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范文五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2022-11-07 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声明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篇1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法经济学;经济学基础

前言

在当代社会中,经济和法律开始了较为全面的渗透和融合,法经济学逐渐兴起。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用微观经济学理论,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以及未来发展的学科。运用经济学研究、分析、评判法律问题,带给我们更多新的启示。垄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问题,而反垄断又是一个法律势在必行必须规制的问题,法律与经济的融合在反垄断中有很充分的体现。因而,在反垄断法中,处处体现着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的社会损失

市场竞争是否有效率,关键在于边际收益是否接近边际成本。为了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必须高效率的合理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的利用资源。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这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只有竞争均衡出现时,市场中的资源才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才能达到最大,社会总财富才能达到最大。如果市场中出现垄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寡头们会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的收益,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也减少了社会总财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损失。

(一)生产者剩余的损失

如果仅仅限制产品价格而不限制产量,垄断成员为了增加利润就会竞相扩大生产规模,这样垄断价格就难以维持,所以数量垄断总是与价格垄断联系在一起的,寡头们通常在维持垄断价格的同时减少产量。产量的减少会造成生产者剩余损失,导致社会得到的产品达不到它应当得到的数量;而垄断高价又同时引起互补品的价格上涨,会压低互补品的消费量,导致互补品需求量下降,生产互补品的行业也会萎缩。

(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

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分两种情况:第一,部分消费者放弃购买垄断产品转而购买廉价的替代品,这部分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无法从垄断者的垄断利润中得到弥补,这是社会净损失。同时,消费者购买廉价替代品刺激其他经营者利用稀缺社会资源生产劣质产品,花费了更大的成本。第二,垄断者提高价格后,部分消费者仍然购买垄断产品,消费者多付的价款,转化成了垄断者的垄断利润,此时社会财富总量并未减少。但是在此种情况下,以垄断利润的形式获得有利可图的转移支付这种机会,会把真实的资源吸引到销售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中去,在这些努力中所消耗的资源的成本,其实是获取垄断所造成的损失,这也是垄断的成本。

(三)其他损失

除了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之外,垄断还会造成其他的社会损失。为了获取垄断地位,经营者可能会利用投资游说立法机构和管制当局;为了维持垄断地位,经营者也可能采取广告等非价格竞争形式耗费资源;虽然从长期来看,垄断能促进创新,应当鼓励,但经营者很可能滥用垄断势力造成反效果。垄断造成的这些损失,虽然不是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富损失,但是整个社会的实际收入会低于自由竞争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潜在收入,这一损失长时间累积也是相当巨大的。

二、反垄断法的法经济学分析

从自由竞争到垄断,再到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经济学为反垄断法提供了很多理论基础,比如交叉需求弹性理论为如何划定市场提供了经济学的思路;供给和需求理论支配了完全竞争市场结构条件下的市场均衡;效用最大化理论解释了垄断者在博弈过程中将会如何抉择。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使得我们在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能够寻求到最佳点,更容易找到最适合反垄断法实施的方式。

(一)反垄断法上垄断概念的经济学分析

垄断一词来源于经济学,在经济学中,垄断通常是指少数大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市场。这种联合的或者独家的企业,控制着某一个甚至几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占统治地位。经济学中的垄断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经济现象,判断垄断适度与否,应该比较它带来的利弊大小:如果垄断没有导致市场结构失去有效竞争或者有可能失去有效竞争;垄断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没有导致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垄断符合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需要,这些垄断就不应被认为是过度垄断,而是适度垄断。

反垄断法所禁止或者限制的垄断,理所当然应当是经济学中的过度垄断。经济学的概念,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对象。但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应该在于过度垄断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结合经济学基础,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我们可以分析垄断的含义:垄断主要是指以单独或合谋以及其它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的有效展开,违反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学中的垄断,侧重于判断市场的状态;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侧重于市场状态下经济主体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中垄断的要件是:以特定的行为和方式--单独、通谋或其他方法,达到特定的效果--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有效竞争的开展,违反了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制定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市场经济条件下,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有相似的经济学基础,即经济自由主义和经济民主主义两大经济学理论基础。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相辅相成,反垄断法对经济民主和自由的保护是统一的,其统一的基础在于:自由、公正、竞争的市场既是自由的,又是民主的,反垄断法在维护自由、公正、竞争市场的同时,就维护了经济的自由和经济的民主。

