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行业现状范文 -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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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文物保护行业现状,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篇1
关键词:文物保护;客观原则;主观原则;探索
中图分类号:k8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4-0252-02
一、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原则
(一)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原则,在不同时期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都有要求。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1款:“一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的建设工程。”第12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由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报人民委员会批准。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并且负责保证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1964年《威尼斯》第5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14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含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15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这些单位以及专设有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使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2002年修订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21条和2007年修改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21条第4款:“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及第26条第1款:“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包含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两层含义,这在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的理解,前辈专家学者已作了阐述和总结,祁英涛先生认为原状应该是原来建造时的原状,不一定是最早历史年代的式样,要以现存实物的鉴定时代为准。并提出要保存文物五个方面的原状:即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原来的质地,原来的工艺,建筑时期或历史形成的健康的内部环境与周围环境。而认为保存现状是指保存一座建筑物现存的健康面貌,认为现状是现存的破烂状况是误解。2000年《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分别说明了文物原状有4种状态,必须保存现状的8种情况,可以恢复原状的6种情况。
(二)慎重迁建和重建的原则
《威尼斯》第7条:“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规定:迁建须遵守前后环境相似,迁建后要排除不安全因素,保护各时期历史信息,迁建的必须是现存实物。还规定迁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需要,不可抗力或失去所依托的历史环境难以原址保护,本身具有可迁建的特征等。
《威尼斯》第6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的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1992年《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4条:“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但是,对一些十分重要的文化遗产,它们是当地重要的特征,有特殊的纪念功能,留有可靠的形象资料,在公众心中有较深的印象,当条件允许时,也可以考虑重建,但重建必须遵守原址重建保护遗址,依据文献和同时期、同类型、同地区实物佐证,重建物应有所区别等原则。因重建物必然失去历史真实性,并且耗资巨大,还有可能破坏遗址,通常情况下保存遗址价值更大。
迁建和重建是经特殊批准的个别工程,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许为旅游参观而迁建或重建。迁建或重建必须经专家论证,依法审批,必须取得并保留全部原状资料,详细记录迁建或重建的全过程,以尽可能做到不改变历史文化遗产的原状。
(三)最少干预和整体保护的原则
最少干预的原则在1964年《威尼斯》中首先提出,旨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加固、修整、修复时,要以最少干预的方式进行。《威尼斯》第12条:“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第13条:“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关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2000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19条:“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外不应进行更多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威尼斯》第1条:“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第6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第7条:“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4条:“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四)慎重使用保护技术的原则
文物保护技术的使用,反映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威尼斯》第10条:“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2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1条:“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第22条:“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五)使用的修缮材料具有可逆性和可再处理性的原则
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是使其承载的历史、社会、文化等信息尽可能真实、完整、长久保存留传下去,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长期持续地进行,而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决定了修缮工作的多次性及各次之间的可持续性,这就要求所使用的材料具有可逆性和可再处理的特性。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更好、更适合的新材料将不断涌现,对于修复效果不理想的材料,将被清除掉,代之以新材料进行处理,而原来修复效果较好的材料,随着时间的推移,材料一旦老化或出现其它问题,也必然要作重新处理。因此,材料的可逆性和可再处理性对于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工作意义重大。
以上是我国文物保护普遍认同的保护原则,有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为文物保护提供指导,但是文物保护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受到资金、科研、人员、政策、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于是我们就看到很多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 很多文物建筑被经济发展的热潮吞没, 很多文物在修缮之后很难再找到与修缮前的联系, 很多本来应该修复的文物被推到重建, 重建后的文物变得面目全非。
二、探索主观与客观的平衡
文物保护工程涉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业主、使用和权属等单位,工程从立项到竣工经历立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验收等环节,除立项环节外,各环节、各单位因认识、理解和思想局限性或环境因素等,都可能形成各自的主观原则而偏离客观原则。这就要求各单位务必提高专业素养,讲求专业精神。
一是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精通文物保护工程中各种技术和文物保护原则等知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取得相应资质。
二是勘查单位要做到勘查实事求是,全面认真细致,为设计单位提供第一手客观全面翔实的勘查资料,编制科学切实可行的现状勘查报告。
三是设计单位根据勘查资料现状勘查报告和文物保护原则等,编制有针对性、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设计方案说明书和工程概算,业主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现状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说明书进行论证评估;四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通过论证评估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适时动态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或偏差客观提出,限期整改,作好记录登记入档;五是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现状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说明书的论证评估专家进行验收。
通过以上环环相扣和专家智力支持,找寻主客观原则的平衡点,保持文物保护原则的唯一性,利于文物保护原则的执行。由于各单位对待文物保护的视角不尽相同:业主单位更多考虑资金承受力,吸引群众的能力,为旅游和经济提供服务程度等;而文物保护研究者更多考虑文物建筑的安全保障、文物历史文化信息保存量等,因而文物保护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则总是存在一定的偏移,而最大限度减小偏移成为文物工作者的使命。
三、结语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及其承载的社会、历史、文化等信息的传承性,决定了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是文物保护的总原则,其它原则都要遵循这个总原则,是总原则在各类保护工程中的具体实践。而人的因素是造成文物保护原则主观原则偏移客观原则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文物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势在必行,也是每一代文物工作者的使命。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物保护法[z].2007,
[2]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j].文物,1961(z1).
[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z].2000.
[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z].2000.
[5]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威尼斯[z].1964.
篇2
[关键词]游憩地空间模式;遗产整体性保护;八旗粮仓
[中图分类号]tu984.11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8-0063-06
遗产保护是当今北京城市规划建设研究课题中的重点研究方向。研究、规划界在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古迹、建筑物、街区等分类研究的同时,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古城首次提出“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的概念,继而出现遗产整体性保护的研究方向[1]。遗产整体性保护,是在过去较为单一的遗产建筑物保护的基础上,提出将建筑物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形成“整体上”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城市,从而进一步探讨遗产保护及开发问题。遗产整体性保护研究经历了以历史建筑为保护对象,以历史地段为保护对象,再以历史城市为保护对象的发展阶段[2]。在遗产整体性保护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遗产整体性保护的研究内容亦不再局限于单体建筑物与周边环境的结合,多个建筑物之间的整体性关系研究,也成为研究者关注的方向。
在当今城市遗产整体性保护研究与实际保护工作相结合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实际运作资金的保障难以落实。而对于更为宏观的遗产整体性保护而言,政府城市规划方向与政策是保证其保护工作落在实处的主导因素,但与此同时,旅游开发商及国有企业转型推动下的遗产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也是在大城市遗产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无法忽视的一条道路。结合政府城市规划、文化街区发展规划等来探讨北京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研究成果已有很多,但探讨遗产整体性保护与独立旅游开发商或企业转型推动下的遗产旅游开发相结合的可能性的文章数量仍较少,相应的街区例子也较少。作为城市遗产保护道路上,不可忽视的方向,对此领域的深入分析也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即从遗产地多个遗产建筑物之间的整体关系的角度入手,针对北京城内通过历史文化脉络整合而形成的“多点状”遗产游憩地,探讨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与北京城存在的“多点状”遗产游憩地空间模式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对其中一处具有代表性的、依靠国有企业转型带动的遗产游憩地开发为例,分析在企业转型和开发商推动这样的开发方式下,基于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城市遗产游憩地“多点状”空间模式的发展潜力与价值。
1 基于遗产整体性保护的遗产游憩地开发空间模式讨论 对于北京这样拥有浩如烟海历史文化遗产的地区来说,在重点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如何使得近千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与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政府、旅游开发商及民众的重视,是现在北京市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在北京城日益发展的城市建设过程中,市中心拥有高密度商圈及寸土寸金的城市地价,在此空隙中存留的文化遗产,除已划分的大面积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重点公园、寺庙外,多为分散在街道、胡同中的零星建筑物遗产。许多单体建筑遗产地,即便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但由于北京目前已拥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28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430处,文物遗产数量之多,使得这些独立建筑物仍无法得到相应的重视。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能最大程度地发掘城市中心地带空隙处遗产建筑物的历史文化特点,如何将多个零星建筑物根据内在文化因素或地理因素有效的整合在一起,从内涵和规模两方面将其提升,将是推动旅游开发,从而带动遗产保护的关键。故,在具体分析遗产地保护与开发的案例之前,首先需要探讨的是,最适合在城市中心开展,与遗产保护相结合的遗产旅游地空间布局模式是怎样的。
这里需要明确一个与旅游相关的概念,游憩。在旅游地理学中,游憩的概念与旅游有所差别,游憩一般是指人们在闲暇时间所进行的各种活动;游憩可以恢复人的体力和精力,它包含的范围极其广泛,从在家看电视到外出度假都属于游憩。[3]目前具体游憩地开发的研究成果中,内容涉及游憩地类型、游憩地选址、游憩地商业开发、游憩地与周边配套设施关系、游憩地空间形态等多个方面。本文讨论的城市中心空隙地中基于遗产建筑物的旅游开发,应属遗产游憩地开发,而不是大规模景点的旅游开发。遗产游憩地自身并不直接产生资金收入,而是通过配套设施与周边文化产业的建设,带动资金流入与区域经济发展。这样的形式不仅适合在商圈密集的城市中心开展,也更符合小型遗产建筑物的旅游发展定位。
明确了“游憩”作为开发方式以后,遗产游憩空间布局模式的选择便成为重中之重。游憩空间是由游憩物质空间和游憩行为空间组合而成的空间体系。按照范围大小,城市游憩空间由小到大可划分为:室内游憩空间、社区游憩空间、城市(或集镇)游憩空间、地区游憩;按照游憩者的心理,也可以将城市游憩空间分为游憩隐蔽空间、半隐蔽(半公共)游憩空间和公共游憩空间几种。[4] 单体游憩物质的空间形态,分为点状、线状和面状,而涉及具体的游憩景点,往往不是单一的形态,而是点、线和面状形态结合在一起,如线状的街道、河流两旁点状建筑,面状的公园里面包含线状、点状甚至面状的空间形态[5]。
基于游憩空间形态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在理论建设上,汪芳等提出了五种城市游憩空间模式:单核模式、多核模式、带状模式、网络模式和综合模式[6][7]。这些游憩空间模式是单体游憩空间形态的组合形式,适用于城市或者大区域游憩空间组合的整体研究。在游憩地空间模型的建构以及案例分析中,线状模式(或带状模式)由于其自身的历史文化特点,受到了更多学者的重视:关于线状水系游憩地的研究,如对大运河遗产廊道的研究[8]、松花江水系旅游开发保护问题的研究[9]等;关于线状街道游憩项目的研究,如关于北京历史文化街区的丰富研究成果、关于北京胡同旅游现状和再思考的丰富研究成果等。而在线状模式的基础上,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环城市游憩带的研究领域,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10]。
