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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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论文篇1
互联网技术在我国日益普及,促进了我国互联网产业和网络信息消费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互联网有害信息也随之蔓延并带来了诸多危害。伴随着相关产业和市场管理的逐步推进,我国对有害信息的治理也初见成效,立法逐步完善,管理体制日益健全,执法效果也初步显现。但总体而言,在有害信息的治理过程中,还存在着治理法律依据供给不足、治理体制碎片化、治理手段尚未形成合力等一系列问题。
(一)治理法律依据供给不足
20多年来,从立法机关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都十分重视利用法律法规治理有害信息,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即《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数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多项部门的规章,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多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其他法律中直接或者间接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9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第22条的规定等。从形式看,我国关于网络安全、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立法已经具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并构成了较为系统的层级和体系。但实际上,我国关于有害信息治理的法律依据仍然呈现出供给不足的状态。这种供给不足体现为治理法律依据仍然不完善,缺乏专门性、权威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法律层面仅有宣示意义的“决定”,缺乏操作性强、结构合理、内容完善的相关部门法律或基本法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专门明确针对有害信息的立法,有害信息的治理被混同在网络安全维护以及网络知识产权、名誉权保护等相关立法中,还未形成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未能为有害信息的治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如近期公安部门针对网络谣言进行了专项治理,多名“网络大v”被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方面对有害信息的传播和蔓延起到了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寻衅滋事罪是否被扩大使用,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相关的法律争议仍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从此实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对于有害信息治理的法律依据还是显得捉肘见襟,更多的时候是临时的应对,缺乏以一部高层级的、专门性的法律为统摄的完善的有害信息治理法律体系。
(二)治理体制碎片化
在法律法规资源得到保障后,应着力建立健全相关的执法机制。但长期以来,条块分割的行政运作方式,严重地制约着我国政府在有害信息管理权限和职能方面作用的发挥,特别是互联网治理中的“九龙治网”已成为低效管理的一个缩影。我国涉及网络信息管理的部门及分工情况主要为:对互联网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国家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挂靠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国家新闻办公室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关系)先后成立,其中国家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对网络文化实施齐抓共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并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信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文化部负责部分互联网文艺类产品的前置审批工作以及其进口内容的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并开展“网络文化”专项活动等工作;公安部负责落实防范木马、病毒,网络攻击破坏等的技术安全措施,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广电新闻出版总局负责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审批和内容监管、数字出版与网络出版监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承担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指导、协调和督促等工作;教育部负责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工商总局负责网络文化产业的工商登记、网络广告审查登记;等等。上述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网络有害信息管理体制一方面促进了网络管理体制的完善,另一方面也暴露了网络管理体制碎片化的弊端。网络管理体制的碎片化,容易导致在有害信息的治理过程中遇到利益各个部门相互争利,遇到问题相互扯皮、推诿塞责的情况,同时带来的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导致针对网络文化管理执法的分散性大,执法力度降低,难以有效控制整个网络文化环境,也难以应对网络文化迅速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危害社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此外,管理体制条块化还突出表现在国家层面缺乏具有权威性、强有力的管理机构,这也是当前信息化管理体制存在的根本问题。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其办公室的设立则有望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多头管网、分散管网和网络治理软弱的局面。
(三)治理手段尚未形成合力
从我国目前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实践来看,治理手段偏向单一,各种治理手段无法形成合力:在国家管制、市场主体自律、社会监督、国际合作等各种手段中,通常过于偏重国家管制;而在国家管制的过程中,各种法律手段的综合适用明显不足。例如,在法律手段的使用方面,应当是民事、行政、刑事并重,但实际上对一些传播网络有害信息的违法行为从重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已成为近年来有害信息执法的一个突出趋向。例如,近期处理的“快播公司涉嫌传播物品牟利案”,监管部门对快播公司处以了2.6亿元的巨额罚款。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任意使用,在合法性、透明性方面引发了不小的社会争议,甚至被指责为“选择性执法”[11]。此外,从其他手段的综合适用方面看,存在过于偏重国家行政管制的倾向,在治理实践中过多采取“突击式”、“运动式”的方式。由于网上舆情事件多发,各级政府部门出于维稳的压力,首先考虑和选用的是高效的行政手段,尤其在我国,行政管理力量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控制力较为强大,容易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对专项问题进行治理。政府管制的手段形式可以短期内迅速处理一些突发事件和典型案例,达到应急的效果,但网络社会具有高度开放性、交互性和流动性特征,会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单一的政府管制手段也会顾此失彼。而且由于行政手段自身具有的主动性、强制性等特点,在当前我国对于行政权的使用还缺乏全面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其自身被过度使用。例如,前几年,相关部门对于容易滋生网络有害信息的网吧采取了铁腕管制的手段,对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进行清查,部分地方甚至一夜之间关闭所有网吧。类似做法反映出我国在有害信息治理过程中仍过多倚重单一的政府管制,各种治理手段之间并未形成合力。
二、互联网有害信息依法综合治理的实现
对目前治理网络有害信息过程中存在的治理法律依据不足、治理体制碎片化、治理手段尚未形成合力等问题,我们应当在治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坚持依法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法律、技术、体制方面的基础保障,也需要在法治框架内,综合适用多种法律手段,发挥国家管制、市场自律、社会监督、国际合作多种途径的协同作用。上述依法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正是对当前有害信息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有力回应。
(一)加强基础保障
在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过程中,有一些基础保障是无论我们依循何种途径、采取何种手段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些保障主要包括法律、技术和体制保障。1.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实施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前提条件,也是依法综合治理的题中之义。目前,我国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法律保障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主要是:第一,加强专门性法律的制定。原有相关立法在治理有害信息方面虽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有害信息的治理更多地带有附带性、应急性的特点,为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实现网络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应当制定《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并在这两部法律的基础上,修订整合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建立起指导思想先进、法律原则明确、制度设计合理、执法机构健全、行政执法有力、司法审判公正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从根本上改善目前较为被动和分散的有害信息治理立法状况,使得“依法治国”的理念在互联网领域、在人们的“虚拟空间”得以落实和体现;第二,在专门性法律中明确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问题。在已有的专门性立法中,只有少数条文通过列举式规定明确提及“有害信息”。①但是,类似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明确列举或概括的法律规定仍较少,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并未形成系统的法律依据。因此,在今后的专门性立法中,应当明确界定网络有害信息,并通过专门条款以及援引性条款建立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三,建立网络实名制、内容分级制、内容审查制、网站注册制、绿色网站税收优惠制等有利于促进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基础法律制度[12]。2.技术保障当前网络治理方面的技术性立法是以计算机病毒防治为中心,相关立法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为代表。但有害信息的传播也同样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且无论通过管制、市场自律还是社会监督等手段进行有害信息治理,技术保障都是重要的基础条件。因此治理有害信息必须从立法方面对相应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做出规定,促进“以技术对技术”的有害信息治理的实现。有害信息治理技术的核心是有害信息的发现技术。发现技术包括主动发现和被动防御两种方式,主动发现的方式主要指基于搜索引擎的有害信息主动监测,被动防御的方式则以网络内容过滤和封堵为主。借助网络有害信息的发现机制,可以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监测、过滤、屏蔽,以使其难以在网络上传播,从而达到净化网络的目的[13]。目前,许多国家均实施了内容过滤政策:例如,欧盟采取技术措施处理有害内容,增强过滤软件和服务的实际效果,确保用户对信息的选择接受权利;日本总务省与nec共同开发过滤系统,防堵有关犯罪、色情与暴力的网站;美国的中小学如今都对学校的电脑实行联网管理,集中对那些影响儿童身心发育的网站进行屏蔽;新加坡等“严格限制媒体”的国家公开列出一些网站和需要过滤的关键词,强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isp)进行封堵[12]。由此可见,用技术手段为治理网络有害信息提供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是实现有害信息有效治理的基础保障之一,也是很多国家在治理网络有害信息过程中的普遍经验。技术保障应当通过法律保障得到具体体现。3.体制保障法律保障、技术保障作用的发挥还必须建立在有效运转的体制保障之上。有害信息综合治理的保障体制应当是国家主体、行业主体、市场主体以及社会主体协同共治的综合机制,各个主体在依法治理的框架内独立行使自己的治理权限、平等互动、协同作用。虽然法律可能会赋予某个主体,通常是管制主体更多的职能,但这并非意味着管制主体就相较其他主体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平等主体的参与及协同共治,是“治理”的核心要求。网络有害信息的体制保障的强化,既要从管制方面入手,也要从市场、行业、社会等方面入手。随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集中高效的管制机制得到加强,但市场、行业、社会参与的机制仍需加强。单一的管制即便暂时能带来有害信息治理的成效,但肯定无法长效,更不可能真正公正、规范,因为管制主体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最终必然发生异化和寻租等现象。要改变这一情况,就必须通过立法确立和完善国家主体、行业主体、市场主体以及社会主体综合治理的体制,尤其是要减弱行业主体、市场主体以及社会主体对国家主体的依附,赋予这些主体更多的自治权和监督权。此外,就国家主体层面的管理体制而言,应当有常设的、具体的国家机关专司其职(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而非单纯协调机构,享有部级权限),由其他机关依法予以协助,同时应避免机关之间权责不清的情况发生;网络的无国界性、跨地域性,决定了其依法管制应该由中央主导、地方配合、国际协作,而不是各地“分而治之”;在中央层面,要着重管法规和政策、管主要网站、管传播性广且煽动性强的有害信息、管执法效果和权力,促进各方利益平衡。
(二)综合适用多种法律手段
有害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总体上包括国家管制、市场主体自律、社会监督和国际合作等多种途径的协调作用;而单就国家管制而言,也涉及依法综合适用各种法律手段的问题,即在对有害信息实施国家管制的过程中,应当综合适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尤其是要强化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的协同作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至第5条分别列举了相关的有害信息违法行为,并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6条则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即“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综合适用多种法律手段治理有害信息,是现有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将来立法、执法、司法需要强化的重点。首先是刑事打击。刑事手段在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过程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刑法》。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有害信息相关犯罪行为进行了一般性的列举,主要包括三大类型:第一,利用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类型的犯罪。具体包括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组织组织、联络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第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类型的犯罪。具体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第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类型的犯罪。具体包括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14]。对上述行为应当结合《刑法》有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制作、复制、传播物品牟利罪、传播物品罪、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虽然还列举了另外一些与网络信息有关的犯罪行为类型,但却未必与有害信息有关,如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安全类型的犯罪(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等。这些犯罪行为并不是本文讨论的调整对象。