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汇报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09 02:44:00

投资人汇报

投资人汇报篇1

一、外汇收支情况表编制与审核总体说明

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和外币结算情况,以权责发生制为编制基础。以资产负债表的形式揭示外汇资金流动,本质是外汇现金流量表,反映外汇货币资金的形成过程。它披露了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之初到联合年检年度为止所有外汇交易的余额数,并不仅仅是当前发生额,所有的交易均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记录,不考虑交易标的真实价值以及折旧和摊销情况。计量单位为美元,非美元计价交易按照参检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的中间汇率进行折算。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基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原理来编制的。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借方表示:货物或者服务的进口,金融资产的增加,金融负债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减少,贷方表示: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金融负债的增加,金融资产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增加。

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5]2号)为标志,从2005年1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还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否则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是不完整的。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全部科目详细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1 外汇货币资金。外汇货币资金分类应该清晰,科目之间不得串户。资本金账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外汇资本金时所开立的专门账户,资本金账户存款通常不会高于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开户最高限额,除非存在少许存款利息。资本金账户累计流入资金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可以根据实收境内外外汇资本、结购汇差额、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外债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提款账户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也就是“差”)’境内外汇借款(包括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不是外债统计范围之内,因此不在该科目反映。可以根据境外借款、结购汇差额和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报。

资本金账户和外债账户如果期末数比期初数少,即本期存在资金运用的,应该重点审核资金运用是否合规,资金支付及其结汇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经常项目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非居民之间经常发生的业务所收到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货物和服务出口、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可以根据银行存款、进出口报关单、贸易信贷系统、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其他账户存款主要是指与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进出有关的其他账户,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股票交易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等。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费用类、保证类和收购类)因开户主体通常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类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并不在其他账户进行反映。

2 应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结算交易。“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有借方余额的也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主要是要根据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应收外汇账款过多,应该关注是否存在逃汇行为,特别是国际收支形势逆转时,是否有资本外逃行为。

3 预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进口业务等而产生的预付款项,包括法规允许的与境内企业经济交易而产生的预付款。“应付外汇账款”有借方余额的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也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资金外逃情况。

4 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或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该科目应根据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分析填列。

5 境外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现汇、实物、无形资产和股权等对境外投资,不管投资是否取得控股地位,均以成本法核算。借方反映在境外投资权益的增加,贷方反映境外投资本金的收回。可以根据结购汇差额、外汇货币资金、非外汇形式资产等科目计算填列。重点审查境外投资是否在商务和外汇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支出在境外投资科目列支。

6 境内外汇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合法所得外汇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包括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和减资所得),同样也是采用成本法核算,填报方法同境外投资。

7 非外汇形式资产。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是以非外汇资金结算交易的余额。借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增加,贷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减少。

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反映的是以外币计价,但是以人民币交易的累计人民币流入金额减去人民币流出金额的净差额。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者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收回其境内投资及收益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外币计价的

负债、权益或者增加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以人民币支付境外外籍人员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先行收回投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减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等。该项目通常应取得外汇局的核准。

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的。该项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

该项目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该项目借方反映外方股东收购中方股东股权以及外方收购中方债权人债权,贷方反映中方股东收购外方股东股权以及中方收购外方债权人债权。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该项目通常都有外汇局核准文件。

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该科目借方反映本企业对外汇金融债权或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贷方反映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借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其他,该科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股本”等科目分析填列。重点审核是否具有外汇局核准文件。

8 结购汇差额。该科目反映的是累计结汇和购汇的净差额。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借方反映。结汇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资本项目结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借用外债结汇和资本项下其他结汇。购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贷方反映。购汇也分资本项目购汇和经常项目购汇,资本项目购汇包括偿还外债本息,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境外投资,外方清算汇出等多种形式。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因此可以根据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填列。本科目如为负数,即购汇金额大于结汇金额或者仅仅有购汇金额,也记录在资产方。资金结汇应该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外债结汇应有外汇局核准文件,资本金结汇超过5万美元的,应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等文件。

9 汇率折算差额。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参检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本项目如为负数,即汇兑损失。也记录在资产方。

10 其他资产。该科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为正数,表示没有分类清楚的资产流入,其他资产为负数,表示没有揭示清楚的资产流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在资产方反映。

(二)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

11 应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在本项目反映。该项目应该分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对该科目的审核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应付外汇账款一直挂账不付的,审核是否存在热钱变相流入。

12 预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科目反映。对预收外汇账款的审核同应付外汇账款,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异常外汇资金流入。

13 应付外籍人员工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如为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

14 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是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本科目应该根据利润分配表进行计算填报,重点关注外方权益是否到位,中方是否假借外方利润汇出而转移资金,逃避外汇监管。应该重点关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真实性。

15 境外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简称“差”)。借用外债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在审核境外借款时,必须审核《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从而识别借用外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境外借款根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

16 境内外汇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借用外汇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处理。

17 应付外汇利息。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科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18 实收境外资本。该科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等。该科目贷方反映外方权益资金流入。外方股东出资形式有:(1)境外流入现汇出资,(2)外方以境内合法来源的外汇出资(如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原币划转);(3)人民币利润再投

资;(4)因境内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再投资;(5)实物出资;(6)无形资产出资;(7)已登记外债、应付股利转增资本;(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外方收购中方股权和资产;(10)外方以境内股权出资等。该科目要根据验资报告进行填列,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要重点审核是否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没有外汇局回函的验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19 实收境内外汇资本。该科目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该科目通常没有借方发生额。该科目审核要求同“实收境外资本”。

20 经常项目差额。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至报告期期末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借方差额以负数反映。

三、一些特殊事项的专项说明

1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可以为霉或者负数,对应的“资产合计”也可以为零或者负数。

“经常项目差额”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因此“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正数、零和负数。“经常项目差额”为正数通常表明该企业出口创汇能力较强,“经常项目差额”为负数表明该企业可能出于筹建阶段或者主要涉及进口用汇,产品以内销为主,“经常项目差额”为零,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流入和流出刚好相等。正是因为“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负数(对应的结购汇差额往往是负数),所以“资本合计”可以为零或者负数,而不仅仅是正数,这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合计不可能为负数(负资产)有本质区别。

2 本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只是报表附注有些变动。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累计表,“期末数”各项目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以来到报告期期末所有发生的经济事项的余额数,“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即为本年度发生的经济事项余额。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权益资金时,存在外汇交易,其后并没有任何外汇业务发生,那么该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但是随着企业经营发展,未分配利润余额可能在发生变化,相应地表附注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将会发生变动。

3 “汇率折算差额”只是反映往来款项汇兑损益情况,“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需要进行汇兑折算调整。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主体、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人民币不再是单一盯住某种汇率,人民币汇率变动范围扩大,贸易往来资金记账时所用的汇率(我国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自行选定适时汇率或者月初、月末汇率),与年度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汇率中间价通常是不一致的,因此只要存在非美元计量货币的结算,从理论上讲均存在汇率折算差额。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账户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如果存在汇率折算,通常在资本金到位的参检年度处理完毕,我国会计准则对实收资本采取历史成本法,在以后年度,不再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汇率折算情况进行调整。

4 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有可能是外方以境内合法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均计入。实收境内外汇资本”,也就是说,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接受的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

5 “其他资产”主要是为了表编制平衡而设置的科目,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比例不宜过高。

“其他资产”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报表编制中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科目的抵补,使得“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金额较大,如占“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5%,应该进一步检查其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说明表编制的精确度不高,有待于细化分析,重新编制报表。

6 贸易往来资金可以通过外汇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查询,从而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减小审计风险。

贸易往来资金主要涉及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和预收外汇账款四种情况。为了防范热钱流入和资金外逃,实现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相匹配,自2008年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推行了贸易信贷登记系统,贸易往来资金交易情况可以查询该系统进一步得到确认,涉外债权和债务是否与外汇局的核准额度相一致,是否存在热钱流人和资本外逃行为,涉及对外负债的,应该在“境外借款”重新调整反映。

7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外汇收支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时,一定要准确掌握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形势的变化。

