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消费论文范文五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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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消费论文

经济消费论文篇1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有的住房、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保障都转化为居民未来的自我账户的支出,这无疑增加了未来的不确定性,尽管国外学者对预防性储蓄的研究侧重于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但是中国储蓄率高的原因更多是由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教育改革不彻底、房地产市场泡沫过剩导致的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因而,随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全民医保的推行,中国居民消费应该有增长的潜力。

国内外的研究进展

关于社会保障对消费的影响最早研究社会保障对消费的影响的理论模型是消费和储蓄的生命周期假说。该假说认为:人们在中年期劳动获得收入并将一部分作为储蓄是为年老提供经济保障,所以社会保障对个人储蓄,进而对当期消费有很大影响,即社会保障能促进当期消费[1]。在生命周期假说理论以及持久收入假说(permanentincomehypothesis,miltonfriedman)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预防性储蓄理论。预防性储蓄一般指由于不确定性而导致的消费者超出平常水平的储蓄,是指风险厌恶的消费者为预防未来不确定性导致的消费水平的急剧下降而进行的储蓄,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来源于收益以及支出的波动[1]。居民家庭面临未来经济的不确定性,对于这种经济上的风险,可以去储蓄和保险两种方式区规避风险。谨慎的家庭采取增加储蓄的方法自我保险即预防性储蓄[2]。事实上,预防性储蓄理论建立在在理性消费者和消费效用最大化前提下的,它的内涵和消费储蓄生命周期假说是一致的。随后一些关于社会保障是否能刺激消费的实证研究所得的结果并不完全同预防性储蓄理论一致。支持者如feldstein认为社会保障对储蓄的影响存在双重效应,即资产替代效应(资产替代效应是指社会保障财富作为家庭财富的一种形式,使得人们在退休之后仍然可以获得收入)和退休效应(退休效应是指社会保障激励那些本领愿意工作更长时间的人提前退休,这意味着有收入的时间缩短,因而需要在工作期间增加储蓄、减少消费)。他利用美国近四十年的时间序列数据预测了社会保障总给付,进而分析得出社会保障大幅度能降低储蓄额,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十分显著。反对者如jonathangruber认为,失业保险福利能够帮助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平滑其消费。但失业保险福利的这种积极作用只是在一段时间内有效,在最初失业期间能够平滑消费,对消费水平没有永久的影响。关于医疗保险对消费的促进以上有关社会保障对消费的影响都是侧重对收入不确定性的研究,然而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储蓄和消费。而在未来支出中最具不确定性因素的就是医疗费用。所以基于医疗保障体系对消费的刺激效果的研究也很多。比较有影响的研究如kotlikoff于1989在生命周期的基本框架下,基于经典的凯恩斯的消费储蓄理论,分四种情况对不同医疗保险制度影响消费水平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只有当医疗保险制度很完善的条件下,最优消费水平才会提高[3-4]。shin-yichou基于1995年台湾出台全国医疗保险(nationalhealthinsurance,简称nhi)制度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结论nhi能大幅度降低居民对未来医疗支出的不确定性,从而大大减弱预防性储蓄动机[5]。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刘国恩教授等人针对中国现行的社会医保体系中的三大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urbmi)、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uebmi)新型农村合作医疗(nrcmi)是否能有效促进居民消费进行了实证研究,结论显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行能显著提高居民消费。

研究内容和方法

由于很难获取由家庭收入、医疗费用支出、参保情况、保费支出等变量构成的大容量样本,本文将通过经济学理论假设和效用函数假定模拟政府投资公共医疗保险体系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并进行数据模拟对模型进行进一步阐释。建立消费模型根据建立简单的两期的消费模型:即人们的生命周期分为两期,第一期是青年时期通过劳动获得一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金;第二期退休在家,如果生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这是可以享受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该人的第二期(老年期)消费预算约束如下:(式略)根据以上赋值可以计算所得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的增加对居民人均消费的边际影响为492.59。因而,理论上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能有效拉动消费。

