;第二,应该暂时抛开政治竞争的某些形式,在一种较为纯粹和典型的状态下,深入揭示政治竞争的内涵及特征。
基于此认识,我们大胆地抛开陈定义中的“国家与国家的竞争”、“国家联盟与国家联盟的竞争”、“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竞争”。那么,陈关于政治竞争的定义可以重新表述为:政治竞争指以政治利益为目的的竞争,它包括不同阶级、党派、政治团体之间的竞争,为争取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竞选等等。
之所以将政治竞争作如此界定,是因为这一表述基本揭示了民主政治中政治竞争的内涵。不过,这一表述仍然不够明确、具体,如“政治利益”这一术语太抽象,难以把握。
为了更准确地弄清政治竞争的基本涵义,我们不妨引用几段西方学者关于政治竞争与民主政治关系的论述:
谢茨施耐德:民主是这样一种竞争性的政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相互竞争的领袖和组织以某种方式确定公共政策的选择范围,以便使公众能够参与决策过程。
林茨:倘若一个政府按照宪法定期为各种群体提供和平竞争政权的机会,而不是用武力排除任何一部分居民来参加竞争,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个政权是民主的。
亨廷顿:在其他政治体制中,人们通过出身、任命、考试、财富或强制成为统治者。相比之下,在民主制度中,要么像在直接民主中那样,人民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要么统治者由被统治者选举产生。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如果其最强有力的决策者中多数是通过公平、诚实、定期的选举产生的,而且在这样的选举中侯选人可以自由竞争选票,并且实际上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投票权,那么,这个国家就有了民主政体。
上述三位学者尽管对政治竞争没有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他们的观点却是十分明确的。他们不约而同地把政治竞争视为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认为在民主政治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竞争领导权。这的确抓住了民主政治的灵魂。由此,我们认为:政治竞争是指在民主秩序下,个人或集团正当、合法、有序地争夺国家权力或最大限度地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实现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活动。
(二)政治竞争的主要特征
考察政治竞争的特征,有助于我们多角度、全方位地把握它的涵义。在笔者看来,政治竞争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竞争的主体是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个人或集团。
政治竞争的主体指政治竞争的参加者,即参与政治竞争,角逐国家权力的个人或集团。政治竞争的主体必须是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个人或集团,如若只有一方主体,则因缺乏竞争对手而谈不上政治竞争。
个人是政治竞争最重要的主体。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反映了人与政治的一种自然的联系。不过,在专制体制下,政治仅仅是少数人的事,广大民众被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不仅“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实际上“不在其位,禁谋其政”。相形之下,现代民主政治则是开放的政治,不独政府官员,而且广大民众也可以直接进入政治过程,竞逐国家权力。从这个角度来说,现代人的确在越来越大的规模和越来越高的水平上变成了政治人。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愿意、都可以进入政治过程的。据美国政治学家达尔的分析,现代人可以分为四类:无政治阶层、政治阶层、谋求权力者、有权者。 如下图所示:
由此可见,个人主要指“谋求权力者”,他们是这样一种人:(1)高度注重赢得权力;(2)为自身(原始自我加上其他自我的综合象征,要求权力和其他价值);(3)对赢得权力有较高的信心;(4)至少最低限度地精通权力技能。 通常,我们将这一部分人称为“职业政治活动家。”
现代社会,个人若不依赖于一定的政治组织,很难取得政治竞争的成功。政治组织最完整、最典型的表现形态是政党。“对于权力的追逐者来说,政党是再好不过的阶梯和敲门砖。在民主国家,有独立候选人成功竞选议员的,却鲜有不依靠政党当上总统、总理或首相的”。 1992年美国总统大选中,亿万富翁佩罗企图不依赖任何政党而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与总统竞选,花费了巨额资金之后而落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现代政治竞争,主要就体现在政党之间的竞争。
第二,政治竞争的根本目标是控制国家权力。
列宁说过,“全部政治的主要的和根本的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国家政权历来是各个阶级、各个集团殊死角逐的中心。因为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才能将本阶级、本集团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在社会价值的分配中占居权威决定位置。
国家政权是所有权与行使权(与治权)的统一。在专制体制下,与治权都集中于一家一姓之手。君主既是权力的所有者,又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谁掌握国家权力,谁就可以终身受用并传之后世。所以,专制制度下权力争夺的逻辑是“打江山者坐江山”。在现代民主国家,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惟一所有者和政治权威的终极合法来源,但人民并不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而是将国家权力授予政府去行使。实际上,谁把持了政府,谁也就控制了国家政权。所以,政治竞争始终是以争夺政府首脑职位为中心的,所谓的控制国家政权实际上主要是指控制政府,即把持执政权。
第三,政治竞争的性质具有非对抗性。
政治竞争是体制内的竞争,竞争各方并不存在直接对抗或敌对的关系。并且,竞争各方都无意从根本上改变国家的性质和政体的形式。竞争各方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公共道德,不得以非法、非道德的手段去影响竞争的过程及结果。或许,竞争者可以使用他能够动用的政治资源非法地影响竞争过程,或者雇用刺客谋杀他的强劲的竞争对手,但是,一旦他的任何非法行为被揭露,他就会被立即淘汰出局。例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总统、共和党人尼克松为了连任总统,指使与白宫有关的人盗窃和在竞选总部办公室-----水门办公室安放电话窃听器,企图刺探对手的秘密,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尼克松不得不辞去总统职务。所以,政治竞争的合法性、合道德性使得政治竞争呈现出非对抗性特点,并使、政治阴谋等各种非常手段失去了其应有的效用。
从微观上看,政治竞争是零和的政治游戏,一方的胜利总是同时意味着另一方的失败。但从宏观上看,政治竞争中并不存在永远的赢家,也不存在永远的输家。竞争的胜利者并不能一劳永逸地独占政权,他的任期受到法律的限制;他也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他的权力同样受到法律的规范。在政治竞争中的失败者,也不会被彻底淘汰出局,甚至遭到肉体上的消灭,他勿需为自己及其盟友的生命担忧,因为他的 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仍然是政治运作中的重要影响力量,可以作为议会的反对派,继续影响政治过程;他还可以等待时机,争取在下一次权力竞争中战胜对手以图东山再起,而不必孤注一掷,冒险采用非常手段进行反击。所以,政治竞争的胜利者和失败者都可以保持一种比较平和的心态。
第四,政治竞争与政治权力资源的争夺密切联系。
一般地说,政治竞争的结果主要取决于政治主体所拥有的政治权力资源,以及因此形成的政治影响力。政治权力资源,又称“政治资源”,按罗伯特·达尔的说法,它是政治主体可用于影响他人行为的手段,包括金钱、信息、食物、武力威胁、职业、友谊、社会地位、立法权、投票以及形形的其他东西。 可以看出,政治权力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又包括精神资源。在传统社会(奴隶及封建社会),政治主体获取政治权力的基础主要是暴力资源,“枪杆子里出政权”,权力争夺通常只在统治集团内部进行,一般不与人民发生直接的联系,社会所了解的仅仅是权力争夺的结果。只有在发生大规模的时,普通百姓才被卷进去。而现代社会的政治竞争是在全社会的普遍参与下,由具有合法选举权利的公民通过投票中的选择来进行最终裁决的。谁争取到多数选民的支持,谁就可以合法地上台执政。“各政党为了争夺执政权,总是把重点放在对民心的争夺上,因为到底由谁掌权,最终由选民说了算”。 为此,各政党在争夺政治资源时,总是把它与选民的支持结合起来,力求获得更多的选票。(1)通过争夺意识形态的主导权,控制和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过程。各政党借助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选民兜售自己的政治主张,竭尽所能地对人们进行意识形态的教化,“使他们相信这个党的纲领和策略正确”。 政党影响和控制人们思想观念转变的过程,属于政治社会化过程。“一个政党越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影响和控制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转变过程。就越是容易获得对政治过程的控制或最大限度地影响政治过程。” 也可以说,在政治竞争中就越是处于有利地位。(2)各政党特别注意展现他们领袖的个人人格魅力。特别是在总统制国家,尤其如此。广告和电视特别展现领袖的形象,有时甚至不提他们的政党,领袖们总是以充满领袖魅力和遇事果断但平和又细心的形象出现。例如在1988年法国大选中,“密特朗总统竞选的成功完全是个人成功,他是一位大众爱戴的父亲般的现职总统,高尚,……到了一个几乎是无党派的程度”。 (3)政党还不遗余力地向社会筹措资金,以争夺到尽可能多的物质资源。因为“金钱是政治的母乳”,谁拥有更多的金钱,谁获胜的可能性就越大。“虽然谁最有钱就能稳操胜券未必尽然,但是谁要是没有钱就休想获得任何重要的政治职位,这却是千真万确的。” (4)各政党通过对现任总统(总理、首相等)在位政绩的评价,以攫取对己有利的权力资源。较为典型的是美国共和党人罗纳德·里根。里根两次竞选总统的口号都是“你们比4年前生活得更好吗?”这句很平常的话,却很有份量,胜过千军万马。1980年,“你们比4前生活得更好吗?”将卡特逐出白宫;1984年,“你们生活得更好吗?”使里根留在了白宫。 另外,各政党还经常通过提供某些社会服务,以博取人们的好感知支持,如政治学者罗斯金所说:“一些美国政党甚至提供社会服务。纽约的坦慕尼丁就为欧洲移民提供周到的服务,它在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和住处的同时就将他们招到的麾下。” 总之,政治竞争与政治权力资源的争夺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占有充分的权力资源,是政治主体夺取国家权力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可以看出,政治竞争与我们日常所说的政治斗争是不同的。政治斗争是指“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中,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或政治集团,为夺取国家政权,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而进行的一种具有对抗性或暴力性的活动及其形式。”它具有四个特征:核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问题;实质是阶级之间的斗争;性质具有对抗性或暴力性;主体是各种社会群体政治力量。 政治学界一般认为,政治斗争是政治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是变革社会的巨大杠杆。但这种“推动”是以破坏现存政治秩序为代价的,它的负面效应不容小觑。事实证明,对政治发展起较大作用和直接作用的,往往是在稳定的政治局面下的政治竞争而非政治斗争(关于政治竞争的作用,下文将进行探讨)。
二、关于政治竞争的学说
政治竞争产生于近代西方社会,但是从理论上对其加以系统论证却是现代社会的事情。长期以来,古典民主学说在整个西方占主流地位。古典民主理论发源于古希腊,为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承袭并发展。古典民主理论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或由人民治理国家。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就是“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统治者是被统治者,被统治者也是统治者。 根据这一看法,人民有权利实行自我统治,他们也应当实行自我统治,卢梭指出:“在一个真正的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由人民亲自动手。” 但是20世纪西方社会发展的现实却对古典民主理论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人们发现,有史以来,特别是资本主义产生以来,人民从未实行过有效的统治,他们总是被统治。正如熊彼特所说:“人民实际上从未统治过,但他们总是能被定义弄得像在统治。” 实际上,“人民的统治”往往被某些别有用心的政客(如希特勒)所利用,成为他们加强绝对统治、淫辱人民的藉口。早在20世纪70年代,在“万马齐喑”的时代,顾准先生就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直接民主与“议会清谈馆”》一文中,他尖锐地指出:“奢望什么人民当家作主,要不是空洞的理想,就会沦入借民主之名实行独裁的人民拥护者之列。” 现代社会政治发展不需要古典民主理论那种抽象的原则,而是需要一种贴近生活、更加实际的民主理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熊彼特为代表的政治竞争理论应运而生。
(一)熊彼特的竞争领导权理论
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 1883-1950),美籍奥地利人,当代西方颇负盛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理论家。1942年,他出版了生前最后一部著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又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在对古典民主学说批评的基础上,提出了政治竞争理论,在他看来,这一理论“更忠实于生活,同时它拯救了民主方法的倡导者使用这个名词时所指的许多意义”。
如前所述,古典民主理论强调“人民的统治”,强调民主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选民,而把选择代表,通过这些代表将人民的意志付诸实施视为第二位。显然,古典民主理论是建立在人民有能力实施统治这一假设之上的。熊彼特通过对政治过程中的人的本性的分析,提出了相反的观点。第一,熊彼特认为,人们在“群集”影响下,道德上的约束或文明方式都会突然消失,而爆发出原始冲动、幼稚行为和犯罪倾向。不管是哪一个议会,哪一个委员会,或者是由十几位60岁开外的将军组成的军事委员会,都会流露出草民闹事时那种惊心动魄的特征,表现为责任心的削弱,思考力水平的低下和对外逻辑影响的较多的敏感。第二,熊彼特认为,人们的思想感情极易屈服于广告术和其他宣传方法的影响,不能理性地作出政治决定。第三,熊彼特指出,人们对那些直接与他家庭、他自己、他的商业往来,他的嗜好等有利害关系的事情,一般会表现出兴趣与责任,但是一旦涉足到与私人利益缺乏直接联系的全国和国际事务领域时,人们的兴趣会不断减弱。“在典型公民的心理经济学中,重要政治问题和他们的够不上嗜好的业余兴趣及不负责任的闲谈主题处于同等地位。这些问题看来如此遥远,它们根本不像业务上的计划;国内国际大事中的危险可能根本不会成为事实,要是真的来到,它们可能证明不很严重;人们觉得自己进入一个虚幻的世界。” 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他在打桥牌方面所花费的精力,往往多于熟谙某个政治问题所费的精力,并往往能表现出他的聪明才智和清醒头脑。而“典型的公民一旦进入政治领域,他的精神状态就跌落到较低水平上。他会毫不犹豫地承认,他辩论和分析的方法是幼稚的,局限于他实际利益的范围。他又成为原始人了。” “人民是扶不起来的阿斗”。基于这样的分析,熊彼特指出,“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 这样,熊彼特对民主社会中人民的作用进行了重新 界定。人民的作用不是实行统治,也不是对许多政治问题作出政治决定或选择能实现这些决定的代表,而是将选择作出政治决定的人。人民能否决定和影响公共决策,决策的结果是否有利于共同的幸福,都是无关紧要和意义不大的问题。只要有着普遍产生政治领导人的程序,只要每隔一段时期公民可以选择或罢免统治者,民主就是充分的和完善的。由此,熊彼特推出了政治竞争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
可以看出,熊彼特非常重视政治家在治国中的作用。他认为,古典民主学说把某种完全不现实的首创精神归诸选民,实际上等于抹煞了领导权。在他看来,“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政治家竞取领导权的过程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并无二致。政治市场如同经济市场,选民就是消费者,他们的“货币”就是选票。选民用选票“购买”合意的商品---政治家或政治主张。政治家就像企业主,他们的政纲或许诺就像企业的产品,他们带着这些政纲和许诺来到政治市场,通过政党、竞选班子、大众媒介等工具,利用广告宣传、口号煽动以至欺诈阴谋等手段来争取人们的选票,得到或保护已得到的作政治决定的权力。选民则带着选票来到政治市场以换取预期的利益或政治家的承诺。这样,政治竞争使政治家的政纲与选民的利益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嫁接。
熊彼特的理论在西方引起了旷日持久的争论,“到七十年代,这场辩论结束了,熊彼特赢了。” 人们愈来愈注重对两种民主理论进行区分,一种是理性的,乌托邦的和理想主义的民主理论,一种是经验的,描述的和程序的民主理论,并且后者逐渐取代前者,成为理解现实民主制度的本质、运作方式以及兴衰原因的主流理论和方法。目前大多数西方学者都认为,民主就是一种竞争性的政治体制,没有竞争和冲突,就没有民主政治。
(二)萨托利的竞争---反馈理论
当代美国保守主义的民主理论家萨托利(giovanni sartory),沿袭了熊彼特的政治竞争理论,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进和补充,提出了一种竞争---反馈式民主理论。萨托利也反对把民主看作是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的统治,认为政治关系中的统治者总是少数人,被统治者总是多数人,强调民主也是少数人的统治和多数人的被统治,当然,民主并不是少数人的专制和独裁的统治。民主与专制的区别不在于统治者是大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其实无论是民主政治还是专制政治,统治者总是少数,问题在于专制政治不是人民授权的统治,不是权力受到有效限制的统治,而民主政治则是通过选举、竞争,使少数人得到人民授权的统治,是权力受到了有效限制的统治。“民主是这样一种制度,其中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僭取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 领导者只能从被领导者自由的,不受约束的选举中产生;如果“别人向你授权的权力受到损害或纂改---通过压制不同意见或不提供其他选择---民主便从根本上被扼杀了。” 萨托利注意到,熊彼特的观点中只注意到民主过程的输入方面,即通过竞争选票获得政治权力,这是不够的。为此他提出了竞争---反馈式的民主理论来改造并补充熊彼特的竞争理论。选举从输入意义看,是政治家通过竞争获得政治权力,体现了民主,这是熊彼特看到的一个方面。从输出方面看,当选的统治者在其决策时,受着选民对统治者的决策的反应的制约,因此,要考虑民心的向背,民众的意愿。选民的选举权就以反馈的方式制约着统治者的决策,这样选举就不但从输入意义上而且从输出意义上保证了政治过程的民主性质。
(三)戴蒙德对政治竞争学说的进一步修正
