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基层年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15 20:38:11
服务基层年篇1
一、我县法律服务基层情况
我县共有法律服务所8家,法律服务所是去年新批成立的,采取“两所共建”做法,执业地点在镇政府驻地,与当地司法所合署办公,接受司法所指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今年年检的共有61名,其中43人换证,6人变更执业机构,1人注销。2014年考核录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5名。根据市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年检工作的要求,县司法局对年检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落实,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目前,全县各法律服务所均能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均能通过狠抓内部管理,强化工作措施,规范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各法律服务所都建立健全了学习会议制度、收案审批、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二是民主管理意识增强,各所在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时,均采取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民主化管理有效实施,内部团结,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进一步增强;三是大多数法律服务所建立了自律机制,内部管理日趋规范;四是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观念明显增强,去年全年未发生一起当事人投诉案件。
二、主要管理办法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定期召开各法律服务所主任会议,积极组织参加各项培训工作,认真学习司法部、省司法厅及市局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政策文件。并要求各法律服务所严格按照标准,经常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二是建立和完善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考核和审查制度。通过建立新晋人员审查制度,严把准入关,确保进入法律服务行业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三是强化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行为,更好地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县司法局制定了《县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并以此作为年度注册的依据;督促各所先后修订完善了合伙章程、收案登记、收费标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印章(函)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四是强化日常执业监督管理。完善日常监督机制,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案卷、走访服务对象、与法院一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的监督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五是强化投诉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地处理每一件来信来访和来电投诉。截止目前没有任何投诉。
三、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一是个别所虽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各项制度,但执行不到位,案件登记内容不齐全,案卷装订、归档不及时;二是轻学习、重业务的现象存在,学习不能经常化;三是个别所存在应付检查现象,对此,我局责令限期整改,目前整改效果较好。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现象存在。一是个别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私自收费,乱收费现象;二是个别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服务质量不高;三是个别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给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
四、今后的工作措施
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个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问题较多的法律服务所,要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中吸取教训,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
一是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各法律服务所要按照《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聘用人员严格履行用工制度,设置的财务账目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是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要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使命感,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大局的意识,积极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还要重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学习,掌握新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服务基层年篇2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__县农村青年创业现状,共青团__县委于20__年8月深入全县各乡镇,采取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上门询问等多种形式,对全县农村青年的创业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共发放调查问卷20__余份,召开基层团干部、青年农民座谈会21次,个别谈话沟通120人次,基本上摸清了全县青年农民的创业情况。
一、现状
__县位于川东北地区,大巴山南麓,全县人口100余万,其中农业人口70万余人,属典型的农业大县。农村青年有21.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1.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期,农村青年就业渠道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完成了初中学业的便在家务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__农村青年创业呈现多发并举的趋势,绝大部分青年外出务工,这类青年占农村青年的76%。部分青年利用自己技能、资金上的优势,选择了在家从事二、三产业。例如运输、商贸、农家乐等,这类青年占17%,部分青年受家庭、思想观念等多方面条件影响,选择了在家从事传统农业生产,这类青年占10%。还有个别青年眼高手低,既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又不具备另外创业的其他条件。只有在家依靠父母,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受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影响,农村基层团组织功能弱化,基本形成“三无”局面,既办公无阵地,工作无经费,干事无前途。团支部的活动开展基本为零,农村青年与团组织的联系中断。农村基层团委组织对团员的管理严重脱节,形成“团找不到团员,团员找不到团”的不良格局,导致青年团员创业与团组织工作无法同轨运行,使农村青年创业路上困难重重。通过调查了解,目前__县农村青年创业呈现以下特点:
(一)创业热情高涨,但对传统农业的兴趣较低
在问卷调查中,90%的农村青年都表示,希望能在青年时创好一番事业。但在创业选择时,有84.5%的青年不愿从事农业生产。究其原因,一是太辛苦,收入低,没前途,二是大部分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后,开拓了视野,通过从事较为轻松干净的工作获得了等于或大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报酬。这表明农村青年有创业热情,但怕苦怕累,希望回报高付出少,同时说明传统农业已失去对农村青年的吸引力,而一些特色种养殖业、观光旅游农业(农家乐)、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新兴领域受到不少农村青年的青睐。
(二)外出务工收入不高,在家创业资金、技术、信息严重匮乏
