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12 03:25:08

逻辑哲学论文

逻辑哲学论文篇1

关键词:逻辑性哲学、逻辑观点批判

逻辑性作为表征思维项目思维能行性的一般性特征,提供了判别思维项目理论价值的重要。基于这一方法,可以简明地通过在缘起依据方面的公认,项目要素的构成及施用具有的规范约定,项目作用范围在现有条件下的周全覆盖,以及项目要素及其演进的相互一致,直接判断一项思维项目的程式可靠性。

一、唯心论的倒错

如所周知,唯心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汉代董仲舒提出的“天”是“百神之大君”、“万物之祖”,南宋的陆九渊提出的“宇宙便是吾心,吾心便是宇宙”,柏拉图的“理念”说,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等等。尽管有主观唯心论与客观唯心论的形式区别,但本质根源基本相似1。以下就英国哲学家贝克莱,在其《人类知识原理》一书中提出的关于万物本原的著名命题“物是观念的集合”,借助逻辑性判别进行:

由于贝克莱并没有给出本命题中各观念的特殊含义,因此其含义也就只能是默认的通行含义。“物”当然是指世界万物,而且应当包括“观念”的主体;“观念”只能是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个具体的人的观念,或者人类作为整体的共同观念,或者不仅仅包括人类而且包括神作为整体的观念——基于宗教观念的存在。

“集合”则是汇集、凝聚。从缘起契合性来看,贝克莱在引入这一命题时,没有依据其他命题,因此,该命题的缘起应当属于基于直觉的创设。而命题自身的复杂性,直觉的肯定或者直觉的否定,并没有强劲的说服力,这也正是唯心论之所以仍然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更为透彻、简明地考察其逻辑性,就需要根据逆否性进行识别。

考察“物是观念的集合”,这里的“观念”,首先,不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观念,否则,当该个人不存在时,“物”也随之不存在,这显然过于荒谬;其次,这里的“观念”也不可能是人类作为整体的共同观念,各类非常确凿的证据已经充分显示,人类的历史远远低于界的历史,换言之,人类及其观念产生之前,自然之物已经产生了,要让尚未产生的观念去产生业已产生的物,也显然过于荒谬;最后,这里的“观念”只能来自神的观念,也即“贝克莱的整个形而上学都建立在上帝存在的基础之上”2——这正是各类唯心论不能在人类的基础上找到自圆其说的理论依据,而不得不最终归于神的帮助的根本原因。

然而,认可这里的“观念”来自神的观念,将面临新的更严重的:由于现实世界的“物”显然包含各种丑陋、邪恶的物,如果这些包含丑陋、邪恶的“物”是来自神的观念,则意味着神的观念包含丑陋、邪恶——那么,“神的观念包含丑陋、邪恶”这一论断是任何信奉神的人所不能接受的,也必定是“被任命为爱尔兰南部的克罗因的主教”3的贝克莱所史料不及的。简言之,贝克莱的主观唯心论导致与自身一贯认可的信念相逆否,因而是缺乏逻辑性的。

二、唯物论的罅漏

与唯心论有多种表现形式相似的是,唯物论观点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中国春秋时期的管子“水者万物之本原”说,或者如古希腊米利都学派的泰利斯“把水解释成是一切事物由此产生和构成的基质”说4,尽管形式上存在朴素唯物主义、形而上学或机械唯物主义以及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分,而根本观点都是: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物质的,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物质是不依赖于精神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

目今流行着的唯物主义主流观点尤其主要在中国大陆占据主流地位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主要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哲学思想,并经由列宁及俄国其他哲学者加以系统化(以下统称苏俄唯物主义)。苏俄唯物主义最杰出的创建是:由列宁对物质概念给出了人类哲学历史上称得上最明确的概括;而最致命的缺陷则是将世界的组成过度抽象到近乎简陋的地步,并且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哲学思想的严重偏离——并且这一偏离甚至直接导致了中国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以下简称中国唯物主义)的囫囵吞枣式的照搬继承。其偏离点主要表现为:

恩格斯基于某种原因(注意其叙述上的改动,这种改动应当不是偶然的或疏忽的),在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以后5,在具体划分哲学阵营时说“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世说的人”6组成唯心主义阵营,“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7。

而苏俄唯物主义则在断言“我们所接触的一切现象,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物质现象,即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的现象(如外部世界的事物和过程);一类是精神的、观念的现象,即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中的现象(如我们的感觉、思想等等)”后,认为“凡是承认物质第一性的哲学家,就是唯物主义者”8。

不难看出,恩格斯是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划分哲学阵营的,而苏俄唯物主义则采取了较为简单化的处理——中国唯物主义的观点与之一脉相承9,以下仅以苏俄观点为例进行说明。毕竟“自然界”的本原性远远丰富于“物质”第一性,后文将看出这一偏离的重大差别。

问题的关键是,所有唯物主义关于世界分为存在与意识或物质与精神的根本性划分是逻辑不完备的,或者简单地说,上述划分存在过于粗略的严重遗漏。具体表现为至少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物中的“小孔成像”、海市蜃楼产生的影像,蓝天、白云在水面上的倒影,很显然,这类影像首先不可能属于人类(或类似人类)意识、精神范畴,并且也不应该属于物质范畴,毕竟这些影像只是临时甚至偶然存在的现象10。

二是关于空间、时间的归属问题。关于空间,唯物主义的一般理解为“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11,这样(暂且撇开该观点是否存在问题),既然是物质存在的形式,自身也就不可能属于物质范畴了。然而,空间又显然不可能属于精神范畴。对时间而言也存在类似的情形。

简言之,苏俄唯物论将世界过于简单地划分为“一类是物质现象”和“一类是精神的、观念的现象”,直接违背了既备性因而是缺乏逻辑性的。

三、不可知论的自我删除以及相对主义的自我否定

如前所述,“不可知论”的典型论点是“人心也不能经验到知觉和物象的联系”,如果要接受这一论断,则势必导致接受者对该论断自身也不能“经验”的结论,也即已经直接构成了自身观点不能够备接受的否定结论。换言之,“不可知论”在作出一论断后又演化出了直接否定自我的论断,从而违反了逆否性原则。类似的,极端的相对主义思维也是自我否定的。如所周知,其典型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a、古希腊辩证法家赫拉克利特提出的“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b、以及他的学生克拉底鲁提出的人“连一次也不可能踏进同一条河”;c、其极端表现则是“一切都是相对的”。

对于a类观点,按其思路,如果“河”在“两次”是不同的,同样也应当根本就没有“人”存在“两次”的概念,因此原观点已经自我否定了。因此,赫拉克利特的学生克拉底鲁敏锐地感觉到了老师的不完全,而加以再彻底为b。然而,如果按照b类的“连一次也不可能踏进同一条河”思路,则又应当根本不存在“同一条河”的概念,这样b类也已自我否定了。而c类观点,如果作为命题成立,则显然其本身就是绝对的。因此,极端相对主义思维是缺乏逻辑性的。四、传统逻辑学的缺失

如所周之,传统逻辑学,主要是指自亚理士多德的逻辑体系为核心的,以真、假二值为判断(命题)取值的普通逻辑。亚里士多德在初始构造逻辑学框架时,没有专列篇幅对判断亦或命题12的“真假值”以及“真假”本身进行严格定义性的论述。他在其《范畴篇》中首次提到“真假”时说13:

所有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必然被看作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

这似乎应当看作是,他对判断仅取“真假”二值的逻辑“必然”性的公设前提。

但是,在《解释篇》中,他也分别指出:

因为“菲罗的是”这样的表达,既不能构成一个真实的命题.也不能构成一个虚假的命题。“菲罗的不是”也同样如此。14

……并非任何句子都是命题,只有那些自身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句子才是命题15。

关于现在或过去所发生事情的判断.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必然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无论是关于普遍的全称命题,还是关于个别的单称命题,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总要或者真实.或者虚假。但适用于普遍的非全称命题则并不一定是这样。

但关于将来事件的单称命题则有所不同16。

这一系列观点应当看作亚里士多德业已注意到对真假概念的使用,并非可以无条件的全盘套用,而是有其自身特定范围的,尽管那样的“范围”未必经受得起严格深入的区别性推敲。比如,“总要或者真实.或者虚假”也例外“并不一定是这样”,以及“只有那些自身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句子才是命题”:前者隐含了亚里士多德对并非“全盘真假二值”的预留,尽管他以后一直也未再细究;而后者隐含了亚里士多德对其未加严格定义的“真假”与“命题”概念之间关系的理解含混。因为后者将难以摆脱这样的循环:

要对命题的真假进行判断,必须先对什么是命题进行认定,而要对命题进行认定,又必须先判明该命题属于“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而既然判明该命题属于“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正是原先对命题进行判断的主旨。

换言之,判断的逻辑取值必须完全包括判断各种可供选择的取值,也即判断的取值可能是“真”,也可能是“假”,还可能是介于两者之间(“不真不假”或“既真也假”等等情形,以下简称“介”)。传统逻辑的真假二值性至少并没有包括“难以确定或真或假”、“不真不假”、“既真也假”或“既假也真”等介类情形(其后三项被矛盾律和排中律否决了);然而,而现实世界中理论与实践都明确存在不真不假、又真又假的现实情形,如北方的传统食品“糖葫芦”,要说“串糖球的杆在糖球里”和“串糖球的杆不在糖球里”既可以说都是对的,也可以说都是错的。简言之,由于传统逻辑的核心之一判断的取值采取了过于简略的真假二值,而严重违背了现实存在的选择性,因而是非既备的,或者说,传统逻辑自身是缺乏逻辑性的。

1另见拙作“论意义的世界本原”;客观唯心论的非逻辑性说明大意:“理念”、“(绝对)精神”如果是来自人类,则与人类产生的史实冲突;如果来自神则与本文的类似;如果是超越一切其他存在的世界本原,则由于作为原初构想又缺乏唯物论的直觉证验,从而在契合性上低于唯物论。

2[美]j•o•厄姆森著,曹秋华译,《贝克莱》,中国科学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第100页

3[美]j•o•厄姆森著,曹秋华译,《贝克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第128页

4[德]e•策勒尔著,翁绍军译,《古希腊哲学史纲》,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28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219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220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220页

8苏联科学院哲学所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译室译,《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人民出版社,1959年7月,3页

9各种流行的哲学教材、论著及辞典都持有与俄国唯物主义的“第一性”观点相同的说法,参阅:1、商孝才、杨启辰、门忠民等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宁夏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4页;2、《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卷ii,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8月,1150页。

10但是按照众所周知的列宁的物质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感觉到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则该类影像又似乎是物质的;因此,这也可以说是列宁物质定义存在不足之处的一个注脚。

11苏联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译室译,《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人民出版社,147页。

12参阅:袁方文,“判斷(i)及其邏輯施用規律”,香港哲学人文学会《人文月刊》,2003年11月号,总第119期

13苗力田译,《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页。

14苗力田译,《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0页。

逻辑哲学论文篇2

关键词:法哲学;逻辑起点;法需要

关于法哲学逻辑起点,从目前来看,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们都有所探究,但不同的人,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人作为一个类群,不同于其他动物群类的最关键一点就在于人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因此笔者所认为的法哲学应该是以对人与法的关系的研究贯穿于整个法哲学体系的始终,法哲学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促进人的自我完善。由此推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应当是法需要。所以本文试图以法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来进行探析。