美国学者戴蒙德(larry diamond)也充分肯定了熊彼特的观点。不过,他认为熊彼特的民主观需要不时地重新解释,因为这种民主观“并不注重所涉及到的基本自由,也不试图把这些自由纳入对民主的实际测量之中。” 这种民主观的风险是“选举主义的谬误”,过分强调选举的竞争性,而忽略了民主的其他维度,忽略了多党选举,即使真正是竞争性的话,也会有效地拒绝给人口中的一部分人以机会来竞争权力或伸张并捍卫其利益。这一错误还在于把决策权的重要领域置于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控制之外,不论对民主多么重要,选举也只是周期性地进行,也仅仅只允许公民在由议案所提供的高度集中的不同方案之间进行选择。他认为,竞争性的选举只是民主政治最低限度的要求,有些国家有合法的反对党,甚至有选举民主的许多其他宪法特征,但是仍然没有达到一个关键的要求,即存在一个充分公平的竞争领域,这样允许执政党可能在选举中被逐出权力。他将这些国家称为拟态民主国家(pseadodemocracies)。拟态民主有许多种的形式,其中包括半民主国家(semidemocracies)。半民主国家仍然包含着多党的选举,不过,执政党广泛地使用压制、恩庇、媒介控制和其他工具来把反对党降低到一个“二等党”的地位。
同其他西方学者一样,戴蒙德认为自由民主才是完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主。附带提及一下,按普拉特纳的说法,自由民主一词中的“自由”,不是指谁来统治,而是指如何实施统治。它尤其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受到限制,特别是受到根本法或宪法的约束,但归根到底是受到个人权利的限制。 戴蒙德认为,自由民主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超越了熊彼特的“选举民主”或拟态民主:首先,除定期的、自由的、公平的竞争性的选举和普选权之外,自由民主不允许军人或其他政治力量享有“保留权”,因为这种保留权不直接或间接地对选民负责。其次,除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负有纵向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由定期的、自由的和公开的选举来确保)外,自由民主还要求官员对官员之间有横向的责任制度,这种责任限制了行政性的权力,因此也有助于保障、法治和审议过程。第三,自由民主还包含对政治和社会多元主义的广泛的规定,以及对个人或团体的自由的广泛的规定。除此之外,戴蒙德认为,自由民主还具有以下的特征:(1)真实的权力在事实上以及在宪法法理上都归于选举产生的官员及其任命的官员,不是归于那些不负责任的内部行动者(如军方)或外国;(2)行政权受到宪法的约束,并对其他政府机构,诸如独立的司法、议会、调查专员和总审计长负责;(3)在自由民主下,不仅选举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因为有大量的反对票,也不仅因为政党要不时地轮流执政,而且不能剥夺任何一个坚守宪法原则的团体组党和参与选举的权利(即使选举的门槛或其他规则会阻止其他一些小党赢得在议会中的代表席位);(4)对于文化的、民族的、宗教的和其他少数民族团体以及传统上无权无势的人,不应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阻止他们在政治过程中表达其利益或使用他们的语言和文化;(5)除多党共存和周期性的选举外,公民应有多样的、持续的渠道和手段来表达并代表其利益和价值,包括有各种各样的自治性结社、运动、团体,而他们可以自由缔结或加入这些组织;(6)除结社自由与多元主义外,应该有替代性的信息来源,包括独立的媒体,对这样的媒体,公民可以(在政治上)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7)公民有实质性的信仰自由,舆论自由,讨论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和请愿自由;(8)公民在法律之下和政治上是平等的(即使他们在各自拥有的政治资源上十分不平等),个人的或团体的自由应有效地受到独立的、公平的司法保护,其他权力中心司法部门的决定应该执行,并加以尊重;(9)法治保护公民免受不正当的拘禁、流放、恐怖、折磨,以及对其私人生活的不正当的干预。
戴蒙德指出,自由民主的这些要素是“自由之家”(freedom home)在其年度的世界范围内自由调查报告中所使用的标准。对自由的两个维度:政治权利(如竞选的权利,反对的权利和参与的权利),以及公民的自由,都用七分制来测量。1分表示最自由,7分表示最不自由。在这两项自由的平均得分在2.5或以下的被认为是自由国家,得分在3到5.5分之间的被认为是部分自由的国家,得分在5.5分或者更高就是不自 由的国家,自1974年以来,经过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洗刷,世界上实行选举民主国家的数量有很大的增加,但是自由民主国家的数目却相对原封不动;只有少数几个政权(大约略多于20%)没有举行过某种程度的多党竞争选举。
综上所述,由熊彼特提出的政治竞争理论经过萨托利、戴蒙德等政治理论家的修正、充实与发展,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它不仅对民主理论界而且对西方及全球民主化潮流,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三、政治竞争的作用
竞争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驱动力量。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竞争时指出:“这是一个规律,这个规律一次又一次地把资产阶级的生产甩出原先的轨道,并迫使资本加强劳动的生产力,因为它以前就加强过劳动的生产力;这个规律不让资本有片刻的停息,老是在它耳边催促说:前进!前进!” 正因如此,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当然,这是讲竞争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应该承认,竞争对政治发展同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维持政治权威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政治权威的基础。如同货币是市场体系的硬通货一样,合法性是政治体系在整个社会市场中的硬通货。如果一个政权丧失了合法性,那它就只有默默地等待。所谓合法性,指政治权威得到人民的信仰、支持和服从。阿尔蒙指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
合法性主要包括政策的合法性和制度的合法性,二者对于一个政权来说都是同样重要的。任何一个政府,哪怕是独裁政府,如果它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塑造公正的政治法律结构等方面富有成效,它都会获得大多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从而具有良好的合法性。相反,一个政府,即使是最民主的政府,如果它的主要政策持续失败,对各种社会问题的处理无能为力的话,它的合法性也会慢慢消失。所以,一个具有良好合法性的政府,不仅在政策方面而且在制度方面都要求具有较高的合法性。
在《第三波》中,亨廷顿进一步将制度的合法性和统治者的合法性区分开来。他指出:“在民主国家,统治者的合法性通常依赖于他们满足一些关键选民对他们政绩的期望。但是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却建立在程序之上,建立在其选民通过选举其统治者的能力之上。那些在职的统治者不可避免地会作不出政绩,这样,他们就失去了合法性,也就会在选举中被击败。一群新的统治者会接替他们。因此,统治者失去统治的合法性导致了这个体制重新肯定其程序的合法性。不过,在除一党制之外的威权体制下,在统治者的合法性和政权的合法性之间不可能作出明确的区分。政绩平平既瓦解了统治者的合法性,也瓦解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 的确,民主政府和权威主义政府的基本区别就在于,由于在民主政治中存在政治竞争,所以,一旦执政党的政策失效,丧失了合法性,可以通过人民在选举中的选举反映出来,可以通过政府换马来建立新政权的合法性,从而避免对基本政治制度的冲击,维持政治制度的合法性。相反,在权威主义政府中,由于制度合法性和统治者的合法性无法区分开来,一旦政府决策失败,则不仅政府,而且基本的政治制度也会面临合法性的危机,从而导致整个政府体系的解体或变迁。
(二)防止腐败,确保政治权力良性运行
在任何社会,都验证着同样一个普遍的真理:长时期地掌握权力,本质上必然趋向于腐败。这是由于,在一个集团长期控制政权的过程中,就会形成一个盘根错节的、封闭的官僚特权集团;他们有着一致的利益,顽固地维护着现状,利用他们的垄断权力和地位,对社会资源进行独占性的分配。权力的自然的更迭,也是在这个封闭的小集团的少数寡头之间进行,既与其他集团无关,更不会涉及社会的普通公众,权力的更迭不会改变权势集团的内部结构,所以,在一个集团长期统治下,政治腐败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前苏联的一党统治及其历史命运,典型地验证了这一社会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20世纪20年代,斯大林通过暴力彻底消灭了其他政治党派,建立了共产党的。同时,建立了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这种体制确实实现过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封闭的垄断性的官僚特权集团逐渐形成并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影响。官僚特权的抗阻,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戈尔巴乔夫经济改革的失败;同时,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官僚集团的普遍腐败还是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之一。
如何防止政治腐败,确保政治权力的良性运行,或许是政治学最为根本、最为永恒的话题。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皇权主要受到道德、神意和习惯的制约,很明显,这种制约无法从根本上抑制皇权恣意、任性的行使。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创立了分权与制衡学说,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彼此分立,互相制约。勿庸置疑,这种分权与制衡制度是人类反对暴政,克服腐化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不过,这种制度安排隐含着一个前提条件:执政者有下台的危险。如果没有这一条件,政治权力由某一人、某一集团长期垄断,那么再有效的制度都不足以防止他们滥用权力,。政治竞争可以说是从根本上确保政治权力良性运行的有效方式。因为轮流执政的制度安排使执政者不可能长期垄断政治,难以形成一个封闭的官僚特权集团,并且反对党的监督也迫使执政者必须正确合法使用权力,不能为所欲为。
(三)塑造均衡的政治秩序,维持政治稳定
传统政治秩序是一种非均衡的政治秩序,各种政治力量之间存在着一种对抗性的关系。政治斗争的结果总是一个政治集团摧毁另一个集团,由此造成国家和社会的两极化,一方面,执政者权力异常强大,逐渐脱离社会的控制;另一方面,社会缺乏自主性,社会处于萎缩之中而无法制约国家。这样,整个社会形成两个对立的集团(阶层);特权阶层和无权阶层。它们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
政治竞争彻底改变了传统社会这种非均衡的政治秩序,塑造了均衡的政治秩序。这体现在:(1)政治竞争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均衡。因为,竞争者要上台执政,必须征得选民的同意,选民拥有自由选择政府的权利,这是天赋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对此予以限制或剥夺。选民选择哪个政府,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竞争者必须充分表达选民的意愿,并竭力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如果一个政党不关照或不能很好地关照选民的利益,其他的政党就会这样做,它就会被选民抛弃。所以,在这种制度下,为人民服务,为大众谋福利,第一次成为政府的内在要求。国家也不再是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而是真正成为选民用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2)民主政治的制衡机制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内部的制衡,国家政权组织之间的制衡,利益集团对政府的制衡,政党之间的制衡等,共同构成一个政治均衡的政体,并通过政治力量之间的相互制约,保证公共决策能够体现和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塑造均衡的利益格局,其中,最关键的是维持政党之间的均衡。因为政党既是社会利益的代表者,也是掌握和运用国家政权的主体,是现代国家的政治领导力量。从公民、利益集团和政府的关系看,他们主要是通过政党这一媒介与国家的政策直接关联,并将自己的利益要求和愿望表达到政府。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权力机关的关系看,在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体制中,权力之间的分离,虽然本身就构成一种制衡关系,但是,如果不同的权力机关由同一个政党控制,那么,毫无疑问,三权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关系就会被破坏。所以,权力制约的实质是控制不同权力机关的是不同的政党(其中,司法中立于政党政治),竞争着的政治力量之间的制约和平衡是民主政治制约的实质。而在英国式政府体制中,立法权和行政权是融合的,是由一个议会多数党控制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力机关的制约,只有依靠反对党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反对来实现。总之,政治竞争使执政党及其政府的权力始终无法强大到不受制约的程度,并通过执政党和反对党的易位来维持政局的动态稳定,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正因如此,西方国家(如英美等国)实现了长达200-300年的政治稳定,在这期间,没有发生,内战和重大动乱,从而导致了 这些国家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四)促进政治参与,提高民主程度
政治参与与政治竞争一样,也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美国学者达尔就曾指出,民主政治涉及到两个维度:参与与竞争。科恩甚至认为,“民主的广度是由社会成员是否参与来确定的,而民主的深度是由参与者参与时是否充分,是由参与的性质来确定的。” 现代民主是代议民主,与古代直接民主不同。在古代,由于城邦国家领土狭小,贸易不发达,特别是由于奴隶制的制度为自由人提供了闲暇,古代人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政治生活。那种不关心公共事务的人被认为是无用的人。在现代,由于商业的发展,奴隶制的被取消,疆域的扩大,现代人的生活比古代人更丰富、更复杂。在古代,政治是自由的人们生活的中心,而在现代,政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了。就参与政治而言,如果说,古代公民意味着“专职的公民”(full time citizen)的话,那么,现代公民只能是“兼职的公民”(half-time citizen)。这意味着现代公民更多的是关注自己的私人生活,而参与政治却降低到了次要的地位。考察当代各国,就不难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公民的政治冷漠现象都十分突出,其他不论,单就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投票而言,近年来,大量公民放弃投票已严重威胁到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美国学者谢茨施耐德考察美国不投票现象后担忧地说:“即使所有因素考虑在内,在美国,不投票现象是如此广泛,以致通常从具体的心理和受教育因素角度对之所作出的解释都无法令人满意。”“如此广泛的不投票现象给美国民主投上了一层怪影,因为它使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深刻矛盾凸现出来。” 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因素很多,主要有:社会经济地位、教育程度、社会的性质、年龄、结社、社会心理因素等。 而是否存在政治竞争以及竞争的激烈程度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一般来说,不存在政治竞争的国家公民投票率较低(有些国家可能很高,但一般属于强制性、动员性投票)。而存在政治竞争的国家,公民投票情况视其竞争的激烈程度而定。当政党之间政见分歧明显,冲突十分激烈,那么卷入政治的公民相对较多,如果政党之间政策趋同,对选民没有多大的吸引力,那么公民放弃投票的情况就较为普遍。由此可见,相对于其他方式而言,政治竞争有助于扩大政治参与,竞争越激烈,政治参与越活跃。
(五)推动政策创新,适应社会变迁
表面看来,在政治竞争中,各个政治集团之间互相攻讦,你拥护的就是我反对的,导致政策经常从一个极端滑到另一个极端,不符合现代政府决策的理性化和科学化要求,也不利于维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通过深层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实际情形并非如此。首先,政治竞争推动政治集团表现出尊重客观规律的趋向。各政治集团要能够在竞争中获得胜利,除了让大众相信自己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最好人选外,还必须让大众相信他们的政策是理性的,合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如果制定的政策不成熟,就可能成为对手的靶子,哪怕是一个数字上的失误,都可能成为对手攻击的目标,从而出现被动局面。因此,各政治集团在制定政策时都十分审慎,极少出现违背客观规律的情况。其次,政治竞争推动政治集团的政策趋向一致性(共识政治),各政治集团除了争取传统的支持者外,还要力争其他各阶层人士的支持,如果政策太极端,就很可能失去这部分支持者,因此,各政治集团的政策往往都比较温和,同时,各政治集团还必须开放自己封闭的意识形态,相互学习对方的长处,以及对方政策中受选民支持的内容。如果一个政党不能很好地将对方的政策(尤其是受选民欢迎的政策)纳入本党的政策纲领中,它就会失去一部分选民。所以,政治竞争使各集团的政策出现“趋同”现象。并且,执政党在施政时,还往往参考反对党(前执政党)的政策,以利于治理。美国自1980年以来,共和党里根政府推行新保守主义经济政策,促进了美国的经济增长,1992年人克林顿上台后,继续推行共和党的新保守主义政策,极大地发展了美国经济,形成了二战以来美国经济最长的一个增长周期。政策“趋同”现象,在英国、法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都存在。政策“趋同”有利于维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政策从一个极端滑到另一个极端,因此绝不会发生类似中国领导人发动“”那样的极端决策。
政策趋同并不意味着各政党间的政策没有差别,差别是有的,只不过是属非原则性的差别;也不意味政策是停滞的,难以适应社会的变化。相反,政治竞争推动各政党进行政策创新,以适应社会的变迁。社会是变化无常的,没有一种永远有效的政策。对于执政党来说,要稳固执政地位,要在下次竞争中继续执政,都必须进行政策创新。对于在/,!/野党来说,要在竞争中战胜执政党,除了有效地抓住执政党政策的不足,对其进行攻击和批评外,还必须树立自己的旗帜,使选民看到新的希望。没有创新,执政党就难以维持自己的政权;没有创新,在野党也难以取得政权。特别是当社会出现重大变迁,原有政策难以适应这一变迁时,谁提出新的主张,谁就可能上台执政,而新的主张取得良好的社会绩效,普遍得到社会认同时,其他的政党就会逐渐接受新的主张,从而导致政党间的政策又趋于一致。当新的社会需求出现时,一个政党反应迅速受到选民支持当选执政,另一个政党或者多个政党就会逐渐地接受该党的新的政策出张;如果一个政党在别的政党执行一项新的政策而持续成功地执政时,仍然抱守残缺,甚至攻击该党这一成功的政策,只能是自取灭亡。……所以,实际的结果是政党间在新的政策基础上取得新的一致。政策创新,政策变迁和政策一致构成一个循环往复的政策周期,社会在这种螺旋式的政策变迁中不断地发展着。
(六)维护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人权,通俗地说,就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享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否则,他就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西方一位学者曾说,“如果一个人的舌头都不属于他自己的,他活着还有什么意思”。 仅此一语,足以说明人权对人所具有的决定性意义。人类数千年的历史,就是争取和捍卫人权,实现自我解放的历史。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的《状况》(又称“白皮书”)提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是,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社会还远没有能使人们达到享有充分的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