结语

经济消费论文篇2

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者既从史的角度简介了对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演变过程,又系统、科学地论证了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上篇从民法的一般保护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殊保护。通过两法的比较,显示私法与社会法的联系与区别,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 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提出及其尖锐化,在人类历史上有一个发展过程。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人们自给自足,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因而不存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导致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相分离,也开始出现在商品交换中消费者利益受损害的现象。但在商品经济尚不很发达的时期,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经济地位并不十分悬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可按传统民法追究违约责任或一般侵权责任。即使法无明文时,按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也可大致维持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利益平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现代消费品日趋复杂化,而资本的高度集中又垄断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遂变得愈来愈严重。为了加强对日益沦于被支配的弱者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保护,二战前后,在始自美国继而欧陆、日本风起云涌的消费者运动推动下,各国纷纷修订、充实了民法(特别是侵权法),而且,在经济、行政立法中增添了保护消费者的条款。不仅如此,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及配套法规,也先后在一些发达国家应运而生。 今天,回顾历史,展望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前景,必须在社会主义宪法的大原则下,从民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进而研究各相关单项法律、法规,弄清其内在联系,探究其健全,完善之道,冀求早日建立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完整法律体系。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一、我国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我国民事基本法,即《民法通则》,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或简称为诚信原则,由来已久,源远流长。但直到 1907年的瑞士民法作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规定,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自债与契约的关系扩大为一般法律关系,自单方面约束义务人扩大为约束义务人与权利人双方(瑞士民法第2条第1项),诚信原则才成为近代民法乃至于全部法律领域的最高指导原则,西方学者因而尊之为“帝王条款”。 作为指导原则,“诚实信用”不仅是制定或修订法律的原则,而且也是解释或补充法律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均明文将“诚实信用”列为基本原则;有的法律虽未具明文,但实际上已将此原则的精神贯串于具体条款之中。我国尚未制颁民法典,《民法通则》某些条款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按诚信原则加以解释或补充,在实践中尤为必要。此外,“诚实信用”还是解释、补充或评价具体法律行为的标准。消费者甲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乙,购买商品房一套。甲按乙说定的面积付清购房款。成交后,发现面积短少,乃要求乙补足面积或退还多收的购房款。乙拒绝,甲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颁布,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第4条等的规定,对乙违反交易中诚信、公平原则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合同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往往通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达成协议,即建立某种合同关系来实现。为了在消费者与生产者或销售合同关系中贯彻诚信、公平诸原则,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民法通则》一方面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另一方面又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和“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如果“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则“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面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55、58、59、61等条);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唯一可以免责的理由,只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对此另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还以专节或者专章规定了违 约的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以及适用的诉讼时效。1991年,某地的个体户a向车主b转让夏利小轿车一辆。a深恐所欲购的车不是全新的,向b查询再三。b向a保证是刚出厂的新车后,a即付款驾车至友人c处,请内行的c详为检查。c发现该车确系肇事受损,经过修复转售给a的。a乃要求b退货,b不肯,a诉之于人民法院。法院以b用欺诈、蒙骗手段使a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购车,此项买卖小轿车合同应属自始无效,购车款应按不当得利返还给a.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贷款和信用交易来运转的。因此,民法十分重视保护消费者在日常借贷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比如,美国早在1968年就制定了著名的《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成为其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该法不仅强调信贷平等,利率和违约金的合理标准,而且连讨债规则都作了具体规定。反观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0条非常原则地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根据《经济合同法》制定于80年代中期的《借款合同条例》,虽规定供城乡个人借贷参照执行,但仍看不到有意识地保护消费者的借贷关系中合法权益的条款。可以预期,随着我国逐步迈向消费社会,这方面的立法必将加强。 现代社会,由于流通环节趋于复杂化,消费者与生产者间往往不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消费者本身与生产者、销售者间有合同关系,而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良却造成消费者的家属、亲友、邻居等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这样,生产者和销售者与受害者间并不存在彼此事先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要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即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就只能视其有无违反民法事先为一般人规定的法定义务。民法通过规定一般人不得违反的法定义务,从而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这部分法律就是侵权行为法(简称“侵权法”)。 (三)侵权法 我们知道,以往法律对违法行为所赋予的法律后果不外刑事上的刑罚和民事上之损害赔偿。前者为刑事责任,后者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均须承担的民事责任。从历史的发展看,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曾经长期相混不分,嗣后,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相分离,侵权法遂成为民法中与合同法相并立的独立法律制度,侵权责任也成为有别于司法机关判处的刑罚而容许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协商确定的、以财产的补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恢复和等价为原则的,而不问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损害,就要求承担与损失相当的赔偿责任。 17、18世纪的工业革命大大促进了商业交易活动,加上欧洲各国政府推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和思想上提倡个人自由,遂对当时法制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就侵权法说,最终抛弃了结果责任原则(或称“原因责任原则”,指早期盛行的加害人虽无过错亦应负责的原则),而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此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并称为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 19世纪是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的侵权法鼎盛时期,但与此同时,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商品瑕疵等各种问题频频发生。不良的食品、药品、电器、交通工具以至于出版物等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乃至于生命;广告、承揽、信贷、保险等各种服务也常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各国相继采取了以举证责任倒置方式为特征的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受损害的消费者,但毕竟仍以有过错为基础。而19世纪以来大规模公司、企业所造成的损害,不仅数额巨大、受害面广,而且造成损害事故的活动既合法又有必要。为适应处理此类特殊侵权问题的需要,以发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的两个著名判例为始,无过错责任原则遂应运而生。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大规模公司、企业造成的损害赔偿,而个人之间日常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仍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宜,所以,现代各国侵权法往往兼采两种主义:以过错责任为普遍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或称 “补充原则”)。我国《民法通则》,既具有独创性,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行规定为“民事责任”专章,又适应当代侵权行为立法的新潮流,兼采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大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两款的规定,非常清楚地表明:我国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而以“无过错责任”作为处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的补充原则。 对于消费者说,首先值得注意的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该条的原则规定, 已为199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9、30两个条款所具体化。《产品质量法》这两个条款规定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亦同)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且,由于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均规定有免责的条件,因此,这两种责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至于服务造成的损害,《民法通则》中与消费者直接有关的条款是:第123条关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其中,第124条没有免责事由的规定,表明我国同当代多数国家一样,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坚持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123条对从事有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或组织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则是相对的,因为该条规定,被告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而不是过失)造成的,即可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采取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民法通则》第117、119、120各条,还对因侵权造成的三种不同损害,分别规定了赔偿的范围与方法:(1)对财产的损害。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前者,指财产的灭失和损坏,以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者,指所失去的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坏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无法修复的,则以同等质量实物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2)对人身的损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如家属等)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侵害,按损害的程度进行赔偿。一般伤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含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害致残的,除赔偿上两项外,还应包括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残废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除支付受害人生前所需的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受害人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3)对人格的损害,对于消费者各种人格权的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依《民法通则》第135、136、141等条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期间一般是两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一年。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往往既违反约定义务也违反法定义务,符合上面所述违约和侵权两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互相冲突,这就是民事责任的竞合。此种现象既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民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互相独立又互相渗透的状况。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式、诉讼时效与管辖等均有所不同,遇到责任竞合的情况,应当允许受害人就两种以上的请求权选择行使,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1992年,某供销社向某农场,购买“灭蚕蝇”乳剂农药200公斤(大桶装)。运回交由两工人分装时,农药突然爆炸起火,致两工人严重烧伤。经有关部门测定,该乳剂农药为遇明火即燃的甲级易燃品,而某农场既未在产品说明书上注明,也未在内外包装上加上防火标志。供销社以此为由诉诸人民法院。本案原被告间虽存在合同关系,但合同的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当时法律,应以追究被告《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为妥。 二、民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比较 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逐渐进入高生产、高消费的现代社会。与此同时,广大消费者的地位却每况愈下。除了有如上所述的社会、经济、技术上的原因外,从法制上说,不法厂商往往借“合同自由”之名,订立所谓“贷物出门,概不退换”之类的不利消费者的条款;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究属事后救济,尚不足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而现行诉讼制度,程序繁杂,耗时费钱,一般消费者虽欲求诉但往往知难而退,坐视不法厂商逍遥法外。因此,有必要重新建立“消费者主权”的观点,从法律上确认并保护各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安全的权利、了 解真相的权利、意见被尊重的权利、选择的权利以及损害救济的权利。 那么,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利和利益应运而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在性质上有什么不同?我们认为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民法保护的是,公民与法人内容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保护的只是,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都只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第二,民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一般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要维持作为不平等主体的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它需要一方面突出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加重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国家如参加民事活动,也只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以平等主体的身份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或侵权责任也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当事人可以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自觉地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不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权力,以扶持经济上弱者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的生产者、销售者加以必要的限制。 由此可见,民法具有纯私法的性质,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既含有类似平等主体间的私法关系成份,又含有不平等的权力服从的公法关系成份。人们把这种具有混合性质的、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称为社会法或社会经济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将《民法通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作一比较,以进一步印证其异同。 关于指导原则,两法第一章均明文确立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诸原则(《民法通则》第3、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不同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在第5、6两条专门规定了国家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支持社会的各个方面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民法通则》基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对应,其第五章从权利义务的主导方面规定了各种民事权利(相应地也就明确了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平衡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间的利益,以第二、三两章分别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等下同)的义务”。除了在第二章详尽规定消费者的各种基本权利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适应当代立法新潮流,又在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将同法第5、6两条及第12条的规定加以具体化。为了贯彻“总则”章第5条的精神,继第二、三章之后,又以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详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责,表明只有公权力的直接介入和充分行使,才能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第1条所宣示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这些规定,都显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或称社会经济法)的特色。关于违反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规定了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等各种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了造成财产、人身和人格损害的赔偿办法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民法通则》第122、117、119、120、134等条)。这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第七章“法律责任”中都可以相应的而且更为详尽规定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41、42、43、44等条)。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过的法律责任条款,如第40条、第45条至第50条、第51条等)。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既规定了“与双方当事人协调和解”、“请求有关组织调解”、“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迳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处理民事、涉外民事纠纷的途径,又规定了“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专用于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的办法,并在第51条具体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 关于与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这两个条款,不仅概括地规定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一系列法律保护的权利;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若干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权益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地位。消费者的权益首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未作规定,还可受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首先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未尽的,则应遵守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注释: []〔台湾〕施启扬:《民法通则》p390~396. 杨红灿、张霞:《谈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年第7、8两期连载。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p223~23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台湾〕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p147~184. 〔台湾〕朱柏松:《商品制造人债权行为责任法之比较研究》p35~44.谢鹏程:《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经济消费论文篇3

一、提出打破等级界限的消费标准

在消费问题上,墨子主张打破等级界限,以满足社会多数人的消费需求。为此,他提出一个普遍的消费标准:

1.饮食。“足以充虚继气,强股肱,耳目聪明,则止。不极五味之调,芬香之和,不致远国珍怪异物”(1)。只要能够充饥补气,强壮手脚,耳聪目明就行了,不讲究五味调和、气味芳香,不招致远国珍贵奇怪的食物。

2.衣服。“冬以圉寒,夏以圉暑。凡为衣裳之道,冬加温,夏加清”(2)“适身体,和肌肤而足矣,非荣耳目而观愚民也”(3)。衣服,冬天用来御寒,夏天用来御暑。凡是缝制衣服的原则,冬天增加温暖,夏天增加凉爽;身体合适,肌肤舒服就够了,并不是夸耀耳目,炫动愚民。

3.房屋。“冬以圉风寒,夏以圉暑雨,有盗贼加固者”(4),“其中蠲洁可以祭祀,宫墙足以为男女之别”(5)。房屋,冬天用来抵御风寒,夏天用来防暑热和风雨,有盗贼侵略能够增加防守的坚固,室内清洁卫生,可以进持祭祀,壁墙足以使男女分别生活,就可以了。

4.交通。“车以行陵陆,舟以行川谷,以通四方之利。凡为舟车之道,加轻以利”(6),可以“任重致远”(7)。车用来走陆地,船用来行水路,使各地沟通交流。制造车船的原则,就是坚固轻快,可以运重物,行远路。

5.用品。“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革贵]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曰: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8)。即一切器物用品应由该业工匠尽其能予以制造,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即可。

总之,“凡其为此物也,无不加用而为者”(9)。在衣、食、住、行、用诸方面的消费,总的原则是有益于实用。墨子还把这些衣、食、住、行、用方面的消费标准说成“圣王之法”,并把它同当今之主的穷奢极侈的生活相对比,说明这一标准是对所有人的适度消费标准。墨子提出的消费标准,同儒家“用之以礼”严格等级消费标准,是大相径庭的。从当时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看,对统治阶级,这一消费标准是低水平,他们是不愿、也从未遵循的;对广大民众,在生产力发展有限、社会分裂动乱的形势下,又是高水平,是难以企及的。

二、主张以发展生产保证消费、提高消费水平

墨了强调社会消费必须建立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要求消费水平必须以生产发展状况相适应。“为”和“食”即生产和消费二者的关系,如果“为者疾,食者众,则岁无丰”(10)。生产的人少,吃饭的人多,就不可能有丰裕年景。因此,要保证和提高消费,必须努力发展生产。墨子常常“昭昭然为天下忧不足”(11),怕生产满足不了消费而忧心忡忡。他强调应积极加强社会主要消费品的生产,指出:

凡五谷者,民之所仰也,君之所以为养也。故民无仰则君无养,民无食则不可事。故食不可不务也,地不可不力也(12)。

五谷是人民所赖以生存的,也是国君维护其统治地位的物质基础。人民一旦没有吃的,就不可役使。所以,田地不能不尽力耕作,粮食不能不加紧生产。

为了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状况,保证民众的消费,墨子抬出古代圣王贤君的治绩加以称颂,以为榜样:

(尧)乃名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哲民维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隆播种,农殖嘉谷。三后成功,维假于民(13)。

尧命伯夷、禹、稷三君,忧虑勤劳百姓之事:伯夷制定法典,用刑律约束百姓;大禹治平水土,确定山川的名称;稷教导百姓播种,努力生产粮食。他们的成功,大大造福人民。使“万民被其利,终身无已”(14)。这是说给统治者:必以此为务!

