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年论文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15 07:48:07

法学学年论文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篇1

一、我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主要成效

(一)实践教学形式多样

综观各高校的现状,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教学效果也得到一定的改善。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模式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实践)、模拟法庭活动、专题辩论、法律咨询(援助)、法院旁听、法律诊所教育等。我校法学专业已经把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调查(实践)等的纳入教学计划中也设置了相应的学分,同时各任课教师也在理论教学的过程中积极采用案例教学、专题辩论、模拟法庭活动、法律咨询、法院旁听等形式,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取得了一定效果。在这些实践教学形式里,各院校的也根据自己的学科方向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法律诊所仅在部分院校开设,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实验室也不是每个院校都有。2002年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至今已有96个院校设立各种法律诊所,并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鉴于我校法学专业学科发展定位以及经费所限,我校并没有设立法律诊所和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实验室。我校教师也积极的带领学生深入社区,如曾到广州市瑶台居委会、瑶华居委会进行义务法律宣传和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可见我校虽无法律诊所之名,却也在行法律诊所之实。

(二)“模拟司法院”特色项目的实践教学形式让学生受益

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完善了模拟法庭的设施建设,以此为基础,教师和全体学生的努力,初步建成校内实训基地———“模拟司法院”。模拟司法院包括模拟法院、模拟检察院、模拟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学生在这些部门以不同的角色参与活动能力得到提升。

这个机构以专业教师指导和学生自主管理相结合方式,充分整合我校政法学院现有的各项资源、各种活动形式,创新的开展综合法律实训活动,全面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协作能力、写作能力、分析能力、社交能力等各种诉讼和非诉讼相关的技能。同时模拟司法院已经在“企博网”申请了一个免费的博客页面作为“模拟司法院”网络交流场所,命名为“广师政法学院模拟司法下设若干栏目,可形成博客圈,并支持上传多媒体信息。

该基地的网络交流平台,便于大家及时对“模拟司法院”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也能作为一个案情探讨、观点交锋的重要场所,为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远程交流提供条件。

为了保证学生们有序、高效的参与“模拟司法院”活动,激励学生,维持“模拟司法院”的正常运转,也为了能够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有针对性地为“模拟司法院”的工作人员开展系列多元化培训活动。借鉴商业培训的优秀经验以及发展教育领域的相关理念,开展如有效会议管理、时间管理、头脑风暴、演讲技巧、人际关系技巧、swot分析(态势分析法)、戏剧教育等多项活动,提高工作效率,改变思维方式,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被访的211名学生中有近54%学生参与了模拟司法院的活动,近50%学生认为收益最大的实践教学形式之一就是参与模拟司法院的活动。54%的受访教师认为模拟司法院的活动效果最好。

(三)师生对实践教学思想认识到位

我们一直十分强调实践教学,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都十分重视,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教师也在想方设法为改进实践教学效果。许多教师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开展庭审活动,积极耐心细致地解答学生模拟活动中遇到的问题。部分教师把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交给学生,让学生学会如何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找出妥善的解决办法,学生学习的热情提高。部分教师引导学生对社会上的热点案件进行讨论,并且锻炼学生互换角色,试图进行辩论,锻炼学生思维和反映,也让学生从中学会客观面对问题和案件。因此,在案例分析、模拟司法院的活动方面的实践教学上开展得较好,学生反映良好。在问到“你认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哪个重要”时,76%的受访教师认为“两者一样重要”;75%受访学生也认为“两者一样重要”。

二.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的课时偏少

我校作为技术师范院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综合素质较高的实用型专门人才,从法学专业而言,就要求一方面要强调法学本科基础理论的学习,另一方面,也应当让学生接受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基本训练,以保证学生在毕业的时候具备运用法学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但目前的实践教学开展总是受到一定制约。原因之一在于实践教学课时仍然偏少,与系统的成型的理论教学学时相比还有较大的落差。我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校要求设计165-170学分,由于公共基础课和政治理论课等就占了40学分左右,专业课学分只有100左右,实践教学学分大概只占15%。主要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综合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实践)、专业实习(毕业实习),而且社会调查(实践)是利用暑假安排的。

而模拟法庭、专题辩论、法律咨询、法院旁听等都只能是各教师结合课堂理论教学的同时随机安排,或者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并没有指令性的课时要求,即使有要求,但有时也因为理论教学任务无法完成最后被挪用了,使得实践教学学时有名无实。

不要说强化实践教学,即便是现有的15%仍无法保障,这也成为实践教学开展的桎梏。在这种情况下,让大多数的学生比较全面的顾及各种法律技能、熟悉庭审程序、掌握庭审技巧中各个角色的内容,显然是不可能的。[2]

(二)实践教学的效果不理想,内涵仍有待突破从我校的实践看,各种不同实践教学形式的开展确实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上有一定的作用,但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在对学院211名高年级法学本科学生的进行的实践教学问卷调查中也反映出教师在案例分析、模拟司法院的活动方面实践教学上开展得较好,学生反映良好,效果不错。

66%被访学生认为老师在案例分析的实践教学中做得比较好;42%的被访学生认为模拟司法院活动做得比较好。71%、60%和47%的被访学生分别认为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模拟司法院活动对自己影响最大收效最大。84%的被访教师认为自己在案例分析教学中做得比较好,与学生的看法和收效基本一致。

在毕业论文、学年论文、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法律咨询、法院旁听、看案件实录等方面学生认为开展的不尽如意,效果较差,仍有待改进。当被问到哪些实践教学需要加强时,65%的被访学生选择社会实践;57%的被访学生选择法院旁听;50%的被访学生选择专业实习,43%的被访学生选择法律咨询。过半数的被访教师选择了专业实习、模拟司法院活动、法院旁听和社会实践。被访同学对实践教学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大部分集中在加强旁听,取消论文,增加是社会实践等方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学生对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课程的不够重视。二是校外司法资源不足影响部分实践教学的开展。由于法院的工作任务重,法庭条件有限,要接受个一班(50多人)的学生集体旁听也是很困难,导致学校安排旁听活动也不能让学生满意。资源不足也使实习难以统一安排、指导和监督。同时实习单位实际上是承担义务,没有任何报酬的,接收实习生也多半是安排学生干杂活,很少能给予业务指导的,也一定程度影响学生专业实习的积极性。三是部分学生基础较差,实践教学的效果不能如意。实践教学应该是师生互动的教学方式,如果学生的基础不好,很难跟上教学的进度,实践教学的效果就难以凸显。

(三)非诉讼业务的实践教学开展的比较少,不能适应学生日后跨行业就业的需要

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主要内容仍然局限于诉讼技能和律师技能的训练较多,如校内开展的模拟法庭活动,集中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见习活动等。很多学生毕业后不一定到司法部门工作,而是到企业,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就业,因此这些学生如能接受合同审查、劳动法问题、人事制度问题的实务训练对他们就业的竞争力提升就很有意义了,因此其他非讼业务实训开展的较少,与目前学生的就业面向不适应,也为学生的就业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学校薪酬分配制度难以调动教师对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学校对文科实践教学开展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和热情。

目前,法学专业的部分实训活动,如模拟司法院的活动,虽是靠学生自主运作的,既需要活动成本,又需要教师的专业指导,都是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没有任何报酬。如果长期如此,很难维系。80%的被访教师认为利益分配政策是影响实践教学开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从时间花费、教学条件准备方面来说,课堂教学相对比实践教学容易开展,同时教师职称晋升主要以课堂教学时数及科研成果为依据的客观现实,导致教师普遍愿意从事实践教学工作,直接导致实践教学整体质量下滑。[3]

三、实践教学的改革

(一)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改革考核方式

实践教学应该是和理论教学密切相关的,多数情形是教师在课堂上结合理论教学内容开展的,对学生能力的有效训练以提升理论教学的效果,同时使学生能力得到训练和提升。规范理论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教学时数,要求所有理论课程都应结合教学内容进度安排6课时左右用于辩论(讨论)、观看录象或法院旁听等,应用性的主干课程最少旁听或观看录象1-2次,而且要求写进教学进度表,通过教研室的指导和监督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相联,改进教学效果。在课程授课内容方式变革的同时改变现在单一的书面考试、考查方式,增加口试方式,以使学生重视口头表达能力的训练。再次,改变最后评定成绩的构成。平时成绩只要看学生的实践性课时的成绩。对大部分以理论讲授为主的专业课应以总成绩=实践性课时成绩 理论性课时成绩的方式来进行考核。其中实践性课时成绩应着重从案例结构分析能力,寻求法条支持能力以及在讨论中法律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方面综合评定。[4]

但理论教学课时的限制,加上实践教学的开展的深度有欠缺,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仍然不能达到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得到训练的目的,因此有必要针对法学专业的特点设置一些技能训练的课程供学生选修,使实训实践课程学分达到20%以上。

(二)拓展更多校外实习基地的,尤其是非司法部门的实习基地

目前虽然我校法学专业建立了10多个实习基地,但大多数为律师事务所,由于条件所限实际每年接收实习的学生人数极为有限,还不能完全满足实习要求,也不能统一安排学生实习,仍有部分学生要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计划利用教师的社会关系,开拓各种司法机关以外的实习基地,包括事业单位、企业等,训练学生的非讼业务能力,以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拓宽就业面向,让学生日后就业有更多的选择。

(三)克服经济上的困难尝试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

我校模拟司法院的设立,为学生的技能训练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但最终它面对的毕竟不是真实的当事人,不是真实的办案过程,只是模拟场面。法学教育必须以法律实践为依托。[5]

2000年高校开始的的法律诊所教育,经过9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和教学经验,2003年还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网站。截止至2009年5月已有96个院校设立各种法律诊所,开展了诊所式的法律教育。说明在高校的普遍推行是有必要也有可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法治发达国家法律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其主要内容为学生在掌握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会与当事人沟通的方法,向社会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意见、个案等法律援助。法律诊所实践最大的优点就是真实性,案件事实真实,人物真实,办案过程真实。学生身临其境,能够学到许多课堂上学不到的重要办案技巧。[6]

各高校设置的诊所教育课程主要为:谈判的技巧与练习、民事诉讼程序和技巧、律师与客户、法律文书写作、调查与取证等。诊所课程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训练学生灵活性和应变能力,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实践能力较弱的缺陷,使学生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因此我们要借助社会的力量和教师律师的资源,尝试校内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同时和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挂钩,让学生成为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尽可能的真实参与办案,或者定期分批派学生参与当地援助中心的工作。

(四)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俗话说;师高弟子强。要培养高质量的法学人才,必须要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而我国目前高师法学专业教师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7]我校的情况也大体如此。

虽然大多数的法学专业教师具有律师执业证或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但由于自身条件或工作等原因,部分老师并没有真正执业,因此接触实践的机会就较少。为提高教师参与实践的能力,应该采取各种鼓励措施分期分批送教师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企业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半年到一年,增强教师的实训能力,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师资的基础。同时利用实际部门的人力资源,积极和校外单位联系,聘请校外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的法律工作者等作为客座教授,定期到校进行主题讲座。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篇2

关键词:中英;法学本科;教育;差异

一、中国与英国法律体系的差异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和母国,也是我国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科毕业之后,以及我国硕士研究生毕业之后,学生出国留学首选的热门留学目的地国之一。即使是在2020年开始的疫情期间,申请赴英国留学的法学毕业生也人数众多。笔者在国内接受了全面系统的本科法学教育,然后在英国接受了系统完整的法学硕士阶段和法学博士阶段的教育,之后又在英国伦敦和英格兰东南部的两所大学的法学院进行法学教育和法学科学研究工作。从大学一年级到大学三年级,完整地教过多届英国法学院的本科生,并且多年完整地指导英国法学硕士研究生(llm)。2016年又全职回到国内进行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至今,笔者对于中英两国的法学教育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第一手的亲身经验和较深刻的切身体会,本文试图从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方面,对于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和论述。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是根植于该国的法律体系的,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阶段教育的不同也是根植于两国不同的法律体系。所以中英两国的法学教育的不同之处要从两国法律体系的不同说起。被大众熟知的是,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是英美法系的母国,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原则,理念和规则都能够从英国法当中找到源头。然而,更为精确和严谨的,也更为学术的说法是,英国法的法律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苏格兰法律体系、北爱尔兰法律体系、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体系。其中苏格兰法律体系是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结合,北爱尔兰法律体系是纯粹的普通法系,而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体系才是真正的英美法系的源头和发源地。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普通法法律体系才真正通过18、19世纪英国在全世界的殖民扩张活动,而被传播到全世界各地①。目前,全球采用英美法的重要经济体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南非、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若干非洲国家。英国法本身也由于其确定性,灵活性,成熟程度等特点,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事活动和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中,经常被选择成为准据法,广为适用。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属于民法法系,英国是海洋法系国家,属于判例法法系。在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体系中,英国最高法院、英格兰与威尔士上诉法院,以及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的法官是有权威,能够通过判例来创造法律的。而创设的判例,原则上是需要被下一级的法院的法官在未来遇到类似的案件时所遵循的,这就是英美法当中的“遵循先例”的原则。我国各级法院的法官主要职能是适用法律,法院的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创设法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也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而是具有示范性,建议性和参照性的作用。

二、中英法学本科教育之差异

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巨大差异,中英两国大学的法学院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学制之差异

首先,从学制来看,法学教育在美国是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本科阶段没有法律学位可以授予,而中英两国都在本科阶段开设了法学教育,即两国的高中毕业生毕业之后进入大学时,即可选择进入大学的法学院修读法学专业。但是,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全日制四年的学制,英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全日制三年学制。近年来,部分英国大学的法学院为了迎合教育市场的需要,也为了提高大学和法学院的收入,还推出了两年制的加快速成的法学本科教育,要求学生在两年时间内完成一般法学院学生三年才能修完的课程和学分。目前,这在我国法学院当中还是很少出现的现象。笔者认为,少数英国法学院的这种加快速成的法学本科教育其实是违背法学教育规律的。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本科生刚刚成年,生活经验并不丰富,要求他们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学习领悟诸多深奥复杂的法学学科和法学知识,无异于拔苗助长,不利于学生们打下良好的基础,也不利于学生们日后的长远发展。但是对于少数英国的法学院来说,短频快密集授课的学制可以提高学费,招收更多的学生,提高法学院的收入。