由于受自身条件影响,外出务工人员无一技之长,在外从事的工种基本为建筑、餐饮、环保、搬运、保安、手工织造等基础工作,从事技术工种的不到10%。工作的技术含量直接决定着务工青年的收入状况。因此,不少青年在外务工一年,省吃俭用,扣除所有开支,工资所剩无几。在家从事新兴农业生产的青年和部分外出务工返乡青年,欲在家乡一施拳脚,但缺乏资金、技术和信息的支撑,只能小打小闹,难以形成气候。例如江口镇光辉村三社村民李绍永,在江苏等地务工时从事针织工作,学到了针织技术,在厂里是技术副厂长,回到家乡之后看到家乡面貌焕然一新,便在家乡办厂创业。可由于缺乏资金,目前该针织厂也仅能吸纳10余名工人,难以扩大。另一方面,由于青年农民流动性比较大,基层团组织受条件制约,缺少有效掌握青年农民去向的手段,对青年农民的创业现状知之甚少,无法对其进行帮助,无法形成需与帮之间的有效对接。
(三)法律意识淡薄,创业路上屡遇挫折
不少青年在创业时急功近利,由于缺乏沟通导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往往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后悔莫及。还有部分青年对法律政策掌握不够,往往违法而不自知,而当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又不懂得运用法律捍卫自己,要么针锋相对,要么忍气吞声,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据统计,目前农村青年中法盲的比例占7.5%。
二、成因
从上述现象不难看出,目前农村青年创业举步维艰,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青年农民自身期望值与现实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在创业选择时高不成,低不就;二是基层团组织受条件制约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青年创业帮扶;三是青年农民自身缺乏致富本领,在创业路上遭遇挫折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跟除制约青年创业的不利因素,使青年农民能在创业道路上大展拳脚,发家致富,从而推动新农村建设,只有加强基层团建,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对农村青年的带领和帮扶作用;加大基层组织与农村青年联系沟通力度,形成团组织帮扶与农村青年之间需求的有效对接,为青年农民创业提供帮助,通过培训提高农村青年自身素质,为青年创业夯实基础。
三、建议
(一)加强基层团的建设,增强团的“三力”
首先要加强基层团的组织建设,以党建带团建。促团建,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外出青年农民 务工聚集地等地方的团支部建设力度,从而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其次要加强团的阵地建设,通过组织协调解决办公阵地。在有条件的地方不但要设置办公阵地,而且好想方设法备齐活动阵地,真正使团的工作和活动有展示风采的平台;再次要解决好团的工作经费和待遇问题,从源头上加大对团的工作经费投入,认真解决团干部的待遇和归宿问题,把团的干部作为党、政干部的后备军培养,从而形成人心思干的工作氛围;最后要加强基层团的队伍建设,通过公推公选乡村两级团组织班子,把有知识、有能力、有公益心、年富力强、能带动广大农村青年致富的农村青年推选到团的基层组织工作,真正使团的基层干部特别能吃苦、特别能破难,把基层团组织建设成为战斗堡垒,服务农村、服务发展、服务青年,从而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二)创新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联系方式,增进交流沟通
一是通过书信、电话、建立宽带qq群等方式加强与青年农民的联系,随时掌握青年农民的去向;二是针对青年农民外出务工返乡期集中在春节这一特点,由基层团组织出面开展春节青年交友会等活动,促使青年农民之间相互了解,交友谈心;三是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和文体活动,增强团的活力和影响力,引导青年农民随时找团组织交心谈心,寻求帮助。
(三)开展技能培训,夯实创业基础
由团县委牵头,采取“政府买单,部门协作”的办法,整合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各种培训活动。首先是积极取得劳动、农业、妇联、司法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充分利用已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框架的各种培训资源;其次是明晰培训的目的,因类施教,由各级团组织在充分了解各青年培训需求的基础上,制订培训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农村青年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劳动技能、乡村旅游、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丰富农村青年的知识储备,提高农村青年的创业技能,为农村青年创业创造条件并奠定基础。
服务基层年篇3
一、活动背景
中共中央发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意见》以来,指出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及学习xx重要讲话精神,并以实现中华名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为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为己任。
为响应中央号召,我校积极组织各个团支部进行各种形式的切合“我的中国梦”、“四进四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题的活动,以在思想上引导同学,在行动上带领同学。
为此,我们食品安全14-3团支部组织一次“服务基层,做时代新青年”为主题的针对公园进行清扫垃圾的社会服务活动。
二、活动目的
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和其在社会上的反响和重要性,并让同学们深深领悟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的社会责任,积极弘扬服务于基层,服务于人们的人文理念,并将精神转化为实践的力量,树立正确的乐于助人的价值观和无私奉献的意识,由此促进大到社会,小至校园的和谐发展。积极体会一名服务者的责任,培养一种积极的奉献情怀,并以此为己任,作一发光体,传播于他人。
三、活动主题
服务基层,做时代新青年
四、活动形式
针对公园进行清扫垃圾的社会服务活动
五、活动时间
xx年6月
六、活动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xx区xx公园
七、活动对象
广东xx化工学院食品安全14-3团支部全体同学
八、活动主办单位
广东xx化工学院食品安全14-3团支部
九、活动流程
(一)活动前期工作
1、由团支书组织个别班干对xx公园的地理位置及地理环境进行调研考察;
2、各个班干商讨对公园清扫的范围划分界限,以确保工作的高效以及同学们的安全;
3、由团支书与公园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联系,并阐明活动的缘由和开展的预计情况;
4、由班长将班内同学进行小组划分,分配好各小组的服务范围;
5、由生活委员采集清扫的工具,包括:扫把、手套、大塑料交代、垃圾铲
6、由生活委员购买相关的药品,包括:蚊怕水、创口贴以及药油等
(二)活动进行阶段
1、由团支书等班干带领同学们到xx公园;
2、由团支书阐明活动的背景和意义,并号召同学们积极参与此次活动,宣布活动的开始;
3、由劳动委员分发各组所需的劳动用具,并由学习委员指明各组同学劳动服务的地点;
4、全班同学按照规定进行义务劳动,服务基层;
5、活动结束后,由班长总结本次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发表对此次活动的看法;
6、集体拍照
(三)活动后期工作
收集同学们的看法和感受,总结工作的情况。
十、活动展望
希望通过此次的团日活动使同学们深刻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是培养一种社会责任 感,使同学们都有一种服务基层的价值观念意识,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公民应有的贡献。
附:
(一)活动经费:
劳动用具及必需品:班费50元
(二)活动要求与注意事项
1、参加活动的各班干部要起到带领作用,负起作为一名班干部的责任意识;
2、每位同学都必须出席本次班级雷锋月活动,若有急要的事不能按时参加活动,请在活动前请 示任一班干,并说明原因;
3、参加活动的每位同学都要绝对的听从负责组织人的安排,不能私自离队;
4、在草坪清扫垃圾时,可能会遇到蚊虫的叮咬及阳光暴晒,请同学们自备蚊怕水、防晒霜及帽 子;
5、在进行义工活动时,参加活动的同学不许进行相互追逐和嬉戏打闹;
6、积极尽责,耐心完成义务活动;
7、注意路途中的安全
(三)xx公园简介
公园内分三个功能区。北区是安静休息区,有大片绿地,树木成林,植物品种丰富。东区是景观 区,有大型假山水池和大型雕塑。另一个是湖区,湖中有两岛,一为北岛,一为浮丘。浮丘上建园中 园“探胜”,以多种形式的园林小品和丰富的植物品种构成高雅幽静的环境。xx公园是茂名市市民常 去游玩、休闲的好地方。
聚集的人群大多数是运动的退休老年人、中年人。
(四)活动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联系方式
服务基层年篇4
【关键词】高校共青团;青年;大学生
高校共青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职责。共青团肩负着完成党交给的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的使命。然而,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时期工作面对诸多挑战。
一、背景与问题