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时,虽然发现了一些问题,但因为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了解,难于准确出具审核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第532号)是外汇管理方面的最高级别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条例中第七章法律责任来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类型,同时要结合当年我国外汇管理的总体形势。如,当国内经济过热时,通常对热钱流入处罚较严重,要重点审核热钱可能流入的渠道,在经济疲软时,通常对资本外逃处罚严重,重点审核是否存在套汇和逃汇行为。

投资人汇报篇2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外汇额度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管理规定,并依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参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其他审慎性要求执行。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第二章业务准入管理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

第九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

(三)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四)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十条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在境内发售个人理财产品,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向境内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或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准入管理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风险的管理参照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购汇额度与汇兑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应当向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

第十五条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

第十六条境外理财资金汇回后,商业银行应将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商业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外汇投资的,商业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者原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可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净购汇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购汇额度。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业务对冲和管理代客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四章资金流出入管理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第二十条除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商业银行按理财计划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监督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三)保存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协助外汇局检查商业银行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

(二)自商业银行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外汇局报送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发现商业银行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六)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在收到外汇局有关购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商业银行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商业银行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商业银行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以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商业惯例选择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人。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人处开设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二十五条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银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发售产品时,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

第二十八条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外汇局可以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投资额度。

第三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提供商业银行境外投资活动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根据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及托管人;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外汇局:

(一)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境外托管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投资人汇报篇3

“添富军团”的崛起

成立伊始,汇添富基金便明确了清晰的投资理念,概括为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挑选高质量的证券,把握市场脉络,做中长期投资布局,以获得稳定增长的较高的长期投资收益。

“汇添富基金成立时,我们的梦想是打造中国最优秀的选股型投资专家。九年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构造研判公司的思考框架,从而为我们的投资形成清晰的纪律。”谈及投资理念,汇添富基金总经理林利军如此表示。

事实上,在2006-2007年的牛市行情中,多数权益类基金都给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对于老百姓而言,似乎闭着眼睛买基金都能赚钱。然而,2008年以来,a股市场步入漫漫熊途,权益类基金之间的业绩差距开始拉大,基金重仓股也不再“齐涨共跌”,选股对于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以“选股专家”著称的汇添富基金开始显露出优势。

wind数据显示,截至3月25日,汇添富价值精选近三年投资回报率在同类基金中排名第8名,而汇添富优势精选、汇添富策略回报、汇添富成长焦点等三只基金近三年投资回报率在同类基金中同样排名居前,这四只基金均获得三年五星评级。其中,汇添富旗下首只基金——汇添富优势精选基金,成立于2005年8月底,wind数据显示,截至3月27日,该基金在其成立以来的7年半时间内,年化平均净值增长率高达24.37%。截至2013年3月27日,该基金已经成功跨越了两轮牛熊轮回,自成立以来取得了423.81%的回报,为投资者带来了丰厚回报。

而今年以来,汇添富基金更是表现出领军市场的特征。汇添富医药保健、汇添富民营活力今年以来的投资回报率在同类基金中分别排名第3名和第5名。汇添富逆向投资、汇添富成长焦点等产品同样名列前茅,汇添富可转债基金则在所有转债基金中排名首位。而在专户投资上,汇添富基金也卓有成效,其所管理的多只专户产品凭借“专注选股、聚焦成长、重点突破”的绝对收益投资方法,实现了不俗业绩。

既有长跑的耐力,又有短跑的速度。更重要的是,汇添富基金不是哪一只产品的出类拔萃,而是整体表现突出,这对于一家资产管理规模位居行业前列的基金公司而言是难能可贵的。我们不禁要问,汇添富是如何做到的?

“专注和团队两个关键。”汇添富基金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张晖如此总结。

“自下而上”的执著

伴随着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股票投资能力愈加分化,能够持续保持整体股票投资能力居前的大型基金公司已凤毛麟角,而汇添富基金则是为数不多能够持续保持整体股票投资业绩居前的大型公司。有人总结说,“自下而上”的选股方法在中国市场的多元化实践,是汇添富基金业绩长期领先的关键。

如何在数千家上市公司中自下而上遴选到能够获得超额收益和绝对回报的品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事实上,汇添富基金可能是业界选股标准最高的团队,所有进入二级股票池的个股,都必须由公司内部研究人员实地调研后形成研究报告,在进入股票池的这个环节,外部报告是没有效力的。这就对公司自身的研究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研究总监韩贤旺领导的汇添富的研究团队通过深入细致的上市公司研究为投资团队保驾护航。与此同时,全部重点公司也必须经历汇添富基金的“360度”的调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层调研、公司主要经营人员的调研、公司内各层级人员的调研和验证,公司所在行业竞争对手和上下游的调研,第三方和同业数据验证等等。其中许多工作都是由行业积累丰富的基金经理带队完成的,而且是随着时间发展持续更新的。最后,丰富的研究工作会提交经验丰富的投资团队来审核讨论,包括投资总监张晖以及基金经理在内的投研人员都会参与每个重点股票的审议。在遴选股票方面,汇添富始终是以全团队之力推进的。这里没有分工,只有亲力亲为。

“选股能力的背后是对公司成长速度和轨迹的前瞻认识,这种认识必须借由长期的持续跟踪和高质量研究才能获得,必须以整个团队的中长期积累为前提,阶段的蜻蜓点水是不可能达到这个要求的。”张晖表示,“更重要的是,面对阶段性市场繁荣带来对选股的质疑时,要能够忍受痛苦且坚持不懈。”

多元化投资风格

汇添富基金权益类投资的另一个特点是尽管旗下偏股型产品整体业绩比较突出,但投资风格却各不相同,产品横跨成长型、价值型、选股型、行业主题型、逆向主题、绝对收益型,在各类风格资产投资上都不乏业绩出色的明星基金。这当然需要多风格的投资团队来驾驭。

“在我们看来,选股更多的是一种投资方法和理念,不是投资风格。基于由下至上的高质量选股的基础,投资风格上完全可以多元化。”张晖表示。

经过多年的打造,汇添富的投资团队已经具备了这样的能力,且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明星基金经理。价值型风格的陈晓翔,成长型风格的齐东超,专注于医药行业的周睿,逆向风格的顾耀强,专于个股精选投资的王栩,基金经理苏竞、欧阳沁春等也在投资上各有特色。此外,汇添富团队中还有以专户投资部总监袁建军带领的专户投资团队,在“专注选股”的基础上,结合“聚焦成长,重点突破”,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绝对收益投资方法。在国际业务上,汇添富基金公司也持续领先。由汇添富香港子公司首席投资官兼执行副总裁万青领导的汇添富香港子公司的投资团队则依托母公司汇添富基金在本土的强大投研能力以及对中国相关资产的丰富投资经验,充分发挥选股的优势,也取得了不俗的业绩。汇添富基金投资团队在“由下至上”的土壤上成长壮大起来,构成了汇添富投资的独特气象。

以周睿管理的汇添富医药保健基金为例,今年以来的收益率高达21.14%(截至3月25日),在全部主动管理的偏股型基金中名列第3位,最近一年的收益率为37.73%,排名第2位。周睿自有其投资医药的独特逻辑和别样深度。他的依仗是对行业的长期研究积累,以及汇添富强大的投研团队。周睿本身是药科背景,在这行业里有着学术、实业和研究的长期经验。汇添富投资团队中也不乏多年医药行业研究的精兵强将,这些构成了汇添富医药研究和投资的坚实基础。

齐东超管理的汇添富民营活力基金紧随其后,今年以来的收益率为20.47%,在全部主动管理的偏股型基金中名列第5位,最近一年的收益率为34.27%,同样排名第5位。在媒体眼里,他喜欢实地调研、对产业和公司的一线信息有着天生的饥饿感。他最欣赏高增长个股,更欣赏高增长背后的管理层。

而从以上两只产品的前十大重仓股来看,重合度并不是很高,但业绩却都十分优异,是汇添富基金多元化投资风格的重要体现。

对此,汇添富基金投资总监张晖认为,投资风格的多样化,可以回避整个团队在某个时点的系统性风险。而同样基于选股的理念,让基金经理能够有交流的基础、取长补短。而最终,这都会反应到基金的中长期业绩上。