墨子同时主张,消费水平应随着生产发展而不断提高:“饮食必常饱然后求美,衣必常暖然后求丽,居必常安然后求乐”(15)。生活诸方面应力求从俭,待生产发展,富裕之后,是可以逐步提高生活水平的。只是因为统治者的奢侈,将社会财富消耗殆尽,百姓欲求维持仅能生存的消费标准而不能,所以这一提高消费标准的主张就难以上谈。

三、提出节用以保证多数人的长远消费

节用论在墨子经济思想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圣人为政一国,一国可倍也;大之为政天下,天下可倍也。其倍之,非外取地也,因其国家去其无用之费,足以倍之”(16)。墨子认为,圣人治国、理天下,财利可以加倍增长。加倍增长的办法不是对外掠夺土地,而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节约不必要的费用。节用即可使财富“一国倍之”、“天下倍之”,从而保证社会多数人的长远消费。

崇俭或节用是先秦各学派较普遍的主张,但各派此主张在性质和特点方面互不相同。儒家的崇俭或节用思想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等级性,而且侧重点在反对较低等级的人于消费方面的僭越即超过等级消费标准的行为。与之相反,墨子把节用作为对一切等级人的共同要求,既反对“奢侈之君”,也谴责“淫僻之民”(17);既劝告圣王人君应当“用财节,自养俭”(18),也要求一般民众不可“恶恭俭”、“贪饮食”(19)。但主要锋芒,还是指向统治阶级上层,指向他们挥霍无度的寄生消费。墨子认为,统治阶级上层的奢侈消费,会使“左右象之”(20),上行下效,造成淫侈的社会风气,其后果就是“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21),使广大人民更加贫困。“饥寒并至”(22),何谈维持适度的消费标准!因此,他要求统治阶级上层天子、诸侯、王公大人,在消费方面实行全面的节俭:“为宫室不可不节”,“为衣服不可不节”,“为食饮不可不节”,“为舟车不可不节”(23)。平时注意消费方面的节用,发生灾荒时,统治阶级上层应首先降低消费标准:

一谷不收谓之馑,二谷不收谓之旱,三谷不收谓之凶,四谷不收谓之馈(匮),五谷不收谓之饥。岁馑,则仕者大夫以下,皆损禄五分之一;旱,则损五分之二;凶,则损五分之三;馈,则损五分之四;饥,则尽无禄,廪食而已。故凶饥存乎国人,则君彻鼎食五分之五(三)(24)。

灾情各异,轻重不一,统治者应视灾情降低消费标准:遇上馑年,做官的自大夫以下减去俸禄的1/5;旱年,减去2/5;凶年,减去3/5;馈(匮)年,减去4/5;饥年,免去全部俸禄,只供给饭吃。所以,国家遇上凶饥年岁,大家面临饥饿的威胁,国君也要撤掉鼎食的3/5。墨子更明确提出:

有去大人之好聚珠玉、鸟兽、犬马以益衣裳、宫室、甲盾五兵、舟车之数,于数倍乎?若则不难(25)。

如果把生产上层人物的奢侈品所用的人力、物力转用于生产民生必需品,就不难使一国财富加倍,就不难满足普通百姓的消费需求。显然,墨子不是让普通百姓省去“口中食”,而是要国君、大夫等整个统治集团减少鼎中甘肥、盘中珍馐,是要限制、减损统治阶级的奢侈靡费以增加人民所消费的生产必需品,维护下层人民的长远消费,改善普遍百姓尤其是小生产者的生活状况,所谓“损有余以补不足”。

“节俭则倡,淫佚则亡”(26),墨子把节用看作是有关国家存亡的大事,反复警告统治者,如果在宫室、衣服、饮食、舟车、蓄私诸方面“不节”,让“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27)的消费状况继续向两极分化,那么,他们将如杰、纣国破身亡,自食恶果。

四、揭露“三患”使百姓没有起码的消费保证

墨子的理论不会为统治者所接受,不会改变统治者的治政、行事、生活:

以其极赏,以赐无功;虚其府库,以备车马、衣裘、奇怪;苦其徒役,以治宫室观乐;死又厚为棺椁,多为衣裘。生时治台榭,死又修坟墓。故民苦于外,府库单(殚)于内,上不厌其乐,下不堪其苦(28)。用最高的奖赏赐给无功之人;耗尽国库的储备置办车马、衣裘和稀奇之物;拿役卒和奴隶的血汗、生命去建造宫室和游观之所。活着时修造台榭,死后又做厚重的棺椁,制很多衣服,修造坟墓。民力用尽,民财耗竭,使得百姓没有起码的消费保证:“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真“民之巨患也”(29)。为此,墨子大声疾呼,“必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30)。

为了解决“三患”,墨子主张:其一,“以尚贤使能为政”,实行贤人政治,使贤者治国为官,则“国家治而刑法正”,“官府实而财不散”(31),“民无饥而不得食,寒而不得衣,劳而不得息,乱而不得治者”(32)。其二,统治者应节约费用,减少浪费;短丧薄葬,停止乐舞;遇有灾荒,当削减官俸,精简国家机构,加强社会救济。这样,则可“食饥息劳,将养其万民”(33),保证社会多数人的起码消费,保证普通百姓的生存。其三,社会各阶级、各阶层,按照尽其能、平均互补的模式进行消费:“有利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墨子认为,此说得行,“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社会安定,百姓乐业(34)。

墨子的“三患论”,反映了战国时期广大人民在战乱中遭受的深重灾难,表现了墨子深味时艰、忧国忧民的博怀,以及关心人民疾苦、以拯救百姓、兼利众生为己任的人道主义精神。

五、加强消费品的积累而应时之急

墨子主张,一个国家应加强消费品的积累,即有“国备”,作到有备无患。这是因为:

故虽上世之圣王,岂能使五谷常收而水旱不至哉?然而无冻馁之民者,何也?其力时急而自养俭也。故《夏书》曰:“禹七年水。”《殷书》曰:“汤五年旱。”此其离凶饿甚矣。然而民不冻饿者,何也?其生财密,其用之节也。故仓无备粟,不可以待凶饥;库无备兵,只有义不能征无义……(35)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此无世而不常有之”(36),因此,要“备粟”、“备兵”。上世圣王也并非无水旱之灾,永是丰年,却“无冻饿之民”,是因为他们务耕种,而自奉俭朴,有剩余积累;禹、汤遭受特大水旱灾害,却“民不冻饿”,是因为他们生产的财用多,而使用很节俭,有充足的储备。

有备无患,无备则亡。墨子以历史事实印证也这个论点:杰、纣“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却“灭亡于百里之君”,只是因为他们“有富贵而不为备”。结论是:“备者,国之重也”,“国无三年之食者,国非其国也;家无三年之食者,子非其子也”(37)。消费品的积累,各项物资的储备,是治国要务。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积累、储备,一旦有战乱或灾荒,国将不国,家将不堪。

六、带有小生产者的理想色彩

在先秦诸子中,墨子的消费经济思想是较为进步的,然而统治阶段并不欣赏。《墨子•贵义》篇载:

子墨子南游于楚,见楚惠王。献书,惠王受而读之,曰:“良书!”不用,使穆贺以老辞。穆贺见子墨子,子墨子说穆贺;穆贺大说,谓子墨子曰:“子之言则诚善矣,而君,天下之大王也,毋乃曰‘贼人’之所为而不用乎?”楚惠王只称赞墨子书为“良书”,却不采用,只是出于礼貌,派穆贺婉言辞谢,这说明墨子的主张不合于统治者的需要,不大受统治者的欢迎。

首先,统治阶级不愿放弃奢侈的生活方式,不会主动降低其消费标准:“为美食刍豢蒸炙鱼鳖”,“大国累百器,小国累十器”,“以为锦绣文彩靡曼之衣”,“以为宫室台榭曲直之望,青黄刻镂之饰”,“饰车以文彩,饰舟以刻镂”,(38),等等。统治阶级不但“口欲穷刍豢之味”,而且“耳目欲极声色之好,”(39):“造为乐器”,“以为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撞巨钏,击鸣鼓,弹琴瑟,吹竽笙而扬于戚”(40),穷奢极欲、醉生梦死。活着奢侈浪费,暴殄天物,死了还要厚葬,继续吞噬百姓用血汗和生命创造的财富:“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甚至于残无人道地数十、数百地杀殉(41)。如此挥霍靡费,必然“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42),使百姓“饥寒并至”。

