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官先进事迹材料范文五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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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民事法官先进事迹材料篇1

【关键词】文书鉴定 民事案件 困局 知识普及

在审判工作中,文书鉴定是经常遇到的,不论是刑事、民事案件都经常会涉及有关的文书鉴定问题。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文的书写、印制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对油墨、纸张成分及打印或复印设备进行鉴定;对有价证券及证件的真伪进行鉴定等。文书鉴定不仅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证据,文书鉴定的结论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文书鉴定在民事、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首先,民事案件属于触犯民事法律所产生的案件,刑事案件触犯的是刑事法律。民事案件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以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比如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其次,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而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一般是国家公诉机关,另一方是加害人。民事案件是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刑事案件中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需进行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第三,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放弃赔偿请求等,但是在刑事案件当中,不允许被害人放弃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可以放弃对民事赔偿的追究。

文书鉴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结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从近几年受理的鉴定案件来看,民事案件中的文书鉴定居绝对多数。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往来增多,合同、借据、欠条等成为解决经济案件纠纷的决定性证据,如合同中对文字、印章、书写时间的鉴定等。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为鉴别文件物证的真实性,一般要求法定鉴定机构对文书上的笔迹(含签名)、文书的制成时间或形成的时序以及文书的变造事实等作出鉴定结论,以澄清案件事实。因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鉴定结论能够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甚至能够决定一个公司或企业的存续,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大局。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各种社会矛盾调节的范围越来越广,对科学鉴定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案件当事人也都希望案件的判决结果建立在科学公正的基础上,因此,文书鉴定工作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重要。

文书鉴定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量刑起重要作用。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对侦查破案和案件的审理、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文书鉴定可以发现违法犯罪事件,澄清案件性质。运用文书鉴定技术可以发现、收集和鉴别具有证据意义的书证、物证,从而证明发生了违法犯罪事件,为立案提供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文书鉴定成为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所以在鉴定实践中,正确把握鉴定的标准,出具准确的鉴定结论,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量刑是十分重要的。

当前民事案件文书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文书鉴定大都是日常经济交往中的借条、借据、印章、签名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和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材料多是欠条、收据、协议、合同上的签名、金额、日期等,以少量字居多。字少、笔画简单、书写人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使文书鉴定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再加上法官对文书鉴定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与鉴定工作的配合不到位或对文书鉴定工作不够重视,更加大了文书鉴定工作的难度。因此,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工作亟待解决以下问题。

对所受理案件鉴定材料的收集积极主动性不够。在刑事案件中侦查员会不遗余力搜集嫌疑人的笔迹样本,侦查员大都接受过文书鉴定方面的系统学习。而在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对所受理案件的积极主动性不够,加上对文书鉴定知识了解不是很多,而提取嫌疑人的笔迹样本又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所以往往导致提取到的嫌疑人的笔迹样本质量较差,如所收集的样本相同字较少、数量不够或书写条件差别较大,给文书鉴定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提取笔迹样本的重视程度不够。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的案件材料大都是签名等少量字,字少、笔画简单,暴露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很有限,鉴定条件差。而办案人员对提取笔迹样本不够重视,在提取样本时常常忽视一些对鉴定工作有很好作用的字迹样本,如签名后日期的字迹样本,在少量字案件中很少有人会提取。

对笔迹样本知识的了解不够。笔迹样本中最好的是自由样本,即嫌疑人在平时工作生活中书写的各种笔迹材料,因为这种笔迹样本能充分暴露嫌疑人固有的书写习惯。在无法提取到嫌疑人的平时笔迹材料时,只能提取实验样本,即模拟案件材料的形成条件,由嫌疑人或嫌疑物专门制作的样本。在民事案件中,由于办案人员对笔迹样本知识了解不够,提取的笔迹样本大都是实验样本,实验样本中的笔迹往往会受书写人生理、心理和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一定程度的伪装和变化。那些能充分反映嫌疑人平时书写习惯的《送达回证》或案件中《讯问笔录》上的笔迹则很少被提取。