投资上“合而不同”,研究上“积土成山”,历经实践验证的开放和包容的汇添富投资哲学培养出了多元投资风格的强大投资团队。

打造中国最优秀的选股型投资专家

强大的投研实力、稳定的团队再加上专业背景深厚的人才梯队,使得汇添富基金得以在市场多轮牛熊转换中,实现了持续稳健的投资回报。

“投资的核心要素还是人。汇添富从一开始就遵循着一个理念挑选人才、组建团队,用一致的方法长期培养磨合团队。这个路子越往后走,效果会越明显,我们的信心也越充足。”对于汇添富的投资团队,张晖充满信心。根据公开信息统计,汇添富投研团队十分稳定,是国内核心投研团队流失率最低的基金公司之一。

据了解,汇添富基金对于投资团队的要求非常高,比如,每位基金经理都要按时上交多篇深度、高质量的研究报告。这意味着汇添富的基金经理们除了完成其所有的投资任务外,几乎每月还要完成一次深度研究和投资机会推荐。对于这些要求,基金经理并不感到压力很大,相反乐在其中。“我们都是研究员出身,重仓股拿着不去公司看看,是睡觉都会不踏实的。”汇添富民营活力基金经理齐东超笑道。

汇添富基金对于基金经理和投资研究员之间的交流是有流程规定的,基金经理们和研究员有定期的每日、每周、每月的交流平台,投资和研究互相的交叉考评机制也是非常严密的,目标就是推动投资和研究尽量的紧密贴合。

投资人汇报篇4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海外投资股票的消息,每一次都成为焦点。

4月15日,英国石油公司(下称bp)负责全球投资者关系的发言人向《财经》记者证实,外管局旗下的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已累计购买了bp近1%股权。若以bp当日市值计算,外管局的这一投资近20亿美元。

这是去年以来公众获知的外管局数宗海外股票投资之一。

《财经》记者获悉,近年来,外管局已获准将外汇储备的5%用于投资固定收益以外的产品,比如股票。但外管局未对此进行正面回应。外管局也从不对外公布投资组合和投资策略。“这也是世界各国外汇管理部门的惯例。”一位接近外管局的知情人士说。

今年3月底,中国的外汇储备总额已激增至1.68万亿美元。与此同时,人民币升值加速,4月10日人民币兑美元已“破七”(跌破7∶1),升值年化率达16%。伴随着美元资产的进一步贬值,如何调整货币和资产配置来提高收益率,已成为外汇管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股票魅影

对于外管局投资bp之举,有报道称,这一通过公开市场的投资,是去年夏季逐渐增持的结果。目前bp的股价为5.73英镑左右,市盈率为10.62倍,是英国最大、世界排名前十位的石油公司。

此前的4月4日,据英国《金融时报》称,外管局斥资18亿欧元(约合28.45亿美元),购入了欧洲第三大石油及天然气公司道达尔1.6%的股份。道达尔新闻发言人向《财经》记者证实,投资方为“一家中国的公共基金”。随后,中国投资公司(cic)向《财经》记者否认了该项投资。这一投资方为外管局应属无疑。

道达尔是目前法国最大的石油公司,也是法国市值最大的公司(约1159亿欧元),在巴黎、伦敦、布鲁塞尔和纽约上市。公司主营勘探、生产、精炼、运输并行销石油及天然气,业务遍及130多个国家。

道达尔第一大股东为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cnp),持股5.30%;比利时能源和金融投资机构groupe bruxelles lambert持股3.90%;kermadec资产公司持股1.4%,排名第三。据悉,挪威基金也是其股东之一。

道达尔52周以来最高股价为63.40欧元,最低股价为45.45欧元,目前股价处于50欧元左右,市盈率为8.48倍,与同类石油公司相比不高。

道达尔和中国颇有渊源,是最早参与中国海上勘探项目的国际公司,先后参加过渤海湾、北部湾、南黄海、珠江口盆地的勘探。此外,道达尔公司还在中国第一家石油炼制中外合资企业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wepec)持股22.4%。

道达尔总裁马哲睿(christophe de margerie)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一投资是双赢的,将帮助道达尔提升在中国的业务。“我们很了解这个基金,他们在道达尔的投资不会超过3%。”

更早前的1月4日,澳新银行向《财经》记者证实,外管局旗下的华安投资已成为其股东。2007年12月以来,外管局购入了澳大利亚最大三家银行(澳新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不到1%的股权。

今年1月初,澳新银行首席执行官迈克史密斯(mike smith)表示,他欢迎两至三家财富基金分别收购澳新银行2%-3%的股份,但不欢迎规模更大的投资。

外界对这些投资案兴趣盎然:外管局会不会大幅调整投资组合?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由于中国外汇储备规模太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存在流动性的问题,所以盈利性显得比流动性更重要。而在传统的外汇储备要求中,安全性和流动性是置于盈利性之前的。

增量调整

外管局的投资组合向来不为人所知。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的外汇投资以美国国债为主。美国财政部网站披露,2007年12月,中国持有4055亿美元美国国债,这个数字在当时的1.53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中占比26.5%。

除此之外,美林的一份分析报告认为,2007年7月,中国还有2800亿美元的长期机构债券和650亿美元公司债。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国增持了数百亿美元的美国公司债券,所以市场估计中国持有的美元资产比例应在60%-70%。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美元指数持续下跌,大量持有美元资产会带来损失。假使存量中的美元资产难以调整,新增外汇储备的投资应趋向多元化。诸多迹象表明,外管局自2006年以来已经在进行这方面的调整。

美国财政部网站显示,美元资产占中国当年新增外汇储备的比例降低。2007年新增美元资产1114.33亿美元,占2007年新增外汇储备4619亿美元的24.12%,2006年这一比例为44%。

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之后,投资者纷纷从风险较大的股票等资产中撤退,转到相对安全的国债市场,使得美国国债价格上涨,收益率下降。去年底美国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为约4%,但美联储降息之后目前只有3.8%左右。美国长期国债收益率处于低位,致使一些基金减持美国国债,寻求多元化投资。

从公开数据中可以看出,自2007年4月开始,中国也在比较明显地开始减持美国国债,其中次贷危机比较严重的8月和11月净卖出达到142亿美元和52亿美元,为历年来最高,但12月又净增了68亿美元。今年前两个月,中国也净增加了13.56亿美元美国国债。

压力之下

中国的外汇投资均由外管局管理,外管局储备管理司专司其职。

外管局储备司和外汇交易中心在北京金融街平安大厦三层和四层,这两个机构是两个编制一套人马。储备司的编制加上香港、新加坡、伦敦和纽约的四个海外机构,总共200人左右。

一位前外管局投资官员称:“外管局的投资是为了获得稳定的中长期回报,在投资期限、品种、币种上都有要求。外管局也设定了综合基准的考核指标。”

上世纪90年代,外管局在香港、新加坡、伦敦、纽约设立了四个海外机构,投资的组合类型各有侧重。其中,设立在香港的机构为中国华安投资有限公司(safe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下称华安投资),成立于1997年6月2日,注册资本为1亿港元,位于香港岛的远东金融中心28楼。华安投资的章程规定,它可以投资各种金融工具,证券、外汇和商品无所不包,可外管局管理外汇储备及经外管局所授权批准的其他所有相关货币财务事宜;在全球范围内管理投资基金,以及管理国家外汇储备或从事其他经中央银行授权批准的业务。

外管局的投资以外汇计价,无需承担汇兑损失。由于投资损益与央行并表,因此,外汇投资收益和央行货币政策的对冲成本之间建立了某种联系。

广东金融学院中国金融转型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陆磊分析,在当前的汇率风险分担机制下,中央银行仍然起着最终的汇率稳定者角色,这导致央行通过对冲性货币政策操作承担了巨额货币成本。他测算,自2005年7月至2007年三季度,中国外汇储备因人民币升值、美元相对贬值而导致的损失为人民币1571.5亿元。同时,央行票据发行利息支出、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额外利息支出、特别国债利息支出三项合计1409.2亿元。

据悉,香港外汇基金2005年的投资回报率仅为3.1%,2004年和2003年曾达到5.7%和10.2%;新加坡投资公司(gic)管理1000亿美元,回报率在10%左右,挪威基金的年回报率是6.5%。假使外管局的投资回报率为5%这一中等水平,很大一部分收益要用于覆盖成本。