新形势下,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全面启动,高校扩招、后勤社会化管理、专业调整、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等措施的实施,导致高校共青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团的基层组织建设面临挑战,基层团组织建设滞后,无法实现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亟需加强组织建设创新力度。基层团组织首先要承担起组织动员青年学生的功能,因基层团组织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动员组织作用,目前共青团活动在大学生中的熟知程度很低。
信息多元条件下高校团员个性化特点突出,高校共青团开展引领青年学生工作不能与时俱进。我国社会正处于市场经济化的转型期,大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也普遍随之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共青团组织不能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采取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方法开展工作。
不同青年学生群体利益诉求多样化,基层团组织工作的实效性不足。在发展过程中青年学生在学习、生活、成长成才、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多,面对的问题更加具体,迫切需要团组织的引导与帮助,基层团组织需要探索服务青年的有效渠道和途径。
青年学生感恩意识服务精神欠缺,高校团组织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工作待于进一步加强。一定程度上青年学生出现拜金思想功利化思维,大学扩招和国家产业结构带来的就业难强化了青年团员的这种思维。
二、开展工作的思路
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生命学院团委牢牢把握党的要求,主动适应时展要求和当代青年特点,以服务大局和服务青年作为出发点,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转变思路,适应社会的变化,学校的变化,学生的变化,建立担负起引领青年思想、服务青年成长、凝聚青年力量重任的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团组织。
三、具体对策及措施
近年来,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生命学院团委以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为基础,坚持以党建带团建,创新基层团组织建设模式,大力实施团员思想引领计划、团员意识教育计划、团员素质提升计划,以强化带动服务为核心,以立德树人全员育人为目标,着力构建团建新载体,夯实团建工作阵地,创建组织生活新方法,发展团建工作新格局,凝聚青年学生的向心力,激励青年学生的争先力,提升青年学生的发展力,激发团员青年的创造力,培育青年学生的服务力。
(一)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创新基层团组织建设模式。学院团委建立工作职能部门,拓展组建学生社团等特色团支部,并完善落实团小组制度,构建学院团委―团支部―团小组的三级工作体系,制定学院团委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建立团组织全员覆盖全面影响的新框架格局。
1、发挥各方优势,学院团委框架设置合理。学院团委设组织发展部、理论教育部、社会实践部、创新创业部和综合管理部等,由工作能力强、学生威信高的骨干团支部书记兼任各部部长,既充分发挥了他们密切联系学生的优势,精心谋划设计出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同时又能充分发挥骨干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将团委的各项精神落实到实处。
2、建立特色团支部,落实团小组制度,建立组织体系,实现有效覆盖。根据学生喜欢参加社团活动的特点,建立学生社团团支部,还可以依托学生社区或学生公寓组建联合团支部,学院认真落实团小组制度,各基层团支部按照要求设立团小组。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团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大四毕业班根据考研、找工作、留学等类型进行设置,大二、大三则主要根据个人兴趣或爱好设置,组建起了“挑战杯”、srdp等特色团小组,并取了一些如“dream catcher”、“微臣有爱”、“青春律动”等特色名称,凸显本小组特色。
3、严格制度落实,理顺工作机制,组织高效合理。学院团委督促各团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制度,并建立学院团委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团委老师、团委各部门、各团支部书记参加,通过工作联席会研讨团支部建设工作,各支部间交流工作经验和心得体会,形成团组织建设工作合力。根据团支部达标升级、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建立团支部考核评价制度、团小组评优工作细则、团员评优办法、团员推优入党制度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了高效运转的组织体系框架,严格了各项工作制度,为各项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高举团旗跟党走,实施三项计划,助力青年“五力”工程
学院团委坚持党建带团建,实施团员思想引领计划、团员意识教育计划、团员素质提升计划,以立德树人全员育人为目标,构建团建工作新载体,夯实团建工作阵地,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加强青年学生共青团员意识,提高青年学生各项素质,发展团建工作新格局,凝聚青年学生的向心力,激励青年学生的争先力,提升青年学生的发展力,激发团员青年的创造力,提高青年学生的服务力。
1、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凝聚青年向心力。学院团委开展了“青春正能量 拳拳爱国情”、“奋斗的青春最美丽” 等系列主题教育活动,以“演绎中国梦 讲出我精彩”主题演讲比赛和“刻印青春足迹”青春故事讲述系列活动激发广大青年敢于有梦,组织各团支部开展“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主题学习、“于书中畅游,与思想对话”图书推介、“青春使命 由我做起”爱党爱校知识竞赛,激励青年学生勇于追梦,以“充实一周,我的学习计划”周记表发放和“我的梦想,请你见证”团员成长档案发放活动促进团员青年勤于圆梦,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为伟大中国梦的实现奉献当代大学生的青春力量。
2、以团员意识教育为依托,激励青年争先力。以开展“五四”表彰为契机大力开展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以学习宣传党的十精神和“我的中国梦”为主要内容,先后开展多次“奋斗青春 激扬梦想”青年讲坛,通过学习讨论会、小组讨论、观看视频等多种方式,增强团员们的共青团意识,提高团员们的思想认识,树立团员青年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加强榜样激励措施,组织开展“榜样力量 青想” 优秀学生微访谈及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学习活动,开展好优秀团员、学习标兵、杰出青年志愿者等优秀个人评选,融入红旗团支部、先进团小组等集体典型的评选和表彰工作,激励青年学生奋发向上、奋勇争先。
3、以提升团员素质为目标,提升青年发展力。依托团小组建立学习小组,建立团支部―团小组―学习帮扶岗工作机制,主动构建与学生家长、任课老师配合的制度,助学公益岗主要由高年级学生党员组成,实施党员先锋引领计划,对学业困难学生提供思想、学业和实践方面的指导,为学院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提供切实有效地支撑。以大学生职业发展协会组织职业生涯规划讲座、职场能力拓展月等活动,邀请校外导师和毕业生学长学姐讲解工作经历,提高大学生自我定位和职业规划意识,服务青年学生职业发展。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定期开展学生心理辅导讲座,邀请学校心理咨询中心专家授课,为团员青年提供心理咨询指导,提高青年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和排解忧虑能力。
4、以促进创新创业为契机,激发青年创造力。学院着力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提高团员青年的创新创业意识。以“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论坛”、国际基因工程机器竞赛等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为带动手段,鼓励全员参与科研项目、学术论坛和实习实训,积极搭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确保实验有场所,创新有带动,交流有载体。
5、以推进社会实践为途径,提高青年服务力。大力推动学院暑期“三下乡”、“四进”社区等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四家,包括自闭症儿童关爱机构、关街道办事处、青岛市新市民之家、四方区康老护理院等机构,培育青年志愿服务精神,做肯付出、勇担当的有责青年,做热心肠、愿助人的有爱青年。
四、不足之处
今年“五四”座谈会时深入阐述了青年一代的历史责任,勉励广大青年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努力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想。这为高校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学院工作存在主要问题有:
第一,网络等新媒体手段利用有待于进一步拓展,以拓展思想教育手段,扩大思想教育影响力和覆盖面。
第二,青年学生民主评议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广大团员评优考核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标准。
第三,学生因科研学习压力大,导致参加活动频率和次数不统一,活动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陈相光.新时期高校共青团工作的多维向度思考[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1年2月第27卷第1期
[2]王斌.高校共青团工作现状调研报告――以东南大学为例[j].中国青少年研究,2011年2月
服务基层年篇5
一、具体目标任务
1.以规范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着力规范全市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塑造淮南公证行业的良好形象。
2.全面建立、应用公证诚信体系;建立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执业档案;构建公证员业务培训及诚信教育的长效机制。
3.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工作的考核、公证处对所属公证员工作的考核制度;增强公证处的责任主体意识,强化公证处的自律管理意识。
4.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证处、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加大对失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
5.不断改善公证执业环境。建立公证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内部执业环境。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改善执业外部环境。
二、重点解决的问题及工作措施
1.司法行政机关超位和缺位的问题。强化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指导监督,弱化行政直接干预;尊重公证机构的自,落实其独立法人地位。
2.公证处内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强化公证处内部规范管理,检查督促管理制度的落实。
3.压价招揽业务、给付或变相给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严查办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公证中存在的给付回扣的问题;坚决制止和查处超越管辖范围办证。
4.公证处财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严格执行有关公证处财务管理的规定,强化对财务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统一收费制度落实不到位,公证员与当事人商定公证费数额,办“人情证”、“关系证”的问题。进一步落实统一收费制度和减免费审批制度。
6.公证员执业行为、办证质量缺乏有效内部监督管理的问题。从加强公证处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督查两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公证质量。积极落实公证质量检验员制度。
7.公证人员执业指导思想不端正,服务态度不热情,随意减化办证程序,工作不勤勉、不尽责的问题。树立诚信执业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
8.对违法违纪及投诉事项查处不力的问题。建立公证当事人服务意见反馈制度和行风监督员制度;建立公证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三、工作方法、步骤及要求
(一)动员部署及对照检查阶段(3月上旬—4月下旬)
1.各公证处要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让广大公证人员明确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投身于行风建设年活动之中。
2.对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结合本工作方案所列的8个重点问题,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检查采取自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方法。自查即参加活动的各单位和个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检查是否存在此次活动要重点整治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就是面向社会发出调查问卷征集意见。
4.检查结果的汇总。对照检查阶段结束后,各公证处应将检查出来的问题加以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30日前送局公证管理科。
(二)集中整改阶段(5月上旬—11月中旬)
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梳理分类,特别是对严重影响公证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要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逐一落实。要花大力气在制度上找原因,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从根本上铲除存在问题的根源,建立公证行业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验收阶段(11月下旬—12月上旬)
服务基层年篇6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中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活动中超越权限或者滥用权,侵犯被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服务基层年篇7
一、选题与定义
一位学者曾经断言,“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 即使那些把兴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规军”法律服务、投向标准化或目标性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辖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一审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access to justice)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为切入点,观察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根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表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二、方法与路径
在课题给定的一年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全国性文献调查为基础,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服务所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后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1、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和分析
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成立、发展、繁荣,到变革、抑制、衰落,直至今日面临被废止或遗弃的命运。通过收集、阅读和分析记载这一历史演变过程的现有文献,我们期冀获得以下信息:
1.1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客观原因、理由或背景是什么?这些原因、理由或背景中哪些是构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客观生存基础和/或生存价值的决定性因素?
1.2 目前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的这些因素是否已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已从根本上或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的客观基础和/或减损了它的存在价值?或者,是否反而进一步丰厚了它的生存基础和/或增加了它的存在价值?
1.3为什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一而再再而三的改革?每一次变革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观因素或动机或目标是什么(包括变革者和被变革者两方面)?变革者的目标哪些是基于上述客观因素所致,哪些是由于变革对象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哪些可能通过有效的改革措施而实现?还有哪些反而由于变革措施自身的无效或负效应而加剧?
1.4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革和演进过程中,是否已经出现了替代性法律服务机制?如果是,那么这些机制相比基层法律服务所而言存在哪些优势和劣势?