一、需要与法需要

从价值层面来看,法哲学是人学,法哲学离不开人,它关注人的生存命运,追求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一提到价值这一概念,就内涵着“需要”这一意义,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出于某种需要。能否满足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的需要,是衡量一切事物和行为是否具有价值及多大价值的根本标志。

如果以“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可能会带来一个困难的问题:许多其他的学科,例如经济学、伦理学、教育学等等,都与人的需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那么,是否一切关于人的学科都是以人的需要作为逻辑起点的呢?或者说,将人的需要作为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否会导致法哲学研究的泛化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这里我们必须对人的“需要”进行法哲学上的定位,否则,法哲学的研究就真有可能与经济学、教育学、伦理学等的研究难以区分了。

基于以上的担忧,笔者试图从法律价值层面来探析法哲学,那么就离不开“法律需要”(或者说“法需要”)这一概念,回避法律需要就不能对作为人的活动重要方面之一——法的形成和发展、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与法相关的问题进行把握。因此,在研究法哲学时,笔者试图把人的法律需要作为其逻辑起点进行探索。人的法律需要是一个重要的学术价值范畴和问题,它是法哲学体系中最为重要且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说是整个法哲学体系的起点。法律需要是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而言的,也就是说,法哲学研究的出发点是人的法律需要,其归宿也是人的法律需要,借用黑格尔的话而言,是一种围绕人而由起点到终点之间的一种循环运动。

二、法需要符合逻辑起点的特征

第一,法需要是法哲学体系得以展开的起始范畴。笔者认为,不论是权利义务、法律行为,还是利益、占有,这样一些法哲学范畴的产生最终是源自于法需要这一起始范畴的。有学者认为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是粗线条式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即感觉到这件事情需要由法律来管管。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会逐步把法律需要转换为一系列的程序、权利、义务等形式表现的法律诉求,诸如商业交往规则、婚俗规则等。同时,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需要,决定着人们所追求的利益,而人们心目中追求的利益,又决定着人们的意向,支配着人们的行动。人们的行为总是一定利益的驱动。换句话说,法律上所说的利益主要是以权利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只有被法律反映了的、规定了的利益,才属于法律利益的范围,才是由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权利由利益而来,以利益为基础;而利益又是通过权利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其表现形式和手段,利益和权利又是同权力有关的,尤其是法律上的权益更是这样。可见,从原初出发点分析,人的法律需要是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动因,同时又是人的利益的基础,是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动机,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不过是社会法律需要的外化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人的法律需要是法哲学体系的起始范畴,是法哲学的逻辑起点。

第二,法需要是抽象的规定。法需要之所以是抽象的规定体现在,一般说来,当人处于某种匮乏状态时,就会产生需要,需要反映到主观自觉意识,通过头脑被意识到,就引起追求和获取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意识,由此产生了欲望;当人产生了某种欲望而又未得以满足时,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安和紧张情绪,这种心理紧张就会引起个体的内在驱动力,促使个体选择和寻找满足这种需要的目标,一旦目标找到了,需要就转化为动机,转化为实现积极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驱动力的活动动机,动机是需要所引起的达到适当目的的行动意向;动机又推动人们进行满足需要的活动,以达到目标。我们可以看出,需要不同于欲望、动机,它是最初的、直接的和最简单的规定,法需要作为需要的一种同理如此,法需要总是基于一定生活现状而产生的需要,总是对一定对象的需要,它是人们对秩序的需要,对制度的需要,对一定的行为规范的需要,以及论证这些制度和规范的合理性的理论的需要。法需要的产生和存在正是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当前的调整措施的不满和否定,意味着超越现状的一种冲动或意向,由此形成了法律行为的动机,发动了一定的法律行动。因此,法需要也是抽象的,“纯有的”、“全空的”,不包含欲望、动机等内涵。

第三,法需要既是起点,又是终点,它们是辩证统一的。需要既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又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始终,既无法排除,也无法摆脱,是人的基本属性。同理,法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基于人对法律的需要。一方面产生于人们的法律需要,另一方面最终也为了满足人们的法律需要。法律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的实际过程中,为了满足个体与群体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协调相互关系,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求得共同发展的需要,以及人们自我肯定、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个人欲望的满足和社会和谐之间确立一种平衡机制。可以说,人的法律需要,正是法律的最深层的根源。不断发展着满足着的法律需要,又促使人们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认识、对待、调整和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达到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

三、法的产生、存在、发展与法需要

一方面,从静态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律需要符合逻辑起点的本质内涵,其本身可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我们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的起源、存在和发展与法律需要间的关系。

首先,从法的起源来看,恩格斯曾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1]从这段著名的论述中,我们可领悟到法律需要是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法律的需要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这样一种特殊工具本身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有规则,有关于正当的朴素观念,原始的习惯在原始人特有的信念的支撑下顺利地运行,它依靠个体自觉地服从和舆论的制约下得以实现。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剩余劳动产品出现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冲突,致使和谐被打破。正像黑格尔认为的一样,在市民社会中,劳动创造的财产在人与人之间是多寡不均的,这就可能使某些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侵犯别人的财产所有权,就会有违背相互交换劳动成果的契约等现象出现。对别人所有权的侵害和对契约的违背,因此,就有必要制定法律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契约等给予保护。也就随之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和渴求,希望法律来调整这种被破坏的秩序,最终才制造出了法律这种特殊的规则。

其次,从法的发展来看,法是人之意识自觉的一种显示,人之意识自觉是日新、日日新的智慧现象,因此,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人类的智慧觉悟告诉人类,必须改变观念,改变规则方能生存下去,方能显示真实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变革。从而也可以说,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法律需要,因而会产生新的法律规定。法律需要经过层层的丰富、完善、蜕变、扬弃,经过不同主体的多重选择和衡量,最终转变为法律,完成了从需要到满足(即形成立法)的一个循环。从法律的形成到人们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目的,这又是一个需要到满足的新的循环。接下来,新的法律实践又产生了新的法律需要,这便又开始从法律需要到立法的一个新的循环。在还需要有法律的社会中,这个循环是无穷尽的。需要不断产生,法也会不断向前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再次,从法的形式来看,法律规则是人的创造物,法及其形式渊源即法律(成文的、不成文的)本身就是人的一种需要,正是借助于法律,人类许多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需要才得以现实化。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都是粗线条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人们对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体系的追求和期待,在国家介入之前,在某些领域可能已经将法律需要具体化为技术性的规则了,只须由国家予以确认,这些法律需要即转变为法律。人们希望借助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系上完整、逻辑上严谨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活,相对于无规则、无秩序的混乱而言,有规则的生活是更好的;相对于一般性的规则调整所可能带来的软弱无力、更新迟缓等缺陷而言,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保障实现的规则治理,又有其优势,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法律规则之所以存在,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关系的发展中逐步产生的对法律的需要。这种需要使法律成为该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定性,即如果没有法律的参与,该社会关系就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2]。

综上所述,本文对法哲学逻辑起点进行新的探析,把法哲学的逻辑起点试着确定为“法需要”,并无对前辈思想进行指责之意,而是因为学术领域应当是开放的,思想应当是多元的,需要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加上法哲学这门学科的独特性,它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具有和哲学一样的特点,即超验性以及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因此,我们不可能对此问题最终性地解决,而只能是试图以自己的角度提出一种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逻辑哲学论文篇3

马克思不再从抽象的类本性来看待人、人的生活和人的世界,而是以实践的观点来理解人、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实践观点即是实践的立场、实践的视野,亦即马克思所说的从感性物质活动的视野去理解现实、事物、感性的思维方式。[3]以这样一种思维方式看问题,人的感觉、所谓的人性,都只是因为它的对象的存在,因为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整个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2](131),而现实生活中“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2](127),现实中神秘主义的面纱都被揭去,一切都不再是抽象思辨的或僵化直观的。正是实践论思维方式的形成,才有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后来的问世;反过来说,后者正是对《手稿》时期已经形成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正式表达。所谓“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正是这一思维方式的必然产物和结论。早在1988年出版的《哲学和主体自我意识》一书中,高清海教授就明确提出,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实质是创立了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笔者以为,这一观点尽管过分夸大了实践思维方式的理论地位,但就指出它在马克思主义哲学革命中的重要意义来说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以往的哲学,无论是以客体、直观为原则还是以抽象能动为原则,都是本体论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即先在本质决定或者本质还原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总是力图获得一种用于支配宇宙的绝对的、确定的、终极的真理性认识。因此,它把哲学所追求和承诺的“本体”视为某种高于人类的本质,最终造成精神与物质、主观与客观、直观与抽象的非此即彼的两极对立的结果。而马克思在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下,以人类实践活动为中介,实现了精神与物质、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真正统一,得出了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的科学结论。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用实践中的历史生成理解一切事物的实践论思维方式是对西方两千多年本体论思维方式的超越,实现了哲学思维方式上的真正的“哥白尼革命”。“正是这种思维方式的根本变革导致了整个哲学理论观点的改变。它克服了旧唯物论和唯心论在‘本原’问题上的抽象对立,扬弃了它们在思维方式上的客体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的互不相容。它要求对哲学的对象、内容、性质、功能、体系等全部问题作出新的解释和论证。”[4]从此开启了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征程。

哲学革命的中介:哲学观变革

哲学革命必然表现为哲学观的变革。从1842年六七月间的《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开始,经由1843年年底至1844年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就充分表达了对当时哲学的不满,提出要“消灭哲学”。在批判旧哲学的过程中凸显了马克思所主张的“成为现实的哲学”。特别是在被恩格斯称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5](213)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及其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从研究对象、价值功能、研究方法、阶级立场等方面彻底表达并实现了自己的哲学观变革。首先,哲学的研究对象与价值功能。马克思认为,哲学应当是“自己的时代、自己的人民的产物”,“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他反对“哲学,尤其是德国哲学,爱好宁静孤寂,追求体系的完满,喜欢冷静的自我审视”[6](219-220)的理论态度,明确指出:“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7](2)即哲学的研究对象应从对“整个世界”的猜测转向对“生活世界”的关注,哲学的功能应该由揭示“世界普遍规律”转变为变革“现实世界”。哲学的关键“问题在于改变世界”[7](57),“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7](75)。这种以改变世界为目的的哲学深切体现了对人的现实境遇的关注,对人的解放的追求,是一种真正为人的哲学。其次,哲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表现为研究前提的确认、反思基础的建立以及解释原则角度的设定。第一,马克思认为,哲学应以现实为前提。这个现实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而是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确认的“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7](67)。而德国哲学却是以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为前提,从来不提哲学与现实之间、哲学批判与人们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所以,不管其言辞何等激烈,终归只是形式上的批判,不具有革命性。“德国哲学从天上降到地上;和它完全相反,这里我们是从地上升到天上,就是说,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想象的、所设想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只存在于口头上所说的、思考出来的、想象出来的、设想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真正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7](73)第二,哲学反思应建立在实证的“历史科学”的基础上。马克思反对那种脱离现实前提的抽象思辨,尤其是哲学转向“生活世界”以后,更应该建立在描述人们实践活动的真正知识的基础之上,即“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取代。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种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7](73-74)。这段话常被误解为马克思是倡导实证哲学。其实,马克思这里内涵两个层次的概念:一个是对现实描述的历史科学,一个是对历史抽象概括的马克思哲学。前者是后者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得以可能的前提。第三,哲学应以“历史观念”作为解释原则。“历史观念”就是以“人的活动”来揭示人的存在方式、揭示人与世界的关系、揭示人的现实世界的哲学理念,即关于世界观的解释原则。[8]这种原则不再把世界看成是人之外的神秘之物,也不再把人独立于世界之外,而是从人的活动去理解世界。由此,世界不再凝固不变,活动的人也不再是无所作为,世界正是在人的活动中运动、变化。再次,哲学的阶级立场。哲学的阶级立场就是哲学为谁、为什么服务的问题。马克思是中外哲学史上第一个提出该问题的人。他认为他的哲学立场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7](57),即他的哲学是为社会化的人类和未来的人类社会。而德国哲学却是站在“市民社会”的立场上为现行社会辩护的。它们本身就是这个社会及其制度的一部分,能做到的最大限度不过是理论的批判。但这终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他鲜明的阶级立场决定了其哲学研究目的和功用旨在为变革世界提供理论支撑,决定了其“哲学不仅在内部通过自己的内容,而且在外部通过自己的表现,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6](220),即内容的革命性和参与实践改造的现实表现,还决定了哲学要与无产阶级结合的必然性。由此,马克思的哲学是实践的哲学,他坚决反对像黑格尔那样在意识当中去消灭主人和奴隶的对立。马克思明确写道:“对立的解决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一个现实生活的任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因为哲学把这仅仅看作理论的任务。”[2](127)他继而提出了哲学改变世界的功能定位,与此前提出的哲学与无产阶级相结合的历史使命前后呼应,成为马克思共产主义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实质就在于:它打破传统哲学的框架,抛弃哲学追求“绝对真理”的幻想,把哲学改造成无产阶级“改变世界”的精神武器,为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以及实现人类解放提供了新的哲学理论形态和世界观方法论指导。[9]仅仅止步于哲学观的变革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哲学革命,但哲学观的变革无疑为马克思实现彻底的哲学革命提供了可能性,是马克思哲学革命的中介。