(二)学习方法之差异

同样是由于中英两国法律体系的不同,两国的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就读过程中采用的学习方法也非常不一样。笔者在英国法学院全职任教期间,给大一的本科生讲授英国合同法,给大二的本科生讲授英国商法,为大三的本科生开设英国知识产权法,为硕士研究生讲授英国银行法和国际金融服务法等课程。就英国的本科生而言,他们非常突出的一点就是极其重视案例和判例的学习和研究。每一个判例就是一个包含着深刻法学原理和法律推理的故事,而把众多法律故事串起来就能形成对于某一法学学科全面而通透的认识。而法学院的学生毕业之后绝大多数从事的是法律实务工作。这样重视案例和判例的学习方法和研究习惯,会让他们养成从书本中案例中来,到实务中的案例中去的工作作风和习惯。从这一点来看,英美法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方法是有一定影响的[1]。以笔者曾经全职任教的位于伦敦北部的英国赫特福德大学为例,法学院的本科教育采用的是一种“三阶段”或者“三步走”的学习方法。以英国合同法为例,第一阶段是在线讲座阶段,教师在专门的教学网站上讲解英国合同法的基础概念,基本原理以及部分案例。比如,对价制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一个比较独特的制度,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并无对价制度的存在。那么教师需要首先讲解对价制度的历史渊源,现行英国合同法上对价制度的重要判例和案例,以及现行的英国成文法对于对价制度的规定。本科生们需要在线收听并观看讲座的全程,如果有不理解的地方,还可以反复观看。这一阶段是教师输出知识,而学生接收知识的过程。到了第二阶段,即法律技巧学习阶段,学生们需要结合与对价制度相关的重要的判例,深入学习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和原因,并且展开讨论。这一阶段的技巧学习是在课堂上面对面进行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有较多的互动。第三阶段是工作站阶段,教师会布置与对价制度相关的思考题和模拟案例,要求学生在事先准备之后,在课堂上发言并且回答问题。这一阶段是学生输出为主,而教师点评与反馈的阶段。“三阶段”的学习方法有明显的好处,一方面,对于同一个知识点,学生至少可以重复学习和领会三次,相比于一次而过的课堂教学,大大加深了印象。另一方面,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逐渐过渡到学生主动学习的模式,教师能够清楚掌握学生们真实的学习程度,哪些点已经消化吸收,哪些点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并且教师能够及时给出反馈意见,有利于下一步的提高和改进。虽然有如此众多的优点,“三阶段”学习法并不能够普遍适用,原因在于它所需要的时间和资源是很多的,只能适用于规模较小的法学院,学生人数在几百人左右的规模是比较好的,无法适用于国内专门的政法院校一两万人的学生规模的情况。“三阶段”学习法的教学进度也是比较慢的,笔者曾经多次用“三阶段”学习法讲授英国知识产权法,需要整整一个学年的时间,才能把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网络知识产权等内容完整地教授完毕。而如果全部采取教师讲,学生听的讲座方式,三个月左右的一个学期的时间就能涵盖到英国知识产权法的方方面面。两者投入的差距较大。与英国法学本科生的学习和研究方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渊源是成体系和严谨的成文法的法律条文,我国法学院的本科学生在四年本科学习和培养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形成了重视理论体系,重视形成严谨的学术观点,特别是理论层面的学术观点的学习与研究习惯。所以,整体而言我国法学院的法学本科生的理论水平要远远高于英国法学院的法学本科生的理论水平。从目前我国法学院的本科阶段的培养模式改革来看,一方面,理论培养的深度和广度正在得以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学院校越来越重视案例教学的开展,假以时日,我国法学院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将会兼具理论与实践的能力,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受到更多的青睐。更加重要的一点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大幅度提升,我国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在国际市场和国际舞台上的表现也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多的外国留学生们也选择留学中国,来中国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系统地学习中国法律,甚至希望以后能够在中国成为执业律师。

(三)师生互动之差异

从本科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情况,以及学生参与的积极程度来看,不同类型的法学学科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一些高度专业化,涉及跨学科的法学知识的课堂上,英国学生表现得相对积极一些。比如金融法这门学科是经济学,法学和金融学深度交叉的,学生们往往缺乏金融交易的经验和经济学的背景知识,而对于金融法学的理解存在一定困难,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学生表现得相对谨慎一些,没有足够得把握,一般不会过多地发言。在一些贴近生活的法学学科的课堂上,比如合同法,民法等,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生都能够在教师的引导下,积极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四)研究能力各有特点

2003年笔者在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学习英国普通法基础,记得当时请教了牛津大学奥利尔学院的一位著名的法理学老师richardhstur先生,“牛津大学的精神是什么?”tur先生不假思索地回答笔者说是“独立思考”。而在随后十余年的留英生活当中,笔者加深了对于“独立思考”的理解。英国大学的本科生一般从大一开始就试图初步地尝试独立研究一些课题,或是独自研究,或是组成兴趣小组进行研究。遇到疑难问题则会向老师请教。遇事独立思考几乎是一个普遍而习惯性的行为模式。这要得益于英国小学和中学阶段培养的研究习惯和研究态度。我国的法学本科生一般在大一和大二阶段侧重于知识的吸收与积累为主,到了大三大四的高年级,在厚积薄发的基础上,相当一部分的本科生表现出很强的研究能力。笔者在中国政法大学指导的大三学年论文和大四毕业论文,很多本科生的研究能力时常让笔者惊叹。学年论文要求的字数是四千字,大三的学生能够写出一万字以上的论点清晰、论证严谨、论据充分的优秀作品。本科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是八千字,大四学生往往能够交出三四万字的高质量论文,引经据典,说理充分,并且能够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文结构,避免了教科书式的平铺直述。整体而言,我国学生的研究能力要强于英国学生,得益于我国学生扎实的基础知识,中英文双语研究能力,以及国际化的视野。多数英国本科生只能用英文进行学习和研究,同时大多数英国本科生缺乏国际化的视野,仅仅局限于英国国内法律或者欧盟内部事务的研究,无法放眼全球,去学习英国和欧盟之外的知识。在这一点上,英国学生非常应该向我国学生学习。

(五)实习与工作机会之差异

从本科阶段的实习来看,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生也具有非常不同的特点。我国多数法学院校的本科生会在大二或者大三的寒假或者暑假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金融机构等专业对口的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完成之后,相当多一部分的本科生会选择保送研究生,或者考研,或者出国深造,还有一部分本科生会选择直接就业。我国大四的本科生多数会参加司法考试。从2018年起,多数大四同学会在每年的九月或者十月参加改革之后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英国而言,由于获得律师资格的途径比较复杂,也并没有一次性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是需要依靠大二的暑假,尽力申请到律所的实习机会,并成功获得律所提供的培训合同,在本科毕业之后,再完成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以及两年的律所培训合同,或者两年的大律师公会的学徒经历,才能成功获得诉状律师,或者出庭律师的职业资格。因此,大学阶段的实习,以及与此直接挂钩的律师事务所可能提供的培训合同,对于有志于未来从事律师实务的法学本科生而言,就极其重要了。英国学生们往往会尽最大努力,在激烈的竞争当中,争取在律师事务所获得一席之地。越是排名靠前的大律所,待遇越好,竞争也就越激烈。加之,伦敦是全球金融中心,也是全球法律服务的重镇。伦敦,牛津和剑桥也被称为英国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的“金三角”,到伦敦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毕业生不仅来自于英国各地和欧盟各国,也来自于全世界许多国家,是国际性舞台和全球化市场。

(六)深造之差异

从本科毕业生对于深造的态度来看,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生也不尽相同。我国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特别是知名法学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的国内深造率以及出国深造率是很高的,甚至会占大多数的比例。这与我国作为民法法系国家重视理论体系的学习和研究是有关系的。两年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或者三年的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对于大幅度提升学生们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是非常有帮助的。相比之下,英国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往往并不热衷于继续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除非是极少数希望未来以学术为业,以学术为生的学生会继续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之后,绝大多数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都会积极寻找实务界的工作。

三、结语

尽管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仍然可以从法学教育的教学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探索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本文认为,一个重要的规律性认识就是,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应当既重视理论化、体系化、系统化地学习,让法学理论能够更好地指导法律实践;又要重视案例。重视判例,重视法律实务对法学理论的重要影响作用,让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培养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优秀法律人才。另一个与此相关的规律性认识就是,在法学本科的低年级阶段,即我国法学本科生的大一和大二阶段,以及英国法学本科生的大一阶段,法学教育应当更加注重于理论素养的熏陶和培养。而在法学本科的高年级阶段,即我国法学本科生的大三和大四阶段,以及英国法学本科生的大二和大三阶段,法学教育应当逐渐转变为重视理论研究与重视案例和实践教学并重,让法学本科生获得更大的益处。进一步讲,中英两国法学院还应当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在全球化的时代,互相取长补短,兼收并蓄,博采众长[2]。最后,更高一个层次的规律性认识是在法学教育当中,法律素养与人文情怀应当有机地融合。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学生不仅应该具备律师的职业素质,而且还要具备广泛的人文社科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精神”[3],这也应该是中英法学本科教育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参考文献:

[1]冀祥德,赵元英,吕升运.法律教育学的新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22.

[2]马慧娟,陶思宇,严励.中英两国法学本科教育之比较———以北京大学和剑桥大学为代表[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篇3

一、学员写作法学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被动性学习所造成的被动性思维习惯。在这种消极思维习惯的影响下,学生总认为教科书是金科玉律,老师的观点是天然正确的,失却了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从而导致主动思维的动力不足。这样一来,便很难实现论文的独创性和创新性要求。解决之方法是,加强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教科书和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点,一定要知其然但同时也要知其所以然。

(二)知识积累不够造成的只有感觉和判断却无法论证的困境。在学生中,学刑法一学年,从没有读过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的大有人在;学民法一学年,不知道罗马法为何物的学生也不乏其人。学生去图书馆看书,也只是看看不同作者编写的教科书或者做做习题而已,并没有掌握知识的内涵与实质,导致为写论文必须的专业知识储备不够。这样一来,又容易陷入“要么不敢怀疑,要么乱怀疑”的困境之中。例如,或者将“杀人偿命”视为天经地义和不可更改的律条,或者就认为“中国应该立即废除死刑”等等。解决之方法是,多阅读与课程相关的课外参考书,并养成写读书笔记的良好习惯。

(三)存在急于求成的浮躁,缺乏持久关注的耐心。学生对于一个自己感兴趣的课题,往往从自己对于某个教师个人的喜好程度或者一时兴起的少年意气等心理感觉出发去写作,遇到困难的时候不想着如何去克服写作上的困难,也不敢主动去请教老师,往往选择换一个题目或者抄袭拼凑成文了事。解决之道是,端正自己的学习态度,强迫自己深入思考问题并排除各种诱惑性因素,向专业课老师经常而耐心地请教,在请教中巩固或者修正自己的兴趣指向。

(四)方法论的缺乏导致视角和实证严重不足。只知道沿袭固定的写作方法和写作模式,完全按照“写作价值———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例证———解决问题的方法———结论”的简单模式去写作,从概念到概念、从命题到命题地进行写作上的循环运动,重复前人所走过的老路,结果越走越狭窄,最终发现自己只是原地踏步而已。解决之道是,开阔自己的知识面,广泛涉猎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并注意知识的关联性,培养联想式思维方法。另外,建议大家特别重视社会法制实践中的各种调查报告和统计数字,在一切的论证方法中,实证和数字统计分析的方法是最有说服力的写作方法。

(五)不会搜集资料和进行文献检索。常见的情况是,或者觉得没有什么参考资料,或者是资料一大堆觉得无所适从。解决方法是,首先搞清楚自己要写的题目属于什么学科和什么领域,然后了解该学科和领域中的重点专著和重点论文,最后阅读该专著和论文,了解该问题的相关原理和知识。另外还需要注意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搜集相关的法条、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国际条约和公约、相关案例等等。充分利用电脑进行文献检索也是个好办法。

二、如何选择法学毕业论文的题目和拟定提纲

(一)选题的出发点大致有如下方面:从自己特别熟悉或者学的扎实的课程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某部门法成绩相对较好的学生,例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成绩均高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成绩的学生,就适合选择刑事法律类的论文做题目;从自己的学习兴趣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思维敏捷和专业意识不太强的学生,例如对于教师在课堂上讲的某知识点或者原理感兴趣并且有灵感产生,就要抓住这种感觉发展成毕业论文;从自己将来打算从事的职业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对于自己的人生规划有主见的学生,比如将来打算做律师,就可以选择诉讼法、证据学、或者律师制度与实务方面的论文,做法官的可以选择司法改革或者司法程序方面的论文;从自己关注的社会现象出发进行选题;从科学的融会贯通规律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兴趣广泛的学生,例如在文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地带选题,或者在法学和经济学的中间地带进行选题;从和老师进行科研合作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有科研基础,曾经多次写作法学学术论文,参加过论文竞赛活动,甚至是发表过论文的学生;从学科课程论文和作业的基础上进行选题,适合于除以上几类学生之外的其他的学生,在做课程论文的时候不要应付了平时成绩的考察就算完了,要留下自己花费功夫比较多的课程论文,以后逐渐积累形成毕业论文。

(二)如何进行选题创新。从广义上说,选任何法学专业范围内的题目都能够写出新东西来,只要你有新观点、新发现、新角度、新研究方法、新材料等等。但是这后面的“五新”大大限制了学员写作论文的选题范围。这是由于作者多数是第一次写法学学术论文,缺乏经验,也缺乏深厚的知识积累,难以把握;同时,五千字以上的字数这个条件也对选题有很大的制约,如果求新,往往在写几百字以后就感觉到自己没有什么可写的了。解决的方法是,首先,注意从课堂听讲中求新,从教师在课堂上的讲解获得灵感。其次,要搞清楚自己感觉到的“五新”是不是确实是新的创造,在确定确实有新意之后,要把旧有的知识、观点和说法进行重复,衬托出你观点的新颖之处。最后,提出你自己的论证和论据来。根据许多毕业论文的选题经验,选题创新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本专业的研究空白、发生争议的话题(自己的观点感到较为充分)、对比性的话题、从其他专业角度研究本专业的话题(这是一种选题的边际效应)、刚刚冒出来的本专业的新问题,都可以产生选题的创新性。