奢侈的生活方式,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老百姓,这是统治阶级的本性。墨子纵“户说以眇论,终不能化”(43),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动乱、纷争,是新旧生产关系替代的决战,是你死我活的阶级大搏斗。奴隶主阶级与新兴地主阶级不可能兼相爱而停止争战攻伐。频繁的争战攻伐破坏了生产,给人民带来深重灾难:“春则废民耕稼树艺,秋则废民获敛”,“百姓饥寒冻馁而死者,不可胜数。……与其涂道之修远,粮食辍绝而不继,百姓死者,不可胜数也;与其居处之不安,食饭(饮)之不时,饥饱之不节,百姓之道疾病而死者,不可胜数。丧师多不可胜数,丧失尽不可胜计……”(44)。战争是残酷的,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统一是必然趋势,而实行统一,就不可能避免兼并战争。所以,才有齐、晋、楚、越这些“天下好战之国”间无休止的争夺厮杀。

其三,墨子理想的消费模式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而统治者却“赏不当贤”,“罚不当暴”,致使“百姓皆攸心解体,沮以为善:垂其股肱之力,而不相劳来也;腐臭余财,而不相分资也”(45)。因此,墨子理想的消费模式,是难以贯彻于社会消费生活的。

总之,墨子的消费主张,带有小生产者的理想色彩,在那个时代,以致整个阶级社会,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七、启发意义与借鉴价值

在今天,墨子的消费经济思想,对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仍有启发意义与借鉴价值。

(一)遏制消费的两极分化

墨子提出打破等级界限的消费标准,意在满足社会多数人的消费需求;也只有如此,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虽欲无乱,不可得也”。试想,一个贫富有天渊巨悬的社会,一部分人挥金如土以填欲壑,而另一部分人却求温饱而难得,怎么会有安定的社会秩序?况且,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解决生产力,提供尽可能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使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当然,消费的高低是由分配的多少决定的,要解决消费的不合理现象,遏制消费的两极分化,必须先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

(二)消费水平的提高要以生产发展为基础

墨子认识到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主张以发展生产为基础提高消费水平。消费经济学向我们表明: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要生存,就要消费生活资料;而要取得供人类消费的生活资料,就要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生产和消费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二者互相依赖,又互相制约。因此,消费水平必须与生产发展状况相适应。近几年,在我国涌起一股“高消费”热,酒店、歌舞厅遍地开花,精品屋鳞次栉比,高档商品雄踞要津。这种情况,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导在物欲的享受和满足上,造成一部分人,尤其是一部分青少年“不讲奉献,先要索取”的心态;同时,还引发了钱权交易的腐败现象。诚然,高档的消费也是一种自然正当的需要,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但应认识到,我们国家还不怎么富裕;如果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超前地倡导享受型、奢侈型的高消费,就会产生反作用力,发生负效应,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自上而下地实行节俭,反对浪费

墨子节用论的锋芒主要是向上的而不是向下的,是以限制统治阶级上层的寄生消费为主要要求的。他认为,奢靡无度,暴殄资财,统治者是始作俑者,淫侈的社会风气是由上层统治者一手造成的。上有好者,下必效之。“昔者晋文公好士之恶衣,故文公之臣,皆牂羊之裘,韦以带剑,练帛之冠,入以见君,出以践朝”。“楚灵王好土细要,故灵王臣皆以一饭为节,胁息然后带,扶墙然后起。比期年,朝有黧黑之色”(46)。上层的示范、影响,即是有力的导向。因此,墨子要求天子、诸侯、王公大人“节于身,诲于民”(47),以身作则,教育民众,全面实行节用。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富国利民。

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勤俭节约作为一种经济法则和道德规范,仍然是必要的。在此,仅以两个简单的例子印证。一曰公款吃喝。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全国大中型酒店60%至80%的营业收入来自公款,达1000亿元。档次不断升级,“鸡鱼鸭赶下台,乌龟王八爬上来”;4位数一桌酒席成“家常便饭”,上万元一顿的佳肴屡见不鲜。有一个贫困县,每年吃国家财政补帖4500万元,可公款吃喝竟用去980万元。二曰集团消费。1993年达800亿元。一些党政机关和企业追求高消费,竞相购置高级轿车、电话、空调、彩电。据统计,1993年1月至10月份,我国集团非生活消费按最保守估计,仅党政机关和各类企业更新、购置轿车达500亿元;空调总销量的88.2%为集团购买;名烟名酒集团消费在200亿元。如此巨额奢侈型集团消费,不但加重了财政和企业的负担,而且成为触发物价上涨的强劲引擎,如不尽快纠正,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鉴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上而下地实行节俭,反对铺张浪费。

〈注释〉

(1)(5)(8)《墨子•节用中》。

(2)(4)(6)(9)(16)(25)《墨子•节用上》。

(3)(7)(17)(18)(20)(21)(22)(23)(26)(27)(38)(42)(47)《墨子•辞过》。

(10)(12)(24)(28)(35)(37)《墨子•七患》。

(11)《荀子•富国》。

(13)(14)(31)(32)(33)《墨子•尚贤中》。

(15)刘向《说苑•反质》。

(19)《墨子•非命中》。(36)《荀子•天论》。

(29)(40)《墨子•非乐上》。(30)《墨子•非命下》。

(34)(35)《墨子•尚贤下》。

(39)(43)《史记•货殖列传》

(41)《墨子•节葬下》。(44)《墨子•非攻中》。

(46)《墨子•兼爱中》。

经济消费论文篇4

【英文摘要】whenconfuciusfounddisparityexistinginthesoicaldistributionsystemduringthespringandautumnperiod,heprotestedthatitwasnotrighttogoonenlargingthisdisparity.withaviewtoachievingthegoalofrunningthestatewellandgivingthepeoplepeaceandsecurity,heappealedtothestaterulerstoeconomizegoods.meanwhile,healsoadvocatedthatindividualconsumptionbepromoted.heregardedmen’smaterialdesiresasnaturalandreasonable.and,hehimselfmadealivingbysellingknowledge.atthesametime,healsostressedthatitwasnecessarytocontrolone’smaterialdesires,advocatingalifeoutlookofviewingspiritabovematerialsoastopurifypeople’ssoulsandheightentheirfeelingstowardseachother.inthissense,itisofsignificancetodofurtherresearchonconfucias’consumptioneconomicviewpoint,becauseitcanhelppeoplesetupacorrectconsumptionoutlook.

【关键词】差等/精神/劳务

disparity/spirit/labourservices

【正文】

中图分类号:b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01)01—0034—07

孔子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孔子所开创的儒家文化,历万古而常新,在我国古代,它随着社会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和进步。历史的风风雨雨,使孔子的思想逐渐渗透在我们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法、行为准则和文化心理的深层结构之中。因此,深入地对这份遗产进行研究,不仅是我国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而且对当代世界文化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至今,对孔子的哲学、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等思想,学者们见仁见智,多方面进行阐释,而对孔子的消费经济思想,则涉及较少。现就散见于古籍中的有关材料,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差等结构的消费观

孔子生活的时代,是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急剧转型的时代。生产力的提高,物质财富的增长,体脑劳动分工的明细,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贫富贵贱也相应拉大了差距。对于社会发展中所形成的这种差等结构,孔子是清醒地认识到并极力地维护其上下尊卑的差等存在的。但怎样处理客观现实中统治者、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即通常所说政治层面上的君民关系,经济层面上的贫富关系,对此孔子则有其独特的思考。在政治上,即在君臣关系上,孔子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个上下差等是只能恪守而不能逾越的,而在经济上,即贫富悬殊的物质分配与消费上,孔子面对着剥削者的贪得无厌与奢侈浪费,在社会整体消费的差等结构上,提出了“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宏观调控主张。即占有丰厚物质的在上者,要降低消费而“节财”[1](《史记·孔子世家》),以施惠于民;物质匮乏的在下者,要满足其生活的基本需求而“足食”[2](《论语·颜渊》),以利于社会的再生产。