哲学革命的关键:“新世界观”的诞生

在实践论思维方式的影响下,马克思的“新世界观”诞生了。这种新世界观是以实践为基础、以历史为解释原则的生活世界观。它认为世界是在人的实践作用之下由自在自然界向人化自然界转变的过程,它以人类解放为其价值诉求,以“改变世界”为其理论指向。“新世界观”是马克思哲学的现实形态,也是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关键。首先,新世界观以“历史观念”作为解释原则,即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世界,把世界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它是马克思实践思维方式的必然产物。其次,新世界观的世界是生活世界。在“历史观念”原则解释之下的世界是和人密切联系的,人生活于其中并且是被人所创生和利用的世界,它是属人的世界。马克思拒斥将世界视为脱离人的日常生活、处于人的生活之外或超乎生活之上的东西的形而上学,因为那个“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2](178)。马克思强调指出,哲学应面向“现存世界”,应该关注“人类世界”本身,必须把现实世界看做人生活于其中、与人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人有价值和意义的价值世界或意义世界。生活世界就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所建构的包括人、人类社会、人化自然界为一体的世界。再次,生活世界是在现实的人的实践基础上生成的。这个被实践所重构的世界既不能被归结为天然自在的自然,也不能被归结为与自然对立的狭义的社会,因为它实际上处在由自在自然生成为属人自然的过程之中,实际上是自然与社会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历史性存在。强调世界的生成性是马克思世界观最具革命意义的观点,它正确地揭示了人与世界的真实关系,彰显了人的主体价值。以往“解释世界”的哲学是追求绝对真理的超验形而上学,其思维方式是以意识的终极确定性为基础或目标的逻各斯中心主义或理性主义,其功能和作用是以最高真理和人类理性名义发挥思想规范和统治作用的意识形态。它们都关注于对世界的终极真理的追求,都力图通过本体论的明证性前提构建现实世界的真理,因而都内在地包涵着世界观的澄明,但最终都只在观念中确立现实世界的绝对价值和终极尺度。所以本质上是“一种脱离现实而又统治现实的颠倒的世界观”[10](22)。而马克思所创立的新世界观变革了以往世界观抽象分裂的解释原则,改变了以往哲学着眼于整个宇宙而无视生活世界的理论视野,是一种与哲学相区别的世界观。它“在各种现实的科学中得到证实和表现出来”[11](481),其“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7](75)。马克思以超越“从前一切旧唯物主义”的“新世界观”而实现了对唯心主义世界观的批判,没有这个以“感性的人的活动”为立足点的“新世界观”,马克思就不可能实现对费尔巴哈旧唯物主义的真正批判。[12]马克思所实现的新世界观的历史性变革,其深刻性就在于将对世界本身的理解诉诸现实的历史的过程之中,将对世界的把握看做是对历史“事件”客观逻辑的理解,从而导引出新世界观的真实的现实的历史的内容。这充分表明马克思的新世界观变革的实质恰恰在于从“历史的客观性”、“历史发展的有条件性”和“感性的人的感性活动的实践性”这些制约条件来理解现实的世界,由此超越了无任何条件性制约的哲学对“世界”的抽象理解。

逻辑哲学论文篇4

关键词: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辨析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在国际哲学界、逻辑学界蓬勃兴起,国内逻辑学界也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介绍、引进国外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成果,目前对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从总体上讲,国内仍处于消化、吸收并尝试进行创造性研究阶段。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这是两门密切相关的学科,二者都是现代哲学与现代逻辑相互渗透的产物,但它们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然而,由于“哲学逻辑”至今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词,不同的学者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并在很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冠以“哲学逻辑”之名的书籍五花八门,因而,和逻辑哲学在词义上发生了混乱。为了进一步推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促进这两门新兴学科的确立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哲学逻辑的精确涵义及与逻辑哲学的关系作一番梳理与辨析。

一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演变

最早[论\文\网lunwennet\com]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命题?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指称和述谓((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deviant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alternativesystems);一是应用逻辑(applied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extendedsystems)。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logics),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3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把它与a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g(pq)(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p.f.strawson:philosophicallogic,oxforduniversity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④s,wolfram:philosophicallogic:anintroduction,routledgelondonandnewyork,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rescher:topicsinphilosophicallogic,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⑧王路:《逻辑与哲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逻辑哲学论文篇5

明年(2012年)将是中国近代逻辑学先驱王延直先生诞辰140周年,也是其代表作《普通应用论理学》问世100周年。谨以此文纪念先生诞辰140周年暨《普通应用论理学》问世100周年。 二“王着”重现受到了学术关注,其学术价值也得到了学界的认可。 1999年底,北京隆重出版《中国学术百年》丛书,其中的《逻辑学百年》一书多次提及并高度评价“王着”,特别指出:“严复等人译着的问世及严复、王国维、王延直等亲自讲演或授课,受到学界、思想界热烈欢迎,‘一时风靡,学者闻所未闻,吾国政治之根柢名学理论者,自此始也’”[9]。因此有学者提出,“王着”是“继《穆勒名学》出版之后,可以跟严复翻译的《名学浅说》、王国维翻译的《辨学》相提并论的逻辑学着作”[10]58-60。其次是对于“王着”纂着的时代背景的讨论。 再次是关于“王着”内容的研究。《中国逻辑史·近代卷》特别提出:“王着”一是“内容丰富,演绎归纳并重”;二是“注重历史沿革,明确肯定中国名辩、印度因明、希腊亚氏逻辑为世界三大源流”;三是“逻辑术语好记易懂,已趋稳定”;四是“理论系统,强调应用”[8]。也有学者认为,“王着”“内容全面、融贯中西”[12]75-78,“简明扼要、眉目清楚、行文流畅、好读易懂”[4]81-82,更为重要的是,她“包含了深邃的逻辑思想”[12]75-78。

综观已有研究,“王着”的学术价值尤其是其史料价值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学界同行的真知灼见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启迪,但仍存在以下不足:其一,在研究视角上,已有研究大多局限于逻辑基本理论的分析,缺乏从逻辑哲学层面的考察;其二,在研究内容上,已有研究均没有关于王延直逻辑源流思想、逻辑客体思想、逻辑归纳思想以及逻辑演绎思想等重要的逻辑问题的系统研究。因此,立足于逻辑哲学的视角,深入挖掘“王着”所包含的深刻的逻辑思想及其理论体系,仍然是一个亟待开拓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全新课题。

笔者认为,“王着”不仅具有学界所认同的史料价值,更重要的是,她包含了深刻的逻辑哲学思想,许多思想即使在今天看来,仍具有重要的学术启迪。

三就内容而言,“王着”并未涉及现代逻辑理论,这似乎意味着该书未涉及逻辑哲学问题。因为,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哲学是一门新兴的哲学学科,它是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产物。它的产生有两个历史前提:一是数理逻辑的创立以及后来多种逻辑分支、多个逻辑系统的同时并存,一是现代西方哲学所发生的‘语言学转向’。因此,逻辑哲学的历史并不长。”[13]1

若按此理解,当然也不存在“王着”所包含的逻辑哲学思想。然而,对“逻辑哲学”也可以广义地理解,即不论现代逻辑还是传统逻辑,都存在由逻辑本身所包含或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以哲学的眼界来探讨、解释和回答这些问题的理论,就属于广义的逻辑哲学的范围。

尽管“王着”未曾涉及现代逻辑的内容,但其讨论的大大小小诸多问题,在而后数十年间一直是逻辑哲学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都是在现代逻辑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才引起人们关注的,如逻辑的源流及中国古代有无逻辑的问题、逻辑的研究对象问题、逻辑科学的学科地位问题以及归纳与演绎问题,等等。

关于逻辑源流问题,涉及到中国古代有无逻辑这一重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王着”明确肯定世界逻辑的三大源流:“古代文明诸国,莫不有论理学之萌芽。其中最着名者三:曰中国,曰印度,曰希腊是也。”[1]9

逻辑哲学论文篇6

一、《逻辑哲学论》中的哲学转向

1.从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转向

古希腊哲学以本体论问题为核心,致力于探究世界的本原。“一切形而上学(包括它的反对者实证主义)都说着柏拉图的语言。”[1]61《逻辑哲学论》的命题1和2也论述着世界的构成,反映了世界的逻辑构造的逻辑原子主义思想。但传统的世界观认为世界就是物的集合,物和原子均可分,且按照自然科学的观点可以无限分下去,维特根斯坦却将组成世界的元素限定在了“对象”上,相应的事态就是逻辑原子,且认为“对象”并不是各自孤立的,“在事态中对象就像链条的环节那样互相勾连(2•03)”。命题1和2映射的本体论思想和古希腊时期自然哲学家们讨论的本体论已有很大差异,超越了古希腊时期对世界、对自然朴素的态度,超越了古希腊时期对本体论问题的两种解释方式———以某种具体的物质作本原来解释世界和以数作本原来解释世界。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哲学就包含物理学、伦理学和逻辑学等三种知识,前两者属于本体论的研究范围,而逻辑学则属于认识论范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别从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中分化,加之近代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和实证主义的影响,近代西方哲学排斥对形而上学的研究,这就导致了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心理学和逻辑分析的方法较多被采用,分析和归纳成为近代认识论的关键词。《逻辑哲学论》的命题3和命题4提出的图像论恰好反映了西方哲学的认识论转向。这两个命题提出了关于思想和命题的图像论,阐述了关于事实、逻辑图像和思想的关系。思想被看做是事实的镜子,因为事实的逻辑结构就反映在思想中。维特根斯坦指出事实存在于逻辑空间中,而不是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每个事物都像是在一个可能事态的空间里。我可以设想这个空间是空的,但是我不能设想没有这空间的事物(2•013)。”其中的现实世界和可能世界的关系怎样?逻辑上的可能世界如何才能达到对现实世界的认识?如何才能在现实世界中寻求知识的确定性?必定有一种连结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共同的东西。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我们的思想,而思想又是在逻辑空间中的活动,所以现实世界中的图像是由逻辑形式为我们所认识的。我们都是根据逻辑在思想,“我们不能思想非逻辑的东西,否则我们就必须非逻辑地思想(3•03)”。维特根斯坦的图像论阐释了思想以逻辑为工具对事实的把握,它用图像来联系事实领域和命题领域。“图像就成了区分真正的命题与似是而非的命题的标准,它为命题与非命题划定了界限。”[2]438