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始于亚当・斯密,他主张建立一种使"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这个机制归纳起来,就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经济模式。他在《国富论》中提出著名的"垄断弊害论":垄断将导致产量减少、资源浪费和效益降低,破坏"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这一观点迄今仍支撑着现代微观经济学对垄断的基本看法。新自由主义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它的基本特征是推崇市场经济的作用,倡导国家应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减少对市场的干预,主张给私人经济活动充分的自由,同时它也强烈反对各种经济力量对竞争的禁锢,以避免效益损失。这样,经济自由主义就不可避免的成为了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经济学理论基础。

经济民主主义以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为主要内容,其基本观点是:为了实现经济上的民主,国家必须尽可能的保障企业自由,为企业提供开业的平等权利,并尽可能的保障企业之间无论大小、强弱都平等的拥有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垄断势力以及垄断力量的滥用全部或者部分的取消了相关市场中的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是违反经济民主的,国家应当以法律为手段,对垄断力量予以有效的控制。因此,经济民主主义同样成为了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经济学理论基础。

(三)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经济学思考

西方发达国家的垄断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中、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经济垄断,而我国存在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等垄断行为,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垄断,这些垄断都有政府"行政力量"在背后支持,于是中国学者借用了行政垄断这个概念。我国传统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反垄断法》是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台的,竞争不充分使得《反垄断法》在某些领域的生存基础先天不足。我国同样也存在经济垄断,但是行政垄断较之更为严重,更亟待解决。

行政垄断在我国已经根深蒂固,许多垄断行业基本上都是在政府的直接或间接庇护下生存的,因此他们会采取各种措施对抗中央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各种反垄断政策,以保护自身的利益。相比于经济垄断,我国行政垄断的数量和危害程度都更大,但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仅简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此外,没有任何其他针对行政垄断的有效措施。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垄断有抑制作用,也利于抑制行政垄断数量的增加。但是,要想彻底的解决我国行政垄断的问题,唯一可行的办法只有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光靠《反垄断法》想要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规制是不切实际的。我们不能期待这部法律能单独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它只是一部有关微观经济的法律。

三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反垄断实践中的冲突解决

现今的反垄断的实践过程仍充满了冲突,比如许多学者主张大部分甚至完全废除反垄断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反垄断法或相似的反垄断政策;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越来越提倡采用"理性原则"时,根据"本身原则"来执法的情况还是到处可见;即使在同一套法律或者同一份反垄断案件的法庭判决内,仍然常常找到自相矛盾或含糊不清的论据。利用经济学的成果,可以调解反垄断在实践过程中的冲突,通过对反垄断司法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使这些冲突能够在诉讼和抗辩过程中自发的得到解决。

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美国判例的趋势表明"本身原则"无法识别哪种商业行为是肯定有害的,然而根据"理性原则",试图通过考虑某种商业行为的综合社会效果来判断其是否有害,也不能解决问题。原因如下:

第一,反垄断诉讼中的不同角色,对所谓的社会效果,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而反垄断法的目标本来就是多元化的。如反垄断法的立法者会担忧低价对垄断竞争的小企业造成伤害,也担心歧视性定价的问题,他们还担心高价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然后他们对高价的担忧主要是认为垄断性定价会造成财富分配不公,而不是担心垄断性定价会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护竞争者免受低价的伤害与保证消费者免受高价的伤害--这是不相容的政策目标。

第二,司法会出现两种错误,一种是把本来是促进竞争的行为错判为反垄断违法;另一种是把本来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错判为合法。法庭如果把本来是促进竞争的行为错判为反垄断违法,即错杀了无害的商业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持久的伤害;法庭如果把本来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错判为合法,即放过了有害的商业行为,这种错误可以由市场力量来纠正,不如第一种错误造成的损害严重,所以重要的是第一种错误。在实践中,法官的出错率是比较高的。