(三)如何写提纲。选题初步确定后,就要写提纲了,为论文搭个骨架,确定论文的基本结构和写作字数的多少。在写提纲的时候,首先要尽可能多地收集、阅读国内外同一论题论文。其次要阅读相关专业书籍,充实论题相关知识。第三要利用实习时间或者假期进行社会调研。第四要和老师与同学讨论,激发创新灵感,思索创新论点和论据。最后,要安排拟定论文段落提纲,大体上要写1000字以上为最好。提纲的常用拟定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是通常的论述方法。大体上按照“概念、特征、沿革、意义、构成、责任、适用中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的线索顺序写作。在很多法学文章中,都是这样来结构的,例如,这个制度是从外国介绍过来的,就要在介绍沿革中多着笔墨,详细说明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借鉴这种制度的好处。写实务性较强的文章,要在构成和责任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上多下功夫。二是总论分论方法。如果写一个制度的内容很多,又要介绍总的制度,又要介绍具体的制度内容,这时候,用总论分论的方法写,眉目清楚,一看就明白,写出来的效果就比较好。有人在写作《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一文中,就是用的这种方法。上篇将中国合同责任的总的问题说清楚,下篇将各种具体的合同责任一一作以介绍。三是判解研究方法。找一个有研究价值的案例,先写案件事实,再写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第三写对于该判决的不同意见和观点;第四写自己赞成的意见和观点以及理由,进行破论和立论,第五进行结论和理论归纳,指出实证分析的价值和立法与司法中的价值和立法建议。这种研究方法的文章结构,比较灵活,总是先从判例和司法解释入手,进行分析,阐释法理,说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和处理办法。四是综述方法。对一个问题进行综述,也是一种结构文章的方法。这种方法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某种会议的讨论进行综述,对一年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都是这种结构方法的运用。第二种是对具体的理论问题进行综述,同时加以评价,例如在某个理论问题上,归纳出几点,对各家学说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做出评价。这种结构方法可以按照问题来结构,较为灵活。五是平铺直叙方法。例如,在一篇文章中,要说几个问题,就一一点出来;列一个题,就说明一个问题;再列一个题,再加以说明这个问题。这种方法极为简单,很好用,就是文章看起来较为呆板。六是书评写作方法,就更加灵活了,不再赘述。

三、如何进行文献检索和摘录

文献检索可以考虑走以下几个步骤:

(一)以选题为中心,对广义领域的研究状况进行材料搜寻,然后缩小到选题本身较小的研究领域。广泛搜索之后,再逐步缩小搜索范围,这对于把握自己准备论证的话题在较大范围内的地位和意义,是必要的一个步骤。

(二)在适当缩小搜寻范围之后,一个侧重了解的情况便是已有研究成果的研究方法。它们采用了哪些研究方法,有什么成功的经验和存在哪些问题;它们没有采用哪些方法,这些方法对于选题是否能够产生新的结论等等。

(三)了解不同学派的基本情况。多数选题在学科的历史发展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甚至形成了不同的学派,检索时要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和客观的分析,在比较中确定自己的基本观点或倾向。这个步骤对于形成作者自己的观点,具有相当重要的启示意义。

(四)对指导老师进行有计划的访问和请教。许多材料其实并不存在于有形的文字和声像之中,而是存在于老师的头脑中,及时挖掘这类活的材料,对于提高论文的价值,意义重大。如果老师在所选题目领域内学有所长,那么只要你说出自己关于选题的想法,往往会得到许多忠告,包括对选题的价值评估、选题的大致可能的论证视角,甚至未来论文的框架结构等等,这种帮助是十分可贵的。

(五)面对已有的材料和指导教师的意见,分析研究空白和不够深入的地方,可以作为进一步分析手头材料的突破口,成为论文的主攻方面。

(六)在第五步的基础上,再考虑需要研究的新问题、新情况。前人没有涉及到,而现在又急需作出解释,或得到解决思路的地方,可能出现新观念或新视角。

(七)经过第五和第六步,进一步有目的性地查找本学科的材料。这时选题的主攻方向有了,就会产生深入查找材料的动机,文献检索的目的性更强了。这时找寻的材料,大多可能直接与将来要写作的论文相关,因而,这时查找材料与做笔记并重。做笔记没有一定之规,可以根据自己研究的内容和个人习惯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

四、关于论证和准备论据的方法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主题确定了,论证方法不对,也不会写出好的文章。

(一)确定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还是驳论。在一般情况下,法学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应当是立论。就是在这篇文章中确立一种什么观点,其实也就是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着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合理性、正确性、必要性,以及具体的适用方法,使这个观点立得住,别人批不倒,立论就成立了。

有时候,法学文章也要用驳论。集中一个错误的观点,进行全面的批驳,展现这一观点的谬误所在,认识它的错误本质,推翻这个主题,使之不能够在理论界兴风作浪,让它没有市场。采用驳论写作的文章也是有的,只是不多。驳论的结果,还是要确立自己的观点,没有自己的观点,驳论就没有力量。当然,在一篇文章中,既有立论,也有驳论的,是最为常见的。立论和驳论在一篇文章中结合得好,文章就是成功的。

(二)研究具体的论述和论证方法。比较法、演绎法、归纳法、推介法、综述法等等,这些方法都可以在文章中使用。有的时候做一篇文章,就使用一种论述方法。例如,用比较法写作一篇文章,就是比较法学的论文。推介国外的一种制度,说明中国可以结合自己的实践情况借鉴使用,就是推介法的文章。

实际上,在一篇文章中,尤其是分量较重的文章中,往往不会只用一种论证方法,而是根据文章说明的具体情况需要,各种方法综合运用。在初学者看来,在一篇文章中使用各种论证方法,有些眼花缭乱,理不出头绪。但是,只要在写作实践中坚持下去,并且经常动脑筋想问题,就一定会学会运用这些论证方法。我有一个学生写了一篇推介美国的一项诉讼制度文章,谈到美国的这项制度怎么怎么好,怎么怎么操作,但是对如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将其引进到中国来予以借鉴,没有提出一句。这样就影响了文章的价值。我们写文章的时候,要注意研究实用的价值,应当避免这样的问题。

(三)关于论据。论据是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而准备的各种材料,包括实证调查的数据、众多的事实、权威人士的意见、历史证据等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少数现实政治的选题外,“权威人士”主要是指本专业本领域内的专门家,而不是当权的政治领导人,学术研究与政治理论宣传要求的请“权威人士”说话,是有差别的。

论据如果不经过论证,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论据准备好了,接着就要紧紧围绕每一个立论,动用自己头脑中各方面的知识进行论证。

五、关于文字表述等问题

(一)法学论文的表述,文字不要花哨,要平实,要精练,要言之有物,要说到位。切忌哗众取宠,华而不实。当然,在写作的时候,也可以让自己的文章有一点色彩,但是不能过浓,过浓就不是理论文章了。同时,在论述的时候,要说到为止,不能怕读者不明白,就翻来覆去地讲,既浪费文字,也浪费读者的时间。只有将读者设定为同等的研究者,才能够起点高,把文章写得精炼。如果是写普法文章,那当然要按照读者是普通人来写,要按照读者是不懂法律或者很少懂法律的人来写。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篇4

建构主义是在传统行为主义和认知论的基础上经过继承和批判发展而来的。建构主义认为,人的心理、思维和智力的发展,实质上是对客观世界进行同化和顺应的过程,即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1]。同化是个体将新的知觉行为和概念融入已经存在的图式之中。顺应是改变已有图式以适应新事物的过程。同化和顺应互为影响,引起图式的不断更新,使认知能力得以逐步完善。学习就是学习者与环境交互作用而自主建构内心确信的过程。学习者在建构内心确信的过程中主要不是依赖教师,而是借助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主动作用于一定的环境。因此,建构主义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一种崭新的理论,更在于它是一种理念上的创新和进步,其突破是革命性的。正因为建构主义革命性的变化,其必然催生一系列新的教学方法,如支架式教学、发现和探索式教学、协作和互动式教学。所谓支架式教学是指教师作为引导者开展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在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进行更高层次的认知活动;所谓发现和探索式教学是指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资料主动进行建构活动并加深对建构活动意义的理解;所谓合作和互动式教学是指学生在各种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学习伙伴以及各种环境中的其他主体协同和合作,即利用人际关系达到建构的目的。

二、以建构主义理论重构经济法学教学模式的必然性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理论体系框架仍在形成、发展和完善之中,因此,比之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发展历史较长、理论体系框架较成熟的学科,教师所面临的教学难度更大[2]。当然,由于经济法学自身交叉学科特色明显,反过来可以为建构主义理论下新“教学三法”的运用提供肥沃的土壤。传统教学模式下的经济法学教学,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缺陷。

(一)教师为主、学生为辅,知识传授大于能力培养教师按照教材内容讲授知识点,教学效果的好坏依赖于授课教师的讲授技巧和个人魅力。学生在被动的知识接受中往往是听“热闹”但却未吃透“门道”,因此,学生在课堂中所获知识看似很多,但均呈现出典型的“平面化”特征,往往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就会忘在脑后。尤其是被动式的接受严重压抑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无法通过课程学习得到锻炼和提高,这与作为实践性和经验性特征均非常强烈的法学学科对于人才培养所提出的要求相去甚远[3]。

(二)“上不着天,下不着地”导致人才培养陷入恶性循环所谓“上不着天”,即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激发起学生对于理论经济法学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无法架构起科学、实用、清晰、严谨的经济法理论框架,无法满足希望考研进一步深造的学生对于课程学习所提出的要求。所谓“下不着地”,就是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满足希望通过课程学习具备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胜任未来工作岗位的学生对于课程学习所提出的要求。传统教学模式不仅使经济法学教学呈现出典型的总论和分论“两张皮”现象,使教学计划中所设计的大部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对学校教学评价的美誉度,反过来造成报考生源的萎缩。

三、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的架构

(一)开放式教学模式,就是开放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思维空间该模式下教师的角色是思想的“催化剂”与“助产士”,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应局限于教学内容上,而应注意学习者的心态变化。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界定为:“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吸收传统教学模式的优点,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多媒体技术为支撑,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实习基地、辩论赛、实践课程等环境要素,实现学生自主建构知识和技能,满足个性化需求和发展的全新教学模式。”[4]

(二)基于新“教学三法”的制度设计依据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的定位,我们提出并已开始着手实施基于新“教学三法”的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一是基础知识的讲解。我们选取专业必修课———经济法学作为试点,任课教师在讲授中大力压缩纯知识性介绍,通过筛选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和代表性的案例和实例,辅之以必要的讲解和评析,着力培养学生以经济法视野看待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对新知识和技能“同化”与“顺应”的能力。二是能力强化训练。我们选取专业选修课———经济法案例评析作为试点。在课程开始前向学生公布一个公共电子邮箱,由学生自由选取自己感兴趣的案例和实例作为主题申报,由任课教师进行审核排序后,每位申报者在15—20分钟之内以全脱稿的形式对自己选取的案(实)例进行讲解,课下根据任课教师规定的格式撰写案(实)例分析报告,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发言和所撰写的案(实)例分析报告评定成绩。对于该课程,目前学生反映普遍较好。三是综合运用能力训练。有前两个板块作为基础,学生在专业选修课(法律专业技能)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见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上的热情和积极性会被极大激发,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已经懂得如何有针对性和选择性地根据自身需要自觉进行知识和能力建构。目前,我们已将在经济法疑难案例评析课程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挑选进入辩论队,在2010年举行的全国“理律杯”法庭辩论赛中,学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参加比赛的学生普遍反映,这种互动式教学方法给他们的收获颇多:一是对法律知识的扎实掌握。学生在面对各种法律问题时,主动查阅相关书籍,不是僵化的死记硬背,而是结合案件对相关知识有了充分的理解。二是法律技能的提高。学生学会如何在既有的条文和证据事实的前提下,提高分析能力,掌握法律解释的技术,从而在实践中体味法律智慧火花的闪现,另外,还训练了学生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在法庭上的临场应变能力。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法律职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法律事业要想真正成为成熟的事业,有赖于每个从业者的职业操守。大学的基本理念是思想自由和思维独立,法律人在思考时,除了富有逻辑之外,必须有着自身的法治追求。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制度设计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篇5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要务实,立足岗位需求,切合实际

各高校在进行课程设置时首先要充分了解法学本科毕业生将来的人生和职业需要。法学本科生毕业之后主要去向应该是从事法律实务;有部分法学本科生会通过公务员考试等直接进入党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在立法部门从事和立法相关的工作等;也有小部分毕业生选择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将来选择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此外,有一部分毕业生也会选择进入法律以外的行业就业,甚至“弃法从商”。对于不少非法律行业的用人单位而言,他们或许不要求员工拥有具体的法律职业技能,他们更看重员工具有比较扎实且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法学本科教育给毕业生带来的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复杂事件的处理能力等基本素养。因此,针对多样化法律职业化需求,法学院校应以某一职业为主来培养、训练学生的相应能力,同时适当兼顾其他职业的需要,尤其要强化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高校还必须明确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内容。根据本科教育职业化改革的要求,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法学理论教育、法学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三者的结合统一。这里所指的法学理论,既包括法学基础(一般)理论,也包括各部门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它是学生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基础。法学职业道德则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国外法学院一直都非常重视对未来法律人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这种教育近年来在我国政法院校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法学职业道德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及职业理想。此外,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则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我们在进行课程设置的时候必须涵盖这些内容。

二、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设计有特色且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一)课程设置应努力凸显地方特色。针对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就业难、就业率低的问题,全国各高校都在积极的引导法学本科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调整就业心态,鼓励学生多走向基层,多到西部地区寻找就业机会。以广西为例,我们广西高校培养出来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其实大部分还是要服务于本地区。因此,作为地处广西的高校则更应该结合广西沿海、沿边同时又属西部地区的区位优势和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设计课程体系。在现有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进一步明确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方向;在专业主干课和选修课的设计方面,针对毕业生面对的岗位群继续对课程体系进行调整和整合;通过具体课程的开设与否、课时安排多少、是选修还是必修等,来凸显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重点。(二)学校的课程除了一部分是由国家规定开设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地方和高校自主决定设置的。哪些课该纳入课程体系,具体涉及哪些课该开、哪些课该减这些问题,高校有较大的自主权。关于这些问题,目前很多高校都交由各系部来申报,最后由学校主管部门来核准,当然也存在学校主管部门直接决定的情况。而系部包括具体的授课教师,更多的是从微观层面,例如系部利益、老师研究专长等方面考虑问题,更倾向于强调本系部课程的重要性,而缺乏从宏观的层面来讨论课程体系及课程与课程之间的关系和比例等问题。这就需要主管部门从全局的角度进行协调和把控,既要兼顾学生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也要考虑学科知识的多样性、专业特色的突出性等。总而言之,课程的开设与否、增加或删除是一个由系部、授课教师以及学校主管部门互相协作、讨论、决定的过程。而且,高校切勿在不具备开课条件的情况下匆忙开课;而课程一旦设置,就必须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尤其对那些学校自主开设的特色课程,高校更应积极发挥学术机构、教学督导机构的指导、监督作用,加大申请审查、教学评价、宏观管理的力度。学校一方面要保证课程开设后教师授课行为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也要兼顾教师特长的发挥。此外,针对目前大量开设选修课的情况,高校还应重视对学生的指导,适时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兴趣爱好及未来的职业规划做适当配套的选修。(三)目前,在法学类课程的设置顺序上,各高校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先理论法学后应用法学、先公法后私法、先国内法后国际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先实体法后程序法,这些排课方式为各大高校普遍采用和认可,而且也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通过对学生意见的调研和教学效果的反馈,我们的开课顺序仍存在欠妥的地方,尤其集中体现在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特别是法理学的开课顺序上。法理学这类理论性极强的课程被普遍认为是学好其他科目的基础,因此,它们也是国家规定所有法学院必须开设的必修课程。根据传统,绝大部分的高校都按照以上原则,将法理学这类课程安排在低年级甚至是一年级就开设,但是往往这些课程内容又相当晦涩难懂,对于刚进校门、没有接触过法学的新生而言难度大且学习收获有限。通常是在学习具体部门法后,学生对这些理论法学课程才有较深入的理解。其实,现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将法理学一类课程安排在高年级开设。例如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2013年版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法理学分成两部分,分别放在第一和第五学期作为必修课来开设,总共为80个课时。反观我们广西的高校,目前还没有类似的实践。因此,在排课顺序上,我们在原有排课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增加先易后难、先具体后抽象的原则,并鼓励广西高校敢于改革、敢于创新、敢于尝试,改变墨守成规的传统做法,积极调研,及时反思和总结。排课要以学生为本,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学课程设置顺序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三、继续深入推进职业技能课程教学改革,有效提高实训课程教学质量