要实现人权,关键在于建立一种良好的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一方面必须以保护人权作为其最高价值,另一方面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现代权力理论认为,政治权力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它一旦被赋予某些私人,就会激起其隐藏的恶性,犹如洪水猛兽,难以扼制。不受限制与制约的权力乃是对人权的最大的威胁,“一般来说,每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它可能属于一个国王,一个士兵,一个强邻――不仅会侵犯其附庸,而且会侵犯任何权力弱小者的生活。” 正因为如此,我们常说,专制政治无人权可言。专制权力是一种不受制约,具有极强渗透力的权力。专制政治对社会的渗透使社会中的每一个要素、每一个团体及每一个“人”均具政治性质,失去了自身的本质和独立性。只有君主具有独立的意志和,是完整的人,其他人都不是人,“无非是一种非人民”,在这里,“实际发生作用的不是人,而是人的异化,惟一发生作用的人,即国王,是与众不同的存在物,而且还是被宗教神化了的、和天国与上帝联系着的存在物。”所以马克思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政治竞争对维护人权具有至为重要的作用。由于存在政治竞争,执政党下台成为平常事,如果执政党侵犯人权,引起人民的强烈不满,它就可能被赶下台。所以,执政党以及其政府必须注重经济发展,文化建设,注重公共福利事业,而不能仅谋取一党之私利。萨托利指出:“竞争出现在文明社会中,恰恰是为了限制、教化、最重要的是取代(权力的――引者)侵略性。一个竞争性制度,正如它现在的发展状况那样,足以使我们疲于奔命,然而我们也可能退出;我们能够退出,而且如果我们这样做了,根据竞 争法则,谁也无权侵犯我们”。而在某一个人、某一政党垄断政治,在不受制约的富有侵略性的权力面前,无权者除了坐以待毙,别无他途。不仅如此,政治竞争使政治体制具有相当的开放性,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条件。我们常说,“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此话没错,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温饱解决了,人权就实现了;最重要的是人的发展权得到实现。实现自我价值是人活着的最终目的。如果一个政治体制封闭,难以吸收精英人才到政治体制中来,那么人权就不可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人的发展也必然会受到限制。由于政治竞争,任何个人都有机会成为总统,成为执政者,这就能够极大的激发个人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自现自我。
当然,同任何事物一样,政治竞争也具有两面性,也存在瑕疵。熊彼德指出,“争夺当权职位的竞争,一方面浪费了人员和精力,另一方面民主过程很容易在政治领域里创立一些条件,一旦这些条件确立,就将把能在政治领域以外其它领域作出成就的大多数人赶出政治领域。” 另外,政治竞争常常诱使政治家对选民作出空头许诺,一旦上台执政,这些许诺很难付诸实现,使选民往往感到政客们台上是一套,台下是一套,从而对投票持冷漠态度。不过,相对于政治竞争的正效应而言,政治竞争的负效应是第二位的,次要的。我们绝不能因为政治竞争存在负效应而因噎废食,盲目加以排斥。正确认识它的正负效应,扬其所长,避其所短,这才是马克思主义态度。
第二部分 西方政治竞争透视
本文所说的“西方”,是一个特定化了的概念,它指的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不仅包括西欧各国,而且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日本等国。限于篇幅,本部分主要以英美法德日等国为对象,考察政治竞争的有关问题。
一、政治竞争产生的历史条件
政治竞争起源于西方绝非历史的偶然,它是近代西方经济、政治及文化全面转型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制度的建构都是当时各种社会背景的综合产物,不管这种背景是属于人文的,社会科学的、还是自发的或外化的。” 政治竞争深深地植根于社会多元主义、市民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亲历代议制的经验、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的分离、以及对个人主义的坚持,所有这些都是在一千多年以前的西欧开始出现的。这些条件不仅是政治竞争产生的条件,也是非西方社会移植政治竞争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济因素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必须从经济中去发掘政治现象产生的原因,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真理的正义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
值得一提的是,二战后西方国家兴起的政治发展理论或曰发展政治学及其代表人物诸如亨廷顿、阿尔蒙德、派伊、李普塞特等亦充分注意到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他们运用实证方法通过统计资料对欧美国家政治发展研究后揭示出一个历史事实并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用达尔的话说,就是“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水平与一般的竞争政治,尤其是多头政制中的竞争政治的出现率有密切的关联”, 也就是说,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则产生竞争政治的概率就越大;反之,经济发展未达到一定水平时,则这种概率就越小。
从根本上说,近代西方政治竞争的产生正是缘自经济发展的推动,确切地说,它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西方国家是内生型的第一批现代化国家,工业革命促进了这些国家迅速地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海外殖民扩张不仅增长了物质财富,而且大大刺激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社会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状态,使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成为现实。市民社会逐渐发育成熟,逐步脱离了国家的控制而取得了自主发展的权利。国家不再无限制地干预经济的发展,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资产阶级不允许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须的范围内。” 一个发育成熟的市民社会,正是政治竞争产生的基础性条件。(2)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从而形成了利益多元化格局。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必然存在不同的竞争,这种竞争必然会在政治领域表现出来,集中体现为各个集团争夺国家政权的斗争。所以,政治竞争是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代替封建所有制关系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 (3)市场经济内含自由和平等。市场经济的独立发展完全是以等价交价为原则的,它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利、民族、国家、宗教之间的差别,而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交换的惟一尽度。在市场经济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别,无论是画家的劳动还是樵夫的劳动都是平等的。“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也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 经济领域的自由和平等体现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各个阶层和集团都有竞争国家政权、参与国家管理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所以,“政治竞争从原则上说来,是经济自由和政治平等权利的逻辑结果,是从人们享有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中引申出来的。”
(二)政治因素
从政治因素看,政治竞争的产生与代议制、政党制、选举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近代资产阶级原本是封建专制统治下的受压迫阶级,他们对专制、暴政有着强烈的恐惧。在用暴力摧毁封建政治结构之后,资产阶级不是用更为落后的制度取而代之,相反,资产阶级深知,统治只有借用人民的名义,才能够长久存在下去。因此,资产阶级在建立新的政治结构时,始终坚持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防止专制和暴政,二是发展民主。就前者来说,西方国家建立了权力分立与制约的机制,对防止权力专横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就后者而言,鉴于现代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实行古希腊式的民主政治是不可能的,因此,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民主政体。历史地看,代议制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等级君主制,最初,议会只是一个供国王咨询的机构,只有一个等级:贵族。随着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深入,议会的成分不断扩大,扩大到包括一般的平民;其权力也不断下移。正如顾准所说:“议会的演进史,是其所包含的成分不断扩大,民利逐步下移的历史。” 一方面,议会将直接民主体制下人民的无限权力缩小到不充分的权力,人民不再拥有直接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极少数公共事务除外),而是将其权力委托给其代表行使。另一方面,议会又成为各阶级、各阶层和平斗争的舞台。议会以多样性和不同政见为基础,在议会中,代表同一阶层或利益集团的议员自然结成政治派别,最初,这些派别主要力争成为议会多数,以使他们的政治主张成为多数人的意见;后来,他们逐渐意识到,仅仅做到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必须把执政者赶下台。于是,这些政治派别最终走出议会发展成为政党。政党是自由结社的产物,它是“在政治空间展开‘共同竞争’的组织(在‘竞争’与‘对抗’中表现存在的根据和生命源泉)”,“他们吸收和动员游荡于政治领域的各种利益及思想,并试图以这种力量为依托去夺取政治过程的持续支配权。” 政党始终以控制国家权力,最大限度地争夺国家权力为目标,离开了国家权力,政党几乎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力。当然,政党并不是以武力夺权,而是在选举中夺权。所以,政治竞争与选举活动密不可分,“甚至说,选举制造成了竞争性政党制度也许不算过分。围绕着议会或总统的选举,各政党才有竞争的目的、竞争的理由和竞争的内容。”
(三)文化因素
从文化因素看,政治竞争与近代政治及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关于世俗化,美国政治学者萨托利曾作了一个说明,他说:“当神的王国和恺撒的王国----宗教领袖和政治领域相分离时,世俗化就出现了,因而,政治不再得到宗教的援助,它既失去了它的源于宗教的僵化教条主义,也失去了它的宗教式的强度。” 简言之,政治及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指政治不再为某一特权阶级所垄断而成为全民和全社会的共同事务,政治也不受神权的控制而获得了自主发展的权利,以及形成的与此相适应的参与型的政治文化。
我们知道,欧洲中世纪是欧洲史上最专制最黑暗的时期。中世纪的政治文化是融教会与国家、教权与王权于一体的神权政治, 与这种神权政治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是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神权政治论,整个社会都拘伏于神学政治的囚笼中。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 在这种极其独裁与专制的政治环境下,广大民众不仅被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而且被驯服为一种政治动物。在中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与发展,神权政治越来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桎梏。在这种情况下,进步的思想家们在意识形态中开始向神权政治发出挑战,从而启动了近代的政治世俗化进程。先是发端于意大利并进而波及整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继之而起的思想启蒙运动都形成了对神权政治的强烈的冲击波。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美国的杰斐逊、潘恩等启蒙思想家运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不仅抨击了神权政治,抹掉了笼罩在封建专制制度上面的宗教蒙昧主义,而且论述了国家、政治社会、政府和法的起源与形式,使国家、政治、法律等问题从宗教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决定性地把政治推入了较高的世俗化时代。在资产阶级所制定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国家属于人民,人民拥有言论、结社、集会和选举的权利;在政治结构方面,经由普选产生的议会拥有较高的权威,包括总统在内的各种重要官职均需其选举或认可方能产生,而且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互相制约。所有这些,都标志着政治的平民主义时代的到来,人民不再是专制体制下的被奴役对象,而是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总之,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兴阶级的崛起,代议民主制的建立及政党的成熟,以个人权利、法治为核心的民主文化,是西方政治竞争产生的根本条件。可以说,离开了任何一个条件,政治竞争都不可能产生。
二、西方政治竞争的表现形式
西方政治竞争主要体现为政党之间的竞争以及政党内部的竞争,这与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魏弗尔蒂认为:“民主本身便意味着一种双重的竞争过程:其一是普选中党派之间的竞争,其二是这些党派内部政治家们争取党内领导权的竞争。” 此外,利益集团、智囊团等政治组织作为政党的后援力量,对政党竞争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们之间的竞争是政党竞争的必要补充。
(一) 政党之间的竞争
现代西方国家都存在数个政党,但由于各国的政体、政党的力量对比、具体政治经济形态发展变化等因素,政治竞争在各国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内容各不相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英美模式
英美模式的特点是:典型的两党竞争。在英美,虽有多个政党存在,但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始终由两个最大的政党(目前在英国是保守党和工党,而美国两个最大的党是和共和党)通过竞争交替组织政府,轮流执政。其他政党无法与两大党抗衡;同时,两党执政也勿需它们的支持;因而,其他政党基本上无缘进入政府,即使执政党出于某种目的或发于善心起用其他政党人士入阁,也不能称之为联合政府。
英美两党竞争均发源于议会中的党派分野。自政党形成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自然会发生政党间的分化组合,但总的情况是大党分裂为小党后又由众多的小党组合成大党或者一个政党崛起而取代另一个政党,因此政治舞台上见到的始终是两个大的政党。它们时而在台上,时而在台下,玩着翘翘板游戏。一党长期执政的情况时有发生,多党执政却极为罕见。在英国,曾一度出现第三党冲击两大党的情况,但两大党轮流执政的格局始终没有改变。而在美国,两大党以外的其他党基本上不构成对两党地位的威胁,两党执政可谓稳如泰山。之所以形成如此稳定的两党竞争体制,据西方政治学者分析,主要缘自下列因素:(1)制度的因素。英美两党制均产生于相对多数选举制,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两大党而不利于第三党的建立和生存。此外,美国的单一行政长官制也有利于两党的形成和发展。总统职位通过总统选举产生,而不受各政党在国会占有席位多少的影响,总统选举人团的产生是“胜者全得”,要么获胜,要么失败,因而引起政党的两极化。在美国,由于联邦制的特点,各州州长、各州议会的选举均采用相对多数制,这也有利于巩固两党制。(2)历史二元因素。两党制是美国社会结构利益双元性的产物,美国建国初期以来每次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冲突几乎都是二元、两面的。围绕宪法的批准出现的东部商业利益和西部农业利益之争导致了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产生。经济利益之争也导致南北方围绕奴隶制及其种植园经济而产生分裂,由此形成两大阵营。20世纪城乡利益的冲突又是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交锋的重要因素,等等。(3)政治文化因素,英美两国选民观点中庸、适度、不走偏激,善于妥协,视政治为妥协的艺术。两国的政治文化接受了妥协的必要性、短期实用主义的明知性以及避免僵硬教条主义的务实性。另一方面,在两国社会的根本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主要方式问题上存在广泛的共识。大多数国民认可洛克和麦迪逊关于个人自我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拥有私有财产权利的观点,很少有人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政党之争不在于选择公有制或私有制,而在于怎样分配资源和财富问题。
可以肯定地说,只要英美保持两党制的基本因素不变,即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不变,英美两党竞争,轮流执政的局面还将长期存在下去。这是英美长期以来政局一直比较稳定,经济稳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法国模式
法国模式的特点是:多党两极竞争。所谓多党两极,“即在多党制的前提下,各个政党依其观点、政策的不同而形成两大对立的派系,每一派系都有一个中心党”。 目前,在法国,主要是以四大党为主构成左右两大阵营、右翼以保卫共和联盟、民主联盟为主(保卫共和联盟是中心党);左翼以社会党和共产党为主(社会党是中心党)。活跃在法国政坛上的主要是这四大党。