由上可知,在反垄断的司法实践中,"理性原则"仍然是一套含糊不清和自相冲突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得到很好的适用。此外,司法过程会出错,错杀无害的商业行为这种错误会由于法律的强制力而放大它对促进竞争的商业行为的抑制,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解决反垄断实践中的冲突的方法:为了慎重起见,反垄断司法的"理性原则"应该解释为让反垄断的原诉人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控诉的经济学基础不仅是逻辑自洽的而且是具有现实性的。

结语

反垄断法应当以效率为优先的价值目标,同时兼顾公平,这在我国现阶段尤为重要。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需要竞争和企业这两个工具。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使企业经营的结果与竞争市场运转的结果协调一致,即企业运转的结果符合自由市场运转的结果。在法学和经济学逐渐渗透和融合的今天,运用经济学理论解决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问题,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实践中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薛兆丰.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

[2].关立新,杜江.反垄断法: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解析[j].商业研究,2008(8).

[3].尹德洪.反垄断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8(6).

[4].高桂林,肖彦山.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j].广西社会科学,2005(12).

[5].刘大洪.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7).

经济法基础篇2

 

《经济学基础》与《经济法基础》是诸多专业基础课与必修课,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法制建设日趋加强的形势下,两课对接及重要性就突显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学虽源于西方但中西方都强调宏观调控及法制规范;培养即懂经济又通法律的各类专门人才是社会需要的大方向。笔者同时担当过两课教学及科研,现结合实际,抛砖引玉谈谈两课融通教学。

 

一、经济学与经济法基础课交融面

 

经济学分微观与宏观面,前者含价格及需求、企业和消费者决策等,后者与政府调控和总体经济衡量及发展、贸易及金融等相关联。经济法是国家从总体经济发展角度,对社会经济活动管控和干预、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即从宏观面影响经济大局和社会发展总体,也直接在微观上与所有市场主体(厂商或个人等)会发生利害关联,诸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对微观企业或个人有所影响!交融面相当多及深入。

 

众所周知“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前者按凯恩斯主义指不受任何力量干预的市场经济;后者指宏观经济调控如财政和货币政策等。主席在2014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正确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少媒体报道要《“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都要用好》!经济法可视为一种“看得见的手”即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与市场上“看不见的手”互相补充共同作用,中外都不允许无政府主义存在;在公共物品提供、解决外部性问题、应对贫富差别等都无法由市场自发单独调控,国家党政领导层已认识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不再视为基础性作用而是有决定性作用,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直接相关的法制直接就包括《金融法》、税收法律制度及经济监督法律制度等。

 

经济学上提及消费与生产这两经济活动主要环节,其中生产是大生产观,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等厂商,生产要素、生产函数及生产周期、生产目标,自然涉及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经济活动四要素之一的厂商刚好受“市场主体法”约束,象《企业法》、《公司法》等;消费者决策即依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遵守“消费者剩余原则”和“消费者均衡原则”,也受“市场规制法”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制约;经济学基础上微观面涉及均衡价格交易、供需变动,宏观上涉及贸易及金融等部分,在法律与现实体现中与交易等有关,经济法基础课程涉及有《合同法》等市场交易法会有强制性要求;若不算平等民事主体间市场交易,另像人力资源市场交易,经济法同样含《劳动法》及引申出的《劳动合同法》等内容可配套。类似内容不胜枚举,经济学与经济法基础课程交融面相当多。

 

二、经济生活实践要切实知法守法

 

师生都要共勉!活用案例研讨教学并加强应用,与社会现况相联系。如在考虑机会成本及经济利润暨创业项目选择分析时,启发要考虑法制因素,不能因若转投资另一有法律风险的项目但赚钱预计更多而觉得亏损了,因在守法的基础上再谈经济或赚钱才合理。经济增长源泉有科技进步和人力资源等因素,“互联网 ”和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是较新提法,一些稍久之前编印的教材无这块引导内容,经济生活及信息化等技术进步一样要遵循基本经济学规律前提下要合乎法制要求。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均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这符合自然辩证法,知法与守法才能让我们共同面对社会现实时永葆理性、不犯错误,法制规范势必都会迟早地完善并覆盖到多方面、包括新兴领域或容易出漏洞的地方。互联网能创收,市场有电子商务热门,但也有新型网络欺诈问题,需在“项目化教学”实践中明智对待,取其长、避其短,学以致用。

 