2.从认识论向语言学的转向

西方哲学经历了古代强调对客体世界本原进行探究的本体论时代、近代强调对人类认识的本质、结构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追寻的认识论时代,以及当下强调对作为认识工具和思想表达形式的语言进行探究的语言学时代。“当今各种哲学研究,都涉及一个共同的研究领域,这个领域就是语言。”《逻辑哲学论》命题5和6强调了语言和命题是思想表达的手段。维特根斯坦将全部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的问题,“全部哲学都是一种语言批判(4•0031)”。此论述实际隐含了西方哲学由认识论向语言学的转向。在自然科学领域,由于爱因斯坦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出现,物理学由宏观领域转向微观领域,导致物理学传统范式“解题能力”的弱化。认识论困境部分导致了哲学的语言学转向。我们理解和表达思想的方式只能是语言,我们在谈论思想时其实是在谈论语言,所以语言必须符合逻辑。“在语言中不能表现任何‘违反逻辑’的东西,就像在几何学中不能用坐标来表现违反空间规律的图形,或者给出一个并不存在的点的坐标一样(3•032)”,否则就会出现歧义和理解混乱。在罗素的导言中就明确提出:“传统的哲学和传统的解决是怎样由于符号系统原则的无知和对语言的误用而产生出来的。”[3]3维特根斯坦把传统哲学的错误看做是错误地使用语言的结果,因此《逻辑哲学论》就是要通过解释日常语言的逻辑缺陷表明传统哲学的错误根源。所以解决哲学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理清语言自身的逻辑与日常应用。只要语言符合逻辑就可以通过它找到知识的确定性。“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5•6)。”要在哲学研究方法上进行逻辑主义的思维,必须将传统研究方法从“主观”转向“客观”,即从主观的思维逻辑转向客观的语言逻辑。

二、实践解释学的方法论意蕴

国内学者俞吾金强调了马克思“实践”概念的理论穿透力,认为马克思在解释学领域中发动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这一革命的“主旨是确立实践在人的全部理解和解释活动中的核心作用”[4]5。实践解释学不同于解释学哲学、哲学解释学以及与之相关的历史解释学等范畴,实践解释学以实践取向的唯物主义为背景,建立了世界和人的“意义性”关联和“解释学关联”。它是实践的、历史的、批判的、总体性的解释学方法,“使语言、文本、结构、观念通过实践向生活、历史、人、现实开放,形成语言与生活之间的解释学循环、文本与历史之间的解释学循环、结构与人之间的解释学循环以及观念与现实之间的解释学循环”[5]47-50。哲学是一项澄清思想的实践,而语言又是表达思想的手段,可以说,哲学是一项澄清语言并使其有意义的实践。既然如此,理解和解释在此过程中就不可或缺。而要避免误解,解释学在澄清思想上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正如法国解释学家保罗•利科尔给解释学下的定义,“解释学是关于与文字相关联的理解过程的理论,其主导思想是作为文本的话语的实现问题”。施莱尔马赫也认为,“哪里有误解,哪里就有解释学”[6]41-45。在他看来,“误解是普遍的,而解释是避免误解的艺术,理解需要解释规则系统的帮助,排除误解,达到正确的理解”[7]113。实践解释学把对象和现实看做是主体实践的结果,对象和现实的“属人意义”必须通过实践活动来得到理解。由于语言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所以这种辨证唯物主义观点为我们理解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语言提供了很好的分析工具,使得语言批判具有了实践解释学意味———我们可以对“可说的”进行基于实践的解释,对“不可说的”进行基于实践的理解。解释和理解的区分导源于j.德罗伊森的《历史概论》(1858)和狄尔泰《精神科学引论》(1883),它在抵制自然科学方法的背景下提出,凸显了人文科学的独特视域,对海德格尔存在主义的解释学具有启发意义,且对我们分析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批判也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三、实践解释学视域中的《逻辑哲学论》

维特根斯坦一直认为世界以两种形式存在,即“可以说的”与“不可以说的”。所谓“可以说的”就是能够用逻辑语言言说的东西,而“不可说的”就是无法用逻辑语言表达的东西。《逻辑哲学论》的前六个命题特别是命题5和命题6主要分析了“可说的东西”,而作为一个没有子命题的独立命题,命题7则意犹未尽却清楚明白地表达了对“不可说的东西”的态度,与前述其他命题中体现出的对“可以说的”事物的态度———用逻辑语言说清楚———形成了鲜明对比。根据我国学者俞吾金和李金辉的观点,我们认为哲学不应该回避“不可说的”,而应从实践解释学视角回应或处理“不可说的”问题。

1.“可说的”———基于实践的解释

维特根斯坦认为,哲学的使命不是提出命题,而是要澄清命题,即从逻辑上解释清楚思想。但语言并非是完全符合逻辑的,而且即便是符合逻辑的语言也并非能完成语言的使命———能够应用于日常表述,如科学世界的语言就无法应用于生活世界。传统哲学弊病的根源在于它总是试图去创造一些不可说的、无法用逻辑语言解释的命题。这样的形而上的命题都是无意义的命题。与形而上的命题相对,维特根斯坦认为:“哲学中正确的方法是:除了可说的东西,即自然科学的命题———也就是与哲学无关的某种东西之外,就不再说什么。而且,一旦有不想说的某种形而上学的东西时,立刻就向他指明,他没有给他的命题中的某些记号以称谓(6•53)。”因此,“哲学的目的是从逻辑上澄清理解,哲学不是一门学说,而是一项活动。哲学著作从本质上来看是由一定解释构成的,哲学成果不是一些哲学命题,而是哲学的澄清(4•1112)”。我们认为,哲学澄清的本质即基于实践的解释。解释(explain)由表示“外面”和“以前”的前缀ex-和表示“简单易懂”的词根plain组成,它意味着“从外面对世界进行简单易懂的研究”。此种意义上的“解释”正好对应着科学与哲学分野后的科学知识,亦即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可说的东西”(即自然科学的命题),这种解释性的澄清也应该以逻辑分析或语言分析为基础。问题在于,逻辑分析或语言分析与实践紧密相连。实践解释学中的实践概念是需要解释的、受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并随着这种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概念。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著作《哲学研究》中所提出的“语言游戏说”明确指出,语言和词语都是工具,其意义取决于其用法。“语言的用法十分繁多,每个个别的语言表达(陈述、问题、命令等)都嵌在比较广阔的语言和超语言行为的环境之中,维特根斯坦说,‘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方式’。”[2]440这一思想与马克思所说的实践有一定重合之处。马克思所说的实践有多重含义,我国学者李金辉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文本梳理,认为“实践”经历了由《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哲学上的和总体性的概念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实践的演变过程。[8]34很明显,包括语法、语义和语用等在内的语言是实践本身或实践的产物。因此,我们认为对“可说的东西”进行批判,就是对作为实践的语言进行解释。

2.“不可说的”———基于实践的理解

维特根斯坦认为,“真命题的总体就是全新自然科学(或自然科学的总体)(4•11)”,而“哲学不是自然科学之一(4•111)”。所以,哲学所提的命题就不是真命题,但哲学又并非无用,它“为自然科学划定可以在其中争论的范围(4•113)”。哲学应当为能思考的东西划定界限,从而也为不能思考的东西划定界限(4•113),而且,“没有哲学,思想就会模糊不清(4•112)”。由此可见,哲学命题虽然不是自然科学命题中的真命题,但仍然有实践价值。因此,我们不能轻率地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将哲学命题划归为“不可说的”而对其保持沉默,而应该对其进行实践解释学分析,即基于实践的理解。伽达默尔将解释学当做一种方法和注释文本的技术,海德格尔则将解释学当做“哲学”,注重对存在本身———定在的本体论诠释。将解释学由“方法、技艺”看做是“哲学”,导致了认识论的基础与本体论的基础的对立。然而在阐明某些概念这一哲学任务中,认识和本体并不是对立的,而应是统一的。正如利科尔所说:“解释学不是对人文科学的思考,而是对人文科学据此建立的本体论基础的说明。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关键的一句话是:因此,被看作是解释学的内部包含着在引申意义上被称为是解释学的东西的根基:人文科学方法论。”[6]54按照狄尔泰的观点,“我们把从通过感官接收的符号中识别出某种内在内容的过程称为理解”。而理解(interpreta-tion)英语前缀inter即有“内在”和“相互”之意。在解释学的意义上,所谓“理解”就是人的一种通过反身性达到内在性的把握的过程。“理解”意义上的展现,不是那种人不在场的自在过程,而是人的现实活动开启并参与生成的过程。[9]1-3此种“理解”方法是人文科学方法论,可以作为哲学命题分析的基础。作为人文科学方法的“理解”有助于我们将“不可说的东西”说清楚,这依赖于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面的行动和实践。维特根斯坦认为,“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4)”、“关于哲学问题所写的大多数命题和问题,不是假的而是无意义的(4•003)”。要揭示被掩盖意义的问题,就需要主客体双向度理解。而这种特殊实践就是解释主体和解释客体间的双向互动行为,而不是单向度的注释。历史解释学认为,生存实践属于人类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因此,实践不是苍白的行动,而是包含着历史、传统和文化等背景要素。施莱尔马赫所要避免的“误解的理解”就是单向度的无背景参与的理解。

如果哲学的解释活动是单向度的,那么它也就只能如维特根斯坦的命题7“对凡是不可以说的就必须保持沉默”了。因为单向度的理解“就只能是对我们熟悉的、已知的和我们一样充满‘精神’的生命世界的理解,对于我们不熟悉、未知的世界理解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认识。这种认识只能通过实践的超越性来进行。实践的超越性克服了主体和对象之间的解释学间距”[7]115。对这些我们不熟悉、未知的世界只能进行外在解释,而不是内在理解。因此,实践是处在一定文化背景、一定解释学前见之下的活动。要突破单向度理解的视域限制,跨越利科尔所称的“解释学间距”,就要搭建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桥梁,使主体客体化和使客体主体化。

逻辑哲学论文篇7

一王延直(1872-1947),字穆若,号仲肃,又号剑秋,贵州贵阳人,留日学者,清末庚子辛丑并科举人,中国近代引进和传播西方逻辑科学的先驱之一,其逻辑学代表著作《普通应用论理学》[1](以下简称“王著”)突出地代表了西方逻辑系统输入成熟阶段所达到的水平,在中国近代逻辑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王著”写于1905-1912年,历时七载,于中华民国元年七月(1912年7月)由云南印刷局印刷,贵阳论理学社发行。1981年由云南逻辑学者黄恒蛟先生在旧书摊上发现,随即被带到当时正在昆明召开的云南省逻辑学会成立大会上。应邀参加大会的贵州省哲学学会逻辑组副组长张同生先生(后曾任贵州大学副校长、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将该书借回贵阳复印了几份,之后,贵阳师院政教系(现贵州师范大学政经系)按原样制作成油印本数百份供研究参考,即今之所见《普通应用论理学》。