法学本科院校对学生进行讲授和培训的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分为普通技能和专业技能两大类。为了让我们的学生能更好的适应法律及法律以外就业岗位的需求,我们不仅要关注那些直接和法律职业有关的专业技能的改革与创新,还应该重视传统基础性技能课程教学质量的改进和提高。

(一)普通技能主要是指不论是法学专业还是其他专业的毕业生步入社会从事现代社会职业所需要的基础性技能

普通技能具体包括:书面表达技能、计算机操作技能、外语技能等。根据国家规定,各高校针对这些能力的培养都设置有专门的课程,并按要求将它们以基础必修课的形式,从学生一进校就开始开课教授。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法学作为一门文科类专业,大部分的法学本科生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都离不开写作,因此书面表达技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外语和计算机技能。现在各高校普遍都开设了“法律文书写作”或“应用写作”的课程,并且都在最后一学年把“撰写毕业论文”作为综合实训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课程设置、课时分配、学分安排等都能看出写作这一基本技能的重要性早已得到教育界的普遍认同,并落实到我们的课程体系之中。但是,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我们也发现现在本科生的写作能力普遍堪忧,尤其在毕业论文指导的过程中,发现经过三年多的本科学习后大部分学生居然还不知如何选题,不知道论文写作的基本程序,不知道一篇文章的基本框架,不知道如何去查找文献资料,不知道如何去组织自己的观点,等等。现在往往是除了专门的写作课以外,学生再无太多的机会尝试写作或接触写作,而我们的法学专业课程基本都是教师课堂讲授,即便有课后练习,但要学生提笔写文章的作业都很少。因此,高校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革:1.提高现有写作课程的教学质量,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督,严格学生成绩的评定标准。尤其是毕业论文写作这一环节,作为综合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高校都把它设置在第8学期,并给予充分的学时。但是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往往和学生的毕业实习时间相重合,再加之现在就业压力大,很多学生此时都把精力放在找工作和考研上,并不认真对待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而现在对于毕业论文的评定标准,高校的自主性较大,教师主观性也较强,再加上毕业生就业率对于高校的压力,高校和指导老师对此都比较宽松,能给通过的基本都给通过了,因而学生论文质量普遍不高。若要改革,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将毕业论文撰写提前到第7学期,尽量让它和毕业实习的时间错开。论文答辩的时间则可以安排在第8学期、学生实习回来之后,这样有利于学生集中精力写好论文。另外,就是高校要实实在在的重视毕业论文写作,严格教师的论文指导工作,明确论文指导标准,提高教师论文指导的积极性。2.在其他专业课的教学设计中有意识的增加文章写作的训练机会,而不是简单的要求学生完成书面回答专业问题的课后作业。这主要是对教师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我们绝大多数的专业课主要都是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有些实践性强的课程还辅之以案例教学等方法。在现在大力提倡职业化改革的时候,我们绝不能为了技能训练而忽略、放松理论知识的传授。那么,如何在有限的学时中既能教授专业理论,又能兼顾锻炼学生的动笔能力?笔者认为这就必须要运用起学生的课后时间。特别是有些专业课,以民法、刑法为例,理论性很强,有一定深度,同时实践性也极强,生活中的案例也相当多,非常适合案例教学。现在很多高校都给这两门课设置了80到120个左右的课时。课时看似很充分,但是如果课程既要讲授理论,讲案例,又要兼顾写作,学生学习还是非常紧张的。因此,授课老师可以针对某些问题给学生布置一到两篇课后小论文,并给学生提供课后阅读书目,课堂上适时引导学生查找资料,组织观点,给予点评。如果课时允许,老师还可以安排一两个课时,让学生对自己的小论文在班级上进行陈述和讨论。这既不占用太多的上课时间,又能督促学生课后主动学习,而且还综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口头表达、逻辑思维等多方面的能力。当然,从锻炼写作能力的角度出发以及基于现在学生课时任务重的现状,我们也不适宜门门课都采用这样的教学方式。高校可以挑选几门(每学年至少一门)有一定理论深度并有一定课时保障的专业课来开展实践。而要推行这样的教学实践,仅依靠教师的自觉是完全不够的,学校还应当有一定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例如,针对民法学这门课,学生的成绩构成可以设计为三部分: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写作成绩。让课程中的课后写作环节在学生成绩中有所反映,这样既对教师的教学提出了相应要求,也督促学生要端正态度,重视写作。

(二)专业技能是指法律职业人员需要经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获得的专业技能

专业技能是法律职业技能的核心,主要包括:法律识别技能(对法律规则、案件事实证据等的识别)、法律推理技能、法庭论辩技能、证据操作技能和法律文书制作技能。目前,高校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主要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教师在上课讲授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通过案例教学或开设模拟法庭等途径同时训练和本科目相关的专业技能;二是专门开设独立的实训课程进行综合的专业技能训练,例如像我院开设的律师执业技能实训、刑事法综合实训等课程;三是在最后一个学期由学生自主联系单位进行毕业实习,一般时间为三个月左右;四是在校外建立实训基地,例如和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等单位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安排学生到这些实训基地实习或聘请这些单位或企业的专家到学校开设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综合技能训练。目前,校内实训课程已经成为法学课程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要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我们还需在以下方面加以改革和提高。1.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穿插进行技能训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在教授理论的同时可以引用案例,一般选用的案例都是针对某个特定理论知识,涉及的案情和法律问题都比较简单。目前很多新出版的教材都已经开始注意理论和案例的结合,在课本中都会提供一些参考案例供教师和学生教学、学习时使用。但是现在案例教学在实践中更多的还是停留在老师讲授上,真正能做到分小组讨论和老师点评相结合的案例教学则很少,原因包括课时有限、学生人数多难组织等,但关键还是在于很多教师没有真正树立法学本科教育实践为本的教学理念。不少老师还没有从传统的“填鸭式”教育中走出来,依旧停留在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阶段,学生课堂参与度低,独立思考的机会少,教学效果也欠佳。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最关键还是要转变教师的教学理念,尤其是有一定教学年限的老教师,要及时的修改教案。针对更新以后的教材,教师要做好备课工作,特别是在案例的选择和引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的组织和引导、基础理论知识和案例讨论的结合、课时安排和分配等方面一定要在课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在教学过程中真正的予以落实。2.专门法律实训课程普遍都是由各高校自主开设,而且具体课程的名称也五花八门、各有特色,例如诊所法律教育、律师与公证业务、民事/刑事疑难案例分析、法庭模拟实习等。我们要使这些自主开设的实训课程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学校在决定是否开设这些课程时要做好充分调研,衡量是否具备开设此类课程的条件,切勿在条件尚不充分时就匆匆开课。首先,要明确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处理好这门实训课程和其他理论课程及其他实训课程的关系,尤其是要决定好什么阶段开课,判断是否和其他已经开设的实训课程存在重合,有没有必要再开设此门课程,等等。其次,要选择适合的教材。尤其是这些学校自主开设的实训课程通常市面没有专门的教材,因此在没有适合教材的情况下有时还需要组织教师来编写教材。另外,由于在实训课程中大多会使用大量的案例,如果完全凭借授课教师自己挑选案例,虽然这可以突出教师特长和个人教学特点,但是很难保证教学质量和课程的规范化。因此,高校有必要统一组织教师甄选案例,编订案例集作为实训课程的辅助教材。案例集可以统一存放于学校院系办公室,并交上课班级轮流使用。再次,要制订详细的教学大纲。这是指导教师授课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在开设特定实训课程前必须要组织教师把这项工作做好。有别于理论课程,实训课强调教学互动,强调学生参与,课堂活动的组织尤其重要,因此教学大纲应该尽量详细和规范,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每一位教师的教学活动。最后,要选择合适的教师。因为实训课更强调实践和操作能力,因此授课老师本身就应该是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或专家,或应该由双师型教师(教师并兼职律师)或聘用校外相关行业专家来讲授才能真正实现它的教学目的。(2)教师自身要克服惰性,要积极实践新的教学方法。这些课程都是在学生已经学过相关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之后才专门开设的,因此其教学方法有别于传统理论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教授中应更强调“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原则。虽然有教学大纲作为指导,但是如何较好的开展教学工作,把实训课的课堂有序组织起来,还需要教师在课前花更多的时间去制订具体教案,做好每一节课的上课准备,而且每一位实训课的授课教师都应该在上课时把自己放在辅助的地位,让学生更多的参与到实训教学活动中。(3)高校一方面要及时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明确相关制度并予以落实,另一方面要制订适合实训课程特点的学生成绩评定标准和方法。现在各高校法学本科学生每门科目成绩的评定一般是由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在计算最终成绩时,往往考试成绩所占比重较高,例如: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目前传统的考试方式是书面考试,主要有开卷和闭卷两种;平时成绩主要是由课后作业和课堂表现综合评定。这样一种考核评价方式比较适合应用于偏重理论的传统课程,能较好的评定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但如果以书面考试成绩作为主要标准来评价侧重培训操作能力的实训课程,则不科学、不客观,也不全面。因此,在进行实训课的课程设置时,考核评价体系的设计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必须和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相联系,具备具体、可量化、可操作、分等级的特点。如果没有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法律实训课程教学工作的开展就很难落到实处。总而言之,近些年大部分的高校都对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改革,尤其是法学实训课的设置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即便困难重重,还存在很多不足,但是法律职业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法学教育注重法科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更是一种时代需求。我们应继续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在法学课程设置中的重要地位,绝不能因为困难和挫折而放弃或忽视法学教育职业化的改革和创新。

作者:邓珊 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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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德涛.地方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思考[j].巢湖学院学报,2012(1):137-140.

[3]江长水,张生.对我国法学本科课程改革的反思[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38-43.

[4]黎四奇,梁爽.对中国法学本科课程设置的检讨与反思[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5(4):129-132.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篇6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研究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为契机,学术界在2006年度内将刑事政策的应有地位及其发展走向等问题作为普遍关注的理论课题。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及其定位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控制犯罪的基本政策,而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刑事政策所蕴涵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也就成了贯彻该政策的前提。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问题上,学界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对于不同的犯罪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相反应当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防止和纠正畸轻畸重。③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到注重严打政策再到强调宽严相济政策的起伏式变化过程。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定位问题,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以及严打政策的关系问题,是学术界极度关注的重要课题。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问题,有论者主张,我国刑法曾经确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二者之间属一脉相承。④有论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一部分,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⑤也有论者基于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述方式、侧重基点、司法倾向及关注重点等分析,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形势下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变革。⑥换言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提出的时代背景尤其是法治基础存在着很大差异。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继承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的同时,也具有与时俱进的新内容。⑦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是否与严打政策存在冲突的问题,有观点指出,严打政策既不利于公民权利保障,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严打政策只是对付犯罪的权宜之计,随着社会的转型,严打政策理论和实践暴露出局限性,作为一种刑事政策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⑧也有观点认为,提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是轻罪刑事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政策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政策的否定,而应当将严打政策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⑨不过多数学者在分析严打政策存在弊端的同时,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旨在矫正严打政策所形成的非理性的重刑主义倾向,所体现的正是人们期盼已久的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保持动态平衡的进步司法理念。⑩

对上述理论课题的讨论,直接关系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地位能否得以确立。较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以及严打政策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也不忽视刑法防卫社会的积极功能;既强调应首先注意对犯罪人从宽处断的可能,也注重对少数凶恶犯罪人依法予以严厉制裁,因而更能体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应当说,我国当下的刑事政策已突破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形成的“重刑化”或“轻刑化”的单极化之争,在扬弃单极化的严打政策的同时吸收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合理内涵,顺应了世界范围内刑事政策“轻轻重重”的两极化趋势。(11)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路径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路径问题,有学者指出,我国在刑法立法层面上的非犯罪化空间不大,相当长时间内刑法立法的重心不应是非犯罪化而应是犯罪化,因为我国刑法当前的实际保护范围与刑法调控社会的应然需要相比,可能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所以,在当前刑事法制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应该关注的是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12)此外,刑法学界还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现方式,诸如死刑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并提出了许多具有建树的意见。(13)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刑罚适用的影响

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死刑适用问题,有学者指出,就中国国情民意以及抗制犯罪的需要来看,中国在相当长时期内不能废除死刑。目前中国死刑政策急需关注的应该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死刑或者限制死刑,即通过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利用法定刑可选择性减少死刑适用、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减刑功能、建立和完善赦免制度等方面减少死刑执行。(14)就死刑适用标准如何统一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之后,死刑的初审权和二审权仍然在地方法院。因此,在明确立法中死刑适用概括性标准的基础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死刑适用规则的方式,进一步将死刑适用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具体化,并辅以典型的判例以供参考,就有可能达致死刑适用标准的严格统一。(15)此外,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老年人、未成年人刑罚适用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有学者建议刑法增加对已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规定,放宽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假释条件等。(16)为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适用刑罚需特别审慎的是,严格控制无期徒刑的适用,尽量使用非监禁刑,严格控制资格刑以及财产刑的适用。(17)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关注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因此,学界普遍认为,在不突破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对轻微犯罪应尽可能地适用管制刑、单处罚金、缓刑等,以避免拘役、短期有期徒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短期自由刑的广泛适用带来的弊端。轻缓刑事政策不仅体现于刑事实体方面,而且也包括刑事程序方面。对此,有学者指出,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暂缓起诉正是体现对轻微犯罪宽大处理的有效途径。(18)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刑罚执行的影响

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罚执行的影响问题,有学者作了深入探讨,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自由刑执行的导向性蕴涵可从“严”和“宽”两个层面加以把握。行刑中,宽严相济政策之“严”,广义上指严格依法对罪犯执行自由刑,不仅包括对严重罪犯依法行刑,也包括对较轻的罪犯依法行刑。从狭义上说,“严”指的是从严,即对犯有严重罪刑的罪犯或者对具有从重情节的罪犯,在行刑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予以更为严格的要求。行刑中,宽严相济政策之“宽”也有两层含义,广义是指对所有罪犯的惩办必须结合教育改造与矫正,贯彻人道主义,使其回归社会;狭义上是指对犯有较轻罪行的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给以更为宽松的待遇或者予以非监禁化。(19)