典型事例:媒体曾报道称某90后女生毕业工作仅三年因帮公司担保贷款,后不慎公司破产后成被告、自己背负9千万巨债!大学生在经济生活中不宜感情用事,对法律条款严肃性与签字认同后的法律责任要高度重视!市场现实中,不好判断单位领导让员工名义帮公司有无陷阱或故意,但要清楚自己实力和现况及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及后果。市场经济下企业与个人有生命周期及风险,学法用法懂法是很好的防范措施,在不具备相应实力情况下、一般没责任或义务为公司做巨额担保,我们分析当时女生签认时连合同细则或详实内容都没看!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信贷及担保活动中银行以赢利为目标,在经济生活中如不认真从法律角度来保护自己,后果可能严重!应对之策是企业与个人,互相利用之下必须兼顾双方利益!个人不可损害企业利益,也不能个人被企业与领导游说“绑架”、有意无意被引上绝路及违法、犯罪,来为企业生死背黑锅!市场优胜劣汰,难适应、竞争力差者有时并不值得同流合“污”,都宜知法守法,坚决守法与合规的大前提下,需理智把握才行。不妨以案说法,授人予“渔 ”,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不将悲剧重现!用法律会保护自己在经济生活中不入陷阱才行!

 

三、特别关注争议热点或需完善处。

 

需再完善之处包括主客观形势变动等造成些曾适宜但不再合适等情况。如大学生就业难话题,是经济学关于“失业与通货膨胀”所涉及的也相对较负面!

 

自然失业举世公认为正常经济现象,即便充分就业也并不意味着100%就业率,因摩擦性失业与结构性失业等导致5%左右自然失业率即被认为是实现充分就业。此外,像最新政策热点“放开二胎”,明显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有些房产开发商乐观其成,觉得人口预期将多、会缓解老龄化及大增需求,从而对房产营销有利;当然此话题也涉及法律话题,虽然经济法基础课并没包含“计划生育法”,但从培养学生知法用法灵活思维角度出发,宜实质看到新法规政策出台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大背景,不宜因提倡全面二胎而全盘否定执行较久的计生政策!历史与文明在前进,不断继承中有发展,创新或变革都正常;历史做法当时环境情况下多有必然性或某些积极意义。自然资源从经济学角度都稀缺,若不是国家控制人口怕今天国人不止13亿多,中国gdp虽高居世界第二、但人均gdp排名很低且绿色gdp评比也差,这即有人力总量问题也有其它方面问题。知识及技能本身多为工具,最新热点或争议往往很有教导意义!对我们适应社会很有启发。

 

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有积极作用,对控制人口过快增加、防范自然资源消耗过大及促进经济发展都有重大意义;但新时代及新形势下人口老龄化较严重,中国人口已经或预期都出现明显断层,人力资源供给量与我国发展节拍怕不能很好相配合,及时放开二胎值得尝试推动。调查显示全面放开二胎前,不少地方试行“单独二胎”,各种原因并没很高生育率!这一最新政策调整是从政治法律宏观面影响经济和社会良性运行的手段!因经济与政治和法律等多方面有关,市场难自发调节一切!人口红利是特定情况下的概念,促进房价及消费不能仅指望所谓人口红利。经济良性运营和社会健康发展需各方共同努力!具体二胎政策细则及在我国各地落实情况和实效,有待跟进和再观察!这些教师深刻认识到位后传达到学生层面。促进消化与吸收融通性知识。运用上述举例热点探讨,激发学生的大局思维、与时俱进、创新奋斗,人人有“责任在我”意识,对掌握基本经济学和经济法基础知识并升华及成才大有帮助。

 

四、教与学经济都要讲技巧并用好法。

 