“并入外汇投资收益后,央行的报表基本是平的。”财政部有关官员证实。

投资人汇报篇5

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我国的境外投资规模一直较小(境外投资主要限于针对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援助项目)。在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15项经济改革措施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第13项措施),由此对外直接投资开始作为一项政策确定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我国开始鼓励扩大境外投资,提出要“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或开发资源,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帮助。抓紧制定和规范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加强我国在境外企业的管理和投资业务的协调。2002年党的十六大与2007年党的十七大均着重指出,要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与党和国家的上述发展要求相适应,我国各级政府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于境外投资的态度也逐渐从限制转变为鼓励和支持。一、基本政策发展演变(一)对“境外投资”由限制到鼓励支持1991年3月,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指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上述观点成为20世纪90年代指导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政策,奠定了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基调(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当时的海外投资主要是能够加强“南南”合作、推动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带有援质的海外投资项目)。1991年8月,国家计委在《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中,也仅仅是允许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贸易性项目(当时,非贸易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形式),并不允许我国企业到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开展境外投资。在上述政策环境下,我国1991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仅为10亿美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政治经济等综合实力的增强,在1997年,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政策开始松动,逐渐向鼓励境外投资转变。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贯彻大经贸战略,推动外经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增加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了《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明确我国企业可以在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从事贸易活动。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第三条规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几乎就在同时(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加以明确肯定和规范。(二)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不断规范和简化1我国早期对“境外投资”采取的是严格的高层审批制。1991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章程要报经贸部备案,并由经贸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申请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的,一律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名单附后)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凡符合一定规模条件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在形成决定之日起30天内,由企业经向外经贸部备案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尚未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企业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由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有关主管部门将审批意见、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及境外公司章程副本等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申领批准证书。2由审批制向核准制、备案制转变,逐渐下放审核权限,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呈现投资便利化趋势。2004年7月我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做出了重大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文件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明确指出,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北京等12省市开展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地方的审批权限由1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在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生效实施后不久,我国商务部就于2004年10月1日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对“境外投资”实施透明管理,下放和简化相关审查程序。首先,该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对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实施统一、公开、透明的核准制,核准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等。其次,为方便企业“境外投资”和简化审核程序,规章将境外投资者分为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145个国家(亚洲38国、欧洲37国、非洲42国、美洲14国、大洋洲4国)投资开办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2004年11月,商务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启用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通过该系统,企业利用互联网就可办理投资核准手续,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即可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极大地方便了企业,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该政策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成核准制。同时,将原199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计委审批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政策予以放宽,修订为:中方境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5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大额用汇项目,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报国务院核准。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之后,商务部还于2005年10月出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推进了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规范、科学、透明、高效。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对我国的境外投资工作进行全面引导和规范。2009年3月,商务部又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和完善对外投资的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此项政策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出台,不仅可以推动我国的境外投资,同时也可以通过投资拉动需求,有助于全球早日走出金融危机)。首先,下放了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下列投资情形的核准权: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其他如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则由省级商务部门核准。其次,简化了境外投资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了核准时限,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第三,减少了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境外投资事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改由商务部征求意见,地方企业一般境外投资事项不再征求意见。(三)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渐趋宽松改革开放初期,鉴于我国外汇短缺,我国一直执行严格管控的外汇制度。依据19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0年还制定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细则》),由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要求企业提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采取汇回利润保证金措施,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人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外汇管理部门凭银行入账通知书批准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专用账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大幅增加,这使得我国有条件改革外汇制度,放宽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提高了企业投资效率,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这两项行政审批,并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经批准的部分试点地区的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试点主要开始于沿海发达地区)。从2003年11月起,22个试点省市的企业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该通知明确指出,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明确提出,近期我国将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核准,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支持境内企业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推进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更好满足居民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和多元化投资的用汇需求。(四)对“境外投资”的信贷、保险、税收支持性政策陆续1政策性信贷的支持性政策。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两次联合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政策。政策规定,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赢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另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2政策性保险的支持性政策。2005年,国家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的境外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支持。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例如,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2)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依照政策规定,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也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视具体情况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业务。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的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服务:为项目提供股本和债务融资支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金融衍生工具服务;为项目提供海外投资保险风险保障机制及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向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项目融资安排和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包括组织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和结构安排等方式,提供稳定、高效的金融保险支持;为项目提供投资所在国国别风险评估意见。3避免双重征税的支持性政策。在税收方面,我国在较早的时候就注意依照国际惯例对境外投资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早在1994年实施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就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文,其第12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11月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中对境外投资的减免税处理做了具体规定,其在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2008年初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第23条规定,我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另外,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同86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前还在积极与部分未签署国家进行谈判。(五)对“境外投资”的保障性政府服务不断完善我国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关于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采取若干服务型措施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有效服务。2002年3月,外经贸部出台了《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暂行规定》;2002年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拟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对外经济合作司”子站上搭建了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该信息库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提供境外招商项目信息服务;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每年均编写《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4年1月1日商务部开通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2004年外经贸部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2004年以来,商务部联合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2007年1月分三次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还于2006年7月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上述政策均对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起到了良好的保障和指导支持作用。2006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之前一个月首先颁布了《中俄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并在北京成立了“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无偿为我国企业提供服务,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遭遇商业纠纷、歧视性待遇等方面的风险负担。2008年8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这不仅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外汇收支及其流动的监督和管理,更有利于我国企业借助该系统平台防范和避免外汇收支风险。2009年3月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更是系统地明确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全方位政府服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强化了商务部引导企业、服务企业的内容。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将建设“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证书发放,方便企业办事。其第28条规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我国政府不仅不断出台具体政策服务于企业境外投资,同时主观上的服务意识、服务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2008年4月,美国财政部公布《关于外国法人兼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草案)》(regulationspertainingtomerg-ers,acquisitions,andtakeoversbyforeignpersons)并在美国国内征求意见之后(此草案为美国拟对其《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变动),我国商务部随即在其官方网站上了此信息,提醒国内企业关注、应对此法案变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这种“提醒”及时为国内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信息预警,起到了帮助企业防范有关风险的积极作用。总之,随着我国政策对“境外投资”鼓励和支持力度的加大,我国的对外投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根据我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中国近7000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179.1亿美元。2002-2007年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56%。据统计,2006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全球国家(地区)排名中列第13位。二、我国境外投资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一)缺乏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本立法迄今为止,我国的境外投资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到2007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也已经达到1179.1亿美元,但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对外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仍然以国家多个相关部门的“数个”部门规章为主,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没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高层次基本法,当前在我国的“境外投资”领域依然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导致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过多,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对此企业反映强烈。例如,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之后的一周之内,国家发改委紧接着于2004年10月9日亦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者均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尽管依照规定,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即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个部门核准,而另一个部门否决的现象,降低企业效率。因此,在将来的国家政策或立法中,应当明确一个对外投资的牵头部门,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然后再由这个牵头部门找相关部门“会审”,决定是否核准企业的对外投资。法律比政策更加稳定和权威,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统领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对外投资法》,以彰显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积极态度,从而更加高效地促进我国的对外投资。具体来说,《对外投资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鼓励促进、宏观调控、监测预警和管理、金融支持、政府服务保障等制度。进一步说,鉴于对外投资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我国还应当设立高级别的“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拟订国家对外投资战略,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总结经验和教训,决定相关政策立法建议。(二)政府提供的信息等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2009年3月,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客观地说,我国政府已经针对境外投资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支持性、保障性政府服务,下一步只要认真落实即可。但在信息服务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例如,当前我国众多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所获得的大量经济信息一般仅仅是报送其上级主管部委,然后再在政府相关各级、各部门间传递,是一条单向、封闭的信息通道,使得已经或将要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难以获取、利用上述信息。建议主管对外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如依照行业类别,设立专门网站相关信息,或由专人负责向对外投资企业邮箱发送信息等),为企业提供东道国环境、商机等信息,更细致地为对外投资做好服务。我国中央政府还应积极参加国际上关于跨国投资规则的制定。当前,国际经济领域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则已经非常成熟,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关于国际投资的系统规则,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多边协商和规则制定,通过与“金砖四国”等其他新兴大国的协调配合,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三)我国的对外投资还需要具有更多实质内容的具体政策支持从我国对外投资数额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对外投资直到进入21世纪才有了真正的快速发展。但限于实力及起步较晚,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多数仍主要停留在为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氛围的宏观层面,多为原则性鼓励,真正具有实质内容的具体支持政策还有待于深入研究,拟定。例如,减少行政干预、取消冗余审批环节,把握好企业自主和政府管理的权限边界,从而简化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核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在财政、税收、外汇、信贷、保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对企业的“境外投资”予以进一步的具体政策支持。商务部、财政部可以设立境外投资企业人员培训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为企业培养更多跨国经营人才。在避免境外投资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营,试点实施境外投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减免降低企业及境外员工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性支持政策,允许企业提留总投资额的20%作为亏损准备金,对资源能源境外勘探开发类投资给予技术援助和资金补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借鉴日本、韩国支持本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经验,我们必须制定更加详细可行的产业指导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