1.5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1.6 目前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角色的主流观点/评价和政府的政策趋向是什么?其理由(各)是什么?受到哪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以上所有信息都要用文献资料所提供的事实或信息说话,而不能凭借研究者的主观猜测。需要进行分析和推测时,注意通过明确的差异性表达将研究者对事实或信息的陈述与研究者个人的推测加以区分。
2、实证考察与信息的获取和使用
由于现有文献资料所能够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资料的残缺、笼统、抽象、以及资料获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观性,都妨碍了对于目前法律服务所获得全方位的了解。为此,我们在全国选择了4个考察点,进行深入、具体、微观的观察和解剖:中部地区湖北省的a市,西部地区四川省的b市(南)和山西省的c县(北),东部地区发达的d市(d市的考察仍在进行中,故报告未并入本文)。这些考察点的意义并不在于它们的代表性或典型性(虽然它们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区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们是整个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缩影。我们希望在通过文献资料了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全面的(全国的)、宏观的和基本的(笼统的)状况-特别是了解其发展的历史脉络-的基础上,面对中国如此之大、法律服务所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进行个体分析,也许能够从差异性中找到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某些共性,观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图在现实中得以执行、抑制或变异的程度和原因,从而为新的决策提供一个自我检讨的视角。
2.1 考察范围
进行实证考察、获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对象,即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未将司法所列入行政主管部门而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一般仍采两所合一体制)、行政主管机关即县(或市)司法局、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即基层法院、竞争对手和改革者预期的替代者即律师事务所、改革者主观预期的未来替代者即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对象或消费者即当事人、业务伙伴暨市场对手即人民调解委员会。
2.2 考察目的
对于法律服务所的考察目的,除了解该所设置的时间、数量、根据、理由、背景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案源和收支状况、工作过程、工作成效、以及他们与其他基层法律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基本情况之外,也重点考察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观感觉、自我评价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和处境。
对于司法局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该地区法律事务所的概况及其在司法局统辖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律师事务所、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中的相对角色,特别是相对于律师而言的利弊得失,其中包括司法局作为对整个法律服务体系的统一管理者对于法律事务所现实作用的评价和对其前景的预测和愿望。此外,通过司法局考察该地区法律服务所的整体生存环境,包括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或/和政策倾向、以及该局对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其效果。
对于基层法院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基层司法当事人获得的状况,包括的比率、人的身份和专业水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其中的作用(特别是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水平的比较)、以及法官对于法律工作者群体的总体评价和态度。
对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其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案源、收支状况、面临的困难、以及他们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其中包括他们的主观感觉、评价和愿望。)
对于当事人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当事人在面对纠纷、希望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时,如何获得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信息,他们为何、通过何种途径选择了某位法律工作者或某位律师,他们对于所获得的法律服务满意度如何,等等,从法律服务市场的消费者的角度来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考察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附带性的,主要是因为这一机构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存在人员交叉的情况,并且可能在基层法律服务大市场中存在此消彼长或者相辅相成的关系。
2.3 考察路径与方法
介入进路。鉴于中国的国情,在考察对象涉及政府机关(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基层)的社会调查中,合适把握介入被调查对象的切入点是必须权衡的一个因素,一方面,获得被调查对象的信息帮助,常常需要借助一定程度的私人关系;另一方面,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则需要与被调查者保持适当距离,所借助的私人关系不能与被调查者有利害关系,以免构成对获取真实信息的干扰和妨碍。为了从不同角度接近和了解调查对象,我们在不同地区选择了不同进路:在a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人大法工委介入的;在b县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开发区介入的;在c县地的调查是通过检察院介入的;在d地的调查直接是在当地司法研究所帮助下进行的。
调查的具体方法取决于调查事项的性质、调查的预期目标、以及调查者与被调查对象之间的沟通能力等因素。在中国的基层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对象的文化素质不高和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这种局限使我们限制了对书面调查方式的使用(比如问卷调查),而更多依赖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谈(包括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能形成互动式的交流从而保证对情况的真实而准确的了解,并使调查者能获取很多宝贵的感性信息和附带信息,但此种方式无法具有书面调查所具有的系统、面大和高效率的优点。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采用了综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间相互印证,包括:阅读当地文献资料、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参与观察、个别访谈、考察对象按照课题组的要求直接以书面方式叙事。
文献资料是对历史的现实表达和对现实的历史记载。调查收集的地方文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司法局及其隶属司法局各部门、各单位近三年的年度总结报告;(2)司法局有关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部门的内部规章、文件;(3)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律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等;(4)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地方志。不过我们在使用文献资料时进行了比较谨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调查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基层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现状,这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并不为社会、上级和和学术所关注的默默无闻的群体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须掩饰的,因而他们在提供书面材料上可谓是“倾囊相助”。然而这些年度总结报告是作为年度向上级反映工作成绩的载体,所引述的大量数字可能存在水份。调查组曾专门就这些数字的统计方法询问过有关职员,我们获得的答复或者模凌两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诉我们:这些数据并不都是真实的。因此,这些数据和根据这类数据获得的官方全国性统计数字都不能成为形成我们结论的依据。然而,这些虽不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字却在某些层面上提供了发掘出真实、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线索,至少,在中国各界统计数字(包括司法统计)都存在相似问题的状况下,这些数据在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相对位置和角色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座谈会是我们调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该地区司法局组织的由司法所所长和法律服务所全体成员参加的座谈会,也邀请各个律师所的代表、负责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员或律师参加,由他们介绍本部门或本单位或本人的基本情况的过程中,调查组不断插话,有针对性地提问,并启发其他与会人员的积极讨论。这种方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从整体上把握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且由于与会人员一起讨论,相互提醒、启发、补充和纠正,形成对事物的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对于调查者的提问,常常在与会者七嘴八舌相互补充或纠正中获得圆满答案的,调查者则往往通过现场对提问的反应程度来判断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此外,我们在小范围内的随机性拉家常式的座谈会-甚至在吃饭席间-所获得的信息,往往能够弥补正式座谈会上没有机会表达或不愿当着领导和同事的面公开提供的信息。
个别访谈。在通过座谈会对被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观点获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们随机选择了一些个案分别访谈,特别是对接受过法律服务的当事人的调查,主要是以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的。在法院或法律服务所查阅案卷和裁判文书后,按照案件登记表抽样而获得当事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联系方式,对当事人进行突击访问,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为他们有关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意无意的影响而干扰信息的真实性。不过,由于时间成本的限制和联系当事人的难度,本次调查所进行的个别访谈对象的数量和类型都无法保证其代表性(比如胜诉和败诉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工作者的评价很可能不同,而且每一个当事人不可能一生打几次官司或同时接触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因而以律师作为参照来评价法律工作者更不可能),所以个别访谈获得的信息只能成为其他信息的一种印证。这种印证由于调查者直面消费者(实际上也正是本项目预期的受益对象)进行考察,因而对于项目结论的合目的性特别重要。