在大量的线状形态城市游憩以及面状形态旅游景区的研究成果之外,点状空间的游憩项目,研究相对较少。而在城市游憩地的研究领域中,对于自然景色游憩开发研究的重视则要远远的超过对人文遗产游憩开发的研究。目前,将文化遗产保护空间与游憩空间结合起来的研究不多[7]。而将遗产保护空间、游憩空间与点状遗产地整体性开发结合起来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
此处提到的点状遗产地,笔者认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单体建筑物。在大型城市中,位于楼宇之间的小型街区游憩地,虽然在物质空间形态上属于面状,但其区位特点,使得它们在密集的商圈中具有“点状”分布的特点和形态。可以将此种游憩地视作特殊的“点状”空间形态。以此区分那些较大规模的面状形态旅游景区。在当今北京城中心地区,拥有高密度商圈与大量不受重视遗产建筑物的现状下,遗产游憩开发应跳出单点式传统空间模式,将遗产地从内涵和规模上均提升一个层次,才可引起开发商、企业和政府的重视。而文化内涵的发掘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通过小规模遗产地自身的条件很难完成,而“多点”资源整合的道路则是其发展的突破口。
面对新时期城市繁华地区游憩地开发的新要求:占地面积相对小、游憩地特点突出、有效地融入到周围城市商圈,如何做到保证这些“点状”游憩地个体独立、拥有配套设施与周边产业,又融入到游憩开发的点状游憩地空间体系中,从而进一步发展成“多点状”布局,并相应进行遗产地的整体性保护工作,呈现一种新颖的既照顾到城市空间容积率问题,又考虑到遗产地内在文化联系——“形散而神不散”的“多点状”模式,是基于遗产整体性保护前提下,适合于城市中心区发展的一种遗产地空间模式。
而在“多点状”空间模式的基础上,企业转型和企业开发商带动下进行的遗产整体保护模式,也是新时期城市遗产保护群和游憩开发的新方向。本文接下来即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在企业转型推动下,基于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多点状”遗产游憩地开发模式的特点、发展潜力及价值。
2 遗产游憩“多点状”空间布局模式的实例分析2.1 八旗粮仓遗址现状
清代北京地区八旗粮仓在布局上分为两个部分,主体部分位于城区及其周边,另一部分位于通州,史称京、通二仓。由大运河运来的漕粮在通州卸货,除一部分留在通州的粮仓外,其余部分则悉数经由通惠河运至内城东城墙一带,再由陆路运至京城各仓。清朝中期乾隆年间,北京地区已成规模的固定粮仓有15座,其中通州2座,城区及其周边(京仓)13座。
京仓13座,有11座位于内城东城墙内外,其中城内7座,分别为:海运仓、北新仓、南新仓、旧太仓、兴平仓、富新仓、禄米仓;城外近内城东墙4座,分别为:太平仓、万安仓、储济仓、裕丰仓。除东城墙内外的11座粮仓外,另有2座——本裕仓和丰益仓,位于京城西郊。东城墙内外的11仓主要用于京旗人员俸米的存储和发放,西郊的2仓负责西郊外三营(圆明园驻防八旗、蓝靛厂火器营和香山健锐营)八旗人员俸米的存储和发放。自清初京城设立八旗粮仓以来,京仓的布局和设置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在变化,至清中期趋于稳定。至清代中期,内城东墙内外11仓的分布情况大体如下图所示:
清代京城的这些官仓,与前朝最大的不同,是它们代表了一个全新的群体——八旗军队。清代八旗粮仓,作为体现了旗人直接利益的官署,在布局、设置、守卫、管理诸方面承载着八旗制度和八旗文化的历史变迁,蕴含着清代由盛而衰的历史印记。而同时,八旗粮仓,作为京杭大运河历史建筑遗产的重要代表,其遗产的整体规模也体现了京杭大运河当年的历史风貌。这种独特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当今北京城内建筑遗产中,是十分珍贵的。
而当今,八旗粮仓的保护状况并不乐观。将乾隆时期北京城东部的11座粮仓分为北部、中部、南部和东墙外4个部分,依照现在的建筑保存状况,开发的主要对象应该是位于北部的北新仓和海运仓,位于中部的南新仓和位于南部的禄米仓。北部的北新仓和海运仓地区,虽然与南新仓仅有东四十条大街之隔,但环境相对安静,以住宅区为主。原海运仓现为海运仓小区;原北新仓所在地现有住宅小区、机关院落和东直门医院等。它们的西北方向是北京著名的餐饮文化街“簋街”。在原北京内城的这三座粮仓中,位于中部的南新仓所处地段最为繁华,近东四十条大街,东临二环路,二环以东即北京工人体育场地区,再往东是繁华地段三里屯地区。南新仓地处现代气息浓厚的街区,历史人文气质独树一帜。南部的禄米仓,现存仓廒位于禄米仓胡同71号和73号,新兴职业装备生产研究院中。与其他两个地方不同的是,禄米仓所处环境拥有更浓重的历史文化气息。禄米仓胡同东口北侧,是著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代古刹智化寺。智化寺是北京现存唯一仍保持着明代风格的佛教寺庙,寺内有“中国古音乐活化石”美誉的“智化寺京音乐”。
经过实地考察,将北京内城八旗各粮仓的现状和开况列表如下:
由上表可见,在原北京内城的7座粮仓中,现仍有仓廒遗存的是北新仓、南新仓和禄米仓。这三座粮仓均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在这些仓廒中,南新仓是唯一一个进行过遗产游憩开发的项目。南新仓遗址现存9座仓廒。1984年成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2004年7月,北京市一商集团在原北京市百货公司的南新仓所在地成立了北京南新仓商贸有限公司。2005 年,北京市一商集团筹建了南新仓文化休闲街,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11][12]。现在,南新仓文化街已经成为集娱乐休闲与文化保护为一体的特色旅游街区。
但除了南新仓9座仓廒的保护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外,其余2座现存粮仓的仓廒保护情况却不容乐观。据文物局资料显示,北新仓应存留7座仓廒,禄米仓应存留3座仓廒,但实际的保护情况令人担忧。两处粮仓现均有一座完整仓廒可见。禄米仓一座仓廒废弃在禄米仓胡同国家军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兴职业装备生产研究院)院内,旁边正在修建新的厂房和仓库。而北新仓的一座仓廒隐藏在北新仓胡同12号院的小区中,仓体成为小区围墙的一部分,仓廒旁边靠墙修建了停放自行车的车棚和公共厕所。根据文物局资料,北新仓除了这座仓廒外,还有其他仓廒在北新仓胡同甲16号院里。原北京内城的其他4座粮仓,现已无仓廒遗存,但它们也不是无迹可寻。海运仓今存海运仓小区的名衔,小区北边和西边有两座后建的牌坊,上书“海运仓”。中部区域原与南新仓连在一起的另外三仓:富新仓、新平仓和旧太仓,对照今天的地图,北面兴平仓的仓门在今天北门仓胡同与扁担胡同的路口处;西面富新仓的仓门在今东四七条与朝阳门北小街的路口处;南面旧太仓的仓门在今南门仓胡同。该区域内的北门仓胡同、东门仓胡同、南门仓胡同等地名是珍贵的地名文化遗产。
从现状来看,北京清代八旗粮仓遗址的保护,尤其是北新仓和禄米仓的保护现状,存在诸多问题。这2座清代八旗粮仓遗址作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任其废置,与其自身价值不相符。
2.2 八旗粮仓遗址的游憩开发价值
北京仍有仓廒遗址的清代八旗粮仓——北新仓、南新仓和禄米仓,均位于城市商业区,它们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所处环境的特殊性、仓廒本身的物理特点等,使之具有很高的游憩开发价值。为了使得北京城中心地区浩如烟海的文化遗产建筑物得到重视,采取“多点”整体性保护和开发的道路,将从内涵和规模两方面使这些建筑地得到提升。而八旗粮仓的情况在这方面具有极其突出的优势。
第一,八旗文化在北京现有遗产旅游开发主题中独树一帜。在游憩开发价值问题中,最核心的是遗产地的历史文化内涵是否可以在众多遗产地中脱颖而出。北京现有旅游文化中,皇家文化和老北京市井文化是最重要的两个主题。皇家文化是北京历史文化资源中最突出的主题,故宫、北海、王府、颐和园、十三陵、天坛等均是皇家文化的代表,北京城作为元、明、清古都,其皇家文化的底蕴渗透在北京文化的各个方面。而与此同时,代表老北京文化另一面的市井文化亦是北京文化中突出的主题。其中以原南城宣武、崇文区为主要地区,例如以大栅栏地区老字号店铺为代表的商业文化,以天桥为代表的老北京民俗文化,以琉璃厂为代表的士子文化,以宣南地区会馆、名人故居为代表的会馆文化,以牛街为代表的民族文化和饮食文化等。而占据了近300年历史的清代八旗文化,在现有旅游文化资源中却很少得到体现,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憾。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反过来又给予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以极大的影响。八旗军队入关定都北京后,随着清朝政治统治的强力推行,八旗文化也逐渐渗透到京城乃至全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八旗制度和八旗文化的兴衰史是清王朝兴衰史的重要部分。当今社会,历史文化类产品受到民众的广泛欢迎,尤其是与清朝历史相关的文化热潮,为以清代文化,特别是以八旗文化为主题的旅游开发提供了大量的游客基础。而八旗粮仓,作为八旗制度和八旗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拥有的游憩开发价值,不言而喻。在今后的发展中,如果抓住八旗文化这个重要方面,北京清代八旗粮仓遗址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必定会在北京乃至全国独树一帜。而言及八旗,必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单一官署和营房,都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出八旗文化的魅力与精髓,而现存的八旗粮仓,不仅仅是北京城市区范围内仅有的几处八旗文化的物质遗存的代表,它多个粮仓的存留,也直观的体现出八旗整体性文化的特点,是十分珍贵的。
第二,位置上的优势使各粮仓遗产地间易形成整体性规模。在众多遗产资源中,发掘遗产点历史文化内涵特点的同时,规模的提升也是重要部分。八旗粮仓位于的今东四十条周边,是北京城中心城区最繁荣的商圈之一。单一遗产地的开发,很难不湮没在三里屯商圈、工人体育场商圈、簋街商圈等浓厚的现代商业氛围内,南新仓文化街区知名度难以得到提升即反映了此问题,南新仓在下一步的规划中,致力于扩大规模,进行北延和南扩。“北延”是将平安大街北侧的南新仓大厦区纳入文化街范围,进行古建风格改造,并通过古建风格的过街桥相连接。“南扩”就是将东门仓胡同的南段进行改造,南扩后,将与东四地区的胡同、奥林匹克社区公园连为一体[13]。但在如此拥挤繁华的街区,单一粮仓街区的扩建仍无法从根本上提升八旗粮仓的规模效应。整体性保护与开发便成为了必然,而通过上文八旗粮仓线状的描述可以看出,东城区的这几个粮仓,具有先天的整体性开发优势。几个粮仓之间的距离近,但整体覆盖面积较大。北新仓、南新仓和禄米仓均有仓敖遗存,覆盖自北向南八旗粮仓的三个主体部分。而海运仓和旧太仓,仍保留的地名文化也对整个八旗粮仓区域文化起到辅助作用。在北京中心城区,这样一个在空间上存在于各大商圈空隙中、在内涵上有相互联系、单体占地面积小、整体覆盖面积大的遗产资源,非常难得,拥有很大的游憩开发空间。如西城区主打的后海鼓楼地区胡同游,虽然是线状游憩地开发的代表,但其街区上分散、整体上集中规模大的特点也是整体性游憩项目成功的典型。八旗粮仓整体性遗产保护与游憩地开发,将形成与胡同游东西呼应的遗产游憩开发项目,成为北京中心城区旅游文化新热点。
2.3 八旗粮仓开发模式探讨
2.3.1 “多点状”遗产游憩模式
八旗粮仓的现有开发,停留在遗产游憩地的“点状空间”开发阶段,南新仓的遗产游憩项目独树一帜。点状游憩地在拥有优势的同时,也有它的劣势。面状游憩地和线状游憩地,占地面积和覆盖范围均较大,利于形成文化氛围、打开知名度。但点状空间游憩,在提升知名度、吸引更多游客的问题上,会出现一些问题。
根据八旗粮仓的开发价值优势的分析,可以看到适合八旗粮仓的遗产游憩开发模式正是本文探讨的“多点状”游憩空间模型。“多点状”模式,是一个依靠多个遗产地共同的文化内涵主题作为主线,表面上分散,实际通过配套设施、周边产业开发等措施,形成覆盖面积较大的遗产文化旅游区域的模式。不同于以往中心景点为主体的主流模式,也不同于北京城内其他以线状街区为对象的整体游憩地开发模式,是一种较为新颖,却有巨大发展空间的遗产游憩地空间模式。
八旗粮仓的现状,虽然除南新仓外,其余仓敖均处于废弃状态。但南新仓文化街区的成功开展,首先肯定了粮仓文化在北京遗产游憩开发中的可行性。其次,南新仓文化街区由于在提升知名度以及提高客流量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导致的对规模扩大的需求,也说明其发展“大规模”古代粮仓文化的必要性。南新仓不仅是古代北京城的一座皇家粮仓,更是清代京城八旗粮仓的整体的一部分,人们在这个遗产游憩地不仅应该可以了解到古代的南新仓,更应该可以了解到整个清代京城八旗粮仓的历史及其所蕴含的历史文化。同理,在今后的开发中,其他粮仓游憩地,也应同样做到“以小见大”,从一个粮仓了解到整个八旗粮仓的整体性和其他各仓分布情况及特点,并通过配套设施建设,如连接各粮仓的交通(可参考胡同游的三轮车形式),与周边产业开发,如八旗文化相关产品等,从实际层面,将八旗各粮仓的内在文化主题联系在一起。
这样,城市中心地带的“多点状”遗产游憩模式,将在八旗粮仓这个北京市级文化遗产地上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将出现以南新仓为龙头,南新仓、北新仓、禄米仓为一整体,旧太仓、海运仓等其他粮仓为辅助的清代八旗粮仓建筑群,进一步更好地从实际层面推动粮仓建筑遗产的保护,提升街区文化氛围,形成新的旅游文化圈层。
2.3.2 企业转型带动遗产整体保护模式
本文开始即提到,为了解决北京城浩如烟海的文化遗产无法得到相应重视的问题,在政府根据规划重点保护重点遗产地的同时,必须重视通过旅游开发,吸引开发商及企业转型来完成文化遗产保护的这条道路。而吸引开发商及企业的途径,即是上述通过提高内涵及规模,形成具有特色文化主题的遗产群的方式。而在八旗粮仓保护与开发的例子中,南新仓文化街区的开展,除了为人们提供了“多点状”游憩空间模式的发展可行性,也为人民提供了国有企业成功转型并通过商业运作后,完成了遗产建筑物保护工作的成功案例。
南新仓的游憩开发,与北京城内大多数旅游开发不同的一点是,它是一商集团独立进行的开发项目,是一商集团企业转型的成功尝试。一商集团利用处于半废弃状态和存储杂物的几个仓廒建筑遗产,抓住历史文化的主题,将南新仓遗址改建成文化休闲街区。经营之初,南新仓文化休闲街就采取“整体定位、统一形象、集合招商、整合营销”的方式,主打文化创意牌。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皇家粮仓”内投资建立了高档演出场所;2007年开始,昆曲厅堂版《牡丹亭》进驻演出,受到多方好评[12]。南新仓文化街区的修建从根本上提升了街区文化氛围。从北京城市未来发展和旅游新方向的角度来看,一商集团此次转型的定位十分准确。南新仓所在原北京市百货公司,在日新月异的市内高档商场陆续建立之后,不具备明显的商业优势。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生活、文化品位的要求随之提升。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商集团抓住了机遇,把握住历史文化与创意产业在未来城市大力推广、发展的方向,建立了文化街区,这本身就是一个成功的尝试。
而更重要的是,南新仓文化街区的设立,对市级文化遗产南新仓仓敖建筑物的保护工作,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使得仓敖保护工作在真正意义上,落到了实处。南新仓虽为几座粮仓中保存最好的一座,但在开发文化街区之前,9个旧仓廒的保护并不到位,它们斑驳残破的墙体也很难引起人们的注意。随着南新仓文化休闲街区的筹划和建立,对原有仓廒进行的保护和复建,基本遵循古建筑保护的原则:仓廒的外观形制,基本与古代时期一致;仓廒内部的砖墙和梁柱结构最大程度上得到了保留,由于仓廒内部空间租给投资的商户,商户的现代装修与原本的砖墙、梁柱之间,均用玻璃隔开。仓廒外墙,原保存状况相对完好的下半部分,仍采用清代原墙;上半部分,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重建,砖墙采取新的现代砖石,外层以仿旧形式装饰,上下风格一体。这样的保护开发方式,做到了保护文物和经济投资开发并重。当今大城市中文物保护的现状,使得人们必须通过这样双赢的方式,使文物保护的资金得到落实。而修葺好的古建筑,也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街区品位氛围的提高提供了载体。南新仓文化街区对于古建筑保护方面的工作,有着突出的贡献,值得其他遗产游憩地在开发过程中借鉴。这也从实例的方面,说明了企业转型与开发商游憩开发,对于遗产建筑物保护的重要作用。
“多点状”整体性开发的利处及意义,上文已有分析。而单纯对于遗产保护工作来说,整体性开发模式有利于遗产保护的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保护成本。遗产保护是一项需要时间投入和财政投入的任务,包括从制订规划到人力物力投入,再到计划实施以及维护等多个环节。八旗粮仓整体性旅游开发可以使其他粮仓在南新仓的带领下,得到相应的重视和同样水平的保护。对南新仓文化街区皇家粮仓9个仓廒的遗产修复和重建工作,可同样应用于北新仓和禄米仓在文物局有登记记录的10座仓廒上。南新仓文化街区旅游开发过程中积累的遗产保护与再发展的经验,应用于其余粮仓时,保护工作会更加完善和顺利,工程成本上也会相应地有所节约。
3 结论与展望
通过以上对遗产整体性保护与遗产游憩地开发模式的探讨,以及以八旗粮仓为案例的具体分析,本文从一个崭新的角度,尝试为解决北京大量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地的保护需要得到重视这个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大量研究成果中提到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道路。但要将此双赢道路激活,吸引开发商及企业,其开发模式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位于北京城市中心区的单体文化遗产建筑物,即使自身拥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鉴于它们湮没在繁华商圈中的地理位置、难以形成规模的自身面积、难以引起注意的单体文化特点,使得单纯考证它们的历史价值与呼吁文物保护,成为无法落在实处的纸上谈兵。
本文中通过遗产整体性保护与游憩地“多点状”空间模式开发的研究,结合实例,认为如果抓住多个遗产建筑群之间的内在文化联系,形成有特色的文化圈层,将形成一个适合在大城市中心繁华商圈空隙中发展、内涵上相互联系、单体占地面积小、整体覆盖面积大的“多点状”遗产游憩资源。这些点之间,不是物理空间上的拼凑,而是拥有内在文化联系的资源整合。之后形成的“规模”资源,与之前的单体遗产建筑物资源相比,在文化内涵和遗产规模上均有大幅度提升。形成的特色文化圈层,对其自身游憩的发展亦具有推动作用。这样的模式,从资源整合的角度,将散落在各处的文化遗产地有效的串联起来。同时,企业转型这样的模式扩宽了市区游憩地开发的发展道路,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推进遗产地的保护。而这样由企业转型或开发商推动下的“多点状”游憩地的开发,将与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相结合,使整个区域,无论是在游憩开发还是遗产保护方面,都进入到崭新的阶段,亦是城市繁华中心区旅游开发的一个未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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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关键词:农业生产;植物保护;现状与前景
中图分类号:s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333030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无论是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还是种植质量,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名列前茅的。但是,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调查发现,尽管国家已经提出了生态农业的政策,但是许多地区的农业发展依然存在病虫害严重,只治不防的问题,以下就植物保护工作的开展现状与我国从今往后如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提高对植物的保护力度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论述。
1 农业生产过程中植物保护现状
1.1 传统观念制约