投资人汇报篇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第五条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第六条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第八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五)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六)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二)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三)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设立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人员;(四)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六)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人:(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托管人依法履行托管义务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应当保证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人之间,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三章申报管理第十五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第十六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第十七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第十八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第十九条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二十条委托人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人处开设境外投资境内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托管账户)。托管人应当对不同受托人、不同保险产品和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分别记账、分类管理。第二十一条托管人应当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委托人开设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和证券托管。托管人、托管人应当为不同委托人开设不同的账户,实施分类管理。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第二十三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收入范围:(一)划入的保险资金;(二)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股息、分红收入、利息收入;(三)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第二十四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二)汇出的投资本金;(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四)支付的有关税费;(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五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收入范围:(一)从委托人的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二)出售境外证券资产所得的资金;(三)境外投资分红派息和利息所得;(四)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范围:(一)划入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二)购买境外证券资产的资金;(三)支付的有关税费;(四)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委托人购汇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可以结汇也可以外汇形式保留。结汇的,应当持购汇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委托人以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汇形式保留。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二十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境外投资指引,妥善安排投资期限和投资币种,并定期进行审验。第三十条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第三十一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二)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三)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四)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五)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安全。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载明受托人、托管人对监管机构的各项报告义务。书面协议应当保证文本规范,要素齐全。第三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由委托人法人机构统一进行资产战略配置,内设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委托管理事务。委托人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从市场状况、技术条件、风险控制、人员配备、成本收益等方面,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集中决策制度,确定岗位职责,规范投资运作流程。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制定选聘受托人和托管人的标准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并进行有效监督。委托人可以选择多个受托人,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受托人数量;委托人只能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托管委托人境外投资的全部保险资金。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受托人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托管人履职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评估。第四十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特性以及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市场声誉、管理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业绩、行业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业务授信管理或者比例管理。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的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二)严格遵守受托管理协议、委托人投资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属性、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和流动性等指标,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四)采用风险计量指标,识别、测量不同投资品种和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跟踪或者校正风险敞口,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投资安全;(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操作流程,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第四十二条境内保险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在境外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境外受托人的,应当接受境内控股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境外投资管理情况。第四十三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二)与托管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三)与托管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第四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规范决策和操作流程,实行专业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和稽核监督机制,防范操作及其他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序运行。第四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化解重大突发风险。第四十六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各类投资风险。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四十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相关当事人披露下列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诋毁性陈述:(一)境外投资战略配置和投资决策;(二)境外投资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三)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合规监控、重大危机等有关重要事项。第四十八条对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九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他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第五十条委托人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人;(二)变更注册资本;(三)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更;(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受托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除前款规定以外,受托人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财务报表、内部审计报告、受托投资管理业绩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报告:(一)自开设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账户开设情况;(二)托管人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自变更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三)托管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四)按照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报告委托人购汇、结汇、汇出或者汇回本金、收益情况以及境内托管账户收支事项;(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报表、托管人财务报表和内部审计报告;(六)向国家外汇局申报符合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报告。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三)洗钱;(四)利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串通获取非法利益;(五)境内外有关法律以及规定禁止的行为。第五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第五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和制度。第五十六条根据监管需要,中国保监会有权对委托人和境内受托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审核。国家外汇局可以对委托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检查。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第五十七条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视情形责令委托人限期整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受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八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或者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有关监管机构按照各自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形要求其提交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二条保险资金购买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产品,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三条根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交的各类报告、材料以中文为准。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8月9日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人汇报篇7

需要专业化、分层次的管理

对于外汇储备的投资管理,国际上一般分为两种思路:一种是以挪威为代表的组合管理;另一种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公司管理。

挪威的组合管理主要是根据自身国家对外汇储备的各种需求,将外汇储备分为:货币市场组合、投资组合以及缓冲组合。货币市场组合是高流动性组合,用以满足交易性和预防性需求,由挪威央行下设的货币政策部门nbmp放在国内外汇市场管理;投资组合和缓冲组合则属于长期资产组合,由挪威央行下设的专业投资管理部门nbim投资到全球的42个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新加坡的公司管理则是依据自身国家对外汇储备的各种需求,对交易性和预防性需求,建立高流动性组合交由货币当局新加坡金管局mas管理;对盈利性和发展性需求分别建立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公司gic和淡马锡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运作,投资有价证券、房地产甚至直接投资等领域。

我们在这里需要特别明确的是,两种外汇储备投资管理的思路和方法虽然不同,但是无论哪种运作方式都将高流动性资产和长期资产区分开来,交由不同的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一般来说,用以满足不同需求的外汇储备具有不同的特点,在管理和运作上需要区别对待。交易性动机和预防性动机对储备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很高,并且大多和一国的货币政策密切联系。对于满足这一需求的外汇储备,就需要建立高流动性的资产组合,放在国内外汇市场上随时准备供货币当局使用,一般由货币当局或其下设部门管理和运作。而投机性需求和发展性需求虽然对于流动性要求较前两种需求要低,但是出于盈利和安全的要求,一般需要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或部门运作,投资海外高收益的长期资产。

国际实践证明,只有用于满足盈利性和发展性需求的外汇储备资产才适合进行长期投资。对于这部分资产的管理,世界上主流的发展趋势是成立专业化的投资管理部门或机构进行管理,例如,挪威的nbim就是央行的下设专业投资部门,新加坡的gic和淡马锡则是财政部门出资建立的独立公司。实践证明,这两种模式在各自的国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具体到一国外汇储备管理究竟应该使用哪种模式,则要和该国外汇储备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

中国的外汇储备投资面临的挑战

外汇储备规模巨大,引人瞩目,增大了投资管理的难度。我国外汇储备规模2006年底达到10663万亿美元,粗略估计用于长期资产投资的部分规模将会达到数千亿美元,这一数字比挪威和新加坡两国外汇储备的总量可能还多(挪、新两国外汇储备合计不超过2000亿美元)。

如何把外汇储备的对外投资与国家的战略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结合?外汇储备的投资,下一步需要将投资领域延伸到有价证券以外,注意对国家资源战略、能源战略,以及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配合,既分散了风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中国买什么涨什么”的情况。从国际范围内看,新加坡的gic和淡马锡在资产的选择上都涉及到很多关系本国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如金融、房地产甚至直接投资等。而日本的海外投资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制造业、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运输业等部门。另一方面,实现区域和货币的多元化,参考贸易伙伴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进行适当配置。外汇储备在最终使用时的意义在于其具有的国际支付能力,而从这一角度来看,外汇储备保值、增值,流动性、安全性也在于保障随时可用的国际支付能力。国际上,挪威央行根据各主要贸易伙伴的进出口贸易额,将满足盈利性和发展性的外汇储备长期资产配置到42个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31种货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在未来投资管理外汇储备长期资产时,完全可以根据各主要贸易伙伴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建立动态的币种结构体系。

外汇储备的投资不应出现“二次结汇”的要求,而是应当要求以外汇运用为直接目标,以免重新增大外汇储备增大的压力。中央汇金公司在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注资中,实际上就隐含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这些被注资的机构往往需要对这些注入的外汇进行结汇来进行运用,否则会承担人民币汇率升值的风险。下一步的外汇储备的运用,应当重点强调外汇的直接对外运用。