应当指出,监禁刑虽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刑种,但其作用也是有限的,过量适用还会产生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副作用。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方式的研究中,另一个学术热点就是社区矫正问题。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有必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蕴涵的真正价值转换成制度性的选择与建构,学术界则为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实现提供了一整套方法,其中之一就是社区矫正。有学者指出,我国试点经验已经表明:社区矫正是实现轻罪的非监禁化的必由之路,成效也是十分显著的。并建言立足我国国情,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更新刑罚理念,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配套机制。(20)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联系,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多方面的优点,不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缓的一面,而且通过节约行刑资源还对国家集中力量打击和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大有助益。

二、刑事政策调整与我国刑罚改革问题研究

刑事政策作为刑法的指导思想,其重新定位及发展走向必将影响未来刑罚结构调整。显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政策之间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对刑罚结构的指引作用上存在质的不同。虽然严打刑事政策的出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有其存在的相对合理性,对我国社会治安的稳定发挥过一定的重要作用。但是,严打政策本身存在一些负面效应也是无可否认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迟而日益彰显。尤其在我国确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后,对严打政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应进行深刻反思。严打刑事政策的负面效应之一就是导致社会对重刑的依赖,而刑罚并非越重越好,刑罚的严厉性超过一定限度,会发生边际效益递减。为此,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刑罚存在着一个结构性缺陷,这就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21)关于死刑改革问题,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认为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当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规定死刑的罪名过多,应当逐步予以减少。这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罪责刑相适应评价的要求。主张通过对死刑的立法限制与司法限制,将死刑适用率大幅度降低。(22)除此之外,学者们就限制甚至废止死刑以后采取何种替代措施以及我国刑罚体系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建议对某些不宜规定死刑的严重犯罪规定绝对监禁刑。如对那些造成国家或者人民群众极端严重损失的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规定绝对无期徒刑,即不可假释、减刑,以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23)关于有期自由刑的改革问题,有学者指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死刑和生刑之间轻重过于悬殊,为了减少死刑,就应适当提高生刑。把有期徒刑的上限从现在的15年提高到20年,数罪并罚提高到25年。(24)提高生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对死刑的压力。关于资格刑问题,有论者认为,作为刑罚改革的一个方向,我国刑法应当对那些利用职务或业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人规定资格刑,根据犯罪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剥夺或者限制其从事某些职业或者担任某些职务的资格。(25)

刑罚改革应当以轻刑化为切入点,这是我国未来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向,也是顺应国际刑罚改革发展潮流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显然不能通过压制性手段而是通过更为多元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纠纷。

三、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26)其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27)刑事和解既代表着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也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它所体现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西方新兴的一种刑事处理方式,它对犯罪人不是简单地视为异类,而是在司法工作者的主持下,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28)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和谐社会建设升温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也开始进入我国刑事法学者和立法者、司法者的视野。

(一)我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第一,刑事和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刑事和解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合意”、“共识”、“可接受性”这些理念和精神结合起来,使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减少上诉、申诉和其他后遗症,使判决或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29)第二,刑事和解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回顾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的关注热点,基本上都偏重于犯罪人的权利保障,被害人则处于边缘化的地位,甚至不能享有犯罪人那样的保护。(30)但是,忽视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不利于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不利于被害人人权的保障、不利于刑事法治的实现。(31)刑事和解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和有罪答辩为前提,这使得被害人能够在一个平和的环境中告诉犯罪人其行为对自己造成的身体、情绪和经济后果,了解犯罪人犯罪时的动机,接受犯罪人的道歉。这种交流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焦虑与仇恨,尽快恢复心理与情绪的稳定,从被害的阴影中解脱出来。因此,应当在刑事和解制度下,将刑事法律关系由“二元结构模式”改造为“三元结构模式”,赋予被害人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提高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一定的实体性权利,从而及时安抚其因犯罪行为及“冷漠司法”而受到的精神创伤,平息其报复犯罪的心理,弥补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从而充分实现维护和恢复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机能。(32)第三,刑事和解有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就犯罪影响进行的讨论,犯罪人能够深刻地体会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33)第四,刑事和解制度试图在刑罚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刑法的命令性、工具性,有助于软化刑法的强制性。(34)最后,刑事和解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在一定的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一方面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轻微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大量司法资源被消耗在应对轻微犯罪上,影响了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司法公正面临严峻挑战。刑事和解能使轻微案件的处理不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快速、合法、有效地解决大量轻微案件的责任归属,使司法机关合理配置资源,重点处置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全面提高诉讼效率。(35)

(二)刑事和解引进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现实的政治基础。在中国社会经历了太多的历史磨难以后,当今的执政阶层对执政观念已发生了悄然的变化,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只有全面建设和谐型的社会,才是未来中国的一个发展方向。第二,传统的文化基础。中国儒家“和为贵”的历史文化基因依然有着顽强的生命力。第三,现有的法律基础。我国的刑事法律虽然还没有刑事和解的制度性规定,但并不等于说一点不存在与此相关的内容。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规定,我国刑事程序法中的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说已经包含着一些与刑事和解相类似的成分。(36)第四,我国“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据。(37)第五,司法实践基础。目前,我国立法上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但在刑事诉讼的部分程序和环节中已有间接的或近似性的表现,如刑事自诉案件的允许和解、撤诉,公诉案件中对轻微犯罪的不起诉、暂缓起诉、缓刑判决以及社区矫正等制度及司法改革措施。(38)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刑事法学者和立法者、司法者必将继续关注对刑事和解的研究。

(三)刑事和解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适用阶段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将和解程序的适用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较为妥当。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被害人、犯罪人或者其律师可以向检察官或者法官提出和解的要求,检察官或者法官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提出适用和解程序的建议。第二,适用对象问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偶发性比较大,且主观恶性小。所以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是各国通例。此外,成年犯罪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等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第三,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问题。比较合适的和解范围是:对于罪犯可能判处的主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传统上认为没有被害人的侵害社会善良风俗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除外)。如此限定刑事和解范围,既不会使得刑法的权威和强制性受到太大冲击,又有助于刑法宽容的实现。(39)第四,刑事和解中公权力机关的中立问题。刑事和解既然是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一种契约,那么,和解的主动权就应当掌握在被害人手中,只要被害人不同意进行和解的,司法人员不得强行进行刑事和解。(40)第五,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履行问题。作为刑事和解基础的和解协议应“自愿达成,并只载列合理而相称的义务”。在刑事和解达成书面协议之后,调解人或者和解双方当事人应视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将此协议提交检察官或法官,由检察官或法官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如果和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应对案件依照法定刑事司法程序处理。(41)最后,应注意刑事和解过程中对公权力的约束问题。刑事和解协议如系双方当事人真诚意思表示,司法机关不得再随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干涉。(42)

(四)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前景展望

中国要从传统的“报复性司法”走向现代的“恢复性司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43)由传统诉讼模式向刑事诉讼与刑事和解并存模式的转化,意味着国家公诉机关及审判机关职能有所弱化。在理论层面上,从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角度出发,这种变革几乎是离经叛道的,因为它动摇了传统司法制度奉为圭臬的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有罪必罚、刑罚平等基本价值理念。在实践层面上,与每一项制度变革以及相应的观念更新一样,这项改革产生了正负两种社会效应,同时也引发了对刑事和解正当性的激烈论争。尽管刑事和解存在一些问题,(44)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其避免,而不能一叶障目因小失大。刑事法具体规则的缺陷不应该动摇我们对其蕴涵的价值精神的崇尚和信仰。(45)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现阶段完全实现刑事和解的基本主张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在现有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下,引入一些刑事和解的思想,则并不是不可能的。(46)总之,在我国现存的刑事法观念和司法体系下,如何为刑事和解找到实体法的根据和程序法的指导仍是一个亟待深入思考、研究的课题。

注释:

①参见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刑事法学》2006年第4—12期索引;《新华文摘》2006年1—24期报刊文章篇目辑览。

②主要会议有:“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北京市检察官协会主办);“法治与和谐”(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办);“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犯罪论体系研讨会”(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主办);“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北京市法学会、重庆市法学会与西南政法大学主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和谐社会:以检察实践为主要视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2006刑法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山东大学法学院与山东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等。

③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④高铭暄、彭凤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罚的完善——从未成年犯罪人的视觉》,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73页。

⑤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⑥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⑦张远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死刑适用》,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1页

⑧刘强、武玉红:《“严打”政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3页。

⑨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光明日报》2006年11月28日第9版。

⑩张远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死刑适用》,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1页;夏勇:《和谐社会与“严打”转型》,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页。

(11)梁根林:《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新走向》,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4页。

(12)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13)刘家琛:《宽严相济逐步实现刑罚轻刑化》,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莫晓宇:《和谐社会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和解机制之建构》,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0页;余松龄:《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28页;张远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死刑适用》,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1页。

(14)谢望原:《联合国关于死刑的价值选择及其对中国死刑政策的启示》,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38页。

(15)高铭暄:《略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中的两个问题》,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16)王勇、徐留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老年人刑罚制度完善》,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3页。

(17)高铭暄、彭凤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罚的完善——从未成年犯罪人的视觉》,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73页。

(18)张智辉:《刑罚改革的切入点》,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张波:《论宽严相济政策之实现——法定刑立法与量刑过程之初步构建》,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9页;樊凤林、刘东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载《公安研究》2006年第10期。

(19)刘守芬、李瑞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导向下的自由刑执行》,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86页。

(20)马长生、刘小鸥:《构建和谐社会视觉下的我国监外行刑问题——略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6页。

(2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规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22)高铭暄:《略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两个问题》,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马克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死刑的完善》,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9页。

(23)谢望原:《欧陆刑罚改革成就与我国刑罚方法重构》,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24)陈兴良:《刑罚改革论纲》,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25)张智辉:《刑罚改革的切入点》,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26)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赵琳琳:《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制度》,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3期。

(27)参见刘守芬、李瑞生:《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4期;谢鹏:《浅析刑事和解理念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启示——以被害人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

(28)参见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

(29)杨兴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载《法学》2006年第8期。

(30)参见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31)参见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

(32)石磊:《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根据》,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33)参见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34)周光权:《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35)参见甄贞、陈静:《刑事和解的可行性理论分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4期;黄京平、甄贞、刘凤岭:《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事和解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

(36)参见杨兴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载《法学》2006年第8期。

(37)参见甄贞、陈静:《刑事和解的可行性理论分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4期。

(38)白世平、纪丙学:《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实证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39)周光权:《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40)周光权:《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41)参见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42)黄京平、张枚:《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与制度构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43)李奋飞:《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建构》,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

(44)李洪江:《刑事和解应缓行》,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篇7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将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据统计,2006年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达27.8万人,2007年报考人数达29.4万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当年报考人数增至37万人,比2007年增加7.6万人,2009年考生人数更高达41万人。报名人数多、通过率低使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考”。

八年来的实践表明,一方面,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值得我们反思。现行司法考试试卷分为四卷各占150分,其中前三卷均为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仅占总分值的1/4。客观题多数考查的是考生对重点法律法规条文的记忆和一般理解能力,当考生通过司法考试顺利进入用人单位后,由于欠缺应有的法学理论素养、逻辑推理能力与司法职业能力而不能胜任相应的工作,使得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大多数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资格,决定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对法学本科招生的影响

法学毕业生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却不能立刻从事与法律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工作,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或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大多数法学本科生的就业资格,而且司法考试通过率偏低,这就使得法学本科专业早已不再成为高考的热门专业。据统计2010年高考报考人数为946万余人,比2009年1020万的报考人数少了74万人。这就意味着高校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生源竞争,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学研究人才、法律应用人才为目标的法学专业院校尚且压力倍增,一些地方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院系不得不为了争取生源将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向司法考试倾斜。

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已经广为社会大众接受,这个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硬指标,让一部分综合院校下设法学专业、地方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招生难度进一步提高。

(二)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

首先,法学本科学生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本科学习的最终成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督促自己的专业学习,但另一方面,许多学生在学习中常以“司法考试考不考、考多少”为判断标准,尤其对非司法考试课程的学习持消极态度。即使在第四学年9月份司法考试结束后,不少学校的课程设置仍有三门以上专业课,实践中一些学生认为自己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对相关知识有了一定了解,不愿意再“浪费时间”,导致这些课程正常的教学秩序依然受到司法考试的严重冲击,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其次,学生往往在第三学年结束后面临司法考试、求职、公务员考试、毕业实习难以抉择。一定程度上,备战司法考试需要花费较长一段时间,使得部分学生错过了一些就业机会。另外,不少人在同一时期内选择双管齐下甚至是多管齐下,这样一来,无法保证充分的精力专心复习考研、撰写毕业论文,不仅影响了考研的成功率,同时也造成了现阶段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普遍急剧下滑的后果。

最后,司法考试对本科实习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司法考试在每年9月举行,这就打乱了一些学校统一安排的从7月开始的毕业实习计划。考虑到部分学生选择回生源地参加司法考试的客观实际,将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改为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这种情况下,一是部分学生不能够在实习中及时得到专业教师的指导,认真撰写实习报告,无法取得预期目标;二是部分学生实习时间不能保证甚至不去实习,造成入职后业务生疏、动手能力差的不良后果。

(三)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影响

客观上,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资格无疑增加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用人单位或者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应聘条件之一,或者将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作为简历筛选的标准,造成一些学生根本无法跨过求职的第一道门槛,这样不仅失去了竞争职位的机会,也无法积累求职的经验。

从就业观念上看,通过司法考试的绝大多数学生倾向于在公、检、法系统就业,而且在地域上集中于中央机关和较大城市,他们通常将基层普通法律工作者作为公务员考试失败后的备选项对待。因此,超过100:1甚至是1000:1的职位报考比例在我们近年来的公务员招考新闻中也屡见不鲜。然而,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检系统人员逐渐趋于饱和,一些岗位不仅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还要求同时达到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公务员考试难度逐年大幅递增,也是造成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促进二者良性互动,实现双赢