此外,《刑法修正案(三)》则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为了遏制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损害他人名誉的网络诽谤行为,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针对备受关注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1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加上《刑法》及其修正案以及刑事司法解释,为有害信息的刑事打击构建了立体化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过程中,也还存在应急性、政策化的立法倾向。今后,应转变当前有害信息治理中为追求示范效应而过度使用刑事手段的做法,能依据原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则不必应急性“造法”,可以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达到遏制网络有害信息违法行为的,则不一定要扩大化地适用刑事手段;此外,也可以在对网络有害信息违法行为进行系统的类型化基础上,通过刑法修订增加新罪名。例如,我国现行刑法或司法解释有关虚假信息的罪名都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将虚假信息相关行为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之一(如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而缺少一个专门的罪名规制一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当然也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①因此,可以增设专门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16],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有关有害信息刑法规定的科学性、易操作性,并保证刑事责任追究的谦抑性、严肃性。其次是行政处罚和其它行政执法手段的运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有害信息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和其它行政执法的手段做出了规定,其中应用较多的主要是警告、罚款、查封场所、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应适用行政责任的有害信息相关行为类型主要包括:利用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其行为类型与前述的刑事违法行为基本一致②,只是在情节、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质等方面存在差异。今后在《网络安全法》的制定或相关行政法律责任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可以仍通过援引性规定为网络有害信息的管制提供有力手段,但同时应当注意细化这些手段在有害信息管制过程中的具体标准和程序,遵循形式合法、措施必要、后果最少侵犯公民权利、程序正当等原则[17];在强化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可以适当增加“约谈”、激励和引导性质的税收政策等更柔性和多样的执法手段,避免过度执法。例如,美国在1998年底通过《网络免税法》规定政府在两年内不对网络交易服务科征新税或歧视性捐税,但如果商业性提供17岁以下未成年人浏览、实际或虚拟的,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等成人导向的图像和文字,则不得享受网络免税的优惠[12]。类似的间接行政管制手段也应当在我国的立法中予以借鉴。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除了加大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个人的行政处罚和其它行政责任外,对监管部门在网络有害信息治理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样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最后是民事赔偿。对有害信息侵权,应当积极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类型主要涉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这两大类型的民事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除民事赔偿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也是网络有害信息治理中经常适用的民事责任形式。民事赔偿和其它民事责任的运用,更能防微杜渐,预防有害信息违法行为的后果扩散,使得有害信息管制成本更低。例如,最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微博名誉侵权案,被告在微博上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嘲讽评论,并对微博相册中的照片随意丑化,被判侵犯原告名誉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删除侮辱、嘲讽、谩骂的文字和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2250元和精神损失1000元。该类型的案件对于警示类似有害信息侵权行为将起到积极的效果。为了更好发挥民事责任手段在遏制信息网络侵权(包括利用有害信息侵权)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该规定划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及相关责任,对“网络三手”(网络打手、网络推手、网络黑手)的违法行为中涉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者规定了侵权责任,同时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设定了5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法释〔2014〕11号的规定为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提供了具体依据,尤其是通过民事赔偿责任条款的细化提高了侵权行为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鼓励被侵权人依法维权,遏制侵权人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积极作用。该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共同形成了有关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将为维护网络人身权益、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信息健康有效传播和利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培育法律框架内的市场主体自律
依法综合治理就意味着不能单一依靠管制手段,同时也要依靠行业、企业、公民等市场主体的自律[18]。因为管制手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的外部性,但是也存在成本高、容易受到管制对象抵制或俘虏(capturetheoryofregulation)[19]、不具备长效性等缺陷,而市场主体出于社会责任、声誉等原因,通常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采取自律措施。自律路径包括行业自律、企业自律和公民自律三个层面:第一,行业自律。就行业自律来说,主要是指依托于行业组织进行的自律。目前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主要是中国互联网协会。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现有会员400多个,省市协会31个。该协会的职能主要是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等。为加强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协会成立了直属的投诉咨询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投诉受理中心),并在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中设立了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垃圾邮件工作委员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此外,协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自律公约和倡议书,包括《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积极传播正能量,坚守‘七条底线’”的倡议》、《中国互联网协会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文明上网自律公约》、《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站禁止传播、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20]。这些行业自律工作,为促进良好的社会、行业风尚形成,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总体而言,在行业主体方面,其性质上仍然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组织体系和行业自律手段过于单一,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明显。为强化有害信息治理的行业体制保障,应进一步扶持真正具有行业性、多层次的行业主体,并建立相应的行业惩戒和奖励机制。第二,企业自律。就企业自律来说,主要是指各类营利性的从事互联网运营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活动的企业开展的自律活动。上述企业中规模较大、行业知名度高的企业往往同时也是中国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部分企业也会从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自身形象和声誉、为用户提供健康的信息和服务的角度出发,在企业内部建立治理有害信息的内控机制。例如,国内最为知名的网络媒体公司之一———新浪公司,就通过建立自律专员制度对网络上存在的有害信息和不良风气实施内部监督,提出改进建议;此外,自律专员还将定期搜集社会各界对新浪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针对高速发展中的新浪微博,新浪建立了微博辟谣机制,并组建了专门的微博辟谣团队,以此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21]。这些自律方式可以作为经验在行业内部进行推广。国家网信办成立之后,也积极倡导企业自律,并召开了跟帖评论管理专题会,组织29家网站签署了《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其中对跟帖的管理主要侧重于各类网络有害信息[22]。第三,公民自律。网络空间总体而言是一个共同空间,是虚拟的“现实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个人应对其言行负责。应当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个人意识到,网络环境是自己生存和生活环境的一部分,不制造、传播有害信息,自觉抵制有害信息,做推进网络法治的正能量者。同时,由于网络的传播放大功能,网上言论产生的影响力远远大于日常生活中的现实言论,因而在网络空间中更需要“谨言慎行”。依法治理有害信息,不仅仅是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事,而是关乎一个国家全体人民利益的大事。
(四)促进社会监督法治化
除国家管制、市场主体自律之外,社会监督也是有害信息治理的有效方式。社会监督是指无法定监管职能的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各个市场主体既是社会监督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监督的对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使有害信息置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监督之中,可以降低有害信息治理的成本、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效果。如英国在有害信息治理过程中就特别强调“监督而不非监控”的理念[23]。加强有害信息的社会监督,至少需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应当通过立法一般性地确认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对有害信息的监督权。有害信息社会监督的法律依据可以间接地从《宪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找到零星依据,但这些依据并不完全具有针对性且非常零星、分散。例如,《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检举权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的是单位和公民对犯罪的举报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9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权。另一方面,应将有害信息的社会监督权制度化,尤其是要完善以网络有害信息举报制度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在网络有害信息的举报机制构建方面,应建立举报受理、举报管理、举报调查和处理、举报反馈、举报保障(包括保密、防打击报复、补偿和赔偿制度)、举报激励、不当举报制约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24]。在举报受理环节,应公开统一的举报受理主体并确立首问负责制,避免相关举报被推诿处理。在这方面,很多网络大国都采取了类似的做法,例如欧盟在打击非法内容方面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市民热线,公众通过热线汇报非法内容,然后由热线网络将相关信息报告各主管部门[12]。目前很多国家基本都设有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并通过多种渠道方便各领域用户使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五)扩大国际法律合作由于网络信息具有即时流动性和跨国性,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可以通过租用海外服务器的方式逃避国内的监管,因此很多网络行为都是无国界或可以便捷地跨越国界的。一个国家法律再完善、机制再健全,也不可能仅以一国之力、在一国之内完全实现有害信息的治理。因此,国际合作也是有害信息治理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一,开展网络安全的国际对话与合作。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信息安全的国际合作,并积极参与和推动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的进程:包括举办“中美互联网论坛”、“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等对话活动,积极沟通,增进互信,促进互联网安全;此外,国际层面的协作也在不断加强:2003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形成并颁布了关于网络问题的《原则宣言》和《行动计划》。2005年11月在突尼斯又召开了“第二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共有174个国家参加,形成并颁布了《突尼斯信息社会议程》。第二,推动国际网络安全立法,强化治理有害信息的国际合作。我国政府与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一起向联大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该行为准则的第2条第(三)项提出,各国应“合作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包括网络从事犯罪和恐怖活动,或传播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信息,或其他破坏他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以及精神文化环境信息的行为。”[25]该项准则将“破坏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以及精神文化环境信息的行为”作为各国合作打击的对象,实际上较为全面的涵盖了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有害信息”及相关行为。该准则或类似的准则如果能转化为国际立法,将为国际社会合作治理有害信息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当然,在统一的国际规则尚未形成之前,也应积极推动多边或双边协议的签订。第三,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由于网络有害信息具有流动性、跨界性的特点,很多色情、、诈骗等有害信息的信息来源地与信息传播地、接受主体所在地不处于同一国家,对这些与有害信息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取证、管辖、和审判、执行等,都会涉及到国际司法合作。例如,很多涉及色情、、诈骗等有害信息的网站服务器是设在境外的,而这些国家对于色情、以及诈骗的立法与我国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我国在治理有关有害信息时,只能在国内对这些网站进行屏蔽,禁止境内用户访问该类网站,但是不能关闭这些服务器[26]。此外,寄生于有害信息中的有害数据和程序也对我国的网络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例如,仅2013年11月,境外木马或僵尸程序控制境内服务器就接近90万个主机ip,侵犯个人隐私、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国际司法合作是网络有害信息依法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在尊重各国、尊重各国文化的基础上,通力进行司法合作,真正实现网络有害信息的综合治理。
三、结语
互联网论文篇2