对鉴定要求的理解和认识不够。有的送检法官不懂鉴定,加之一些司法鉴定中心均由专人负责受理案件,与鉴定人不同,他们并不懂也不参与鉴定工作。由于对鉴定要求的理解和认识不够,在委托书的鉴定要求上往往造成歧义,以致混乱,使鉴定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基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民事案件的文书鉴定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要坚持自己提出的主张就必须收集有效、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鉴定结论就是其中之一。为了使文书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为了收集到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样本材料,案件审理阶段的办案人员应对民事案件中的文书工作予以足够重视,并了解熟悉司法鉴定程序及文书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以确保文书鉴定工作和整个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对民事案件文书鉴定工作困局的对策

当前文书鉴定工作之所以出现上述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法官司法鉴定知识的匮乏造成的。为了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法院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大对办案法官司法鉴定知识的培训和知识普及力度。

注意对文书证据在相关案件审理中重要意义方面知识的普及。这可以使办案法官深刻认识到文书证据在审理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在各种民事纠纷中,文书证据鉴定结论直接影响着判决的结果,决定着判决的公正与否,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由于鉴定结论出现偏差,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公信度。

注意对文书证据鉴定原理知识的普及。这可以使办案法官明确收集文书样本的要求。如收集样本字迹时,要尽量收集案件发生以前嫌疑人亲笔书写的笔迹样本;如确无条件,案后嫌疑人书写的样本经证实不存在伪装变化的情况,也是很好的样本。

注意对文书证据鉴定方法知识的普及。这可以使办案法官明确文书鉴定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如收集样本字迹时,使文书鉴定的样本尽可能在质和量上满足鉴定要求。要注意收集与检材字迹相同的字或相同的偏旁部首,并且重复出现的次数越多越好。

民事法官先进事迹材料篇2

【关键词】笔迹;笔迹鉴定;样本;收集

笔迹鉴定是通过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之间的两相比较进行的,而提取满足一定要求的样本笔迹是对笔迹进行比较检验鉴定的基础。笔迹样本的真实性及对书写人书写习惯反映的可靠性,是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的关键。提供可靠、充分的样本笔迹就能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相反,就难以做出鉴定意见,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在现实办案中,笔迹样本的数量与质量往往对鉴定意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收集分析笔迹样本,综合运用笔迹样本的各种信息,为确保鉴定质量为检察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证据先打下坚实的基础,是我们委托笔迹鉴定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收集样本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取样本的主体缺乏专业知识

在不同的诉讼中,样本作为证据资料,由不同的主体依据证据规则收取和提交。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里的大多数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不是物证技术,而是侦查或者法律,也有的是从其他部门调入技术部门,物证技术专业水平较低,素质不高。这就决定了他们难以按科学鉴定的要求收取提交样本。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收取提交样本材料,但是由于律师、当事人等也较缺乏物证技术知识,因而,收取的样本也较难满足科学鉴定的需要。同时由于法官也缺乏物证技术知识,因而对样本的审查也往往不严,使样本提交后不能满足鉴定的需要。

除当事人主动提供比对材料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是收集和选取样本材料的第一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文书过程是否顺利,鉴定的结论是否正确。由于办案人员对文书鉴定知识认识有限,缺乏对样本收取方法和技巧的掌握,导致送检的样本不符合鉴定条件。此外,在送检的过程中,送检人员对文书物证保管不力,经常会对检材进行勾画、重描或折叠,这些都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收取的样本特征反映不充分

样本特征是客体特性的真实反映,是鉴定的科学依据。就笔迹鉴定而言,影响笔迹形成的因素有很多,如生理、心理、文书格式、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纸张、字体、字形书写时间等。客体反映条件不同,特征反映会出现差别。如果样本仅反映了其中部分特征,会影响鉴定人的判断,如笔迹鉴定中,检材为某人快速书写的字迹,而收取的样本均为此人慢速书写的字迹,这时,在连笔特征、笔画简化、运笔方式、笔压等方面检材与样本都会存在差异。如将此样本作为比对样本,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肯定会受到他人质疑。因此,样本笔迹必须能够反映受审查客体的真实特征,包括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甚至是各个阶段的特征和特征的变化规律等。

(三)样本并非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

即指样本出现混同,样本不是或者不都是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在笔迹鉴定实践中,表现为样本字迹材料并非都是嫌疑人书写。由案件当事人提供样本时,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人的字迹当作自己的字迹提交给司法办案人员。收取样本时,办案人员不注意分辨或者没有问清当事人,将多人书写的笔迹误认为是嫌疑书写人的笔迹。样本并非都是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不仅会给鉴定人的鉴定带来困难,而且易发生鉴定结论的错误。如样本均为另一客体的反映体,鉴定人经过比较检验很容易就得出否定同一的结论,而样本出现混同,会使鉴定人在比较检验过程中迷失方向,有些特征点符合,有些特征点存在差异,导致不能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两种结果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样本缺乏真实可靠性,是科学鉴定的大忌。