我国的农业生产具有悠久的历史,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力水平高,产量大,农作物适应性好,优势十分明显。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农业传统的限制,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村,还在使用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些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且大多数地方工作的中心都是放在如何提高作物产量上,忽视了植物保护的情况,导致一些植物患病或者遭受灾害还全然不知,等到疫情扩大甚至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才有所反应,已经为时过晚。
1.2 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
尽管当前我国的农业生产植物保护现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是从整体的角度来看依然存在许多现实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当前植物保护的现状也基本限于在经验的区间内进行保护,而对于高质量、高效率的科学植物保护却没有很好的手段与策略,这也是当前我国植物保护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1.3 重视眼前利益
实际上,许多地区为了提高产量不择手段,不惜破坏生态环境的做法完全儆诩窳酥ヂ椤⒍了西瓜。如果周边的生态环境与植被类型遭到破坏,一旦遇到恶劣天气或者其他自然灾害的影响,原本可能作为农作物的保护伞的植被却早已失去了作用,结果就只能是损失惨重。从生态食物链的长远角度来看,生态中的物种越多就越稳定,植物保护工作做不好就会造成农业单一化,而单一化的农田生态环境必将不稳定,为未来甚至子孙后代的生产生活埋下了隐患。
2 农业生产过程中植物保护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植物保护态度。将危险和风险控制在萌芽之中。传统农业靠天吃饭的农业理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部分人把农业生产中的损失归结于老天爷的错误想法,蒙受损失的还是农民自己。其实,只要运用科学的预防方法,在发生小规模植物被破坏损伤的时候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隔离或者处理工作,对植物进行药物治疗,就可以防止疫情扩大,造成进一步的财产经济损失。
2.2 加强部门领导,建立统一防治战线
在实际的农村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与沟通,即使是同一个地区,不同农户的产量都会存在很大的区别,更不用说植物的保护方面的技巧与方法了。相关部门应该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将地方的农户联合起来,一旦发现疫情或者植物被破坏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要集体应对。建立这个战线,需要农户主动配合,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一定帮助与支持。
2.3 借助科技手段搞好植物保护工作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生产无论是在种植栽培还是在生长过程中都离不开现代科技的影响,如何通过提高科学技术的应用范围,指导更多的农户科学种植,是今后需要重点应对的问题。无论是新型农药的使用,或者是一些其他的处理办法都是可行的。但是化学方法必须慎重使用,防止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避免土地板结,保证产量,取得更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 总结
农业生产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而植物保护作为农业生产产量与质量的一个基础和保障,无论农业生产中的个人、集体或者是国家相关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在实际生产中要加大技术和人员投入,以政策导向,提高植物保护水平,解决农民的生产困惑,最终为我国发展成为现代化农业国家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参考文献
篇4
文章开头先明确“文物”、“文物管理”及“文物管理权”的性质及内涵,继而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并依法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这一规定,针对当今一些地方借口开发资源,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试图由旅游、宗教部门取代文物部门诸如此类的现象,来列举文物管理权划分不清所带来的种种弊端,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文物法,而且直接威胁到文物的安全。
文章主要通过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深刻的阐述:第一,管理权限分裂,不利于文物保护。第二,安全意识淡薄,文物危险系数高。第三,权利与义务相背,监督指导无效。第四,科研活动减少,有效利用。第五,文物、旅游性质不同,混为一谈,严重阻碍文物事业的。
通过以上几点可知,文物管理权的归属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一道难题。为了确保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文物的管理权,文末提出几点解决办法。总之,我们在文物管理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坚持文物管理权不动摇,使文物最大限度地保持原状,这样才能无愧于我们的祖先及其留下的丰厚的文物资源。
关键词:文物
文物管理
文物管理权
“四有”建档
一、 文物的概念及内涵
“文物”,作为文化遗存的专称,是新成立以后才统一使用并载之于法典的。在此之前,“文物”一般仅指古物、古器或古董。1978年版《辞海》对“文物”所作的释义是:“遗存在社会上和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在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对“文物”的内涵规定得很明确,即: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珍贵的艺术品;重要的革命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1]。
从上述“文物”的概念及内涵的表述可以看出,“文物”是历史文化遗存于物之表现,属于民法上所指的“物”,“文物”是作为可以同其它的物相区别,并以独具的特征而存在的“特定物”。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二、 文物管理与文物管理权
由于我国是一个文物资源丰富的文明古国,因此,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国策,已明载于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而言,保护文物,实际上就是保护文物的所有权,而文物的所有权归属不同,它的保护管理形式也就不尽相同。
所谓“文物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手段,协调、处理和文物保护与国家各部门、各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的关系,并通过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制止和防止人为的与自然力对文物的破坏和损害,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2]。
1982年全国人大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稳步发展的轨道。《文物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则进一步阐述:“《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文物工作。”可见,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文物在行政管理上的归属权应为国家文物局。国家以法律形式授权国家文物局和地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文物的管理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无权超越国家的授权,擅自改变国家统一的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无权剥夺或变相剥夺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单位的文物管理权。
三、 文物管理权划分不清所引发的问题
我国在以往的工作中基本上按照文物法的规定由文物部门对文物实行管理,但也有偏差现象出现。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有相当部分的古建筑及附属文物作为佛教、道教等活动场所归宗教部门管理。特别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借口发展旅游经济,将文物古迹称为“旅游资产”,试图由旅游部门取代文物部门,并套用或商业经营的模式,把文物部门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划归文化旅游股份公司管理,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些做法不仅直接违背了文物工作的方针、原则和法律、法规,而且已经和势必将造成许多弊端,给文物事业带来难以估量的破坏性后果。具体表现在:
1.管理权限分裂,不利于文物保护。
文物的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既要宏观控制,又要微观保护,涉及的极其丰富。我们常说的文物管理权仅局限行政手段,所面临的归属权分裂、经营权转让也是指行政管理而言。事实上,文物的管理还包括法律、法规的强制措施及经济手段、教育手段、技术手段等。有些文物保护单位划归宗教或旅游部门之后,虽然在行政权限方面发生了转移,但文物重点保护项目在经费上仍需文物部门给予支持。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下拨维修经费,以保护重要文物不受损坏。在文物保护中使用和推广科学技术、严格控制违背保护文物原状的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交流国内外文物保护技术情报等,则必须由文物部门具体操作或审核批准。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既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文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又要拟定文物保护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还要拟定文物保护长远规划,组织和协调文物和文物教育事业,指导下一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旅游或宗教机构没有这种严格的职责范围,也根本没有实施这一系列管理和保护的能力,现在却硬性将文物的管理权分裂,大大削弱了文物管理的权威性,致使文物保护的相关计划、技术手段、宣传研究等无法贯彻执行,直接影响了文物的保护。
文物管理权限分裂,直接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文物的保护,更不利于文物事业的发展。所以,国家所有的一切文物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2.安全意识淡薄,文物危险系数高。
《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古建筑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里指的原状,就是指古建筑发现时的“现状”。文物工作者都非常清楚,文物是无价之宝,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他们对待文物达到谨小慎微之地步,竭力为文物创造最佳保护环境,尽量防止文物的自然损坏和避免人为伤害。非文物工作者则不然,或者没有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文物危害的严重性,如山东曲阜水洗孔府、孔庙、颜庙事件,甚至在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领导还一味袒护,歪曲事实[3];或者根本不具备最起码的文物常识,如徐州狮子山汉兵马俑被大规模进行“修复加固”,致使许多珍贵的兵马俑受到粉碎性损坏,一些彩绘陶佣被“处理”得色彩全无,“加固”过的佣体则闪光发亮,改变了文物的本来面貌。更严重的是在加固过程中,为了强求速度,对浸泡过药液、应该自然晾干的兵马俑,却采取用烤箱烘烤急速脱水的办法,由于冬季温差变化大,致使大量陶佣爆裂,严重违反了考古和文物保护修复的科学规程,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4]。
此外,我国如山西五台山众寺院、登封少林寺、中岳庙、湖北武当山等一些木构建筑的寺院、庙宇划归宗教部门管理,这些佛教或道教活动的场所,由于信仰习惯、信众要求或旅游需要,寺庙内往往香烟袅袅,烛火长明。火是木构建筑最大的威胁之一,常年如此,就是再严于管理也有极大危险性。山西炎庙毁于一旦已是沉痛的教训,我们应引以为戒。相对而言,由文物部门主管的文物保护单位则好得多,各地文物单位管理的古建筑内都明令禁止出现明火,包括不得通电,不能焚烧香火纸箔,不能用火炉做饭、取暖等,甚至禁止室内吸烟。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这些,充分说明文物管理与其他管理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文物工作者在对文物的保护、利用方面是有科学依据的,他们能够通过有效的手段使文物最大限度地保持原状。而旅游或宗教部门则缺乏文物保护的责任心,缺乏文物保护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由其对文物进行管理,只能导致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的进一步破坏,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3.权利与义务相背,监督指导无效。
任何事物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相辅相成的,文物管理也是如此。执掌了文物管理权,就应当承担保护文物安全的义务。但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划归旅游或宗教部门管理后,只强调了其经营管理权,并未完全履行义务。文物部门本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欲守望相助,只得行使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指导权。但文物的管理权变更后,基本上与文物部门脱了钩,这种监督指导只能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以洛阳为例,白马寺在解放后即归文物部门管理。文物工作者费尽千辛万苦到处筹资对其维修保护,并从北京调来大量佛教文物以充实展览。白马寺划归宗教局后,文物工作者被无条件逐出寺门,无处安身。洛阳宜阳灵山寺与其相似,甚至还出现文物工作者被殴打事件。前期的一切工作到此为止,后期的所有活动与文物局无关,文物部门还谈何监督和指导。如果说徐州狮子山楚王陵管理处接受文物部门监督,其兵马俑在所谓的“加固保护”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经过市、省和国家文物局的层层报批审核、科学论证,那大量文物被毁的惨状就不会发生。
事实上,这种监督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因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都直属国家文物局,对文物的管理必须符合《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条文,承担法律责任。而宗教局和旅游局则不隶属于文物部门,与文物局为平行机构,因而,文物部门对其监督指导不可能采取法律的强制手段,这样必然会造成监督苍白而无效。
4.科研、教育活动减少,影响有效利用。
文物的管理是运用法规、行政、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手段对文物所进行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主要宗旨之一是使文物在科学研究、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5]。文物的科研既包括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研究,又包括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因而,科研成果的直接影响到文物的保护和有效利用。
但文物的科研属于专业范畴,具有自身的科学体系,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素养并参照实物资料。文物管理权转移到宗教或旅游部门后,全权被接管,在此期间常常会发生一些矛盾,致使人际关系僵化。之后文物工作者往往被迫退到一边,很难再回到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科学研究就会遇到诸如见不到实物、信息不通等困难,时间一长必然会造成科研滞后。而宗教或旅游体系不具备文物科研的实力或经验,在教育手段方面不像文物部门那样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公众宣传文物知识和法制法规,也不可能有计划地培养文物专门人才和管理干部。对于文物部门要求的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文物而进行的文物登记、建档、尤其是“四有”(文字资料、图纸资料、照片资料、拓片资料)建档、一二三级品建档等,他们终因非直属机构或没有专业人员而不能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科学研究和教育不能充分挖掘文物价值,减弱了扩大宣传的效果,保护管理的落后反过来必定影响文物的有效利用。因此,明确文物管理权的现今工作的重中之重。
5.文物、性质不同,混为一谈,严重阻碍文物事业的。
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藏品不是一般资产,也不是一般意义的资源,而是国家特殊的和不可再生的珍贵的和文化遗产。对于他的保护、管理、利用,其目的主要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是进行,科普,文化宣传,振奋民族精神。因此文物保护单位是以促进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旅游是经济产业,旅游公司是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它与公益事业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把二者捆绑在一起,就混淆了事物的质的区别,就会把事情搞乱。到为止,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把文博单位实行化经营的先例[6]。
徐州狮子山汉兵马俑博物馆作为文物单位,原属文物部门管理。1998年,划归云龙区旅游局管理,这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从此发生了本质变化,从一家社会公益性质的文博单位,几乎完全变成追求经济目标的企业。改制后,该单位实际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模式,文物部也由楚王陵发掘时的大部门改为仅有两人的小部门,而且这仅有的专业人员也被经常调用于旅游促销和行政工作上,多年来文物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在一切为经济让路的行动下,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活动日渐式微[7],最终必然导致企业因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对文物景点进行过度开发,对文物造成严重破坏。
