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导论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31 16:41:35

逻辑学导论论文

逻辑学导论论文篇1

    论文关键词 法律逻辑学 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

    在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期,起步较晚,而且国内学者对国外法律逻辑的研究状况也了解较少。在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初期阶段,法律逻辑学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如何把形式逻辑的知识应用到法律当中,法律逻辑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的一般原理运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中。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学科理论的发展,不少学者认识到把法律逻辑限制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下,不仅阻碍了这一学科的发展,也没能使这一学科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国内的法律逻辑学教材多呈现出两种趋势,一种是以形式逻辑为框架穿插法律案例,以形式逻辑的推论来解决法律案例中的逻辑问题;另一种是不局限于形式逻辑,而是采用了更多的非形式逻辑的方法来解决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便产生了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的转向。有的学者更多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把法律思维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领域,司法领域中所涉及的推论分为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判决推理。也有的学者更多的是从逻辑学角度出发,认为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主要趋向应该是非形式逻辑的方向。本人认为法律逻辑学是法学和逻辑学的交叉学科,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它运用的是逻辑工具,它需要解决的则是法律领域的问题,因此法律逻辑学有着它固有的逻辑基础——形式逻辑,但仅有形式逻辑明显不足以支撑起法律逻辑学的大厦,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还要留给非形式逻辑去解决。

    一、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学

    法律推理是指运用“情境思维”的方法或“个别化的方法”来解读或解释法律,从已知或假定的法律语境出发判断出法律意思或含义的推论,是一个在法律语境中对法律进行判断或推断的过程。法律推理旨在为案件确定一个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即上位法律规范,为判决确立一个法律理由或法律依据即裁判大前提。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这是毋庸置疑的,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逻辑问题的案例在法律逻辑学教科书中也屡见不鲜:

    侦查机关通过一番调查,初步判断:

    被害者的上级(b)、妻子(m)、秘书(g)中至少有一人是凶手,但他们不全是凶手。

    仅当谋杀发生在办公室里(a),上级才是凶手;如果谋杀不发生在办公室里,秘书不是凶手。

    假如使用毒药(c)那么除非妻子是凶手,上级才是凶手;但妻子不是凶手。

    毒药被使用了,而且谋杀未发生在办公室里。

    问:侦查员的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吗?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把四个命题用形式化的方法表示出来,然后运用自然推理系统pn进行推理,推理过程中如果得出了相互矛盾的结果则说明这些判断不都是真实的,如果得出的结果没有相互矛盾,则证明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这是运用形式逻辑来解决刑事案件的典型例子。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形式逻辑是研究推理的,是一种证明的逻辑,传统法律逻辑运用的是传统逻辑即形式逻辑,可见它解决的是法律推理问题。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推论的序列组成的推论链,其中一个推论的结论是下一个推论的前提;所谓推论是指一组命题,其中一个命题是结论,其他命题是前提;而一个推理序列则组成了论证,其中一个推理的结论充当了下一个推理的前提。可以说,一个论证包含了多个推理,一个推理包含了多个推论。形式逻辑虽然解决了法律推理问题,但是未能解决法律论证问题。

    另外,法律推理理论的研究大致有两个方向,一是法律的形式推导,二是法律的实质推导。法律的形式推导是指基于法律的形式理性或逻辑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质或逻辑关系进行的法律推理。法律的形式推导的结果是法律规范的逻辑后承,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判断的结果,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形式计算”或“概念计算”的结果。如果要进行法律形式推导,则必定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含义明确清晰,案件事实确凿清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确定无疑义的情况下的,这样一来就可以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特性,按照相应的逻辑规则进行推理,这种推理可以运用形式逻辑的的方法,但是这种法律形式推理只适用于较为简易的案件判决。从这里可以看出,形式逻辑确实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虽然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方法,但是仅仅有形式逻辑时无法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的。众所周知,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往往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确认的,控辩双方经常会在法律规范的模糊意义下摆出自己的道理,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也往往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则需要运用法律的实质推导来处理案件。法律的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它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效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在法律出现空隙,法律规范含混不清,相互抵触,“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等问题上,法律实质推理作出了法律形式推理无法给出的回答。

    形式逻辑也有传统和现代之分,传统形式逻辑主要是指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理论和斯多葛命题逻辑为主体的形式逻辑,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指皮尔士、弗雷格、罗素、希尔伯特等人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从形式逻辑本身性质来看,它自身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它无法完全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

    首先,我们知道形式逻辑主要研究的是演绎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想要得到真实可靠的结论,则需两个条件:前提真实并且形式有效,而形式逻辑关心的则是人工语言论证和逻辑系统的有效性,它对前提是否真实则关注不够。一个论证的形式是有效的并不能保证前提是真的。“形式逻辑对论证的评价是从真前提开始,但如何判定前提的真假,这已经超出形式逻辑所讨论的范围。”

    其次,在法律事务中遇到的问题往往不像上述例子中那么简单,某些不确定的因素总是包含在法律论证的大、小前提(即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当中,在由前提到结论的推论中,不是单纯的形式逻辑的推演活动,因而这样的推论不可能是像书本例题中的那种简单形式逻辑的操作。作为法律论证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基于自然语言的产物,因此难免会受到自然语言多义性、模糊性的影响,导致法官、律师在运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产生困扰。

    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法律推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并不总是清晰地摆在人们面前,法官、律师也总是面对不完整的案件事实而进行推理、推论,而形式逻辑所进行的演绎推理必然是在前提充分的条件下进行的,它关注的更多是程序化的论证及人工语言的论证。从这点来看,用形式逻辑来进行法律推论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再次,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命题都是事实命题,是有真值的对象,形式逻辑对事实命题做出的非此即彼的评价是形式逻辑二值性的充分体现。但是在法律文本中有较多的命题并非事实命题,而是如“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这一类的规范命题或价值命题,这类命题的性质无所谓真假,它们也不充当演绎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这类命题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的研究范围。形式逻辑并不专门以法律领域中的推理与论证为对象,没有涵盖法律思维领域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

    第四,《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法律推理是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法律思维中涉及了大量的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语境推理等,这些都属于非演绎推理的范畴,而形式逻辑对非演绎推理的研究十分粗糙,无法满足法律思维的实践,因此形式逻辑无法有效地评价、规范全部法律思维。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非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兴起于上个世纪60年代,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公认的概念,现任《非形式逻辑》杂志主编拉尔夫·约翰逊(ralphh.johnson)和安东尼·布莱尔(j.anthonyblair)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这个定义被认为是当今流行的定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日常生活的语言,也就是自然语言,这一点恰恰迎合了法律逻辑学以自然语言为文本的的特性。

    非形式逻辑之所以是“非形式的”,这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的概念,也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非形式逻辑在这方面与形式逻辑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义的研究,即真假命题之间的关系研究;而非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用的研究,即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正是这一点成为了法律逻辑学与非形式逻辑的完美联姻。在法律逻辑学中,与法律形式推导对应的是法律实质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之间的关系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可分为法律的目的推导和价值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基于目的蕴涵和价值蕴涵,而不是基于形式蕴涵,因此它应当有不同于法律形式推导的框架,而非形式逻辑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就为法律实质推导提供了工具。

逻辑学导论论文篇2

关键词:认识逻辑;思想政治教育;意义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9-0164-01

一、初探渊源

认知逻辑关心知识和信念概念,并源于哲学中对这些概念进行逻辑分析而发展起来的。认知逻辑也被译作认识逻辑,是认识论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人们认为认识论逻辑包括问答逻辑、假设与支持逻辑、信息逻辑、归纳逻辑以及本文要介绍的认知逻辑,而认知逻辑则又包括断定逻辑、知道逻辑、信念逻辑、自知逻辑等。而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运用逻辑学相关知识来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揭示新规律的思想政治教育,对不同阶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一些新的思路,有利于我们所力图探索、建设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

二、研究现状

(一)国内对认知逻辑的研究

认知逻辑是认识论逻辑的组成部分,在逻辑学思想中占据着一定的地位,应该受到重视,也应该进行深入研究。80年代前后,马希文教授在美国斯坦福大学曾与麦卡锡(j.mccarthy)合作从事过有关认知逻辑的研究,用认知逻辑的思想设计了对话解题系统kp―o。在认识逻辑研究方面,鞠实儿采用逻辑分析与心理实验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经典自我欺骗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通过一系列研究展示了逻辑分析和心理实验相结合的方法在认知领域研究中的优势,为以后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认知逻辑的研究范例。周北海在《多主体认知逻辑》中运用广义模态逻辑和多值逻辑两种方法对多主体认知逻辑进行研究,并从理论基础上对多主体认知逻辑作全面系统的研究。周昌乐《认知逻辑导论》的项目中认为认知逻辑可作认识逻辑,主要是研究知识和信念的形式化问题的逻辑分支。并认为认知逻辑是人工智能专家和计算机科学家所“发现”的核心工具之一。

(二)国外对认知逻辑研究

国外在20世纪40年代就对认知逻辑有了专门的研究,1947年卡尔纳在《意义与必然》讨论中带有相信和断定认知模态词的语句。这可能是最早的认知逻辑的研究。1948年,波兰逻辑学家耶西发表的“多值逻辑与内涵项的形式”论文中提出了关于信念逻辑的7条公理,信念逻辑也成为认知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并对认知逻辑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指导作用。1972年霍丘特发表的《认知逻辑可能吗?》中提出了认知逻辑是否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作了相关的阐述。再早几年葛提尔发表短文《有掂的其实信念就是知识吗?》中又对认知论知识和信念的关系作了详细的论述,这对于认识逻辑的发展提供了概念性的补助。2006年荷兰逻辑学家j. 范・本特姆发表《认知逻辑与认识论之研究现状况》中认为认知逻辑则是作为对认识论的一个贡献或者说至少是一种工具而产生的。并利用可能世界的域定义上面的公式的模型论语义提供了一种外延思考方法,从而可以考虑在给定情形下主体知道或者相信什么。

三、应用意义

(一)理论意义

认知逻辑试图通过逻辑演算的方法来研究有关知道、相信、断定、认为、怀疑等这些认知问题的一门逻辑,对于认知逻辑的研究而言,逻辑学家主要关心的是与认知概念有关的一些模态词的逻辑性质以及在此模态词之上所形成的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特别地,认知逻辑将研究各种有关知识和信念等认知模态词所形成的认知命题,这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认知逻辑与推理密切相关,而信念逻辑又与量化归纳推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认知逻辑对思想政治教育各种推理技术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实践意义

逻辑学是研究人类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在历史发展的进程,对各门其它具体科学的创立与发展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可以说,一切具体科学都不可能脱离逻辑所划定的内容范围,都需要概念、判断、推理,思想政治教育也不例外。对于认知逻辑的总体而言,它主要处理有关断定、知道、相信、认为、怀疑、理解、意识等认知概念的逻辑问题。认知逻辑将研究各种有关知识和信念等认知词所形成的认知命题。在日常生活中,知识和信念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大多数的所作所为都是我们知道或相信的事情。当我们为了用某种特殊方法来编程实现需要说明行为的主体时,就会广泛涉及到知识的表示和推理。要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质量,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力量,除遵循思维规律、正确运用思维形式之外,还必须善于运用各种逻辑思维方法。逻辑学在本质上可以称得上是一种思维方法论,把认知逻辑思维运用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活动别思想政治教育语言中,会极大地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感染力和可信度。

逻辑学导论论文篇3

钱广荣教授《逻辑悖论矛盾的误用与缺位》一文(以下简称为“钱文”),把《韩非子·难一》中所说“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的有关形式逻辑矛盾律的论述(或者说是有关形式逻辑“自相矛盾”的论述)曲解为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又把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夸大为与形式逻辑矛盾、唯物辩证法矛盾并存的“与人类行为直接相关的普遍的客观存在”,并且以此为理论根据,进而提出要以逻辑悖论矛盾去“补位”(实际为“修正”)唯物辩证法,甚至认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需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分析方法,而是需要运用逻辑悖论的矛盾分析方法。我们不同意“钱文”的观点。由于事关如何保持唯物辩证法的纯洁性以及如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原则问题,特撰此文以与钱广荣教授商榷,并就正于国内学术界诸同仁。

一、《韩非子·难一》所论矛盾之说是有关形式逻辑

矛盾律的论述,而非有关逻辑悖论的论述

《韩非子·难一》所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的矛盾之说如下:“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于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对于韩非的这一矛盾之说究竟应该如何看法,在我国逻辑界早有定论。试看温公颐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逻辑教材(中国逻辑史教程》中的如下内容:“从‘吾盾之坚,物莫能陷’,能推出:‘吾矛不能陷吾盾’。而从‘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则能推出:‘吾矛能陷吾盾’。显然。‘吾矛不能陷吾盾’与‘吾矛能陷吾盾’,便构成了矛盾关系的命题……由上所述,我们清楚看到,韩非明确指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这两个互相对立的不命题是不能同真的。这就准确地揭示了矛盾律的基本内容。形式逻辑矛盾律的基本内容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思想能同时都是真的。韩非的‘矛盾之说’所揭示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的矛盾律基本思想,与亚里士多德表述的有关矛盾律的基本思想是基本一致的。”