(四)样本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

样本收取要求时间上的连续性,是为了能充分、全面了解受审查客体的变化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无论书写动作习惯还是印文印面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书写动作习惯的改变表现为字迹的改变,印章印面的改变表现为印文特征的变化。鉴定时通过对时间上连续样本的研究以发现客体自身的变化规律是要求样本时间具有连续性的根本目的。这在笔迹鉴定或其他习惯类客体鉴定中显得尤为重要。

(五)偏重实验样本,忽视自由样本

文书鉴定中实验样本较自由样本更容易收取,只需要求案件当事人书写字迹或交出印章即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办案人员都偏重收取实验样本而忽视自由样本。当然,在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不愿意提交自由样本,而对另一方提供的自由样本又加以否定,从而使自由样本的收取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收取实验样本就成为唯一可行的办法。

另外,也有办案人员很难找到自由样本,怕收取到错误的自由样本,或者只为了图省事,大量使用实验样本。从根本上说,这还是办案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对自由样本和实验样本在鉴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所造成的。实验样本虽为当事人所写,但是容易伪装或变化,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故意地控制调节书写动作或摹仿他人字迹,从而使笔迹特征发生改变。

二、笔迹样本的收取原则

针对笔迹样本收集过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收取笔迹样本必须遵守如下的基本原则:

刑事案件样本的提取扣押必须由办案人员亲自执行。办案人员不得在法案地或某一范围内广泛收取群众的笔迹资料做样本使用,只能收集重点嫌疑人或相关人士的笔迹资料;秘密收取的必须转换成公开收取;公开收取的必须严格按照提取扣押笔迹检材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收集特定人士的笔迹资料作为样本,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报批;必须由受审查人辨认后加以确认;必须审查其来源是否真实。民事案件中收集笔迹样本必须征得受审查人同意,所收集的笔迹样本资料必须经过受审查人和对方当事人、相关第三人确认。

三、笔迹样本的收集方法

样本收集的方法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公开的、秘密的,等等,并且针对不同种类的样本,其具体收集方法也有所不同。笔迹样本的来源及提取的途径和方法很多,有单位或组织提供的,有涉案双方当事人主动交出的自己或对方的笔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收集、提取时要一一标记清楚,但不能破坏其原始状态。

(一)秘密收取笔迹样本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案后样本、自由样本的收集。秘密提取,即在向嫌疑人保密的状态下,通过嫌疑人所在单位,组织,从他们保管的嫌疑人书写的文字材料中提取笔迹样本。如人事档案、文件档案、财务档案、考试试卷、计划总结、心得笔记、年度考核表等。

(二)公开收取笔迹样本

这是收集笔迹试验样本的常用方法。总体而言,收集笔迹试验样本可以采用一下几种方式进行:(1)默写。针对民事案件中的一些条据类或者字数少的检材,若受审查人已经知道检材的内容的,可以责成受审查人默写检材相关内容。(2)听写。事先编辑一段文字,把检材中的特征字编入其中,收集时由办案人员当面口述受审查人书写。(3)抄写。事先寻找并确定一份包含较多检材特征字的印刷品,或者编辑一份包含较多检材特征字的材料并打印成印刷品,收集时责成受审查人照抄全部内容。

公开收取笔迹样本应该注以下事项:搜集之前应当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必须由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或民事案件的庭审法官亲自监督收取;监督人应营造一个轻松平常的书写环境,使受审查人保持平和心态;案后样本应该以常速或快速书写;案后样本的内容不得与检材样本的内容完全重复;不得复制带有反动性、民族或种族歧视、侮辱或诽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文字材料作为试验样本;单一形式且相同内容的实验样本书写不得少于三遍,每种形式书写不得少于两遍。