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顺序,教学管理制度通常可以分为五个组成部分:教学建设制度、教学运行制度、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和教材建设制度。教学建设制度是从最宏观的角度,考虑专业建设问题、课程建设问题以及这两者与学科建设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关系问题。教学运行制度是从培养方案运行的角度来落实学分制、课堂教学相关规定、考试考核方式等内容。教学质量管理制度是从教师本身和教学管理者角度出发,研究如何监控教学质量、如何保证考试考核公平。实践教学管理制度是从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角度出发,研究如何保证它们正常运行的制度。教材建设管理是针对教材的编写和使用,确定相应的规则,以保证教学使用教材得当的制度。
二、传统教学管理制度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不适应之处
1.教学建设制度方面的不适应之处集中体现在课程建设方面。现有的课程建设基本是静态的,具体体现为教学大纲、教案、ppt、辅导题目等内容,其使用方式是通过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基本处于被动听讲的角色。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教师不再是唯一的信息来源,相反地,任何一名教师的信息量都远远不能和互联网相比,这使得学生如果有合适的方法,完全可以在很多问题上有独到的见解。这种客观形势要求课程不再是静态的课程,而应该是动态的,可以交互的,允许学生充分讨论的课程,而在这方面,各个高等院校都还明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而且举步维艰,这明显不适应互联网时代对课程的要求,已经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受到了抑制,教师的授课效果有所削弱。
2.教学运行制度的不适应之处表现为对课堂教学的管理方面。目前中国高校的课堂教学管理基本是吸收了西方高校的教学管理方式,非常强调各种资料、文件的完善性,非常强调过程的完善性。而教师和学生又是生活在东方,从小深受东方哲学思想的影响,东方哲学对于教育方面更看重结果,不重过程,这导致了东西方两种思维方式在课堂教学方面的不协调。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情况下,信息高速膨胀,事实上对于很多课程而言,学生本身已经具有一定了解。传统的流水线加工式的课堂教学已经越来越不适合学生们的口味,而针对学生个性化的因材施教却又受制于各种规范和制度使得教师的创造力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压抑。课堂授课是一项非常耗费体力和脑力的活动,巨大的时间精力投入要求使得产生非常完备的课程体系比较艰难,而局部性的小改进又不符合管理制度,这使得教师处于宁可按部就班,宁可安于现状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对教学效果产生了不利影响。
3.质量管理制度方面的不适用之处体现在各种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方面。互联网时代要求教师和学生要平起平坐,互相研讨,而目前各高校仍然生硬地照搬各种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这不利于课堂上形成自由平等的协商式教学氛围,容易使教师陷入上行下效的生硬管理学生的老方式方法中,从而容易压制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4.实践教学管理方面的不适应之处体现在实验设备方面。尽管各高等院校都已经建设了很多的计算机机房,互联网已经分布在校园内很多场所,但受制于教学经费等因素,硬件方面的投入仍然在很多学校不够令人满意。具体表现在计算机数量、多媒体教室数量、网络带宽、无线网络、精品数字教学资源等硬件资源仍然不足以满足互联网时代的要求。另一方面,在软件方面,能够真正满足信息化时代要求的实验软件非常少。互联网时代要求软件应该具有交互性、开源性和兼容性,而目前用于教学实验用的软件几乎无法同时满足这些要求。
5.在教材建设方面,目前比较严峻的问题是教材的内容比较滞后,理论不够鲜活,观点比较片面。应该说,在这方面,理工科教材受到的影响要比文史社科类受到的影响小。其原因是因为自然科学的发展速度相较于社会科学而言,是变化缓慢的。自然科学教材的内容更新也不可能像社科文史教材的更新速度那样快。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得信息源过多,信息更新速度过快,教材的编写者在编写教材的时候,内容本身就已经落后了,等到教学环节使用的时候,内容更加落后。另外,现有教材完全是本着教师讲授角度来编写,完全没有从学生理解、吸收角度去编写教材,这对教师在课堂上使用讲授法以外的教学方法带来了难度。
三、互联网环境下对教学管理制度调整的建议
1.课程建设方面,应在制度层面鼓励教学资料的电子化,共享化。鼓励某些互联网应用方式能够和现有的课程进行全面或部分地对接。在具体的课程上,不要求全责备,可以鼓励教师和学生一点儿一点儿探索,靠时间来积累互联网环境下的课程建设。互联网环境下的课程最大的特点应该是允许教师和学生之间交互,允许教师学生和互联网进行交互,并且能够将互联网上的知识有效纳入课程各种资料的准备、使用之中,这些都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可以考虑从政府层面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开发类似教学平台,以满足飞速变化的世界对课程建设的新要求。
2.应从政府教学管理部门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两级自上而下地从制度方面和其他各项相关工作、如评估活动等方面为教学创新工作松绑,允许和鼓励不全面、不完善、不成系统甚至是未必正确的教学创新工作。适应互联网的教学方式和方法绝不是某一个人、某几个人能够一蹴而就完成的,这需要一个长期的从量变到质变的不断积累的过程。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吸收传统东方哲学思想的精华,不完全依赖西方的教学管理方式,努力在两者之间寻求能够让教师和学生满意的平衡点。
3.应把计划体制下那种生硬的管理方式改变为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把居高临下的管理方式调整为引导、协商式的管理方式。这是一种互联网思维,这种管理思维可以影响教师的思考问题方式,可以释放教师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更加宽松自由地对待学生,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点学习,从而实现有条件的因材施教。
4.应进一步加大信息化硬件和软件的投入。在投入过程中,应尽量向公共资源倾斜,如公共网络、公共平台等,对某些个别课程和个别专业使用的软硬件要谨慎投入,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资金浪费。应该在公务资源的基础上,加强标准化建设。通过标准化,使各信息数字资源能够有良好的共享性和可编辑性,能够顺利调用外界互联网上的资料,并转化成自身内部的教学实验内容。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国家层面、省教育管理部门层面和高校层面自上而下地全面协作,统一规划,保证资金和人员,才能顺利完成。与前几项建议一样,这同样也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工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需要有耐心和恒心,看清信息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努力改变去适应新形势,才会更好地发展。
互联网论文篇3
[关键词]网络新闻定义影响未来
自从1994年中国开始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中国网民的数量8年多来一直在飞速增长。据第十二次cnnic调查结果显示,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我国的上网用户总人数为6800万人,和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8.5%。①网络新闻自然开始倍受关注,从9.11事件到伊拉克战争,从sars危机到“神五”登空,网络新闻因具有资源共享、传播迅速、不受时空限制和交互性等特性而异军突起,日益成为人们获得消息的重要方式,也在真正意义上体现了“新闻”的“舆论监督”。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正是由于网络的传播与网民的参与讨论使得舆论迅速扩大,为收容遣送制度的改革发挥了积极影响……然而与此同时,网络新闻也向媒体的公信力、人们传统的伦理道德……发起了挑战。网络新闻的未来如何?可以用尼葛洛庞帝的话回答:“预测未来的最好办法就是把它创造出来。”②这就需要当代人对网络新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预见网络新闻的未来,并科学地构建网络新闻的发展蓝图。
一、网络新闻定义的探讨。
“网络新闻”也像学术界的其它名词一样,对它的定义也是众说并存。
网络新闻是指传受基于internet的新闻信息——具体来说,它是任何传送者通过internet或再,而任何接受者通过internet视听、下载、交互或传播的新闻信息。定义者并不排除网络新闻可以是广播、电视、报纸等其他传统媒介,乃至任何非媒介机构(媒体)的个体依托internet而的新闻。③
在互联网页面上流动的有关事件的信息。网络新闻与传统媒体诸如报纸、广播和电视的新闻相区别的特点在于及时性、滚动性、匿名性、超时空和超文本链接。④
刘京林认为,网络新闻至今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但是有人总结了这样两种说法:1.网络新闻是指在互联网上利用网络技术和网络功能对新近发生的事实所做的多媒体、全方位的报道;2.网络新闻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新闻,其途径可以是万维网网站、新闻组、邮件列表、公告板(bbs)、网络寻呼等手段的单一使用和复合使用,其者(指首发)、转发者可以是任何机构也可以是任何人。⑤
从新闻学理论的角度来说,所谓网络新闻就是指各种机构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利用网络技术和网络功能对最新发生、发现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⑥
……
事实上,既然难于给网络新闻下一个大家都公认的权威的概念,但同时又难于现有的种种概念,那么这些概念所描述的网络新闻的范畴都完全可以在学术研究或实践中作为网络新闻的限定。
二、网络新闻的主要影响。
第一,网络新闻的发展,具体地说是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使媒体的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张国荣之死的真实报道竟然遭遇质疑。2003年4月1日傍晚,著名香港艺人张国荣跳楼身亡,大多数受众最早在网上得知了这一消息。当晚,不少网民打电话到网站询问:“这是真的吗?是不是一个玩笑?”⑦网民对这条真新闻的质疑,缘于前不久另一条特大假新闻对网民的愚弄:3月29日中午,一则“盖茨被暗杀”的新闻被国内几家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并快速传播,一时间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大事”。最终核实,此消息为假,实为一场闹剧。一段时间以来,网络假新闻一再出现,“北大校花誓夺世界选美皇后”等假新闻仍让人记忆犹新。最近,随着“盖茨被暗杀”这样的超级假新闻的出现,网络新闻的信任危机也更加凸显出来。
很显然,是虚假新闻导致了网络媒体公信力的危机,而导致虚假网络新闻泛滥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但从总体来说,主要有来自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可以暂且称其为主观虚假与客观虚假。从主观方面来讲,主要是新闻者或是受经济利益(或者是其它利益)的驱使,或是出于某种原因搞恶作剧而有意地假新闻。非典期间有人搞恶作剧,在网上消息说北京的非典有如何如何厉害,北京要封城了……非典病毒是美国的生化武器……等等都是这一类的例子。从客观的方面来说,造成虚假新闻(在中国)大量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大部分的网站都没有采访权,所以这些网站要新闻就不得不从别处转载,而又由于受到多种条件的限制无法及时核实新闻的真实性。要解决新闻虚假的问题,关键是要把好新闻的“口”,再确切地说,就是要规范网络媒体,提高其工作者的素质,包括专业素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对于非媒体的新闻者,只能靠加强网络新闻法规来约束之。
但同时也要明确,虚假新闻并不是网络新闻带给新闻界的,也就是说不是网络新闻导致了虚假新闻,在网络新闻产生以前,传统媒体中已经出现了虚假新闻,只是网络为虚假新闻提供了更为便利的传播途径而已。也应该意识到,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不仅会影响网络媒体的公信力,也会影响到传统媒体的公信力,所以新闻打“假”,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已经刻不容缓。
第二,网络新闻的泛“黄”现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使得民众的道德水准下降。
在如今的许多网站里,黄色新闻似乎一直在唱“主角”,包括一些门户网站也在不遗余力地推动着“黄色事业”的“发展”,有时甚至是无孔不入地黄色新闻。经常上网的人会发现,有时黄色新闻会像变魔术似的自己弹出来,设想,此时浏览网页的是一成年人,可能不经浏览或者以健康的心态浏览完毕后将网页关闭,也许对他不会有什么坏的影响:但如果此时浏览者恰恰是一未成年人或恰恰是一心理不健康的人,那后果如何?不难想象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与色情有关的犯罪事件面众了。所以黄色新闻的泛滥直接影响了民众的道德水准,不利于社会和家庭的安定,更不利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产生黄色新闻的主要原因还是“赚眼球”的问题,因为赚到了眼球就意味着赚到了点击率,而点击率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钱。就是因为“钱”的问题,许多新闻者不再顾及新闻后的社会影响……
要想铲除网络黄色新闻的根源,从根本上说也得严格控制新闻的“口”,不仅要抓好媒体新闻的“口”,还要抓好非媒体新闻的“口”,做好这一切仍然需要网络新闻法规的完善,同时一方面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另一方面要提高民众的道德素养。这样看来,消灭黄色新闻已经不仅仅是新闻界自己的事情,它需要受众于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这里仍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黄色新闻也不是网络新闻带来的,同样地,网络只是为黄色新闻的传播提供了一种方便于传统媒体的途径而已。从这种意义上说,反对黄色新闻的泛滥是各种媒体共同的事,而尤其要注意网络媒体的把关。
第三,网络新闻使传统媒体的新闻受到冲击,传统媒体不得不考虑自身今后的生存问题。
先看一下各种媒体在传播新闻时所表现出的自身特点。
报纸是通过调动受众的视觉器官来传播新闻信息,由于其便于保存,所以受众的浏览、阅读较少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完全可以随心所欲地反复阅读。但事实上某一份报纸的传阅范围极其有限,覆盖面很窄。
广播则是通过调动受众的听觉器官来传播新闻信息,它强调受众的收听必须是线性的,必须按照节目的安排顺序来收听节目,而且广播新闻严格地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只能在固定的某一时间收听某一新闻:必须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才能收听到某台的新闻,难于倒检索。同时,广播新闻难于保存,也难于令受众认真专注地收听。
电视作为今天的主流媒体,具有声画结合的优点,同时调动了受众的听觉与视觉器官,比报纸与广播都具有传播新闻的优势。但它的缺陷也是不容置疑的,线性传播的特点使得观众只能按媒体的时间表收看自己感兴趣的新闻,同样的,电视新闻的传播也受到空间(地域)的限制,还有,电视新闻也是不利于保存、倒检索的。
虽然网络新闻存在如第一、第二所述的缺点,但不得不承认网络在传播新闻方面也有传统媒体不能比的优越性。
网络新闻可以同时调动受众的视觉、听觉,不仅可以像报纸一样实时的新闻图片、新闻文字内容,像广播一样向受众播送新闻,而且可以像电视一样播放活动的视频新闻(大多是电视新闻的网络版)。
网络新闻的优点还表现在网络新闻完全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界限,覆盖面非常广,只要在地球上有internet的地方,受众就可以上网浏览国内国际的新闻,这些新闻可以是当天的,也可以是多天前的,甚至可以是一年前的……网络将倒检索新闻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至;网络新闻也是利于保存的,只要会基本的电脑操作就可以保存感兴趣的新闻。
另外,网络新闻的一个突出的优点是,使新闻的反馈机制真正成熟起来。受众在浏览完新闻后,只要在其后轻轻点一下鼠标,便可留言发表评论(读者意见),即使有的新闻在时没有设“读者评论”等类似的按钮,受众也可以通过发e-mail等简单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给新闻的媒体。这种快速的反馈机制是传统媒体不能比的。反馈机制的成熟在一定意义上说更有利于媒体根据反馈得来的信息进行业务方面的调整,从而更有效地传播新闻。
提到快速,网络新闻的时效性也是远远大于传统媒体的。这一优点已在对sars事件、美伊战争、神五升空等的网络新闻报道中凸显了出来。从对sars事件、美伊战争、神五升空等的报道还可以看出网络新闻的另外一个优势,那就是善于对重大的新闻事件进行跟踪连续快速地报道。
最后,网络新闻的优势还体现在其信息的海量性、改变了在传统媒体中受众的被动地位——传统媒体是将信息推给受众,而网络使得受众可以自主地将所需的新闻拉出来……
从以上的比较可以明显看出,网络在传播新闻方面,不仅吸纳了传统媒体的优点,而且还有自身独特的优点(这些优势是传统媒体没有的)。每有新的传播媒介诞生,都会有“狼来了”的呼喊声,但每次都是虚惊一场,结果都是多种媒介共存。这次,网络的出现,传统媒体同样受到了“狼来了”的惊扰,但最终的结果如何,是网络取代电视、广播、报纸,还是网络昙花一现就销声匿迹,还是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共存共荣?所有这些都是对传统媒体的挑战,事实上决定结果的不仅是这些媒体本身的发展状况,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也是制约这一结果的重要因素。
三、网络新闻的未来。
网络新闻的未来怎样,没有人能够做出准确的回答,但可以对它的未来进行预测(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进行预测)。以下是网络新闻发展的几种可能趋势(只代表笔者个人的观点)。
第一,网络新闻媒体将与传统媒体加强互动与合作。
这在非典的非常时期已经初见端倪,“非典”影响了人们的出行,报纸的到达率大大降低,传播作用也大打折扣。而电视和网站作为户内媒体的首选,无疑成为非典时期的绝对主角。在共同争夺观众眼球的同时,网站和电视台都非常清楚彼此的优劣势——电视媒体的易用性和网络媒体的互动性。一些背靠电视媒体的网站已经在尝试将这两种优势合而为一。一方面,电视台在尽量发挥自己在视频信号方面的资源优势,借据电视直播优势,央视国际网站的流量在这非常时期得到了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多数电视栏目受到户外采编受阻的影响,主动与网络媒体开展互动合作,并且大量引用网络媒体的新闻源。“非典”使得电视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互动协作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如今报纸的网络版、网络广播等等的出现也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互动的一种表现……如此迹象表明,将来的某一天,我们一打开电脑便可以同时看电视、听广播并不是梦想。