再看中国逻辑史著名专家孙中原教授《中国逻辑史》(先秦)一书中的如下内容:“在楚人称誉盾与矛的言辞中,包含着逻辑矛盾,把这个矛盾展开,即如下:(1)我的矛能刺破我的盾(从誉矛之说引出)。(2)我的矛不能刺破我的盾(从誉盾之说引出)。(3)我的盾能抵挡我的矛(从誉盾之说引出)。(4)我的盾不能抵挡我的矛(从誉矛之说引出)。这里(1)与(2)矛盾,(3)与(4)矛盾。韩非所谓‘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意味着一个人既说自己的盾为‘不可陷’,又说自己的矛为‘无不陷’,这两种说法不能同时为真……韩非在这里用一个典型的事例揭示了形式逻辑矛盾律的基本内容。”

“钱文”完全无视我国逻辑学界的上述看法(“钱文”对我国逻辑学界的上述看法未置一词),却断然肯定韩非的矛盾之说既不是形式逻辑的矛盾,也不是辩证逻辑(或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而是逻辑悖论的矛盾。什么是逻辑悖论的矛盾?“钱文”说:“张建军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悖论应具备三个结构要素:在‘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的引导下,‘经过严密的逻辑推导’而建立起来的‘矛盾等价式’(即a:非a和非a:a)。《韩非子,难一》的‘自相矛盾’大体上是符合这三个结构要素的悖论的:‘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即‘矛可攻盾,盾可挡矛’;“经过严密的逻辑推导’,即‘以子(‘物无不陷’)之矛陷子之盾’和‘以子(‘锐无不挡’)之盾挡子之矛’,均因不可能而‘弗能应也’却又处在同一种叙述结构之中,于是‘物无不陷’与‘锐无不挡’同时成立,建立起了一种‘矛盾等价式’。”我们知道,我国的逻辑悖论问题专家张建军教授曾经提出过逻辑悖论的如下定义:“逻辑悖论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下,可以合乎逻辑地建立两个矛盾语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⑦他又说:“‘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是构成严格意义的逻辑悖论必不可少的三要素。”田我们认为,从普通思维①的角度看(或者说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张建军关于逻辑悖论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钱文”把韩非的矛盾之说曲解为逻辑悖论的矛盾。却是完全误解或歪曲了张建军的观点。第一,在韩非矛盾之说中作为前提的乃是“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和“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而不是“钱文”所谓的“矛可攻盾,盾可挡矛”。“矛可攻盾,盾可挡矛”固然是公认正确的知识,但从这一命题出发是无法逻辑推导出“矛盾等价式”的。而实际上作为矛盾之说的前提的“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和“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又决不是什么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凡是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的人都会认为它们是自相矛盾的)。第二,以“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和“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为前提。经过严密的逻辑推导,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吾矛不能陷吾盾”和“吾矛能陷吾盾”,而不是什么“物无不陷”与“锐无不挡”的同时成立。“物无不陷”、“锐无不挡”无非是“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的“缩略语句”,它们乃是矛盾之说的前提,而不是它的逻辑推导的结论。第三,矛盾之说的结论“吾矛不能陷吾盾”和“吾矛能陷吾盾”乃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而不是什么“矛盾等价式”。互相矛盾的命题是不能同真的,因此也是不可能互推的,而“矛盾等价式”则是同真同假的,它们是可以互推的。第四,所谓矛盾等价式,应该是两个矛盾命题的相互蕴涵形式,它的准确的公式应该是p<)司p,而不是a:非a和非a:a。

二、逻辑悖论矛盾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矛盾

“钱文”说:“形式逻辑的矛盾作为一种‘思想错误’或‘表达错误’,可以通过调整和改造思维加以纠正;辩证逻辑的矛盾是我们认识和把握世界的客观依据;而作为悖论逻辑的矛盾则既不是‘思想错误’或‘表达错误’(如果说是错误那也是‘正确的错误’一一因为‘做对了’,所以‘做错了’,反之亦是),也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存在,而是主观见

之于客观的‘实践理性’的产物。”我们认为,如果从普通思维来看,逻辑悖论的矛盾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如上所说,构成悖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合乎逻辑地推出”和“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而这三个要素中,最关键的当是“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因为,“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合逻辑地推出”并非是区别逻辑悖论和非逻辑悖论的根本因素,非悖论的推理通常也是从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和合乎逻辑地推出的。只有在从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合乎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时,它才成为悖论。因此,长期以来,在一些权威著作中就把逻辑悖论视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如我国《辞海》中的悖论定义:“一命题b,如果承认b,可推得一t b(非b),反之,如果承认一t b,又可推得b,称命题b为一悖论。”④再如,冯契先生主编的《哲学大辞典》中的悖论定义:“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恒假命题。它的标准形式是p廾下p。”①我在《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曾经指出:“悖论是逻辑矛盾。第一,p<一>一t p蕴涵p八一t p,亦即悖论都蕴涵逻辑矛盾。蕴涵逻辑矛盾也就意味着包含有逻辑矛盾。第二,对于命题来说,真或假乃是它的一种规定性。悖论p<一>弋p断定一个命题的真和该命题的假等值,就是否定了该命题的规定性,因此,它本身也就是一种逻辑矛盾。第三,一个命题真,相应于某事物存在,一个命题假,相应于某事物不存在。一个命题真与该命题假等值,相应于某物存在等于它不存在,这是对事物质的规定性的最严重的否定,因而也是一种最严重的逻辑矛盾。”(n)

有人会说,既然逻辑悖论是一种逻辑矛盾,如上文所说,韩非矛盾之说也是一种逻辑矛盾,是否也可以像“钱文”所说韩非矛盾之说也就是逻辑悖论矛盾呢?不能。逻辑悖论是逻辑矛盾,但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逻辑矛盾,它的特殊之点就在于它是以人们公认为正确的知识为前提,合逻辑地推出的逻辑矛盾。而一般的逻辑矛盾并非是从人们公认正确的前提推出的(上述的韩非矛盾之说就是如此)。应该说,逻辑矛盾和逻辑悖论矛盾乃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一一任何逻辑悖论矛盾都是逻辑矛盾,但并非任何逻辑矛盾都是逻辑悖论矛盾。

“钱文”说,逻辑悖论矛盾并不是“思想错误”或“表达错误”造成的,甚至说什么“如果说是错误那也是‘正确的错误’一一因为‘做对了’,所以,做错了’,反之亦是”。究竟什么是“正确的错误”?何以“做对了”竟能推出“做错了”?真叫人们百思不得其解!事实上逻辑悖论矛盾和其他逻辑矛盾一样,都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错误造成的。如所周知,就演绎推理来说,如果前提是真的,推理形式是合逻辑的,那么结论必然是真实的;反之,如果推理是合逻辑的,而结论却是假的,则前提一定有错误。逻辑悖论的推理是合逻輯的,而结论却是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的恒假命题,由此可以断定,在逻辑悖论的前提中一定包含有错误。人们会问,悖论的前提不是公认正确的知识吗?不错,但公认正确的知识虽然往往是真实的,却未必就是真实的。实际上有些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被人们公认为正确的知识,却并非是真实的,或者并非是完全真实的(如某些科学理论系统中包含有错误的成份、因素),只是由于人们限于当时的认识水平,未能认识到其中的错误而己。qd正因为如此,我在《再论悖论的几个问题》中,把悖论的定义表述为:“悖论就是从人们认为正确的前提或背景知识(实际上其中包含有人们尚未发现的谬误),通过有效的逻辑推导,得出两个互相矛盾命题的等值式。”四

“钱文”为了论证逻辑悖论矛盾既不属于逻辑矛盾,也不属于辩证矛盾,而是一种所谓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理性’的产物”的矛盾(马按:究竟什么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理性’的产物”,“钱文”并未说清楚)。“钱文”引用了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中如下的话:“电视上经常出现这样的报导:一位学雷锋的好心人义务为附近群众修理锅碗瓢盆,于是在他的面前排起了几十个人的长队,每个人手里拿着一个破损待修的器皿……这几十个人完全不是来学雷锋做好事的,恰恰相反。他们是来拣便宜的。用这种方式来教育大家为别人做好事,每培养出一名做好事的人,必然同时培养出几十名拣便宜的人。”然后作出结论说:“我们可以根据‘助人为乐’这个公认正确的伦理观念和价值标准。合乎逻辑地推导出那位学雷锋的好心人,在做善事的同时也做了恶事,他的行为就是一种特殊的矛盾一一逻辑悖论的矛盾。”咀我们认为,一个学雷锋的好心人为群众服务,并不必然在他面前排起几十人的长队,即使在他面前排起了几十人的长队,这几十人也不必然就是爱拣便宜的人;即使这几十人是爱拣便宜的,也不必然是每培养出一名做好事的人,必然培养出几十名爱拣便宜的人。因此,从一个学雷锋的好心人为群众服务,决不能逻辑必然地推出他既做了善事,又做了恶事。更不能一般地说:根据“助人为乐”这个公认正确的伦理观念和价值标准,可以逻辑地推导出一个人在做善事的同时也做了恶事。“钱文”的说法,其实是“善”、“恶”不分,“好人”和“坏人”莫辨的诡辩。

我们认为,像学雷锋做善事的人有时也可以引出恶的结果的事,完全可以按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加以分析如下:“善”和“恶”乃是事物的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善、恶是相互对立的,我们毋需多说。这里只说善、恶又具有统一性:善恶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如果社会上根本无所谓恶,也就无所谓善,反之,如果无所谓善,也就无所谓恶;善和恶的差别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时善事也可能引起恶的结果,恶事也可能引起善的结果,并且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善事的(在武松的时代,杀死老虎是善事),在另一历史条件下则可以是恶事(在现时代杀死老虎则成了恶事)。但是,根据唯物辩证法,矛盾双方的转化总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善毕竟是善,恶毕竟是恶。相应地,“助人为乐”毕竟是善事而不是恶事,“学雷锋的好心人”毕竟是好人而不是恶人。试问,这样的分析难道不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吗?

三、唯有唯物辩证法才能更加深刻地认识

逻辑悖论的本质

如上所说,长期以来中外逻辑界把悖论的定义归结为以公认正确的知识为前提,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其公式则为p()、p。由于po、p乃是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恒假命题,因此,也就认为逻辑悖论的矛盾属于形式逻辑矛盾。应该说。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也是予以肯定的。但是,这种看法并不是完备的,也可以说它仅仅是普通思维(或形式逻辑)的看法。因为,这种看法仅仅认识到了悖论的一个方面,亦即人们“主观上认为的悖论”的方面。实际上悖论也还存在有另一方面,如上所说,悖论实际上都是从包含有错误的前提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的。因此,对于悖

论,我们既要看到它是从人们认为正确的前提出发的,又要看到它事实上是从包含有错误的前提出发的。只有这样,才是对悖沦本质的全面的认识。正因为如此,我在《悖论的辩证逻辑公式及其他》一文中,根据唯物辩证法,提出了如下逻辑悖论的辩证逻辑定义及其公式:悖论是如下两个矛盾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一方面是人们主观上认为的悖论;从正确的命题、理论系统及其相关背景知识出发,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或两个矛盾命题的合取;另一方面是实际上的悖论:从其中包含有人们尚未发现其谬误的命题、理论系统及其相关背景知识出发,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或两个矛盾命题的合取。(卜a寻((p -~l p)v(p八一\p)))0(。a当((p~- 3 p)v(p八一1 p)))(“a”代表某一命题或某一理论系统及其背景知识;“卜a”代表人们认为a真,“司”代表合逻辑地推出,“p()一t p”代表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p八一t p”代表两个矛盾命题的合取,“v”代表析取,“0”代表对立统一关系,“一a”代表“a”包含有谬误)。凹

在这一逻辑悖论的辩证逻辑定义及其公式的基础上,我又提出了“探索谬误的悖论法”、“消除谬误的悖论法”和“悖论创新法”蛆。这样以来,两千年来长期困扰人类认识的逻辑悖论问题,由于运用唯物辩证法(也就是运用辩证思维)加以分析、认识,就转化为促进人类创新认识的科学方法了。四、唯物辩证法需要发展,但决不能用逻辑悖论的