值得引起注意得是,笔迹样本的提取工作并非都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应根据检材笔迹物证形成的具体情况及案前、案后样本的分析比较,有针对性地隔时(上、下午)、隔天(一天或几天)、多次(三、五次即可)分别提取。对于精神紧张的应耐心做思想工作,让其相信笔迹检验的科学性,力求使其在正常的心理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再现真实的书写习惯特征。总之,收取笔迹样本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文检技术人员要认真核实笔迹样本的来源及提取方法,对于来源不明或非法提取的样本,有权拒绝使用。提取笔迹样本,首先要吃透检材,做到主要特征字迹心中有数,有备而取。其次坚持全方位、多渠道,条件优先,宁多勿少,切忌粗枝大叶,张冠李戴。坚持以发案时期、案前及历史样本秘密提取为主,案后正常样本为辅,听写样本为必要补充,实验样本为最后验证的指导思想,深入、细致、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为笔迹鉴定做出准确结论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沈臻懿,沈洁. 刑事案件笔迹鉴定样本收集规范探析[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

民事法官先进事迹材料篇3

张飚是新疆维吾齤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一名普通检察官。2007年,张飚在开展日常监所检察工作时,发现服刑人员张氏叔侄案件存有疑点。此后5年,张飚与石河子市检察院坚持依法为张氏叔侄申诉。2012年3月,法院决定对张氏叔侄申诉立案审查。2013年4月,法院公开开庭,认为张氏叔侄案不能排除公齤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宣判两名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2013年7月,张飚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新疆维吾齤尔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张飚同志是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优秀代表,在他身上集中体现了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良品质和职业操守。他胸怀远大理想,忠诚党的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几十年如一日,始终坚守在检察工作第一线,恪尽职守,默默奉献,从无怨言,从不懈怠;他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竭力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注重加强与在押人员沟通联系,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做他们的贴心人,帮助维护了监管场所的秩序;他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高价值追求,以坚韧执着的实际行动托起公正的天平,感染、激励办案人员严格公正司法,唤起广大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他始终坚持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执法不徇私情,遇事坚持原则。始终坚守清廉的底线,虽然家庭不富裕,仍然安之若素,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从不接受与公务有关的任何吃请和礼物。张飚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监所检察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要学习张飚同志坚定信念、忠实履职的政治品格,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和价值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要学习张飚同志牢记宗旨、执法为民的公仆情怀,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始终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保障;要学习张飚同志敢于担当、秉公执法的职业精神,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断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让老百姓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学习张飚同志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恪守职业道德,坚守职业良知,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廉洁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始终保持政法干警清正廉洁的职业本色。

张飚事迹简介

张飚,男,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陕西蒲城人,1951年9月出生, 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80年2月调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退休。

收获荣誉:张飚从事政法工作32年,先后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精神文明先进个人。2013年,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齤尔自治区党委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区“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入选中央电视台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先进事迹:先后参与审查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材料7600多份,发现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74人;办理在押人员申诉、举报案件21件,其中发现问题依法复查7件;参与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12件,出庭支持公诉12件;先后监督纠正了9名服刑人员刑期计算错误,将被判处死缓、服刑期间以请假为由脱管失控达8年之久的服刑人员抓捕收监;为监狱齤警齤察以及服刑人员讲法制课40多次。

民事法官先进事迹材料篇4

1.为什么取名《孔子家语》

《孔子家语》,又名《孔氏家语》,或简称《家语》。“家语”是一家之记录的意思,因为书中所记的都是有关孔子的言论和遗文轶事,所以起名为《孔子家语》。

另一种说法认为:《史记・孔子世家》记载:“鲁世世相传以岁时奉祠孔子冢,而诸儒亦讲礼乡饮大射于孔子冢。孔子冢大一顷,故所居堂、弟子内,后世因庙。”其中的“孔子冢”应为“孔子家”之误,这与后面所说的“诸生以时习礼其家”相对应。可以想象,孔子逝世后,弟子后学无法承受失去老师的迷茫和痛苦,他们相聚于“孔子家”,缅怀先师,演习礼仪。在这里,弟子们还将各自整理和保存的先师的言论汇集在一起,编纂成书,取名《孔子家语》。书名一语双关,既说明此书是“孔子家”的言论集,标明了学术流派,又指出此书是在“孔子家”编辑而成,点明了编纂地点。

2.《孔子家语》的内容

《孔子家语》最早著录于《汉书・艺文志》,共二十七卷,孔子门人所撰,但此本早已亡佚。如今所看到的《孔子家语》共十卷四十四篇,题为三国魏王肃注。书后附有王肃序和《后序》。《后序》实际上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内容以西汉孔安国(孔子十一代孙)语气所写,称为《孔安国序》;后半部分内容为孔安国以后之人所写,称为《后孔安国序》,其中有孔安国之孙孔衍关于《家语》的《奏言》。