文物工作由事业去指导,旅游工作由经济规律去指导,因为二者的性质截然不同,所以,我们一定要反对公益事业企业化,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个原则下,力争取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决不能主次不分,本末倒置。
由以上几点可知,文物管理权归属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一道难题。《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就明确指出:“属于国家所有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随意变更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是违法的[8]。如果说20年前把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划归宗教或旅游部门是迫不得已的特殊需要而尚能容忍,那么,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又有一股潮流把会带来大量经济效益的个别文物景区归旅游部门管理则必须三思而行了。
另外,我们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的文物管理部门普遍还比较贫困,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并不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收入,连周口店遗址这处20世纪科学界最重要的发现之一,都因无资金来源而保护不善,损坏严重,将面临被撤消世界文化遗产称号的严重后果[9]。真正能带来较好经济效益的文物只在少数,如故宫、兵马俑、长城等。由国家文物局对全国文物进行统一管理时,文物局能通过行政手段,对各地的经济状况作适当统筹后实行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特困文物保护单位的困境。旅游部门现在却要占有这仅有的少数文物的经营权,而置绝大多数文物保护于不顾,这样只会使文物部门陷入更糟的境地。为了所谓的经济发展,而拿文物作赌注,无异于饮鸠止渴。业内人士早已预言,这是一条不归路。当年陕西进行文物体制改革就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又有五十名政协委员和四十一位代表要求制止把文博单位与旅游企业捆绑上市和禁止将国家文物古迹化为实物资产入股上市[10]。这些都提醒我们,文物体制改革必须另寻出路,文物管理权应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四、 如何明确文物管理权
1.统筹考虑,兼顾多方利益,处理好条块关系。
从纵向看,国家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法规。但总的来讲比较宏观,所以地方政府在制定法规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微观把握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协调处理好一些具体问题[11]。如:文物部门从对外开放的文物旅游景点门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文物保护是各地较为通行的做法,这是利用文物自身价值来保护文物的手段。但若不加以套用,即使制定出法律也很难落实。
2.处理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文物保护法》是就全国的大范围而言的,条款的设定比较宏观,具有普遍约束性和指导性。制定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如果依样画瓢,必然显得笼统空泛,缺乏针对性,执行起来效果也必然较差[12]。如明确文物保护范围这样的具体问题,泛泛地谈“社会文化”就不如将其具体化,增强诸如:古树、名木、教堂、寺院、古塔、壁画、石刻、砖刻、木刻及附属物等,易于群众接受。
3.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体制。
文物重点地区和市、县应成立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国家级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成立专门保管机构或有专门看管,其它文物保护单位和暂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点,由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群众保护组织或配置保护员进行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
4.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业的关系。
一切旅游活动,都要服从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重大的文物利用项目要事先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能无限制地搞所谓“充分利用”,更不能搞恶性开发,乱拆乱建,以牺牲文物为代价发展旅游。国务院早已提出:“对于涉及有文物的旅游开放点,要相互协商,共同制定规划,合理解决旅游收入中文物部门的分成比例问题,使保护文物和发展旅游事业很好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13]。”这种形式较大地发挥了文物部门对旅游开发的制约和监督功能,既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旅游负载过重、环境污染等对文物造成的损害,又维护了文物部门的应得权益,使旅游收入的大部分用于文物保护。
综上所述,国家的一切文物必须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也就是说由国家文物局和地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文物的管理权。我们在发展、利用文物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国家统一的文物基本方针和原则,对文物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不可因一时利益驱动,而颠倒了文物管理与旅游发展的主次关系,以破坏文物为代价去换取旅游经济的短暂发展。只有坚持文物管理权不动摇,才能使我国文物最大限度地保持原状,并延续至后代子孙,从而代代相传,永放异彩。
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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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现状;问题;措施
近年来,各级政府以生态示范创建为载体和抓手,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大力推进生态示范创建活动,突出抓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持续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环境安全保障。
1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城市环境与农村环境唇齿相依,农村环境保护不好,不仅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还会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菜篮子”、“米袋子”。
1.1农村环境保护现状分析。(1)农业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有序推进。加强对农业土壤环境污染调查,开展高污染用地的环境监测和评估,通过法律、政策、技术、工程等多种手段防治污染,不断提升了土壤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2)农村饮用水环境逐步得到改善。高度重视农村饮水环境安全工作,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科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大风险防控工程资金投入,重点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问题,着力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切实保障农村人畜饮水安全。(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积极开展。大力发展生态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科学规划养殖园区,突出抓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实现畜禽养殖由庭院式分散养殖污染向集约式集中治理污染转变,积极引导畜禽产业在农业生态系统内的良性循环。(4)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效果明显。生态示范创建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工程。坚持“以点带面”、“示范带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生态建设活动,积极开展治理“三乱”(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堆杂物)、清理“三堆”(柴草堆、粪便堆、垃圾堆)、推广“三改”(改水、改厕、改厨)、美化“三口”(村口、路口、门口)活动,净化了农村环境。同时,通过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和绿色文明单位创建等系列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推进。
1.2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1)环境安全面临严重威胁。农村水环境污染表现较突出,农村作坊式企业生产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农村生活污水随便倾倒,造成“二污合流”,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或用于农田灌溉,严重威胁着村民生命健康和农作物安全。农村生活垃圾、废弃物基本上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脏、乱、差”现象仍十分普遍,严重影响农民正常生产、生活环境。(2)化学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农业生产中化肥的过量施用,造成土壤养分比例失调,理性化性质恶化,肥力下降。农药的高强度使用造成高毒、高残留,不仅会加重农作物生长环境污染,而且存在严重农药残留持续污染。非降解农膜碎片残留土壤后,滞留时间长,将严重影响土壤透气性,阻碍农作物吸收和根系生长,导致减产。(3)面源污染防治任重道远。我国农业生产特别是畜禽养殖造成的农村面源污染逐渐加重,“三废”排放很难有效控制,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和土壤污染,甚至导致部分水体、土壤功能丧失;农村生活垃圾的肆意堆放,垃圾解析、淋溶导致大量污染物渗入地下,将对农村地下水质量构成严重威胁。(4)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十分薄弱,环境监管工作机制不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投入不足,导致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氛围尚需时日。
2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措施
2.1 发展绿色生态农业,重视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从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发展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农药、化肥控制,坚决禁用超标农药,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扶持生产企业开发生产生物肥等新型高效肥料品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将清洁生产和废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大力扶持并建设一批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化废为利的生物科技企业,通过“压小上大、扶优汰劣”提升产业层次,延伸产业链条。推广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重视对塑料农膜的污染防治。采取适时揭膜技术,提高塑料地膜的回收率;要提倡使用可降解地膜,鼓励开发农膜再生加工技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2.2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保护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规范、条例和制度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研究制定农村区域间、城乡间的生态补偿政策。推广应用农村污染防治适用技术根据农村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现状,研究、开发和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农村污染防治适用技术。
2.3 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升农民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扩大环境宣传教育领域,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及危害,让群众了解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治理污染的紧迫性,提高村民环境保护意识、道德水平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新风尚,构建人人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新格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4 推进环境连片整治,着力改善村容村貌。(1)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生态文明村镇创建是推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立足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突出城镇规划与农村规划统筹考虑、城镇建设与生态建设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统筹考虑、快速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统筹考虑,努力构建生态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新格局。(2)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解决农村垃圾处理问题。大力实施农村连片整治工程,积极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3)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按照“硬化、净化、绿化、亮化、文化化、有序化”的“六化”标准,强化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垃圾乱倒、粪便乱堆”等脏、乱、差现象进行集中整治,逐步建立起村镇环境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3)加强畜禽养殖集中整治。科学布局畜禽养殖园区,加强对畜禽养殖散养户的引导,积极推动集约发展,逐步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鼓励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3 结束语
保护农业资源和改善农村环境在建设生态文明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深入研究农村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对策与措施,对保护农村生态,维护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篇6
关键词:环境保护;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对策
在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国内旅游业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趋势,但就旅游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其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污染现象严重等,极大的制约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开展环境保护与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利用长远的眼光看待旅游业的发展,明确旅游业今后的发展方向,从而实现旅游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环境保护与旅游业的关系分析
从基础定义的角度来看,旅游业为第三产业,主要指的是集旅游景点、旅游景区、饭店和旅行社等主体为一体的综合性行业的统称。旅游业、环境二者相互影响和作用,资源导向是旅游业最显著的特征,旅游资源依托于生态环境,如果无法保障生态环境的质量,必然也会对旅游业的发展造成一定干扰。就旅游景点的历史发展状况来看,其运行效果、吸引力强弱及景点质量均与环境保护工作质量直接相关。所以要想实现旅游业的稳步发展,必须要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为旅游业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提高环境保护工作质量一方面可以促进景区当地经济发展,改善当地居住环境,另一方面还能够使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中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1.自然生态层面下的旅游资源环境问题
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旅游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自然生态环境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首先,水资源污染现象严重,水资源短缺成为一项严峻的问题。国内当前缺乏科学的水资源开发方案,存在严重开发不当的状况,恶化了水资源短缺的状况,一些含有水景的景区数量逐渐减少,使旅游生活用水的可利用量也明显降低。此外,还存在较为严重的水资源污染现象,在旅游景区中很多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肆意排放,使大量旅游水资源被污染。
