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1 12:39:00

法学专业

法学专业范文篇1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试题库

一、试题库建设对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意义

(一)巩固独立学院人才培养定位需要试题库建设

一直以来,独立学院生源质量不高,录取学生的高考分数一般集中在本科分数线的低端,缺乏群体性的优秀生源。同时,这部分学生的特点亦很明显,集中表现在这些学生头脑灵活,动手能力强,容易接受新事物。因此,独立学院的定位应区别于普通高校,应通过先进的教学手段来实施应用型、创业型本科教育,以培养既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又有很好的开拓性思维,具备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或融合型人才。

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学质量成为独立学院的建设根本。而作为教学中最重要的环节——考试,独立学院历来都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考试前进行严格教育,加强考风考纪要求,以确保考试公平,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

试题库的建设,会使学生认识到,成绩的好坏取决于平时的努力程度,取决于对所学课程掌握与理解水平的高低,从而促使其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努力学习并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内容,经受课程学习结束后的考试检验,进而形成重教重学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因此,试题库的建设,不仅有助于优良教风与学风的形成,也有利于客观公正的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更能巩固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方式。

(二)改革独立学院教学质量要求试题库建设

“教考分离”是独立学院教学改革的一贯要求。所谓教考分离,就是把教学和考试分开,根据培养目标、教学目的、教学大纲,制定考核大纲,建立一套包括试题库、自动命题、阅卷、评分、考试分析、成绩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完备的考核管理系统。

考试作为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其本质是检验学生学习的成效,体现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学效果。教考分离的核心是体现考试的公正性、客观性,保证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在以往由任课教师出题、打分的考试方式中,虽然我们不能怀疑教师的公正,但印象分、人情分等弊端是很难避免的,这些弊端的负面影响是隐性的。而教学与考试的分离,弱化了教师的主观性因素对考试的影响,从根本上杜绝了以上弊端,充分体现了考试的本质。

因此,试题库的建设有利于教学考核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教学评价的科学、有效,有利于适应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使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加强独立学院师资队伍需要试题库建设

随着各地独立学院的发展,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得到了很大的扩充,许多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都是以硕士学历的中青年教师为主。这些教师以理论见长,有冲劲,有想法,很容易融入学生中,与学生形成良好的师生互动关系。但是,很多教师也存在着实践经验不足、动手能力欠缺的问题,有些任课教师出于现实目的,往往在考试之前通过给学生划重点、点方向,甚至暗示性的泄题。长此以往,这些不适当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中形成了不良的学习风气,直接影响了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

因此,试题库的建设可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使教师自觉地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基本要求组织教学,注重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对独立学院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业务要求,进一步端正青年教师的教学态度,培养青年教师的敬业精神。

二、试题库建设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科发展的价值

(一)试题库建设有利于法学专业课程改革

我国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定位并不十分明确。与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相比,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首先是本科教育。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文件明文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固然更多的要求实践性教学,但却不能失去对于学生法学理论功底的培养。

因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应分为普通教育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三大模块。在课程设置上,专业核心课程应强调理论基础教育,而专业方向课程则应偏重于实践教育。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哪种课程,都离不开专业知识的基础教学环节。而通过试题库建设,可以优化当前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加强基本职业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对于本专业的核心课程,特别是教育部所要求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为日后“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重应用”的培养目标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试题库建设有助于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改革

由于独立学院的设立背景,许多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模式仍然照搬母校或科研型高校的做法,强调传统的传承性教育模式。在课堂教学中,不少教师跳不出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滔滔不绝的授课,学生被动的接受。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互动的时间和机会少,使得教师不了解学生的需求,学生不清楚教师的授课意图和导向。教师授课很疲惫,但教学效果不明显。

而作为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在教学方法上要更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特别是对于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准备工作。因此,教师不但完成课时量计算完成教学任务,还要在授课过程中有效的帮助学生树立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和意识。司法考试是对考生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实践判案能力、临场解题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而这些能力必须不间断的、持之以恒的培养。试题库的建设,可以使法学课堂教学目标更明确,教师在讲授知识时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得学生在不仅仅在课程考试时能提前感受国家司法考试的压力,更能在真正的考前复习时往往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三)试题库建设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学生就业

独立学院开设法学专业将近十个年头了,全国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在读学生有将近10万人,“但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现在仍然是在夹缝中生存”。社会普遍对独立学院的学生存有偏见,认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水平远不如普通高校的法学学生,这就造成了“法学专业就业难,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就业更难”的局面。

诚然,独立学院相比本科一、二批录取的学生,学生总体入学成绩较低,自律性和学习基础较差。很多独立学院的学生平时或打工,或玩乐,或忙于各类社团活动,平时花在学习上的时间很少,很少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对付专业课程,期末考试多是考前突击就能通过了。带着这样的素质,独立学院学生在走向社会时自然会毫无优势。

试题库的建设则能可以端正学生的心态,学生将摆脱“投机”、“押宝”等心态,必定会对课程进行系统的学习,复习时也会更加全面。如此这般,将形成良性循环,为全面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提供了保障,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就业。

三、法学专业试题库建设的质量规范

一般而言,试题库建设工作有两种模式,一是试卷型试题库,二是试题型试题库。所谓试卷型试题库是指编写一定数量的成套试题,考试时由命题教师随机抽取一套进行测试。试题型试题库是指教师针对每种测试题型编写一定量的试题,按章节顺序,并标注题目的难易程度,考试时由命题教师根据任课教师的测试要求从中随机抽取考题组成一份试卷。笔者认为,试题型试题库的要求相对较高,难度较大,并不适合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的现实情况,因此,在试题库建设上,可以先采取试卷型试题库,随着教学水平的提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适当推行试题型试题库建设工作。同时,笔者认为,要提高法学专业试题库的建设质量,必须要对试题库的建设符合以下规范:

1.命题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试题库建设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组织与实施,注重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核;另一方面,试题库要与本专业的教学方式相呼应,不得局限在课堂笔记和教科书的范围,更不能划定考试范围和考试重点。

2.题型、题量: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因此考试的目的不仅是要求学生能够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基本的法学理论,更重要的是力图能够使学生学以致用,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解决实际发生的问题。笔者认为,题型一方面应参照国家司法考试的题型进行设计,另一方面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大纲所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

一份试卷原则上要求应有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类,而出于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将案例分析作为主要的考试方式,以达到考核学生的综合能力,符合国家高职类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3.试题难度应适中:每份试卷中一般较易的占20%,中等难度的占40%,较难的占30%,难度较大的占10%。试题的题量要少于国家司法考试题量相当,毕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试卷难度要适当,要有一定比例的较难的题目,使学生的成绩符合或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4.试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要科学,格式要标准,表述要准确,文字通顺,表述清楚,图表绘制规范、标准。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可相互牵连、相互提示、相互矛盾。不出怪题、偏题、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保证试题不出政治性和科学性错误。

四、法学专业试题库建设中还应注意的问题

结合笔者所在单位和教学

团队多年的经验,笔者认为,法学专业试题库的建设,除了上述的规范以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课程选择应当严格

严格选择建设试题库的课程,是建设的起点与成功的关键。切忌那种全面铺开、越多越好的思想。法学各部门法繁多,可以说每一部法律都有深入学习的必要,但是并不是每一部法律所对应的课程都可以并需要建试题库。一般而言,在试题库建设时应考虑学科基础课优先,因为这些课程中基础性核心课程居多,知识点相对稳定;多名教师共同任课的课程优先,因为不同任课教师自身的研究方向不同、法律喜好不同、授课习惯不同,即使是针对同一专业的学生授课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试题库的建设可以统一教师间的授课内容、重难点和本次考试的考核目的,才不至于劳而无获,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试题库应适时更新

试题库的建立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不断充实,不断更新。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尤其如此。法是随着社会变化和经济发展逐渐更新的,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而国家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也会有新的变化。因此,试题库中的试题应该随着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因时施考、因材施考,以适应学科发展和考生水平变化,延长试题库的生命周期。