一种观点认为,经历了2008年政策调整,司法考试就正式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应坚决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因为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高校的教育声誉,关系到学生的就业情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学本科教育不应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单一培养应用型人才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多重需要。一些院校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修订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形成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显然是将法学教育等同于应试教育,有悖于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无疑是法学教育制度的倒退。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要充分促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正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冲击,坚持多元化培养目标,全面促进教学改革。在高校本科教学中要求教师在保证法学理论讲解的基础上,应根据司法考试命题特点重视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通过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为了进一步避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的现象,法学课程考试应适当借鉴司法考试题型,使学生提前适应司法考试氛围;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让学生了解与熟悉法律实务工作的流程、特点及具体要求等,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同时也能够为地方群众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是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指导学生科学备考。一方面,尽管大多数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司法考试,现实情况是相当比例的学生并未认真备考,仅存侥幸心理去“试考”,甚至不复习就去考试,这样必然大大降低了原本就不高的司法考试通过率。究其原因,一部分学生是由于平时考试成绩不高而缺乏对司法考试的信心,一部分学生认为司法考试与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在备考时间上冲突放弃系统备考司法考试。另一方面,学生中出现了盲目信赖所谓的权威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现象。一些培训学校声称特邀培训专家或是具有丰富命题经验的原司法考试命题组成员,或是与现任命题专家有密切关系的学者,同时打着“考前全封闭式冲刺班”、“协议保过班”、“未通过者全额退款”等宣传口号,运用一系列营销手段吸引那些家庭条件较好的考生,但许多学生并未凭借这种方式通过司法考试。这就需要高校在日常教育中积极引导,及时纠正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错误认识,帮助学生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为提高法学本科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提供有力支持。

三是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便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虽然,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客观题的题干多出现案例,但是这些案例的答案依然限制在给定的四个选项中,而且排除了其他答案存在的可能性,这点与面对现实案例时差距很大。一方面考生在无法通过独立分析直接得出正确选项时,仍然有可能凭借一定的答题技巧得分;另一方面,其在将来的法律职业过程中面对真实案例并缺乏给定选项时,必然会因此导致其独立分析案情,及时作出案件处理结论的能力大打折扣,因此不能很好地胜任相应的工作岗位。显然,司法考试受到题型的限制并不能全面考察考生的推理能力、表达能力、应用能力,还造成了法学专业学生考不过非法学专业考生,法学博士生考不过法学硕士生,法学硕士生考不过法学本科生的尴尬局面。

因此,在今后的考试题型上应削减客观试题的数量,增加主观题的数量;在考试内容上,应进一步减少考查法律条文的识记,着重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在命题质量上,应适当平衡各学科分值比例;在参考答案制定上,尽量避免冤假错案。此外,还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的司法考试模式,从每年一次书面完成考试发展为分阶段先笔试、后面试来完成,这样可以有效控制所谓的运气成分和某些培训机构全封闭复习押题对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影响。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篇8

关键词:高校学术期刊;来稿量;季节性规律;来稿旺季;来稿淡季

目前,相关文献在讨论高校学术期刊稿件处理时只考虑到稿件积压情况[1-4].当然,对于权威期刊来说,稿源充裕,稿件经常出现积压,但对于一般高校学术期刊,特别是非核心期刊来说,经常会遇到如下情况:来稿淡季时,一天甚至一个星期仅收到少数几篇稿件;来稿旺季时,一天收到几十篇稿件.淡季时缺乏稿件,期刊编辑部如果事前没有进行稿件储备,将会出现用稿荒,影响往后某一期或两期的正常出版.对于稿荒产生的原因,文献[5]认为是受“sci至上”的学术评价影响,导致投稿崇洋化,大量的优质稿件投到国外期刊,造成高校中文期刊出现稿荒.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是优质稿件投到国外期刊数量仅占一部分,对高校学术期刊的来稿量可忽略不计,难以造成稿荒.在投稿旺季,如果积压太多优质稿件,对某些急于的作者将造成一定的影响,出版时滞容易造成优秀稿源流失[6],作者可能会改投其它刊物,或是对期刊处理稿件效率不满,将减少作者对期刊的忠诚度,导致稿源减少.稿源是期刊的生命线,一旦稿源减少,势将影响正常出刊.尽管对稿件“以丰(旺)补欠(淡),统筹安排”的策略所有办刊人都知道,但对于“淡”和“旺”的分布规律和存稿量调控方法,办刊人也仅有粗略了解,文献[7]对《高原气象》来稿量的年际变化特征和月份效应的研究结果发现,来稿量呈现出“单月高,双月低”的特征,并存在2—3月和10—11月效应;文献[8]研究医学期刊存稿量调控方法,但其研究的重点是通过存稿量控制来调控发表时滞,而对来稿量的分布规律和存稿量调控并没有作相关研究.因此,有必要对高校学术期刊来稿规律进行研究,并根据来稿规律预测来稿量.为了保证发表稿件的质量和数量达到正常出刊目的,要根据来稿规律对作者投稿进行适当安排,做到未雨绸缪,平衡稿件的发表及储备.

1高校学术期刊来稿量数据收集

1.1研究对象.选取60种不同的高校学术期刊作为研究对象,既有社会科学版也有自然科学版,包含月刊(15种),双月刊(35种),季刊(10种),统计其10年内(2010—2019年)60种高校学术期刊各自每月的收稿篇数,篇数包括在线投稿系统来稿、电子邮箱来稿以及纸质来稿的总和;涵盖了核心期刊和一般期刊,其中,核心期刊[9]和一般期刊各占总数50%.所调查的对象刊物涵盖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人类学、民俗学、新闻学、传播学等的社会科学学科,也覆盖自然科学中的数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和化学、生命科学的6大基础学科以及由6大基础学科之间衍生出来的分支学科、边缘学科.1.2研究方法.高校学术期刊中,由于核心和非核心、不同学科的期刊来稿量不同,为了避免以偏概全,将重点放在研究来稿一般规律(趋势),因此,来稿量不区分核心和非核心期刊,将核心和非核心的来稿量相加.同样,不区分不同学科来稿量.本文采取了如下的研究方法是收集60种期刊一年内每月的来稿数量,计算每月60种期刊的来稿总量.1.3样本采集.采集60种期刊在2010—2019年10年间每年每月收稿总篇数,分别列于表1中,再根据表1生成的趋势图,如图1所示.

2高校学术期刊来稿的季节性规律

一般来说,高校学术期刊投稿者是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以及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这个群体带有明显的学校特点,即有寒暑假.因此,研究时要结合学校校历,从来稿量的图表中找出高校学术期刊的来稿规律,避免以单个独特的现象代替一般性规律.为了探求来稿趋势,采取从点到面,从个别年份分析到归纳总结所有年份的方法进行研究.首先,选取图1中2011和2012年的来稿量进行单独分析,得到2011和2012的年度来稿规律,其次,结合图1验证2011和2012的来稿规律是否满足2010—2019中其他年份;最后,总结高校学术期刊来稿量的一般规律.从图1中2011和2012年来稿曲线发现,这两年的来稿量的总体趋势是1、2月较少,然后一直上升到一个最高点,接着就一直下降,到7、8月份达到最低点后又重新上升,到10月或11月到达一个小高峰点后又重新下降.对2011和2012年的日期进行分析发现,2011春节是2月3日,春季开学时间是2月28;暑假开始时间是7月15日左右,寒假开始时间是2012年1月15日左右;2012春节是1月23日;春季开学时间是2月25左右;暑假开始时间是7月15日左右,寒假开始时间是2013年1月20日左右.因此,2011和2012年来稿趋势图与春节和寒暑假有关联,因此,将2010—2019年10年间的春节和寒暑假月份用表2表示出来.结合图1,总结出这60种高校学术期刊在10年的来稿量的规律如下:(1)寒暑假是来稿量较少的月份,春节期间投稿量达到最低点.一般来说,1、2月和7、8月是寒暑假来临时期,来稿量相对其他月份来说有所减少.例如,2011年和2012的春节月分别是2月和1月,从图1中2011和2012年来稿曲线可看到,该月来稿量降到全年最低点.(2)春节月份过后两个月内的来稿量激升,如每年的3、4月和或2、3月.(3)开学后两个月的来稿量有所增加,无论是春季学年度还是秋季学年度都有此特点.(4)上半年的总体来稿量比下半年多.上半年来稿月份的数量分布不均,某些月份较多,某些月份较少.下半年有升有降,总体稳定.(5)春季学年度的来稿总量比秋季学年度来稿总量多.春季学年度一般是3月到7月上旬,秋季学年度一般是9月到次年1月上旬,天数大体相同.每年春季学年度来稿量比秋季学年度来稿量多.(6)上半年3或4月中会有一个来稿高峰期,具体月份是由春节所在月份决定;下半年9或10月份会有一个来稿高峰期.(7)上半年的1月和2月以及下半年的8月和12月来稿量较少.8月来稿量到了阶段性低点后可上升,到了9月或10月达以一个阶段性高点后,来稿时就一直向下降.

3高校学术期刊来稿季节性规律的原因分析

高校学术期刊来稿的季节性分布并不是偶然性规律,究其原因,是由高校学术期刊的投稿对象的构成、特征、科研环境、以及动因决定的.(1)高校学术期刊投稿者大多数都是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以及研究生(包括博士和硕士).这个群体由于高校工作的时间特征以及与高校工作相关的需求特征,从稿件创作到投稿在时间轴上具有鲜明的规律性.首先,这个群体有寒假、暑假、开学和期末等时间段.正常学年度期间,投稿量较多,假期间投稿量较少.春节期间投稿量达到最低点,如2011春节是在2月份,2012年春节是在1月份,这是因为春节期间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一般都回家过年、造访亲友、或出外旅游,假期做科研的人较少,成果也相应减少.其次,高校科研群体的论文创作需要科研环境支撑;按正常推理,寒暑假是休息时间,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创作活动,来稿量应该多于工作时间,然而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寒暑假却是投稿量较少的月份,表明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需要利用学校、研究机构的资源,如实验室、图书馆等,才有实验条件和研究动力;工作时间便于团队合作,这也是工作时间来稿多的另一个原因.最后,高校科研群体的群体效应;群体效应在高校科研群体中特别明显.科研工作不是一个人的活动,需要群体合作,在科研过程中互相讨论更容易出成果;另外,一些老师看到其他同事在努力搞科研和创作,就产生群体效应,这种效应是动力和压力共存,导致了正常工作时间里来稿量不增反减的现象.(2)高校学术期刊投稿规律职称晋升有关.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都有职称晋升需求.在现在的职称评审上,实行代表作制度,但在评审过程中,论文的数量也是评委考虑的因素之一,论文的数量优势使得申请者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因此,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都注重论文的创作与发表.这意味着每个教师力争在当年职称材料截止日期前发表文章.现有的职称制度规定当年参与评审的论文最晚必须发表于8月31日前,很多作者为了达到8月底职称论文数量的硬性指标,纷纷搭上本年度投稿的末班车.考虑到审稿周期和发表周期,每年春节过后是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投稿的高峰期,这种趋势在3到4月份达到高峰后就处于回落状态,因为如果在这个时间段之后投稿,由于出版周期的限制,来稿将可能在当年8月31日前无法发表.因此,春季学年度来稿量比秋季学年度多,3到5月份投稿量最多.前一年下半年是加紧创作时期,次年上半年是投稿时间,因此,上半年的来稿量比下半年多.(3)高校学术期刊来稿的季节性与研究生毕业论文需求相关.研究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公开,不同高校规定的论文数量和论文级别不同,但发表学术论文都是研究生培养的任务之一.高校研究生申请毕业时间有春季和秋季,一般论文在6月底和12月底发表就能申请毕业答辩.每年申请春季毕业的人数较多,秋季比较的人数相对少一点.因此,高校研究生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高校学术期刊来稿呈季节性规律.

4高校学术期刊来稿季节性规律的应对策略

研究高校学术期刊来稿规律的目的是做到未雨绸缪、平衡稿件的发表及储备.根据得到的数据分析和规律归纳总结,对高校学术期刊来稿的旺淡季时间作了定义和划分:(1)来稿旺季:开学后3个月期间;(2)来稿淡季:寒暑假期间以及下半年12月;(3)来稿最淡月:春节所在的月份,一般是1月或2月;(4)来稿最旺月:春节后的第一个月,一般是3月或4月.由于淡旺季是客观存在,高校学术期刊为了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必须要作好应对策略以及具体的准备措施.要善于利用高校学术期刊来稿规律对来稿进行“以丰(旺)补欠(淡),统筹安排”,以达到正常出刊的目的.统筹安排要做到合理、科学、客观.根据对来稿规律的合理预测,科学平衡分流稿件,并根据每月来稿量出现的新变化及时、客观地作调整计划.目前高校学术期刊根据出刊周期大致可分为月刊、双月刊以及季刊,不同出版周期的期刊对来稿淡旺季的稿件分流程度也不同.根据来稿量的季节性规律,对照每年日历,并结合高校开学日期,可预知期刊未来一年中的旺季、淡季、最淡月和最旺月.根据从收稿到出刊的平均周期是3~4个月,即来稿淡旺季对高校学术期刊发表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而是有一个时延,时延周期和稿件出版周期一致,对稿件的供求影响效果将会在3~4个月后显现.因此,旺季后3~4个月内将会出现一个录用稿件充裕期,淡季后3~4个月内将会出现一个录用稿件稀缺期.对于旺季,期刊要为即将到来的淡季储备稿件,处理稿件时不能因为来稿量充裕就加大退稿力度,对选题好但又达不到发表要求的文章,可适当给予关注,给作者稿件退修机会,并作为淡季候补稿件;对于来稿淡季,特别是春节所在月份是来稿最淡月.对季刊来说,影响相对来说不那么大,但对于月刊和双月刊来说,将是一个严重考验,要做好最充分准备,保证3~4个月后的正常出刊.3月和4月间是最旺季,稿件可适当作储存,为淡季作后备储存;9—11月连续3个月是下半年旺季,要为寒假的淡季作稿件储备,特别是在稿件最淡季的春节月份,要保留足够的稿件供选用.编辑主动出击多渠道组稿,以度过稿荒.在录用稿件稀缺期来临之前,务必积极存储备用稿.特别在某种特殊的月份中,如春节当月,来稿量比较少,这势必对以后几个月出刊造成一定的影响.高校学术期刊必须保证出版质量,不能降低录用稿件质量要求,这时,将会出现稿件紧缺.除了以丰(旺)补欠(淡)的策略外,期刊编辑要主动出击,主动开展多方式、多渠道的组稿,以度过难关.在实践过程中,一些期刊通过推出学术专题约稿,举办或参加学术论坛或学术会议组稿,以及对在本刊表过文章的作者,特别是核心作者进行邮件邀稿.另外,一些学术网站提供各种学术资源,供期刊选取,例如,中国知网的采编系统提供约稿管理功能,可由编辑创建约稿任务,添加约稿对象,由系统向约稿对象发送邀请;又如,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为学术期刊提供论文首发,但又不是正式发表的方式,编辑可通过阅读该网站的学术论文,对适合刊物要求的稿件,可邀请作者投稿.旺季统筹储备稿件时要做好稿件发表的协调工作.在调配稿件时,有时会跟作者期望发表的时间发生冲突,这时期刊编辑要重视与作者沟通商议.文献[10]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发表周期将影响作者向期刊投稿的意愿.如果作者不急于发表,可适当延长稿件发表时间,将稿件作为录用稿件稀缺期的备选,但要提前与作者沟通达成发表时间安排的共识,并给作者发送纸质录用通知书,通过中国知网首发系统进行录用首发(注:录用首发并非正式发表),以消除作者顾虑,并取得作者的信任,增加作者对期刊的忠诚度;如果作者确实有发表上的时间限制,如职称评审、基金项目结项、或毕业需求,则要尽量协调作者文章的发表时间,避免耽误作者的最后截止时间.对高校投稿者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高校学术期刊办刊有其自身的要求和规律,对发表的文章实行严格的“三审三校”制度,这个周期需要2~3个月时间,录用的文章还要进行编辑加工、安排刊期等环节,从投稿到发表至少要3~4个月时间.从高校学术期刊的季节性规律来看,投稿者在一些月份过于集中投稿,导致投稿量在某一时间段剧升,而对于一些月份,则投稿量锐减,导致用稿荒.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反映出教师和研究人员对期刊发表周期的不了解.因此,高校学术期刊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作者了解学术期刊的出版周期,引导作者合理投稿,提前准备,避开旺季,提高稿件录用率.