其次,部分旅游地区中存在水土流失的状况,在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过程中,只关注利益的最大化,并没有注重对植被和地形地貌的保护,致使原有的地貌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水土流失问题日益加剧。旅游景区的宾馆、水库、公路等周边地区的水土流失状况非常严峻,不仅破坏了该地区的生态环境,也给景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
然后,近年来旅游景区大气污染问题也逐渐被提升议程,同其它环境污染问题不同,大气污染可能会出现跨区域蔓延的状况,影响范围较大,对旅游业造成影响的同时,也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威胁。大气污染主要体现在气候改变、酸雨及粉尘污染三个方面,人们排放的有毒气体对臭氧层造成极大的破坏,气候温度呈现出不断升高的趋势,海平面也逐渐升高,甚至一些海边旅游景点面临湮没的危险。大气污染物还会通过酸雨的形式对水资源、土地造成污染,长期还会导致景点建筑文物被严重腐蚀和损坏。这与气候和酸雨两大环境污染不同,粉尘污染的危害在于降低旅游资源的整体质量,使粉尘颗粒在空气中进行传播,对旅游者的观赏体验造成极大的干扰。
之后,作为旅游环境问题的一种特殊表现,生物旅游资源的降低也对旅游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虽然我国在生物旅游资源方面拥有天然的优势,然而因为人们缺乏正确的开发和保护理念,未将生物资源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导致生物的种类和数量锐减。生物旅游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很多珍贵生物的种类快速减少,濒临灭绝,观赏性较强的植物数量呈现出下降的趋势;(2)森林资源明显减少,我国当前的森林覆盖率比全国水平要低,人们肆意的砍伐和占用林地面积,净化空气的树木明显不足,影响了旅游质量。
2.人文社会层面下的旅游资源环境问题
旅游资源环境问题在人文社会方面也有着充分的体现,不利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首先,旅游景区的很多文物破坏、污染状况非常严重。随着游客的不断增多,景区的接客量越来越多,乱写、乱吐痰、乱扔垃圾、违规捕鱼、违规照相等游客不文明的旅游行为都危害了文物古迹。
其次,在一些充满神秘感和少数民族特色风情、文化的旅游景区中,游客并没有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亵渎了当地民俗文化,给当地景区民俗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一些商业人员利用景区民俗文化来赚取利润,使民俗文化的本质和内涵发生了改变,均严重危害着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最后,旅游景点的民族文化艺术逐渐消退,很多艺术文化朝着低俗的方向发展,无法体现出旅游景点的优秀传统文化。旅游景点在向游客销售礼品的过程中,过分重视礼物的外观和新奇性,礼品所蕴含和代表的优秀民族艺术文化根本得不到体现和展示,旅游市场中充斥着大量劣质的产品。
三、实现中国旅游业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应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力度,协调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与旅游业的关系,通过良好和充足的环境资源来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实现中国旅游业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对策如下:
1.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对策
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基础就是旅游资源的质量,而旅游资源的关键在于环境,只有确保景点环境才能够吸引更多的游客,充分发挥旅游资源的价值,提升旅游景观的效益。自然旅游资源是在长期的积累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所以实施旅游景点的保护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制定出健全、完善的自然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按照一定的流程循序渐进的开展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构建出高质量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景点。
应将建设旅游设施与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两项工作整合起来,秉承科学性、计划性的原则和理念,全面贯彻和落实旅游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旅游资源开发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旅游资源开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制定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步骤来开发旅游资源。还应尽量于自然保护区外实施旅游设施建设工作,最大限度的保护自然景观,理性的开发和规划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力度,保持环境具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避免出现盲目开发的状况,降低对生态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
2.基于旅游企业经营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对策
在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旅游企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旅游企业必须要认识到自身承担的职责,有效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以发展和动态的视角来开展旅游业务。承运、组织旅游活动的主体就是旅游企业,其在执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规划时,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一要开拓全新的环保型旅游业务,研发设计出农业、森林及生态等生产环保型的旅游产品,并对旅游目的地进行科学的挑选和设计,以免脆弱的生态地区再次遭受破坏和污染,在确保旅游景点具有较强恢复能力;二要对旅游时间、人数进行科学的管控和限制,对游客的消费行为进行积极的引导,提升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使游客能够自主约束旅游和消费行为;三是增强导游的生态旅游理念和理论知识,将生态环保内容更加有效的传输给广大游客。
作为旅游接待设施的一大主体,旅游饭店在落实旅游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工作中也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饭店要将“绿色、生态”作为经营的主要理念。具体对策如下:(1)对饭店生活废旧物品进行分类回收和利用,降低垃圾的排放量,并在旅游饭店内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的设施和清洁能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空气中有害气体的含量;(2)减少水资源的浪费现象,通过有效的节水措施来实现水资源效益的最大化,缓解资源短缺的问题;(3)向游客提供可再生旅游产品,避免使用一次性、污染性较大的产品。
3.基于旅游消费行为的可持续发展对策
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游客的消费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只有保障消费行为的规范化和理性化,才能够有效的推动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基于旅游消费行为的可持续发展对策如下:(1)明确当地旅游景点的风俗文化,将旅游目的调整为感受民俗文化艺术魅力,遵守当地风俗习惯,在观赏旅游景观的过程中,不要做有损文物的行为;(2)约束自身的旅游和消费行为,将垃圾存放到规定地点,并收集好旅游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避免垃圾对景观环境造成破坏,争做文明旅游者。在收集和处理旅游垃圾的过程中,要按照不同的类型来处理垃圾,对具有利用价值的垃圾进行进一步的使用,优化旅游景点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和感受;(3)游客要减少一次性消费产品的使用,例如: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碗筷等,这些一次性餐具在较长的时间内很难被降解掉,还会对土壤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使用一些可降解的绿色和环保型餐具。游客要主动参与到有益的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贡献自身的力量,推动旅游业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均衡发展。
4.基于旅游管理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可持续发展对策
旅游管理机构和政府部门在实现中国旅游业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必须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的主导作用,针对不同地区旅游区的实际状况,制定出配套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并出台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制度。在健全的法规体制的保障下,要基于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来规范和约束旅游资源开发者的行为,严厉的惩治破坏旅游景区环境的行为。
政府机构和旅游管理部门加大对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将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到旅游企业、游客心中,从而使旅游业向着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绿色生态化的方向发展。除此之外,旅游管理机构和政府部门还要构建一套可行性和实用性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规划,综合性的分析环境的适应性,创建出全新的生态型旅游区,对旅游区的污水处理、生物保护和地形地貌保护工作内容进行细化。开发旅游资源时,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适度性的原则,把握好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的重难点,避免对资源和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从我国当前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将旅游业与环境保护工作整合起来,实现旅游业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通过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一方面能够优化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还能够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应基于整体性的角度,统筹性地把握各方面的要素,将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企业经营、旅游消费行为、旅游管理机构和政府部门作为切入点,使旅游业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从而推动旅游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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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关键词】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研究价值
【中图分类号】g263【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文物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对历史的研究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文物的保护工作并不是新型的行业,但在现阶段的文物保护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对文物的保护范围不明确、文物保护的方法不科学、文物运输及储存方式不合理等等。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及原则进行讨论和研究,旨在明确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含义,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具体内容进行梳理,对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原则进行明确,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能够更好地进行发展。
一、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概述
(一)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具体含义
文物是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的历史遗留物,由于文物的数量有限且年代久远,现代技术无法给予复制,因而文物是具有唯一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对文物进行科学保护研究,是一项具有十分现实意义的工作。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是对文物保护的技术方法进行研究的专门学科,涉及的科学范围广泛,在进行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时,需要明确研究的几个条件。明确什么是文物,文物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文物的研究对象是古代社会所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以及自然界的珍稀遗留。文物的范围应当给予明确的界定,这样在进行文物保护时能够明确文物保护工作的对象是什么,防止范围不明确而造成部分文物无法得到良好的保护而损坏或者在非文物上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对文物保护学也要进行研究,文物保护学涉及历史、材料、化学、力学等多个领域的技术手段,同时也是多领域融合的专门学科,文物保护需要根据文物种类、年限、材质等情况的不同来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对珍稀文物的保护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方案,提高文物的保护力度。对文物保护学进行研究是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手段的重要措施,也是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重要方面。在对文物保护学进行探索和研究的同时,也要明确文物保护学的实际研究目的,文物经历了长时间的保留而传承至今,文物保护的目的也是为了其能够长久的保存下去,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原始状态,同时尽可能满足让文物得到更好的研究的需求,在保障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
(二)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及原则探讨的意义
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是一项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文物是承载着国家厚重历史的文化遗留物,对于历史学家对国家历史进行研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物品,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手段进行完全的复制,因此,对文物进行科学的保护是文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及原则进行讨论和研究,是对现阶段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一次梳理,并且重新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思考,从文物保护的目的出发,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明确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具体内容,对现有工作的不足进行反思,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研究力度,对全面提高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具体内容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原则进行探讨,是针对我国对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原则进行申明,根据相关的文物保护原则对相应范围内的文物采取科学的文物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二、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
(一)对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研究
对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研究,是对文物完整性及其原始状态的保护。文物保护的科学方法涉及文物的出土、运输、建档研究、储存等多个方面。文物的出土是文物保护的最初环节,文物的出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措施来执行,工具的使用以及操作流程应当严格规范,在特殊情况下应当以保护文物为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防止对文物造成较大的损害。文物的运输需要对文物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尽力减小因人为因素而对文物造成的不必要的破坏,破坏文物价值。在对文物进行建档研究时,应当以保障文物安全为前提,文物在出土阶段就需要对其做好相关的图片及文字记录,在建档研究阶段,在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文物的建档工作,并且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文物进行研究。文物的保存环境对文物具有深远影响,应当根据文物的材质、年代等自身情况来对文物的保存环境进行选择,深入分析可能对文物造成影响的环境因素,尽可能的选择最适宜的环境来保存文物,将环境对文物影响降低到最小,提高文物的存储质量和寿命。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研究是提高文物保存质量和寿命的关键,在相关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现代化技术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实际效果。