(三)要加强命题教师队伍的建设

法学专业范文篇2

关键词:民航;法学专业;就业;职业教育

一、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发展的过程中,对民航人才需求不断加强,但从目前民航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就业状况来看,并不是很理想。主要暴露出三个问题:一是总体就业率低;二是行业内就业率低;三是行业内就业专业对口率低。从2016届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数据来看,截至2016年6月底,总体的就业率为41.77%,而行业内就业率仅达到34.17%,行业内就业专业对口率更是低至3.8%。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在民航行业就业情况总体呈下降趋势,今年更是跌至不足40%。例如:法学院2014年毕业总人数72人,一次就业率55.6%,行业内就业率40.8%。2015年毕业总人数75人,一次就业率57.4%,行业内就业率24.7%。2016年毕业总人数80人,一次就业率41.77%%,行业内就业率34.17%。就业问题直接导致了法学专业学生对于专业自信心不足,自主学习动力不足等学业问题。甚至有一部分学生对本专业抱有怀疑甚至抵触的情绪,这集中体现在入学教育满意度低、转专业申请人数多等方面,因此更需要加强对学生职业规划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找准方向,树立目标。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首先,法学教育民航特色不突出,与民航行业结合度不高。目前我校法学专业虽然有统一安排的实习,但是实习单位只面向法院、检察院等公检法机关,而没有让学生们接触到更多具有行业特色的民航单位。其次,教学体系与民航行业实务的结合度不高。目前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仍主要围绕国家统一的法学14门核心课程,辅之以配备相关航空法领域课程,但这些课程并不是行业内一线的实际工作中能够经常运用到的,理论学习和行业实务存在脱节的现象。第三,学生求职缺乏引导,求职方向存在误区。很多毕业生只关注狭义上的“对口”岗位,即各民航单位的法务部门。但事实上,民航单位的法务不仅岗位少而且人员流动率较低。其实航空法律实务中涉及更多的人力资源和商务领域才应该引起更多毕业生的关注。

三、加强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教育路径设想

1、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入学教育效果,完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工作。新生入学之初是建立专业自信和专业认同感的最好时机,我们要抓住这个时间节点做好入学教育:首先,邀请专业负责人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角度对学生的培养计划和专业未来发展前景进行详细的讲解,为建立专业认同感奠定良好基础;其次,让高年级优秀的学长学姐介绍成功经验,在如何规划大学四年时间方面给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学生们向优秀看齐,向榜样靠拢,为建立专业认同感提供现实条件;第三,邀请优秀校友通过讲座、沙龙等形式为同学们介绍职场的真实情况,为学生提前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设立发展目标、获取社会资源和人际关系资源提供方法和依据。

2、依托社会实践,尤其是行业内的实习实践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实践能力有所欠缺,与民航行业和社会现实需要脱节。改进这种现状的根本方法就是要加强实践育人的功能,尤其是要加大行业内的实习实践,一方面,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将现有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法律实践活动真正办好、办实发挥其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积极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开放思路,争取与航空公司、机场等行业内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争取学生的实习和就业岗位,争取内部招聘机会,积极且有针对性地向行业内单位输送优秀人才。在联络实习和就业岗位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放宽视野,从原来只跟法务部门接触到更广泛的与人力资源、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洽谈并争取建立合作机会,更积极主动地推动职业教育有序开展。

3、改进奖励激励制度,引导学生注重综合素质的发展。法学教育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扩展综合性知识、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作为民航类院校尤应如此,为配合这样的育人目标,应该建立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制度,在保证学生本专业学习绩点高、学习能力强的前提下,着重奖励那些在课外注重发展综合素质的同学,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创新创业项目、或在专业竞赛中获奖的同学,引导学生们在大学学习过程中能够主动学习课外知识,掌握多门技能,真正实现全面综合的发展。

4、建立和拓展课外学习平台,鼓励学生拓展行业知识学习,增强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就目前看来,仅仅单凭一门《民航概论》课程要使学生真正了解民航还远远不够,应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一些民航专业类的课程,鼓励学生参与民航类科技竞赛、学术讲座等活动。同时将管理学、经济学、民航工程、计算机科学、电子信息等学科知识引入商法学、经济法学、工程法学、刑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的教学当中,建立跨学科多元化的学习平台。综上,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在行业内的就业率及影响力,归根结底是要加强专业认同和自信教育,我们可以通过提高入学效果、完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强化行业内实习实践、改进奖励激励制度、拓展课外学习平台等多种教育手段,引导学生开拓视野,转变就业观念,主动将法学专业与行业特色相结合,为我国的民航事业做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贡献。

作者:金梦 张立民 徐纪周 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林泉.民航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探索[j].理论建设.2013(1)

[2]郝秀辉.中国民航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法学本科教育目的的探讨[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02,20(02):44-47.

法学专业范文篇3

关键词:法学专业;司法文书课;教学思考

一、法学专业司法文书课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知识不扎实

在传统模式下,教师在课堂上占据着主导地位,学生只能被动接受,导致最终效果差强人意。主要原因是会传授大量理论,但一节课时间是非常有限的,再加上内容晦涩难懂,学生很难实现完全吸收。基础知识是学习司法文书课的第一步,在逐渐加深的过程中提升自身水平,对课程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养成良好的习惯。如果基础不扎实,就好比在建设一座大楼的时候地基没有打好,会对工程整体质量产生直接影响。所以教师要意识到基础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增加自身知识储备,才能确保后期学习顺利进行。

(二)没有把握好教学重点

一方面是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课堂上大部分时间都是教师在讲授,学生会感觉到非常枯燥无聊,根本没有兴趣参与进来。表面上完成了任务,实际上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学生吸收的东西少之又少,很难在现有的基础上有所提升。另一方面是对教材选择不够重视。教材质量会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的好坏,从高校使用的司法文书课本来看,内容大部分都是对司法文书的历史进行叙述,用很大篇幅来讲写作中的词、语法、句式结构等。没有体现出教学重点,即使花费大量的时间也很难取得成效,必须进行有效改善。

(三)教学实践不平衡

司法文书课是一门综合性课程,要将教与写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实现灵活运用,将知识转化为自身的能力。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教师把重点放在了讲授方面,学生基本没有时间去练习,在写作的时候经常会遇到问题,从而最终偏离教学目标。受到应试教育制度的影响,认为只要记忆大量理论就可以,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考试。这种模式下学生对知识理解仅仅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综合能力还是比较薄弱。只有学生亲自动手去做,才能了解到其中的内涵,构建出清晰知识框架,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和质量。

二、法学专业司法文书课教学优化措施

(一)教学改革思路

要对课程进行教学改革,首先要有一个清晰的思路,明白司法文书课是一门教学与写作相结合的课程,教师讲和学生练要做到同步进行,有利于提高知识吸收率,让写作能力得到大大加强。其次在讲授内容的时候要做到以点带面,不能遗漏任何一个细小的部分,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体系,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最后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让他们在课堂上发挥出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到学习中来,感受到司法位数课的魅力。同时要给学生留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帮助他们答疑解惑,减少学习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二)制定合理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的进行,必须体现出科学合理性,这样才能在课堂上更好的分配教学内容,能够达到最好的效果.例如在正式上课之前,教师可以给学生讲讲法学家的故事,从而激发出他们学习兴趣,在教学中会自主投入进来。对于抽象内容,可以采用创设教学情景的方法来讲解,很大程度上降低理解难度,在指导中顺利完成学习任务。合理的教学计划会让教师感觉到非常轻松,学生也不会有太大的压力,在循序渐进中实现进步。当然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三)选择合适的教材

教学教材呈现出内容繁杂、质量良莠不齐的特点,为了保证达到良好教学效果,科学选择是非常重要的。要坚持抓住教和练两个方面,让学生在学习中得到足够的训练,不断增强自身综合能力。同时要体现出重点,应该做到面面俱到、主次分明,这样学习起来会有严密的逻辑性。要考虑到学生接受能力,有的教材虽然内容丰富,但是难度比较大,学生会感觉到非常困难,会打击到他们的自信心,因此要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四)教学目标指导教学实践

实践在教学中占据着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熟练掌握写作技巧,总结出丰富的经验。以往教师只是空洞的在课堂上传授理论,忽视了如何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例如可以模拟实际诉讼程序,让学生在具体情景中联系所学内容,这样会加深在脑海中的记忆。这样课堂就会变的充满活力,一定程度上提高对学生吸引力,并不会觉得枯燥无聊。只有在实践锻炼中才能提升自身能力,为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

综上所述,法学专业司法文书课教学思考具有重要意义,采用科学合理手段进行优化,不断提升教学效率和质量。要发挥出学生主观能动性,自觉参与到学习中来,在探究中发现其中奥秘,成长为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宋秉宏.关于法学专业司法文书课教学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8(08):240.

[2]拉毛.关于法学专业司法文书课教学的思考[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0(02):97-100.