法国政党两极化形成于第五共和国时期。这种格局的形成,大致经历了十多年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国工农业结构的变化,导致法国社会阶级结构发生变化,为政党两极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其次是宪法确定的政治制度对这种政党制度的形成起了决定作用。新的选举制度促使了政党的分化组合和新的政党联盟的形成。此外,国内外政治局势的影响,政党领袖个人的人格魅力也起了促进作用。尽管两大政党联盟内部各政党力量的分化组合时有变化,但总体格局一直在议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稳定性作用:两大派左、右观点鲜明,彼此对峙,相互制约;四大党则通过组成两大派的政党联盟方式,左右法国政治生活,其他一些小中政党联盟均无力与之抗衡,由此避免了第四共和国多党竞争带来的政局不稳的弊端,有助于第五共和国政局相对稳定。从80年代中期以来,法国数次出现左右翼“共治”局面。1984年共产党和社会党分裂,导致社会党在1986年议会选举中丧失多数,当时的左翼总统密特朗被迫任命右翼的希拉克为总理,这种共治局面在1993年再次出现。1996年,希拉克总统为了改变右翼政党在国民议会中微弱多数的局面,决定解散国民议会重新选举,结果保卫共和联盟惨败,社会党大获全胜,在1995年总统选举中败给希拉克的若斯潘坐上了总理交椅,实现了第五共和国以来的第三次左右翼共治,直到现在。按照戴高乐创立的第五共和国执政传统,由同一政党派别或政党联盟控制总统、议会和政府,建立总统的多数派,是保证总统充分行使权力和维护政府稳定性的有效手段。因此,左右翼政党联盟共治是法国政治体制中的特殊现象,是法国多党制下各种力量互相斗争和妥协的特殊产物。80年代以来,在法国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比例代表制等因素的作用下,传统的两大派四大党政党格局中出现了以党派林立和相互制约为特征的党派多元化现象。一方面,以绿党为代表的新生政治力量和代表现代法西斯主义的极右政党国民阵线以及中间党派纷纷崛起,极右翼、绿党和中间党派势力得到加强,传统两大派的地位有所削弱,两大派在选举中都开始积极向中间思想和路线靠拢,极力拉拢这些政党的选民。另一方面,新的党派多元化现象并未改变法国议会多党中无一政党占绝对多数的基本特征,在竞选和组阁中,仍然是利害相关的政党组成左、右翼两大政党联盟进行角逐。
3.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的特点是,三角均势、两极竞争。这种政党竞争模式是联邦德国政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1947年联邦德国首届议会选举中,总共有基民盟--基社盟(即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社会、自由、德国共产党等11个政党进入议会。其中所获选票的比例是:基民盟--基社盟获31%,社会获29.2%,自由获11.9%,德共获5.7%,其他各党得票均不超过5%。这个情况表明,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几乎势均力敌,谁都不占绝对优势,无法单独组阁执政。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支持谁,谁就可以组阁。结果,基民盟--基 社盟联合自由,组成了联合政府。1969年第6届议会选举中,社会一跃而成为第一大党,但也未获绝对多数,于是,便与第三大党即自由联合组阁并成了主要执政党,而第二大党的基民盟--基社盟只好充当在野反对党的角色。由此开始了基民盟一基社盟同社会之间的第一次轮流执政。在以后历届政府(包括1990年德国统一后组成的新联邦政府)中,尽管仍由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两大政党轮流执政,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选举制度等的具体规定,决定了两大党中谁也不能强大到占绝对优势的地位。自由是小党,一般占有不到10%选票,但却在两党竞争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任何一方一般只有得到它的合作,才可能组成联合政府。1948年以来,除1966-1969年,联盟党与社会组成大联合政府 外,自由一直与其中的一个大党联合组成政府,其地位也较为稳定。这种近似等腰三角形的多党联合执政模式,可以说是联邦德国及统一后的德国政局长期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绿党作为一支新秀出现在德国的政治舞台上。在1983年联邦议院选举中,绿党获得了5.7%的选票,28个议席,首次进邦议院,成为联邦议院中第四大党,从而打破了联邦议院长期存在的由联盟党、社会、自由三党主宰的局面。绿党的崛起使自由的长期执政伙伴地位发生动摇。在1998年的议会选举中,社会首次联合绿党组成了所谓的“红绿联合政府”,社会领袖施罗德出任总理,开始了两极对垒的新阶段。
4.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的特点是,一党独大,多党竞争。这种模式形成于1955年第二届鸩山内阁时期,在同年举行的众议院选举中,自由(简称自民党)占有众议院511个席位中的299席,不仅是第一大党,而且拥有了超过半数的优势,可单独执政;社会党占有156席,是第二党,此后的历届众议院选举中情况也大致如此。其中自民党总以稳超半数议席而长期执政,社会党始终占1/3议席而位居第二大党地位,充当反对党角色。这种既不同于欧美式的多党制,也不同于一般一党制的制度,被人们称为“五五体制”。这种体制持续了长达38年之久,在此期间,日本其他政党如社会党、日共等革新势力和公明党等中间势力始终长期处于在野地位,无一政党可单独与自民党争雄。
自民党之所以能够长期执政,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它得到财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扶植,并与政府官僚密切结合,形成了一个以财界意志为基础,并以自民党为政治代表,通过立法、行政等措施,经由官僚机构付诸实施的政、官、财三位一体的权钱统治体系。二是,自民党执政期间所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政治和外交政策,在保障垄断财团利益的前提下,不同程度地满足了国民的愿望和要求,因而能在较长时间内维持其统治的相对稳定。三是,在野各党普遍力量弱小、基础薄弱,常常因为意见分歧而彼此勾心斗角,无法实现步调的统一与共同合作,从而有利于自民党一党长期执政。
然而,任何一个政党如果长期垄断政治都必然会积累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日本自民党也是这样。这突出表现在日本“金权政治”腐败沉疴久治不愈,政治丑闻接连不断。日本的“民主政治”,实际上是钱权政治;日本政治的腐败,首先表现为执政党的腐败。自民党一直信奉“金钱就是权力”、“权力就是金钱”的方针,因此,围绕钱、权问题,自民党内贪污、受贿屡见不鲜。 应该说,这与日本的选举制度有直接的关系,日本实行中选区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分为200多个中等大小的选区,每区设有几个议席。同一政党可以有数名候选人竞争,相互间不是靠政见取胜,而是凭经济实力较量,政治与金钱结下了不解之缘。日本自民党的腐败严重损害了它的执政形象,削弱了自民党的整体实力。终于在1993年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只获233席,不足半数而下台,由社会党联合其他在野党及新成立的政党组阁执政。至此,日本自民党成为历史。近十年来,自民党虽然也曾获得了单独执政的机会, 但现今的自民党已不是从前的自民党:日本向多党联合轮流执政方向发展的趋势,似是很难扭转了。
(二)政党内部的竞争
前文分析了西方国家政党竞争的概况,其实,各政党内部也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任何政党都不可能是铁板一块,党外有党、党内有派乃是一种必然现象。政党内部的竞争既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又是整个国家政治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1.政党内部派别竞争的原因
西方政党内部出现派别竞争和派别政治,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从根本上说,这是现代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必然结果,诚如麦迪逊所说的,造成政党内部派别竞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 从表面上看,西方国家体制内的政党都是整个统治集团的利益代表,但实际上他们往往只代表某些大垄断集团的利益,很难具体满足各个利益集团的要求。于是,这些集团便千方百计地在政党内部寻找自己的政治人,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要求,但往往是粗线条的,不可能反映得很细。所以,资产阶级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不仅需要通过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进行粗线条的宏观调整,而且还需要各政党内部的派系活动和派别组织进行细线条的微观调整。”
2.政党内部竞争的表现
西方政党内部的竞争,主要体现在:
第一,争夺党内最高权力。欲登上总统或首相(总理)宝座,必先成为党内的最高领袖。“在党内出不了头的政治人物,通常是不可能登上国家权力顶峰的。” 在美国,各政党的总统候选人是该党的当然领袖,要成为总统候选人,必须经过漫长而艰苦的预选。如1860年,在南卡罗的查尔斯顿举行代表大会,经过57轮投票,也未能产生出本党的总统候选人,尔后又在巴尔的摩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经过两次投票,才决定提名道格拉斯为候选人。1924年的代表大会,更是进行了103次投票,才决出候选人。在英国、日本等议会制国家,首相或总理是由议会内的多数党领袖担任的,谁成为多数党领袖,谁就可以上台执政。因此,多数党内部的竞争十分激烈。如1976年,英国首相哈罗德·威尔逊引退,6位内阁大臣竞选工党领袖,经过三轮投票,詹姆斯·卡拉汉才当选并继任英国首相。日本自民党内部各派系,围绕自民党总裁人选的竞争也是异常激烈的。各派系之间既有正面交手,又有幕后交易,它们甚至采取造谣诽谤,恶意中伤的办法打击对手,抬高自己;通过封官许愿、金钱贿赂、挑拨离间,暗挖墙脚的手段削弱对手,壮大自己。
第二,政策的竞争。政治竞争包含政策的竞争,谁能够提出最受选民欢迎的政策,谁就有希望上台执政。在政党内部,政策的竞争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各政党由于对政策的取向而分为不同的派别,如美国两党内部都有自由派和保守派、鸽派和鹰派。在英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保守党内部就开始出现一些派别组织如星期一俱乐部、塞尔斯顿集团等。这些集团往往各执一种政策主张。从一定意义上说,英国的政策就是各政党、各政党内部各派别讨价还价、反复竞争的结果。如阿尔蒙德所说,“英国的政党是许多具有各种政策偏爱的集团的联合。一个政党在采取坚强立场之前党内的各个集团相互竞争以决定全党必须据以合作的政策。”
第三,争夺党内的其他重要职位。这在日本体现得特别明显。在英美,党内的职务并不十分重要,除政党领袖出任首相总统外,其他职务几乎不为人关注。党内的“精英”纷纷在政府谋取高位,谁也不把党内的职务放在眼里。日本则不同,日本自民党内部的高级领导职务十分显赫,不亚于内阁大臣,除自民党总裁兼任内阁总理大臣外,其他人员一般都不兼任党政要职,但他们的政治地位相当高。自民党的干事长、总务会长、政务调查会长被称作党内三巨头。总裁就经常从党内三巨头别是干事长中遴选,而没有担任党内高级职务的人很难担任总裁和首相,所以,党内高位对一切有心问鼎首相宝座的人都有吸引力。争夺党内重要职务成为日本政治的一个独特现象。
3.政党内部派系竞争的后果
西方政党内部的竞争无论对政党本身,还是对国家的政治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呢?首先,政党内部的竞争是现代民主的重要体现。如前文所述,现代民主政治是 宽容的,富有韧性的政治,它不怕分裂、不怕背叛。1931年,英国麦克唐纳背叛和分裂工党,组成联合政府,在专制政治下,这是无法容忍和难以想象的。“在古代政治和专制政治下,麦克唐纳不要说当上首相,而是被扣上,分裂国家和罪该万死、遗臭万年的罪名。” 其次,政党内部的竞争在统治集团内部起到了某种必不可少的制约和协调作用,可以避免党的大权落入某个集团之手,可以避免领袖个人独断专行(如指定接班人,实行变相的世袭制)和思想僵化,从而使政党能照顾到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最后,政党内部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党竞争之不足。就日本而言,自民党内部派别的合法性与独立性使每个派别看上去都像一个小党,而自民党更像是这些小党的联盟。所以,尽管日本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形成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局面,但政党内部的竞争为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调解和相互监督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体现了某种多党政治的特点。当然,政党内部的竞争也可能导致政党组织涣散,权威缺失、助长政府不稳定等后果,解决的办法不是压制内部竞争,取消内部竞争,那样只能使一个政党褪变为专制主义政党,而是要顺其自然,因势利导,扬长避短。正如麦迪所说“既然派别的潜在根源植根于人类的本性”,那么,对“派别危害”的可能存在的疗剂要比疫病本身危害更大,最好的出路是承认它们的存在并努力控制它们带来的后果。
(三)利益集团、智囊团和政治竞争
一般说来,一个政党要在政治竞争中取得执政权,必须拥有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战胜其他政党的实力和基础,这种实力和基础,主要由两方面因素构成:一是政党牢固而广泛的社会支持基础;二是政党积极而有效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就前者而言,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利益集团越来越成为政党的“后援力量”,成为政党生存和发展的靠山。与政党一样,利益集团也是利益多元化的产物。它与政党的区别在于,政党的目标是通过选举获得权力,而利益集团通常“寻求获得具体的、相对较窄的政策优惠,只是有选择性地影响政策,其目标并不是赢得政治大权。” 利益集团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多种多样,但主要还是通过支持政党,并向执政党及其政府施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西方政党一般都有自己较为固定的利益集团和势力范围。英国工党和工会就一直保持着一种特殊的合作关系,如理查德·罗斯所说:“英国的利益集团,尤其是工会,是与政党政治高度结合的。在工党内,工会提供将近90%的党员,党代表大会85%以上的选票以及85%的收入。工会占工党全国执行委员会28个席位中的18个,并包办1/3以上的工党议员。” 与之相对照的是,英国的保守党与工商业集团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保守党与工党的政治竞争中,工商业集团始终站在保守党一边,“工商集团与保守党之间没有正式的机构联系;支持主要是采取捐款的形式。”在美国,与“劳联---产联”的关系尽管不及英国工党与工会的关系那样紧密,但仍然在“劳联---产联”中获得了大大高于共和党所获得的选票。
有组织劳工与总统选举
劳联---产联的成员总数 16,000,000
因为只有大约半数的成员参加总统选举,减去 8,000,000
劳联---产联的实际投票数 8,000,000
得票所占劳工选票比例
(8,000,000x70%) 5,600,000
共和党得票所占劳工选票的比例
(8,000,000x30%) 2,400,000
从得票所占比例中减去共和党
所占比例,得到从劳工集团的净得票数 3,200,000
在德国,最有影响力的集团“德国工业联合会同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及保守的政治家们有悠久和密切关系。工商利益给基督教人提供巨额财政支援,相当数量的联邦议院议员同工商业有密切联系。” 法国和意大利的工会则以政治路线划分为社会党工会,共产党工会和基督教工会。
对于日本自民党来说,最重要的利益集团是财界团体。自民党与财界有着传统的联系。在二战前,财阀的解体,使财阀与保守政党的正式关系终结,但它们之间依然有密切的联系。财阀解体后,日本经济界又很快开始新的组合,并在不久之后形成新的财界四团体。 1955年自民党的成立可以说就是财界的一大政治杰作,因此,自民党从开始就以财界四团体为自己执政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利益集团除向政党提供支持外,各利益集团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当然,这种竞争并不是以夺取政权为直接目标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主要在于更有力地影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充分实现本集团的利益。
智囊团在政治竞争中同样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智囊团又称思想库,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半官方的和纯民间的。其主要职责就在于为政治首脑提供政策咨询,制定出最受选民欢迎的政策,使其在政治竞争中占居优势。此外,在美国,还存在一批竞选咨询专家,他们与智囊团的区别在于,不是向候选人提供政策服务,他们也不一定认同候选人的政见,而是为候选人提供最准确的情况,为其塑造最佳的形象,拟定最有效的竞选方式。竞选咨询专家都是来自各方面的专业人才,通晓社会学、心理学、领导学、统计学、美学,通晓电脑、电视新闻制作以及广告设计。他们以此为职业,在竞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西方政治竞争的本质、特色及影响
(一)西方政治竞争体现了“寡头统治”的本质
一定的政治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一定阶级政治经济利益服务的。西方政治制度亦是如此。西方政治竞争,无论是两党竞争或多党竞争,都是不涉及根本社会制度的变革,实际上仅仅是维持资产阶级寡头统治的一种策略而已。从表面上看,西方政治轮流执政的制度安排,使任何政党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垄断政权,总是在在朝与在野之间来回摆动。这种轮流执政,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因为人民至少获得了对政府的选择权,有权利选择他们较为满意的人和集团上台执政,并把他们不满意的人和集团赶下台,毫无疑问,轮流执政有助于防止某一集团垄断政治,从而避免出现“寡头统治”的情况。但这是从微观上说的,从宏观视角看,轮流执政只是资产阶级不同集团之间的轮流执政,对于整个统治集团来说,任何集团执政都一样,都是为了维护整个资产阶级寡头统治的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指出:“寡头政体并不是把政权经常保持在同样一些人手中而使自己永存下去的,而是采用这样的办法,它轮流地使政权从一只手中放下,又立刻被另一只手抓住。”
西方民主政治是一种典型的“金权政治”、“财阀政治”。从法理上说,资本主义制度允许任何人、任何政党(哪怕是工人阶级政党)都有同等的权利竞争行政首脑职位,成为执政者。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参与政治竞争的,除了资本主义选举制度对小党进行限制外,主要还在于西方民主政治是以金钱为基础的。“金钱是政治的母乳”,在这个意义上,说西方政治竞争是一种金钱的竞争丝毫不为过。“通往白宫的道路需要黄金来铺筑。”“没有钱什么希望也没有,即使你天生就是做总统的材料。” 金钱既可以使一个人夺取政权,也可以使一届政府。试看美国总统的竞选经费:
1952年艾森豪威尔竞选 总统的经费为660万美元。
1972年尼克松竞选总统的经费为6240万美元。
1992年布什竞选总统的经费为1亿美元,克林顿竞选总统的经费为1.3亿美元。
2000年布什竞选总统的经费为1.8亿美元,戈尔竞选总统的经费为1.2亿美元。
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治权力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由其经济地位决定,政治生活只不过是一种“天国的生活”和“彼岸的生活”。所以马克思说,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到现在为止一直是宗教的领域,是人民生活的宗教,是同人民生活现实性的人间存在相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上天。”
(二)西方政治竞争的特色