(二)对文物修复技术科学的研究
在我国文物历史发展至今,尤其是年代久远的文物中,能够完好保存的文物在文物总量中占有的比例是极少数,文物修复技术科学是对出现不同程度损坏的文物的修整和复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文物的保存时间,防止文物因破败不堪而面临被毁灭的风险。文物的修复主要包括对文物的材料以及对文物工艺技术的修复,其中需要对文物进行清洗、除锈、杀虫、干燥等多种操作。文物的材料修复需要根据文物的原始材料情况来进行修复材料的选择,在进行材料修复时,要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文物的天然性,不破坏文物的原有价值,同时提高文物的抗老化能力,延缓老化速度,提高文物对保存环境的适应能力以及保存寿命。文物修复技术的研究需要对文物修复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可研究新型的文物修复材料,提高文物原貌的修复呈现效果。文物的修复工艺具有较强实际操作性,关系着文物修复的成败,严重情况下甚至会造成文物的毁灭,因此,在对文物进行修复工作之前,要仔细分析文物的原始状况以及预期修复成果,从而制定出较为完善的文物修复方案,真正达到文物修复的目的,避免对文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三)对文物材料的科学研究
对文物材料的科学研究是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内容的重要方面。文物的各项保护措施的研究是对文物造成影响的外因进行的研究,而对文物材料的研究则是对影响文物保护的内因的研究,因此文物的材料状况是在文物的保护工作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影响因素。常见的金属类文物是金、银、铜、铁四类金属材料,由于材料本身的金属活动性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储存中金对于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强,经历较长的历史仍能够保持原始的状态而不被环境改变,而铁器则由于其易氧化,加之古代的制铁工艺有限,因而保存至今的铁器大多锈迹斑斑,甚至难以见到历史久远的铁器能够保存至今。在对文物的材料进行科学研究时,要分别对文物组成材料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以及生物性质进行研究,并且对组成材料在不同环境因素下的老化过程以及老化机制进行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水平。
三、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原则
(一)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
文物保护活动是指为了保护历史遗留物及其历史环境而进行的全部活动,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文物原貌不受改变,保护文物所蕴含的历史信息以及历史价值能够完整地保存并延续。因此,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是不能改变文物的原始状态。在文物保护领域普遍认同的原则是对文物所有的保护和修复措施,都应当有足够的研究资料作为证明,并且避免对文物的结构上和装饰上进行任何改变,确保文物在此类人为活动中能够保持原貌,尊重历史的赋予。即便是相关的研究人员无法揭示的文物信息,也不能对其进行任何改动及有破坏性的研究,应当将其完整的保存下去,以便后人对其继续研究。
(二)关于文物及其现场保护的科学研究原则
出土文物经过长时间的埋葬,在土地中与周围物质存在一定的作用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因此在对文物进行出土作业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方法来进行操作,遵守保护考古现场的原则,防止文物由于考古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在文物出土时造成文物的损坏甚至毁灭。在文物出土后,需要对文物进行现场的临时保护,保护材料需要根据文物状况进行选择,临时保护的目的是在文物出土后到文物运送到实验室之前,防止文物因光照、运输颠簸等原因造成文物的损坏,在文物到达实验室进行专业研究后,需对文物更换更为专业的保护。
(三)文物保护中对材料的选择原则
在文物的保护和修复技术中,需要用到许多保护材料,随着我国材料学研究的发展,各种新型材料逐渐在我国文物保护领域推广并应用,在文物保护中需要使用的材料有金属材料、木质材料以及使用频率日益提高的高分子材料等等,在材料中应当选择文物保护属性的材料,提高保护的安全系数。在文物修复工作中,常用到清洗剂、黏合剂、除锈剂等修复材料,应当避免多次修复,重复使用修复材料对文物造成损伤。在选择文物保护中所用到的材料时,要根据文物的特点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材料来对文物进行保护。
四、结语
我国的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因而新旧出土的文物数量及其种类繁多,在文物的收集、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人为的行动均会对文物构成潜在的危害,因此,对文物进行必要的保护方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文物的修复技术也是挽回文物破坏损失的重要举措。在文物研究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文物材料的作用同样是文物保护研究的重要措施。以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原则为指导,明确文物保护研究的内容及范围,尽力在保护文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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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1.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初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然后发展成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我国在这一时期限虽然还没有形成历史街区的概念,但已经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地区的保护问题。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高潮,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主要原因有:首先,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护内容不清晰。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个标准明显的弊端就是重个体传统遗产保护而轻城市整体文化环境保护。第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资金保障上的诸多不便。第三,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历史街区的现状条件与现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远,面对大规模旧城改造的冲击,名城保护工作更为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个名城保护,其结果往往是名城整体保不住,常常只成为一“名城”招牌,许多历史街区受到“建设性破坏”,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同时该文件明确地将“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历史街区保护政策得到政府的确认。
1996年“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给予行政法规的确认,也为名地制定历史街区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
1996年,在著名科学家钱伟长等专家的建议下,国家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1997年丽江、平遥等16个历史街区共得到3000万元的资助,此后每年有10个左右的历史街区得到了这项资助。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确定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着逐步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2.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现况
2.1我国近年来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的成功实例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确立以来,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许多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我国历史街区保护比较成功的部分实例有:
(1)平遥南大街。南大街位于平遥古城中心区,1997年的整治,将架空电缆和电讯线埋入地下,并把沥青路面恢复为条石铺砌,鼓励沿街居民开店铺和办民俗展览。经过修整,该街区很好保存了历史风貌,同时又繁荣了经济、发展了旅游。
(2)丽江。第一批接受国家资助的历史街区,利用这笔资助,丽江对古城街区的排水工程和照明工程进行改造,促进了古城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
(3)黄山市屯溪老街。在清华大学朱自煊教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规划和整治,1995年被定为建设部试点保护的历史街区。政府投资改善基础设施,居民自已出资整饰店面。
现在屯溪老街的旅游业发展良好,成为黄山旅游者的必游之处。
(4)临海紫阳街。国家第一批资助保护的历史街区,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制订的保护与整治规划的指导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使紫阳街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利用,成为展示历史文化名城临海的重要窗口。
(5)桐乡市乌镇古街。乌镇是风貌保存比较完整的江南古镇。1999年起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的指导下,桐乡市组织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步骤地对历史街区进行了环境和建筑整治,完整地保护恢复了原业的历史风貌和景观。乌镇用旧料来更换修补老屋、老街、老桥的办法,重现古镇原貌,“三线入地”,沿街每户设抽水马桶,旅游事业得到很快发展。
(6)扬州东关历史街区。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东关历史街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工程的实施、资金落实和使用、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等做出规定,保证了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7)泉州中山路。近代形成的骑楼街,长约2.5km,宽12m,在泉州市统一规划领导下,采取政府补助、业主和居民部分出资的方式进行全面整治。根据不同情况用“洗脸”、“镶牙”等貌,同时也振兴了街市商业,改善了环境。
2.2 1990年代以后对历史街区的破坏及原因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掀起了旧城地段的建设开发的高潮。由于许多城市没有重视历史街区的保护,用一般的城市旧区的拆建改造的方式,使得很大一批历史街区在经济发展大潮的冲击下受到破坏。
以福州市为例,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两个历史街区: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1994年福州市请人做了三坊七巷地区的改建规划,使得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丧失殆尽。朱紫坊最近也做了完全拆迁居民、拆除旧街巷的规划,这两个历史街区面临被破坏的厄运。又如沈阳市,几年内就将保留着城市原来的历史风貌、文化遗存和地方风情的旧城区基本拆迁改建完毕,传统风貌荡然无存。再如徐州的户部山仅留存了几幢保存完好的传统民居,其它房屋全部拆光,却申报为历史街区。还有昆明,拆除了历史风貌完整的青云街,仅存的历史街区胜利堂文明街也成为房地产商开发争夺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破坏目前仍在继续,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一些较大的城市,至今已难以找到较为完整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
这些情况在1990年代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1980年代的城市建设热潮,主要是以扩大城市规模和建设新的开发区为主,旧区还不是开发的热点。
1990年代以后,国家针对1980年代的开发带来的城市规模过大、开发区过多过滥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开发区的审批。以后城市新区开发的步伐明显放慢,城市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商就把旧区作为一轮的开发热点。
我国历史城市是以旧城为中心慢慢发展形成的,城市的旧区一直是城市的生活和经济中心,有着很好的区位优势,旧城区就是房地产商争夺的黄金地段。许多有影响的国内外投资者在这时期纷纷介入旧城改建项目。同时,旧区又是居住条件较差的地段,居民有着改建的迫切要求。这种需求和房地产商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结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对历史街区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3 我国目前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几个误区
历史街区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非常熟悉,在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错误的理解和做法,这些错误往往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1)现在流行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是“要提倡积极保护,反对消极保护”。保护就是维护保护对象的原有价值不受损害,无论对文物建筑还是历史地段,都应该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护的前提。提出“积极、消极”说的实质是要降低保护的要求,以满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来一些人看到历史街区可以带来旅游收益,将历史街区仅仅看作是旅游资源,而将保护看作为开发旅游的手段。这从理论上说是本末倒置,在实践上也会带来许多错误的做法。 一种情况是以保护和发展旅游为名拆旧建新,从北京琉璃厂拆除原有传统建筑建新的仿古建筑开始,全国陆续出现了承德的清代一条街,开封的“宋街”,沛县的“汉街”,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沦为“假古董”。其中有些“假古董”在短其内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以至出现竞相仿效的情况。但后来它们不再成为人们热衷的对象,旅游收益迅速减少,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都误码率入歧途。
这种形式的开发建设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抵触的,是对真正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虽然没有大拆大建,但是提出将历史街区中的居民全部迁出,把民居全部改为旅游和文娱等设施,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历史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也就失去了“生活真实性”。这种以表演性仿古活动来代替依附在这些历史场所里的真实的人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造假的行为,街区会因此失去原有的历史韵味。
(3)还有一种错误的做法是把历史街区作为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招投标方式的商业运作,以取得效益和利润。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目的就是以利润为前提,而不是以保护为目的,因此依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去保护历史遗产是难以奏效的,这也是许多历史街区受到破坏的症结所在。
(4)有一些规划设计单位往往把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等同于一般城市旧区改建或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导致了一些规划的欠科学合理,对历史街区的保护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3.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特点
明确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编制特点和编制方法对认真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尤为重要。
3.1保护整治规划在编制阶段上的特点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各阶段的编制要求在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不同,它自成一套体系。一般有两个层面,即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街区层面上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两个层面的规划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相当于总规与详规但又与这两者有差异。