法学专业范文篇4

关键词: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科学性;易学性;公开性

示范,意指做出某种可供大家学习的典范[1],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而言,示范性是其存在的基础,而示范性的有无也应作为考核其建设成败的关键。当前,对于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示范性”的判断,我国尚缺乏明确标准。在此情况下,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示范性”标准进行界定尤为必要。考虑到课程设置的科学合理性是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发挥示范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本文将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示范性”细化为科学性、易学性、公开性三个指标,并通过对上述指标的解读来实现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示范性”标准的构建。

一、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科学性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2]。人如此,课亦然,被遴选为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的课程必定是设置比较科学合理的课程。这是因为本身缺乏科学性的课程难以发挥示范性作用,而且即便这些不具科学性的课程被确立为示范课程,其发挥的示范作用也是负面的、消极的,无助于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的正确建设和良性发展。基于此,应将科学性作为判断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示范性的首要标准。

(一)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科学性的解读

科学性一般是指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掌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理论联系实际、主观与客观的统一[3]。具体到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上面,科学性则主要指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建设要符合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规律和实际,并能代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发展方向,而这又可以通过新颖性和合理性两个指标来表达。其中,新颖性是指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必须具有不同于已有课程的内容或特点,能给效仿者带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并激发其效仿动力;合理性则指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建设要符合双语教学规律、符合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并切合我国大多数法学院校的双语教学实际。需要指出的是,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建设包括课程的设置、师资的配备、教材的选择、教学内容的组织、教学方法的应用以及考核方式的革新等多个要素,只要其中某个要素具备了新颖性和合理性,就可以认定该门课程具备科学性。

(二)科学性标准下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考量

以科学性标准考量,我国现有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还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在课程设置上,我国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主要集中于国际法领域,忽略了民法、刑法等主干课程的双语教学,因而尚未形成完善的双语教学课程体系。其次,在教材设置上,采用行业更为权威的双语教材更加科学合理。最后,在师资配备上,将外语学院的教师作为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师资来源的做法虽重视了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英语元素,但忽视了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所依托的法律知识,在科学性上稍显欠缺。与此相应,引进海外人才或者外国教师从事双语教学的做法有待商榷。相较而言,通过对法学专业教师开展外语培训或者派其赴国外访学的方式来培养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师资的方式更为科学合理。

二、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易学性

易学性是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易于模仿的品性及其传播能力的描述,我国学者也将其称为可模仿性和辐射性[4]。借鉴我国学者观点,本文将易学性细化为可模仿性和实用性两个要素。其中,可模仿性是指行为或过程可以被效仿者重复或模拟的品性,该特征关乎示范性的实质可能。此外,实用性是指某事物在实践中具有实际价值并且可被效仿者理解、接受、使用的特性,这关乎示范性的潜在可能,因为即便某个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具有可模仿性,但如果其在教学实践中无法获得模仿者的认可和接受,其示范作用也难以发挥。

(一)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易学性的解读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易学性的评估可从可模仿性和实用性两个角度展开。对于可模仿性而言,如果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在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材选择、教学内容组织以及教学、考核方式上的创新等具体建设要素上易于被效仿者复制和模仿,则其易学性就强;反之,如果有些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在课程的设置、师资的配备等方面标新立异而导致其师资配备的成本较高或者教学、考核方法的使用难度较大而最终使其难以模仿,则其易学性相对较差。对于实用性而言,如果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符合大多数法学院校的双语教学实际,并且上述院校都有开设此类课程的需求和能力,则其实用性就强;反之,如果示范课程不具有普遍性或者其他法学院校没有开设此类课程的需求和动力,则其实用性就差。

(二)易学性标准下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考量

从实用性角度看,当前我国开设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主要集中于“国际贸易法”“海商法”等国际法类课程,上述课程都是社会公认的双语教学课程,而且我国大多数法学院校都有开设此类课程的需求。对于可模仿性而言,由于笔者目前难以观察到相关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具体内容,因而对其可模仿性还无法作出明确判断。需要补充的是,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可模仿性与其科学性具有密切联系,一般而言,课程设置的越科学合理,其可模仿性就越强。鉴于此,为了增强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的可模仿性,我们在增开“民法”“刑法”“环境法”“证据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可以与国外开展交流的法学双语课程之外,还要考虑普通院校双语教学的实际,避免在教材的选择以及师资的配备上给普通院校带来压力,从而提升其在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的信心和动力。

三、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公开性

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人的社会行为是进入社会交往后通过观察、学习和模仿而形成,而学习对象的公开则是观察、学习、模仿的前提[5]。由此可见,在具备了科学性和易学性之后,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示范作用的发挥还离不开公开性这一基本要素。

(一)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公开性的解读

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而言,公开性指其内容和行为可以借助录像、网站、多媒体、教材或通过教学现场、交流会等可以被观察和感知到的形式供其他师生观察、学习和模仿。由此可见,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公开既可以通过学习者亲临现场或参加交流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借助录像、多媒体、教材等辅助工具来实现,但最为有效便捷的形式是借助网站进行推送。为此,在判断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公开性时,应将其是否有配套并对外开放的教学平台作为核心的考察指标,而这又可以细化为以下三个要素:首先,课程的建设者是否通过校内教学平台或者利用超星、慕课等公共教学平台建立专门的示范课程资源并对外开放。其次,课程的建设者是否通过线上教学平台将本课程的课程简介、师资力量、使用教材及参考资料、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教学录像、习题库等相关教学资料公开。最后,课程的建设者是否在其线上教学平台上建立与学习者进行交流互动的渠道。只有具备了上述三个要素,才能帮助效仿者以最小的成本体验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过程,同时获取其所需的双语教学知识、方法和技能。

(二)公开性标准下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考量

截至目前,我国已立项建设了二十余门部级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我国部分省市及相关高校也开展了相应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但以公开性指标考量,现有课程的公开性还远远不够,而这在其配套教学网站的建设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在已有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中,有的课程没有相应教学平台,有的课程虽有配套网站但不对外开放,还有的课程虽有配套教学网站但网站上没有实质内容,建有成熟网站并对外开放的课程凤毛麟角。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可能是因为课程建设者担心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建设效果不佳,也可能是因为课程建设者缺乏网站建设的配套经费,或是因为课程建设者出于知识产权的顾虑而不愿通过网站公开。这些问题不解决,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公开性就难以保障,而其示范作用也难以发挥。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1191.

[2]金鸿儒.大师修养课[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16:130.

[3]冯玉军,王柏荣.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标准探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1).

[4]陈国海.高校精品课程的示范效应初探[j].教育与现代化,2009(9).

法学专业范文篇5

关键词:理工科高校;法学;课程

设置专业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依据,课程设置是培养方案的核心。课程设置不科学、课程体系不完善将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因此,课程改革向来被认为是教育改革的核心。要培养出满足我国经济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必须首先建立并完善科学的课程体系。

一、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第一,课程设置严重趋同,缺乏特色。针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教育部确定了16门核心课程,而各高校为满足政策要求,在教学学时总量的要求下放弃自己的学科特色课程,致使全国法学教育培养方案“一盘棋”,呈现出课程设置单一性、同质化特点,不利于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高校培养不同领域的法律人才[1]。第二,没有提供法学相关课程。一些与法学密切相关的重要课程,很多法学院校都没有开设,严重影响法学教学质量,不利于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毕业生回访的调查明确显示,辅修了会计、金融等二学位的法学本科生很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同时用人单位反映,其急需具有较高财务管理水平,融会企业管理、法律知识的财务总监、总设计师、法务总监等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第三,实践性课程比例偏低。虽然实践教学已获得广泛重视,各高校致力于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但考察法学院实践教学开展情况可以发现,受资金、师资的影响,实践教学的形式化现象严重,实践性课程在课程体系中所占比例较低,实践教学的各项考评机制也不完善。

二、国内部分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情况考察

在入围首批《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58所高校中,笔者选取具有典型意义且参考价值较大的几所高校考察其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情况。通过研究,笔者发现名校法学专业致力于培养全方位的高素质卓越法律人才,而专门性高校法学专业则发挥优势,突出重点,通过创新课程设置,走特色化发展的道路。(一)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情况。通过对吉林大学法学院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课程的考察,可以看出课程主要分普通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教育课及专业拓展课四大类。其中,学科基础课为教育部颁布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专业教育课包括法学经典研读,刑事法、行政法、民商法等各部门法的集成研修与实训;专业拓展课包括人文通识和社会通识等课程。可见,设置课程非常全面,各模块均涵盖法学专业全部主干课程。从该种课程体系设置可以看出,吉林大学法学院致力于培养基础扎实、应用能力强的法学人才,以能力复合、集成应用为特点,培养出的法律人才是面向多样化高端法律职业,适应领域广泛和择业竞争力强的法律人才。(二)对外经贸大学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对外经贸大学法学专业课程主要包括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必修课和学科基础选修课三大类。除开设有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外,学科基础选修课分为民法组、比较法组、商法组等7个模块,每一模块开设有特色课程,如民法组开设有工业产权法课程,商法组开设有公司融资法课程等。可见,对外经贸大学在法律人才培养上,一方面注重素质教育,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通识通修课程中“人文素质类”课程的学分占比较高,且注重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提高,设置了较多的法律实务类课程。另一方面,注重特色教育,充分发挥本校的学科优势,实现“法学与经管相结合”,在通识通修课程上设置了“经管类”课程,且在法学专业课上,注重设置与涉外贸易密切联系的法学课程,尤其是国际法课程组下设课程较多,体现了对外经贸大学的学科特点和优势。对我国部分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情况考察以后,笔者发现教育部直属的综合类、政法类高校均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全方位、宽领域,专业覆盖面较广。但是,专门性高校法学院(系)在课程设置上重视特色课程建设,依托本校优势学科,通过不同学科之间的融合,培养特定行业的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以此提升本校毕业生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理工科高校要想在与政法院校及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的竞争中发挥不可取代的作用和优势,就必须建立起富有自身特色的课程体系,否则其特色化的培养目标可能无法实现[2]。