实地/参与观察。百闻不如一见。调查组充分利用实地调查的宝贵时间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实地观察,从单位的物质设备、办公条件到人员着装、谈吐等都进入调查者的视野,对基层情况的感性认识极为深刻。无论这些信息能否用言语来表达,在感性上对于我们最终观点和结论的形成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或者说这些信息或印象是我们的演绎观点和结论所不可或缺的若干链条。当读者看到我们并不经意地在空落落的大街上以简陋破旧的法庭为背景留念拍照时,同一地区的西装革履的律师和衣着简朴的法律工作者之间所形成的对比,也许不用语言说服或理论论证,读者会得出直观的结论:取缔了法律工作者,谁来为当地的法律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 全国性文献调查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诞生与兴衰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自1984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并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自1986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截止1989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9979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90333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1377624件,协助办理公证1727265件,民事诉讼117013件,非诉讼235037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4073家,法律文书594356件,解答法律咨询398660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12688万元,各项业务比1988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1990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90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总体来看,90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1992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1087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10467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13.8%,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62.3%,并有1205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80%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 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2000年3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8月,“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截止2000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34219个,较1999年减少1164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121904人,较1999年底仍增加2182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6.3%,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5.9%,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然而到2001年,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28647个(较上年减少5572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13919人;服务业务除诉讼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 2002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2001年减少1758个,从业人员减少9444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服务基层年篇8
一、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的政策发展过程
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载体有两个:城市公共就业服务综合场所;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前者的功能是综合性的,但较少涉及基层工作;后者直接针对基层,主要职能是: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进一步地探究,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可以分为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和乡村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的工作重点是就业援助,它是落实各项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政策法规的最基层机构,也是对就业困难群体直接开展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资格审查、跟踪服务的机构。乡村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的工作重点是对当地农民工进行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并且配合当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劳动力派遣、农民工维权、就业信息传递等服务。
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已经走过了将近10年的历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2007年之前,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是作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题中之义进行的,正式文件中一直没有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的提法;2007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服务窗口”的提法开始出现,并在2009年演变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
(一)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①2002年11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家明确提出:“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
②2005年11月,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家进一步提出:“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
③2006年1月,为贯彻落实国发〔2005〕36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提出:“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进一步落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开展对工作人员的轮训。”还提出,劳动保障部门要“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加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
(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
①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提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②2009年10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各地已经建立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切实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能。没有建立相应机构的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障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的现状和问题
2008年9.15之后,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我国迅速采取果断措施,从稳定劳动力需求、分散劳动力供给、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三个方面致力于稳定就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9年的就业目标均顺利完成,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东、中部大部分地区,以及部分西部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这些地区,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成为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客观地说,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政策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的政策文件,国家关于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的政策依据,存在于不同的相关政策文件之中,而都是一些原则性和思路性的条文,非常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措施,也没有规范的标准要求。这使各地的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大都根据自身对政策条文的理解进行,不仅平台建设速度、质量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而且常常因为缺乏国家政策的引导而具有短视性,甚至出现借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之名行以公谋私之实的行为。同时,各地做法不统一的现实对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长远目标形成了潜在的威胁,在客观上增加了日后改革必须承担的成本。
(二)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异大
东中部省份的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速度较快,特别是在东部沿海省份,绝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西部省份的平台建设缓慢,只有少数地区建立了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而且很多还只是停留在公共就业服务基层服务窗口阶段,公共就业服务远远没有下沉到基层。
乡村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缓慢。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承担着配合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当地农民工进行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劳务派遣的重要职责,工作量很大。一方面,很多地区的此类平台建设仍然非常滞后;另一方面,很多已经建立起来却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成为摆设。
(三)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在已经建立起来的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中,很多都存在工作场所小、工作环境差、正式编制少、人员待遇低、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共用人员队伍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使得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三、对策建议
未来5年,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应该尤其重视如下五个问题:
(一)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原则
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机体中的一分子存在的,必须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并不等同于市场机制调节,也可以是弥补市场的不足。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非市场力量参与。非政府力量是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和运营的重要力量,但是当前我国非政府力量涉足该领域的程度极其有限。这是因为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在整个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中非市场力量参与都不足的情况下,唯独在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中充分引入非市场力量,并让其充分发挥作用,需要两个前提条件:市场机制健全,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非常清晰,政府的监管非常有效;出台并切实落实鼓励非市场力量发展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措施是保证公共就业服务公益性的必然要求,因为在缺乏政府政策和物质支持的情况下,营利性私人资本不可能在免费服务因此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进入该领域,而在国外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和运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非营利组织,在我国还非常少见。
(二)坚持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的方向
区域方面,西部省份的大部分地区以及东中部省份尚未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的地区,多数存在财政资金不足的状况,可采取县级及以上对口部门负责提供经费,同级政府协同管理的办法,推动平台建设。
城乡方面,已经建立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的地区,致力于功能的完善。根据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适度增加编制,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稳定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适度增加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平台延伸到村,在村设立协管员。没有建立乡镇平台的地区,如果确无建设平台的需求,可暂不建立。但对于存在需求的地区来说,可由上级对口部门负责提供经费,或者暂时设立协管员。