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互动与合作,不仅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新闻资源,而且还有利于不同媒体尽可能地发挥自身的优势、优化内部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网络新闻实行收费制度。
如今,网络新闻的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不同新闻网站对同一事件的报道经常“撞车”,原因主要是,一方面,许多网站没有新闻采访权,所以只好转载其它网站的新闻;另一方面,就是受利益的驱使,“剽窃”别人的劳动果实。事实上,不仅是新闻网站之间存在不负责的互相转载现象,传统媒体尤其是报纸从网络上转载的新闻也越来越多,关键问题是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注明是转载的性质。这样,从小的方面讲,会影响媒体的业务水平(尤其影响新闻的真实性),滋生新闻工作者的懈怠作风;从大的方面讲,这是一种侵犯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对网络新闻实行收费,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剽窃的行为,减少同质化现象,又可以较为有效地保护新闻作品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
但至于网络新闻的收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则很难预测。以现在中国正极力推广的数字付费电视为例,中国老百姓自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接触电视以来,就是在免费地收看电视节目,“免费的午餐”已经深入民心,即使到有了有线电视后,有经济条件的受众只要付少量的钱就可收看到几十个频道,而数字付费电视虽然具有图像清晰等等的优点,但在推广上却连连受阻。原因可能是:受众对收费在心理上会有很大的障碍;大多数受众的经济能力不能承受机顶盒的费用;受众的文化发展水平也在制约着他们对这一新事物的认识水平,可以理解为:并不是数字付费电视不好,并不是经济能力不允许,而是受众无法理解数字付费电视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所以网络新闻的收费可以以电视收费为鉴,如果收费也要寻找成熟的时机——要纵观整个收费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否则可能会自掘坟墓。
第三,网络新闻可能会成为受众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我国的上网用户总人数为6800万人,如果乐观地看待这个数字,将来网民数量的大量增长是很有空间的(中国有13多亿人,将来上网用户的增加量大约在1300000000—68000000左右)。设想,如果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大部分受众都有经济能力购买电脑,同时大部分受众都掌握了一些基本的电脑操作技巧(现在许多青少年从小学开始就在学校学习电脑,为将来电脑的普及创造了条件),全民文化水平也有了一定的高度,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新闻借助技术的平台,一旦实现了集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的形态于一身的转变,就会使网络新闻成为受众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
这一设想的实现有可能需要十年、有可能需要五十年……它更多地受制于客观环境。
综上所述,网络新闻的产生给人类带来了困惑,也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它要走向成熟还需要走过漫漫长路。
互联网论文篇4
1.1hbase原有系统架构
hbase是apachehadoop的数据库,能够对大型数据提供随机、实时的读写访问。hbase的目标是存储并处理大型的数据。hbase是一个开源的、分布式的、多版本的、面向列的存储模型,它存储的是松散型数据。相比传统的关系型数据库,hbase具有易扩展、大数量、扩展灵活、成本低等优势。
1.2ott用户行为数据系统架构图
在ott体系中,每个机顶盒终端就是一个用户,有唯一的用户标识userid;用户通过机顶盒来访问和使用互联网电视业务,用户在盒端系统上产生的所有行为日志都上传给系统平台(openapi),由系统平台进行数据的处理后进行入库,供经分系统进行单用户或批量用户的查询。
2数据结构
2.1数据结构设计
hbase底层是基于列式存储的,可以在不浪费存储空间的情况下将表设计得非常稀疏。因此可以将所有的用户行为数据存储在一张宽的表中,消除在进行“行为间组合查询条件”查询时带来的表联开销。由于hbase目前并不能很好的处理两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列族,本场景中采用单列族设计,列族的大版本数(maxversion)设定为1。想要获得较好的查询效率,应该将频繁查询的条件放在rowkey中,尽量保证查询条件都在rowkey中有所体现。从图3可以看出hbase的查询效率从高到低依次为rowkey、columnfamily、columnqualifier、timestamp和value。因此想要获得较好的查询效率,应该将频繁查询的条件放在rowkey中,尽量保证查询条件都在rowkey中有所体现。本应用场景中,需要频繁查询的条件依次为用户身份标识(userid)、行为发生时间、行为类型和行为类型所包含的字段及其属性值。根据查询条件的频繁度,可将rowkey设计成userid、行为发生时间和用户行为id的组合。同时考虑到rowkey的散列性,key设计方案为:反转userid “,” 行为发生日期 “,” 用户行为id。由于单个用户在特定的某一天,相同的行为类型可以发生多次(例如123456789用户在2013年9月1日这一天可以发生多次播放行为),如果采用真实的字段名称作为列名,后来写入的数据会把前面写入的数据覆盖掉。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需要在原有字段名的后面加上一个当天唯一的列id以作区分。列id仅仅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无任何实际意义,可以是一个从0开始依次递增的数字序列。
2.2数据格式
源数据部分表示由平台产生的原始日志,自定义部分表示源数据经过人工处理后的扩展属性,行为id为人为定义,列id为人工生成的标识id。列id在一天内的同一个行为日志中具有唯一性。由反转userid和用户行为发生的日期以及用户行为id组成rowkey,由真实的列名加上列id组成hbase里面的列名。
3数据处理
源数据入库过程分为2个步骤,源数据处理和并行入库。源数据处理部分进行源数据整理,包括日志的清洗,rowkey和列id的生成。并行入库过程将处理好的源数据以mapreduce方式将源数据导入到hbase中。
3.1数据入库
源数据处理过程负责进行数据清洗及rowkey和列id的生成,并将生成好的数据文件拷贝到hdfs中。一种列id的设计方案是将列id设定为一个从0开始依次递增的数字序列,此id使得同一天内,同一种用户行为类型的每一条数据都具有唯一标识。以表1中模拟的播放日志数据为例。并行入库部分负责将处理好的源数据以mapreduce方式从hdfs导入到hbase中。此方式通过读取hdfs上的文件,以put的方式在map过程中完成数据写入,无reduce过程。
3.2数据查询
进行用户行为轨迹查询时需要输入userid的集合、用户行为发生的时间区间和行为类型信息这3个参数。这3个参数限定了查询的范围,即指定用户在指定时间内发生的指定行为。通过解析userid参数可以得到rowkey的前缀部分;解析用户行为发生的时间区间参数可以得到rowkey的中间部分;解析行为类型参数可以得到rowkey的后缀部分和各行为查询所需要的字段。组成rowkey的全部参数集合都确定后,可以通过迭代将查询所涉及到的rowkey全部穷举出来,生成get对象的列表,进行批量提交。在生成get对象的时候,可以调用多重列前缀过滤器(multiplecolumnprefixfilter),使查询结果只包含所需字段,提高查询效率。
3.2.1单用户查询
查询数据时,根据上文提到的查询逻辑,将生成的get的列表一次性提交,获取查询结果。由于hbase的设计是基于列的,想要使查询结果按行显示,还需进行查询结果的解析。同时,部分在hbase中无法实现的数据筛选功能如“行为间组合查询条件”、值过滤等,可在此时通过编程语言灵活实现。遍历结果进行解析时,可以生成一个哈希表resultmap、resultmap的key为列id、value为真实字段名的字符串组合。在遍历中可以根据列id将真实字段名所对应的查询值替换哈希表中value的值。遍历完成后对resultmap的值集合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即为用户的行为轨迹。此方法仅需对查询结果进行一次遍历即可完成解析。
3.2.2批量用户查询
批量用户查询时采用mapreduce方式提交查询、解析查询结果。由于hbase官方提供的mapreduce接口inputformat(tableinputformat)只支持scan方式来获取数据,并不适用get方式。因此实现批量用户行为轨迹的分布式提取和解析,需要自定义3个类,即prefixinputformat(继承自inputformat)、prefixsplit(继承自inputsplit)和prefixrecordreader(继承自recordreader)。自定义这3个类的目的在于将输入的userid参数(包含rowkey前缀信息)、日期区间参数(包含rowkey中间部分信息)和用户行为类型参数(包含rowkey的后缀信息和查询所需的列)传入到prefixinputformat中,在prefixinputformat根据每个userid所在的region将其分配到不同的prefixsplit上,在prefixrecordreader中根据prefixsplit传入的参数信息完成rowkey的组装和get列表的生成,并将get列表作为valuein传递给mapper进行查询和解析。
4性能对比
测试数据:天翼视讯9月1日到10日之间10d的登陆、播放、访问和订购数据,总计条数约1亿条,日志文件总大小21g;任务描述:找出在9月1日到9月10日这段时间内输入用户集合中同时发生播放、订购、访问、登陆4种行为的活跃用户,并提取这部分用户在这段时间内的用户行为轨迹。
5结论
互联网论文篇5
“能源互联网”的需求推动力源于能源供需矛盾和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出现。其追求的目标是充分利用新技术优势,对不同的供能环节进行整体优化,形成一体化的社会综合能源供用体系,即“能源互联”系统,通过对能源的产生、传输、分配、转换、存储、消费等环节进行整体协调控制,通过整体优化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并通过不同能源间的“替代和转化”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电能的方便传输和易于使用的特点使其在能源整体化应用中,将扮演纽带作用。能源互联网的需求推动作用可以归结为以下2个方面。(1)供需互动的需求。在电力系统中,分布式电源、三联供机组、电动汽车、储能装置、可控负荷、智能建筑大量出现,电网内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发用电联合体”(prosumer)。它们的出现使能量的流动方向由单向向“双向互动、互联”转换,相对传统负荷它们具有更多的智能特性,不但可以受控,而且可以主动提供能量,在能源整体控制过程中可以作为局部的“虚拟发电厂”参与能源调度控制。信息化的进步和“智能负荷”以及“发用电联合体”的出现也给负荷主动参与提高能源整体使用效率提供了新手段,新型负荷的互动控制和主动供电能力,可以减小和补充系统备用,提高能源系统整体效率。(2)能源间的替代转化需求。社会对能源的需求是多样的,除用电需求外还有供热、制冷等需求,这些不同能源需求的变化会影响能源的供应平衡。各种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能源供应种类向多样性发展(电、天然气、风能、生物质能等绿色可再生能源)。“多种能源”在满足“不同能源需求”过程中,将会出现不同种类能源间的替代与转化需求。以风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在国内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当前技术条件限制,风电在用电低谷及供暖季节存在较突出风电发用矛盾,弃风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负荷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却无处消纳。通过能源间的替代和转化可以实现不同种类能源负荷需求和供应间的联产、联供,从而使可再生能源如替换常规电能一样在其他能源供应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形成能源领域的“互联”和整体优化。这种能源互联系统可以综合考虑能源供给成本及其特性,在满足能源需求的前提下,优化能源供给,满足使用成本或者污染排放最低等优化目标。信息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改变了当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电力及能源领域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也为能源跨领域的集约化供给提供了契机。不同能源领域以及用户信息的互联互通,能够更加便捷地了解当前能源的供给与消费情况。发挥能源间互补优势、充分利用可控负荷资源,对能源供应与消费体系进行整体优化,可以改善能源供用结构、推进能源使用效率整体提高。
2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分析
2.1能源互联网构成
构建“能源互联网”的主要目的是优化能源结构(更多应用新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发挥不同能源优势和新型负荷的技术优势),从而改善用户体验。优化能源互联网资源,首先需要确认能源互联网构成要素,界定优化范围。根据文献[1]和[2]描述,结合智能电网研究成果,图1描述了能源互联网总体构成:电、供热及供冷等形式的能源输入通过与信息等支撑系统有机融合,构成协同工作的现代“综合能源供给系统”。该系统内多种能源(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通过电、冷、热和储能等形式之间的协调调度供给,达到能源高效利用、满足用户多种能源应用需求、提高社会供能可靠性和安全性等目的;同时,通过多种能源系统的整体协调,还有助于消除能源供应瓶颈,提高各能源设备利用效率。不同能源对环境的影响不同,传统能源供应体系中,特定能源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消费市场,比如石油主要用于交通、化工、发电等行业;天然气则主要于日常生活、供热、发电、交通等领域。可再生能源目前几乎全部用来发电。一次能源长期以来形成了自身的产业链条,不同种类能源间互相补充空间有限。但是,电能可以充当不同能源间的桥梁。目前可再生能源绝大部分转化为电能。如果通过电能用绿色可再生能源替换其他高污染一次能源,可以提高能源消费的整体环境友好程度。要实现这种能源的优化供给需要具备几个条件:①要具备不同种类能源间的(供求关系等)信息互通;②要具备能源输出互相替代的必要技术手段,即通过电能能够满足被替代能源消费主体的需求;③要能够给能源消费者清晰、及时的引导信号,吸引能源消费主体参与能源消费优化配置。具备以上条件,配合必要的技术手段,最终实现社会能源的整体优化利用。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构建“能源互联网”。
2.2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
为了达到上述整体优化目标,在明确能源“互联”范围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研究合理的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应用先进技术发挥多种能源与用户互联、互动的整体优势。这种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设计的唯一目的是发挥技术优势,从技术角度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在不存在政策、市场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前提下,设计满足上述条件的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模型,如图2所示。图2所示“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包括“市场环境”、“能源供给、转化和消费”、“信息支持”以及“调度控制”4个部分。市场环境包括能源供给侧市场和能源需求侧市场。其中,能源供给侧市场负责不同种类能源的市场价格信号,调节市场能源供应结构(可以在这个环节使用价格信号或补贴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小环境污染);能源需求侧市场负责吸引可控负荷和具有反向送电(或其他能源形式)的“发用电联合体”参与需求侧调度控制的价格或其他激励信号,以鼓励负荷参与需求侧响应。能源供给、转化及消费是能源互联网中的能源流,也是整个技术框架的最终优化协调对象。多种能源发出的电、热、冷等能量形式通过输电电网、管网或者运输通道最终抵达用户侧,满足用户的用能需求。能源互联网框架在以上基础上,加强了对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的支持,同时应用各种储能以及电转化为气体等技术,结合信息共享和多种能源的成本对比,以电能为中心实现有目标(优化或降低污染、提高清洁能源比例等)的多种能源间的替代和转换。消费环节除了包括传统用户还增加了智能可控用户以及可以反向供能的发用电联合体等。信息共享支持是整个技术框架中的信息流。“高速、可靠和安全”的未来信息网络技术是实现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下大量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再到优化计算的基础条件。在信息欧洲杯买球平台的技术支持下,为保障整个能源框架的安全优化运行,需要设置必要的运营管理机构,对能源进行集中调度管理,这种调度管理可以采用与外部市场环境相适应的商业运营模式并根据能源管理范围进行分级设计。同时针对用户侧可控负荷和具有发电及其他供能(供热、制冷等)能力的“发用电联合体”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参与或通过“负荷调度控制”,应用“虚拟发电厂”技术参与能源互联网的调度控制。这种基于信息共享的通过能源整体调度控制实现能源的整体优化利用是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的核心内容。
2.3能源互联网优化控制概念模型