三、理工科高校法学专业特色课程设置探索

首先,理工科高校法学院(系)应适时进行课程设置改革,重新构建特色化课程体系,修改教学计划,使其有利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具体设置课程体系时,应考虑:第一,当前法律人才培养是以提高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为核心,因此,在保证教育部明确的16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压缩专业理论课学时,适当增加实践课学时,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第二,充分利用本校理工科平台,开设相关的理工科基础课程,根据赖以发展的理工专业领域和层面,划分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学专业方向,合理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实现“法学 理工”相结合,形成本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学科;第三,顺应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开设既满足社会需求,又能体现本校特色的新兴学科课程,培养急需的、专门化法律人才。在具体设计课程时,既要与学校的优势方向及行业特色相结合,又要考虑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未来国家重点扶植发展的八大新兴产业包括新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及数字创意产业等,因此,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国家急需能服务于新兴产业发展的高素质、高层次、专门化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理工科高校法学院除设置与理工学科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法、科技法等法学课程外,还可以根据本校的强势学科,结合新兴产业的人才需求,开设专利法、资源法、环境法、能源法、信息法、空间法等新兴法学学科。其次,可以搭建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两大平台,包括三大类别的课程,即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每一类都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具体课程设计除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主干课之外,其他课程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依托本校的特色学科、强势学科,并结合社会需求,设置具有自身特色的课程体系。可以将重要的、基础性、原理性课程作为必修课,将跨学科课程、综合课程、交叉课程等作为选修课。此外,在专业方向课上,设置法律实务课(如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科技法律实务、通信法律实务等)、研讨课(如专利法研讨课、能源法研讨课等)等凸显科技法务的课程。如果所在高校有多个优势学科,且学科之间有一定的跨度,可以在课程设置上开设不同的特色专业方向,学生入学后可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虽说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教育需要系列特色课程的支撑,但并非特色课程开设得越多越好。特色课程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其是否能满足社会发展对特色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否能提高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综合能力。这种能力不是法学与相关技术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互相取长补短,用科技的思维来补充法学思维范式,用法学的思维来思考解决科技问题,最终形成新的思维方法和综合能力[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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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范文篇6

关键词:法学;在线教学;高校;法理

随着现代科技发展,在线教育成为新兴领域,在线教育市场成为互联网的一块重要版图。突如其来的肺炎疫情,使得居家办公、在线学习成为2020年中国和世界的流行词与生活方式。在此背景下,如何开展在线教育,如何把在线教育开展好,是迫切但又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就高校法学专业而言,开展在线教育既要遵从高等教育和在线教育的一般规律,学习其他学科专业开展在线教学的成功经验、创新教育教学方式,又要契合本专业、法律实践领域和法治建设要求的学科特色与专门需求,设计好在线教育模式,保障在线教育质量。从未来发展看,既要考虑近期特别是肺炎疫情期间法学专业教学要求,也要思考法学专业在线教学的中长期趋势和发展规律。本文拟结合近年来在线教育的发展态势,以高校法学专业在线教学中的实践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为分析对象,就高校法学专业在线教学的要旨和趋势,略抒己见。