二“王著”重现受到了学术关注,其学术价值也得到了学界的认可。

首先是对于“王著”的学术地位的关注。有学者认为,“王著”是“云贵地区近代逻辑教学和研究的一个缩影”,“对研究我国近代逻辑史及逻辑学在云贵地区的介绍和传播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和研究价值”[2]43-49;也有学者认为,“王延直是一位热心宣传、推进逻辑科学在我国传播发展的实干家”[3]15-20,“王著”等著作的问世,“标志着我国对西方逻辑的系统输入已进入成熟阶段”[4]81-82;还有学者指出,“王著”是“中国最早的国人自己纂著的几部逻辑著作之一”[5]14-21;“象《普通应用论理学》这样从1905年就由中国人自己纂著的逻辑著作,在那个时期,不仅在云贵地区罕见,就是在全国也是屈指可数的”[6]42-43;王延直等学者“亲自动手写作逻辑著作,这标志着中国逻辑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7]6-9;国家“六五”计划重点项目《中国逻辑史·近代卷》对“王著”作了长达4页,近3000字的评价,提出:“特别是《普通应用论理学》,突出地代表了西方逻辑系统输入成熟阶段所达到的水平。”[8]

1999年底,北京隆重出版《中国学术百年》丛书,其中的《逻辑学百年》一书多次提及并高度评价“王著”,特别指出:“严复等人译著的问世及严复、王国维、王延直等亲自讲演或授课,受到学界、思想界热烈欢迎,‘一时风靡,学者闻所未闻,吾国政治之根柢名学理论者,自此始也’”[9]。因此有学者提出,“王著”是“继《穆勒名学》出版之后,可以跟严复翻译的《名学浅说》、王国维翻译的《辨学》相提并论的逻辑学著作”[10]58-60。其次是对于“王著”纂著的时代背景的讨论。

有学者认为,“王延直先生是受强烈的民族使命和社会责任感的驱使,来完成这部书的”[11]16-20;也有学者指出,“王著”的写作目的是“开发民智,促进中国的革新自强”[6]42-43;还有学者认为,“王著”所体现的思想,基本上属于当时“科学救国”或者“教育救国”一类的基本思想[2]43-49。

再次是关于“王著”内容的研究。《中国逻辑史·近代卷》特别提出:“王著”一是“内容丰富,演绎归纳并重”;二是“注重历史沿革,明确肯定中国名辩、印度因明、希腊亚氏逻辑为世界三大源流”;三是“逻辑术语好记易懂,已趋稳定”;四是“理论系统,强调应用”[8]。也有学者认为,“王著”“内容全面、融贯中西”[12]75-78,“简明扼要、眉目清楚、行文流畅、好读易懂”[4]81-82,更为重要的是,她“包含了深邃的逻辑思想”[12]75-78。

综观已有研究,“王著”的学术价值尤其是其史料价值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学界同行的真知灼见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启迪,但仍存在以下不足:其一,在研究视角上,已有研究大多局限于逻辑基本理论的分析,缺乏从逻辑哲学层面的考察;其二,在研究内容上,已有研究均没有关于王延直逻辑源流思想、逻辑客体思想、逻辑归纳思想以及逻辑演绎思想等重要的逻辑问题的系统研究。因此,立足于逻辑哲学的视角,深入挖掘“王著”所包含的深刻的逻辑思想及其理论体系,仍然是一个亟待开拓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全新课题。

笔者认为,“王著”不仅具有学界所认同的史料价值,更重要的是,她包含了深刻的逻辑哲学思想,许多思想即使在今天看来,仍具有重要的学术启迪。

三就内容而言,“王著”并未涉及现代逻辑理论,这似乎意味着该书未涉及逻辑哲学问题。因为,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哲学是一门新兴的哲学学科,它是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产物。它的产生有两个历史前提:一是数理逻辑的创立以及后来多种逻辑分支、多个逻辑系统的同时并存,一是现代西方哲学所发生的‘语言学转向’。因此,逻辑哲学的历史并不长。”[13]1

若按此理解,当然也不存在“王著”所包含的逻辑哲学思想。然而,对“逻辑哲学”也可以广义地理解,即不论现代逻辑还是传统逻辑,都存在由逻辑本身所包含或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以哲学的眼界来探讨、解释和回答这些问题的理论,就属于广义的逻辑哲学的范围。

尽管“王著”未曾涉及现代逻辑的内容,但其讨论的大大小小诸多问题,在而后数十年间一直是逻辑哲学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都是在现代逻辑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才引起人们关注的,如逻辑的源流及中国古代有无逻辑的问题、逻辑的研究对象问题、逻辑科学的学科地位问题以及归纳与演绎问题,等等。

关于逻辑源流问题,涉及到中国古代有无逻辑这一重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王著”明确肯定世界逻辑的三大源流:“古代文明诸国,莫不有论理学之萌芽。其中最著名者三:曰中国,曰印度,曰希腊是也。”[1]9

从而有力地驳斥了西方学者所谓“中国古代无逻辑”论。但是,“王著”并非完全认可中国古代各家各派的逻辑理论,认为孔子、荀子而后无人继起;至于惠施、邓析、尹文、公孙龙等,无非诡辩派耳;韩墨诸家之文章、苏张诸家之辩论,纯属偶合,决非由逻辑法则得出。“王著”指出:“孔子首创正名之说”,“荀子蹱之”,“于是有大共之说。即今之所谓归纳也。有大别之说,即今之所谓演绎也。”“惜乎荀子而后无人继起而光大之。”“若夫惠施邓析尹文公孙龙辈,无非徒逞诡辩,取快一时。”“韩墨诸家之文章,苏张诸家之辨(辩)论,证以论理法则,合者也颇多,然此不过偶然之符合,决非皆由论理法则而出者。”[1]9-10这种认为孔子、荀子而外无逻辑的观点,难免是对古代一大批逻辑家的逻辑学说及其贡献的抹杀,恐难为今之逻辑史研究家们所接受。至于惠施、邓析、尹文、公孙龙之理论是否诡辩,迄今仍在争论。

关于逻辑的研究对象,逻辑学界给出不同的回答,至今仍未达成一致。但归结起来,逻辑的研究对象大致可分为三类:思维(自弗雷格[g.fre-ge]以降,改称推理或推理形式有效性)、语言和客观世界。“王著”开篇指出:“论理学者说明思考之法则之科学也。”“语云:有物有则。宇宙间现象,虽千变万化,然皆必循一定之规律,此一定之规律,即法则也。”法则有二:“天然的”和“人为的”。“天然的法则,凡属实物,皆不能不遵循;至人为的法则,不过行于知识发达之人类间而已。例如伦理法、文典、美学的规范等,皆人为的法则也。思考之法则,亦人为法则之一种。”“思考之法则虽属人为之法则,然与任意所设定之规律不同,必以天然的法则为其基础。”[1]7-8显然,“王著”所谓“思考之法则”乃“以天然法则为基础的人为法则”。因此,关于逻辑研究对象,“王著”具有明显的逻辑客观世界说倾向;在认识论上,“王著”纂著者属于唯物主义反映论者。

关于逻辑科学的学科地位问题,“王著”赞同西方学者所倡“论理学为科学中之科学”之观点,指出这“足以表示论理学范围之广大”。值得一提的是,“王著”从语源学的角度,论证了逻辑学与各科学之间的关系。如生物学:西语称为生物论理学biology;动物学:西语称为动物论理学zoology;昆虫学:西语称为昆虫论理学entomology;生理学:西语称为生理论理学physiology;地质学:西语称为地质论理学geology;植物学:西语称为植物论理学phytology;矿物学:西语称为矿物论理学miner-alogy;心理学:西语称为精神论理学phychology,等等。“可知,多种科学皆不能离乎论理学”,“欲深究各科学,自不可不先究论理学”[1]12-13。从语源学角度考察逻辑学的学科地位,不仅让人耳目一新,而且使人们在理解上更加直观清晰。

关于归纳问题,在逻辑哲学上主要探讨归纳推理是否能得出必然性结论,如果不能,其合理性何在?如果归纳推理的合理性不能得到辩护,将影响归纳逻辑的合理性;如果归纳逻辑的合理性不能得到辩护,“归纳逻辑就没有牢靠的哲学基础,这样的话,归纳逻辑学家就一刻也不得安宁”[14]12。关于归纳推理的合理性问题,“王著”不得不寻求哲学上的假定,指出:“归纳推理之基础不外二大原理,一曰因果律,一曰自然齐一律。”[1]99“王著”认为,一切现象必有原因,一切原因必有结果。此原理谓之因果律。“此律系吾人当思考时自然不能不发生之假定也:例如由果推因,因虽未见,在吾人不以为无因,此时之所谓因自是假定的”,故“因果律又称为先天的原理”。因此,“必有因果律而后归纳法始能应用于实际也。”关于“自然齐一律”,“王著”曰:“时无论古今,地无论东西,一切生灭起伏于自然界之现象,其性质其活动有不期其同而同者。此原理谓之自然齐一律。”“王著”关于自然齐一律的论述,已相当接近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了,在“五·四”之前能够认同这些观念,是很不容易的。由于此律“系吾人由经验视察之结果所得之原理”,故其“又称后天的原理”。此律具有“举一反三之妙用”。因此,“必有自然齐一律而后归纳法始能应用于实际也”。

可见,“王著”认为,因果律和自然齐一律共同构成了归纳推理的基础。不仅如此,“王著”还在“附识”中指出:“因果律”比之演绎法中之原理正与充足理由律之原理相同;“自然齐一律”不但为归纳推理之基础,且为“演绎推理之根本原理,盖此律即演绎论理中所谓同一律之变相也”。尽管“王著”对“因果律”和“自然齐一律”寄予厚望,但此二律终究只是哲学上的假定,因此,归纳推理的合理性仍待辩护。

逻辑哲学论文篇8

关键词:历史与逻辑;实践;方法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65-02

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是贯穿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根本方法,它超越了马克思之前的旧唯物主义的朴素直观的思维方式和思辨唯心主义的思辨思维方式。而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是在马克思主义实践思维方式这一根本方法论的基础上而形成的研究方法。历史与逻辑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所展现出来的张力,促使人们使逻辑契合于历史,并使历史趋向于逻辑。

一、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

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纵向的历史发展过程与人类思维发展的逻辑相一致

人类社会从动物界分化出来以后,作为主体的原始人开始从被动地适应自然到主动的改造自然,在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一些比较朴素的思维方式。由于当时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人类对很多自然现象无法认识,就把它们看作是有一个超自然的力量在操纵,古代的图腾崇拜和上帝造物思想正是这一客观唯心主义思维方式的体现。还有些哲学家认为世界是由一种或几种物质产生的,如中国的五行说和西方的原子论正是朴素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的体现。到了中世纪,由于封建割据的存在和各个国家之间的不断战争,为了更好的统治人民,宗教成为封建秩序的精神支柱。神学不断用彼岸世界的幸福生活来麻痹人们的意志,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神本思维方式。到了近代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文艺复兴,经验主义和人道主义开始兴盛,重视经验和实证的思维方式开始在自然科学领域占主导地位。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发生,人们的交往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的联系变得非常密切,人们的活动范围开始向整个世界扩张,商品经济更是把陌生人之间的距离拉近。而黑格尔的辩证思维方式正是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产生的。直到马克思以实践思维方式把握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资本主义的运行方式,人类思维方式才突破了以往思维方式的种种局限。这种革命性的实践思维,被列宁用来把握俄国革命问题,通过发挥实践主体的积极能动性,在一个资本主义发展并不充分的国家通过改造社会的革命实践活动创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由此可见,逻辑能够突破历史发展的一般顺序。