西方政治竞争特色之一,有效地将体制外的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纳入到体制内,给他们一个和平夺取政权的机会,大大地缓解了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是两大对立的阶级,其矛盾不可调和。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还比较尖锐,所以他们对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作了极端的理解。尽管如此,马克思恩格斯仍然注意到,在必要的情况下,无产阶级可在议会之内以和平方式夺取政权,从而过渡到社会主义。这里,关键在于工人阶级对普选权的运用。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普选权对工人阶级夺取政权的意义。在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就指出:“在英国,普遍权的实行和大陆上标有社会主义这一光荣称号的其他措施相比,都将在更大程度上是社会主义的措施。在这里,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还指出:“随着无产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选举资本家的代表了。因此,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 恩格斯认为,在资产阶级代议制度日趋完善和军事机器超常发展的情况下,无产阶级的斗争条件也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他说,“实行突然袭击的时代,由自觉的少数人带着不自觉的群众实现革命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在这种情况下,选举的作用变得更加重要。在评价德国社会在选举中所取得的一系列胜利的意义时,恩格斯写道:“他们给予了世界各国同志们一件新的武器---最锐利的武器中的一件武器,他们向这些同志们表明了应该怎样利用普选权。” 1892年,恩格斯在致保尔拉法格的信中指出,“可以十拿九稳地肯定,只要工人们合理地使用普选权,就能够迫使当权者破坏法制,即是说,使我们处于革命中的最有利地位。” 实践的发展验证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论断。自二十世纪初以来,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等西方许多国家都出现了共产党组织,它们不仅参与全国竞选,而且有的进入政府参与执政。如法共从1744年起连续参加5届联合政府,8位领导人出任部长副总理,其中1946年大选获票500多万张,为法国第一大党,1997年又有三人进入若斯潘政府。在意大利,共产党(1992年改名为左翼)是最大的反对党。1944年4月到1947年5月,意共先后共参加7届政府。尽管1947年以来意共被排挤出政府一直处于在野地位,但它在选举中一直得票第二,仅次于天民党。不仅如此,意共还掌握了数量可观的地方政权,掌握了一大批群众组织和一批企业,成为意大利政坛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总之,在西方社会,体制外的政党不是遭到“残酷打击”,“无情镇压”,而是被有效地纳入体制内,与资产阶级一起竞争政权,这不能不说是资本主义民主的一大特色。
西方政治竞争特色之二,执政党与反对党并非势不两立,而是遵循合法反对原则,在体制内和平共处。
所谓合法反对,指在不危及现有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反对党有合法存在的权利,并有权依靠合法的途径,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反对执政党及其政府,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合法反对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资产阶级在执政初期,由于确定不了允许反对党合法存在的政治风险,曾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拒不承认反对派的合法地位,更谈不上承认合法反对原则。人们对反对派充满了厌恶和敌视情绪,担忧它为制造分裂和混乱,危及国家。1704年,英国政治人物查理·戴维纳特认为,“那些被认为接受了法国贿买的人以后组成”,在这里,“反对派”成了“里通外国者”的同义语。国王乔治二世则把沃尔波政府的称为“流氓”,“无赖”和“自高自大者”,对他们的活动加以限制。 在美国,1798年,联邦党人亚当斯政府专门针对共和党人颁布了号称美国历史上针对政治活动的一项最有镇压性的法令---惩治叛乱法》,根据这一法令,许多共和党人身陷囹圄,甚至在连任竞选中指责联邦派政策的国会议员亦未能幸免。总之,在美国建国之初,合法反对原则并没有得到承认。“共和党人在野的时候,从未承认联邦党是一个合法的执政党,而在他们执政的时候,也从未承认联邦党是一个合法的反对党。” 反之,联邦党人亦然。直到19世纪二、三十年代,经过一、二百年的政治实践之后,资产阶级终于发现,在承认和服从现有基本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允许反对党的合法存在并参与政治事务,并不会造成什么太大的政治风险,相反,有时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好处。如1822年英国一家权威性刊物《季度评论》所说:
一个能干的反对党存在的必要,……仅次于内阁的存在。尽管这一团体是自封的,难以得到宪法的书面承认。反对党必须对国家履行极为重要的政治职责。它必须扮演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者和拥护者,大臣们行为的检查者,大臣们失职和不端行为的告发者的角色,并作为民族的领导者反对大臣的议案,试图把他们赶出政府。
于是,在英国和美国,合法反对原则率先得以确立,随后,又在法德等西方国家发展开来。
在传统社会,由于不存在合法反对原则,因而反对集团不得不采取宫廷、暴动等阴谋手段夺取政权。而统治集团也往往把反对派看作政权的最大威胁,并利用掌握国家政权的优势,采取种种办法压制、打击和消灭其他的集团。执政集团“随时要提防着觊觎他的权力的可能的政敌,经常把大量的时间投入维持权位的权力斗争中去,甚至国家政治体制的设置也围绕着有利于执政者保持政治权力,以政治控制为体制配置和变迁的主要依据。” 相形之下,现代社会把反对者从阴谋家变成了可接受的持不同政见者,把充满恶意的、甚至可能是致命的敌对转化为在朝或在野的,日常的,可容忍的对抗。这无疑更为经济、安全得多。
西方政治竞争的特色之三,执政党间接影响国家政权的运作。西方政党的最大功能似乎就是夺权而不是执政:一旦竞争胜利,上升为执政党后,其作用反而下降,所谓的执政党实际上起不到执政的作用。执政党的意志主要是通过本党领袖的渗透到行政机关的职能中去。执政党无论权势多大、威望多高,都不直接介入政府的决策程序和政府的实际运作。政党领袖作为政府首脑,他们独揽行政大权,自主决定政府的一切大政方针,各部门的事务,不受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的指挥,控制和干预。也就是说,政府的运作和政党的运作是分开的。政党没有被纳入政府运作的程序之中,它是政府之外的政治力量,不介入政府内部事务。总之,这种党政分开的体制不仅有利于执政党的自身建设,而且保证政府发挥独立行使权力的作用,避免了双重领导和政出多门的现象,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官员队伍更加精练和提高工作效率,也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和便于对它进行监督。
法学硕士论文篇4
【关键词】 硕士;创新能力;现状
一、我国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取得的成绩
(1)政策法规方面的不断改善。对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视与实践是随着创新教育思潮的产生而产生,并逐步通过各项法律、政策、文件深入开展,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一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区域合作的意见》、《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施基本要求》等等。这些、法律、政策、文件集中反映了教育主管部门对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实施思路与逐步规范的具体措施,属宏观的指导性文件。使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2)高等学校在提高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方面取得的成就。第一,教育结构不断优化,培养形式多样化。近年来实施的“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和发展了一批重点学科、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科技创新平台,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确立了较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门类比较齐全、结构和布局比较合理、覆盖面较宽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体系。”截止2008年上半年,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已累计招生86.5万人,其中学历教育招生24.6万,占专业学位总体招生数的28.4%;在职攻读招生61.9万,占专业学位总体招生数的71.6%。目前我国参与专业学位教育的院校总数为431个,占我国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总数的60%。我国初步建立了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培养了大量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高等学校日益重视,积极探索各种途径提高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高等学校日益重视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研究与实施硕士研究生穿心能力提高的各种途径:
二、我国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总体不足。在2002年10月召开的全国硕士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上,参会者一致认为: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 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不强。
已有的许多调查数据也显示出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国务院学位办专项课题“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现状调查与研究”,从我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共选择7所具有代表性的高校,发放了3500份问卷就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现状展开了调查,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总体上一般,其中9%和38%的导师认为硕士生的创新能力为“优”和“良”, 53%的导师和47%的教育管理人员认为硕士生的创新能力一般甚至较差;硕士研究生在这方面的自我评价也较低:硕士生创新能力自我评价“一般”和“差”的分别为51%和34%;用人单位认为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一般”和“差”的比例达68%。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具有创新性的高质量论文数目少。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因其较强的客观性而成为衡量高校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近几年我国高校发表国际学术榜论文的数量有较大增长,但总体而言,我们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仍然非常明显。不只表现在学术论文的数量偏少方面,更主要表现在学术论文的质量差距较大方面。即论文的被引用次数。
我国2005年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数量不到美国的五分之一;2006年我国的nature论文被引次数超过期刊if值的,不到美国的五分之一;science论文被引用次数超过if值的,不到美国的四分之三。”
此外,普遍认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是硕士生创新能力的体现。但在我国当下的硕士生培养中,学位论文的质量却不容乐观:第一,相当一部分硕士生论文写作过程中缺乏第一手资料,多是“闭门造车”,由于学生自身水平所限,搜集的资料不全面,很难做出具有创新性的学位论文。第二,部分硕士生的学位论文题目由导师指定,忽视选题过程学生发现研究创新点、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的重要性。第三,硕士研究生文献检索和资料处理能力不足,严重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第四,部分硕士研究生研究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与抽象思维能力不强,逆向思维与独立判断能力不足,对已有的学说或学术成果盲目信任、赞同,而较少的思考、质疑,较少把自己的观点、看法或实践表达出来,难以得出严密的结论。第五,论文答辩形同虚设,答辩组的成员多为校内相近专业的老师,彼此间互相照顾,论文通过率达到90%以上,甚至100%,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使得导师以及学生放松了对学位论文重视程度,毕业论文的质量难以保证。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结论,客观地反映了国内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不足。
第二,参与科学研究少。硕士研究生既是学生又是研究者,既要学习又要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所创造。硕士研究生要在科学研究中培养自身独立科研的能力,科研是硕士研究生教育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参与课题研究其实就是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科研实践过程,它与硕士研究生学习是相互补充的,硕士研究生能在参与课题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了解到自身的不足,推动自己进一步扩充知识。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硕士生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太少。
第三,参与社会实践少。实践是创新思维的前提和基础,在创新实践活动中,创新思维能力可得到巩固和发展,使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得到进一步加强。知识的掌握和创新能力的形成,最终都将通过实践活动来体现。硕士研究生要走进社会,了解社会,最终服务于社会,就必须走出校园,以实际生活为基础,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参与科研实践活动极为重要。“社会实践”是硕士研究生接受锻炼、增长知识、施展才华的舞台,是新思想、新文化、新科技的“源头活水”,也是能更好地将科技新成果与社会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
参与实践最明显的结果就是动手操作能力不强,动手能力水平低历来是我国硕士研究生能力结构中的薄弱环节。
参考文献:
[1]吴启迪.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j].学位与硕士研究生教育.2006.1:1一9
法学硕士论文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超级秘书网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法学硕士论文篇6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信息素质教育 基本途径 研究
分类号 g640
截止到2008年,我国司法jm(jufisprudence master)(法律硕士)教育已开设了13周年。13年来,法律硕士(本文仅指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和培养体系。在逐渐健全的法律硕士培养体制中,对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着法律硕士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更影响着我国能否培养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有鉴于此,进一步阐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分析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出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途径,对于仍处于研究和探索中的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十分必要。
1 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
1.1 教育阶段:非法律本科后阶段的教育
我们常说“以本为本”是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育都是在本科阶段完成的,而法学硕士、博士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化。与法学硕士相同,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即属于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属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教育类型不同),属于一种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仅限于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他们具有非法律本科专业背景,事先掌握的仅仅是法律专业几门最基础的知识,并未系统地接受过法学教育。成为法律硕士后,首次系统地接受法学教育,最终获得第一个法学学位。美国法学院一般把法律硕士界定为“the first degree in law”,准确地揭示了作为非法律本科的法律硕士的内涵。
处在这样一个阶段的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其特征与法学硕士相比必然会有所区别。由于本科阶段的学科背景不同,对法学专业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法律硕士不可能与法学硕士一样,对法学信息资源的社会职能和分布规律的认知有一定的了解,即便能了解,也无足够的能力有意识地运用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该信息与其他来源的信息相左或相证,把纷杂无序的信息转化成有序知识,并对知识进行创新。可以说,法律硕士更为直接的信息素质是多元化的素质,而不是法律信息素质本身,是以多元化的信息素质来支撑法律信息素质。
1.2 教育内容:应用型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
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学术型人才而言的。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把他们培养成一般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更不是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而是要把他们培养成为“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法律硕士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典型的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上还包括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及法律教师等),一般统称为“法律职业”。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设置。相对于法学硕士重理论研究而言,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更应重视应用型信息素质的培养。两者都是研究生教育,但研究生教育并不仅仅是“研究型教育”,而且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教育就是职业教育,因此其信息素质教育应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即侧重于法律规则使用的有关信息素质,在检索法律信息资源中注意检索轨迹:规则形成信息一规则局限性信息一规则未来趋势信息――规则如何运用于个案信息。这些信息素质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硕士特有的应用型的特征。