以项目化教学为主线,辅以分组讨论和互动教学、专门话题演讲。例如就“企业(企业家)不赢利就是犯罪”这一拓展话题,与经济学和经济法相关,因 现实中有些职业人士从某种角度认可此观点,企业确是要以赢利为目的设置,企业市场决策要利润最大化,不是帐面上“会计利润”,而指减除隐性成本之后“经济利润”最大化。如何看待“企业不赢利就是在犯罪”?我在多个平行班级先后上课时,引导同学公开讨论发言,结果有次六个主动分享看法的同学,分别有支持认同、反对、辩证理解(有限支持,同时也特殊情况下反对)三种情况,最后本人并不公开指明谁对谁错,因话题有较高难度甚至适宜高职院校大学生做小型辩论了。综合各同学发言的整体观点并酌情吸收,之后会总结:在某种角度上理解,这句话确实貌似有“道理”,因企业本身要以赢利为目标,企业要交税且有员工和股东等利益诉求,若不赢利则无法生存发展!但犯罪与否在法律概念上有其特殊定义,实质上企业赢利与否并不必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犯罪,包括企业家都一样。企业家可能拥有不只一个企业,那么若回报父老乡亲特设帮扶或专门公益性企业,且不以赢利为目标也可能存在,因企业家赢利渠道并不必然特定从某一企业体现!当然上面 “犯罪”假若仅仅理念或认识上个人形象说法、并不在法律层面当真送审会刑罚者才算——如有人坚持这种不赢利即所谓“犯罪”,则没必要纠结究竟对错,此对错与当事人感悟相关,并不在社会层面上有外界什么影响!企业家赢利与否,甚至企业亏损都正常,但犯罪犯法与否要看是否守法、有无违法来定!赢利企业也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亏损企业则也未必有;企业家可能自己赚但搞得企业亏损,即肥自己却损了企业……情况就没那么简单了。这样我们有了相对清晰完整认知!让学生基于理解经济社会基本知识和法律常识基础上,理性升华智慧并培育出全面辩证思维才较好,学生能活跃参与课堂讨论都应受到些鼓励!基于大学生思维特点与需提高或完善的部分,在教师全面理解的基础上归纳整合,提炼高于学生片面看法的综合性、有教益之参考答案,实质上已将大学生们也视为一种宝贵的参与互动式的活的“教学资源”,教学相长和共同进步都非常有用。

 

再如失业,我提前预告请同学们准备,分组讨论并各组要选个代表当堂课堂演说,主旨即“如何应对失业”,不是如何定位高职生那么简单,都已到高职校院校约一学期了,定位不难或已无悬念。所有班级都能顺利完成任务,包括学生自行依次分组派代表演说,同时另没做演说的班团干部或学生社团干部等有些公信力的同学充当自发“学生评审团”,来打分并统一反馈到学习委员,作为教师我只做整体引导要求并旁观、最后总评。实施结果我预计要好,平时不怎么爱看爱听或看黑板的个别人,也特别认真且氛围热烈,不乏有些同学会幽默搞笑或认真、或严肃、或可爱,有人俨然成“教授”或“领导”上台,甚至带着让人发笑的“官腔”或“明星拉票腔”,妙趣横生……演说涉及面相对贴切又实际。当然此话题同时布置书面作业,有人照书面作业朗诵表达、也有人临场适当发挥并与台下同学互动,同样内容在多个班级都有不同精彩。收尾总评时整体上我肯定多,大家着实认识深刻全面或独到!失业之宏观情况并不必然影响所有人,经济学上自然失业并不可怕,如转换单位或职业时的间歇期也算失业但短暂,具备就业或创业素质与能力才关键;况且应对失业与社会各方有关系,我们掌控不到太多外界因素、强化自身综合素质与能力最重要;经济周期告诉我们机会与风险都存在,危中有机,即使偶失业但不永远失业就好!换言之要强化内功且顺应市场、合法应对。最后学生评审团汇总反馈到学习委员的各组(员)成绩与我预期一致,按百分制都平均80往上、最高97分。

 

巧妙运用合适方法及技巧,即源于教材又高于教材,即立足生活现实又能展望到未来,实践中对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有关规律或原则多加体悟应用,尽量借深入浅出语言和方式将理论与现实热点及实例结合,突显经济学和经济法基础课程专业性、直观性、务实性,将培养和训练高职院校大学生的“看、管、听、说、读、写”综合能力为着眼点,提高教学有效性,增强学生主动参与和配合的兴趣,用启发教学、学员互动、情境模拟表演或小组探讨等多元方式教学手段,鼓励学生调研与分析现实中问题或陷阱含法律风险事例,交流讨论和分享出有价值的学习成果并呈现(如用小组作业等方式),教师再引导和正向统筹评估与激励反馈。因材施教,同时加强教师自身学习,注意调动学生热情、激发良好职业化学习动机,切实做好融通教学!