(二)横向的现实历史材料与现实主体的理论逻辑相一致

由于人类受到自身的实践能力的限制和历史本身的时间制约,现实所掌握的历史材料总是非常有限的,研究主体只能从这些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对于个人来说又非常浩繁的材料进行分析,从而创立自己关于人类社会自身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自己的理论的时候十分重视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创立的里程碑式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里处处体现着历史与逻辑的统一。马克思回顾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并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篇文章中写到:“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它是与生产不发达的阶段相适应的,当时人们靠狩猎、捕鱼、牧畜,或者最多是靠务农生活的。”“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所有制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对所有制发展逻辑的叙述正是建立在对西欧古代历史的详细考察之上的,是对大量的关于经济社会生活的状况进行抽象而得出来的。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视域中的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是以实践理解、把握和评价一切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评价原则,所以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的视角来分析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这一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方法很有必要。

(一)实践的历史与逻辑的张力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把握历史,所谓历史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空中的展开过程。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在改造着客观世界的同时,也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而精神性的东西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所以人们根据现实历史依据思维逻辑往往推论出超越时代性的结论。马克思就是根据资本主义社会的现状,通过分析其内在的根本矛盾――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推论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结论。这种超前性的逻辑思维与历史本身是相分离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分离,才促使先进的人们用自己的努力去超越现实历史,从而推动社会朝着合乎逻辑的方向前进。

(二)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的历史性分离

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是学术研究的两个重要方法,但是在西方哲学的发展过程中却长期处于相分离的状态。

在西方哲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哲学中,哲学家的主要努力方向是认识客观世界及其原因或规律,为此人们创造了数学方法、辩证法和逻辑。这种理性思维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把主观和客观分离开来,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去把握客观规律。这一时期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自然界,由于受到人类实践范围和认识水平的限制,人们往往不能对自然的历史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往往用抽象的范畴和逻辑去推演自然的本质和规律。这一时期显然是偏重于用逻辑方法进行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

在西方哲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即中世纪的基督教哲学中,哲学家主要关注的是主观精神世界,即心灵哲学和一神论的宗教哲学。这一时期的哲学家用古希腊罗马的逻辑理性工具来论证基督教信仰的合理性,在纯粹的彼岸世界里言说。这种哲学完全脱离了历史与现实,进入了形而上学的怪圈,在这里只看到逻辑理性与富有张力的表演。

西方哲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以文艺复兴为开端的近代哲学,它的集大成者是黑格尔,黑格尔哲学是认识论、本体论和逻辑学相统一的辩证唯心主义体系。黑格尔提出了“历史和逻辑的相一致的辩证原则”,他认为哲学史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各个哲学相当于逻辑学中的各个范畴,哲学之间的更替就相当于范畴之间的推演,而全部哲学史就展示了最后出现的最完备的哲学的内部逻辑结构。而且黑格尔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就强调只要合乎理性的东西终究会在历史中实现的,体现出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原则。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是“第一个想证明历史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联系的人。”历史与逻辑在黑格尔的哲学里得到了统一,但是他却颠倒了二者的关系,认为是绝对精神通过被历史主体掌握而推动着历史的发展,这就滑向了唯心主义历史观。

(三)历史与逻辑统一于实践

马克思批判性的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包括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在实践思维方式中把历史与逻辑统一起来。“实践逻辑的概念的运动过程,应是对实践的历史过程的反思性的把握和反映,并且须同实践的历史过程大体地相一致”历史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逻辑本身也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总结抽象出来的合乎自然规律和人的思维规律的理论。逻辑中的概念是人类实践活动中所接触到的主观和客观的事物,而判断则是人们对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所发现的各种事物之间的正确关系的判断,而推理则是人们在实践活动的历史中发现的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反映,可见历史与逻辑统一于实践,逻辑是实践的历史的抽象,历史是实践的逻辑的具体。

三、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唯物史观,马克思最重要的理论发现之一,正是对人类历史特别是西欧历史进行详细考察的结果。马克思在1881年5月到1882年2月仔细研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作了详细的摘录和评语。恩格斯也认为:“摩尔根在美国,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40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以此为指导,把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加以比较的时候,在主要点上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的结果。”可见,重视历史的研究对于发现社会的运行规律和逻辑是多么重要,历史发展的逻辑正是蕴藏在纷繁复杂的历史过程之中。但在今天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很多人不愿做收集资料的繁琐工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也是从别人那里七拼八凑过来的。我们在读到很多社会科学的文章有时会感到高深莫测,这主要是因为有些学者过度运用了纯粹的逻辑推理,而缺乏现实和历史材料的支撑。所以我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要做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注重本学科的学术史的研究

在进行一门学科的研究之前,了解这门学科的学术发展史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帮助研究者了解这门学科的发展脉络和基本范畴,并且很快把握住这门学科的发展前沿。这门学科本身的发展历史就是它的各种范畴不断建立,它的理论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正如黑格尔所认为的哲学史就是哲学那样,它的新的范畴和新的理论的出现总是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

(二)注重本学科的所研究独特的社会领域的发展史

学术史本身是这门学科所研究的独特的社会领域的历史发展规律的高度概括,后学者得到的是前人的间接经验,要想更深刻的理解前人的学术理论或者考证这些理论的正确性,这就需要重新考察这门学科所考察独特的社会领域的发展历史。正如恩格斯所说:“必须重新研究全部历史,必须详细研究各种社会形态存在的条件,然后设法从这些条件中找出相应的政治、私法、美学、哲学、宗教等等的观点。”所以学经济学的必须研究经济史,学政治学的必须研究政治制度史,学法学的必须研究法律史等等。

(三)善于运用科学方法发现历史的逻辑

逻辑的东西总是隐藏在历史之中,但是对于现在的人们来说根本没有能力和精力去研究全部的历史资料。只能对历史材料进行有选择性的考察,特别是对反复出现的历史现象进行考察,如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周期性出现的经济危机的考察,从而抽象出历史表象下被遮蔽的客观规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人民出版社,1995:68-69.

[2]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人民出版社,1995:69.

[3]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人民出版社,1995:70.

[4]黑格尔著,范杨、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79:11.

[5]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c].人民出版社,1995:42.

[6]倪志安.论马克思新哲学的实践逻辑[j].哲学研究,2009(12).

逻辑哲学论文篇9

1.数理逻辑

采用一整套人工语言(符号),运用数学演算的方法来研究逻辑,就是数理逻辑。它是相对于传统逻辑而言,也是相对于我国一部分研究者的观念而言的。现代数理逻辑的内容,有命题演算、谓词演算、集合论、递归论、证明论、模型论等。数理逻辑不仅使人们对逻辑推理的研究达到了极为精确和深刻的程度,还能对数学基础、自然语言、逻辑机的研究产生巨大的作用。

我国有些逻辑学工作者对接受数理逻辑有一些错误的认识,最有代表性的是数理.逻辑与传统逻辑不同,不能应用于自然语言的推理,学了也没有用”。这种观点的错误有二:①数理逻辑并非不能应用于自然语言的推理。以当前国外流行的逻辑学著作为例,不管是大学教科书、一般逻辑专著还是逻辑基础读物,如果涉及传统逻辑的话,它们都注意把介绍传统逻辑知识与数理逻辑知识结合起来。所介绍的传统逻辑知识,一般也已经过了改造,其特点是对逻辑联结词、命舾形110式和真值表极为重视,而概念问题往往放在语言部分处理,对逻辑规律很少、甚至不予讨论。这些都体现了数理逻辑的精神。但是,这种做法并不妨碍这些书简洁、概括、有效地介绍自然语言的主要推理形式。用数理逻辑研究自然语言的推理的潜力是极大的。特别是那些通过数理逻辑的应用所开辟的新的研究方向或所创立的新的逻辑分支,往往提供了研究自然语言的巨大可能性。譬如,现代语言逻辑重视对语境的研究,已经可以使逻辑分析进入文学语言的禁区。当然,现在还不能说数逻辑可以处理所有用自理然语言表达的推理。但传统逻辑在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只会更多而不是更少。②根据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现在的逻辑教学不能再局限于自然语言的推理。电子计算机是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突出成就。在发达国家,它已经广泛地进入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我国,也有着普及和发展计算机的迫切需要,尤其是那些从事各级管理工作的人员,都有必要掌握计算机。事实上,现在学习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人员,一般都开设有计算机课程。而数理逻辑是与计算机的设计及操作都有关的理论i同时,逻辑不仅是大学课程,就连中学数学教材也涉及到了。布尔代数、集合论的初步知识及概率的初步知识已经编进了中学数学教材布尔代数就是逻辑代数,集合论是数理逻辑的基础理论。概率是现代归纳逻辑。其中又涉及类演算的知识。如果我们的逻辑课程只讲自然语言推理,对数理逻辑不作介绍,这就会落后于教学内容。

2.语言逻辑

语言逻辑最早不是逻辑学界搞起来的,而是语言学界搞起来的,是语言学界利用符号逻辑作工具,对自然语言加以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大概是出于这种原因,语言逻辑这个名称至今未见流行。但这种研究方向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

语言逻辑的成果体现在形式语言学上。而形式语言学又可分为“语法学”、“语文学”和“语用学”三个组成部分。美国的诺姆乔姆斯基(noamchomsky1928-)在形式语言学上取得了杰出的成就。他所创立的转换生成语言论,把形式语言学推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根据转换生成语言论,研究语言的目的不是为了对语言进行分类的描写,而是为了建立一整套形式化的演绎系统。这种形式系统包含有限的语法规则,却能够生成无限的合乎语法的句子,还能够解释句子内部的语法关系和语义的分歧性。

转换生成语言学派认为,所谓语法,就是“产生所分析的句子的某种装置”。簪如:有限状态语法,是用有限的递归规则,对有限的词汇进行处理,能够生成无穷数目的句子集合。有限状态语法规定,句子由“从左到右”依次选择的一系列的词所生成。也就是说,在第一个(或者是最左边那一个)成分被选定以后,随后的每次选择都由前面已经出现的成分来决定。这种简单的有限状态语法,就是一种线性信号装置。

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言论使得语言学与数理逻辑、信息系统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说,也使得逻辑研究出现了崭新的天地。在逻辑研究中采用形式语言学的成果,起码有以下一些好处:①是为逻辑研究指出了新的方向。②是为研究自然语言的逻辑问题提供更为有力的工具。③是有利于人们理解.和掌握计算机的语言形式。

3.逻辑哲学

有的外国研究者认为:逻辑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在逻辑中产生的哲学问题。根据这样的观点,我国相当多的逻辑学著述(包括逻辑学教科书)所讨论的问题是可以归结为逻辑哲学问题的。不仅局部性的问题可以归入逻辑哲学当中,连一些所谓的新领域,也有相当大的内容可以归入逻辑哲学当中。訾如有些研究者塑造的辩证逻辑,除一部分内容可以归入科学方法论外,大部分内容可以看作是逻辑哲学问题。