1.3 培养目标:复合型人才的信息素质教育
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法律硕士发展的前途在于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当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时,就会出现新的知识生长点,出现知识创新。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复合型人才是为了适应法制建设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硕士限招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因此它是一种跨学科教育。鉴于法律硕士不同的专业背景,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他们在知识、素养、技能和方法上更具有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和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特质。
复合型人才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直接关联。法律硕士的直接优势在于有多元化的学科背景,这意味着法律硕士具备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去支撑法学学习。法律之外的任何信息对于领悟法律不是多余的,都可以通过它们与法学有机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对于复合型的法律硕士,应该强调培养他们对不同学科信息的选择、处理、分析、运用等综合能力,在掌握法律知识与相关知识时,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判断信息价值,理解并接受。只有如此,才能全面性、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信息意识、信息能力和信息道德。
2.1 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人脑对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性质、地位、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和反应,它决定人们捕捉、判断和利用信息的自觉程度。法律硕士在获取信息过程当中,明显地表现为对信息的敏感程度感到不足,即捕捉、判断并及时获取有用信息的自觉程度不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与学科背景有关。由于是非法律本科教育,本科段的学科体系与法学并无多大关联,所以没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没有对法律信息源潜意识的需求,这是法律硕士的通病;二是高校明知法律硕士的通病,却缺乏针对性的课程教育,陈旧、死板、一成不变的教学方式,基本生搬硬套本科段法学教学的课程安排,大大影响了法律硕士对信息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我国目前极度缺乏英美法体系案例教学的教师队伍。虽然我国法学界已经充分意识到案例式教育的重要性,在形式上也逐步在靠近,例如设置案例式教学研究所和教室,但实质上并未具体实施,真正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能进行案例式教育的师资队伍,无法有效地进行理论兼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
2.2 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图书馆基础应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第二层次是基于学科的信息能力,是对学科知识进行识别、检索、评价的能力,是适用于学生所在学科的专门的信息素质能力。第二层次的能力建立在第一层次基础上,以第一层次的能力为基础。
在本科阶段,法律硕士已经具备了第一层次的基础能力,即具备了图书馆基础使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也因为有了这些能力,他们基本掌握了本科段的学科知识。但他们缺少了基于法学学科的信息能力。原因是:进入法律硕士
后,因为没有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理论背景,面对浩瀚的法律信息源,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对法律信息资源进行识别、筛选,更别说对多种类型与格式的潜在信息源进行检索、利用和评价。所以薄弱的法学学科信息能力影响了他们对法学理论的深入和钻研,无法对有价值的法律信息与创造性思维进行有机结合,再次升华为新的有价值的法律信息资源。
2.3 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是指人们在信息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社会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它对信息素质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法律硕士属于高等教育,所以学校对他们的毕业要求与法学硕士几乎相同。但他们在法硕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本科生相差无几,本科生雷同的教学安排与研究生教学课程相矛盾,以本科生的知识系统来完成法律硕士的研究生教育显然有悖研究生培养目标。
为了顺利毕业,完成学校科研成果的要求,法律硕士就有可能急功近利,在信息道德上容易走向误区,即便是了解信息与信息技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在存取、使用信息资源时,有些法律硕士仍不能够遵守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以及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如在研究过程中,轻者对引用的成果未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感谢,重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3 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
从以上三方面的主要问题可看出,只有重视和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才能使法律硕士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法律硕士的创新能力,成为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3.1 课程建设
在美国,法律硕士是法学的第一学位,入学考试不考法律,认为让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去考法律既违反常理,也没有任何评估价值。但在中国,报考法律硕士要考民法、刑法、宪法、诉讼法等,尽管报考学生从来没有受过法律教育,但还是要考这些法律。所以学生在入学后就自然给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带来困惑,也给法律硕士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带来难题:是开展本科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还是开展研究生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目前课程设置问题在我国高校还未得到妥善解决。
笔者认为,不管高校如何设计课程,是接近本科还是接近研究生,始终要围绕一个问题进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既然要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课程设置就应该建立在法学理论和实践性教学基础上,而信息素质教育也应该与之相配套,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法律硕士就难以成才,也难以提高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最终会出现上文所提到的信息道德问题。
3.2 实践性教学
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案例教学、庭审实务教学、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和实习等。这些实践性教学,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通过校内实践性教学和校外实习等方式增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一方面培养了法律硕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硕士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色。
实践性教学不仅是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法律硕士获取信息资源主动性的重要途径。比如案例教学,必须针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检索到与之相符的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律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这种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法律硕士掌握法律信息资源的主动性,促使学生在课前大量阅读法律资料,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线索一。在有限的时间把握有效的法律信息资源,法律硕士必然非常注重法律信息的检索方法和检索途径,这对法律信息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将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了信息检索手段的良好基础。
3.3 师资建设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成为应用型人才。它不仅要求法律硕士掌握法学理论,而且更为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我们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性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法学教师这种宣扬只有“深邃”的法学理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根本的思想和做法,导致在掌握法律信息资源方面和检索内容方面,他们过多重视法学理论到理论的信息检索,而忽视了大量的司法案例的检索,这必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教学效果,法律硕士法律实践性信息能力就难以在他们的指导下提高。所以要培养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全面性,首先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经典案例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通过教授法律硕士如何通过文献资源、数据库资源、网络信息资源检索法学理论信息和案例信息,才能真正培养出拥有全面信息素质能力的职业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另外,教师可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引导法律硕士对案例进行讨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即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将收集的各种与案例分析有关的资料素材、课程中的相关内容设置链接,并在网上设立教师资料区等,使法律硕士进入教师资料库,查阅一些必要的参考资料,对相应的思考题进行分析,要把自己放到案例的情景中去,根据情景提出相关的问题。这种网络环境下情景式的法学案例教学对教师和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3.4 法律信息检索课
除了法律硕士本人的努力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提高与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分不开。图书馆馆员不仅要承担收集资料(馆藏发展及管理)、组织资料(编目)、保存资料(收藏及保护资料)及检索(提供目录检索和使用参考出版物等)的任务,还要承担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为学生提供法律信息检索课。通过开设法律信息检索课,帮助他们了解法律信息资源的内容、分类,提高他们法律信息检索的能力。针对法律硕士的特点,开设的信息检索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制定检索策略。指导法律硕士如何准确、方便的检索系统,培养他们对检索语言的分析能力、检索式的确定能力、检索途径的选择能力和对检索结果的评价能力。
・法律信息资源判断。指导法律硕士评估馆藏资源的内容、形式及其检索性,评价不同法律数据的质量,确保他们使用良好的数据库。
・法律信息处理。帮助他们通过检索手段寻找法学理论与案件的矛盾焦点,迅速查找所分析案件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
・法律信息交流。培养他们运用现代信息检索手段和多媒体技术,积极参与网络环境下的法学案例教学。
3.5 图书馆馆藏资源
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对法律硕士信息素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没有丰富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培养和教育就没有一个良好的平台。图书馆不仅要收藏印刷型的文献信息资源,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建立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已经成为图书馆的发展趋势。
法学硕士论文篇7
通过对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统计和分析,我们发现,在以体育公共管理为内容的研究领域中,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竞技体育管理、大学生体育管理和社区体育管理,分别占论文总数的15.9%、14.5%和13.1%。由此可见,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的都是学生能看到、接触到的体育事务。研究国外体育公共管理方面的论文,只有寥寥数篇,而且这些论文的结论都是通过分析世锦赛、奥运会和其他大型比赛的数据得出的,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硕士研究生的科研经费较少,研究条件有限,很少接触到国外体育组织,获取最新的信息资料,也很少能借鉴国外优秀科研成果。在体育公共管理领域中,中小学体育管理、体育教学管理也是硕士学位论文常常关注的内容,分别占论文总数的8.1%和6.6%,这说明一部分研究生更愿意研究熟悉的学校教学环境。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但关于老年体育管理方面的研究论文仅占总数的2.7%,这与目前社会发展形势不相符,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体育行政管理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所占比例更少,这方面论文只占论文总数的3.9%。文献综述类论文也很少涉及基础理论方面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基础理论方面有所加强。
2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
体育科研方法是研究体育规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研究体育现象,揭示其内在规律[1]。因此,体育科研方法对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分析论文中所包含的研究方法时,我们发现用到的方法主要有4种,即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分别占论文总数的89.2%、63.8%、56.6%和49.4%。搜集资料过程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观察法、实验法、测量法和德尔菲法,而整理和分析资料主要采用数理统计法、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个案分析法、模糊数学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这507篇学位论文的统计结果表明,在绝大多数论文中,学生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数理统计的定量研究方法,说明这些学生重视研究各变量间的逻辑关系,并对研究成果进行更为科学和准确的描述,同时也说明我国体育管理研究在方法上所取得的进步。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研究体育公共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条件,综合研究已成为主要的研究方法。目前,体育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已呈现出多元化和综合化的趋势,多种研究方法的运用能更加全面、客观、深入地揭示所研究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体育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性质
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性质分为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开发性研究。基础性研究强调对客观现象和事实进行理论性探索或实证性分析,检验理论依据与客观事实的符合程度。虽然基础性研究没有强烈的应用目的,但基础性研究是应用性研究的基础,没有良好的基础性研究,新知识和新领域的发展会受到阻碍。以获取新思维和新知识的创造性研究,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实用性,并把应用性的研究成果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形式展现出来[2]。基础性研究是应用性和开发性研究的基石,应用性研究是基础性和开发性研究之间的桥梁,开发性研究是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的目的和归宿。这三种研究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缺一不可。我们对这507篇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统计,结果显示,应用性研究占的比例为73.7%,基础性研究占的比例为19.2%,开发性研究占的比例为7.1%。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硕士研究生拥有的资料和科研条件有限,进行基础性研究的难度比较大;二是主观上忽视基础性研究,而直接进行研究性研究;三是应用性研究比基础性研究更容易。这说明硕士学位论文在选题上对基础性研究的关注不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4体育公共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