《孔子家语》汇集了孔子大量言论,还有一些经过整理的有关孔子家世、生平事迹及孔门弟子的材料,生动形象地再现了孔子与弟子、时人谈论问题的场景,是研究孔子及儒家思想的重要史料。

《孔子家语》真伪之辨

作为一部重要的儒家著作,《孔子家语》一直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这很大程度上与其“真伪”之争有关。

1.孔安国写定《孔子家语》

孔子去世后,其弟子将各自记录整理的有关孔子的材料集录在一起,这就是古本《孔子家语》。此后,这个“集录”本被儒家弟子传抄,从而流传开来。

到了西汉时期,《孔子家语》虽被官府收藏,但并未得到充分利用。

汉武帝时,孔安国在京师为官。作为孔子后裔,他了解到《孔子家语》的状况,很担心“先人之典辞将遂泯没”。于是,他设法得到这些材料,抄录整理,而成《孔子家语》四十四篇。后来,王肃就是依据这个本子作注,并流传至今。而官府中所藏《孔子家语》则逐渐亡佚。

2.王肃作注,质疑声起

孔安国写定的《孔子家语》并没有得到广泛传播,而是仅仅作为家传本流传。到了三国时期,孔子第二十二代孙孔猛师从王肃,他将家传的《孔子家语》拿给王肃看,王肃不希望这些材料复归于无闻,于是为该书作注,使其流传开来。

然而,王肃以前,《孔子家语》虽然没有受到重视,却也没有什么怀疑之声。就在王肃注本问世以后,怀疑、指责乃至认定其为“伪书”的观点便陆续出现。

首先对《孔子家语》提出怀疑的是与王肃同时代的马昭。《礼记・乐记》引马昭疏云:“《孔子家语》,王肃所增加,非郑所见。”《通典》也引马昭的话:“《孔子家语》之言,固所未信。”马昭的观点代表了当时部分学者对王肃与《孔子家语》关系的看法,即认为此书是王肃按自己的意思改动而成,由此引发了后世对《孔子家语》的激烈争论。

唐代颜师古注《汉书》时,在《汉书・艺文志》的“《孔子家语》二十七卷”下注曰:“非今所有《家语》。”这里所说的今本,是指王肃所注的《孔子家语》。颜注的意思是唐代的《孔子家语》与汉代的“古本”不同。这句话也成为后世“王肃伪造《孔子家语》说”的立论根据。

到了宋代,王柏正式提出《孔子家语》是伪书的观点。他在《家语考》中指出:“四十四篇之《孔子家语》乃王肃杂取《左传》《国语》《荀》《孟》二戴《记》,割裂前后,织而成之,托以孔安国之名,孔衍之序,亦王肃自为也。”这一说法框定了元明清时期《孔子家语》伪书说的基调,从此,《孔子家语》为伪书一说,逐渐占据了主流。清代四库馆臣修《四库全书》时,将《汉书・艺文志》中归入“论语类”的《孔子家语》降级到了“子部”。

近代对《孔子家语》的研究,以顾颉刚先生为代表。他明确指出《孔子家语》为王肃伪作,并指出该书“无任何取信之价值”。顾先生的全盘否定,使《孔子家语》被打入冷宫,很少有人问津和研究。

3.并非伪书,颇具价值

时间进入20世纪70年代,陆续出土的简牍帛书,打破了人们对《孔子家语》既有的“成见”,使《孔子家语》研究冲破长期疑古的“坚冰封冻”而柳暗花明。

1973年河北定州八角廊出土的汉墓竹简(后被定名为《儒家者言》),1977年安徽阜阳双古堆出土的汉墓木牍以及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的问世,英藏敦煌写本《孔子家语》的公布,让学术界开始重新认识这本争论已久的著作。

著名古文字研究学者李学勤先生撰写专文,指出:《儒家者言》也可以称为竹简本《家语》,而今本王肃所注的《家语》则是在汉朝几代孔氏学者对孔子言论和事迹进行整理和编撰的基础上扩充编纂而成。

之后,生先生也认为,《家语》的编纂,正是汉代儒家学说发达及孔子受到官方重视的产物。而《家语》在流传过程中所出现的亡佚、改易、增益等种种情况,都属于传世古籍所能遇到的普遍问题,并不能仅仅依据这些问题来断定《家语》就是伪书。这更加肯定了《孔子家语》的真实性及其在研究孔子及儒家思想中的重要地位。

至于王肃在注解《家语》时是否有改窜,学界已有共识:王肃对《家语》的某些语句的确有所改易和添加,但他改写的范围并不是很大,还是较大部分保留了《家语》的原始面貌。

至此,关于《家语》的真伪争论方告一段落,《家语》的真实性由于出土材料的佐证而得以明了。

《孔子家语》的真实性为什么遭到怀疑?