一、法学专业在线教学的要旨

1.以分类设计为前提。高校法学教育涵盖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层次。其中,本科又可以区分为低年级、高年级和第二专业等类型,硕士分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又区分为本科为法学专业和本科为非法学专业两种类型。和其他学科专业一样,高校法学教育的课程有基础课程、核心课程和扩展课程等区分。就能力培养目标而言,除法律人所需具备的法律技能和思维方式外,法学专业教育还需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知识迁移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还应结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合理考虑学业压力负担[1]。基于此,本文认为不同年级和类型的法学教育应当凸显各自的重点,法学在线教学必须深入分析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生和不同类型课程的特点,针对性地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核方式。本科低年级侧重基础知识和学习方法传授,注重开展法学经典阅读和法治国情教育;在线教学应引导情境设计和语境转换,帮助学生迅速完成从高中向大学、从外界压力型学习到自主激励型学习的转换。本科高年级着重法学实践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着力加强从材料中提炼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在线教学应注重训练学生搜集整理法治实践素材,运用法学知识进行分析研究,提升专业综合实践能力。法学硕士侧重本学科核心文献和理论脉络,围绕本专业的核心问题、重大问题、前沿问题开展学习研究;在线教学侧重对学生研究进展、阅读深度和理论梳理的指导和考察,着重引导和指导学生培养法学研究能力。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法学)侧重实践能力培养和法学素养进阶;在线教学应围绕网络资源平台,培养锻炼资料检索能力、问题分析能力和实践应对能力,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法学专业硕士学位(非法学)注重建立法学知识框架、形塑法律思维方式,强调知识迁移能力对法学专业学习的作用;在线教学亦应当围绕网络资源平台,培养锻炼综合运用本科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础课程,更为侧重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的传授,在线教学要注重通过讲授和作业确立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法学专业扩展课程,更为侧重知识运用和专业拓展能力培养,在线教学要注重通过课程设计引导学生把已有知识扩展到新的知识域和问题域。2.以自主学习为基础。在线学习不仅意味着师生所处物理空间的变化,更在于教育理念的变化。从物理空间看,囿于互联网技术目前的发展阶段水平,线上学习和线下学习相比,教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即时互动还有差距,特别是对学生课堂学习状态和心理情绪的即时综合表现的把握还存在障碍。线上学习,弱化了教师的即时观察判断,更多依赖个体辅导、作业考查,在线教学的基础和关键是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良好学习习惯[2]。从教育理念看,在线学习意味着教育理念从知识理论传授传播到知识理论创新建构的转变,更为强调学生通过在线自主学习并开展创新性研究性学习的能力[3]。因此,疫情防控情况下,强化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变得更加突出,学生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4]。就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构建自主学习能力,意味着以下自主学习能力的构建和锤炼:一是阅读理解能力,尤其是对学术文献、法律法规、裁判文书的自主阅读能力,教师应当设计相应的阅读指引和阅读书目指导辅导学生。二是知识重述能力,即对某一个知识点以自己的语言和逻辑加以重述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三是提炼问题能力,要能够从学术文献和法律资料中自主提炼具有价值的问题,结合所学法学知识,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四是沟通交流能力,能够与教师、同学、亲友乃至陌生人交流,具备更强的沟通能力,综合民众感受,结合专业知识讨论问题。五是时间管理能力,在居家学习、线上教学的情况下,需要学生有很强的自控能力,处理好自己的学习时间与家务时间、休闲时间等之间的关系。3.以资源建设为保障。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线下教育的数字化教学资源越来越丰富,同时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当前,开展线上教学的可行性和优点,就在于互联网空间的充沛教学资源和优质教学平台。仅凭一本教材教授一门课程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但如何真正利用好网络资源和网络教学平台,还在探索之中。疫情防控期间的线上教学放大了这个问题,各教学平台限免开放教学资源和学术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源不足的问题,但仍值得我们结合各学科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做深入探索。与其他学科专业相比,法学专业在线教学的外部资源相对丰富,但属于法学教育自身的教学资源还比较有限:一是法学核心课程还未形成系统的、品牌化的线上课程资源,部分优质课程零散地分布于各教学平台;二是尚未形成具备重要影响力的法学教育线上平台,即无论是独立的法学专业线上教学平台,还是现有网络教学平台中的法学教育板块,均需进一步提升影响力和权威性;三是法学教育所需网络资源缺乏高质量整合性平台,网络数据库之间的壁垒对资源的有效利用构成了障碍;四是对法学专业教学资源平台建设缺乏发展规划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对法律文本、裁判文书等类型法律资源,应当制定权威质量标准;五是各方面重视程度和资源投入还不够,特别是针对法学专业线上教学的专门投入还不够。就法学专业在线教学的外部资源而言,除了需建设将外部资源引入法学教育的有效机制和平台之外,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重视程度不够,例如裁判文书网有近一亿件裁判文书,法学教育对其系统利用还很不充分;其次是法律实务人才的有机参与还不够,缺乏将实务人才规范有序引入在线教学的机制;最后是实习实训平台建设落后,法学人才的实习实训应当在全国层面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由中央政法机关和教育部协调推进建设。4.以多样互动为方法。在线教学意味着把大量学习时间和学习任务,留给学生自主完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独自学习、闭门学习。学生之间、师生之间乃至学生与其亲友之间的多样互动和对话[5],应当成为在线学习的主要方式方法。由此,诸如翻转课堂之类的教育教学改革,将因为线上教学大力推广和外在环境约束(例如肺炎疫情),得到进一步深入实施[6]。通过较为周详的教学设计及其实施,学生将在多次互动中反复温习重要知识点。这些在互动中反复接触和思考的知识点,相对于教师讲授,学生的理解将会更加深刻。一是加强师生互通,包括所有学生在场的互动,规定答疑时间的一对一或者一对多(小组)的互动,通过email的答疑和互动,等等。师生之间的互动与精心设计的互动主题和作业方案分不开。就法学专业而言,后文将要讨论的案例教学、情景模拟和法理阐释,均是设计互动主题和作业方案的切入点。师生互动的重点,是引导学生去提炼和琢磨法律文本、案例、生活实践和阅读文本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二是重视学生互动,通过建立小组讨论、小组竞赛、班级竞赛等学生之间分工合作乃至竞争的方式,推动学生利用社交工具开展自主学习、交换学习资源[7]和沟通学习体会。实践中,学生组成的学习小组对同一知识点或者理论问题,收集若干裁判文书进行比较,从不同理论视角展开分析讨论,从不同诉讼参与角色展开思考等,都意味着在互动中对该知识点或者问题可能有更加深入的认知和理解。教师对学生互动中的分歧点和共同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有助于学生进一步深入认识相关问题。三是互动形式多样,包括课堂讨论、留言互动、电子邮件沟通、作业批改等。互动过程的可记录性和教学过程的可测评性是在线教育的重要特点[8],教师可以通过更为便利的方式组织、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特别是互动过程,并予以评价。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成果的主观评价性相对更高,多样化的互动能够对学生专业能力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评价,从而尽可能避免单一测评方式的局限性。四是模拟具体情境。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应当注重以实务情境为模拟,但这不意味着法学教育只关注诉讼情境的模拟,而是应该展现法律实务的多样性和全貌,对不同情境各有侧重。诉讼情境模拟,注重学生的角色扮演作用,强调角色间的争辩;非诉情境模拟,注重理解交易本质和合作需要;生活情境模拟,注重引导理解社会民众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立场。5.以案例教学为途径。案例教学是法学的特色。在线学习更为强调对学生的兴趣激发和情感触发。法学教育不缺乏事例和案例,难点在于如何选择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事例案例和承载重要知识点的事例案例,如何帮助学生形成从事例案例中发现问题、提炼要点、展开分析的专业能力。一是重视发现生活世界中的代表性事例。以肺炎疫情期间的线上学习为例,疫情防控要求减少户外活动和社交活动,这意味着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多来自互联网。教师需要及时关注互联网动态,从中发掘提炼好的事例和问题,引导学生从浩瀚的互联网信息中发掘其感兴趣并与学习直接相关的事例,从中提炼问题并加以讨论。学生日常使用的微信、支付宝、淘宝、抖音、微博等应用,日常接触的快递、垃圾分类、高铁、地铁等,都有可供讨论的丰富事例和裁判案例,关键是如何将其与所学习课程的知识点形成有机联系。二是关注法治事件,深入了解重大法治事件、重要制度变迁、热点案件背后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互联网为教师指导学生收集法治事件资料、分析理解背后的问题提供了便利。其中,整理分析法律法规的立法史资料,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历史意识;系统分析巡回法庭、专门法院、机构改革等制度变迁,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制度意识;研讨分析热点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其社会反响,有助于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同时增强其社会意识。在线教学语境下,应当推动学生把更多精力和时间花在类似问题的自主学习和自主研究之上。三是强化裁判文书研读。线上学习的弊端之一,是师生之间面对面研讨案例只能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缺少线下交流的即时性、“冲突性”,从而对知识点的深度掌握可能是不够充分的。但从另一方面讲,也为更加理性缓和地研读裁判文书提供了时间和空间。裁判文书所覆盖知识点,以及裁判文书中法院的立场和处理方式,都有助于学生更为深入和鲜活地看待理论和知识。需要注意的是,裁判文书需要相当的数量和深度,才能避免学生被个别或者少数裁判文书的立场所局限,让学生获得更为全面的认知。6.以法理阐释为引领。在线学习凸显了研究性学习、深层次学习的重要性和优势。对法学教育来说,研究型性学习有助于引导和培养学生的反思能力[9],对法学、法律、法治现象背后的法理加以追问和思考。法学专业研究性学习的核心应当是阐释法理。从具体教学方法来看,阐释法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阐释法谚中的法理。法谚是法律思想和法律智慧的重要载体,经由法谚,可以发现法理、传播法理、阐释法理和证成法理。围绕法谚开展教学,可以培养和检测学生的文献检索能力、阅读理解能力、知识掌握程度和分析运用能力。关键在于选择与知识点高度相关的法谚、设计针对性考查方式,引导学生理解法谚中的丰富思想及其承载的具体法理。二是阐释法典中的法理。当代中国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中设计了总则部分,而总则部分的法律原则又是法理的典型载体。阐释法典特别是法典之法律原则部分的法理,对于掌握该领域基本的法律理论、法律精神、立法目的、核心问题、历史脉络乃至理论热点,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三是阐释典型判例中的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是法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对象和素材。法学专业线上教学,应当充分利用这些公开的、易获得的教学资料,组织学生研读思考,阐释其中涉及的法理。四是阐释生活中的法理,“由生活发现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上文已经论及从生活世界中发现线上教学的素材,更进一步的工作则是阐释其蕴含的法理。应当逐步收集整理与课程内容相关的生活事例,将之体系化、规范化,将其与理论文章、裁判案例相关联,注重深入研讨那些对阐释法理、发展法理具有重要意义的生活事例。五是阐释经典文献中的法理。经典具有温润心性、启发新知的独特魅力。法学专业学生阅读经典的对象应不限于法学文献,而应广泛阅读各学科经典。对于本科高年级和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法学学科来说,研读经典、阐释经典中的法理,有助于其最快速度接近法学思想的高维层面。悉心阅读、反复讨论经典中的法理,是线上教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二、法学专业在线教学的趋势