矛盾去“修/e',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的矛盾

“钱文”说:“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本性开放,主张用发展和变化的观点看世界,因此它自身也应当是开放的,发展的……将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补位到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是唯物辩证法当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说唯物辩证法本性是开放的,是应当发展的,这是正确的。但是,要用逻辑悖论的矛盾去补位到唯物辩证法中,则是不正确的。因为,如果这样做,决不会是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而只能是歪曲、“修正”唯物辩证法。

如上所说,所谓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从普通思维来看)都属于逻辑矛盾,而这种逻辑矛盾归根结底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错误(把包含有错误的命题、理论系统及其背景知识误认为是正确无误的)造成的。而唯物辩证法乃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其基本规律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乃是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辩证规律的正确反映和总结。唯物辩证法所谓的辩证矛盾。乃是客观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的既对立又统一的两方面。列宁说过,辩证法“认为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凹。毛泽东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逻辑悖论的“矛盾”和唯物辩证法的“矛盾”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把逻辑悖论的“矛盾”引入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系统中来,势必造成概念的混乱从而导致歪曲、“修正”唯物辩证法科学系统的恶果。

人们会说,上文不也说,用辩证思维看逻辑悖论,也可视之为“人们主观上认识的悖论”与“实际上的悖论”的对立统一体吗?这样岂不是又和唯物辩证法一致了吗?我们认为,第一,“钱文”所说的逻辑悖论的矛盾就是人们通常认为的普通思维所理解的逻辑悖论的矛盾,这由它引用张建军所讲的构成逻辑悖论的三要素可以证明。第二,我们说从辩证思维看逻辑悖论,可以把它视为“人们主观上认识的悖论”与“实际上的悖论”的对立统一体,只是证明唯有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指导,才能加深对逻辑悖论的研究,才能真正解决这个两千多年来特别是“罗素悖论”发现以来的一百多年来众多哲学、逻辑学者要想解决而未能真正解决的逻辑哲学问题。但决不能证明必须把逻辑悖论的矛盾引入到唯物辩证法的科学系统中来。根据唯物辩证法。一切命题、理论都含有辩证法(列宁就说过:“伊凡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一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q9),都可以看作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它们的矛盾也就是辩证法“对立统一”的“矛盾”。这就是说,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早已概括、包容了它们,根本就不存在再把它们引入到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中来的问题。逻辑悖论中所具有的对立统一的辩证矛盾当然也是如此。

“钱文”说:“当代中国社会出现的许多矛盾其实是以悖论方式存在的‘白相矛盾’,这就是社会选择所产生的‘悖论现象’。认识、阐明和把握这类‘矛盾’,仅依靠‘对立统一’的矛盾学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运用‘自相矛盾一一逻辑悖论矛盾’的方法,分清利弊得失并分析其成因,采取扬长避短的发展策略,才能在‘解悖’中逐步走出‘奇异的循环’,赢得新的发展。”对于“钱文”所说的当代中国社会出现的许多以悖论方式存在的‘自相矛盾’,“钱文”并未具体解释。而是仅举一例如下:“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在改革开放赢得丰硕成果的同时,又感受着它带来的种种弊端,使得许多人的思维和心理处于‘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不和谐状态。这种令人‘困惑’的问题一言以蔽之:正是客观存在的‘自相矛盾’……”对于这一所谓的“客观存在的‘自相矛盾”’何以是逻辑悖论矛盾,“钱文”亦未作任何解释(看来“钱文”也根本无法比照构成逻辑悖论的三要素对之进行具体的解释)。我们倒是认为,这样的矛盾恰恰唯有运用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的矛盾学说才能对之解释清楚。试看下文:根据唯物辩证法,我国的改革开放也具有对立统一的两个矛盾方面:一方面是能赢得丰硕的成果(可简称为“好的方面”),一方面则是能带来一定的弊端(可简称“坏的方面”)。而这两方面中,“好的方面”是矛盾的主导方面,“坏的方面”则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在<六个“为什么”一一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一书中说:“事实雄辩的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凹根据唯物辩证法,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改革开放乃是一项上好的国策。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继续推进下去。至于要解决某些人“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问题,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这些人好好学习唯物辩证法(决不是让他们学习什么逻辑悖论的矛盾)。一旦他们能够运用辩证思维来分析矛盾,解决矛盾,这种情况也就自然而然地逐步减少乃至消失了。

“钱文”又说:“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需要运用逻辑悖论的矛盾分析方法,包括道德悖论的分析方法来认识我们所面临

逻辑学导论论文篇4

【关键词】 逻辑 逻辑方法 中医

任何一种理论要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并将反映的内容准确地表述出来,就必须使思维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律。中医理论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正确地反映自然、人体和疾病的本质和规律,就是因为中医思维遵循了一定的逻辑规律。虽然中医没有明确提出逻辑的概念,但却一直在不自觉地运用着逻辑的思维方法,遍及中医理论体系、中医经典著作以及中医教学等各个方面。因关于逻辑方法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故笔者搜集近十年文献,作一综述,以期对广大中医工作者的学习和研究提供思路。

1 中医理论体系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吴永贵等[1]认为中医学科学发现和理论构建的逻辑方法,既有通过归纳法发现一般原理,建立理论体系,也有通过类比、想象、提出假设、逐步验证而形成理论;认为中医学逻辑方法的基本特征是:①多向性和多面性一体的特征;②辨证思维的特征。任秀玲[2]认为古医家运用中国先秦逻辑的“应因之术”建构了中医理论体系。“应之道”指导中医学认识和发现生命运动的客观规律,构筑了生理之应、病理之应和天人之应的理论框架。同时作者认为“应因之术”是以客观事物的实(实体)与形(形象、征迹)为基础,提出的解决名实如何一致、相符的逻辑方法。

刘喆[3]认为类比推理方法贯穿于经络学说的形成过程及其应用。认为脉、经、络的提出,是以类比法为依据的。在经络生理方面,类比推理方法被用于说明阐释其功能作用。文末作者综合地评价了类比法的应用价值,认为类比法在经络学说的形成和发展中,一方面给予医家们在理论创新上以重要的指导作用,使经络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获得了形象的基础,促进了它的形成。

另一方面,它又阻碍了经络学说的深入研究,使经络的认识停留于表象。高京宏等[4]通过分析历代医家对体质从现象分类到本质分类的认识过程,从初步的现象分类、进一步的归纳分类和深入的本质分类三方面对中医体质理论中的逻辑思想作了简要论述。

邢玉瑞等[5]认为类比思维是中医学广泛使用的逻辑思维形式,属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范畴。它与形式逻辑学中的类比法并不完全等同,有其显著的特征与重要的价值。探讨了类比思维的概念、推理形式及特点。认为类比思维是指古人受天人合一理念的影响,在对自然界观察的基础上,将具有相似或相同特征(即象)的事物划为类,并在类的基础之上进行比较、推导,确定不同类间的联系,使知识在不同类间迁移的一种思维方式。其在中医理论体系中的运用称为中医类比思维;类比思维的基本形式分为比类、类推、比附3种;类比思维具有横向运动和联想性的特点。同时还论述了类比思维在建构藏象、经络理论,推论经脉气血运行与多少,阐述脏腑功能及阳气生理等方面的作用。孙雨来[6]认为中医对于治则、治法的确定,多是利用类比思维,取法自然之理,推入医学之中,成为医学之治则、治法。王志红[7]认为以五行为主线的类比法是中医学的主要逻辑方法之一。在五行类比的逻辑式中,其结构是:特殊-(五行)-特殊,五行是中介,借此中介过渡,才完成了由此及彼的类比推理。此外,中医学结合具体的医学理论及诊疗经验,借用五行相生、相克、相乘、相侮的理论类比说明人体的生理、病理,指导诊断及治疗,在这些类比的逻辑应用中,都是以五行作为中介而展开的。周唯[8]认为以辨证论治为主的中医诊疗活动是一种科学的、理性的实践活动,逻辑思维是其中普遍存在的思维现象。论述了逻辑思维方法的应用及特点。章新亮[9]认为中医作为传统医学,虽然是通过象形思维来认识事物,但同时中医之象注入了逻辑思维,由象而进入理性分析。即中医认识人体的方法是象形的逻辑思维方法。文中从3个方面进行阐述:①物象以形和意构造逻辑思维;②形和意相结合的辨证思维逻辑;③中医象形观的逻辑形式,其中分为归比逻辑和推理逻辑。卓同年等[10]认为中医历代以来之所以能够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施治,除了依据长期的经验效果之外,善于运用成熟的逻辑方法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中医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积极吸收了东西方各类逻辑思想并不断运用这些逻辑来指导临床实践的整个过程,逐渐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逻辑形态。从本质上说,中医的这些逻辑思想和方法是一种蕴含在各种具体问题之中的应用逻辑,是发展中医学的重要思维工具。鲁兆麟等[11]通过对近代名老中医医案的总结,指出其中运用的一般逻辑思维方法为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临床中分析与综合常结合使用,归纳与演绎也常互用互补。

2 《伤寒论》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陈宝明[12]认为《伤寒论》之所以能确立祖国医学完整的辨证论治体系,成为历代医家所推祟的不朽之作,正是由于张仲景掌握和运用了正确的思维逻辑方法,从而揭示了六经病证的内在规律。作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①六经辨证的归纳演绎法。②六经辨证的分析综合法。③六经辨证的假说验证法。其中作者将假说验证法分为了病因的假说验证、诊断上的假说验证、六经病治疗的假说验证、六经病传变的假说验证以及六经病预后的假说验证五点。④六经病的比较分类法。陈瑞春[13]就《伤寒论》中常用的逻辑方法,如比较、分类、分析、综合、推理等方面做了简单的归纳整理。王历等[14]就《伤寒论》中常用的比较法、推理法、分析和综合法以及归纳法作了初步探讨。其中,比较法分为对举比较法和互参比较法;推理法分为判断推理法、排除推理法以及试探推理法。钟玲[15]认为《伤寒论》通过许多条文具体表述了诊断假说的建立和验证过程。如第56条,就体现了一个诊断假说建立和验证的3个步骤。

3 《金匮要略》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宋建平[16]认为《金匮要略》中所涉及的科学逻辑思维方法有取类比象、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抽象与具体等,而且这些逻辑方法在中医学中有着较广泛的运用,并举出《金匮要略》中相应的原文逐条进行了论述。赵力维[17]将《金匮要略》中所运用的比较、分析、综合和归纳等逻辑方法作了简要论述。文中指出《金匮》一书分别从症状、脉象、病机和治疗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并举出关于“异病同治”和“同病异治”的原文为例;对于分析和综合的应用,以《虚劳病篇》为例进行了阐述。

4 《内经》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史新民[18]认为《内经》中的全息逻辑方法(全息思想:局部显现的信息是整体的信息的浓缩),以天人相应为基础,以生命活动的各层次系统为对象,运用阴阳、表里、寒热、虚实、动静、刚柔等范畴形成具有自我修补功能的公理系统,从而克服了用静止的概念把握运动的状态,用抽象的范畴把握具体生命活动的局限。特别是比类取象、司外揣内、比类别异、慧然独悟等方法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中医的思维能力和认识水平,赋予《内经》以无限的生命力。作者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内经》全息逻辑方法的特点:①《内经》全息逻辑范畴的具象性;②全息逻辑范畴的对偶性;③全息逻辑的非线性因果思维;④全息逻辑体系的自我修补特点。董尚朴等[19]简要阐述了归纳、演绎、类比以及验证在《内经》中的体现。

5 中医教学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邢玉瑞[20]从明晰概念、严密推理、辨证思维3个环节探讨了逻辑方法在中医教学中的应用情况:①概念的界定与匡正。中医教材对概念的正确定义重视不够,常有疏漏之处,如中医学两大特点之一的整体观念,《中医基础理论》中没有明确的定义;②推理方法的应用。中医学对阳气的生理功能、节律变化的认识,采用了类比的推理方法,如《素问·生气通天论》言:“阳气者,若天与日。”③辨证逻辑方法的应用。如反佐法是《内经》提出的组方配伍方法之一,是针对方剂的主要治疗作用与部位趋向,配伍一二味性质、作用相反的药物,以达到纠偏克弊,或顺应四时变化,治不违时的目的,具体应用可分为寒热反佐、升降反佐、开合反佐、动静反佐等,反映了中医辨证思维对立统一的特点。

6 小结

通过大量文献的搜集和整理,发现对中医关于逻辑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而其中逻辑方法的研究更是寥寥。透过此综述可以看出,逻辑方法的研究虽然遍及中医理论体系、中医经典著作以及中医教学等各个方面,但论述多是只言片语,没有系统地进行深入研究;或者只论述了个别逻辑方法,很不全面,存在诸多问题。逻辑学虽然对中医来讲是一个新概念,中医学没有具体讲述逻辑学的知识,然而中医学这个严密而完备的理论体系,却处处体现着逻辑学理念和方法的运用。中医经典著作作为中医的根基和灵魂,逻辑方法的运用更是不可或缺的工具。故加强中医领域内,尤其是经典著作的逻辑方法的研究,已成为新的突破口,同时也为广大中医人提高临床辨证的思维能力,加速自身思维的改造,进行理论创新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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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赵力维.《金匮要略》几个逻辑方法举隅[j].吉林中医药, 1986,6(2):9.