王肃注本《孔子家语》一经流传,便遭到了马昭等人的质疑,以致愈演愈烈,最终被认定为伪书。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经学史上发生过有名的“王学”和“郑学”之争。“王学”指的是王肃的学说,“郑学”是指东汉末年著名的经学大师郑玄的学说。

郑玄对多部儒家经典都有注解,是汉代经学集大成者,他的见解被当时人视为非常正确的言论而加以传播。王肃是郑玄的后学,但是对郑学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认为它“违错者多”。王肃希望将自己不满意的地方告诉世人,以郑学中一些看似权威的见解。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王肃除了用自己的逻辑辩论外,还必须寻求更权威的支持。而在当时,没有什么人能比孔子更加权威了。这就是王肃注《孔子家语》并公之于世的出发点之一。今本《孔子家语》序中第一句话即:“郑氏学行五十载矣……”矛头直指郑玄。此外,王肃还自信地说自己与书中孔子的见解是“重规叠矩”。王肃对郑玄的否定,引来了当时郑学学者马昭的不满,于是,他认为《孔子家语》一书是王肃为了反驳郑玄的观点而自行改编而成的。加之,古人以一己之意改动儒家经典之事早已有之,由此世人对王肃所注《孔子家语》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至于宋代王柏正式提出《孔子家语》为伪书的观点,则与当时疑古思潮的勃兴有很大关系。宋代疑古涉及很多方面,而以经学怀疑最为突出。一部分被称为唯理派的学者,以己意为理,以理疑经,让疑古走向了肆无忌惮,王柏就是其中的代表。这一疑古思潮影响深远,明清时期,很多学者承其余绪,这便使《孔子家语》是伪书的观点几成定论。

《孔子家语》与《论语》的关系

随着《孔子家语》真伪问题的解决,一个新的问题又提了出来:既然《孔子家语》和《论语》都是对孔子言行的记录,那么,它们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吗?

宋末元初学者马端临在其《文献通考・经籍考》中引用《孔子家语・后序》时说:《孔子家语》这部书,记录的都是当时公卿士大夫以及孔子的七十二位弟子在交流中互相问答的言论。后来,弟子们将言论中“正实而切事”的部分编成《论语》一书,其他的则集录在一起,取名为《孔子家语》。这一记载说明《孔子家语》和《论语》同源而出,却各自有别。两者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对孔子言语和孔子与弟子对话的记录。但《论语》记录的是“正实而切事”的言论,这使它较有系统性,且精悍短小,有加工的痕迹;而《孔子家语》只是将未列于《论语》的问答及事迹汇总在一起,因此内容略显驳杂。

的确,从篇幅来看,《论语》只有两万多字,而《孔子家语》却多出了近四倍,如果说《论语》是“孔子语录”,《孔子家语》则相当于“孔子选集”。就内容来说,与《论语》的简略相比,《家语》有完整的场面;与《大学》《中庸》作为专题论文相比,《家语》中的思想更为全面;《史记》记录了孔子事迹,但《家语》的记录时代更早,内容更多,更加准确。因此,有学者指出“对于今天的孔子研究来说,《孔子家语》的价值并不在《论语》之下”,甚至有人认为要准确地理解孔子,要真正地走近孔子,决不能舍弃《孔子家语》,此书可称为“孔子研究第一书”!