逻辑哲学论文篇10

【关 键 词】分析哲学/现代逻辑/分析方法/形而上学

国内学界分析哲学的研究尽管从未轰轰烈烈,成为主流,却倒也扎扎实实。既有一般性的研究著作,也有对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奎因等人的专门研究。①最近又出版了两部分析哲学著作:江怡主编的《现代英美分析哲学》(上下卷,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以下简称主编名字,引文只注页码);张庆熊主编的《二十世纪英美哲学》 (人民出版社,2005年,简称引文方式同上)。这两部著作在内容取舍、论述重点的详略上各有不同,但都是以史的面貌出现,分别属于两套不同的多卷本西方哲学史中的一卷。当一门学科可以撰写自己的历史的时候,大概可以说明它成熟,有了自己的传统。而一部哲学史专门以分析哲学为一卷,则显示出作者对分析哲学的充分重视。当然,这两部著作的厚重本身似乎也直接说明了分析哲学的重要性。下面我想结合这两部著作谈一谈目前对分析哲学的一些看法。

一、“语言转向”与“终结论”

关于分析哲学,今天常常可以听到两种说法。一种是谈论“语言转向”,另一种是说分析哲学已经“终结了”,或者说“过时了”、“衰落了”。前者阐述了分析哲学所取得的成就,后者似乎描述了它眼下的状态或境地,往往也是一种批评,或者至少暗含着一种批评,二者天壤之别。“语言转向”无论是不是已经成为历史,无疑是一个确凿的事实。这一点,即使是持后一种说法的人也是承认的。但是“终结”或“过时”之说却不是普遍的看法。张庆熊认为,“时至今日,分析哲学依然是英美哲学课堂上讲授的主要哲学,并且在哲学杂志上分析哲学的文章依然络绎不绝。分析哲学可能太专业化而偏离大众的兴趣,但分析哲学的方法和对待哲学问题的态度已经牢固地融入到英美哲学的传统中去了”。(张庆熊,第7页)江怡则认为,类似终结论“这些批评的声音并没有在当代哲学中占主导地位,因为事实上分析哲学并没有终结或‘消失’,而是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江怡,下卷,第928页)显然,张江二人是反对“终结论”的。我完全赞同他们的观点。

分析哲学“终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与“语言转向”之说有很大关系的。所谓语言转向,不仅指分析哲学使哲学的研究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且指分析哲学由此也成为当代哲学的主流,甚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影响最大的思潮。②而“终结论”首先就是针对这种哲学思潮,当然也是针对分析哲学本身。从今天的哲学界来看,不仅有分析哲学,而且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哲学,比如语言哲学、现象学、伦理学、政治哲学、科学哲学、心灵哲学,还有后现代主义哲学、女性主义哲学,等等,可以说五花八门,各领风骚。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语言哲学就是分析哲学,或者是分析哲学的核心,而科学哲学和心灵哲学则是从分析哲学发展起来的或派生出来的,但是不论怎样看,至少有一点是清楚的,这就是,分析哲学不再是唯一的哲学。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似乎不能说“终结论”完全没有道理。

我认为,看到语言转向这种现象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更为重要的还应该看到语言转向赖以形成的基础,这就是张江著作反复强调的,也是许多著名哲学家一直强调的分析哲学的方法。看到这一点,可见现代逻辑是分析哲学中最重要的方法。但是在分析哲学产生和发展的初期,现代逻辑还未普及,只是少数哲学家手中的工具。这种工具技术性很强,虽然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但是它的新颖和锐利,使用它所取得的成就,如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维特根斯坦关于事实与世界的解释,卡尔纳普关于世界的逻辑构造,等等,却令绝大多数学习和研究哲学的人感到欢欣鼓舞。因此,努力学习和运用这种方法来研究哲学,并且像这些分析哲学前辈那样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似乎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而当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现代逻辑不仅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而且已经是哲学系学生的基础课之一,也就是说,当现代逻辑成为从事哲学研究的人的知识结构的一部分之后,它的使用就成为常识,它也就失去了它最初所拥有的新颖。这时,人们依然可以像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那样进行语言分析,但是同样也可以从事其他方面的分析。因此,分析哲学不再是唯一的哲学,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分析哲学就完结了,就不再有人研究了。实际的情况只是,有些人不再研究分析哲学了,但是分析哲学依然是主流,至少是最主要的哲学之一,仍然有许多人在从事分析哲学的研究,而且许多当代最著名的哲学家仍然是分析哲学家。特别应该看到的是,分析哲学的方法已经不仅仅限于分析哲学本身,而是成为哲学领域的共同方法和基本方法。因此我不仅赞成张庆熊的上述看法,“分析哲学的方法和对待哲学问题的态度已经牢固地融入到英美哲学的传统中去了”,而且赞同江怡的看法,即评价分析哲学是不是终结或衰落,“关键就是要看分析的方法在如今的英美哲学中仍然是哲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江怡,下卷,第969页)只是我还认为,这样的方法如今不仅在英美分析哲学,而且在欧陆哲学中,也是非常常见的。

二、逻辑方法与零敲碎打

今天,我们经常听到一种对分析哲学的批评,说它分析的方式是零敲碎打,分析得越来越繁琐,只是在一些枝微末节的小问题上花功夫,缺乏对对象的整体说明,缺乏对哲学大问题的思考。③应该说,这样的批评也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在分析哲学中,尤其是在自然语言学派中,确实有一些人对一些语词进行分析,而且分析得确实有些繁琐。但是他们并不是分析哲学的主体,并不代表分析哲学的主流。④在我看来,从整体上看,这种批评实际上是对分析哲学的一种误解,特别是对分析哲学的方法的一种误解。只要读一读戴维森、达米特等人的著作,我们就会明白,分析哲学所讨论的问题,比如真与意义,绝不是小问题,而且他们分析的方式也不是零敲碎打的,而是有理论体系的。

分析哲学的方法来源于现代逻辑,来源于它的创始人弗雷格。因此,理解弗雷格的思想,特别是理解他的逻辑,对于理解分析哲学的方法至关重要。江怡用一节讲述弗雷格,题目是“弗雷格的概念文字”,张庆熊则用一章讲弗雷格,题目是“弗雷格:现代逻辑之父”。从这两个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不仅专门论述了弗雷格,而且首先突出的是他的逻辑思想。特别是,张庆熊非常详细地介绍了弗雷格的《概念文字》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的技术内容。弗雷格的概念文字无疑是逻辑,而不是哲学。在撰写分析哲学史的著作中,尤其是在一阶逻辑非常普及的今天,如此详细地介绍弗雷格的逻辑思想,似乎有些离题。但是张庆熊认为,没有弗雷格的逻辑,“就谈不上当代分析哲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批判的方法”。他还认为,弗雷格“对现代逻辑的构想是建立在他对逻辑和语言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深刻思考的基础之上的”。 (张庆熊,第13页)这里显然体现了一种对弗雷格逻辑的认识,并且隐含着一种对这种逻辑应用于哲学所起的作用的认识。在这一论述的基础上,到了陈述弗雷格的一些最主要的语言哲学思想的时候,比如“语言运用的基本单位是句子”,“区别概念的对象以及概念的等级”,“区分涵义和所指”,(张庆熊,第37-39页)它们背后的逻辑思想自然而然地凸现出来。由此可以看出,张庆熊这样论述是有所考虑的。江怡关于弗雷格逻辑虽然介绍得简单(这里无疑有体例的考虑),但是他同样说明,根据弗雷格的逻辑,“把判断提升为逻辑的核心地位,就意味着把句子而不是把名称作为思维活动的出发点,这一思想对哲学的后来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江怡,上卷,第106页)在我看来,这些介绍和认识是正确而恰当的,它们可以使我们清楚地看到,逻辑分析绝不是零敲碎打,而是有其自身的系统性。

“零敲碎打”这种批评常常伴随或隐含着另一些批评,这就是分析哲学方法的局限性,它解决不了哲学的重大问题或根本问题。在我看来,重要的是应该看到,分析哲学的方法是如何给哲学带来进步和发展的。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维特根斯坦关于世界和事实的解释,奎因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别,等等。下面我们仅围绕弗雷格关于涵义和意谓的区别来考虑。

根据弗雷格,一个句子分为专名和谓词;句子有涵义和意谓(所指);句子的涵义是思想,而句子的意谓是真值;专名的意谓是对象,而谓词的意谓是概念。今天看来,这种区别很简单,它使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语言层面的东西和语言所表达的层面的东西。但是,人们在接受弗雷格这一思想的同时,也对它提出了批评。罗素认为,弗雷格没有区别专名与摹状词,而专名与摹状词的逻辑作用是不同的。所以罗素提出了摹状词理论,详细探讨指称的问题。他的这一理论则被称为“哲学的典范”,得到人们的普遍称赞。虽然如此,施特劳森却对罗素探讨摹状词的一个例子“当今法国国王是秃顶”提出了严厉的批评,由于使用的“当今”这个词使得“法国国王”的指称是空的,因此这句话的真假出了问题,由此他提出了“使用和提及”的区别。后来人们不断探讨了这些问题,发展出不同理论和看法。比如,达米特认为,弗雷格的语言哲学是他的意义理论,这个理论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意义的理论,另一部分是关于力量的理论;而关于意义的理论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所指的理论,另一部分是关于涵义的理论,其中前者是内核,是基础。而戴维斯则认为,弗雷格的方法使我们可以认识句子的真和句子中对象的关系,这一思想方式“具有鲜明的简易性”。⑤这显然给予弗雷格极高的评价。因此他从塔尔斯基的真之理论出发,用真来解释意义,并不是抛弃弗雷格的思想,而是基于他的思想继续发展。以上这些内容在江张著作中都有介绍,其中不难看出分析哲学的发展,而这一发展的源头就是弗雷格关于涵义和意谓的区别。难怪江怡称这一区别是“弗雷格对当代分析哲学作出的最为重要的历史贡献,是分析哲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石”,(江怡,上卷,第111页)而张庆熊则认为弗雷格探讨这个问题的文章在“语言哲学的历史上意义重大”。 (张庆熊,第42页)

通过以上这个例子,我想说的是,阅读分析哲学的文献,无疑可以看到关于涵义和意谓的区别以及意义理论的产生和不断发展,但是由此其实还可以看出这一理论发展过程背后的方法的使用和考虑。比如,弗雷格从自己建立的一阶逻辑系统出发,为分析语言提供了一个出发点,这就是区别涵义和意谓,但是由于它首先是对句子的区分,因此他必须形成对句子的句法分析。专名和谓词的区别恰恰就是基于一阶逻辑对句子作出的句法区分,而真值以及相应的对象和概念则是语义区分。罗素批评弗雷格没有区别专名和摹状词,则是基于他自己的逻辑系统,而他的系统有对摹状词的处理。后来人们讨论像“当今”这样的时间副词,以及“我”、“你”这样的人称代词和“这里”、“昨天”等这样的时间副词,则是基于对句子中一些所谓的索引词的考虑。由于含有这些词的句子的真假取决于这些词的涵义和说出这些句子的人和情景,因此牵涉到内涵语境的问题。弗雷格实际上也探讨了这些问题,但是他的逻辑只是外延的、二值的,因此他只对句子一般的真值情况有明确的说明,而对这些涉及内涵语境的问题的说明只是满足于不使前一种说明出问题。相比之下,戴维森和达米特的理论中则大量借用了内涵逻辑的研究成果。因此,分析哲学的一条主线不仅反映出围绕指称问题而产生和形成的理论及其发展,而且也反映出它的背后所使用的逻辑理论和方法的产生和发展。⑥而且,这个理论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是基本上是围绕着真与意义的问题进行的。因此,它使用的方法是系统的,它的分析是系统的,而且它所关注的问题始终是哲学中的重大问题。