在上述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内能源消费有如下特性。(1)能源供应能够“互联”。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下不同能源间可以相互支持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替代转换。这种互联可以通过控制系统实现面向用户最终需求的“应用转化”,也可以直接通过能源间的转换与替代实现。(2)能源互联后不影响用户的使用。方便用户安全高效使用,原来互相割裂的能源供应“互联”后应提升用户体验,不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3)能源互联后能够优化。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下的能源供应应该比“互联”之前有更高的效率。可见,能源互联网是一个以对能源进行整体优化为目标的复杂能源供用系统,为了实现整体优化的目的,需要建立相应的优化模型。综上所述,不同种类能源消费行为的成本是变动的,同时,不同种类能源供应对环境的影响不同。再考虑到新型负荷的可控性,建立如下能源互联网优化模型。以上模型的物理意义是在满足能源总供给与需求之间平衡和能源与供给消费约束的前提下,追求能源供应总成本最低或者污染排放最小等优化目标。能源互联网的优化模型根据不同市场运营规则细节上将有所不同,这里讨论的优化模型是对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的一种目的性描述,求解该模型需要确定不同能源的成本函数和其他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与具体的能源互联网运营规则和物理环境密切相关。
3能源互联网研究现状
上述“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是对未来能源整体供用体系的概念性设想,关于未来的能源发展,国内外普遍开展了基于先进信息通信技术的包含能源互动思想(包含能源间的转化和替代)的相关研究。除了文献[1]中关于“能源互联网”的设想外,美国各大研究机构和高校都在进行相关研究。在用户互动方面,美国在需求侧响应方面已经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电网中出现了专职的“调荷服务商”用于为电网提供负荷调度服务;能源的互联与转换方面,美国发电公司长期根据市场需要选择出售天然气与电力的比例。欧盟也在开展“智能能源的未来网络”(finseny)项目,研究将能源与信息的整合,汇集了能源和ict(信息通信技术)行业的关键技术以确定智能能源系统对ict的要求,从而提供创新性的能源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以优化能源传输,改变人们的能源消费方式,减少co2的排放,改善生活环境[3]。日本则在微网及分布式电源基础上致力于研究冠名为“电力路由器”的电能控制技术及相关装备[4]。在国内,关于未来能源供应技术的研究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国家电网公司明确“能源互联网”是未来的智能电网,智能电网是承载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基础平台,对第三次工业革命具有全局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已积极开展、部署相关研究工作。北京市科委组织了“第三次工业革命”和“能源互联网”专家研讨会,并启动了相关软课题研究,以期形成详细的能源互联网调研报告和路线图。中国能源发展目前面临总量供应(石油、天然气对外依存度高)、资源配置(能源与生产力分布不均衡)、能源效率(大量煤炭直接燃烧,整体能效偏低)、生态环境(土壤、水质、大气污染)四大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用增加清洁能源发电比例、提高能源效率的方法加以改善。本文所述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统一配置能源资源,从能源供给和使用2个方面进行整体优化,基于信息共享建立必要的市场调节机制,优化引导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最终实现增加清洁能源发电比例、提高能源效率,以电能为中心统一优化配置能源资源;使能源发展方式由消耗型向可持续、可再生和更环保的发展轨迹过渡;实现能源供应安全、清洁、环保与友好地发展[5-11]。
4结语
互联网论文篇6
成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师生间思想的互动和交流,更应该是情感的交融和契合。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课堂上有限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了师生间情感的交流,但是利用移动互联网进行沟通就可以打破时空限制,避免面对面交流的尴尬,师生之间可以敞开心扉,有效答疑解惑。移动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可以打消学生倾诉过程中存在的顾虑,他们可以针对热点问题、敏感问题畅所欲言,表达内心真实的想法。对于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启齿的一些困难和疑惑,也可以尽情倾诉,排解心理压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通过微博、微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学生交流,适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对学生进行疏导和帮扶,组织讨论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移动互联网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挑战
1.移动互联网增加了育人环境的复杂性和不可控性。移动互联网环境下,高校教育空间更加开放,不再局限于教室或者以电脑为终端的互联网,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多元和自由。但同时,学生受到不良信息影响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监管难度远远大于传统互联网,这就增加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另外,作为一种便携式移动网络工具,移动互联网比以电脑为终端的互联网更加自由,学生的自主选择性更强,网络安全不可控因素增多,加重了网络问题社会化和社会问题网络化。
2.移动互联网对大学生群体产生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首先,大学生难以辨别飞速增长的信息的真伪,容易造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混乱。移动互联网信息的传播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打破了国家和地域的界限,减少了意识形态的差异,不同的文化、思想、政治观念激烈碰撞、交融,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利用网络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的图谋从来没有停止过,这些都对青少年学生树立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造成不良影响,严重阻碍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顺利展开。其次,日益便捷的网络增强了大学生学习的惰性,影响了课堂学习效果,妨碍了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移动互联网的便捷性纵容了大学生学习自控性差的弱点,部分学生上课只带一部手机,随时上网看小说、看视频等,影响学习效果;课后沉迷于网络、游戏等虚拟世界,造成了时间、精力和金钱的过度浪费;需要提交作业时,越来越多的学生在网上下载现成的资源,自己不思考、不动手,难以深入学习专业知识,这增加了大学生学习的惰性,长此以往必将遏制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再次,网络信息良莠不齐,信息垃圾污染大学生的心灵,容易诱发心理问题。网络上充斥的暴力、色情、迷信等垃圾信息,通过手机随时随地给大学生带来感官上的影响,而大学生又处于健康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极易受到负面信息的影响,甚至形成扭曲性格。最后,过量的信息影响了大学生的日常生活。移动互联网快捷的信息传递使各种网络诈骗、手机短信诈骗更加猖狂,影响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移动互联网使大学生回避现实的沟通而更倾向于虚拟沟通,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导致人际关系淡漠;移动互联网使上网不受时空限制,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身体健康,荒废了学业。
三、移动互联网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策略
1.探索基于移动互联网平台的思想政治课理论教学新方式。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教师可充分发挥新媒体的功能,探索新的理论教学方式,增强思想政治课课堂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比如提出社会热点或焦点问题,开展案例教学,增强教学的时代感、新鲜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师生可以通过手机网络进行即时互动,共同获取与课程相关的背景资料;进行课堂知识竞赛,巩固学生所学知识,教师掌握教学效果;创建思政课教学qq群,进行课后互动,弥补课堂教学时间和空间的局限,与课堂教学相得益彰。在多年的教学中,笔者一直实行新闻播报法,学生自己充当新闻播音员、解说员或记者,向大家播报新闻资讯、讲解新闻事件和人物事迹、分析新闻现象等,学生播报并评论之后,教师给予客观、准确的点评和总结。在此过程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参与播报的学生,都会利用移动互联网完成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人员的联系、材料的传输等,充分发挥了移动互联网的优势,增强了课程的吸引力和学生参与课堂的主动性。
2.拓展基于移动互联网平台的思想政治课实践教学新途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要求高校“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既重视课堂教育,又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应仅仅满足于课堂上的理论灌输,而应该探索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环节,开展积极向上、活泼健康的活动,由单一课堂向学校课堂与社会大课堂结合转变,增强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围绕鲜明主题或重要事件举行手机摄影大赛和作品展示活动;开辟网上旅游,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虚拟体验,让学生了解相关历史与现状。在学生进行虚拟体验后,组织学生集体或自主进行实地参观,这样可有效避免随意参观的盲目性,提高教育效果。
3.构建基于移动互联网平台的校园网络文化体系。目前,许多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站由于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存在内容单调、实用性不强的弊端,造成网站鲜有问津、空壳运转的现象,但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成熟为我们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网站吸引力带来了新契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该积极发挥移动互联网的独特优势,尽力迎合大学生的表达方式和接受习惯,用新颖的信息沟通方式吸引广大学生,用积极健康的校园网络文化丰富大学生的业余生活,建设基于移动互联网平台的学生“文化家园”和“心灵驿站”,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网站可以借鉴商业网站的做法,增加大学生感兴趣的、实用性较强的板块;为广大学生提供时事信息、学习指导、成才咨询等服务;在网站上展览和评比优秀的学术报告、多彩的学生活动及社会实践成果等,使学生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资源,了解国情,认识社会。
互联网论文篇7
[论文内容提要]美国的互联网管制是在各方面利益协调和权衡中进行的,其中互联网行业利益标准、公众利益标准以及特殊条件下的国家利益标准都分别在网络管制的立法和实践中得以体现。互联网传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是不同利益标准之间的冲突,而针对这些问题的管制实质是利益协调。美国互联网管制标准的多层次性以及实践申的灵活性值得参考。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上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伤害但又不限制其他人的权利?如何保证上网者不受垃圾邮件的干扰?如何保障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不受侵犯?如何控制通过互联网传播威胁国家安全信息的行为?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各国的网络传播中普遍存在。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构成政府对于互联网的管制原则和政策的主要方面。
互联网发端于美国。1998年美国网民就已达6200万人,超过全国人口的五分之一,如今美国有2.11亿网民,网民比例居世界首位。作为一个互联网发展最早和普及率最高的国家,美国在互联网管制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研究。网络传播中出现的问题实质是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管制就是协调这些冲突。互联网管制牵涉到多方利益,其中网络行业关心的是其经济利益和发展机会,网络受众关心其信息传播和接受的权利保障和实现,国家也有基于全局和宏观角度的利益诉求。这些利益构成美国互联网管制中的主要标准。
一、行业利益的标准
互联网是新兴的传播技术,它既是传统大众传媒业的延伸,又带动了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软件开发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在管制归属上,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于网络管制负有责任。互联网作为新兴的大众电子传媒和信息时代经济增长的主要趋动力量,受到了以维护行业利益和促进发展为宗旨的管制和鼓励。fcc扮演了行业推动者和管制者双重角色。
fcc曾于1997年3月27日公布了《网络与电讯传播政策》报告,对网络与传统媒体进行了比较评估,提出了有关互联网管制的基本原则:政府应避免对网络传播行为进行不必要的管制;对于传统媒体管理的规范要有选择地适用于网络管理;政府鼓励网络行业的自律。这些原则避免了照搬传统电子传媒的管制方式,使互联网行业能够在较宽松的环境下发展。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业务的重要部分,美国政府积极通过制定法律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1997年7月1日,联邦政府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对电子商务提出了五项原则:民间主导发展;政府对电子商务应避免设立不成熟限制;政府只在必要时介入,并应着眼于支持与加强可预见的电子商务实际环境,还须顾及法令的简明与一致性;政府须认清国际互联网的性质;制定有关的电子商务法令,须着眼于便利全球贸易。可见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网开一面”的。1998年出台的《国际互联网免税法》,更将这种鼓励制度化。该法规定3年内不对电子商务课税,以鼓励人们利用科技发展从事商务往来,促进在线交易的持续成长。为制止一些人通过对其他公司商标进行抢先注册而获取不义之财,1999年国会通过《反网域名称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该法保护公司商标不受到恶意注册域名行为的损害,规定任何人不得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为网络域名,确保了公司商标在网络上的权益。2000年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此法规定电子签名将与书面签名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法作为对合同法的补充,使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政府认识到,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公平竞争、合同履行、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假冒、增强透明度、增进商业贸易等等。
政府积极支持互联网行业自律。美国的行业协会五花八门,各种行业协会不仅为行业内的厂商提供了交流与合作的机会,也通过行业自律避免在政府管制中处于被动。网络行业的各种协会主要是代表互联网业向政府交涉以争取尽可能多的权益,并同其他行业及国外市场达成贸易协议。但同时,各种网络行业协会也通过行业规范、公约等共同认可的条文推动行业实施自律,以确保行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对于违规者,行业协会将代表整个行业通过施加压力要求其改正,甚至可能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使其在业内失去发展机会。美国的网络行业组织在网络管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了“十诫”,包括不用计算机影响他人工作、伤害他人、偷盗,等等。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的网站规定了8条准则,各大论坛和聊天室都有服务规则与管理条例等。这种管制比政府的直接管制更有效,也更能促进网络业的发展,因而得到政府的鼓励。《国际互联网免税法》就对自律较好的网络商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而那些表现不佳的网站则无此幸运,比如商业经营者如果为未成年人提供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与影像及文字内容,是得不到免税优惠的。
互联网发展初期,过多管制显然不利于其成长壮大。美国政府对于互联网行业少加管制、重视自律的原则,为网络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而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和扩张,成为美国经济新的支柱产业。
二、公众利益的标准
公众是互联网的信息消费者。互联网的信息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公众对这一新兴传媒饱含兴趣是必然的。但网络内容的鱼目混珠也考验着公众的选择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特别是未成年人,他们对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缺少抵挡的能力,因而需要受到保护、帮助和引导。为确保公众免受网上不良内容的侵犯,美国政府采取了“疏通”和“堵截”两种手段。“疏通”指的是政府为公众回避不良信息提供帮助;“堵截”指的是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络内容进行“把关”,将那些不良内容阻截到特定公众群体的视线之外。