1.基础课程均质化。在线教育兴起带来的变革和挑战之一,是优质教育、优质课程及其提供者的优势地位,将因在线教育而放大,一流课程、一流师资将被受众普遍采用,不具备竞争优势的课程、师资乃至大学有可能面临淘汰命运[10]。这种变革和挑战体现了在线教育对教学质量、授课师资的高要求,作为一种可能趋势应值得我们高度重视。课程是在线教育的基本单元。易复制易传播,是在线教育的重要特点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具有优质属性的课程,可以很方便地被亿万受众拿来学习。疫情中,中国不少省级教育行政机关组织了统一的中小学课程供学生学习,一门课程也就不局限于某一个学校和地区。如果说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较为简单和定型,建设一门广泛采用的统一课程更具有知识传授意义上的可能性,那么对高等教育阶段来说,更适当的理解方式是:基础课程应当按照学科发展要求定型化,在线教育课程建设将出现基础课程均质化的趋势。同一门课程指向的知识体系,在不同教师、不同教育机构制作的在线课程中,应当具备可比较、可衡量、定型化的质量标准。当然,这种质量标准也应当是随着学科发展和理论创新而适时更新、与时俱进的。基础课程的均质化、定型化,保障了专业教育质量的基本和底线。对于中国法学在线教学而言,基础课程均质化的特殊意义在于,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应当培育高水平、定型化的在线课程,供全国各法学院校选用。这既是提升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缩小法学教育区域间差异的需要,更是利用在线教育蓬勃发展机遇完善法学教育质量体系的需要。考虑到全国600多个法学本科专业之间的差别,应当鼓励具备条件的法学院先行推动核心课程在线化,通过教学实践检验遴选出优质在线法学基础课程、确立质量标准。考虑到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治建设常有新法、新案、新事,要推动在线课程建设单位善于利用信息技术及时更新课程内容。2.前沿课程个性化。在基础课程均质化固基础保底线的同时,也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前沿课程个性化、百花齐放。高等教育和在线教育共享一个特点,即把知识和理论的探索性、创新性通过课程教学展现给学生。在学生具备相应基础研究能力的条件下,尽早带领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是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也是在线教育需要适应的特点。体现于在线课程建设,个性化、探索性的在线课程是在线教育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所在。学生足不出户,就可以学习世界各个高校的优质前沿课程,探索科学和理论的新领地。对于法学专业来说,前沿课程个性化十分迫切和急需。受制于客观条件,大多数法学院系的开设课程,主要侧重于法学的基础课程、核心课程,特色性课程开设有限、力量不足、影响力不够。这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要求和学生多元就业去向不相适应。我国法学教育涉及的二级学科、三级学科和专门领域为数繁多,前沿交叉学科领域更新迭代迅速。或许,没有哪个法学院或者政法大学能够以一己之力覆盖所有学科领域。而学有余力的在校生乃至实务工作者,对专门化、精细化、前沿化的课程,又有着现实需求。在线课程提供了回应上述需求的机遇。值得期待的是,身处边疆的法学教师和法学院系,能够以优质的前沿特色课程获得全国各地学子的好评。3.教学平台市场化。在线教育依托于互联网,因此将遵循互联网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尽管“教育市场化”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但是“在线教育市场化”却是必然趋势。互联网产品的便利复制性和快速传播性,将使得优质教育资源和大多数教育用户集中于少数服务商,但这些服务商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运作,重视教育资源的具体提供者和学习接受者的多元化存在和现实利益需求。即便是由高校开发的课程和在线教育平台,在突破一校一地的局限同时,也就超越了单纯的教育机构属性,成为一个市场主体,需要按照市场规律要求运作。或者说,按照市场化要求来运作的教学平台才是最有效率的。只有这样,才能吸纳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优质师资和技术人才,建设优质在线平台并稳定提供在线教育服务。对法学教育而言,教学平台市场化面临的问题是:(1)法学在线教学是否需要独立的平台?这一问题需要市场来回答。法学教育有自己的特殊性,但法学人才培养又不能闭门造车、必须对所有学科开放。通识教育和法律实践所需的宽口径知识结构,需要多学科支撑。即便有独立的法学在线教学平台,也需要与其他综合性、专门性在线教育平台互补。(2)法学在线教学是否需要特殊设计?答案是肯定的。需要在深入认识法学教育规律和法治实践需求的基础上,设计符合法学在线教学需求的特殊功能和技术支撑,建设相应的资源支撑。就此而言,需要研究制定法学在线教学的技术需求和技术标准。4.教学资源网络化。在线教育需要综合性教学资源平台和整合机制。在线教育教学将改变教育资源的生产和分发模式。如果说从私人教育到公共教育实现了教育资源的公共化,那么线下教育到在线教育则有可能实现教育资源的进一步公共化:信息技术突破了教育资源曾经受到的空间限制,其载体是基于网络的教学资源平台。纯粹在线教育可能吗?当然是可能的,但这依赖于学生的自主性和教学资源的充分在线化。如果不是肺炎疫情,在线教育所需教学资源的网络化供给问题可能还没有那么突出和明显。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学校、出版机构等纷纷免费提供或者限期开放教学资源,供在线教学使用。这反映了下列问题:一是教学资源网络化还不够充分。教育教学所需要的很多必备资源,还只存在于纸质形式、线下形式。二是部分网络化教学资源有收费机制,在社会处于正常状态下存在准入障碍,不同学校之间的“贫富差距”还比较明显。三是教学资源应当和教学平台结合,为在线教学提供全过程服务。这既印证了上文所说的在线教学平台将不可避免地集中化、“巨头化”,同时也提示在线教学要避免重复投入、重复建设方面的浪费。就法学教育而言,如上文所说,互联网端的外部教学资源较为丰富,缺陷在于不够系统和集中、缺乏加工。互联网端的“权威法律资料”,例如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裁判文书,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商业数据库和公共信息库。但是,如何利用好这些资料还处于探索之中,尚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法学教育的成熟模式。更为重要的是,丰富的互联网法律类资源,需针对法学专业学生理论和实务能力进行专门设计,并和法学专业课程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同一份裁判文书,不同课程的关注点和切入点可能是不一样的,需要针对性地设计教学内容和测试方案,帮助学生确实掌握相应知识点。同时,还需要将更为丰富的、尚未网络化的法学教育资源及时数字化、网络化。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刊登的裁判文书主要来自2013年之后,大量的裁判文书还只存在于档案之中。即便是已经以公报和其他图书方式整理出版的案例,也有待于进一步数字化。更多的法学图书资料、统计数据等,同样也需要数字化。同时,把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法学教育资源尽可能信息化,能够帮助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充分掌握法治国情,认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进一步坚定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理想信念和使命担当。5.培养模式信息化。在线教学是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侧面。在线教育的特点之一是市场需求和教学资源的多样化。长期以来,教育模式如何适应和回应学生兴趣和能力的个性化、特殊性需求,一直是有待系统解决的问题。影响这一问题的一个核心因素是教育成本制约下的教育教学方式有限选择。由于其信息化特点,在线教育理论上可以调动全网资源,为某一群体甚至某一个用户提供定制化服务,用户也可以通过网络自由选择喜欢或者需要的课程。在线教学培养模式信息化是和培养模式多样化联系在一起。就法学专业而言,培养模式信息化又意味着什么呢?一是适应法治工作者队伍多样化的特点,提供特色化、定制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当下中国对法治工作者队伍的理解,已经不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是“举凡在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队、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涉法工作和法治工作的人员,都可称为法治工作者,都隶属于法治队伍和法治职业共同体”[11]。法学教育的信息化和多样化,意味着在培养学生法学学科基本素养和核心能力的基础上,要能够通过在线教育汇集全国各法学院校的师资课程,把上文所述的个性化前沿课程组合成为一个科学合理的特色培养方案。基于信息技术的在线教育提供了此种技术可能,法治实践也存在着此类人才需求。二是教师资源运用信息化。在线教育的特点之一是授课成果的复利化。教师的授课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讲义、试题、授课录像、重点问题解答等,可以通过网络保存并重复传播。教师的一次讲授,不再局限于一堂课、一门课程、一个院系、一个大学,并将会因此重复使用重复获利。由此,教学中主讲教师、辅导教师、技术支撑人员、学生管理人员等之间的分工差别将更加明显。正因如此,在线教学要求教师必须有自己的专长和“绝技”,才能够参与到在线教育变革之中,成为有一技之长并因此重复获利的主讲者。三是过程考核和质量保障信息化。法学专业教学质量保障的难题,既在于质量标准如何设计确定,也在于培养过程如何管理又不至于增加额外负担。在线教育教学的特点之一是教学效果的可测评化,其目的应当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可测评化不应当增加教师教学管理负担和学生学业负担,而应当减轻教师教学管理负担,提升学生学习效率。为了解决法学专业存在的突击式复习、背诵式应考的弊端,应当通过过程考核和质量保障上的技术设计,提供教学过程评价的基础设施支撑。与上文所说的几个发展趋势相结合,法学专业的过程考核和质量保障应当突破院校束缚,由第三方平台提供,其内容包括教学大纲审定、练习题和试题设计评价、学生作业和考试批阅、教学质量分析等,并由第四方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质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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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文显.法理思维的基本特征[n].法制日报,2019-03-20.

[10]王文礼.moocs对非世界一流大学的挑战与机遇[j].比较教育研究,2017(12).