 

总之,培育即懂经济又明法理的职业人,在职业院校中将经济学和经济法基础课程融通教学视为一种兴趣,发现彼此优劣,实实在在将教学任务阶段性目标较为理想地完成,为此值得我们好好继续努力、持续改进与提升。

 

经济法基础篇3

关键词:现代经济法;民商法;基础

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独立的法律,但其与民商法的界限仍然不是十分明晰。因此,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渊源进行分析,两者之间在边界上表现出的模糊性,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1 民商法的发展及其中存在的不足

1.民商法的发展

在商品经济最初的发展阶段,罗马法中民法将“意思自治”作为最基本的理念,使之成为市民社会中最为基础的法律。商法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在其最初始阶段是作为商人的习惯法而存在的,当时的法律是通过商品经济规律来反映的,商人之间的交易规则也是在法律上的重要反映。随着商人对利益的不断追求,使得市场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为解决经济关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对经济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民商法便因此而出现。民商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民商法最初的发展阶段,其内容更加偏向于民法。从另一种角度来看,民商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商法的建立是以民法为基础的,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的。民法和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商品经济的局限性决定着民商法必然存在一些不足。

2.民商法的不足

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出现社会化大生产,在行业中便逐渐出现较为明显的分工。同时,垄断现象伴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垄断导致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弱,导致各种矛盾开始涌现出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就在于民商法并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是一种“私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也得到相应的发展,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始终没有摆脱“私法”的性质,即使民商法在不断的调整,也难以实现其“公法化”。因此,为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经济法便以“公法”的性质出现,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调节。

2 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法律的产生和扩张都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同样,社会关系还能对法的调整方法起关键性作用。在经过漫长的发展后,经济法已经不再是虚拟的,而是真实的,人们基本能够接受并使用经济法。比如,从全球范围来看,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的商法也是最完善的。同样,美国是现代经济法的诞生地。从现代经济法涉及到的范围来看,资源配置是现代经济法认可市场机制的根本性手段,但在y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却不是市场机制。这是因为在战争时期,市场主体需要满足战争的需要,而在其他时期,市场主体则需要满足政治的需要。因此,社会经济变化的结果并不是法律,法律只是其变化中的一部分。

当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经济危机时,其社会中的矛盾越来越多,矛盾程度也在不断的加剧。于是,各种社会问题也随之而出现,这个时候的人们开始意识到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市场中存在惟利性;市场调节机制在竞争中所表现出的秩序性,以及其被动性、滞后性等,这些都不是市场能够解决的。所以,在人们看来,国家需要对经济的发展进行监督,加强对经济发展的管理。因此,为避免在市场竞争中出现障碍,并组织障碍的扩散,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继诞生。而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时,要受到市场规律的约束,为不能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当市场调控的作用无法发挥出来时,现代经济法便因此而产生。由此可以看出,垄断源于商法,社会化大生产是在商法的促进下进行的,也因为如此,才会产生经济法。所以可以认为商法是经济法的母法,商法的繁荣发展才促使经济法的产生。而在经济法出现后,民商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完善,经济法同时能对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进行保护。

3 两种法律在价值上的互补性及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

1.在价值上的互补性

在现代经济法中,民商法是其中是一项基础性法律,其价值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在还没有经济法的时候,统治经济社会中最为基础的法律是民商法。而从经济法的价值来看,其远远超过民商法的价值。从法律性质来看,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属于“公法”,这就能说明经济法比民商法更先进。从社会适应性来看,经济法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更加完善。首先,民商法的“私法”性质是由其保护对象决定的,其保护的是私人的利益,所以民商法难以为整个社会创造价值。而经济法与民商法是相反的,其解决的经济问题属于全社会范畴,所以其性质被定为“公法”,其在保护私人利益上的层次更高,经济法能体现出更加明显的现代化特征。其次,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民商法比较形式化,并不成熟,只能满足少数人的利益,所以其在法律上是有缺陷的。经济法的公平是在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创新的,是相对于全社会而言的。因此,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在公平这一点上表现得更为先进,经济法更关注公众的利益。