在“疏通”方面,美国政府呼吁家长关注未成年人的网上安全问题并给予指导。联邦调查局和教育部等部门制作并散发一些关于上网安全的指导手册,内容包括家长怎样才能够知道孩子是否受到网上不法分子的诱惑,如何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等等。政府还开设专门的网页以及电话专线,随时有关网上儿童色情活动的最新信息,使家长能够提高警觉。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通过安全的途径在网上学习和娱乐,联邦政府还专门开办了网站kids.us。总统布什认为这个网站是“功能有如图书馆的儿童部,是家长可以放心让孩子学习、徜徉和探索的地方”。该网站所有网页内容均受到核查,不含任何色情内容;没有聊天室和即时电邮服务;没有到任何儿童不宜访问的网页的链接等等。
在“堵截”方面,政府所用的主要技术方法类似于电影内容分级法。通过对内容进行分级阻挡那些不适合传播的信息。在克林顿政府试图利用法律规范网络内容的《通讯正派法》因违宪判决而夭折以后,美国政府即转向以科技手段对网络内容进行限制。美国有专门的机构对网络内容(主要是色情和暴力)进行评估,并按等级划分,以判定哪些内容可以在网络上传播,并帮助父母过滤掉对儿童不利的内容。在技术上主要利用ip封堵、服务器等手段对不良内容进行过滤。政府对于不良网站的堵截方式通常是制订一个封堵用户登陆的“互联网网址清单”,如果某网站被列入该“清单”,访问就会被自动禁止。
中小学校的计算机管理是技术管制的一个集中区域。美国中小学校的计算机实行联网管理。在这里,集中运用技术手段屏蔽那些影响儿童身心发育的网站,这一做法不仅有效,也节约了管理成本。例如,华盛顿市所有公立中学的计算机都实行联网管理,网络管理员就是华盛顿市教育委员会,教委可以随时监控辖区学校是否有儿童在学校的网络上接触到了不良内容,并进行处理。
除了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不良内容进行把关外,政府还通过立法保障未成年人无法在网络上接触到有害信息。200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该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成年人接触不到有色情内容的。政府对学校、公共图书馆建立网络过滤技术系统提供资金支持,网络技术服务商在给学校和图书馆提供过滤技术服务时要给予优惠。该法第1403条第231款还规定,任何因商业目的在网络传播中导致未成年人接触到有害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要受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被判6个月以内刑期的处罚,或者两罚并用。
但有时为维护公众利益而设立的法律与宪法之间会存在冲突,但结果往往是宪法占上风。例如,克林顿政府为约束网络色情行为于1996年2月1日通过了一个“通讯正派法”,该法规定,在未成年人可以接触到的电讯装置或计算机上,制作、装设、传播或容许任何具有猥亵、低俗不雅的内容,将被视为犯罪。这一法律虽然具有合理性,也获得众多民众支持,但因为没有合宪而夭折。当时,“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向法院提出控告,认为该法虽然对未成年人有利,但却限制了成年人的一些权利。出于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维护,最高法院于1997年6月以“违反成年人的言论自由基本权利”为由,认为政府对言论自由的管制可能侵犯了观点的自由传播,而鼓励自由表达比未经证实即进行检查的利益更重要,于是判决该法案违宪。1998年10月,克林顿政府又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该法要求商业经营者需通过信用卡付款及账号密码等方式,限制未成年人浏览,禁止将内容为“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与影像及文字”提供给未成年人。此法通过后也立即受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组织的反对,宾夕法尼亚州地方法院于该法实施的当天,便发出针对该法案的禁止令,禁止司法部据此进行。网络立法屡屡受挫导致后来的法律制定更加谨慎。2000年的《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就着重从技术层面对网站内容进行过滤,而不再将目标指向网络内容本身。这一法律显然吸取了其他法律的教训,以避免与宪法发生冲突。
垃圾邮件也是网民反感的网络信息。2003年12月1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部针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反垃圾邮件法》(直译为“控制不请自来的色情和营销行为攻击的法案”)。该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授权向多人发送含虚假商业信息的电子邮件均为违法,可以受到罚款或关押最高不超过5年的处罚,或两罚并用。该法为网民避免无意义邮件的干扰提供了一定的保证。
三、国家安全的标准
美国公民的传播权和知情权受到重视,但当这些权利可能影响到国家安全的时候(比如战时新闻管制),就要为国家安全让路。这一原则同样体现于互联网管制过程中。当网络传播内容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就会受到严格监视,甚至丝毫不打折扣。
2001年“9·11”事件之后,反恐、确保国家安全成了压倒一切的标准。为防范可能出现的恐怖袭击,美国通过了两个与网络传播有关的法律:一是“9·11”后6周即颁布的《爱国者法》(该法英文直译为“提供阻却和遏制恐怖主义的适当手段以维护和巩固美国”法,其英文标题首字母合起来即可解读为“美国爱国者法”);二是布什总统于2002年11月签署的《国土安全法》。通过这两部法律,公众在网貉上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在必要情况下都可以受到监视。这两部法案大大加强了对美国国内机构与人士的情报侦察力度,这在此前不可想像。《爱国者法》对美国的《联邦刑法》、《刑事诉讼法》、《1978年外国情报法》等进行了修正,允许政府或执法机构调查人员可大范围地截取嫌疑人的电话内容或互联网通信内容,还可秘密要求网络和电信服务商提供客户详细信息。比如该法第201款规定,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专门的化学武器或恐怖行为、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谈话和电子通信监听。第212款规定,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为保护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记录。第217款规定,特殊情况下窃听电话或计算机电子通信是合法的。该法赋予美国执法机构和国际情报机构广泛的权力和相应的设施,以防止、侦破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尽管《爱国者法》的部分条款存在争议,但在“9·11”事件的强力震撼之下,美国国会仅用45天就批准了该法案。《爱国者法》牺牲了公民的某些自由,因而引起了上上下下的不满和忧虑,认为一些条款对美国传统价值观中强调的个人自由构成了严重威胁。但出于对美国国家安全的保障,国会两次延长了《爱国者法》的期限。2006年3月9日,布什总统签署了延长《爱国者法》的法案。根据这一法案,《爱国者法》中即将到期的14项条款将永久化,另两项条款的有效期将延长4年,同时该法案还增加了一些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条款,以平息一些争论。这表明,网络传播管制中的美国国家利益标准,雄居行业利益和公众利益等标准之上。
《爱国者法》为政府以反恐和“爱国”的名义涉入民众私人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美国民众受宪法保护的部分权利也因此受到侵蚀。虽然美国政府以反恐的名义限制了美国价值中的核心部分即公民自由,而种种指责所引发的辩论都围绕着个人自由和国家安全的平衡展开,‘但实践却已远远走在前-面。而另一部《国土安全法》对互联网的监控更为严密。该法案增加了有关监控互联网和惩治黑客的条款。有了这两部法案,网络服务商的信誉和网络用户的隐私与机密只能让位于国家安全。这是美国互联网管制体制灵活性的一面。
互联网论文篇8
互联网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信息共享,而实现信息共享的最重要手段就是链接,这种无边无际的链接就构成了“万维网”(world wide web)。链接引出的法律问题已具有普遍性,研究链接的法律问题已迫在眉睫。大体上,因链接涉及的法律问题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链接而侵权;二是因链接而行政违法。本文对此进行全面研究。 一、规制互联网的价值取向 五年前,听说过互联网的中国人凤毛麟角,而如今互联网已在世界范围内走民化。互联网的崛起,带来了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各界呼吁对互联网的规范,吸引了法律界的关注。 任何一国法律制度的建设,都与其本土资源(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习俗、社会心理、社会伦理等)密切相关。但在规制互联网方面就不是这么简单的着重考虑本土资源了。否则,不仅会影响本国在互联网方面的发展,使自己落伍于时代,在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居于不利地位,也容易因此导致国际争端。例如,有消息称,最近,法国众院通了一项“自由通讯法案”,规定凡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网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名实姓,否则,政府有权不予受理登记,已经登记的,也将被取消合法资格。参院也将很快研究是否应当将这项在欧洲和美国都没有先例的法案付诸实施。此消息一出,顿时引起一片抗议声。批评者认为,政府这项举措将在全法国境内引发一场大规模的“网络移民”浪潮,生性不愿受到约束的法国网络精英们,为了保卫自己在虚拟世界中的自由权利,很可能将网站挪到没有颁布此类限制的邻国去,如此一来,势必对法国的信息业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法国最大的自由网站公司libertysurf则抗议说,政府的做法将招致公司的用户大幅度削减,并增加许多额外开销。毕竟网络“没有边界”,公民就地注册国外网站易如反掌,因此,除了把网民“赶出国”,自由通讯法案起不到任何其他有价值的作用。可见,规制互联网不仅仅是一个“本国”法律制度的问题。 互联网对社会生活而言,有什么本质属性呢?无非是两个:其一是信息载体;其二是交流工具。围绕这两大属性,互联网的功能不断拓展,触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实现其功能的形式随着电脑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也日新月异。因此,对互联网的规制除了应考虑本土资源外,还应深刻了解互联网的本质,以及地域性被弱化等特点,其价值取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既要有利于信息的丰富和快捷,又要尽可能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实用性以及健康有益。 2、既要保有资源共享的互联网理念,又要扼制不良信息的肆意传播。互联网已成为人类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从诞生之初“资源共享”就是其主要理念,这一“初衷”始终不变。随着“万维”成为主要浏览方式后,相互链接成了“资源共享”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因此,苛求被链接内容的合法性、正当性,势必对互联网是个致命的打击,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也不利于人们对互联网的利用。因此,对链接应采宽容规则。 3、既要坚持互联网“自由”的理念,又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这方面在互联网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体现得尤为突出。 二、链接被打开的常见形态 所谓链接,就是在当前页面中,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的标记指令,通过url(united resource location:资源统一定位符)指向其它内容。设置一个链接,首先要知道被链接内容的地址。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网站中某个特定页面,甚至还可以是网页的某个特定成份,只要设链者知道该特定成份的网上地址。被链接内容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声音或数据库等。其基本格式如下: 〈a href="url" target="属性"〉被链接内容的标题〈/a〉 链接的形式繁多,本文所指的链接是特指对他人网站内容的链接,不包括自己网站中的链接或同一页内容中的上下跳转链接,因为这些一般不会涉及与他方网站的互动关系。 a.在新开的窗口打开被链接的内容(target="_blank",也包括用java script语言编写的链接形式)。又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a-a.新开的浏览器窗口是完整的,窗口中有菜单、工具栏、地址栏、状态栏等,性质上和视觉上都完全脱离了原链接站点; a-b.在新开的浏览器窗口中没有菜单、工具栏、地址栏、状态栏等,窗口大小通常不可变,在视觉上无法判断已链接到了他方网站上的内容,被链接的内容通常是他方网站上最底层的某个具体文件。 b.在当前窗口中打开被链接的内容。又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b-a.如果链接的标记语言中没有标明打开的属性的话,则默认为在当前浏览器窗口打开被链接的内容(target="_self"),其性质上和视觉上均脱离了原网站,进入了他方网站,地址栏中显示的是他方网站的网址。 b-b.在多帧(frame)结构中,被链接的内容在其中一帧中打开,浏览器地址栏中所显示的地址仍是原网址,在视觉上感觉仍在本网站内。另一种帧结构是在视觉上仍是一帧,没有窗口被分割的感觉,这是因为帧与帧之间的分割线设置成零(frameborder="no")或者只有两帧,其中一帧设置成零(framespacing="0");这样虽然打开了他方网站的内容,但地址栏中仍显示原网址。如果在帧结构中,是按在新窗口打开被链接的内容,则回到了a的情形;如果是加了(target="_parent")属性,则是在当前窗口中的父窗口中显示,即脱离了原网站,完全显示他方网站的内容,地址栏中显示的是他方的网址。/www.newshoo.com/url.asp?url=010052000070821809554100036738890737295151" target=_blank>http://www.newshoo.com/url.asp?url=010052000070821809554100036738890737295151 以上网址是在newshoo全球新闻搜索网上点击一条新闻后,打开一个新窗口,地址栏中所显示的地址,页面分上下两帧,上帧为newshoo的标志和广告条,下帧为人民日报网站上的一个底层页面,浏览器的标题头上仍标明是newshoo网站。实际上该网址分为三部分,前面是newshoo的网址,中间是人民日报某页面的网址,从“&”后指向newshoo的数据库中的某字段。如果把前后两部分删除,则完全显示人民日报网站的内容,窗口中将不再有newshoo的任何内容。类似的网站还有“所有网”:www.soyou.com(以新闻为主)。 d.不是链接一个显示页面,而是链接一个可供下载的文件,如文件后缀为:.exe、.zip、.mp3、.doc等等。点击后会弹出下载框或通过关联而调出相应的下载工具软件,把文件下载存储在本地硬盘中。 e.有一种隐性链接,直接在html文件中设定他方网站中某一成份的链接,在设链者的页面上以通常方式看不到,但在浏览该网页时,浏览器会去链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接的内容,并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通常设链者用这种隐性链接将他方网页上的图片“借用”过来(通常格式是:〈img src="url"〉,当用户访问设链者的网页时,该图片就象是网页的一个自然的组成部分。 f.链接的是一个邮箱地址,当点击链接时,自动打开在浏览器中设置的收发邮件软件,方便浏览者写邮件,无须再手动输入邮箱地址。 三、因链接而侵权的分析 这里的分析是建立在假定被链接的内容均享有自主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不再分析什么样的 内容才享有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及相关利益,以及假定其它不愿被链接的情形,且未经权利人同意而进行的链接,只研究链接的法律问题。 判断因链接而侵权,应掌握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被链接的内容是他方网站上的内容。如果是自己网站中的内容,则可能涉及因复制、传播等而侵权,就不是因链接而侵权了。 第二,普通网民以一般的注意和常识,不足以直观地识别出是他方网站上的内容,容易误认为就是该网站上的内容的,应认定侵权。 第三,由本网站到他方网站只有一个层级的直接链接。这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其一,互联网以链接为主要属性,过于严格的链接责任,会扼杀互联网的活力和利用率;其二,从浏览的习惯上来看,二级以上链接被点击浏览的概率已相当低;其三,被链接的他方网站上再对第三方的链接、第三方再对第四方的链接……,如此层层链接,是本网站进行最初链接时主观上所不能控制的,由本网站亦承担侵权责任,已失去合理性。 第四,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并且通常是直接故意;以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只有在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有关机关通知时,仍不予纠正的,才由间接故意转化为直接故意,而认定为侵权。此外,明知被链接的内容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情形的,而仍予以链接,也应认定为侵权。 以上述的四个方面为主要判断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就一般的链接形态作出分析: 1、a-a型链接:这是最标准的不构成侵权的链接。因为,被打开的新窗口是完整的,在该窗口中可对他方网站无碍地进行浏览。不会有人认为在该窗口中打开的内容还是原网站的内容,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亦是他方网站的地址。因此,应极力推荐这种链接,避免可能造成的侵权纠纷。 2、a-b型链接:这是不完全的打开新窗口的链接,因为,新开的窗口中没有地址栏、浏览器菜单,甚至窗口不能放大或缩小,除了浏览显示出来的信息外,不能对其进行其它操作。这种链接模式在链接自己网站内容或特别需要告示浏览者什么时,亦经常采用。因此,直观上无法判断已链接到他方网站,极易认为是本网站的内容。应以侵权论。 3、b-a型链接:虽然点击链接后未打开新窗口,被链接的内容在当前窗口中打开,但同时脱离了本网站,即本网站的内容完全不见了,显示的是他方网站的内容,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亦是他方网站的地址,浏览者即可对他方网站再进行其它浏览操作。这亦不构成侵权。 4、b-b型链接:在多帧结构中(包括隐含帧),凡是在其中一帧中打开被链接的内容的,因其以一般注意力在视觉上不能或难以识别已链接了他方网站的内容,在页面整体上仍给人是在本网站的感觉,且在浏览器地址栏中仍显示本网站的地址,应认定为侵权。 