[18] 史新民.《内经》全息逻辑方法的内涵及其特点[j].中医药学刊, 2003,21(9):1543.

逻辑学导论论文篇5

当今的时代,任何高科学技术成果无一不是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结晶。因此,如何培养出高质量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已是摆在高等教育面前的十分突出的问题,这就引发了高等教育的深层次的变革。许多国家的教育界早已纷纷摒弃了专业化教育模式,把高等教育转移到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轨道上来。在2010年5月2日第四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美国耶鲁大学校长理查德?莱文认为复合型是人才培养的一种可取的模式,“通过对多个学科的接触,会有不同的视角,使他们有能力以创造性的方式解决新的问题。设想一个政府的领导以前学过历史,又学过道德哲学,同时还学过经济、心理学的话,那么他胜任的几率也会更高一些。”复合型人才就是多功能人才,其特点是多才多艺,能够在很多领域大显身手。复合型人才包括知识复合、能力复合、思维复合等多方面。当今社会的重大特征是学科交叉,知识融合,技术集成。这一特征决定每个人都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个人既要拓展知识面又要不断调整心态,变革自己的思维,成为一名“光明思维者”。

复合型人才需要提高综合素质,其中思维素质是“重中之重”。逻辑学逻辑学是以推理和论证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主要任务是提供识别有效推理、论证和无效推理、论证的标准,教会我们准确进行推理和论证,并识别、揭露和反驳虚假的推理和论证。逻辑学也是教人如何思考的学问。有人把思维分为抽象(逻辑)思维、形象(直觉)思维和灵感(顿悟)思维。人们认识事物、获得知识、解决问题和表达论证等,都离不开逻辑思维。逻辑思维仅仅是一种天赋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完善与提高有赖后天的培养和训练。思维能力的提高从各种学科的学习中都能得到,而最直接的应该是逻辑学。要培养和提高全民逻辑思维能力,必须加强逻辑教育,重视逻辑学知识的学习与应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教育的根本任务应该是培养人才,要围绕加强素质教育、多出人才。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逻辑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在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学校,究竟应开设什么样的逻辑课、其教学目的是什么、教学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如何突出逻辑应用、如何体现逻辑思维与素质教育的联系、如何培养‘光明思维者’”这些重要问题。因此,作为逻辑工作者,既要看到上述发展战略为我国逻辑教育事业的发展所提供的历史机遇,也要看到我们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与责任。

30多年来,逻辑学工作者在进行逻辑学研究的同时,对“逻辑是什么及其功能”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如今,我国逻辑界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大逻辑观’,即认为‘逻辑学’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在学科分类中应列为像数学和哲学一样的‘一级学科’,其中,演绎逻辑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它的主体,但它绝不是逻辑学的全部,诸如逻辑哲学、哲学逻辑、语言逻辑、归纳概率逻辑、认知逻辑、人工智能逻辑以及法律逻辑、论证逻辑和辩证逻辑等,都是逻辑学所研究的内容。”[1]探究逻辑之学理,为相关学科提供研究工具,这是逻辑的学术功能。除学术功能外,逻辑还具有人文社会功能。现代逻辑基础理论的发展,西方学界曾一度消除逻辑的人文社会功能。我国学界也有学者受这种观点影响。但是,20世纪后半叶,由于逻辑语用学、符号学、社会语言学和文化语言学、科学社会学研究等学科的蓬勃发展,人文社会内容已在逻辑学研究中实现了回归。另外,从社会对逻辑的需求可以看出,逻辑的社会功能日益强盛。公务员考试从全国到地方一年大概有四十次,每一次,三分之一的内容都涉及到逻辑思维能力。参加人数更是多达一千万。

mba以及大企业、大公司招录员工考试,也把逻辑思维能力作为重要考试点。在国外,美国gre以及其他很多类似的入学考试都用到逻辑。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逻辑判断的题目分为必然性推理和可能性推理两种题型。可能性推理题目数量较多,难度较大,并且在近年来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考查力度逐渐加大。这种题型与论证紧密相关。逻辑通识教育,属于人文社会功能。根据社会需求,对于复合型的大学生,学习逻辑的目的不是为了对逻辑学进行专门的理论研究,不在于培养逻辑学专业的研究型人才,而是为了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以培养和提高大学生逻辑思维素养为目标。通过逻辑知识的传授和逻辑方法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逻辑工具,使用或者运用逻辑学理论提供的方法和原理去研究其他科学;运用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

教学内容。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中应该开设什么样的逻辑课程?一般说来,在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高校,逻辑学是作为通识课来开设的。但什么样的课程适合作逻辑通识课?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第一,传统形式逻辑。有学者认为“现代逻辑的基础课程是一阶逻辑。一阶逻辑不应当是事实上也从来不是逻辑课通识课。逻辑学通识课的角色事实上一直是由传统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承担的。”[2]第二,现代逻辑。部分学者认为传统形式逻辑的内容十分贫乏,有的内容甚至比《工具论》还要落后,不配担当逻辑通识课程的主要角色,必须在全国高等院校突破旧有的逻辑教学模式,开设现代逻辑课程,并作为哲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和其他文科学生的公共课。[3]第三,批判性思维。一些学者认为批判性思维是素质教育的基本理念,体现了逻辑学通识课的目标,是深刻的,有生命力的。第四,归纳逻辑。还有学者认为归纳逻辑也很重要,在教学中不能缺失。

针对上述学者的不同观点,我们必须根据本学科的功能、学生学习的目的、课时等多种因素选择讲述内容和方法。具体说,逻辑教学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着论证进行。首先要识别论证结构。先弄清楚论证结构是对既有论证进行质疑、分析和评判的重要前提。论证结构清晰有利于具体地分析既有论证在哪些地方推理不合法则、证据不真实,进而考虑论断是否可靠和合理。其次要甄别和评估其前提信息。可用以下问题甄别和评估一个论证:它的问题或结论是什么?理由是什么?其中有哪些词句的意义模糊不清?其中有无价值冲突?它的描述性假设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抽样选择是否典型?衡量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竞争性假说?统计推理中是否有错误?类比是否贴切中肯?逻辑推理中是否存在错误?重要的信息资料有没有遗漏?哪些结论可以与有力的论据相容不悖?争论中你的价值偏好是什么?[4]等等。再次要揭示其隐含的前提。这也是论证内容的重点和难点。为了正确地评估既有论证,有必要把那些可能隐含着错误的前提进一步揭示出来。最后要审查其推断过程。论证的推断方式只有两种,要么是演绎的,要么是归纳的。归纳得出的论断是或然的,即便是运用现代概率或统计的方法,也不可能归纳出必然的结论。而很多论断往往以必然的形式出现,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审查其演绎推断的合法性。我们知道,演绎逻辑从前提到结论具有保真性,即只要前提真则结论一定真;反之,如果结论假,其前提中则一定有假。从质疑推断的前提是否真实、可靠的角度说,演绎方法正是批判性思维的利器。[5]#p#分页标题#e#

逻辑学导论论文篇6

关键词:一阶类型逻辑;b类型简单导出;原子简单导出;可靠性;可替换性定理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0)07-1657-03

theoretical proof of typed first-order logic

xu dan

(department of computer science of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china)

abstract: type is introduced into the typed first-order logic, which is 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first-order logic a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polymorphic and polytypic logic programming language. typed first-order is significant to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compilation system. this paper is a research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and it introduces reliability theorem of the basic and simple derivation and the exchangeability theorem of the equivalent symbols, and the two theorems are proved in this paper. with the two theorems, the workload of the first-order logic proof can be simplified and the future theoretical research will be easier.

key words: typed first-order logic; b-typed simple derivation; atomic simple derivation;reliability; exchangeability theorem

自prolog语言[1]诞生以来,逻辑程序设计成为一个新的方向。1970年代后期和1980年代初,在为prolog语言建立了horn子句理论之后,如何扩展prolog,将无类型的逻辑程序设计语言改造成带类型的逻辑程序设计语言,同时建立新型逻辑程序设计语言的理论基础,扩展逻辑程序设计的应用范围,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1990年代中期,j. w. floyd等人在系统总结前人工作的基础上,借鉴prolog语言的诸多元素,并从prolog语言的众多变形如ic-prolog、nu-prolog等以及ml语言、modula-2语言中吸收新思想,推出了新型逻辑程序设计语言g?idel[2-4],试图改进prolog语言中存在的不足并解决其中有争议的语义问题。作为一种逻辑程序设计语言,研究与开发g?idel,首先需要为其建立严格的数学基础,包括其语法和语义理论基础。从prolog语言和g?idel语言的关系看,与传统的一阶逻辑[5-8]比较,g?idel的数学基础应该是多态多类的一阶逻辑,而且,g?idel语言的语法与多态多类一阶逻辑的类型合式公式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g?idel语言的语义应该与多态多类一阶逻辑的模型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于是,发展带类型的一阶逻辑理论(简称类型一阶逻辑)成为一种选择。

1 带类型的一阶逻辑的语法

本文继续文献[2-3]的工作。带类型的一阶逻辑来源于对g?idel语言的抽象,也来源于对一阶逻辑的扩展。我们约定,一阶类型逻辑中的基类型有:integer,real,string,boolean,分别称为整型、实型、字符串型和布尔型。一阶类型逻辑语法和语义部分的内容见参考文献[2-3]。

2 简单导出的可靠性定理

为了定理说明的方便,以下引入几个定义。

定义2.1:记所有在解释下与基类型boolean保持一致的类型符为b。

定义2.2:将无类型一阶命题逻辑p*中的某个合式公式做替换,使得原先的所有命题词替换为一阶类型逻辑中的某个布尔值类型的形式符号,由此得到一个类型合式公式的过程称为简单导出。特别的,如果替换的一阶类型逻辑中的某个布尔值类型的形式符号中的符号全部是类型为b的个体词(或者原子),则将此过程称为b类型简单导出(或者原子简单导出);如果命题词全部替换,每个命题词都只能使用b类型个体词和原子两者之一做替换,则称为基本简单导出。

定理2.1 b类型简单导出的可靠性定理

如果在无类型一阶命题逻辑p*中,有合式公式a是恒真的,则a经过b类型简单导出,得到的一阶类型逻辑下的合式公式也是恒真的。

原来的无类型逻辑中的命题词在某个赋值之下只有真假两种情况,和我们替换的个体词刚好一致,直观上看,这个公式是成立的。对此,我们做证明如下:

[数学归纳法]

设a中所有的命题词的集合为n={p1,p2,…,pn},生成c的替换函数(或者置换)为g={,,…,}(或者为σ={d1/p1,d2/p2,…,dn/pn}),其中的di是一阶类型逻辑中的某个类型为b的个体词。记a中命题词替换为某个个体词生成的一阶类型逻辑中的合式公式为g(a)=c(或者aσ=c)。

任取一阶类型逻辑中的赋值φ,构造无类型一阶命题逻辑下的赋值φ,使得

φ(pi)=t当且仅当φ(g(pi))=φ(ej)=

φ(pi)=f当且仅当φ(g(pi))=φ(ej)=,其中ej是pi替换的目标。

显然,a和c的层数是相等的。由于a是恒真的,所以一定有φ(a)=t。施归纳于它们的层数t,需要证明的命题是φ(a)=t时,φ(c) =(为了证明的方便,以下同时证明φ(a)=f时,φ(c) =)。

基始:t=0时,a是一个命题词,c是一个个体词。根据φ的定义,若φ(a)=t则必有φ(c) =,若φ(a)=f则必有φ(c) =。

归纳:t=k(k>0)时。由于a来此于无类型一阶命题逻辑p*,故a和c只可能有以下五种形式(为了将无类型一阶命题逻辑中的逻辑连接词与一阶类型逻辑中的逻辑连接词区分开来,在类型一阶命题逻辑的逻辑连接词上添加下划线)。

1) a=■a1,c= c1,其中c1=g(a1)。若φ(a)=t,则φ(a1)=f,依据基始,有φ(c1) =。据 的定义,有φ(c) =。同理,φ(a)=f时,有φ(c) =< false,boolean>。

2) a=a1■a2,c=c1∧c2,其中c1=g(a1),c2=g(a2)。若φ(a)=t,则φ(a1)=t且φ(a2)=t,依据基始,有φ(c1) =且φ(c2) =。据∧的定义,有φ(c) =。若φ(a)=f,则φ(a1)=f或φ(a2)=f。不妨设φ(a1)=f,依据基始,有φ(c1) =。据∧的定义,有φ(c) =。