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规划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与方针,包括保护框架、保护区的划定、城市保护功能与结构布局等;第二部分是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限、高度与视线控制,这部分内容以控制性要求为主;第三部分内容是重点保护地区的保护措施与整治对策,包括许多修建性的内容。也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总体规划阶段的要求为主,涵盖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对于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来在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编制办法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宏观方面的内容,包括保护范围即核心保护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具体界线的划定、历史街区用地性质的调整、道路交通规划、社会生活规划等,这部分内容以提出控制性的要求为主。第二层次是中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更新模式、建筑高度控制、空间环境整治、小品设施的布置以及各项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等,这部分内容深要根据实际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以修建性内容为主。
第三层次是微观方面的内容,针对历史街区的核心保护区的重点地段整治规划,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空间整治和环境整治,即对规划范围内的具体空间环境布局提出整治方案,确定每个建筑平面的定形、定位和理要节点的设计以及环境小品的设计和布置等;第二部分是建筑整治,即针对每一幢建筑的立面和门、窗、屋顶、墙体等建筑度构件提出具体的保护和整治的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说,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与城市设计在规划层次上有类似之处,都有宏观、中观和微?
3.2保护规划在编制步骤和方法上不同
于一般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在规划编制的具体办法和过程上和一般规划也是显著的差别,主要一点是规划编制的前期阶段即现状调查阶段的要求大大要高于一般规划。一般规划的内容主要是布置新的建设项目,在现状调查上只需对规划地块做全面的了解,搞清用地情况、收集相关基础资料等。而对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情况就不同了,必须要充分掌握这个街区的历史遗存情况,要对每条街巷、每一幢房屋进行细致的调查,做出分析,而调查分析的同时也就提出了保护和整治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调查要依据于规划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水平--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与鉴别,这也是不同于一般规划的。
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规划的现状调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是历史街区所在城市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城市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历史街区的分布和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同时还要调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该街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的建设和规划情况。
第二是历史街区的物质方面情况调查,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现状调查,不仅要调查用地性质,而且要深入到每个地块的具体内容。(2)社会生活现状分析,包括人口、户数、公共设施分布情况及规模,以及居民居住质量与居住环境、市政设施分布等。(3)建构筑物现状,不仅包括房屋用途、产权以及建筑的面积和用地面积、高度、质量、风貌、年代、特征等状况,而且包括对建筑的墙面、屋顶、门、窗、等构件的调查和分析,深度要求能够绘出现状建筑测绘图。(4)对街区环境的调查,包括铺地、水体、泊岸、树木、小品等。(5)文物古迹现状分析。调查中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还要发掘出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彩独特的空间景观;另外还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历史遗迹。在历史街区中一般含有文物保护单位或需要特别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地段,对于这些各级文保单位就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保护范围,并制定有关的保护措施。(6)道路交通现状分析,包括机动车道和步行街巷的情况以及交通量估测。(7)各项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的内容。
第三是历史街区的非物质方面情况调查,主要包括:
(1)街区的历史情况,包括历史街区形成的时期,发展和兴衰的过程及原因等。(2)名人轶事,指历史上与该历史街区有关的名人以及他们在街区内的活动情况等。(3)民俗文化,包括地方文艺、民间风俗、传统服饰、饮食文化等。
总之,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现状调查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调查的深度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对历史街区的调查特别需要耐心和毅力,需要很多的人员和时间投入,不可操之过急。
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的编制方法也不同于一般规划。
一般规划的编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特别是详细规划成果的编制是一个规划人员创作立意的表现,对于同一块基地可以有截然不同的多种合理方案。对于保护规划情况就不同了,保护规划可以说是在对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和判别的基础上直接产生的,规划是在对街区和建筑的价值的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识历史街区的历史文化内涵,从而提出保护和改进措施。因此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立足于客观存在的现状情况的,正是由于现状情况的客观性,决定了保护和整治方式有着较为固定的、客观的、科学的标准。
对于同一个历史街区合理的保护规划,不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多种方案,只可能在局部地段或细部上有所区别。4历史街区建筑保护和更新措施确定保护和更新模式是本着保护传统空间格局,在充分现状调查和对建筑年代、建筑风貌和建筑质量等因素的综合判定的基础上,对历史街区的每一幢建筑进行定性和定位,提出保护与更新措施。确定建筑的保护和更新措施要依据文物法的要求,考虑保护历史街区的风貌完整性、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整个历史街区保护的长期要求来综合考虑,这是保证保护规划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根据大量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实践,对于历史街区内的建筑一般有以下几种保护和更新模式:
保存,既保持原样,以求如实反映历史遗存。"保存"是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建筑(文保单位)以及详细研究后确定的优秀传统建筑属“准文物”的建筑的保护措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以及“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和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这里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就是“修旧如故”,就是“保存”的原则。
保护,就是保护建筑的原有风貌,并在保护历史街区风貌完整性的基础上改善生活条件。“保护”是针对现状保存完好的、标志性、对构成历史街区的风貌和主要空间界面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代表城市地域特色的或代表某种特定建筑类型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建筑质量和建筑风貌都比较好的建筑。“保”的具体做法对于建筑的外立面要求是不可改变原来的特征与基本材料,必须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修旧如故,以存其真:对于建筑的内部设施和空间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必要的变动,如增加卫生设备、灵活划分室内空间等,以改善生活条件。在有的保护整治规划中有“改善”这一措施,应包含在这一项内。
整饬,“饬”带有强制性改正的含义,即根据历史街区的风貌特征和要求,对建筑的立面和形体上不符合历史风貌的部分进行强制性的整饬,通过整饬恢复建筑的原有风貌或者减小它们与历史街区环境的冲突。整饬主要针对两类建筑,一类是局部改变但仍然保留部分原有风貌的传统建筑,对于这类建筑严格保护、修缮其特征部分,并以其原有特征类型特征对其它改变了的部分进行整修、更新、更换和改造,同时重点对建筑内部加以调整改造,配备卫生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另一类是对于可以通过整饬使建筑风貌与历史街区整体建筑风貌协调的新建筑,这类建筑一般在体量上与传统建筑区别不大,但是由于建筑的材料、色彩、形式等原因与街区的风貌不协调,如建筑立面贴瓷砖、色彩过于纯艳、平屋顶、铝合金门窗等,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如更换建筑构件、加坡屋顶、降低层数等手段,使这些建筑符合整个历史街区的风貌要求。
篇9
摘 要 通过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等,对中原经济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调查。目前遗产资源保护取得成效,但仍存在一定问题。进而提出建立法律法规保护体系;提高保护意识;进行市场商业化经营;体育非物质文化进校园等对策,丰富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内容,为建设和谐中原经济区做出贡献。
关键词 中原经济区 体育非物质文化 保护与开发
2003年,我国启动为期10年的“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河南省是首批被列为实施省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仅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杂技与竞技)类项目和民俗、舞蹈类中有关体育运动的项目,即指在非物质文化中属于体育文化的一部分文化的总称。
一、中原经济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现状
2011年12月公布第三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95项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37项,其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13项。
(二)河南省周边城市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现状
中原经济区中河南省周边相邻12个城市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河北省邯郸市资源最为丰富,有杨氏太极拳等10项和邢台市沙河藤牌阵和邢台梅花拳2项;山西运城市土乐和南湖空中飞狮、五架连体秋千等8项;山东聊城杂技和菏泽的水浒拳、斗鸡3项;安徽阜阳和宿州的民间杂技马戏、阜阳的界首苗湖书会、毫州的华佗五禽戏3项。
(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1.武术资源突出,项目种类单一。目前,中原经济区拥有省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59项中传统武术有32项占54.2%。说明中原大地武术资源丰富,尤其是少林武术和太极拳享誉世界;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种类单一,有待进一步深入挖掘,早日实现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百花齐放的局面。
2.理论研究不完善。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取得卓著成效,但是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专项研究较少,缺乏大量历史资料考证和理论文字支撑,没有形成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理论体系。
3.缺乏传承人和专业技术保护人员。2007年5月,河南省文化厅出台《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暂行办法》,推动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的开展,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机制,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4.产业化开发取得一定成效,核心产业群建设还没形成。少林武术文化初步形成了产业化发展,其它项目一直处于政府扶持开发阶段,没有形成核心产业群建设。中国三峡・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是一个综合性开发的典型模式,建设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打造中原特色体育非物质文化品牌,逐步形成学校教育、影视制作、旅游开发、器械服饰专卖、竞技比赛等系列体育非物质文化产业集群化发展。
二、中原经济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保护,重在传承”。各级政府要以国家法律为准则,逐步完善切合当地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保护继承人、专业保护人员、开发人员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国务院规定从2006年开始,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这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迈进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三)进行市场商业化开发建设。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市场化经营,扩大自身文化影响力、创收经济效益,为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渠道地谋划资金。
(四)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优势,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学校是文化传播、教育、创造的重要场所,学生是文化传播继承的载体,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优势,把体育非物质文化进行教学创新与发展,通过体育教师的开发、学生的传播,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永续发展。
(五)资源整合产业化开发。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群建设,互相促进发展。利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对其实施产业化开发,对具有明显地域性标志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影视制作走产业化发展的路子。
(六)加强继承人才队伍建设。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离不开继承人才的培养与发展。继承人是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活化石”,培养优秀的继承人员队伍是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有效方式。
(七)推进遗传基地建设。自2008年开始河南省文化厅积极组织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传承基地”评选活动,首次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的有6家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小结
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在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原经济区的建设发展,给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目前,在保护开发中存在着项目种类单一、保护意识不强、理论研究不深入、缺乏传承人和专业技术保护人员等问题;提出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加大宣传,提高保护意识、体育非物质文化进校园、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产业群的资源整合产业化开发、加强继承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进遗传基地建设等对策。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任重而道远,希望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共存!我们要高瞻远瞩,走一条基于国际视野,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打造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品牌,促进中原经济区又好又快地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篇10
abstract: combining with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ake) ancient buildings (heritage) proje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the heritage value, maintaining the status and reinstatement of ancient buildings, the problems that repair ancient buildings and make it as good as new or repair ancient buildings and make it as good as old, and the problems of using new material and new technology in the restoration of the ancient heritage.