5、c型链接:这种链接虽然中间一段网址显示了他方的网址,但前后两段还是本网站的网址,并且,他方网站上的内容是在本网站的窗口中打开,标题头和其中一帧中显示的都是本网站的信息,普通网民以一般的注意力不足以直观识别出是显示了他方网站的内容,本网站也是通过程序的简单编辑就读取了他方网站上的内容,因此,仍应以侵权论。 6、d型链接:互联网最初的主导思想就是资源共享,这种类型的链接是这种思想的最原始、最直观的体现。通常,在这种资源共享的指导思想下,是欢迎他人做链接的。因此,这种链接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较为适宜。第一,他方网站未特别申明禁止链接的,对其链接不构成侵权;第二,他方网站申明欢迎链接,但要求注明出处的,应尊重源网站的申明,按申明的要求进行链接(如注明他方网站并进行超链接);否则,视为侵权;第三,他方网站申明禁止链接的,未经同意而进行链接的,应以侵权论;第四,被链接的是.doc或其它经压缩的文本文件的,他方网站对这些文本文件拥有著作权的,按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判断;没有著作权的,或他方网站本身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除非明知,否则,对其链接不应以侵权论。因为,设链者难以知晓其是否有著作权或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但经权利人催告后,设链者不予纠正的,应以侵权论。 7、e型链接:这是非常典型的使用他方网站上的内容而未注明,给浏览者的感觉就是该网站上的内容。应 以侵权论。 8、f型链接:链接的是自己的邮箱,当然不构成侵权。但有两种情况则可能构成侵权,其一是恶意链接他人邮箱,目的是使网民向该邮箱大量地发邮件,具有骚扰性质;其二是邮箱地址输入错误,造成他人邮箱不断收到与己无关的邮件。前者具有主观故意,后者则是过失。所侵犯的是他人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 需要说明的几个相关问题: 1、给链接加上注释,表明链接到他方网站,其注释方法大体有明、暗两种。明注释即在链接后直接注明链接到某地址,优点是直观,但占版面,影响版面美观。暗注释是通过html语言来实现的,定义格式为:〈a href=″…″ title=″注释文字″〉...〈/a〉,实际上是利用链接的title属性,当鼠标移动到链接字上时,就会出现一个小黄条提示,将title中定义的链接字显示出来。优点是不占版面,并可定义较多的链接字,缺点是直观性稍差,平时使用中很常见。笔者认为,无论是明注释,还是暗注释,实际都实现了注释的要求。因此,他方网站要求注明出处的,无论使用哪种注释方法,都应认为满足了他方网站的要求。 2、对被链接的内容,设链者是否明知有违法性,是个最为复杂的问题,应当坚持进行个案分析。主要应注意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按正常人的判断能力,即可判断出被链接的内容具有违法性时,应推定为明知。比如,某人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说是某女大学生从事暗娼活动,并公布电话号码等通讯方式。从内容上即可判断其违法性,更遑论消息的真实性了,如果对此页面进行链接,应认定链接违法并侵权。第二,权利人或有关机关已经通知设链者,被链接的内容是违法的或侵犯著作权,而仍不拆除链接的,应视为明知。第三,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以公告的形式作出声明,且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如若干天)是网络上的热门新闻或话题,设链者仍未拆除链接的,亦可推定为明知。 3、不是对具体的某一具有违法性的内容进行链接,而是对含有违法性内容的网站进行链接,一般不应以侵权论。如,某网站中有几个文件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但主流内容合法,对这样的网站进行链接,不应以侵权论。但是,被链接的网站主流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且按正常人的判断力足可判断的,或在做链接时的注释文字中就明确指明违法性内容的,应推定为明知而构成侵权。 实例一:美国ticketmaster.com诉tickets.com“超级链接”案。ticketmaster是一家大型门票销售网站,它与全球数百家的客户都签署了独家的长期合作合同,而tickets.com是一家刚刚设立不久的网站,其为用户提供ticketmaster链接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帮助用户更快地进入后者的网站。而且,为了向用户提供更多更快的门票销售信息,tickets.com经常在网站上列出只在ticketmaster网站才有售的门票信息,同时向用户提供ticketmaster的链接。该网站表示,它的目的就是要为用户提供网上门票销售搜索服务,而这一服务领域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ticketmaster.com认为tickets.com利用超级链接使有户一步进入其网站获取深层的信息,这是对其网络财富的非法掘取。为此ticketmaster公司指出:“我们花费了很大精力建立了一个成功的网站,但tickets.com却坐享其成,利用超级链接就能引导它的注册用户进入我们的网站任意获取信息,这简直就象盗贼入室。”另一方面,ticketmaster声称并不反对tickets.com在自己的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上为用户提供超级链接,而是反对其将ticketmaster的网站内容据为己有并向用户提供。但tickets.com网站却坚持认为,用户应享受在网上自由冲浪和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应有门户之见,并为此受到限制。联邦地区法官哈瑞-胡普(harry l.hupp)在判决中指出,网站可以合法地提供链接进入其竞争对手的网站,使用户能够快捷地获取信息。联邦法官认为超级链接没有违反任何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法,tickets.com网站没有模仿ticketmaster.com网页或抄袭它的内容,tickets.com只是引导用户到了ticketmaster那里。这就好象图书馆的目录卡片,它的功能就 是快速有效地帮助读者找到要找的内容。不过联邦法官的判决没有令ticketmaster服气,该公司提出上诉。这是一场对互联网业未来竞争产生深远意义的官司。 实例二:美国唱片工业协会诉napster网站助长了大规模音乐侵权活动案。napster网站编写了napster软件,专门用来搜索互联网上未经授权的音乐文件,并提供链接指引网民们下载。美国联邦地区法官马莉莲•霍尔•帕特尔于当地时间2000年7月26日宣布判决:禁止napster网站拷贝或帮助或参与拷贝受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保护的歌曲和音乐作品,帕特尔同时还要求,在禁令宣布以后,如果被告方最后打赢了这场官司,则原告方必须向napster支付500万美元,以补偿其利益损失。帕特尔说:“软件是napster网站编写的。那么它就有责任再编写一个软件,使用户不再能够拷贝受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保护的材料。他们制造了一个怪物……现在就必须面对因此而导致的后果。”唱片工业协会的律师对法官的判决表示欢迎,称赞这个判决极大地鼓舞了那些认为互联网催生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盗版活动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者的信心。美国唱片工业协会法律总顾问卡里•谢尔曼说:“现在,napster网站终于认识到了它从事这样的活动必须获得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我们希望它能与唱片公司开展合作,为其技术与软件找到新的、合法的用武之地。”此项禁令一经宣布,立即引起napster支持者情绪上的强烈反对。众多网民通过各种管道发表了抗议法庭判决的贴子。 实例三:美国录音工业联合会(riaa)诉mp3board.com链接侵权案。网民可通过mp3board提供的三个渠道找到喜爱的mp3:1、搜寻引擎,网民输入mp3的名称后,搜寻引擎会列出与这mp3相关的网站链接指引网民下载;2、它提供进入gnutella搜寻引擎的界面,有了gnutella,网民可以和所有上线的pc相连,进入这些人珍藏的mp3资料库寻宝;3、接受网页主人送出的网址,将它纳入自己的mp3链接资料库内。riaa的主席hilary rosen说,mp3board的超链接功能有侵权嫌疑,因为它一再在广告上吹捧自己是链接到最热门未授权非法文件的中间站。mp3board表示,本身只是提供链接的信息,并未触犯任何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法,若真要找替罪羔羊,也应该是加入链接的网站以及下载的网民,所以riaa无权要求它暂时关闭网站。这种强调本身只是链接枢纽而不是非法交换或下载地的论点,也曾被napster与提供decss(破解dvd防录密码程序)的2600.com所采用。不过唱片界与电影公司不为所动,坚称不是和超链接对簿公堂,而是打击蓄意促进侵权行为并以此谋利的企业。此案尚未判决。 四、因链接而行政违法的分析 因链接而行政违法主要是指链接了有不良政治言论和色情内容等(以下统称不良内容),从而构成行政违法。当然,如果满足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亦可能由行政违法上升为犯罪,本文不作进一步分析。因为,犯罪的情形是少数,而构成犯罪的,大多也都构成行政违法。这类链接主要还是行政违法的问题。 互联网上的不良内容主要有这么几个特征:1、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和国外的中文bbs居多;2、网站地址经常变动或同一网站多个地址。3、数据所在服务器在国外。4、色情网站大多具有以营利或间接营利为目的。在美国,与政府论调不一致的政治言论不被视为违法,这不必说了;即使是网络上的色情内容也不被认为违法,是作为美国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利而延伸出来的不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参http://tech.sina.com.cn/internet/international/2000-06-24/28962.shtml" target=_blank>http://tech.sina.com.cn/internet/international/2000-06-24/28962.shtml)。但在中国则不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然而,如何查禁,以及具体情形怎么认定,却大有可研究之处。 1、对被链接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从现实可能性上来看具有不可操作性。链接是互联网上一种普遍的行为,量大且广,要求设链者对每一被链接的网站或页面都进行合法性审查,似乎不符合互联网运作方式的实际情况。首先,链接是经常化的且普遍而大量的,全面审查可能性较小;其次,被链接的网站或页面内容是经常更新的,今天没问题,难保明天也没问题,不可能天天复查;再次,即使是经营网络的公司,也难以做到,因为经营网络的大多是小公司规模,为节约成本,维护网站人员有限且工作量很大,难以保证为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友情链接而进行全面审查。最后,链接的层级在理论上是无限的,绝对不可能无限制地层层审查下去,如果这样的话,可以说任何一个网站都将“链接”了不良内容。总之,客观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2、从链接的性质上看,与“制作、复制、传播”等行为显然有别。“制作、复制”具有“生产性”,是对“内容”的生产、加工、转存等,而链接只是对被链接的内容起一个指引性的作用,对被链接的内容没有进行任何“生产性动作”。因此,链接显然不是“制作、复制”,但似乎与“传播”占边。其实不然,首先,传播的主体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被传播的内容也是传播主体故意或放任为公众知悉,而链接虽是故意行为,但被链接的内容的违法性并不体现设链主体的主观意志,对被链接的内容的违法性可能明知也可能是不知;其次,被传播的内容只能是自己“经手”放到自己或他人的网站上,而被链接的内容必定不在自己的网站上,也不是自己“经手”放到互联网上。因此,不能把链接视为“制作、复制、传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只要链接上有不良内容的,就施以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那么,是不是一概不以违法论呢?笔者认为,这也不行。应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有利于知识和信息共享等之间寻求利益衡平。因此,笔者认为可掌握如下界限和操作模式: 第一,对直接链接的网站或页面,从正常人应有的智力和常识上就能直观地判断是不法内容而仍给予链接的,比如直接链接了国外纯粹色情的网站、链接的是一幅色情图片的等等,应比照“传播”进行制裁。这仅限于一级(直接)链接,二级以上不视为违法。 第二,对不属于上述情形以及二级以上链接的,公安机关应有一个警告程序,即,发现不良链接的,应通知其所属网站限期拆除链接。仍不予纠正的,应比照“传播”进行制裁。 几个特殊问题: 1、isp(internet接入服务商)或者icp(internet信息服务商)的责任问题。通常,提供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服务的isp或者icp对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上有不良内容或链接了不良内容的,大多难逃厄运,或被罚,或被责令停机整顿,或被责令关闭服务等等。笔者认为,现有的行政程序未能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情况,导致对isp或者icp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上造成存在不尽合理的状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isp或者icp的维护人员有限,而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数量众多且更新频繁无常,要其经常检查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在对外链接上是否有问题是非常困难的,甚至可以说几乎办不到。不仅如此,isp或者icp毕竟不是新闻、出版机构,本身不具有审查能力和义务。当然,依常识即可作出的判断能力还是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够做到万无一失;比如,申请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时,所提交的资料及初次上传的数据经审查均无问题,但获得通过后,即逐渐地变更了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内容,这是难以防范的。因此,简单地说isp或者icp有审查义务而要其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这种违法行为只能是主观直接故意,因此,要以此作为判断标准。但isp或者icp仍有义务,即,发现即删除,并有义务依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者资料。“网络警察”在巡视时若发现不良内容的,应通知isp或者icp保全证据,并封闭该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如果isp或者icp在合理时间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则可 按“故意”传播来对待,对其实施处罚。因此,不必发现有不良内容即责令停机、处罚等,这不利互联网的发展。 2、随机链接的问题。网络上有一种专门从事广告条交换的网站,用户登记注册后,只须把一段代码放入自己网站的某页面中,则会随机显示他方网站的广告条,每次显示该页面时,都会出现与前一次不同的他方网站广告条,点击这样的广告条就会进入他方网站。根据这样的运行机制,显示怎样的广告条,是设链者自身无法控制的。因此,遇到不良内容的广告条时,要设链者负法律责任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通知广告条交换网站,撤除该用户广告条;如果是国外的交换广告条网站,则可考虑要求设链者不与该网站发生交换广告条的行为。 3、查处链接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由于互联网对地域的“弱化”,通常行为人与数据所在服务器不在同一地区,以什么标准确定管辖机关呢?笔者认为,应以“属人主义”为原则,这是基于如下几种考虑:第一,法律是对具有社会危害行为实施制裁,行为与人不可分离,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第二,便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以及处罚的执行(如拘留等)。第三,这样办案成本低,可免去异地办案的经费。但是,数据所在服务器的地方,其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首先发现的,有义务向行为人所在地通报或移送案件。杜绝利益驱动办案或无利益而不办案。现在管辖规定不明,我国异地查处、处罚的案例了。采用属人主义,也能够解决行为人在国内,数据存在国外服务器上的情形。因为,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只要是在互联网上,特别用的是本国母语,便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对本国社会亦具有危害性,按英国曾有的案例,其传输的起点是在国内,这仍实施了传输的行为,即有了“传播”,本国法律仍可对其实施处罚。 实例四:蓝天网吧网站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友情链接行政违法案。1999年下半年,个人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盐城驿站》网主给蓝天网吧网站发来一封电子邮件,要求与蓝天网吧网站进行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友情链接,蓝天网吧管理人员仔细查看了盐城驿站的内容,没有发现该网页有什么问题,于是按照互相做链接进行互相宣传的要求,将其网址在“蓝天热线”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友情链接栏目做了链接。半年的时间过去了,做为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友情链接的另外一方发生了什么变化,对于蓝天网吧来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也没有谁去注意。2000年4月10日,盐城市城区工商分局城北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蓝天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网页上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友情链接站点——《盐城驿站》在其网站的分页链接了带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当场查封扣留了其16台主机,并将营业的机房大门贴上封条,同时出具了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其通知书中写道:“经查你(单位)涉嫌通过互联网传播计算机软件及传播黄色淫秽电子出版物的行为,本局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予以扣留(封存)。”蓝天网吧对于自己做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友情链接因对方发生变化而疏于检查没有及时更换掉是否属于“传黄”表示疑问,于是向盐城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科反映情况。盐城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科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作出回答:这种情况不属于“传黄”。同时,蓝天网吧也在咨询中得知,就算是自己有传播色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根据此条例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应该而且只能由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无权查处此事。于是,蓝天网吧一纸诉状将城区工商分局推上了被告。在盐城市公安局、电信局、科委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下,经过近两个月的逐一检查,没有涉嫌事实和根据,经协商,城北工商所将扣留物品全部送还蓝天网吧,并答应赔偿有关损失,但条件是蓝天网吧必须撤诉。为使事情能够尽快了结,蓝天网吧向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6月6日,工商所按承诺送还了扣留物品。 五、几点建议: 1、建议商业网站在做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友情链接时,最好能与被链接的网站有书面协议,即是做为互惠的根据,也是为了保证被链接的网站或页面内容的合法性,以及违约的责任承担。这样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从而规范商业网站的运作。 2、链接他方网站的内容,可能引起侵权异议的,应与他方网站签订书面协议,得到许可后,会减少或免去各种纠纷之恼,也有利于互联网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3、对网络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应当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至少要规范这么几项内容: 第一,案件的管辖,以属人主义为优;第二,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事件的通知或移送;第三,根据互联网的特点,某些行政违法事件以通知纠正而不予纠正为处罚前置要件;第四,数据所在地与行为人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的,数据所在地的相应机关有义务根据查处机关的委托进行取证。