法学专业范文篇7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学改革;应用型法律人才

2002年3月,我国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该制度是沟通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律人才筛选的一座桥梁;它不仅有利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还会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方向起到引领作用[1]。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引起了司法界的热议,司法考试制度将要面临着重大变革,高校法学专业如何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功底、成熟的法律思维和熟练的实践能力也成为了教学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考试与法学专业教学的关系

司法考试是考察法律知识掌握完备与否的较为客观的标准,法学教学是造就法律人的最主要的方式,二者相辅相成。(一)司法考试与法学专业教学的良性互动法学专业教学是不断培养学生法律思维逻辑能力和夯实法律知识基本功底的过程。司法考试通过主客观试题考察基础知识、思维逻辑和实践能力。二者均以法律基础知识为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律思维逻辑为根基、以法律职业化为根本目标,法学专业教学开设的主要核心课程亦为司法考试主要的考察方向,司法考试所运用的考察方式也逐渐为各法学院所用,二者相辅相成,形成了良好的互动。(二)司法考试对于法学专业教学的引领作用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愈加完善,其可借鉴之处愈加显现出来。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一直致力于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司法考试更侧重实务问题的考察,引起了法学专业教学界的重视。通过课程安排以及课内实践环节的改革,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由此可见,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教学的发展功不可没。(三)司法考试对于法学专业教学的不利影响不可否认司法考试对于法学专业教学的促进作用,但司法考试对于法学专业教学的不利影响也不容忽视。近些年来,法学专业学生对于司法考试愈加重视,视为就业的过关卡,由此“司法考试中心论”日渐盛行。这种风气的盛行致使法学生呈现出基础功底不扎实,法律思维不成熟却一心想着通过司法考试的状态。由此可见,司法考试改革背景下法学专业教学改革刻不容缓。

二、法学专业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肤浅。法学专业教学中缺乏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环节。如我国著名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晓楼博士曾指出:“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有三个条件:一要有法律学问,二要有社会常识,三要有法律道德。三者具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2]纵观各法学院都只注重对法律知识的传授,鲜有人注意到成为一名法律人才最根本的是具备良好的法律道德,最重要的生存技能是掌握基本的社会常识。如果学校不充分重视关于实践部分的传道授业,法学生在成为法律人的道路上将愈加艰难。(二)教学模式。陈旧受中国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课堂授课的教育模式贯穿整个教育过程,大学也不例外,这样导致学生的学习热情不高和自我创新意识薄弱。大学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应该让学生们有欲望地去研读知识和模拟将从事的职业。而以“老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的讲述,学生坐在课桌前摇头的听”的模式太过于死板,无兴趣就无法学习,教学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三)教学方法古板。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是“填鸭式”教学,教师在讲台上照本宣科,讲得满头大汗,学生在下面埋头猛记,四年大学唯一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课堂笔记[3]。这样的教学方法禁锢了学生的思想,固化了学生的思维,无法让学生学以致用。在面对具体的案件分析时,记忆的知识不会运用,即使分析出一二,法言法语也运用甚少,所以学生作为被动主体的教学方法并不适宜法学的学习。(四)考察方式单一。“分数是命根”这样的俗语总是在大众中流传,众人总是要用成绩去衡量一名学生。事实上,考试最重要的目的是让学生借此去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查缺补漏,然而,法学专业最主要的是考察思维能力。那么单一的试卷考察,千篇一律的答案,反而会影响学生的发散思维,考察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五)教学人员水平有待提高。中南民族大学邓红蕾将中国大学法学教育现存的状况概括为五点,即一浅、二死、三无、四旧、五差。其中的“五差”就是指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在学历层次、专业素养、道德水准、实践经验等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难以胜任社会期望值高的法学教育的重任[4]。在各个高校法学院教学的人员知识底蕴深厚,但缺乏实践经验,这与我们培养实务型人才的目标是相悖的。与此同时,教师对于创新科研的认识程度浅显也是需要重点攻克的难题。

三、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秉承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理念,塑造全面的法律人才。对于现代的教育而言,实践教学并非依附于理论教学,它有独立、平等的地位。所谓实践教学是指有计划地组织学生通过观察、试验、操作或社会实践,掌握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教学活动[5]。实践教学让学生切身地投入到实际的活动中去,熟悉实践的技能,领悟法律的奥秘和唤醒维护公平的正义感,如此会大大增加学生的兴趣。在教学内容方面,除了法律核心基础课程外,应增加实践类课程。(1)开设文书写作课程。通过对于起诉书和辩护词等文书标准格式以及内容阐述的教学,不仅提高文书写作的技能,也体会到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责任。(2)开设案例分析的课程。通过对于复杂案例的分析可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并且对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检验。但需要注意的是,应该根据学生的素质和具体知识点,精选有关案例,避免难易程度过度降低学生的兴趣。(3)开设法庭辩论类课程。在审判阶段,法庭辩论无疑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可以通过模拟法庭辩论的方式教授给学生法庭辩论所应该注意的问题和辩论的技巧,使学生不至于在步入工作岗位时语言表达成为其绊脚石。法律人本就是以说法讲法去解决问题的使者,语言表达的作用不言而喻,那么开设这样的课程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又递进了一步。现代法治对于法律人的要求不仅限于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更要求有足够的人文素养。因为法律人面对的是生活中各个方面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有深厚的知识背景和社会常识方能胜任,那么学校在培养人才时必须要兼顾社会学的知识。(1)开设心理学方面的课程。利用心理学的知识,法律人可以更方便地处理心理类的棘手案件。并且法律是以教化人为目的的,那么法律人利用心理学的知识去劝导涉案人员遵守法律更是一个良策。(2)开设法律职业道德类的课程。一名健全法律人必须有健康的职业道德观,大学生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并且法律人这个身份意喻着正义,教授给法学生正确的思想观对学生乃至社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二)以法律职业化为目标,创新实践教学的模式。1.创建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犹如角色扮演的话剧,学生可以亲身体会法庭审判的各个环节,对于学习程序法的理论知识起到巩固的作用。与此同时,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两个环节给学生充分施展自我的机会,是一场对于知识和各方面能力的检验。模拟法庭不仅可以熟识法律程序和培养对案件的分析能力,更锻炼了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语言表达能力、文书书写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2.创建司法见习的教学模式司法见习,顾名思义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去观察学习专业法律人的工作状态,学习实践的技能。高校法学院应该将司法见习归入教学设定中,以旁观庭审、走访法院和普及宪法法律等方式让学生实际参与到司法实务中去。在了解法律普及和运用的同时,去反思自己应该如何提高实务的技能。3.创建专业实习的教学模式专业实习是法学生以一种临时工作者的身份进入司法实务界的方式。法学生应该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参加专业实习。通过司法实务界前辈的教导,学生可以更加熟悉工作的流程,并且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从而提高法学生的实践技能。这便是实践出真知的道理。4.创建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法律诊所起源于美国,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法学生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以真实案件为对象,为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需要仔细了解案件的始终,并且去独立的思考。以此可以促进学生对于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同时培养更优秀的法律职业技能。由此可以引发法学生对于职业的深度思考,更有利于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三)改革“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促进学生主体地位的形成。传统的“填鸭式”教育是学生听老师讲,然后记到笔记本上,很少的知识可以运到大脑里去思考一番,这样不过锻炼了肌肉组织,使学生变成只善于听的懒人,大大降低了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所以,大学教学必须改变以教师为主的状况,让学生和教师成为平等的主体,将学习效果最大化。1.建立学生参与式教学方法“学生参与式”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方式进行的。学生参与到教学的各个方面中去,在备课阶段,学生向教师阐明想学习的部分,教师在掌控主线的基础上将这部分内容进行拓展,增添学习的兴趣;在授课阶段,以教师与学生各一半课堂的模式进行处理,教师在讲解了主干知识后,学生以小组的方式对于知识点阐述自己的见解,这样的方式让学生更主动地去思考问题;在课后阶段,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小组的方式对于所学知识进行讨论,交换见解,遇到困惑时向教师提出,这样可以让知识掌握得更加扎实。学生参与式教学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更加主动地去参悟知识,会大大提高学习的效率。2.建立“慕课”的法学教学方法“慕课”教学是指利用互联网科技在网上教学。教师将所教授的内容以视频的方式放到学院的公开网上,学生可以在任意时间、地点进行观看学习。同时,学生可以随时在平台进行提问,既可以获得教师的解答也可以同学之间交换意见分析解决问题,开拓了每个人的思路,让答案更加全面。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仅减轻了教学的压力,还可以让学生随时随地地学习,也可以与同窗交流思想,更是一举多得。(四)变单一的考核方式为多元,提高学生的思维逻辑能力。根据法学学科特性可以看出,传统“以分数定成败”的考试模式已不可行,我们必须通过改革的方式变一元为多元来适应社会对于人才的评判标准,来塑造职业化的法律人。变单一的闭卷考核方式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社会实践活动考核等多种方式来考察学生的综合技能。关于理论基础知识,可以选择闭卷考试来考察学生的基本功底,但是题型应该多样化并且均衡难易程度,考察学生对知识掌握的程度。对于法律逻辑与基本用语课程的考察就可以用口语考试的方式来了解学生是否具备完备的法律逻辑,以及法言法语运用是否得当,更为直接了当。在日常生活中不乏遇到一些热点问题,可以让学生根据法律知识对其进行分析讨论最终形成论文,教师可以通过学生的文字来考察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否成熟。当我们秉承着“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理念教学时,考察在实践活动中学生展现出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综合上述考察方式总体评定一个学生达到的水平才最为标准。(五)提高教学人员的素质,培养更优秀的法律人才。师资水平对教学质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代的大学教师都拥有着丰富的基础理论,但是既然要将学生培养成应用型人才,那么教师的实践经验为零显然不合时宜。那么,可以对于教师进行实践技能的培训。建立起教师定期到实务部门进修的制度,让教师深入实践提高自身的技能,从而更好地教授学生。同时,也可以邀请司法实践部门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人来担任客座教师,给学生和教师共同授课,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再者,学校应该大力倡导教师进行学术研究,学科带头人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同时学校应合理安排教师的教授课程,让教师有足够的时间去研究学术;学校也可以每年派遣优秀教师到更高层次的地方进修,接受新的思想理论。教师要有强烈责任感,因为只有教师丰富自己的头脑,重视创新意识,才能更好地教授学生。

参考文献:

[1]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j].法治论坛,2008(2):19.