3) a=a1■a2,c=c1?c2,其中c1=g(a1),c2=g(a2)。若φ(a)=t,则φ(a1)=t或者φ(a2)=t,不妨设φ(a1)=t,则依据基始,有φ(c1) =。据∨的定义,有φ(c) =。若φ(a)=f,则φ(a1)=f且φ(a2)=f,依据基始,有φ(c1) =且φ(c2) =。据∨的定义,有φ(c) =。

4) a=a1■a2,c=c1c2,其中c1=g(a1),c2=g(a2)。若φ(a)=t,则φ(a1)=f或者φ(a2)=t。当φ(a1)=f时,依据基始,有φ(c1) =,据的定义,有φ(c) =;当φ(a2)=t时,依据基始,有φ(c2) =,据的定义,有φ(c) =。若φ(a)=f,则φ(a1)=t且φ(a2)=f,依据基始,有φ(c1) =且φ(a2)= ,据的定义,有φ(c) =。

5) a=a1■a2,c=c1?圮c2,其中c1=g(a1),c2=g(a2)。若φ(a)=t,则φ(a1a2)=t且φ(a2a1)=t。依据第4步的结论,有φ(c1c2)=且φ(c2c1)=。据?圮的定义,有φ(c) =。若φ(a)=f,则φ(a1■a2)=f或者φ(a2■a1)=f。此处不妨设φ(a1■a2)=f,则依据第4步的结论,有φ(c1c2)=。据?圮的定义,有φ(c) =。

综上所述,φ(a)=t时,φ(c) =,φ(a)=f时,φ(c) =。

由于a是恒真的,所以一定有φ(a)=t。又因为φ是任取的一阶类型逻辑上的赋值,所以对于任意的一阶类型逻辑上的赋值?,都能通过构造无类型一阶逻辑上的赋值φ来证明φ(c) =,所以c是恒真的。

定理2.2 原子简单导出的可靠性定理

如果在无类型一阶命题逻辑p*中,有合式公式a是恒真的,则将a中所有的命题词一一替换为一阶类型逻辑中的某个原子,则新得到的一阶类型逻辑下的合式公式也是恒真的。

要证明这个定理,只要按照定理2.1的证明思路,构造赋值即可,此处不再证明,仅提供一个例子作为验证。

我们知道德・摩尔根律在p*下一定是成立的,由之,我们有以下恒真合式公式:

h1= (a∧b) ?圮a∨ b和 h2= (a∨b) ?圮a∧ b

构造替换函数g1={,},g2={,},其中,c1、c2和d都是一阶类型逻辑中的原子,则得到一阶类型逻辑中的g1(h1)= ( c1∧ c2)?圮 c1∨ c2,g2(h2)= ( d∧d)?圮 d∨ d。不论是哪一种赋值,c1、c2和d都只有或者两种值,所以以下我们分别对各种情况作讨论(假设赋值为φ):

对于g1(h1),

1) φ(c1)=,φ(c2)=,则φ(( c1∧ c2))=,φ( c1∨c2)=,故φ(g1(h1))= 。

2) φ(c1)=,φ(c2)=,则φ(( c1∧ c2))=,φ( c1∨c2)=,故φ(g1(h1))= 。

3) φ(c1)=,φ(c2)=,同2理,有φ(g1(h1))= 。

4) φ(c1)=,φ(c2)=,则φ(( c1∧c2))=,φ( c1∨c2)=,故φ(g1(h1))= 。

因此g1(h1)必是恒真合式公式。

对于g2(h2),它的情况比g1(h1)简单,显然也是恒真的。

定理2.3 基本简单导出的可靠性定理

如果在无类型一阶命题逻辑p*中,有合式公式a是恒真的,则a经过基本简单导出,得到的一阶类型逻辑下的合式公式也是恒真的。证明方法同定理2.1及定理2.2。

3 等值符号的可替换性定理

再次引入定义:

定义3.1:所有由基本简单导出得到的类型合式公式的集合称为基本简单导出集合。

等值符号的可替换性定理:设a、b、c是基本简单导出集合中的类型合式公式,г是基本简单导出集合的子集,如果b和c等值(即b?圮c),由г和a把b在其中的某些出现替换为c而得到г'和a'。那么

[1] a?圮 a'

[2] (гa) ?圮(г'a')

分析:我们可以把式子[1]描述为m=(bc)?圮(aa'),于是只要证明(bc)?圮(aa')为恒真,原命题则得证。同理对于[2]式,只需证明n=(b?圮c)((гa)?圮(г'a'))为恒真即可。

证明:由于a、b、c是基本简单导出集合中的类型合式公式,г是基本简单导出集合的子集,故一定存在无类型一阶命题逻辑p*中的合式公式a0、b0、c0和合式公式集合г0,使得a、b、c分别由a0、b0、c0基本简单导出,г中的所有合式公式都是由г0中的某一个基本简单导出。

令ga(x)表示将a中某些b的出现替换为x,使得b的一个出现被替换当且仅当在构造a'时,该位置的b被替换。则a=ga(b),a'=ga(c)。显然一定有无类型一阶命题逻辑p*中的公式ga0(),使得ga()是由ga0()将其中的命题词替换为带类型一阶逻辑中的b类型个体词和原子得到的。于是对ga0(c0)做基本简单导出可以得到ga(c)= a'。记ga0(c0)= a0',即证明a'可以由导出a的a0替换部分b0的出现(即a0')再做基本简单导出得到。同理可证,有г0'使得对г0'中的所有合式公式做基本简单导出得到的集合是г'。

构造无类型一阶命题逻辑p*中的合适公式m0=(b0?圮c0)(a0?圮a0'),n0=(b0?圮c0)((г0a0) /(г0'a0')),由a、b、c、г和a0、b0、c0、г0之间的被导出和导出的关系,显然可知,m0和n0做基本简单导出可以相应得到m和n。

已知在无类型一阶命题逻辑p*中,有等值公式的可替换性定理,则任意的m0和n0形式的公式都是恒真的。又因为m0和n0是由m和n分别作基本简单导出得到,根据基本简单导出的可靠性定理,m和n为恒真公式,于是定理得证。

4 结论

本文探讨了带类型一阶逻辑的理论证明方法,通过证明基本简单导出的可靠性定理,方便了带类型一阶逻辑的理论证明。比如,我们可以利用该可靠性定理,直接证明( ),如果γ,b 则 γ b 。

另外,等值符号的可替换性定理的证明,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证明过程中的工作量。但是,基本简单导出的可靠性定理和等值符号的可替换性定理的应用范围只局限在基本简单导出集合之内。我们之后的任务是通过更多的理论探讨,拓展这两个定理的应用范围,从而更好的简化理论证明,构造完备的带类型一阶逻辑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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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耿素云,屈婉云,王捍贫.离散数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逻辑学导论论文篇7

一、逻辑学的价值

(一)逻辑学对科学研究的价值

科学方法是科学的灵魂,科学本身本质上就是方法,它不局限于把已知的知识总汇起来,还教人们如何去获取新知识。近代科学方法论巨匠f培根融合逻辑理性和实验理性,建立了系统的科学归纳法;笛卡尔继承并发展古希腊以来的理性演绎方法而得以开启近代科学大门;伽利略采用抽象的方法,想象的方法,逻辑推论的方法,弥补了实验条件的限制。今天,逻辑学已发展为一个纷繁而系统的科学体系,尤其是现代逻辑,已发展为一门与现代数学相通相融的精确性科学,形成符号数学、逻辑代数、模糊逻辑等多门数学分支,且与计算机科学、物理学、生物学等结合起来。数理逻辑,尤其是布尔逻辑,x打十算机科学的产生与发展的巨大作用。布尔逻辑是设计电子计算机开关电路不可少的逻辑理论和方法,是电子计算机硬件的基础设计方法,随后诞生的属于逻辑学范畴的人工表意的符号语言、形式化公理系统的方法,以及由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证明所发展而来的递归算法,都是研制计算机语言、发展软件和扩大硬件功能不可缺少的逻辑理论和方法。

(二)逻辑学对提高国民素质的价值逻辑学有助于培养耐心细致、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品质。逻辑学的严格的规范性,有助于人们自觉遵守和运用逻辑规则进行思想和行动,使思想严密、表达准确,杜绝偏见,摈弃恶习;逻辑学的精确性要求对同一问题不可能存在多种解释,有助于培养科学意识和科学精神。逻辑学方法有助于提高辨别是非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在侦查破案、诉讼、行政等方面,作用尤为突出。熟练掌握逻辑学,有助于成为一个思维敏捷的人,可以提高学习、工作与生活中的逻辑推理能力,在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的现象中,快速准确抓住重点与要点,辨别是非,果断处理问题,也有助于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逻辑素养有助于提升人的客观公证、坚持真理、坚持科学的品质,减少盲从与非理性的成分。印度有七成国民是文盲,但其it产业和生物制药业却位于世界尖端地位。印度药物美价廉,已占有美国20%的市场份额,在it产业和it人才方面,它抢下了美国五成的高科技人才工作签证。何以如此?有学者指出,印度国民中的受教育者由于深受其严格的逻辑思维训练,故而在抽象思维领域特别突出。

(三)逻辑学对于民主法治方面的价值国家民主法治、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公民普遍具有较高的逻辑素养。如果公民的逻辑素养普遍偏低,会制约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创新水平,制约综合国力的提升,也制约民主法治化的进程。在立法环节,要特别讲究逻辑。⑴在司法领域,逻辑为法律工作提供分析工具。在执法与行政领域,系统、熟练地掌握逻辑方法,对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与行政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推动依法行政。“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甚至守法,都离不开法律推理。特别是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律推理几乎成为法官审判活动的全部内容。”从整个社会来看,一个人人讲究逻辑、自觉逻辑地思维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在逻辑水平高的社会里,人们在思考问题时,依据的不是领导的个人权威或意志,更不是神、上帝、上天等超自然地精神意志,而是完全根据自己的逻辑判断与推理,服从的只是逻辑地“必然得出”的结论。正如张建军教授所言,“逻辑学是社会理性化的支柱型学科,逻辑的缺位意味着理性的缺位,这是逻辑学最根本的人文性质。‘逻辑精神’既是科学精神的基本要素,也是民主法治精神的基本要素。建立在逻辑基础之上的形式理性是科学体系与民主政治的共同基石。”

二、当前我国逻辑学教育的误区

(一)逻辑孤立主义倾向明显改革开放以来,在举国轰轰烈烈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热潮中,逻辑学界好象比教冷静超脱,恍惚置身于现实之外,也极少对社会现实问题从专业的角度予以研究或讨论,这是一个不太正常的现象。当前很多学者、教师依然无视社会现实,无视近些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mpa、mba、gct、gre等大型社会考试中非常强调考察逻辑思维能力的现实,一味躲在象牙塔里从事着“精神贵族的游戏”,未能有效实现逻辑教学研究与促进社会进步的有效对接。这种现象可以称作“逻辑孤立主义”。“逻辑学界的孤立主义根源于逻辑形式主义,认为逻辑研究的是一种与事实真理或思维内容绝对无关的纯粹形式。逻辑形式主义使逻辑学界安于与中国当代文化思潮绝缘的状态,因为从这种观点出发,必然得出逻辑与思想文化无关的结论。”逻辑孤立主义对现实社会持漠不关心的态度,不能对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反过来也严重制约了逻辑学本身的发展,使逻辑的生命力萎缩,后果非常严重。

(二)逻辑学教育已步入边缘化境地一是逻辑学课程不被重视。在国外,逻辑教育一直被作为一种面向全体受教育者的素质教育。在我国,逻辑教育基本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中小学教育中基本没有逻辑知识与方法的传授。大学教育中,无论培养专门逻辑学人才还是作为通识课,逻辑学都面临边缘化的困境,逻辑学的地位在高等教育中不断滑坡,不少高校将逻辑课由必修课改为选修课,学分数也在减少,有的甚至干脆取消逻辑学。受课程地位下降的影响,高校逻辑学教师的师资队伍不断减少,造成逻辑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就业难,直接影响了逻辑学专业的普及和深层发展。十分明显,逻辑学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学专业学位点的部分教师没有受过高深的逻辑学专业训练,仅靠发表几篇相关论文,或者是数学基础较好,就半路出家转行做逻辑学硕导甚至博导,有的是数学或计算机专业的教师兼职做逻辑学教师。在逻辑学通识课教育方面,不少教师只是在本科期间学过一点传统逻辑,或者是参加过逻辑短期培训班,逻辑专业知识与素养贫乏,不成系统,缺乏进行高层次逻辑研究的专业基础。