4.1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通过对这507篇硕士学位论文研究领域的分析,我们把这些论文的研究领域分为三类:群众体育类研究、学校体育类研究和竞技体育类研究。其中,绝大多数论文关注的是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中的管理现象及管理问题。从这一现象可以看出硕士研究生对我国体育公共管理的重视和关注。在2002-2010年的9年中,这三类论文的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发生变化,2002年到2004年间,竞技体育类研究所占比重最大,达到50.3%;2005年到2006年间,三类研究所占的比重较为接近;从2005年开始,竞技体育类研究开始下降,并略有起伏,但仍在20%左右;从2005年起,群众体育类研究开始异军突起,并开始占据首位。2002年到2004年间,竞技体育类研究是体育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的热点;而2006年以后,群众体育类研究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体育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的热点。学校体育类研究所占比例从2008年开始变得较为稳定。在学校体育类的研究中,中小学体育研究和高校体育研究为两大研究热点,也是硕士学位论文重点关注的内容。在国家大力发展群众体育的背景下,群众体育类研究和竞技体育类研究正在发生悄然转变,硕士学位论文关注的重点也从竞技体育转向了群众体育。目前,对群众体育类的研究已呈上升趋势,这说明硕士学位论文已开始关注群众体育。
4.2城市体育和农村体育农村体育是以健身、娱乐为导向的在农村开展的强身健体的体育锻炼活动。城市体育是以健身、娱乐为导向的在城市开展的强身健体的体育锻炼活动。两者的区别就是开展健身锻炼的地域不同。不同区域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性,体育观念、运动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体育公共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2002年到2012年的9年间,农村体育研究所占的比例不足25%;而城市体育研究一直占据主要地位,所占比例达到87.5%。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体育是扎根于城市文化而产生、成长和壮大起来的,因而很多的“体育问题”和“体育现象”都发生在城市体育中,这也成为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时关注的热点;二是由于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并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的体育资源、大型体育赛事和体育消费市场都集中在城市,因此,城市的体育热点“话题”要多于农村,也吸引了更多研究者的关注;三是由于体育管理类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多为在校学生,他们学习、生活在城市中,因而城市体育研究顺理成章地成为他们研究的话题。
3结束语
法学硕士论文篇8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招生规模超常规发展,学位类型、攻读渠道和培养模式亦日趋多样化,如果不能在质量上加以控制和保证,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硕士研究生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全文试从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确定依据和培养过程的特点出发,论述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
一、确定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依据
所谓评价标准,就是硕士研究生经过培养,作为合格的毕业生所应达到的品质的规定性、符合的要求、具备的条件。确定这个评价标准必须同时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硕士人才的素质构成,也就是作为硕士研究生所必具的知识和能力;②硕士研究生的特点,即硕士研究生与本科生、博士研究生的相对差异,三者在培养目标上的差别;③我国社会发展对硕士研究生的质量要求。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中规定,硕士研究生要取得硕士学位,必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同时还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一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在思想政治方面,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论文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语言能力。
3.应该具备比较广博的知识,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洞悉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和新成果。
4.形成较强的科研意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并有相应的科研成果,这种科研能力是硕士研究生区别于本科生的一个重要评判尺度。
二、硕士研究生的特点
根据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和途径,可将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过程具体分解为三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环节:课程学习、教学(讲课或科研或管理)实践、学位论文。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特点
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主要实行学分制,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学分都设置最基本的量,其课程设置由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必修环节四个部分组成。公共必修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专业必修课是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学位课程,其中工科和实验学科的专业,必须开设实验课。选修课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选定。必修环节则主要指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参加学术报告等。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是我国当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课程设置也有各自的特殊要求。例如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教育重视解决买际问题的综合课程,结合实践组织课程教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育保持课程设置中重视基础理论知识的传统,同时加强课程的综合性、交叉性,培养有发展有创新精神的人才。
(二)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的特点
教学实践是硕士研究生的必修教学环节,一般在人学后的第三个学期末前完成。教学实践的第一种形式是在导师指导下讲授一定时数的专业基础理论课或者协助导师辅导答疑、上实验课、主持课堂讨论、社会调查等。第二种形式是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完成项目研究的某些具体任务。第三种形式是参加与专业学习有关的管理工作,在设定的管理岗位上,独立工作,获得事务管理或技术管理等的实际训练。目前,我国高校中广泛实施硕士研究生参加的助研、助教和助管工作已成为培养制度并得到肯定,其中尤以助研工作受到格外重视与推广,这也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及其质量保证的最显著特点。
(三)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特点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教育质量最显要的体现,是理论结合实际和独立进行科学研究能力程度的总结性成果,以及对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书面阐述。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至少应在理论分析、设计方案、计算方法、实验经验方法、测试技术等方面提出新观点、新见解和新方法,取得某些新的结果或一定的革新及改进。与博士学位论文、学士学位论文的水平比较是: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在学术上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在专门技术有创造性、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学士学位论文要求综合运用知识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新意。
三、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参加科学研究的作用
(一)学士、硕士、博士科研能力的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比较可见,三者的科研能力在水平上有一定的区别。学士(本科)的培养过程主要以课程学习为主。而研究生教育就不同了,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培养和发展科研能力可以在科研资源上获得支持,能够“一一”地得到必要和充分的训练,而且可以做到系统和严谨。一般来说,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是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科学研究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所占的比例约为二分之一。相对而言,博士研究生阶段就更重视科学研究的作用,主要的学习时间将更多地用于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
(二)硕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基本内容
硕士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所从事的科学研究活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参加导师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独立自主的科研活动、专业硕士对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目前,独立自主的科研活动是硕士研究生科学研究的重要形式,独立地开展科学研究不仅能充分激发硕士生个人兴趣,还能有利地培养硕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这种教育模式对科学研究的实际强调与安排仍待更多的重视,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应突出和强调培养专业硕士对解决实际问题有极大功效的科学研究能力。
(三)学术型硕士和专业硕士在参加科研方面的不同要求
目前我国的硕士学位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学术型硕士,主要是为了培养教学、管理和科学研究人才,也为攻读博士学位做准备。另一种是专业硕士,是为了培养专业技术职业所需的高层次人才,针对性强,职业背景明确。在培养要求上,学术型硕士要求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注重科研训练,比较专深;专业硕士要求掌握专业技术职业本身所特有的知识基础,注重实务训练,比较实用。
四、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
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是硕士研究生经过培养,作为合格的毕业生所应达到的品质的规定性、符合的要求、具备的条件。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历经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学位论文三个环节,集中体现了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特点。一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不仅要在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系统知识,还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课程学习是硕士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设置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业课程,使硕士研究生既具有宽广的基础知识,又在专业知识的掌握深度上达到一定水平。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主要实行学分制。
法学硕士论文篇9
【摘 要】我国现行的商科专业硕士培养模式亟待完善,本文对武汉某重点高校的商科专业硕士培养模式进行了调查分析,指出了当前培养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专业课程的教学与考核方式不合理、导师对专业硕士的指导质量不高、课程数量过多且学时安排过于密集以及实践环节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为进一步优化我国全日制商科类专业硕士培养模式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商科专业硕士:培养模式: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5)20-0004-02
自2009 年我国开始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以来,我国专业硕士报考人数不断增加。据教育部统计,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人数为164.9万人,其中报考专业学位人数为72.6万人,占报名总人数的44%。尽管至2015年,我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总数有所下降,但专业硕士报考人数却呈上升趋势,几近与学术硕士持平,尤其是会计、金融、旅游管理及国际商务等应用性强、社会需求大的商科专业硕士报考人数增长更快。随着专业硕士招生人数的增加,我国许多高校已经初步建立了专业硕士培养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输送了大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但由于我国全日制专业硕士起步较晚,当前的培养模式不够完善,亟待创新。基于此,本文以武汉某重点高校的会计、金融、旅游管理及国际商务四个全日制商科专业硕士培养模式为研究对象,从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学时安排和实践环节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查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全日制商科专业硕士培养模式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一、专业硕士培养模式的内涵
学术界对培养模式的界定,理论上主要体现为“结构论”和“过程论”两种观点,“结构论”观点认为,“培养模式是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把与之有关的若干要素加以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系统结构”;“过程论”观点认为,“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和特定需求的指导下,为实现培养目标而形成的培养过程中诸要素的有机构成及其运行方式”。教育管理者在管理实践中则融合了上述两种理论观点。自专业硕士设置以来,专业硕士的培养模式就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国外的专业硕士培养模式包括美国的“多种类型”专业硕士培养模式、法国的“高等专业学习文凭”培养模式与日本的“专门职大学院”培养模式。近几年,我国学者通过对我国现有专业硕士培养模式进行研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些新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如宋伟伟提出“二段制、双导师、三种经历”等全日制专业硕士的培养模式;叶志明建议推行分类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黄锐认为应构建以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1-3-3-4”专业硕士培养模式,即“一个目标+三个模块+三种方法+四项保障”。钟晓军与楼百均提出“产—学—研—用”的递进式培养模式,即先实践、再理论学习、到实践问题研究、再到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循环培养模式。这些培养模式的提出为我国专业硕士培养模式的创新研究提供了参考。
二、商科专业硕士培养模式的调查分析
本文从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指导质量、学时安排和实践环节四个方面对武汉某重点高校的四个商科专业硕士(即会计专业、国际商务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和金融专业)进行了调查分析,结果如下:
1.课程设置合理,但是教学与考核方式需完善。我国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共类课程,包括英语(或其他语种)、政治类课程;二是专业课程,主要是本专业的核心课程;三是选修类课程,主要是学校为扩展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一些公选类课程。对于公共课程,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的课程设置基本一致,仅仅只是英语涉及的专业领域不同。而对于专业课程的设置,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差别很大。专硕课程更多偏向于实际应用,如金融学专硕开设了“财务报表分析”和“企业并购和重组案例”等课程,旅游管理专业开设了“旅游规划与开发实务”、“会展与节庆管理”等课程,这些课程能较好培养专业硕士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对该校商科专硕学生进行深度访谈的结果表明,专硕的授课方式仍然是以老师课程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分析。学生对于这种授课方式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他们认为授课方式需要创新,以培养未来工作实践所需的各种能力。在课程考核方面,专硕与学硕区别并不明显,专硕与学硕的很多专业课程都是采用课程论文方式进行考核,课程论文的选题由授课老师直接指定,完成形式也多是基于文献研究的定性分析报告,学生并不需要实际调研便可完成报告。这种考核方式不利于培养专业硕士生的实践能力。
2.导师对专业硕士的培养不够重视,指导质量不高。调查发现,该校导师一般指导5~6个专硕学生,同时,各个学院还为商科专业硕士生聘请了一些比较知名的企业家作为校外导师,实行双导师制。但由于校内导师一般同时指导专硕和学硕,博士生导师还会需要指导博士生,由于单个导师指导学生过多,造成对专硕的指导力量不够。调查还发现,导师对专硕的指导次数和深度上均不如学硕,有的专业,例如某商科专业的导师甚至很少与其指导的学生见面,仅仅在毕业论文阶段给予专硕学生一些指导,如果专硕学生不主动找导师寻求帮助,导师一般不会主动联系学生;这表明部分导师对专业硕士的培养不够重视。另一方面,一些导师无企业管理经验,不熟悉企业实际运作,无法给专业硕士提供有效指导。此外,尽管专硕学生非常认同双导师制,但由于校外导师日常工作繁忙,对学生缺乏实际指导,这种校外导师多是流于形式。