面对急剧增长的中国外汇储备,各方都在寻找良策。笔者认为,成立一个新的外汇储备运作机构不难,但是真正改变外汇储备资产配置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中国外汇储备3600亿美元足矣

目前中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万亿美元,远远超过应付外部流动性的资金需求。在过去几年中,中国外汇储备以每年两千亿的速度暴涨,其中最大的因素是中国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是中国经济出现了一些结构性的变化。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的加工工厂,很大程度上它的贸易顺差是这种结构性因素造成的。

与此同时,中国在资本项目上虽然有所开放,但总体来讲仍是封闭的。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fdi)金额仍然非常庞大,而如果把与政府相关联的资本项目扣除,资本项目也呈结构性顺差。此外,还有海外投机资金的流入。近年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增加,人民币资产价格不断上扬,但是,中国政府在人民币汇率政策方面仍实施控制,不希望人民币有大幅度升值,其结果是中国人民银行被迫大规模地买入外币,释放人民币。近年外汇储备的暴涨已经超出了外汇储备本身的概念,而是汇率政策、货币政策运行架构的一个结果。

根据我们的计算,如果只为应付不虞之时短期外债和进口的需要,中国的外汇储备其实有3600亿美元就足矣。一万亿美元,与其说是外汇储备,不如说大部分是超额储备。

外汇收益回报有待提高

在认识到我国外汇储备来源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看到,目前中国外汇储备的收益回报并不理想:一方面,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出于经济发展需要,需要大量引进外资(并且为之提供了高达双位数的回报);而另一方面,外汇储备又放在回报不超过5%的外国政府债券之中。

对于一国来说,外汇储备的本意是为了应对紧急情况下的对外贸易和偿还对外借款需要,通常来说,正常情况下的外储管理应该符合三个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以及效益性(也有称作“盈利性”),这三性原则一直是外汇储备的金科玉律,必须得到贯彻和满足。目前中国外汇储备便是主要放在流动性极强的外国国债上。

但是对于超额储备的部分,笔者认为既不应该,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的遵守上述三性。部分外汇储备完全可以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取比较进取的投资策略,提高回报。1万亿美元的外储中,扣除3600亿的正常储备需要,剩下有近6400亿美元的超额储备,而这部分储备目前由于大量投资于外国国债,回报不足5%,如果通过有效的投资策略,将这部分外储投资回报提高两个百分点,达到7%的水平,中国每年将多获得128亿美元的收益��这还只是最保守的估计。过去十年,海外基金的平均回报是9%。

根据官方公告,2005年全国教育经费为8418.84亿元人民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不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为4665.6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教育支出仅349.85亿元)。换言之,如果超额外汇储备得到有效管理,即使其收益率只提高两个百分点,每年各级政府的教育拨款便可以增加21%。

谁执外储牛耳

要让外汇储备得到有效的管理,使其“有所作为”,理所当然地涉及到由谁来协调管理的问题。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外汇储备的性质和国库资金不同,这笔钱理论上属于全国人民,而不是属于政府。

第二,这笔外汇是人民银行通过发行人民币而买入的,在人民银行的账本上,它既拥有这部分外汇资产,同时也要承担与此相关的人民币负债,因此这笔钱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资产。当资金外流的时候,人民银行需要收回人民币,同时将这些储备释放出去,所以不能把这笔钱简单地纳为国家资产。

究竟超额外汇储备由谁掌管?还值得进一步讨论,但我个人认为,如果未来真的成立国家外汇资产管理公司,它可以隶属国务院,但是应该由人民银行来牵头,因为这笔钱在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另一种做法是,由财政部牵头,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今后吸纳外汇的资金来源由央票发行改为国债发行。

投资策略须慎重

关于这笔资产如何投资,时下争论相当激烈。毫无疑问,资金需要分散风险,同时提高回报。但是从资本市场的运作特点来看,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其流动性将成为第一障碍。举个例子,所有人都知道,中国的黄金储备在外汇储备中所占的份额非常小,将一部分外汇分散成持有黄金是理所应当的。但从实际操作过程来说,在价格敏感的黄金市场上,买卖10亿美元的黄金根本做不到,何况中国增加一个百分点的黄金持有,就是上百亿美元。

对于如此大规模的资金运作,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卖出实际上很困难,散户买卖根本无须顾及价格,而超大资金运作本身便对价格构成重大影响。许多目前所讨论的投资策略实际上是不切实际的。而且一旦中国开始进行资产投资分配,相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会出现一批以猜测和跟随中国政府投资而动来牟利的对冲基金。中国购买海外账户必须涉及政治敏感性。中国在2006年到处谈判,但并购成交项目少之又少。新加坡是政治中立国,淡马锡在收购海外资产上,比中国公司有利。

外储问题涉及政治智慧

投资人汇报篇8

富国汇利转型之路正式开启

作为市场上最早的封闭性分级债基,原富国汇利在2010年成立之初并未设计周期滚动开放,因而在封闭期结束后需要进行转型。富国基金认为,保护持有人利益实现平稳过渡是该基金转型的首要前提,在转型方案的设计上应尽可能满足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投资收益及流动性的诉求,并为新的投资者提供便利。

正是在上述理念下,富国基金提出了将汇利打造成流动性与收益率兼顾的定期开放分级基金的方案。根据前期公告显示,富国汇利将转型为两年期定期开放基金,在封闭期内进行分级运作。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设计既保留了分级与封闭机制,又为基金的可持续运作提供了保障。

2013年7月8日至8月7日,富国汇利转型的持有人大会以通讯形式展开,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富国汇利a份额为12.13亿份,所代表的富国汇利b份额为5.3亿份,达到法定开会标准。

经过投票表决之后,参会的汇利a份额与富国汇利b份额持有人代表分别以100%、98.48%的投票同意转型方案,以上结果皆达到参加会议的富国汇利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份额总数的2/3以上,富国汇利基金转型方案由此得以高票通过。

在接下来的9月6日,原汇利a、汇利b份额停牌。富国基金负责人表示,打算落袋为安的老持有人可在9月9日至18日赎回上述产品。有意购买富国汇利分级基金的持有人,亦可于9月9日至10月15日进行申购。而为了保证组合收益不被摊薄,在转型后的第一个开放期,富国汇利回报将根据发售情况把基金规模控制在约30亿份左右。

自10月16日起,新的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基金将进入为期2年的首个封闭期。作为一只分级产品,在封闭期首日,富国汇利回报每10份场内份额自动分离为7份汇利a和3份汇利b。其中,汇利a收个封闭期内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为4.75%,高于同期定存回报率1个百分点。此外,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基金还为投资人提供了更为多样的份额选择。投资人既可持有母基金份额,又可在上市首日将该产品自动分离成汇利a和汇利b,并分别上市交易。

回顾富国汇利基金的表现可以看到,该产品历史业绩优异。天相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8月7日,杠杆类份额富国汇利b,自2010年9月9日成立以来已获得38.3%的收益,这一业绩在全市场145只债券基金中排名第1,而富国汇利母基金则以19.4%的业绩在同期可比的基金产品中排名第三。

富国基金称,富国汇利基金较好的历史业绩与其封闭运作、分级的产品模式分不开。此番转型,富国汇利基金在保持了良好的产品模式之余,力争持续为投资者创造较好的投资收益。而业内人士也分析认为,富国汇利的转型或为或为国内同类产品提供运作模板。

变与不变 富国汇利转型方案五大看点

作为国内首只封闭分级债基,富国汇利的分级方案引发了业内广泛关注,通过分析和比较原汇利与新汇利的区别,记者在其中发现了五大看点,值得投资者重点关注。

看点一:不变的分级元素

虽然转变成定期开放债基,但富国汇利仍然保留了曾为其创造高收益的分级设计,成为一只具有分级运作的定期开放债基,相较市场中的同类产品,该基金有望通过分级操作争取更高的回报率。