这是孔子的民本思想在分配和消费问题上的具体反映,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民为邦本”,春秋的社会实践证明,国人的力量直接影响到王位的继承,人心的向背决定着国家的命运,“苟无民,何以有君”[3](《战国策·齐策四》)的观念,已成为当时人们的共识。如果当政者挥霍无“度”,取之于民的赋税徭役没有“制”,在消费问题上不按逆向差等的原则予以制约,那“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2](《论语·卫灵公》)的犯上作乱就会发生了。所以,孔子才敲响了“不患贫而患不均”的警钟。但孔子所谓的“均”,不是一拉平的绝对平均主义,更不是要按原始公社的体制去进行分配和消费,而是要求人们在不同差等层面上,各安分于自己的等级名分。对此,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度制篇》[4]里阐述得最为清楚,他说:“孔子曰:‘不患贫而患不均’,故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可见孔子的“均”,是针对统治者对物质财富的疯狂占有欲而言的,以遏制统治者消费的无度性,从而排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这就是孔子差等结构消费观的核心与实质,在客观上给人民带来了一些好处,对治国者来说,也无疑是一剂苦口良药。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地位高低与财富多少是成正比增长的,那么如何才能达到“损”上“补”下的目的呢?孔子首先提出了当政者要“爱人”的口号。他说:“为政在人”[2](《中庸》第二十章,哀公问政),“古之为政,爱人为大”[2](《礼记·哀公问》)。强调一切在“人”,一切为了“人”,只有具备了这种仁人之心,才有可能做到“节用而爱人”[2](《论语·学而》),不伤财,不害民;也才会自觉恪守“政在节财”[1](《史记·孔子世家》)的原则,为政廉洁,严于律己,切实降低消费,减少财政支出,减轻人民负担,而达到补不足的目的。所以,孔子极力主张轻徭薄赋,他说:“度于礼,施取其厚,事取其中,敛从其薄。”[5](《左传》哀公十一年)这是从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着眼而制定的一个理想的消费框架,眼前减少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的增加,节制的用意在于保证久远的恒稳,对这种“取”“予”的辩证关系,孔子阐释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2](《论语·颜渊》)这种民富为源,国富为流的思想,在我国封建社会里,成为志士仁人反对统治阶级暴殄天物,要求减轻人民负担的锐利思想武器。

从社会消费的总体把握和调控上看,如果说“节财”是通过“自制”以补不足的话,那么“使民以时”[2](《论语·学而》)和“废山泽之禁”[6](《孔子家语·五仪解第七》)则是使民自富而提高其消费力的美好构想。其实,通过发展生产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孔子一贯的思想,他曾大声疾呼当政者要为民众发展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实行“宽民”政策。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的生活,而发展农业生产与掌握天时至关重要,耕耘、播种、收获,必须按季节进行。所以孔子才要求统治者在役使人民时不要耽误农业生产季节,在时间上提供保证。而对于发展生产的必需资料,孔子面对着全国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按等级、权力,分别享有山泽渔盐之利,肥田沃土之产的事实,则提出了开禁利民的主张,认为“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7](《国语·周语上》),要求资源共享,要求让利于民,以杜绝自然资源的浪费,使广大人民获得一个生存、生产的有限空间。这是对封建领主垄断经济的公开挑战,也是有效抑制分配、消费按地位成正比增长的得力措施,使社会消费的上下差等不至过分悬殊。

孔子强调从宏观上缩小社会消费的差距,是以承认其等级差异为前提的。因此他强调不同官阶等级的人,应严格按差等进行消费,绝对不允许僭越违礼。《论语·八佾》里有两段记载:一次是身为大夫的季氏在自家庭院里欣赏“八佾”乐舞,由于这只有天子才能享用,所以孔子为此事而愤然作色曰:“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另一次是作为宰相的管仲,也只因为是“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将消费等同于国君了,结果又遭到孔子的痛斥,说:“管仲之器小哉!”而地位卑下的寒士,除了“衣敝yùn@①袍”之外,还要做到“与衣狐貉者立,而不耻”[2](《论语·子罕》),对社会等级所决定的消费差等,始终保持心态的平衡而安然处之。所以,从“为政”的高度,孔子极力主张缩小社会消费差等;从个人社会地位考虑消费享用,则又极力维护差等的区分。这看来似乎矛盾,其实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企图将当国者的长远与短期两种利益相结合的一种消费经济思想,其用心是极为良苦的。

孔子哲学思想中,“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他对“礼”的维护,也达到了“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2](《论语·颜渊》)的痴迷程度。众所周知,周初统治者出于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需要,把殷商时代的巫卜礼仪改造成一整套具有法制规范和道德规范性质的礼法制度,并大兴礼乐教化加以普及,使人人知礼、守礼,做到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这对国家的稳固、社会的安定起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孔子认为,这一治国经验是可资借鉴的,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2](《论语·八佾》)所以,在礼仪上的消费,孔子主张“盛容饰,繁登降之礼”[1](《史记·孔子世家》),讲究铺张扬厉和形式排场,“子贡欲废告朔之饩羊”[2](《论语·八佾》),遭孔子反对即为一例。所谓“告朔饩羊”,是古代的一种礼制,即每年秋冬之交,周天子把第二年的历书颁发给诸侯,叫“颁告朔”。诸侯受了这一历书,藏于祖庙,每逢初一,杀一只活羊祭于庙,称“告朔”。然后回朝听政,叫“视朔”或“听朔”。其中颁历书与农业生产等问题有关,“视朔”与勤政相联,所以“告朔饩羊”也就包含着运用这种礼仪形式,来敦促执政者以国事为念而不要荒于政理的用意在内。但子贡为了节省羊只而打算取消这一形式,孔子当然不赞成,说:“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认为事关治国理财的“礼”,在消费上是不能吝啬的。

外事礼仪中,孔子也认为要张扬。作为使臣,在消费上要有阔绰的派头,以显示其威严与尊贵。接待外宾时,除了表情“色勃如也”和举止“足@②如也,揖所与立,左右手”表现得极为庄重之外,还要特别讲究服饰:“衣前后,chān@③如也。趋进,翼如也”。[2](《论语·乡党》)要求着装整齐,得体大度,以便在快步向前中使衣角飘动,两袖舒展,有如鸟儿展翅一般。孔子认为,这是使臣所应具备的,至于开销用度的多少,是可以不必去计较的。如果遇上国君会盟朝聘,那更要不惜一切以张大声势。齐鲁夹谷之会,鲁定公准备赴会,孔子就告诫:“臣闻有文事者,必有武备;有武事者,必有文备。”强调迎接挑战,要不惜代价。对随行人员,也必须按高规格进行挑选,说:“古者诸侯出疆,必具官以从,请具左右司马。”由于这次会盟鲁国文事武备准备充分,人力、物力、财力铺垫厚实,加上孔子在盟会中的揖让进退据“礼”而行,结果使齐侯自惭形秽、诚惶诚恐,“乃归所侵鲁之郓汶阳龟阴之田,以谢过”。[1](《史记·孔子世家》)会盟以弱鲁胜强齐而告终。这是孔子一生中最突出的政治业绩,也是孔子高扬礼仪消费的思想得以实践的一次极好机会。

但几乎与此同时,孔子又提出了礼仪消费应节约的主张,他说:“礼,与其奢也,宁俭。”[2](《论语·八佾》)这指的是一般性的礼仪消费。在孔子看来,礼仪也是有差等区分的,其消费原则应以社会政治功利来划线分界,凡不属于国计民生的礼仪则从俭,还要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庄子·人间世》记载:“回之家贫,唯有饮酒不茹荤者数月矣。”正因为家境如此,尽管“礼”尚厚葬,孔子还是反对门人的意见而要薄葬颜回,说:“称家之有无,有,勿过礼。苟无矣,敛首足形,还葬,具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2](《礼记·檀弓上》)对“不可不深长思”的礼仪尚且如此,那人们的平常日用,孔子则更要求节约从俭,不能与礼仪消费等同。所以他自己安于“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2](《论语·述而》)的生活,并高度赞颂禹在消费上的差等安排,说:“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禹,吾无间然矣。”[2](《论语·泰伯》)夏禹个人饮食菲薄,而祭祀礼仪安排丰盛;平时穿得很差,但礼服制作则极为华美;自己居住条件要求低,可兴修农田水利则又全力投入。孔子对夏禹这位为治水而献出毕生精力的古代圣王的追慕与赞美,就在于为有国有家者设计一套理想的消费结构模式,并以此为切入点去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所以孔子的差等结构消费观,是以“礼”为准则,以治国安民为目标,以发展生产为导向,以维护等级为前提,而又以缩小差距为手段的一种消费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二、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

孔子从“仁”的哲学思想出发,十分重视人的生存权力。一次马厩失火,他关心的是:“伤人乎?不问马。”[2](《论语·乡党》)对生命的价值作了最充分的肯定,对人的类存在表现了特有的关切。所以他说:“仁者,人也。”[2](《中庸》第二十章,哀公问政)这是人类对其本质的自我意识,承认人就是人,要实实在在地吃、喝、住、穿,进行各种物质消费活动,然后才有可能生存、生活与发展,这是无论贵族、平民、农奴都共同具有的生物本性。因此,孔子曾标榜自己是一个“待贾者”,时刻都在“求善价而贾”[2](《论语·子罕》)。当季氏家臣佛@④据中牟叛,召他,他想去,子路不赞同,他说:“吾岂匏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2](《论语·阳货》)承认人首先要设法获得生存权的重要,肯定人对“消费物质渴求”和“物质消费需要”的合理性。