三是逻辑学研究困难重重。一是科研项目方面。从近年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这两大权威科研资助基金的立项课题来看,逻辑学方面的项目少之又少。教育部课题以及其他各级各类科研资助项目中,逻辑学课题获得立项的比例非常低,造成逻辑学教师因为得不到高级别课题支撑而生存危艰,不少教师不得不转行另谋出路。二是科研文章发表方面。至今,我国还没有一个专业性的逻辑学专业杂志,逻辑学文章不得不挤到《哲学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等哲学类杂志去发表,因而每年的文章录用数量相当有限。三是科研获奖方面,从部级、省部级、地厅级的科研奖项来看,逻辑学很难谋取一席之地,绝大部分奖项都放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与社会现实问题联系较密切的“显学”上去了。四是逻辑学学位点方面,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点比较少,而且招生普遍比较困难。

(三)教材内容与社会需求脱节一是逻辑学教材数量较少且应用性不够强。目前,国内约有几十种版本的逻辑教材,“虽然缩短了与发达国家同类教材的差距,却仍然不尽如人意”。—是逻辑学教材数量偏少,二是质量总体不够高,三是应用性不够强。近10年来最成功的本科逻辑学教材当数高教社的“面向二十一世纪”教材《逻辑学教程》,迄今已发行逾三十万册。该教材有很多优点,但在重视理论性的同时稍微有点忽视了应用性,特别是作为通识课教材,对于帮助学生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工程硕士人学考试、公共管理与工商管理人学考试、美国gre考试的现实针对性显得不够强。

逻辑学教材在编排体例上、内容论述上都存在理论性丨顷向明显,而对实践领域很少涉及。比如对侦探、法律、医疗、商务、管理等领域的应用逻辑研究不够,因而没有开发出比较具有针对性和专业特色的应用逻辑学教材,造成很多不同专业都用同样的逻辑学教材,缺乏专业针对性与实用性。

三是逻辑学教材与各种社会考试对接不够。美国三大著名的考试“gre、gmat、lsat等的综合能力测试最应当引起关注的两个理念是:第一,具有一般可比性的逻辑思维能力是存在的,在评价一个人的综合素质时,此种能力的差异比知识的差异更有意义;第二,不仅知识的差异可测试,而且此种能力的差异也可测试。”我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尝试在mba招录考试中借鉴引用美国的考试模式,试题中包括50道测试考生逻辑思维的题目。后来,在mpa和gct联考、公务员(含事业编制、领导干部选拔)招录考试中都包含几十道测试逻辑思维水平的题目,这对于我们高校逻辑学教育应该是一个重要信号与导向。遗憾的是,大部分逻辑学教师都没有去深入研究这些大型考试中的逻辑考题,也很少有逻辑学教材在这方面予以充分的关注。

(四)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混淆国内逻辑学界对于逻辑学教育的内容上争论剧烈,比较典型的有“取代论”和“吸取论”。“取代论”又有两派,一派认为应该取消传统逻辑和普通逻辑,用现代逻辑取代传统逻辑,时下刚兴起的另一派主张用“批判性思维”课程来取代普通逻辑和现代逻辑。“吸收论者”主张在传统逻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逻辑的一些内容,有些调和或折衷的取向。

其实,以上争论是混淆了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结果。“逻辑学专业教育的对象是对口专业的本科生与研究生,重点是研究生;而逻辑学通识教育的对象是不同专业(至少是一个大学科群不同专业)的本科生。逻辑专业课与逻辑通识课有着不同的教学目标。逻辑学专业课的主体是现代逻辑课程群,其中最重要的基础课程是一阶逻辑与模态逻辑。”[7]逻辑专业课的主要目标是培养逻辑学专业领域的专门人才,以承担逻辑学的前沿研究与高等教育工作。而逻辑学通识课的目标是提升学生的基本逻辑素养,让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逻辑方法,以便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与生活中能够自觉地运用这些方法提高效率与品质。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需要掌握的绝对不是高深晦涩的逻辑理论知识或符号系统,而是基本的逻辑思维方法,对于这些方法的载体是形式化的还是非形式化的关系不是很大。明白了这一点,就不难发现,所谓“取代论”主要是在专业教育方面应予强调,而在通识教育方面,应有多种载体来达到逻辑方法的大众化。

三、改造我国逻辑学教育

(一)摆正逻辑学的地位和功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科分类中,逻辑是与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并列的七大基础学科之一(属于一级学科),在其“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命名法建议”中,更将逻辑列于众学科之首。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更是将逻辑学列在五大学科之首。从古希腊逻辑学创立以来,西方国家一直普遍重视逻辑学的研究与教学。当务之急,国家应该正确认识逻辑学的地位和功能,在“十二五”教育规划中应该进一步提升逻辑学的地位。第一,把逻辑学作为独立的一级学科,改变目前隶属于哲学学科的繼尬局面,并加大经费资助力度,在一级学科层面建设学位点;第二,高校文科类专业应该普遍开设逻辑学通识课程,哲学与理工医农类专业应该普遍开设数理逻辑等现代逻辑课程。第三,进一步改革考试制度,加大逻辑思维水平测试在研究生人学考试与各类社会考试中的权重。长期以来,我国研究生招录考试中,总是着重考查具体专业知识,而对于逻辑思维能力却疏于考查。这方面应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研究生招生考试办法,全国统考科目重点考察语言(母语、外语)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数学运算能力。在公务员、事业编制招录考试中,应该继续保持近几年比较重视考査应试者的逻辑思维水平的做法,让选拔出来从事国家与政府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比较高效的逻辑思维能力,从而促进其行政职业能力的提升。

(二)加强专血研究与交流合作首先,要消除孤立主义,树立大逻辑观。有些学者傲慢地坚持自己某些偏执的观点,一味否定普通逻辑的价值,是值得商榷的。“普通逻辑一直是被作为陈旧、肤浅、落后与保守的代名词使用的,但问题在于,普通逻辑与逻辑通识教育有密不可分的‘血缘’关系,这使得要实施和推进中国逻辑通识教育,不得不时时为普通逻辑辩护。”我们当前不仅要重视现代逻辑的前沿高端研究,也要加强逻辑基本原理与方法的大众化普及,培养公民的基本逻辑思维理念。“现代逻辑为哲学不仅提供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成果,同时也为其研究提供了一系列重要和必要的方法”。其实,不仅哲学,而且在语言学、伦理学、美学、法学、计算机科学和其他一系列学科领域的研究中,现代逻辑手段都显得日益重要。“如果逻辑学要获得更大的社会价值,就应该放弃片面性的做法,坚持‘两条腿走路’,既重视形式化研究,也要注重非形式化研究,并把逻辑研究与实践结合起来。”[9]

其次,加强专业的前沿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逻辑学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其整体水平与国际逻辑学界相比仍有不小差距。针对目前国内高校逻辑学师资队伍普遍比较薄弱的现状,应该加大专业逻辑学师资的培养力度,扩大逻辑学学位点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规模;加大“请进来、走出去”步伐,让更多的逻辑学教师有机会走出国门去访问交流,调研国外经验,同时尽可能地引进国外专家学者前来给学生授课讲学,使国内的逻辑学研究与教学与国际高水平接轨。“在逻辑学研究中,要采取拿来主义,大量吸收国外现代逻辑研究的前沿成果,学习发达国家将逻辑与现代文化接轨的先进经验,真正学会把逻辑作为哲学以及其他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工具,使之向其他学科渗透。”

第三,更加强调各级逻辑学研究会的功能,举办逻辑学研讨会,同时促成尽快出版逻辑学专业杂志,建设专业性的逻辑学网站,促进逻辑学的前沿研究、交流与协作。

(三)促进逻辑学普及与应用,强化逻辑学的社会功能

第一,要把逻辑学同中外现代文化接轨。我们要在逻辑学同中国现代文化接轨中,进行跨学科研究,不仅研究与逻辑学有关的自然科学问题,也要研究与逻辑学有关的人文社会科学问题,特别是与中国当代文化建设关系重大的问题,从而建立逻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关系,以扩张逻辑的生命力,使逻辑的分支得以丰富和发展,使逻辑应用于更广阔的范围。

第二,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加强逻辑学教学。要分层次进行逻辑教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学校分别讲授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逻辑学。在专科学校可只讲传统形式逻辑,在非重点高校开设国外目前比较盛行的更具实用性的批判性思维课程,在重点高校则应该开设《逻辑导论》课程,这种课程应该教给学生关于逻辑学的一般观念,逻辑学发展到目前为止的大致整体形象,一些基本的逻辑技术和技巧,及逻辑技术背后的思想和精神。

第三,进一步做好逻辑学的传播和普及工作。一是抓住当前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mba、mpa、gct等大型考试中普遍重视考察逻辑思维水平这个大好时机,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培训、辅导班,提升逻辑学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二是出版普及性趣味性的逻辑学通俗杂志与通俗读物,让广大社会成员有机会、有兴趣了解或学习逻辑学的基本方法。三是各级社联应该加大逻辑学基础知识与方法的普及工作,通过设立科普性逻辑学课题、科普性逻辑思维讲座等扎实有效的工作,让逻辑学走进社会公众,改善公众的思维品质,提升文化软实力。

四、结语

逻辑学导论论文篇8

【论文关键词】梁启超;墨家逻辑;历史背景;研究动机

清中后期墨学复活以后,随着墨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墨家丰富的逻辑思想逐渐被人们挖掘整理出来。梁启超继承并超越前人,首次系统地运用近代西方逻辑及印度因明等新学来研究墨家逻辑思想,揭开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研究的新模式。

一、梁启超墨家逻辑研究的历史背景

梁启超所处时代的历史背景给其墨家逻辑研究提高了不可或缺的历史条件。

(一)梁启超墨家逻辑研究的历史前提

明末清初起,以徐光启、利玛窦翻译《几何原本》和李之澡、傅汎际翻译《名理探》为标志,西方逻辑开始逐步传入中国,“古希腊的欧几里德几何学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被介绍到我国,一种全新的演绎思想展现在中国人面前。”但是由于中西方文化发展和思维习惯的差异,这一时期的西方逻辑并未引起中国知识界的普遍关注,对中国文化所能产生的实际影响也是很有限的。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学东渐”的浪潮兴起,逻辑学作为西学之一再次传播到中国。在新的政治、经济历史条件下,包括逻辑在内的西方学说对中国文化产生了广泛而且深刻的影响。

同时,训诂学的兴起使先秦诸子学复活起来,学界名儒特别注意校勘之学,古籍中的许多错误或遗漏之处得以校正,古代思想家的一些著作得到了历史的考证和科学的整理。长期被忽视的荀、墨、名诸家的作品也受到了人们的注意。做为显学之一的墨家,素称难读的《墨经》也基本上能够被读通了。例如毕沅集他人研究成果,写成《墨子注》;晚清的俞樾、王闿运、苏时学等对墨学多有研究,分别著有《墨子平议》、《谈墨子杂志》、《墨子刊误》等书;孙诒让则集乾嘉以来各家《墨子》校注之大成,于1893年出版了《墨子间诂》一书,其书考据精当,校勘、训诂俱佳,嘉惠后人颇多。梁启超评价说,“仲容(即孙诒让)则诸法并用,识胆两绝伦,故能成此不朽之作。…盖此书出,然后《墨子》人人可读。现代墨学复活,全由此书导出。”这些业已存在学术成就为后来治墨学者充分挖掘该书的逻辑内容提供了可靠的文本资源。

梁启超之前,开展《墨经》与西方逻辑的具体比较,已有陈兰甫、邹特夫之先行工作可资借鉴。梁启超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亦曾经有所论及,书中指出:“邹特夫(伯奇)则言《墨子》中有算学,有光学,有重学,已告陈兰甫,而著其说于所著《学计一得》中。”

另外,同时代严复、章太炎、胡适和章士钊等的逻辑论著也为梁启超墨家逻辑研究提供可资借鉴之处。有了清代学者的学术成就作基础,才有了包括梁启超在内的后来学者对中国古代丰富逻辑思想的进一步挖掘、整理和发扬。这些都是梁启超把墨家逻辑思想与西方逻辑及印度因明作比较研究的不可或缺的前提。

(二)梁启超研究墨家逻辑的自身条件

梁启超的墨家逻辑研究首先得益于自身深厚的国学功底。梁启超的传统文化功底主要来自两个渠道:一是在考中秀才前,梁启超主要接受家庭教育为主,他随其祖父、父母的言教去钻研八股文。另一途径是在1885年,梁启超以秀才的资格入当时广州最高学府学海堂及后来师从康有为。在学海堂读书期间,他跟随老师的指挥棒去钻研段玉裁、王引之的训诂学,去学习考释、辑佚、辨伪,也同时进行词章学、文字学的基本训练,并转向汉学。后来梁启超在回忆这段经历时说,“时余以少年科第,且时流所推重之训诂词章学,颇有所知,辄沾沾自喜”。