此外,国家应该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且可以考虑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这些地区的平台建设和运营。
(三)尽快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运行规范
应尽快制定基层平台工作制度,从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工作评估等方面将基层平台工作制度化。同时,尽快从国家层面明确界定基层平台的职责,以及城乡平台下不同岗位的具体职责,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避免工作中的缺位和越位现象,保障工作人员和工作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有效的工作人员进入机制和考核体系
机制方面,采取公开招聘、严格培训、持证上岗的办法,专职岗位和灵活岗位相结合,从入口上保证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考核体系方面,采取量化计分、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据此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主要责任人根据本部门情况,结合群众反映,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这些手段,建立业务技能强、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工作队伍。
(五)将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建设延伸到平台中来
服务基层年篇9
[关键词] 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基层党建;基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 d267.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7)01―0130―05
abstract: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erviceoriented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four overall strategic layouts, as well as the realistic needs of the chinese dream, which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the practice of the mass line, and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ensure the longruling party. 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basic serviceoriented party organization, sums up the problems in practice, and puts forward four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positioning and deepen understanding,strengthen the service concept from the strategic perspective of realizing a welloff society in an allround way; to carry out strict disciplines, strive for teambuilding, and improve service a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trict party selfdiscipline; to concentrate on positionpioneering, platformbuilding, 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service with unshakable determination and wisdom to deepen reform comprehensively; to build system and supporting policies, and realize service both normalized and effective according to the deployment of the legalization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
key words:serviceoriented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party; grassroots governance
h的十以来,多次强调,要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并提出:“要把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重心转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上来,使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活动方式更加符合服务群众的需要”[1]。这一论述明确了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方向和要求,体现了党执政理念、执政方式的变化。对于我们党来说,如何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对此,本文从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必要性,困难问题和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必要性
(一)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党的基层组织处在改革发展的第一线,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前沿阵地。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把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基层群众。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有利于打牢党建工作的根基,强化党的基层组织的堡垒作用。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党在新的执政环境下,创新基层治理战略,改进基层治理的方式与机制。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2]。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有利于强化服务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切实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提升基层治理的成效。
(二)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现实需要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基层群众在改革开放的宏伟事业中作出了巨大贡献。能否让基层群众更好地分享改革开放成果,能否不断满足基层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能否持续保障基层群众的福祉和切身利益,是实现中国梦所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不仅能够通过改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拉近党群、干群关系;还能够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攻坚克难,改革创新,提升基层治理的水平和成效,从收入、教育、政策支持等方面改善基层群众的社会资源占有状况,从而服务于基层群众的个人成长和事业成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牢基础。
(三)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明确提出:“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3]在“四种危险”中,脱离群众是最大的危险。在“四大考验”中,长期执政考验居于首位。一直以来,群众路线都是我们党的生命线。但随着党长期执政和经济社会变革,党内脱离群众的情绪和行为滋生蔓延,不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该管的事管不好,该办的事办不到,个别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弱化,宗旨意识、群众观念淡薄,有的甚至、与民争利,引起群众不满。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善,势必削弱党群干群关系,动摇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践行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保持同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
(四)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保证党长期执政的重要举措
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干部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据中组部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中共党员总数为8779.3万名,党的基层组织总数达到436万个[4]。宏大的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从数量上保证了党的基层力量强大。但在当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我们党要长期执政,只靠数量上的优势远远不够,必须在质上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中央提出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是对基层党建模式的有效探索。通过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能够督促基层党员干部自觉改进工作作风,努力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从而打牢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同时,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发挥好服务功能,真正为群众做实事、做好事,才能够增强党对广大群众的吸引力、凝聚力,从而为党长期执政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提出与发展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5]按照这一要求,全国各地开始对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进行探索:十七大召开不久,江苏省无锡市委就提出了打造“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意见。重庆市在2008年提出,通过落实“三项制度”,“三项制度”指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周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两次进家入户走访群众制度,群众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制度。
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新体系。2009年2月,遵义市为推进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以构建基层服务“五大体系”为主要任务,“五大体系”是上级党组织服务下级党组织的工作体系,党组织服务党员的工作体系,党组织和党员共同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城乡党建一体化的工作体系,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共同服务科学发展的工作体系。努力实现“五个提升”“五个提升”指提升党组织服务功能,提升党员干部队伍服务水平,提升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水平,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满意度。的创建目标。2010年,先争优活动在全党全面展开,按照党中央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要求,全国各地逐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探索实施了网格化服务、党员干部驻村联户、搭建为民服务平台等一系列服务举措。
2010年11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在新华社内参《遵义市创建服务型党组织创建调查》上作出批示:“贵州省遵义市创建服务型党组织,颇有新意,为履行党的宗旨意识,探索创立创新载体,请跟踪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对有益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5]。党的十提出“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3],对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作了概括总结。2014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全面部署了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以发文的形式在全国全面推广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服务基层年篇10
一、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伴随社会转型及单位制逐渐解体,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环境、内容、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面临新的挑战,例如流动人口大增、居民权利意识增强、社会阶层分化等。从广州市调研情况来看,主要包括:
1.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职责不清,政府管理责任与职权不匹配
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直接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落实市区政府部署任务。区政府指导、监督、考核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行政管理事务。从街道办事处实际工作内容看,其工作涉及基层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所有方面,例如治安维稳、人口计生、流动人口管理、劳动监督、民族宗教、居民、集体经济和社区服务等。因强调“属地化”管理,加之各级政府间职能边界模糊,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将很多具体工作交由街道办事处,造成街道承担着过多行政管理事务,经常疲于应付。同时条块关系错位,街道办无执法权,难以承担专业性管理职责,管理力度不足,街道和职能部门就难免推诿扯皮、推过揽功、争权推责。责任主体不明确、责权不统一的结果是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职能难以落实,效果不理想,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高。
2.基层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与其拥有管理资源不适应
伴随单位制管理的解体,单位承担的诸多社会管理功能转移出来,单位成为单纯的社会生产单元。大量下岗、失业、离退休人员进入社会,单位不承担在业者的社会管理,更多的人成为社会人。社会管理服务等职能开始由单位转到基层政府及社区,造成基层社会管理对象和事务等大量增长。流动人口也使得广州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对象、任务、内容等更加繁重。但是,基层社会管理资源并没有相应增加,基层管理资源与其承担任务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分税制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决定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能力。间接决定了基层政府的管理能力。各级政府间缺少较为恰当的财力和责任分担,人财事权过分向上级政府集中,事务具体办理过分向下,基层政府普遍财力不足,很多管理事项依赖服务收费。因编制内人员难以满足管理需求,基层管理机构只能临时聘用人员。而聘用人员薪酬较低,素质良莠不齐,这又给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带来诸多弊端。为野蛮执法、矛盾冲突埋下祸根。
3.街居关系错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泛行政化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实际上居委会已成为诸多政府管理事务的具体执行者。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向社区延伸时,把各种具体事务的办理下放到社区。却保留管理权。政府下拨给社区居委会的经费也由街道办事处代管,只能根据街道办事处要求使用,经费成为街道办“挟持”居委会的有力工具之一。两者间的指导和协助关系逐渐转变成为领导与指导同时并存的双重关系,届委会沦落为街道办事处下属机构。这使得居民自治机构难以有效地依法履行其居民自治功能。过强的政府行政管理也使得社区的社会组织发育低下,由于成立和运作门槛设置较高,组织居民开展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专业服务受到很大限制。
二、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的做法
面对基层社会管理的困境与问题,为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2009年以来,广州市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经验,通过整合街道机构人员队伍,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等试点工作,大力推进街道、社区基层社会管理改革创新,重构街道社区管理体制,初步构建起综合管理和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基层管理服务模式。
1.整合街道机构人员,重新定位管理与服务功能
针对基层社会管理的问题,广州市整合街道机构、人员及职能,以“业务归并、人员整合、服务前移、管理落地”为主线,按照职能交叉、工作关联、高效便民的原则归并职能相同相似的机构,把涉及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及综合执法并各司其职的科室、部门等整合为担负多种职责的综合性机构。这包括:建立街道社区综合管理中心,担负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出租屋管理及流动人员管理等综合性管理职能;建立设立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搭建再就业服务、婚姻家庭服务、青少年教育、残障人士服务、群众诉求反馈、困难群众帮扶、社区养老、社区卫生保健等服务平台;建立综治维稳中心,形成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纠纷联合调解、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基层平安联合创建、流动人口联合管理服务等联合防控的局面;建立街道管理综合执法队,负责街道城市管理、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劳动监察的巡查、信息采集反馈、简易执法等工作。(根据2011年2月广州市社会建设调研访谈资料整理,也可参见率征等:《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提升社会建设管理科学化水平》,广州日报,2011年7月14日)整合街道机构人员,优化管理服务职能配置,缩减了内部管理程序,较好地解决了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等问题,优化了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提升了街道科学管理辖区社会事务的能力。
2.强化居委会的自治职能,理顺街居之间的关系
为强化社区功能,广州市按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思路,梳理规范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权力、职责,改革社区管理服务运行机制,形成了居委会工作新模式。根据工作性质内容,将梳理出的136项居委会工作划分为政务协助、居民自治、可转介服务三大类型。对大多政务协助类工作,转交由社区工作站办理,少数从居委会中分离出去,由街道新组建的各管理中心承担;对可转介服务类工作,居委会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交由专门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居民自治类事务则须由居委会承担。在梳理居委会工作同时,重新定位社区工作人员。部分人员归口社区工作站,与街道中心对接,承担政务协助的工作;部分人员充实到增设居民自治工作专职岗位上,由社区居委主任牵头,与社区党务专职副书记一起,强化社区居民自治工作。针对社区管理的具体事项,届委会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议事、民意沟通、矛盾化解、转介服务、多方参与、评议监督等工作机制,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这增强了居委会的自治功能,畅通了民意表达渠道,提高了公众参与意识,促进了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3.引进社会组织,以专业社会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政府及社区承担的特殊人群服务以及家庭服务等工作难以满足人们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需要,而这些服务正是社会组织的强项。由此,广州市在基层社会管理中开始引进社会组织。以专业社会工作提升管理服务。例如,荔湾区逢源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逢源人家服务中心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逢源人家服务中心招聘社工人才,立足居民群众需求,引导社工从事实际社会工作,打造出“家长俱乐部”、“群众心声站”、“康龄社区大学”等多个服务创新品牌,为社区居民提供再就业辅导、青少年教育、养老助残解困、群众利益诉求和社区卫生保健等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不断满足居民群众的各种需要。其他街道也采取了类似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成效。2010年,广州市共投a6000万元购买了公益民间组织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根据2011年2月广州市社会建设调研访谈资料整理,也可参见周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今年总投入超过6000万元》,广州日报。2010年9月4日在政府财政支持下,街道、居委会通过依托社会组织,引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手段,克服了传统服务手段单一、粗放、有限的缺陷,细化了政府社会服务职责,赢得了社区群众的好评。
4.加强基层资源供给,提升软硬件建设水平
针对基层财政、人力、物力等资源短缺问题,广州市提出街道办事处经费主要由区财政负责解决,加大对街道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投入。广州市解决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以及办公经费,明确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给予居委会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2009年以来,为配合试点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市区两级财政为每个试点拨款2007:5元,有的区财政及街道还增拨资金,整合服务场所,增加对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投入。例如,海珠区下拨569万专项经赞作为2个试点街道的建设经费、花都区及新华街道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中心及服务站建设、越秀区北京街道调剂700多平方米场地用于服务中心等。(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在“广州市社会管理创新”调研座谈会上的发言及其提供的书面资料整理)在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硬件建设之外,市区财政还拿出专项经费通过强化服务中心、居委会和专职人员队伍培训,支持街道购买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手段,来提升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把人力、财力、物力等管理和服务资源更多投到基层,解决基层“无人办事、无钱办事、无址办公”的突出问题,推进了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了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三、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的启示
广州市通过整合街道管理服务机构强化居委会职能,通过引进专业社会工作增强基层管理服务资源等途径,创新了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了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机制,给我国整体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带来如下启示:
1.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须转变政府职能
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主体。多年来,我国基层政府管理组织机构都将经济职能放在首要位置,造成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脱节,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为解决此问题,广州市明确街道不再承担具体经济发展职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增强街道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由此可见,要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首先需要推进政府转型,将政府工作重心转变到社会管理和服务上来。‘
2.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须厘清居委会职能
居委会是基层居民自治的主体,对居民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多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居委会在实际工作中更多承担协办政务的职能,较少顾及到对居民群众的自我管理和服务。为加强基层居民自治,广州市对居委会承担工作进行梳理,转移居委会的工作重心,使得居委会有更多的时间精力用到居民自治事务方面,增强了居委会的自治功能,促进了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
3.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须促进服务专业化
长期以来,我国基层社会管理自上而下,管理手段单一、行政化;社会服务手段传统、低效率。在经济社会转型,社会分化及社会需求多元化、分散化的背景下,基层社会管理服务需要向现代专业化管理服务转变,通过引进专业化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方法,为社区的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问题家庭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满足了居民社会服务人性化、个性化的需要,推进了基层管理服务社会化。弥补了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服务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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