所谓“消费物质渴求”,就是通常所说的谋取物质利益,孔子称其为“求富”。他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2](《论语·里仁》),强调爱富贵、恶贫贱是人的自然之性,其实这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属性,特别是随着封建经济向纵深发展,贫富、贵贱则更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焦点。孔子及其弟子积极投身时代变革的洪流之中,“富贵”自然也是他们的一个热门话题,在《论语》中,“直接谈到富贵,贫贱的有二十二章,此外,其字面无贫富,而所言实为贫富问题或与贫富直接有关者,尚有十五章。”[8]可见富贵在孔子心目中的分量,尽管他在不同场合流露出甘于贫贱的志趣,但在潜意识里,那“求富”的热情却始终如一。他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2](《论语·述而》)再次从自我角度肯定求得物质财富的实际利益是“人之所欲”的正当行为。事实上也只有满足了人民生活的基本欲求,社会才能得以安定,因为“民有余即让,不足则争。让则礼义生,争则暴乱起”[9](《淮南子·齐俗训》)。但是,社会上确有以不正当手段致富的,这在对财产、权力进行再分配的春秋末世,显得更为突出,人们为攫取权力,获得富贵,往往不择手段,甚至置一切伦常道德于不顾。所以,孔子在承认人对生活资料渴求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更关注“求富”的途径与方法,强调取得富贵要以道义为准绳,坚决反对“不以其道得之”。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2](《论语·述而》)在经济活动中引入这种道德评判,对遏制私欲的恶性膨胀,调整在“求取”之中而失衡的心态,无疑是能起一定作用的。所以,孔子一方面承认“消费物质”占有欲的合理性,并要求通过“富”、“庶”、“教”的经济政策努力发展生产,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又强调取得消费物质的途径、手段、方法一定要符合道义,并以此来规范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防止人的物化,消弭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共同从两个不同向度构成一股合力,为其治国安民的总体政治方略服务。

由于看到了物质占有欲的现实存在性,并承认其占有的合理性,所以对于“物质消费需要”,孔子的主张是“使足”,即让人满足其消费欲望。当然这种“使足”是有差等的,要根据各自等级名分下所占有的物质多少为度,以构成不同消费平台上的“足”。富有的,可以“食不厌精,烩不厌细”,甚而至于“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2](《论语·乡党》)讲究食品的色、香、味;家贫者,则只能“@⑤牖绳枢”而住,“箪食”、“瓢饮”为足,他对自己在周游列国中遭到的冷遇、绝粮等困厄,自嘲为“丧家之狗”[1](《史记·孔子世家》),表现出对物质匮乏的惶惑与不安。所以,在对待物质消费上,孔子与墨子那“摩顶放踵”苦行僧式的主张是不同的,他并不赞成那种脱离具体物质条件而一律要将消费水准降至同一最低线的作法,这应该说是切合客观实际的,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才能为各色人等所承认和接受。如果说“使足”是从社会政治层面上考虑物质消费这一问题的话,那么“知足”是孔子从心理层面上提出的个人消费原则。孔子认为,社会物质有限,而人的欲求无穷,为了“保证国家有最好的公民”,在物质消费上必须倡导要以现实为乐,以现状为安。正因如此,孔子才特别赞赏卫公子荆,“善居室,始有,曰:‘苟合矣。’少有,曰:‘苟完矣。’富有,曰:‘苟美矣。’”[2](《论语·子路》),肯定这种始终满足于已达到的消费水平的思想。从客观效果上考察,这种“知足”心态的保持与完善,不但会使人常具有一种愉与充实感而知足常乐,而且能幻化出一种国泰民安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政治措施的推行提供有力保证,可见孔子对物质消费问题的方方面面,思虑是多么缜密与深远。

作为社会的人,消费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消费需要的实际内容来看,不外物质的与精神的两大方面。孔子认识到物质消费是人必不可少的,因为人不是神,不能靠祭肉的香味来生活。但人又是生活在宗法等级有别、尊卑长幼有序的社会结构之中,所以人不能只吃饭穿衣,还必须有道德和具有道德的自觉性。“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2](《孟子·离娄下》)人和禽兽的区别就在于有无道德观念。所以孔子在强调人的物质消费的重要,主张人要吃得好些,穿得好些之外,还强调人要有充实的精神生活,这样才能区别于动物而成为真正的人。他说:“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2](《论语·阳货》)可见孔子在对整个消费问题的思考中,认为精神更重于物质。

孔子所重视的精神消费,如果从消费需要上考虑,它大体包括了感情需要、尊重需要、思想需要、自我实现需要、求知需要、求美需要等方面。所谓感情与尊重要求,是从社会人际关系着眼的;思想与自我实现需要,是从价值判断上考虑的;求知、求美需要,是以充实和提高自己为目的的一种文化消费。众所周知,人是有丰富感情的,而情感的交流与渲泄需要社会的理解与尊重,于是恪守“言忠信,行笃敬”[2](《论语·卫灵公》)的诚信原则,具有“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2](《论语·学而》)的生活作风,就显得特别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心心相印,相互尊重,获得“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2](《论语·学而》)的精神愉悦;也才会有“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2](《论语·公冶长》)的消费方式,而获得个人情感上的满足;最后也才可能出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2](《论语·为政》)的局面,带来精神享受上的超越。孔子不但追求感情与尊重的需要,而且为人生价值的实现而奋斗不止。他一生为推行其“道”而栖栖惶惶,以苦为乐,坚韧不拔,积极进取,正道直行,坚持“中正”的思想品格。他强调为了道义,可以“食无求饱,居无求安”[2](《论语·学而》),可以“朝闻道,夕死可矣”[2](《论语·里仁》),甚至不惜“杀身以成仁”[2](《论语·卫灵公》),以求达到“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2](《易传》)的理想境界,从而在这与天地同根、与万物一体的同一性中,获得个人道德的崇高感。可以说孔子就是在这种内在生命力量和外在环境变化相交织的深刻体验中,领悟到了人生的尊严、价值和意义。因此,他努力倡导:“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2](《论语·述而》)的不断追求精神,他称赞学生颜回在物质极端匮乏情况下“不改其乐”的生活态度,充分体现精神生命所寄的文化价值。这种高尚其志,就是人生追求的深层底蕴。事实上也只有“尚志”,才能“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2](《孟子·滕文公下》),不为物累,超越自我,使精神得以升华;也才能在思考问题时,从社会、国家、民族的宏观规模和长远目标上对待人生,“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2](《论语·泰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但是,要实现人生价值,要不断超越自我,就要不停地去学习和吸收,这样才能将生命的创造历程与人生价值实现的历程完美地结合起来。所以,孔子在精神生活别重视读书学习,强调“学而不厌”,要求“学而时习之”,做到“温故而知新”。他一生几乎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读书学习上,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晚而喜《易》,以至读《易》韦编三绝,勤苦如此,堪称楷模。他说:“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2](《论语·述而》)强调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精神生活,是须臾不可停止的。孔子的爱好是广泛的,精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他要求他的弟子们除了读书外,还要努力学习礼、乐、射、御、书、数各种本领,以适应社会的多种需要。由于在礼乐教化中,音乐所起的作用特殊,所以孔子对音乐是情有独钟,投入不少时间和精力研究音乐理论,懂得演奏旋律的变化规律,他说:“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从之,纯如也,@⑥如也,绎如也,以成。”[2](《论语·八佾》)表现出很高的艺术修养。他个人更喜欢直接参加表演活动,“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2](《论语·述而》)在歌声中陶冶性情,获取美的享受。而对于欣赏音乐,则是如醉如痴,“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乐之至于斯也。’”[2](《论语·述而》)文化艺术所具有的魅力,使人在生活上获得满足,在精神上倍感充实。所以,在个人消费上,孔子一贯主张重道义轻富贵,重精神轻物质,他说:“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2](《论语·里仁》)鄙弃精神空虚,一味追求物质享乐的人。他认为人生的价值不在于富贵,而在于道义的修养,在于具备高尚的思想情操,只有这样才能体味到人生的真谛,尽管物质生活匮乏,也会充满了快乐。而那些专门追求物质享受,不注重道德修养的小人,他们整日苟营于货利,工巧于心计,总是忧心忡忡,不会有真正的人生乐趣。孔子说:“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2](《论语·述而》)就是对这不同追求的两种人的心态最恰切的描绘。因此孔子要求人们在日益丰富的物质面前,注意自觉地“克己”,节制物欲,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努力在为群体利益的艰苦奋斗中不断完善自我,这就是孔子重精神轻物质的消费思想的基本落脚点和真正意义之所在。三、劳务交换与劳务消费