2.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

法制建设并非本身就存在的,从没有到出现,是由于法律制度变迁的结果,而在其变迁过程中,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同样,人们思想上的变化在其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整合与重构,是伴随着经济制度变迁而产生的新内容。这是由于民商法比经济法先出现,所以,当经济法出现以后,其功能之一就是对民商法的法律空白进行补充。我国的民商法与经济法基本是在相同的时间产生的,完善民商法和进一步定位经济法是同时进行的。与西方国家的经济法相比,我国的经济法是产生新的空白,或者对空白进行分配,而不是对民商法中的法律空白进行补充。伴随着商品经济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发展到后来的市场经济,我国经济法逐步调整其内容范围,使得其范围逐渐清晰。在发挥经济法作用的过程中,国家调控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弱,经济法的本质得到充分的体现。与西方国家的法制建设不同,我国更重视根据实际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从而确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推进式模式。但是,在相关因素的影响下,使得社会制度没有达到理想中的承受能力,社会秩序开始变得混乱。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影响力是非导向性的,且具有事后性特点。因此,我国的经济法必须具有前瞻性,这样才能对民商法的事后性缺点进行弥补。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发展是建立在民商法繁荣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而民商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着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缺陷。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出现是对民商法的补充和完善,经济法拥有比民商法更大的价值,两者在价值上具有互补性,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重构使得经济法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昊.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研究[j].卷宗,2016,(10):150.

[2]刘静,施戈亮.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j].现代经济信息,2015,(6):349-349.

[3]何大尤.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研究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23):21-22.

[4]张t琛.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价值的超越[j].青年与社会,2014,(8):91-91.

经济法基础篇4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 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也指出: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战略http://问题。”在刚刚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中,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更是重中之重。目前, 大部分学者多是从经济学和政策的角度对此问题加以研究, 而政策能否成功实施则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 要从根本上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还须依靠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本文拟从经济法学的角度探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基础之必然性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升华的必然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经历了数次调整,每次调整都给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总体上,在推行协调发展战略之前,我国曾经实行过三种区域发展战略:首先是均衡发展战略时期;其次是梯度发展战略时期;再次是点轴开局时期。不同阶段的区域发展战略是受经济学各种区域经济发展理论指导的, 如平衡发展理论、不平衡发展理论、梯度转移理论、增长极理论等。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策法律化之必然

在市场经济中, 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使经济要素总是流向收益高的地区, 往往导致市场“失灵”, 造成地区差距的扩大与区域间的不公。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 制定适当的区域政策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 并使之制度化为法律, 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保障。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政府往往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手段扶持落后地区发展。这些政策必然要涉及到中央与地区、地区与地区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稳定性、权威性的法律作为依据, 就会使得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基础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产物, 是国家直接作用于经济生活的结果, 它作为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属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基础之一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属性, 是指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 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属性超越了民商法的个人本位, 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 通过国家的促导和纠正等行为调节社会经济, 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 其中自然包含了区域之间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

在我国当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且贫富差距扩大的情况下,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属性的运用, 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地区间平等发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二)经济法的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基础之二

经济法的维护社会公平原则是指在经济立法和执法中,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 以扶弱促强方式, 合理和适当地在社会范围内平衡个体和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 以实现经济利益的实质性公平。经济法的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上表现为不同区域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区域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就是要求采用扶弱促强的方式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即就是通过对落后、欠发达地区经济的扶持, 促进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 以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制度基础

诚然, 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众多的法律制度基础, 但是, 不能否认, 经济法制度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之一。在以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目的的诸多经济法制度中, 应当着重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业优化制度

近年来, 我国通过推行“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 使各地区产业结构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调整和发展, 但我国目前各区域的产业结构布局仍不合理。产业结构总体上自

转贴于 http://

东向西逐次降低, 具体表现为: 第一产业是不发达或者欠发达地区高, 发达地区低, 第二三产业则是一个相反的格局。要加快我国区域间产业结构升级和协调, 需要国家对地区的倾斜政策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区的优势有机结合, 即对重点发展地区的优势产业或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进行倾斜。这些政策应通过法律的http://形式加以确定, 在条件成熟时, 可以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