关键词:古建筑;修缮
key words: ancient architecture;repair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4-0068-02
1关于古建筑的文物价值
我们保护古建筑,主要是保护它的文物价值,即保护它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这些价值是通过现存的古建筑实体体现出来的。因此,保护古建筑的根本就是要保护现存的古建筑实体,具体地说,就是要保护该建筑的形制、结构法式、构件质地以及制作工艺。任何一个古建筑一经破坏就不可能重建,它的文物价值也就随之消失。
目前,在古建筑维修中往往对其所具有的文物价值认识不足,常有任意更换构件,彩绘一新、甚至改变建筑物原有的形制、结构等现象发生,从而造成对文物的破坏,这种破坏称之为保护性破坏。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种:①把文物建筑与现代建筑等同看待,认为既然修就应该彻底地修,以求焕然一新和一劳永逸,从而大动干戈,大换构件。这种现象在宗教(庙宇)、旅游、园林等非文物部门使用的古建筑修缮时最容易发生;有时候是地方主管行政领导缺乏文物意识而进行的不合理的干预而造成的。②认为古建筑的修建年代越早越有价值,因此在修缮时往往把建筑的形制、结构、材料和制作工艺人为地统一到始建年代的状况,从而造成对其后重修的古建筑的破坏。其实,这种“越早越有价值”的认识完全是对古建筑价值的误解。一座经多个时代重修的部分都具有文物价值,只是重要程度有所区别而已。③对新材料、新技术的迷信,滥用新材料、新技术。④修缮设计时用现代人的审美观来看古建筑,对原有建筑的式样和不合理的结构加以改动。以上这几点归结起来,就是缺乏对古建筑文物价值的全面的认识。还有一种是由于有关人员知识贫乏、保护不当造成的,例如建一些保护性的建筑物,从而改变了古建筑原有的环境,造成文物的风化、腐蚀等破坏现象;在古建筑周围植树、种草等环境绿化也有可能造成类似的现象。
我们在多年的古建筑工作中,对文物的价值有着深刻的理解。尤其是在梅花洲景区开发中,对古银杏树、三步两爿桥、冯家大院等文物单位进行了很好的修缮、保护。
总之,我们进行古建筑修缮、保护时,应牢牢记住:我们保护的不仅仅是古建筑本身,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实体体现出来的文物价值。一旦这一实体遭到破坏,其所具有的文物价值也就随之消失,而且不可能再生产。
2保持现状与恢复原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古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在具体执行时各人对“原状”的理解有所不同,归结起来,大致存在有如下看法: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古建筑的原状应该是指它始建时状况,因此在进行修缮时应该把后人改变或增加的部分予以取消,然后再按原来的面貌予以恢复。如果按这种办法进行维修就难免要造成保护性破坏,所幸的是我们浙江省嘉兴市文物部门持有这种观点的人甚少。第二种看法是古建筑的原状就是现存的状况,应以现存实物的鉴定年代为准;现存的古建筑上保持的各个历史时期的修建痕迹都是历史记录,都应加以重视,维修时应予以保留。我们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日常的保养、加固维修等。第三种看法是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要保存现状;如果条件合适,即确实需要和依据充分,也赞成恢复始建时而貌。
对于“古建筑原状就是始建状况,因此维修时必须恢复其始建面貌”的观点,我们不敢苟同。恢复始建原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不充分,恢复时仅是按当时的建筑风格、特点进行的。这样恢复的建筑物已不是该古建筑本身了,充其量只能算做一个仿古建筑而已。二是有充分的文字、图件记载作为依据,按这些记载进行复原。我认为,这们恢复的建筑虽然与原建筑很接近,但不管它如何做旧,始终还是现代所修建的建筑实体;这些恢复的部分不能算作文物,因为它被毁坏了仍可按其所依据的文字、图件记载加以复原。而复原所依据的文字、图件记载倒是可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同理,某一古建筑若已完全毁坏,在其原建地点复原重建的建筑物,不管其依据充分与否,都只能是一座仿制品或复制品,而不是文物本身,嘉兴市xx寺院大殿被日本鬼子烧毁,现建的大殿的翘角与原样略有差异,因此,我们不应将此类建筑作为文物加以保护。至于说因为政治、宗教等方面的需要进行的复原,若其意义不太大,应加以限制;若其意义大于古建筑所具有的文物价值,那么它就超越了我们所讨论的文物保护的范畴。
古建筑的真正价值在于它所记录下来的各个朝代修建时的建筑形制、结构法式、构件质地以及制作工艺。在进行修缮时对现存建筑实体的保护,应着重于经常性保养维护和加固工程;保护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建应注意与文物和环境风貌相协调,更不能破坏文物的保存环境。也就是说,保存现状是古建筑维修所要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
当然,保存现状并不是说一切都不能动。首先,当古建筑的某些构件业已腐朽或损坏,如果不更换将要危及该文物的安全时,应根据原存的建筑特征予以修缮或局部复原,但所要恢复的原状也应是该部分现存的修建年代的状况,如嘉兴市冯家大院的修缮工程的木柱。其次,在古建筑上附加的保护性建筑,如果会造成对文物的破坏或与文物的风格不协调,应予以取消,如嘉兴市冯家大院二层部分窗的封闭。第三,近现代增加的一些非建筑性或艺术性的东西,造成对文物本身或文物环境的破坏,应予以取消。就好似一件雕刻艺术品被人涂上墨水而面目全非,我们就应该将墨水清洗掉以恢复其本来面目。
我们在对嘉兴市冯家大院修缮时就碰到了以上困惑,冯家大院始建于清光绪年到民国初年,在经历了的洗礼和社会主义革命粮仓的改造后于2009年11月24日由嘉兴市联众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开始维修,在维修时我们修复了外立面的马头墙、龙脊砖雕、金山石墙基、仪门、木雕,也保留了外墙上的部分语录和部分粮仓时代的小换气窗,很好的反应了时代在这所古宅上所留下的烙印。
总之,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保存古建筑的现状;如果古建筑有危险而需要修缮或局部复原时,所要恢复的原状也应以现存实物的鉴定年代为准。
3整旧如旧还是整旧如新
在进行古建筑修缮时,是否需要作旧这一问题,目前还是看法不一。整旧如旧还是整旧如新呢?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3.1 对古建筑进行整体装修,使之焕然一新,这是封建时代修缮者所要达到的目的,因为当时还不是把古建筑当作文物看待――这种做法也就无可非议了。然而,时至今日仍有许多古建筑由于某种需要而被装修的“焕然一新”;这实际上是对古建筑的破坏,严重损害了古建筑的文物价值。例如,现在有许多地方为了表示对革命领导人的尊重而将其故居装修一新,甚至加进了现代气息,给人以豪华的感觉;然而,参观者看了之后,往往会发出这样的感叹:“怎么×××在那么困难时期还住这样豪华的房子?这不是脱离群众吗?”这样,它所具有的教育意义岂不是完全变了样?
3.2 新更换的构件应该适当作旧,以求得与周围原有建筑的协调。但应当通过建档、立碑等方式加以说明,构件本身也应具有某些不太显眼的标志。作旧时还应注意不可改变构件原有的质地。如嘉兴市冯家大院河边连廊木柱的磉蹬。
3.3 油饰彩画不但具有装饰作用,对木质还有保护作用。由于经过一段时间后它就会自然褪色、脱落,为了保持其所具有的两种作用,就应该予以重新彩绘。在重新彩绘时应严格按其原有的材料、制作工艺和风格特征进行。由于它会自然褪色,一般不需要作旧而顺其自然;且如果作旧,势必改变原有的材料。
3.4 作为艺术品存在的壁画、雕塑、影壁等,我认为不存在作旧问题,因为根本就不应该对其进行修饰。任何形式的修饰都有损于艺术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此,我们所要做的是保护,而不是修饰或修复。只有当某些艺术品破裂为数块时可以将其粘接起来,以求得整体的艺术效果。
3.5 为了保证古建筑的安全而增加的保护建筑或构件,一般不需要作旧;如果作旧,则鱼目混珠,反而不好。不过这些附加建筑或构件应力求与其所保护的古建筑的风格保持协调,不要造成对古建筑的环境风貌的破坏。至于附加建筑或构件的显露与否,我认为不是主要问题。
我们在对三步两爿桥进行修缮时联合文保单位与当地政府对该桥进行了细致的前期调查研究,在对方案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开始进行维修施工。对部分影响桥承重结构的植物根系进行清除,对金刚墙进行加固,对原有的石栏板现已缺失的进行补充完缮,并对新增的栏板进行了适当的作旧处理。
4新材料、新技术的使用问题
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保护古建筑,保护其文物价值。
新材料的使用不是替换原材料,而是补强或加固原材料、原结构。例如,古建筑的某个构件有所损坏时,首先我们不应当用新材料(如水泥、钢筋等)来替换原材料,而应考虑用灌注黏合剂,使用金属材料加固等办法将原材料保存下来;用与原材料质地相同的构件更换旧构件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对于一些具有可逆性(即可以拆除而不损坏文物)的新材料(如金属材料)的使用可以提倡,因为它既可起加固作用,又不破坏原材料的质地,在有更好的办法或更优良的材料时,还可在不破坏文物的情况下将其拆除。对于一些不具可逆性的材料(如化学物质)的使用,应十分慎重,经过实验取得成功经验后才能使用;若不是十分必要时,也不应使用。
新技术的应用大多不会改变文物本身,又能减少劳动量,减轻劳动强度和加快速度,应予以提倡。但为了保持原有的工艺效果,部分工序还应使用传统的工艺技术。例如,木、石构件表面的处理和油饰彩画等,使用新技术很难达到原有的工艺效果,因此,还是以传统手工做法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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