其次,梁启超有机会接触到时代新学。万木草堂四年的学习使梁启超眼界大开,他接触到当时翻译过来的一些西方历史、法律、地理、数学、物理学、生物学、电学、机械学等图书,对西方有了初步的了解。四年的学习里,他第一次看到中国之外的世界。戊戌变法前,梁启超和康有为在北京设立强学会,此期间,梁启超大量接触到西学,在《三十自述》中他说:“余居会所数月,会中于译出西书购置颇备,得以余日尽览之”。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流亡日本,受到日本传统文化的影响,他经常提到他所读书籍的一些作者如:福泽渝吉、加藤弘子、德富苏峰,中村正值等,梁启超也通过日文的转译吸收了大量的西方思想。在后来的《墨子之论理学》(附言)中,他说,“logic之源语前明李之藻译为名理,近侯官严氏译为名学,此实用九流“名家”之旧名,惟于原语意似有所未尽,今从东译通行语,作论理学。其本学中之术语,则东译严译择善而从,而采东译为多。吾中国将来之学界必与日本学界有密切之关系,故今毋宁多采之,免使与方来之译者生参差也。” 转贴于

最后,前辈的启发为梁启超的墨学研究提供巨大的精神动力。严复翻译出版以归纳法为主要内容的《穆勒名学》,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归纳逻辑,为梁启超跳出中学的圈子来看西学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梁启超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中这样评价严复:“海禁既开,译事萌蘖,游学欧美者,亦以数百,然无分毫影响于学界。惟侯官严几道(即严复)译赫胥黎《天演论》、斯密亚丹《原富》等书,大苏润思想界。十年来思想界之丕变,严氏大有力焉。顾日本庆应至明治初元,仅数年间,而泰西新学披靡全国。我国阅四五十年而仅得独一无二之严氏”。

虽在师承康有为时就接触到墨学,但梁启超真正对墨学的热爱,对墨家逻辑的热衷,还是始于孙诒让的引导。梁启超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自注:“此书(指《墨子间诂》)初用活字版印成,承仲容先生寄我一部,我才二十二岁耳。我生平治墨学及读周秦子书之兴味,皆自此书导之”。孙诒让在致书梁启超时提醒他说,“《经》、《说》诸篇闳义眇旨,所未窥者尚多。窃疑其必有微言大例,如欧士论理家雅里大得勒(亚里斯多德——引注)之演绎法、培根之归纳法,及佛氏之因明论者。…拙著印成后,间用近译西书,覆事审校,似有足相证明者。”并鼓励梁启超对于墨家宜“宣就其说,‘以饷学子’斯亦旷代盛业,非第不佞所为望尘拥慧,翘盼无已者也。”学界名流的期待给梁启超墨学逻辑研究给予了极大的激励。

二、梁启超墨家逻辑研究的动机

梁启超墨家逻辑研究是其整个墨学研究的组成部分,以其退出政坛为界线,包括墨家逻辑在内的墨学研究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前期,梁启超作为“流质多变”的政治家,他敏锐地看到逻辑学的社会功能,把逻辑学作为西方富强并能满足中国社会需要的内容而加以推崇,他说:“论理学为一切学问之母,以后无论做何种学问,总不要抛弃论理的精神。那么,真的知识自然日日加深了。”“凡一切政治法律生机社会诸学科无不由‘论理的’而趋于‘历史的’,凡以归纳论理学之日以光大。”为服务于救亡图存的现实需要,他认为“今欲救亡,厥性墨学,惟无学别墨而学真墨”。正是以这种政治热情,梁启超在《子墨子学说》《墨子之论理学》中完成了其早期的墨家逻辑研究。

退出官场之后,在欧洲一年多地实地考察,梁启超看到了曾让他“醉心西风”的欧洲,在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正面临着深刻的社会危机。社会革命暗潮涌动,西方社会给“物化”了,“把一切内部生活,外部生活都归结到物质运动的‘必然法则’之下”,引发了“精神饥荒”。于是,梁启超以中国古典文化为载体,引入西方文明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运用现念重新诠释中国古代思想文化,使之与西方文化化和,“返本开新”,形成一种新文化。梁启超怀着这样的思想文化心态,开始了晚年的学术研究。他用更宽阔的眼界站在世界学术的高度,呼吁“要人人存一个尊重爱护中国文化的诚意”,用西洋人研究学问的方法,去研究包括墨学在内的优秀传统文化。“在吾国古籍中,欲求与今世所谓科学精神相悬契者,墨经而已矣”,抱着这样的心态,梁启超理性、系统地从事其晚年的墨家逻辑研究,并取得前所没有的成果。

三、梁启超墨家逻辑研究的价值及启示

与梁启超的整个墨学研究相比,墨家逻辑研究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梁启超对墨家逻辑的重视程度,却是一以贯之的。他认为,墨家的逻辑是整个墨学体系严密,纲领条目相一贯的原因。他说,“墨子一书,盛水不漏者也……有论理学为之城壁故。”“墨子全书殆无一处不用论理学之法则”。实际上,梁启超把墨家逻辑当成了墨学的精华和解读整个墨学的钥匙。墨家学说的主要观点如“兼爱、非攻、尚贤、尚同、非命、天志、节用、节葬、非乐”等都集中浓缩在《墨经》之中。墨家对这些义理的论证无处不体现了逻辑的力量,梁启超一一分析了“兼爱说之原本于论理者”、“天志说之原本于论理者”、“非攻说之原本于论理者”、“节用节葬说之原本于论理者”等等,并指出“以上各义紬绎原书无一不以论理为树义之原”。梁启超正是用论理学为工具去研习墨学,又从墨学的整体研究中看到了墨家逻辑的成就与重要作用。

逻辑学导论论文篇9

所谓会计理论结构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一系列要素组成的概念体系。包括会计在内的任何学科,都需要有一个理论或者叫理论结构,借以建立统一的逻辑体系。因此在研究会计理论结构时,就必须明确会计理论的构成要素和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而首先要解决的便是逻辑起点的确定或选择的问题,逻辑起点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决定该理论结构的严密性与科学性。

1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必须具备的条件所谓逻辑起点,从哲学的角度讲是指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全过程出发点的概念、范畴或判断。而在理论研究中则是指理论构建中起决定作用,任何其他概念必须以它为基础和依据的概念。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1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必须具有可知性。研究事物首先而且必须要了解该种事物的现象,才能从现象中去发现本质,这就要求所要研究的事物要具有可知性。因此作为会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就更需要具备自身的可知性。如果作为逻辑起点本身就很模糊,那么由其推导出的其他概念也必然是模糊的,这样的理论结构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的。

1•2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在结构中起决定作用,能够对其他概念进行推理论证。在会计理论结构中,有很多构成要素,而这些要素概念是能够通过逻辑起点推理论证的。这个推理过程要经得起论证,否则这种结构就是不严密的,导致会计理论的模糊及混乱,从而不能发挥会计理论的指导和预测作用。

1•3会计理论逻辑起点必须能够联系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任何理论都是从实践中,又过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发展、完善。只有和实践紧密联系的理论才是能经得过检验的有用的理论,那么怎么样会计理论才能与会计实践很好的联系、结合起来呢?这要通过会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它是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而会计理论来源于会计实践,只有紧密联系会计实践和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才能担当这一重任。

1•4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应反映研究事物的客观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存在决定认识,认识具有反作用。人们去研究事物,发现规律,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人们研究会计实践,建立会计理论,是为了更好指导会计实践,实现自己的目的。因此在选择逻辑起点时,一方面要反映研究事物的客观存在性或可知性,另一方面也要表达人们的主观愿望。

2目前存在的几种会计结构逻辑起点论。会计理论产生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现代会计理论探索也已经历七八十年,虽然对会计理论的探索研讨有丰富的成果,但到目前对于会计理论结构问题,会计界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对会计理论结构的探讨分歧点主要在于对逻辑起点的选择。目前按逻辑起点的选择可以将会计结构理论分为几种:

2•1以会计假设为逻辑起点构建会计理论结构。会计假设起点论最早由美国著名会计学家w•a•佩顿于1922年在《会计理论》一书提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会计假设是会计人员对那些未经确切认识或无法直接论证的现象,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趋势做出的合乎事理的推断。因此会计假设是进行演绎的前提条件,应在会计假设的基础上,研究会计职能、会计目标、会计准则、会计概念等。会计假设是进行会计研究的前提条件,但并不表明它是推理的逻辑起点。在会计结构诸要素中,会计假设并不起决定作用,其他诸要素也不以它为基础,如会计假设并不决定会计目标,相反它受会计对象和会计目标的影响、制约。因此,会计假设只能是构建会计理论的一个基石,将它作为逻辑论证的起点,显得有些勉强。

2•2以会计本质为逻辑起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点构建会计理论结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会计研究首先要解决会计的本质问题,会计理论首先要回答会计是什么的问题,这是对会计的根本认识。我国传统会计理论研究是以会计本质作为逻辑起点的,进而研究会计对象、会计职能、会计属性、会计任务、会计方法等。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议大都源于对会计本质的不同认识和表述,这种独特的理论构建的起点和研究方式造就了我国独特的会计理论结构。在我国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这种研究有着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我国会计理论的发展。然而把会计本质作为会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有很大的局限性。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看,会计本质属于纯理性的范畴,是揭示会计深层次的规律。以此作为逻辑起点易使会计理论脱离实际,使其失去与外部经济环境的密切联系并且有本末倒置之嫌。因为在构建会计结构理论时,应该是由各会计理论要素研究分析中抽象出会计本质,而不应该是首先由会计本质来推导其他要素概念。事实上,会计本质是会计理论的核心,是理论反映的内在必然联系,对会计本质的研究,应贯穿于会计理论研究的始终,揭示会计本质是会计理论研究的目的和任务。

2•3以会计环境作为逻辑起点构建会计理论结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有将会计环境作为会计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对不同的会计环境的分析,才能确立正确的会计目标,然后根据不同的会计目标制定出与会计目标相对应的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及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以会计环境作为会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无处不在,每个系统都要受到更大系统的制约。对每个系统而言,由于处在其他系统的包围之中,就形成了系统的环境。会计系统是社会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要受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因此,应把会计理论研究的视野扩展到会计系统以外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中去。然而,把会计放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中去,并不意味着会计环境是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因为环境是指存在于系统之外的对研究系统有影响作用的一切系统的总和。研究会计离不开会计环境,但是,会计环境并不是会计本身,它并不是构成会计理论结构的要素。

2•4以会计目标为逻辑起点构建会计理论结构。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以目标作为研究起点,用于指导所有项目的研究,并作为整个概念结构的基础。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任何研究领域的起点都是提出研究的界限和确定它的目标,因此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并以此为基点构建会计理论结构的基本思路为: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基本概念—会计准则。这种观点认为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

结构的最高层次,是决定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和会计技术的基础。后几种结构要素都是从不同角度来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这种观点是目前较为流行的观点。按照不同的目标又分为决策有用学派和经营责任学派。会计目标起点论的优点是能够把外部环境与会计系统有机的协调起来,能使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紧密起来,弥补本质起点论的不足,因此目前为我国多数学者认同。但从会计目标来看,它是人们对会计工作达到的要求和期望,显然是主观的东西。抛开客观的研究事物,以一个主观的目标作为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仍然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并且虽然它可以决定会计准则的制定,(因为会计准则正是为了实现会计目标而制定的规则,也是主观意志的结果)但是它并不能决定会计对象。如果为避免这种质疑,而将会计对象剔除出会计理论结构更是不妥当。

2•5以会计对象作为起点。认为经济活动的存在是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它是其他理论的基础。会计的对象是经济活动(具体的说是资本价值运动),由于有经济活动才需要计量其“所得”和“所费”,考核经济效益;为了如实计量、反映经济活动,又必须制订科学规范的会计准则;经济活动具有不确定性,为了实现会计的目标,对经济活动的计量(方法)必须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进行,于是引出了会计假设。会计对象起点论,符合一般的逻辑思维,即从具体事物出发,推导、研究与之相关的更深层次的概念。但作者认为,构建理论结构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推理、思维过程。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除了推理的起点外,更应突出其对其他理论要素的决定作用。会计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如果没有人们的主观意愿,即会计目标,也就不会有为达到会计目标而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假设了。因此以会计对象为会计结构的逻辑起点,仍然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3会计对象与会计目标的结合是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的合理选择。通过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在会计理论结构诸要素中,无论哪一个单个的要素(会计假设、会计本质、会计目标、会计对象)均不能理所当然的位居逻辑起点而决定其他的各要素,并且不能同时符合前述的几个条件。作者通过分析比较认为,会计对象和会计目标共同作为会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是比较合理的选择,因为他们能够满足作为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的四个条件。