(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是指发生在各级政府之间的资金转移,旨在解决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失衡问题。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来看, 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开发落后地区、抑制区域间差距的过分扩大,调整各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横向不平衡, 促进地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进一步规范化:首先,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转移支付法。其次,鉴于“基数法”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种种弊端,应当坚决废除,代之以“因素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合理调节地区间的财力分配。再次,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明确转移支付的形式,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一般性的财政补助和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的手段实现。

(三)充分发挥税法的调控作用

“税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客观上具有调节国民经济各环节、各行业部门、各地区乃至全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功能,这就是税收的经济调控功能。”与之相应的是,税法亦具有经济调控功能,科学合理地设计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推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助于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市场机制在促进协调发展方面,作用十分有限,甚至存在负面效应。故而,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任务只能由国家承担。“效率经由市场,公平通过政府”,税法应当发挥自己的特殊功能:通过改革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第一产业。此外,对于向中西部落后地区的投资可以适当给予税收优惠,还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手段鼓励各类人才到中西部创业。

(四)完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

1.区域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制度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我国形成了两个全国性的资本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一定意义上, 这两个证券交易所具有其区域性, 为江浙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其他地区的上市公司数量与这些地区相比相差很远, 尤其是西部地区的上市公司数量更少。发展落后地区的资本市场, 应该建立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非正规金融市场和加快发展中长期信贷市场、加强债券市场建设。尤其要支持中西部地区公司上市, 通过资本市场筹集更多的资金, 这些都需要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

2.建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制度

“政策性银行是指那些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经济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和机构。”目前, 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主要承担政策性融资, 一些国

转贴于 http://

有银行也在“行政主导机制”的作用下承担部分政策性融资功能, 但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为落后地区经济发展进行政策性融资的机构,http:// 致使政策性融资缺乏规范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 有必要制定《政策性银行法》, 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经营管理等一些基本问题加以规范。通过《政策性银行法》对政策性融资的规范化, 改变长期以来财政资金注入中西部地区的低效益使用状态, 变输血机制为造血机制,提高中西部地区自筹发展资金的能力。

四、结论

经济法基础篇5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教学,体会

 

《经济法基础》(以下简称“经济法”)是中等职业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是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的学科。旨在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从培养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角度,结合笔者的一些教学经验谈几点体会。

一、合理设置课程

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而目前中职学校所开设的法律基础这一公共基础课,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却一般在二年级开设,时间上产生间隔,这无形中破坏了这两门课程的继续性,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前后照应不上。

法律基础的开设对日后学生学习和理解经济法课程有很大的帮助,但这两门课程应该有一个很好的衔接。经济法课程应开在法律基础课后,但间隔时间不宜太长。要同统计原理、会计原理等课程同步开设,以经济类专业的必修专业课为后续。此外对不同专业和不同的教学对象应开设不同学时数的经济法课程。

二、因材施教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而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这样教师就没有做到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征,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介绍。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各类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等市场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论文参考网。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和布置,以提高教学质量。

三、恰当的教学方法

由于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把握,假如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学生会感觉十分枯燥,无法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案例教学是将案例讨论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熟悉,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把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新问题,从四周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索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索新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论文参考网。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锻炼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五、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电子课件教学,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和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功能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经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浪费大量时间,而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节省黑板上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开展案例教学。此外,法律知识日新月异,发展较快,电子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增长学生的知识,开拓学生的视野。

六、评价考核采用多种方式

经济法课程在许多中职学校属于考查课,一些教师认为考查课就可以马马虎虎,写篇论文或留些作业题就可以结课。其实不然,考核也是一种培养学生个人能力的途径。闭卷考试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写论文可以多查资料,扩大知识面。论文参考网。

为了督促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教师应该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以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索题或作业题,组织学生针对一些热点新问题开展讨论,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依据学生的作业和论文评定平时成绩。这样做可以调动学生查阅资料和思索新问题的积极性,增强对经济法的把握和应用,给学生更多自由发挥的思索空间。学期末的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以选择题、判定题、案例分析为主,用于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把握情况,促使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把握和记忆,为日后的专业课学习奠定基础。

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转变观念,破除习惯做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由理论研究型教师向研究型与实务操作结合型的教师转变,以提高教学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