5结语

高校学术期刊的投稿群体有其特殊性,来稿分布呈一定的分布.因此,为了保证每期正常出版,要求期刊管理者必须对来稿的季节性规律有充分了解,未雨绸缪.采取来稿旺季为淡季储备稿件,并注意与作者沟通取得谅解的策略;当预测到来稿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期刊出版要求时,编辑要提前作好准备,在组稿、约稿方面主动出击,多渠道寻求稿源,这样才能保证稿件的正常供应.在大数据时代,还可以对来稿的季节性规律作进一步深化研究,如通过对以往数据的分析预测未来每月的投稿量,根据录用率和来稿量对淡旺季录用稿件的大致“欠”和“丰”作数量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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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年论文范文篇9

本文作者:周春阳工作单位:川北医学院药学院

学生来源在美国,药学专业招生的基本模式与美国大学的招生模式一致,药学专业要求高、难度大、竞争激励,录取比例较低。一般是申请人直接向各药学院提出申请,主要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应届高中毕业生一般只能申请药学预科(pre-profes-sionalpharmacyprogram),2年后完成规定的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要求后可直接申请攻读pharm.d。少数特别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直接申请攻读pharm.d(contingentadmission),但在申请前也要达到已完成药学预科的程度。学生来源还可源于转校生,转校生必须预先注册。在符合条件的校内学生招收完后还有空缺的情况下,获得科学学士学位(bachelorofsci-ence,bs)的本科生可直接申请就读pharm.d。如,2012年托莱多大学药学院有5个空余名额[9]。申请程序一般是网上填写申请,两封推荐信,递交材料包括高中毕业平均绩点(gradepointaverage,gpa,满分是4.0,一般最低要达到3.0),部分特定自然科学学科的gpa(如基础化学、有机化学、生命科学基础、生命科学运算、物理学基础、机能、解剖与病理生理学),美国大学入学考试成绩,个人陈述(personales-say),简历,英语、外语、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绩,有的学校需要提供药学院入学考试(pharmacycollegeadmissionstest,pcat)成绩,国际申请学生还需要提供托福成绩、sat成绩等。一般有面试环节,需对每位申请者进行一一评估,最终录取人数由招生委员会(admissionscommittee)确定。申请pharm.d基本条件有的还要求要有有效的社会保障号(validsocialsecuritynumber)并满足体检需要。

学制美国的药学教育主要有高中起点的四年制本科(bachelorofscienceinpharmaceuticalsciences,bsps)和六年制pharm.d教育,其中前2年为药学预科(pre-professional),对pharm.d和bsps课程都是一样的。有的学校药学院只开设4年的pharm.d教育,如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ofwashington)药学院,申请者要求已达到至少完成预科的程度[10]。完成2年药学预科并获准pharm.d申请的同学,继续完成4年(分别称为p1、p2、p3、p4)的pharm.d学习即可获得pharm.d学位;未获准pharm.d的同学则可进入相关的其他专业学习,2年后获得相应的本科学位,或者可同时向其他学校申请pharm.d,或者下一年度再申请。后2年或4年分别为本科或pharm.d的专业教育阶段(professional)。完成了p1、p2的学习,可申请bs学位,完成了p3、p4的学习可申请pharm.d学位。学位类型在美国,涉及到药学专业的学历学位包括:学士(bachelorofscience,bs)、硕士(masterofscience,ms)、博士(doctorofphilosophy,ph.d)以及pharm.d(doctorofpharmacy)。ph.d与pharm.d不同,前者为研究型学位,后者为专业型或技能型学位。pharm.d是美国药学教育特设的一个学位,目前加拿大等国也使用这一学位,这一学位是针对药师(pharmacist)这一职位而专门设立的,pharm.d教育实质上就是临床药学教育,是美国多数药学院药学教育的主体甚至是唯一教育类型。专业与学位在托莱多大学药学院[11],本科培养为bsps,主要针对药剂与生物制剂等工业企业,不能申请作为药师,可从事药学工业、科学与研究、管理与商务、生物医学工业、法学、健康管理等,也可进一步进入医学院、法学院或研究生院学习。本科专业有:药物化学与生物化学专业(medicinalandbiologicalchemistry(mbc)major)、药剂学专业(pharmaceutics(phar)major)、药理学与毒理学专业(pharmacology/toxicol-ogy(ptox)major)、药学管理专业(pharmacyadministration(pham)major)。pham又包括多个专业方向,如商务管理(businessadministration),专业销售(professionalsales),国际商务(internationalbusiness),商务管理与专业销售(businessadministrationminorandprofessionalsales),国际商务与商务管理(internationalbusiness&businessadministration),商务管理与mba衔接(businessadministrationminor&m.b.a.track),专业销售、商务管理与mba衔接(professionalsales/businessadministrationminorsandm.b.a.track),国际商务、商务管理与mba衔接(internationalbusiness/businessadministrationmi-nors&m.b.atrack)等,2012年该校又增设了化妆品科学(cosmeticsciencemajor)本科专业。该校提供的硕士专业有:工业药学(industrialpharmacy)、药学健康管理(pharmacy&healthcareadministration)、药理学与毒理学专业(pharmacolo-gy/toxicology)、药物化学(medicinalchemistry);博士(ph.d)专业有药物化学(medicinalchemistry)和pharm.d。在本科阶段学生后期的选择余地很大,几乎达到个体化、针对性的选择性教育。

标准化程度高pharm.d培养有统一的标准和指南,符合美国工业化、标准化生产的一贯做法。主要课程的设置各药学院均大同小异,能满足标准和指南的要求即可。在药学预科阶段需要完成一系列课程,主要包括4门生物学课程,8门化学类课程,数学、物理学、生理学各2门,其他还包括经济学、心理学、人类学、多元文化等课程,正因为课程设置的标准化,许多学校都开设有药学预科,在申请pharm.d时可以互相承认,攻读药学预科也必须在acpe认证的学校(accreditedcollegeoruniver-sity)完成,在非美国机构所修课程需要通过美国世界教育服务(worldeducationservices,wes)的成绩评估。但在课程名称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如药物治疗学是整个药学教育的核心课程,托莱多大学药学院为pathophysiologyandpharmaco-therapy,汉普顿大学则是druganddiseasemanagement;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相应课程叫therapeutics,北卡大学教堂山分校和明尼苏达大学叫pharmacotherapy,分系统进行讲授,后者加有副标题为patient-centeredpathophysiology。主要课程系统性强pharm.d专业教育共4年。在托莱多大学药学院[11],病理生理与药物治疗学(pathophysiologyandpharmacotherapy,ppt,7门共23学分)分三学年完成;药学实践训练课程分药学实践入门训练(introductorypharmacypracticeexperience,ippe,3门共4学分)和高级药学实践训练(advancedpharmacypracticeexperience,appe,8门共32学分),贯穿整个4年的药学专业教育过程。其他主要课程还包括专业实践拓展训练(professionalpracticedevelopment,ppd,6门共20学分)、药理学(4门共9学分)、药物化学、生理化学、药学健康管理、微生物与免疫学及实验、药动学、研究设计与药物文献评估、肿瘤治疗的分子基础、肿瘤化疗的设计与应用、高级应用药动学、神经与精神疾病药物、神经与精神疾病药理学、法学与伦理学、研讨课等。选修课众多托莱多大学药学院针对pharm.d的选修课多达90多门,分为本科阶段的选修课程和研究生阶段的选修课程,选修课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如生物医学化学问题、高级生物医学化学研讨课、药理学问题、高级药理学研讨课、化学依赖与药剂师、毒理学、药学实践问题、靶标药物设计、分子遗传、人类营养、疾病的分子基础、科学与社会、统计学入门、医学伦理、金融会计信息、市场原理、金融管理原理、商业的法律与伦理环境、药物警戒、疾病预防与控制、年轻人的健康问题、老年人的健康问题、营养科学、肥胖与饮食问题、药物化学研究实践、药物与毒性植物、生物化学技术、免疫学进展、药物化学进展、生物医学化学、蛋白质化学、核酸化学、酶学、生物学技术、癌症化疗、毒理学、毒代动力学、毒理风险评估、药剂师的金融与个人规划、药学实践问题、药学实践研究方法、管理药学研讨课、化学依赖与药剂师、医院药学管理、高级社区药学管理、剂量剂型设计、药剂学速率过程、老年病人管理原则、商务沟通与技术、对话与精神健康、药物与精神健康咨询、儿童行为与发展、药物的应用于误用、成瘾行为原理、医疗政策、行为神经科学、公众健康与衰老、健康与性别、药物使用的法律与组织环境、药学的犯罪实践与过程、特定主题讨论(topics)等。重视实践课程美国的药学教育非常重视实践教育。在第一至第三学年(p1-p3),学生要参加药学实践入门训练课程(ippe),该课程学时不多,每周或每两周一次,共4学分。主要通过在社区及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实际的实践经验以及适当的假定直接面对患者的责任感,通过一系列的药学实践训练可学习并增强服务患者的技巧,主要完成:指导性教学课程,跟随药师(shad-owingpharmacists)进行患者咨询,特别技能学习(如免疫接种,参加社区健康筛查)等事务;高级药学实践训练课程(ap-pe)是第四学年(p4)的主要课程,主要在医院、门诊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使学生将课堂学到的知识用于药学实践,培养学生各种实际情况下的临床技能,学生需要花费每周大约40小时的时间去完成。要求所有的appe课程都是在相应机构内能对患者提供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的药师指导下进行的。除ippe和appe外,还有专业实践拓展训练课程(ppd),该课程在托莱多大学药学院持续3年(p1-p3),学分达到20学分,仅次于appe的32学分和病理生理与药物治疗的23学分。主要模拟训练实际工作状态,训练学生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做、为什么做、如何做、什么时候做、做好需要具备哪些方面的知识,等等。学科融合度高在美国,一个教学单位常常承担多门课程。托莱多大学药学院下设教学单位(department)主要有3个,包括医学与生物化学、药理学、临床药学,每个教学单位要同时承担多门课程。如,药理学教研室要承担的课程就有10多门,包括药理学、毒理学、生物药剂与药动学、肿瘤化学治疗学、毒代动力学、人体与异源物的相互作用、药学数据分析、机能解剖与病理生理、神经与精神药理学、药理学问题与讨论、高级药理学讨论、毒理学危险评估、高级药理学论文写作等。

近年来,我国的药学教育也在探索临床药学教育的新模式,在国内多所大学的药学院(系)设立了临床药学专业,多数为5年制理学本科,在教育部新增专业中列为少数高校试点的目录外专业,并增列了专业代码(100808s)。虽然学制仅差一年,就称谓而言,国内只能称为“大学本科”,美国叫pharm.d,翻译过来常常叫成“药学博士”(显然与国内常规意义上的博士在内涵上是有差异的,为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药学博士,建议将pharm.d另做翻译,如译为临床药学博士等)。中国少数学校也开设有六年制药学教育,为本硕连读,但以药物研究开发为主而不是临床药学,授予理学硕士学位[12]。pharm.d是美国临床药学教育专门设置的学位,是临床药学最高的学历教育,不需要做毕业论文,主要是加强药学实践课程的学习。获得pharm.d学位后,还可以申请攻读相关专业的ph.d,但后者均为科学学位而非临床药学专业学位。美国pharm.d的培养除了在校的6年培养之外,根据就业岗位需要(如社区药师或医院的专科药师),常常还需要进行一至数年的fellow-ship或residence训练。我国目前没有对应pharm.d的学位,本科阶段的学位为比较通用的理学学士,在国内的临床药学教育中除了本科层次外,还包括硕士(master)和博士(ph.d)学历教育,一般也是通用的属于科学学位的理学[7]。在美国,2004-2005学年后毕业的学生,pharm.d是申请药师资格考试的唯一认可学位。我国申请执业药师资格的学位及专业比较广泛,学历包含:无学历人员(中药学徒)、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但对工作年限有要求;专业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医学、生物学)。因此,就整体而言,美国的临床药师队伍人员学历结构较单纯,知识结构较一致,在对诸多问题的认识上容易达成共识;国内的药师队伍比较复杂,知识结构多样化明显,水平差距也很大。就人员分布而言,美国的药师主要在医院、社区、急救中心、药店等;在国内,虽然拥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在少数,但真正的临床药师还非常缺乏,尤其是拥有药学(临床药学)本科及以上、从事临床药学工作并获得相关培训证书的人员很缺乏,主要分布在大型综合性医院,绝大部分基层医院(包括县级医院)、社区医院、零售药店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临床药师的。虽然在医院的等级评审中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临床药师,但许多是以兼职的身份参与临床药师工作。就地位而言,美国药师在医药界具有很高的地位,薪水高,就业前景好,十分具有竞争力,工作内容清晰、明确,行业协会在争取药师的地位与待遇等方面均发挥积极作用;相对而言,在国内对药师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到位,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甚至认为药师的工作是可有可无的。在药学教育中,课程设置方面需进一步优化与调整[13]。国内的药学教育偏重于化学类课程占主导、药物研究的临床前过程为主要内容的理科教育为主,是否可以探讨适当减少理科类课程的内容和难度,如减少或降低部分化学课程,增加生物医学及人文社科类课程,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医疗服务的系统化和专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新药不断用于临床,各种严重危害人们健康的药物事件时有发生。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合理用药的情况更是普遍存在,仅从处方看不合理用药就高达50%以上[14、15],如果综合考察其他诊疗活动,这一数据可能会更高。很显然,更高临床合理用药的需求与相对滞后的临床药学工作是不匹配的,产生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专业人才的缺乏。因此,加强药学教育尤其是临床药学教育,满足社会需求是药学教育重要的历史使命。而美国药学教育无疑对我国药学教育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篇10