3•1会计对象和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具备可知性条件。会计对象是会计实践作用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在一定时期内是确定的,可知的。而会计目标,是人们期望会计系统达到的目的或境界。会计目标受到会计对象的制约,会计目标不能超过会计实践的太远。虽然会计目标呈现多元化趋势,但是在一定时期,会计目标仍然是可以确定、认知的。

3•2会计对象和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能够紧密联系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会计对象本身就是会计实践的对象,是会计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实践还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与主观愿意。这样的话,因此会计目标是人们基于会计实践、会计对象所做出的愿意表达,并为此愿意研究促进会计实践发展的会计理论。因此,它们共同作为逻辑起点,能够紧密联系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超级秘书网

3•3会计对象和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对其他要素起决定作用,能够对其它要素进行推理论证。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作为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既能体现客观存在对构建理论结构的制约,也能体现主观意愿对其他要素的决定作用。会计目标一方面要受会计对象的制约,另一方面,要反映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要求,这样,两者综合起来作为会计理论结构的起点,既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规律,又能体现主观的意志,并共同决定其他的理论要素如会计假设、会计准则、会计本质。

3•4会计对象和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在此逻辑起点当中,会计对象是客观的,而会计目标则是人们的主观意思表示。由二者结合起来的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当然满足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要求。

参考文献

[1]葛家澍教授于1997年在中国会计教授会第三次年会所做主题报告的整理稿

[2]宋英慧•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税务与经济,2001,3

[3]廖洪•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也论会计目标•江汉石油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3

[4]吴群琪•论会计理论结构•交通财会,1998,8

逻辑学导论论文篇10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内涵;解读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3-0085-04

收稿日期:2014-03-20

作者简介:童贤东,男,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博士研究生,中共通辽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逻辑起点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及其理论成果的源头,正确界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是理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及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各自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层次,并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及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精神实质的基本前提。近年来针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研究逐步深入,成果不断推陈出新,形成诸多观点,可谓见仁见智,争论一直不断,近期尤甚。本文拟从逻辑起点内涵的解读到典型观点的评析,再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理性判定三个方面展开,以期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内涵的合理解读、标准的科学判定及逻辑起点典型观点的评析借鉴,试图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做出合乎理性的判定。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内涵及标准判定

厘清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内涵,是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基本前提。而要正确解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的内涵,就需要首先弄清逻辑起点的内涵。在正确理解逻辑起点内涵的基础上,结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历史进程及内在逻辑关系,才能更正确地解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科学内涵,进而在此基础上得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科学合理的判定标准。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内涵解读

逻辑起点内涵的正确解读是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一把钥匙,逻辑起点是逻辑学的概念,因此,首先要从逻辑学的角度来阐释。对于逻辑起点的研究成果不多,为能够正确理解把握逻辑起点的内涵,有必要对目前哲学界对逻辑起点研究有代表性的成果做一简单介绍。

学者冯振广、荣今兴根据黑格尔关于逻辑起点问题的思想,认为逻辑起点的特点有以下几点:其一,起点范畴一定是整个体系得以展开、赖以建立起来的客观根据和基础;其二,起点范畴应该是一个最初的、最直接的和最简单的规定;其三,起点范畴必须是绝对的、抽象的;其四,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相一致;其五,起点和终点是辩证统一的;其六,起点范畴与理论体系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逻辑起点是一个理论的起始范畴,往往以起始概念的形式来表现。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其一,有一个最基本、最简单的质之规定;其二,此逻辑起点是构成该理论的研究对象之基本单位;其三,其内涵贯穿于理论发展全过程;其四,其范畴有助于形成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2]。以上这些对于逻辑起点的概念内涵论述和特点界定,可为我们正确界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提供重要的哲学理论参考,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逻辑起点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起点范畴应该是一个最初的、最基本的、最直接的和最简单的规定;二是构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位;三是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相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标准判定

要想对马克思主义逻辑起点的标准进行合理界定,既需要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内涵正确解读的基础上,明确逻辑起点所应具备的特点,又需要兼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本质特点。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曾有过深刻论述:“我们要把马、恩、列、斯的方法用到中国来,在中国创造出一些新的东西。只有一般的理论,不用于中国的实际,打不得敌人。但如果把理论用到实际上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方法来解决中国问题,创造些新的东西,这样就用得了。”[3]他还强调:“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4]由此可以看出,按照的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本质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问题,创造出新的东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并形成创新性的成果。因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源头判定也同样需要兼顾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此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其突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把马克思主义不断和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把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为指导而产生的中国革命经验上升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高度,从而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过程,这是一个具有双向度的系统性整体过程。因此,还要以系统的视角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历程的起始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形成的肇始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标志基点开始生成的历史现象。而具有这些特征的历史现象(历史时期)才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同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涵界定,应强调和突出的原则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和逻辑相统一,既要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起点,又要兼顾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始点和理论基点的开始形成。故此,笔者认为,判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的标准有三个基本方面:标准之一,必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的始点(起点范畴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最初的、最直接的和最简单的规定);标准之二,必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起点(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相一致);标准之三,必须开始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点(构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位)。并且,以这种标准判定马克思主义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才能更加符合逻辑起点的内涵和马克思中国化的精神实质。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几种典型观点及评析

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拓展和逐步深入,对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界定已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新的成果不断涌现,笔者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资料,现列举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类观点并做简要评析。

(一)经典马克思主义民族化思想起点说及评析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王国敏教授等,王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是一个内含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过程中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觉的思维反映,属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范畴内的问题。具体来讲,它是在把握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这一过程中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的渊源性追寻,其理论源头就是经典马克思主义蕴含的民族化思想。”[5]此外,王国敏教授在深刻解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深层内涵的基础上,还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起点分解为逻辑起点、理论起点、实践起点、历史起点、理论创新起点等五个起点,并对这些起点逐一展开论述并进行判定。笔者认为这样划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起点,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可以厘清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起点问题,更有助于全面深层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形成的理论成果之间的逻辑关系。但也存在相应的问题:问题一,很难体现逻辑起点要求的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思想;问题二,如果把经典马克思主义民族化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成立,那么,这个逻辑起点同样适用于马克思主义苏俄化(马克思主义朝鲜化、古巴化、越南化等)。因此,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判定为经典马克思主义民族化思想值得商榷。

(二)过程起点说及评析

有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从党的二大到党的六届六中全会这一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关键点,处于这一过程中的这些“点”连贯起来,共同构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张俊、沈艳荣等专家学者[6]。把从党的二大到六届六中全会期间的关键节点连贯起来作为逻辑起点,能够清晰凸显在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概念的历史脉络,但仅仅符合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点开始形成的标准,根本没有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和实践的起始点,况且也太宽泛。因此,把从党的二大到六届六中全会期间的关键节点连贯起来作为逻辑起点不准确。

(三)起点动态转化说及评析

学者张允金认为:“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过程看,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为逻辑出发点,转变为以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发展需要作为逻辑出发点,再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作为一个统一体,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作为进一步探索的逻辑出发点,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问题。”[7]可以说动态转化是这种逻辑起点判定的特点,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是随着具体国情和发展需要而改变的。此观点合理之处是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和终点辩证统一的特点,但却不能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起始性和一贯性。

(四)理论和实践相互结合的历史现象起点说及评析

持此观点的徐光寿教授认为:“秋收起义和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辟的伟大实践,以及1928-1930年间以《反对本本主义》为代表的一系列重要文献的发表和重大理论的阐述,是两个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重大历史现象,其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直接成果则是中国革命新道路的开辟。而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共同构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起点。”[8]笔者很赞同徐教授对马克思主义起点界定的思维角度,但对于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起点界定为井冈山时期系列历史现象则有不同的看法。因为按照这样一个起点,很难体现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起点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原始的肇始点。

(五)单个历史事件起点说及评析

多数学者是从单个历史现象作为起点的角度探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的。尽管在逻辑思维角度和出发点是类似的,但在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起点的判定结果上,却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性。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有:第一种观点认为“十月革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起点,提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如果从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算起,已经有八十多年的历史。这个历史过程,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9]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开始传入中国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起点。持此种观点的何一成教授认为:“作为一个实践过程,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从马克思传入中国时就开始了,尽管那时并不是真正自觉地‘中国化’,而且理解和表述都不完全标准、科学。”[10]叶险明教授也认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也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11]第三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始于,认为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提出,要把理论和中国的国情结合,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赵付科、李安增[12],李彦林、王素莉[13]等。第四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肇始于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持这种观点的有梅荣政[14]、涂小雨[15]等学者。第五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始于中共二大,持这种观点的有马乙玉[16]等学者。第六种观点认为1920年前后中国共产主义知识分子群体的形成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起点[17]。此外,还有秋收起义说,井冈山时期说,《反对本本主义》说,遵义会议说,六届六中全会说等等。这类把单个历史现象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起点的观点,是学术界判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主流观点,虽然各自都有合理之处,但是如果用马克思主义逻辑起点科学内涵、判定标准考量,感觉都有点厚此薄彼,缺乏全面性。

三、党的成立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理性判定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对经典理论解读的基础上,还要求从多层次多向度的视角,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本文主要借鉴逻辑学逻辑起点内涵界定),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才能真正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理论实质,做出合理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判定。笔者在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内涵三个特点解读的基础上,借鉴了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质的阐释,得出判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三个标准:标准之一,必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的始点;标准之二,必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起点;标准之三,必须开始形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点。这三个标准既兼顾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同时又综合了哲学逻辑起点概念内涵的三个核心特点,符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精神实质。因此,笔者认为以这三个判定标准判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是比较理性的。

用标准之一判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形成的肇始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形成的理论成果也应该以此为原始起点。同时,既然是理论起点,就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并且已经发生适应中国具体国情的理论变化,就像有的学者所说要“化”出东西,而且这个东西之一必然是创新的思想理论,这个思想理论必须是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本质的思想,必须是贯穿于马克思中国化的历程的始终的思想。而符合这一要求的就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的起始阶段一些初步具有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就马克思主义具体运用时要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的思想火花,而明确提出这一思想的是。他于1919年8月在《再论问题与主义》一文中提出“一个社会主义者,为使他的主义在世界上发生一些影响,必须要研究怎么可以把他的理想尽量应用于环绕着他的实境”[18]。此外,他又在1920年的《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中提到社会主义“因各地、各时之情形不同,务求其适合者行之,遂发生共性与特性结合的一种新制度(共性是普遍者,特性是随时随地不同者),故中国将来发生之时,必与英、德、俄……有异”[19]。可以看出,此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已经开始萌芽。

用标准之二判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应该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党的革命实践的起始点。按照这个标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就是各地共产主义小组的纷纷建立,因为早期共产主义小组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的,建立共产主义小组的目有两方面实践内容:一是宣传马克思主义思想。二是为共产党正式的成立做准备。中国共产党从共产主义小组建立开始,就正式开始了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不断地致力于探索中国革命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推进,更加突出的是其马克思主义指导之下的革命实践的发端。自此以后,革命实践过程虽然历经曲折,但从总体趋势上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革命实践是在逐步走向成功和胜利的,并最终取得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绩。

用标准之三判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应该是最先开始形成思想理论基点的历史事件――中共二大。学者汤兆云认为:“既然以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成功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那么以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涵阐述作为判别标准是比较科学的。根据的论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判别标准有两个:一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解决中国问题’;二是开始‘创造些新的东西’。照此标准,中共二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真正肇始:二大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情况,从理论上解决了当时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如厘清中国社会的性质、提出党的最低纲领、指出中国革命的前途等,也形成了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东西”,包括指明中国革命的对象与动力、中国社会各阶级的革命地位及作用、中国革命分“两步走”的奋斗路径和目标等[20]。笔者认为这些“新的东西”正是思想基点形成的开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点由此开始萌发。

综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的三个判定标准,结合对典型观点的评析,可以判定党的成立时期――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开始传播到中共二大,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无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分析,还是从两者的相互交织和结合的角度,以及参考逻辑起点的三个特点,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既不应该简单从理论上判定,也不应该单纯从实践层面判定;既不应该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简单化,也不应该使之过于复杂化。而应该坚持理论和实践的统一,逻辑和历史的结合,从系统整体的角度进行把握,方能理性、科学、合理。而能够做到最先开始融理论和实践于一体,达到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的具体实践真正结合起来,体现逻辑与历史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的历史现象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时期,众所周知,党的正式成立是由马克思主义开始传播到党的二大的系列紧密联系的历史现象(既包括理论也包括实践)所承载。因此,笔者同样认为能够承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起点这一重大理论、历史和实践问题的,也应该是党的成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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