春秋时代,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普遍推广,使生产力大大提高,众多荒地得以开垦,经济迅猛向前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空前增多,这就为“隐民多取食焉”[5](《左传》昭公二十二年)提供了条件。所谓隐民就是脱离了生产劳动或失去生活依靠,奔走四方而求食的游民,即自由民,他们向各大氏族投靠,在社会上形成了一股新的力量。在政治上,奴隶制逐渐崩溃,周天子开始失势,王纲解纽,礼崩乐坏,这就使原来那些世代相传、为贵族服务的巫、史、卜、祝之类,从宫廷中流落到社会上,扩大了四方求食的自由民队伍,也提高了这一阶层人的整体素质。据《论语》记载:“大师挚适齐,亚饭干适楚,三饭缭适蔡,四饭缺适秦,鼓方叔入于河,播鼗武入于汉,少师阳、击磬襄入于海。”[2](《论语·微子》)具体描叙了周王室宫廷中司礼、司乐等一批专家,如挚、干、缭、缺、方叔、武、阳、襄这些人流散到四方各地的情况,有的到了齐国、楚国、蔡国、秦国,有的居黄河之滨,有的居汉水之涯,有的则隐居于海岛之上。这些人都具有文化知识和各种技艺,当他们失去宫廷的依傍之后,就靠出卖自己的知识和技艺而维持生活,成了我国第一批自由职业者。这正如马克思在论述劳务交换与劳务消费中的“劳务”问题时所说:劳务即服务,“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10]春秋时代这批从贵族宫廷中走出来有知识有技能的人,就是通过自己在社会上所进行的各种文化服务“活动”,进行着完全独立的劳务交换和劳务消费。据《史记》记载,孔子就曾经跟击磬襄学过琴,向郯子学过古代职官文化知识,当郯子来鲁,“仲尼闻之,见郯子而学之。既而告人曰:‘吾闻之,天子失官,学在四夷,犹信。’”[5](《左传》昭公十七年)根据这一记载,再联系孔子“无常师”这一点来推断,以知识技能进行劳务交换活动,在春秋时代,已经是较为频繁了。

但从某种意义上说,真正进行劳务交换和劳务消费的,孔子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人。他三岁丧父,与母相依为命,苦度光阴,长到十六七岁,母亲又与世长辞,这艰难困苦的生活,锻炼了他的意志,增长了他的才干,也逼他走上了一条靠为社会提供文化服务而谋生的道路。据他自己后来回忆道:“吾少也贱,故多能鄙事。”[2](《论语·子罕》)这类“鄙事”中不但有“乘田”、“委吏”一类的高级鄙事,也包括给人家办丧事,相礼,当吹鼓手一类的活动。所以他年青时代的生活是:“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丧事不敢不勉,不为酒困,何有于我哉”[2](《论语·子罕》)。而《墨子·非儒》篇里的记载是:“富人有丧,乃大悦喜曰:‘此衣食之端也。’”可见孔子步入社会后,就从事着当时一般知识分子所从事过的劳务交换活动。但是孔子又不同于当时一般的“儒”,因为他除了通晓奴隶主贵族养生送死的仪节外,青年的孔子,就已具备了极丰富的文化知识,并且关心社会,了解时政,有崇高的理想,有蓬勃向上的进取精神,这为他以后的生活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以在他的一生中,尽管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冷落,到处碰壁,但仍矢志不渝,为实现其政治理想而努力奋斗。一直到鲁定公九年,51岁时,才第一次被定公任命为中都宰,以后又做过小司空、大司寇之类的官,获得过实物薪水“奉粟六万”[1](《史记·孔子世家》)即二千石俸谷的待遇。但这在他一生中是极为短暂的一瞬,孔子大部分的时间是从事教育活动,这一活动几乎成了他生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他伟大之所在,也是他赖以谋生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后者,我想是不必去隐讳的。的确,孔子开创平民教育,主张“有教无类”[2](《论语·卫灵公》),他的弟子中有贵族,也有比较穷苦的城市平民,如颜渊等,但其中绝不可能有一无所有的奴隶。因为孔子作为社会的人,也终究摆脱不了时代给予的羁绊。所以他的门徒入学时要交学费,“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诲焉”[2](《论语·述而》),就透露了这一信息。但历来学者说这“束修”,即十条干肉,是很菲薄的一点见面礼,如果认真琢磨,烘干的一条肉,不管它大小长短如何,总得看上去成其为一条肉而不是只有寸来长的一根线才行,这样十条成形的干肉总合在一起,虽然不会很多,但重量也不会太轻,按春秋时的消费水平,也绝非穷到彻骨的人所能拿得出,对于受“礼”者来说,也是可以享用一些时日的。这样说,绝不会否定孔子做为教育家的伟大功绩,因为比起春秋以前,至少孔子收纳了奴隶主贵族以外的“类”,扩大了受教育的面,为学移民间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实千百年来,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士大夫在官场之外的谋生之道,就是开馆授徒,孔子不过开其端而已。

众所周知,孔子出生的鲁国,传统文化最为丰厚,周代的各种典章文物几乎都保存在鲁国,浓厚的文化氛围,加上孔子的勤学好问,使他年轻时已很有名望,就开始了收徒讲学的活动,并赖以获得经济上的资助。为了学习周礼和古文献,孔子很想到周天子的首都洛邑去,从曲阜到洛邑,千里迢迢,行程艰巨,他凭现有的家庭经济条件,这一愿望是无法实现的,这时正好鲁国的贵族孟僖子要自己的两个儿子孟懿子和南宫敬叔拜孔子为师,孔子答应了。这样南宫敬叔也就因此向鲁君建议,请鲁君帮助车马路费,并表示自己愿与孔子同往。鲁君就“与之一乘车,两马,一竖子俱”[1](《史记·孔子世家》)。这是孔子进行劳务交换和劳务消费的一个突出事例。由此可见孔子收徒,还是要讲交换、报偿的,但可贵之处在于他不是停留在经济利益上,而是有他更高的目标。所以,他授业解惑,全身心投入到教育中去,对他的弟子循循善诱,做到了“诲人不倦”,关怀备至,师生感情相当融洽。当学生颜回不幸早逝时,孔子呼天抢地,痛哭失声,充满了父子之爱。正是由于这样,所以他才博得了学生们的无比尊重,也才能第一个享受到学生们自觉自愿提供的各种服务,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劳务消费。

孔子自鲁定公十三年到鲁哀公十一年,离开祖国在外奔走了14年。在这周游列国,推行其道的漫长岁月里,不少弟子跟随他,为他提供生活上的各类服务。据崔述说:“孔子之从者不过数十人”[11](《洙泗考信录》卷之三)。这一行人等与老师同艰共苦,并千方百计地为老师排忧解难,这是学生们对孔子无私教育的一种回报。这一现象如果单纯从消费经济的角度考虑,的确具有劳务交换与劳务消费的实质在,也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我给,为了你做’,同‘我做,为了你给’,或者同‘我给,为了你给’,是完全一样的。”[12]当然,不能把问题如此简单化,更不能单纯地将它视为一种物质交换关系,但是孔子所提供的教育活动与弟子们所提供的生活服务活动,具有了一种交换的原则,这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弟子们给孔子提供的服务是全方位的,据古籍记载,从替孔子父母垒坟到孔子外出陪同护卫,一直到日常办饭等,几乎都由学生自觉操办。孔子外出,替其驾车,“子适卫,冉有仆”[2](《论语·子路》),这是一种服务形式;另外设法为孔子提供住宿也是一种方式,孔子到卫国时,就是由子路安排在自己的妻兄颜浊邹家中的,颜浊邹也因子路的关系,在卫灵公接纳孔子这件事上,做了许多工作,促使卫灵公礼待孔子,使孔子留在卫国达五年之久。孔子说:“从我于陈蔡者,皆不及门也。”[2](《论语·先进》)跟随孔子在陈蔡遇绝粮之难,忍饥受饿的学生,虽然都不在门下了,但老师与学生、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彼此提供劳动服务,却成了孔门的惯例,这也许就是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学生得以接受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吧。知识与服务的交换,终于使教育在我国第一次跳越了经济的障碍,从而使“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得以付诸实施,这就是孔子的高明之处和伟大之处。孔门的传统使弟子们即使成为显赫人物之后,也还是自觉为老师提供各类服务,努力进行回报。象孔子晚年能回鲁定居,就得力于他在鲁国做官的门徒冉有、子贡、樊迟等所提供的各种方便。在孔子死后,许多弟子都服丧三年,而子贡竟在孔子墓旁筑了茅舍连续守丧达6年之久,才离开老师坟墓。后来有些弟子干脆把家搬到墓旁住下来,而形成了今天的“孔里”。这是一种等价的“服务”交换,但更是一种情感的彼此融合和高尚人格魅力的相互浸染,其间有许多的东西,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根据经济学的原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四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孔子当然不可能按这样一个系统对消费问题作出理论上的认识和概括,但他从分配中所存在的差等现象,看到了消费的差等结构,并主张不要过分扩大这种差距;他从治国安民的高度着眼,要求当政者“节财”,但同时又提出个人消费要“使足”的原则。他肯定了人的物欲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又强调克制物欲的重要,从而倡导重精神轻物质的消费观。他靠出卖知识而获取消费资料,但又能超越于利害关系,使人的心灵得以净化,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得以升华。所以,深入研究孔子的消费经济思想,掘取其合理内核,抹去其历史的尘垢,对于消除目前社会消费中所存在的各种恶劣现象,引导人们树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史记论文[m].中华书局据康熙二十五年丙寅山阴吴兴祚序本印行(线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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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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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9)[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08~109.