3.课程数量过多且学时安排过于密集,实践环节管理也不完善。商科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研究生一年级一般主要学习专业课,研究生二年级主要进行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调查发现,该校四个商科专硕的课程学习时间主要安排在研究生一年级,仅仅只有旅游管理专硕有一门课程安排在研二上学期。以金融硕士为例,该专业第一学期开设8门课程,而第二学期开设13门课程。接受访谈的多数学生认为课程集中安排在一个学年不合理,课程安排过于密集,感觉学习时间不够,学习效果不理想。在实践环节方面,学校和学院鼓励专硕学生参加实习,但是对实习机会的推荐方面做得不够。接受访谈的学生中只有少量学生听说过学校有校内外共建实习基地,并且多数学生认为学校或者学院安排的实习单位不理想,实习过程中管理也不完善,他们更倾向于自己寻找实习单位。
三、商科专业硕士培养模式的优化策略
1.优化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在课堂教学方面,要改进传统讲授式的授课方式,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商科专业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方式,强调教与学的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同时可以针对不同的主题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并充分利用学校与学院丰富的教学资源开展实践教学。商科专业硕士项目的培养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为企业各个领域的高级专业人才,基于此,课程考核方式也应突出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考核方式也应该体现学生创造性和实践能力,授课老师要创新考核形式和内容,如课程论文,授课老师可以指定某一研究主题,但不应对具体选题做过多限定,让学生自由选择感兴趣的选题,同时课程论文不能仅仅停留在文献研究层面。要鼓励学生进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第一手资料,分析企业实际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2.加强师资管理,提高对专业硕士生的指导质量。商科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需要商科专硕导师了解企业在相关领域的运作模式与规律,否则无法有效指导学生,也达不到专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因此,学校应鼓励产、学、研相结合,支持导师在工作之余去企业调研,了解企业运营情况与行业发展趋势,积累实际经验,从而在培养过程中为专业硕士生提供更有效的指导。师资力量较强的专业还可以将专硕和学硕分开指导,即一个导师不再同时指导专硕生和学硕生,将对企业实践感兴趣的导师单列出来专门指导专业硕士生,这使导师能专注于企业实践领域的研究,从而提高指导质量。此外,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导师对学生指导的过程管理,提高导师对专硕的重视程度,并量化对专业硕士生的指导时间。当前针对专业硕士生实行的双导师制非常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实践证明,校外导师是专业硕士指导力量的重要补充。但针对校外导师对学生缺乏实质性指导等问题,管理部门应细化校外导师的管理制度,让校外导师真正发挥作用。一方面,学校应进一步增加校外导师的数量,对于校外导师的资格评审应当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突出对校外导师实践能力的要求而放宽对其学术水平的要求。另一方面,学校管理部门应制定校外导师的指导工作计划,确定指导形式与指导时间,从而保证指导时间,提高指导质量。
3.科学安排课程学习时间,强化实践环节管理。专业硕士学习时间短,应适当精简课程数目,并在课程结构方面合理设置理论课程与实务类课程的比例,以应实务类课程为主,理论课程为辅,突出商科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此外,鉴于当前专业硕士课程安排过于密集的问题,可适当调整课程在各学期的学时安排,在专业硕士第三学期可以适当开设专业课程,以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在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学校应重视实践环节的管理,改变当前粗放式的管理现状,特别应细化完善学生实习涉及的实习导师管理、实习内容选择以及实习成绩考核等方面的内容。学校可充分利用其丰富的校友资源,积极推进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优质的实习基地不仅有助于学生获得宝贵的实践经验,还可以成为学生的就业平台,实习基地所在公司也希望通过学生实习的表现挑选所需的人才。因此,公司会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切实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达到较好的实习效果。
参考文献
[1]李硕豪,阎月勤.高校培养模式刍议[j].吉林教育科学,2000,(3).
[2]刘小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探讨[j].中国西部科技,2012,(6).
[3]庄玉琳,仝泽民,张日军.中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模式比较研究[j].石油教育,2014,(5).
[4]宋伟伟,李阿利.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文献研究[j].文教资料,2011, (11).
[5]叶志明.对研究生教育与培养模式的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2).
[6]黄锐.以实践能力为核心的专业硕士培养模式探究[j].教育研究,2014,2(11).
法学硕士论文篇10
关键词 工学专业硕士 应用型人才 实践教学 培养目标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clarifying the cultivation aim of professional master for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enhancing their professional technical ability
yang tao
(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093)
abstract at present, there are serious homogeneity problems in the training of full-time professional master for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academic master. in order to cultivate high qualified creative application-oriented talents to meet the demand of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t is necessary to identify further the cultivation aim of the professional master for engineering science, constantly improve the teaching methods, strengthen the practice course settings, reform academic level evaluation method and enh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utor team.
key words professional master for engineering science; application- oriented talent; practical teaching; cultivation aim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迫切需要大量的应用型、复合型和高层次专门人才。为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教育部近几年不断扩大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并从2009年开始将硕士研究生类型分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以满足社会需要。目前,专业型硕士招生计划所占总计划的比例已由 2009年的约 11%增加到 2013 年的约 40%,①②学术型硕士所占比例逐年减少,专业硕士已成为社会建设人力资源的主要部分。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理工科高校专业硕士的培养方案与学术型硕士几乎没有区别,④⑤⑥工学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不明确,培养模式不合理,考核制度不完善,工学专业硕士与学术硕士培养同质化比较严重,无法实现工学专业硕士技术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提高的目标。因此,要培养出合格的工学专业硕士,满足社会对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需要,必须对工学专业硕士的教育培养体系进行改进。
1 工学专业硕士教育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高校多数工学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学术硕士基本相同,仍然定位在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上,偏离了工学专业硕士专业技术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提高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向。
(2)课程设置不合理。由于对工学专业硕士培养模式定位不准确,部分高校相同学科或方向的工学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课程设置相同,甚至两类研究生同班上专业课,“填鸭式”的授课方式和课程内容也一成不变。也有部分学校只是对工学专业硕士增加了很少学分的实习,但实验、设计等其他实践类课程几乎没有开设。这样就导致了理论脱离实际,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不到提高。
(3)师资专业技能参差不齐,工学专业硕士导师缺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技能水平相差悬殊,有些教师对外服务课题多,参加过很多实际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有的教师甚至是部级或市级重大工程的评审专家,有丰富的工程经验和很高的专业技术技能。但大量年轻教师,他们刚刚走出校门,虽然有着博士学历、博士后甚至海归经历,科研能力强,也发表了很多sci论文,却没接触过实际工程,根本谈不上工程经验和专业技术技能。因此,工学专业硕士导师缺乏现象普遍存在。
(4)考评体系不完善。目前绝大多数高校对工学专业硕士的考核体系仍然类同于学术硕士,基本上还是“三步”考评制:第一步是先修满理论课程学分,一般在30学分左右;第二步是发表1~2篇期刊论文,对期刊等级的要求不同学校、同一学校不同学院也不一致,甚至不同导师也有不同的要求。第三步是毕业论文和答辩必须通过专家审核,特别是要通过专家盲评。第一步主要考核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二步和第三步目前主要考察学生的科研能力。第二和第三步中把关的导师和同行专家,他们还是按工学学术型硕士的科研标准来加以评判,而对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却无任何规定和标准可循。
2 工学专业硕士教育培养的改进措施
2.1 明确工学专业硕士培养目标
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工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某一专业 (或职业) 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③因此,各高校必须切实提高对工学专业学位教育的认识,改变同学术型硕士同质化的培养模式。工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以提高学生解决复杂实际问题能力为目标,以促进学生专业技术技能的提高为核心,以推动学生的职业发展为导向,打造出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广、视野开阔、具有创新性意识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专业应用型人才。这才是对工学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的唯一目标和科学定位。
2.2 建立工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工学专业硕士的培养应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同时,建立和加强专业课程中的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突出人才的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实践教学是专业技术技能提高的主要手段,是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程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强高层次的实践教学是专业硕士培养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实践教学应从课堂教学、企业实习、科研基地实践等多方面重视和加强。
2.3 创新课堂教学方法
在课堂教学中,要切实改变重机理分析和公式理论推导等学术型研究生的教学模式,应采用ppt、录像、电影等多种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将多方面的资料、资源和先进的教学设备交互对接。提出工程实际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课堂理论教学、仿真实验教学与工程设计及施工技术课堂案例教学的多层次、丰富的教学模式,提升课堂教学的实践性与操作性。
2.4 增设企业实习学分
企业实习是工学专业硕士培养中必不可少的实践教学环节,企业实习不应拘泥于形式。实习的企业可根据学生的兴趣自己联系,也可由导师推荐或进入学校与企业联合建立的实习基地。学生可以参加导师承担的企业横向课题,结合课题进行实习,或是毕业论文结合企业的工程实际课题展开研究。企业实习应不少于5学分,时间不少于半年。
2.5 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根据工学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需要建立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技能的导师队伍。加强工学专业学位硕士导师队伍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改革工学专业学位硕士导师遴选机制,鼓励年轻教师进入设计院、工厂、施工企业,参与企业的实际课题攻关,提升专业技能和工程素养。 (2)从设计院、大型工、矿企业引进具有副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高水平的人才,解决理工院校专业硕士导师资源不足的问题。(3)在实习企业聘请研究生导师,采用学校导师与企业导师的“双导师制”,提高全日制工学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质量。
2.6 建立新型的研究生考核机制
(1)专业课程考核。改变以笔试作为唯一的课程考核的方式,以课堂讨论、实际工程案例分析报告和期末论文或设计和实验成果等多种形式进行课程综合考核,切实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2)企业实习考核。除了提交实习报告和企业实习证明外,还应增加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具体工作业绩考核。学生应提交参加工程设计、施工或实验的成果。为增强学生对企业实习的重视,将实习成绩作为学生能否进入毕业论文环节的考核条件,企业实习不合格者,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工作。(3)研究能力考核。改变在学术期刊上的学术型研究生科研能力考核方式,以学术论文、专利申请、实习企业亟待解决问题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加以考核。
2.7 实践性的学位论文选题
工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必须结合实际工程问题,避免纯理论性的基础研究课题。课题来源可以是导师的企业横向课题,最好在企业导师指导下完成企业内部立项的研究课。这样的学位论文选题既体现工程实践背景,又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更具有工程应用和推广价值。学位论文开题必须要有本领域的企业高级工程师和校内工程经验丰富的教师共同参与,以确保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来源于工程实际,预期论文成果有重要的工程应用价值。论文评阅及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区别于学术型硕士,成员应由工矿企业的高级工程师2-3名与高校的学术权威共同组成。论文答辩应侧重于学位论文的实践性、应用性特点,注重论文的技术创新。这样既保障了论文的质量,又实现了对工学专业硕士的知识应用、创新和实际专业技能的考核,从而进一步促进工学专业硕士向应用型高层次技术人才方向快速成长。
3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国家对于实用型、创新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因此,必须从人才需求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工学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不断改进培养方案和教学方法,完善课程设置和考核办法,加强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全日制工学专业硕士的人才培养模式,以保障教学质量,实现工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为国家培养出合格的创新型、应用型的高层次人才。
注释
① 刘少华.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培养的对策研究[j].中国轻工教育,2011(4):59-60.
② 王晓琴.全日制专业硕士与学术硕士培养的比较研究[d].首都师范大学,2012.5.
③ 黄宝印.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时代[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10):1-7.
④ 朱永梅,任家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模式初探[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2.27(5):118-123.
- 上一篇:
-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法学案例教学法探讨 2022-12-21 08:49:16
中药药理研究方法学课程教学成效 2022-06-27 15:04:30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的应用 2022-06-22 15:24:55
法学专业课程案例库建设原则 2022-06-15 16:28:35
法学课程思政教学方法设计研究 2022-05-19 09:05:44
新时代加强法学教育的路径 2022-05-06 09: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