[2]孙晓楼.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饶艾.国家司法考试进程中高等法学教育的思考[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法学专业范文篇8

关键词: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卓越法律人才;法学;实践教学

2011年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其重点是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应用能力,目的在于培养出一批符合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即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理论专业知识及法学实践技能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必须深化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提高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科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加大法学实践教学义不容缓。法学实践教学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使学生的法律思维与实践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进而形成法律思维习惯,进入社会后能够尽快满足法律实务工作需求。探索科学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实现卓越人才培养目标。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的意义

根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模式来强化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法律教学实践性和应用型建设,有助于提高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本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应用能力,借助模拟法学教学培养模式和实践指导性法律理论操作的融合来帮助法科学生有效掌握法律的实践真谛,切实使学生法律实务的实际工作能力提升。通过对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的法学教育教学的研究可以得知,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性教育教学在完成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教学培养目标是要将法律专业人才教育的法律理论学习和实践相结合,坚持走理论和实践并举原则[1]。在法学教育教学中,只注重学生的法学理论教学而不进行有效的实践教学,导致其理论专业知识缺乏实效性,最后使乏味的理论教学无法满足现代法律实务部门解决官司纠纷和案件开庭审判等工作需求,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若干意见》还确定了基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模式下高校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的指导原则:高校法学教育教学应该以培养和输送大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卓越人才及西部基层法律卓越人才的法律人才方案,其中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与实践性于一体的人才方案作为核心指导原则。所以,必须将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模式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结合,从根本上提升法学学生的实务业务能力,为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

二、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实践的现状

1.重理论轻实践教学。美国首法官霍尔姆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积累。”强调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但受传统教育体制的影响,在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主体”而学生是被动的课堂讲授式的教学模式中不难发现,授课对象虽然掌握了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然而学生的创新操作能力不强,同时对培养学生创造能力、思辨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极其不利。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学中,法学实践课的总学时在设置上极其不足,虽然从目前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来看,在多数法学院中课堂教学学时占总法学教学学时的比例在80%左右,但在实际教学中为了完成理论教学任务,课堂理论教学占用大部分实践教学学时,使实践教学几乎流于形式。大多数学生只是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较少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较少的实践教学很难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使理论与实践脱节,很难做到学以致用。2.实践教学内容体系不明确。大部分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缺少明确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对实践教学内容没有刚性的规定。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随意性地安排实践教学,选取的案例教学没有针对性,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教学没有常规性,实践教学内容比较松散、混乱、针对性不强[2]。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实践能力培养目标不明确,导致学生不能通过有效方式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相融合,实践效果不明想、稳定性不强,不难看出,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不明确已经遏制了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3.缺失实践教学评估体系。在整个法学教学评价体系中,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权重比例极小。首先,就法学理论课而言,在该课程中没有衡量实践学时的具体评价标准,在评价期末成绩中没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评价结果,这样的评价体系阻碍了实践教学的发展。其次,对于模拟法庭及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方式大都采用百分制书面考核评价体系,其只注重对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程度进行考核,而学生以死记硬背的方式就能应对。这样不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积累实践技能,也不能发挥评价体系的功效。最后,对于毕业实习实训实践教学课程采用由实习单位进行实习鉴定及学生的实习报告相结合的评价体系。但大部分地方高校实习指导教师在毕业生实习实训期间不去实习单位检查实习、跟踪调查及阶段性考核,结果导致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鉴定不够客观。

三、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构建

1.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局面。法学教育教学具有法律实践的一个内在部分,理论知识教学也具有实践性。英美法系国家的高校非常重视法学本科学生的实践实训,对学生具有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和职业技能的要求比较高。实践教学改革后,法律诊所、社区法律服务、调解实务课程、模拟法庭对抗赛等都应当纳入实践课程体系。实践教学课程以培养具有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为教学目标,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掌握解决实践法律问题的程序、调查取证的技巧和方法,熟悉诉讼程序,具有司法实务部门、当事人沟通的技能。让法律职业人能够游刃有余地进行实际办案,也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得以平衡,对于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基于社会对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才能实现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学应提高实践教学权重,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把实践教学的学分及学时提高,这样学生接触法律职业实务的机会才能增多,在大量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几乎每个学生都有机会体验不同的法律角色,由学生自己亲身经历感知法律职业。同时,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对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应该科学合理,具体来说,在大学一年级时,应选取内容相对简单的实践课程,以让学生慢慢地理解掌握法律知识及法律实务操作程序为目的,例如,法律讲堂、视频观摩法院庭审现场等实践课程;在大学二年级时,可以根据学生所学的法学专业基础课程设计相关的一些实践教学环节,比如,选取焦点真实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分析、模拟庭审及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实践等方式;在大学三年级时,因为学生对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已经基本掌握,同时也具备了较强的分析问题或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上应该开设由学生实战演习的课程,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应变、沟通及协调能力,比如以真实案例开展模拟法庭对抗赛、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课程,为学生将来成为一位法律职业人做好准备;在大学四年级时,开设实习实训实践课程,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及特长分配到律师事务所、检察院、司法局或法院等地实习,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及能力,切实使他们掌握法律业务技能。3.构建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以学生为“主导主体”实践教学的运行是一个动态的教学,因此,对其的评价也应是动态的评价体系。具体而言,建立考试评价制度,地方新建本科院校要想通过有效地推进实践教学课程的开设来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必要转变法学课程的考核制度,在考试考评制度中,应加入实践教学环节考评或其权重,全面考核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程度、运用知识能力、业务操作能力及综合素质能力,以此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同时构建“三元化”实践教学效果评估制度,即学生评估、教师评估和实践教学基地评估。实践教学中学生不仅要对其参与实践教学过程中的感悟、体验等主观性收获进行评估,也要客观性对其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成绩和结果进行评估总结;教师可以通过对实践教学效果总结的方式进行评估;实践教学基地要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纪律情况、学生实践教学的实践效果及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参考文献:

[1]王慕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背景下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j].科教文汇,2014(6).

法学专业范文篇9

您好!有机会向贵单位递送自荐是我的荣幸。在庆幸之余更要感谢您在工作之中给予阅览。

我是xx大学经济法系应届毕业生。我们经济法系自设立至今虽仅有十年,但在一所理工大学里却显示出了她的活力与生机,是校园中最活跃、最引人注意的亮点。经济法专业向社会输送了大批人才,他们正兢兢业业地工作,我身为学院的一员,为此感到骄傲!

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

作为一名理工大学的学生,在培养人文素质的过程中,也渗透了理工科优良的作风,在我的身上,您会看到工科学生的扎实、看到理科学生的冷静。综合发展自己,成为文、理、工兼具的好学生,是我对自己的要求。

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我继承了中国农民的勤劳、坚韧不拔和不怕苦的精神。凭着这种精神,我边工边读,直至顺利完成学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发扬这种精神,爱岗敬业,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

我不能自比千里马,便我相信您一定是伯乐,选准您的千里马。希望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会让单位满意,让您满意!

此致

敬礼

法学专业范文篇10

想向所有为我实习提供协助和指导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为我顺利实习所作的协助和努力。首先。

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实习是由大学法律系和市中院共同布置的通过实习。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局部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此期间,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顺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工作得到实习单位充沛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与经贸有限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市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人,被上诉人市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市(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市(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委托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市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二期工程⑥⑦,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市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市卖给第三人,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市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市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市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市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市(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市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市(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市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市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市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买房是年月日,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市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

年月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购买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购买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的见证下,由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⒈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⒉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⒊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⒋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⒌开发公司给送达的通知。

⒍经贸公司确认书。

⒎国有土地使用证。

⒏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⒐施巍证言材料。

⒑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⒈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