[11](清)崔述.洙泗考信录[m].中华书局,1985年北京新一版.

经济消费论文篇5

[关键词] 奥运旅游 文化消费经济 可持续性发展

一、奥运旅游及国内外研究综述

1.奥运旅游的概念。奥运旅游是指由于奥运会的召开而引发的各种旅游活动的总称,如参加和观看奥运会的各类体育竞赛、会议、交流等为主要目的的旅游,以奥运会为契机在举办国从事的各类旅游活动等,不仅包括国内外旅游者观看奥运会的旅游行为,也包括国内外旅游者在奥运会期间(前后两届奥运会之间的时段内)由于奥运会的原因在举办地及其周围地区发生的各种旅游活动,是奥运会所引起的所有的旅游活动。奥运旅游伴随着奥运会而产生,但持续时间远比奥运会长,一般从筹备奥运开始,一直延续到奥运会后若干年,即奥运旅游不仅是举办年的事,而是长期的以举办城市为中心的大范围的系统的旅游活动。奥运旅游并不是一种新兴的方式,只是事件旅游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将奥林匹克精神与举办国的文化、资源相结合的旅游活动。从旅游本身看,奥运旅游中包括了体育旅游、观光旅游、文化旅游等多种形式,是大型体育盛会与各种旅游活动的融合,是一种综合性强、客流量大的活动

2.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外对奥运旅游的研究是从奥运会文化产业的研究开始的,在奥运会的历史长河中,旅游一直是相伴而行的,但真正意义上的奥运旅游的兴起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大众文化出现后,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得到了飞速发展,2000年的悉尼奥运的诸多优势如参与者多、影响力大、效果显著几其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引起越来越多的经济学者的关注。国外对于奥运旅游的专题研究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对体育旅游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来自社会学、地理学、经济学、旅游学及体育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体育旅游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国内对2008年北京奥旅游的研究很多。

二、充分发挥北京人文资源优势,打造可持续性发展的奥运旅游文化消费经济

1.北京奥运旅游资源的文化优势。对北京而言,发展文化消费经济主要是发展以丰富而深厚的人文资源为主体的休闲、旅游,这与北京奥运战略的精神完全一致。同时,它还符合当代的利用超级国际赛事,给城市一个新的准确定位,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的竞争力的城市推广理论。北京文化产业优势对其他产业具有带动作用,对全国旅游经济也有积极影响。自1989年旅游业被中央确定为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以后,北京的旅游业也开始进入了高速的发展阶段。旅游业是北京第三产业的支柱行业,2005年北京已确定2006年~2020年间,将把旅游业打造成北京市支柱产业,这不仅完全符合北京市的产业特点,更是充分利用北京奥运良机,大力发展后工业化文化消费经济的战略需要。

2.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奥运旅游文化消费经济。旅游市场需求扩大会对高质量旅游产品产生影响。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可定为:旅游业作为一个相对内容丰富的、空间平衡的自给自足的行业,不断而稳定地对当地福利做出贡献。所有游客分为:中心游客cv(在景区中心地居住、游览)和边缘游客ev(在景区之外居住,如同居住于郊区每天通勤上班的人那样,要乘车来景区游玩)。因此,随着旅游需求的扩大,游览区域的增大,中心游客和边缘游客之间的信息差距也会随之加大。与建立高质量生产者信誉相关的信息成本,可以使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也可以通过边缘游客获悉信息的时间缩短而使问题得到解决:通过目标性信息策略,确定遵守一揽子规定价格、原创产品的经营者,发放质量标签,提高游客识别低质量产品,从而避免购买。值得注意的是,高质量的中心游客更愿意高价购买这些具有真正人文价值的高质量产品,这一点对人文资源丰富的旅游城市十分重要。当然,还可以通过实行许可证制度、专利产品制度,提高最低质量标准来规范市场,虽然可能有一定的阻力,但是为了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了北京城市发展的长远目标,为了打造国际性大都市知名文化消费澎湃,这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面对不断扩大的旅游市场需求,产品的价格不可能无限地上升,多数情况下,市场价格超过一定的界限,最终都会为了争取市场份额,以较低的价格,伴随者低质量产品,提供类似的旅游体验,结果,必然是整个市场充斥着低质量产品及生产者。这样,一个城市通过以较低的欣赏参数来吸引游客,在较低价格的市场上取得发展,从而把城市定义在低质量的旅游目的地。随着质量的下降,城市已不再对高质量中心游客具有吸引力。虽然游览城市人数仍很多,甚至短期还在增加,但市场的形象已经大打折扣,继续向下盘旋。这实际已经不再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由于受到景区自身接待、空间容纳能力的限制,短期边缘游客人数激增,会严重损害文物的价值或破坏景区的生态环境。如丽江古城和龙雪山的自然环境已大不如从前。江苏的古镇周庄,更是由于开发不力,如今对游客吸引力也大大降低。这些都成了非持续发展的典型。可持续性的旅游业发展就意味着高质量的旅游产品价格相当高。中心游客通常是不讳用地质量的旅游目的地和产品来替代高质量、高价格的、人文资源丰富的、拥有优质产品的目的地的。所以,北京市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积极、主动与旅游相关行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整顿和改善旅游的市场环境,提高旅游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只要有高需求高质量的中心游客,具有高质量人文资源的目的地就会有不断创造高质量产品的动力,因为旅游的需求原本产生于高质量的文化氛围之中。中国经济作为亚太经济区发展的龙头,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独一无二的。随着国内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自然对旅游产品的质量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为此,北京的旅游业应该在扩大国内市场的同时,充分利用奥运的巨大商机,着力打造国际品牌,使北京的旅游业真正做到“两条腿”走路,真正走上持续、高速发展的道路。此外,要积极地吸取悉尼旅游营销的成功经验,广泛地开展与奥运国际赞助商、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的协作,在世界范围内强势推出北京奥运的王牌,展开经济的营销,尽可能地延长奥运的周期,把北京塑造成地区乃至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

三、实现文化消费经济可持续发展需打造城市新形象,实现城市经济成功转型

1.根据北京市《人文奥运行动规划》的精神,由国家全资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的“软服务”环境;对部级的处文物景点,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手段,采用绿色环保的材料,有国家与北京市地方共同出资修缮,对周边道路及设施进行维护,拆除与人文景观不协调的广告,甚至建筑物,尤其是视觉上的污染,真正做到使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完美协调。

2.对北京市级重点景点,包括胡同、四合院等历史保护街区和博物馆,进行翻建、维护和修缮,不仅可以满足奥运期间大部分的边缘游客的需求,同时也起着奥运旅游高峰期对部级重点人文景观很好的分流作用,减轻这些景点在短时期接待骤然增加的边缘游客的压力,也很好地宣传了北京的特色民族文化,加深了彼此间的文化沟通和交流。

3.由各行业协会组织协调,推动北京传统手工艺的发展,利用奥运的契机和奥运商品许可证制度,开发与奥运相关的产品,适时地推向市场,既满足了游客旅游购物的需求,还弘扬了传统的民族文化,又可以加快传统手工艺的现代化步伐,促使其向产业化方向的发展。

4.进一步完善旅游景区的相关配套设施,尤其要转变观念,更要注重提高服务的文化水准(比如能够对中心游客提高多种语种的语言导游服务,达到文化层面的深切交流)。加强对景区的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游客为中心,增加景区的亲和力和浓郁的人文历史感,从而凸现其悠久的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的源远流长的文明和承揽灿烂的文化传统。

5.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北京文化消费经济战略的需要,除了文化消费经济中心的人文资源部分,相关的辅行业:如交通、宾馆、饮食,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使客人真正有宾至如归的感觉。除了奥组委已经指定的接待单位,各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对本行业进行彻底的整顿,提高行业的最低质量标准,提升行业进入的门槛,杜绝低质量的生产者的鱼目混珠。对高质量、信誉好的生产者发放许可证,实行专利权制度和特定情况下垄断经营等措施,保证旅游业市场有序、稳定和良性发展。

6.通过对旅游业一级部门和二级部门或相关辅助部门之间的所获得利润的合理比例再分配,使得景点和周边配套设施协调,保证足够资金可以用来投入到文物的保护、修缮。

7.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手段,使整个城市的现象,通过网络媒体,展现在世人面前,尤其是那些希望趁北京奥运之际前来观光的游客,这也是北京“科技奥运”理念的要求。不仅大大缩短了游客的“获悉时间”,更重要的是,通过详细、完整的目标性信息政策,使得高质量的生产者为广大游客所了解,不仅避免了低质量的产品和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欺骗,还可以以次提升城市的现象、吸引力和亲和力。

参考文献:

[1]刘福安:北京奥运文化消费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研究.体育科学,2006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