《孔子家语》对当代为官的启示

1.修身是从政之本

孔子十分看重官员的自身修养。当他的弟子子张询问要如何做官的时候,孔子回答说:“己有善勿专,教不能勿怠,已过勿发,失言勿掎,不善勿遂,行事勿留。君子入官,有此六者,则身安誉至而政从矣。且夫忿数者,官狱所由生也;拒谏者,虑之所以塞也;慢易者,礼之所以失也;怠惰者,时之所以后也;奢侈者,财之所以不足也;专独者,事之所以不成也。君子入官,除此六者,则身安誉至而政从矣。”(《孔子家语・入官》)可见,为官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六要六不要”,方能“身安誉至而政从”。

2.了解民情,顺应民意,宽以待民

孔子说:“君子南面临官大域之中而公治之,精智而略行之,合是忠信,考是大伦,存是美恶,进是利而除是害,无求其报焉,而民之情可得也。夫临之无抗民之恶,胜之无犯民之言,量之无佼民之辞,养之无扰于其时,爱之无宽于刑法。”(《孔子家语・入官》)孔子认为,为官者在制订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民情,切合实际,治理民众的时候要仁爱和宽容。只有用宽仁对待民众,民众才会对官员感到亲切,从而达到上通下情的效果。

3.顺应时势,懂得权变

民事法官先进事迹材料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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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导读:正是有着这样一种坚持学习的精神和善于掌握信息的敏锐感,使他在工作中总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并结合实际进行不断的开拓和创新,面对困难也能及时应对,使问题迎刃而解。

丁谦同志,现任中共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在同事眼中,他是一位年轻有朝气、思路开阔、办事果断、敢想敢干的领导;在群众眼中,他是一位经常深入基层、真心实意替老百姓着想的干部。丁主任是一个非常坦诚和朴实的人,他说,在这么多年的学习和工作的经历中,他领悟到了一个道理:为人、为官要保持“三颗心”,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脚踏实地、勇往直前。

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永葆一颗“忠心”,忠心耿耿,义无反顾

丁谦同志是一名经过部队这个大熔炉锤炼的共产党员,在他的身上,有着军人的刚毅和共产党人的执着,无论身处何时何地,他总是保持着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他始终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工作再忙,他也时常抽空学习、读报,精选有关内容反复品位。他说,学习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了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认识到我们的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所肩负的邓责任和邓使命有多么沉重。在他的《述职报告》中这样写道:“三个代表”的学习,是我精神上的又一次洗礼,使我更加坚定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念;“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领会,使我的视野更加开阔,促使我努力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最前沿,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工作的开展不偏颇方向。正是有着这样一种坚持学习的精神和善于掌握信息的敏锐感,使他在工作中总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并结合实际进行不断的开拓和创新,面对困难也能及时应对,使问题迎刃而解。

对本职工作和群众利益,永葆一颗“全心”,全心全意,不辞劳苦 作为街道财政审批的“一支笔”,丁谦同志从来都是严格要求自己也严格要求别人。每年年初,他都要求财政所制定全年的财政收支预算,并进一步规范了干部外出就餐申报制、加班补助申报审批制等财经制度。送来签字的发票,无论金额大小他都要仔细审核,他说:街道现在还不富裕,开源节流很重要,公家的钱能省的一定要省。在他的感召和带动下,街道的干部都养成了节俭、朴素的好习惯。

街道的工作纷繁复杂,中心工作任务压头,其他工作也丝毫不能放松:安全生产,丁主任是办事处第一责任人,他不仅亲自组织工作部署,还时常下到各个社区、村、单位督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他告诫每一个工作人员:人民的生命安全重于泰山,我们一定不能掉以轻心;防汛救灾,他总是坚持站在第一线,哪里有隐患,哪里有险情,哪里就会有丁主任的身影……

对金钱名利和各种诱惑,永葆一颗“平常心”,廉洁自律,清白为官

作为街道的行政主管领导,丁谦同志掌握着不少人、财物方面的权利,也容易被各种各样抱着不同目的和动机的人所包围,但他始终牢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的古训,不论在工作还是日常生活中都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即使在个人独处时,也能常常“自重、自励、自省、自警”。多年来,他一直坚持着“三不原则”,即: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东西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逢年过节,生日喜庆,丁主任家少不了有人送礼金礼物,但他一概婉言谢绝,实在无法当场拒收的一律上缴街道纪委处理。他用实际行动,维护了自己廉洁务实的形象,赢得了干部群众的信任和好评。丁主任常说:金钱名利的确充满了诱惑力,但我是一名共产党员,必须以平常心面对这些诱惑,才能对得起人民,对得起党。

丁谦同志用他的“三颗心”诠释着“共产党员”这个闪亮的名字,他是街道共产党员中的佼佼者,是一位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优秀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