看点二:流动性变强

转型之前,富国汇利封闭期为3年,且不能滚动运作。转型之后,富国汇利变身成为2年期定期开放分级基金,每两年开打申购一次。通过封闭运作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该基金还能满足投资者可能需要的流动性,也更方便投资者购买。

看点三:分级安排变多

原富国汇利作为分级基金并没有母基金份额,而转型之后的富国汇利在每个封闭期内,场内基金份额将分离为汇利a和汇利b,但投资者仍可持有场内母基金份额,相比之下,新富国汇利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分级份额更多。

看点四:约定收益率变高

转型之前,作为分级基金低风险份额,富国汇利a约定年化收益率为3.87%,而在转型方案中,富国汇利a第一个封闭期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变为4.75%,高于同期定存收益,相较之下该基金的收益更具吸引力。

投资人汇报篇9

8月7日,中国的财富基金首次年报。对于国际投资界而言,可谓焦点事件。

此时,距这家被称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司)的基金2007年9月27日的成立之日,尚不足两年。借此,《财经》独家采访了中司董事长楼继伟、部分中投高层人士及分析人士,有机会对这家财富基金的运行获其进一步解读。

业绩的背后

北京东四十条立交桥西南角,中司占据了新保利大厦的多层楼面。在楼继伟位于19层的董事长办公室里,有数条以甲骨文撰写的醒目条幅,其中有“大风起兮云飞扬”“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名句。

愿与不愿,这家举世瞩目的中国投资基金,恰恰生于“大风起兮”和“天下皆忧”的金融动荡年代。

2008年对全球的财富基金而言,是一个灾难之年。新加坡淡马锡公司日前报出的亏损已近400亿美元;挪威养老基金亏损近900亿美元;全球规模最大的财富基金阿布扎比投资局的资产规模,也从2007年底的4530亿美元缩水至2008年底的3280亿美元,资本损失高达1830亿美元。

这一年,全球财富基金的股东回报率均为负数,多数基金的股东回报率超过-20%。中司的业绩,可称不幸中之大幸者,其海外投资回报率为-2.1%,而总体回报因合并国内投资转为正数,为6.8%。

据年报披露,鉴于金融危机的蔓延,中司采取的应对之策是“主动放缓投资节奏”。截至2008年末,其海外投资组合中,货币资金、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票据等投资,合计971.68亿美元,占比高达87.4%;另有9.0%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相形之下,股权投资占比仅为3.2%。在国外大报亏损的同类基金中,股权投资比例普遍在50%上下。

对于中投的资产配置比例和业绩,业内亦有不少评论,其中最具争议的,是将汇金与海外投资业绩合并披露的方法。也有人认为,年报在重点介绍的全球市场投资方面,只是披露了合并财务数据和公司架构,缺少对于投资组合和单个投资项目的业绩披露。

对此,一位接近中司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目前国际上对财富基金适用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程度等,没有详细规定,中司主动披露并刻意区分境内和境外两部分投资业绩,已经很难得,同时也可以看出中司有面对暂时亏损的勇气并希望能获得理想投资回报的愿望。”

美国rydex investments资深基金经理吴谦立认为,评价一家财富基金,主要应看其是否达到了预设的业绩基准或股东目标。同时,应在较长期的时段予以衡量,而非仅着眼于短期业绩。

在中司的年报中,投资目标被设定为获得风险调整后的适当的长期投资回报。由于中司的资金是通过发行特别国债取得,此前一度传闻要先扣除债券利息(约5%),再计算回报率,倘若如此,过高的收益目标将会引发高风险的投资取向。此次中司的年报明确否认了这一说法,其收益目标被明确为“以利润上缴的形式回报股东,力争覆盖特别国债的利息支付需求”。

“简单地说,就是风险调整后的长期回报要高于外汇储备的收益。”中司董事长楼继伟对《财经》记者表示,“当然,对于‘长期’的定义,各个国家也不一样,有些中东国家的定义是30年。中司没有那么长。”他进而解释说,对这一目标不应做机械理解。因为如果要求每年的收益都要高于外汇储备的收益,那么,中司的策略就必然非常保守,大部分是低风险的固定收益投资,只是稍微加一点点高风险产品;而如果着眼点是长期回报水平,中司的配置就可以改变,可以增加更多的高风险产品。波动性较大,可能当年亏损,但五年以后可能上涨15%或20%,最终年回报在6%以上,就算达到了预设目标。

对中司长期投资的取向,不少业内人士持赞同观点,认为不能因为有外界压力而被迫过分关注短期投资收益,否则,以短期绝对回报作为投资导向,可能导致中司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对冲基金。

不过,基于上述业绩目标,有业内人士认为,中司2008年度的资产配置就显得趋于保守。

今年以来,随着境外金融市场状况稳步改善,实体经济下滑速度放缓,中司认为,全球经济继续大幅下滑的空间相对较小,市场上行空间已大于下行风险。“今年以来,中司把握市场回稳的有利时机,在通过分散投资时点和资产类型、控制整体组合风险的基础上,加快了投资进度,并适当加大了资源、能源等行业的直接投资力度。”楼继伟向《财经》记者表示。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司频频出手,佐证了这一论断。6月,中司承诺向澳大利亚嘉民集团(goodman group)投资2亿澳元(约合1.61亿美元);7月,宣布投资15亿美元,以私募方式购买加拿大泰克资源公司(teck resources limited)1.01亿股股票。此外,6月,中司增持摩根士丹利,亦被华尔街视为财富基金重回金融市场的标志性事件;8月,更传出中司借道百仕通和摩根士丹利,试水对冲基金投资的消息。

目前,中司将全球配置分类为股票、固定收益产品和另类投资等类型,其中,另类投资又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大宗商品和房地产等。不过,中司在年报中亦坦承,“将尽量比照基准投资组合的配置进行投资,但由于公开市场投资的配置速度快于其他类型,因此,不可能实现各类投资完全同比例增长。”

较之投资业绩,中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搭建行动更值得关注。中司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委员会。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评估公司整体业绩,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经营目标与原则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确保公司内部监督程序运转的有效性,同时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聘用外部审计、检查公司会计和财务状况等;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此外,中司建立了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公司审慎稳健投资,依法合规经营。今年7月初,中司组建了国际咨询委员会,这被外界认为是迈向国际化的明智之举。

中司的视野

与2008年的低迷相比,2009年全球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更趋复杂。金融危机带来的短期价格错位,对于投资者而言,构成了一种衡量投资智慧的现实诱惑。

然而,对于中司这样一家管理着数千亿美元资金的巨型航母而言,面临的局限和约束,远远超出了外界的想象。

“短期的价格错位是存在的,但能抓到短期错位的机会进行投资的人是很少的。所以,原则上,是可以在这方面配置一部分资金,但比例很小。”楼继伟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很少的专才,才能够绕开这些陷阱从中牟利。如果能发现这种点石成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司愿意和他们一起投资。”

目前,中司主要是通过外部管理人进行投资。因为中司的配置高度分散,每一个领域都需要最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来投资。“把最好的人都放在中司内部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通过外部管理人来合作。”一位中司内部人士称。

不过,从中司持续进行的对外部管理人的“选秀”过程来看,中司对于外部管理人的考评更多地侧重于历史业绩,而对于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未过多涉及。

吴谦立认为,“抄底”对于中司来讲,要求未免太高。以中司的庞大资金规模而言,要迅速调整头寸,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相比成立初期侧重金融行业和美国地区的投资,2008年以来,中司的投资领域扩展到更具战略性的能源、资源领域和全球范围,这值得肯定。尽管如此,现实中操作起来,中司并不能够像人们揣测的那样,大量购入实物资产。以石油为例,受储存能力、保有成本所限,至多只能购买几十亿美元的石油实物。

“中司即便增加了对大宗商品和能源类的配置,也不能以实物资产为主,只能以股权、债券等金融资产为主。”楼继伟称。对中司来说,政治因素可能更为棘手。比如去俄罗斯买森林资产,俄罗斯的要求是,不能原木出口,必须在国内加工。此外,大规模购买战略性资源,容易引发“中国”的保守主义思潮。