互联网论文篇9
新一代特别是“90后”和“00后”。他们是在互联网下长大的,相对与“70后”、“80后”在电视机前长大的一代,他们的思维更活跃,对新技术的使用能力和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更强,甚至可以到了无师自通的境界。因而,知识面也更宽。为什么老年人会觉得现在的小孩怎么什么都懂?这一切都来源于网络的神奇世界。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学习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在新一代充满互联网思维的人面前,我们若不懂互联网思维,不用互联网思维来干预和设计我们的人才培养工作,就无法适应和抓住现在、把握未来。有人把现在叫做“新个人主义时代”,也有人说是“后喻时代”,在这个时代的背景下,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悄然发生着转变。玛格丽特•米德在《文化与承诺》一书中写到,随着文化的进化,人们要面对从“前喻文化”向“后喻文化”的转变,前喻文化指的是,晚辈向长辈学习;而后喻文化则是,长辈反过来向晚辈学习[3]。“50后”、“60后”可能永远也搞不懂“植物大战僵尸”、“愤怒的小鸟”、“飞机大战”,而为了安装一个app应用,他们还要向自己的孩子请教。就像米德所说的,在不久以前,老一代可以毫无愧色地训斥年轻一代:“你应该明白,在这个世界上我曾年轻过,而你却未老过。”但是现在的年轻一代却能够理直气壮地回答:“在今天这个世界上,我是年轻的,且正年轻,而你却从未年轻过,并且永远不可能再年轻。”原因就是因为:你不懂互联网。因此,广播电视人才的培养亦必须跟上时代的节奏。
2用互联网思维来培养人才是顺应全媒体时代的需要
面对互联网上长大的一代,面对处处需要互联网思维的企业,学校的人才培养必须转换思路,用互联网思维改变已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刚刚成立的万达大学(这是一个专门培养企业人才的企业大学)的赵克欣副院长面对媒体的采访回答说,如今要想做好企业大学、人才培养,“互联网是标配”,很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互联网思维到底是什么?作为一个尚处于进行时态的管理概念,难以盖棺定论。但是它至少意味着开放的平台、用户至上、信息交互、知识分享等重要原则。中国传媒大学的胡正荣教授认为互联网思维就是八个字“用户为先、开放分享”。互联网思维的关键是用户为先,用户至上。作为培养学生的高校,它的产品是什么?毋庸置疑:学生。而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就是用户。如何培养学生,即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已经不能用合格与不合格来体现,而是受不受欢迎来衡量)。围绕用人单位来思考、制定培养学生的方式方法才是王道。如今,是个互联网 的时代,无论是什么行业,如果不和互联网发生关系,必然是走不出困境。马化腾2014年说过这样一段话“互联网 是个趋势,加的是传统的各行各业。过去的十几年,互联网的发展很清楚地显示了这一特点:加媒体产生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影响很大;加娱乐产生网络游戏;加零售产生电子商务,现在已经很大。最近,互联网金融非常热,互联网将让金融变得更有效率,更好地为经济服务,符合‘普惠金融’的精神[4]。”虽然高校培养学生不是直接做产品经营,用“互联网 ”不可能有立竿见影的经济效益体现,但是,在相对的时间里也是很快能见效的。学校的长久发展却是不得不考虑的。因此,用互联网思维来重新规划和改变人才培养的方式才是强校之策。
3用互联网思维来培养人才是顺应“慕课”时代到来的需要
“慕课”就是互联网在线课堂教学,这种教学模式本身就是互联网的产物。它要求教学者和学习者都要能熟悉并使用互联网,当然更要有互联网的思维。高等教育在探索教学改革方面,关注更多的是由教转到学的改革和人才培养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互联网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方面的应用冲击着以传统的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慕课”利用现在的互联网、移动通讯、无线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发出课程信息(微博、微信),可以有几万、几十万,甚至更多人在瞬间获得这些信息,知识的传递或师生间的互动可以瞬间完成。“慕课”教学的主要特点是教学内容的自主性、快捷性、互动性及传播的广泛性,改变了过去的传统团体传播为大众传播的方式,课堂教学的传播方式进行了创新,这对于教学效率的提高是显而易见的。作为培养将来进行大众传播人才的高校和高校的老师在“慕课”浪潮到来的今天,促进了高校课程改革和创新,在以学为中心的教学方式下能够激发学生创新热情,以满足学生创新的欲求,也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尝试。利用互联网的“慕课”进行教学是广播电视人才培养的必然选择。
4互联网思维的人才培养途径
4.1从理念上进行思维的转换
人才培养的思维转换关键在于要建立以用户(用人单位)为中心的培养理念。过去那种以我为中心的培养模式和理念已经不能适应了。现在,我们更需要强调“用户”的观念,研究用户的人才需求标准和使用情况,寻找人才培养与企业(用户)需求的结合点。学会用新媒体的互动手段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反馈用人情况。人才培养的思维转换还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时代的大数据功能。麦可思的调查是数据,但是,遍布于网络的各类即时的返馈与互动信息和终端的使用情况,都是我们调整培养人才模式的依据。思维转换先要掌握用户。
4.2从课程的设计和授课方式上进行调整
传统的课程设计已经不能满足学生对专业知识的高效获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传统的专业核心课程中基本上是以电视摄像、编辑、导演、制作、采访、专题片创作、微电影(微剧)创作等为主。这些课程虽然说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特别是大数据的时代到来,互联网时代的如微信传播与营销的策略、互联网思维等内容都没有任何涉及。这无论如何都无法满足互联网前长大的一代的需求,也不能跟上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要。还有就是课程的授课方式还是以传统为主。互联网的互动交互性和分享性特点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未有体现。可以适当规定课程选修必须修一门或两门“慕课”,并在保证学生学科基础的夯实基础上,适时的开设如手机媒体、媒介融合、多能记者素养训练等课程。
4.3从师资知识结构提升方面进行调整
现代课堂中传统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变化。课堂内学生随时有可能给老师提出对或错,因为,他们懂得。老师由于年纪的关系不懂。老师关注的更多的是过去的,对于新生的知识接受没有学生快,由于人文社科知识的自我接受能力程度比自然科学高。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和发展给学生获取人文社会科学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平台。终端的多样化更是加快了这个步伐,也扩大了了解社科知识的人群面。一个2岁的孩子会熟练的使用apaid。现代信息技术甚至可以做到无师自通,而不少老师特别是年龄较大的老师,对新技术的掌握相对较慢,有的甚至不会使用。目前,高校不开微博的老师很多,没有或者不会使用微信的老师也是大有人在。而这些互联网时代的新的传播媒介是我们了解信息,扩大知识,学习、交流的好平台。在学生们运用自如的情势下,老师是不是out,能不能和学生有“共同语言”,无代沟?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因此,老师对现代信息技术的了解、熟悉和运用时当务之急。学校应该鼓励和出台政策和措施,鼓励老师积极面对新媒体,从容应对新媒体,并达到能够得心应手使用新媒体的目的。
4.4建立与企业互动和循环的用人评价体制,让线下的用人效果在线上得到体现
互联网论文篇10
一、“互联网 ”催化新兴产业发展
经济数据显示,到2015年第一季度为止,我国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同比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通讯器材消费同比增长38%;全国网上服务和商品零售额达7607亿元,同比增长41.3%。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互联网以及相关产业正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的主力军。去年,tcl提出“智能+互联网”战略与“互联网+”不谋而合,经过一年的战略发展,tcl市值翻了一倍有余。2014年tcl手机出货量7348万台,成为全球手机出货量第5的企业。2014年tcl集团全年营收超千亿元,净利增长近5成,成为传统企业转换经营理念、拥抱互联网成功转型升级的榜样。
二、跨界合作催生无限创新可能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还未发生根本的改变,运用“互联网+”来推动优势传统产业可持续发展,推动网络和产业之间的融合形成新的价值链、产业链、新的服务模式和业态是最关键的。以大家最为熟知的医院为例,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信息不对称,看病难、就医难一直是大难题。当医疗遇上互联网时,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转变。通过互联网和医院的跨界合作,整合医疗资源和信息,便捷患者。病患可以直接使用智能手机获取基本医疗服务:挂号、缴费、查看检查报告等,除了诊断和治疗其他都可以在线上完成。医疗与互联网的融合产生了无限创新可能,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已经意识到“互联网+”的可能性和重要性,未来“互联网 医疗”的市场潜力非常大。
三、“互联网 ”时代企业管理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理念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没有企业管理;改革开放后,有了企业管理但是还没有管理的理论,我国的管理理论基本都是学习西方国家的。然而,在“互联网 ”的时代背景下,强调的是“以用户为中心”,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就能赢得客户、赢得市场。目前,还没有成熟的管理理念可以用来借鉴,很多企业仍然是自我为中心的,进行企业的运营,尚未形成适合互联网思维的管理理念。
(三)传统的组织架构
我国一大部分的企业的组织架构,仍然是按照传统的金字塔多层级的模式,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互联网思维的不断进步,传统的组织架构已经不足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在传统的组织架构中,信息的传递很缓慢,工作效率低下,对于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很差,很难形成战略优势。
(四)传统的管理模式
在我国的基本国情环境下,很多企业都是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企业的改革与创新受到不同程度的约束,使得企业管理在各个方面的创新都受到制约。企业原来的传统的营销模式就是广告,只是通过广告把信息出去,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然而,处于互联网的背景下,顾客所需的信息都可以从网上查到,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应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的形势。(四)滞后的人才管理在大部分的企业中,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就是严格的对员工进行监督与控制,是对员工不信任的体现。主要表现为管理的集权,对员工进行外在的严格管理与控制,然而,这是不利于员工素质不断提高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对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有很大的影响。促进企业人力资源改革,增强企业人力资源的工作自,提高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重视度。因此,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是非常有必要的,重视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信任员工,同时给与适当的授权。
四、“互联网 ”时代企业管理创新的有效策略
(一)管理理念创新
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者都是以厂商、产品为中心,追求大规模的生产,形成低成本优势。在“互联网 ”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的生存及其竞争优势,更多的是取决于顾客,而顾客的需求正日益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因此,企业必须对管理理念进行创新,理念的创新是企业管理创新的发端。在“互联网 ”的时代,新的理念要满足协同、共赢、开放、融合的时代要求,真正意义上地,向以顾客为导向转变,实现新兴商业生态系统的有效发展。
(二)管理组织创新
传统的组织架构,是金字塔式的,依靠一层层的信息传递到一线员工,沟通的效率低下。但是,在“互联网 ”的时代背景下,企业需要对市场的需求做出第一时间的反应,从而赢得顾客。此时,如果仍然采用金字塔式的结构,是无法对市场信息做出迅速的反应。因此,企业必须对组织架构进行创新,减少管理层次,把结构变得更加扁平化。扁平化组织架构,可以消除层级,加快决策,员工和管理层直接沟通,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刺激员工创新。这一结构,很适合于“互联网 ”的时代背景,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管理模式创新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在企业的生产、营销、配送等各个供应链环节得到广泛的应用,全新的管理技术手段应运而生,如:即时生产管理、业务流程再造、协同供应链管理等。在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下,建立以顾客为导向、满足个性化需求的管理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和响应速度,进而提高顾客的满意度,赢得市场。
(四)管理技术创新
运用信息管理技术,是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创新的一种趋势。管理技术的创新,是根据企业快速应对市场和有效整合内部资源的需要。企业的运作,离不开技术的支持。面临着市场的快速变化,企业战略的不断调整,企业的管理技术也必须不断地创新。对于技术的创新,可以引入各种信息方法来提升企业的管理质量。企业的信息化,有利于企业迅速的掌握各种所需的信息,使企业可以快速做出决策,及时的响应市场的变化,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率。
(五)人本管理创新
企业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有科层等级之分的,对下属员工及其苛刻、严格的监督控制,员工没有自。然而,这种人力的管理模式,是无法引起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企业的工作效率无法得到提升,因此,向人力柔性化得管理转变是势在必行的。在互联网的时代,柔性化管理实际上就是“以人为本”的管理。在这种的管理模式下,员工的尊严和人格都是受到重视和尊重的,让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增加员工之间的凝聚力,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向心力,从员工的内心深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力量源泉。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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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7 09:59:28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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