三、回归传统

江怡认为,“当今的英美分析哲学中出现了明显回归传统的倾向”。(江怡,下卷,第972页)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视形而上学问题的研究,二是用分析哲学的方法讨论形而上学的基础问题。“回归传统”是一种常常可以听到的说法,也有一些与此相应的说法,比如“分析哲学走向它的反面”。⑦江怡的评价显然是正面和积极的,但是有些人这样说则含有批评。折中一下,我们可以把回归传统看作是一种对分析哲学中立的描述。

回归传统这种看法可能有一个历史原因,这就是分析哲学一开始表现出对形而上学的拒斥,“一切形而上学的命题都是没有意义的”这句话可以说是这种立场的典型体现。相比之下,今天的分析哲学显然在讨论形而上学的问题,比如关于存在、关于真、关于意义、关于必然与可能,等等。因此人们认为,分析哲学对待形而上学的态度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但是对此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江张著作都在论述卡尔纳普的章节比较详细地谈到了对形而上学的拒斥。比如,逻辑实证主义区分出两类哲学,一类是传统的形而上学,一类是澄清语言意义的哲学;一个命题有意义,必须是要么可以由经验证实,要么可以由逻辑证明;传统形而上学的命题既不能由经验证实,也不能由逻辑证明,因此是没有意义的;为了解决意义标准和证实原则,因此构造人工语言;如此等等。但是如果我们仔细阅读他们关于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论述,我们看到的是对心理主义的拒斥、对唯心主义的拒斥,却看不到对形而上学的拒斥。而且,同样谈到形而上学,意思也是不一样的,比如江怡认为,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形而上学主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主体概念”,(江怡,上卷,第173页)维特根斯坦抛弃了形而上学“这种看法实际上已经被证明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确切的”。(江怡,上卷,第71页)此外,人工语言学派充其量也只是分析哲学的一个学派,至少还有日常语言学派,因而构造人工语言并不是全部分析哲学。所以,(不考虑科学背景的影响以及后来所形成的科学哲学,这部分内容张江著作有充分的介绍)即使维也纳学派及其主要代表人物卡尔纳普的影响非常大,似乎也不能说拒斥形而上学就是所有分析哲学哲学家和流派的观点。我认为,这里的区别一定要搞清楚,一定不要简单地以为分析哲学开始的时候反对形而上学,试图拒斥、抛弃、脱离形而上学,而今天又回归形而上学了。最初一些分析哲学家确实为逻辑分析的方法欢欣鼓舞,从中看到了发展哲学的前景,以致说了一些非常绝对的话,包括宣布哲学终结。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第一,这不是分析哲学的全部;第二,这也不是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第三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分析哲学的方法与传统的形而上学的方法确实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分析哲学所讨论的问题依然延续了形而上学的传统,而且是在形而上学的主线上。比如,意义标准和证实原则的建立与讨论,实际上利用和延续了传统的分析与综合的区别,后来奎因对这一区别的批判不仅是对意义标准和证实原则的批判,而且是对这一传统区别的批判,因此极大地深化了人们对这一区别的认识。又比如,澄清意义是拒斥形而上学的一个主要目的,但是它也是分析哲学自身的一个主要目的,无论是弗雷格关于涵义和意谓的论述,还是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以及达米特和戴维森的意义理论,实际上都是这一方向的努力。我们能说达米特和戴维森的意义理论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研究,而弗雷格和罗素的理论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研究吗?而且,我们都知道,这里贯穿始终的是与真相关的考虑,而真恰恰是传统哲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就曾明确地指出,“把哲学称为关于真的知识也是正确的”。⑧由此难道不是可以说明,分析哲学从一开始就是站在形而上学的主线上吗?在我看来,这里不仅存在着对分析哲学的理解,而且也存在着对形而上学的理解。

四、清晰与含糊

一个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分析哲学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努力把问题说清楚。这种看法是对分析哲学的赞誉。与此相对的是对传统哲学的批评,说它含糊,缺乏分析或逻辑分析,等等。此外,以分析与综合相对,也分别形成了对分析哲学和传统哲学(或其他哲学)的褒贬。张庆熊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分析哲学家重视分析,而其他哲学家不重视分析,分析和综合始终结合在一起,在哲学史上,有些人着重于使用综合的方法,有些人着重于使用分析的方法。此外,他还认为,分析哲学家重视分析,不仅在于他们有现代逻辑,而且早期分析哲学家还认为分析乃是哲学的基本任务。 (张庆熊,第4页)这无疑暗含着对上述后一种看法的批评,我认为他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⑨但是在我看来,前一种看法也是有问题的。

分析哲学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努力把问题说清楚,这肯定是分析哲学的一个主要优点或主要特征。以此为鉴,可以针对前面的看法提出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传统哲学含糊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传统哲学是不是不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因而是不是不想或不能把问题说清楚?

在我看来,哲学是智慧之学,是对世界和与人相关的问题的思考,在这一点上,传统哲学与分析哲学没有什么区别,同样想把问题说清楚。这一点,只要看一看柏拉图的对话就足够了。今天读柏拉图的对话,我们可能会感到冗赘,为了一个概念,可以会讨论几页甚至几十页。但是这样做的目的难道不是为了把问题说清楚吗?其中所用的比较主要的方法,比如划分和定义,不都是体现了分析吗?在柏拉图时代,逻辑还没有成为一门科学,因此我们无法说他有意识地运用了逻辑分析的方法,但是难道这里没有包含着向着逻辑方向的努力吗?即使这里只能得出否定的回答,⑩但是到了亚里士多德那里,当逻辑成为一门学科的时候,难道还能得到同样的回答吗?再举一个例子。黑格尔大概可以算是哲学史上思想含糊的著名代表。但是读一读他的《逻辑学》,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他试图从逻辑中寻找出发点和初始概念,由此建立自己的哲学体系。(11)无论他的结果怎样,他至少努力从逻辑出发,利用逻辑的成果,这说明他希望把问题说清楚,而且他想使自己的哲学体系具有科学性。举这两个例子是想说明,传统哲学绝不是不想把问题说清楚,也绝不是不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事实上,传统哲学确实说清楚了许多问题。比如,亚里士多德认为认识有不同的层次,最高的层次是说明一事物是什么;我们可以认识一事物有什么样的质,有什么样的量,一事物与其他事物有什么样的关系,一事物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但是只有当我们认识了一事物是什么,我们才真正认识了这个事物。这所谓的是什么,就是事物的本质。当然,后来关于本质人们又有了不同的看法,罗素就认为本质是哲学史上最含糊的概念之一。但是含糊归含糊,有了亚里士多德的说明,我们对认识的看法难道不比没有这种说明的时候更清楚了吗?

我认为,在西方哲学中,逻辑分析是贯彻始终的,含糊只是相对的。关键在于,当现代逻辑产生之后,哲学中所产生的结果较之传统有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是因为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有了根本的不同,因此同样是逻辑分析,所得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应用现代逻辑的方法,人们看到了运用传统逻辑所不能解决的许多问题,因此看到了传统哲学中的许多含糊之处。但是,这并不是说,经过现代逻辑的分析之后,所有哲学问题都是清楚的,再也没有含糊之处,当然更不能说所有问题都解决了。比如,维特根斯坦提出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这一著名主张。在他的论述中使用了“图像说”,与此相应,人们可以联想到“镜像说”和“反映论”。维特根斯坦试图以此说明事实与思想的关系,进而说明事实与句子的关系,从而可以通过对句子的分析来说明什么是事实,什么是事实所显示出来的世界结构。那么他的“图像说”完全清楚吗?或者,他的“图像说”就没有含糊之处吗?又比如,塔尔斯基的真之语义学为我们探讨真这个概念提供了基础,也成为戴维森意义理论的依据,由此还形成了一些新的理论,如紧缩论、极小论、去引号论,等等。有些人认为它们与传统的符合论不同,也有人认为它们在不同程度上是符合论的翻版或变形。这些理论和探讨无疑极大地深化了人们对真这个概念的认识,但是能够说关于真这个概念的认识完全清楚了吗?能够说围绕它的认识丝毫也没有含糊之处了吗?

在我看来,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是值得重视的。第一,我们应该看到,运用现代逻辑的方法,我们在一些重大的哲学问题上取得了进步。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在这些问题上,我们的认识发展到了什么程度。换句话说,我们应该知道,现有的哲学为我们提供了哪些成果,我们在哪些问题上比以前更清楚了,为什么更清楚了。第二,在一些主要问题上,为什么传统哲学讨论得不是那样清楚,而分析哲学讨论得比较清楚。这两个问题或多或少会牵涉到传统哲学与分析哲学的比较,因而牵涉到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的比较。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认识到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的区别,尤其是认识到现代逻辑的性质和意义,不仅对于理解什么是逻辑分析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对于理解分析哲学的方法及其主要特征是有意义的,而且对于理解整个西方哲学,包括传统哲学和现代哲学,也是至关重要的。理解了这一点,才会明白逻辑对于哲学的重要性,才会明白逻辑在哲学的发展和进步中所起的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会理解,为什么说西方哲学的主要特征是逻辑分析。

江张著作梳理了分析哲学的一些主要思想脉络,阐述了分析哲学主要的代表人物及其理论,可以说,它们展示了分析哲学丰富的内容并提出了各自一些有见地的观点。除此之外,我还认为,这两部著作还阐述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分析哲学是形而上学的当代形式;分析哲学与传统哲学相比是清晰的,这种清晰不仅是分析哲学的特征,而且是哲学本身的进步。

注释:

①一般性研究有,涂纪亮:《英美语言哲学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分析哲学及其在美国的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现代西方语言哲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徐友渔:《“哥白尼式”的革命》(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王路:《走进分析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等。专人研究有,王路:《弗雷格思想研究》(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1996年)、江怡:《维特根斯坦》(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陈波:《奎因哲学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陈亚军;《从分析哲学走向实用主义——普特南哲学研究》(北京:东方出版社,2002年)等。

②涂纪亮:《分析哲学及其在美国的发展》上卷,第1-2页。

③涂纪亮:《现代西方语言哲学比较研究》,第36-38页;奥康诺主编:《批评的西方哲学史》,洪汉鼎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1008页。

④我曾比较详细地探讨过这个问题。在我看来,一些语言分析属于“泛语言哲学”,与真正分析哲学的核心的语言哲学是有区别的。参见王路:《走进分析哲学》。

⑤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页。

⑥这里我们只简要说明了从弗雷格的思想到意义理论的发展,而没有论述克里普克的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如果谈到后一方向的发展,则看到可能世界语义学的运用,因此可以看到从一阶逻辑到模态逻辑的使用的发展。

⑦叶秀山、王树人:《西方哲学史》第1卷,南京: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78页。

⑧aristoteles. aristoteles' metaphysik. buecher i(a)-vi(e), hamburg: felix meiner verlag, 1982.

⑨我曾经讨论过分析与综合的问题,参见王路:《走进分析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