与资金规模的限制一样,人力资源的约束也规定了中司的投资边界。“现在中司从事管理投资的不过一二百人,如果要控股一家公司,就要实施管理,就需要很多人。倘若中司下面设有很多实体公司,分散在各个行业,主业不突出,最终肯定会失败。中司要做财务投资人。”一位熟悉中司情况的人士称。

与投资品类的限制相仿,地域分配也并非“分散投资”那样简单轻易。“我们的投资本来就是分散的,但是任何一家财富基金,从地域配置上看,对于美国的配置都是极为重视的,都要超过美国gdp在全球的比重,这是因为它的市场深度所致,可供选择的产品比较多。”楼继伟告诉《财经》记者,从短期看,也不能忽视美国经济恢复的力量。毕竟美元是全球的储备货币,美国的经济政策受到的约束也少一些,因而它反而有可能复苏得快一些。

业界不少建议者称,中司应把投资分散到保护主义较小的地区,比如非洲、南美洲。但事实上,这些地区政局和政策变动往往比较大,风险因素不容忽视。

中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也是外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目前在招聘人才时,中司不设国籍限制,要求员工既有国际化背景,又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其中,海外人才需有六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在中司(包括汇金)近300名员工中,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者达78%,有海外工作、学习经历者达41% 。

多位接近中司的人士表示,虽然中司在倡导市场化运作,但目前的考核激励机制仍没有完全与市场接轨。中司现行薪酬体系,从上到下比照国有商业银行标准,大大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对此,中司的解释是,在留住人才方面,中司一方面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营造团结合作、积极进取的工作氛围,为员工个人成长创造机会;另一方面,积极构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做到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薪酬制度。

“投资银行中的顶级人物底薪并不高,一般只有几十万美元,但是会有大量的股权、分红等,全部加上可以达到数千万美元的年收入。不过,此次金融危机也暴露出了这种激励机制的一些弊端。”楼继伟坦承,中司不可能给员工股权激励,因为中司百分之百是由国家持有的。“对于薪酬问题,我们也在研究国际上有什么更为有效的激励约束办法。”

还原商业性

作为全球最大的财富基金之一,“出身”构成了中司最为棘手的课题之一。在境外,中司的投资往往被解读成政府行为,成为保护主义者设障的口实;在境内,亦不乏借助中司外汇资金解决政策问题的呼声。

中司2008年年报对投资策略给出明确解释。中司作为财务投资者,不寻求通过投资对企业或行业进行控制;投资活动基于商业目的;做负责任的投资者,严格遵守本国和投资接受方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司的投资领域不受限制,但不会投资那些不符合公司社会责任的领域。

这一宣言,能否打消投资接受国的疑虑?“我们用自己的投资行为来说话。我们不是在别人的要求之下,才成为一个财务投资者的。事实上,我们在任何国家的投资,都是以商业判断为原则。”楼继伟表示。

相较国际上的保护主义,国内要求中司承担政策责任的声音,更容易混淆视听。

金融危机以来,最常见的一种表达是,应当动用中司和外管局的外汇来刺激国内经济。“这种观点,对于外汇的资金来源和投向存在着一种误解。”楼继伟向《财经》记者解释称,外管局的外汇,首先都是通过结汇的方式用人民币向社会购买而来的,中司的外汇则是财政部用发债的形式从央行手中买过来的。如果投资于国内,必然会通过结汇回到央行手里,这相当于同一块外汇资产发行了两次人民币,如是循环,就变成了创造货币。因此,中司的外汇资金只能投资于国外,如果投资于国内,至少不能结汇。

与中国不同,确实有些国家的财富基金近来转向了国内投资,比如韩国和中东的个别国家。这种不同有着多方面原因。首先,上述国家的货币都是完全可兑换的;其次,这些国家都存在着过度依赖外部借贷的问题,在金融危机出现的情况下,外资出现大规模撤离的现象,连长期投资都在撤离。这时候,用本币政策应对这类危机起不到作用,因为它有针对外债的救助需求。

“中国的情况不是这样,人民币不是完全可兑换的货币,中国对外没有这么大的敞口(exposure)。所以,国内的刺激计划通过财政扩张和释放流动性就可以了。”一位业内专家也如是分析。

希望获得中司资金支持的,还有越来越多的“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对此,楼继伟态度开放,“大家都有各自的策略。只要双方策略吻合,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可以合作。”

他解释称,中司的投资需要靠良好的管理人,需要对行业熟悉的商业机构。如果国内企业能够为被投资对象带来更好的价值提升,中司为什么不能与之合作?“总之,我们的投资是出于商业性考虑,不是出于政策性目的。”

中司与汇金

在中司年报的披露中,汇金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中司的年报首次明确了中司与汇金的关系,即后者代表国务院持有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股权,改善公司治理,实现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但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中司与汇金分设董事会,有着严格的“防火墙”。

“汇金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是根据改革方案的需要,被动去投,主动管理。而且汇金的资金是有成本的,因此,在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时需要进行一些配套改革,改善这些机构的经营状况,不然汇金就会赔钱。”楼继伟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解释称。

由于汇金在历史上承担了一些政策性任务,人们往往会联系到中司会不会承接类似的任务。尤其是在2008年股市下跌之际,汇金曾在股市增持中行、建行和工行的股票。今年年初,随着外资战略投资者撤出三大上市国有银行,关于中司接盘的呼声也一度高涨。

投资人汇报篇10

《投资者报》:汇发基金为何将一期基金出售给欧洲的一家二级市场基金?

王琦:2008年4月,coller capital与汇发基金签订了基金收购协议,即coller capital整体收购汇发中国基金一期基金中的4家投资组合公司,同时委托汇发基金的管理人继续管理该基金,成为中国pe界第一只出售基金的案例。

二级市场基金的成交,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发生。第一,待出售基金的gp和lp都有意愿提前结束此基金,资产需要出售;第二,二级市场基金愿意为此付出更高的溢价。

《投资者报》:在欧洲,这种出售基金的情形普遍存在吗?

王琦:在欧洲和美国比较常见,中国目前还没有兴起。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很多基金都曾被出售,比如中投购买高盛及橡树资本的某只基金,还有英国的3i集团曾转让其欧洲的投资组合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其实二级市场基金的出售早在雷曼兄弟破产之前,就已经风行欧美pe市场。

《投资者报》:coller capital是一家什么样的基金?

王琦:该基金1990年成立,总部坐落于伦敦,目前管理着约80亿美元的资产,是全球五大独立型基金之一,以及全球最大的二级市场收购基金之一。通过在二级市场收购一级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从而达到了二级市场基金能够参与、分享一级市场私募股权投资的较高回报及高额利润。

此前,coller capital在二级市场当中很知名,比如在3i集团出售其欧洲投资组合过程当中,它也曾参与,和harbourvest partners协同dfj esprit以折扣价值收购3i集团欧洲投资组合中29家顶级公司的股份。

同时,由于目前国内基金的二级市场还没有建立,更谈不到类似的二级市场收购基金,而coller capital运作成熟,因此,选择将汇发基金的一期组合出售给他们,也是一种比较适合的选择。

《投资者报》:有人说基金业绩不好,才是基金出售的原因,对此你如何看待?

王琦:在汇发基金当中,我们的确也有失败的项目,比如我们曾投资一家做菜籽油的企业,这个投资可以说是非常的失败。因为前几年黄豆等商品的价格波动非常大,这家企业风险控制有问题,因此,后来做得非常不好,导致了我们的亏损。

整体来说,我们将第一只基金出售并不是因为其做得不好,无论是我们投资的糖厂还是汇源果汁,都给我们带来了超额回报,整体来说,基金的回报不错,只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很多企业都想让其投资的资产更安全,或者获得更多的现金流,包括我们的lp也是如此,他们只不过想提前结束这只基金。

事实上,基金出售以后,还是由我们继续管理。

《投资者报》: coller capital为何决定购买汇发基金?

王琦:coller capital跟所有的欧洲基金一样谨慎,对于中国的基金收购一直没有尝试,不过,他们也在一直关注中国,寻找在中国投资的机会。

然而此次,他们下定决心购买汇发基金,我想主要原因可能是我们的lp为欧洲三大国家发展银行,这让他们合作起来更加放心,同时,我们的操作模式也让他们比较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