医学人文包括了医学与宗教、法律、历史、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文学、艺术等多个学科交叉而形成的学科群。它是20世纪兴起的以反思医学目的、维护医学尊严、坚守医学良知等为内容的学术思潮、教改实践和文化运动[1]。20世纪以来,作为世界医学人文教育发展的重要推动者,伴随医学人文课程的发展,美国医学人文教育经历了四个重要发展阶段,为各国医学人文教育及人才培养提供了借鉴。1.1启蒙期(20世纪初至40年代)。主要特点是医学史课程的独立设置以及“医学人文”术语的提出。20世纪早期,不少西方学者开始提出医学人文的概念,促进了美国医学人文思想的启蒙。1913年,美国第一部全面介绍世界医学史的专著historyofmedicine出版并很快成为权威课本。1929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成立英语国家中最早医学史研究所(医学史系),聘请受过医学史训练的专人教授[2]。1930年作为全美医学院实施第二个独立历史项目的机构在美国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医学院成立[3]。1937年全美67所医学院中有46所医学院开设了医学史课程[4]。1948年,美国科学史家萨顿首次用“医学人文”术语。提倡融汇科学与人文为一体的新人文主义,指出医学人文学对医学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从而推动了美国医学人文思潮的兴起。1.2兴起期(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主要特点是更多医学人文课程的设置及医学人文相关机构的创立。1952年~1957年,美国凯斯西储大学医学院开设医学人文课程,这被认为是北美最早的医学人文课程[5]。1955年美国88%的医学院以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形式提供医学史课程。但1960年代后,医学史领域已为日益增加的社会科学、行为科学、医学人文学科等课程分享[4],更多医学人文课程在60年代得到设置。一些致力于医学人文研究的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应运而生。1967年,宾夕法尼亚州立医学院成立了第一个医学人文机构[6]。1969年,美国健康与人类价值学会创建[1]。1.3发展期(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主要特点是多学科交叉的医学人文相关机构的广泛设立及促进医学人文课程设置的课程改革的实施。首先是1971年佩里格里诺创建医学人类价值研究会[7]。1972年全美4%的医学院校将医学伦理学作为正规的必修课独立开设[8]。其次是医学院校积极引进人文教师,建立相应人文机构。1972年滨州大学医学院聘任第一位从事文学的医学院教授[9]。1973年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加尔维斯顿分校建立医学人文研究所,1988年开始研究生课程,提供跨学科医学人文硕士和博士学位[10]。1972年美国南伊利诺大学医学院尝试将人文学内容引入大学课程,并于1976年成立医学人文学系[11]。1978年东卡罗莱纳大学布罗迪医学院建立医学人文学系,并提供医学人文课程[12]。1982年美国阿肯色州立大学医学院设立医学人文机构,为本校和当地提供医学人文教育、研究和伦理价值咨询服务[13]。与此同时,1976年journalofmedicalhumanities创刊,1977年美国学者恩格尔提出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著名思想论断,1979年journalofmedicalhumanities创刊,这些都为80年代后医学人文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与学术支撑。20世纪80年代,受新的医学模式思潮及美国医学院联合会医生总体职业教学委员会报告影响[14],不少医学院校着手修订本校的课程计划,一个重点是重视医疗实践中的医患关系,向学生传授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技巧和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1985年,哈佛医学院开发了新途径课程计划,开设病人-医生课程,实施以病人定向的课程安排[15]。更多医学院开始提供医学人文方面的课程,如戴维森学院、德雷克塞尔大学医学院等。1988年美国阿诺德•戈尔德基金会成立,每年资助全美医学院和护理学院的医学生入学时举行白大衣授予仪式,同时宣誓《希波克拉底誓言》,这也是美国规范人文医学教育的开端[16]。1.4拓展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主要特点是医学人文课程的普遍设置和选修、以整合为主要特征的医学人文课程改革的兴起以及体现新的发展方向的医学人文课程的拓展。20世纪90年代,美国更加重视医学生人文素养。1991年开始鼓励具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背景的学生报考医学院,且增加了作文考试[17]。1994年纽约大学医学院创建了第一个医学人文学网页,后发展成文学、艺术与医学数据资源库[18],汇集了世界各国的医学人文学科相关信息资源。同年,由罗伯特•伍德•约翰逊基金资助的《为未来培养医师》医学教育课程改革项目在全美8所医学院启动。改革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医学人文课程的大量设置[19]。1995年几乎所有医学院都开设了人文科学课程,并得到了联邦基金[14]。2011年,在美国133所被认证院校中有69所要求学生必须选修医学人文课程[20]。2016年一项面向美国医学院协会和美国骨病医学院协会134所医学院的调查显示,70.8%(95所)提供必修课,80.6%(108所)提供选修课。有80所学校报告四年内所需人文学科教学的平均总时数为43.9学时[6]。医学人文教育研究不断受到关注并发展,medicalhumani-ties创刊,academicmedicine、jama、lancet等顶级杂志开设专栏或增设人文话题版面[21],1999年~2017年,美国是医学人文和人文医学领域发文量最多的国家[22]。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以整合为主要特征的医学人文课程改革兴起。1998年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医学院启动“以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行为科学和社会科学全面整合”的课程改革,其病人关怀基础覆盖整个基础核心课程阶段,涉及临床技能、职业态度培养、临床思维等[23]。2003年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实施基于问题的教学方法(problem-basedlearning,pbl)结合的器官系统为基础的课程整合改革,开设doctoring课程[24]。2005年梅奥医学院对持续90年的课程实施改革,构建四个主题为特征的高度整合化、模块化课程,其中一个主题就是帮助学生了解影响医疗构成的社会因素、相关医疗体系、医疗改革进程、职业规范的要求、有效的医疗交流以及相关文化背景,以及对患者安全的关注及质量改进理论的学习与应用[25]。2006年哈佛医学院“新途径整合课程”改革,促进了医学人文课程总课时和选修课程门类的增多[26]。2009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实施从基因到社会课程体系,就职业精神、医患沟通等主题整合[27]。2015年哈佛医学院实施“途径”创新课程改革,发起了多学科与多机构的“艺术与人文倡导计划”[28]。课程整合促进了学科融合。20世纪初叙事医学和健康人文的兴起引领了新型医学人文课程的新发展,注入了新活力,拓展了医学人文边界。2001年,美国丽塔•卡伦提出叙事医学概念[29],引领叙事医学运动,促进了医患沟通研究和实践的叙事转向。哥伦比亚大学首开叙事医学课程,2009年招收叙事医学方向的理学硕士。2009年,125所被调查美国医学院校中有106所开设了叙事医学类课程,至少59所将某种形式的叙事医学作为必修课[30]。2010年健康人文概念提出,推动了多所大学健康人文研究机构和相关课程的设置,美国科罗拉多大学安舒茨医学院通过“保健中的艺术与人文项目”,开设文学中的女性身体和健康,法律与医学,女性、生殖和权力,hiv/aids与美国文化,文学、电影、电视中护士形象等课程[31]。所有这些努力都在不断促推医学人文教育在美国乃至全世界的拓展,并成为《世界医学联合会本科医学教育国际标准》要求,促推医学人文学科研究边界和发展视域的拓展,医学人文教育已经成为医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美国医学人文教育的特征

2.1培养目标明确。美国医学教育界和医学院校关于医学人文教育的目标很明确。1984年美国医学院联合会的医生总体职业教学委员会报告建议,医学教育应当像知识的传授一样,强调技能、价值观和态度的训练。波士顿大学在七年制人文/医学教育项目中明确提出着力培养具备宽厚的医学人文思想素养的高层次人才[32]。耶鲁大学医学院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对医学艺术有高超技能、对患者富有同情心的行医者,养成一种能保持社会科学习惯的学科带头人[33]。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课程计划目标之一就是培养职业精神,强调应当具有自我评价和道德反思能力,终生能够开展负责任的、有同情心的医学实践[23]。明确的医学人文教育目标为美国医学人文课程的设置指引了方向,实现了由重视知识、价值到重视技能、行为、态度和情绪情感的转变。2.2师资队伍学科背景多元。美国医学院校医学人文师资队伍以专兼职结合,兼职为主,教师来源多样、学科背景多元。他们可能是大学内部教师、医院医生或者社区行政管理者。一般都具有人文社会学科或不同医学学科专业背景,有的具有两种以上学科背景。美国很多高校医学伦理学教学团队主要由伦理学与哲学教师、医生以及律师等构成,伦理学、哲学教师进行临床前教育,医生则负责临床期伦理教育[34]。如阿肯色大学医学院,医学人文系仅两名专职教员,大量兼职教师主要来自历史、文学、人类学、法学等领域。其医学伦理学授课教师主要由十个来自医学院的医生和同等数量来自人文艺术学院的人文教师组成[13]。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伯曼生命伦理学研究所37位教师来自学校四个学院,拥有医学博士/哲学博士、医学博士/法学博士或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双博士学位的教师有6人[35]。总之,来源多样、学科背景多元的复合型师资队伍为美国医学院医学人文课程的综合发展提供了支撑。2.3课程设置趋向综合。美国医学院校注重医学人文课程设置的综合性,针对现实问题选择与设计不同主题,贯穿起不同学科,促进医学与人文、社会、行为科学等的交叉融合与整合。如纽约大学医学院的医生、病人和社会,包括有关伦理学、沟通技巧、行为医学、预防医学、文化多样性、卫生政策、慢性病和疼痛处理以及家庭暴力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36],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的病人、医生和社会,包括医学史、伦理学、职业行为自我保护(医师职业的生活方式、培养终身学习的能力、性格测试和适应工作环境)等[37]。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医学人文课程整合改革都是课程设置综合化的典型表现。2.4教育经历贯穿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美国大部分医学院校开设贯穿第一到第四学年的医学人文课程。以美国伊利诺大学医学院为例,大学第一、二学年,主要通过讲授、研讨会的形式向学生提供一些与医学实践相关的伦理学、法律和政策解决方面的内容。另外,还提供一些为解决专业问题而设计的工作坊。第三学年,学校提供一个为期两周的专门关于医生病人关系的课程。当医学生进入临床成为临床见习医生时,还要求必须接受一系列医学人文课程学习经历。旨在与医学的各个专业领域保持独特的相关性,被设计的医学人文学习模块是家庭和社区医学、内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和外科学内容的一部分。第四学年,医学生必须参加一个两周的医学人文综合课程社会、法律和卫生保健:医生的作用[11]。美国西北大学芬堡医学院向所有年级学生开设医学人文学与生命伦理学课程,一二年级为医学人文学讨论会专题,三年级见习为伦理学个案讨论会,四年级为一些选修课。内、外、妇产科住院医生也上课,且每年提供一个进修生名额[38]。美国医学人文教育在毕业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及继续教育阶段延续,甚至拓展至医生整个职业生涯[39]。美国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住院医师学习期间,每周一次的内科大查房1/3左右的内容是医学人文教育,而平时各种讲座,这一比例甚至可达1/2以上[21]。叙事医学的发展也为医学人文教育在整个职业生涯的持续开展提供了支持。2.5教育对象比较多元。正是由于美国医学人文教育拓展医生整个职业生涯,所以美国医学人文教育对象呈现多元化趋势。不仅面向各种学历层次的医学生和医学预科生,还面向大学教师、住院医生、临床医生、从事卫生健康事业的社区行政管理人员。除了开设医学人文教育相关课程,许多医学院专为硕士、博士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医学生提供医学人文研究生教育项目,也有的会通过工作坊的形式为相关职业人士提供医学人文培训。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院,在网上为所有临床科室的住院医师提供了一个短期的伦理学课程。每年夏天会为来自全州20位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开设关于卫生保健伦理方面的工作坊,以帮助他们有效处理医院伦理委员会和医学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伦理问题。2.6教学方法和培养途径多样。除了传统的课堂讲授,美国医学院校医学人文课堂主要采用基于小组的案例教学、问题教学和研讨课等形式,注重学生参与及小组讨论,尝试通过运用标准化病人、情景模拟、角色扮演、观看影片、阅读文学作品、欣赏音乐、表演心理剧或戏剧、参观博物馆或美术馆等多种教学方法和培养途径来促进医学生团队合作、交流沟通、问题解决、临床思维等综合能力发展。如南伊利诺大学医学院,医学人文课堂多采取讲授、小组案例讨论、小型研讨会、主题汇报或是与标准化病人互动录像等方式开展。教学方法包括讲座、研讨会、基于案例的小组讨论、标准化病人互动录像和学生参与模拟审判[11]。阿肯色大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采用小组讨论的形式,学生们被分成10人一组,课堂结束要求每个学生撰写简短的关于案例的分析和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技术强化医学人文教育也得以推进,如乔治城大学医学院的基于网络的多媒体医学人文课程[40],以及一些院校的混合学习课程途径、基于艺术的移动应用程序、摄影、叙事技术等[39]。还有临床实践融入伦理、法律、心理、文学等以培养医学生沟通交流能力、写作能力及同理心,突出医学人文课程教学的实践性。也提供医学人文科研训练。斯坦福大学医学院于2000年将医学学者计划扩大一个新的分支:艺术和人文医学学者。该项目鼓励对艺术和/或人文学科与医学交叉点感兴趣的医学生通过完成与教师和其他专家指导的重点项目来追求这一兴趣[41]。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医学院学生在第四学年高级学习(含选修轮转、研究课、专题调查)时,可以选择卫生政策、人文学科、医学教育等社团[23]。华盛顿大学医学中心为了学生pom(practiceofmedicine,贯穿四年医学教育,以临床伦理与医患沟通为主干)顺利完成,学校要求学生从第三年就参与教授研究计划,第四年结束撰写一篇适合发表的文章或者研究报告,锻炼文字沟通能力[42]。2.7考试评价侧重能力转化与提升。美国医学人文课程或项目的最终考核方式有提交论文、关于问题解决的方案或者不同形式的作品(也可以是艺术作品)等,目的是促进学生实现从知识的掌握到能力的转化与提升。例如,纽约大学医学院,每一位三年级的医学生在内科见习期间都要写一篇有自己见解的文章或诗歌,其题材可以是艺术、生物、化学、经济、地理、历史、文学、数学、机械、玄学、伦理等学科,或者学生们感兴趣的任何其他领域,学生的文章涉及到广泛范围的题目,最终教师会评出优秀文章。四年级选修课程两可之间:模糊不清的界线与内科,主要根据学生参与课程活动的情况和写作的质量来评定及格与不及格[36]。芝加哥伊利诺大学医学院则允许三、四年级学生选择在一名教师指导下设计并教授一门面向一年级的医学人文课程[43]。

3对我国医学人文教育发展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